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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收入之認列─建造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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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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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意涵 :係指企業(承包商)接受委託建造一項資產,或建造一組在設計、技術、功能、用途等方面相關或依存之資產,而訂立之合約。 (房屋、橋樑、水壩、道路) (石油煉油廠) (1) 固定價款合約:係指合約總價或單價固定的建造合約。(有時會依據物價指數調整) 種類 (2) 成本加成合約:係指合約總價按實際成本加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計算而成之建造合約。 目的 :建造合約損益的計算,應以單一合約為對象。 意涵 :係指一個合約包含多項資產建造,實質為多項合約,應分別計算損益。 合約 分立 (1) 每項資產均有獨立建造計畫。 合約 必要 判別 條件 (2) 每項資產均單獨議價。 建造 (3) 每項資產的建造收入與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合約 意涵 :係指多個合約在實質上是一組互為關聯之資產建造,應合併計算損益。 合約 合併 (1) 多項合約包裹在一起簽訂。 必要 條件 (2) 多項合約密切相關,且皆為一整組綜合利潤率工程之組成部份。 (3) 多項合約同時進行或依次履行。 原則 :應按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允價值衡量。 (1) 基本收入:建造合約明定之原始收入金額。 內容 (2) 調整收入:依合約額外取得之工作變更、索賠及獎勵金等收入。 建造合約 收入 (1) 變更收入:係指客戶對合約工作範圍提出變動指示,依合約規定取得之增額建造收入 。 範圍 (2) 索賠收入:係指因客戶或第三者疏失所增額之建造成本款項,企業取得賠償之收入。 調整 (3) 獎勵金收入:係指企業達到或超過合約規定之進度標準時,客戶支付之額外款項。 收入 認列 (1) 很有可能發生:客戶很有可能同意上述額外之款項請求。 必要條件 (2) 金額可衡量:上述額外款項之金額,可合理估計與衡量。

(2)

原則 :包括從建造合約簽訂開始至合約完成為止之期間內,可歸屬於該合約之成本。 (1) 簽約前之直接相關成本:若很有可能爭取到該合約,且成本能單獨辨認與可靠衡量,應計入該合約成本。 例外 (2) 簽約前之直接相關費用:但若已經於簽約前認列為費用,則不能應計入該合約成本。 意涵 :直接與特定合約有關之成本。 (1) 人工成本:工地人工成本(包括工地管理費用)。 (2) 材料成本:建造用材料成本。 (3) 專業支援成本:直接與該合約有關之設計及技術支援之成本。 (4) 租金費用:租用廠房及設備之成本。 直接 範圍 成本 (5) 折舊費用:用於該合約之廠房及設備之折舊費用。 (6) 搬運成本:將廠房、設備及材料運送至工地或從工地運離之搬運成本。 建造 建造合約 合約 成本 (7) 品質成本:改正及保證工作之預計成本,包括預計保固成本。 (8) 賠償成本:來自第三方之索賠款。 範圍 (1) 完工後處分廠房及設備之利益。 扣除項目 (2) 完工後出售剩餘殘料之利益。 意涵 :一般可歸屬於合約活動且能合理分攤至特定合約之成本。 分攤 (1) 保險成本:保險費。 成本 (2) 借款成本:利息費用。 範圍 (3) 間接施工費用:包括施工人員薪資單的編制和處理。 (4) 間接專業支援成本:不直接與特定合約有關之設計及技術支援之成本。 排除 歸墊 意涵 :根據合約條款可特別向客戶收取之成本,因此必須排除在建造合約成本之外。 範圍 成本 範圍 :包括合約條款明確規定可獲得歸墊之一般管理費用及發展成本。

(3)

原則 :當合約結果能可靠估計,其收入與成本應依完工百分比法,認列「工程收入」與「工程費用」。 (1) 收入可衡量:合約總收入能可靠衡量。 結果 可靠估計 固定價款 (2) 效益可流入:與合約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合約 (3) 成本可辨認:可歸屬於合約之合約成本可明確辨認且能可靠衡量。 可靠估計 判別 (4) 為完成合約須投入之合約成本及報導期間結束日合約之完工程度均能可靠衡量。 收入成本 認列 成本加成 (1) 效益可流入:與合約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合約 (2) 成本可辨認:可歸屬於合約之合約成本可明確辨認且能可靠衡量。 原則 :當合約結果無法可靠估計,其收入與成本應依成本回收法,認列「工程收入」與「工程費用」。 結果 (1) 合約結果有賴未決訴訟或法案立法的結果(收入無法衡量)。 無法估計 無法估計 (2) 合約有可能與被徵收或被沒收的財產有關(投入成本無法衡量)。 情形 建造 (3) 客戶無法履行其義務的合約(收益無法流入)。 合約 (1) 建造合約之收入及成本,應按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合約完工程度來認列「工程收入」與「工程費用」。 (2) 工程合約價款或估計工程總成本之變動,視為會計估計之變動處理。 (3) 每期完工百分比及工程收入之計算係採累積調整方式處理。 (4) 當合約有利益時:將本期工程收入與工程費用差額,認列「在建工程」之增加。 完工 會計 A. 應將總損失立即認列費用。借「工程費用」、貸「在建工程」、「工程收入」。 百分比法 原則 B. 以前年度若有認列工程利益時,亦應一併沖銷認列損失。 (5) 當合約有損失時: C. 以後年度如估計損失增加:應補列損失,貸記「在建工程」。 D. 以後年度如估計損失減少:應認列利益,借記「在建工程」。 (6) 因工程延誤等原因所產生之應付賠償款或罰款,應於事故發生年度認列為損失。

(4)

(1) 成本比例法:按投入成本佔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衡量完工程度。(最為常用) 完工進度 估計法 (2) 投入比例法: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佔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衡量完工程度。 (3) 產出比例法:按工程之產出單位佔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衡量完工程度。 (1) 工程成本支出:以借記「在建工程」科目累積工程進行中所發生之成本。 工程進行 (2) 向客戶開出帳單時:借記「應收工程款」,貸記「預收工程款」。 (3) 收到客戶繳入現金時:借記「現金」,貸記「應收工程款」(沖銷)。 會計 分錄 (1) 若有合約利益:借「工程費用」、「在建工程」、貸「工程收入」。 報導日 建造 完工 (2) 若有合約損失:先貸「工程收入」、借貸「在建工程」,兩者合計借「工程費用」。 合約 百分比法 結束日 :借「預收工程款」、貸「在建工程」。 註:金額=總合約款。 (1) 合約總價=原始總價+追加總價。 (2) 估計合約總成本=累計已發生成本+估計尚須投入成本。 建立 總價表 (3) 估計合約總利益(損失)=合約總價-估計合約總成本。 (4) 估計已完工比例=累計已使用成本 ÷ 最近估計之總成本。 註:累計已使用成本=累計已發生成本-當期仍未使用材料成本。 當期損益 計算過程 (1) 本期累積應認列工程收入=本期合約總價 × 本期已完工比例。 工程收入 (2) 前期累積已認列工程收入=前期合約總價 × 前期已完工比例。 (3) 本期工程收入=本期累積應認列工程收入-前期累積已認列工程收入。 計算 當期損益 (1) 當期工程費用=本期工程成本支出之金額。 有利益 P. 224 (2) 當期合約利益(在建工程)=本期工程收入-本期工程費用。 工程費用 (1) 當期合約損益(在建工程)=總合約損失 ± 前期已認列利益(損失) 有損失 P. 226 (2) 當期工程費用=當期「工程收入」 ± 當期調整「在建工程」金額。

(5)

意涵 :因建造合約之收入及成本無法可靠估計,未完成前不得認列利潤,僅能在成本發生範圍內認列收入。 (1) 費用認列:建造期間各期發生之成本,應直接認列為當期費用 (2) 收入認列:僅能在預期很有可能回收之實際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不得認列利潤。 (3) 損失認列:若估計合約總成本超過合約總收入之預計數亦應立即認列為費用。 會計 (4) 損失縮減:如估計損失減少,應認列利益,借「在建工程」、貸「工程費用」。 原則 成本 A. 當期工程收入=合約總價款尚未認列工程收入之部分。 回收法 P. 229, 230 (5) 完工損益認列: B. 當期工程費用=當期發生之工程支出費用。 C. 合約損益(在建工程)=工程收入-工程費用。 (6) 原則變動:當妨礙可靠估計之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則應改採完工百分比法處理。 工程進行 :平時發生工程成本、開出帳單及帳款收現等交易之處理與完工百分比法完全相同。 (1) 若有合約利益:借「工程費用」、貸「工程收入」。 註:工程收入=工程費用。 建造 會計 報導日 合約 處理 (2) 若有合約損失:先借「工程費用」、及貸「在建工程」,兩者差額借貸「工程收入」。 (1) 認列合約損益:先借「工程費用」、及貸「工程收入」,差額借貸「在建工程」。 結束日 (2) 沖銷科目:借「預收工程款」、貸「在建工程」。 註:金額=總合約款。 (1) 「應收工程款」列為流動資產。 (2) 「在建工程」餘額超過「預收工程款」餘額時:預收工程款列為「在建工程」之減項,列於流動資產項下。 表達 (3) 「預收工程款」餘額超過「在建工程」餘額時,在建工程列為「預收工程款」之減項,列於流動負債項下。 揭露 P. 232 (4) 不同工程之「在建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不得互相抵銷。 (5) 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長期工程合約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 (6) 多項工程分採完工百分比法及成本回收法,應分開揭露其「在建工程」餘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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