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初中醫「醫育法權」之建構
(1912-1949)—以《中醫條例》
及《醫師法》為論述核心
曾宣靜
∗
林昭庚
∗∗
孫茂峰
∗∗∗
摘要
民 國 初 年 , 當 國 家 嘗 試 以 法 律 制 度 建 立 醫 療 專 業 標 準 , 在 合 法 與 非 法
之 醫 療 人 員 、 醫 療 行 為 、 醫 療 權 利 等 劃 定 上 , 時 常 壓 縮 中 醫 群 體 合 法 的 生
存 空 間 , 引 發 中 醫 群 體 為 爭 取 醫 療 衛 生 教 育 行 政 法 律 權 利 上 的 種 種 行 動 。
本 文 藉 由
1933
年 中 醫 郭 鴻 傑 提 出 的 「 醫 育 法 權 」 概 念 , 作 為 論 述 中 醫 群 體
爭 取 相 關 法 律 上 權 益 之 簡 稱 。 以 「 醫 育 法 權 」 建 構 為 核 心 , 分 析 《 中 醫 條
例 》
(1936)
及 《 醫 師 法 》
(1943)
等 法 律 條 文 , 探 究 民 初 中 醫 群 體 就 教 育 法
權 、 行 政 法 權 、 行 醫 法 權 等 醫 療 法 律 權 利 上 之 爭 議 問 題 , 了 解 當 時 中 醫 群
體希 望 建立 之法 權 內容 及實 際 爭取 成效 。
關鍵詞:
中 醫 、 中 醫 條 例 、 醫 師 法 、 醫 療 法 律
∗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博士生
∗ ∗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教授
∗ ∗ ∗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教授
臺灣師大歷史學報 第 59 期
2018 年 6 月,頁 41-100
DOI:10.6243/BHR.201806_(59).0002
(2)一、前言
「 醫 育 法 權 」 為 民 初 中 醫 郭 鴻 傑 在 〈 改 進 國 醫 與 醫 育 法 權 〉
( 1933)
一文中,對於「中華民國教育部、衛生署之醫事教育衛生
行政一切法權」之簡稱,
1
其為民初中醫一連串在教育、醫療、衛
生行政上,逐漸丟失或極欲恢復之法律權利作了核心概括。中醫
群體對於「醫育法權」之爭取與落實,為中醫是否得以生存、與
合理納入現代醫療法律規範之重要關鍵,亦是中醫群體法律意識
的覺醒,積極面對醫療法制化、專業制度化之重要象徵。
民初,國家民主共和體制逐步建立,法律成為國家政策推行
之重要根據,「醫育法權」之建立與實踐倚賴法律之制定、修改或
廢止,若中醫界擬定之「醫育法權」內容未能具體制定為法律並
實際施行,則僅淪為理想空談。故而本文以政府實際頒行之法律
為 對 象 , 觀 察 中 醫 「 醫 育 法 權 」 之 建 構 歷 程 。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於
1936 年 1 月 22 日頒布之《中醫條例》、
2
1943 年 9 月 2 日頒行之《醫
師法》,
3
是了解「醫育法權」發展歷程具指標意義之法律。《中醫
條例》由《國醫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國醫條例》)修改而成,
亦參酌北京政府時期《管理醫士暫行規則》
( 1922)
等規範方法,
4
1
郭 鴻 傑 , 1931 年 畢 業 於 上 海 國 醫 學 院 , 倡 導 國 醫 需 根 據 三 民 主 義 , 以 恢 復 醫 育 法
權。郭鴻傑,〈改進國醫與醫育法權(未完)〉,《醫報》,1:9(上海,1933.8),
頁 5 ;不 著 撰 人 , 〈 郭 鴻 傑 〉 , 《 上 海 國 醫 學 院 辛 未 級 畢 業 紀 念 刊 》 , ( 上 海 ,
1931),頁20。
2
不 著 撰 人 , 〈 法 規 : 中 醫 條 例 ( 二 十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公 布 ) 〉 , 《 立 法 院 公
報》,77(南京,1936.1),頁81-82。
3
《 醫 師 法 》 為 湖 北 參 議 員 孔 庚( 1873-1950)在 1941 年 國 民 政 府 參 政 會 上 促 請 修 訂 。
不著撰人,〈法規:醫師法(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公布)〉,《立法院公報》,
128(南京,1943.11),頁 144-149;另參文庠,《移植與超越—民國中醫醫政》
(北京:中國中醫藥出版社,2007),頁 108-110。
4
北 京 政 府 於 1922 年 3 月 9 日 同 時 公 布 《 管 理 醫 士 暫 行 規 則 》 、 《 管 理 醫 師 暫 行 規
則 》 , 為 中 國 歷 史 上 第 一 次 針 對 中 、 西 醫 分 別 立 法 , 此 兩 規 範 雖 為 民 國 後 第 一 次
訂立通行全國之醫業管理法規,但因同時遭中、西醫非難,於 1922年 7月即暫緩施
行 , 並 將 醫 業 管 理 規 範 交 由 各 縣 市 研 究 辦 理 。 此 外 , 1929 年 國 家 介 入 推 行 中 醫 廢
止 案 , 是 激 起 中 醫 群 體 積 極 爭 取 法 律 權 利 之 重 要 關 鍵 。 本 文 限 於 篇 幅 , 就 北 京 政
(3)分析此法可同時了解中醫理想之「醫育法權」內容與現實立法上
之區別;《醫師法》則為民初以來第一部將中、西醫合併管理之法
律,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後,繼續修正沿用,至今仍深刻牽動中醫
管理方向。因此,本文以此兩部法律為核心,分析民初中醫「醫
育法權」之建構狀況。
現代學術在近代中西醫衝突、中醫存廢事件的研究上,取得
豐富的成果。
5
1910 年東三省鼠疫疫情,被學者視為中醫喪失醫療
衛生行政權之重要關鍵,
6
國家對於疾疫預防、控制之重視,使得
公 共 衛 生 管 理 成 為 醫 學 運 用 之 重 要 項 目 , 不 僅 止 於 「 個 人 」 健
康、疾病之維護。西醫公共衛生之管控方法,成為國家管理之重
要工具,促使其深化與國家間之連結,中醫個體化醫療之特點,
因此顯得無力,甚至被西醫視為影響醫學進步之障礙物。
7
雷祥麟
在中、西醫論爭研究中強調國家介入後,中、西醫與國家間是相
互滲透發展的,「國家認可」之追求影響著民初中、西醫者之行
動決策,如中醫以「國醫」為名,且著力於「科學化」地整治學
理等,無非為了獲取國家醫療衛生體系之地位。
8
然所謂「國家認
府 時 期 相 關 規 定 , 僅 作 為 討 論 各 項 爭 論 問 題 前 之 鋪 陳 , 不 作 進 一 步 探 究 。 不 著 撰
人 ,〈醫事聞見 錄:內 務部制 定管理 醫士暫 行規則 〉,《紹興 醫藥學報 》,
12
:
4
( 紹 興 ,
1922.4
) , 頁
65-67
; 不 著 撰 人, 〈 醫 事 聞 見錄 : 內 務 部 制定 管 理 醫 師 暫
行規則(附表)〉,《紹興醫藥學報》,
12
:
4
(紹興,
1922.4
),頁
67-71
;〈部
令緩行管理醫士規則〉,《申報》(上海),
1922
年
7
月
17
日,
11
版;另參樊波等,
〈民國時期醫師、醫士制度研究〉,《中醫雜誌》,
52
:
10
(北京,
2011.5
),頁
818-820
。
5
如趙洪鈞,《近代中西醫論爭史》(北京:學苑出版社,2012
);郝 先中,〈近代
中醫廢存之爭研究〉(上海:華東師範大學歷史學系博士論文,
2005
)等。
6
Bridie Andrews,
The Making of Modern Chinese Medicine,1850-1960(Vancouver,
British Columbia: UBC Press, 2014), p. 3; Sean Hsiang-lin Lei,
Neither Donkey Nor
Horse: Medicine in the Struggle over China’s Modernity
(Chicago;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4), p. 44.
7 余巖,〈提案 原文:中央衛生委員會議決議「廢止中醫案」原文:中字第十四號提
案全文〉,《醫界春秋》,
34
(上海,
1929.4
),頁
9-11
。此提案原題為「廢止舊醫
以掃除醫事衛生之障礙案」,視中醫為衛生行政推展之障礙。
8
Sean
Hsiang-lin
Lei,
Neither Donkey nor Horse: Medicine in the Struggle over China’s
(4)可」,實為「合法性」之確保,即是將執業資格、權利等具體落
實於法律條文及行政實踐上,而非僅是政策空言。民初醫療衛生
法 律 問 題 已 受 學 界 關 注 , 如 文 庠 《 移 植 與 超 越 — 民 國 中 醫 醫
政 》 認 為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刻 板 地 將 中 醫 等 同 西 醫 , 過 急 地 將 中 醫
「 規 範 化 」, 如 取 締 中 醫 學 校 , 反 而 扼 殺 中 醫 發 展 , 但 在 「 制 度
化」中醫的過程中,如中醫高等考試開考,卻促進中醫發展;
9
樊
波〈民國衛生法制研究〉說明民初政局不穩,立法多變,讓人民
皆無所適從,為民初衛生立法之顯著缺憾;
10
田曉旭〈民國時期執
業醫師許可制的健全過程〉論述民國初期《管理醫師暫行規則》、
《 醫 師 暫 行 條 例 》、《 醫 師 法 》 等 職 業 醫 師 許 可 制 之 法 律 形 成 過
程 , 認 為 《 醫 師 法 》 健 全 了 執 業 醫 師 資 格 許 可 與 註 冊 法 律 與 程
序;
11
胡勇〈民國時期醫生之甄訓與評核〉認為醫生資格法規的缺
陷和實施的社會環境不成熟,加以歧視中醫政策直接危及中醫生
存,是民初中醫界與政府相衝突之原因。
12
朱曉光〈國民黨中央內
部圍繞「中醫條例」的中醫存廢之爭〉藉由《中醫條例》制定過
程,描述國民黨內部支持與反對中醫派別的論爭、
13
李經緯〈覃勤
關 于 中 醫 爭 取 發 展 權 斗 爭 史 實 之 擷 要 〉 摘 錄 覃 勤
( 1906-1981)
〈 全
國中醫師公會聯合會成立經過及工作概況〉中關於全國中醫師公
會之籌備、請願設立國立中醫藥學校、爭取民意代表等之歷史紀
錄 。 此 外 , 龍 偉 《 民 國 醫 事 糾 紛 研 究 ( 1927-1949)》 論 述 國 民 政
府對中醫有意的忽略讓中醫群體深感不安,因正規資格認證是自
由職業群體合法地位與職業權威之關鍵,缺乏政府認可,中醫的
9
文庠,《移植與超越—民國中醫醫政》,頁43-166。
10
樊 波 , 〈 民 國 衛 生 法 制 研 究 〉 ( 北 京 : 中 國 中 醫 科 學 院 中 國 醫 史 文 獻 研 究 所 博 士
論文,2012),頁53-57、頁89。
11
田 曉 旭 , 〈 民 國 時 期 執 業 醫 師 許 可 制 的 健 全 過 程 〉 , 《 中 華 醫 史 雜 誌 》 , 32:2
(北京,2002.4),頁73-77。
12
胡 勇 , 〈 民 國 時 期 醫 生 之 甄 訓 與 評 核 〉 , 《 浙 江 學 刊 》 , 5 ( 杭 州 , 2008.5) ,頁
88-94。
13
朱 曉 光 , 〈 國 民 黨 中 央 內 部 圍 繞 「 中 醫 條 例 」 的 中 醫 存 廢 之 爭 〉 , 《 南 京 中 醫 藥
大學學報》,11:6(南京,1995.6),頁52-54。
(5)行醫活動將陷入非法之困境等。
14
馬金生《發現疾病糾紛:民國醫
訟凸顯的社會文化史研究》從醫病糾紛的角度觀察《中醫條例》、
《醫師法》等規範之公布,為中醫在更有利的平臺上向政府尋求
保障醫師權益提供了可能。
15
以上論著對民初醫療法律之嬗變、影
響與政治角力等已有描述,但未就當時中醫實際爭取之法條內容
變動有深入勾勒。是以,本文藉由「醫育法權」一詞,作為民初
中醫群體爭取「法定權利」歷史行動之簡稱,欲以《中醫條例》、
《醫師法》等法律條文為線索,探究民初中醫界教育法權、行政
法權、行醫法權之爭議問題。然為聚焦於法律內容之改易、理由
及成果,對於中、西醫在政治間之角力將省略其詳。
二、「醫育法權」概念之提出
民初中醫在法律權利上之重大喪失,約始於 1912 年「教育系
統漏列中醫案」,而 1929 年「廢止中醫案」是為重要關鍵。
16
當時
中醫遭受許多法律限制,如中醫不准設立學校、不准設立醫院,
中醫學校改稱傳習所、醫院改稱醫室等。
17
政府對於中醫之禁令,
看似聚焦於中、西醫理分歧之爭議上,實則深刻影響中醫在國家
醫療法制體系之地位,使得中醫無論在學術領域、執業方式、衛
14
龍 偉 , 《 民 國 醫 事 糾 紛 研 究 ( 1927-1949) 》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 2011) , 頁
217-265。
15
馬 金 生 , 《 發 現 疾 病 糾 紛 : 民 國 醫 訟 凸 顯 的 社 會 文 化 史 研 究 》 (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獻出版社,2016),頁301。
16
雷 祥 麟 認 為 , 1929 年 國 家 介 入 推 行 中 醫 廢 止 案 , 是 近 代 中 、 西 醫 間 衝 突 的 重 要 關
鍵 。 1929 年 抗 爭 活 動 前 , 中 醫 界 雖 已 組 成 眾 多 學 術 團 體 , 但 常 因 醫 理 、 師 承 上 的
差 別 , 而 呈 現 互 相 攻 擊 、 各 自 為 政 之 狀 態 。 廢 止 案 通 過 後 , 中 醫 界 深 感 勢 態 嚴
重,於是從競爭改為團結合作,共同為爭取中醫權利而努力。Sean Hsiang-lin Lei,
Neither Donkey nor Horse: Medicine in the Struggle over China’s Modernity, pp. 4-5.
筆 者 在 耙 梳 史料 的 過 程 中 ,亦 發 現 1929 年 以 後 中 醫 發表 之 言 論 在 法律 權 利 爭 取上
較 以 往 增 多 ,可 見 中 醫 廢 止事 件 對 中 醫 界衝 擊 劇 烈 。 本文 引 文 以 1929 年 後 為 多,
亦因在此之前中醫對於法律權益相關之重要論述較少。
17 張 贊 臣 , 〈 全 國 醫 藥 團 體 臨 時 代 表 大 會 紀 要 〉 , 《 醫 界 春 秋 》 , 42( 上 海 , 1929.
(6)生行政、教育法規上充滿限制,無法依循自身的理論站穩腳步。
民主共和國家行政運作之根據在於法律,西醫群體懂得尋求
法律根據,用以推動醫學及爭取、保護醫療權利的重要性,知道
法律是劃分「醫群」與「非醫群」,主導醫療資源分配最重要的工
具。如西醫宋國賓
(1892-1956)
云:
本 屆 各 自 由 職 業 團 體 之 代 表 , 其 唯 一 之 任 務 , 當 在 於 謀 得
其 職 業 上 利 權 之 合 法 的 保 障 。 … … 因 政 府 醫 師 法 之 未 能 制
定 , 新 醫 界 之 對 內 對 外 , 均 感 荊 棘 之 載 途 。 … … 此 督 促 政
府迅予頒布醫師法規,所以為當前之急務也。
18
1937 年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醫藥師團體名額為 8 人,
19
宋國賓說明
西醫界國會代表之任務,為謀得西醫權利受合法保障。
當西醫群體不斷嘗試結合國家權力,站穩中國的醫療主體地
位,進而邊緣化甚至驅逐中醫在醫療體系中的位置。中醫界開始
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結合團體的力量,以組織化、國家民族化
的形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學習制定法律作為權利主張之基礎。
如中醫許半龍
(1899-1939)
云:
法 無 明 文 , 何 以 圖 地 位 之 平 等 ? … … 在 政 府 方 面 , 應 如 何
接 收 民 眾 之 要 求 , 明 定 中 醫 教 育 法 規 及 保 障 之 條 例 , 並 得
與外來醫術同一待遇。
20
中醫認識到自身的責任不再只是治療疾患、研究醫藥學術,還需
監督政府訂立培植、保護中醫權利之法律。
「法律」與「權利」之概念逐漸結合,中醫郭鴻傑更於〈改
18
宋 國 賓 , 〈 評 論 : 國 民 大 會 中 醫 界 代 表 之 使 命 〉 , 《 醫 藥 評 論 》 , 142 ( 上 海 ,
1936.10),頁1-2。
19
此醫藥師團體名額包括中醫師、西醫師及藥師。
20
許 半 龍 , 〈 國 民 革 命 與 中 醫 〉 , 《 衛 生 報 》 , 11( 上 海 , 1928.3) , 頁 85。 許 半
龍 , 拜 上 海 名 醫 丁 甘 仁 為 師 , 為 上 海 中 國 醫 學 院 創 始 人 之 一 。 見 殷 秀 紅 , 〈 儒 醫
許半龍〉,《中醫藥文化》,3:5(吳江,2008.5),頁26-27。
(7)進 國 醫 與 醫 育 法 權 〉
( 1933 )
一 文 中 , 提 出 中 醫 「 醫 育 法 權 」 之
說。郭氏首先說明中醫原有之「醫育法權」已被西醫所篡奪:
鼎 革 以 來 , 一 切 政 事 , 總 以 外 國 為 取 法 , 視 本 國 數 千 年 固
有 之 學 術 文 化 如 蔽 屣 , 於 是 西 醫 西 藥 , 亦 乘 機 而 東 侵 , 乘
假 且 篡 奪 其 醫 政 , 遂 使 堂 堂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 衛 生 署 之 醫
事教育衛生行政一切法權(以下簡稱醫育法權),如醫學校
也 , 醫 院 也 , 防 疫 條 例 也 , 俱 為 西 醫 而 設 想 , 撲 滅 國 醫 之
陰 謀 起 , 詆 毀 國 醫 之 理 論 與 廢 除 國 醫 之 法 令 下 , 國 醫 之 運
命,幾頻於危。
21
所謂「醫育法權」,即對於「中華民國教育部、衛生署之醫事教育
衛生行政一切法權」之簡稱。
22
他認為無論醫學教育、機構、衛生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 皆 為 西 醫 所 設 , 其 中 包 含 撲 滅 中 醫 之 企 圖 。 因
此,強調中醫「醫育法權」之確立,是改進中醫,整理學術之前
提與基礎。
23
其他中醫雖未明確表示其爭取之權利為「醫育法權」,但極欲
透過法律爭取之權益內容,確實與郭氏所提之「醫育法權」理想
相符。如中醫朱頌陶言:
竊 以 為 宜 向 政 府 確 定 其 行 政 權 , 以 管 理 全 國 國 醫 界 , 並 宜
21
郭鴻傑,〈改進國醫與醫育法權(未完)〉,頁6。
22
「 法 權 」 最 先 在 漢 語 中 使 用 為 「 治 外 法 權 」 ( 即 他 國 領 土 及 領 海 內 , 可 以 不 服 從
該 國 統 治 權 的 權 利 ) 之 簡 稱 。 郭 鴻 傑 為 強 調 法 律 為 保 障 權 利 之 重 要 機 制 , 突 出
「 法 權 」 二 字 , 作 為 「 法 定 權 利 」 之 概 括 。 西 醫 則 將 醫 者 權 利 稱 為 「 醫 權 」 , 突
出 「 權 」 字 , 以 顯 示 醫 者 因 受 法 律 拘 束 , 既 當 履 行 法 律 義 務 , 同 時 應 有 之 「 權
利 」 亦 應 受 法 律 保 障 ; 雖 未 突 出 「 法 」 字 , 但 論 述 時 亦 以 法 定 權 利 為 核 心 。 中 、
西 醫 兩 者 用 詞 之 不 同 , 透 露 兩 者 面 臨 的 法 律 困 境 不 同 , 當 時 中 醫 法 律 地 位 尚 缺 ,
西醫則是法律保護未足。現代法學中,「法權」常為「法定權利」之簡稱。詳參不
著撰人,〈新術語:治外法權〉,《新生周刊》,1:4(上海,1934),頁 64;汪
企 張 , 〈 評 論 : 醫 權 申 義 並 補 遺 〉 , 《 醫 事 彙 刊 》 , 19( 上 海 , 1934) , 頁
121-123;童之偉,《法權與憲政》(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頁 33-36。
23
郭鴻傑,〈改進國醫與醫育法權(續)〉,《醫報》,1:10(上海,1933.12),
頁2-3。
(8)舉 行 全 國 登 記 , 一 以 脫 離 衛 生 局 管 轄 , 一 以 保 護 醫 界 營
業。
24
談及行政權之確立,才能保障中醫醫界權利。又如湖南省國醫藥
界向立法院請求:
請 規 定 將 國 醫 學 校 之 設 立 及 監 督 權 , 賦 予 中 央 國 醫 館
也 。 … … 請 規 定 將 國 醫 管 理 權 , 賦 予 中 央 國 醫 館 也 。 衛 生
處 、 各 科 職 員 , 概 係 西 醫 , 則 其 欲 擴 張 西 醫 勢 力 , 斷 絕 國
醫命脈,自是勢所必至。
25
同樣呼籲須以「法律」正當化及鞏固群體的權利,體認到法律對
於中國醫藥存續發展之作用。
郭氏「醫育法權」名稱的提出,標示了「中醫群體法律權利
意識之興起」,統合了民初中醫群體為爭取「法定權利」的歷史行
動。傳統中醫大都集中心力在個體病人的照護上,少有整體籌畫
公 眾 健 康 的 機 會 , 或 運 用 政 治 、 法 律 的 力 量 謀 取 醫 者 權 益 。
26
民
初,當醫者能否擁有行醫權的標準,已由醫術、醫德的高低,改
換由是否符合法律條文來定奪,民初中醫認識到醫者是能擁有且
需要爭取「法定權利」的,這些權利不僅是個人的權利,更是群
體的權利,而法律是明定、保障醫者權利最重要的工具。
三、「醫育法權」相關條文分析
「醫育法權」一詞,雖包含中醫「醫事教育衛生行政一切法
權」,但當時中醫群體主要爭取的權利為教育法權、行政法權及行
24
朱 頌 陶 , 〈 學 術 研 究 : 國 醫 與 政 治 :( 第 二 次 徵 文 答 問 之 二 )( 續 ) 〉 , 《 神 州 國
醫學報》,2:5(上海,1934.1),頁50。
25
不 著 撰 人 , 〈 湖 南 省 國 醫 藥 界 向 立 法 院 爲 國 醫 館 爭 管 理 權 〉 , 《 醫 學 雜 誌 》 , 73
(太原,1933.10),頁33。
26
「 君 權 擴 張 , 把 醫 在 政 治 上 的 地 位 , 漸 漸 移 到 帝 主 的 家 中 去 , 於 是 乎 醫 便 失 了 政
治 的 價 值 , 所 以 中 古 史 以 後 , 便 忘 卻 了 醫 政 兩 個 字 的 意 義 了 。 」 汪 企 張 , 〈 現 代
吾醫之知行〉,《醫事公論》,4:2(鎮江,1936.11),頁16-17。
(9)醫法權。其中,「教育法權」之核心目標,為謀設教育部認可之中
醫學校;「行政法權」是為在衛生管理機關中,爭取由中醫管理、
決策中醫藥行政事務之權利;「行醫法權」的爭論,則以「禁止中
醫參用西藥、西械」問題為主。至於其他未引發重大爭議之權利
問題,因篇幅有限,暫不討論。
27
民初政府頒佈諸多醫療衛生法規命令,其中《中醫條例》,是
將中醫界「醫育法權」內容明確化的重要里程碑。《中醫條例》公
布後,中醫界多是歡欣鼓舞,認為中醫依此有了法律根據,將之
視為「續命湯」。
28
但隨後依據《中醫條例》第 1 條第 2 項頒布之
《中醫審查規則》
( 1936)
,卻與之多有矛盾,
29
而引發另一波抗爭
風潮,直至《醫師法》頒布才稍有停歇。
(一)教育法權之確保
民初,當行醫資格納入國家醫療衛生行政之監管下,醫學教
育方式若無國家法律根據,則可能無法通過國家專業之認可,喪
失合法行醫之地位。中醫時逸人
(1896-1966)
曾云:「從事中醫教育
者,其亟謀進行立案,以取得法律之保障。」
30
顯現民初中醫體認
保障中醫教育在法律上權利(即教育法權)之重要性。
1912 年 的 「 教 育 系 統 漏 列 中 醫 案 」, 使 得 中 醫 教 育 法 權 遭 受
重大剝奪。即北京政府在醫藥教育新法令,如 1912年 11月 22日教
27
如 防 疫 權 利 , 雖 衛 生 部 欲 限 制 中 醫 不 得 診 治 傳 染 病 , 但 並 未 於 法 律 、 命 令 中 作 出
限 制 , 亦 未 引 發 重 大 爭 論 , 且 中 醫 曾 實 際 參 與 防 疫 相 關 活 動 , 故 本 文 暫 不 討 論 。
周 鎮 , 〈 為 西 醫 專 制 之 衛 部 阻 礙 中 醫 發 展 且 欲 限 制 中 醫 不 治 傳 染 病 徵 求 公 論 實 行
分 隸 各 屬 策 〉 , 《 杏 林 醫 學 月 報 》 , 19( 廣 州 , 1930.9) , 頁 1-3; 楊 念 群 , 《 再
造 「 病 人 」 : 中 西 醫 衝 突 下 的 空 間 政 治 : 1832-1985》 (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2006),頁262-270。
28
湯 士 彥 , 〈 慶 祝 中 醫 條 例 公 佈 聲 中 , 國 醫 界 今 後 之 取 徑 〉 , 《 醫 界 春 秋 》 , 110
(上海,1936.2),頁8。
29
張贊臣,〈小言:中醫條例與審查規則之矛盾律〉,《醫界春秋》,122(上海,
1937.2),頁0。
30
時逸人,〈短評:中醫校立案問題〉,《復興中醫》,1:1(上海,1940.1),頁
48。
(10)育部同時公布之《醫學專門學校規程》、《藥學專門學校規程》,
31
無論是醫學校設置還是醫學課程安排,均無中醫存在。此非無意
識漏列,而是刻意將中醫排斥在教育法制體系之外,引發中醫群
體強烈抗爭。1914 年 1 月 8 日,北洋政府教育部在社會輿論壓力下
復函,節略如下:
本 部 對 於 醫 學 , 只 期 學 術 完 備 , 求 合 於 世 界 進 化 之 大 勢 ,
然 後 檢 疫 衛 生 諸 政 , 冀 可 推 行 無 礙 , 並 非 於 中 醫 、 西 醫 有
所 歧 視 也 。 所 請 另 頒 中 醫 藥 專 門 學 校 規 程 之 處 , 應 毋 庸
議。
32
教育部之立場以中醫不具合於世界的衛生知識,不予立法上之支
持,亦無絕對禁止。1914 年 1 月 16 日,國務院則正式復文,節略
如下:
查 中 國 醫 學 肇 自 上 古 , 傳 人 代 起 , 系 統 昭 然 , 在 學 術 固 已
蔚 為 專 科 , 即 民 生 亦 正 資 其 利 賴 。 前 此 部 定 醫 學 課 程 , 專
取 西 法 , 良 以 歧 行 不 至 , 疑 事 無 功 , 先 其 所 急 , 致 難 兼
採 , 初 非 有 廢 棄 中 醫 之 意 也 。 … … 除 釐 定 中 醫 學 校 科 程 一
節暫從緩議外,其餘各節應准分別籌辦。
33
國 務 院 雖 肯 定 中 醫 對 民 生 之 助 益 , 但 對 中 醫 學 校 科 程 仍 暫 緩 議
定。中醫群體覺察學校教育幾乎成為現代國家體制中培養專業人
員的唯一途徑,開始重視以學校教育培養後輩人才,漸以取代世
傳、師授等知識傳授方式。
34
1915 年上海中醫丁甘仁
( 1865-1926)
31
范源廉,〈部令:教育部部令(二則):第二十五號至二十六號(中華民國元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醫學專門學校規程、藥學專門學校規程〉,《政府公報》,208
(北京,1912.11),頁4-6。
32
葉勁秋,〈中醫列入學制問題〉,《醫界春秋》,122(上海,1937.2),頁1。
33
不 著 撰 人 , 〈 國 務 院 批 第 五 十 三 號 ( 中 華 民 國 三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 : 原 具 呈 人 神 州
醫藥總會會長余德壎等〉,《政府公報》,614(北京,1914.1),頁 12。
34
雖 然 家 傳 、 師 徒 相 授 仍 是 民 初 培 養 中 醫 之 重 要 途 徑 , 但 最 能 代 表 民 初 中 醫 教 育 方
(11)準備設立上海中醫專門學校,獲內務、教育兩部嘉許;1916 年,
以中醫包識生
( 1874-1934)
為代表創立神州醫藥專門學校,亦獲照
准,
35
政府默許民間中醫學校的設立,似在教育法權上取得突破,
但請願教育部擬訂中醫學校課程仍未實現。
36
1925 年, 中醫界 再 次重申 「 學校 系統 列入中 醫 專門」 案 ,
37
遭逢西醫強烈抵制,認為中醫不具現代自然科學之理,反易誤導
青年。
38
教育部則以「不合教育原理,未便照辦」駁絕,
39
這是中
向 者 , 卻 是 中 醫 學 校 制 度 之 發 展 。 受 時 人 、 西 醫 對 中 醫 程 度 低 的 批 評 , 以 及 西 醫
教 育 制 度 之 啟 發 , 中 醫 界 反 省 認 為 , 「 新 中 醫 之 養 成 , 厥 為 健 全 學 校 以 培 養
之 」 , 「 中 醫 非 由 學 校 出 身 自 不 足 以 集 思 而 廣 益 」 , 逐 漸 重 視 中 醫 學 校 之 設 立 ,
然 而 , 引 發 中 醫 設 校 風 潮 的 關 鍵 , 則 是 受 到 「 教 育 系 統 漏 列 中 醫 案 」 和 中 醫 執 業
資 格 以 「 學 校 出 身 」 為 主 之 法 律 設 定 所 刺 激 。 因 中 醫 設 校 與 否 , 不 再 僅 是 培 育 人
才 之 問 題 , 更 是 執 業 資 格 取 得 之 現 實 問 題 。 詳 參 任 應 秋 , 〈 中 醫 教 育 現 實 論 〉 ,
《 現 代 醫 藥 雜誌 》 , 1:13/14( 貴 陽 , 1946) , 頁 1 ; 葉 勁 秋 , 〈 關於 中 醫 教 育 的
話 〉 , 《 醫 學 雜 誌 》 , 78( 太 原 , 1934) , 頁 45; 鄧 鐵 濤 主 編 , 《 中 醫 近 代 史 》
(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頁114-148。
35
隴 西 布 衣 , 〈 上 海 七 個 中 醫 學 校 的 教 程 與 興 亡 〉 , 《 醫 界 春 秋 》 , 20 ( 上 海 ,
1928.2),頁2-3。
36
1935 年,中醫學校、學院、研究院、傳習所等,據統計共 39 所,至 1937 年則已達
百 餘 處 。 徐 名 山 , 〈 國 醫 教 育 的 現 狀 與 展 望 ( 續 )( 附 表 ) 〉 , 《 蘇 州 國 醫 雜
誌》,7(蘇州,1935秋季),頁12-14;葉勁秋,〈中醫列入學制問題〉,頁1。
37
「 教 育 部 學 校 課 程 , 有 西 醫 而 無 中 醫 , 致 令 辦 此 項 學 校 者 , 無 矩 矱 可 遵 , 入 此 項
學 校 者 , 無 學 位 可 望 , 是 不 啻 以 法 律 限 制 學 術 , 為 自 滅 文 化 之 政 策 。 」 不 著 撰
人 , 〈 全 國 敎 育 聯 會 議 决 請 敎 育 部 明 定 中 醫 課 程 并 列 入 醫 學 校 規 程 案 〉 , 《 醫 學
雜誌》,28(太原,1925.12),頁 92-94;不著撰人,〈中醫請求加入學校系統之
文件〉,《中華醫學雜誌》,12:1(上海,1926.2),頁73-80。
38
如 余 巖 〈 專 載 : 舊 醫 學 校 系 統 案 駁 議 〉 等 文 , 申 辯 若 教 育 學 校 系 統 中 加 入 中 醫 學
校 , 將 導 致 教 育 危 機 。 其 後 , 西 醫 常 以 中 醫 荒 謬 不 科 學 等 為 反 對 理 由 , 如 西 醫 花
新 人 云 : 「 假 若 中 醫 教 育 列 入 大 學 或 專 科 制 時 , 將 來 怎 樣 可 以 使 高 中 學 生 學 那 些
『 五 運 六 氣 』 、 『 湯 頭 歌 訣 』 , … … 在 中 學 講 的 是 科 學 , 入 了 大 學 反 倒 退 步 。 」
時 人 反 對 者 , 其 立 場 如 西 醫 ; 亦 有 贊 同 者 , 例 如 : 「 靠 學 徒 等 法 學 醫 , 中 醫 自 己
也 知 道 靠 不 住 , 固 有 醫 非 三 世 不 服 其 藥 之 言 。 … … 一 個 學 校 , … … 先 生 多 , 財 力
足 , 應 上 的 功 課 皆 能 上 , 應 購 的 儀 器 , 圖 書 皆 能 購 , … … 設 校 教 學 , 好 處 如 此 ,
故 中 醫 亦 應 設 校 。 」 余 巖 , 〈 專 載 : 舊 醫 學 校 系 統 案 駁 議 〉 , 《 崇 德 醫 藥 月
刊》,1:11(上海,1925.11),頁41-44;〈中醫教育如何可以列入學校〉,《大
公報》(天津),1938年 6 月 5日,11版;蒙志明,〈開辦中醫學校之必要〉,《醫
學導報》,7-8(重慶,1946),頁30。
39
不著撰人,〈中醫請求加入學校系統之文件〉,頁80。
(12)醫爭取教育法權之再次失敗。
1927 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於 1928 年 5 月 15 日召開第一次全
國教育會議,中醫爭取教育法權再度受挫。
40
1929 年 2 月 23 日至
26 日,衛生署召開第一屆中央衛生委員會行政會議,通過西醫余
巖
( 1879-1954)
提出之「廢止舊醫以掃除醫事衛生之障礙」案,其
中包括「禁止設立舊醫專門學校」。
41
經中醫群體強烈反對,政府
雖取消廢止中醫案,
42
但教育部卻於 4月 30日公告:
查 現 有 之 中 醫 學 校 , 其 講 授 與 實 驗 , 既 不 以 科 學 為 基 礎 ,
學 習 者 之 資 格 與 程 度 , 亦 未 經 定 有 標 準 , 自 未 便 沿 用 學 制
系 統 內 之 名 稱 , 應 一 律 改 稱 中 醫 傳 習 所 , 以 符 名 實 。 此 項
傳習所,不在學制系統之內,即無庸呈報教育機關立案。
43
通令中醫學校一律改稱傳習所,此舉與「漏列中醫案」削減中醫
合法地位之規範思維一脈相承,實對中醫教育法權一大侵害。全
國 醫 藥 團 體 再 度 積 極 進 京 請 願 , 12 月 23 日 國 民 政 府 主 席 蔣 介 石
( 1887-1975)
下 令 撤 銷 禁 錮 中 醫 之 法 令 公 告 ,
44
但 在 全 國 醫 藥 團 體
總聯合會回覆蔣主席命令前,教育部和衛生部呈文行政院報告改
定中醫學校名稱等之理由:
職 部 第 八 號 佈 告 , 意 在 提 高 醫 士 程 度 , 俾 於 開 業 後 得 有 良
好 成 績 , 並 期 研 究 中 醫 學 術 者 , 以 科 學 為 根 據 , 實 未 挾 有
禁 錮 消 滅 中 醫 學 之 意 。 … … 職 部 現 擬 將 研 究 中 醫 處 所 之 組
40
神 州 醫 藥 總 會 呈 請 將 中 醫 加 入 學 系 , 會 中 無 人 響 應 。 湖 南 醫 藥 建 委 會 , 〈 教 衛 部
焚坑國醫國藥之痛史錄〉,《現代國醫》,2:6(上海,1932.10),頁10-13。
41
余 巖 , 〈 提 案 原 文 : 中 央 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 廢 止 中 醫 案 」 原 文 中 字 第 十 四 號 提
案全文〉,頁 14-16。
42
不 著 撰 人 , 〈 全 國 醫 藥 團 體 請 願 團 之 報 告 : 結 果 非 常 圓 滿 〉 , 《 醫 界 春 秋 》, 34
(上海,1929.4),頁 48-49。另參郝先中,〈近代中醫廢存之爭研究〉,頁
134-136。
43
不 著 撰 人 , 〈 布 告 : 第 八 號 (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 日 ) : 為 明 定 中 醫 傳 習 辦 法 由 〉 ,
《教育部公報》,1:5(南京,1929.5),頁21-22。
44
〈蔣諭維護中國醫藥〉,《申報》(上海),1929年12月29日,14版。
(13)織 , 稱 為 中 醫 學 社 , 俾 成 為 學 術 團 體 , 依 照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管 理 學 術 團 體 辦 法 辦 理 , 此 項 辦 法 , 非 擯 棄 中 醫 於 學 校 系
統 以 外 , 實 欲 中 醫 有 自 由 發 展 之 機 會 , 不 受 教 育 規 程 之 限
制 , 將 來 中 醫 由 學 社 之 研 究 , 成 為 精 密 有 系 統 之 學 說 , 學
校且爭為採用,似無庸汲汲於目前設立學校。
45
教育部以中醫學校課程未「科學化」,訓練辦法未「系統化」,建
議中醫教育機構不可稱「學校」,僅能稱「傳習所」。惟蔣主席既
已下撤銷令,教育部乃避開「傳習所」之名,換稱「中醫學社」,
依舊不將中醫學校納入教育體系中,將之定位為「學術團體」,依
管 理 學 術 團 體 辦 法 管 理 。 教 育 部 一 面 稱 未 有 「 禁 錮 消 滅 中 醫 之
意」,給中醫自由發展之機會;一面責難中醫教育方式無理無章。
事實上,中醫群體並非不願將中醫課程「科學化」、訓練方式「系
統化」以符合教育法令規範,
46
而是教育部不願立中醫教育法規,
致使中醫教育無規程可循。如中醫梁長榮於〈關於國醫教育問題〉
(1934)
中云:
教 部 罪 國 醫 以 無 系 統 為 鐵 案 , 不 許 列 入 學 系 。 試 問 系 統 是
天 生 乎 ? 抑 人 為 乎 ? … … 教 部 當 立 國 醫 教 育 法 規 , 使 國 醫
界 遵 循 規 程 , 編 制 教 材 , 何 所 謂 無 系 統 也 ? 國 醫 無 系 統 是
教部不予以教之育之,其罪烏足勝誅哉!
47
中醫學校在各地多有設立,唯以教育部無中醫科目之規定,各校
辦法多歧,尚未劃一,中醫群體爭取教育法權,亦是為統一學術
45
不著撰人,〈專件:教衛兩部會呈限制中醫案經過〉,《醫事彙刊》,5(上海,
1930. 11),頁5-6。
46
「 今 不 過 請 教 育 部 將 中 醫 學 加 入 教 育 部 , 設 立 中 醫 學 校 , 如 學 校 之 章 程 有 統 系 ,
由 教 育 部 改 進 , 將 中 醫 屬 於 迷 信 者 , 將 他 除 去 之 , 有 真 理 合 於 科 學 者 , 留 存 編 為
中 醫 學 校 課 本 教 導 之 , 亦 是 造 人 材 強 國 強 種 之 精 神 。 」 胡 協 心 , 〈 言 論 : 三 團 體
駁中醫學校系統案的感言〉,《三三醫報》,3:29(杭州,1926.5),頁 4。
47
梁 長 榮 , 〈 關 於 國 醫 教 育 問 題 〉 , 《 現 代 醫 藥 月 刊 》 , 2:1( 福 清 , 1934.10) ,
頁11-12。
(14)之故。行政院接受教育部「意在提高醫士程度」之說法,同意將
中醫學校改稱為「中醫學社」:
由 本 部 擬 將 中 醫 學 校 改 為 中 醫 學 社 ; 及 衛 生 部 另 擬 改 定 醫
院 名 稱 , 並 准 較 善 之 公 立 中 醫 院 稱 為 某 某 公 立 中 醫 院 各 辦
法,請予轉呈 國府核示祇遵。
48
表面上遵循主席撤銷之令,但行政院准許教育部改稱「學社」之
作 法 ,「 不 啻 將 請 願 結 果 , 強 半 推 翻 , 可 見 不 幸 之 來 , 方 興 未
艾」,
49
中醫教育在法律地位上依舊低落。
在抗爭活動陷入泥淖之時,中醫界則思另闢新徑。1930年 5月
7
日,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譚延闓
( 1880-1930)
、中醫焦易堂
( 1880-
1950)
等七人向中央政治會議提議,擬照國術館之例設立國醫館。
50
1931年 3月 17日,國醫館於南京正式成立。
51
在設立國醫館原提案
中,有「國醫館得附設國醫學校」一項,
52
通過之《中央國醫館組
織章程》第 8 條:「本館為便利病家治療及養成醫藥人才,得附設
醫院及醫藥學校」;
53
及《國醫分館組織章程》第 8 條:「本分館為
便利病者治療及養成醫藥人才,得附設醫藥學校及醫院、藥物化
驗 所 等 」,
54
均 有 得 附 設 醫 藥 學 校 之 規 定 , 是 國 醫 教 育 得 設 立 學
48
不著撰人,〈令:訓令:第三二一號(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令各省教育廳,特
別 市 教 育 局 : 為 令 知 中 醫 學 校 已 呈 准 改 爲 中 醫 學 社 並 管 理 辦 法 仰 遵 照 由 〉 , 《 教
育部公報》,2:14(南京,1930.4),頁14。
49
不 著 撰 人 , 〈 醫 事 : 全 國 醫 藥 團 體 總 聯 合 會 之 代 電 : 為 教 . 衛 . 兩 部 限 制 中 醫 之
進展〉,《醫界春秋》,46(上海,1930.4),頁18。
50
不著撰人,〈設立國醫館原提案〉,《國醫公報》,10(南京,1933.10),頁 1-2。
另關於國醫之內涵,詳參皮國立,〈所謂「國醫」的內涵—略論中國醫學之近代
轉型 與再 造〉 ,《 中山 大學 學報 (社 會科 學版 )》 ,49(廣 州,2009.1) , 頁
64-77。
51
不 著 撰 人 , 〈 關 于 籌 設 國 醫 館 一 案 仰 該 院 查 照 各 案 統 籌 辦 理 具 報 由 〉 , 《 國 民 政
府公報》,476(南京,1930.5),頁10。
52
不著撰人,〈設立國醫館原提案〉,頁1-2。
53
不著撰人,〈中央國醫館組織章程〉,《杏林醫學月報》,33(廣州,1931.11),
頁34-35。
54
不 著 撰 人 , 〈 醫 藥 界 消 息 : 國 醫 分 館 組 織 章 程 〉 , 《 國 醫 雜 誌 》 , 9 ( 香 港 ,
(15)校,已成法定。國醫館獲此法律根據,支持各地新辦國醫學校,
55
中醫教育法權似乎出現曙光。
然 1932 年 10 月,行政院竟發布訓令,要求國醫學校一律改為
學社,
56
國醫館即通令各國醫學校遵行。此舉引起中醫群體反彈,
云:
現在奉 鈞館訓令成立之醫校,遍布十五行省,學生當不下數
千,若一旦改校為社,勢必學校瓦解,學生輟業,此數千未畢業
之學生,前數期所耗之金錢光陰,孰能代負賠償責任?……總之
改校稱社,……今竟出之於 鈞館,則誠百思不得其解,前既有
令設法多辦國醫學校,是積極的行為,今又有令改校為社,是消
極的行為,前後兩令,自相矛盾。
57
責難中央國醫館推行「改校為社」之行政命令。中央國醫館解釋
因受政府指揮監督,無法不推行政令,曰:
倘 本 館 違 抗 院 令 , 逕 行 頒 布 學 校 學 院 章 程 , 結 果 必 至 引 起
行 政 院 、 教 育 部 、 衛 生 署 三 方 面 之 干 涉 , 使 國 醫 教 育 機
關,根本不能設立。
58
1932),頁64-65。
55
「 各 省 市 自 奉 中 央 國 醫 館 明 令 , 風 起 雲 湧 , 次 第 設 立 國 醫 專 校 , 據 表 面 上 觀 察 ,
國 醫 教 育 前 途 , 可 謂 盛 矣 , 一 加 細 察 , 內 容 鞏 固 完 善 者 固 有 , 而 略 具 雛 形 , 啟 因
陋 就 簡 之 端 亦 復 不 少 。 」 梁 長 榮 , 〈 國 醫 教 育 前 途 之 悲 觀 : 負 有 監 督 國 醫 教 育 之
責 任 者 請 注 意 焉 , 請 派 視 學 專 員 考 查 國 醫 教 育 以 冀 遷 善 ( 未 完 ) 〉 , 《 國 醫 正
言》,12(天津,1934),頁10。
56
「 行 政 院 宋 代 院 長 訓 令 國 醫 館 , 將 章 程 中 凡 有 關 於 國 醫 館 附 設 國 醫 學 校 國 醫 學 院
字 樣 , 一 律 改 為 學 社 。 」 時 逸 人 , 〈 卷 頭 言 : 中 醫 學 校 改 稱 學 社 〉 , 《 醫 學 雜
誌》,69(太原,1933.2),頁3。
57
不 著 撰 人 , 〈 來 件 : 香 港 、 湖 南 醫 藥 兩 界 對 於 中 央 國 醫 館 通 令 : 國 醫 學 院 學 校 改
稱社所問題之反抗:(3)湖南國醫專科學校呈中央國醫館文〉,《醫界春秋》,
104(上海,1935.8),頁29。
58
不 著 撰 人 , 〈 社 訊 新 聞 : 中 央 國 醫 館 關 于 國 醫 學 校 改 稱 學 社 覆 何 佩 瑜 君 之 函 一
(16)各地中醫學校受此挫折,無法解決。
1933 年 , 中 醫 群 體 改 由 推 動 《 國 醫 條 例 》, 欲 以 法 律 明 確 中
醫權利,避免再受政治力之宰割。其擬定《國醫條例》中第 4條第
2 款:
第四條 凡 年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之 中 國 人 民 , 不 分 性 別 , 具
有 左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 得 向 中 央 國 醫 館 聲 請 審
查,發給登記證書。
一、曾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中醫考試、或甄別及格領
有證書者。
二、在中醫學校或中醫傳習所肄業三年以上,領有
畢業證書者。
59
草案擬定中醫學校肄業三年以上,領有畢業證書者,具有申請審
查登記資格,欲藉此法律,為中醫學校存在之合法性預留伏筆。
行政院報告〈國醫條例〉草案審查意見云:
原 條 例 草 案 第 四 條 第 二 款 有 中 醫 學 校 名 稱 , 查 二 十 一 年 十
月 教 育 部 呈 奉 行 政 院 第 二 七 五 四 號 指 令 , 以 中 醫 藥 學 校 應
一律改為學社在案,所有中醫學校名稱似不宜再行引用。
60
依舊堅持中醫學校只能稱「學社」,不可稱「學校」。《國醫條例》
交付立法院後,於 1933年 12月 15日獲議決通過,更名為《中醫條
例》。
61
立法院通過之法案,依法定程序,須經行政院頒布才能施
行,但行政院長汪兆銘
( 1883-1944)
主張廢止中醫,遲遲不欲頒行
件〉,《鍼灸雜誌》,3:3(無錫,1935.12),頁55。
59
不著撰人,〈國醫條例原則及草案〉,《國醫評論》,1:4(上海,1933.9),頁
15-20。引文原文為直式排版,為保留原文,故言「左列」,以下皆同。
60
不 著 撰 人 , 〈 意 見 書 : 行 政 院 報 告 審 議 國 醫 條 例 原 則 及 國 醫 條 例 草 案 意 見 之 原
函〉,《醫事彙刊》,16(上海,1933.8),頁40。
61
湯 士 彥 , 〈 從 中 醫 條 例 的 公 布 說 到 中 醫 證 書 的 給 發 〉 , 《 中 國 醫 藥 研 究 月 報 》 ,
1:8(杭州,1937.6),頁4。
(17)此法。
62
中醫群體於 1935 年 11 月提出「政府對中西醫應平等待遇以宏
學術而利民生」案,要求迅速公布已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之《中醫
條例》。
63
國民政府最終於 1936年 1月 22日頒布《中醫條例》,其中
第 1 條第 3 款規定:
第一條 在 考 試 院 舉 行 中 醫 考 試 以 前 , 凡 年 滿 二 十 五 歲 ,
具 有 左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經 內 政 部 審 查 合 格 , 給 予
證書後,得執行中醫業務:
(一)曾經中央或省市政府中醫考試或甄別合格,
得有證書者;
(二)曾經中央或省市政府發給行醫執照者;
(三)在中醫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者。
64
「 中 醫 學 校 」 畢 業 , 得 有 證 書 者 , 經 內 政 部 審 查 合 格 , 給 予 證
書,得執行中醫業務。中醫界認為此無形中承認中醫學校存在的
合法性,如中醫周柳亭云:
今 條 例 既 然 公 布 , 本 館 束 縛 已 解 , 當 秉 承 館 命 , 呈 請 行 政
院 取 消 前 令 , 將 學 社 、 學 院 、 傳 習 所 等 名 , 一 律 改 為 學
校。
65
以《中醫條例》為中醫教育法權之根據,建議國醫館呈請行政院
62
不 著 撰 人 , 〈 汪 精 衛 致 孫 科 書 : 阻 礙 國 醫 條 例 之 鐵 證 , 請 全 國 醫 藥 界 注 意 ( 附 手
稿)〉,《壽世醫報》,1:10(蘇州,1935.10),頁 2。
63
馮 玉 祥 、 何 成 濬 、 張 發 奎 , 〈 國 醫 界 生 死 關 頭 的 中 西 醫 平 等 待 遇 問 題 ( 全 中 國 醫
界同人應一致力爭):中國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提議:政府對中西醫應平等
待 遇 以 宏 學 術 而 利 民 生 案 ( 中 華 民 國 二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 〉 , 《 醫 學 雜 誌 》 , 87
(太原,1936.2),頁1-2。
64
不著撰人,〈法規:中醫條例(二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頁81。
65
周 柳 亭 , 〈 略 述 中 醫 條 例 公 布 之 顛 末 並 向 國 内 外 醫 藥 同 仁 進 一 言 〉 , 《 醫 界 春
秋》,110(上海,1936.2),頁4。
(18)取消訓令,恢復中醫「學校」之名。然其後衛生署頒布之《中醫
審查規則》:
第三條 中 醫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款 所 稱 中 醫 學 校 , 指 經 教 育
部備案,或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立案者。
66
《中醫條例》第 1 條第 3 款為「在中醫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但《中醫審查規則》則限制為「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者」。教育部
未將中醫教育列入教育系統,中醫學校未曾立案,此項中醫學校
資格該如何取得?《中醫審查規則》將《中醫條例》對於學校資
格彈性規定變為硬性規定,中醫界紛紛責難之餘,中醫學校積極
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如湖北國醫專科大學向教育部申請備案,卻
予駁回。
67
立法院要求立案,教育部不許立案,法令如此分歧,難
以適從,中醫群體遂於 1937年 2月重申「中、西醫平等待遇」案,
並責成教育部制定中醫教育規程。
68
是年 7 月,抗戰全面爆發,抗戰期間,陳立夫
( 1900-2001)
出
任重慶政府教育部長,為中醫教育法權之爭取,帶來有利形勢。
1938 年頒行《中醫專科學校暫行通則》,
69
1939 年頒布《中醫專科
學校暫行課目表》;課目安排參照《醫學專科學校暫行課目表》,
70
先令學生修習西醫基礎科學、解剖、生理知識等,再接受中醫學
66
不 著 撰 人 , 〈 醫 訊 : 衞 生 署 公 佈 中 醫 審 查 規 則 ( 二 十 五 年 七 月 六 日 公 布 ) 〉 ,
《醫界春秋》,116(上海,1936. 8),頁36。
67
不 著 撰 人 , 〈 衛 署 管 理 中 醫 之 不 平 鳴 〉 , 《 中 國 醫 藥 研 究 月 報 》 , 1:3( 杭 州 ,
1937.1),頁23。
68
不 著 撰 人 , 〈 各 地 中 醫 藥 團 體 代 表 集 京 向 三 全 會 請 願 要 求 實 行 五 全 會 決 議 案 : 國
藥 業請 願為反對 衛生 署管理成 藥規 則〉,《 中醫 世界》, 11:6( 上海 , 1937) ,
頁1-3。
69
時 逸 人 , 〈 教 育 部 公 佈 中 醫 校 課 程 之 經 過 〉 , 《 復 興 中 醫 》 , 1:2( 上 海 , 1940.
3),頁1-2。
70
1936 年 中 政 會 審 查 中 醫 教 育 規 程 提 議 結 果 : 「 教 育 規 程 不 必 另 定 , 參 照 醫 專 學 校
科 目 表 辦 理 , 得 加 設 特 別 科 目 。 」 宋 大 仁 , 〈 史 料 : 中 醫 教 育 之 展 望 ( 四 年 共 六
一六小時)〉,《華西醫藥雜誌》,1:7(重慶,1946),頁34。
(19)術 課 程 。
71
《 中 醫 專 科 學 校 暫 行 通 則 》、《 中 醫 專 科 學 校 暫 行 課 目
表》兩法,被視為中醫教育合法地位受到正式承認之標誌,得以
合法手續進行學校立案程序。
72
事實上,此時國家動盪不安,政府
對中醫教育之建設徒有文字,未曾接受私立中醫學校之立案,亦
未設立任何國立中醫學校。
73
1945 年,抗戰勝利,中醫教育反而迎來更多阻礙。1946 年 2
月,教育部以「未立案」為由,命上海市教育局取締上海中醫學
院和新中國醫學院,據時人的陳述,云:
74
上 海 造 就 國 醫 的 學 校 , 本 來 有 新 中 國 醫 學 院 和 上 海 國 醫 專
科 學 校 等 二 、 三 所 , 創 辦 數 年 , 培 植 人 才 亦 甚 多 。 但 勝 利
後 , 教 育 部 因 這 幾 所 中 醫 學 校 均 未 立 案 , 故 勒 令 停 辦 。 後
經 國 醫 界 奔 走 呼 籲 , 認 為 國 醫 醫 學 , 亦 實 有 其 傳 統 的 研 究
價 值 , 只 宜 發 揚 光 大 , 不 可 一 筆 抹 殺 。 好 容 易 總 算 教 部 派
了 幾 位 大 員 來 滬 指 導 一 番 , 於 是 中 醫 學 校 仍 能 招 生 上 課 ,
不 過 改 了 一 個 校 名 。 但 開 學 未 久 , 教 部 卻 又 說 該 二 、 三 中
醫 專 校 , 經 費 未 合 部 方 規 定 , 設 備 亦 欠 佳 , 乃 再 度 下 令 停
辦。
75
上海各中醫學院,遭教育部明令取締後,改組為中醫專科學校。
1947 年 1 月,新中國中醫專科學校再度登報招生,卻又遭取締,
云:
71
不 著 撰 人 , 〈 史 料 : 教 部 最 近 公 布 中 醫 專 科 學 校 課 目 表 ( 四 年 共 六 一 六 小
時)〉,《新中醫刊》,2:3(上海,1939.8),頁42-44。
72
時逸人,〈短評:中醫校立案問題〉,頁48。
73
不 著 撰 人 , 〈 中 醫 藥 界 一 致 要 求 建 立 國 立 中 醫 專 科 學 校 〉 , 《 吳 興 醫 藥 月 刊 》 ,
13(湖州,1947.6),頁20。
74
此 事 件 另 參 奚 霞 , 〈 民 國 時 期 中 醫 廢 立 之 爭 〉 , 《 炎 黃 春 秋 》 , 8 ( 北 京 , 2004.
8),頁69;文庠,《移植與超越—民國中醫醫政》,頁121。
75
宗 人 , 〈 上 海 中 醫 界 . 向 陳 果 夫 哭 訴 〉 , 《 快 活 林 》 , 56( 上 海 , 1947.4) , 頁
5。
(20)查 該 校 級 私 立 上 海 中 醫 專 科 學 校 設 立 一 案 , 業 經 派 員 調 查
據報(一)儀器設備均不足供各科實驗之用。(二)教員資
歷 多 與 規 定 不 合 。( 三 ) 課 程 內 容 不 合 標 準 。( 四 ) 學 生 程
度 過 於 不 齊 , 間 竟 有 初 中 未 畢 業 者 等 情 。 … … 師 資 、 設
備 、 課 程 、 學 生 程 度 等 亦 均 與 規 定 不 合 , 該 二 校 未 便 准 予
設立。
76
不僅新中國中醫專科學校,上海中醫專科學校、
77
四川武勝縣私立
建民中醫專科學校、廣東光漢中醫專科學校等,亦接連被勒令停
辦。
78
教育部似一意橫阻中醫教育,未經立案,固應取締;但請求
立案,又遭駁斥,《中醫專科學校暫行通則》、《中醫專科學校暫行
課目表》、兩法形同具文。
此外,抗戰期間,1943 年 9 月 22 日國民政府公布《醫師法》,
其中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第三條 中醫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亦得應醫師檢驗。
(一)曾經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領有合格證書
或行醫執照者。
( 二 ) 在 中 醫 學 校 修 習 醫 學 , 並 經 實 習 , 成 績 優
良,得有畢業證書者。
(三)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
79
此處「中醫學校」並無需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限制。然而,
在《中醫師考試應考須知》
(1946 年 8 月考選委員會公布)
中,又增加限
定 為 :「 曾 在 主 管 官 署 備 案 之 中 醫 學 校 或 研 究 機 關 , 修 業 二 年 以
76
不著撰人,〈教育部代電:高字第一四一二五號(卅六年三月十二日):私立新中國
中 醫 專 科 學 校 及 私 立 上 海 中 醫 專 科 學 校 未 便 准 予 設 立 仰 轉 飭 停 辦 〉 , 《 教 育 部 公
報》,19:4(南京,1947.4),頁32-33。
77
〈教部令教局取締本市兩醫學院〉,《申報》(上海),1946年8月11日,6版。
78
郝先中 ,〈民國時期 爭取中醫教 育合法化運動始末〉, 《中華醫史雜 誌》,35:4
(北京,2005.10),頁223。
79
不著撰人,〈法規:醫師法(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公布)〉,頁144-149。
(21)上,得有畢業證書者。」
80
究竟學校資格是否需「教育主管機關立
案」,該如何適用法律,考選委員會表示:
於 第 二 款 資 格 , 暫 准 過 融 , 即 執 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者 , 不 問
其 學 校 組 織 如 何 , 亦 可 有 效 ; 但 只 以 一 次 為 限 , 以 後 不 能
援例申請,亦不能作為應考資格,以符規定。
81
教育部不許可中醫學校立案,強令停閉中醫學校,於現實上並無
「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中醫學校。但每每擬訂法律時,又以此
為限制,現況與法令規範相衝突,囿於現況而「放寬」適用,如
此不安定之法律規範,中醫如何健全發展?此不僅影響教育,亦
影 響 執 業 資 格 之 認 可 。 1949 年 以 前 , 全 國 無 政 府 立 案 之 中 醫 學
校,
82
《中醫專科學校暫行課目表》未曾正式落實,但參照西醫課
程思路設計中醫課程之模式延續至今,故現代中醫高等教育承襲
民初中醫課程設計之作法,是造成中醫後繼乏人、乏術之重要原
因。
83
(二)行政法權之謀求
中醫群體於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試圖設立國醫館,以獲得參與
80
不著撰人,〈(三)中醫師考試應考須知(考選委員會卅五年八月公布)〉,《醫學
新聲》,4(吉隆坡,1947.3),頁22。
81
〈中醫師「資格」之嚴重問題〉,《健康醫報》(杭州),1946年9月17日,1版。
82
1949 年國民 政府播遷來臺,立法院於 1956 年通過「 設立中醫學校及中醫藥研究機
構」案;1972 年 8 月通過 《大學法》修正案,增列「中醫學系」。至此,臺灣之中
醫 教 育 法 權 始獲 充 足 , 中 醫教 育 正 式 納 入國 家 大 學 教 育體 制 中 。 中 國則 於 1951 年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衛 生 部 頒 發 《 關 於 組 織 中 醫 進 修 學 校 及 進 修 班 的 規 定 》 , 部 分 省 市
據 此 成 立 中 醫 進 修 學 校 ( 班 ) , 教 授 現 代 醫 學 知 識 , 鼓 勵 中 醫 改 學 西 醫 , 導 致 中
醫 教 育 的 混 亂 。 此 後 , 衛 生 部 重 新 制 定 中 醫 辦 學 方 針 , 確 定 以 傳 授 中 醫 藥 知 識 為
主,旨在提昇中醫執業水準。1954年10月15日成立之江蘇省中醫進修學校,為最早
具 中 醫 高 等 教 育 性 質 且 經 政 府 立 案 之 中 醫 學 校 。 鄭 曼 青 、 林 品 石 , 《 中 華 醫 藥 學
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2),頁 402;陳滌 平,〈近現代學校模式中醫
教育史考略〉,《中國高等醫學教育》,12(杭州,2015.12),頁33-34。
83
無 論 臺 灣 或 中 國 皆 承 襲 此 種 模 式 。 張 效 霞 、 王 振 國 , 〈 西 醫 教 育 模 式 對 中 醫 基 礎
學 科 體 系 形 成 的 影 響 及 反 思 〉 , 《 中 醫 教 育 》 , 6:23( 北 京 , 2004.11) , 頁
51-54。
(22)管理醫療衛生事務之權
( 即 行 政 法 權 )
。在此之前,清政府之醫療管
理,原以太醫院為全國醫療行政機構;
84
1905 年
(光緒 31年)清政府
始設巡警部,部內設警保司,司下設衛生科,職掌為「醫學堂之
設置,醫生之考驗給憑,並清道、檢疫計畫及審定一切衛生保健
章程」。
85
1906 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下設五司,將衛生科升為
衛生司,此時太醫院仍存在,與衛生司共同擔負全國醫療衛生之
職能。
86
1908 年,太醫院因光 緒皇帝
( 1871-1908, 1875-1908 在 位 )與
慈禧太后
( 1835-1908)
在數日內相繼病故,自院使以下全部革職。
此後,衛生司取代太醫院,成為當時唯一的中央醫療衛生行政機
構。
87
當太醫院退出中央醫療衛生體系之後,無論是北京政府或南
京國民政府都試圖重新建立以西醫為基礎的醫療衛生體系。
88
北京
政 府 時 期 頒 佈 之 《 管 理 醫 士 暫 行 規 則 》
( 1922)
規 定 中 醫 由 內 務 部
管理:
第一條 凡 依 本 規 則 之 規 定 , 經 內 務 部 核 准 , 發 給 醫 士 開
業執照者,均稱醫士。
第三條 凡年在二十五歲以上,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方准
發給醫士開業執照:(一)曾經各該地方警察廳考
試及格,領有證明文件者;(二)在中醫學校或中
醫傳習所肄業三年以上,領有畢業文憑者;……。
84
清.嵇璜等奉敕撰,《清朝通典》(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卷28,〈職
官六〉,頁2185。
85
清 . 徐 世 昌 , 《 退 耕 堂 政 書 》 ( 收 入 沈 雲 龍 主 編 , 《 近 代 中 國 史 料 叢 刊 》 , 第 23
輯 , 第 225 冊 , 臺 北 : 文 海 出 版 社 , 1968 ) , 〈 擬 定 巡 警 暨 內 外 城 警 察 廳 官 制
摺〉,頁139。
86
曹 麗 娟 , 〈 試 論 清 末 衛 生 行 政 機 構 〉 , 《 中 華 醫 史 雜 誌 》 , 31:2( 北 京 , 2001.
4),頁86-88。
87
文庠,《移植與超越—民國中醫醫政》,頁39。
88
高 晞 , 〈 衛 生 之 道 與 衛 生 政 治 化 — 20 世 紀 中 國 西 醫 體 系 的 確 立 與 演 變 (
1900-1949)〉,《史林》,5(上海,2014.10),頁91-102。
(23)第九條 凡 醫 士 欲 在 某 處 開 業 , 需 連 同 部 頒 執 照 , 向 各 該
管警察廳所請求註冊。
第二十條 醫 士 關 於 公 務 上 有 應 遵 從 該 管 官 廳 指 揮 之 義
務。
89
醫 士 開 業 執 照 雖 由 內 務 部 核 發 , 當 時 各 省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尚 未 建
立,考試、管理等具體事宜由省市警察廳執行;
90
且依第 20 條,
醫士有遵從官廳指揮之義務。中醫群體對於將考驗、管理之權交
給警廳,感相當疑惑,指出「警廳是否有公平正直的專門人才可
以考驗醫士」,
91
亦無法認同醫士對官廳指揮有遵從義務,言:「官
廳威權,一至於此,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92
南京臨時政府和北
京政府時期,中央並無專設醫療衛生行政管理機構,北京政府於
1912 年 在 內 政 部 設 衛 生 司 , 1913 年 改 為 內 務 部 警 政 司 衛 生 科 ,
1916 年 重 新 恢 復內 務 部 衛生 司 。
93
當時 將 管 理醫 藥 事 務歸 為 社 會
秩序管理之一種,而由內務部負擔此職能,各省和地方警察局為
89
不著撰人,〈醫事見聞錄:內務部制定管理醫士暫行規則〉,頁65-67。
90
依 《 管 理 醫 師 暫 行 規 則 》 第 5 條 至 第 10 條 , 西 醫 亦 由 警 察 廳 管 理 註 冊 、 領 照 等 事
宜 , 亦 受 西 醫 質 疑 , 包 括 : 「 ( 一 )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 各 省 尚 未 建 設 , 而 政 府 欲 以
毫無醫學智識之警察管理,曾受高等教育之醫師,試問醫師能否有從?」「(四)
政 府 若 以 管 理 權 予 警 察 , 警 察 如 有 滋 擾 醫 師 之 事 , 醫 師 何 能 甘 心 ? 」 不 著 撰 人 ,
〈醫事聞見錄:內務部制定管理醫師暫行規則(附表)〉,頁 67-71;湛如,〈醫
界消息:對於「管理醫師暫行規則」之管見:註冊是贊成的,辦法宜改良,註冊費
之用途宜切實指定(未完)〉,《醫藥雜誌》,6:3( 上海,1922.9),頁 54;湛
如,〈對於「管理醫師暫行規則」之管見(續):註册是賛成的,辦法宜改良,註
册費之用途宜切實指定〉,《醫藥雜誌》,6:4(上海,1922.10),頁51。
91
不 著 撰 人 , 〈 內 部 頒 布 管 理 醫 士 規 則 問 題 : 神 州 醫 藥 會 討 論 醫 士 條 例 〉 , 《 紹 興
醫藥學報星期增刊》,123(紹興,1922.6),頁6。
92
上 海 中 醫 學 會 , 〈 醫 界 消 息 : 上 海 中 醫 學 會 宣 言 書 : 修 正 內 部 管 理 醫 士 規 則 , 反
對 領 照 繳 費 , 從 事 振 興 中 醫 根 本 計 畫 〉 , 《 醫 藥 雜 誌 》 , 6 : 1 ( 上 海 , 1922.
7),頁50。
93
劉榮倫、顧玉潛編,《中國衛生行政史略》(廣州:廣東科技出版社,2007),頁
198。
(24)內務部之下屬機構,則負責執行相關具體事宜。
94
1922 年 7 月 20 日
暫緩實施《管理醫士暫行規則》後,交由各地方規範管理。設有
衛生單位之處,則交由衛生單位管理,如:《上海特別市市政府衛
生局 管 理 醫士 ( 中 醫) 暫 行 規則 》
( 1 9 2 7 )
、
95
《 北 平特 別 市 衛生 局
管理中醫士暫行規則》
( 1928)
;
96
未設衛生單位則由其它行政單位
管理,如:《遼寧省管理中醫士暫行規則》
( 1930)
由民政廳核發證
書等,
97
《青島市管理中醫暫行規則》
( 1931)由社會局考試、登記
給照等。
98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初設內政部衛生司,1928 年根據《行
政院組織法》衛生司從內政部分離出來,隸屬行政院,稱「行政
院衛生部」,享有獨立行政立法權。
99
1929 年 2 月 23 日,衛生部召
開第一屆中央衛生委員會議。會議由當時衛生部副部長西醫劉瑞
恆
( 1890-1961)
主持,參加會議者幾乎全是海外留學歸來的西醫,
沒 有 中 醫 參 加 , 會 中 通 過 「 廢 止 舊 醫 以 掃 除 醫 事 衛 生 障 礙 」 等
案,
100
引發中醫群體抗爭,讓中醫群體深感參與政府組織獲取醫
療衛生行政法權之重要性。當時中醫團體拜訪審計院院長于右任
(1879-1964)
,于氏言:
中 醫 該 另 外 設 一 個 機 關 來 管 理 , 要 是 由 西 醫 組 織 的 衛 生 部
94
徐小群,《自由職業團體在上海的興起》(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頁136。
95
不 著 撰 人 , 〈 上 海 特 別 市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管 理 醫 士 ( 中 醫 ) 暫 行 章 程 〉 , 《 上 海 特
別市市政府市政公報》,5(上海,1927.12),頁98-100。
96
不著撰人,〈北平特別市衛生局管理醫士(中醫)暫行規則〉,《衛生月刊》,3
(北平,1928.11),頁15-17。
97
不 著 撰 人 , 〈 遼 寧 省 管 理 中 醫 士 暫 行 規 則 〉 , 《 衛 生 公 報 》 , 2:5( 南 京 , 1930.
5),頁230-233。
98
不著撰人,〈單行法規:青島市管理醫士(中醫)暫行規則(第七十二次市政會議
通過)〉,《青島市政府市政公報》,18(青島,1931.3),頁5-7。
99
不 著 撰 人 , 〈 法 規 : 章 制 :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者 :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公布)〉,《司法公報》,19(南京,1928.11),頁253。
100
余巖,〈提案原文:中央衞生委員會議議決「廢止中醫案」原文:中字第十四號提
案全文〉,頁 9-11。詳參魏嘉弘,〈國民政府與中醫國醫化〉(中壢:國立中央大
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頁52-53。
(25)來管,就等於由牧師神父來管和尚一樣。
101
此一妙喻,實點出中、西醫學術理論基礎不同,不應由西醫組成
的衛生部一併統管中醫,須尊重中醫專業,另設機關,由熟稔中
醫學理臨床之人管理。醫療衛生法律制度走向的選擇、決定權,
在於執政者、立法者及其他政府官員等。
102
民國以來,衛生行政
單位多由接受西醫訓練之人員擔任,
103
中醫若無掌握行政法權,
則其專業建議可能無法在政府決策時受到採納,遂激發其謀求行
政法權之信念。
中醫群體為取得行政法權,推動國醫館之設立。1930 年 5 月 7
日 , 在 中 央 委 員 會 第 226 次 政 治 會 議 上 , 中 醫 界 提 議 設 立 國 醫
館,提案在會上獲得決議通過,批准成立中央國醫館。中醫蔣文
芳
(1898-1961)
說明組織國醫館之需要與動機:
中 國 醫 藥 狀 況 確 有 特 殊 之 處 , 與 現 行 衛 生 法 規 , 及 教 育 法
令 , 未 盡 符 合 。 強 令 現 行 法 規 迎 合 中 國 醫 藥 狀 況 既 有 所 未
能 , 強 令 醫 藥 狀 況 束 縛 於 現 行 法 規 , 亦 多 所 窒 礙 , … … 更
因 所 布 法 令 在 製 定 之 初 , 未 能 特 為 顧 及 中 國 醫 藥 狀
況 , … … 欲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 非 請 政 府 特 設 機 關 為 之 提 倡 ,
為 之 管 理 , 則 所 謂 整 理 改 進 等 計 畫 , 不 啻 等 諸 空 談 。 是 以
全國醫藥團體總聯合會決定呈請 政府組織國醫館
—
仿照
國術館辦法
—
以便研究中國醫藥,發展中國醫藥,管理中
國醫藥。
104
101
陳存仁,《銀元時代生活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頁130。
102
從決策者角度探討醫療衛生體制之建立,詳參高晞,〈衛生之道與衛生政治化—
20世紀中國西醫體系的確立與演變(1900-1949)〉,頁91-102。
103
「自政府派員留學以來,二、三十年間,海外歸來之醫學博士、藥學博士,今已遍
佈國內,各種官守,概以西醫充之。」知死,〈調查:西藥亡國預算表〉,《醫界
春秋》,13(上海,1927.7),頁12。
104
蔣 文 芳 , 〈 中 國 醫 館 成 立 紀 念 特 刊 : 組 織 國 醫 館 之 節 略 ( 附 圖 表 ) 〉 , 《 醫 界 春
秋》,55( 上 海 , 1931.1) , 頁 9 。 蔣 文 芳 , 其 家 世 代 習 儒 而 通 醫 , 以 內 、 婦 兩 科
(26)蔣氏特別點出由於現行衛生、教育法令與中醫醫藥之現狀未盡相
合,是因法令在制定之初,未能顧及中國醫藥之狀況,若強行目前
之法令,多有窒礙,故請政府特設國醫館,以管理中國醫藥。
105
依
1931 年 8 月 31 日南京國民政府批准的《中央國醫館組織章程》,中
央國醫館的性質為:
第一條 本 館 以 採 用 科 學 方 式 整 理 中 國 醫 藥 , 改 善 療 病 及
製藥方法為宗旨。
106
此條文似乎排除了國醫館行政管理之性質。國醫館是否具行政管
理性質?成為當時爭論之焦點。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解釋中
央國醫館性質,云:
該 館 係 學 術 團 體 之 組 織 , 並 非 一 行 政 機 關 。 … … ( 一 ) 中
央 國 醫 館 非 民 眾 團 體 , 其 分 館 、 支 館 黨 部 不 必 加 以 指 導 。
( 二 ) 中 央 國 醫 館 乃 係 一 種 研 究 國 醫 國 藥 之 學 術 團 體 , 其
分 館 、 支 館 不 得 干 涉 衛 生 行 政 。( 三 ) 凡 中 央 國 醫 館 之 分
館、支館在各該地有糾紛者,依上二項原則解決之。
107
可知國醫館為學術團體,不在政府衛生行政系統內,不具行政管
理權。
知 名 。 見 李 雲 編 , 《 中 醫 人 名 辭 典 》 ( 北 京 : 國 際 文 化 出 版 公 司 , 1988) , 頁
848。
105
西 醫 反 對 設 立 國 醫 館 者 , 如 猷 先 云 : 「 中 央 國 醫 館 之 籌 設 , 實 屬 荒 唐 已 極 。 以 舊
醫 學 尊 稱 『 國 醫 』, 名 已 不 正 ; 以 舊 醫 士 整 理 舊 醫 學 , 才 又 不 足 。 」 時 人 有 贊 同
者:「國民政府,為同胞自謀幸福,並以保存國粹,於國術館成立之後,附設國醫
館 , 猗 歟 休 哉 , 何 其 盛 也 ! 」 亦 有 反 對 者 : 「 頃 聞 首 都 有 成 立 國 醫 館 之 議 , … …
在 科 學 發 達 之 二 十 世 紀 , 而 提 倡 四 五 千 年 之 無 進 步 無 改 良 之 舊 醫 , 國 際 觀 瞻 所
繫,殊屬可恥。」〈國醫館之商榷〉,《大公報》(天津),1930年 12月 4日,11
版;〈中西醫藥平議〉,《大公報》(天津),1931年 5月 16日,11版;〈我對於
國醫館之感想〉,《大公報》(天津),1931年1月22日,11版。
106
不著撰人,〈中央國醫館組織章程〉,頁34-35。
107
不 著 撰 人 , 〈 醫 訊 : 中 央 民 眾 運 動 指 導 委 員 會 解 釋 中 央 國 醫 館 性 質 係 屬 學 術 團
體〉,《醫界春秋》,97(上海,1935.12),頁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