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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破產法中重整制度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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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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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王文杰 博士. 中國企業破產法中重整制度之研究 A Study of Reorganization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of China. 研究生:江華祐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2) 謝辭 首先,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王文杰老師,除了課堂上幽默的上課 方式,常讓大家在充滿笑聲的氣氛中輕鬆學習大陸法制的相關知識 外,從去年尋找論文題目到相關資料的蒐集,以及寫作過程中問題的 討論等等,親和力十足的老師都給我極大的幫助與鼓勵,讓我能在一 邊上班的同時,完成我的論文。同時也感謝姜世明老師與鄭有為老師 在百忙之中,抽空擔任口試委員,並於口試時給予肯定與鼓勵並惠賜 寶貴意見使得我的論文內容能更完善。 再來,要感謝台北縣蘆洲市公所提供在職進修的機會,讓我有機 會一圓碩士的夢想。感謝課長同意我在職進修的申請並減少我的工作 量,並感謝建設課因我而負擔加重的同事及在我上課期間幫忙處理工 作的同事,使我使我不致於負擔過重,能夠專心求學及避免學校與公 所間的來回奔波。 最後,當然要感謝家人一路上所有的支持與包容。謝謝負責任、 顧家的父親與慈愛、辛苦的母親多年之養育及栽培,讓我有好的求學 環境。時間真快,這本論文的完成,也代表了在職進修暫告一段落, 感謝所有曾經伴我走過各個階段、分享喜怒哀樂、給予任何幫助的各 位。.  . 江華祐 2007.06.10.

(3) 中文摘要 兩岸經貿的往來日益頻繁,中國法制的發展漸受關注。2006 年 8 月,中國發布新的企業破產法取代 1986 年企業破產法﹙試行﹚ ,破產 法律制度因而產生重大的變革。此次變革的重點之一,即是在破產法 中加入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係對陷入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透過 重整程序使其恢復生機,其目的一方面在於挽救企業,並藉以保護債 權人、股東及員工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另一方面更在於維護社會整 體的利益,避免因企業破產所導致的社會動盪不安。在此一目的下, 重整程序必然渉及各利害關係人及社會整體利益之間的衝突,該如何 取得平衡,即重整程序設計的重心。對於無繼續經濟價值的企業,排 除於重整程序之外,即隱含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由企業提出重整方 案並取得關係人會議的同意,乃取得各方利害關係人利益平衡的設 計。當關係人會議無法取得共識時,為避免個人利益影響社會整體利 益,另設計了強制許可程序。即法院在保障個人利益的原則下,得強 制許可重整方案,以平衡社會總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衝突。法律 的解釋與實務之應用,應以利益平衡為出發,將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 費及個人權益的減損,進而達到重整立法之效。.  .

(4)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 4. 第三節. 論文架構 ..................................... 5. 第二章. 中國企業重整制度 ................................. 8. 第一節. 重整制度導論 ................................. 8. 第一項. 第一款. 公司重整的意義 ........................ 8. 第二款. 重整制度的性質 ........................ 9. 第三款. 重整制度的特徵 ....................... 11. 第二項. 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 12. 第二款. 破產法律發展的邏輯演變................ 13. 公司重整制度的理論基礎 ................... 16. 第一款. 經濟學的解釋 ......................... 16. 第二款. 公司法學的解釋 ....................... 18. 第四項.  . 公司重整制度的產生背景 ................... 12. 第一款. 第三項. 第二節. 公司重整制度的意義、性質及特徵 ............ 8. 公司重整制度的法制發展 ................... 19. 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整頓制度 ................ 23. ‐ 目錄 I ‐.

(5) 第一項. 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發布 ................. 23. 第二項. 整頓制度 ................................. 25. 第三項. 整頓制度的缺陷 ........................... 27. 第三節. 中國企業破產法的重整制度 .................... 28. 第一項. 第一款. 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面臨的挑戰.......... 28. 第二款. 中國企業破產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及重要內容 36. 第二項. 第三章. 中國企業破產法的主體適用 ................. 42. 第一款. 適用對象 ............................. 42. 第二款. 施行時間的銜接問題.................... 44. 第三項. 中國重整制度之簡介 ....................... 45. 第四項. 中國重整制度面臨的挑戰 ................... 46. 一般重整程序 .................................... 51. 第一節. 重整程序的啟動 .............................. 51. 第一項. 申請人及資格限制 ......................... 51. 第二項. 法院的審查 ............................... 54. 第二節.  . 中國企業破產法的發布 ..................... 28. 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 .......................... 55. 第一項. 制定主體 ................................. 56. 第二項. 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 ....................... 59. ‐ 目錄 II ‐.

(6) 第三項 第三節. 重整計劃草案的提交時點及延長 ............. 63. 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 65. 第一項. 表決權人 ................................. 66. 第二項. 分組表決 ................................. 67. 第三項. 通過標準 ................................. 70. 第四節. 已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批准 .................... 72. 第一項. 立法體例 ................................. 72. 第二項. 中國企業破產法規定 ....................... 75. 第五節. 一般重整程序的利益解析 ...................... 78. 第一項 公司重整當事人的利益關係 .................. 78 第二項 公司重整的公共利益 ........................ 80 第三項 公司重整的利益平衡 ........................ 81 第四項 重整程序開啟與公共利益 .................... 82 第五項 重整程序進行與個人利益的平衡 .............. 83 第四章. 特別重整程序:強制批准程序 ...................... 87. 第一節. 強制批准的意義 .............................. 87. 第二節. 強制批准的立法體例 .......................... 88. 第三節. 強制批准需遵守的原則 ........................ 90. 第一項.  . 最小限度組別同意標準 ..................... 91. ‐ 目錄 III ‐.

(7) 第二項. 公正與衡平標準 ........................... 91. 第三項. 禁止不公正歧視標準 ....................... 94. 第四節. 第一項. 中國企業破產法規定 ....................... 94. 第二項. 中國企業破產法分析 ....................... 96. 第三項. 中國企業破產法面臨挑戰 ................... 99. 第五節 第五章. 中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及分析 .................... 94. 第一款. 操控危機 ............................. 99. 第二款. 濫用危機 ............................ 100. 強制批准程序的利益解析 ..................... 102. 個案討論 ....................................... 105. 第一節. 案例事實 ................................... 105. 第一項. 企業簡介 ................................ 105. 第二項. 資不抵債,申請破產 ...................... 105. 第三項. 走上重整之路 ............................ 106. 第二節. 法律分析 ................................... 107. 第一項. 適用《企業破產法﹙試行﹚ 》還是《企業破產法》. ................................................ 107 第二項 第三節.  . 適用重整程序還是和解程序 ................ 108. 預先包裹式重整 ............................. 110. ‐ 目錄 IV ‐.

(8) 第一項. 預先包裹式重整的概念 .................... 110. 第二項. 預先包裹式重整在中國適用可行性的分析 .... 111. 第四節. 小結 ....................................... 112. 第六章 結論 ........................................... 114 參考書目 ............................................... 116.  . ‐ 目錄 V ‐.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 70 年代未以來,改革開放成為中國另一階段的發展主軸,改 革與加速的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不能沒有以法律的保障作為依據,法 律體制將隨著改革開放而逐漸復甦,並逐漸體現在改革的過程,而這 1. 一過程都將觸及到法律體制的建構內容以及組織形式的選擇 。中國 經濟體制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其所伴 隨而來的是對經濟法律體制的改革。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結構由三 2. 部分構成 :市場准入法、市場運行法和市場退出法。市場准入法規 範參與市場競爭主體形式,如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市場運行 法界定市場競爭的行為規則,如反壟斷法等;市場退出法主要解決的 市場主體遭遇競爭失敗的時候如何以對整個經濟傷害最小的方式退 出市場或者實現重生,如破產法等。相關經貿法律的發展,因中國經 濟體制的改革開放而有了新的生命。 中國法律制度的建構,在改革開放期間的法制轉型發展,乃先透 過對外來法制的借鑑,以一種「暫行」或「試行」的模式加以過渡, 藉以取得摸索過程所需要的經驗以及更少的風險代價,此種帶有計劃                                                         1.   參閱王文杰,嬗變中之中國大陸法制,國立交通大學出版社,頁 360‐361,2004 年 12 月。  參閱李曙光,新破產法的制定與中國信用文化和信用制度,法學家,第 2 期,頁 12,2005 年。 . 2 .  . ‐1‐.

(10) 經濟的思想與方法,其內容多以加強政府行政管理為立法指導思想, 3. 具有強烈行政色彩 。破產法律制度的發展亦不脫離此種模式。 《中華 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以下稱企業破產法﹙試行﹚),即 參考外國的破產法制再加上中國本身的特殊國情所為的具有行政管 制色彩的破產法律制度,其適用的對象亦僅侷限於國有企業。然隨著 市場的開放,參與市場的主體更加廣泛多元,除國有企業外更包括了 外商投資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及私營法人,再加上市場經濟的逐步 確立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破產法律制度的改革漸受重視。中國破 產法草案經十多年的討論,終於在 2006 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業破產法》(以下稱企業破產法),提供企業完善的破產法律規範。該 法引進重整制度、設立管理人制度並完善相關實體權利,深受各界關 注,尤其是第一次引入外國的重整制度作為與破產清算及破產和解三 大破產制度並列的制度之一,提供給企業除破產清算外的另一種選 擇。 中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開放,使得外國企業因各種原因,如市場廣 大、原料人工成本低廉等,紛紛進入中國市場,鄰近中國的台灣企業 亦因應全球佈局的需求而西進。隨著兩岸經貿往來日益熱絡,台灣企 業在中國進行經貿而在中國衍生的訴訟、糾紛相對提昇,適用中國法.                                                         3.  .   參閱王文杰,同註 1,頁 360‐361。  ‐2‐.

(11) 律的結果,使得台灣企業對中國法律的研究已不可獲缺。 本文期望透過對新企業破產法的重整制度規範及實務運作情況 作研究,能提供有意或已赴大陸投資的企業投資者了解對岸現今的重 整程序的規定及實務操作方式,作為投資的參考,並期望透過對其他 國家法治的觀察,能夠對將來台灣的重整制度的修法能有所助益,使 重整制度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 ‐3‐.

(12)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本文將採取文獻分析及比較法探討方式研究中國重整制度,並對 中國法院實務個案作分析討論。將廣泛搜集相關渉及破產法制的政府 刊物、出版物、論文與期刊、報章新聞等文獻資料,針對重整議題作 文獻資料的整理、描述,並參酌歐、美、日等國之重整程序立法例, 來探討中國重整制度,並對中國法院實務第一個重整個案來討論。 本文以中國《企業破產法》的重整制度研究為核心,由於重整制 4. 度所渉問題廣泛,有與其他程序共用部分 ,如公告與通知、債務人 財產、管理人及其職責、債權申報、取回權、抵銷權、撤銷權、法律 責任等事項,亦有個別程序部分,如重整申請的受理、重整期間的營 業、重整計劃的制作與批准及重整計劃的執行等。本文限於編幅,探 討範圍僅限於《企業破產法》中有關重整程序的啟動、重整計劃的制 作及法院的批准程序部分。 在個案分析的資料蒐集上,由於法院實際運作的第一手資料難以 取得,本文僅以報紙所蒐集的個案資料為基礎,作分析研究。囿於語 文能力以及資料取得之來源受到限制,因此或有誤解及不完備之處, 尚祈不吝指教。                                                         4 . 此種設計模式,中國學者稱之為「一個大門,三個小門」的設計,其將破產分為清算程序、和 解程序及重整程序共用部分及個別程序適用部分。參閱李永軍,破產法的程序結構與利益平衡機 制,政法論壇,第 1 期,頁 17‐18,2007 年 1 月。   . ‐4‐.

(13)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文內容有六章: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中國企業重整制度. 第三章. 一般重整程序. 第四章. 特別重整程序. 第五章. 個案討論.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範圍與研究方法及整編論文的架 構。說明為何研究中國企業破產法中的重整制度、以何種方法研究及 整編論文大致的結構說明。 第二章,說明重整制度的基本概念、中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整 頓制度及中國企業破產法的重整制度。首先說明重整制度的意義、性 質、特徵及其制度的產生背景、理論基礎及法制發展,接下對中國破 產法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整頓制度的意義及缺陷作說明,最後引入中國 破產法的重整制度法制的建立,從中國企業破產法的發布、立法指導 思想及重要內容到重整制度的簡介及其面臨的挑戰等面向作說明。 第三章,對重整程序的啟動、重整計劃的制定、重整計劃的表決 及法院的批准的程序作研究,並透過利益解析重整程序的設計。重整  . ‐5‐.

(14) 程序的啟動包含重整程序的聲請及法院的審查,制度設計上應提供給 利害關係人啟動程序的權利,但為避免程序遭到濫用,其應受立法目 的限制。重整計劃的制定包含應由何人制定、內容為何及何時需提出 等,制度設計上應考量經濟效益及將來執行的可能性。重整計劃的表 決包括何人有表決權、該如何表決、怎樣表決才算通過等,制度設計 上應考量誠信、公平、效率的理念,就受重整計劃影響之利害關人能 依其權利的性質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在重整計劃獲債權人會議分組 表決通過的情形下,仍應獲得法院的批准始生重整效力,此為法律對 當事人自治的監督。 第四章,對強制批准重整計劃作研究,從外國立法例及批准標準 對中國破產法相關規定作研究。強制批准重整計劃是指重整計劃未獲 債權人會議分組通過的情形下,法院在一定的條件下可批准重整計 劃,使其發生重整的效力。由於強制重整制度對債權人利益影響重 大,制度設計上應充分保障因強制重整而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的權 益,避免法院假借公共利益而損及個人的權益。 第五章,針對北京仙琚生殖健康專科醫院有限責任企業的重整個 案探討法院實務對其重整程序的運作情形。該企業為破產法新增重整 程序後在司法實務中的首次適用,引起中國媒體大幅的介紹。本文將 以媒體報導的資料,分析個案的法律適用及對預先包裹式重整在中國.  . ‐6‐.

(15) 適用的可行性作分析。 第六章,重整制度力求透過對各方主體利益的平衡保護,達到公 司再建以維持公共利益的目的。如何對債務人、各種債權人、股東、 員工符權利保護與社會整體利益考量,乃制度設計的重心。透過利益 平衡的解析,將可完善法律制度,使得重整制度達到實體正義與程序 公平。.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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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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