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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斯特萊希社會規訓化理論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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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厄斯特萊希社會規訓化理論之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3-2414-H-004-047- 執行期間: 93 年 08 月 01 日至 94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畫主持人: 江玉林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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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厄斯特萊希社會規訓化理論之研究

壹、中文摘要 貳、英文摘要 參、研究報告內容 一、 社會規訓化的提出與構想 二、 社會規訓化理論與考古學方法論上的反思 三、 治理理性與社會規訓化 四、 結語-社會規訓化中權力作用的轉向 肆、參考文獻 壹、中文摘要 近代初期(十六世紀到十八世紀)歐洲社會規訓化(Sozialdisziplinieurng; social discipline)的研究,在現今已經成為一個國際間科際整合(包括法律、歷史、 社會、政治等學科)研究的重要性議題。社會規訓化這項議題的提出與發展,乃 是德國近代憲法史學者厄斯特萊希(Gerhard Oestreich, 1910-1978),在 1968 年所 提出的。透過社會規訓化的這項構想,厄斯特萊希最想要闡明的,便在於指出歐 洲在近代初期這段時期所逐漸崛起的現代國家(der moderne Staat),其最大的任 務,便在於如何重新建立一套以對於君主的絕對服從為導向的新的世俗秩序,以 因應宗教分裂所導致舊有基督價值世界的瓦解。在這個意義之下,厄斯特萊希認 為 , 社 會 規 訓 化 乃 是 席 捲 當 時 歐 洲 社 會 各 個 層 面 的 一 種 基 礎 性 規 訓 化 (Fundamentaldisziplinierung)風潮。

貳、英文摘要

The research on social discipline during the early-modern European period of the 16th and 18th centuries has been the important topic of the international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 The concept was supported and developed in 1968 by Gerhard Oestreich, who is the expert for the early-modern Germa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By taking the idea of social discipline Oestreich tried to prove that the m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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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ant key to the early-modern state-building is the need for a new political order in response to the crash of the old Christian order.

參、研究報告內容* 一、社會規訓化的提出與構想

社會規訓化(Sozialdisziplinieurng)這項議題的提出,可以回溯自 1968 年德國 憲法史學者厄斯特萊希(Gerhard Oestreich, 1910-1978),在《社會與經濟史季刊》 (Vierteljahrschrift für Sozial- 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所發表的一篇論文:〈歐洲 專制主義的結構性問題〉(Strukturprobleme des europäischen Absolutismus)1。厄斯 特萊希在六十年代末期所提出來的社會規訓化這項概念,在後來,不僅成為歐洲 近代初期各種有關社會、經濟、政治、乃至於文化等變遷過程的詮釋基準,它更 成為主導各種議題研究的參照典範。這些議題,包括了像是貧窮與少年的照養、 管 教 所 、 工 廠 紀 律 、 教 會 管 教 、 世 俗 與 節 慶 文 化 、 乃 至 於 教 派 化 (Konfessionalisierung)、犯罪研究以及警察(Policey)機制等等。2 透過社會規訓化的這項個構想,厄斯特萊希最想要闡明的,便在於指出歐 洲在近代初期(十六到十八世紀)這段時期所逐漸崛起的現代國家(der moderne Staat),其最大的任務,便在於如何重新建立一套以對於君主的絕對服從為導向 的新的世俗秩序,以因應宗教分裂所導致舊有基督價值世界的瓦解。在這個意義 之下,厄斯特萊希認為,社會規訓化乃是席捲當時歐洲社會各個層面的一種基礎 性規訓化(Fundamentaldisziplinierung)風潮。而它所內涵的終極目標,便在於 想盡辦法,在政治、軍事與經濟等各個層面上,能夠徹底改變個人內在的心理結 構,以使得無論是行政官僚、軍人、貿易商與資本家、或甚至是其他社會階層與 職業的個人,他們皆可以在各種對公、私生活領域鉅細靡遺的嚴格管制之下,自 動地呼應共通福祉的號召,從而自發性地抒展對於君主與各地方權力的忠誠與絕 * 本篇研究報告成果,除了參考作者 2002 年所發表的〈近代初期國家的塑造,社會的規訓化與 憲法史的論述-論萊因哈德「國家權力的歷史」一書中的權力建構過程〉(月旦法學82 期, 頁238-247)一文之外,另彙整作者於 2005 年所陸續發表三篇論文的相關論述 :1. 近代初期 的警察,月旦法學教室 28 期,頁 36-37;2. 凱爾生、考古學與法學的論述格局-從大法官處 理宗教自由與國家權力衝突的相關論述談起,政大法學評論85 期,頁 1-58;3. 經義折獄、刑 獄治理與傳統法律的文化格局-從朱熹「戊申延和奏劄」談起,預計刊載於政大法學評論 87 期,2005 年 10 月出版。 1 本篇論文原為厄斯特萊希 1962 年於漢堡大學所發表的就職演說,現則收錄在 Oestreich, Geist

und Gestalt des frühmodernen Staates. Ausgewählte Aufsätze, Berlin 1969, S. 179-197.另參閱 Brigitta Oestreich, Einleitung, in: Oestreich, Strukturprobleme der frühen Neuzeit. Ausgewählte Aufsätze, Berlin 1980, S. 9.

2 Karl Härter, Sozialdisziplinierung, in: Anette Völker-Rasor (Hrsg.), Frühe Neuzeit, München 200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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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服從。就此而論,社會規訓化這項構想,毋寧是在近代初期普遍於歐洲各地所 發生之國家化的過程之中,成為君主與地方上各種居間權力,其分別在宮廷、首 都與各地省分、城市之中,所共同努力實踐的政治訴求與社會運動。3 前述厄斯特萊希在六十年代末期所提出來的社會規訓化構想,經過了三十 多年的發展之後,它現在已經發展成為屬於歐洲科際整合(包括法律、歷史、社 會、政治等學科)研究上的一個重要鉅型理論。並且往往與韋伯(Max Weber, 1864-1920)的理性化論述4、甚至與伊里亞斯(Norbert Elias, 1897-1990)的文明 化 理 論 、 乃 至 於 傅 柯 ( Michel Foucault, 1926-1984 ) 的 規 訓 社 會 (Disziplinargesellschaft)相提併論。除此之外,社會規訓化這項議題,更成為 目前引導歐洲法律、歷史、社會、政治、經濟等各種學科對於歐洲近代初期,甚 至往前推移到對於中世紀後期當時在各個層面上的社會控制、管制、規訓與教養 機制研究的理論基礎。5 二、社會規訓化與考古學方法論上的反思 本計畫雖然是以對於厄斯特萊希社會規訓化理論的引介與討論,作為重 點。但由於此一社會規訓化的構想,主要是以歐洲近代初期國家建構過程作為探 討的對象。因此,在研究的進行上,將免不了首先遭遇若干法律史學在方法論上 的基本問題。例如究竟什麼是歷史、史料與歷史的關係、歷史詮釋與歷史真相的 關係、乃至於歷史論述本身的客觀性等等基本問題。對於前述法律史學在方法論 上的若干基本問題,作者則嘗試從傅柯批判思想史的觀點,作為對這些基本問題 的回應。簡單地說,對於法律歷史的研究,首先要求的是正視法律經驗的歷史性 (Historizität)。對於法律經驗所具有歷史性的肯認,最主要目的,在於拒絕對於 法律經驗進行一種探尋何為法律本質之思考。由於任何法律經驗的形成,皆是源 自於特定的文化與社會脈絡之中。因此,歷史研究的最大啟發,便在於找出各個

3 Oestreich, Geist und Gestalt des frühmodernen Staates (Fn.1), S. 188-195.

4 事實上,厄斯特萊希之所以想要提出此一社會規訓化理論的真正目的,乃在於希望藉此取代韋

伯早先所提出的理性化理論。厄斯特萊希認為,韋伯的理性化觀點並無法有效闡明歐洲近代初 期各種生活型塑的全貌。據此,韋伯觀察到的理性化現象,只不過是社會規訓化過程的部分反 映。參閱Oestreich, Geist und Gestalt des frühmodernen Staates (Fn.1), S. 187, 194.

5 這點可以從 1986 年便已經由 Christoph Sachße/Florian Tennstedt 編輯,德國著名 Suhrkamp 出版

社所發行的《社會安全與社會規訓化》(Soziale Sicherheit und soziale Disziplinieurng)一書,以及 1999 年分別在德國與奧地利所出版的兩本論文集,得到印證。這兩本論文集,分別是由德國

柏林洪堡大學Heinz Schilling 編輯,德國法蘭克福歐洲法律史研究中心所出版的《近代初期歐

洲社會控制與規訓化之各種制度、措施與行動者》(Institutionen, Instrumente und Akteure sozialer

Kontrolle und Disziplinierung im frühneuzeitlichen Europa),以及由布達佩斯大學與維也納大學 Gerhard Jaritz 編輯,奧地利科學學術協會所出版的《中世紀與近代初期日常生活中的規訓化》 (Disziplinierung im Alltag des Mittelalters und der frühen Neuzeit)(本書係 1996 年 10 月 8 日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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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發展的條件與限制。就此而言,歷史研究與批判考察乃是密不可分的。 不過,在這裡所稱的批判式考察,首先並不是像康德一樣,乃是想要在人 類認識能力所及的範圍之內,找出客觀知識或是真理的成立條件。6相反地,批 判在這裡的用法,無非是想要將各種有關法律的論述、理念或制度,首先視為一 個個具體存在的法律經驗(juristische Erfahrung)或是事件(Ereignis),從而找出它們 所賴以出現的特殊條件。7對於傅柯來說,任何一項措置的出現,例如監獄的誕 生、各種關於人類知識的出現(例如犯罪學、臨床醫學與公共衛生學)、乃至於 近代初期現代國家(der moderne Staat)8以及警察(Policey)機制9的形成等等, 它們莫不有其所以發生的具體時空條件,以及特殊的歷史與文化脈絡。因此,在 傅柯看來,批判的任務,便是要去瞭解,究竟「我們是如何成了我們自己歷史的 囚犯」(wie wir zu Gefangenen unserer eigenen Geschichte geworden sind) 10。

正是在這樣一個帶有批判性的歷史考察之中,我們才能找到既存文化所加 6 在《純粹理性批判》第一版序言裡,康德便說:「對於純粹理性批判這一詞,我並不將它理解 為對於各種書籍與系統的批判,而是理解為對於一般而言的理性機能的批判。這裡所稱一般而 言的理性機能,指的是它在無須依靠任何經驗的情況下,所能追求的一切知識而說的。因此, 純粹理性的批判,將根據各種原則,對於一般而言的形上學,其是否可能,做出決定,並且對

於此一形上學的來源、範圍以及界限,加以確定。」Immanuel Kant,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1,

Suhrkamp Taschenbuch, Frankfurt/M 1990, S. 13。

7 參閱 Foucault, Was ist Aufklärung, in: Eva Erdmann/Rainer Forst/Axel Honneth (Hrsg.), Ethos der

Moderne. Foucaults Kritik der Aufklärung, 1990, S. 48ff.; François Ewald, Der Vorsorgestaat, 1993, S. 36ff., 52ff. 8 關於近代初期現代國家機制的成形(特別是指十六世紀到十八世紀),參閱江玉林,近代初期 國家的塑造,社會的規訓化與憲法史的論述-論萊因哈德「國家權力的歷史」一書中的權力建 構過程,月旦法學82 期,2002 年,頁 238 以下。 9 近代初期警察的任務,並不像今日所瞭解的,僅侷限於對於公共安全的維持,以及對於危害的 防止而已。此種強調對於治安的維護,可以說是法國大革命前後所發展出來一種自由主義式的

警察任務。例如在 1794 年所施行的《普魯士通用邦法典》(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中,便曾在第二編第十七章第十條(§10 II 17)中,對於有關警察的管轄權, 作出了如下的規定:「為了維護公共安寧、安全與秩序,以及為了防止公眾及其個別成員遭受

當前的危險,所因而設立之必要性機構,即是警察機關。」Hans Hattenhauer (Hrsg.), 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Preußischen Staaten von 1794. Textausgabe, Fankfurt/M u.a. 1970, S. 620.不 過,在此之前,亦即在十六世紀所逐漸興起的近代初期警察(Policey)概念,其在當時,往往被 理解為一種實現「良善秩序」(gute Ordnung)的特殊行政機制。為此,不僅公共事務成了警察 管制的對象,甚至連個人在私領域方面的生活,也同樣成了警察規制的對象。在這個意義之下, 當時警察的任務,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只要是有關人民生活以及涉及到公共道德的事務,都屬 於警察所必須管轄的範圍。例如,凡舉從人民的教育、工作能力的培養、老弱婦孺的照養、疾 病與健康的管理、到糧食與物資的生產、商業的規制、房屋的修繕、衣著的管理、土地規劃、

礦物開採、道路與橋樑的整修、河川的整治等等。參閱Oestreich, Strukturprobleme der frühen

Neuzeit (Fn.1), S. 367-370; Foucault, Die politische Technologie der Individuen, in: Luther H. Martin/Huck Gutman/Patrick H. Hutton (Hrsg.), Technologien des Selbst, 1993, S. 177-184. 因此, 為了凸顯出警察機制在近代初期所擁有這樣一種無所不管的治理特色,本文認為,不妨可以將

當時的Policey 概念,根據其諧音,同時再翻譯為「博理」機制。如此一來,將可以用來和大

革命前後所發展出來帶有自由主義色彩的警察機制,作一適當的區別。另參閱江玉林,近代初 期的警察,月旦法學教室 28 期,2005 年,頁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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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於我們身上的各種規訓化作用及其界限所在,如此也才能夠為自己──亦即作 為一個具有自由性格的主體,找到另一個可能的發展空間。於是,批判性的歷史 考察,在這裡不僅成了一項理解各種措置(包括了論述、制度、建築與技術等等) 究竟是如何形成、轉變、乃至於何以消亡的反思性觀點,它更進而促成了一種有 關於「我們自身的批判性歷史的存有論」(die kritisch-historische Ontologie unserer

selbst)。11在這個批判性的歷史存有論裡,我們每一個人首先都被當作是一個「帶

有歷史性的存有」(ein geschichtliches Wesen)。而作為一項帶有歷史性存有的命 運,便在於儘管我們每一個人,始終隨時受到來自於各種措置,其在文化上,所 加諸於自身之具有不同指向、層次與強度的規訓化作用。但是,我們卻仍然可以 透過對於伴隨著各種措置的出現所形成的問題化(Problematisierung)12的考察,為 自己的生命,找到另一條可能的出路。 前述所提出批判性歷史存有論的考古學考察,其在法學論述的應用上所要 解決的課題,便在於一方面想要藉此找出法學論述自身所可能帶有何種文化上規 訓化的作用,另方面更希望能夠藉此發掘出,這些在文化上經由長時期的累積過 程、而在法學論述中所沈澱下來的各種規訓化作用,其究竟在什麼意義下,可以 視為是具有連續性的發展,在什麼意義下,可以視為是一種經由突變、偶然事件 而造成的斷裂、或是在各種權力或勢力關係(Kräfteverhältnisse)的相互衝撞下,因 而驟然成形的。13這些在迄今為止的文化累積過程裡,所可能帶有各種不同規訓 化指向的事物,可以包括像是法律的理念、思想、學說、理論、原理原則、習慣、 各種法領域的分殊化、各種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判決與著作書寫的格式、檔案的 保存與分類方式、各種法律職業的出現與培訓(例如法官、檢察官、律師、司法 警察、線民、法學教授等等)、甚至也可以包括對於特定機構,像是國會議事廳、 法庭、監獄或是感化院等在建築學上的設計。因此,所謂的考古學的觀察,就是 要將一切與文化上規訓化現象有關的事物,無論是可說出來的,或是可看得到 的,視為特定文化遺址上經過長時期人文風化的遺跡與遺物,從而考察它們彼此 之間在時間、地理位置與文化層位(kulturelle Schichten)上的線性與非線性、收斂 與擴散、原發性與衍生性等各種關係。正如同傅柯在《知識的考古學》(Archäologie des Wissens)一書中所提到的,對於人文論述進行考古學的探究,重點並不在於 想要找出歷史與文化發展過程中的整體精神與長時期無間斷的連續性,而是想要 在過去歷史與文化的沈積過程裡,不僅要找出分佈其間的斷裂性,更要在文化內 部的各個沈積層當中,找出如何構造論述與知識的共構模式與原則。14而傅柯在

11 參閱 Foucault, Was ist Aufklärung, in: Eva Erdmann/Rainer Forst/Axel Honneth (Hrsg.), Ethos der

Moderne. Foucaults Kritik der Aufklärung, Frankfurt/M u.a. 1990, S. 49-53.

12 關於議題化的說明,參閱 Foucault, Diskurs und Wahrheit, Berkeley-Vorlesungen 1983, Berlin

1996, S. 179-180.

13 參閱 Foucault, Nietzsche, die Genealogie, die Historie, in: Walter Seitter (Hrsg.), Von der

Subversion des Wissens, Frankfurt/M u. a. 1978, S. 92.

14 參閱 Foucault, Archäologie des Wissens, Frankfurt/M 1997, S. 1ff., 198-200.對於傅柯考古學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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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 左 右 所 提 出 的 治 理 理 性 (gouvernementalité; Gouvernementalität; governmental rationality)構想,正可以幫助我們解析歐洲社會自近代初期以來, 何以陸續出現有關社會規訓化或現代國家等現象的歷史沈積脈絡。

三、治理理性與社會規訓化

治理理性這個詞彙,乃是傅柯在法蘭西學院1977/1978 年度以「安全,領土

與人口」(Sécurité , Territoire, Population)為主題的演講系列中,所提出來的一個

新興概念。15為什麼傅柯要特別創造出這樣一個概念?他想要藉此傳達出什麼的 構想?對於這些問題的回答,不妨可以先從gouvernementalité 一詞要在中文上如 何翻譯談起。 首先,必須指出的是,gouvernementalité 這一法文概念,乃是由形容詞 gouvernemental 轉變而來的16。而法文 gouvernemental 一詞,在中文的意思上, 乃是指稱與治理有關的事物(這裡所稱的治理,包括了名詞上的 gouvernement 以及動詞上的gouverner)。嚴格說來,傅柯對於與治理有關事物的理解,並非侷 限在人們通常從政治組織,或從國家統治的觀點出發,所談到與政府有關的統治 與支配行為。相反地,傅柯在這裡取採了歷史上曾經出現的另一種較為廣義的說 法,亦即他特別從西方在近代初期,特別是在十六世紀時的用法,將 gouverner 理解為一種涉及到各種事物的管理與治理上的作用,例如從對於個人自我或是心 靈上的管理、對於小孩在教養上的管理、對於家庭與家族的管理、對於疾病與健 康的管理、甚至到對於整個領邦與國家的管理等等。17有鑑於此,本文在此遂傾 向以擁有較為寬廣內涵的治理,而不直接以帶有濃厚政治意味的統治一詞,作為 傅柯所使用一系列關於治理字彙(包括了 gouvernementalité、gouvernemental、 gouvernement 以及 gouverner 等)在中文上的翻譯。因為治理一詞,以及特別是 「治」這個字本身在中文的使用上,除了帶有管理、疏理等意義之外,它們還可 德威,導讀2:「考掘學」與「宗譜學」──再論傅柯的歷史文化觀,載:傅柯著,王德威譯, 知識的考掘,1993 年,頁 39-42;陳瑞麟,傅柯的「檔案學」,載:梅奎爾著,陳瑞麟譯,傅 柯,1998 年,頁 219-242;于奇智,傅柯,1999 年,頁 50-62;Barry Smart 著,蔡采秀譯,傅 柯,1998 年,頁 95-105。

15 參閱 Foucault, Geschichte der Gouvernementalität. Sicherheit, Territorium, Bevölkerung. Vorlesung

am Colleges de France 1977/1978, 2 Bde, Frankfurt/M 2004. 另參閱 James Miller,高毅譯,傅柯 的生死愛慾,1995 年,頁 517-520, 549。

16 Michel Sennelart, Situierung der Vorlesungen, in: Foucault (Fn.15), Bd. 2, Fußnote 125, S. 482. 17 參閱 Foucualt, Die Gouvernementalität, in: Ulrich Bröckling/Susanne Krasmann/Thomas Lemke

(Hrsg.), Gouvernementalität der Gegenwart. Studien zur Ökonomisierung des Sozialen, Frankfurt/M 2000, S. 41-42.; ders., Das Subjekt und die Macht, in: Hubert L. Dreyfus/Paul Rabinow (Hg.), Michel Foucualt. Jenseits von Strukturalismus und Hermeneutik, Frankfur/M 1987, S. 255.在 2004

年新出版的傅柯法蘭西學院演講集《安全,領土與人口》德文譯本中,便曾將 gouvernement

分別譯為Leitung, Führung, Lenkung 以及 Regierung 等擁有與引導、領導、指引相近意義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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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用來泛指對於某種事務的進行與處理,例如治身、治家、治經、治學、治縣、 治國、乃至於治軍以及治獄等等。18 其次,傅柯認為,原則上,凡舉涉及到有關於治理事物的現象,莫不隱含 著治理作用所賴以形成的某種精神狀態、態度、或是特定的思考方式。在這裡, 傅柯所想要指出的,毋寧就是西方社會自近代初期以來,在治理問題上所逐漸形 成若干特定的思考方式與技術。 而這些關於治理問題的各種考量,到了後來,不 僅如同傅柯自己所說的,已經構成了一種有關「治理的藝術」(eine Kunst des Regierens),它們更表現出了一種如高登(Colin Gordon)所稱「治理上的理性」 (governmental rationality)、或是「治理理性」(rationality of government)的作用。

19因此,無論是治理藝術、或是治理理性,它們對於治理一事的共通思考方式, 即在於提出、並考量要如何解決下列的一連串問題,亦即:「要如何加以治理, 並且是要透過誰、要治理到何種程度、為了要達到何種目的、以及要透過何種方 法等等?」20基於上述的各種考量,本文在此便特別順從高登的說法,選擇以治 理理性一詞作為gouvernementalité 在中文上的翻譯。21 然而,何以傅柯要提出治理理性這樣一個新興的概念?他想要藉此傳達出 什麼樣的訊息呢?對於這些問題,則不妨再從以下幾點來加以說明。首先,傅柯 之所以要提出治理理性這個概念,最主要的目的,無非是想要藉此補充,或是繼 續發展他在權力分析上的論述。換言之,傅柯想要進一步指出,在迄今為止的西 方社會發展過程中,除了他先前所觀察到的以人的身體為作用對象的規訓權力 (Disziplinarmacht)之外,事實上,仍然還存在著另一種截然不同的權力作用型 態。而這另一種權力作用的態樣,即是以對於人口的調節與管制為對象的治理權 力(gouvernementale Macht)。 1975 年,傅柯出版了他在權力論述的第一本專書,《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 18 關於「治」一詞的解釋,參閱《辭源》(縮印合訂本),香港商務,1987 年,頁碼:0956.3。 不過,目前台灣學界對於傅柯 gouverner 一詞,除了「治理」的翻譯之外(亦見於蘇峰山,傅 柯對於權力之分析,載:黃瑞祺主編,歐洲社會理論,1986 年,頁 148),仍有其它不同的譯 法。例如,「統治」(Barry Smart,蔡采秀譯,傅柯,19981 年,頁 220;于奇智,傅科,1999 年,頁 43)、「管治」(Hubert L. Dreyfus/Paul Rabinow,錢俊譯,曾慶豹校閱,傅柯-超越結 構主義與詮釋學,1992 年,頁 282;姚人多,論傅柯的《主體與權力-一個批判性的導讀》, 當代 150 期,2000 年,頁 126)、「統管」(林淑芬,傅柯論權力與主體,人文及社會科學集 刊 16 卷 1 期,2004 年,頁 129)。

19 參閱 Colin Gordon, Governmental Rationality: An Introduction, in: Graham Burchell/Colin

Gordon/Peter Miller, ed.,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Chicago 1991, pp. 2-3.

20 Foucault, Gouvernementalität (Fn.17), S. 42.

21 由於gouvernementalité 作為一個新創的概念,它在英語與德語中並沒有相對應的詞彙,因此,

為了保留傅柯原有的創意,在英語與德語裡,也分別創出了相應的概念,亦即:’governmentality’

與’Gouvernementalität’。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in: Graham Burchell/Collin Gordon/Peter Miller (ed.), supra note 19, at 87; Foucualt, Gouvernementalität (Fn.17), S. 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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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22(法文原書的題目為:Surveiller et punir,亦即:監視與懲罰)。這本書的 主要目的,最主要是用來批判當時歐洲知識界對於權力概念,所擁有根深蒂固的 不當成見。亦即,始終將對於權力的理解,連結到主權、法律、命令、權威、乃 至於國家等概念之上。這些始終與權力概念糾纏不清的各種概念,其實說穿了, 都只不過是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於 1651 年所發表《利維坦》(The Leviathan)一書中的君主,其特別用來確保其各種榮寵、既得利益、以及得以手 操生殺大權權柄的工具罷了。因此,若要破除幾百年來歐洲社會所加諸於權力概 念之上的各種成見,唯一且有效的辦法,便是非得把《利維坦》書中這位君主的 腦袋給砍下來不可。23一旦將權力概念從傳統的主權概念中解放出來,代之而起 的,便是一種作用於人體之上、且其作用彷彿像是微血管一樣的規訓權力。24 然而,就在傅柯出版了這本書的不久之後,他隨即受到了強烈的指責。在 這指責之中,最引人注意的,莫過於批評傅柯在該書中,過於狹隘地專注於規訓 權力之於身體上的細膩作用,而完全忽略了權力在社會與國家等層面上所可能擁 有另一種鉅觀的作用。雖然傅柯自己並不認同這樣的批評,但是很顯然的,自此 之後,他確實也已經將權力分析的焦點,從過去聚焦在身體上的權力微觀物理學 (Mikrophysik der Macht),轉到以對於人口的管制為論述軸線的權力鉅觀物理學 (Makrophysik der Macht)之上。25。在傅柯看來,規訓權力所引起微觀物理學 上的作用,亦即對於人的身體予以精緻化地切割、監視與控制,乃是屬於「解剖 政治」(Anatomo-Politik)的論述領域。相對於此,治理權力所展示在鉅觀物理 學上的作用,則主要表現在對於人口的調節與控制之上。因此,對於傅柯來說, 治理權力的作用,毋寧是屬於「生命政治」(Bio-Politik)的範疇。傅柯指出,西 方社會自十六世紀時起,所陸續形成各種政治上理念與制度的論述,例如國家理 性(Staatsräson)、作為博理機制的警察學(Policeywissenschaft)、重商主義、自由 主義、新自由主義、以及福利國家理論等等,其實都可以視為是此一「生命政治」 的論述產物。26 不過,即便規訓權力與治理權力在各自的行使上,有著前述顯著的差異, 但這並不表示,它們所各自擁有的作用與效應,乃是彼此互相排斥的。相反地, 22 傅科,劉北成、楊遠嬰譯,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1992 年。

23 參閱 Foucualt, Dispositive der Macht, Berlin 1978, S. 38.

24 傅柯對於規訓權力的分析,簡單來說,乃是以它在實際上的作用,特別是它所操作的各種規

訓技術,作為切入點。這些各種不同的規訓技術,包括了階層式的監視(die hierarchische Überwachung ) 、 常 規 化 的 懲 處 ( die normierende Sanktion ) 以 及 個 體 化 的 審 查 ( die individualisierende Prüfung)等三個面向。參閱 Foucault, Überwachen und Strafen. Die Geburt des Gefängnisses, Frankfurt/M 1998, S. 220-250; auch Yu-Lin Chiang, Umdenken des Verfassungsstaates im Anschluss an Michel Foucault, Berlin 2003, S. 34-53. 中文部分,參閱傅

科,同註22,頁 171-193。

25 參閱 Chiang (Fn.24), S. 77-78. 26 參閱 Chiang (Fn.24), S. 9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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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傅柯而言,在這兩者之間,始終存在著緊密的聯繫關係,特別是治理權力在 對於人口的管制上,並非只注意到人口本身所展現出來的集體性現象,例如特定 人口所可能具有一定的出生率、死亡率、生育率、各種年齡層的結構性比例、適 婚男女的結婚比例、離婚率、常見疾病或流行病的種類、乃至於各種在經濟學上 所探討的產業結構、國民生產力與消費特性等等。27事實上,人口管制的落實, 最終仍必須建立在對於個別身體資訊的調查、掌握、以及對於相關行為的監控等 配合之上。而這些措置的實施,便有賴於規訓權力的細緻操作。 前述這些有關人口治理的問題,隨著近代初期宗教戰爭的愈演愈烈,以及 因之而來一連串社會變動與社會失序的日益加劇,遂成為歐洲當時各個封建王室 所必須嚴肅面對的事務。而當時歐洲社會用來解決這些複雜的人口問題所發明的 策略性機制,即是一個在世俗的政治上以及在知識上,擁有獨立自我論述能力, 亦即聲稱擁有所謂主權的現代國家。正是在這樣的一種歷史脈絡底下,治理理性 通過現代國家這項在政治上以及知識上特殊的戰略措置,它所要規劃出來的最重 要戰略構想,不僅在於想要將各種基督教派(Konfessionen)在宗教信仰上的歧 異,更想要將羅馬教皇及其千百年來所盤根糾結的龐大教廷勢力,徹底地排除在 國家及其君主所掌控的統治領域之外,從而為整個國家自身力量的發展及其在歐 洲霸權的確立,尋找出最適當的戰術應用。28而當時在歐洲各地風起雲湧所開展 出來的一系列有關社會規訓化的運動,即可以說是用來實現前述這整個有關現代 國家戰略與戰術綜合應用的一個具體成果。在其中,我們看到了各種具有相互關 連性與連鎖性的措置,其此起彼落地不斷出現,例如警察(Policey)機制與各種 繁瑣性警察法規(Policeyordnungen)的制定、稅收制度、重商主義與官僚主義 的建立、學校教育的改革、大學的設立、羅馬公法與國際法的研究、巴洛克式宮 廷建築、禮儀與繪畫等對於王權正當性的吹噓、乃至於外交上的各種技術(像是 使節團的派遣、國際會議的召開、條約的締結、間諜的運用與情報的蒐集)、職 業化軍隊的建立以及各種軍事理論與戰術的應用等等。 在這個實際上由社會規訓化運動所主導的現代國家建構過程中,有關對於 國家權力與宗教信仰之間關係的理解,長久以來,正如同德國歷史學者萊因哈德 (Wolfgang Reinhard)所說的,乃是一再地根據所謂帶有辯證性結構(dialektische Struktur)的歷史圖像,來加以進行的。亦即,一方面以基督新教的宗教改革論

27 參閱 Foucault (Fn.17), S. 63-67; Foucault, Der Wille zum Wissen. Sexualität und Wahrheit 1,

Frankfurt/M 1998, S. 37-40.

28 歐洲在近代初期,法律連同新近崛起的現代國家機制,反而充分利用了宗教改革所帶來既有

基督價值秩序瓦解的機會,積極透過主權概念的運作,成功地擺脫了羅馬教皇與既有教會的拘

束。就在現代國家宣稱他的主權,乃是一個「至高無上,且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summa legibus

solutus potestas)的時候,主權者也同時為自己取得了一個獨立論述的領域。參閱 Martin Kriele, Einführung in die Staatslehre. Die geschichtlichen Legitimitätsgrundlagen des demokratischen Verfassungsstaates, 5. Aufl., Opladen 1994, S. 58-59; Görg Haverkate, Verfassungslehre. Verfassung als Gegenseitigkeitsordnung, München 1992, S.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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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作為正命題(evangelische Reformation als These),另方面以天主教的反宗教 改革論述作為反命題(katholische Gegenreformation als Antithese),而在最後, 則以專制主義下教派中立的國家(konfessionsneutraler Staat des Absolutismus), 亦即前述所提到正在成形中的現代國家(der werdende moderne Staat),作為調 解由此正、反兩命題所造成各種敵對勢力相互衝突與血腥爭戰的綜合命題 (Synthese)。29然而,根據萊因哈德以及席林(Heinz Schilling)自 1981 年起所 提出的「教派化」(Konfessionalisierung)理論30顯示,現代國家的出現,固然 是因著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及其後來所招致的宗教分裂而促成的。但是,這並不 表示,整個現代國家機制的發展,從一開始便對於基督宗教的各種派別,採取了 一種中立性的立場。相反地,現代國家在其自我建構的長期過程中,不僅運用了 各種帶有社會規訓化色彩的技術,它甚至還進一步與特定基督教派(例如屬於新 教的路德教派與喀爾文教派、或是舊教的天主教派)進行策略性的結盟。此一由 世俗的國家權力與特定教派的結盟,其最大的目的,便在於希望能夠藉此塑造出 一個擁有強大實力、同時也是幸福圓滿的國度,在其中,每一個人,無論其擔任 何種職業,都將是一個個擁有虔誠信仰、道德完善、勤奮勞動,亦即能夠擁有嚴 格自我規訓(Selbstdisziplin)的好臣民。對於這段曾經一度在歐洲出現過用來打 造一個道德圓滿國度的歷史,傅柯在其早期的著作《古典時代瘋狂史》中,便曾 特別透過當時世俗王權專門用來對付貧窮、懶惰、失業者與瘋子所實施的大監禁 措置為例,作了詳盡的討論。例如傅柯便曾指出: 「於是,我們看到布爾喬亞的一項偉大理念,便是以此種方式注入專制王 權的體制之中──而這些體制長久以來被認為是王權的濫權象徵──不久以 後,它還會成為共和國的偉大理念:美德也是國家事務,可以用政令建立其 統治,可以建立一個權威機關,確保美德受人尊重。就某種意義而言,監禁 所的四壁之內,關的正是這個理想道德城邦的否定面。十七世紀起,布爾喬 亞意識便開始夢想這樣的道德城邦:它的居民是那些一開始就想要逃避它的 人,其中美德發揮著無法上訴的的司法力量──像是只以脅迫得勝的善良主 權,而美德既有其代價,在其中也只以避開刑罰作為補償價值。在布爾喬亞 城邦的陰影之中,誕生了這個怪異的善之共和國,為人們強迫加諸於所有被 懷疑屬於惡之國度的人身上。這便是古典時期布爾喬亞偉大的夢想和偉大憂 慮的反面:國家的法律和人心的法律終於合而為一。」31

29 Wolfgang Reinhard, Glaube und Macht. Kirche und Politik im Zeitalter der Konfessionalisierung,

Freiburg i.B. 2004, S. 15; Reinhard, Art.: Konfessionaliserung, in: Anette Völker-Rasor (Hrsg.)(Fn.2), S. 299.

30 教派化理論,簡單地說,乃是社會史(sozialhistorisch)上的一個鉅型理論,其主要目的係用

來探討有關教會、國家與社會,其彼此之間,究竟在近代初期宗教改革之後,曾經有過什麼樣 的互動與影響。相關討論,見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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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這個為布爾喬亞所提出、並力求實踐的道德理想國度中,傅柯接著 指出: 「不論是對天主教會或新教國家,監禁在它的專制模式之下,代表一則 社會幸福的神話:公安秩序對宗教的原則完全透明,而宗教的要求,將在治 安規定以及宗教所可能具備的束縛中,無限地滿足。在這些體制中,隱藏著 一個企圖。它要證明秩序和美德可以完全配合。在這個意義下,「禁閉」 (renfermement)同時隱藏著一則城邦的形上學和一則宗教性的政策;禁閉做 為一種暴虐性綜合的努力,乃處於上帝的樂園和失樂之人所造的城市之間。」 32 而當時被發明用來實踐此一完美國度及其中所勾勒出來對於人的圓滿性 (menschliche Vollkommenheit)嚮往33的最佳治理技術,即在於一個以「良善秩 序」(gute Ordnung)狀態的維持為指向的「警察」機制,以及由此而來特別針對 臣民日常生活事務的繁瑣性規制,所頒布施行的各種「警察法規」。在這個特殊 的「警察」機制裡,我們同時也看到了基督宗教的各種派別,其在前述所提到的 大監禁措置之外,是如何進一步地透過與世俗國家權力的合作,亦即一方面藉由 某種「教會警察」(Kirchenpolicey)、或是「道德風俗警察」(Sittenpolicey) 構想的提出,另方面則進而透過一系列帶有宗教性警察法規的頒布,來監督、維 持並促進臣民對於自己所屬教派的虔敬信仰。這些宗教警察法規的內容,包括了 像是星期天與教堂的禮拜、巫術的禁止、對於褻瀆上帝的懲罰、甚至於有關對婚 姻的不忠、同性戀、虛偽誓言、偷竊、奢侈乃至於懶惰等等,也都會從宗教的觀 點來加以規範與處罰。34 如此一來,隨著近代初期國家權力與特定基督教派的合作,以及由此產生 在宗教信仰、道德風俗上一連串帶有社會規訓化作用的監督與管制,它們遂在最 後激起了人民必須起來反抗的鬥志與勇氣。而相對於過去國家權力對於宗教信仰 所進行鉅細靡遺的管制,此時,則是在以宗教自由與國家中立性的名義之下,要 求國家必須與教會劃清界限,以確實落實國家世俗化的目標。而這一切對於有關 宗教自由與國家中立性原則的主張,其所根據的最終理由,便誠如洛克於 1689

年在〈寬容書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一文中所說的,宗教信仰與 靈魂救贖的問題,這乃是是屬於個人良心自我判斷的領域,它們絕非是國家透過

32傅柯,同上註,頁107。

33 英國政治學者 Michel Oakeshott 稱此種構想為一種帶有「確信」(Zuversicht)的政治觀。參

閱Oakeshott, Zuversicht und Skepsis. Zwei Prinzipien neuzeitlicher Politik, Berlin 2000, S. 54-66.

34 參閱 Reinhard, Glaube und Macht (Fn.29), S.25; Gerhard Oestreich, Policey und Prudentia civilis in

der barocken Gesellschaft von Stadt und Staat, in: Albrecht Schöne (Hrsg.), Stadt, Schule, Universität, Buchwesen und die deutsche Literatur im 17. Jahrhundert, 1974, 13; Thomas Simon, »Gute Policey«. Ordnungsleitbilder und Zielvorstellungen politischen Handelns in der Frühen Neuzeit, Wolfenbüttel 2004, S. 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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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的強制力所能加以干涉的。35此一可以說是因著歐洲近代初期在宗教事務上 所歷經長期慘痛教訓,而出現的國家中立性原則,到了二十世紀初期,在德國國 法學與國家學學者耶林內克(Georg Jellinek, 1851-1911)對於截至當時現代國家的 發展所作的總結考察中,不僅已經轉而發展成為一項立憲主義上古老的憲法共 識,它更進而成為闡明所謂「國家目的」時,所必須首要加以考量的條件。36 四、結語-社會規訓化中權力作用的轉向 在傅柯治理理性的論述脈絡裡,我們不僅看到了社會規訓化運動自身所帶 有像是策略性、知識性、目的性、技術性、程序性與效率性等各種特色,同時也 看到了它如何作為一項在社會與人類學(gesellschaftlich-anthropologisch)上為歐 洲所特有的文化現象。37然而,此一在十七、十八世紀歐洲社會曾經風起雲湧般 出現的社會運動,它是否在我們當代的社會裡,早已是煙消雲散,而不再留有一 絲一毫的蛛絲馬跡了呢?事實上,從後來傅柯規訓技術的權力分析論述可以得 知,當時以效忠國家君主或主權者為主要目標的社會規訓化運動,其反而因著在 各種封閉式的機構裡,例如工廠,學校,軍隊、監獄,以及甚至在各種學科的成 形38中,所曾陸續出現過的規訓技術,而機巧性地殘存下來。不過,其間所不同 的是,如果說,近代初期的社會規訓化運動,其所強調的效忠對象,始終是落在 居於權力作用上位者的主權者的話,則在當代社會的各種規訓機制裡,我們已不 再關心究竟是誰佔據了權力作用的上位者地位,也不想再去追問到底那一位才是 我們所要效忠的對象。相反地,此時我們所關切的,毋寧是所有的人,包括了上 位者在內(如果有的話),他們全都將因著何種規訓空間與技術的規劃、操作, 而一起被收編到擁有如同微血管般作用的權力網絡裡。而這種可以說同樣是源自 於歐洲近代初期的規訓權力作用,毋寧是厄斯特萊希當初想要透過社會規訓化構 想,來詮釋近代初期歐洲社會發展過程時所意想不到的結果。 肆、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于奇智,傅柯,1999 年。 王德威,導讀 2:「考掘學」與「宗譜學」──再論傅柯的歷史文化觀,載:傅 柯著,王德威譯,知識的考掘,1993 年,頁 39-66。

35 John Locke, 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N.Y. 1955, pp. 17-19.

36 Georg Jellinek, Die Entstehung der modernen Staatsidee, in: ders., Ausgewählte Schriften und

Reden, Bd.2, Berlin 1911, S. 50ff.; ders., Allgemeine Staatslehre, 5. Aufl., Berlin 1929, S. 250ff.

37 Brigitta Oestreich (Fn.1), 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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