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圖書館圖書借閱規則
83 年 8 月 25 日圖書委員會議新訂通過 85 年 7 月 22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89 年 7 月 24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2 年 10 月 27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4 年 6 月 23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6 月 15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6 年 11 月 21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6 月 13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12 月 3 日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圖書之借閱特訂定「圖書館圖書借閱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教職員如委託他人辦理借書,需填具委託書,註明委託人、受託人、委 託代借書名、並檢具委託人之本校院識別證或本館核發之閱覽證,方 可辦理。 第三條 借閱數量及期限: 一、專任教師、醫師、職員、研究生:圖書四十冊,借期一個月。 二、大學部學生:圖書二十冊,借期一個月。 三、兼任、約聘、退休人員、校友:圖書十冊,借期一個月。 四、專業性視聽資料限館內使用不予外借;休閒類視聽資料:三種, 借期三天;過期休閒期刊(含附件光碟):三種,借期七天。 五、圖書館會員:圖書十冊,借期一個月。 第四條 參考書(書碼上方有R 符號者)、學術期刊、教師著作與研究所畢業論 文等均限館內閱覽不予外借,如確為研究所需,可經館長同意後外借 並於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五條 續借: 一、圖書到期日前七天起,可辦理續借。若該書已有人預約或已逾期, 則不得辦理續借。 二、續借天數與借期相同。 三、視聽資料與休閒期刊不得續借。 第六條 預約:新書或欲借之圖書如已借出時,需自行在電腦上辦理預約,俟 預約之書到館後七日內應辦理借閱,逾期不予保留。多媒體資料及休 閒期刊不得辦理預約。 第七條 逾期處分:如借期屆滿仍未還者,每逾一日每冊罰款五元,如有逾期未還或罰款未繳交者則不得再借閱任何圖書資料。 第八條 損壞或遺失之賠償: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有污損、缺頁或遺失情 形, 借書人應於借期內向本館報備,否則視為逾期處分,且於一個月內完 成賠償手續。視聽資料若本館原購買公播版,則需購公播版賠償;若 該視聽資料為成套之出版品,無法單片購買,則需購全套賠償。若賠 償之圖書資料絕版或無法購得時,則需照市價兩倍之現金賠償之。俟 賠償後,始恢復其借閱之權利。 第九條 讀者再借用視聽資料時,需與櫃台工作人員檢視該物件是否已刮傷或 損壞,若在歸還時,櫃檯工作人員發現有刮傷或損壞的狀況,則一概 由最後借閱該片的讀者負責賠償之責。 第十條 借出之圖書資料不得違法重製,如經本館發現時將報請處分,並停止 其借閱權利一學期。 第十一條 借出之圖書資料無論到期與否,如遇本館需要時得隨時索回。 第十二條 借閱者於註冊、離職或離校前(畢業、退學、轉學、休學)應先還清 借書後,始可同意彙辦離校手續。 第十三條 凡總館與其所屬分館之借閱冊數合併計算;各分館借閱規則自行訂 定之。 第十四條 本規則經本校圖書委員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