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一、丁、子、戊及庚4 人基於強制之概括犯意聯絡,為操控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竹南酒廠、烏日酒廠、善化酒廠、嘉義酒廠、隆田酒廠酒粕之標售價格,以從
中牟取暴利,竟為下列(一)至(五)之行為:
(一)由戊於民國93年9 月22日下午5 時許,以行動電話撥打東泉牧場負責人乙所使
用之行動電話,要求與乙見面洽談酒粕之事,丁、戊等即與乙相約於93年11月
20日下午3 時許,在國道1 號高速公路仁德休息站會面;丁、子、戊、庚於93
年11月21日下午3 時許,在嘉義縣朴子市歐巨餐廳;93年12月1 日下午3 時30
分許,在高雄市漢來飯店45樓會議室,均要求乙配合圍標酒廠酒粕標售工程,
復要求乙不可標購竹南及烏日啤酒廠酒粕,丁並對乙嚇稱:「如受到阻礙,絕
對不惜代價,一定會採取報復行動」等語,致乙心生畏懼,於93年11月25日竹
南酒廠標售啤酒粕、93年12月14日烏日酒廠標售啤酒粕時,均不敢前往投標。
案例一續前
(二)93年10月26日上午11點30分許,永耀商行及詠耀商行負責人未到嘉義縣民雄鄉
民雄工業區嘉義酒廠載運酒糟後,子即指示戊帶同不知情之謝斯郎、謝東昆、
黃泊銓及2 名不詳姓名男子,分別駕駛R5-5315 號、5958-GM 號汽車尾隨在後,
戊並接續自當日上午11時38分6 秒起,5 次以電話撥打未使用之電話,嚇稱:
「今年5 廠(指竹南、烏日、嘉義、隆田及善化等5 家酒廠)酒粕我都要標,
你不可以出標,你不免叫警察啦,我現在就跟在你車子後面,你車子停下來,
我要跟你講話」等語,致未心生畏懼,乃開車返回嘉義酒廠,請在酒廠工作之
東泉牧場員工陳世宗協助報警處理。嗣後各酒廠標售酒粕時,未○○均不敢前
往投標。
案例一續前
(三)93年10月26日下午4 時45分許,由丁、戊、庚、子及不知情之謝斯郎、謝東昆
與黃泊銓等人,分別駕駛上述3 輛自小客車,前往嘉義縣中埔鄉鹽館村溪洲仔
11之1 號「廣豐行」負責人癸、壬夫婦住處,由丁對癸及壬嚇稱:「兄弟出面,
你們也知道是為了什麼」、「子(在廣豐行佔有百分之二十股份)已經轉讓股
份給我,如果我來參與經營,你們會更難經營」、「我已經和子、乙談好條件
了,全省5 家酒廠投標酒糟原料生意我都要取得,你們不可以去投標,否則由
我圍標給你們做」、「你們現在就要決定,否則就要讓你們難看,你們不要出
狀況」等語;子另於股東會上對壬及癸揚言:「我能認同(丁所提出來的條
件),是我幫你阻擋,否則你的3 個女兒就被他們抓去了」、「我的意見你都
反對,我馬上打電話叫丁來處理」等語,致壬及癸心生畏懼。
案例一續前
(四)丁、戊、庚及子等人旋於93年10月26日下午6 時3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轉往
台南縣麻豆鎮安業里1鄰安業80號之2 佳峰商行負責人丙住處,由戊向丙介紹丁
為「縱貫線流氓」,並嚇稱:「我們運作圍標的事情已經一個多月,乙、林太
太(指壬)及子等業者都妥協好了,你這裡是最後一站,等你低頭而已,全省5
家酒廠酒糟價錢我都要押(低)下來賺取差價,你們不可出標,我們是道上兄
弟,你如果執意出標,大家就難看了」等語;丁、戊並接續於間隔2 、3 日後
再至丙上開住處,再度由戊向丙表示丁為「縱貫線流氓」,致丙心生畏懼,於
各酒廠標售酒粕時,均不敢前往投標。
案例一續前
(五)93年11月3 日下午3 時許,竹南酒廠酒粕第一次標售(該次流標),子指示戊
率人至該酒廠大門圍堵所有參與投標業者,發現巳(原名許清潭)所經營之大
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勝公司)指派廠務人員己前往投標。當天晚上,
丁即打電話向乙嚇稱:「如果讓我知道今天投標之大勝公司跟你有關係,就要
採取報復行動」,致乙心生畏懼,於93年11月25日竹南酒廠第二次標售啤酒粕
時不敢前往投標。
二、經子、丁、戊及庚等人多次脅迫上開酒粕業者後,子等人分別:(一)於93年11
月25日,以永欲豐商行名義標得竹南啤酒廠酒粕;(二)於93年12月14日,以永
欲豐商行名義標得烏日啤酒廠酒粕;(三)於94年1 月27日,以楊馥駿畜牧場名
義標得隆田酒廠高粱酒粕。
案例一續前:
三、丁、子及庚另基於恐嚇取財以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為操控臺灣糖業
股份有限公司虎尾糖廠蔗渣之標售價格,以從中牟取不法暴利,竟先後為下列
之行為:
(一)丁、子、庚及某2 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於93年11月29日下午3 時許,向金億
陽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億陽公司)負責人辛及虎西企業社負責人甲表明其等
為黑道人士,復揚言:93年12月1 日虎尾糖廠標售1 萬7 千噸噸蔗渣時,必需
將每噸蔗渣投標價格由新台幣(下同)100元至110 元,壓低到30元至50元,且
需將勞務工程工資標價由500 萬元提高到600 萬元,中間差價必需支付予丁等
語,並要求由辛負責投標、甲不得投標,致辛及甲均心生畏懼,嗣於93年12月1
日虎尾糖廠蔗渣開標時,甲遂不敢投標;辛則經評估後,認為如依丁等之安排,
勢必無法得標,遂仍自行決定標價而於上述開標當日以金億陽公司之名義前往
虎尾糖廠投標,並順利得標,丁等始未得逞。
案例一續前
(二)另上述開標當日,寅以佳松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松公司)名義投標後,於中
午12時許,子即撥打電話對寅嚇稱:「我們(丁、子及庚等人)投標蔗渣工作
都已經協調好了,你為什麼還投標競標,讓我們兄弟有一口飯吃,不然我們如
翻臉,你『黑松仔』也無法經營,若是你標到,要你拿一些出來,你敢不拿出
來嗎?」等語,致寅心生畏懼,同意如果得標就放棄,後因佳松公司資格不符,
並未得標,而未得逞。
案例一續前
(三)辛得標後,丁、子、庚欲向辛索取報酬,由庚以電話向子表示,若辛不順從,
即對辛嚇稱:「如不順從(拿錢出來),叫竹聯(幫)、天道(盟)下手,你
台中、南投、台西打聽天道分會長,被他下手就不同了」,子旋以電話對辛恐
嚇稱:「這賭你如贏,生意還能繼續經營嗎?如輸,人家說多少就要多少了」
等語,致辛心生畏懼,嗣丁、子、庚及數名男子於93年12月17日下午3時許到虎
尾糖廠,並要求辛交付120 萬元,辛遂答應付款,經討價後,降為60萬元,子
表示其會先行代墊60萬元予丁等,並要求辛以等值之蔗渣折算該款交予子,辛
遂依其等之指示,陸續交付價值逾60萬元之蔗渣予子。
四、案經被害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案例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68號刑事起訴書
一、A係力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B係立行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負責力峯
營造有限公司及立行營造有限公司等二公司之財務管理,公司實際負責人係
其配偶A,二家公司設立地址相同,且共同僱用C、D、E擔任會計、總務、行
政人員。106年2月間,宜蘭縣頭城鎮00工程,編號:TC106004) ,採「公開
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預算金額新台幣(下同)450萬7千元。詎,A、B
等2人,明知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不得有圍標之行為,竟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A指示力峯公司不知情之行政人員E電
子下載投標文件,以力峯營造有限公司、立行營造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參標,
同時決定該2家公司參標系爭標案之投標總價及工程項目價格,並要求E將價
格填製於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內,且準備及撰寫頭城鎮公所廠商投標
證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公司證件等力峯及立行公司參標之投標資
料。
何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固以行為人間要約、允諾給予一
定之利益作為酬庸,較為常見,但不以此為必要,觀諸其構成要件中並非以「獲
取不當利益」作為唯一之選項,而兼有「影響決標價格」之情形即明。細繹之,
無論強烈有意得標之廠商,為免競標過於劇烈,影響標價,而和其他廠商約定不
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或得標與否、可有可無之廠商,意圖藉與標之方式,獲
取不當利益,而和有強烈得標企圖之廠商,達成上揭約定者,均構成犯罪,且此
所稱之利益,不以金錢或財物為限,凡具有經濟利益者,例如許以下次無償陪標
或其他利益交換,皆克當之。惟無論上揭何種情形,廠商間內部之有償或無償約
定,對於其外部應負之刑責並不影響。(最高法院 99 年度 台上 字第 6983 號
刑事判決)
案例五: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62號刑事起訴書
一、A於民國105年12月間,知悉南投市公所辦理「南投市○○○○○○○○工程」
(下稱本案工程)第2次公開招標,遂與其具有長期合作關係之廣○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廣○公司)負責人B決議以廣○公司名義投標本案工程,並由A於
105年12月7日上午親持投標文件至南投市公所投標。詎A投標後,當場發現奇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奇○公司)實際負責人C亦到場以奇○公司名義投標本
案工程,A竟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意,於同日上午8時許,在南投市公所內,對C稱:若你將標單抽回來,就給你
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而以上開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
爭,然遭C以公所職員表示不可撤回為由婉拒,且本案工程於同日開標後,亦
由奇○公司得標,A之犯行因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案例五: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刑事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一、A係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公司)實際負責人。B(業經判決確定)係日
○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日○興公司)負責人。B於103年10月間,知悉金門縣
自來水廠委託金門縣採購招標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金門地區○○○○增設蓄
水設施工程」招標案,定於103年11月13日開標。其亟欲承作本採購案,惟因日
○興公司非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不符合本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無從
以日○興公司名義合格參與投標,然B為取得本採購案施作以獲取利益,在金門
縣某處,向C(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表示欲承作上開標案,惟資格不符之情,
C即提議借用鴻○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其等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在金門縣某處,共同向A表示欲借用鴻○公司名
義及證件投標上開標案,A即基於獲取借牌抽佣之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而同意A、C借用鴻○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本採購案。
案例五續前
二、B、C、A約定借牌費用為總得標金額之3%。B並告知A標單單價價額,以利A填寫
標單。押標金由B向C商借後交付鴻○公司,A並將鴻○營造有限公司金門辦事處
開立使用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鴻○公司帳戶)之存
摺、印章及鴻○公司登記負責人「柯○譯」印章交付C,以供請領工程款使用,
並約定工程款匯入帳戶後,由C領取以清償日○興公司向其之借款。其後,本採
購案於103年11月13日開標,由鴻○公司得標,使本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核被告A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嫌。被告A係鴻○公司
從業人員,其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鴻○公司請依政府採購
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
廠商有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情事,參與或包
庇之公務員可能違犯下列條文:
●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保密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
洩漏,退職後亦同。
●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因違法執行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
懲戒。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
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
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何謂「道路」?何謂「車輛」?
●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
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
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
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
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
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 :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
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6條)
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時該怎麼辦?
●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放置警告標誌:依道路速限,作為放置距離,例如速
限60公里,車輛故障標誌放置於車後60公尺。
● 撥打110報警處理,119救護,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通報後符合刑法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刑事責任,依法得減輕刑責。
● A1、A2(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義務:當事人應先救護傷患,監控車禍現
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
● A3交通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輛胎)、機車倒
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害交通及二
次車禍發生。
(1)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2)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害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
處。
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如何處理?申請理賠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只要受益人提供「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傷殘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補償金申
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單據等,即可直接向任何一家辦理「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 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肇事
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肇事汽車為無須訂立
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
● 理賠項目、額度
(1)死亡給付:每人定額200萬元。
(2)殘廢給付:最高160萬元。
(3)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金額20萬元,並須符合規定之項目。
交通事故可能衍生的民事責任-人損
● 責任原因: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 法條依據: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195條
● 請求範圍:1) 醫療費: √
2) 看護費: √→親屬照顧亦可請求(最高法院88台上1749判例)
3) 殯葬費: √
4) 扶養費: √→一次給付,惟中間利息將以霍夫曼計算法扣除。
5) 精神慰撫金:√→法院視兩造的資力、學歷及加害程度來決
定。
6) 餘命損害:× (如被害人已死亡無餘命可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