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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新莊區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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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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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游進年. 博士. 臺北縣新莊區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研究. 研究生:許淑貞. 撰. 中華民國 一00 年 二 月.

(2) 謝誌 終於完成論文了,二年來寫論文的壓力像一顆石頭壓在身上,雖然常常惦記 著卻苦於沒有進展,午夜夢迴想到論文還沒有寫完,無法安睡,如今終於拍板, 如落了地的石頭,令人安心。 俗話說「活到老,學到老」,研究所的學習,開啟了另一個學習的智慧之窗, 在求學歷程中,感謝所有老師的教導,提昇我的視野,更啟發我對學術研究的熱 忱。研究所的學習夥伴們:桂芳校長、憲瑾校長、俞旭校長、慶源主任、武龍主 任、澤民主任等等,藉著大家彼此的分享、切蹉與辯證,帶給我莫大的啟發與成 長,豐富了我學習的深度與廣度,在此謹致上最誠摯的感謝。 感謝新莊區12所公立國中的校長和主任們,在問卷預試、正式問卷發放及回 收的鼎力相助,使我能順利取得論文問卷資料。也感謝我中平國中的夥伴們提供 許多寶貴意見,因為有大家的協助,才能成就此論文。 在論文撰寫的過程中,最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游進年博士的悉心指導、不斷 耐心審閱、甚至逐字修改文章,讓我充分感受到您對學問的堅持和嚴謹,與對學 生全心全意的付出。尤其老師的「學問慢慢做,學位快快拿」名言,幫助我遇到 困難時,鼓舞我永不放棄,是我很大的精神支柱!也感謝口試委員蔡進雄所長和 許添明教授,提供寶貴的建議,讓論文更臻完善。 此外,特別感恩我親愛的同學-柯淑惠主任、紀淑珍主任及黃培培組長,在 論文計畫口試及正式學位口試時;給予許多的協助與幫忙,尤其淑惠常常給我加 油打氣,讓我有持續進行研究的動力,你們都是我生命中的貴人。 最後,深深地感謝婆婆的包容;外子合彥全力的支持與協助,不僅充當我的 研究助理,更提供許多寶貴經驗;還有我的三個寶貝-秀桓、子鈞、玟慧,你們 的獨立,讓我無後顧之憂,是我的學習的最佳後盾,謝謝你們的支持,讓我美夢 想成真。 許淑貞謹誌. i. 2011年2月.

(3) 臺北縣新莊區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研究 摘要 本研究旨在透過問卷調查,了解臺北縣新莊區公立國民中學影響家長學校選 擇之因素,及不同背景變項的差異情形,並提出相關建議。為達此研究目的,研 究者編製「臺北縣公立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調查問卷」作為研究工具, 以新莊區 12 所公立國民中學 7 年級家長為施測對象,共發出問卷 945 份,有效 問卷 753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79.7%,以描述統計、獨立本 t 檢定、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 研究發現,臺北縣新莊區國中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時,考量的八個向度因素 中,認為學校教育理念最為重要,其次依序是學校專業師資、學生學習成就、就 學生活便捷性、學校設備與環境、學校課程教學、子女因素及學校公共關係。家 長為子女選擇學校較重視的前五個因素為學校教師教學認真、校園管理的安全性 高、學生的行為表現良好、學校重視學生的生活常規、教師的教學品質受肯定。 另外,新莊區不同背景的家長對學校選擇因素的重視程度,女性家長在生活便捷 取向、課程教學取向、公共關係取向上重視程度皆高於男性家長。高中職及專科 的家長對生活便捷取向的重視程度高於國中以下和大學院校教育程度的家長;在 公共關係取向是國中以下、高中職的家長重視程度高於大學院校教育程度的家 長。從事商及其他職業的家長比從事軍公教與家管的家長重視學校教育理念。子 女就讀學區的家長認為生活便捷取向的重要性高於讓子女越區就讀之家長。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對於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教師提出幾項建議。建議 教育行政機關應重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提昇教師素質;給予校長辦學空間,重 視學校的辦學績效。學校方面則要重視學生的品德教育及學生的生活常規,形塑 優良的校風;並且提供優質的安全教育環境,讓孩子可以快樂學習成長;發展學 校特色,吸引學區內學生就讀。對於學校教師則需加強親師良好互動、提昇教師 專業能力與提昇教學品質、發揮正向管教輔導功能。 關鍵字:家長、學校選擇、選擇學校因素 ii.

(4) The Factors of School Choice for the Junior High School Parents in Sin-Jhuang District at Taipei County.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was to survey the factors which affect parents’ school choice for public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the differences among several background variables in Sin-Jhuang District at Taipei County; thus, the study provides related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the researcher developed a sample questionnaire called “The Factors of School Choice for the Junior High School Parents in Sin-Jhuang District at Taipei County.” The objects of the study, parents of 7th grade students, were chosen from 12 public junior high schools in Sin-Jhuang District. A total of 945 surveys were distributed. There were 753 valid data with 79.7% of responding rate. The statistical methods selected to analyze the data in this study were descriptive statistics, independent T-test, and one-way ANOVA.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parents for choosing junior high schools in Sin-Jhuang District at Taipei County consider 8 different orientations.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school’s goal for students’ education. It follows by the level of professionalism of faculty, the performance of students, the convenience of school environment, equipment and environment of the school, the educational materials, student’s own preferences, and the public relations. Parents pay more attention for the following 5 factors. It begins with the attitude of faculties toward education, the level of campus safety, the manners of the students, the focus of school’s goal in students’ behavior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faculties. In addition, due to various backgrounds, the study also showed difference from the surveys. Female parents have higher preference than the male parents in the convenience of the environment, the focus of educational materials, and the public relations. Moreover, parents who finished high school have iii.

(5) higher preference than those finished junior high school and college in the convenience of the environment. Furthermore, parents finished high school pay more attention toward the public relation of the schools than those finished junior high school and vocational school. In addition, parents working in military, government or school pay less attention to the school’s goal for students’ education than those who own business or other occupations. Lastly, the convenience of getting to school is more important to parents who have children attending school within their districts than those parents whose children are from out of districts. Some recommendations are provided for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schools, and faculties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found in the study. First of all, the researcher suggests that the education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of faculties and to empower school principals for developing better education. For schools, student’s manners in everyday life and the reputation should be the focuses. Having a high safety schools leads to students’ positive learning. Developing unique characteristic of the school attracts more students within the district to attend. For faculties, they should maintain posi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parents, continue to learn knowledge in teaching fields, increas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and helping students on the right track.. Key words: Parents, School choice, Factors of school choice. iv.

(6) 目 第一章. 次.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2. 第二節. 待答問題與名詞釋義......................................................................5.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6.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11. 第一節. 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意涵................................................................ 11. 第二節. 臺北縣學區制實施狀況................................................................28. 第三節. 影響家長選擇學校的因素及相關研究........................................36.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55. 第一節. 研究架構........................................................................................55. 第二節. 研究對象........................................................................................56. 第三節. 研究工具........................................................................................59. 第四節. 實施過程........................................................................................71. 第五節. 資料處理........................................................................................72.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75. v.

(7) 第一節. 影響家長選擇學校因素之現況分析............................................75. 第二節.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重要性次序之看法........................................82. 第三節. 不同背景家長學校選擇因素重要性次序之看法........................88. 第四節. 不同背景家長學校選擇因素的差異分析....................................9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13. 第一節. 結論..............................................................................................113. 第二節. 建議..............................................................................................116. 參考文獻 ...........................................................................................................121 壹、中文部分..............................................................................................121 貳、英文部分..............................................................................................127. 附錄 ....................................................................................................................129 附錄一 專家效度問卷................................................................................129 附錄二 指導教授之專家效度推薦函........................................................139 附錄三 專家效度具體意見彙整及修正說明............................................140 附錄四 臺北縣新莊區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因素預試調查問卷........147 附錄五 臺北縣新莊區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因素調查問卷................154 附錄六 委託導師協助轉發問卷函............................................................157. vi.

(8) 表. 次. 表 2-1 臺北縣 98 學年度新莊區公立國中一覽表 .............................................31 表 2-2 臺北縣 93-98 學年度新莊區公立國中班級數一覽表............................32 表 2-3 臺北縣 93-98 學年度新莊區公立國中全校普通班學生人數一覽表....33 表 2-4 臺北縣 98 學年度新莊區公立國中學區劃分一覽表 .............................34 表 2-5 相關研究之選擇學校因素排序表 ...........................................................48 表 2-6 相關研究之家長考量選擇學校因素彙整表 ...........................................51 表 2-7 影響家長選擇學校的因素分析表 ...........................................................54 表 3-1 新莊區公立國民中學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及學生人數統計表 ...............57 表 3-2 抽樣班級數及家長抽樣人數統計表 .......................................................57 表 3-3 問卷施測抽樣班級數及家長抽樣人數統計表 .......................................58 表 3-4 正式問卷抽樣調查樣本數量統計表 .......................................................59 表 3-5 「家長層面因數量表」初稿彙整表 .......................................................61 表 3-6 「學校層面因素量表」初稿彙整表 .......................................................62 表 3-7 問卷審查專家名單一覽表 .......................................................................63 表 3-8 臺北縣新莊區國中家長學校選擇因素問卷專家審查及意見彙整表 ...64 表 3-9 問卷「家長層面因素量表」項目分析摘要表 .......................................66 表 3-10 問卷「學校層面因素量表」項目分析摘要表 .....................................67 表 3-11 「家長層面因素量表」直交轉軸因素負荷量摘要表 .........................68 vii.

(9) 表 3-12 「學校層面因素量表」直交轉軸因素負荷量摘要表 .........................69 表 3-13 問卷「家長層面因素量表」信度檢測分析表 .....................................70 表 3-14 問卷「學校層面因素量表」信度檢測分析表 .....................................70 表 3-15 正式問卷調查有效樣本資料分析摘要表 .............................................72 表 4-1 家長學校選擇各向度因素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 ........................... ….76 表 4-2 家長選擇學校因素各向度及題項描述統計結果摘要表…….…………80 表 4-3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 .84 表 4-4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生活便捷取向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 .84 表 4-5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子女因素取向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 .85 表 4-6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學校設備與環境取向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85 表 4-7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學校教育理念取向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 .86 表 4-8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學生學習成就取向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 .87 表 4-9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專業師資取向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87 表 4-10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學校課程教學取向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88 表 4-11 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學校公共關係取向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88 表 4-12 不同性別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89 表 4-13 不同教育程度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90 表 4-14 不同職業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91 表 4-15 不同居住地區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92. viii.

(10) 表 4-16 子女就讀不同學校規模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92 表 4-17 子女就讀不同學區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重要性次序等第摘要表………….93 表 4-18 新莊地區國中學生不同背景家長學校選擇因素重要性次序彙整表……….94 表 4-19 不同性別家長學校選擇之家長層面差異情形分析摘要表……...……96 表 4-20 不同性別家長學校選擇之學校層面差異情形分析摘要表………...…96 表 4-21 不同教育程度家長學校選擇之家長層面差異比較分析摘要表…...…99 表 4-22 不同教育程度家長學校選擇之學校因素差異比較變異數分析摘要表.……101 表 4-23 不同職業家長學校選擇之差異比較變異數分析摘要表…..…………….103 表 4-24 不同居住地區家長學校選擇之家長因素差異比較變異數分析摘要表….…105 表 4-25 不同居住地區家長學校選擇之學校因素差異比較變異數分析摘要表…....106 表4-26 子女就讀不同學校規模家長學校選擇之家長因素差異比較分析摘要表….....................107 表4-27 子女就讀不同學校規模家長學校選擇之學校因素差異比較分析摘要表….....................108 表 4-28 子女就讀學區情形學校選擇之家長因素差異比較獨立樣本 t 檢定摘要表…..109 表 4-29 子女就讀學區情形學校選擇之學校因素差異比較獨立樣本 t 檢定摘要表…..110 表 4-30 不同背景變項家長學校選擇之家長因素差異統計表…….………….111 表 4-31 不同背景變項家長學校選擇之學校因素差異統計表……………..…112. ix.

(11) 圖. 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8 圖 3-1 研究架構圖 ................................................................................................55. x.

(12) 第一章 緒論 21 世紀世界各國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培養更多的人才,先後進行教育改革, 我國於 1994 年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啟動教改,並於 1996 年發表「教育 改革總諮議報告書」(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揭櫫教改之理念、目 標、方向。其主要內容有教改鬆綁、學習權的保障、父母教育權的維護、教師專 業自主權的維護等。另外 1997 年 6 月 23 日公布實施「教育基本法」 ,其中第八條 提到「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得為其 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自此家長教育選擇權乃獲得法律之保障。學生家長教育選擇權趨於自主,教育市 場轉為自由競爭趨勢。而為了達到提昇學校教育的品質與績效,教育改革者相信, 市場會產生高度的效率與效能,所以,需要建立一個具有經濟市場特性的教育制 度(王如哲,1999) 。因此,目前許多先進國家以引進競爭之教育市場機制,賦予 家長公立學校選擇權的作法,為教育改革的主要趨勢。 然而賦予家長學校選擇權,能保證學校改善教育的品質嗎?每位家長是否都 具有能力,去選擇最有利於孩童發展的學校呢?因此,長久以來各方辯論的焦點 在於以下四個問題:選擇權的擴大是否能達成社會正義、交通問題如何解決、教 育的社會功能如何界定、選擇權的提升是否會促成競爭而導致進步(秦夢群, 2004)。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實施值得進一步探討。 傳統學校辦教育,常自恃教育是專業,忽視家長的想法,現代教育消費者的 意識覺醒,學校經營面臨挑戰。學校教育的對象主要是學生,因此,學校要能瞭 解、滿足學生的需求,提供最好的服務讓學生及家長滿意,使他們願意去做選擇 並樂意繼續就讀,這將是公立學校能否永續經營的關鍵課題。職是之故,瞭解影 響家長選擇學校的因素,就顯得相形重要了。爰此,引發研究者探討影響公立學 校家長選擇學校的因素之研究動機,對其相關形成的背景、影響的變項,做全盤. 1.

(13) 性的瞭解,以作為學校經營、改革的方向,以期能促成學生、家長、學校三贏的 局面。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陳述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研究問題與名詞釋義, 第三節研究方法與步驟發,第四節說明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近年來,教育改革意識高漲,教育政策開放,私人辦學興起,教育漸漸引進 了「市場機制」的觀念,希望透過市場自由競爭的力量對辦學績效不佳的公立學 校進行改革,加上少子化的趨勢,造成學校經營上的困難,競爭壓力越來越大, 減班併校時有所聞,就算是有學區制的保障也無法阻止學生流失的現象。(王世 維,2008) ,因此學校更要了解消費者即學生和家長的需求與反應,重視家長的意 見,藉由研究探討影響家長學校選擇之因素,作為提昇學校品質的參考。茲將本 研究的動機列述於下。 現代的父母因為孩子生的少,讓孩子接受更好教育的殷殷期盼,比起上一代 的父母有過之而無不及。雖然,我國現行在國民教育階段並無自由選擇學校的制 度,入學採取學區入學制度,但事實上家長以遷戶籍的方式越區就讀,或是選擇 私立學校,早就是非常普遍、行之有年的情況了(張炳煌,2000) 。部份縣市又開 放局部的彈性學區或是大學區及自由學區,所以, 「家長教育選擇」雖沒有明文規 定,實際上在臺灣地區已經實施多年,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吳清山(2002)指出教育選擇的倡導,引發學校經營的危機,是目前臺灣學 校行政面臨的新挑戰之ㄧ。現今社會環境因少子化與生育率逐年降低,學生人數 驟減、學校面臨減班,校長已逐漸感受到招生的壓力,教師也出現超額的危機, 加上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呼聲越來越高,學校不能再關起門來辦教育,不得不進行 變革以求生存。以往公立學校對於招生採取保守被動的消極態度,現在面臨學區. 2.

(14) 學生人數逐年降低,招生的難度變大,學校間的競爭劇烈,所以各校開始重視學 校行銷,各種招生策略紛紛出籠。有的強調辦學績效,有的宣稱各項比賽的優異 成績;有些則打出「師資佳,設備好」 ,藉以吸引家長及學生,這種招生文化,在 現今的教育界早已司空見慣。研究者於國中服務約二十五年,皆服務於新莊區的 國中,歷經導師、組長、主任,看到有些學校每年都有非常多越區就讀的學生, 有的學校卻一再減班,是什麼因素使家長捨棄住家附近的學校不就讀,而要忍受 交通之不便,選擇所謂的明星學校呢?自從擔任校長職務後,對這問題更想進一 步探討,以了解家長學校選擇之因素,學校可依此擬定策略,發展學校優勢與特 色,讓學生家長認同,以提昇學區國小應屆畢業生入學率,此為本研究動機之ㄧ。. 教育自由化已成為時代的一股潮流,隨著社會價值觀的多元與開放,現今的 家長漸漸能從多元智能的思維,去肯定孩子的能力。以往我們都認為國中大部分 家長侷限在學業成績與升學上做學校選擇,現在的家長已經有適性化教育的認知 和需求,他們注重電腦、科學、美術、體育、音樂等教育,開始以較全面性的觀 點去選擇學校。因此,家長選擇學校的因素會受時代的趨勢所影響,而有其差異 性,學校經營者更需要瞭解掌握,主要的消費者-學生與家長其真正的需求。 Hirschman 就提到兩種促進組織效率及對顧客進行回應的機制:1、離開(exit) : 指由一供應者,轉移到另一供應者的行動。當人們對產品覺得不滿意的時候,會 轉向另一供應者來購買。因此供應者想要繼續生存的話,必須對顧客的需求有所 回應。2、表達(voice) :以抗議、討論、協商、投票,以及其他政治參與或顧客 參與的方式,達成消費者的目的(Levin, 1990) 。所以,深入瞭解現今家長對於學 校選擇的實際狀況,與以往的相關研究,從中分析異同現象,是有其必要性。. 教育基本法於 1997 年 6 月 14 日由總統公佈施行,提供了家長教育選擇權之 法源依據,使父母對子女的教育不僅僅包括家庭教育,也包含了國民教育階段的 學校教育,並且對其子女的教育擁有較完全的權利(顏秀如,2006) 。雖然目前臺. 3.

(15) 灣並未全面開放實施家長教育選擇權,但已有部份縣市,為因應特殊的情況,開 放部份區域為大學區、自由學區、共同學區,更允許實驗學校、在家教育等教育 方式,供家長選擇,足見這些教育改革趨勢或多或少會影響教育的生態。因此, 藉由家長學校選擇之經驗,以深入瞭解其影響選擇因素相關的過程,以期對未來 學校擬定校務發展計畫及學校經營方向有所助益,並能符合親、師、生三贏的理 想局面,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現在每一個鄉鎮,都有著大小規模不同類型的學校,有的學校逐年減班,有 的學校卻持續增班,呈現出不同的現象。臺北縣幅員廣闊,城鄉差距極大,都會 區與鄉鎮偏遠地區學校規模社經背景差異極大,過去並無研究者針對臺北縣家長 學校選擇做過研究分析,新莊區有都會型學校、也有鄉鎮型及偏遠學校,由新莊 區國中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也許可一窺臺北縣國中家長的想法,加上研究者在新莊 區服務,所以想針對新莊區家長調查研究,到底渠等內在的聲音是什麼?影響家 長為子女選擇學校的因素有哪些?經由深入探討與了解此現象,提供學校經營者 參考,此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貳、研究目的 依據上述研究動機,歸納研究目的如下: 一、瞭解臺北縣新莊區國中學生家長學校選擇因素之現況。 二、探討臺北縣新莊區國中學生家長對學校選擇因素重要性次序之看法 三、分析臺北縣新莊區不同背景國中學生家長對學校選擇因素重要性次序之看 法。 四、分析臺北縣新莊區不同背景國中學生家長對學校選擇因素看法之差異情形。. 4.

(16) 第二節 待答問題與名詞釋義 壹、待答問題 依據上述研究目的,本研究擬探討下列問題: 一、臺北縣新莊區國中學生家長學校選擇因素的現況為何? 二、臺北縣新莊區國中學生家長對學校選擇因素重要性次序之看法為何? 三、臺北縣新莊區國中不同背景學生家長對學校選擇因素重要性次序之看法為 何? 四、臺北縣新莊區不同背景國中學生家長對學校選擇因素之看法是否有顯著差 異? 貳、名詞釋義 本節將解釋相關名詞的定義,以使本研究中使用的名詞清楚明確。 ㄧ、新莊區 臺北縣(臺北縣於 2010 年 12 月 25 日升格為新北市)幅員廣大,教育行政區 分為九大區(2010 年 12 月 25 日以後九大區改為九大分區) ,新莊區(2010 年 12 月 25 日以後稱為新莊分區)為其中一區,涵蓋區域為新莊市、泰山鄉、林口鄉、 五股鄉及八里鄉。 二、國民中學學生家長 本研究所指之國民中學學生家長係指我國現行學制九年義務教育之後三年教 育階段,就讀臺北縣新莊區國民中學之學生家長,其範圍包括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三、家長學校選擇權 本研究之家長學校選擇權,係指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但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或公辦民營型態之教育機構之家長,基於子女的最佳受教權益之整體性考量,不. 5.

(17) 受學區的限制,有權利選擇學校的自由,惟其範圍並不擴及家長選擇教師、課程 與班級的權利。 四、影響選擇學校因素 係指家長在為子女做教育選擇時,所考慮的因素。本研究將此因素分為家長 層面與學校層面: (一)家長層面:是指家長在選擇學校過程中,以家長本身立場 為優先考量的因素,分為「生活便捷取向」 、 「子女因素取向」兩大取向。 (二)學 校層面:是指家長在選擇學校過程中,以學校條件為優先考量的因素,分為「設 備與環境取向」、「教育理念取向」、「學習成就取向」、「專業師資取向」、「課程教 學取向」、「公共關係取向」等六個部份。並以國民中學學生家長在「臺北縣新莊 區國民中學家長為子女選擇學校因素調查表」所得分數為代表。.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旨在探討影響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的因素。為達成上述研究目的,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進行研究。 依文獻探討所得,研究者自編「臺北縣公立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因素調查 問卷」為研究工具,以國中生家長為研究對象進行調查研究,研究調查對象由新 莊區公立國民中學生七年級家長,經由分層隨機叢集抽樣所獲得,以親自送達或 郵寄問卷方式,委請抽樣學校班級教師將問卷發予學生,由學生帶回給家長填寫 後,再行收回彙整;問卷回收後經過資料處理及統計分析,最後對於研究結果進 行分析與討論。 貳、研究步驟 本研究進行之步驟如下: 一、確定研究主題及範圍 閱讀相關文獻,確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選擇研究方法。 6.

(18) 二、蒐集與閱讀相關文獻 廣泛蒐集家長學校選擇權以及家長學校選擇影響因素有關之國內外文獻,進 行閱讀及分析,作為本研究之理論基礎與研究工具設計之依據。 三、撰寫研究計畫 擬定並撰寫研究計畫及進度,並請指導教授審閱。 四、編製問卷 依據文獻分析的結果編製「臺北縣公立國民中學家長學校選擇因素調查問卷」 為研究工具。 五、問卷預試並修正 問卷經預試後,依據預試結果分析並做修正。 六、正式問卷施測 以分層隨機叢集抽樣方式選定研究對象,進行問卷調查。 七、資料分析 調查問卷回收後,利用電腦統計套裝軟體處理資料,並依據資料處理結果, 進行分析與討論。 八、撰寫論文 依據文獻探討的結果及問卷調查的發現,提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並進行 論文的撰寫。. 7.

(19) 茲將前述研究步驟歸納如圖 1-1。. 確定研究主題與範圍. 蒐集與閱讀相關文獻. 撰寫研究計畫. 編製問卷. 問卷預試並修正. 正式問卷施測. 資料分析. 撰寫論文. 圖 1-1 研究流程圖. 8.

(20)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茲就本研究探討之範圍及研究限制,分述如下: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臺北縣新莊區 12 所公立國民中學為研究對象,基於私立學校與公立 學校家長本身的差異性,及學校考量因素的不同,故研究範圍排除私立學校。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對象僅限於臺北縣新莊區國民中學學生家長,囿於城鄉資源的差 距,故研究結果,只能解釋臺北縣新莊區國民中學影響家長選擇因素之情形,可 能並不適用於資源不同的縣市。另因研究重點著力於公立國中部份,未納入私立 國中,是以研究結果亦有層級推論上的限制。. 9.

(21) 10.

(2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針對影響家長選擇學校因素之相關文獻,加以探究分析整理,藉以形 成本研究的理論基礎、研究架構及問卷設計的依據。本章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為 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意涵;第二節則說明臺北縣新莊區的學區現況及實施情形。第 三節為影響家長選擇學校的因素及相關研究。. 第一節 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意涵 近年來由於家長教育程度的提升,家長主動參與子女教育之意願與教育自主 性亦隨之升高,對受教品質之要求與日劇增,在教育市場自由化的氛圍中,學校 更需要回應學生、家長的需求,以塑造雙贏的局面。所以子女的教育問題是所有 父母關注之焦點,而提供多樣的選擇機會,更是許多家長的期待。 壹、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定義 教育選擇權的概念可追溯至 1950 年代美國經濟學家 Friedman,他在 1962 年 出版資本主義與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一書中,批判公立學校品質低落, 認為應透過市場自由競爭機制,改進公立學校教育品質並提升教學成效。Friedman 的經濟觀點為「競爭性的企業要比國營事業或是不以競爭為目的的企業,都更能 符合消費者的需求」 。他所提出的具體做法就是提供給家長教育券,可讓家長為其 子女選擇就讀學校。(引自吳清山、林天祐,1997)。 關於教育選擇權的名詞來源,一般有 education choice(教育選擇權) 、school choice(學校選擇權) 、parental choice(家長選擇權) 、family choice of school(家 庭的學校選擇權) 、educational choice of parents(家長的教育選擇權)等,一般認 為學校選擇權包含在教育選擇權中。卡內基(Carnegie)基金會將「教育選擇權」 定義為兩方面:一為家長有權為子女選擇學校,二為學校有改革教育的自由 (school choice = parental choice + the freedom to innovate)。所以教育選擇權 11.

(23) 在使每一位家長和學生都有選擇學校的自由和權利(引自吳清山、黃久芬,1995) 。 張德銳、丁一顧(2000)也認為家長教育選擇權,乃是家長選擇最適合其子女受 教育的學校與教學品質的一種權利。張炳煌(1998)提出,家長基於子女受教的 權益,可以自由地為其子女選擇學校就讀的權利,此權利為所有家長皆擁有。蔡 姿娟(2003)則認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國民教育階段,基於最有利於子女的 需求及保障子女的受教權益,並考量學校特色之後,不受居住地區的限制,為子 女選擇學校的自由和權利。國內多位研究者大多把家長教育選擇權,界定在家長 有為子女選擇學校的權利。 (吳知賢、段良雄,1999;張炳煌,1998;陳寶鈺,2002; 許朝信,2001;黃信君,1999;蔡姿娟,2003;潘聖明,2001;鄭勝耀,1999)。 對於家長教育選擇權的範圍,學者亦有不同看法。鄭新輝(1997)指出家長 擁有自由選擇符合其子女教育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的權利。 吳明清(1997)認為擁有選擇權利的人,應涵蓋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以 及社區民眾,而就教育選擇的內容而言,舉凡學校、師資、設備等軟硬體設施皆 屬之。林孟皇(2000)指出,教育選擇權是涵涉較廣的概念,學校選擇權、課程 選擇權均屬其內涵。嚴曉玲(2001)認為選擇的範疇應包括師資、課程。David (1993)更指出教育選擇不論是學校選擇,或是課程選擇,一直都存在於主要的 資本主義社會裡的公立教育系統中。所以,除了學校的選擇,教育選擇權有時亦 擴大到班級的選擇,例如音樂班、美術班、體育班的設置,就是為了要能符合個 體的差異、個別的需求、讓孩子能夠適性發展,並允許家長為其子女選擇就讀。 王欽哲(2005)也認為教育選擇權的內涵包括學校區域、規模類型、班級類別, 甚至教育內容的選擇,都有其獨特的主張性。 依據上述研究者的論點,可將教育選擇權以學區、教育型態、教育內容的選 擇進行分類及解釋其意義。學區選擇部份可分為學區內的學校選擇、跨學區的學 校選擇。教育型態選擇部份分為學校型態的選擇以及非學校型態的選擇;學校型 態的選擇是指公立學校間的選擇和私立學校的選擇兩種,而非學校型態的選擇是 12.

(24) 指實驗學校的選擇和在家教育的選擇。教育內容選擇部份,則包括師資、課程、 教學、設備及班級。 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定義歸納學者論點如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國民義務教 育階段,基於子女受教的權益及最大利益,擁有學區選擇的自由,並能自主的選 擇符合其子女性向、興趣及需求的教育型態及教育內容的權利。就行使選擇權的 對象而論,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以及社區民眾都應有選擇的權利;就 選擇的內涵而言,家長具有為子女選擇就讀學校、班級、師資、課程、教材的自 由。提倡家長教育選擇權,是國家教育當局重視民主、自由、多元的表現,在重 視學生學習表現、教師專業及學校特色下,能有效提昇教育品質。 在目前的教育現況下,家長教育選擇權的行使,涉及的層面包括教育制度及 經費補助,所以並未完全落實。現今家長僅能就學區選擇及教育型態選擇行使其 權利。在教育內容選擇方面(師資、課程、教學、設備及班級),因牽涉到教育的 專業自主性,所以,家長只有建議權與協助權,並無選擇的權利。本研究所稱之 家長教育選擇權,僅針對國民中學的義務教育階段(不包括特殊教育學校或公辦民 營型態之教育機構),家長基於子女受教權益之考量,不受學區的限制,有權利選 擇學校的自由,其範圍並不擴及家長選擇教師、課程及班級。 貳、教育選擇權之法源依據 國內對教育選擇權的訴求,始於民間教改團體所提出之家長教育選擇權。薛 曉華(1996)及許朝信(2001)的研究中指出的理念計有:主婦聯盟提出「健全 家長會的組織與功能」 ;主婦聯盟、振鐸學會籌備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提出「家長 會章程起草行動」 ;森林小學提出「提供家長、教師、社會人士共同參與的機會」; 森林小學、毛毛蟲親子學苑(即今之種籽學苑)提出「家長有為其子女選擇不同 教育形式的權利」 ;主婦聯盟、振鐸學會籌備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臺北市家長資 源交流中心提出「落實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的權利,發揮其力量」 。由於上述這些理. 13.

(25) 念的主導與民間團體的影響力,間接的促成政府對於立法的重視,而對於家長教 育選擇權給予法律上的保障。 我國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 義務」 。而「教養」的意義乃是指除了照顧子女的身體健康外,還包含其人格培養 及智識的教育,故家長的教育權無疑是親權的核心內容(顏秀如,2006) 。親權是 一種自然權,是父母對其子女與生俱來的權力,父母可依其意志自由地決定,此 意志自由的實現與憲法所保障的其他自由權,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故親權應為一 基本權。 薛化元與周夢如(1997)指出父母基於親權,對子女的教育不能缺席,因其 為子女教育享有利益的人,也是保障子女福祉的人。因此,父母對於其子女利益 的判斷,是比國家更居於優先的地位,國家只能防止其濫用,不能在還沒有濫用 的情況下逕予控制,以免掏空了家長教育權。家長教育選擇權源自父母的親權, 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第一○八九條規 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由 此可明瞭未成年子女,缺乏主張基本權利的能力,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 為其代為主張和爭取之。所以,從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宣布以來,許多 國際公約即一再確認,家長在子女教育事務上的權利,尤其以 1985 年聯合國教科 文組織通過「學習權宣言」 ,更進一步的發展以學習權為人民的一種基本權利(周 志宏,2002) 。由上可知,以國民教育階段而言,倘若父母能以子女受教育的最佳、 最大利益為考量,則家長擁有教育選擇權是無庸置疑。 我國現有法律對於教育選擇權多為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關係,以下分別從憲 法、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等三項論述,歸納出教育之主體兒童、父母與國家 的關係。. 14.

(26) 一、憲法 憲法是立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憲法中與教育權及教育選擇權有關之規定或 延伸之條文為:第 11 條、第 15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159 條、第 161 條。 在最高憲法原則下,基本權的本質在於「人的自我實現」 ,因此如何使學習者「開 展自我、實現自我」 ,成為立足於社會的成熟個體,是憲法保障教育基本權的目的 (林孟皇,2000) 。公立學校選擇權固然係憲法保障家長教育權內涵的一部份,但 更確切的說,應是源自憲法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鄭新輝 (1997)指出由憲法第 21 條的精神,人民才是教育的主體而非國家,受國民教育 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擁有教育權主體的兒童及父母,自然享有合理的教育 機會,而國家則在不妨礙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下,應提供各種教育需求的機會, 才能滿足不同能力、性向及興趣的學生。 在教育鬆綁理念下,不同的公立學校有不同的教育方式及內容,不同的學習 亦將影響學生的學習成效,而教育的目的在使學生能達到開展自我、實現自我, 這足以說明家長有選校的自由。當家長觀察到某一學校的教育方式,比較適合其 子女的性向及潛能時,家長為了不同的教育需求、以子女最佳福祉設想,有權選 擇該所學校就讀。這種權利基本上是源於他們的義務,只要家長行使選校權不妨 害他人、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國家不可以限制或剝奪家長權利的行使, 這亦符合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之保障」的要義。 二、國民教育法 現行國民教育法係於 1979 年 5 月制定公布,近 30 年來,國家社會有重大變 遷,因此法規也朝向追求更多元、民主、開放的方向修正。1999 年 2 月國民教育 法終於重新修訂並公佈施行,後來 2007 年 7 月 4 日增訂公佈第 7-1 條條文: 「為 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 15.

(27) 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 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因此提供了技藝課程選習,並以專案編班方式辦理,使 學生和家長有更多元的選擇。 詳究國民教育法內容,在開放、分權、鬆綁的原則下,擴大了教育選擇權實 施的可能性。在經營方式方面:由公辦公營到得以公辦民營。在體制方面:教育 辦理主體擴及民間,鼓勵私人興學。實施形式方面:由學校型態的制度化教育, 到允許非學校型態的實驗教育的存在。在學區劃設方面由行政學區擴及到彈性學 區。在家長參與校務方面:家長可參與校長遴選及校務會議,提供應興應革之意 見,使家長參與校務運作法制化,並以參與校務運作,來對校務做最佳之學校資 訊瞭解。 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雖於 1989 年 12 月 18 日公佈實施,其間歷經多次修 正發布,全文共有 18 條。其中和家長教育選擇有關的條文為第 2、5、6 等 3 條。 第 2 條第 3 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不超過 48 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 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又第 2 條第 4 項: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 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1)設置分班或分校;(2)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4 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3)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 助其交通費;(4)其他有利學生就讀之措施。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 4 條第 2 項劃分學區時,相鄰直轄 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狀況協商訂之。」 第 6 條: 「本法第 4 條第 4 項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 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本法第 4 條第 4 項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時,應邀請家長、教師、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16.

(28) 以上三條條文之重點在強調,地方自治下政府可做彈性學區之劃分,並且政 府為顧及特殊情況之學生,需提供必要之補救措施,也強調學生就學並不一定要 進入學校學習,提供了地方政府實施家長教育選擇權之法源依據。 三、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於 1999 年 6 月 14 日由總統公佈施行。2005 年 11 月 30 日又修 正公布第 2、5 條條文。教育基本法成為臺灣教育現代化的總綱領,具有「教育憲 法」的地位,確定我國未來教育的主軸、方向與精神。因此在其第 1 條即開宗明 義的說: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 特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教育基本法特別以法來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的權利。有關保障 人民之學習權及教育選擇權之規定有;教育基本法第 2 條規定: 「人民為教育權之 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 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 任」。第 3 條:「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協助個人追求 自我實現」。第 7 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 興辦教育事業……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 第 8 條規定: 「教育人員之工作……應予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 家應予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 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學校應在各 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15 條: 「教師專 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 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家長教育選擇權,乃基於國民教育權的論點基礎,認為人民才是教育權的主 體,排除國家權利的介入,主張教育權的獨立。國家只有責任提供國民受教育的 17.

(29) 均等機會,及提供學習的硬體設備,並保障國民受教育的義務(薛化元、周夢如, 1997) 。檢視我國這些教育的法令內涵可以發現,都是以學生為主體,教育法令細 則中所探討的法令規定,亦多以學生學習權利為中心。也都支持在國民教育階段 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的責任,為了其子女的最佳福祉,可以依法選擇受教育之 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此乃實施家長教育選擇權的合理解釋與 依據。 叁、教育選擇權的形式 教育基本法對於家長教育選擇權,只界定在受教的方式與內容。茲將美國學 校選擇的模式,與國內目前推動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措施分別加以說明。美國學校 教育選擇權的模式,雖然不一定適用於我國,惟長久以來,我國受到美國政治、 經濟、教育文化的影響,卻是不爭的事實。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面對民 主化及多元化社會的發展,先進國家在教育選擇權上的熱烈討論及立法的經驗, 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鏡。 一、美國學校教育選擇權的模式 20 世紀 80 年代,美國為重建公共教育體系,提高基礎教育品質,開始大範 圍推行學校選擇政策。美國國家教育委員會(Education Commission of the State) 認為現行學校選擇政策主要有磁性學校、開放入學、特許學校、教育券、教育稅 減免、家庭學校教育、雙通入學等七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林天祐,1998) 。接下來 將以開放入學、特許學校、教育券、教育稅減免、家庭學校教育五種形式為例, 對美國現行學校選擇政策進行分析。 (一)開放入學 開放入學(open enrollment)指打破「就近入學」的限制,允許學生在更廣泛 的範圍內自由選擇公立學校入學。參與開放入學學校選擇方案的學校可按自己的 最大容量招生,甚至可招收其他學區的學生。因此,採取開放入學招生方式的學 校也被稱為開放學校(Open School)。 18.

(30) 開放入學是美國目前實施最為普遍的一種學校選擇形式。1988 年明尼蘇達州 制定了全美第一個「開放入學」法令,並於 1990-1991 學年在全州開始實施。至 2007 年,除阿拉巴馬、馬里蘭、北卡羅萊納、維吉尼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尚未通 過開放入學立法外,其餘 46 個州均制定了開放入學政策。 按照學生和家長可選擇學校範圍的大小,開放入學政策可分為學區內選擇 (intradistrict choice)和跨學區選擇(interdistrict choice) 。顧名思義,學區內選擇 允許學生在所屬學區內自由選擇公立學校就讀(鄭新輝,1997) 。跨學區選擇則允 許學生在全州範圍內自由選擇非所屬學區的公立學校就讀,前提是轉出的學區和 轉入的學區均參與了跨學區選擇方案。顯然,相對學區內選擇而言,跨學區選擇 的範圍更為廣泛,實施的難度也更大。對參與跨學區選擇方案的學校,州政府通 常根據在校生人數予以經費補助。一般而言,學生的交通費用也由州政府予以補 貼。除了上述按可選擇學校的範圍進行劃分外,開放入學政策按法律效力的強弱, 還可分為強制性開放入學和自願性開放入學。所謂強制性開放入學,指學校若有 招生缺額,必須採用隨機選擇的方式招收提交入學申請的學生。而自願性開放入 學則不管有無招生缺額,允許學校或學區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擇校方案。因此,美 國各州制定的開放入學政策差異非常大。最為廣泛的強制性跨學區選擇方案甚至 擴及整個州,如明尼蘇達州(吳清山、黃久芬,1995)。 (二)特許學校 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s)是美國公立學校的一種特殊形式。2000 年 1 月 美國聯邦教育部發布的《特許學校狀況》第 4 年度報告,對特許學校的界定是: 「特 許學校是通過與州或地方教育主管機構簽訂合同的方式而成立的公立學校。學校 應在合同設定的架構內運營,由政府提供教育經費,學校有充分的自主權,可以 免受其他傳統公立學校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的約束。但在享受相當程度自主權的 同時,特許學校必須承擔合同規定的提高學生學業成績的責任」 。其中,特許學校 的承辦者可以是地方學校委員會、州教育委員會、大學,也可以是家長團體、教 19.

(31) 師團體、企業團體或其他社會團體,甚至可以是個人或私立機構。與傳統公立學 校一樣,特許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地方稅收。因此,有義務向所屬學區或全州 所有學生開放(林天祐,1999)。 特許學校與學區直接管轄的公立學校不同,學校則被賦予了更多的自治權, 如學校可以獨立於地方課程設置標準之外自行設計課程;可以延長或縮短教學 日;可以要求家長更多地參與學校事務;可以採用創新性的教育技術等等。與此 同時,特許學校的教育品質尤其是學生的學業成績也被賦予了更為明確、更為嚴 格的要求。特許學校的承辦者必須與主辦方(特許權授予機構)簽訂合約—「特 許狀」 。合約內容包括學校的使命、計劃、目標、評鑑的方法、衡量成功的標準等 各個方面。特許期限通常是 3~5 年。學校必須在合約規定的期間內保證達成雙方 認可的經營目標。一旦不能完成合約要求,主辦方有權終止合同(陳靜如,2000) 。 1991 年,明尼蘇達州制訂了美國歷史上第一個特許學校法令。第二年即有兩 位教師創辦了美國第一所特許學校—聖保羅城市中學(St. PaulCity Academy) 。截 至 2006 年 10 月,美國已有 40 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通過特許學校立法;約有 3977 所特許學校遍佈全美;特許學校在校生總數共計 l149986 名。尚未制訂特許學校 法令的州有阿拉巴馬、肯塔基、緬因、蒙特拿、內布拉斯加、北達科他、南達科 他、佛蒙特、華盛頓和西維吉尼亞等 10 個州(Allen, 2006)。 就美國已通過立法的 40 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而言,各州制訂的特許學校法令 也不盡相同。按照(1)特許學校的數量; (2)授權機構的多樣性; (3)申請者的 資格限制;(4)特許學校的類型;(5)創辦學校是否需要第三方同意; (6)法規 豁免; (7)法律/運營自主; (8)經費資助; (9)財政自主; (10)決策自主等十 項標準,美國教育改革中心(The Center for Education Reform)將現有 41 個州和 地區的特許學校立法劃分為 A~F 五個等級,其立法強度依次減弱。其中等級 A ~C 被界定為「強立法」 (Strong) ,典型如加利福尼亞州、喬治亞州;D~F 被界 定為「弱立法」 (Weak) ,代表如德克薩斯州、懷俄明州(Lindey Burke,2009)。 20.

(32) (三)教育券 教育券(education vouchers)是指由特定集體性消費單位(如政府、教會、 基金會、社團或私人)向適齡兒童家庭發放憑券,家庭持券為子女選擇學校並用 以支付學費等相關教育費用,學校再向集體性消費單位兌換與教育券面額等值經 費的一種選擇學校形式。教育券可能構成學費等相關教育費用的一部分或全部。 家長不能直接向集體性消費單位兌換現金,只能由學校收取教育券後再向集體性 消費單位兌現經費(劉世閔、吳育偉,2004)。 根據經費來源不同,教育券可為「公助教育券」(public vouchers)和「私助 教育券」 (private vouchers) 。 「私助教育券」指由私人或民間機構提供資助的教育 券或獎學金計劃。 「公助教育券」則是指由公共經費提供資助的教育券或獎學金計 劃。1990 年威斯康辛州立法通過美國第一個公助教育券政策—「密爾沃基市家長 選擇方案」(Wisconsin-Milwaukee Parental Choice Program)。至 2006 年美國推行 公助教育券政策的有亞利桑那州、佛羅里達州、俄亥俄州、猶他州、威斯康辛州 以及哥倫比亞特區。其中,威斯康辛州「密爾沃基市家長選擇方案」 、俄亥俄州「克 裡夫蘭市獎學金及輔導方案」(Ohio-Cleveland Scholarship and Tutoring Program) 以及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機會獎學金方案」(Washington D.C. Opportunity Scholarship Program)的資助對像主要是貧困學生,因此,又被稱為貧困學生教育 券;佛羅里達州「邁凱殘障兒童獎學金」 (Florida-McKay Scholarships for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俄亥俄州「自閉兒童獎學金方案」(Ohio-Autism Scholarship Program) 、猶他州「卡森‧史密斯特殊教育獎學金」 (Utah-Carson Smith Scholarship for Students with Special Needs ) 以 及 亞 利 桑 納 州 「 殘 障 學 生 獎 學 金 方 案 」 (Arizona-Scholarship for Pupils With Disabilities Program)的資助對像主要是身心 障礙或無學習能力的兒童,因此又被稱為特殊兒童教育券;佛羅裡達州「A+機會 獎學金方案」(Florida-A+ Opportunity Scholarship Program)和俄亥俄州「教育選 擇獎學金試驗方案」 (Ohio-Educational Choice Scholarship Pilot Program)的資助對 21.

(33) 像主要是失敗學校(failing schools)的學生,因此又被稱為失敗學校教育券。鑒 於俄亥俄州「教育選擇獎學金試驗方案」和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機會獎學金方 案」均優先考慮失敗學校的貧困學生,可視為是失敗學校教育券和貧困學生教育 券的結合。而亞利桑納州「寄養兒童擇校助學金方案」 (Arizona—Displaced Pupils Choice Grant Program)的資助對像特定為寄養兒童(children in foster care) 。此類 兒童多是孤殘兒童,因此可被看作是貧困學生教育券和特殊教育教育券的結合 (Lindey Burke,2009)。 (四)教育稅減免 經過 1997 年和 2001 年兩次減稅法案,美國納稅人在教育方面的支出可享受 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提供的教育稅扣除(tax credits)或所得稅扣除 (tax deductions)兩項政策優惠。教育稅扣除即子女在私立學校或非所屬學區公 立學校就讀的父母,從其所應繳納給州的稅賦中扣除相應的教育稅部分。所得稅 扣除是指在計算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收入(taxable income,又叫可課稅收入)中扣 除教育支出,包括學費、教材費、輔導費、交通費等,從而降低納稅人所需繳納 的稅款。 至 2006 年,美國實行教育稅減免政策有亞利桑納、佛羅里達、賓夕法尼亞、 愛荷華四個州。根據政策對象的不同,教育稅減免政策又可分為個人稅扣除 (individual tax credit)和企業稅扣除(corporate tax credit) 。顧名思義,個人稅扣 除的政策對象為單獨的個體。屬於此類的有亞利桑納州個人教育抵稅方案 (Arizona's Individual School Tuition Organization Tax Credit)和愛荷華州個人教 育抵稅方案(Iowa's Individual School Tuition Organization Tax Credit) 。企業稅扣 除的政策對像為企業團體。屬於此類的有佛羅里達州獎學金遞增方案(Florida's Step-Up for Students Scholarship Program)、賓夕法尼亞州教育改進抵稅方案 (Pennsylvania's Education Improvement Tax Credit Program)和亞利桑納州企業 教育抵稅方案(Arizona's Corporate School Tuition Organization Tax Credit) 。不管 22.

(34) 是個人稅扣除或企業稅扣除,其減免的稅款均須捐贈給非營利性的基金組織。基 金組織再用此捐贈向學生提供包括學費、交通費、教材費等在內的經費資助。不 管是哪種形式的教育抵稅政策,對申請人和參與學校均有資格限制(Lindey Burke,2009)。 (五)家庭學校教育 家庭學校教育(home-schooling) ,又稱為「在家上學」 ,是指取代傳統的學校 教育模式,由家長或監護人依據自身的教育理念,自行規劃課程,並擔任教學活 動的督導者角色,在家庭情境中對其子女實施教育的一種教育形式。家庭學校教 育不僅與傳統意義上的學校教育(school education)有著明顯的區別,與通常所 說的家庭教育(family education)也有著本質上的差異。家庭教育是與學校教育、 社會教育呈並列互補關係的一種教育形式;而家庭學校教育則被視為學校教育的 替代,在某種程度上與學校教育是相互排斥的關係。在美國,家庭學校教育的傳 統由來已久,可追溯至 17 世紀北美殖民地時期。與其他擇校形式一樣,家庭學校 教育的合法性也經歷了馬拉松式的辯論和訴訟歷程。直到 1993 年,密西根最高法 院的判決才徹底清除了家庭學校教育取得合法地位的最後一道障礙。目前美國所 有 50 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在法律形式上都認可了家庭學校教育。至於具體的規定 各州不盡相同,甚至可以說差異很大。強立法的州就家庭學校教育的各個方面均 制定了嚴格細緻的規定。如紐約州規定家長選擇在家教育子女必須通知所屬學 區,並登記教學計劃;只可採用私立學校模式,且需嚴格遵循學習時數和科目要 求;每季需報告孩子的學習情況,每年還要提交評估材料(標準化考試或檔案袋) 等等。中等立法強度的州一般要求家長定期向所屬學區報告並證明其子女的教育 程度。弱立法的州只要求實施家庭學校教育的家庭到所屬學區備案即可。其中, 密蘇里等 9 個州僅認可了家庭學校教育的合法性,對其具體的實施方案並沒有明 確的規定(The Home School Legal Defense Association,2009) 。 根據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全國家 23.

(35) 庭教育普查」(the National Household Surveys Program)統計,l994至2003年期間 美國家庭學校教育的學生人數從345000增長到1100000,是諸多擇校形式中增長速 度最快的一種。為什麼眾多家長紛紛捨棄傳統的學校教育,選擇在家教育子女呢? 有以下幾點考慮:擔憂學校環境不利於孩子成長(如校園暴力) ;尋求宗教或道德 的教導(這是傳統公立學校所缺乏的) ;對學校的教學品質感到失望;實施個性化 的教學;滿足孩子的特殊教育需求等等(Tice, P., Chapman, C., Princiotta, D., and Bielick, S.,2009)。 除上述五種表現形式外,磁性學校、雙通入學(dual enrollment)也是經常被 提及的學校選擇形式。根據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規定「憲法不授予聯邦而又不禁 止給州的權利屬於各州」 ,因此公立學校的管理權限實際上歸屬於州和地方學區。 由於基礎教育實行地方分權制,美國現有 50 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制定的學校選擇 政策方案各不相同。根據可供選擇的學校性質,美國現行學校選擇政策大致可分 為「公立學校選擇」 (public school choice)和「私立學校選擇」 (private school choice) 兩大類。其中開放入學、特許學校、磁性學校、雙通入學均屬於公立學校選擇; 而教育券、教育抵稅則屬於私立學校選擇;家庭學校教育的經費主要由家庭自己 承擔,因此從資助者的角度來看,也偏向於私立學校選擇。總的來說,美國國內 對教育券等私立學校選擇政策的質疑遠遠大於對特許學校、開放入學等公立學校 選擇政策的質疑。 「公立學校選擇」的實施範圍和推行力度也遠遠大於「私立學校 選擇」 。據美圍國家教育統計中心統計,1993 至 2003 年期間按學區就近入學分派 進入公立學校的 K1~12 年級學生比例由 80%下降至 74%;而通過擇校就讀於公 立學校的學生比例從 11%上升至 15%;同期私立學校(包括教會學校)的學生比 例一直穩定在 10%左右。顯然。與選擇私立學校相比,絕大多數美國公眾仍寄希 望於公立學校的改進(Tice, P., Chapman, C., Princiotta, D., and Bielick, S.,2009)。 針對學校選擇政策是否有成效,美國學者進行了大量實證研究,至今正反雙 方仍未就學校選擇的是非得失得出一個確切的答案。實際上,自明尼蘇達州 1990 年率先在全州範圍內實施開放入學,美國真正具有普遍意義的學校選擇運動至今 24.

(36) 才 20 年的歷史。學校選擇的實踐尚帶有明顯的試驗性質,其推行的範圍和力度都 相當有限。 二、國內推動家長選擇權的措施 隨著教改的潮流,我國也逐步推展家長教育選擇權,其發展的型式計有越區 就讀、大學區制、自由學區、共同學區、教育津貼、實驗學校、在家自行教育等。 茲將多位研究者研究的情形,整理說明如下: (一)越區就讀 越區就讀乃是家長讓學生就讀學區以外的學校,而行使的一種家長教育選擇 權。因為礙於學區制度的箝制,家長可能會採取搬家至欲就讀學校的學區內,或 將戶口遷移至該學區親友戶內,採寄戶口的方式,這種情形早就存在已久(陳昌 熙,2005) 。近年來,家長教育的選擇,才逐漸由越區就讀的單一方式,擴展到大 學區制、自由學區、共同學區、教育津貼方式、實驗學校、在家自行教育等幾種 模式。 (二)大學區制 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國民小學都採小學區制,依學區規劃入學。若是不願進 入學區內公立學校就讀,就必須遷移戶口。臺北市於民國 80 學年度開始,試辦田 園教學實驗,並於 81 學年度起採大學區制。當時加入的學校,包括郊區的十所小 型國民小學(指南、平等、溪山、湖田、湖山、泉源、大屯、洲美、雨聲、大佳 國小等)。83 學年度時,又有博嘉國小,也加入大學區田園小學的行列。當時將 這幾所小學比照私立國民小學,開放成大學區制的方式,吸引許多市區學童就讀, 因此也增加了家長教育選擇的機會(陳明德,2000;陳寶鈺,2002)。 (三)自由學區 自由學區方式以臺南市和花蓮縣最早試辦,臺南市教育局為紓解部分學校增. 25.

(37) 班壓力及配合教育部執行小班小校措施,並提供家長選擇孩子學習環境的權利, 在 87 學年度起,選擇金城、延平、成功國中與志開、新南、安順國小等 6 校試辦 自由學區(王欽哲,2005)。 花蓮縣教育局,鑑於縣內所屬之光復鄉,存在很多越區就讀的事實,並且考 量光復鄉各所學校硬體設備,都具有相當水準。於 88 學年度起,於光復鄉試辦公 立學校的自由學區,有關自由學區的實施要點方面,是由「光復鄉 88 學年度試辦 自由學區委員會」負責擬訂並推行。以自由學區中的學校校長擔任委員,並請光 復鄉公所列席參與。希望藉由自由學區的實施,讓家長自由選擇就讀學校,提升 學校素質促進教育改革(吳育偉,2002)。 (四)共同學區 臺北市自 90 學年度起,規畫幾個行政區的國中小學,試辦共同學區。由單一 國小學區,調整為兩校共同學區,以擴增家長及學生的教育選擇權。設籍共同學 區的學生,必需於規定期限前選擇就讀的學校。因為家長教育選擇權受到了重視, 共同學區有越來越多的趨勢,能提供家長更多的選擇(林蘭櫻,2004)。 (五)教育津貼 臺北市、高雄市先已分別實施幼兒教育券(或稱幼兒津貼)政策,滿五足歲 之幼兒,每一學年發放一萬元。教育部自 89 學年度開始,依行政院核定之「發放 幼兒教育券方案」全面實施。另有高中職教育津貼,高雄市於 84 學年度,針對設 籍高雄市一年以上,就讀私校的高中、職學生,發放每人每學期五千元的教育代 金,臺北市於 86 年開始實施,全國於 90 學年度起針對私立學校的高中、職學生, 全面實施發放(陳麗珠,1998)。 這些措施雖然與教育券觀念相近,卻有程度上的差異,李希揚(2002)指出, 教育券與我國私校高中、職發放的教育代金有三點主要不同之處:1.教育券範圍 包含公、私立學校;教育代金只限於私立學校。2.教育券著重選擇的機制,落實 教育機會均等;教育代金則是以社會福利為考量,只是減輕了家長的經濟負擔。 26.

(38) 3.教育券是以兌換券方式交付;教育代金直接以金錢交付。政府發放的幼兒教育 券,比較能偏向市場機能運作,強調的是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和學校間的競爭(符 碧真,1999)。 (六)實驗學校 我國目前的實驗學校,體制內的有田園小學、臺北縣的開放教育等,體制外 自 1989 年,先後在臺灣出現比較具指標性的所謂理念學校,包括:種籽學苑、毛 毛蟲學苑、全人中學與雅歌小學。1999 年 6 月,立法院通過教育基本法並公布實 施,原教育體制外的森林小學及種籽學苑,兩所實驗性質之學校,終於取得法源 依據,正式登記為學校,學生學籍亦不再借助其他學校之名,終於得以正名,這 是推動教育改革最大之成效(陳明德,2000)。 (七)在家自行教育 臺北市從 86 學年度開始,辦理國民小學適齡學童在家教育試辦要點,使在家 教育正式合法化。其他縣市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花蓮縣等地區,有「中 華基督教慕真在家教育協會」的成員在家自行教育子女(林蘭櫻,2004) 。他們是 基於對學校教育不滿而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以求子女受教權益受到保障。楊巧 玲(1999)指出在家教育,是屬於非學校型態的一種教育實驗,在臺灣處於萌芽 的階段,家長共同特色之一為其宗教背景。而臺北市於 90 學年度,試辦期滿後不 再試辦,將其納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中執行。 綜合以上我國實施家長教育選擇權的現況,不難看出家長教育選擇權早已在 國內逐步開放實施。歷經十年的教改後,藉由教育的鬆綁、市場機制的導入,加 上少子化的現象,迫使教育單位、教師、家長,紛紛跳脫舊有的框架,尋求新契 機。所以,學校不再像以往是被動的接受改變,而是主動的出擊,因為當傳統的 學區劃分,不再是公立學校學生來源的護身符時,家長多樣的學校選擇,就形成. 27.

(39) 了學校經營者的壓力來源。但是往往危機就是轉機,學校自發性的改變更能促進 教育品質的提升。因此,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提倡,為教育注入一股新的能量,成 為教育的生力軍,促使學校活絡、更具競爭力。. 第二節 臺北縣學區制實施狀況 為實現教育機會均等及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的政策目標,政府在國民教育階段 採取分發入學的學區制度,依學生戶籍所在地就近分發學生入學。一方面考慮學 生距離學校遠近,便於上學;同時也要顧及各校入學人數與其容量相當,避免教 育資源的浪費。但就實務而言,其學區之劃分仍有爭議,由於各校辦學品質良莠 不齊,一旦出現明星學校,家長必將千方百計地透過遷移戶籍的手段,達到進入 該校就讀的目的,如此學生越區就讀情形時有所聞,此現象尚待深入探討。本節 就臺北縣學區制實施的相關法規依據和學區劃分要點及臺北縣新莊區學區實施現 況分述如下: 壹、臺北縣實施學區制的相關規定 一、臺北縣實施學區制的法規依據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行政區域及學校分佈情形,劃分學 區,分區設置。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學。另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亦規定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 48 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由以上之相關規定可知,我國是實施學區制,家長依政府的學區劃分,將子 女送進指定學區內的學校就讀,並不能自由選擇學校就讀。 二、臺北縣學區劃分要點 28.

(40)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為辦理其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檢討調整作業,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 4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於 2000 年 6 月 15 日訂定發布「臺 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檢討調整要點」 。其中第 3 點規定已劃定之學區, 經學校或村里辦公室評估學區附近社區之學生數、交通狀況、學校容量等因素後, 認有調整之必要時,應於每年 2 月底前報各鄉鎮市公所,並於 3 月底前由各鄉鎮 市公所召開協調會,檢討及建議調整,建議案報由本府核定之。 又其第 2 點規定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其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以鄉鎮市為基礎。 (二)輔以重要的自然邊界,如鐵道、河流、高速公路、陡坡及交通流量大 之危險道路等,以上下學安全考量就近入學。 (三)學區劃分應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就學之權利。 (四)如有特殊原因時得採自由學區。 由以上的學區劃分要點,可歸納出臺北縣學區劃分考量的幾個重點如下: (一)以鄉鎮市行政區域為考量基礎,輔以自然地形、交通動線、距離遠近 等因素。主要以學童上下學之安全與方便為重要考量,若認有調整之必要時,則 每年 3 月底前由各鄉鎮市公所召開學區協調會,檢討及建議調整,做成決議後報 府核定。 (二)學區劃分以學校容量為考量:學區劃分以保障原學區內學童之就學權 利為原則,且不得超過學校原先規劃設計的班級數容量,若人數超過則依戶籍遷 入先後順序為分發入學之依據,超過的部分,則改分發鄰近地區未額滿學校。 (三)配合時代及環境需要設置自由學區:因應特殊教育的學生及各鄉鎮市 偏遠學校,讓教育資源充分應用,有採全縣自由學區和全市自由學區制。目前臺 北縣有大成國小等 55 所國小採全縣自由學區制,凡設籍臺北縣之普通班兒童,均 可在 55 所學校中選擇任何一所學校就讀,不受原學區之限制;新莊市有中信國. 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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