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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外傷病患到院前後送模式之建立
關鍵詞:到院前檢傷分類指引、暫留政策、緊急救護技術員、過度檢傷、檢傷不足。 背景:到院前檢傷分類指標(Field Triage)及外傷中心(Trauma Center)之建立乃是支撐 外傷照護體系兩大支柱。依據「到院前檢傷分類指標」後送,勢必須改變目前到院前後送 的方式,因其須依「繞道政策」後送傷病患。若緊急救護技術員仍依現行後送模式直接將 傷病患送至最近的急救責任醫院,再由該醫院進行二度檢傷以決定是否需要轉送,這樣的 方式是否可行,實有必要加以釐清。 目的:藉由分別比較直接由EMT後送嚴重外傷病患至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或重度級急救責 任醫院以及由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轉診嚴重外傷病患至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之時效與預 後,藉以提供政府未來規劃嚴重外傷後送政策之參考。 方法:本計劃是以回溯性世代研究(Cohort study)方式進行嚴重外傷病患相關研究。研究 內容計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以「現場檢傷分類指引」篩檢嚴重外傷病患之適用性分析。 第二部分是分析不同後送模式之嚴重外傷病患處置的時效性與預後。第三部分則為醫院轉 診與EMT直接後送之比較。非連續變項的分析是採用卡方檢定(Chi-square)分析。 結果:在「現場檢傷分類指引」的研究方面,以ISS=9為臨界值,則其「過度檢傷」與「檢 傷不足」比率分別為58.2%與3.28%。在「不同後送模式之嚴重外傷病患處置的時效性與預 後分析」方面,由「EMT直接後送至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組與「由醫院轉診至重度級急 救責任醫院」組除在ISS外,其餘指標包括RTS、NISS與TRISS均有統計學上差異(p<0.05)。 在處置時效性部分,「由醫院轉診至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組之「到院時間」(指事故發 生後至到達醫學中心急診室時間)明顯較「由醫院轉診至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組長 (333.4± 661分 v.s 25.1± 17.5分)。至於在住院日數及死亡人數與死亡率部分兩組並無統計 學差異。 討論:欲改善高比率的「過度檢傷」,方法有二:1.提高「現場檢傷分類指引」中符合「生 理指標」不穩定之標準,例如將昏迷指數(GCS)不穩定指標之標準由低於14分改為低於
13分,2.由就近急救責任醫院進行「二次檢傷」(secondary triage),亦即以「暫留政策」(short
stay policy)後送傷病患。比較重度急救責任醫院的嚴重傷病患,由EMT直接後送的傷病患 其創傷嚴重度高於由中度級急救醫院轉診者,但兩者在ISS並無統計學上差異。進一步由兩 者在加護病房住院時間、總住院時間與死亡率(14.8% v.s 14.3%, p=0.580)方面並無統計學 上差異來看,轉診導致確切處置時間的延長(平均事故至確定處置時間471.5分 v.s 123.3分) 並不會造成預後之不良結果。 結論:本研究結論有二:一、以修正台灣外傷醫學會到院前「外傷病患轉送外傷中心之指 標」作為「現場檢傷分類指引」,其檢傷不足比率是可被接受的,然其過於寬鬆的標準所導 致的高比率「過度檢傷」仍有必要加以修訂,以適合本地EMT應用於救護現場。二、經由 回溯性世代研究顯示嚴重外傷病患過透醫院轉診的預後並未比由EMT直接送達者差,然其 可容許在原醫院留滯的時間為何?實應進一步進行前瞻性研究以驗證「暫留政策」之可行 性及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