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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暨車禍案例分析-王育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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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案例分析

車禍事故處理解析

107年度彰化縣政府

(2)

浩智法律事務所 講師:王育琦律師

現職:浩智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中市中醫師公會、彰化縣中醫師公會法律顧問

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立法計畫協同主持人

臺中市政府西屯區公所法律扶助律師

臺中、彰化、南投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東海大學經濟系、靜宜大學法律系、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政系講師

東海大學法學博士班

經歷:彰化縣政府教育局法律諮詢顧問

中華民國中醫肝病醫學會法律顧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台中縣政府九二一震災東勢工作站組長

(3)
(4)

政府採購法之訂定目的

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5)

政府採購法中的『採購標的』為何?

一、工程

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改變

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二、財物

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

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三、勞務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 、 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6)

何謂政府採購法中的『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8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

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

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7)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第2項--強制圍標罪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

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

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8)

何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脅迫』?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威

嚇要脅,以逼迫被害人就範而任其擺佈者而言,並不以言

詞威嚇為唯一方法,凡客觀上足以使人發生畏怖心之行為,

即足當之。亦無須達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祇須客

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意思自由即已構成。(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 字第 1125 號刑事判決)

(9)

案例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一、丁、子、戊及庚4 人基於強制之概括犯意聯絡,為操控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竹南酒廠、烏日酒廠、善化酒廠、嘉義酒廠、隆田酒廠酒粕之標售價格,以從 中牟取暴利,竟為下列(一)至(五)之行為: (一)由戊於民國93年9 月22日下午5 時許,以行動電話撥打東泉牧場負責人乙所使 用之行動電話,要求與乙見面洽談酒粕之事,丁、戊等即與乙相約於93年11月 20日下午3 時許,在國道1 號高速公路仁德休息站會面;丁、子、戊、庚於93 年11月21日下午3 時許,在嘉義縣朴子市歐巨餐廳;93年12月1 日下午3 時30 分許,在高雄市漢來飯店45樓會議室,均要求乙配合圍標酒廠酒粕標售工程, 復要求乙不可標購竹南及烏日啤酒廠酒粕,丁並對乙嚇稱:「如受到阻礙,絕 對不惜代價,一定會採取報復行動」等語,致乙心生畏懼,於93年11月25日竹 南酒廠標售啤酒粕、93年12月14日烏日酒廠標售啤酒粕時,均不敢前往投標。

(10)

案例一續前

(二)93年10月26日上午11點30分許,永耀商行及詠耀商行負責人未到嘉義縣民雄鄉 民雄工業區嘉義酒廠載運酒糟後,子即指示戊帶同不知情之謝斯郎、謝東昆、 黃泊銓及2 名不詳姓名男子,分別駕駛R5-5315 號、5958-GM 號汽車尾隨在後, 戊並接續自當日上午11時38分6 秒起,5 次以電話撥打未使用之電話,嚇稱: 「今年5 廠(指竹南、烏日、嘉義、隆田及善化等5 家酒廠)酒粕我都要標, 你不可以出標,你不免叫警察啦,我現在就跟在你車子後面,你車子停下來, 我要跟你講話」等語,致未心生畏懼,乃開車返回嘉義酒廠,請在酒廠工作之 東泉牧場員工陳世宗協助報警處理。嗣後各酒廠標售酒粕時,未○○均不敢前 往投標。

(11)

案例一續前

(三)93年10月26日下午4 時45分許,由丁、戊、庚、子及不知情之謝斯郎、謝東昆 與黃泊銓等人,分別駕駛上述3 輛自小客車,前往嘉義縣中埔鄉鹽館村溪洲仔 11之1 號「廣豐行」負責人癸、壬夫婦住處,由丁對癸及壬嚇稱:「兄弟出面, 你們也知道是為了什麼」、「子(在廣豐行佔有百分之二十股份)已經轉讓股 份給我,如果我來參與經營,你們會更難經營」、「我已經和子、乙談好條件 了,全省5 家酒廠投標酒糟原料生意我都要取得,你們不可以去投標,否則由 我圍標給你們做」、「你們現在就要決定,否則就要讓你們難看,你們不要出 狀況」等語;子另於股東會上對壬及癸揚言:「我能認同(丁所提出來的條 件),是我幫你阻擋,否則你的3 個女兒就被他們抓去了」、「我的意見你都 反對,我馬上打電話叫丁來處理」等語,致壬及癸心生畏懼。

(12)

案例一續前

(四)丁、戊、庚及子等人旋於93年10月26日下午6 時3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轉往 台南縣麻豆鎮安業里1鄰安業80號之2 佳峰商行負責人丙住處,由戊向丙介紹丁 為「縱貫線流氓」,並嚇稱:「我們運作圍標的事情已經一個多月,乙、林太 太(指壬)及子等業者都妥協好了,你這裡是最後一站,等你低頭而已,全省5 家酒廠酒糟價錢我都要押(低)下來賺取差價,你們不可出標,我們是道上兄 弟,你如果執意出標,大家就難看了」等語;丁、戊並接續於間隔2 、3 日後 再至丙上開住處,再度由戊向丙表示丁為「縱貫線流氓」,致丙心生畏懼,於 各酒廠標售酒粕時,均不敢前往投標。

(13)

案例一續前

(五)93年11月3 日下午3 時許,竹南酒廠酒粕第一次標售(該次流標),子指示戊 率人至該酒廠大門圍堵所有參與投標業者,發現巳(原名許清潭)所經營之大 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勝公司)指派廠務人員己前往投標。當天晚上, 丁即打電話向乙嚇稱:「如果讓我知道今天投標之大勝公司跟你有關係,就要 採取報復行動」,致乙心生畏懼,於93年11月25日竹南酒廠第二次標售啤酒粕 時不敢前往投標。 二、經子、丁、戊及庚等人多次脅迫上開酒粕業者後,子等人分別:(一)於93年11 月25日,以永欲豐商行名義標得竹南啤酒廠酒粕;(二)於93年12月14日,以永 欲豐商行名義標得烏日啤酒廠酒粕;(三)於94年1 月27日,以楊馥駿畜牧場名 義標得隆田酒廠高粱酒粕。

(14)

案例一續前:

三、丁、子及庚另基於恐嚇取財以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為操控臺灣糖業 股份有限公司虎尾糖廠蔗渣之標售價格,以從中牟取不法暴利,竟先後為下列 之行為: (一)丁、子、庚及某2 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於93年11月29日下午3 時許,向金億 陽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億陽公司)負責人辛及虎西企業社負責人甲表明其等 為黑道人士,復揚言:93年12月1 日虎尾糖廠標售1 萬7 千噸噸蔗渣時,必需 將每噸蔗渣投標價格由新台幣(下同)100元至110 元,壓低到30元至50元,且 需將勞務工程工資標價由500 萬元提高到600 萬元,中間差價必需支付予丁等 語,並要求由辛負責投標、甲不得投標,致辛及甲均心生畏懼,嗣於93年12月1 日虎尾糖廠蔗渣開標時,甲遂不敢投標;辛則經評估後,認為如依丁等之安排, 勢必無法得標,遂仍自行決定標價而於上述開標當日以金億陽公司之名義前往 虎尾糖廠投標,並順利得標,丁等始未得逞。

(15)

案例一續前

(二)另上述開標當日,寅以佳松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松公司)名義投標後,於中 午12時許,子即撥打電話對寅嚇稱:「我們(丁、子及庚等人)投標蔗渣工作 都已經協調好了,你為什麼還投標競標,讓我們兄弟有一口飯吃,不然我們如 翻臉,你『黑松仔』也無法經營,若是你標到,要你拿一些出來,你敢不拿出 來嗎?」等語,致寅心生畏懼,同意如果得標就放棄,後因佳松公司資格不符, 並未得標,而未得逞。

(16)

案例一續前

(三)辛得標後,丁、子、庚欲向辛索取報酬,由庚以電話向子表示,若辛不順從, 即對辛嚇稱:「如不順從(拿錢出來),叫竹聯(幫)、天道(盟)下手,你 台中、南投、台西打聽天道分會長,被他下手就不同了」,子旋以電話對辛恐 嚇稱:「這賭你如贏,生意還能繼續經營嗎?如輸,人家說多少就要多少了」 等語,致辛心生畏懼,嗣丁、子、庚及數名男子於93年12月17日下午3時許到虎 尾糖廠,並要求辛交付120 萬元,辛遂答應付款,經討價後,降為60萬元,子 表示其會先行代墊60萬元予丁等,並要求辛以等值之蔗渣折算該款交予子,辛 遂依其等之指示,陸續交付價值逾60萬元之蔗渣予子。 四、案經被害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17)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欺圍標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

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18)

何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

足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投標或開標之欺

罔方法或手段。惟實質上仍由行為人單獨控制得標

之結果

欺罔方法或手段包括:陪標、虛增投標廠商、或其

他形式上藉以製造多數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之手段

或方法。

(19)

案例二: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162號刑事起訴書

一、A係甲公司之負責人;B則係乙清潔有限公司(下稱乙公司)之合夥人

兼業務經理,負責乙公司之經營管理,其等分別係政府採購法所規範

之廠商代表人及受僱人。A於民國104年12月間獲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下稱臺北市衛工處)公告辦理「105年行政大樓

暨各抽水站管理站房清潔維護工作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為使甲公

司順利標得系爭採購案,及確保該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

所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遂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B應允,由

乙公司參與投標(即俗稱之陪標)。A、B即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A、B於105年1月6日,在不詳地點分別

以甲、乙公司名義製作投標文件,製造競爭假象。

(20)

案例二續前

二、A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未得丙有限公司(下稱丙公司)

及該公司代表人C之同意或授權,仍持丙公司交付予其保管之大小章,

在系爭採購案之臺北市衛工處廠商印模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授權書、

切結書、投標書等投標文件之廠商欄位,盜蓋「丙有限公司」、「C」

之印文,用以表示丙公司欲投標系爭採購案,以此方式偽造上開丙公

司投標文件之私文書,並於105年1月7日持之以行使,將上開偽造之丙

公司投標文件,連同甲公司及乙公司之投標文件一同寄送至臺北市衛

工處,用以表示上開3公司均欲投標系爭採購案,足生損害於丙公司及

C,並以此詐術虛增投標廠商數,企圖使臺北市衛工處經辦系爭採購案

人員誤信已達法定開標門檻而開標,使該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21)

案例二續前

三、嗣系爭採購案於105年1月8日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作業,審標人員因

見甲公司及丙公司之押標金郵政匯票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店

郵局(下稱新店郵局)於105年1月6日開立,匯票號碼係0000000000、

0000000000號之連號,且甲公司及泰丙公司投標文件之標封郵件號碼

為984105、984106之連號,復均係於105年1月6日在新店郵局寄出等瑕

疵,判定該次開標僅有1家廠商合格而廢標,並函送本署偵辦,始未發

生開標之不正確結果。

(22)

案例三: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68號刑事起訴書

一、A係力峯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B係立行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負責力峯 營造有限公司及立行營造有限公司等二公司之財務管理,公司實際負責人係 其配偶A,二家公司設立地址相同,且共同僱用C、D、E擔任會計、總務、行 政人員。106年2月間,宜蘭縣頭城鎮00工程,編號:TC106004) ,採「公開 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預算金額新台幣(下同)450萬7千元。詎,A、B 等2人,明知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不得有圍標之行為,竟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A指示力峯公司不知情之行政人員E電 子下載投標文件,以力峯營造有限公司、立行營造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參標, 同時決定該2家公司參標系爭標案之投標總價及工程項目價格,並要求E將價 格填製於總表(標單)、詳細價目表內,且準備及撰寫頭城鎮公所廠商投標 證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公司證件等力峯及立行公司參標之投標資 料。

(23)

案例三續前

二、嗣於106年3月3日(星期五)下午14時許,由B前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羅東分行辦理購買押標金事宜,並分別以立行營造有限公司帳戶及力

峯營造有限公司帳戶開立支票22萬5千元,作為投標系爭工程押標金之

用。106年3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許,A指示不知情之行政人員

D代表力峯營造有限公司參加系爭標案開標,參標投標廠商計有展興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立行營造有限公司、力峯營造有限公司,分別以448

萬元、440萬元、439萬元投標,經比減價程序,力峯營造有限公司願

意以底價428萬元承包而得標,致頭城鎮公所承辦人員沈明永陷於錯誤

而決標,以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24)

案例四: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7613 號刑事起訴書

一、A係貫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貫邦公司)經理,負責政府採購業務;不

知情之B係貫邦公司及誼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誼特公司;另為不起訴

處分)之實際負責人;C係佳達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佳達公司;另為

不起訴處分)負責人,D係昱鈦空調工有限公司(下稱昱鈦公司;另為

不起訴處分)負責人;E係勝福系統整合有限公司(下稱勝福公司;另

為不起訴處分)負責人;F係漢隆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漢隆公司;

另為不起訴處分)負責人;G係郭大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郭大公司)

負責人;H係瀚律股份有公司(下稱瀚律公司)實際負責人。

(25)

案例四續前

二、A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欲參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

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辦理「工程(勞務)採購」之公開招標案,

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

開標決標之規定,竟與C等人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標案中自行以貫邦公司、誼特公司及其他無投標

意願之佳達公司、昱鈦公司、勝福公司、漢隆公司、郭大公司及瀚律

公司參與投標,先由A以貫邦公司帳號電子領標並製作投標文件後,送

交如附表所示投標廠商蓋印公司大小章,並以貫邦公司購買之銀行本

票充當各參與投標廠商之押標金後,再由A決定投標金額,且將貫邦公

司投標金額設為最低,以確保貫邦公司得標,製造前揭公司參與上開

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用詐術,並使貫邦公司 順利得標,均致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26)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

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7)

何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 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 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固以行為人間要約、允諾給予一 定之利益作為酬庸,較為常見,但不以此為必要,觀諸其構成要件中並非以「獲 取不當利益」作為唯一之選項,而兼有「影響決標價格」之情形即明。細繹之, 無論強烈有意得標之廠商,為免競標過於劇烈,影響標價,而和其他廠商約定不 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或得標與否、可有可無之廠商,意圖藉與標之方式,獲 取不當利益,而和有強烈得標企圖之廠商,達成上揭約定者,均構成犯罪,且此 所稱之利益,不以金錢或財物為限,凡具有經濟利益者,例如許以下次無償陪標 或其他利益交換,皆克當之。惟無論上揭何種情形,廠商間內部之有償或無償約 定,對於其外部應負之刑責並不影響。(最高法院 99 年度 台上 字第 6983 號 刑事判決)

(28)

案例五: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62號刑事起訴書

一、A於民國105年12月間,知悉南投市公所辦理「南投市○○○○○○○○工程」 (下稱本案工程)第2次公開招標,遂與其具有長期合作關係之廣○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廣○公司)負責人B決議以廣○公司名義投標本案工程,並由A於 105年12月7日上午親持投標文件至南投市公所投標。詎A投標後,當場發現奇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奇○公司)實際負責人C亦到場以奇○公司名義投標本 案工程,A竟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 意,於同日上午8時許,在南投市公所內,對C稱:若你將標單抽回來,就給你 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而以上開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 爭,然遭C以公所職員表示不可撤回為由婉拒,且本案工程於同日開標後,亦 由奇○公司得標,A之犯行因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29)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牌圍標罪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

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

同。

(30)

案例五: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0號刑事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一、A係鴻○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公司)實際負責人。B(業經判決確定)係日 ○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日○興公司)負責人。B於103年10月間,知悉金門縣 自來水廠委託金門縣採購招標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金門地區○○○○增設蓄 水設施工程」招標案,定於103年11月13日開標。其亟欲承作本採購案,惟因日 ○興公司非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不符合本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無從 以日○興公司名義合格參與投標,然B為取得本採購案施作以獲取利益,在金門 縣某處,向C(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表示欲承作上開標案,惟資格不符之情, C即提議借用鴻○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其等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在金門縣某處,共同向A表示欲借用鴻○公司名 義及證件投標上開標案,A即基於獲取借牌抽佣之不當利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而同意A、C借用鴻○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 本採購案。

(31)

案例五續前

二、B、C、A約定借牌費用為總得標金額之3%。B並告知A標單單價價額,以利A填寫 標單。押標金由B向C商借後交付鴻○公司,A並將鴻○營造有限公司金門辦事處 開立使用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鴻○公司帳戶)之存 摺、印章及鴻○公司登記負責人「柯○譯」印章交付C,以供請領工程款使用, 並約定工程款匯入帳戶後,由C領取以清償日○興公司向其之借款。其後,本採 購案於103年11月13日開標,由鴻○公司得標,使本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核被告A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嫌。被告A係鴻○公司 從業人員,其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鴻○公司請依政府採購 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

(32)

廠商有違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情事,參與或包

庇之公務員可能違犯下列條文:

●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保密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 洩漏,退職後亦同。 ●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因違法執行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應受 懲戒。 ●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浮報價額、數量、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 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 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 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33)
(34)

何謂道路交通事故?其分類為何?

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

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

重大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

在十五人以上。

2、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

漏等事故。

交通事故之分類

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35)

何謂「道路」?何謂「車輛」?

●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 慢車及 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 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 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 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 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 :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 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6條)

(36)

行車中發生交通事故時該怎麼辦?

● 打開車輛閃光黃燈,放置警告標誌:依道路速限,作為放置距離,例如速 限60公里,車輛故障標誌放置於車後60公尺。 ● 撥打110報警處理,119救護,112緊急求救,亦可通知保險公司協助處理: 通報後符合刑法自首行為,日後若需負刑事責任,依法得減輕刑責。 ● A1、A2(傷亡事故)交通事故義務:當事人應先救護傷患,監控車禍現 場,防止事故再度發生,通知警方及配合處理 ● A3交通事故,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的四個車角(或輛胎)、機車倒 地位置標繪在地面,並迅速將車輛移至路邊安全處所,避免妨害交通及二 次車禍發生。 (1)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 (2)當事人如不移置,致妨害交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裁 處。

(37)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Part1

警方尚未到場前

與當事人協商時,千萬要心平氣和,切勿動氣。

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方頂替,逃避責任。

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時,請先

標繪車輛位置,再行離開。

儘可能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事車輛損壞情

形,以及傷亡者的情形拍照存證。

設法尋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38)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Part2

警方人員處理中

配合警方,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

蒐證,並請其拍照存證。

現場(草)圖與筆錄簽章前,當事人應詳細閱讀,如發現有

錯誤或遺漏,應請處理人員補正。

現場調查詢問結束,警方會徵詢當事人意願開具「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給當事人,以利後續處理事宜。

(39)

發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Part3

警方人員處理後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現場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7日後,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

現場照片。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警察

局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無人受傷案件

則逕向分局申請提供)。

(40)

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如何處理?刑事部分

事故有人受傷,為告訴乃論案件,當事人如無法達成和解,

被害人可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提

出告訴。

超過6個月未告訴,將喪失權益。

事故為死亡案件,因非屬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

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檢察署通知處理。

(41)

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如何處理?民事部分

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

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

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

請審理。

民事賠償請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

理;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

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42)

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如何處理?申請鑑定

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對於警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有異議,可在事故發

生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目前

須費用3000元)。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

30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2000元)。

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

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

(43)

交通事故後衍生問題如何處理?申請理賠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只要受益人提供「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傷殘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補償金申 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醫療單據等,即可直接向任何一家辦理「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 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肇事 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肇事汽車為無須訂立 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金。 ● 理賠項目、額度 (1)死亡給付:每人定額200萬元。 (2)殘廢給付:最高160萬元。 (3)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金額20萬元,並須符合規定之項目。

(44)

交通事故可能衍生的民事責任-人損

● 責任原因: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 法條依據: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195條 ● 請求範圍:1) 醫療費: √ 2) 看護費: √→親屬照顧亦可請求(最高法院88台上1749判例) 3) 殯葬費: √ 4) 扶養費: √→一次給付,惟中間利息將以霍夫曼計算法扣除。 5) 精神慰撫金:√→法院視兩造的資力、學歷及加害程度來決 定。 6) 餘命損害:× (如被害人已死亡無餘命可主張)

(45)

交通事故可能衍生的民事責任-車損

責任原因: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法條依據: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196條

請求範圍:1) 車輛拖吊費用√

2) 車輛修護費用 √

→法院會去計算折舊。

→如果不想被扣折舊,請勿更換新品零件,並須將

「中古零件」等文字意旨記載在估價單或收據上。

3) 車輛跌價損失(將來交易價值月貶損)√

4) 車輛營業中斷損失: √

(46)

交通事故可能衍生的刑事責任

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公共危險罪(酒駕、肇事逃逸):刑法第185-3 條、185-4

偽造文書印文罪:刑法第210條以下

偽證、誣告罪:刑法第168條以下

藏匿人犯(冒名頂替)、湮滅證據:刑法第164

(47)

交通事故可能衍生的行政責任

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係 指交通事故

發生過程中,肇事人 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等 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 罰

鍰、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 罰的責任。

(48)

有獎徵答:

Q1.政府採購法之訂定目的為何?

Q2.政府採購法中的『採購標的』為何?

Q3.政府採購法中的『廠商』是指哪些人?

Q4.政府採購法第87條中所禁止之投標行為有哪些?

Q5.何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脅迫』?

Q6.何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

Q7.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請求哪些民事賠償的項目?

Q8.交通事故之肇事者,可能發生哪些刑事責任?

Q9.道路交通事故之分類為何?

Q10.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如何申請鑑定?

(49)

The End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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