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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制訂與傳播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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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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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制訂與傳播途徑 13 91 ● 全 國 新 書 資 訊 月 刊 ● 民 國 年 月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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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制訂與傳播途徑

   進入到 21 世紀,資訊的產生與傳播已    達到倍數的成長,透過網際網路的連 接,資訊的流通已達到無國界的境界。在這 資訊泛濫的時代,民眾知的權利逐漸被保障 與重視。政府機關既是為民服務的單位,其 施政的成果與相關資訊理應提供全民查檢與 利用。政府資訊公開的程度已成為進步國家 的指標之一。 我國制訂「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歷程  我國制訂「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發展,源 自於行政院研考會在民國7 4 年由翁岳生主 持(注1)、 77 年由趙榮耀、黃台陽主持(注 2)、 85 年由葉俊榮主持(注 3)與「政府資 訊公開制度」之相關研究。81 年,行政院指 示法務部研議「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制訂。 8 2 年法務部建請行政院制訂政府資訊公開 法。其後,經由多位立法委員公開呼籲制訂 政府資訊公開法。終於在88 年 4 月 29 日,由 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注4 )  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主要的目的有3 項: 1.實現公開政府之理念, 使人民有充分資訊以 監督政府施政; 2.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人民知的權利包括有 三項權利:(注5) (1)知政權:人民依法享有知道政府機關 的活動與相關資訊的權利。 (2)社會知情權:人民依法有權知道其所 感興趣的各種社會現象與事務。 (3)個人訊息知情權:人民依法享有瞭解 與其本人有關的各方面資訊的權利。 3.促進資訊流通,增強國家競爭力。(注 6)  時隔3 年後,民國 91 年 9 月 4 日,行政院 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未來中央 與地方機關,除法律另有規範外,都應主動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學研究所教授

薛 理 桂

公開政府資訊,各主管機關也必須在資訊完 成後3 個月內提報目錄。根據該草案,資訊 公開分為政府主動公開與人民申請的被動公 開。其中,政府單位涵蓋中央與地方機關, 包括五院以及總統府、國安局等皆有公開資 訊的義務。但政府資訊公開也有若干限制, 除已送立法院審議的「國家機密法」(草案) 等法規的相關秘密事項,若有礙犯罪、偵 察、追訴、執行者;涉及考試、鑑定等有 影 響公平性之虞的資料;對外契約中有妨害當 事人利益事項;以及牽涉個人隱私等事項 者,皆不在政府資訊公開的範圍內。(注7) 其他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法律  除了「政府資訊公開法」應將政府機關的 資訊公開給民眾利用之外,其他相 關的法律 包括:行政程序法、檔案法、國家機密法 (草案)等,分述如下: (一)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七節的第四十四條至 第四十七條規定「資訊公開」,主要指人民 或團體有權獲得政府紀錄與資訊的權利,政 府有權要求資訊予以公開之義務的一種制 度。此一規定的功能包括:1 . 實現人民知的 權利;2.作為制裁違法的工具;3.促進政治參 與及溝通;4.發揮監督政府的效果。(注 8) (二)檔案法  民國88 年 12 月 15 日經總統公布的「檔案 法」與政府資訊公開也有密切關連。由於檔 案大都係政府機關在執行業務過程所產生的 公文書,因而與政府資訊公開有密切的關 係。該法第三章應用第十七條載明:「申請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第 十九條規定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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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制訂與傳播途徑 14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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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國 新 書 資 訊 月 刊 ● 民 國 年 月 號 9 通知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檔案至 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 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  由上述的條文可知,檔案法對於由政府機 關所產生的檔案之公開應用有明文規定,並 明定最遲開放的時限,如何申請應用,以及 不接受的原因都有詳細的規定,以保障民眾 可以公開使用政府產生檔案之權利。 (三)國家機密法(草案)  如上所述,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國家 機 密 的 範 圍 , 另 訂 有 「 國 家 機 密 法 」( 草 案),以防範國家機密外洩的問題。此草案 已送立法院審議中。  公共圖書館是政府公開資訊傳播的的最佳 途徑由上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目的可知,主 要目的是讓人民有充分的資訊,以監督政府 的施政、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資訊流通 利用。由這三項目的可知都與資訊的公開與 利用有密切的關係,而資訊的公開傳播與圖 書館,尤其公共圖書館更是與民眾有密切的 關係。因而,公共圖書館與政府資訊自由化 兩者之間實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除了已公開出版的政府出版品較易於掌握 外,其他未出版的各級政府機關的資訊,除 了上述除外條件外,也應該公開民眾查檢與 利用。由於政府機關上自總統府、五院、中 央機關、院轄市、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 等, 涵蓋的範圍十分廣泛,若任由民眾逐一 查閱相關政府機關的資訊,並不便於民眾的 利用。除了相關單位如行政院研考會的政府 出版品管理處設有相關的網站,可供民眾使 用外,公共圖書館將是民眾查檢政府資訊的 最佳場所。公共圖書館的功能包括資訊的蒐 集、組織整理、提供使用的功能,如將「政 府資訊公開法」(草案)所涵蓋的政府資訊主 動提供給公共圖書館,對於民眾查檢政府公 開資訊將是最為便捷的方式。  如能透過已設立在各縣市、各鄉鎮的公共 圖書館體系,將是推展政府公開資訊的最佳 管道。目前在中央設有國家圖書館,在院轄 市設有臺北市、高雄市立圖書館,在各縣市 設有縣(市)立文化局的圖書館、在各鄉鎮 設有鄉鎮圖書館。在公共圖書館的體系方 面,從中央到地方十分完整。「政府資訊公 開法」(草案)如通過後,應配合公共圖書館 體系,推廣與鼓勵民眾透過當地的公共圖書 館,使用政府公開的資訊。 結 語  政府資訊具有權威性、法律性、歷史性等 特質,是一般民眾參考、學者研究所必備的 一種特殊類型的資訊。由於政府資訊係由政 府機關所產生,除非與國家機密、個人隱私 有關外,理應公開予民眾利用,以使政府執 政能夠公開化與透明化。  先進國家對於政府資訊公開大都予以立 法,督促政府機關資訊能夠便利民眾取得, 不得任意設限。我國對於陽光法案之一的 「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已歷經多年的研 擬,並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再送到立法院 審查。預期這項重要的民生法案將在近期 內順利通過。圖書館是各類資訊典藏與傳 播的重要單位,尤其是公共圖書館更與一 般民眾息息相關。政府資訊如能透過遍佈 全國各地的公共圖書館體系予以傳播,主 動提供民眾查檢與利用,將是最佳的政府 資訊傳播方式。 注 釋 注1 :翁岳生主持,《資訊立法之研究》臺北 市:行政院研考會,民74。 注2:趙榮耀、黃台陽主持,《各國資訊發展政策 之研究》臺北市:行政院研考會,民77。 注3:葉俊榮主持,《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研 究》臺北市:行政院研考會,民85。 注4:吳美美,〈資訊自由與圖書館發展〉《資 訊傳播與圖書館學》 7:1(2000):14。 注5:李永然,〈從法律觀點談資訊自由的保 護〉《廣電人》 75民90:30。 注6:民生報,〈政府機關有義務主動公開資 訊〉《民生報》 91年9月5日 2版。 注7:同注5,頁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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