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臺灣的政治競爭推論
《反分裂國家法》下的美中臺賽局
沈有忠
(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候選人)摘
要
從 2000 年民進黨政府執政以來,兩岸關係出現巨大的變化,受到 臺灣主體意識昂揚,以及民進黨政府偏向臺獨的政策主張刺激,中國 與美國面對兩岸結構所可以接受的底線也被迫陸續表態。其中,中國 更在 2005 年 3 月 14 日以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作為日後面對臺灣統 獨問題的依據,而美國則受到中國在國際影響力持續上升的壓力下, 在兩岸角力中也調整與中國的關係。在這個過程裡,臺灣因為選舉競 爭而切割成泛藍與泛綠兩個政治意識的區塊,執政的民進黨在兩岸關 係的議題方面,不僅要在推進臺灣主體意識上與中國競爭,也要在選 舉時與泛藍競爭。中國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是對美、中、臺一 個再一次角力的結點,其中對臺灣而言,這個結點更是具有雙重意 義,因為互動的結果也會影響國內選民未來的投票傾向。本文認為, 在《反分裂國家法》制定後,美中臺在兩岸問題上將進行一場新均衡 的賽局,而這個賽局不僅影響兩岸關係,也會影響臺灣國內的政治競 爭。 關鍵詞:《反分裂國家法》、兩岸關係、三角關係賽局、泛藍、泛綠壹、前言
對於研究兩岸關係的議程而言,2000 年臺灣總統大選的結果有著 特殊的意義,第一,政黨輪替的結果可能使臺灣的大陸政策出現轉 變;第二,影響兩岸關係最重要的行動者從傳統的美、中、臺三角關 係,開始趨向「三方四角」的邏輯,展開新的政治互動。1兩岸關係出 現的三方四角對美、中、臺而言,各自具有跨層的特徵。其中這種雙 層賽局(Two Level Game)在臺灣特別地顯著,臺灣扮演的的一方二角 中,一方面泛綠、泛藍各自與中國、美國進行賽局,二方面泛綠、泛 藍在臺灣內部也進行賽局,這是三方四角與一般的同層賽局結構不一 樣之處。 有三個原因,導致出現三方四角的結構。第一個原因,就制度上 而言,臺灣政體從九七憲改後朝向半總統制的架構運作,這個憲政體 制使得總統、國會與行政院長成為重要的決策憲政單位,當三者為同 一陣營所掌握時,臺灣的決策機制保持一致,但當總統與國會的選舉 結果形成兩個不同多數時,受到行政權二元化的影響,將使得國會、 行政院與總統都有決策的影響能力。就決策面而言,美國是總統制、 中國仍是一黨專政國家,兩者的決策權都高度一致,儘管兩國國內可 能對於兩岸問題也有歧見,但在決策集中的情況下,出現一方多角的 可能性並不會像臺灣那麼明顯。2第二個原因在於,儘管制度上提供了 三方是指美國、中國、臺灣三方,四角是指美國、中國,加上臺灣國內拆解 成泛藍(主導立法權)與泛綠(主導行政權)兩個行動者。 關於臺灣的半總統制各種運作狀況的討論,國內已經累積一定的文獻。一般 而言,行政權二元化,加上總統與立法院的雙元民意使得憲政體制運作充滿 各種次類型。請見吳玉山,〈半總統制下內閣組成與政治穩定:比較俄羅 斯 、 波 蘭 與 中 華 民 國 〉,《 俄 羅 斯 學 報 》, 第 2 期 ,2002 年 1 月 , 頁 229-265;吳玉山,〈合作還是對立?半總統制府會分立下的憲政運作〉, 明居正、高朗編,《憲政體制新走向》(臺北:新臺灣人文教基金會,2001 年),頁 163-209;林繼文,〈半總統制下的三角政治均衡〉,林繼文編,臺灣本身成為「一方兩角」甚至「一方三角」的可能,但選舉結果才 是最終的具體依據。而 1996-2000 年的四年間,因為國民黨在這段時 期內,贏得總統與國會的選舉,因此是單一政黨的完全執政,在這個 時間的美中臺以「三方三角」的角度可以進行充分地討論。但 2000 年 的總統選舉與 2001 年的立委選舉結果,使得臺灣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分 別由綠、藍雙方掌握,重大的決策都必須經由雙方的同意後才能成為 具體的政策,否則充其量只是一個態度和意向。第三個原因則在於, 對臺灣而言,兩岸關係是一個標準的雙層賽局,而且兩岸關係議題在 國內政治競爭的重要性遠比中國和美國在各自國內來得有決定性。因 此,臺灣各政黨在兩岸關係的訴求上,有時必須透過國內的政治競爭 邏輯來思考,而有時又必須放在兩岸的框架來思考。兩岸關係的議題 在臺灣呈現雙層賽局格外顯著,也使得臺灣必須從一方兩角的結構來 觀察,才能正確理解彼此行動邏輯與利益之所在。
以塞貝里斯(George Tsebelis)的「否決者」(Veto Players)角度來 觀察,1997 年的憲改提供了三個制度上否決者的存在,但在 2000 年之 後成為具有兩個實質否決者運作的狀況。3不僅如此,2000 年的總統大 選結果對中國而言,過去的談判對手變成在野的立法監督力量,而取 《政治制度》(臺北:中央研究院社科所,2000 年),頁 135-175;徐正 戎、呂炳寬,〈九七憲改後的憲政運作〉,《問題與研究》,第 41 卷第 1 期,2002 年 2 月,頁 1-24;沈有忠,〈半總統制下的權力集散與政府穩定: 台灣與威瑪共和的比較〉,《台灣民主季刊》,第 1 卷第 3 期,2004 年 9 月,頁 99-130。 所謂的否決者,簡單地說是指對任何行動者而言,只要任何改變現狀的決策 必須得到該行動者的同意才能執行,則該行動者可以視為一個否決者。請見 George Tsebelis, Veto Players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2002), p. 19。而臺灣在 1997 之後,制度上的總統、立法院與行政院都可 能是否決者的制度元素,在選舉結果賦予實質意義後,2000 年以後可以將 臺灣視為具有藍、綠兩個實質否決者的存在。
得執政的民進黨更是一個長期以來不被中國歡迎的政黨。更具體地 說,在 2000 年之前,中國不願意也不需要和泛綠的力量進行互動,但 是 2000 年之後,民進黨成為執政者,中國一方面被迫在兩岸關係上必 須和泛綠互動,二方面相較於泛綠的兩岸主張,中國又希望泛藍能夠 在下次選舉裡重新執政。因此,臺灣內部選舉競爭的賽局將同時成為 美、中、臺三方賽局裡的一個子局(Subgame)。這樣的結構,將傳統的 兩岸關係研究視臺灣為單一行動者的角度,從 2000 年之後迄今,改變 為必須將臺灣視為兩股力量分開思考。 臺灣方面在兩岸關係上出現「一方兩角」的政治意涵不僅可以從 制度方面觀察,更可以透過實際的政治運作得窺一二。泛藍、泛綠因 為迥異的大陸政策,使得中國與美國都對於臺灣全國性的大選結果感 到關注,因為藍、綠勢力的消長,不只影響臺灣在大陸政策上的制 定,也提供中國、美國一個了解臺灣群眾對於大陸政策民意分布的參 考點。而 2005 年 4-5 月間國民黨主席連戰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相繼訪 問中國大陸,引起的政治效應無論是實質上或是象徵上都將臺灣在兩 岸關係中呈現一方兩角的趨勢更加穩固,透過這次泛藍領袖訪中的影 響,證實了泛藍的力量即使在野,也具有改變兩岸關係均衡的實力。 國內或是國際的部分媒體從兩岸雙方互動的角度來定位這次泛藍兩位 黨主席訪中時,甚至解讀為北京政府欲拉攏臺灣的在野黨,給予執政 的民進黨壓力。而臺灣內部對於泛藍兩位黨主席的訪問,也引起相當 大的討論和關注。不但決策者的立場可能因此而有所改變,選民的態 度也因此而有變化的傾向,這些議題在臺灣都還在持續發酵中。因此 可以證明,在兩岸關係的議題上,泛藍、泛綠都能夠發揮影響力,即 使無法單方面建構新的均衡,也具有改變現有均衡的能力,討論兩岸 關係時,臺灣不能再以單一行動者來理解,而至少必須理解成藍、綠 兩個行動者,才能更精確地理解美、中、臺三方四角在兩岸議題上的 行為意涵。雖然如此,臺灣的一方兩角在進行國內層次的政治競爭 時,不一定會完全地投射到國際層次來影響美、中、臺三角關係。其
中關鍵的變數在於,臺灣內部的政治競爭是有實質的政策指涉,抑或 只是對現狀的詮釋權力。例如,泛藍與泛綠對於軍購案的爭議,就是 一個具體的政策爭辯,而這個爭辯不但在國內存在賽局,也同時牽引 美臺關係。反之,若是臺灣內部針對詮釋權的爭辯,往外投射影響美 中臺三邊關係的影響力往往較低,例如選舉時純粹的競選口號,對於 牽動三邊關係而言則較不顯著。儘管如此,臺灣在 2000 年以後受到 府會不一致的影響,藍、綠的競爭成為影響美中臺三邊關係的另一個 變數,也日益顯著,這也是臺灣出現一方兩角的另一種觀察原因所 在。 既然臺灣方面出現一方兩角的結構,美、中、臺的三方關係就出 現微妙變化而不同於以往的互動方式。首先,儘管臺灣的行政權二元 化,但從 2000 年總統大選後至今,民進黨仍然透過總統獨立任命閣揆 的憲法權力組織政府,並以少數政府的姿態維持行政權的一元,因此 在對外關係上,仍舊維持一個行動者的完整性。在與美國、中國互動 時,民進黨政府仍舊代表「一個臺灣」。民進黨政府用以和中國、美 國進行互動的政策,儘管在提出時會有一定程度的效應,但在國內仍 舊必須得到以泛藍主導的立法院同意才能執行,否則也只是形式上的 口號而不具實質意義。因此,無論是中國或美國,面對臺灣的兩岸政 策,都有兩個施力點可以影響,一方面可以直接跟執政的民進黨互 動,另一方面也可以透過與泛藍的互動來影響民進黨政府的決策。其 次,美國、中國在與臺灣的互動上,透過較為正式的官方管道即是與 民進黨政府進行互動,但臺灣在兩岸議題上政治結構的二元化,使得 美國與中國都會計算如何在臺灣的二元競爭中獲得較高的利益。因 此,儘管無法直接影響臺灣二元雙方的競爭,但卻可以透過與臺灣執 政者,甚至在野力量的互動態度與政策接觸來影響臺灣選民的傾向。 這樣的情況在臺灣呈現非常典型的雙層賽局結構。 簡而言之,2000 年之後的美中臺三角關係,出現一種「三方四 角」的互動邏輯。雖然三方在正式上的互動都是代表各自的官方立
場,但由於臺灣的政治結構出現二元化運作,加上憲政制度的制約, 以及執政與在野迥異的大陸政策,使臺灣在 2000 年之後形成兩個實質 否決者運作的狀況,現實的政治運作也出現兩個有能力改變兩岸現狀 的行動者。這使得美國與中國在兩岸議題的決策上不只是計算和臺灣 的執政者互動,也必須考量臺灣的另一股力量,以爭取更大的預期效 益,這樣的關係請見圖 1。 圖 1 美中臺的三方四角互動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說 明:「 」表示直接影響;「 」表示間接影響。
貳、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考慮與可能的選擇
從 2004 年年末中國正式啟動《反分裂國家法》(以下簡稱《反分 裂法》)的立法程序以來,引起臺灣內部高度的關注,而《反分裂 法》在公布以後,更引起臺灣與國際輿論的熱切討論。事實上,早在 1990 年代初期,即有不少中國大陸學者建議提出一部「統一法」,用 以解決臺灣問題。然而即使自 1999 年 7 月,前總統李登輝接受《德國 之聲》(Die Deutsche Welle)專訪時提出「特殊國與國關係」的論點之後,中國對臺的研究專家、學者與民主黨派陸續呼籲中國官方提出 「統一法」,但仍未獲得領導高層更多關注或實質回應。4直至 2000 年陳水扁政府上任以來,中國官方認為民進黨政府持續將臺灣獨立從 「事實臺獨」朝向「法理臺獨」移動,如果繼續置之不理,將影響甫 完成接班的「胡溫體制」其統治正當性。當 2004 年陳水扁再度贏得總 統連任,中國內部期望由泛藍主導行政權的可能隨之落空。因此,在 2004 年 5 月,陳水扁總統就職前夕,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訪問歐洲, 與旅英華人座談時,「全英華人華僑中國統一促進會」會長單聲提議 盡快制定「統一法」,溫家寶即表示,「我們會認真考慮」。5這也成 為中國官方正式表態立法的開始。不日後,國臺辦發言人李維一公開 表示,北京政府將會認真考慮「統一法」的制定,並且予以採納。至 此,中國欲以相關法律作為對臺政策的準則,甚至是作為面對臺獨的 態度依據也正式獲得證實。 在中國決定用法律作為嚇阻臺獨的工具以後,法律本身作為工 具,該如何制定具體的內容成為中國下一階段的重要考量。首先,在 法律的名稱上就展現了中國制定此法的政治意涵。對中國而言,即使 無法在現階段如其所願地解決臺灣問題,也可以接受現狀的維持,但 對於臺灣持續往「事實臺獨」與「法理臺獨」的移動則無法接受。因 此,為了保留彈性,在法律的名稱上以《反分裂國家法》為最後的定 案。除此之外,由於美國在東亞的利益奠基於臺海的穩定,因此對於 維持現狀相當重視。中國以《反分裂國家法》取代「統一法」,也能 避免因具體執行「統一」為目的的作為,而成為美國以改變現狀為由 柳金財,〈大陸關於統一法擬議之探討:緣起、內容與侷限〉,《展望與探 索》,第 2 卷第 10 期,2004 年 10 月,頁 22-23。 陳增芝,〈溫家寶訪歐/考慮制訂「統一法」?新華網未見一字〉,《東森 電 子 報 》,2004 年 5 月 11 日 ,<http://www.ettoday.com/2004/05/11/ 162-1628306.htm>。
介入兩岸問題。6由此可知,《反分裂國家法》就名稱而言,已經具有 多層面的政治考量。2004 年 12 月 25 日,《反分裂法》正式交由第十 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審查,進入了立法程序。 從雙層賽局的觀點來看,《反分裂法》的具體條文將有兩層意 義。首先,此法將必然地直接影響兩岸關係,特別是當中國以法律具 體規範對臺的政策與態度時,面對臺灣未來在兩岸關係上各種可能的 主張,相較於以往其應對轉圜的空間將相對限縮。換句話說,《反分 裂法》在兩岸關係的這個層面上,具有將中國的戰略往具體化、可預 測化的方向推進。其次,此法不僅影響中國第四代領導人領導地位的 穩固,也將對臺灣內部的政治競爭產生影響。對中國而言,《反分裂 法》的制定可以提供國內民族主義的一個宣洩點,避免過激的民族主 義傷及統治的穩定,而在胡錦濤甫完成接班之初制定此法,也有將兩 岸之間互動的主動權重新取回的意涵;對於新的領導人而言,具有相 當重要的意義。對臺灣而言,國內的政黨競爭一直以來都將兩岸問題 視為主要的競爭政策,特別是在全國性大選時,兩岸議題動輒成為競 爭與動員選票的重要議題,以 2000 年、2004 年兩次的總統大選為例, 大陸政策都是各陣營用來動員與反動員的主要依據。因此,中國所制 定的《反分裂法》,勢必成為臺灣各政黨在提出兩岸政策時必須面對 的重要變數。 由於藍、綠兩個陣營對於大陸政策中統獨立場的偏好相當歧異, 如果再將中國對兩岸的主張也排進來,三者在統獨光譜上的定位相當 容易辨識。總結過去對兩岸關係的各種討論,我們可以將統獨光譜簡 化為對「一個中國」立場的主張。對中國而言,最樂意見到的「一個 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臺灣則是中國的一部分,實施一國兩 關於定名為《反分裂國家法》的因素討論,請見邵宗海,〈建立「依法涉 台」原則--反分裂國家法的分析與評估〉,發表於「依法治澳經驗與前 瞻」學術研討會(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2005 年 3 月 22 日),頁 4。
制;對泛藍而言,所主張的「一個中國」則是立法委員蘇起所提的 「九二共識」,也就是所謂的「一中各表」,是一個同時包含臺灣與 中國的未來中國;對泛綠而言,「一個中國」的論點則是不存在的, 取而代之的是「兩國論」,而目前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據 此,進一步從統獨光譜來檢視《反分裂法》中對於「分裂國家」行為 的界定,理論上也有三個不同意義的區間。第一,中國可以將「分裂 國家行為」以最保守的態度定義在統獨光譜中藍、綠的訴求之外,而 且更偏向統一的地方,例如反對「一中各表」,堅持現狀是一個中 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這個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而臺灣是中國的一 部分,只要反對這樣的主張就是分裂國家的行為。這樣的主張不只泛 綠,連泛藍的兩岸政策也將被此法定義為分裂國家的主張。第二,中 國可以將分裂國家的行為界定在臺灣統獨意識光譜中藍、綠之間,例 如接受一中各表,承認分治現狀,但不承認兩岸是兩個互不隸屬的國 家,如果堅持兩國論或將之法理化,就是分裂國家行為。此時泛藍常 在大選中提出的「選票投綠的戰爭說」將透過此法被中國所具體化, 而泛藍將大陸政策定義為和平訴求也將更具有說服力。第三,中國還 可以將分裂國家行為定義得更為開放,也就是界定在比泛綠更偏獨的 地方,例如承認特殊國與國關係,雙方目前互不隸屬,而《反分裂 法》的適用範圍僅在現階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統治範圍,或要求 臺灣不得以放棄統一為選項之一。這表示對於目前民進黨政府傾向臺 獨的作為還有容忍空間,不但否定了泛藍在選舉時提出的「票投泛綠 將帶來戰爭」說法,也意味著還有空間可以容忍泛綠再往臺獨的方向 傾斜。在統獨光譜上標示中國、泛藍、泛綠的相對位置,以及《反分 裂法》的三個不同區間(請見圖 2)。
圖 2 統獨光譜的相對位置與《反分裂國家法》的區間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透過以上的討論可以看見,中國制定《反分裂法》的動機與政治 意涵具有相當多的面向,在在反映出兩岸關係的複雜性,以及對主要 行動者具有對彼此與對國內兩個層面影響的意義。
參、《反分裂國家法》下的美中臺賽局
在兩岸關係的研究議程中,使用賽局理論(Game Theory)分析主 要行動者的政策互動是相當常見的途徑。以往的研究將賽局的議題設 定在戰、和、統、獨的選項,7或是用以分析兩岸經貿交流的各種可 能。8這些分析都是將臺灣設定在府會一致的角度,並且忽略國內政治 競爭可能的影響來進行分析,因此,所假定賽局中的偏好(Preference) 與賽局最後的報酬(Payoff)都是以執政者在兩岸互動的層次中來設定。 事實上,當賽局因為兩岸互動出現三方四角的互動邏輯時,受到臺灣 內部競爭子局的影響,將對整個兩岸的賽局產生不一樣的結構因素。 主要的原因在於臺灣內部子局的賽局競爭具有改變美中臺穩定均衡的 可能。值得一提地是,儘管臺灣方面出現一方兩角的結構,但是在美 王玉玲,《由兩岸關係探討台灣的統獨問題--以博奕理論析之》(臺北: 桂冠出版社,1996 年),頁 141-170;包宗和,《台海兩岸互動的理論與政 策面向》(臺北:三民書局,1990 年),頁 14-31;包宗和,〈台海兩岸互 動之和平機制〉,《遠景季刊》,第 1 卷第 1 期,2000 年 1 月,頁 1-15。中臺的互動仍以政府的作為為主要依據,因此,泛藍作為一角,影響 的是中國、美國與泛綠的策略選項,而不是直接具有參與賽局的能 力。2005 年 4-5 月,儘管泛藍的領導者相繼訪問中國,並與中國領導 人會晤,但這樣的作為在美中臺的賽局中仍然難以視為可以改變均衡 的行為。換句話說,用賽局理論觀察以兩岸關係為議題時的美中臺三 角關係時,有效的行動者仍然是三方的政府,但臺灣存在一方兩角的 結構使三方政府在計算偏好與選擇策略時,卻隨之改變。以下以中國 制定《反分裂法》為例,說明此法如何受到三方四角的結構影響,決 定其條文內容,並且進一步影響美中臺三方政府後續的作為與兩岸關 係在《反分裂法》下建立新均衡的可能。 在確立有效的行為者為美中臺三方政府之後,接續釐清這個賽局 中三個行動者所擁有的策略選擇。首先,為了分析上的需要,我們假 定賽局的起點是在中國對於《反分裂法》的制定,對照之前的討論, 理論上中國對於此法中分裂國家行為的定義可能有三種選擇,分別是 制定保守的《反分裂法》、藍綠間的《反分裂法》及開放的《反分裂 法》。但是我們知道,中國之所以要制定《反分裂法》,就是為了避 免民進黨政府在陳水扁總統連任後繼續朝向「事實臺獨」與「法理臺 獨」移動。因此,將《反分裂法》制定在開放區間是沒有意義與合理 效益可言。基於此,中國可能的選項就是將《反分裂法》制定在保守 區間與藍綠區間。 其次,在兩岸的互動過程裡,美國始終扮演維持均衡的重要角 林繼文、羅致政,〈零和或雙贏?兩岸經貿交流新解〉,《人文及社會科學 集刊》,第 10 卷第 1 期,1998 年 3 月,頁 33-77;Brett V. Benson & Emerson M. S. Niou, “Economic Interdependence, Dependence, and Peace: A Game-Theoretical Analysis,” paper presented at 2004 Annual Meeting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Science (Tainan: Chinese 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Science, September 18, 2004), pp. 1-31。
色,在戰略三角中成為一個「不情願的樞紐」(Unintending Pivot)9, 而且美國對兩岸任何一方的行動和政策往往扮演第二時間表態的角 色。這是因為兩岸任一方丟出議題以後,如果可能產生改變現狀的影 響,另一方都會要求美國表態,才能確保不會在美國不支持己方的情 況下作出錯誤的回應。當然,由於任何事件幾乎都是以兩岸雙方為主 角,因此第一時間的象徵性回應勢所難免,但真正具有意義的回應經 常是等到確定了美國的態度之後才作出。這一點在臺灣更加明顯,因 為臺灣之所以能夠與中國保持目前的平衡,就是因為有美國對維持現 狀的承諾,因此釐清美國的意向對臺灣而言是相當重要的。而在《反 分裂法》的賽局中,美國所能有的反應就是默認(或公開贊成)《反 分裂法》的內容,或是表態反對(或不支持)《反分裂法》。選擇贊 成或默認表示對中國以「非和平手段」介入兩岸問題的時機設定表示 同意,換句話說,當中國因為臺灣確實超越了中國所能容忍的底線而 以軍事介入時,美國將不會以軍事介入的方式捍衛臺灣。相反地,若 美國選擇了反對或不支持《反分裂法》時,則表示當中國單方面宣稱 臺灣已經超越中國的容忍底線而欲以軍事介入,美國仍會選擇支持臺 灣的強硬立場。 第三,民進黨政府在中國公布《反分裂法》內容,而美國也對此 法正式表態反對或支持之後,可以選擇繼續推進臺獨,也可以選擇暫 緩甚至後退。這個過程裡,由於民進黨是執政黨,掌握了官方的論述 權力,特別是在擔任公職的政治人物發言時,也意味著官方的立場, 因此可以發揮的空間比泛藍還要高,泛藍即使取得立法院絕對多數的 所謂「不情願樞紐」,是指對美國而言,面對中國與臺灣各自給予的壓力, 不但不是美國所樂見,更無法帶給美國作為樞紐的利益。而臺灣和中國不穩 定的情勢也使美國處處陷於選邊的窘境。請見吳玉山,〈台灣總統大選對於 兩岸關係產生的影響:選票極大化模式與戰略三角途徑〉,《遠景季刊》, 第 1 卷第 3 期,2000 年 7 月,頁 15。
優 勢 , 至 多 也 只 具 有 制 衡 的 功 能 ( 例 如 杯 葛 預 算 , 或 否 決 相 關 法 案)。雖然如此,與泛藍激烈的競爭及雙方迥異的兩岸論述,卻也讓 民進黨的偏好排序必須同時考量意識形態的落實及選票的競爭。因 此,這個賽局請見圖 3 的展開式。 圖 3 美中臺的《反分裂國家法》賽局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這個賽局有一些特徵。首先,彼此都將明瞭對方的戰略選擇,對 於彼此的偏好排序也相當清楚,因而是一個完全資訊的賽局(Perfect In-formation Game)。其次,如前所敘,這個賽局中因為彼此出手的時間 具有先後順序,因此當行為者行動時,已明瞭前一個行動者的行為內 容,因此不存在資訊集(Information Set)。10第三,雖然賽局中只有三 個行為者,但偏好會受到第四個行為者(泛藍)的存在,並且依據國 內競爭的邏輯而產生改變,這個改變主要是在民進黨這邊。最後,因 為這個賽局沒有資訊集,所以第二行動者、第三行動者的策略數目變 得很多,在這個賽局裡,美國的策略種類雖然只有接受、反對兩種, 但策略數目卻有 22有四個,而臺灣則是 24有 16 個。為了使論述簡潔, 在不影響賽局推論邏輯的前提下,本文只討論行動者不同策略種類的 組合,而不談策略的個數。以下我們進一步討論三方四角對各種策略 組合後的結果偏好。
肆、賽局的各種結果與臺灣的國內政治競爭
前文針對美中臺三方對於《反分裂法》的制定及後續行為作了可 能的策略選擇論述,以下我們解釋八種策略組合的結果,以及各行為 者的偏好排序。一、賽局的策略組合結果
第一,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中的分裂國家的定義(非和平手 段介入時機)制定在藍、綠陣營的主張之間,而美國選擇接受(或不 反對)。這個策略組合的意義在於,中國認為泛綠的主張是無法容忍 的分裂國家行為,而泛藍的主張則仍可以接受,並透過《反分裂法》關於完全資訊賽局與無訊息集賽局的定義,請見 Martin J. Osborne, An In-troduction to Game The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55, 313。
宣示,只要執政的民進黨再不讓步,將不惜以非和平手段介入來強行 解決。而美國對於中國這樣的主張至少表示不反對,意味著當民進黨 政府堅持繼續推進臺獨時,美國將允許中國的非和平手段而不予以介 入。對於這樣的結果,民進黨政府繼續選擇推進臺獨,而中國不必擔 心美國介入的情況下,則必然招致中國的非和平手段介入。另一個組 合在於,若民進黨政府因此而選擇在臺獨議題上退縮或止步,則表示 在理解到中國運用非和平手段的危機下,願意修正兩岸主張。此時代 表兩層意義,在兩岸關係上表示中國以《反分裂法》嚇阻民進黨的臺 獨主張奏效,而在臺灣內部也意味著泛藍的和平訴求透過美國與中國 的行為而成為正確而有效的主張。 第二,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的分裂國家行為定義,制定在 藍、綠陣營的主張之間,而美國對這樣的定義表示反對。這個組合與 前者的不同即在於美國並不認為民進黨政府現行的兩岸政策是美國所 不能接受的,因此,若中國要因為民進黨政府的主張而以非和平手段 介入兩岸問題,美國不會坐視不理。對於這樣的結果,民進黨政府若 選擇繼續推進臺獨,則中國在美國表示不接受非和平手段干預的前提 下,可能為了避免在此時與美國發生衝突,而僅是提高武嚇的程度。 另 一 個 組 合 在 於 , 儘 管 民 進 黨 政 府 已 經 知 道 美 國 不 支 持 《 反 分 裂 法》,但仍舊因為中國公布此法而表示願意退縮或止步,這表示中國 的《反分裂法》仍然收到嚇阻作用。這兩種情況對於臺灣的國內政治 競爭而言,也有不同的意涵。美國選擇反對,表示民進黨政府的主張 仍在美國的接受範圍之內,泛藍和平訴求的有效性會大打折扣,不僅 如此,因為中國的武嚇對臺灣而言早已稀鬆平常,因此,持續推進臺 獨不但不會因為武嚇而流失過多選票,也會在臺獨的進程上有效地推 進。而若民進黨政府選擇退縮,則和平的議題對藍、綠雙方陣營而言 仍舊會是各喊各話。 第三,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的分裂國家定義,制定在比藍、 綠的主張都更偏向統一的地方,而美國對中國這樣的定義與非和平手
段介入的時機宣示表示贊成(或不反對)。如果這個結果發生,對中 國而言可能是意想不到的收穫,因為這表示美國同意中國以更偏向中 國立場的態度來處理兩岸問題,譬如贊成一國兩制。情況可能甚至變 成如果臺灣再不接受一國兩制,不管那個陣營執政,中國在美國保證 不介入的情況下,都要以《反分裂法》為依據強行解決兩岸問題。在 這個情形下民進黨政府一樣是兩種選擇,選擇繼續推進臺獨,則中國 在不必顧慮美國介入的情況下必然招致中國以非和平手段來反制,此 時的衝突與第一種情況的衝突對臺灣而言有細微的差別,因為第一種 情況的衝突是在泛藍的和平論述下可以避免,但此時的衝突則是表示 無論那個陣營的論述都無法避免。其次,若民進黨政府在這個氣氛下 選擇退讓,一方面代表中國《反分裂法》的嚇阻達到效果,另一方面 也將表示臺獨的進程必須大幅度後退。 第四,最後一種組合,是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的分裂國家定 義,制定在比藍、綠的主張都更偏向統一的地方,而美國對這樣的定 義與中國非和平手段介入的時機宣示表示反對。基本上這是對於「現 狀」維持的延續,因為中國的《反分裂法》將可能成為傳統的一國兩 制立場的延續,而美國則繼續保持對於中國以非和平手段介入不會置 之不理,而保證適時介入的立場。在這種情況下,民進黨政府的臺獨 運動等於在《反分裂法》沒有改變現狀的結構下可以選擇繼續推進或 退縮。選擇推進,則中國在美國表示不接受非和平手段干預的前提 下,為了避免在此時與美國進一步衝突,而僅是提高武嚇的程度。對 民進黨政府而言,因為中國並沒有因《反分裂法》改變結構,等於現 狀的持續,但對泛藍而言,和平論述則因為中國將《反分裂法》當成 一國兩制的延長,將會失去選票的訴求。若是在這種氛圍下民進黨政 府選擇讓步,將是很不尋常的結果,除了選票將受到影響外,臺獨的 進程也被迫退後。
二、各行為者的偏好排序
在以上美、中、臺的八種組合裡,我們可以分別排出對中國、美 國、民進黨政府及國民黨的偏好順序。 中國的偏好排序 對中國而言,最佳的情況顯然是第六種,也就是透過將《反分裂 法》制定在比藍、綠陣營都更偏向統一的地方,而美國表示贊成,民 進黨政府也選擇退讓,這表示中國可以大幅度主導兩岸議題,以和平 的手段達成最理想的目的。其次的偏好則是第八種結果的民進黨政府 讓步,這表示即使美國反對,但在單方面仍收到嚇阻的效果,等於在 現狀的結構延續下臺灣自行改變態度。第三偏好是第二種結果的嚇 阻,這意味著可以讓臺獨運動停留在此時的現狀下不至於繼續前進, 而在美國的默許下,中國也可以在民進黨再往獨立移動的情況下武力 介入賽局。第四偏好是第四種結果的嚇阻,與第三偏好不同的地方僅 在於,雖然目前有效嚇阻,但若民進黨再度啟動臺獨運動,則中國也 不敢貿然透過非和平手段介入以避免與美國衝突。第五偏好是第七種 結果的武嚇,因為在這個結構之下等於讓現狀的結構持續下來,一方 面民進黨繼續往臺獨移動,一方面中國受制於美國的反對,只能繼續 武嚇,基本上就是現在情況的延續。第六偏好對中國而言已經進入比 現狀差的情形,因為在這個結果表示中國制定在藍、綠之間的《反分 裂法》被美國反對,意味著美國仍有空間可以接受民進黨繼續向臺獨 移動,中國受制於美國僅能提高武嚇。最差的兩種情況是啟動非和平 手段,對中國而言,現階段啟動非和平手段必須在確知美國不會介入 的情況下才有成功的把握,否則對中國而言,非和平手段表示攤牌, 如果美國介入,不但可能因衝突讓臺灣獨立,更可能讓中國國內的權 力鬥爭再度開啟,這將是中國目前最不願意見到的情況。因此,中國 的偏好順序依序為:臺灣讓步(6)>臺灣讓步(8)>成功嚇阻(2)>成功嚇 阻(4)>提高武嚇(7)>提高武嚇(3)>非和平手段(1)>非和平手段(5)。透過這個偏好排序可以發現,對中國而言,最理想的情況就是臺灣選 擇讓步,再來就是成功嚇阻,提高武嚇只是現狀的延伸,而最不願見 到地還是非和平的衝突。 美國的偏好排序 對美國而言,一直以來,「戰略性模糊」是美國處理兩岸政策的 優勢策略(Dominant Strategy),意味著不願具體表示當中國武力犯臺 或臺灣宣布獨立時將採取何種措施,如此具有彈性也能夠兩面修好。11 基於此,對於《反分裂法》的各種可能結果,臺灣適時地暫緩臺獨運 動將是美國保留戰略模糊的最佳選擇,但若臺灣接受中國過於保守的 《反分裂法》,事實上也不利於美國在東亞的戰略部署。因此,最佳 的偏好是第八種臺灣讓步的結果,因為這個組合意味著美國仍然對於 強硬的《反分裂法》表示反對,並不算是改變美國的兩岸態度,但臺 灣適時地自行讓步以減緩兩岸的緊張氣氛,同時因為美國合理的反 對,也確保臺灣不會讓步太多,但至少讓兩岸繼續維持現狀的穩定。 同理,第二偏好在第四種結果的成功嚇阻,與第八種結果的臺灣讓步 的差異在於中國已經制定較寬鬆的《反分裂法》,但美國仍予以表態 反對,意味著美國對民進黨政府的臺獨傾向給予同意,這已經縮小 「戰略模糊」的操作空間。第三偏好在於第二種結果的成功嚇阻,與 第二偏好相較之下,雖然都是成功嚇阻,但這次透過減少戰略模糊的 表態是傾向中國,因此略差於第二偏好。第四偏好是第七種結果的武 嚇,這個情形是現狀的延續。一方面意味著美國對強硬的《反分裂 法》表示反對,但另一方面卻要面對臺灣繼續朝向獨立的方向移動, 這就是現狀的延續。第五偏好是第六種結果的讓步,這個狀況與前一 種相較之下表示在中國制定強硬的《反分裂法》之後,美國選擇接受 對於美國「戰略模糊」的討論,係羅致政以賽局分析而得的結論,請見羅致 政,〈美國戰略性模糊政策對兩岸互動的影響〉,《東吳政治學報》,第 6 期,1996 年 9 月,頁 175-202。
來迫使臺灣讓步,這個情況是用美國大幅度地向中國靠攏來換取兩岸 的穩定,但是讓中國有很大的空間可以處理兩岸問題,對美國而言這 種情況是不樂見的。第六個偏好與第五個偏好的邏輯類似等於美國選 擇讓臺灣有更多的臺獨空間來換取現階段對中國的防堵。但是臺灣繼 續地衝撞也會對美國的戰略模糊造成很大的傷害。最不樂見的情況與 中國一樣,就是兩岸發生戰爭。因此,美國的偏好排序就成為:臺灣 讓步(8)>成功嚇阻(4)>成功嚇阻(2)>提高武嚇(7)>臺灣讓步(6)>提 高武嚇(3)>非和平手段(1)>非和平手段(5)。 民進黨的偏好排序 對於民進黨政府而言,偏好排序就出現受到國內競爭的影響而有 新的排序。民進黨的偏好邏輯只有兩個,一個是在兩岸層次上臺獨議 題繼續推進,另一個是國內層次上讓泛藍的和平論述在選舉時變得無 效。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的議題是第三種結果的武嚇與第七種結果的 武嚇,但因為第三種結果的武嚇是在中國將《反分裂法》制定在藍、 綠之間,而美國表示反對,對民進黨的臺獨運動而言,是明確地更進 一步鼓勵,偏好效益將大於第七種結果的武嚇。至於第三與第四偏 好,則是建立在選擇不推進臺獨,但美國並不支持中國的《反分裂 法》,這個組合意味著臺獨運動在美國不支持《反分裂法》下仍有空 間,只是現階段選擇暫緩,而在這之中如果中國將分裂國家的定義界 定在藍、綠之間,而美國還表示反對,則意味著民進黨至此的臺獨作 為都是在美國仍然可以接受的範圍之內。因此,第三偏好是第四種結 果的嚇阻,第四偏好則是第八種結果的讓步。排在這兩個偏好之後 的,是在美國接受《反分裂法》下的讓步,而在這中間,如果美國接 受中國較為強硬的《反分裂法》,自然意味著現階段的藍、綠論述都 將後退,對民進黨而言損失較大,若美國是反對定義在藍、綠間的 《反分裂法》,那至少可以退到泛藍的論述,也就是說,第二種結果 的嚇阻是第五偏好,第六偏好則是第六種結果的讓步。最差的兩種狀 況也是兩岸發生衝突,但是第五種的衝突較第一種衝突背負的責任較
小,因為第一種的衝突完全是因為民進黨的臺獨行為所引發,但第五 種的衝突事實上即使是泛藍執政也無法避免。因此,民進黨的偏好排 序就成為:提高武嚇(3)>提高武嚇(7)>成功嚇阻(4)>臺灣讓步(8)> 成功嚇阻(2)>臺灣讓步(6)>非和平手段(5)>非和平手段(1)。 泛藍的偏好排序 最後是泛藍的偏好。對於泛藍的角色而言,存在比較特別的地 方。在三方四角的賽局結構中,泛藍並沒有主動的策略,泛藍的存在 只是改變泛綠偏好的重要因素,並且影響賽局的互動。雖然如此,我 們仍須討論泛藍的偏好排序讓賽局的結果變得完整。對泛藍而言,既 然不是執政黨,理念的落實必須先取得執政,因此,賽局的各種結果 在國內引起的選票效益將主宰泛藍的偏好。第一偏好就是第二種結果 的嚇阻,在避免戰爭的情況下,由中國和美國的作為來證實了泛藍的 和平論述,這對爭取下次選舉的選票有最強的效益。第二偏好是第四 種結果的嚇阻,因為第四種的嚇阻中,雖然美國對《反分裂法》表示 反對,但民進黨的讓步仍舊提供泛藍操作和平論述的空間。第三與第 四偏好分別是第八種結果的讓步與第六種結果的讓步。兩者都是意味 著民進黨在臺獨論述上讓步,但第四種將意味著連美國也支持中國將 泛藍的主張一起視為分裂國家,因此效益將不如第八種的讓步。第五 和第六的偏好分別是第七種結果和第三種結果的武嚇,兩者的差異在 於若是中國將分裂國家定義在藍、綠之間,而美國還加以反對的話, 就意味著民進黨現階段傾向臺獨的行為仍是安全範圍,其效益將不如 美國反對中國強硬的《反分裂法》。最差的兩種偏好是第一種結果的 衝突與第五種結果的衝突,第一種之所以比第五種略好是因為第一種 的衝突咎其責是因為民進黨過激的臺獨主張,但第五種則成為無關乎 誰執政都必然衝突。因此,泛藍的偏好排序成為:成功嚇阻(2)>成功 嚇阻(4)>臺灣讓步(8)>臺灣讓步(6)>提高武嚇(7)>提高武嚇(3)>非 和平手段(1)>非和平手段(5)。彙整三方四角對於賽局的各種偏好排序 請見表 1。
表 1 三方四角在《反分裂國家法》賽局中的偏好排序 偏好 角色 偏好一 偏好二 偏好三 偏好四 偏好五 偏好六 偏好七 偏好八 中國 讓步 6 讓步 8 嚇阻 2 嚇阻 4 武嚇 7 武嚇 3 戰爭 1 戰爭 5 美國 讓步 8 嚇阻 4 嚇阻 2 武嚇 7 讓步 6 武嚇 3 戰爭 1 戰爭 5 民進黨 武嚇 3 武嚇 7 嚇阻 4 讓步 8 嚇阻 2 讓步 6 戰爭 5 戰爭 1 泛藍 嚇阻 2 嚇阻 4 讓步 8 讓步 6 武嚇 7 武嚇 3 戰爭 1 戰爭 5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伍、賽局解
在了解每個行為者的結果偏好後,可以進一步計算這個賽局的均 衡解。如前所述,由於民進黨政府的策略共有 16 個,加上沒有資訊集 在裡頭,經由子局的逆推解(Backward Induction)將較為迅速。首先解 的是最後的子局,也就是在這個賽局中將作最後反應的民進黨政府。 在最後的四個子局中,依據偏好順序我們知道,民進黨政府在第一個 子局(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制定在藍、綠之間,而美國選擇接 受)的選擇會是將臺獨運動暫緩或後退;在第二個子局中(中國選擇 將《反分裂法》制定在藍、綠之間,而美國選擇拒絕)的選擇則是繼 續推進臺獨運動;第三個子局中(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制定在比 藍、綠更統,而美國選擇接受)會選擇將臺獨運動暫緩或後退;最後 一個子局(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制定在比藍、綠更統,而美國選 擇拒絕)則是選擇繼續推進臺獨。而第二個行動者美國則在明瞭民進 黨的選擇後,會在兩個子局中分別選擇接受與反對,再推回中國方 面,在比較第七種武嚇與第二種嚇阻的效益之後,將會選擇將《反分 裂法》制定在藍、綠陣營之間。因此,整個賽局的逆推均衡解,就是 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的分裂國家行為定義在光譜中藍、綠主張的 區間之間,而美國則會選擇不反對,民進黨政府則選擇臺獨運動的暫 緩,也就是第二種中國成功嚇阻的結果,請見圖 4。事實上,這個賽局的那許均衡(Nash Equilibrium)還有一個,但不 是子局解(Subgame Perfect),這個均衡就是中國選擇將《反分裂法》 制定在光譜中比藍、綠的主張更偏向統一,而美國對此則會選擇拒 絕,民進黨政府在美國反對《反分裂法》下則選擇繼續推進臺獨運 動,也就是第七種中國持續武嚇的結果。這個結果對於中國而言,是 第七種武嚇與第二種嚇阻的選擇,對於胡錦濤而言,選擇將《反分裂 法》制定在藍、綠之間,是希望至少能以現狀為基礎來穩固執政,並 且持續與美國建立良好關係,換句話說,就是以反獨而非促統來制定 此法。相反地,若是堅持以嚴峻的角度來處理兩岸問題,也就是以促 統一併反獨,將《反分裂法》退回到堅持一國兩制之上,則可能破壞 在現階段與美國的關係,而最終在不願意與美國正面衝突的情況下, 也只能對民進黨政府持續的推進臺獨選擇提高武嚇的反應。如此對於 胡錦濤而言,是相當高的政治風險,儘管統一是最終目標,但此時以 法律作為行為規範,恐怕最後是適得其反。 就中國在制定《反分裂法》時的氛圍來觀察,欲以法律嚇阻的意 義大於尋求藉此徹底解決臺灣問題的契機。因此,選擇與美國的立場 一致來嚇阻臺灣的臺獨運動是追求最大預期效益的結果。如此一來, 一方面可以有效嚇阻民進黨政府,二方面更強化了與美國的友好關 係。關於這個結果,對中國而言更有一個附加的效益,就是讓泛藍的 和平論述來吸引選票的策略達到預期效益,可以使泛藍的制衡力量不 至於在兩次敗選後迅速崩解,甚至期望在下次的選舉中再度贏回政 權,使得中國可以面對「熟悉」而且對中國而言是「可以信任」的談 判對手。
圖 4 《反分裂國家法》賽局的逆推解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說 明:粗黑線表示每個子局(Subgame)中行為者的策略選擇。
陸、《反分裂國家法》的內容與美、臺的反應
2005 年 3 月 14 日,中國在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中以 2,996 票贊成,二票棄權的懸殊比例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國家主席胡 錦濤並在同日公布施行。最終公布的《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其 中最具關鍵意義的在於第八條,也就是本文所討論的「分裂國家」行為之界定。依據《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規定「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 名義、任何模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 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國 家 得 採 取 非 和 平 模 式 及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 捍 衛 國 家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這樣的法律用詞若沒有再進一步精確界定,則闡釋權仍在中國 手裡,可以隨時依其需要而作出解釋,對於中國以非和平手段的底線 仍然沒有確切的標準。12儘管這三個以非和平手段介入的前提仍然需要 進一步定義,但仔細觀察其用語仍然可以知道中國是意有所指。首 先,所謂的「任何名義、任何模式」,用意在於嚇阻臺灣用公投的方 式來完成臺獨的事實。此舉即意在反制臺灣在 2004 年舉辦的公投,以 及預防未來如果公投入憲,臺灣用公投決定統獨的可能。其次,所謂 「發生臺灣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可能性包括的範圍也很廣,只要 中國單方面認定,例如民進黨政府積極推動的正名制憲,或甚至日後 以臺灣為名進入其他國際組織,都可能是造成臺灣分裂的事變。至於 第三個前提,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儘管機率微乎其微,但這 些前提之間的用語是「或者」,因此,只要其中一項被中國所認定, 其「非和平手段」的機制就可以啟用。 除此之外,《反分裂法》第五條指出,「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 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而這個「一中原則」很關鍵地區別了 藍、綠陣營對兩岸關係的主張。先前提過,藍、綠最大的歧異在於一 中原則,泛藍陣營主張依循國統會的一中原則,並在九二共識上與中 國進一步接觸,其中最大公約數就是兩岸都主張「一個中國」。而泛 關於中國制定《反分裂法》中,三個前提用詞模糊性的討論,請見蔡瑋, 〈對中共反分裂法的分析及國際反應〉,《展望與探索》,第 3 卷第 4 期, 2005 年 4 月,頁 7;許光泰,〈從法律層面評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展望 與探索》,第 3 卷第 4 期,2005 年 4 月,頁 12-13;邵宗海,〈建立「依法 涉台」原則--反分裂國家法的分析與評估〉,頁 8。
綠的立場很明顯地是否定九二共識,並且強調兩岸是國與國的關係, 並沒有所謂的「一中」。就此觀察,主張「一中原則」並不違背《反 分裂法》的規範,但泛綠的兩國論則是超脫《反分裂法》規範之外。 由此可知,中國公布的《反分裂法》,儘管用詞充滿不確定與模糊, 但將分裂國家行為界定在藍、綠之間,確實有跡可尋。 《反分裂法》公布之後,引起美國與臺灣高度的關切。美國在最 初表示該法對解決兩岸問題「毫無幫助」,儘管眾議院依據輿論與民 意在中國公布《反分裂法》兩日後就以 424 票比 4 票的差異通過決議 案,要求政府表達「嚴重關切」,但仍沒有直接要求美國政府表達對 該法的反對。況且,依過去經驗也得知,國會決議文件對政府沒有拘 束力,影響相當有限。13而從美國國務卿萊斯(Condoleezza Rice)出訪 中國後向記者表示,「該法已經制定,兩岸仍可改善關係,並且鼓勵 兩岸的繼續交流與對話。」可以看出,儘管後來美國在歐盟對於中國 的武器禁運上表達希望歐盟能夠暫緩解禁,但對於美國而言,沒有直 接地以政策反制,例如放寬臺灣政治領袖的訪問或是增加對中國人權 問題的壓力等等,表示了美國「言語關注與不支持,但行為決策上缺 乏反制」的作為。由此可知,美國對於此法的態度儘管在第一時間作 出形式上的反對,但事實上沒有具體的反制行為,甚至默認了該法的 正當性。而在臺灣方面,《反分裂法》公布後,民進黨政府第一時間 的嚴詞批判完全可以理解,甚至發動了包括總統陳水扁本人在內的百 萬人大遊行,來表達臺灣的不滿。但不日後,對於連宋分別出訪中國 大陸,在四月時表示「連宋訪中為兩岸關係投石問路」,並且「給予 祝福」。14更用之前稍早扁宋會的十點共識為基礎,表示請宋楚瑜向胡 邵宗海,〈建立「依法涉台」原則─反分裂國家法的分析與評估〉,頁 11-12。 黃雅詩,〈連宋投石問路 扁:可祝福〉,《聯合電子報》,2005 年 4 月 26 日,<http://mag.udn.com/mag/news/storypage.jsp? f_ART_ID=11609>。
錦濤傳話。這些作為甚至引來泛綠陣營的一陣撻伐。 據此可以得知,本文以賽局討論《反分裂法》引起的三方四角互 動,在兩岸關係上確實短時間內已經呈現一個大致的均衡,中國的立 場是反獨而不促統,並且爭取對現狀的解釋權,最重要地是開始防堵 民進黨政府更進一步傾向臺獨的作為。而美國對於《反分裂法》,儘 管在態度上表示了嚴重關切,但在沒有具體作為下,只是以強調不支 持臺灣獨立、鼓勵繼續交流作為最後的回應,默認了該法的正當性。 臺灣的情形因為是一個雙層賽局的結構,泛綠在面對美、中的同 時,也要面對國內的政治競爭。在《反分裂法》剛公布之際,泛綠雖 然在短時間內發動遊行強烈抗議,但在連宋兩位主席在和平的基調上 出訪中國,並且一再強調九二共識與一中原則後,陳水扁總統對兩位 泛藍領袖的言論也沒有過激的反應。但若從國內的政治競爭角度來看 則又有不同的發展邏輯。當國民黨經由黨主席的選舉確定由馬英九接 班,而馬英九訪問美國的後續效應也使得 2008 年的總統大選競爭提早 開始。面對馬英九如日中天的聲望,加上國內選民的壓力下,陳水扁 總統在 2006 年元旦致詞時,將兩岸經貿的主軸由原本的「積極開放、 有效管理」調整為「有效開放、積極管理」,甚至在二月時提出終止 國統會與國統剛領的主張,作為《反分裂法》公布一周年的回應。而 此舉也導致陳總統稍後訪問友邦的「興揚之旅」遭到美國刻意冷處理 的回應。 在此,隨著陳水扁總統已經不能連任,泛綠衍生的接班競爭也因 此浮出檯面。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及現任行政院長蘇貞昌,在兩岸經貿 議題上都展現了較高度的彈性,相較於陳水扁總統在 2006 年年初的 「積極管理、有效開放」之下而有了所謂的「蘇修路線」。這也顯示 了三方四角的賽局架構中,有意作為民進黨下一任總統候選人的政治 人物,在兩岸關係的結構中朝向較為溫和路線移動的趨勢。這也凸顯 了美、中、臺三方四角的雙層賽局,必須同時兼顧國內藍、綠陣營與 國際上的競爭。
柒、結論
本文以賽局的途徑討論《反分裂國家法》制定下的兩岸結構,以 及美中臺的可能關係。因為兩岸關係的複雜性,以及在國際上扮演的 重要地位,使得兩岸雙方的一舉一動經常引起關注,而《反分裂法》 的討論可以說是才剛開始。本文認為,兩岸的結構在 2000 年後發生重 大改變,不只是因為臺灣的執政者透過政黨輪替而換人,更使得彼此 之間競爭的邏輯因為泛藍與泛綠的兩岸主張差異太大,加上泛藍仍舊 掌握國會的力量而變得複雜。「三方四角」中泛藍扮演的第四角雖然 在國際層次上不顯著,而且沒有在這個層次中的主動性,但泛藍的存 在卻使民進黨在第二層國內競爭的偏好結構上有了新的組合,而這個 新的組合會提高層次去影響在美中臺互動時民進黨政府的計算與考 量。 在這樣的邏輯下,透過賽局的分析途徑,本文發現,對中國而 言,選擇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程序是決定兩岸新結構的關 鍵,而《反分裂國家法》的內容更隨之影響美國與民進黨政府的後續 反應。這些反應,在兩岸關係上將帶來新的結構,也將對臺灣的國內 政治競爭產生影響。而透過賽局的均衡解,則預期中國將會把《反分 裂國家法》中的分裂國家定義,也就是動用非和平手段介入的底線, 劃在泛藍陣營與泛綠陣營的光譜之間。換言之,《反分裂法》將可能 把泛綠的訴求(例如正名、制憲等議題)視為是分裂國家的行為,而 將泛藍的訴求(一中各表、兩岸和平法等主張)視為是可以接受的範 圍。美國方面,從 2004 年底一連串對臺灣較為不友善的反應可以感覺 到,民進黨政府持續操作臺獨議題,已經使美國備感壓力。911 事件 後,美國急需與中國建立穩定關係來處理反恐議題及北韓問題,在這 個氣氛下,美國在兩岸關係上對中國讓步的可能性本來就已經提高, 更何況臺灣在臺獨議題上可能刺激中國而導致臺海的不穩定,更加重 美國的負擔。因此,如果中國在《反分裂法》上對傳統的強硬態度略作讓步,容許目前的現況,美國有相當的效益支持《反分裂法》的主 張。雖然對於美國而言,戰略模糊的空間將受到擠壓,但在戰略被迫 清晰下的選擇,恐怕仍舊是選擇與中國交好,更何況較為溫和的《反 分裂法》仍舊符合美國目前的利益。從美國在中國公布《反分裂法》 後的反應也可以得知,美國儘管不支持,但也選擇了對該法的默認。 在臺灣方面,因為沒有在《反分裂法》上施力的空間,在《反分裂 法》制定並公布後,美國並沒有具體提出對臺灣有利的保護,因此, 臺灣受限於「非和平」的壓力,幾乎沒有任何的選擇空間,除非為了 獨立不惜在此刻獨自與中國發生衝突。基於此,民進黨政府在此時對 調整大陸政策,由於短時間內沒有選舉的急迫壓力下,一度暫緩臺獨 步調。除此之外,這個互動也帶來國內競爭的另一個局面,泛藍一方 面樂於見到臺獨運動的暫緩,另一方面訴求選票投藍等於支持和平的 論點也將成為更有說服力的選舉議題,對未來的選舉而言,將有更好 的議題選擇與操作空間。15 泛藍與泛綠在臺灣內部針對兩岸議題進行的政治競爭是否能夠成 為影響美國與中國對於兩岸議題的調整?或是具體轉化為有意義的政 策?是值得進一步觀察的。儘管許多文獻討論泛藍、泛綠因為「中位 選民」的影響而在兩岸議題上有朝向中間靠攏的趨勢,但事實上,中 國對於民進黨政府的執政仍舊抱持戒心。從一開始的「觀其行、聽其 言」,到制定《反分裂法》以防止「法理臺獨」的發生,可以看出中 國對於臺灣內部政治競爭的結果仍舊相信可能帶來不同的發展。事實 上,從 2000 年民進黨政府執政至今,也看到臺北在兩岸關係所作的調 整,比如護照、外館的正名、教科書的修訂、甚至丟出公投、制憲的 在國內的政治競爭方面,因為陳水扁總統周遭親信爆發的弊案,使得短期 藍、綠陣營的競爭主軸被操作為道德、廉潔、公義的議題,這將更直接打擊 民進黨的執政威信。雖然如此,兩岸關係如果在選舉時被提出檢驗時,因為 《反分裂法》而衍生的效應仍然值得觀察。
議題等。至於美國方面,由於泛藍與泛綠對於爭取美國支持的立場較 為一致,因此在原則上比較不會產生歧異。以軍購案為例,藍、綠陣 營的爭執不在於購不購買軍購,而在於應該花多少錢購買。因此,美 國對於臺灣內部的政治競爭結果,較少有直接的影響。反而是關心在 藍、綠陣營的競爭與中國的互動下,會如何牽動美國與中國的關係。 臺灣的政治競爭對美國而言是美中關係的引線,而不是直接產生變化 的要素。由此可知,臺灣內部的政治競爭在實質意義上確實對美、 中、臺的三邊關係會有影響,只是在觀察中國與美國的政策變遷時, 要注意臺灣在這裡的影響有直接與間接的差異。 總之,兩岸關係的結構在 2000 年之後本來就已經被改變,中國意 識到臺灣的政治結構轉變,也意識到美國友善的態度。因此,制定 《反分裂國家法》的作法,就是意圖掌握新兩岸結構的主導權,而 《反分裂國家法》將只是兩岸關係進入不同階段的一個新開始。 (收件:2005 年 5 月 13 日,修正:2006 年 6 月 15 日,採用:2006 年 7 月 10 日)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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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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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litical Campaign in Taiwan and the
Triangle Game under the Anti-Secession Law
Yu-chung Shen
(Ph. D. Candidate,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Cross-Strait relations have changed a lot since 2000 when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DPP) won the presidential election. Beijing and Washington have to make their strategies more clear because Taipei is moving toward independence. Beijing made the
Anti-Secession Law to avoid independence of Taiwan. During this
time, Washington’s position is closer to Beijing because of the rising of China. And Taiwan is spilt into two camps: the Pan-Blue and the Pan-Green. DPP has to compete with the Pan-Pan-Blue in the national elections and with Beij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about the issue of Taiwan’s independence. The Anti-Secession
Law will be a node in the triangle game among Taipei, Beijing,
and Washington. It will also affect the voters’ attitudes in Taiwan. The Anti-Secession Law will be a triangle game in two levels. Taipei, Beijing, and Washington have to structure a new equilibrium, and it will also affect the election campaign in Taiwan.
Keywords: Anti-Secession Law, Cross-Strait Relations, Trian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