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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歷年重要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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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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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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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關於教會行政管理之決議文

... 1 一、聚會規定 ... 1 二、聖工人員 ... 5 三、牧養事工推展 ... 7 四、除名事項 ... 10 五、其他 ... 14

貳、關於信仰生活指導之決議文

... 15 一、婚姻方面 ... 15 二、生育方面 ... 21 三、生活規矩 ... 22 四、真理教導 ... 22 五、喪禮部分 ... 23

参、關於真理研究之決議文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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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關於教會行政管理之決議文

一、聚會規定

第卅八次長執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67 年 2 月 27 日 案題:洗腳禮、聖餐禮聚會時間,應統一時限以應聚會秩序案。 決議:以不超過兩小時為宜。 第四十一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0 年 2 月 9 日 案題:安息日崇拜聚會充實案。 決議:由總會以下列三點通函各地教會改進實施: 一、說明「賽五八 13、14」的重要精神。 二、加強宣導「星期五下午即進入安息日」的觀念,以預備敬虔的身心,遵 守安息日。 三、敬重聖日,服裝儀容、言行等需嚴謹、敬虔、端莊。 第四十三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2 年 8 月 28 日 案題:在崇拜聚會以外之時間,於會堂內舉行特別聚會,可否有節制地鼓掌案? 決議:表決通過,順其自然,不失敬虔地鼓掌。 第四十六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5 年 8 月 17 日 案題:是否可在會堂舉行演唱會、音樂會等非宗教性質之活動,請討論。 決議:一、不適宜。 二、在會堂舉辦的活動:避免使用「演唱會」、「音樂會」等名詞。 第五十六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5 年 8 月 19 日 案題:開放教會空間供社區居民等使用案。 辦法:一、保留主會堂,其餘空間開放供社區,各團體使用。 二、全部開放。 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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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4 年 7 月 31 日 案題:如何不妨害本會安息日之崇拜聚會案。 辦法:重申會議、訪問、婚喪禮等事,應不妨礙安息日崇拜聚會為要。 決議:發文重申各種會議、訪問、婚喪禮等事,應不妨礙安息日崇拜聚會為要。 第七十次聖職人員會議(全體大會) 時間:95 年 7 月 30 日 案題:善用現代科技資訊,運用於教會事工該如何有所區別? 辦法:一、舉辦佈道會時,可運用投影片方式呈現。 二、安息日及聖餐禮是否亦可用投影片方式呈現,請討論決議之。 決議:使用多媒體須以敬虔、崇拜、造就人為原則。 第七十三次全體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98 年 7 月 26 日 五號案 案題:詩歌頌讚時,使用樂器種類討論案 說明:一、(詩 150)當用各樣的樂器(角聲、鼓瑟彈琴、擊鼓、絲絃、大響鈸..) 高聲讚美神。 二、今日小、中學生接受學校音樂教育時,多元學習使用各種樂器,因而許 多本會青年有機會擁有演奏各種樂器的恩賜。 三、教導奉獻其樂器恩賜,藉以聖潔地頌讚事奉神。 四、討論使用場合情境如下: (一)非於正式崇拜聚會中 (二)演奏者為本會熱心青年,穿著正派服飾 (三)曲目範圍:以讚美詩 469 首為主,兒童青年詩歌、福音詩歌為輔。 (四)曲風表達:以不違信仰,不失敬虔為原則 五、討論樂器種類如下: 薩克斯管、黑管、長管、法國號、中國笛、曼波鼓、羚鼓、拉丁鼓、爵 士鼓、定音鼓、電子鼓、(電)吉他、(電)貝斯、電子琴、手風琴、 胡琴、豎琴、木琴、鐵琴、古筝、琵琶、月琴、響鈸、中國鈸、風鈴..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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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辦法如下: 一、使用場合如下: (一)非於正式崇拜聚會中 (二)演奏者為本會熱心青年,穿著正派服飾 (三)曲目範圍:以讚美詩 469 首為主,兒童青年詩歌、福音詩歌為輔 (四)曲風表達:以不違信仰,不失敬虔為原則 二、職務會審查以聖樂發展委員會會議結果為原則 (一)請先評估該首讚美詩是否適宜此樂器演奏,並經過職務會通過方能 用之。 (二)請衡量使用該樂器之同靈的演奏技能、演奏方式,當以莊重、敬虔 為原則。 (三)請衡量該樂器的音量,務必以不影響會堂鄰居為原則。 (四)會堂是聖殿,是崇拜的地方,應以莊嚴、崇敬、聖潔為原則。 (五)請考慮一般會眾(含未信者)對該樂器的觀感。 (六)基於對著作權的尊重,改編樂曲盡可能保有樂曲之原貌與曲風。 第 133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98 年 12 月 14 日 案題:有關播放影片、相片之規範案 說明:口頭說明 辦法:一、影片、相片的內容,應以各種教學用、與該次聚會有關為原則。 二、播放之影片、相片,應先經過職務會審核通過。 三、舉辦聖餐禮時,不宜播放任何影片、相片。 四、播放之影片、相片,應與教會之各項聚會、活動相關者為原則。 決議:依辦法規範之。 【宣導事項】 ▲詩歌輔導之原則: 一、崇拜講道聚會之唱詩,必須以總會編定之讚美詩為主。 二、各種聚會選唱 1-469 首讚美詩之外的詩歌,其原則如下: (一)以在詩歌教唱、聯誼聚會、各型詩班觀摩之場合為主。 (二)必須經各教會職務會(或教區負責人會)審核通過。 (三)教唱人員請在選用之前,先將詩歌送交職務會審核,通過後, 才能教唱。若有不同意見,請送交總會教牧處聖樂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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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會職務會審核之參考原則如下: (一)務必尊重著作權法。 (二)注意歌詞是否有與本會五大教義(神觀)不合之處。 (三)注意歌詞之表達是否有不適當之處(有失敬虔、聖潔)。 (四)注意歌曲之曲調是否合乎基督教之共同原則,例如選唱爵士 樂、民俗歌謠……等等時,應考量之。 四、本會信徒若有自行創作詩歌,請送交總會教牧處聖樂科編審,以利 推廣。 五、詩歌之創作,均是要表達創作者之情感、意境,或表達不同族群、 環境之特色、需求,因此各有不同的曲調、風格,各有不同的定 位、定意。所以我們一方面基於對著作權之尊重,一方面要尊重、 保留歌曲之曲風,不宜私自選唱從民謠、流行歌曲加以改編之歌 曲,更不可自行填上宗教詞句加以改編。 六、以詩歌為主,所配合的唱遊、帶動唱,原本就會依不同的年齡、不 同的國家、地域風情而設計,因此,在選用之時,必須詳加考量; 而且也要注意場地是否適宜?動作之表達是否合乎敬虔? 七、各種舞蹈式(土風舞、韻律舞、街舞、交際舞)的表演、動作,以 及手語的方式,敬請審慎評估、不宜逕自採用。 八、原則上,不鼓勵話劇之表演。若要以話劇方式,表達聖經中之事 蹟、教訓,不宜在主要聚會之會堂,應可在室外,或另租借其他場 地;而且請注意台詞之編寫,不可違背聖經之原有精神和正確性; 也請考量動作之表現,不要失去敬虔。 九、無論詩班及各種表演、工作人員,穿著以自然、樸實、合宜為原 則,不要過於華麗、曝露、奇異,才能使觀賞者真正是從表演的內 容中得到造就。 十、我們相信神是無所不知的,我們對神的各種敬拜、情感的表達,最 重要的是一顆聖潔、和睦、自然、敬虔的心,不需要以過度的動 作,才能使神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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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聖工人員

第廿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50 年 3 月 6 日 案題:請總會通函各教會除長執傳道者外不可給人按手。 決議:通過,請總會辦理。 第卅一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60 年 3 月 8 日 案題:請檢討女執事或女傳道給人施浸與給人按立聖職案。 決議:女人不得給人施浸與按立聖職(包括:主辦聖餐禮)。 第卅二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61 年 3 月 6 日 案題:傳道者可否帶信徒訪問教會案。 議決:帶信徒訪問教會可以,但不可辦訪問團。 第五十四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3 年 8 月 7 日 案題:女神學生畢業之後,職稱確認案。 決議:已經一○一次聯席會決議,可按立為「女傳道」。 第七十一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6 年 7 月 29 日 案題:增訂聖職人員參與公職選舉與被判刑確定者之處置規範條文案。 辦法:一、增訂 3-2 聖職人員辦事細則:「聖職人員依政府法令被判刑確定者,應 由所屬教會職務會提交區審查會審議後,移請總會負責人會作停職、革 職或其他適當之處理。」 二、增訂 3-2 聖職人員辦事細則:「基於本會不參與政治之原則,聖職人員 若執意參與公職選舉,即視同自動請辭聖職職分。」 決議:增訂 3-2 聖職人員辦事細則:「聖職人員依政府法令被判刑確定者,應由所 屬教會職務會提交區審查會審議後,移請總會聖工人員評議委員會評議,作 停職、革職或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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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100 年 7 月 31 日 案題:請指導正確按手助禱之方法案。 辦法:今後新按立聖職人員的職前講習會中,請列入指導、示範按手之禮的正確方 式。 決議:一、按手是將手輕輕放置在頭上。 二、不可重壓頭頂,左右大力搖撼、拍打。 三、新按立聖職人員講習時,加強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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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牧養事工推展

第卅四次長執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63 年 2 月 18 日 案題:嚴禁信徒參加異端的聖誕節活動案。 辦法:一、加強宗教教育對異端之節日的指導。 二、指導信者不可參加聖誕節活動與寄送聖誕卡片等。 決議:請傳道者、長執領會時勉勵之。 第四十五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4 年 8 月 18 日 案題:加強本會基本信仰教導案 辦法:一、在各教區聖職人員靈修會中安排本會基本信仰與五大教義之課,以利教 導會眾之信仰。 二、發函全省教會注意領會者,不得擅自發表非本會「共信之道」的講道。 三、如有不聽勸改而故意違者,應受停止牧會(領會)的工作。 四、宗教教育教學應加強基本信仰之部分。 決議:照辦法通過。 案題:建議總會明令各教會,對真理研究未獲結論問題,不得在聚會講道中隨便講 論案 辦法:一、請總會行文,明列各項真理研究未獲結論之問題,使各教會傳道、長執 及負責人、領會者週知。 二、明令凡未獲結論之真理研究問題,不可在聚會中講論,尤其不得做肯定 之指示。 三、請真理研究委員會對未決問題,不可刊於總會通訊或聖靈月刊上,並儘 快議出結論。 四、各級議決的事項也不可在台上唱反調。 決議:照辦法通過。 第五十一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0 年 8 月 4 日 案題:對洗禮申請者當審慎處理案。 決議:對於申請受洗者當取得原牧養教會之委託洗禮證明者,始可代其施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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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1 年 8 月 16 日 案題:何人可以執行聖餐禮? 決議:執行聖禮者為: 一、本會聖職人員。 二、受水靈二洗者(包括實習傳道)。 案題:無聖靈者可否聘為教員? 決議:不可以。 第六十五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1 年 11 月 24 日 案題:信徒婚前苟合(單純一對一)而後結婚者是否可擔任重要職務和聖工案? 決議:可以擔任聖工,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確實悔改,不會有錯誤教導之虞;並在聖工有積極優異之表現,足以 證明者。 二、經長時間(結婚幾年)考驗,平日表現值得肯定者。 三、聖靈同工,家庭和樂,可為信徒表率者。 第 125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95 年 2 月 20 日 案題:慕道者參與教會事奉界定案。 說明:一、目前教會中慕道者熱心參與教會事奉,諸如司琴、領詩或參與詩班獻 詩、翻譯……等。 二、各教會指導原則不一致,因此宜做適度界定。 辦法:一、慕道者不宜台前之事奉。 二、其他界定方式。 三、送聖職人員會議達成共識。 四、發文全體教會。 決議:一、沒有通過品德審核者不宜。 二、帶領性事工不宜安排(講道、翻譯、領詩…) 三、其餘各地教會職務會訂定之。 四、向聖職人員宣布,取得共識,統一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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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6 年 7 月 29 日 案題:聖餐禮進行中,請檢討收拾聖餐杯的方式案。 辦法:一、維持傳統方式。 二、採用臉盆收拾方式,並妥善安排工作人員。 決議:維持傳統方式。(通過,傳統方式清理聖餐用具時也應以敬虔態度辦理) 第七十七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102 年 7 月 28 日(星期日) 案題:除偶像與器物善後處理案 辦法:一、教區或小區徵詢有意願之信徒提供場地處理之。 二、將偶像器具破壞殆盡,無法再生利用後,再送往廢棄物場地處理之。 三、尋找有專業之燃燒場處理之。 四、其他方法。 決議:照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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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名事項

第廿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50 年 3 月 6 日 案題:婦人嫁人為小妾是否犯罪? 決議:是犯罪應予除名,但關于除名一事酙酌其家庭及環境由地方長執及負責人自 行決定。 案題:年幼犯第七戒被除名但最近熱心聚會又有聖靈要求入名籍可否? 決議:不可入名籍。 第卅一次長執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60 年 3 月 8 日 案題:信徒與被除名者自由聯婚如何處理案? 決議:應予除名處分。 第四十三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2 年 8 月 28 日 案題:請討論「真理研究」內容結論案:什麼是致死的罪? 決議:照真理研究之結論通過。 一、淫亂、拜偶像、姦淫、作孌童、親男色、同性戀、偷竊、貪婪、醉酒、 辱駡、勒索(林前六 9、10)。 二、污穢、邪蕩、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 妒、兇殺、荒宴(加五 19~21)。 三、褻瀆聖靈(太十三 31、32)。 四、膽怯、不信、可憎、說謊話(啓廿一 8)。 五、何等情節者應除名? (一)故意干犯致死的罪,而有發酵作用者(林前五 1、2、6、13)。 (二)反抗大局,不聽從勸勉者(提後三 8,太十八 15~18)。 第五十二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1 年 8 月 16 日 案題:對已犯致死罪之信徒,在禱告仍有聖靈,如何適當解釋?(真理研究委員會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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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若無知犯錯頃心切實痛悔改過或蒙神赦免、憐憫而重得聖靈者。 重得聖靈者,必定謙卑、柔順、順服真理及教會,並能結出聖靈的果子 (太七 16;加五 22)。 二、如果禱告仍有靈言,是否能得救? 那只在乎神的決定,但不可要求復名,不宜擔任聖職。 第六十七次聖職人員會議 案題:敬老會之受敬人員若屬犯死罪者,是否應列入名單案? 決議:由各教會職務會自行決定。 第六十八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3 年 8 月 1 日 案題:本會係依據聖經立教,是否可再宣告:「被除名之人」與「犯死罪者」勿領 聖餐,請檢討案。 決議:在聖餐禮的講道中當明確指出,若故意犯罪者(犯致於死的罪)及未在本會 受洗者,不可領受聖餐。 第 128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96 年 12 月 24 日 案題:致死之罪的探討與處理案。 說明:一、致於死的罪的定義: (一)指肉體(身體)立即死亡:如(民十六 31-35),亞干(書七 22~ 25),亞拿尼亞夫婦(徒五 5~10)。 (二)指靈性的死亡:人雖還活著,但與神的關係已經斷絕。 (三)「致於死」,就是在犯罪之時,立即使「生命」受到致命的傷害, 尤其是指「屬靈的生命」,雖然人依然活著,身體也未必遭受神給 與明顯的懲罰,但其所犯的罪,是立即與神的生命斷絕關係。 (四)「不致於死」的罪,就是在犯罪之時,尚未形成立即與神的生命斷 絕關係,是有機會藉著悔改,因著主耶穌的寶血,得到神的赦免。 但若一直執迷不悟,至終也必被神所審判。 二、那些罪是立即使人的靈命受到致命的傷害(致於死)的罪? (一)姦淫:夫妻婚姻的關係,是「生命」的關係,男女結婚,是神所配 合的,是把自己的生命給與對方,因此不可分開。(林前六 16~ 18)指若犯此罪,是得罪自己的身子,破壞自己的生命,也破壞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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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之間的生命聯結,而這生命關係是神在創造之初,所賦予的。 (二)因仇恨且計畫性的殺死人:破壞別人的生命,以致無法挽回。 (三)悖逆神:包括:隨己意離棄神,執意繼續去拜偶像;傳異端,離開 神的教會,不接受勸導者(或已接受其他教派之洗禮者)(約壹二 19),這是斷絕與神的關係,破壞屬神的生命。 三、如何處理犯「致於死」的罪的人: (一)保羅的處理與要求:(林前五 2、13)趕出教會。 (二)希伯來書的看法:(來六 6、十 26~29)。 (三)對傳異端而硬心不悔改者之警告:(加五 12;帖前四 8) (四)未婚同靈,若與二人以上發生性行為(或嫖妓,或發生同性戀之性 行為),就是犯下第七戒(姦淫之罪),不可再嫁娶其他主內同 靈。 (五)已婚之人,若再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就是犯下第七戒(姦淫之 罪),應給予除名,不能讓其再影響教會之同靈與聖工。 (六)目前教會是依聖經之精神,將犯罪者除名(以已造成對教會傷害者 為主)。 四、懲處(除名)的目的(太五 29~30): (一)除去酵(林前五 6)以保教會的聖潔,這是一種導向。 (二)保護其他的信徒。 (三)警戒其他的信徒。 五、犯「致於死」的罪的人是否有悔改的機會: (一)教會不需給予「復名」的處理,也無法更改上述生命關係之改變, 和聖經真理之要求。至於,最終之定罪,是由神審判。 (二)但以真理的立場,我們鼓勵他們要確實悔改,因: 1.他本人可以減少犯罪。 2.徹底悔改,總可以希望減少神的刑罰。 3.可以顧及、造就他的家人的信仰。 六、如何處理「除名」之案件: (一)務必調查清楚,收集相關確實之事證。 (二)要摒除個人的情緒、恩怨(因此有時需有迴避條例)。 (三)要注意主耶穌的提醒(太十三 29),因此必須要注意人事處理之保 密原則。 (四)處理要公正、一致,不可有兩種標準。 (五)若已確定該員犯罪之事實,應在信徒名冊上,加上明確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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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何面對犯「致於死」的罪而悔改的人? (一)審慎評估其悔改的表現。 (二)應鼓勵他終生保持真實悔改、謙卑的心志。 (三)依(結四十四 10~14)之精神,不可領聖餐、承接教會中之主要工 作(如:領會、教員、各種幹部、訪問人員),但可參與一些次要 工作(如清掃、車管、廚房工作)。 辦法:一、修改「信徒懲戒要點」之第二條中:由教會職務會通過後提交「區審查 會」審定,改提交「區聯席會」,加強保密之原則、及迴避之處理。 二、送交聖職人員會議討論決議。 決議:辦法一通過,送總會負責人會修訂。 辦法二通過,請教牧處多蒐集相關意見後,送聖職人會會議討論。 第七十四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9 年 8 月 1 日 案題:已除名者,可否為其按手案。 決議:已除名者,不應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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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第卅七次長執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66 年 3 月 7 日 案題:對外邦人(外教會)接待案請討論。 決議:送請總會注意要善接待外教會人士。 第五十七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6 年 7 月 27 日 宣導事項: 請聖職人員在出版品未經審核通過前,勿私自印刷出版。 第六十九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4 年 7 月 31 日 案題:加強教會管理,禁止從事商業推銷行為案。 辦法:建請總會發文,禁止信徒在教會或其他聖工場所,從事任何商業推銷行為。 決議:照辦法通過,重新發文,提醒各教會。 第 130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97 年 12 月 22 日 案題:因配偶犯罪而離婚,後再婚者,可否被推荐按立為長執案? 決議:不宜被推荐按立。 第七十五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100 年 7 月 31 日 宣導事項: 一、有關信徒的私人資料(如:本會電話簿),未經當事人許可,不可私下提供給 不相關的人或公司;也當妥善保管教會所分發的資料,過期的資料,或自行銷 毀,或交回教會統一銷毀。 二、未經教會職務會同意,不可私自散發各種傳單、小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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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關於信仰生活指導之決議文

一、婚姻方面

第四十三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2 年 8 月 28 日 案題:請討論「真理研究」內容結論案:被休的婦人可否再嫁? 決議:一、可以再嫁。 二、條件: (一)丈夫犯姦淫而被休的。 (二)丈夫不信主,受逼迫而被休的。 (三)被遺棄的。 第四十九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8 年 8 月 6 日 案題:可否為嫁娶外邦者舉行家庭聚會或儀式案? 決議:一、大原則:不證婚、不祝福。 二、細節由各教會職務會個案處理之。 三、若舉行家庭聚會,其聚會程序如下: 奉主耶穌聖名為某某弟兄、某某姊妹舉行新婚特別聚會 1.聚會開始 2.唱詩(讚美詩,非婚禮詩) 3.禱告(悟性) 4.講道(夫婦之道) 5.唱詩(讚美詩,非婚禮詩) 6.禱告(悟性) 7.會畢 案題:安息日可否舉行結婚典禮案? 決議:照聖工人員手冊及信徒生活須知之記載「避免在安息日舉行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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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9 年 8 月 12 日 案題:真理研究委員會議決事項請討論公決之。 說明:一、婚前性行為問題的處理: (一)未訂婚前發生性行為時: 1.當事者男女皆為信徒: a.當指導雙方促其完婚,但不可在會堂裡舉行婚禮,並且暫時不 可參與聖工。 b.一方若堅持不嫁娶,請教會有關的職務人員加以勸導,促成他 們完婚。 c.一方堅持不願嫁娶,另一方視同被遺棄,可再嫁娶,但不可在 會堂舉行婚禮。 2.當事者有意完婚,但家長(父母)反對時: a.請教會有關職務人員勸導家長,讓當事人完婚。 b.指導當事人應堅持完婚的立場,於法定年齡之後完婚。 3.當事者一方是外邦人,另一方為信徒時: a.指導當事人應堅持完婚的立場,於法定年齡之後完婚。 b.教會有關職務人員應給予教會青年必要的輔導,並促其悔改, 以愛心輔導其完婚,但不可在會堂內舉行婚禮。 4.教會青年被騙、失身或被強暴而受辱,出於不可抗力的情況,非 出於本意者,根據(申廿二 25~28),的經訓,可以嫁娶,但要 以愛心給予同情、輔導,不可以異樣的眼光看待他們。 (二)訂婚後發生性行為時: 1.當事者皆為信徒時:應促其完婚但不可在會堂內舉行婚禮。 2.姊妹在訂婚後受他人污辱,出於不可抗力時。 a.應勸其未婚夫與其和好,並完婚。 b.未婚夫若不願完婚,視同被遺棄,可以再嫁。 二、解除婚約問題的處理 (一)主內弟兄與姊妹訂婚後,此姊妹發現與未婚夫的個性相差太大,甚 怕婚後不能適應,而強求解除婚約(弟兄未犯任何錯誤,也不願解 約),後來此弟兄另娶主內的姊妹,其原來的未婚妻可另嫁主內的 弟兄嗎?可否在會堂舉行婚禮? 1.訂婚是神聖的盟約,表承認神的配合,當事人應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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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一方無理堅持解除婚約,教會有關職務人員當嚴責之,當事人 若結婚時,不可在會堂舉行婚禮。 3.被解除婚約的當事人,可另嫁娶,並可在會堂中舉行婚禮。 (二)主內的弟兄與姊妹訂婚後,此姊妹發現未婚夫的一些缺點(不是犯 罪),而想解除婚約,(但未婚夫求她不要如此做,後來就沒有解 除婚約),經過數個月後此弟兄認為未婚妻有些他不容忍的缺點, 要求對方解除婚約,女方要求不要如此做,但男方堅持要解約,後 來經雙方都同意解除婚約,以後這對弟兄姊妹可否另娶、另嫁主內 同靈?可否在會堂舉行婚禮? ※同意解除婚約的雙方若另再嫁娶都不宜在會堂內舉行婚禮。 三、同性戀的信徒當如何處理?(一)寬留-輔導 (二)嚴懲-除名? (一)同性戀者若有性行為者,根據(羅一 26~27;利十八 18~22、廿 13)應除名。 (二)若是出於無知,則加以輔導,若繼續犯罪,則應除名。 (三)若僅出於心理因素的同性戀者,應輔導之。 四、婚變後再婚問題 (一)婚姻不美滿鬧離婚,非為淫亂的緣故,卻合於法律之條件而離婚, 雙方又都再婚,如何處理? 根據第四十三次聖職人員會議第一號案決議內容辦理,即: 1.因淫亂的緣故。 2.不信的一方強求離婚。 3.被遺棄等三種情形可以再婚。 (二)丈夫不能人道時,女方要求離婚並改嫁,娶這女人的男人是否犯姦 淫? 1.婚前應鼓勵作健康檢查。 2.婚後應憑信心禱告求主醫治,不得離婚。 3.娶這女人的男人是犯了姦淫。 (三)夫妻失和而離婚,經過數年後再和好,是否適宜參與聖工? 應視情形作個別處理,若不影響全體信徒的同心,則可參與聖工, 但不宜作講台上的工作。 決議:一、依真理研究委員會個案輔導原則為處理之參考。 二、若發現有不周或不妥之處,請以書面提交真理研究委員會再研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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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3 年 8 月 7 日 案題:聖職人員可否為離婚者介紹再婚案? 辦法:一、聖職人員不宜為離婚者介紹婚姻。 二、經教會同意離婚者,可為他關心之。 決議:照辦法通過。 第五十九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8 年 8 月 1 日 案題:信徒被強迫下跪拜親人遺體,可否為之介紹婚事;若可,可否在會堂舉行婚 禮? 決議:一、本案為特殊情形,請其所屬教會職務會確實查明,若該信徒被迫屬實, 本人也切實悔改,則得為其介紹婚事,亦可在會堂舉行婚禮。 二、若有另案類似情形,須由該地教會職務會依真理立場認定之。 第六十九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4 年 7 月 31 日 案題:訂婚與結婚禮一起舉辦,程序之安排事宜案。 辦法:一、訂婚禮可於結婚典禮前以簡單方式行之。 二、如於結婚典禮穿插訂婚禮儀式,可於證道與行結婚禮之間加入「訂婚」 並分為 A.交信物(由新人行之)B.互贈禮物(由雙方家長行之)。 決議:婚禮儀節中,需要訂婚交換信物或禮物時,應該是在證道之後(五、六項之 間),但不必寫上訂婚的字眼。 第 125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95 年 2 月 20 日 案題:婚姻關懷再確認案 說明:一、若是單純一對一之行為: (一)嫁娶外邦者依 1989 年 8 月 6 日第四十九次聖職人員會議之決議,可 以為之舉行家庭聚會。 (二)信徒婚前苟合者依 1990 年 8 月 12 日第五十次聖職人員會議之決 議:應指導雙方儘速完婚;又在 1997 年 8 月 6 日第一○七次總會負 責人及傳道者聯席會決議:以特別聚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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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是有三人以上之複雜關係者或已有犯姦淫之行為者一律不為之舉行聚 會模式 三、請大家統一指導。 決議:請所有傳道按辦法實行。家庭聚會程序、細則由各地教會職務會討論舉辦 (唱詩、禱告、講道、唱詩、禱告) 第七十一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6 年 7 月 29 日 宣導事項: 一、懇請聖職人員在「婚姻輔導」的工作,能付出更多的關懷: (一)教牧處已在各區選任「婚姻輔導人員」,請聖職人員多加支持,需要 時,請能加以協助。 (二)請各教會每年均能舉辦「婚姻週」之系列活動,若需講員,可與各區教 牧組組負責、婚姻輔導人員連繫。 (三)教牧處從今年開始,正式推廣「婚前輔導」之工作,其方式如下: a.能在「會堂」舉行婚禮之已訂婚約之同靈,在結婚之前,須先接受 「婚前輔導」之課程,且在「婚禮申請表」上,由授課者簽名。 b.上課之時段:可由各區統一安排,或由當事者,直接與駐牧傳道、婚 姻輔導人員協商。時數可自行協商。 c.授課人員:各區安排之講員、聖職人員、婚姻輔導人員。 d.上課之方式:兩人可一起上課,或各自在所屬教會上課。 (四)請聖職人員提醒各教會之工作人員(尤其是司儀人員):重視「婚禮」 之儀節程序,不宜私自增加其他節目。若有好的建議,請先提到聖職人 員會議討論。 (五)婚禮場所之佈置,請以簡單、莊嚴為原則,不要過度鋪張、奢華。 (六)請聖職人員關心「婚宴」之程序,並請提醒眾同靈: a.絕對不可有「歌舞團」之不雅表演。 b.不宜在「婚宴」場所,設置舞台,且任由參加婚宴者上台,以卡拉 ok 之方式大唱流行歌曲。 c.不必在「婚宴」時,另安排司儀;若需要一些介紹程序,務必以教會 同靈為原則(不可安排非本會信徒),且只介紹雙方家庭,或請其他 相關人員致詞,絕對不可有要求「新人」做些親密的動作之方式。 d.重申「恪守教規、不備煙酒」之信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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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96 年 7 月 30 日 案題:請明確界定「性行為」及「同性戀」之尺度案。 說明:一、今日社會男女關係之複雜。 二、「性行為」(包含異性與同性)之尺度: (一)口交、乳交、手交、肛交、性交是否應全定為性行為? (二)接吻、撫摸…等其他親密行動。 (三)單純兩性(男、女)則視為「婚前性行為」。 (四)若三人以上,則應判斷為「犯姦淫」之罪? (五)同性戀者若發生「性行為」之動作,則視為「犯姦淫」。 決議:一、依聖經真理照教牧處所提供之規範辦理。 (一)口交、乳交、手交、肛交、性交就是性行為。 (二)單純兩性(男、女)發生前述行為,則視為「婚前性行為」。 (三)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則應判斷為「犯姦淫」之罪。 (四)同性戀者發生「性行為」之動作,則視為「犯姦淫」。 二、積極教導信徒在主的道中生活,保守聖潔。 三、發生問題之個案,個別輔導,慎重處理。 第七十二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7 年 7 月 27 日 案題:家族中只有一人信主之結婚禮俗問題討論案。 辦法:請討論如何因應及實際可行之作法。 決議:把握真理的原則,事前加以輔導,教會介入事前與雙方家長溝通。 第 129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97 年 7 月 28 日 案題:請教會對主內「異性老人同居」之看法取得共識,以利教會事工之運作案。 說明:主內「異性老人同居」之發生,似與年輕人放縱情慾之異性同居有本質上之 差異,或因兒女反對,或因擔心補貼被取消,而不能或不便結婚所造成,而 他們在生活上確實有老伴之需求。 決議:一、輔導關懷老人的第二春婚姻,以維護真理,不宜同居。 二、結婚不登記者,應辭去教會職務及聖工。 三、相關輔導細節請教牧處擬文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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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9 年 8 月 1 日 宣導事項: 一、婚喪禮儀避免世俗化: (一)新娘應避免穿著過於暴露,可用披肩。 (二)婚宴場合避免隨俗,例如用高跟鞋喝交杯酒、當眾親嘴…等。 (三)司儀人員不要搞笑演出,失去敬虔。 (四)喪禮(追思禮拜或告別式)的會堂佈置不要像靈堂,勿過於舖張浪費。 例如插花由教會安排人員,不要任由葬儀社佈置。 (五)婚喪禮詩歌,詩歌歌詞不宜更改吟唱當事人姓名或將讚美詩改成情歌。 (六)婚喪禮儀應依教會程序表規範進行,勿增加其他節目。

二、生育方面

第五十七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6 年 7 月 27 日 案題:可否以試管人工授孕生子女? 決議:一、如果精子,卵子都是夫妻二人所擁有的,本會同意可行。 二、如果有一方不是夫妻所有,本會認為就不可行。 第五十八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7 年 7 月 26 日 案題:有關複製人等相關問題? 真理研究委員會決議: 一、人的形成過程是兩性的結合。 二、複製人是無性生殖。 三、複製人的製造過程,違反神的原則,因此本會不贊成。 第七十四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9 年 8 月 1 日 案題:請總會整理有關人工流產的相關真理規範(真理研究委員會議決議)。 決議:一、不可墮胎。 二、被強姦(或亂倫)而成孕者,以不可墮胎為原則,為照顧該姊妹之身心 靈性福祉,教會應給予充分指導。若該姊妹堅持墮胎,教會可以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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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規矩

第五十五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4 年 8 月 13 日 案題:慶祝生日再議案。 決議:以不舉辦慶生會為原則,若只是在家裡邀請至親好友,舉行家庭聚會,用意 在感恩,沒有誇耀個人的性質,則教會不予干涉。 第七十五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100 年 7 月 31 日 宣導事項: 一、在教會中,應避免招會和標會之行,尤其聖工人員更當要有好榜樣。 二、信徒之間,本可存互助、互惠之心,依各人所需,而有商業往來,但必須是 合法的、有需求的,絕對不可有激進推銷、強迫接受之商業行為,尤其教會 的所有聖工人員,更當謹慎避免,不得藉職務之便,推銷各人之各種產品。 三、信徒當審慎、評估各項財務規劃,不可貪戀不法、不勞且迅速而獲之錢財, 謹慎防備各種「多層次傳銷」、類似老鼠會的募集資金方式及各種直銷式的 會員優待方式……等誘惑。 四、在教會內,不可私自散發各種選舉傳單。 五、面對社會、國家的各種人事選擇,每個國民均享有當盡的義務和權利,應當 彼此尊重;因此不可在講台上,主張自己的政治思想,更不可因政治思想不 同,而傷害教會內的和睦。

四、真理教導

第十一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38 年 12 月 19 日 案題:推動各教會嚴戒吃祭偶像供物案。 議決:讚成原案。 附帶議案:對偶像廟題頌讚偶像的對聯可否案? 議決:對偶像廟題詩寫對聯,或解箋詩也絕對要避之,又忌邪分別為聖為要。 第四十二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1 年 2 月 7 日 案題:請重申禁戒吃勒死的獵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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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凡自死的或勒死的獵物都不能吃。 二、由於已死的獵物因不能放出血,或沒有放出血,雖然剖開用水洗淨,亦 不能吃。 第七十一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6 年 7 月 29 日 案題:依(徒十五 28~29)「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教導 信徒禁吃「鹿茸」等相關食品,是否適宜案? 決議:遵照聖經指示不可存心吃血,而「鹿茸」因含有多量的血,故「鹿茸」等相 關食品不宜食用。 第 140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102 年 7 月 29 日 案題:信徒接受救助金討論案。 說 明 : 本 會 信 徒 是 否 能 接 受 不 同 宗 教 團 體 ( 慈 濟 功 德 會 、 天 行 宮 、 世 界 展 望 會……)之獎學金或貧困救濟款。 辦法:請討論。 決議:一、救濟品若是物質類,祭拜過的不能接受。 二、救濟品或獎學金有宗教儀式的不能接受。 三、救濟項目若對信仰產生影響的就不要接受。 四、提升本會的救濟能力。

五、喪禮部分

第四十五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74 年 8 月 18 日 案題:會堂內舉辦喪禮,請詳列花籃、花圈、輓聯、弔聨的適用範圍案。 決議:一、喪禮時,會堂內只放花籃,花圈放會堂外。 二、輓聯、弔聯不可掛在會堂內,但會堂外可酌情吊掛。 案題:建議總會對喪禮程序中,增加「默念」「獻詩」項目做明確之指示案。 決議:「默念」一項,各教會可斟酌實際需要辦理。「獻詩」改為「故人愛吟」, 此項由各教會酌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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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1 年 8 月 16 日 案題:被除名的人離世可以在會堂舉辦喪禮嗎? 決議:可以。但應注意事項,請依據聖工人員手冊第參章第四項喪禮執行之。 第五十四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3 年 8 月 7 日 案題:請統一喪禮名稱 決議:以「喪禮」為統一名稱。 第五十五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4 年 8 月 13 日 案題:喪禮細節統一再議案。 決議:一、對親友送罐頭籃一事,應先行協調不要送,並在訃聞上寫明,但又送 來,為免退回遭親友反彈,此時可以收下,但不應擺在喪禮會場,至於 吃或不吃由喪家自行決定。 二、可以站著默哀表逹追思。 三、行禮對活人是尊敬,但不可向死人遺體或遺像行禮。 第五十七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6 年 7 月 27 日 案題:本會對於公祭看法如何?信徒遇公祭時如何進退持正案。 決議:基督徒為表示對死者的哀思,以默哀代替主祭或鞠躬。 第五十八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7 年 7 月 26 日 案題:會堂內辦理喪事須知研討案。 辦法:一、會堂係聚會拜神之聖所,不可攙雜世俗異端。 二、安息日、靈恩會或有特別活動時,教會無法在會堂辦理喪禮。 三、會堂內部除講台前立花製十字架一只外,輓聯、布幔、花圈,一概不 宜,而鮮花佈置以清爽為宜。 四、會堂騎樓或庭院外邊,只能掛或貼「故某某靈胞喪禮」之字樣。 五、服務台之背牆上,可掛”我家在天”或”安息主懷”布幔。 六、遺像不宜放置會堂內,可放置其他適當地點,以側面擺置為宜,亦不得 設花山花海有如靈堂,以免誤導未信親友行禮、叩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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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棺木或骨灰罐不可放在敬拜神之聚會場所。 八、喪家應遵守各地教會之規定與指導。 決議:通過。 第六十八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3 年 8 月 1 日 案題:增列喪禮儀節程序「默思」一項案。 說明:本會喪禮儀節程序,行之多年,不准跪拜、拿香、行禮,且照片不掛會堂, 外邦人之觀感:莊重、肅穆且高格調,惟較缺乏對蒙主恩召之同靈,有抒發 表達追思懷念之動作,可否在程序上增加一個項目,俾能緬懷思念故人,較 符社會人情。 辦法:在喪禮儀節程序中,在奉主耶穌聖名喪禮開始前,增列「默思」一分鐘,俾 能緬懷思念同靈在世種種美德。 決議:在喪禮儀節程序中,得在故人略歷之後,增列「默思」一分鐘的項目,俾能 緬懷思念同靈在世種種美德。 第七十一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6 年 7 月 29 日 案題:喪禮時播放安息靈胞之紀錄片斷規範案 說明:一、喪家為紀念離世安息之家人,製作紀錄片,是值得肯定的。 二、若要在喪禮時,播放給來參加告別式的來賓觀看,教牧處建議:應在正 式喪禮開始前,大家尚在等候所有人員進會場之時,不宜安排在喪禮正 式的儀節之中,因一般而言,所製作的紀錄片,大多是旅遊、家族活動 之照片,或其他均屬比較輕鬆、歡樂之照片,若是在喪禮進行中播放, 很容易失去原本應有懷念、安慰、比較哀傷的氣氛。 辦法:一、不要鼓勵在整個喪禮過程中播放,若要紀念,喪家自行在自己家中播放 即可。 二、若要在會場播放,應規範在喪禮儀式正式舉行之前,時間不宜過長,約 為儀式前十分鐘。 決議:依辦法通過。 第七十二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7 年 7 月 27 日 案題:對外邦喪禮節儀之處理案。

(28)

決議:一、請教牧處將其規範及辦理原則列入信仰生活手冊中,下次會議報告。 辦理情形:教牧處建議關懷原則如下: 一、請教會派代表致送慰問金或花圈。 二、治喪期間,教會工作人員當經常訪問、關懷以陪伴本會信徒。 三、若家屬同意,教會派代表讀或致送勸慰詞。 案題:教會信徒因車禍事故致對方死亡(未信主之外邦人)之祭祀問題討論案。 辦法:請討論如何因應,與實際可行之作法。 決議:一、堅持本會真理的立場。 二、教會應協助同靈到對方家庭關心,處理喪禮事宜。 案題:建請制定婚、喪禮儀標準流程實施細則(SOP),以利聖工推行案。 說明:本會之婚、喪禮儀節,雖有標準流程,但在施行細則上卻沒有統一的細則可 以依循,因此產生了許多不必要之困擾。例:婚禮中,新人以坐的方式或以 站立的方式?喪禮時,慰詩吟唱時,遺族是否有必須站起來? 時常產生有 人說站立、有人說原位坐著,令當事人無所適從之現象,經本會職務會討論 後,特提本案,以利日後事工協調與安排。 決議:請教牧處將婚、喪禮儀流程編列入生活手冊中,以利全體教會統一遵循。 辦理情形:一、婚禮: (一)新人是站立或坐的方式,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獻詩時,新人需站立。 二、喪禮: (一)慰詩吟唱時,遺族不必站立。 (二)讀勸慰詞、遺族代表致謝詞時,遺族當站立。 第七十五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100 年 7 月 31 日 案題:喪禮中瞻仰遺容者,若拿花放入遺體棺木中,是否為「向死者致敬」? 說明:一、此舉若屬「向死者致敬」,便與「拜」無異,則當責成全體教會禁行此 舉。 二、此舉若屬於美化,柔飾喪禮,而沒有涉及「向死者致敬」,則當允許此 舉。 三、若無明確的根據或結論,宜交付真理研究委員會討論,並速得出結論, 以使全體教會有一致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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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依總會訂定之喪禮儀節程序指導,瞻仰遺容儀式在入殮禮辦理。 宣導事項: 一、依據第 74 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議決及宣導事項: 喪禮時,於會堂內之布置,應由教會職務人員指導、協調,請勿過於舖張浪 費,也不可任由葬儀社依世俗來布置。 二、依據第 20 屆總會負責人會第 5 次會議決議: (一)統籌協調一位代表誦讀「教會代表勸慰詞」。 (二)聯總派有代表者就以聯總代表,台總派有代表者就以台總代表,教區派 有代表者就以教區代表,其餘由教會代表。 (三)由總會派代表者:離世者為現任專職人員本人或聖職人員本人。 教區派代表者:離世者為現任教會負責人。 離世者為其他人員則由教會派代表。 第 137 次總會負責人暨傳道者聯席會議 時間:100 年 12 月 26 日 案題:遺體捐贈事宜案。 說明:信徒離世捐贈遺體給「慈濟」之類的團體,造成因宗教儀式所引起宗教信仰 的困擾。 辦法:請討論之。 決議:一、為避免衍生後續宗教儀式問題,不鼓勵信徒捐贈遺體。 二、捐贈遺體規範及指導原則: (一)捐贈遺體以「基督教醫院」或「中性教學醫院」為原則。 (二)以「捐贈遺體不領回」為原則。 (三)請醫院以不做任何宗教儀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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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關於真理研究之決議文

第五十二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1 年 8 月 16 日 案題:真教會必備的(絕對的)條件是什麼? 決議:真教會必備之條件:「真理、聖靈、神蹟」(約十四 6;約廿 21;可十六 16、20)。 案題:真耶穌教會是獨一得救的教會,或比較最符合聖經的真教會? 決議:對內肯定我們是獨一的真教會,對外稱得救的教會。 案題:真耶穌教會之外,有無得救之教會? 決議:只要符合真教會得救條件,就是得救的真教會。 案題:如何對待一般教會? 決議:要友善對符,避免對立,但要堅持立場。凡參加外教會活動,應謹慎參與。 案題:冠真耶穌教會的名字(全名)與得救有無關係? 決議:真耶穌教會的名字最符合聖經,但要有切實的高舉主的名(在生活上要結出 美好的果子)。 第五十四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3 年 8 月 7 日 案題:靈仍歸賜靈的神。 決議:一、根據(帖前五 23):人具有靈、魂、體。 二、將來得救必須是靈、魂、體全然成聖。 案題:兩種死人。 決議:一、靈性的死是指人死在過犯罪惡中(弗二 1),與神的生命隔絕(弗四 18)。 二、肉體的死是指靈魂離開肉體(雅二 26)。 案題:如何遵守安息聖日?星期五晚上之聚會可否代替星期六之安息日聚會? 決議:一、當把握(賽五十八 13~14)之精神,作為守安息日之原則。 二、當效法主耶穌之榜樣(可一 21~34)。 三、不可以週五晚上聚會為藉口,而忽略安息日(星期六)之聚會。 四、時間乃由星期五晚上至次日晚上。 五、按(出廿 8)乃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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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5 年 8 月 19 日 案題:靈魂體之探討案。 決議:一、人的構成元素為「三元論」,即「靈、魂、體」(帖前五 23,來四 12)。 二、靈歸於賜靈的神(傳十二 7)。 (一)成胎時,神賜靈給胎兒(詩一 0 四 30)。 (二)滅亡者身體死時,靈被神收回(詩一 0 四 29)。 (三)得救者身體死時,靈和魂安息於樂園(路廿三 43)。 第五十七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6 年 7 月 27 日 案題:研究馬太福音十六章 28 節的意義。 決議:一、預言五旬節聖靈降臨。 二、神的國:原文的意思是神的統治。 (一)信徒的心裡,或教會,都是神的國(路十七 21,弗二 19)。 (二)信徒都遵行神的旨意,讓神作王治理,那裡就是神的國(太六 10)。 (三)基督靠著神的靈趕鬼,行使神的主權,就是神國臨到(太十二 28)。 三、聖靈是主耶穌的靈(徒十六 6、7),五旬節聖靈降臨,就是人子降臨在 祂的國裡,實現「我必到你們這裡來」的應許(約十四 16~18)。 四、這項預言成就的時候,有人還活著,必看見這事。 第五十八次聖職人員會議 時間:87 年 7 月 26 日 案題:「信而受洗,必然得救」之內容研討案。 決議:一、受洗是得救的必要條件:信是受洗者應有的資格。 二、信而受洗是指重生的洗,有屬靈的生命,受洗時不一定得聖靈(撒瑪利 亞人是先受洗再得聖靈,而哥尼流是先得聖靈再受洗)。 三、洗禮所以能發生功效,乃因有聖靈的見證(林前六 11;約壹五 6、7) 四、必然是未來肯定式。 五、得聖靈是神對信徒的應許、受洗後遲早必受聖靈(徒二 38、39;弗一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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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次聖職人員代表會議 時間:97 年 7 月 27 日 案題:約翰福音八章 56 節,主耶穌所稱:「我的日子」,是指何日? 決議:是指「耶穌基督出現的日子」。 第六十九次聖職人員(代表)會 時間:94 年 7 月 31 日 案題:五旬節日期確定案。 決議:主耶穌復活升天的那一次五旬節是星期日。其他根據利未記廿三章的算法, 不一定每年的五旬節都是星期日。 第七十次聖職人員會議(全體大會) 時間:95 年 7 月 30 日 案題:芥菜種的比喻(太十三 31、32),請有統一的解釋。 說明:一、芥菜種的看法有下列三種: (一)芥菜種長大成樹,就是指教會變質,雖然蓬勃發展,但有撒但滲透 其中。 (二)芥菜種長大成樹,這是自然現象,天上的飛鳥找到了休息的地方, 也就是:「教會蓬勃發展,讓漂泊的遊民找到了安息之所」。 (三)芥菜種快速長大成樹,比喻教會蓬勃發展,天上的飛鳥比喻魔鬼, 從事破壞教會之工作。 決議:一、芥菜種的比喻:「芥菜種長大成樹,天上的飛鳥宿在枝上,教會雖然蓬 勃發展,卻是變質,飛鳥就是惡者,撒但滲透其中」。 二、再發函全體教會通知,若有與傳統不一樣看法的道理,不可在台上發 表,應透過真理研究委員會與聖職人員會議,達成共識後再發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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