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90.03.26 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一、 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三〉訓字第○六 ○三四四號函頒「加強維護學生 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 二、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字 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 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九○)訓(二)字第九○ 一七六六○八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使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有所規範,增進學生校外 活動安全知能與危機應變能力,透過教育宣導與教學、 行政體系之支援,培養學生自律自治精神,了解自己 應盡之責任與義務,並藉由學校師生整體力量之發揮, 共同維護校外學生活動安全。 參、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 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舉辦學生校外教學、團體旅遊、訓練、競賽及展覽等活動。 肆、各單位輔導作法: 一、 教學研究部門: (一) 各系所: 辦理非計畫性校外教學及實(見)習(驗) 時,應事先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含 國內、外參觀、訪問、學術性旅遊),並會辦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課外活動輔導組, 出發前應請負責老師強調安全注意事項。 (二) 綜合教學部: 1、 鼓勵教師開設「法律與生活」之相關課程供學 生選修,增進學生法律知識、 養成學生守法重紀的法治精神,不違法、不 涉險,建立其負責自重的生活態 度。 2、 鼓勵教師開設「戶外生活與技能」之相關課程 供學生選修,使學生能確實學 習到戶外生活的知識與技能,俾學生舉辦戶 外活動時學校放心、家長安心、
學生開心。 3、 鼓勵教師開設「兩性關係與生活」之相關課程 供學生選修,建立學生正確生活互動模式及 良好兩性關係。 4、 鼓勵教師開設「生命教育」相關課程,使學生 對生命之意義與生命之價值有正確之認識。 〈三〉運動健康與休閒學系: 1、鼓勵教師開設「健康休閒與生活」之相關課程供學 生修習,使學生瞭解身心 健康之重要性,進而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校外 活動,減少學生進出校外不當〈或 危險〉場所。 2、建議運用體育課時間,講授登山、游泳、野觀、 踏青等戶外活動之安全知能。 〈四〉 各系、所導師: 1、 主動參與班上導生校外活動,協助活動策劃 與執行之指導。 2、 如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應依校園安全事件 通報程序迅速處理及反映;如有需要,應迅
速通知當地警消機關進行救援,必要時可洽 請軍方支援協助。 3、 對賃居校外之同學,結合教官、家長適切輔導 如發現賃居生住處有安全顧慮時,除予勸導 更換租處外,並主動連繫教官及家長採取適 切措施。 4、 利用班會、各種集會及導生時間,加強宣導 法律常識、交通安全、戶外活動 安全、登山、游泳等安全教育,俾充實學生相 關知能。 5、 約談導生,了解導生生活與學習方面之問題, 對精神狀態不佳之導生更應主 動介入給予關懷,同時視狀況轉介專業輔導 老師或精神科醫師給予輔導治療。 二、 行政部門: (一) 教務處: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及實習(驗) 時,應以安全為前提,審慎規劃各 項事宜,對各系、所所提申請案,應提醒安全 注意事項並敦請各系所配合辦理。
(二) 學務處 1、 生活輔導組: (1) 利用寒、暑假前以校長名義,寄發家長 連繫函,敦請學生家長共同注意與輔導 假期子女在校外之活動,避免參與具高 危險性之活動與進入不正當場所,如遇 狀況發生時,應立即與學校連繫反映, 便於狀況掌握與協助處理。 (2) 利用軍訓課程及各種集會場合,宣導各 項校外活動安全須知或注意事項,並舉 辦相關議題安全講座,以加強學生對校 外活動安全之認知。 (3) 對賃居校外之學生,依本校所定學生校 外租屋評比參考表提供租屋資訊,並建 立名冊,實施安全訪問,發現有安全顧 慮時,應請學生更換租賃處,並主動通 知導師及家長協同處理,避免產生意外 事件。 (4) 主動與轄區內之警消單位保持緊密連繫,
對學生校外賃居及活動提供必要之支援。 (5) 訂定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以建立學生緊急(意外)事件標準處理 程序,並依據教育部校安事件通報程序 通報上級單位,以利整合救援資源,及 時對學生緊急(意外)事件適切處理。 2、 課外活動輔導組: (1) 學生團隊(社團、營隊、系學會、班級) 辦理各種校外活動時,除應依規定審查 (如活動計畫書、裝備攜行表、團體保險 書、合格領隊或嚮導、急救人員、家長同 意書、緊急聯絡人電話、入園證等),亦 應敦請該團隊輔導老師隨隊前往,以維 學生安全;審查通過之團隊,影印其所 有相關資料乙份,交予生活輔導組,俾 利後續安全管制作為。 (2) 舉辦與校外活動安全相關之專題講座, 提供學生校外活動正確觀念與與資訊。 (3) 視經費狀況協助學生團隊補充必要裝備
(以通信器材為先)。 (4) 鼓勵學生參加高山嚮導、生態解說員等 專業訓練,輔導學生取得相關證照,引 導校外活動合法化、正規化。 (三) 體育室:辦理校外體育活動時,應以安全 為前提,全程派遣體育老師隨隊照顧,並審 慎規劃各類活動事宜。 伍、學生校外活動輔導要點及應注意事項: 一、 社團、營隊、系學會、班級等團體校外活動,先期 應向系、所及導師報備,活動計畫應送請指導老師 簽認(活動計畫應包括活動宗旨、時間、地點、並詳 列參觀旅遊路線、活動內容、工作人員,凡三千公尺 以上登山、從事溯溪、水上等活動或較具危險性之活 動應附家長同意書),凡有違法、破壞校譽、影響安 全行為或計畫,均應立即予以修正或制止。避免臨 時起意,倉促成行;並依規定向課外活動輔導組提 出申請,活動計畫書乙份送生活輔導組存參。 二、 凡辦理校外教學(實習)、旅遊參觀、畢業旅行、 班遊、登山活動、野觀等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程
(線)、交通工具、攜行裝備等,亦應以安全為前提, 除依照行程表切實執行外,應接受領隊老師之指導, 嚴守團體紀律,如有違反規定情事,視情節輕重予 以議處;行程期間應與學校保持密切聯繫,以利學 校之掌握。 三、 團體校外活動負責人須辦理團體平安保險,並負 有督促隊員不得涉入危險地區或擅自脫隊單獨行動 之責。 四、 租用車況良好之車輛,並檢驗其(一)行車及駕 駛之合格執照。(二)營利事業登記證。(三)經濟 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四〉車輛檢驗及修護保養紀錄 〈五〉車輛安全設備及保險等(六)司機無不良紀錄。 五、 各種校外活動不可擅入禁制區或管制區,如有違 反者,除受相關法規懲處,學校亦將予以檢討議處。 六、 學生舉辦登山活動,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向學 校申請,經核准後方可實施;主辦單位或個人應將 出發及返回確實時間、地點、路線、參加人員名冊、 通訊連絡方式、活動內容與應變措施(申請時附送 活動計畫書),詳細告知學校、家長及有關人員,
俾能有效掌握登山狀況,遇緊急事故發生時,可立 即給予協助與支援。 七、 若有水上活動,亦應注意有無安全設施及救生人 員,以維全程活動之安全。 八、 行前應收聽、視氣象廣播,遇颱風警報或豪大雨、 土石流等重大天然警報,應即通知參與人員活動延 期或停止;活動如在進行狀態,應立即停止活動返 回,並向學校值勤教官、系、所師長回報現在位置及 安全返回時間;若因執意進行活動不聽勸阻而造成 傷害或損失,則由活動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負起法 律責任,學校亦將視情節輕重核予適當之處分。 九、 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如有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聽從該地地方政府指揮撤離或 安置;若因此災害地方政府「劃定一定區域範圍,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時」,應依其指示 辦理,違反者,除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被處 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學校 亦將予以檢討議處。 十、 學生校外活動用餐,應注意飲食衛生,避免食用
生冷或路邊攤販食物,以免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 十一、進住旅社飯店,應先查明消防設施及逃生設備所 在位置及路線,並提醒告知全體住宿人員注意。 十二、避免進入非經政府核准營業之舞廳、PUB、視聽 娛樂廣場、網咖、撞球店、百貨商場等場所。 十三、學生在校外活動期間發生危安事件時,帶隊負責 人或學生應立即將人、事、時、地等狀況向學校警 衛室、教官值勤室及系、所老師反映,以尋求各類 援助。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