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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官僚制的變遷看唐代君臣關係—以官人章服制、臣子自稱形式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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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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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從官僚制的變遷看唐代君臣關係—以官人章服制、臣子自

稱形式為中心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100-2410-H-004-133-

執 行 期 間 : 100 年 08 月 01 日至 101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德權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林冠成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吳承翰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2)

中 文 摘 要 : 本計劃以官人章服制為主題的探討,目的在勾勒出唐代官僚

制之歷史特質,尤其是置於以皇帝為起點的整體秩序下理

解。

官人服色制與魚符(袋)都始於隋世而成於唐初,至開元初,

二者結合,稱為章服。這兩個制度誕生於隋與唐初,並非偶

然,而是當時國制演變下的產物,主要是(1)皇帝擴大政治參

與,介入日常國政之制度化,(2)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這是

理解官人章服制的重要線索。

本計劃的探討以為唐代君臣關係,即皇帝與官僚群體的關

係,體現在一體稱臣的形式下,通過「三品以上(紫)—五品

以上(朱)—六•七品(綠)—八•九品(青)」的顏色差異,體

現公卿大夫士的等級結構。從漢代以來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

觀之,漢至宋間,呈現出「動態呈現—靜態展示—隱沒不

存」的長期演變趨勢。正說明唐代政治體系下的君臣關係之

歷史特質,正體現在這一點上。

由官人章服制衍生出來的借服與賜服,表面上,二者性質相

近,但深入比較,二者其實出於不同脈絡,前者是暫時性的

措施,其制度史意義在修補散官制運作之鬆動。後者是恆久

性的賜與,破壞散官制下「考績—散位—章服」的原理。

中文關鍵詞: 官人,服色,身分,君臣關係

英 文 摘 要 : Many scholars from both China and Taiwan have

researched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in the period

between the Han and Tang dynasty. The main

discussions have focused on the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The imperial

political structure at the time has not been

mentioned as much. This makes it harder to understand

the original ideas of the political institutes.

The author wishes to stu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ureaucracy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transition can

be seen in the remuneration and benefits of the

officers, and also in their outfits and uniforms.

This research project should be take three years to

complete. Firstly, the code books and relating laws

will be studied. Then the official outfits will be

examined, with attention being paid to the meaning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uniforms. Finally, the

addresses of the subjects to the emperors will be

researched.

(3)

the ministries of the Tang bureaucratic system, and

in doing so better understand the imperial order.

英文關鍵詞: Remuneration and Benefit, Official Uniforms,

Emperor-Subject Relation,

(4)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期中進度報告

從官僚制的變遷看唐代君臣關係—

以官人章服制、臣子自稱形式為中心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100-2410-H-004-133

執行期間:2011 年 08 月 01 日至 201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機構及系所:政治大學歷史系

計畫主持人:王德權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吳承翰‧林冠成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本計畫除繳交成果報告外,另須繳交以下出國心得報告: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

處理方式:

除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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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人章服制的成立及其演變—

以官僚制和君臣關係為主軸的考察

關鍵詞:官人,服色,身分,君臣關係 本計劃以官人章服制為主題的探討,目的在勾勒出唐代官僚制之歷史特質,尤其是置於以皇帝為起 點的整體秩序下理解。 官人服色制與魚符(袋)都始於隋世而成於唐初,至開元初,二者結合,稱為章服。這兩個制度誕生於 隋與唐初,並非偶然,而是當時國制演變下的產物,主要是(1)皇帝擴大政治參與,介入日常國政之制度 化,(2)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這是理解官人章服制的重要線索。 本計劃的探討以為唐代君臣關係,即皇帝與官僚群體的關係,體現在一體稱臣的形式下,通過「三 品以上(紫)—五品以上(朱)—六‧七品(綠)—八‧九品(青)」的顏色差異,體現公卿大夫士的等級結構。從 漢代以來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觀之,漢至宋間,呈現出「動態呈現—靜態展示—隱沒不存」的長期演變 趨勢。正說明唐代政治體系下的君臣關係之歷史特質,正體現在這一點上。 由官人章服制衍生出來的借服與賜服,表面上,二者性質相近,但深入比較,二者其實出於不同脈 絡,前者是暫時性的措施,其制度史意義在修補散官制運作之鬆動。後者是恆久性的賜與,破壞散官制 下「考績—散位—章服」的原理,

The Transition of Bureaucracy in the Tang Dynasty –

as Seen from the Remuneration and Benefits

Key Words: Bureaucracy, Remuneration and Benefit, Official Uniforms, Emperor-Subject Relation,

Many scholars from both China and Taiwan have researched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in the

period between the Han and Tang dynasty. The main discussions have focused on the format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 The imperial political structure at the time has not been

mentioned as much. This makes it harder to understand the original ideas of the political

institutes.

The author wishes to stud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ureaucracy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transition can be seen in the remuneration and benefits of the officers, and also in their outfits

and uniforms.

This research project should be take three years to complete. Firstly, the code books and

relating laws will be studied. Then the official outfits will be examined, with attention being paid

to the meaning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uniforms. Finally, the addresses of the subjects to the

emperors will be researched.

The purpose of this work is to examine the logic of the ministries of the Tang bureaucratic

system, and in doing so better understand the imperi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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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人章服制的成立及其演變—

以官僚制和君臣關係為主軸的考察

一、前言

筆者99 年度計劃以唐令為中心,廣泛歸納與官人有關的各項儀制,探討儀制與官人品級的關係,指出: 唐代形成以官人所帶散位為基準的官僚制秩序,官人待遇體現為以個別官人為對象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結 構。本計劃以官人章服制的成立與演變為主題,進一步探討唐代官僚制秩序的相關課題。 唐代官人待遇多體現出其身分性,其中又以服色制最具特色。衣服顏色產生鮮明而且直接的辨識效果,可 說是最直接、醒目的一種身分表達方式。這種以衣服顏色為標記,區隔官人等級身分的制度,始於隋而成於唐 初。又,唐代官人服色與散官關係密切,學者多有論及,甚至認為這是唐代散階制的主要功能。又,隋唐也形 成官人隨身魚符(袋)之制,其後,且與官人服色結合,合稱章服。本計劃擬以官人章服制的成立與演變為主軸, 進一步從唐代官僚制秩序的特質展開探討。唐代官人服飾規定至為繁複,尤其是冕服制。然而,為何在原本的 冕服制外,發展出以顏色為主軸的官人服色制?歷來探討多聚焦在衣服形制等現象面上,鮮見學者從隋唐的國 制演變深入剖析者。基於此,本計劃通過章服制的成立、運作與演變,剖析唐代官僚制秩序的特質,並以官僚 制秩序為主軸,納入當時君臣關係下進行理解。在隋唐建立的內外一體之官僚制秩序下,皇帝擴大其政治參與, 介入日常國政又日益制度化,官人章服制宜納入這個視野之下,始得以較合理地認識其形成與演變之歷史意義。

二、官人章服制的成立過程

漢隋間官人服制首重冠冕,尤其是「冠為首飾」。唐代雖承襲漢晉冕服制,並因應時局加以調整,但唐代 官人服飾的主要變化,表現在作為常服之章服制的成立上。誠如學者所論,唐代冕服制因應當時官僚制的變遷, 持續進行以品級為主軸的調整。1唯相較於局部修補、調整的冕服制,以官人服色制為主軸的章服制,卻歷經 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尤其是此制開啟了此後以迄宋明、以服色規範官人等級的政治傳統。 以顏色辨別身分等級,由來已久,漢代已出現以顏色標示印綬等佩飾的儀制,以彰顯官員的身分等級。但 官服的面積較大,比起佩綬等佩飾,視覺效果更為顯著,更能發揮辨識身分等級的作用。從這個角度看,唐代 官人服色制的成立及其長期延續,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治體系的變化,通過對唐代官人章服制的探討,將有助 理解當時官僚制秩序的特質與內涵。 官人服色制的成立 官人服色制始於隋,至唐貞觀初成為定制。有學者根據品色衣這個概念,認為官人服色制始於北周,佐證 是北周宣帝大象2 年 3 月丁亥詔書:「天臺侍衞之官,皆著五色及紅紫綠衣,以雜色為緣,名曰品色衣。有大

1 閻步克,《服周之冕》,北京,中華書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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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與公服間服之。」2如果單就衣服之形式即品色為衣的概念來說,此例確與唐制有相近之處。但若將對象 與所欲達成的秩序規範納入思考,則此例呈現的秩序內涵,顯與隋唐官人服色制不同。周宣帝制的對象是天臺 侍衛之官,而唐代官人服色制的對象是五品以上、甚至不分內外的全體官人。由此觀之,這兩件事僅止於衣服 形式上的關聯,不宜視為同一脈絡。 兼具服色形式與秩序內涵的官人服色制,始創於隋煬帝世,大業年間規定:五品以上官人之服,著用紫、 朱二色,六品以下以至庶人,通行黃色。此制嘗試將官僚制秩序納入一個以顏色為基準的等級架構下,已有依 品級制定官人服色之意。唯相較於唐制,隋代規制僅及五品以上,尚未涵攝六至九品,未臻完善,宜視為官人 服色制的初起階段。3至有唐創業,高祖武德年間,官人服色制大抵承襲隋舊。4至太宗貞觀4 年(630),始進一 步完善此制,將一至九品涵攝在內,依官品等級制定不同的服色:「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緋,六品、七 品以綠,八品、九品以青。」以紫、緋、綠、青四個顏色,對應「公卿—大夫—上士—下士」的身分等級。 高宗朝一度將四品以下官人之服色,依品級分為深淺:「四品服深緋,五品服淺緋;六品服深綠,七品服 淺綠;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淺青。」嘗試以單一品級為基準,塑造更詳細的等級服色制,唯以深淺區隔,易致 混淆且嫌繁複,其後又恢復貞觀舊制。貞觀制大抵已完成官人服色制的基本架構,成為有唐一代之經制。開元 朝官人服色制即沿襲貞觀之制。《大唐六典》卷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云: 凡百僚冠、笏、繖、幰,各有差。凡常服亦如之。(本註:親王、三品己上、二王後,服用紫飾以 玉。五品已上,服用朱,飾以金。七品已上,服用綠,飾以銀。九品已上,服用青,飾以鍮石。流外 庶人,服用黃,飾以銅鐵。) 凡凶服不入公門。(本註:遭喪被起在朝者,各依本品,著淺色絁縵;周 以下慘者,朝參起居亦依品色,無金玉之飾。) 據此,開元制也是採取「三品以上(紫)—五品以上(朱)—六‧七品(綠)—八‧九品(青)」的架構,與貞觀制 無殊。 官人服色制始於隋而成於唐初,應如何理解此制的成立?關於此,太宗定服色的詔書表示: 車服以庸,昔王令典;貴賤有節,禮經彝訓。自末代澆浮,采章訛雜,卿士無高卑之序,兆庶行 僭侈之儀。遂使金玉珠璣,靡隔於工賈;錦繡綺穀,下通於皂隸。習俗為常,流遁亡反,因循已久, 莫能懲革。 朕繼踵百王,欽承寶運,思宏典制,垂範後昆,永鑒前失,義存厘改。其冠冕制度,已備令文, 至於尋常服飾,未為差等。今已詳定,具如別式,宜即頒下,咸使聞知。5(底線為筆者所加) 太宗顯然是有意在傳統的冠冕制度外,另行制定官人的「尋常服飾」之規範。太宗自言其理由是「卿士無 高卑之序,兆庶行僭侈之儀。」然而,為何原有的冠冕制度不能達到辨別卿士高卑之序的目的,而須在尋常服 飾上依品制服?關於此,或可從衣服形制與所體現之秩序兩個面向進行思考。學者已指出漢魏以來冠冕厚重, 行動不便,隋唐承襲北朝胡族服制,習著袍服,以其輕捷便於行動,故袍服成為唐代官人常服的基本形式,成

2《周書》,卷7,〈宣帝紀〉。 3 從另一個角度看,煬帝之制著重規範五品以上官人服色,相對略於六品以下官人,並非不具意義,這個傾向也說明隋唐官人身 分制的建構,著重在建立五品以上官人之身分尊嚴與價值,這個傾向並非憑空產生,而是隋唐以皇帝介入日常國政為中心重新釐 定三省關係的國制變動下之自然傾向。 4《唐會要》,卷32,〈異文袍〉引「(高祖)武德四年八月十六日敕」:「三品已上。服大料紬綾及羅。其色紫。飾用玉。五品已上。 服小料紬綾及羅。其色朱。飾用金。六品已上。服絲布雜小綾。交梭及雙紃。其色黃。六品七品飾銀。八品九品鍮石。流外及庶 人。服紬絹絁布。其色通用黃白。飾用銅鐵。」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著朱,六品以下服黃,大抵即隋代舊制。 5 《全唐文》,卷 5,太宗,〈定服色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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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唐衣冠」的主要內涵。這個衣服形制的解釋,部分解釋常服在唐代官人政治生活上的普遍運用,不過, 此說並未觸及官人服色制背後所體現的秩序,有必要從隋唐國制演變的角度提出補充。閻步克探討唐代冕服之 制,著重從官僚制秩序的角度,指出唐代冕服之制表現出以官人品級為基準而重整的趨勢。綜合上述兩個觀點, 不難瞭解冕服形制厚重,不若為唐人所喜愛的袍服來得輕捷,已不足以因應當時官僚制秩序的運作。因此,在 唐初整合完成的個體化官僚制秩序下,催生了以袍服為主要形式的官人常服制,從而結合官僚制秩序與官人服 色制,開啟此後官人服色制的長期傳統。從官僚制演變的脈絡觀之,官人服色制成於貞觀,並非偶然。貞觀朝 整合北朝後期以來官僚制演變的趨勢,在「官=士」的架構下,建構了以個別官人為基準的個體化官僚制。個 體化官僚制與官人服色制的成立,二者時間上的重疊,提供我們深入認識官人服色制之意義的線索。 隨身魚袋(符)制的成立 隋至唐初,逐漸形成並確立以顏色為主體的官人服色制,無獨有偶地,官人隨身魚符(袋)制也誕生於此時, 其間關係值得深入理解;至開元時,二者形成連帶關係,共同構成官人章服制。這兩項制度都源自隋代重整國 制的背景,卻又出自不同的脈絡,官人服色制與個體化官僚制秩序的形成關係較為密切,而隨身魚符制則源自 皇帝擴大介入日常國政運作的制度化。開元朝官人服色與隨身魚袋的合流,顯示官人章服制的形成與變遷是出 於整體國制變動的脈絡,尤其是與政治體系中皇帝角色的變化,這是理解官人章服制的重要面向。 一如官人服色制,隨身魚符(袋)制也是始於隋而成於唐初。官人佩戴魚符,始於隋文帝開皇年間,而以魚 袋盛裝魚符,則始於高宗永徽。茲摘引《隋書》相關記事如下: (開皇)七年,別頒青龍符於東方總管、刺史,西方以騶虞,南方朱雀,北方玄武。 (開皇)九年,又頒木魚符於總管、刺史,雌一雄三。 至(開皇)十年,悉頒木魚符於五品以上官。 開皇九年……丁丑,頒木魚符于總管、刺史,雌一,雄一。 開皇十年冬十月,頒木魚符于京官五品以上。 開皇十五年……(五月)丁亥,制:京官五品已上佩銅魚符。 開皇9 年頒給木魚符的對象,首先是外官的總管、刺史,次年始擴及五品以上京官。至此,無論內官、還 是外官,皆帶木魚符。不過,宜注意此制並未涵攝所有外官,只是品階較高、五品以上的地方長官。至於開皇 15 年改頒銅魚符之際,史書僅提到「京官五品已上」,是否包括外官的總管、刺史,不得而詳。6 隋代隨身魚符制已初具雛形,唐初承之而續有進展。茲臚列相關記事如下: 唐高宗永徽2 年(651),「開府儀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五品,並給隨身魚袋。……(職事 官)五品以上隨身魚銀袋,以防召命之詐,出內必合之。三品以上金飾袋。」 永徽5 年 8 月 14 日敕:「恩榮所加,本緣品命,帶魚之法,事彰要重。豈可生平在官,用為褒飾, 才至亡沒,便即追收。尋其始終,情不可忍。自今以後,五品以上有薨亡者,其隨身魚袋不須追收。」 咸亨3(672)年 5 月 3 日,令京官四品、五品職事官佩銀魚。 武后垂拱2 年正月,初令都督、刺史並准京官帶魚。7 天授元年9 月,改內外官所佩魚并作龜。又初次規定按品級不同,分別用金、銀、銅飾龜袋:三 品以上龜袋飾以金,四品以銀,五品以銅。

6唐代魚符作鯉魚之形,頗有學者認為鯉、李同音之假借,以為唐人之瑞。唐人已有此說,參見張鷟,張鷟,《朝野僉載》。不過, 這個看法恐屬穿鑿之論,隋世已有魚符,鯉字蓋取其「強」之意,以象此時官僚體系之擴充,與「李」、「鯉」同音恐無關係。 7《舊唐書》,卷6,〈則天皇后本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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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后久視元年十月,職事三品以上龜袋,宜用金飾,四品用銀飾,五品用銅飾。上守、下行皆從 官給。8 中宗神龍元年2 月,罷龜袋,內外官五品以上依舊式佩魚袋。 《唐會要》卷31〈魚袋〉神龍元年 6 月 17 日赦文:嗣王、郡王有階級者,許佩金魚袋。 景龍中,令特進(正二品文散官)佩魚,散官佩魚自此始。然員外、試、檢校,猶不佩魚。正員 官雖得佩魚,亦去任及致仕即解去魚袋。 睿宗景雲2 年 4 月 24 日赦文,「魚袋,著紫者金裝,著緋者銀裝。」令衣紫者魚袋以金飾之,衣 緋者以銀飾之。此後,紫金魚袋,緋銀魚袋相配成為常例。 玄宗朝佩魚範圍擴大,「至開元元年八月二十日,諸親王長子,先帶郡王,官階級者,亦聽著紫, 佩魚袋。二年八月制,京文官五品以上,依舊式佩銀魚袋。 開元初年,駙馬都尉從五品者假紫、金魚袋,都督、刺史品卑者假緋、魚袋,五品以上檢校、試、 判官皆佩魚。 開元8 年,中書令張嘉貞奏請致仕者佩魚終身,從此後百官賞緋、紫服,必連同魚袋一起賜,一 時服朱紫、佩魚者眾多。 高宗永徽2 年始設魚袋以盛裝魚符,故名隨身魚袋,頒予的對象是「開府儀同三司及京官文武職事四品、 五品以上」。並以金、銀飾區隔魚袋之身分等級,三品以上以金飾袋,五品以上飾以銀。原本魚袋(符)的功能 在皇帝徵召官人,作為證明身分之符契,因此及身而止,官人死亡後必須繳回。至永徽5 年 8 月 14 日敕,官 人亡沒,魚袋不須追收。至咸亨3(672)年 5 月 3 日,令京官四品、五品職事官佩銀魚。 如果說隋代魚符尚未明確頒於內、外所有官人,那麼,武后垂拱2 年正月,初令都督、刺史並准京官帶魚, 頒授魚袋的對象不再侷限京職事官,更擴及地方長官的都督、刺史。隨身魚符(袋)由內官擴及外官,意味著魚 袋(符)功能更從「應徵召」擴大至「明貴賤」。天授元年 9 月,以武姓近於玄武,玄武又與龜有關,於是改內 外官所佩魚符為龜符。同時,在高宗咸亨制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依品級不同,分別用金、銀、銅裝飾龜袋: 三品以上飾以金,四品以銀,五品以銅。與前述高宗以服色深淺,區隔每個品級的作法相似,只不過魚袋僅限 五品以上官人佩戴,因而只有三、四、五品之別。到了神龍內禪,中宗復辟後,罷武后行用之龜袋,內外官五 品以上依舊式佩戴魚袋。9神龍元年6 月 17 日赦書,又將佩魚範圍擴充至嗣王、郡王:嗣王、郡王有階級者, 許佩金魚袋。景龍中,更令特進(正二品文散官)亦得佩魚。10不過,員外官、試官或檢校官,雖占闕,猶不 佩魚。11睿宗景雲2 年 4 月 24 日赦文規定:「魚袋,著紫者金裝,著緋者銀裝。」衣紫者魚袋以金飾之,衣緋 者飾以銀,此後,「紫服—金魚袋」、「緋服—銀魚袋」相配,成為慣例。至玄宗朝,官人佩魚的範圍又見擴大, 開元元年8 月 20 日規定:親王長子先帶郡王、官階級者,亦聽著紫,佩(金)魚袋。大抵即神龍元年赦書之制。 其後,又規定駙馬都尉從五品者,借紫金魚袋,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緋銀魚袋。至開元 9 年(721),中書令張 嘉貞奏請,大幅放寛魚袋的適用資格:「致仕官及內外官五品已上檢校、試、判及內供奉官見占闕者,聽準正 員例,許終身佩魚,以為榮寵。以理去任,亦許佩魚。」12檢校試判等占闕的官員、致仕官、以理去任的前資 官,都納入佩戴魚袋者的範圍。高宗以來之制,正員官雖得佩魚,去任及致仕即須解去魚袋。自此,官人得終 身佩魚,且賞緋紫服者必然同時賞賜相對應之魚袋,官人服色與魚袋二者合稱「章服」。

8《舊唐書》,卷45,〈輿服志〉。 9劉餗,《隋唐嘉話》,卷下:「朝儀:魚袋之飾,唯金銀二等。至武后乃改五品以銅。中宗反正,從舊。」 10或有典籍認為「散官佩魚自此始。」事實上,不任職事的開府儀同三司佩魚之制,早於此前即已形成,此事不過是將散官佩魚 的範圍擴及特進階而已。 11《唐會要》,卷31,〈魚袋〉引「中宗神龍元年 6 月 17 日赦文」。 12《唐會要》,卷31,〈魚袋〉引「蘇氏記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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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朝官人章服制的成立雖源自官人服色制與隨身魚符(袋)制的結合,但其意義固不止於二者之結合而 已,就制度本身的運作邏輯而言,更重要的是魚符(袋)制適用範圍的擴大。早先,魚符僅適用於京職事五品以 上官人,武后擴大至外官長官的都督、刺史。章服制的成立,著紫服者繫金魚袋,緋服者繫銀魚袋,則外官之 散階若至五品以上者,即使不是長官的都督、刺史,也可援例佩戴魚袋。如此一來,章服制的成立無形中擴大 了佩魚袋者的適用範圍,尤其是外官。而其「明貴賤」之機能也無形中進一步擴大,這一點是理解開元章服制 之成立時宜稍加注意者。 從佩魚者的資格看來,除了外官都督、剌史、大督護、副督護、大都督府長史、司馬,主要是在京職事五 品以上官人。至於純粹散官而得佩魚者,僅限開府與特進階(包括同等級的武散官:驃騎大將軍、輔國大將軍)。 關於此,《舊唐書》卷 42〈職官一〉記載:「舊例:開府及特進,雖不職事,皆給俸祿,預朝會。」在不任職 事的純粹散官裡,只有開府、特進得以給俸祿、參預朝會,當其入朝之際,須佩魚以證明其身分,這兩項記載 是互相關聯的。 據《大唐六典》,魚符的功能在「明貴賤,應徵召」。《大唐六典》卷8 門下省〈符寶郎〉條云: 凡國有大事則出納符節,辨其左右之異,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焉。……三曰隨身魚符, 所以明貴賤,應徵召(親王及二品已上散官、京官文武職事五品已上、都督、刺史、大都督府長史、司 馬、諸都護、副都護,並給隨身魚符。)…… 隨身魚符之制,左二右一(筆者按,似缺「左者進內,右者隨身」八字),太子以玉,親王以金, 庶官以鋼(隨身魚符,旨題云「某位姓名」。隨身者,仍著姓名,並以袋盛。其袋,三品已上飾以金, 五品以上飾以銀,六品已下、守五品已上者不佩魚。) 佩以為飾。刻姓名者,去官而納焉;不刻者, 傳而佩之。(若傳佩魚,皆須遞相付,十日之內申報禮部)。13 若將明貴賤、應徵召視為兩項不同的功能,以魚袋(符)制功能的演變過程觀之,「應徵召」是魚符(袋)制的 起源,而「明貴賤」是魚符(袋)制擴大適用範圍後的結果。以下分別討論之: (1)應徵召 魚符是百官應徵召,入朝參議政事時,檢視其身分的證明。皇帝召見官人時,須以合符的方式,查驗魚符, 以防詐偽。武后朝,崔神慶表示: 臣伏思五品以上所以帶龜者,比為別敕徵召,內出龜合,恐有詐妄,內出龜合,然後應命。14 皇帝下敕召見某官人時,「內出龜合」,以宮內貯藏的龜符和官人所帶之龜符合符,以防止詐妄,說明龜袋 (魚袋)「應徵召」的功能,主要表現在官人進入宮中的身分檢驗。又,《唐語林》卷 5 記載一則逸事: 黃幡綽滑稽不窮,嘗為戲,上悅,假以緋衣。忽一日,佩一兔尾,上怪問,答曰:「賜緋毛魚袋。」 上謂曰:「魚袋,本朝官入閣合符方佩之,不為汝惜。」竟不賜。 魚袋的功用是盛裝魚符,因此,魚符與魚袋密不可分,官人應徵召出入所合者,當是「合」魚袋內的魚符, 作為官人出入宮廷的憑契,而不是魚袋本身。朝官入閣是指皇帝成為日常國政中心後,百官依不同層級或職位, 進行宮內與皇帝議政或奏對。15應皇帝徵召入閣議事者,須合符證明身分。深入理解此制之所以形成,尤其是

13《新唐書》,卷24,〈車服志〉也指出:「隨身魚符者,以明貴賤,應召命,……皆盛以魚袋。」 14《舊唐書》,卷6,〈則天皇后本紀〉「天授元年九月」條。 15松本保宣,《唐王朝の宮城と御前會議—唐代聽政制度の展開》,京都‧晃洋書房,2006,頁 248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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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隋、唐初,宜自當時皇帝介入日常國政的制度化、擴大政治參與的脈絡理解之,這是魚符之制形成於隋 與唐初的背景。 自五世紀中葉北魏孝文帝有意識地介入朝堂議政以來,皇帝逐漸介入日常國政,至隋代展開國制變革,皇 帝介入日常國政獲得制度化,不僅表現在三省關係的重新釐定上,更體現在禮儀‧政事空間的變化上。魏晉南 北朝尚書省主政時期國政議政空間的朝堂,向宮門口兩側移動,展開以皇帝的殿廷作為議政空間的趨勢,至唐 代,進一步建立「內朝—中朝—外朝」三朝政治空間的大明宮體制。李華〈含元殿賦〉云:「古有六寢,御茲 一人;今也三朝,繇古是因。布大命於宣政,澹元心於紫宸。」16李華提到的宣政、紫宸,加上此賦主體的含 元三殿,構成三朝,即大明宮體制下「含元殿(外朝)—宣政殿(中朝)—紫宸殿(內朝)」。17 當皇帝擴大治參與,介入日常國政,與官僚體系的互動趨於頻繁,公卿百官進入作為皇帝政治空間的殿廷 參加議政,成為唐代日常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官人參與朝參議政,依其品級或職位而異,故有常參官一名出現。 為了防範君臣互動時發生偽冒、詐偽等情事,隋始制木魚符之制,其後為唐所繼承,以因應皇帝擴大其政治參 與以後君臣互動的新形勢。皇帝徵召參議政事的對象,主要是五品以上中高階官人,以三省制為主體的國制裡, 在官階相當的人事任用原則下,五品以上官人大抵是指擔任中書、門下兩省的重要文官(中書舍人、給事中以 上),以及尚書省丞、郎(郎中)以上官人。唐代常參官就是以這些官職為主體,加上六、七品清官而成。正因皇 帝介入日常國政後,議政時主要的互動對象是五品以上官人,因而出現五品以上官人入宮合符之需要;同時, 也體現在臣下對皇帝進呈公文時自稱形式的差別待遇上。唐制規定:五品以上官人向皇帝提出的公文裡,自稱 「臣某」而不稱姓,正是出於隋與唐初皇帝擴大國政參與後的制度背景中。18 綜上所論,隋和唐初的魚符制,建立在以皇帝為中心之一元化議政體制上,承襲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 以來國制演變之趨勢,至隋代展開以皇帝介入日常國政為主軸的國制變革,建立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議政體 制。與此同時,為了配合皇帝議政的制度化,議政空間也為之發生變化。隋初重修大興城(即唐長安城),魏晉 南北朝「太極—兩儀」殿政治空間下,朝堂原本位居宮中的議政空間,開始向外移動至承天門兩側,自此失去 議政機能;而皇帝所在之政治空間的殿廷,成為日常國政議政的場所。皇帝處理日常國政後,制度化地與官僚 體系展開互動,所謂魚符「應徵召」以防詐偽之制,正是發生在這個國制變動的背景之中,這是魚符之制始於 隋世的主因。 (2)明貴賤 魚符(袋)之制的適用對象是五品以上官人,故《六典》云:「六品已下,守五品已上不佩魚。」也就是以 本階五品以上的官人為對象,而不是以官人擔任的職位為據,故守五品者不佩魚。唐制:五品以上為通貴,三 品以上為貴。由此觀之,魚袋之制專以五品以上官人為對象,魚符(袋)之制意在崇重五品以上等「貴」與「通 貴」的中高階官人之身分價值,故云:「明貴賤」。五品以上作為九品官制內部身分等級的重要分隔線,非始於 唐,宮崎巿定考察漢唐間官制演變,即以「官僚線」名之,這是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下的重要分界線。19然而, 唐制重視五品以上,不是單純地承襲漢晉舊制而已,若深入南北朝後期以降的國制演變,原本魏晉「官—士」 二軌的官僚制結構,逐漸朝向「官=士」結構轉移,至隋代,遂確立「不入仕,即無以為士」的政治格局。在 「官=士」的結構下,重視五品以上官職,其意義固不止於承襲舊制,更是在此官僚制結構與三省職權重新釐 清的國制新形勢下的表現。

16《全唐文》,卷314,李華,〈含元殿賦(并序)〉,頁 17關於戰國至唐代三朝政治空間的演變及其歷史意涵,參見王德權,〈決杖於朝堂〉(未刊稿)。 18關於唐代官人向皇帝自稱時,稱姓與否的問題,王詩倫、甘懷真都做了深入的討論,但二者都只是孤立地考察或解釋這個現象, 忽略了從政治體系演變下行動者(無論是皇帝,還是臣下)的角度,理解此事。 19 宮崎巿定著,韓昇.韓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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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論,唐魚袋之制的功能有二:(1)作為「應徵召」的憑契,「以防召命之詐」,這個功能是假借了魚 袋盛裝的魚符之作用而產生者;(2)「明貴賤」,魚符之材質雖有不同,多為銅制,不易產生視覺上分辨貴賤的 作用,魚袋依品位而賜予,不同的品位飾以金、銀等不同色澤,強化了區分尊卑貴賤的作用。再者,隋制姑且 不論,從唐世魚袋制的演變過程看,垂拱2 年,都督、刺史准京官帶魚是重大轉折,原本以京五品以上職事官 為對象,以「應徵召」、防詐偽為目的魚符(袋)制,在將都督、刺史等外官涵攝在內以後,更意味著魚袋制的 功能拓展至「明貴賤」,其後魚袋適用範圍的擴充,正反映出這個趨勢。在這個趨勢下,隨身魚袋始與官人服 色制相結合,並稱官人章服制;到了此時,魚符(袋)雖仍發揮應徵召之功能,但適用範圍擴大後,尤其是外官 都督、刺史包括在內,意味著制度運作的焦點已逐漸轉移到「明貴賤」上。至開元朝,官人章服制成立後,「明 貴賤」之趨勢更加明顯。 魚袋制是唐宋官僚制的特徵,宋代以後的元明清三朝,已不復存在。進一步比較唐宋制度異同,唐魚袋內 盛魚符,原本作為因應皇帝介入日常國政時「應徵召」的證明,其後始逐漸結合官僚制身分等級的「明貴賤」。 北宋建國初未行隨身魚袋制,至太宗雍熙元年始仿唐制,賜魚袋給近臣。20相較於唐制,宋制僅存其形式,有 魚袋而無魚符,唐代魚符制「應徵召」之功能不復存在。宋人自身的解釋是宋代文書發達,朝命多用敕書,絕 少使用契符。21宋代不需符契作為皇帝徵召官人之證明,故已無魚符,只是在魚袋上飾以魚形,唐制魚符「應 召命」、「防召命之詐」的功能至此不復存在,僅寓「明貴賤」之意義。故《宋史》認為: 魚袋。其制自唐始,蓋以為符契也。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左者進內,左者隨身,刻官姓名, 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曰魚袋。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繫於帶而垂於後,以明貴賤, 非復如唐之符契也。22 宋代魚袋制之功能既在明貴賤,更與中唐以降的流品意識結合,因而在佩魚資格上區隔流品。23宋廷將佩魚作 為分別官員科名或吏職出身者的標誌,伎術官沒有資格佩戴魚袋。真宗大中祥符6 年詔書:「伎術官未升朝, 賜緋、紫者,不得佩魚袋。」24至仁宗天聖2 年,更明令伎術官不得佩魚,以區隔伎術官與士人。25由此觀之, 宋代魚袋制仍具有「明貴賤」的功能,其制承於唐,唯其內在意涵已因唐宋間官僚體系的演變而發生微妙變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整合唐宋間國制演變的元豐官制改革,規定官人服色之制:四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上著緋, 七品以下著綠,其間已不復存在「三品以上、五品以上、六品以下」的公卿大夫士等級結構,其間透露出唐宋 官僚制秩序構成上的重大歧異。 官人章服制的基準 唐代官人服色與其官品的關係,據現有資料看來,是以其所帶散位即本品為基準。前面引文皆以「□品以上服

20 唐制,散官二品、京官文武職事五品以上及都督、刺史皆帶魚袋。國初,其制多闕。丁卯赦書,初許升朝官服緋綠及二十年者, 敘賜緋紫,內出魚袋以賜近臣。自是,內外升朝文武皆帶,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緋者飾以銀,京朝官、幕職、州縣官賜緋紫者亦 帶,親王、武官、內職將校皆不帶。 21宋人認為:魚袋,六典符寶郎載隨身魚符之制,左二右一,太子以玉,親王以金,庶官以銀(「銅」?),佩以金飾。刻姓名者, 去官而納焉,不刻者,傅而佩之。注云:符上皆題云某位姓名,其官止一,貪者不著姓名,並以袋盛。其袋三品以上飾以金,五 品以上飾以銀,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不佩。若在家非時及出使,別敕召檢校並領兵在外者,不別給符契,若須回改處分者,勘符 同,然後承府。按此而言,即今之魚袋。雖沿唐制,但存形模,全無其用。今之用玉、金、銀為魚形,附著其上者,特其飾耳。 今用黑韋方直附身者,始是唐始世所用以貯魚符者,是之謂袋,袋中實有符契,即右一而與左二合者也。凡有召或使令,即從中 出半契,合驗以防詐偽,故不別給符契者,憑袋中半符為信。本朝命令多用敕書,罕有用契,即所給魚袋特存遺制,以為品服之 別耳。其飾魚者,固為以文,而革韋之不復有契,但以木楦滿充其中,人亦不復能明其何用何象也。 22《宋史》,卷153,〈輿服五:諸臣服下〉。 23關於唐代的流品意識,筆者曾略作分疏。參見王德權,《為士之道》,台北,政大出版社,2012,頁 200-204。 24《宋史》,卷153,〈輿服五:諸臣服下〉。 25《宋史》,卷153,〈輿服五:諸臣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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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的形式加以規定,其中「口品」是指官人所帶的散位。相關資料極多,不待一一贅論。茲援引若干事例 說明如下: (1)武后朝,傅遊藝以妄倖,上書倡言武氏當革唐命,深得武后賞識,驟遷給事中,尋晉升同平章事,又加朝 散大夫,守鸞臺侍郎同平章事。武周革命,再加銀青光祿大夫。因此,「時人號為四時仕宦,言一年自青而綠, 及於朱、紫也。」26傅氏上書前,著青服,改任守給事中(正五品上),此時,其散位雖有晉升,但未至五品, 故為「守」,著綠服。到了加朝散大夫階(從五品下)後,始服緋;晉升銀青光祿大夫散階後服紫。當時人以傅 遊藝一年之內四改服色,故稱之「四時仕宦」。 唐前期時官人服色視其散位,即使貴為宰相,若散位仍在五品之下,仍只能著用綠服。由此可知,若無君主特 賜章服,以卑階出任宰相者,仍只能穿著本品的服色。 (2)開元朝形成「魚袋+服色」的官人章服制,然而,在此以前的情況如何?《朝野僉載》記錄了一則武后時的 逸事: 朱前疑淺鈍無識,容貌極醜。上書云:「臣夢見陛下八百歲」,即授拾遺,俄遷郎中。出使迴,又上書云:「聞 嵩山唱萬歲聲」,即賜緋魚袋。未入五品,於綠衫上帶之,朝野莫不怪笑。後契丹反,有敕京官出馬一匹供軍 者,即酧五品。前疑買馬納訖,表索緋,上怒,批其狀,即放歸丘園,憤恚而卒。 官人服色既依其散位為定,那麼,官人佩戴隨身魚袋的基準又為何?前引《六典》提到魚袋題記「某位姓名」, 所謂「某位」不是指官人擔任的官職,而是他所帶的散位,說明魚袋也是以官人所帶散位為基準而頒予者。再 者,後來魚袋(符)與服色共同構成官人章服制,也顯示二者採取相同的基準,即官人的本品。 這段材料提供我們認識官人章服制演變的線索,即賜魚袋者,未必能著用五品以上官人之服色。朱前疑所賜的 銀魚袋,佩戴在六、七品官人穿著的綠袍上,因而引人訕笑。後來,朱前疑獻馬,以為可得以獲酬五品散位, 因而上表索緋服,顯示官人服色與魚袋間尚未結合為一。不過,這條資料也有明顯的錯誤,即「緋魚袋」,以 武后之制看來,應是賞賜給五品官人的「銅魚袋」,文中的記載有誤。 (3)開元 8 年(720)2 月敕云:「都督、剌史品卑者,借緋及魚袋,永為常式。」27此即借服之制。都督、剌史等 地方長官都是職位,品級至少在「正四品下」以上,28如果官人之服色據其擔任之職位的品級而定,那麼,都 督與上州刺史當可服紫,中、下州刺史亦可著緋,無須借服。因此,敕文「品卑」者可借緋,這個「品」不是 指職位之品級,而是指都督、剌史所帶的散位。敕文的用意是讓帶散位不及五品的都督、剌史,得以借用五品 服色,待其任滿離職,即恢復官人散位應著之服色。關於借服之制,第四節再作討論。 (4)玄宗即位時,邵炅、蕭嵩俱加朝散大夫階,韋鏗不蒙此授,心有不平。以炅、嵩二人並類鮮卑,為詩嘲訕 二人曰:「一雙獠子著緋袍。」他日,韋鏗因風眩培地,邵炅反嘲曰:「……直為元非五品才。」29此段逸聞是 否確有此事,恐無可考,但故事反映出著緋須五品散位的事實。 (5)《隋唐嘉話》記載,崔行功擔任秘書少監之職(四品職位),但其散位尚未及五品,因而未能佩戴魚袋。有一 天,「忽有鸜鵒銜一物入其堂,置案上而去,乃魚袋鉤鐵,不數日而加大夫。」30崔行功之職位已在五品以上, 因此,此處的「加大夫」當指朝散以上大夫之散位,顯示佩戴魚袋的基準是官人所帶的散位而非其職位。 (6)開元典制也明確規定官人服色視其本品。《大唐六典》卷 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云:「凡凶服不入公門。(本 註:遭喪被起在朝者,各依本品,著淺色絁縵;周以下慘者,朝參起居亦依品色,無金玉之飾。)」唐代律令

26《舊唐書》,卷186 上,〈酷吏上:傅遊藝傳〉。 27《唐會要》,卷31,〈章服品第〉。 28《舊唐書》,卷42,〈職官志一〉「下卅刺史」條。 29《唐語林》,卷5,〈補遣〉。 30劉餗,《隋唐嘉話》,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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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的「本品」是個法制名詞,意指官人所帶的散位(《唐‧官品令》)。此條規定有重喪在身而被起復的官人, 參加朝集時,其服色依本品,唯著淺色絁縵以為區別。若為親屬關係較疏的周親以下親屬之喪,「朝參起居亦 依品色」,唯不飾金玉。「品色」即官人本品之服色,唯相較於重喪,不著淺色絁縵。據此,開元制度下官人之 服色,同樣是依其所帶散位為據,應無疑誤。 (7)白居易詩云:「鳳閣舍人京亞尹,白頭俱未著緋衫,南宮起請無消息,朝散何時得人銜。」31鳳閣舍人即中 書舍人,正五品上;京亞尹即京兆少尹,從四品上。詩中明言元、白二人職位雖已至四、五品,但因散位仍不 及五品,故不得著緋。白居易也曾提到:獲得朝散大夫的散位,被視為「貴」,32不僅可以「腰白金,服赤茀」, 更可以「蔭及子,命及妻」。33所謂「腰白金」即銀魚袋,「服赤茀」即著緋服。 (8)《陸宣公奏議》卷 4〈又論進瓜果人擬官狀〉: 謹按命秩之載於甲令者,有職事官焉,有散官焉,有勳官焉,有爵號焉。.…。然其掌務而授俸者,唯繫於 職事之一官。….其勳散爵號三者,所繫大抵止於服色、資蔭而已。 歷來學者論唐代官制,多引用宣公此狀,認為唐代散官的作用止於服色、資蔭。34這個看法有待詳論,但唐代 官人服色視其散階,大抵不誤。 綜合目前所見資料觀之,無論是官人服色,還是隨身魚袋,大抵以官人之本品為基準,但武后久視元年(700) 似有不同規定。《舊唐書》卷45〈輿服志〉載: (武后)久視元年十月,職事三品以上龜袋,宜用金飾,四品用銀飾,五品用銅飾。上守、下行皆依官給。 此制佩龜袋的對象為「職事五品以上」,但「上守、下行皆依官給」一語,意指官人的散位與職位不在同一個 品階上,其龜袋之頒給是依據職位之品級(「官」)。自高宗起實施泛階後,散官制之運作發生鬆動,這個例子 反映出在此背景下從注重官人之散位向注重官人之職位轉變的趨勢。唯觀諸唐前期官人待遇之規制與運作實 例,這種傾向僅止於初步的萌芽,尚未成為趨勢。其次,久視年間之制只能就「魚袋(龜袋)」這個部分加以解 釋,是否包括服色,尚可存疑。再者,此制實施的時間不長,至中宗神龍元年(705)2 月,將龜袋恢復成早先的 魚袋,至次年下制:「京文官五品已上,依舊式佩銀魚袋。」35將久視之制的金、銀、銅三級,改為金、銀兩 級,恢復久視元年以前舊制,故詔書云:「依舊式」,所謂「舊式」當即久視元年以前的〈禮部式〉。至遲在玄 宗開元2 年結合魚袋與服色的官人章服制成立後,即恢復唐初以來以官人散位為基準佩魚之舊制。36 玄宗朝以降,魚袋之制漸與官人服色相連言,且都以官人所帶散位為依據,著紫色服者,其散位必在三品以上, 又佩金魚袋,故連稱「紫金魚袋」。同理,著緋服者可佩銀魚袋,故以「緋(銀)魚袋」連言,服色與魚袋之制, 合稱「章服」。37魚袋與服色都建立在相同的基準上,即官人的散位。在此以前,魚袋與服色之制各自運作, 尚未形成連動的狀態,自此以後,魚袋與服色之獲得或賜予相結合,服紫者必佩金魚袋,著緋者則佩銀魚袋。 根據上述,官人章服視其所帶散位,應不致有誤。不過,以下資料似予人不同的看法。《唐會要》卷31〈雜錄〉 載「太和六年六月敕」引〈禮部式〉云:

31《全唐詩》,卷442,白居易,〈重合元少尹〉。 32唐制:職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爵一品己上為「貴」(《唐律疏議》卷 1,〈名例律〉「八議」條),五品己上為「通貴」(《唐 律疏議》,卷2,〈名例律-〉「五品以上妾有犯」條 ),樂天此處以五品朝散大夫階為貴階,蓋為泛稱。 33《全唐文》,卷663,白居易,〈兵部郎中知制詰馮宿、侍御史裴注、義武軍行軍司馬御史中丞蕭籍、饒川刺史齊照、鄧川刺史渾 鐵並可朝散大夫同制〉。 34朱禮,《漢唐事箋:唐事箋》,卷2〈階勳爵〉條(苑委別藏本);呂思勉,《隋唐五代史》,臺北,里仁書局影本,1981,頁 1101。 35《唐會要》,卷31,〈魚袋〉 36《舊唐書》,卷45,〈輿服志〉。 37《唐會要》,卷31,〈魚袋〉引「蘇氏記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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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式:親王及三品已上,若二王後,服色用紫,飾以玉。五品已上,服色用朱,飾以金。七品已上,服色用 綠,飾以銀。九品己上,服色用青,飾以瑜石。應服綠及青人,謂經職事官成及食祿者。其用勳官及爵,直司 依出身品,仍聽佩刀矚紛悅。流外官及庶人服色用黃,飾以銅鐵。(底線為作者所加) 這條禮部式收錄貞觀4 年以來相關規定,確實頒布的年代已不可考。式文中,「經職事官成及食祿者」一語易 引人誤解,單就表面文字看,或可能認為官人服色是以官人擔任的職位(「職事官」)為基準。其實,式文「職 事官成及食祿者」是指不擔任職務的純粹散官,正式解褐成為職事官、開始支領俸祿以後,在職、甚至以前資 官的身分待選期間,其服色依上述規定,並無依職位之品級定服色之意。歸根結底,式文的「職事官」是唐代 律令的法制用語,即〈公式令〉所謂:「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意指有無執掌之官人,而非 官人擔任之職位。 關於上述式文的解析,可引一旁證,式文「經職事官成及食祿者」的對象是指「應服綠及青人」,也就是六至 九品的官人。按,《舊唐書》卷42〈職官志一〉云: 舊例:……光祿大夫己下,朝散大夫已上,衣服依本品,無祿俸,不預朝會。朝議郎已下,黃衣執笏,於吏部 分番上下承使及親驅使,甚為猥賤。兩番已上,則隨番許簡,通時務者始令參選。一登職事已後,雖官有代滿, 即不復番上。 五品以上不擔任職事的純粹散官,可依其本品(散位)著用朱或紫服,但六品以下純粹散官,卻只能著用庶人遵 行的黃衣。但當其「一登職事」即解褐後,即可著用本品服色的綠或青服。由此觀之,上述禮部式是指不任職 事的純粹散官解褐後的服色,而「經職事官成及食祿者」與《舊志》「一登職事已後」同義。「職事官成」意指 獲得職事官之資歷,即正式「解褐」;而「食祿者」是指在職事官任上的官人。總之,上述禮部式的對象是在 任的職事官,也包括已獲得職事官資歷、卸任待選的前資官。因此,這條式文不能作為官人服色依其職位之品 級的證據。至於不擔任職事的純粹散官,其服色據《舊唐書》卷42〈職官一〉,五品已上依其本品階著朱、紫 服,六品己下則穿著與庶人相同的黃衣。至於職事任期屆滿待選中的「前資官」,與純粹散官不同,可穿著依 其本品為基準的服色。 綜上所論,擁有佩戴魚袋資格的官人,大體上以京官職事五品以上為主,五品以上官人,通常被視為「貴」與 「通貴」,五品以上官人佩魚,意在體現五品以上官人的尊貴身分,即魚袋「明貴賤」的意義。官人章服制的 主要機能是依官人之身分品級(本品),建立一個等差的身分秩序。從唐代官僚制的整體運作看,官人的服色視 其散位,而散階的昇進,原則上依官人任職時期的考績而定,即太宗所謂「散位一切以門蔭結階品,然後勞考 進敘。」官人服色既依其散位而定,而散位又以官人之考績為基準,因此,形成「考績—散階一章服」的關聯。 唐代官人章服兼顧考數,即由此衍生而來(相關討論,見下文)

三、官人章服制體現的身分等級結構

(一)朱紫貴服,本繫班品 唐代以官品為基準的官僚制身分秩序,藉日常生活有關的各種制度加以表現,服色是其中較重要且直接的一 種。官人服色既由其官品(本品)決定,官人穿著符合其品級的服色,在日常生活中,予人一種鮮明的視覺效果。 因此,唐人多從官人公私聚會的角度描述或評論官人服色制。如,高宗以服色偽濫為由,下詔禁斷: 采章服飾,本明貴賤,升降有殊,用崇勸獎。如聞在外官人百姓,有不依令式,遂於袍衫之內,著朱紫青綠等 色短小襖子,或於閭野,公然露服,貴賤莫辨,有蠹彝倫。自今已後,衣服上下,各依品秩。上得通下,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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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僭上。仍令所司,嚴加禁斷,勿使更然。38 官人服色的作用在明上下之等威,體現依品級而分的官僚制秩序。但高宗以降實施的泛階制、武后至睿宗朝的 濫官政策下,導致散官制運作發生鬆動,因而時見時人對此現象的批評。如,武后萬歲通天元年,劉知幾上表 進諫泛階之弊:「至於朝野宴聚,公私集會,緋服眾於青袍,象板多於木笏。」39中宗景龍2 年 10 月,侍中蘇 瓌上封事:「臺寺之內,朱紫盈滿,官秩益輕,恩賞不貴。」40蕭至忠〈陳時政疏〉:「臺寺之內,朱紫盈滿, 官秩益輕,朝綱日壞。」41皆其例。至玄宗即位,整肅官箴,也曾下詔禁斷:「彰施服色,分別貴賤,苟容僭 濫,有乖儀式。如聞內外官絕無著碧者,皆詐著綠,以為常事。42」以上事例表明唐人多從官僚之公私聚會的 場合,描述官人服色制的身分價值。 隋與唐前期官人章服制的成立,意在建構個體化官僚制下的身分等級。然而,此制形成於隋、唐初皇帝介入日 常國政制度化的背景之中,官人服色制維繫的秩序,是否侷限在官僚制本身,抑或包攝在以皇帝為起點的世間 秩序之中?玄宗開元年〈禁濫借魚袋詔〉云:「朱紫貴服,所以分別班品。」43開元 25 年詔書亦云:「緋紫之 制,班命所崇,以賞有功,不可踰濫。」無論是分別班品,還是班命所崇,都意謂著官人章服制不完全是官僚 制本身的身分等級秩序,更是包攝在以皇帝為頂點的整體世間秩序之中。官人章服制始於隋而成於唐初,尤其 是魚袋(符)制,原本是作為官人入閣議政時證明身分之用,其後始轉變為百官常服的一部分,這一點也間接說 明官人章服制是從天子至於庶人之身分秩序即「禮秩序」的一部分。基於此一思考,我們有必要從當時隋唐之 際的國制變動,從「君—臣—民」政治體系的視野,深入理解官人章服制成立於此時的理由。 唐人劉秩以「五服之內,政決王朝」描述隋代的國制變動,在「去鄉里化」44的趨勢下,展開諸多的國制變動, 與本計劃有關者是皇帝介入日常國政的制度化和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首先,在皇帝介入日常國政方面,隋代 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議政體制,如,大朝會、常參官會議、仗下後會議等。45其次,由北朝後期歷隋至 唐初,官僚制歷經頻繁調整,終至貞觀朝成立以散階為主軸的階職勳封四類官序,奠定了個體化官僚制的秩序 架構,官人服色制與魚符(袋)制正是成立在這個國制變動的脈絡之中。無論內官、外官,皆著常服參加由皇帝 主持的各類議政會議。另一方面,在個體化官僚制的背景下,百官以個人形式與皇帝建立君臣關係,在一體稱 臣的禮儀形式下,通過官人服色制,體現出「三品以上—五品以上—六品、七品—八品、九品」的身分等級秩 序。不難想見,在主持會議的皇帝眼前,通過「紫(三品以上)—緋(五品以上)—綠(六七品)—青(八九品)」的服 色差異帶來的視覺效果,在皇帝眼前,通過官人服色制,靜態展示著「公卿—大夫—上士—下士」的等級差異, 這個現象令人矚目。 唐代官人習著用常服,參加由皇帝主持的朝參等議政。玄宗開元2 年 7 月 24 日敕: 百官所帶袴巾、算袋等,每朔望朝參日著,外官衙日著,餘日停。46 袴巾、算袋是附著於官人常服的佩飾,顯示百官朔望朝參時所著者,正是紫朱綠青等常服。《唐會要》卷31〈章 服品第〉引「(高宗)上元元年八月二十一日敕」:

38《全唐文》,卷13,高宗,〈禁僭服色立私社詔〉。 39《唐會要》,卷81,〈階〉。 40《唐會要》,卷67,〈員外官〉。 41《全唐文》,卷280,蕭至忠,〈陳時政疏〉。 42《全唐文》,卷27,玄宗,〈禁僭用服色詔〉。 43《全唐文》,卷29,玄宗,〈禁濫借魚袋詔〉。 44 王德權,〈士人、鄉里與國家〉,收入王德權,《為士之道》〈序論〉,台北,政大出版社,2012。 45 謝元魯,《唐代中央政權決策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 46《唐會要》,卷31,〈章服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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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已下文官,並帶手巾、算袋、刀子、礪石;其武官欲帶者,亦聽之。文武三品已上服紫,金玉帶十三銙; 四品服深緋,金帶十一銙;五品服淺緋,金帶十銙;六品服深綠,七品服淺綠,並銀帶,九銙;八品服深青, 九品服淺青,並鍮石帶,九銙;庶人服黃銅鐵帶,七銙。前令九品已上,朝參及視事,聽服黃。 此敕規範官人紫朱綠青等常服時相關佩飾之形制與數量,算袋是附屬官人常服的佩件。據此,開元2 年敕書的 規定,間接說明了百官是穿著常服進行朝參。又,《全唐文》卷96 武后〈改元光宅赦文〉: 其在京諸司文武職事,五品已上清官,並六品七品清官,並每日入朝之時,常服褲褶。諸州縣長官,在公衙亦 准此。自餘官朔望朝參皆依舊,其色皆依本品。 赦文指出每日入朝的常參官是著常服參議朝政,至於其他非常參官,在朔望朝參之際,「其色皆依本品」,由赦 文觀之,應是指朱、紫等常服,故云「其色皆依本品」。又,《大唐六典》在描述官人常服之制後,緊接著表示: 凡凶服不入公門。(本註:遭喪被起在朝者,各依本品,著淺色絁縵;周以下慘者,朝參起居亦依品色,無金 玉之飾。) 47 此條本註提到官人有喪而起復「在朝」者,其服色各依本品;至於周親以下喪者,其「朝參起居」亦依本品之 色。據此,官人朝參以其本品著用常服,當為唐前期以來之經制。 中晚唐的情況亦復如是,劉禹錫詩云:「初佩銀魚隨仗入,宜乘白馬退朝歸。」48「隨仗入」是指參加朝參的 官人,隨著儀仗進入殿廷議政。此詩雖云「銀魚」,開元以降,魚袋與官人服色結合為章服,銀魚是連同緋服 而言,顯示常服是官人朝參、參議朝政時穿著的服飾。又,元和朝,鄭餘慶也說:「每朝會,朱紫滿廷,而少 衣綠者。」49也說明官人是穿著朱紫青綠等常服參加朝會。白居易亦有詩云:「雪中退朝者,朱紫盡諸侯。」50 同樣描述官人穿著朱紫等常服上朝的景觀。即使到了五代十國,當時人也還依悉記得唐代官人是著常服參與朝 政。如,五代閩國陳致雍〈乞宣所司製造繡袍議〉云:「臣准《開元禮》:凡遇正至大朝及臨軒冊大臣,皇帝袞 冕服,文武常參官服。」51 徇上所論,唐代官人的常服雖不如冕服來得尊貴,未能取代冕服在重大典禮中的地位。但在日常政治生活裡, 常服的運用卻頗為頻繁,尤其是日常登朝議政之際,反映出與皇帝議政時官僚群體的等級。前述玄宗詔書「分 別班品」、「班命所崇」,不單是官僚群體本身的秩序,更是君臣上下之際,在皇帝眼前官人以服色為基準建構 的身分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唐代官人章服制的成立,其政治意涵宜置於以皇帝為起點的整體秩序下來理解。 官人依其服色,排列在議政空間的殿廷裡,在皇帝面前展現出服色體現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級。討論至此,我 們有必要重新檢視唐前期朝會班序的基準。 高宗乾封元年以前,不僅官人待遇以本品為據,連俸祿的頒給也是以官人的散位為基準,顯示官人身分是以其 所帶散位(本品)為據,而非他擔任的職位。然而,在皇帝面前舉行的朝會時,又是依據什麼基準,排定官人的 班次?「夫朝會者,所以正君臣之位。」52學者多根據〈公式令〉「各依職事官品為序」的規定,認為朝會班 次是以職位為基準。以下先摭引這段令文,作為本節討論的基礎。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公式令〉35〈開七〉 〈開二五〉(《唐會要》卷 25〈文武百官朝謁班序〉、《唐六典》卷 2〈吏部郎中〉條、《通典》卷 75〈禮三五:

47《大唐六典》,卷4,〈禮部郎中員外郎〉條。 48《全唐詩》,卷361,劉禹錫,〈酬嚴給事賀加五品兼簡同制水部李郎中〉。 49《新唐書》,卷165,〈鄭餘慶傳〉。 50《白居易集》,卷,〈秦中吟十首:歌舞〉 51《全唐文》,卷873,陳致雍,〈乞宣所司製造繡袍議〉。 52《全唐文》,卷331,李元成,〈應賢良方正科對策(并問)〉,元成,天寶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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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朝位〉、《通鑑》卷209〈唐紀二十五〉「中宗景龍 2 年 11 月」條):53 諸文武官,朝參行立,二王後,位在諸王侯上,餘各依職事官品為序(《六典》無「職事」二字)。職事同者以 齒,致仕官各居本品之上(《六典》、《通考》「本品」並作「本色」)。若職事與散官、勳官合班,則文散官在當階 職事者之下,武散官次之,勳官又次之。官同者,異姓為後。若以爵為班者,爵同者亦準此。其男以上,任文 武官者,從文武班。若親王、嗣王任卑官職事者,仍依王品(《通典》《會要》並作「本品」)。郡王任三品以下職 事官,在同階品上,自外無文武官者,嗣王在太子太保下,郡王次之;國公在正三品下,郡公在從三品下,縣 公在正四品下,侯在從四品下,伯在正五品下,子在從五品上,男在從五品下。即前資官被召見及赴朝參(「即」, 《六典》作若;「前資官」,《六典》《通鑑》並作「前官」),致仕者在本品見任上;以理解者,在同品下。其在本司 參集者,各依職事。諸司散官三品以上,在京者,正冬朝會依百官例。自餘朝集及須別使,臨時聽敕進止。(底 線為筆者所加) 池田溫援用此令,認為朝會班序是依照「職事官品」而定,54但他未明確指出「職事官品」所指為何?是指 一個擁有職位的「官人之品級」,還是官人擔任的「職位之品級」?前者重點在「(官)人」,後者在「職(位)」, 顯有不同,不宜混淆。閻步克也援引此令,表示: 「職事官」是權力、事務和責任之所繫,乃是帝國命脈之所在。因而「職事官品」被規定為朝位的最基本依據。 文散官、武散官、勳官,均列在同品階的職事官之下。55 閻氏顯然是在「官序」種類的脈絡,將令文「職事官品」解讀為尚書、侍郎之類擁有權力和責任的「職位」之 品級,認為官人擔任的職位是朝位班序的基準。以職位之品級解釋職事官品,符合一般讀者重官職的傾向。表 面上看,這個解釋不成問題,但令文「各依職事官品為序」果真是指官序種類下的職位,還是另有所指?在這 個解釋脈絡下,如何理解唐代官僚制的性質?朝會班次呈現以皇帝為首的官僚制秩序,尤其是在階職勳封所有 官人的「合班」時,在皇帝面前展示整體官僚制秩序,體現出當時的君臣關係。若依朝會班次依職位之品級而 定的解釋,將得出皇帝與官人的關係建立在「職位」的媒介上,如此一來,如何理解唐代官人的「身分」意涵? 若要釐清唐代官人的身分是繫諸官人擔任的職位,還是個別官人自身,有必要回歸唐代律令本身,尋求契合唐 制規範的可能解釋。 參照前引令文,相較於其他典籍裡「職事官品」的記載,《大唐六典》作「依官品為序」,稍可淡化以職位為朝 會班序基準的解釋傾向。但「官品」所指為何,《六典》同樣未作定義。細讀令文,其中多次提到「本品」,第 一句「致仕官各居本品之上」,《六典》雖作「本色之上」,但接著再次提到致仕官時,則作「致仕官居本品見 任上」,「見任」一語強化了學者以職位定朝會班序的想像,既為「見任」,自然是指尚書、侍郎之類職位。然 而,從唐令相關規定看,作此解釋殊為無據。「見任」只是描述一個官人是否任職的「狀態」,並未涉及品階的 認定,唐令認定官人品階的基準是他的本品,故云:「本品見任」。唐令「本品」一詞是有明確定義的律令用語, 〈官品令〉云:「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56據此,〈公式令〉是指致仕官參加朝會時,其班 次位在同一散階(本品)而有執掌的官人之上,這項安排是出於對致仕官的禮遇與尊重。相較之下,以理而解官

53 《大唐開元禮》載皇帝元會受群臣朝賀之儀,唯言品級:「典儀設文官三品以上位於橫街之南,道東(褒聖侯於三品之下)。介公、 酅公位於道西。武官三品以上於介公、酅公之西,少南。俱每等異位,重行北向,相對為首。設文官四品五品位於懸東,六品以 下於橫街之南,每等異位,重行西面北上。設諸州朝集使位,都督刺史及三品以上,東方南方於文官三品之東,重行北面西上。 西方北方於武官三品之西,重行北面東上。四品以下皆分方位於文武官當品之下,諸州使人,分方位於朝集使之下,亦如之。」 《大唐開元禮》,卷97,〈嘉禮:皇帝元正冬至受群臣朝賀〉。 54池田溫,〈中國律令と官人機構〉《前近代における法と社會—仁井田博士追悼論文集:卷一》,東京,勁草書房,1967,頁 159-169。 55 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 266-7。 56仁井田陞,《唐令拾遺》〈官品令〉1 乙,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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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就只能位在同散位的職事官之下了。唐前期制度規範下,朝會班序的基準不是致仕官退職以前擔任的職位, 而是他所帶的散位。 另一個可供推敲的線索是令文包括「朝會」與「本司參集」兩種情況,在規範朝會、朝集後,令文又規定「其 在本司參集,各依職事」,也就是說,官人在本司參集,依其擔任之職位為序,顯示令文有意區隔兩種場合, 強調朝會班序與本司參集不同,因而採取不同的班序基準。「朝會」是臣子面對皇帝的場合,展現的是君臣關 係;「本司參集」是執行官府職務的場所,展現的是處理公務之官人的上下秩序。令文規定「本司參集」的情 況,依官人擔任的職位而定,反襯出與朝會班次不同的秩序原理。 讀者或許會認為上述討論只是筆者單方面的推測,試假設一例明之。在階職勳封合班的大朝會裡,一個帶從三 品銀青光祿大夫散階的官人,擔任正四品上階的職位,若依朝會班次依職位為基準的解釋,應排列在正四品上 階的班次裡。此時,另一官人為未擔任職位、同樣帶銀青光祿大夫階的純粹散官,依據令文,其班次當在「當 階職事者之下」,也就是在從三品班次之末。如此一來,將出現擁有相同散階者,無執掌者班次在前而有執掌 者班次反而居後的不合理現象。可見將「職事官品」解釋為職位,並不符合當時官僚制的實態。 以上是演繹令文內容的結果,或可能失之臆測。以下摭引實例,以為佐證。按,《舊唐書》卷96〈宋璟傳〉: (宋)璟嘗侍宴朝堂,時易之兄弟皆為列卿,位三品,璟本階六品,在下座。易之素畏璟,妄悅其意,虛位揖 璟曰:「公第一人,何乃下座?」璟曰:「才劣品卑,張卿以為第一人,何也?」 這項記載應是武后朝百官「侍宴」於朝堂的情景,「侍宴」是指皇帝與官人宴飲,相關儀制可比照元會禮的 朝儀完成後,皇帝與百官舉行的「會」儀。根據《大唐開元禮》,在元會禮朝儀後舉行會儀,即百官侍宴之儀。 其儀如下: 朝訖,……尚舍奉御鋪群官升殿者座,三品以上於御座東南,西向,介公、酅公於御座西南,東向。武官三品 以上於介公酅公之。朝集使、都督、刺史及三品以上,東方南方於文官三品之後,西方北方於武官三品之後。 蕃客三等以上,東方南方於東方朝集使之後,西方北方於西方朝集使之後,俱重行,每等異位,以北為上。設 不升殿者座,各於其位。57 禮文只籠統表示皇帝與官人宴飲時的班次依官品為序,並未說明所謂三品之基準為何。首先,百官侍宴的地 點在朝堂,朝堂是古代「核心—四方」國家型態下王畿與鄉里的節點,展現的是國家的公共秩序,因而成為 百官侍宴的主要場所。58〈宋璟傳〉不厭其煩地註明「位三品」「本階六品」,說明百官侍宴的座次安排是以 官人所帶的散位為據。當時宋璟擔任的職位是從五品的御史中丞,所帶的散階為六品,因此,他侍宴時的位 次以其六品散階為基準,而非以擔任的五品職位(中丞)為據,故不得預於大夫(帶五品以上散階者)以上的座 次,遑論三品以上公卿之座次。因此,張易之才會說「何乃下座」。根據此例,官人侍宴的位次不是他擔任 之職位的品級,而是以其散位(即本品)為據。宋璟侍宴之例說明唐令朝會「依職事官品為序」一語,不是表 面文字般以官人之職位為基準,朝會班次體現的皇帝與官人間的秩序,建立在以散位維繫的「官人」身分上, 也就是建立在皇帝與官人的「個人身分」上。百官侍宴的場合與朝會班次相同,都是體現以皇帝為首的君臣 上下秩序。 若再往前追溯,唐代朝會班序以官人所帶的散位為基準,其制不是始於唐世,據筆者所見事例,至少可上溯 至隋代: 晉王廣之伐陳也,都督巴峽緣江諸軍事,以拒秦王俊,軍不得渡,相持踰月。遇丹陽陷,陳主被擒,上江猶

57《大唐開元禮》,卷97,〈嘉禮:皇帝元正冬至受群臣朝賀〉「會」。 58參見王德權,〈決杖於朝堂〉(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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