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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 第一話 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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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

重建條例 函釋討論 I

(2)

• 都市土地資源,永續循環再利用,關係眾人權

利義務至深且鉅,是土地資源使用,最艱辛複

雜也最重要的一環。嘗試從理論面,探討都市

土地循環再利用疑義,然因限於經驗不足、見

解拙劣問題,疏漏之處難免,請各位先進不吝

給予回饋與指正。

• 本篇案例皆屬假設,僅供參考,實際重建計畫,

仍應以各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

府核准為準。

(3)

一、重建計畫範圍內有數筆地號土

地其建築容積計算上限疑義 ?

(4)

內政部營建署107.10.2營署更字第1071289946號函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6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

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

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

積...」,

並未限定重建前如有數宗建築基地,其建築容積應予

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後計算。

是以,重建計畫之獎勵後建築容

積,自得以各該建築基地擇優計算後加總;另有關本署107年

3月6日營署更字第1070007182號函說明二所述,

一宗建築基

地分割為數個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僅部分建築基

地申請重建,其重建計畫範圍內各建築基地得否依本條例第6

條規定乙節

,因涉及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及個案事實認定,

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5)

計畫道路 (或現有巷道)

建築線

都計範圍內,某基地 A ,面積 : 80 m²

( 住一、建蔽率60%、容積率180%) ,

座落一層既有合法建築物,民國70年1月

領得使用執照,不具文資價值,經結構

安全鑑定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

益。

今該宗基地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同意,申請危老重建計畫,試問 :

初步估算,重建計畫範圍於 (1)108年7月

或 (2)109年7月,提出申請建築容積計算

上限(不含容積移轉) 分別為何?

住一,地號 : A

既有建物

一層

8m

10m

危老模擬情境 1 : 一般透天重建。

(6)

計畫道路 (或現有巷道)

建築線

說明 :

(1) 108年7月 : 80 m²×180%×1.4

(2) 109年7月 : 80 m² × 180%×

1.3

住一,地號 : A

既有建物

一層

危老重建條例,時程容積獎勵109年5月 9日到期。

(7)

計畫道路 (或現有巷道)

建築線

<承上題>

A基地右側,有一畸零空地 B ,面積 : 10

m² ,分區住一。

A基地南側,有一袋地 C ,面積 : 90m²,分

區住一,上方有一屋齡5年違章建築物。

A 、B 、C,三宗基地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申請危老重建計畫,

試問 : 初步估算,該重建計畫範圍, 108年

7月提出申請之建築容積計算上限(不含容積

移轉及其他獎勵)為何?

住一,地號 A

既有建物

一層

B

違章建物

一層

地號 C

危老模擬情境 1-1 : 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

(8)

計畫道路 (或現有巷道)

建築線

說明 :

重建範圍 : 80 + 10 +90 = 180 m²

- 符合危老條件面積 : 80 m²

- 危老可合併鄰接面積:80 m²

-一般建築許可面積:20 m²

僅 160 m²可申請危老獎勵。

住一,地號 A

既有建物

一層

B

違章建物

一層

地號 C

答 : 〔(80+80)m²×180% ×

1.4

〕+〔20m²×180%×

1.0

(9)

<承上題>

B基地右側,有一五層中低

老舊公寓D ,面積 : 350

m² ,分區住一。

A 、B 、C 、 D,四宗基地

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全體同意,申請危

老重建計畫,試問 : 初步

估算,該重建計畫範圍,

108年7月提出申請之建築

容積計算上限(不含容積移

轉及其他獎勵)為何?

計畫道路 (或現有巷道)

建築線

A, 80 m²

既有一層

合法建物

B

10

違章建物

一層

C,袋地,90m²

D,350m²

五層公寓, 領

有使用執照,

不具文資價值,

屋齡三十年以

上,經結構安

全未達一定標

準,無電梯。

原使用執照,

容積樓地板面

積 : 1,050m²

危老模擬情境 1-2 : 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

(10)

計畫道路 (或現有巷道)

A, 80 m²

既有一層

合法建物

B

10

違章建物

一層

C,袋地,90m²

D,350m²

說明 : 重建範圍 : 80 + 10 +90 +350 = 530m² - 符合危老條件面積 : 430 m² - 危老可合併鄰接面積:100 m² -一般建築許可面積:0m² 全數面積,皆可申請危老獎勵。 A 、B 、C 、 D,四宗基地有兩 種危老獎勵上限檢討方式。

建築線

【上限一】: 530 m²×180%×1.4 【上限二】:{〔(80+10+90)m²×180%×1.4〕+(350 m²×180%×0.1)+ (1,050m² × 1.15) }

五層公寓, 領

有使用執照,

不具文資價值,

屋齡三十年以

上,經結構安

全未達一定標

準,無電梯。

原使用執照,

容積樓地板面

積 : 1,050m²

(11)

危老模擬情境 1-3 :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

<承上題> D基地右下側,有一日治時期遺留之三 合院聚落 E基地。 E基地分別位於住一區、商一區內: (商一內, E-1 , 450m² ,建蔽 率:80% 、容積率320%) (住一內,E-2 , 80m² ,建蔽率:60% 、 容積率180%) 已知當地都市計畫於民國45年6月1日發布實施,該日治三合院,E-1建築面積250 m²、E-2建築面 積10 m² ,未辦理保存登記、無使用執照,不具文資價值,經結構安全鑑定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 不具效益。 基地內,有許多民國50年代至70年代增建之地上物,未申請建築許可,地上物E-1建築面積200 m² 、E-2建築面積20 m² 。 今A 、B 、C 、 D、E-1、E-2,六宗基地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申請危老重建 計畫,試問 : 初步估算,該重建計畫範圍, 108年7月提出申請之建築容積計算上限(不含容積移轉 及其他獎勵)為何? 住一 : 60% ,180% 商一 : 80% ,320%

(12)

計畫道路 (或現有巷道)

A, 80 m²

既有一層

合法建物

B

10

違章建物

一層

C,袋地,90m²

D,350m²

建築線

住一 : 60% ,180% 商一 : 80% ,320%

危老模擬情境 1-3:

E-1,商一

450m²

五層公寓, 領

有使用執照,

不具文資價值,

屋齡三十年以

上,經結構安

全未達一定標

準,無電梯。

原使用執照,

容積樓地板面

積 : 1,050m²

E-2,80m²

(13)

危老模擬情境 1-3:

說明 : 本案因興辦期程、風險

考量差異,衍生下列幾種不

同策略,故有不同上限值。

【評估策略一】

E-1 、E-2基地

,不再另外

申請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

使用執照,直接申請。

【評估策略二】

E-1 、E-2基地

,另外申請

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

執照後,再納入評估申請。

【評估策略三】

E-1 、E-2基地

,不再另外

申請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

使用執照,改依都市更新條

例規定辦理。

住一 : 60% ,180% 商一 : 80% ,320%

(14)

危老模擬情境 1-3:

【評估策略一】E-1 、E-2基地不再另外申請合法建

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直接評估。

• 重建範圍 : A+B+C+D+E-1+E-2 =

80+10+90+350+450+80 = 1,060 m²

━ 符合危老條件基地 : A、D,80 + 350 = 430 m² 。

━ 危老可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上限面積為

430 m² :

E-1(商業區部分)

430

= 430 m² 。

━ 一般建築許可區面積:B 、 C 、 E-2 、

E-1(剩餘

商業區部分)

,10+90+80+(

450 – 430

) = 200m²

━ 則採【評估策略一】試算:

(80 m² ×180% ×

1.4

) +〔(350 m²×180%×

0.1

)+(1,050m² ×

1.15

)〕+(430m² ×320% ×

1.4

)+

〔(10+90+80)m² ×180%

×1.0

〕+ )+(20m² ×320%

×1.0

)

= 201.6 + 63 + 1,207.5 + 1,926.4 + 324 + 64 = 3,786.5 m²

住一 : 60% ,180% 商一 : 80% ,320%

(15)

【評估策略二】E-1 、E-2基地另先申請合法建築物認定

或補領使用執照後,再納入評估申請。

完成「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建築執照」程序後。

日治三合院,完成辦理保存登記,E-1建築面積250 m²、

E-2建築面積10 m² (原建築容積並未高於基準容積)。

民國50年代至70年代增建之地上物,完成補領建築執照,

地上物E-1建築面積200 m² 、E-2建築面積20 m² (原建

築容積並未高於基準容積)。

危老模擬情境 1-3:

(80+10+90+80)m² ×180% ×

1.4

) +〔(350 m²×180%×

0.1

)+(1,050m² ×

1.15

)〕+(450m² ×320% ×

1.4

)

= 655.2+63+1,207.5+2,016 = 3,941.7 m²

住一 : 60% ,180% 商一 : 80% ,320% • 重建範圍 : A+B+C+D+E-1+E-2 = 80+10+90+350+450+80 = 1,060 m²。 ━ 符合危老條件基地 : A、D、E-1、E-2,80+350+450+80 = 960 m²。 ━ 危老可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上限面積為 960 m² :B、C,10+90=100m²。 ━ 一般建築許可區面積:無。 ━ 則採【評估策略二】試算:

(16)

【評估策略三 】

今A 、B 、C 、 D、E-1、E-2,已獲得五宗

基地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

意。

則E-1 、E-2基地,不再另外申請合法建築物

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改依《都市更新條例》

規定辦理。

依《新竹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準則》檢討,

臨接計畫道路或本府已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

道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其街廓內相鄰土

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

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完成更新者。

危老模擬情境 1-3:

住一 : 60% ,180% 商一 : 80% ,320% 【都市更新條例 上限1】: (80+10+90+350+80)m² ×180% ×1.5) + (450m² ×320% ×1.5)=1,647+2,160=3,807m² 【都市更新條例 上限2】: (80+10+90+80)m² ×180% ×1.5) +〔(350m²×180%×0.3 )+1,050m²〕+ (450m² ×320% ×1.5)= 702+189+1,050+2,160=4,101m²

(17)

A, 80 m²

既有一層

合法建物

B

10

違章建物

一層

C,袋地,90m²

D,350m²

建築線

住一 : 60% ,180% 商一 : 80% ,320%

危老模擬情境 1-4 : 既成巷道與未開闢計畫道路

E-1,商一

450m²

五層公寓, 領

有使用執照,

不具文資價值,

屋齡三十年以

上,經結構安

全未達一定標

準,無電梯。

原使用執照,

容積樓地板面

積 : 1,050m²

E-2,80m²

計畫道路

建築線

F-4未開闢計畫 道路70m² F-3未開 闢計畫道 路150m²

F-1,120m²

F-2,250m²

<承上題> E-1與E-2基地右側,亦有一日治時期遺留之三合院聚落F基地,645m²,公同共有。F基地分別位於都市計畫道路(未開闢)、商一區 內,基地內有一條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將基地切成一半。 北側商一:F-1,120m²;南側商一:F-2,250m² ;北側未開闢計畫道路:F-3,150m² ;南側未開闢計畫道路:F-4,70m²;商 業區內既成道路:40m² ;未開闢計畫道路內既成道路:15m²。 已知當地都市計畫於民國45年6月1日發布實施,F基地內三合院,未辦理保存登記、無使用執照,不具文資價值,經結構安全鑑定 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F基地內,有許多民國50年代至70年代增建之地上物,未申請建築許可 。 今A 、B 、C 、 D、E-1、E-2、F-1、F-2、F-3、F-4、F-5、F-6,12宗基地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申請危老重 建計畫,試問 : 初步估算,該重建計畫範圍, 108年7月提出申請之建築容積計算上限(不含容積移轉及其他獎勵)為何?

(18)

本案對於F基地,因期程、風險考量,採取不同策略,將衍生不同上限評估結果: 【策略一】按現況評估,不再辦理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 【策略二】辦理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 【策略三】辦理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申請現有巷道廢止,協助開闢公共設施。 【策略四】按現況,以都市更新條例及一般建築許可方式。 【策略五】申請現有巷道廢止,全區以都市更新條例方式實施。 住一 : 60% ,180% 商一 : 80% ,320%

危老模擬情境 1-4:

(19)

【策略一】按現況評估,不另外補辦合法

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

本案因被現有巷道切割,故分成二個區段

檢討。

•<區段一>:A+B+C+D+E-1+E-2 +F-2 = 80+10+90+350+450+80+250 = 1,310 m²。 符合危老條件基地 : A、D,80+350 = 430 m²。 •危老可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上限面積為 430m² :部分E-1 = 430m²。 •一般建築許可區面積:B+C+剩餘E-1+E-2+F-2=10+90+(450-430)+80+250 = 450 m² (80 m² ×180% ×1.4) +〔(350 m²×180%×0.1)+(1,050m² × 1.15)〕+(430m² ×320% ×1.4)+〔(10+90+80)m² ×180% ×1.0〕+ 〔(20+250)m² ×320% ×1.0) 〕 = 201.6 + 63 + 1,207.5 + 1,926.4 + 324 + 864 = 4,586.5 m² •<區段二>:F-1 = 120 m² 。 •符合危老條件基地 : 無。 •危老可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上限面積:無。 •一般建築許可區面積:F-1=120 m² (120)m² ×320% ×1.0) = 384 m²

(20)

【策略二】辦理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

使用執照程序。

完成「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建築

執照」程序後再評估。

本案因被現有巷道切割,故分成二個區

段檢討。

•<區段一>:A+B+C+D+E-1+E-2 +F-2 = 80+10+90+350+450+80+250 = 1,310 m²。 • 符合危老條件基地 : A、D、E-1、E-2、F-2 ,80+350+450+80+250 = 1,210m²。 • 危老可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上限面積為 1,210m²:B、C = 100m²。 • 一般建築許可區面積:無。 〔(80+10+90+80)m²×180% ×1.4)〕+〔(350 m²×180%×0.1)+(1,050m² × 1.15)〕+〔(450+250)m² ×320% ×1.4 = 655.2m²+63m²+1,207.5m²+3,136m² = 5061.7 m² •<區段二>:F-1 = 120 m² 。 •符合危老條件基地 : 120m² 。 •危老可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上限面積:無。 •一般建築許可區面積:無。 (120)m² ×320% ×1.4) = 537.6m²

(21)

【策略三】辦理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使

用執照程序,申請現有巷道廢止,協助開

闢公共設施。

完成「合法建築物認定」或「補領建築執

照」程序後再評估。

完成廢道改巷,並協助開闢計畫道路後,

合併為一個區段。

區段檢討。

<區段一>:A+B+C+D+E-1+E-2 +F-1+F-6(商業區,現有巷)+F-2 =80+10+90+350+450+80+120+40+250 = 1,470m²。 • 符合危老條件基地 : A、D、E-1、E-2、F-1、F-2 ,80+350+450+80+120+250 = 1,330m²。 • 危老可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上限面積為 1,330m²:B、C、 F-6(商業區,現有巷),10+90+40= 140m²。 • 一般建築許可區面積:無。 〔(80+10+90+80)m²×180% ×1.4)〕+〔(350 m²×180%×0.1)+(1,050m² × 1.15)〕+〔(450+250+40+120)m² ×320% ×1.4 = 655.2m²+63m²+1,207.5m²+3,852.8m² = 5,778.5 m² • <協助開闢計畫道路>: F-3、F-4、F-5,150+70+15 = 235m² (新增計畫道路面積)

(22)

【策略四】按現況,不再辦理合法建築物

認定或補領使用執照程序,以都市更新條

例方式實施。

本案因被現有巷道切割,故分成二個區段

檢討。

<區段一>:都市更新單元,A+B+C+D+E-1+E-2 +F-2 = 80+10+90+350+450+80+250 = 1,310m²。 (80+10+90+80)m² ×180% ×1.5) +〔(350m²×180%×0.3 )+1,050m²〕+ 〔(450+250)m² ×320% ×1.5〕= 702+189+1,050+3,360 = 5,301m² • <區段二>:申請一般建築許可, F-1 = 120m² • 不能劃定都市更新單元、不能申請危老重建計畫,僅能循一般建築許可。 • 120m²×320%×1 = 384m²

(23)

【策略五】申請現有巷道廢止,協助開闢

公共設施,全區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

完成廢道改巷,並協助開闢計畫道路後,

合併劃定為一個更新單元。

<區段一>:更新單元 : A+B+C+D+E-1+E-2 +F-1+F-6(商業區,現有巷)+F-2 =80+10+90+350+450+80+120+40+250 = 1,470m²。 〔(80+10+90+80)m²×180% ×1.5)〕+ 〔(350m²×180%×0.3 )+1,050m²〕+ 〔(450+250+40+120)m² ×320% ×1.5〕 = 702m²+1,239m²+4,128m² = 6,069. m² • <協助開闢計畫道路>: F-3、F-4、F-5,150+70+15 = 235m² (新增計畫道路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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