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學生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間:95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2 點 地點:圖資館大樓五樓中型會議室 出席:
李副校長博志、葉學務長文冠、莊教務長寶鵰(代理)、盧館長昆宏(代理)、鍾院長賢龍 (代理)、劉代理院長晉良、姚院長志明(代理)、陳主任錦麗、連主任珠英、廖組長義銘 列席:孫秘書瑜謙、郭組長中庸、張組長志向、陳佳音 主席:葉學務長文冠 紀錄:張錦玉 壹、主席致詞及報告事項:略 貳、議題討論: 議題一: 審議資訊管理系陳致宏等三位同學申請核發急難慰問助學金,請討論。 說明:檢送校內急難慰問助學金申請表 3 份 (一)資訊管理系陳致宏同學,因父親為身心障礙中度,母親罹患紅斑性狼蒼領有重大傷 病卡,僅靠該生打工收入支付學費,經濟上相當困難,負擔非常大。就其狀況以經 濟困難提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審議。 (二)應用經濟系郭凱雯同學,因父親在 94 年 5 月發現「肛門惡性黑色素腫瘤」,經切除後 又復發,陸續進行開刀手術,其母親辭掉工作專心在旁照顧,而弟妹尚在就讀國、 高中,經濟上相當困難。日前得知該生父親病逝,將予核發慰問金,但仍就其狀況 以經濟困難提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審議。 (三)財經法律系巫文章同學,因母親病逝,已核發慰問金 10,000 元,但其父母親皆已 過世,因此就其狀況再提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資訊管理系陳致宏同學,因父親為身心障礙中度,母親罹患紅斑性狼蒼領有重大 傷病卡,家中經濟困難案,鑑於該生申請救助之日期乃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 七日本校第七十七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急難慰助學金辦法」前 爰依原規定,核發助學金15,000 元整。 (二)應用經濟系郭凱雯同學,因父親病逝乙案,核發慰問金15,000 元。 (三)財法系巫文章同學,因母親病逝,父母親雙方死亡乙案,再核發慰問金10,000 元。 議題二:審議本校「學生急難慰問助學金」補助原則,請討論。說明:本校「學生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已於 95 年 11 月 17 日第七十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附件一),為應急難事故發生處理時效之需,爰依上開辦法提請討論補助原則。 決議:本校「學生急難慰問助學金」補助原則(附件二)。 議題三:審議本校「畢業生獎勵辦法」草案,請討論。 決議:修正通過(附件三),逕最近一次行政會議審議。 叄、臨時動議 案由:為因應情況急需資助之清寒學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視狀況核准先予發放助學金, 以應時效,爰建議於下次行政會議時修正「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 第六條條文,增列「情況急需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視狀況核准先予發放,事後 應依申請程序程序補辦手續,提交管理委員會追認」。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
95.11.17 本校第七十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本校學生於突遭不幸急需幫助時,能予以適切之慰問,協助本校經濟困難學 生順利完成學業並鼓勵其向上精神,特訂定「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急難慰問助學金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慰問與助學條件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核發慰問金。 一、 不幸亡故者。 二、 重傷或重病就醫者。 本校具正式學籍且經濟上需要資助之清寒學生,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 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未領取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及軍公附件一
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均可提出申請助學金。 上述所稱經濟上需要資助之清寒學生,係指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非自願離職勞工子女,其父母或監護人一年內請領失業給付達三個月以上。 二、家庭突遭變故,經濟來源頓失致影響就學者。 三、經濟困難致無法支持其完成學業,經查證屬實者。 第三條 慰問與助學金來源 一、校內外之捐助。 二、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 第四條 核發慰問金金額新台幣3,000—20,000 元。 核發助學金金額每學期新台幣5,000—20,000 元。 第五條 慰問金申請及核發 本校學生有第二條第一項情事者,得由導師或教官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系、所主管核定後,提交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理委員會〉審核後,陳請 校長核定發放;但情況急需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得視狀況核准先予發放,事後 應依申請程序補辦手續,提交管理委員會追認。 慰問金之申請核發每人每學期以乙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事經管理委員會審議認可 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助學金申請及核發 申請期間:本校學生有第二條第二項情事者,得於每學期開學後依公告期間內繳交 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審核程序:以申請者個別情況,視本校學生就學補助經費年度預算編列額度,提交 管理委員會審議,必要時,並得要求其從事一定時數之義務服務。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高雄大學學生急難慰問助學金補助原則
1.慰問金補助之原則:
情形 慰問金 依據 備註 一般住院 3,000 元 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第三條規定 住院一週以上 5,000 元 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第三條規定 住院二週以上或重大 疾病 10,000 元 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第三條規定 本校學生死亡 20,000 元 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第三條規定 2.助學金補助之原則: 情形 救助金 依據 備註 家中經濟困難 10,000 元 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第三條規定附件二
父母親單方死亡或配 偶死亡 15,000 元 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第三條規定 父母親雙方死亡 20,000 元 急難慰問助學金辦法第三條規定 註:依95 年 12 月 27 日,本校 95 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學生就學補助管理委員會議決議。
國立高雄大學畢業生獎勵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學生在學期間表現優異,特設立「國立高雄大學畢業生獎勵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本校具有正式學籍之應屆畢業生。 第三條 獎勵類別及標準: 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於下列各類別中表現傑出,經相關業務單位推薦者。 一、 學藝類:在校成績表現優異或參加校際學藝競賽為校爭光,經各系(所)推薦(各 系所推薦名額以乙名為限)或相關單位推薦者。 二、 體育類:代表本校參加校際性比賽,榮獲佳績為校爭光,事蹟卓著並獲大功獎勵次 數達一次〈含〉以上,經體育室或其所屬單位推薦者。 三、 服務類:在修業年限內志願服務時數達350 小時〈含〉以上且表現優異,經相關單 位推薦者(需由各提供志願服務單位開立證明)。 第四條 審查程序: 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公正人士8 人(含各院代表乙名)組成審查小組,並就附件三
推薦個案從嚴審查,獲獎人數上限以30 人為原則(因團隊競賽而獲獎者,不受獲 獎人數限制)。 第五條 獎勵辦法: 獲此殊榮得獎者,每人頒發獎牌或獎狀乙禎,並於該年畢業典禮公開頒獎,以示獎勵。 本辦法獎勵經費來源,由該年度畢業典禮經費支應。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