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牆面以他人畫作為裝置藝術,
是否為合理使用之探討
蔡淑華 桃園市大園區溪海國小校長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博士生一、前言
學校建築為潛在課程的一部分,具有「境教」功能,同學們在潛移默化中, 學習到不同的美學與文化概念。校長和居領導職位者的教育理念,可透過物質學 習環境的規劃設計與布置,引領學校空間和教育革新與發展(湯志民,2008)。 很多學校為了彰顯校園特色,在校園牆面上做了獨樹一格的美術設計,諸如水彩 彩繪、馬賽克拼貼、彩色砂圖案設計…等,這些頗具創意又美輪美奐的校園牆面, 常常成為學生拍照或網路行銷打卡的熱門景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自 96 年起積極推動營造空間美學 與發展特色學校計畫(陳冠穎 ,2016),十幾年來獲獎學校無數,也引起各校對 校園空間美學的重視,包含學校牆面的設計。研究者為桃園市國小校長,常因公 務到各校活動或參訪,發現有些學校校園牆面設計之圖案是重製他人之美術創 作,甚至是世界知名的名畫,筆者對這樣的校園裝置藝術感到好奇,在當今重視 著作權與智慧財產的社會,校園牆面以重製他人畫作為裝置藝術,是否為合理使 用?值得探究。 查閱著作權法,針對「重製他人著作得視為合理使用」之說明,載於第 44 條至63 條及第 65 條,筆者依其所遇見之校園實際狀況中,提出四個案例來進行 分析,探討其是否與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原則相吻合?二、名詞釋義
(一) 校園牆面:本研究係指學校校舍內外之天花板、地板、牆壁等處。 (二) 重製:本研究係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重製:指以印刷、 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 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蕭雄淋,2017)。 (三) 他人畫作:本研究係指由某人繪製之美術作品。容,崁入校園牆面,永久公開展示。 (五) 合理使用:本研究係指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 63 條及第 65 條規定之合理 使用原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之相關規範
我國著作權法的設置是以法律保護著作之創作人格與經濟利益,又不失公眾 利用的需求。著作權法開宗明義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 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亦表明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護著作者之著作人權益,同時也肩負社會公 共利益需求(林素幸,2017)。 著作權法固以保護著作權人著作權利為本旨,但在特地條件下,仍准許相關 人員於必要時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之著作(蕭雄淋,2017),其規範在第 65 條規定如下: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 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四、案例說明與分析
本文之案例乃研究者實際至四所國小教育參訪時所見,基於好奇及見賢思齊 之理念,請教校長或承辦人員當初牆面設計之緣由,並查閱相關文獻與法規,進 行探究,主要目的是希望學校在打造校園空間美學時,多一點法規的思維,以確 保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案例一:學校廁所牆面以學生刊登於校刊之美術創作為圖案 (一) 說明 A 國小廁所改建,學校將學生刊登於校刊之美術作品交由廠商按比例放 大,以彩色沙重製,崁入於廁所入口處牆面,讓廁所充滿童趣之美。校方雖利用 公開場合頒發獎狀以資鼓勵,但未讓其填寫「智慧財產授權書」,是否屬合理使 用? (二) 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 15 條規定:「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學生將自己的美 術著作投稿至校刊,在投稿前該生即知道,一旦獲校方錄取即有刊登讓大家欣賞 的機會。爰此,推定著作人同意校方公開其著作於校刊(第15 條第一項第二款)。 校方未讓學生在投稿前填具「智慧財產授權書」,故著作財產權仍屬該生所 有。依著作權法第22 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學校在未事 先徵詢著作人同意之情況下,擅自將學生美術作品重製於廁所牆面公開展示,已 侵害該生之重製權。 雖然校方違反著作權法第 22 條侵害學生之重製權,但從其「於公開場合頒 獎給該生,表示對學生才藝之肯定,可為其他學生學習之標竿。」就此目的而言, 符合著作權法第46 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 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營利 目的,符合著作權法第65 條第二項第一款「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係為非營利教 育目的」,尚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 建議 學校徵稿時,主動提供「智慧財產授權書」給予有意投稿之所有學生填寫, 載明誰為著作人、誰擁有著作財產權,免有爭議。依著作權法第64 條之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因此,學校於校園裝置藝術完成時,應另立 一個說明牌,內容載明作者姓名、創作年分及創作理念…等,作為學生情境學習 之教材。
案例二:學校活動中心整修,請老師設計舞台背板 (一) 說明 B 國小活動中心整修,校方請學校一位老師畫圖設計舞台背板,供廠商按比 例放大,以大圖輸出方式,張貼於舞台背板,完工後,校方雖利用公開場合頒發 感謝狀及設計費以表謝忱,但未讓其填寫「智慧財產授權書」,是否屬合理使用? (二) 分析 學校老師屬學校雇員之一,校方依教師專長聘其畫圖設計舞台背板,教師依 職務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之規定,需視校方和該位教師當初有無訂 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契約,如有訂定契約,則從其約定;如無訂定契約, 則著作人為學校老師,但著作財產權歸學校所有。因此,依著作權法第15 條規 定學校可公開發表,並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其著作。校方將老師設計之美術作品 公開展示於舞台背板,乃符合著作權法之規定,屬合理使用範圍。 (三) 建議 學校在增聘教師時,於教師聘約中增列有關教師受雇期間為因職務之需要, 為學校設計相關場所或牆面之美術創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辦理。 案例三:重製米勒拾穗的名畫於學校圍牆 (一) 說明 D 國小為提升學生之藝術素養,將教科書上之米勒拾穗的美術作品,請學生 按比例放大,繪製於學校圍牆,永久公開展示,是否屬合理使用? (二) 分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46)。 米勒畫家為法國畫家,逝世於 1875 年 1 月 20 日,距今已過世 145 年,超過 50 年,符合著作權法第 30-34 條之規定,凡原創作者過世超過 50 年者,其著作 財產權已消滅,因此,學校依第65 條之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可自由使用。
(三) 建議 美感教育應讓學生了解畫家創作當時之理念及時空背景,校方在製作說明牌 時,可補充說明米勒成長故事,增加師生學習的興趣,也可作為路人終身學習之 教材。 案例四:外聘專家蒞校彩繪教室外牆 (一) 說明 E 國小教室外牆油漆剝落,校方為美化校園並維護傳統原住民文化,徵得 原住民畫家同意,邀其親歷學校彩繪教室外牆,完工後,校方支付設計與施工費, 卻未請其填寫「智慧財產授權書」,是否為合理使用? (二) 分析 依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如下: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 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畫家是學校出資聘其畫圖設計,先檢視雙方契約書對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 認定,從其契約約定。倘無契約約定,則該受聘者為著作人(§12Ⅰ),著作財產 權歸學校所有(§12Ⅱ),依著作權法第 15 條規定學校可公開發表。而畫家受聘 設計,仍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其著作(§15Ⅰ)。 校方將出資聘請之畫家所設計之美術作品,公開展示於教室外牆,讓學生在 環境教育的耳濡目染之中,了解原住民文化,符合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 財產權之侵害(§65),屬合理使用之範圍。 (三) 建議 雙方應先訂定勞務契約,並於契約書中檢附「智慧財產授權書」,校園裝置 藝術完成時,另立一個說明牌,內容載明作者姓名、創作年分及創作理念…等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