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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意向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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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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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意向之調查研究」

林義龍 林妍如* 台中市英才耳鼻喉科診所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 中國醫藥大學醫務管理學系*

前言

醫事人員的報備支援制度,主要係因應機構間(跨機構)人力支援,通常係屬緊急情形(醫療機構設置 標準第26 條參照),而這樣的人力支援必須經事先報准,並以機構間支援為原則,如有例外,得報備 由非機構的人力來支援。台灣有關各類醫事人員支援報備法規及罰則方面,目前在醫事人員所屬法規中 明載,如醫師、醫事檢驗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共10 種,詳如表一所示。然以目前法規觀之,醫 事人員報備支援制度中並無藥事人員報備支援的法規存在。 大多數小型醫療機構和藥局的登錄執業藥事人員常只編制一名,只要有提供藥事服務的時段,藥 事人員依法就必須在場執行業務。然當醫療機構僅擁有單一名藥事人員,且當該名藥事人員因故請假時 便可能造成該醫療機構無法執行既有的醫療相關藥事服務。雖說小型醫療機構在藥事人員請假時,亦有 其他方法可因應藥事服務需求,例如釋出處方箋;然在不改變小型醫療機構既有醫療相關藥事服務提 供的架構下,是否進行「跨機構」藥事人員報備支援制度亦有其可行之處,以提供小型醫療機構負責人 在人力管理上另一可討論的空間,係為本研究目的。 在民國96 年間台南市醫師公會曾經向台南市衛生局、衛生署以及醫師公會全聯會建議修法讓藥事 人員可以報備支援(1),但是因藥師公會的反對,堅持藥師法第十一條一處執業之規定,以致於修法建議 未果。對於藥事人員執行藥事服務處所的定義,至今仍多有討論的空間,舉例來說,衛生署藥政處針對 的藥事人員到護理之家、安養機構提供藥事服務事由,函釋表示並不違反一處執業之規定(註一);然 對偏遠地區巡迴醫療時,因主管機關無法律依據而無法報准受理藥事人員的藥事服務提供(註二)。

研究目的

醫事人員跨機構報備支援制度,以台灣目前法規觀之,並無藥事人員的適用情境。在考量藥事人員工 作權保障與工作平等原則,以及了解藥事人員對藥界建立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的看法,故 本文透 過大規模的調查,來了解職場中的各類藥事人員對於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的看法。本調查結果可提 出建議供藥界、國家衛生主管機關,以及立法院在訂定藥事人員跨機構報備支援制度之參考。

研究方法

有關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至今仍未受到廣泛地討論與注意。在 2009 年 5 月底至 12 月底,藉由 研究問卷調查之掛題方式(註三),至藥事人員的繼續教育會場,以自填、無記名來進行藥事人員對跨 機構支援制度看法的調查。為避免藥事人員因參與ㄧ處以上繼續教育課程而重覆進行問卷填答,研究團 隊於各教育會場進行問卷發放時,親自提醒與會者勿重覆填答問卷。 針對藥事人員對跨機構支援制度的看法,詢問題項內容為:「您是否贊成跨機構藥事人員支援制度 即某一醫療機構藥事人員請假,另一人可以協助代班。」該題項之選項包括「贊成」、「不贊成」,以及「其 他意見」;且在本題項後亦提供藥事人員自由表達意見之書寫空間。資料以描述性統計與交叉統計分析 進行呈現。

研究結果

在問卷調查所回收藥事人員問卷,扣除無填答其現階段執業機構類型,以及對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 制度題項無表示意見者(遺漏值),共計 2,367 份有效問卷。其中,男性約佔 45%。受訪藥事人員平均年齡 43 歲,平均藥事執業年資為 15 年。其中醫院藥事人員佔 36%、診所藥事人員佔 31%、社區藥局佔 27%, 其他執業機構亦包括衛政、產業界、長期照護機構等執業藥事人員亦佔6%;與台灣藥事人員機構執業母 群體相比,本研究醫院藥事人員受訪比例較高,診所藥事人員受訪比例較低。在受訪藥事人員的工作地 理分布(以健保行政區域劃分)方面,分別為台北區域佔 21%,北區域佔 4%,中區域佔 40%,南區域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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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屏區域佔 12%,以及東區佔 10%;與台灣藥事人員工作地理分布母群體相比,本研究中區域 及東區域受訪藥事人員人數較高。 受訪藥事人員對跨機構支援的態度意向方面(如表二所示),66%受訪藥事人員表示贊同跨機構藥事 人員支援制度,即某一醫療機構藥事人員請假,另一人可以協助代班;而有31%受訪者表示不贊同; 另亦有3%受訪者有其他意見。依據受訪藥事人員之各類型執業場所分析發現,皆有半數(50%)以上藥事 人員贊成藥事人員支援制度,且以其他機構(包括衛政、產業界、長期照護機構等)達八成左右,其次是診 所與社區藥局藥事人員贊成者達七成多,而受訪醫院藥事人員約半數贊成(51%)藥事人員支援制度。

討論

本研究以大規模問卷調查方式,來了解藥事人員對自身所處執業環境下,對於跨機構支援制度所 抱持的態度。研究結果發現,有六成左右受訪藥事人員表示贊同跨機構藥事人員支援,亦有三成受訪藥 事人員表示不贊同。而現階段各執業場所受訪藥事人員中,包括醫院、診所與社區藥局,皆有過半數 (50%)受訪藥事人員表示贊同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 雖然多數藥事人員對跨機構支援制度有較為樂觀的看法,然該些受訪藥事人員亦在本研究調查中 的開放式意見欄中,指出實施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時的挑戰。作者從相關學理歸類進行以下論述與 建議,包括建立跨機構之安全調劑環境、健全跨機構藥事人力調派與協調,以及防止支援制度下衍生之 人員雇用弊端等等。 1. 建立跨機構之安全調劑環境 近年來,在強調創造病人安全醫療環境的主題中,用藥錯誤(medication error)防治為其中重要一環, 而藥物調劑作業(dispensing)在提升用藥安全亦扮演重要的角色。根據國外調查調劑疏失案例發現,造成 調劑錯誤(dispensing errors)因素包括藥品本身(製造)品質問題、調劑前無法看出處方錯誤並提出修正 (包括藥物劑量錯誤、藥物數量錯誤)、處方謄寫錯誤(包括處方書寫不清楚以至抄寫錯誤或輸入錯誤等 等)、高工作量、缺乏經驗、藥名相似/劑型多元以及包裝相似,以及沒有提供病患正確用藥諮詢而導致病 患後續產生用藥錯誤情形產生(例如錯誤服藥時間、顆數或服用途徑等等)(2, 3)。若實施藥事人員跨機構 支援制度時,在上述所指出的可能調劑作業疏失因素中,會因為支援的藥事人員可能不熟悉所支援機 構的藥事作業流程下,更加重其調劑疏失的可能性。舉例來說,每家醫療或藥事機構的習慣用藥/藥品可 能有所差異,包括醫師用藥習慣與用藥品項(如多元廠商及多元商品名)、醫師習慣書寫方式與字跡辨 識、藥事人員或藥局的藥物擺放位置,甚至對於較大型的機構,亦可能有藥品流程管理議題。再者,原 機構藥事人員與既有服務客群亦可能存在用藥諮詢內容隱私性問題。 因此,在實施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前提下,應該要求藥事人員必須要熟悉所支援機構之藥品 (物)作業方式,包括以同性質的工作內容作為互相支援前提,例如同體系機構(醫療機構或社區藥局) 間相互支援、醫院支援醫院、診所支援診所、西藥支援西藥調劑、中藥支援中藥調劑等等,如此可同時考 量相互支援藥事人員的專業能力,以及對於欲代理的工作環境有所了解。另外,藥事人員支援制度亦可 以採用建教合作模式,或是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例如藥界領域可依地域別/社區別、專業別或機構屬性, 來組成特定藥事人員合作網絡/社群/團隊,以降低藥事人員支援其他機構時,可能因對代理的工作場所 不熟悉所產生的相關醫藥安全問題。再者,持續進行跨機構藥事人員教育訓練或處所執業流程標準化亦 為增加藥事人員互動支援之可行方法。 2. 健全跨機構藥事人力調派與協調 適當休假制度設計與彈性人力調度,係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重要的一環,尤其當員工,如藥事人 員有事假、病假、喪假或休閒假期的需求。在本研究問卷調查結果中,受訪醫院、診所或社區藥局的藥事 人員,皆有超過半數(50%以上)藥事人員贊成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而又以診所(77%)及社區藥 局(72%)贊成人數最多,醫院藥事人員贊成數較低(51%),此可能係因為醫院機構化與規模較大,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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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內會有較多名藥事人員可以進行機構內分工與輪休等,因此可能對跨機構間藥事人員支援需求度 或贊同度較為不高。 從人力資源管理員工福利角度觀之,工作職務代理有其學理上的優點,包括協助員工兼顧工作-家 庭生活均衡,以及符合個人健康與社交需要(4)。本研究亦有受訪藥事人員指出,若是原機構藥事人員出 國(休假),或有病痛、生產時,當部份機構只有一名藥事人員執業時,則可以進行藥事人員支援。然藥事 人員支援制度仍應該要有支援工作時數的限制,以免造成一人身兼二份工作,而造成藥事人員工作過量 過勞或注意力無法集中等狀況,除造成支援藥事人員自身健康危害之外,亦可能對藥事調劑作業安全 造成危害(2) 未來若執行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時,各縣市藥師/藥劑師公會亦可以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助, 統籌了解各縣市藥事人力的供需,以調節分派具資格藥事人員,並且可協助未執業藥事人員,或是已 退休藥事人員進行就業或協助,來增加藥事人員的就業需求。另外,公會或國家衛生主管機關亦可建立 線上即時執業登錄系統,可以即時真實記錄特定藥事人員的執業時間與執業地點,作為支援指派或協 調之用,此亦為可行之處。 3. 防止支援制度下衍生之人員雇用弊端 一國家制度的實施,執行者可能會在執行中方便行事,或是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而產生人員雇 用弊端。若要執行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制度,則必須要強調ㄧ處執業,比照醫師執業標準,亦不須變動 執業執照。此方式可避免造成藥事人員過度兼差,造成藥事人員供需失衡,而影響藥事人員市場薪資水 準與機構福利。另外,亦要慎防機構經營者,如連鎖店商對藥事人員不合理之高工作量,以及避免業務 代理人(具有藥師執照者)可能會淪為醫師的指派人員,因而影響藥事人員的工作權利,亦或間接或直接 影響了藥事人員的專業與薪資福利。當然,國家衛生主管機關更需要搭配查核制度,於藥事人員支援前 先行核備,並釐清支援者(代班者)的責任歸屬,並避免人頭代班,或變相產生租牌或非藥事人員代班問 題等等,方能建立好的藥事人員專業形象及社會觀感。並且須強化 醫療機構(醫師)聘僱藥師(生)之勞資 雙方誠信對待原則。

結論

如何兼顧藥事人員的工作生活品質、病患藥事專業服務,以及就業保障,是建立藥事人員跨機構支 援制度的立意。本研究以大規模問卷調查方式,以初探性的題項了解目前台灣執業藥事人員對跨機構支 援制度的看法,並提供其意見交流的機會,亦可作為未來針對藥事人員報備支援制度建立之參考。本研 究結果的呈現並不在於以「多數決」的意見表達方式來提出訴求;而是在於提供藥事人員對自身工作權 利提出看法,並提供對此議題對話的平台,希望可以提供國家衛生主管機關及藥界在訂定相關法規時 的參考依據(註四)。 在考量未來建立藥事人員跨機構報備支援制度,本研究建議必須要考量其可能潛在的劣勢,妥善建 立跨機構之安全調劑環境、健全跨機構藥事人力調派與協調,以及防止支援制度下衍生之人員雇用弊端 同時,該制度的建立,亦應同時確保藥事人員工作權利、專業與薪資福利,以及工作平等原則。在藉由 多元的考量下,期望未來建立一兼顧病患(消費者)、藥、醫三贏之藥事人員報備支援制度,並建議修正藥 師法第十一條為「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 不在此限。」

[註解]

註一: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醫師執業必須在經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至他處執業除了急救、 會診、支援、出診或事先報准外,不得為之。是故醫師至他處執業有法源依據。然藥師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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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明定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又無例外之但書,亦即藥師離開登記執業處所執業,即屬違法 之行為。然藥政處針對藥事人員至護理之家、安養機構提供藥事服務諮詢事宜,指出並未涉及 支援制度,無違一處執業之規定(衛生署 92 年 7 月 15 日衛署藥字第 09200400468 號函,衛生署 95 年 9 月 20 日衛署藥字第 0950038114 號函釋)。實顯有差別待遇禁止之原則。 註二:依藥師法第11 條一處執業之規定,並無報備支援之但書,故不受理藥師支援之案件(含巡迴醫 療),送件者逕予退件處理。附記:巡迴醫療目前為醫師自行調劑,但若該地點非署公告之無 藥事人員地區,則該調劑行為實已違反法律規定。(台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2012.08.20 釋疑) 註三:此係為林妍如教授研究團隊於民國98 年 5 月 24 日至 12 月 31 日止,所進行台灣醫療人員工作生 活品質及生活健康問卷調查時,接受台中市醫事法學會委託,進行藥事人員類組問卷調查所 增掛之題項。該問卷調查係至全台縣市的藥事人員持續教育會場,邀請自願接受問卷調查並自 行填寫問卷的藥事人員,此為便利取樣。本文所使用的題項資料(即藥事人員跨機構支援意向 調查),僅提供本文研究議題進行分析探討與發表,不做為其他研究或議題使用,亦無在其他 刊物發表。 註四:本研究為便利取樣,以目前台灣進行藥事人員調查研究中,此受訪人數確為其本研究優勢。然以 全台灣2009 年底藥事人員(本研究進行時間為 2009 年)母群體相比,本研究樣本在醫院藥事人 員受訪比例較高,診所藥事人員受訪比例較低;且中區域及東區域受訪藥事人員人數亦較高。 然因為本研究對該議題的探討非以進行多數決概念討論,而是希望以初探性的題項了解目前 台 灣執業藥事人員對跨機構支援制度的看法,並提供其意見交流的機會,因此希望讀者亦可以 從 受訪藥事人員所提出該制度後續之具體建議提出深思(本文討論段)。

參考資料

1. 王正坤:追求改善的醫療政策,走過66 府城醫師情。社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專刊,台南市,社 團法人台南市醫師公會。2012;1: 69。

2. Roberts DE, Spencer MG, Burfield R, et al.: An analysis of dispensing errors in UK hospitals. Int J Pharm Pract 2002;10:R6.

3. Cheung KC, Bouvy ML, De Smet PA.: Medication errors: the importance of safe dispensing. Br J Clin Pharmacol 2009;67(6):676-80. 

4. Kossek EE, Lewis S, Hammer LB. Work-life initiatives and organizational change: Overcoming mixed messages to move from the margin to the mainstream. Hum Relat 2010;63(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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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台灣現行醫事人員報備支援制度之相關法規一覽表 法律名稱 條 次 條 文 醫師法 第8 條之 2 第27 條 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 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8 條之 2…,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醫事檢驗師法 第9 條 第37 條第 1 項 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 檢驗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 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9 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事放射師法 第9 條 第38 條第 1 項 醫事放射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醫事 放射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 在此限。 違反…第9 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物理治療師法 第9 條 第36 條第 1 項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 治療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 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9 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職能治療師法 第9 條 第34 條第 1 項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9 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護理人員法 第12 條 第33 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2 條…,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 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助產人員法 第12 條第 1 項 第35 條 助產人員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助產機構或醫療機構 為之。但急救或應邀出外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2 條第 1 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營養師法 第10 條 第28 條第 1 項 營養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醫療機構、營養諮詢機構、學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可之機構、場所為之。但機構、場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0 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心理師法 第10 條 第31 條第 1 項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 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 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0 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呼吸治療師法 第10 條 第22 條第 1 項 呼吸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經 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呼吸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 者,不在此限。 違反…第10 條…,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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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受訪藥事人員對跨機構支援制度意向與其執業場所之交叉分析 現階段執業場所 藥事人員報備制度意向 總受訪人數 贊成 不贊成 其他意見 醫院 百分比(%) 435 (51) 385 (45) 34 (4) 854 (100) 診所 百分比(%) 567 (77) 148 (20) 21 (3) 736 (100) 社區藥局 百分比(%) 460 (72) 168 (26) 14 (2) 642 (100) 其他機構 百分比(%) 109 (81) 21 (16) 5 (4) 135 (100) 總人數 百分比(%) 1,571 (66) 722 (31) 74 (3) 2,367 (1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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