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由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觀察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由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觀察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15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吳瑾瑜 博士. 網路交易法律問題之研究 政 治 大 —由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觀察 立. ‧ 國. 學 ‧.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et transactions. n. al. er. io. sit. y. Nat.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oods and service providers.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鄒順安 撰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摘要. 隨著網路、新聞、報章雜誌等等各種管道的報導與介紹,愈來愈 多人期望能在網路開店或投入網路創業。這些在網路提供商品或服務 的群體,有哪些該注意的交易糾紛與法律問題?本文將從網路交易中 之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來觀察其法律責任與保障。. 政 治 大 首先介紹常見的網路開店模式,例如自行架設購物網站、網路商 立. ‧ 國. 學. 城(或稱網路商店街)模式以及網路購物中心模式等,分別討論其中可. 能涉及之法律問題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關於網路交易之金流. ‧. 處理,則以付款機制、付款平台以及網路代幣之發展進行觀察,探討. y. sit. Nat. 隨著網路金流愈趨便利而產生的風險。尤其是網路金流機制所衍生的. io. er. 信用卡冒用盜刷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問題,更是不容忽視。至於網路交. n. 易中常見的糾紛,以網頁標錯價格、數位商品之猶豫期、信用卡冒用 a v. i l C n hengchi U 盜刷等案例,就其中的法律問題參照學說、實例之見解,進行討論與 評析。最後在結論中整理出商品、服務提供者選擇網路開店應注意之 法律相關事項,並對日後網路交易立法的方向提供一些個人之淺見。. 關鍵詞:網路交易、網路開店、網路商城、商店街、網路購物中心、 標錯價、錯誤意思表示、撤銷權、數位商品、猶豫期間、契約解除權、 信用卡冒用盜刷、扣款索回權.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網路交易可能涉及之法律 ................................................ 2 一、民法 ................................................................................. 2 二、消費者保護法 .................................................................. 7. 政 治 大. 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8. 立. 四、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 8. ‧ 國. 學. 五、電子簽章法 ...................................................................... 9. ‧.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 ............................................................ 10 七、公平交易法 .................................................................... 10. y. Nat. sit. 八、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 11. er. io. 第三節 研究範圍.......................................................................... 13. n. a. v. l C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4 ni. hengchi U. 第二章 網路開店模式及其法律關係 .................................................. 16 第一節 常見網路開店模式之介紹 .............................................. 16 一、網路拍賣........................................................................ 16 二、架設網路購物網站 ........................................................ 17 三、網路商城........................................................................ 18 四、網路購物中心 ................................................................ 18 第二節 架設網路購物網站 .......................................................... 20 i.

(5) 一、準備工作........................................................................ 20 二、軟體開發(網站內容開發)的法律問題 .......................... 21 三、自行架設購物網站建議事項......................................... 26 第三節 網路商城.......................................................................... 27 一、專櫃模式........................................................................ 27 二、網路商城與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契約內容–以【yahoo 奇摩超級商城】為例 ............................................................ 29 三、當事人之法律關係 ........................................................ 34. 政 治 大. 第四節 網路購物中心 .................................................................. 42. 立. 一、賣場模式........................................................................ 42. ‧ 國. 學. 二、網路購物中心與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契約內容–以 【Pchome 24 小時購物中心】為例...................................... 44. ‧. 三、當事人之法律關係 ........................................................ 47. Nat. sit. y. 第五節 小結 ................................................................................. 51. er. io. 第三章 網路交易金流方面的法律問題 .............................................. 53. n. a. v. l C 第一節 網路交易金流之處理方式 .............................................. 53 ni. hengchi U. 一、貨到付款........................................................................ 53 二、貨到付款與超商結合 .................................................... 54 三、線上付款機制 ................................................................ 54 四、離線付款機制 ................................................................ 56 第二節 網路代幣的發展 .............................................................. 57 第三節 金流衍生的法律議題 ...................................................... 58 一、信用卡盜刷問題 ............................................................ 58. ii.

(6) 二、網路商店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 ............................. 61 第四節 小結 ................................................................................. 65 第四章 相關問題與案例研究 .............................................................. 67 第一節 網站標價錯誤–以戴爾電腦為例 .................................... 67 一、事件經過........................................................................ 67 二、事件爭點........................................................................ 68 三、本文評析........................................................................ 79 第二節 數位產品契約解除權 ...................................................... 81. 政 治 大. 一、案例事實........................................................................ 81. 立. 二、事件爭點........................................................................ 81. ‧ 國. 學. 三、本文評析........................................................................ 85 第三節 信用卡冒用盜刷 .............................................................. 87. ‧. 一、案例事實........................................................................ 87. Nat. sit. y. 二、事件爭點........................................................................ 88. er. io. 三、本文評析........................................................................ 97. n. a. v. l C 98 第四節 小結 ................................................................................. ni. hengchi U. 第五章 結論 ....................................................................................... 101 第一節 網路環境衝擊 ................................................................ 101 第二節 網路交易商品及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問題 ..................... 102 一、與網路交易服務平台的契約....................................... 102 二、消費者保護議題 .......................................................... 103 三、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 103 第三節 未來方向........................................................................ 103. iii.

(7) 一、企業經營者的認定及責任 .......................................... 103 二、認定個人於網路開店為消費關係 ............................... 104 三、消費者契約解除權的適度排除................................... 104 四、信用卡冒用盜刷問題 .................................................. 105 參考文獻 ............................................................................................. 106 書籍 ............................................................................................. 106 期刊 ............................................................................................. 107 論文 ............................................................................................. 110. 政 治 大. 網站 ............................................................................................. 110.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網路環境下,人人有機會當「頭家」。隨著網路、新聞、報章雜 誌等等各種管道的報導與介紹,愈來愈多人期望能在網路開店或投入 網路創業。這些在網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群體,有哪些該注意的交易. 政 治 大 糾紛與法律問題?本文將從網路交易中之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的角度 立 來觀察其法律責任與保障。. ‧ 國. 學 ‧. 另一方面,過去的研究多傾向以消費者的角度探討消費者在網路. y. Nat. 交易中應有的保障,但是在網路交易中,商品與服務提供者已經不再. er. io. sit. 是傳統交易中經濟實力相對強勢的一方,換句話說,消費者保護法中. n. 定義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界限已變得模糊,本文也會從 a v. i l C n 這個觀點來重新探討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性。 hengchi U. 例如關於消費關係之認定,以個人名義使用網路商城平台開設網 路商店,是否仍需以「最終消費」來認定其消費關係?而消費關係之 認定又連帶影響到使用者在面對網路購物平台業者之定型化契約時 顯得相對弱勢。. 又例如生鮮食品可能在鑑賞期間即超過本身保存期限,在面臨消 1.

(9) 費者行使契約解除權利時,對商品提供者造成無法回復原狀的損失。 再者,如音樂或軟體等數位化商品,在消費者「拆封」使用後,即有 非法複製散佈之風險。這些具有特殊性質的產品,是否應該一律按照 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享有七天鑑賞期?. 本研究將對以上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並期望相關主管機關亦能重 視網路帶給現代社會的改變,讓法律也跟上網路世界的腳步。. 立. 政 治 大. 第二節 網路交易可能涉及之法律. ‧. ‧ 國. 學. 一、民法. n. al. er. io. sit. y. Nat (1) 契約. i n U. Ch. v. engchi 傳統上之契約謂雙方當事人合意而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依民法 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間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 默示,該契約即為成立。而所謂意思表示,係指企圖發生私法上一定 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1。至於意思一致則係指具備客觀的合 致及主觀的合致而言。惟意思表示通常不能將契約的內容表達無遺, 故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 1. 王澤鑑,民法總則,2001 年 10 月,頁 362-364。 2.

(10) 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非必要之 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電子商務契約是因網際網路科技發展而產生之新的交易形態,其 契約訂立方式與傳統的法律行為在形式上有相當程度之差異,因電子 商務契約具有非面對面、匿名、無距離與時間限制、無紙化甚至非對 人契約等特性。但終究電子商務契約亦屬契約,與一般傳統交易契約 相同,須符合之成立要件,如當事人、意思表示及標的等。因此有關. 政 治 大.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等規定,對其當然有規範之效力。. 立. ‧ 國. 學. (2) 契約生效要件. ‧. 法律行為之生效,須當事人有完全之行為能力、契約之標的適當,. y. Nat. 且意思表示健全三個要件,均屬具備,其法律行為始生效力。如其中. io. sit. 有一者不符合,其法律行為之生效即可能發生動搖,但非當然為無效。. n. al. er. 易言之,在法律之規範意義上,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為一較為寬緩 之制度集合 。. Ch. engchi. i n U. v. (3) 當事人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類型之生效,須當事人有行為能力。此稱行為能力,意 指完全行為能力而言,判斷上,應就各該法律行為之當事人個別論 定。. 3.

(11) 依民法第 13 條之規定,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 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 能力」 。行為能力指法律行為能力而言,即得以獨自的意思表示,使 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權利義務行為, 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前之允許或事後之同意始能生效。在電子商務 交易中,愈來愈來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已成為電子商 務交易契約之主體,許多電子商務交易行為之效力勢必成為問題,可 能會對電子商務之發展造成影響。因此如何在維護網路交易安全以促. 政 治 大. 進網路發展與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之衝突間得到均衡,實為電子商務發 展上之重要課題 。. 立. ‧ 國. 學 ‧. (4) 意思表示. sit. y. Nat. 所謂意思表示乃表意人將其期望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於. a. er. io. 外部之行為2。意思表示,可以其不同之目的,按不同的標準分類之。. n. iv 例如按其表示方法,可區分為對話與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按其是否需 l. n U engchi 要相對人,區分為有相對人與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按是否以言語、. Ch. 文字或其他常用之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區分為明示之意思表示與 默示之意思表示3。實際上意思表示包含兩個要素:效果意思及表示 行為。所以,原則上如欠缺該要素之一,即不成其為意思表示4。. 2 3 4. 郭振恭,民法,三民書局,2009 年 10 月修訂六版,頁 78。 前揭註 2,郭振恭,頁 79。 黃茂榮,電子商務契約與電子簽章(上),植根雜誌,第 24 卷第 9 期,2008 年 9 月,頁 8。 4.

(12) 而電子的意思表示在科技之進步下,已不限於文字,即使聲音、 影像,亦可。因此,所謂電子的意思表示,亦可能包括文字、聲音、 影像等方法5。. (5) 意思表示錯誤 就交易之本質而言,電子商務契約與傳統契約並無差異,但電子 商務的運作流程中,其交易行為則與傳統交易行為有所差異,例如藉. 政 治 大. 由網際網路與透過電腦設備所進行之交易行為,在螢幕上點選時,可. 立. 能會有人為輸入或操作錯誤、系統程式之錯誤、傳達錯誤6等狀況發. ‧ 國. 學. 生,因此容易對交易契約的生效要件產生影響。最常見的即為網站標 錯價格而造成消費者大批擁入購買的情形。本文後續會針對相關的案. ‧. 例進行探討。. n. al. er. io. sit. y. Nat (6) 電子代理人. i n U. Ch. v. engchi 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可以隨時上網進行交易,惟網路商店卻不 可能二十四小時全天候孚在電腦前,隨時準備與消費者締約,為使電 腦能在無人使用的情況下,自動回應消費者,與消費者締約,網路商 站業者通常採用電腦自動回應系統。此系統一般稱為電子代理人7,. 楊芳賢,電子商務契約及其付款之問題,中原財經法學,第 5 期,2000 年 7 月,頁 5。 李英正,由消保法觀點論網路交易契約相關問題,消費者保護研究第 14 輯,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2008 年 12 月,頁 160-162。 7 戴銘昇、張正雄,分析網路購物契約關係之構造—兼論電子代理人、電子簽章法,軍法專刊, 第 51 卷第 2 期,2005 年 2 月,頁 30。 5 6. 5.

(13) 本質上為一電腦程式,於程式開發者或系統設定人員在既定的規則與 授權範圍內,二十四小時的自動進行特定的動作,例如資料收集、回 覆信件等行為,使網路上之交易、拍賣叫價、或是買賣回覆等工作, 得以適當的安排與管理。. 有認為電子代理人之法律上地位近似於使者,蓋使者係傳達本人 之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予相對人,或代替本人受領相對人之法律行 為、準法律行為,為本人之手足,不以有行為能力為必要,而電子代. 政 治 大. 理人係將他人之意思為轉達告知,其所轉達者係已完成之意思表示,. 立. 應被視為本人之延長8。. ‧ 國. 學. 另有主張認為依我國現行民法關於代理之規定,代理「人」不可. ‧. 以是機器,而必須為獨立於被代理人的權利主體,必須具有民法上的. Nat. sit. y. 行為能力。因此源於機器與人(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本質差異,電子. er. io. 代理人在本質上不是「代理人」 ,電子代理人概念中雖然也有「代理. n. a. v. l C 人」三個字,但卻與傳統民法上的代理概念有本質上的差異。其之所 ni. hengchi U. 以被稱為電子「代理人」 ,僅因其與代理人的作用相類似。實際上, 電子代理人並不具有法律人格,不具備傳統民法上的代理的意義,而 不能直接適用傳統民法上有關代理之規定。. 8. 前揭註 7,戴銘昇、張正雄,頁 31。 6.

(14) 二、消費者保護法.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 1994 年公布實施,適用於各種以消費為目 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交易型態,其中以設計、生產、 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稱之為企業經營者。企業 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商品或 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 政 治 大. 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若違反前二項規定,. 立. 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 ‧. ‧ 國. 學. 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之內容於 2003 年修法後亦適用於網路交易契約。. sit. y. Nat. 在消費者保護法制訂之前,一般交易對於定型化契約並沒有很明確的. a. er. io. 規範,直到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之後,才將定型化契約列入明文規定。. n. iv 所謂定型化契約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 l. n U engchi 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 Ch. 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 平者,無效。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而網際網路上所使用的交易契約通常也是 使用定型化契約,而其權益與規範也都與一般行業之定型化契約管理 相同。. 7.

(15) 三、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 事項9. 本公告適用於經濟部主管之零售業等透過網路方式對消費者進 行交易所訂立之定型化契約。由於其所根據之法源係「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而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消費關係,僅限於消費者與「企業. 政 治 大. 經營者」之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因此,本公告將不適. 立. 用於非「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所進行之交易活動。. ‧ 國. 學. 至於何謂「企業經營者」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只要是以. ‧. 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就是「企. sit. y. Nat. 業經營者」。其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也不必是企業法人或是公司. n. al. er. io. 行號,獨資或合夥,甚至是個人賣家也都可以是「企業經營者」10。. Ch. engchi. i n U. v. 四、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11 電子商務雖提供消費者便利之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新的消費者保.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10 年 6 月 21 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902412200 號。 10 陳慧玲,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博仲法律事務所。 http://www.winklerpartners.com/zh-tw/a/cat-13/post-66.php,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5 月 31 日。 11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 2001 年 11 月 5 日行政院台 90 聞字第 063444 號函核定。 9. 8.

(16) 護問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之消費爭議處 理等。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之 特性,以致所衍生之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政府、 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之保護。而本綱領的目的在確保交易公平,保障 消費者權益,建立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之信心,促進電子商務健全發展, 並提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措施之準 則。. 學. ‧ 國. 立. 政 治 大. 五、電子簽章法12. ‧ sit. y. Nat. 為了突破現行法令規範中有關書面要式及簽章要式行為之相關. a. er. io. 規定,及其對於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發展所形成之障礙,我國制定. n. iv 了電子簽章法,自本法第一條可知立法目的, 「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 l. n U engchi 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 ,. Ch. 同時可看出本法除適用於私領域之電子交易之外,亦適用於公領域電 子化政府相關事項。本法之規範主要重點之一,即在於明定電子簽章、 電子文件之法律效力,賦予其在滿足相當要件之條件下得以取代紙本 書面及實體簽名蓋章之法律效力。. 電子簽章法,行政院於 2002 年 1 月 16 日以院臺經字第 0910080314 號令發布,我國電子簽章 法於 2001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12. 9.

(17)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13 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正當法律程序、告知義務之 程序、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個人資料補充或更正之程序、資 料正確性有爭議之處理程序、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程序、 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他方式侵害之通知處理程序14。. 政 治 大.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關於應. 立. 記載事項第十款亦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 ‧. ‧ 國. 學. 規定。」. 七、公平交易法. sit. y. Nat. er. io. 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 n. al 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iv n U engchi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 Ch. 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該條文之立法目的大別有二:一為避免不正競爭,二為維護正確 消費資訊之提供。詳言之,一方面不能讓事業以虛偽不實的廣告內容,. 2010 年 4 月 2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5 月 26 日由總統公佈。 法務部,個資法管理要點總說明 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01217148162.pdf,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6 月 15 日。 13 14. 10.

(18) 引起交易相對人之錯誤,達到不當的引誘伊與自己交易的目的,而破 壞與競爭者間之公平競爭。二方面,該條也是所有公平交易法所規範 之事業活動中對消費者產生最直接也最有影響力之條文,雖然公平交 易法其立法目的並非直接為保護消費者而來,但透過規範不正競爭、 限制競爭的角度來保護消費者利益,亦為各國立法者所採用。. 要維持競爭秩序,達到完全競爭,讓消費者能於決定其交易行為 時獲得完全充分且正確的資訊,係為重要的一環,尤以廣告所提供之. 政 治 大. 資訊,往往是消費者從事消費行為之最重要判斷依據,若事業利用虛. 立. 偽不實引人錯誤之廣告,以不當手段誘使消費者產生錯誤決定,顯將. ‧ 國. 學. 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原有效能,並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 導致不正競爭之結果;且目前因廣告不實產生之爭議所在多有,社會. ‧. 一般民眾亦均能感受認同維持商品、服務廣告正確無誤之重要性。. io. sit. y. Nat (1) 以營利為目的. er. n. 15 八、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a. iv l C n hengchi U.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 6 條第 1 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 故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 15. 財政部於 2005 年 5 月 5 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11.

(19) 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 稅16。. (2) 拍賣二手商品 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的二手商 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 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必須 課稅的範圍。.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3) 稅籍登記. ‧.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所稱營業登記係指國稅局. sit. y. Nat. 主管的「稅籍登記」 ,並非「營利事業登記」 。因此,如果網路拍賣賣. er. io. 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而且符合應課徵營業稅標準者,應向國稅局辦. n. a l ,以便辦理稅捐報繳事宜,但是財政部並未 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iv n U e n。 gchi 規定必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Ch. 財政部,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 Q&A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h/pagefile/levydiscuss_file/levydiscuss_01.doc,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5 月 31 日。 16. 12.

(20)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網際網路的興起,使得交易雙方可透過網路上的數位電子訊號往 來,即可從事交易活動,而這樣的網路交易方式,跨越了時間、空間 的限制,因此也提供了龐大的潛在市場。就交易本質而言,網路交易 與傳統交易相同,都是需要交易雙方對標的物與價金意思表示一致後, 契約才成立。其後買方有交付價金之義務,賣方有交付標的物的義物。 但是由於網路交易的運作方式與傳統交易不同,交易雙方的意思表示. 政 治 大. 可能都是在尚未謀面的情況下,經由電子信件或網頁表示,可想而知,. 立. 意思表示錯誤發生的機率提高、甚至要約、要約引誘等定義亦較傳統. ‧ 國. 學. 契約更為複雜。種種問題都顯示出,網路交易的發展,需要有相對應 的法律規範來支持。. ‧ sit. y. Nat. 由於網路交易的範圍甚為廣泛,廣義的電子商務乃經由網路進行. a. er. io. 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市. n. 17 iv 場情報、電信,以及娛樂節目販售活動等等 。而依照我國「電子商 l. n U e n g c h18i,廣義的網路交易,不限於 務消費者保護網領」對電子商務之定義. Ch. 整個購物流程均需在網路上完成,只要流程之一利用網路進行即可視 為網路交易,如網路購物、網路下單交易等均屬之。本研究將限縮網 路交易的對象,主要討論與網路購物及網路開店相關的交易範圍。網. 馮震宇,論網路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法律問題 (上),月旦法學雜誌第 36 期,1998 年 5 月, 頁 72。 18 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網領對電子商務之定義為: 「指透過電子網路所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 之廣告、行銷、供應、訂購或遞送等各項商業活動。」 參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5 月 31 日。 17. 13.

(21) 路購物指的是消費者透過瀏覽行為,瀏覽賣方的網站,並且同時在網 站上完成交易的過程。而網路開店則是指賣方透過網路成立線上商店, 標示商品或服務價格,並接受買方以線上訂購商品或服務。從實際的 運作面來觀察,典型的網路交易由多種角色組合而成,包括有消費者 (或稱買方),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或稱賣方),還有提供網路交易平 台的服務提供者,如網路商城(或稱網路商店街)、網路購物中心業者, 提供網路交易金流服務的業者以及物流服務的業者。由這些角色之間 的關聯性,衍生出各種法律關係。本研究將從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角. 政 治 大. 色切入並觀察其相關的法律問題。. 學. ‧ 國. 立 第四節 研究方法. ‧. 本文一方面整理目前網路上各種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方式及相關. sit. y. Nat. 物流、金流等作業,並說明網路開店或創業的過程。另一方面則蒐集. a. er. io. 學術著作、期刊、博碩士論文以及國內外研討會論文集等相關文獻,. n. iv 針對網路開店或創業過程中的各種法律規範加以歸納整理與分析,以 l. n U engchi 作為研究之依據。再藉由國內法院之實務判決案例、及相關案件所提. Ch. 出之解決法理與推論,以案例分析方式釐清相關爭點與概念,進一步 討論當前網路交易中相關之法律議題及其適用性。. 14.

(22)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圖 1:研究方法.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5. i n U. v.

(23) 第二章 網路開店模式及其法律關係 第一節 常見網路開店模式之介紹. 網路時代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使大眾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已逐漸轉 變為線上購物,許多傳統商店看見網路購物市場的龐大潛力,紛紛投 入以拓展新的商機。然而,在網路商店不斷蓬勃發展之下,如何選擇. 政 治 大. 適當的網路開店平台變得極為重要。. 立. ‧ 國. 學. 另外,各家平台業者在提供開店平台服務內容也各有差別,研究 顯示交易安全性為網路開店店家較重視的評估構面,因此,平台業者. ‧. 應朝向提升交易安全機制,防止資料外洩的方式;另外,金流的服務. y. Nat. n. al. er. io. 客購買意願19。. sit. 內容也相當受到店家的重視,完善的金流服務能便利且快速的增加顧. Ch. engchi. i n U. v. 以下列舉出台灣地區常見的網路開店模式:. 一、網路拍賣 拍賣網站主要是以個人透過註冊後成為網站會員,會員將想要出 售物品刊登於網站時,具有「賣家」身分,可設定物品起標價格、結 標日期、物品底價或直接購買價格等。相對欲對物品出價競標或直接. 19. 李欣衛,網路開店平台評估模式,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2011 年,頁 62。 16.

(24) 購買時,該會員則具有「買家」身分。當刊登於網站某一物品有多人 競標且超過底價時,最後結標時間出價最高者便得標,或賣家設定有 直接購買價買家直接以該價格購買時,也無須再等待賣家原本設定結 標時間。物品一旦完成結標,買賣雙方可藉由系統顯示雙方聯絡方式 完成付款及交貨20。. 拍賣網站如 Yahoo 奇摩拍賣或是 eBay 與 PChome 合作的露天拍 賣,皆有提供拍賣方在拍賣物品設定「直接購買價格」的功能,這相. 政 治 大. 當於跳脫拍賣過程,直接販賣商品。而大多數的使用者也僅需加入拍. 立. 賣平台的會員即可進行拍賣或銷售商品之行為。惟一般拍賣網站之商. ‧ 國. 學. 品性質不一,可能數量極為稀少而珍貴、可能為二手商品轉售、或是 市面上不流通且價格不易認定,在認知上與一般網路商店有足夠存貨、. ‧. 市面上較多同類型商品流通、且易於進行參考比價之屬性不同,故本. Nat. n. Ch 二、架設網路購物網站 e. sit er. io. al. y. 文中並未將網路拍賣列入網路開店範圍。. ngchi. i n U. v. 自行架設網路購物網站,從結構面來觀察,包括網站的名稱申請、 內容及功能建置,網站主機、網路頻寬規劃,到商品的倉儲、物流管 理以及金流平台的建立等項目都涵蓋在內。除了這些基本環境架構之 外,後續還要考量到網站的知名度、消賣者的信任感、消費意願等層. 蔡頌瑾,網路拍賣交易糾紛之研究-探討拍賣網站 ISP 之責任,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6 年,頁 5。 20. 17.

(25) 層問題。雖然對一般的使用者而言,並不建議採用這樣的開店模式, 但本文中仍會討論此種開店模式相關的法律議題以供比較21。. 三、網路商城 考慮到使用者在網路創業或開店所需花費的人力、時間、費用等 成本,另外還有架設網站技術門檻、金流物流管理等問題,一般使用 者較難切入網路創業的環境。. 立. 政 治 大. 而網路商城(或稱網路商店街)的概念,主要就是將銷售平台及金. ‧ 國. 學. 流、物流等環節事先規劃好,讓使用者不需要煩惱技術面問題,只要 專注在商品的介紹與行銷即可輕鬆入主網路商店。. ‧ y. Nat. er. io. sit. 四、網路購物中心. n. al 目前台灣知名的網路購物中心有 PChome 24 i v小時網路購物、. n U ngchi Yahoo 奇摩購物中心、PayEasye線上購物等等。各家業者皆具有一定. Ch. 的規模與知名度。以商品及服務提供者而言,就是租用該平台的所提 供銷售、金流、物流、倉儲等服務項目。. 下表中整理出幾種在台灣常見的網路開店模式,在後續文中22將. 參照本文第二章第一節表格 1。 參照本文第二章。第二節介紹自行架設購物網站,第三節介紹網路商城模式,第四節介紹網 路購物中心模式。 21 22. 18.

(26) 會針對自行架設購物網站、網路商城及網路購物中心開店模式所牽涉 的法律議題進一步的討論。 網路開店模式. 說明. 網路拍賣平台. 1.. 進入門檻較低,採用會員制度。. . Yahoo 奇摩拍賣23. 2.. 註冊成為會員後即可在網路上進行拍賣。. . 露天拍賣24. 3.. 拍賣商品性質不一,不在本文討論範圍。. 1.. 本身具有品牌知名度。 足夠經濟規模。. 自行架設購物網站 . Sony Style 購物網站25. 2.. . Apple online store26. 3.. 治 政網站建置通常搭配專業軟體開發團隊 大. 27. 。. 1.. 專櫃模式30。. . Yahoo 奇摩超級商城28. 2.. 在平台業者提供的網路環境下開店。. . PChome 商店街29. 3.. 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直接面對消費者。. 4.. 可選擇由網路商城提供金流、物流服務。. 1.. 賣場模式33。. Yahoo 奇摩購物中心32. n. al. Ch 3.. y. sit. . 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為供應商的角色。. er. ‧ 國. PChome 24 小時購物31 2.. io. . ‧. Nat. 網路購物中心. 學. 立. 網路商城. i n U. v. 消費者面對的是網路購物中心。. engchi. 表格 1:網路開店模式一覽表(資料來源:本研究).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Yahoo 奇摩拍賣 http://tw.bid.yahoo.com,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露天拍賣 http://www.ruten.com.tw/,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Sony Style 官方購物網站 http://www.sonystyle.com.tw/,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Apple Online Store (Taiwan) http://www.apple.com/tw/,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參照本文第二章第二節。 Yahoo 奇摩超級商城 http://tw.mall.yahoo.com/,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PChome 商店街 http://store.pchome.com.tw,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參照本文第二章第三節。 PChome 24 小時購物 http://24h.pchome.com.tw,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Yahoo 奇摩購物中心 http://buy.yahoo.com.tw/,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參照本文第二章第四節。 19.

(27) 第二節 架設網路購物網站 一、準備工作 創業惟艱,以實體商店而言,從資金籌備到商品 (不論是自行研 發製造或批發、進品等)、規劃目標客群、行銷企畫、挑選店面、洽 談店租,甚至店內裝潢及商品陳列擺設、相關設備(例如現金收銀台 或是信用卡機制等)、人力資源安排、日常開銷費用等等,事前的準 備工作都是必需的。.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如果是自行架設網路購物網站34,同樣需要事前準備,只不過某 些環節上的形式稍有不同 。舉例來說,原本的挑選店面、洽談店租. ‧. 等工作,變成了註冊響亮有特色的網址、尋覓合適的網路供應商(網. sit. y. Nat. 路穩定性、流量、費用等)以及相關的網路連結;而店內裝潢、商品. er. io. 陳列等動作,化身為網頁,以照片、文字、影音媒體等方式展現,原. n. al 本由室內設計師完成的工作,現在成為網頁及美工設計;人力資源方 iv n U engchi 面,原先固定的營業時間也因為網路無時間限制,而成為 24 小時營. Ch. 業,接洽客戶的店員工作改由程式(電子代理人)取代;當然,不可避 免的,金流與物流的模式也會因應網路交易而有所改變。下表中整理 出一些實體商店與網路商店對應概念。. 本文所指架設購物網站是可讓消費者於該網站中直接進行購物的動作,並非一般產品介紹性 質的網站內容。 34. 20.

(28) 設立實體商店. 架設網路購物網站. 店面、人潮. 網址、連結點擊率、人氣. 店租. 網路及主機架設成本. 裝潢、商品陳列. 網頁、照片、多媒體. 室內設計、裝潢工程. 網站架設、網頁設計及美工. 店員. 程式開發、電子代理人.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網路交易的金流與物流模式. 表格 2:實體商店與網路商店對應概念(資料來源:本研究). 政 治 大. 立. 從上表中可看出,架設網路購物網站的工作中包含許多資訊科技. ‧ 國. 學. 方面的技術性範疇,如網站架設、網頁設計及美工、程式開發等。在 面對這些技術內容時,一般非資訊專業的使用者,通常會選擇以軟體. ‧. 專案的方式委外進行開發,而軟體專案的委外開發,由於交易的客體. y. Nat. sit. (軟體程式)在開發初期雙方僅憑需求的記錄為依據,並無實體可以測. er. io. 試或驗證,往往容易在驗收與付款階段引起糾紛。以下將就這個部份. n. a. l C 的法律層面問題進行探討。. hengchi. i n U. v. 二、軟體開發(網站內容開發)的法律問題 由於軟體的開發在規格、時間與開發過程等不確定因素甚多,致 使履約過程中或結束後,容易產生爭議,而交易的客體–軟體程式, 其開發的規格是依需求描述而來,在需求規劃溝通過程難以確保雙方 想法完全一致,因此日後對於「產品瑕疵」的認定也會有疑慮。此外,. 21.

(29) 對於驗收程序規劃不確實,交易雙方難以明確掌握該克盡的權利與義 務。. (一) 軟體委外開發的驗收問題: 台灣多數軟體開發委外爭議是屬於交付與驗收的問題35,常見的 包括以下數種狀況: 1. 簽訂合約時未能對交付內容逐項明定產出日期與驗收標準. 政 治 大. 2. 未對交付項目驗收進行詳實記錄,無法提出驗收不符合的適. 立. 當佐證以說明實際狀況. ‧ 國. 學. 3. 委外廠商未完成交付,委託方亦未能執行驗收之完整程序 4. 專案開發過程重新議定時程,卻未能完善後續規劃. ‧ sit. y. Nat. 為避免發生類似的糾紛,則是在委外合約中驗收條款中加以約定,. 2.. a. iv 驗收項目:包括工作項目(如教育訓練事項)與交付項目 l n. 1.. er. io. 應該約定的事項至少要包括:驗收項目、驗收標準、驗收程序等:. n U engchi 驗收標準:主要為各種規格文件與測試報告,包括受託廠. Ch. 商的計畫書、需求確認書、功能規格書等。系統測試的計 畫(如有必要)也應當要明文規定於合約或其他附件當中 3.. 驗收程序:主要是說明驗收的方法、期限。如果存在有瑕 疵時,改善瑕疵的通知、改善期限及未為改善的效果等36. 葉豔粉,企業軟體委外開發之合約擬定,台灣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09 年,頁 33。 賴文智、劉承慶律師,專案委外的法律議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http://www.is-law.com/old/OurDocuments/CV0003LA.pdf,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30 日。 35 36. 22.

(30) (二) 委外軟體開發的智慧財產權處理 專案委外時,多半會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在軟體撰寫或網站 設計時,尤以著作權為核心,故以下以著作權法為主,提供幾個在專 案委外時須注意的地方37: 1. 所利用素材的合法性 受託廠商在進行軟體撰寫或網站設計時,如果所利用的素材侵害. 政 治 大. 到了他人的著作權或其他權利,連帶也可能使委外單位負上侵權責任。. 立. 例如,入口網站的經營者可能將版面上的某一主題頁面委由他人製作。. ‧ 國. 學. 當受託廠商在製作網頁時,選擇了某些有著作權的素材,卻未經著作 權人授權,此時完成的網頁刊登在委外單位的網頁上,在外觀上就變. ‧. 成委外單位為侵權者。這樣的情況在實務上並不罕見,也引起相當大. sit. y. Nat. 的爭議。預防之道不外乎在契約中做如下的控制:為了降低網站經營. a. er. io. 者此種風險,一方面應該要透過違約金的約定,提供內容提供者的注. n. iv 意義務,避免提供不適當的內容,二方面要規定內容提供者必須協助 l. n U engchi 網站經營者進行訴訟抗辯,最後則應規定內容提供者必須為其所提供. Ch. 之內容負最終之侵權責任,應賠償網站經營者或其受僱人、經理人、 代理商⋯等,因此所生之損害。. 而在軟體製作的情形,並非所有軟體都是從無到有,由受託廠商 特別為單一專案而撰寫,通常是受託廠商將過去所撰寫的軟體模組做. 37. 前揭註 36。 23.

(31) 客製化的處理或改寫,因此,受託廠商是否擁有該軟體模組改作、銷 售的權利,就非常重要,若委外單位需要將委外成果授權或讓與第三 人時,在簽約前確認受託廠商是否擁有完整權利,就非常重要。. 2. 專案成果的歸屬 委外案件的成果,到底著作權是屬於誰?可以分成二段來說明, 一是委外單位與受託廠商(個人)間,二是關於受託廠商與其員工間的 關係。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 政 治 大. 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 立. 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 ‧ 國. 學. 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 ‧. 利用該著作。」亦即委外案件得約定以委外單位或受託廠商為著作人,. Nat. sit. y. 或就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為約定,如無約定者,受託廠商依著作權法第. n. al. er. io. 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出資的委外 單位得利用該著作。. Ch. engchi. i n U. v. 若受託廠商為公司時,實際乃由公司員工進行創作,因此,必須 要求受託廠商對於受雇員工進行著作權的約定。若受託廠商未與其內 部員工作約定,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原則上員工是著作人,著 作財產權歸受託廠商所有。受託廠商隨後祇能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將 著作財產權轉讓與委外單位。若委外單位未取得著作人地位,為了未 來利用著作之方便,至少應先與著作人約定,同意不對委外單位行使. 24.

(32) 著作人格權,以免未來若不標示著作人姓名或須修改著作內容時,還 須回頭尋求著作人同意的麻煩。. 3. 專案成果之再利用 直接取得委外專案成果的完整權利,對於委外單位來說當然是最 理想的一種狀況。但有時因為委外案件性質的關係,委外單位未必能 居於權利所有人的地位使用委外成果,僅是取得利用授權而已。此時 合約中有關授權範圍的約定,就是值得委外單位仔細評估的項目了。. 政 治 大. 例如,受託廠商可能希望保有開發成果的著作權,以利其日後承包其. 立. 他委外單位時可再行利用。如果在價格上委外單位可以因而受惠,那. ‧ 國. 學. 麼讓受託廠商保有智慧財產權亦屬無妨。不過,此時在合約中應該要 明訂,委外單位得永久使用,若有需要授權他人利用,則須明定其有. ‧. 再授權的權利,如需改作,則亦應取得改作之權利,並得就改作後之. Nat. er. io. sit. y. 成果獨立行使權利。. n. a. v. l C 特別要提醒的是,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共有,雖然也可以 ni. hengchi U. 使雙方在形式上似乎共蒙其利。但是由於在共有權利的行使、利益的 分配等事項,依法必須取他共有人的同意,對雙方而言都不是一件很 方便的事,有時反而造成有權利,卻不能妥善利用的狀況。因此,建 議在決定智財權利歸屬時,應盡量避免選擇共有的方式來處理。. 25.

(33) 三、自行架設購物網站建議事項 在資策會的 MIC 報告中指出,影響要不要購買的主要因素,以「取 貨時間與地點的便利性」及「購物網站的技術安全值得信任」為兩項 主要考量38,因此在規劃自行架設網路購物網站 時,除了基本網站功 能與內容以及對於物流、倉儲的管理品質之外,能否帶給消費者「信 任感」是非常關鍵的因素。而消費者的「信任感」則是建立在企業形 象與網站的技術安全機制之上。. 政 治 大. 立. 企業形象需要靠企業長久經營,並非購物網站架設完成後就能達. ‧ 國. 學. 到立竿見影的效果,目前在網路上自行擁有購物網站的多半是具有足 夠經濟規模的企業,他們在整體產品線、商品物流配送及金流規劃都. ‧. 有完整的配套方案。另一方面,網站的技術安全機制主要部份就是網. sit. y. Nat. 路交易金流的管理,縱使購物網站內容設計精美,能夠吸引消費者目. a. er. io. 光,但是在網路詐欺案件層出不窮的情況下,消費者是否有足夠的信. n. iv 任感,而且願意在當下以匯款方式或是線上輸入信用卡資訊購買商品 l. n U engchi 呢?下一章將會針對網路交易金流進行介紹。. Ch. 考量到開發購物網站的複雜程度、所需成本以及實際所能帶來的 效益等因素,本文建議想在網路上開店創業的有志之士,在自行開發 購物網站時應審慎評估。. 資策會 MIC 調查報告,團購將成為網友未來的主要互動模式,2010 年 10 月。 http://mic.iii.org.tw/aisp/pressroom/press01_pop.asp?sno=225&type1=2,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38. 26.

(34) 第三節 網路商城 一、專櫃模式 網路商城的概念,是透過知名的入口網站及電子商務業者,挾者 人氣匯集的優勢,並邀請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共同參與,在網路上開 店,一方面讓店家的產品增加曝光率,另一方面平台建置了金流、物 流機置,店家不需額外費心處理。對於消費者而言,就像上百貨公司. 政 治 大. 或是商店街一樣,可以在這個虛擬的「市集」中「逛街」 、瀏覽商品、. 立. 比價,當然更重要的,是購買後會有專人送貨到府。. ‧ 國. 學. 採用這種商城的方式,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就不只是扮演產品的. ‧. 供應商而已,而是擁有一個「專櫃」、 「店面」。可以自行決家上架商. n. al. er. io. 電子平台進行促銷、特價等行銷活動。. sit. y. Nat. 品的內容、數量、價格及客戶服務等等,也可以利用購物商城準備的. i n U. Ch. v. engchi 一般而言,只要具備統一編號的公司行號或個人,都可以經由簡 便的流程39,快速在商城中開店。比起前述的自行架設購物網站,簡 化了許多煩雜的過程,例如網站功能及網頁設計等外包專案、金流平 台的建構與導入、甚至還要考量購物網站營運後的知名度等等,更重 要的一點,所需投入的費用也較自行架設購物網站少了許多。在未知. Yahoo 奇摩商城開店流程說明 http://tw.help.yahoo.com/mall/process.html,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5 月 10 日。 39. 27.

(35) 市場反應的情況下,可幫助店家省下大量的建置成本。. 消費者經由網路商城的購物消費,並選擇購物商城提供的金流服 務進行付款,如信用卡、ATM 轉帳、超商付款、貨到付款等方式。店 家會自網路商城的電子平台確認訂單及出貨。店家可與商城配合的物 流業者合作,或是自行選擇快遞或物流廠商。消費者收到產品後,退 換貨及後續服務可直接與店家連絡溝通。至於商品服務提供者與網路 商城之間一般是以固定週期結帳之方式處理代收金流。運作關係請參 見下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2:網路商城運作關係圖(資料來源:本研究). 28.

(36) 二、網路商城與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契約內容–以 【yahoo 奇摩超級商城】為例 Yahoo 奇摩超級商城是台灣地區頗具規模的網路電子商務平台40, 提供一般名眾或企業線上開店的服務,包括商店網頁空間、購物車、 訂單管理、金流服務等功能。. 政 治 大. 對於想在網路上開店營業的個人或企業,只要經過申請、審查等. 立. 步驟,就可以與 Yahoo 奇摩超級商城簽訂「Yahoo!奇摩超級商城商. ‧. ‧ 國. 學. 店合約書41」(以下簡稱商店合約書),立刻開始使用開店平台。. 該商店合約書,乃民法第 247 條之 1 所訂定之「依照當事人一方. sit. y. Nat.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訂定之契約」 ,屬定型化契約。內容主要規. er. io. 定提供服務之性質、開店程序及所需資料、服務費用及付款條件、金. n. al 流服務之約定、物流服務、另行付費廣告服務、貨款結算方式、消費 iv n U engchi 者保護規定、消費者資料保護,以及一般合約責任、保密約定、合約. Ch. 期間、合約終止及管轄法院等項目。以下就該商店合約書中與本研究 相關的內容進行探討。. 40 41. 參照本文第三章第一節。 參照附件一,Yahoo!奇摩超級商城商店合約書,2008 年版。 29.

(37) (一) 契約主要內容 商店合約書第 2 條第 1 項: 「甲方(香港商雅虎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所提供之開店服務,乃是提供乙方(商品服務提供者)以自 己名義透過商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同條 第 2 項:「乙方應於其商店首頁及訂購、結帳頁面,告知消費者係向 乙方購買商品或服務,並於其商店網頁標示乙方之名稱、地址、客戶 服務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以供消費者聯絡。」. 立. 政 治 大. 條約中說明了網路商城僅提供所需的的開店服務42,商品及服務. ‧ 國. 學. 提供者係以自己名義銷售商品或服務,並標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供消費者連絡。. ‧ y. Nat. er. io. sit. (二) 金流服務. n. al 商店合約書第 6 條規範金流服務相關內容,主要說明信用卡付費 iv. n U engchi 服務。如第 3 項:「乙方同意就其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部份,授. Ch. 權甲方進行該消費者之付款資料查核,若該消費者未通過甲方查核, 乙方同意甲方得以乙方名義逕行向乙方消費者為交易不成立之通知, 並無須將該筆交易通知乙方。」同條第 5 項:「乙方若遭司法機關、 發卡機構或其他單位通報為質疑商店,或遭國際組織通報為質疑商店. 參照商店合約書第 1 條第 3 項,開店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商店網頁空間、對外網路頻寬、購 物車功能、訂單管理、金流服務及其他商城電子商務平台現有或未來新增之功能。. 42. 30.

(38) 具由發卡機構依國際組織最新規定對信用卡收單機構主張扣款時,甲 方有權暫停提供金流服務及乙方之請款或付款。」. 此部份內容主要在約定商品及服務提供者授權商城處理信用卡 相關的查核事宜,並要求商品及服務者遵守信用卡特約商店之規範, 若有遭司法機關或發卡機構等通報為質疑商店,商城得以不理會後續 請款或付款事項。. 政 治 大. 至於信用卡盜刷問題如何處理?這個部份需在此特別說明,國內. 立. 較具代表性的網路商城業者 Yahoo!奇摩超級商城與 Pchome 商店街. ‧ 國. 學. 的處理方式並不相同。Pchome 商店街要求商品、服務提供者自己負 擔辨識信用卡消費真偽的責任,如果發生信用卡冒用盜刷的爭議,商. ‧. 品與服務提供者要自行負擔這部分的風險。而 Yahoo!奇摩超級商城. Nat. sit. y. 則表示會由其代為執行徵信審核,不需要商品與服務提供者自行確認. er. io. 信用卡消費真偽,當訂單成立的時候,表示信用卡交易已經由 Yahoo!. n. a. v. 43 l C 。 奇摩超級商城審核過,商品與服務提供者毋須擔負風險 ni. hengchi U. 在本文第四章第三節中有相關案例44,為 Pchome 商店街與商品 服務提供者對於信用卡冒用盜刷之爭議。依德國實務及國內學者之見. Yahoo!奇摩超級商城服務說明,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6 月 1 日。 http://tw.help.yahoo.com/mall/faq3.html。 Q1&A1:「收到盜刷卡或偽卡怎麼辦?風險誰來承擔呢?所有以信用卡付款的訂單 Yahoo!奇摩 皆會執行徵信審核,並承擔盜刷及偽卡的風險,店家無需承擔責任。」 44 台北地方法院 98 年北小字第 3236 號判決。 43. 31.

(39) 解45,從信用卡冒用盜刷之風險合理分配角度觀之,信用卡冒用盜刷 之損失應由有能力承擔、合理轉嫁風險之收單機構承擔為合理,唯目 前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之間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扣款索回權」, 使得信用卡冒用盜刷風險均轉嫁至特約商店,該案例中實務判決最終 責任歸屬為商品及服務提供者(即信用卡特約商店),值得注意。. 至於 Yahoo!奇摩超級商城在服務說明中公開向商品與服務提供 者表示願意承擔盜刷及偽卡風險,固然可視為一種行銷手法,若由風. 政 治 大. 險合理分配之角度,Yahoo!奇摩超級商城雖然並非收單機構,但以. 立. 其提供網路交易服務平台之角色,仍可透過收取金流服務費用之方式,. ‧ 國. 學. 將信用卡冒用盜刷之風險合理轉嫁至所有使用該平台之商品與服務 提供者,本文對此表示贊同。. ‧ y. Nat. a. er. io. sit. (三) 消費者保護. n. iv 商店合約書第 11 條第 l 1 項:「乙方商店所上架之商品或服務,均. n U e n提供相關商品保證及售後服務等 gchi 。」 應依店家服務管理規則46之規定,. Ch. 同條第 2 項則明定:「乙方所上架之商品,均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 定,提供消費者自貨到之次日起七天免費鑑賞期。…」. 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之法律關係、信用卡冒用盜刷風險分配、與扣款索回權等相關討論請參 照本文第四章第三節。 46 Yahoo!奇摩超級商城店家服務管理規則 http://tw.help.yahoo.com/mall/policy/vendor.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1 年 6 月 1 日。 45. 32.

(40) 店家服務管理規則包括商品保證與售後服務、消費者與法令爭議 之解決、商品出退換修作業規範及其他限制等內容。雖無明列在合約 中,但在解釋上應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至於消費者保護法 19 條規定之猶豫期間,則未有明文規定是否 與商品性質相關,例如生鮮食品,可能在猶豫期間就超過了保存期限, 又如數位化電子商品,可能在使用者下載後即有不正當的複製或是產. 政 治 大. 品啟用序號外流等疑慮。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行政解釋47,. 立. 只要是符消保法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行為,致使消費者沒有機會於適當. ‧ 國. 學. 時間內得以檢視商品者,一律有猶豫期間之適用。再者,自行在商品 介紹網頁標示「拆封後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等約定,依消保法第 19. ‧. 條第 2 項規定,是為無效。這是身為商品及服務提供者,有必要注意. n. al. er. io. sit. y. Nat. 的事項。. (四) 消費者資料保護 C h. engchi. i n U. v. 2010 年個人資料保護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隱私權問題深受重 視。商品及服務提供者於商城所取得之任何消費者資料,僅得為履行 個別交易或提供售後服務之必要範圍內使用(商店合約書第 12 條第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2003 年 3 月 12 日,消保法字第 0920000318 號函: 「生鮮商品利 用無店舖販賣系統銷售,如符合郵購買賣定義,即應有消保法第 19 條規定之適用。」 、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函,2003 年 3 月 25 日,消保法字第 0920000393 號函: 「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 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 郵購買賣。」. 47. 33.

(41) 項),如委由第三廠商協力提供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時,應善盡監督、 管理之責(第 3 項),若是未盡善良保管人之責,造成消費者個人資料 外洩損害時,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 失(第 4 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應記載 事項第 10 款亦有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 定。」. 立. 政 治 大. 三、當事人之法律關係. ‧ 國. 學. 在網路商城的模式中,網路交易涉及了消費者、網路商城、商品. ‧. 服務提供者。此類型的交易涵蓋了三面的法律關係,第一面向是商品、. sit. y. Nat. 服務提供者與網路商城,商品服務提供者付費使用網路商城的服務,. a. er. io. 包括商店網頁空間、對外網路頻寬、系統提供的訂單管理功能、金流. n. iv 或物流服務等。第二個面向為消費者與網路商城,消費者透過網路商 l. n U engchi 城進行商品查詢、商品瀏覽、使用線上的客戶服務、進行購物、刷卡. Ch. 付款等。第三個面向則是消費者與商品、服務提供者,也是網路交易 成立的雙方當事人。本文將逐一探討此三面關係。. (一) 商品、服務提供者與網路商城 商品及服務提供者一方面使用網路商城所提供之平台服務,一方. 34.

(42) 面又藉由網路商城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及服務。雙方之間是否具有消費 關係?雙方所簽訂的商店合約書其契約類型為何?是否有代理關係 之存在?其法律效果又如何?茲將針對這些內容進行論述:. 1. 雙方是否具有「消費」關係? 就交易關係而言,商品及服務提供者是付費使用網路商城的使用 者,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行政解 釋, 「消費者保護法所稱消費,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最終消費48。」伸言. 政 治 大. 之, 「消費關係」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係指消費者與. 立. 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而言,對於適用對象之. ‧. ‧ 國. 學. 行業別並無加以限制之規定。. 依學者專家意見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並非純粹. Nat. sit. y. 經濟學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生活上之一種消費行為,其意義. er. io. 包括:(1) 消費係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係基於求生存、便利或. n. a. v. l C 舒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 ni. hengchi U. 為消費。(2) 消費係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蓋消費雖無固 定模式,惟消費係與生產為相對之二名詞,從而,生產即非消費,故 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之情形下所為之最終消 費。惟此種見解是否得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一切商品或服務之 消費,仍應就實際個案認定之49。. 48 49.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1995 年 4 月 6 日,台 84 消保法字第 00351 號。 前揭註 48。 35.

(43) 參考另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行政解釋,「以承租美食街 攤位供銷售商品為目的之租賃行為,非屬最終消費50。」是以,商品 或服務提供者在付費使用網路商城時,其目的乃為銷售,按前揭行政 解釋,並非「最終消費」 ,雙方應無消費關係存在。. 2. 雙方契約為何種性質? 依雙方之商店合約書第 4 條關於服務費用及付款之約定可知商. 政 治 大. 品及服務提供者需支付網路商城開店服務相關費用,例如開辦費、商. 立. 店月租費、金流服務費、物流服務費、成交手續費及廣告費等項目,. ‧ 國. 學. 故網路商城所提供之開店服務為有償服務。按民法典型契約類型觀之, 雙方可能成立之契約為有償委任、居間契約或行紀契約。. ‧. Nat. sit. y. (1) 行紀契約. er. io. 行紀之本質,乃是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依民法第 576 條之. n. a. v. l C 規定: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 ni. hengchi U. 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網路商城是否以「自己名義」銷售商品或服務?參照本文前段有 關契約主要內容之探討,雙方在商店合約書51第 2 條第 1 項所約定: 「甲方(香港商雅虎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提供之開店服務,. 50 5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1996 年 6 月 4 日,台 85 消保法字第 00764 號。 參照附件一,Yahoo!奇摩超級商城商店合約書,2008 年版。 36.

(44) 乃是提供乙方(商品服務提供者)以自己名義透過商城電子商務平台銷 售其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可知網路商城提供開店服務,但並 非以「自己名義」銷售商品或服務。此與民法關於行紀之要件顯然不 符,故可推論雙方契約應不屬於民法所規定之行紀契約。. (2) 居間契約 有論者指出網路商城一方面提供交易平台、軟硬體環境,但商品 及服務之網頁內容,並非由網路商城所提供,而是由商品及服務提供. 政 治 大. 者自行建置與維護;另一方面,網路商城藉由本身已有的知名度,為. 立. 商品及服務提供者作宣傳,促進消費者與商品、服務提供者的交易機. ‧. ‧ 國. 學. 會。因此認為網路商城與商品、服務提供者間應採居間契約說52。. 依民法第 565 條之規定: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 Nat. sit. y. 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所謂. er. io. 居間契約係當事人一方負有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報告居間)或訂約. n. a. v. l C 之媒介(媒介居間),而他方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而民法第 568 條第 ni. hengchi U. 1 項關於報酬之規定,則以契約因居間人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 以目前網路商城在消費者購買商品後發出訂單資訊通知商品及服務 提供者之模式觀之,應可視為報告締約機會53。再者,消費者於網路 商城瀏覽商品時,可透過網路商城所提供之「商店客服」線上服務與. 王至德,電子商務中交易平台提供者之民事責任,高雄大學碩士論文,2010 年,頁 58-59。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 2675 號判例表示: 「民法第 565 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 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 為必要,僅以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為已足。」 52 53. 37.

(45) 商品、服務提供者進行問與答,顯示出網路商城周旋於交易雙方之間, 致力於促使雙方順利完成交易,亦符合媒介之要件。至於居間人之報 酬,則依商店合約書第 4 條之約定,網路商城可向商品及服務提供者 收取成交手續費。綜上所述,雙方之契約應符合居間契約之性質。. (3) 委任契約 依其商店合約書第 5 條第 2 項之內容: 「乙方(即商品服務提供者) 同意授權甲方(香港商雅虎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乙方之名. 政 治 大. 義通知乙方消費者與線上交易有關之訊息及提供線上客戶服務等,包. 立. 括但不限於:信用查核、訂單及付款資料核對、寄送付款完成通知、. ‧ 國. 學. 交易不成立通知、出貨通知、取貨通知、取消訂單通知、退換貨通知、 退款通知、線上客服回覆與交易退換貨之客服事項等。」 ,以及該合. ‧. 約書第 6 條第 3 項:「乙方同意就其消費者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部份,. Nat. sit. y. 授權甲方進行該消費者之付款資料查核,若該消費者未通過甲方查核,. er. io. 乙方同意甲方得以乙方名義逕行向乙方消費者為交易不成立之通知,. n. a. v. l C ,可知雙方以契約約定,商品及服務 並無須將該筆交易通知乙方。」 ni. hengchi U. 提供者委託網路商城處理信用查核、訂單及付款資料核對、交易相關 訊息通知等事宜。故雙方之關係符合民法第 528 條關於委任之規定: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 之契約。」應視雙方之契約為委任契約。. 3. 雙方是否存在代理關係? 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關於代理之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 38.

(46) 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其要件乃「以 本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 ,依前段所論述,雙方既有委任契約,亦於 契約中明白約定網路商城得以商品及服務提供者名義逕行向消費者 為交易有關之通知,可得而知雙方存在代理關係。. 針對以上所論述,商品、服務提供者與網路商城之間由於並非「最 終消費」,故無法認其存在消費關係,而依雙方契約內容,可判斷其 契約應屬居間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混合契約54,又雙方基於此契約之約. 政 治 大. 定而具有代理關係。. 學. ‧ 國. 立 (二) 消費者與網路商城. ‧. 網路商城是集合店家的一個網路服務平台,所以消費者在購物時,. sit. y. Nat. 直接面對的是網路商城所提供的服務,包括店家資訊、商品搜尋比較、. a. er. io. 商品圖片與規格等內容,以及交易付款的機制等。網路商城通常在網. n. iv 頁上會標示出網路商店名稱(如下圖所示),使線上消費者認知到與其 l. n U engchi 交易對象係該商品及服務提供者而非網路商城,僅透過網路商城交易. Ch. 平台從事交易。. 54. 王澤鑑,民法債法原理第一冊–基本理論債之發生,2005 年 9 月再版,第 123-124 頁。 39.

(47) 立. 政 治 大. 圖 3:網路商城之網頁標示商店名稱. 55. ‧ 國. 學. 基於前述之代理關係,網路商城為商品及服務提供者之代理人,. ‧. 故消費者於網路商城所為之買賣契約,其效果直接對本人(商品及服. Nat. sit er. io. a. y. 務提供者)發生效力。. n. 56 v l 除此之外,依合約書之約定 ,網路商城向商品與服務提供者收 ni. Ch. U i e h n c g 取廣告費以供商品、服務提供者於網頁刊登商品資訊等廣告內容,依 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之規定,應視網路商城為媒體經營者,若有商 品資訊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害時,應就廣告不實負有連帶責任。. 55. Yahoo!奇摩網路商城之商店,網址為 http://tw.mall.yahoo.com/store/miyaw,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30 日。 56 參照商品合約書第 4 條第 1 項,網路商城收取的開店服務費用包括廣告費及商品合約書第 8 條,關於廣告購買之約定。 40.

(48) (三) 消費者與商品、服務提供者 消費者與商品、服務提供者乃成立買賣契約的雙方當事人,除民 法關於契約之規定外,只要消費者是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雙方亦 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至於以個人名義在網路開店提供商品或服務,是否亦為消費者保 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行政解釋,. 政 治 大. 「消費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得為公司、合夥、團體組織、獨資企. 立. 業或個人57。」換言之,不論商品及服務提供者是否為獨資企業、個. ‧. ‧ 國. 學. 人、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之團體組織,在解釋上均可為企業經營者。. 此外,商品及服務提供者係運用網路商城提供之網頁空間刊登其. sit. y. Nat. 商品與服務之內容與售價等訊息,此網頁內容依多數學說及實務之見. a. er. io. 解應解釋為要約之引誘58,使商品與服務提供者保有契約成立與否的. n. iv 最終決定權。但 2010 年 l 6 月經濟部所公佈的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 n U engchi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9之規範,其中應記載事項第 5 條第 2 項. Ch. 但書規定:「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以消費者已付款為 理由擬制契約成立,值得商品與服務提供者留意。. 57 58 59.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1996 年 10 月 21 日,台 85 消保法字第 01241 號。 網頁內容為要約或要約引誘之相關探討請參照本文第四章第一節。 2010 年 6 月經濟部公佈經商字第 09902412200 號函。 41.

(49) 第四節 網路購物中心 一、賣場模式 2007 年初,網路家庭(PChome Online,以下簡稱 PChome)推出 24 小時送貨到家的服務,並建構一個兩千坪倉庫,將幾萬種 24h 購物品 項藉由集中儲存、共同揀貨、共同出貨的方式,讓『24h 購物』可一 次送達。宣告了『不夜台灣-超速服務業』的誕生60。短短一年間單. 政 治 大. 月業績由 2007 年 1 月的 200 萬成長至 2008 年 1 月的 2 億元,達到驚 人的 100 倍成長率。. 立. ‧ 國. 學. 這是台灣網路購物的一大進步指標,打破網路購物的物流瓶頸,. ‧. 藉由購物平台業者整合金流、物流、行銷等活動,建立起虛擬世界的. sit. y. Nat. 大賣場,消費者直接面對網路購物平台業者,可以一次選購各樣所需. er. io. 的商品,包括日常生活用品、電子產品、家電等等,由網路購物平台. n. al 業者統合購物、付款、退換貨等服務。而商品與服務提供者則單純扮 iv 演供應商的角色。. Ch. n U engchi. 消費者經由網路購物平台的購物消費,並選擇網路購物平台提供 的金流服務進行付款,如信用卡、ATM 轉帳、超商付款、貨到付款等 方式。. 天下雜誌,「不夜台灣 超速服務業誕生 24 小時送貨到家」,392 期,2008 年 3 月,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34089,最後瀏覽日期 2011 年 6 月 10 日。. 60. 42.

(50) 網路購物平台業者會直接確認訂單並從倉庫中揀貨、出貨,透過 合作的物流業者快速將商品送到消費者手中。消費者收到產品後,如 有退換貨等問題是直接與網路購物平台連絡溝通的。.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圖 4:網路購物中心運作關係圖(資料來源:本研究). 這種模式下,商品與服務的提供者,扮演的是商品供應商角色, 配合網路購物平台進行補貨、退貨處理等工作,而網路購物平台則是 扮演類似於經銷商的角色,可能會要求供應商提供獨家銷售(限於網 路交易方式)以及最優惠價格等合作條款。通常兩者之間也是以固定 週期結帳之方式處理金流。. 43.

(51) 二、網路購物中心與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契約內容– 以【Pchome 24 小時購物中心】為例. PChome 24 小時購物中心,係網路家庭61網站所提供各種資訊服 務及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合作廠商生產、製作、輸入、代理、經 銷、或銷售各類商品或服務。解釋上,網路家庭係受託商品及服務提. 政 治 大. 供者實施商品銷售推廣,兩者之間係銷售商與供應商之關係。. 立. ‧ 國. 學. 以 PChome 24 小時購物中心(以下簡稱購物中心)為例,商品及服 務提供者同樣只要經過申請、審查等步驟,與網路家庭簽訂「商品線. ‧. 上訂購合作契約書62」(以下簡稱合作契約書)即可開始於網路上銷售. sit. y. Nat. 商品。合作契約書中訂定合作內容、服務系統、線上訂購事項、商品. er. io. 交付及退換貨規定、獨家銷售、最優惠價格保障、客戶服務及消費爭. n. al 議處理方式、商品行銷規定、費用及帳款結算、還有合約期間、保密 iv n U engchi 條款等等。從商品及服務提供者的角度,以下列出幾點應注意事宜:. Ch. (一) 線上訂購及商品交付義務 合作契約書第 3 條第 1 項約定: 「網路家庭於線上銷售商品,接. 61 62. 全名為「PChome Online 網路家庭」 。 參照附件二,PChome 線上購物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2009 年版。 4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 建構蝶狀價差策略時,必須使用3種不同履約價格的選擇權,不 管使用買權或賣權,必須分別買進1 單位履約價格最高與最低

網路上進行天氣瓶購買的價錢的蒐尋,其造型有各式各樣,有些作成吊飾,有的可 以擺在桌上當擺飾品或夜燈,天氣瓶的商品琳瑯滿目(如下圖一、A-D),發現新台幣約 在

三.在高解析度電視尚未普及前, HD攝錄機 也可以轉換成SD格式來拍攝, 仍然能在一 般的寬銀幕或 標準銀幕之電視觀賞HDV 格式的影像.----不過所觀賞到的影像品質 是SD的 畫質。... Sony Digital

按區域統計之繳納物業轉移印花稅的住宅單位每平方米平均成交價(不包括中間移轉及尚待重估價值的樓宇單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 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了解電腦網路的原理,學習使用 個人網誌及簡易的網頁設計,具 備電子商務的觀念、網路安全以 及網路犯罪與相關法規.

1、 網路管理與通信技術整合實務、機電控制、網拍多媒體行銷及物流從業人員

請問誠品網路書店(eslite.com)的經營模式屬於下列何種? (A)純實體 經營(Pure Physical) (B)純線上經營(Pure Play) (C)虛實合一(Cl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