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特殊國與國關係」及其臺灣化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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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世紀、新政局. 歷史上的先例和現代國際關係的實際狀. 間 的關 係 及 互 動, 也 異 乎 尋常 國 家 間 的關. 況 ,來 佐 證 「 特殊 國 與 國 關係 」 的 存 在事. 係。. 實 及其 類 型 ; 其二 , 經 由 上述 的 例 證 來具. 綜合 上 述 「 特殊 」 定 義 的解 釋 , 不 難進. 體 詮釋 海 峽 兩 岸「 特 殊 國 與國 關 係 」 的意. 一步瞭解所謂「特殊國與國關係」的涵. 涵;其三,作者希望根據兩岸此種「特. 意。其所 指 謂不外乎 :. 殊 」態 勢 , 參 照歐 洲 國 家 的寶 貴 經 驗 ,以 「 台灣 化 」 的 建構 , 來 穩 定兩 岸 關 係 正常. 第一 , 「 特 殊國 與 國 關 係」 並 非 「 一般 性」或「 普 遍性」的 國 與國關係 。. 發 展, 以 及 拓 展台 灣 在 國 際社 會 的 活 動空. 第二 , 「 特 殊國 與 國 關 係」 因 有 同 文同. 間 。本 文 所 論 述「 台 灣 化 」與 「 本 土 化」. 種 ,歷 史 文 化 淵源 的 背 景 ,使 彼 此 間 的交. 的 指謂 不 同 , 其確 切 的 意 涵僅 界 定 在 兩岸. 流與普通 情 況更為突 出 而不平常 。. 關 係的 互 動 和 對外 政 策 , 因台 灣 的 特 殊因. 第三 , 「 特 殊國 與 國 關 係」 指 的 是 二國. 素 所必 要 採 行 的權 宜 措 施 。有 關 兩 岸 互信. 或 二國 以 上 基 於地 緣 政 治 、宗 教 信 仰 和共. 機 制的 設 計 和 台灣 內 部 的 本土 化 問 題 ,則. 同 戰略 利 益 等 因素 , 促 其 緊密 相 連 , 合作. 不在本文 討 論之列。. 無間比一 般 國際關係 益 形特殊。. 貳、「特殊國與國關係」的實 例和類型. 第四 , 「 特 殊國 與 國 關 係」 又 指 某 些國 家 有鑑 於 區 域 整合 的 重 要 性, 唯 有 密 切合 作 、互 利 互 惠 ,通 過 條 約 關係 的 運 作 ,蔚 為 一體 來 提 高 其影 響 力 。 這種 「 特 殊 國與. 一、「特 殊 」一詞的 定 義. 國關係」 非 廣泛的國 與 國關係所 可 比擬。. 所 謂 「 特殊 」 ( Special) 這 個 字 眼 , 根. 第五 , 最 後 ,「 特 殊 國 與國 關 係 」 乃因. 據 中外 文 辭 典 的解 釋 , 基 本上 可 歸 納 如下. 戰 爭因 素 致 使 國家 形 成 分 裂, 受 內 外 在環. 意涵:. 境 條件 的 制 約 ,設 計 特 殊 「緩 衝 」 預 留空. 其 一、 「 特 別 」不 等 同 於 一般 性 質 。 如兄. 間,俾促 進 相互間的 關 係走向正 常 化。. 弟 姊妹 之 間 的 關係 與 一 般 人之 間 的 關 係即 有 明顯 差 異 ; 歷史 文 化 、 地緣 政 治 、 經濟 依 存關 係 等 愈 密切 的 國 家 ,彼 此 之 間 的關 係也明顯 有 別於一般 國 家的關係 。 其二 、 就 普 遍性 或 一 般 性而 言 , 不 為一 般 事物 所 共 通 ,而 是 某 一 事物 或 現 象 所特 有 。如 因 血 緣 、地 緣 或 經 由契 約 等 因 素而 形 成緊 密 聯 繫 ,而 非 一 般 人際 和 國 際 關係 中所共有 。 其三 , 同 類 中的 相 異 性 質, 顯 現 其 突出 不 平常 。 如 雙 胞胎 和 一 般 人就 有 明 顯 的相 異性;宗主國與前殖民地國家、分裂國 家 ,因 宗 教 信 仰如 伊 斯 蘭 教國 家 等 彼 此之. 二、「特 殊 國與國關 係 」實例 「特 殊 國 與 國關 係 」 在 歷史 上 和 當 代國 際關係體系中,不難找到諸多先例。首 先 ,從 歷 史 上 的經 驗 來 看 ,較 具 代 表 性的 實例: 1. 瑞 士 和 神 聖 羅 馬 帝 國 ( Holy Roman Empire ) : 公 元 962年 至 1806年 由 日 耳 曼 國 王所 統 治 的 神聖 羅 馬 帝 國, 曾 在 歐 洲稱 霸 長達 八 個 世 紀之 久 。 因 十一 世 紀 起 ,現 今的瑞士即是神聖羅馬帝國的一部份, 1648年瑞 士 脫 離神 聖 羅 馬 帝國 的 管 轄 ,宣 告 獨立 , 採 行 中立 政 策 。 從此 , 瑞 士 與神 聖 羅馬 帝 國 即 保持 「 特 殊 國與 國 關 係 」,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17.
(3) 新世紀、新政局. 和平共處 , 相安無事 。 4. 般國際關 係 。. 2.奧 匈 帝 國 : 公 元 1867年 由 奧 地 利 和 匈. 5.歐 洲 聯 盟 ( European Union) 和 經 濟. 牙利兩個王國共同簽署的協約而建立的. 互 助 委 員 會 ( the Council of Mutual. 「奧匈帝 國 」(Austro-Hungarian Empire,. Economic Assistance, CMEA以下簡稱 經互. 或 稱 Austro-Hungarian Monarchy, 俗 稱. 會 ) : 1951 年 成 立 的 歐 洲 煤 鋼 共 同 體. Dual Monarchy) 。 至 1918年 因 第 一 次 世. (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界 大戰 的 衝 擊 而瓦 解 。 其 間, 前 後 五 十一. ECSC) , 歷 經 1957年 的 羅 馬 條 約 (Treaty. 年 中, 奧 、 匈 二國 各 自 獨 立, 各 有 憲 法、. of Rome)、1965年的布魯塞爾條約(Treaty. 國 會和 內 閣 , 互不 從 屬 , 僅在 軍 政 、 財政. of Brussels)、1991年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和外交設有共同部門,相互協調處理。5. (Treaty on Maastricht)、1997年的阿姆斯特. 因 此, 這 種 史 家所 稱 的 「 雙元 帝 國 」 ,其. 丹 條 約 ( Treaty of Amsterdam ) 等 階 段 的. 實 就是 存 在 「 特殊 國 與 國 關係 」 的 最 具體. 「 深化 」 和 「 廣化 」 , 演 變而 成 的 歐 洲聯. 例證。. 盟 ,證 明 歐 洲 的整 合 進 程 日益 茁 壯 。 其成. 3.瑞 士 與 周 邊 國 家 : 瑞 士 於 1815年 由 維. 員之間的關係已提昇到歷史空前的「特. 也 納會 議 確 認 為「 永 久 中 立國 」 以 來 ,雖. 殊 」高 位 , 歐 盟內 部 人 員 、資 金 、 貨 物和. 然 一直 實 行 中 立政 策 , 也 未加 入 聯 合 國,. 勞 務自 由 流 通 ,並 建 立 共 同外 交 暨 安 全政. 但 其與 周 邊 的 德國 、 奧 地 利、 義 大 利 和法. 策(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國 ,則 因 語 言 、民 族 情 感 、以 及 歷 史 淵源. CFSP ) , 傳 統 主 權 概 念 早 就 束 諸 高 閣 ,. 等 因素 , 也 相 當清 楚 呈 現 「特 殊 國 與 國關. 一切以人權為優先。歐盟的成功發展模. 係」的特 色 。. 式 ,不 但 證 明 其「 特 殊 性 」的 正 面 意 義,. 其次 , 在 就 當代 國 際 關 係體 系 中 , 也不 乏類似「 特 殊國與國 關 係」的實 例 。. 而 且對 區 域 的 穩定 繁 榮 和 世界 和 平 功 不可 沒 。再 者 , 「 經互 會 」 的 發展 雖 無 法 和歐. 4.北 大 西 洋 公 約 組 織 (the North Atlantic. 洲 聯盟 相 提 並 論, 但 其 成 員之 間 也 非 同尋.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和華沙公約組織. 常 。特 別 受 到 注意 的 , 「 經互 會 」 於1962. (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簡稱華約或. 年 接 納 蒙 古入 會 , 1972年 古 巴 入 會,1978. WTO) 二 大 軍 事 集 團 各 自 成 員 之 間 的 關. 年 越南 入 會 , 先後 吸 收 三 國非 歐 洲 國 家,. 係 : 1949 年 成 立 的 北 大 西 洋 公 約 組 織 ,. 可 見社 會 主 義 國家 一 向 強 調其 「 大 家 庭」. 1955年成 立 的 華沙 公 約 組 織, 是 戰 後 東西. 的特殊關 係 。. 方 冷戰 相 互 對 峙的 兩 大 軍 事聯 盟 。 根 據雙. 6. 阿 拉 伯 國 家 聯 盟 ( The. Arab. 方 的組 織 章 程 規定 , 集 團 內部 成 員 若 遭受. League) : 於 1945年 成 立 , 現 擁 有 二 十 二. 外 來武 力 威 脅 或侵 犯 攻 擊 ,視 同 對 該 集團. 個 成員 國 的 阿 拉伯 國 家 聯 盟, 標 榜 保 衛阿. 的 威脅 或 攻 擊 。顯 然 地 , 各集 團 內 部 成員. 拉 伯國 家 的 獨 立和 主 權 , 促進 會 員 國 之間. 之 間的 密 切 關 係, 遠 非 其 與集 團 外 國 家的. 的 密切 合 作 , 協調 彼 此 間 的政 治 活 動 ,全. 關 係所 可 比 擬 。具 體 而 言 ,各 隸 屬 集 團內. 面 發展 阿 拉 柏 世界 的 事 務 和利 益 ; 各 成員. 部 成員 之 間 的 緊密 結 合 係 基於 政 治 和 安全. 國 在經 濟 、 財 政、 交 通 、 文化 、 衛 生 、社. 利 益, 其 互 動 關係 自 然 極 為特 殊 , 非 比一. 會 福利 、 國 籍 護照 、 簽 證 、判 決 的 執 行以. 18.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4) 新世紀、新政局. 及 引渡 等 方 面 進行 密 切 合 作; 同 時 , 各成. 此外,尚有某些特例,諸如梵蒂岡. 員 國相 互 尊 重 各國 政 治 制 度, 不 得 以 武力. ( Vatican) 和 義 大 利 、 聖 馬 利 諾 11 ( San. 解 決彼 此 間 的 爭論 。 準 此 ,阿 拉 伯 國 家聯. Marino ) 和 義 大 利 、 列 支 敦 斯 登. 盟 的內 部 成 員 之間 的 關 係 ,與 一 般 的 國際. ( Liechtenstein ) 和 瑞 士 、 以 及 以 色 列 和. 關係也有 明 顯差異, 展 現其特殊 的 一面。. 即 將 獨 立 建 國 的 巴 勒 斯 坦 ( Palestine ). 7.戰 後 分 裂 國 家 由 一 個 國 家 分 離 成 二 個. 等 ,彼 此 之 間 更是 「 特 殊 國與 國 關 係 」的. 國 家以 上 的 情 形: 第 二 次 世界 大 戰 後 所有. 顯例,比 上 述實例有 過 之而無不 及 。. 分 裂國 家 當 中 ,以 東 、 西 德的 互 動 模 式最. 三、「特 殊 國與國關 係 」類型. 受 肯定 , 也 被 視為 成 功 的 典範 。1972年12 月 21 日 東 、 西 德 雙 方 政 府 正 式 簽 訂 所 謂 「基礎條 約 」(The Basic Treaty) ,相互 承 認各 自 的 管 轄權 , 西 德 放棄 「 唯 一 代表 權 」主 張 , 在 國際 社 會 均 無權 代 表 對 方, 接 受 「 二 個 德 國 」 存 在 事 實 。 6雖 然 東 、 西 德雙 方 對 「 基礎 條 約 」 的解 釋 不 完 全一 致 ,即 波 昂 政 府認 為 兩 德 之間 係 「 特 殊關 係 」, 而 非 「 外國 」 ; 東 柏林 政 府 則 認定 兩 德為 「 國 與 國關 係 」 。 無疑 地 , 東 、西 德相處期間的互動就是「特殊國與國關 係 」。 至 於 蘇 聯和 南 斯 拉 夫的 解 體 , 和捷 克 斯 洛 伐 克 7 ( Czechoslovakia) 和 平 分 離 8, 也 相 當 清 楚 反 映 此 種 特 殊 國 與 國 關 係. 的 事實 , 蘇 聯 解體 後 分 為 十五 個 主 權 獨立 共 和國 , 因 有 昔日 密 切 結 合的 歷 史 背 景, 彼 此間 的 關 係 自然 甚 為 特 殊; 尤 其 俄 羅斯 和 白 俄 羅 斯 簽 訂 於 1999年 「 聯 盟 條 約 」 9 (the Russia-Belarus Union Treaty) ,更 顯 示 莫 斯 科 ( Moscow ) 與 明 斯 克 ( Minsk ) 10 之 間 具 有 「 特 殊 國 與 國 關 係」的地位。波羅的海三小國之間的關 係 ,亦 因 其 地 緣和 傳 統 友 誼等 因 素 , 使立 陶 宛、 拉 脫 維 亞和 愛 沙 尼 亞三 國 之 間 呈現 特 殊的 關 係 。 南斯 拉 夫 分 解為 五 個 主 權獨 立 國家 , 捷 克 斯洛 伐 克 一 分為 二 , 走 向和 平 分離 , 同 樣 地, 也 說 明 彼此 之 間 的 特殊 關係。. 12. 從上 述 歷 史 先例 和 當 代 國際 關 係 中 的實 際情形略加對照觀察,「特殊國與國關 係」基本 上 可歸納如 下 類型: 其一 , 歷 史 情結 型 : 由 於歷 史 因 素 、或 過 去歷 史 有 過 緊密 聯 繫 , 或血 緣 文 化 ,乃 至 殖民 關 係 , 致使 國 與 國 的互 動 極 為 「特 殊 」。 例 如 以 色列 與 巴 勒 斯坦 , 英 國 與愛 爾 蘭, 加 拿 大 、澳 洲 、 紐 西蘭 等 國 , 因與 英 國曾 有 殖 民 關係 , 至 今 仍奉 英 女 王 為象 徵性的國 家 元首。 其二 , 安 全 導向 型 : 戰 後東 、 西 方 冷戰 時 期, 西 方 民 主國 家 和 東 歐社 會 主 義 國家 都 基於 安 全 上 的考 量 , 彼 此建 立 集 體 安全 體 系, 北 約 組 織和 華 約 組 織乃 應 運 而 生, 相 互對 峙 和 牽 制。 嚴 格 地 說, 分 別 隸 屬各 自軍事集團的內部成員,因安全利益優 先 ,彼 此 間 的 互動 顯 然 處 在「 特 殊 國 與國 關 係」 , 而 完 全有 別 於 和 其他 一 般 國 家的 交往。 其三 , 經 濟 導向 型 : 二 個以 上 國 家 為了 帶動經濟發展,必須加強合作,互利互 惠,始能促進區域的穩定和繁榮。戰後 東 、 西 歐 相 繼 出 現 二 個 經 濟 集 團 —歐 洲 經 濟 共同 體 和 經 互會 , 就 是 以經 濟 統 合 為導 向 ,凝 聚 成 員 國的 通 力 合 作, 特 別 是 由歐 洲 經濟 共 同 體 進化 而 來 的 歐洲 聯 盟 , 從經 濟 一體 化 推 向 單一 貨 幣 , 在通 向 建 立 共同 外 交暨 安 全 政 策的 機 制 , 使成 員 國 之 間幾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19.
(5) 新世紀、新政局. 乎 沒有 主 權 的 界線 , 形 同 一體 , 絕 非 普通. 象。如俄國和白俄 14 (Belorussia)、中亞哈. 的 國際 關 係 可 同日 而 語 。 奧地 利 極 右 派自. 薩 克. 由 黨與 奧 地 利 人民 黨 組 成 內閣 , 歐 盟 遂以. ( Tadzhikistan ) 、 吉 爾 吉 斯. 自 由 黨 黨 魁 海 德 爾 ( Jörg Haider) 曾 同 情. (Kirghizstan)、土庫曼 18 (Turkmenistan). 納 粹, 反 對 少 數民 族 為 由 ,採 一 致 行 動抵. 和烏茲別克 19 (Uzbekistan)等五國,斯洛文. 制 奧地 利 , 維 也納 政 府 並 未以 干 涉 內 政向. 尼亞和克羅 地 亞 、 南 斯 拉 夫 聯 邦 共 和 國 和. 歐 盟 提 出 抗 議 。 13 可 見 , 歐 盟 內 部 這 種. 波 黑 ( Bosnia-Hercegovina ) 等 等 , 其 相. 「特殊國 與 國關係」 的 展現甚為 明 顯。. 互間的關 係 亦非比一 般 。. 15. ( Kazakhstan ) 、 塔 吉 克. 16 17. 其四 , 地 緣 關係 型 : 由 於地 緣 因 素 ,二. 除上 述 五 個 類型 之 外 , 事實 上 , 還 可以. 國 或二 國 以 上 國家 相 互 毗 鄰, 依 賴 程 度又. 把 宗教 信 仰 和 同文 同 種 予 以歸 類 。 如 阿拉. 高 ,使 彼 此 間 的關 係 緊 密 相連 。 例 如 美國. 伯 國家 聯 盟 的 成員 , 同 屬 阿拉 伯 民 族 ,信. 和 加拿 大 、 澳 洲和 紐 西 蘭 、瑞 士 和 列 支敦. 仰 共 同 的 伊 斯 蘭 教 ( the Islamism 20. 斯 登、 波 羅 的 海三 小 國 以 及俄 羅 斯 和 蒙古. religion ) 。 惟 阿 拉 伯 世 界 各 有 所 衷 , 政. ( Mongolia) 等 等 , 也 相 當 清 楚 可 看 出 其. 經體制和其發展不一,宗教派系相互排. 特殊關係 的 一面。. 斥,較為 複 雜,故不 另 詳述。. 其五 , 分 裂 國家 型 : 從 冷戰 到 後 冷 戰時 代 ,所 有 分 裂 或分 離 國 家 均可 列 入 此 一類 型 。1972年12月 , 東、 西 德 雙方 簽 訂 「基. 參、兩岸「特殊國與國關係」 的實證意涵. 礎條約」 ( The Basic Treaty) 後, 當時的 反 對 黨 基 民 黨 ( Christian-Democratic. 一、官方 說 帖詮釋. Union, Christlich-Demokratische Union ). 當李 登 輝 總 統向 「 德 國 之聲 」 記 者 表示. 曾 向聯 邦 憲 法 法院 提 出 違 憲控 告 。 半 年後. 台 海兩 岸 是 「 特殊 國 與 國 關係 」 之 後 ,根. 聯 邦憲 法 法 院 就基 礎 條 約 是否 違 憲 作 成解. 據 總統 府 的 官 員透 露 , 把 兩岸 界 定 是 「特. 釋 文, 認 定 該 條約 沒 有 違 反憲 法 , 把 兩德. 殊 國與 國 」 的 立場 , 早 在 一年 多 前 即 已嚴. 之間的關係確立為「特殊」,雙方並非. 密 進行 研 究 , 再三 思 考 後 才定 案 , 並 非倉. 「 外國 」 。 這 可謂 是 把 分 裂國 家 率 先 界定. 促 草率 決 策 。 為此 , 行 政 院大 陸 事 務 委員. 為 「 特 殊 國 與 國 」 的 圭 臬 。 1993 年 1 月 1. 會 隨後 提 出 具 體的 說 帖 , 向國 人 解 釋 提出. 日,捷克和斯洛伐克各奔前程,各自獨. 「特殊國與國關係」的依據所在。其要. 立 , 一 時 被 稱 譽 為 「 絲 絨 分 離 」 ( Velvet. 點 :其 一 、 以 對等 地 位 開 創跨 世 紀 的 兩岸. Separation ) , 彼 此 間 的 互 動 , 表 現 包. 關 係, 以 提 昇 對話 的 層 次 ,進 而 建 立 民主. 容 、互 助 互 惠 ,和 睦 相 處 ,比 起 東 、 西德. 和 平的 兩 岸 交 往機 制 , 開 創跨 世 紀 的 兩岸. 分 裂期 間 的 互 動關 係 更 加 特殊 。 蘇 聯 和南. 關 係; 其 二 、 反對 中 共 霸 權式 的 「 一 個中. 斯 拉夫 的 解 體 ,其 原 有 各 加盟 共 和 國 之間. 國 原則 」 , 避 免我 國 在 協 商時 被 中 共 逼入. 的 關係 , 雖 不 能完 全 與 東 西德 、 捷 克 和斯. 「 一國 兩 制 」 的安 排 ; 其 三、 政 治 談 判慎. 洛 伐克 等 量 齊 觀, 但 就 其 解體 後 某 些 共和. 於 始, 有 必 要 在談 判 前 對 兩岸 關 係 明 確定. 國 的互 動 , 亦 一定 程 度 顯 示「 特 殊 」 的現. 位 ,跳 出 「 政 治實 體 」 對 「主 權 國 家 」的. 20.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6) 新世紀、新政局. 格 局, 才 能 與 對方 展 開 有 意義 的 對 話 ;其. 諭,不外 乎 具備下列 特 點:. 四、兩岸應該回到「一個中國、各自表. 有共 通 的 歷 史文 化 背 景 ,但 兩 岸 歷 經一. 述 」的 共 識 , 如果 能 珍 視 雙方 既 存 的 「特. 個 世紀 的 隔 離 ,台 灣 這 一 方面 向 海 洋 先後. 殊 關係 」 , 回 到各 自 表 述 的共 識 , 再 透過. 吸 收漢 文 化 , 歐洲 、 日 本 、美 國 等 外 來文. 平 等協 商 , 即 可超 越 彼 此 的政 治 歧 見 ;其. 化 ,加 上 原 住 民固 有 文 化 而形 成 本 土 多元. 五、陳述事實,不是改變現狀,追求和. 文 化; 中 國 那 一方 大 陸 遼 闊, 地 形 封 閉,. 平 ,不 是 製 造 麻煩 ; 其 六 、竭 誠 歡 迎 汪道. 又 長時 期 在 共 產黨 強 烈 排 他性 的 控 制 下,. 涵 先生 的 來 訪 ,藉 汪 先 生 訪台 之 行 , 就重. 文 化發 展 停 滯 不前 , 因 而 使兩 岸 的 文 化內. 要 政治 議 題 進 行對 話 , 在 求同 存 異 下 進一. 涵呈現明 顯 差異。. 步瞭解彼此的全盤理念,消弭誤解;最. 兩岸 大 多 數 漢民 族 同 文 同種 , 有 共 通的. 後 、透 過 對 等 和平 共 造 「 雙贏 」 , 兩 岸良. 文 字語 言 , 但 兩岸 因 政 經 體制 的 迥 異 ,生. 性 互動 開 創 新 局, 在 關 係 正常 化 後 , 逐步. 活 方式 迥 然 有 別, 導 致 雙 方人 民 的 思 維模. 發展出和 平 穩定的長 期 關係架構 。 21. 式、人生 觀 和世界觀 有 所落差。. 李總 統 提 出 兩岸 「 特 殊 國與 國 關 係 」的. 兩岸 政 經 發 展各 奔 前 程 ,台 灣 這 一 方面. 論 點之 後 , 根 據多 家 民 意 調查 機 構 的 統計. 經 濟繁 榮 , 人 民生 活 水 準 高居 全 球 富 裕國. 資 料, 所 獲 民 意支 持 度 最 高達 七 成 , 最差. 家之林,追求民主改革深受國際社會肯. 也 有 五 成 的 認 同 。 22 不 過 , 中 國 共 黨 領 導. 定 ;而 中 國 那 一方 「 改 革 開放 」 剛 起 步,. 階 層隨 即 惱 羞 成怒 , 繼1996年強 硬 的 文攻. 經 濟發 展 又 面 臨瓶 頸 , 亟 待突 破 , 人 民生. 武嚇高潮之後,再度掀起新一波恐嚇高. 活 水準 仍 落 居 開發 中 國 家 行列 , 又 實 行共. 潮 ,甚 至 在 我 國舉 行 總 統 大選 之 前 , 發表. 黨 「一 黨 專 政 」, 獨 裁 專 斷, 迫 害 異 己,. 所謂「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 民 主化 先 機 履 遭封 殺 , 兩 岸的 政 經 形 勢呈. 書 」, 以 違 背 文明 的 語 氣 ,來 恫 嚇 台 灣人. 現鮮明對 比 。. 民,企圖干預我國的民主選舉。此時此. 兩岸 「 三 通 」官 方 雖 未 正式 啟 動 , 但民. 刻 ,中 國 何 以 對「 特 殊 國 與國 關 係 」 反應. 間 各項 領 域 的 交流 極 為 頻 繁熱 絡 , 比 其他. 那 麼敏 感 而 無 視歷 史 早 有 先例 , 以 及 當代. 分 裂國 家 如 東 、西 德 和 南 、北 韓 有 過 之而. 國 際關 係 既 有 的事 實 ? 無 可諱 言 , 一 方面. 無 不及 。 台 灣 企業 界 在 中 國投 資 總 額 高達. 中 國領 導 當 局 霸權 心 態 作 祟, 又 欠 缺 國際. 四 百億 美 元 , 而西 德 在 東 德的 投 資 極 為有. 政治常識;另一方面,我國錯失許多先. 限,也不受歡迎;西德與東德之間的貿. 機 , 若 早 在 五 、 六 ○年 代 勇 敢 面 對 現 實 ,. 易 ,最 高 記 錄 約佔 東 德 對 外貿 易 百 分 之八. 接 受「 兩 國 論 」, 台 灣 就 不至 於 在 國 際社. 23 左 右 , 反 觀 兩 岸 的 貿 易 量 , 已 佔 台 灣 對. 會處處遭 北 京政權打 壓 而寸步難 行 。. 外 貿 易 額 百 分 之 十 六 左 右 24 。 由 此 以 觀 ,. 二、兩岸 現 狀的「特 殊 性」. 兩 岸民 間 交 流 比其 他 分 裂 國家 更 不 平 常,. 依前 一 章 「 特殊 國 與 國 關係 」 的 歷 史經 驗 ,和 當 代 國 際關 係 的 實 例, 以 及 其 類型 之 論述 , 並 客 觀檢 視 台 海 兩岸 半 個 世 紀以 來 的發 展 , 兩 岸關 係 的 「 特殊 性 」 不 言可. 相當特殊 。 在對 外 關 係 方面 , 所 有 分裂 或 分 離 國家 幾 乎都 在 國 際 社會 平 等 共 存, 成 為 聯 合國 和 其他 國 際 組 織的 會 員 , 唯獨 台 灣 例 外。.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21.
(7) 新世紀、新政局. 雖 然「 一 個 中 國」 廣 為 國 際社 會 承 認 和接. 持 台灣 是 中 國 之一 部 份 的 主張 欠 缺 正 當性. 受 ,但 台 灣 依 舊固 守 與 近 三十 個 國 家 維持. 和 合法 性 , 台 灣、 澎 湖 、 金門 和 馬 祖 等地. 外 交關 係 , 同 時也 能 突 破 中國 的 打 壓 和孤. 區一直都在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範圍. 立 ,在 一 百 多 個國 家 設 立 代表 處 , 建 立準. 內 。這 種 政 治 現實 正 證 明 兩岸 「 特 殊 國與. 官 方關 係 ; 作 為超 級 大 國 的美 國 於1980年. 國 關係 」 的 存 在, 絕 非 憑 空想 像 , 一 廂情. 並 通 過 「 台 灣 關 係 法 」 ( Taiwan. 願的創造 。. Relations Act) 對 台 灣 提 供 安 全 防 衛 的 承. 其次, 就 實質意涵 而 言:. 諾 。無 庸 置 疑 ,兩 岸 反 映 在對 外 關 係 上也. 兩岸 有 著 共 通的 血 緣 和 歷史 文 化 背 景,. 表現得頗為特殊,為一般分裂國家所罕. 應 本情 同 手 足 之心 , 建 立 形同 兄 弟 的 特殊. 見。. 友情關係,德國和奧地利同屬日耳曼民. 三、兩岸 「 特殊國與 國 關係」的 界 定. 族 ,也 有 共 通 的歷 史 文 化 ,戰 後 兩 國 如同. 究竟 兩 岸 「 特殊 國 與 國 關係 」 的 真 正意 義 為何 ? 基 於 上述 的 認 知 ,可 從 下 列 面向 首先, 就 形式意涵 而 言: 兩岸 各 自 運 作有 效 的 憲 法, 國 會 和 政府 互不隸屬,各自的管轄權都不能及於對 方 ,雙 方 都 具 備國 際 法 上 「國 家 」 的 組成. 兩岸 除 官 方 的接 觸 交 流 尚未 展 開 , 其他 舉凡經貿投資、文化、農業、種族、學 術、體育衛生等民間交流活動都相當頻 繁 ,尤 其 雙 邊 的經 貿 關 係 成長 快 速 , 為其 他 分裂 國 家 難 望其 項 背 。 誠然 , 海 峽 兩岸. 要件。 兩岸政經體制不同,運作方式各有所 本,台灣這一方實行民主政治和市場經 濟 ,主 權 在 民 ,執 政 者 必 須順 應 民 意 ,一 切 政策 的 制 訂 與執 行 都 要 以民 心 歸 向 為基 礎 ;反 觀 中 國 那一 方 , 實 行「 一 黨 專 政」 和 社會 主 義 市 場經 濟 , 任 何決 策 均 由 共黨 發 號施 令 , 既 無民 意 基 礎 ,也 無 反 對 黨的 制衡力量,中國很明顯地是一個「特殊 國 」, 迄 今 仍 和國 際 社 會 主流 價 值 格 格不 入 ,導 致 兩 岸 關係 的 正 常 化仍 須 靠 各 項交 流與對話 的 長期努力 。 兩岸 五 十 多 年來 所 使 用 的國 號 和 國 體不 同 ,其 存 在 的 事實 , 為 國 際社 會 所 共 知; 換 言之 , 中 華 民國 和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建國 時 間先 後 相 差 三十 七 年 , 儘管 北 京 宣 稱因 國 共內 戰 勝 利 並成 立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而 繼 承中 華 民 國 的國 際 法 人 資格 , 但 其 所堅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國 家所 欽 羨 。 台灣 和 中 國 基本 上 也 具 備這 種發展成 為 兄弟伙伴 關 係的條件 。. 予以界定 。. 22. 兄 弟, 後 來 極 為密 切 , 互 補互 利 , 為 周遭. 2000.04.01. 緊 密的 經 貿 聯 繫, 增 強 合 作, 互 補 互 利, 對雙方的繁榮和穩定甚有裨益;「和為 貴 」, 營 造 雙 贏; 相 爭 且 互不 退 讓 , 均蒙 受其害。當前兩岸存在這種「特殊」現 象 ,雙 方 政 府 也得 要 以 「 特殊 」 的 非 常手 段來加以 面 對。 兩岸 必 須 正 視「 安 全 」 的普 遍 性 原 則, 當 今的 世 界 已 進入 後 冷 戰 時代 , 所 謂 「安 全 」概 念 , 既 非絕 對 , 也 不是 相 對 同 等; 更 進一 步 地 說 ,任 何 國 家 根本 不 能 祇 為其 本身的安全,而蔑視他國或區域內的安 全 。因 此 , 區 域內 的 共 同 安全 , 是 環 繞區 域 內的 各 國 所 應遵 循 的 規 範。 由 於 台 灣和 中 國迄 今 仍 未 簽訂 和 平 協 定, 雙 邊 猶 存敵 意 ,但 基 於 亞 太地 區 的 安 全與 和 平 , 兩岸 責任重大,有必要本著「特殊國與國關 係 」結 成 「 責 任共 同 體 」 ,攜 手 合 作 促進.
(8) 新世紀、新政局. 亞太地區 的 繁榮與穩 定 。. 通 貨膨 脹 指 數 至少 增 加 實 際國 防 預 算 百分. 綜合 而 論 , 兩岸 「 特 殊 國與 國 關 係 」的. 之 三, 俾 有 效 對抗 擴 張 中 的蘇 聯 領 導 的華. 意涵,實際上已包含歷史情結、經濟導. 約 集團 勢 力 。 惟1979年 丹 麥政 府 有 鑑 於國. 向 、分 裂 國 家 、地 緣 關 係 等類 型 的 成 分。. 家 財政 的 困 難 ,率 先 表 示 無法 履 行 北 約決. 這 種「 特 殊 性 」, 作 者 特 以「 台 灣 化 」此. 議 ,並 宣 佈 凍 結至1985年 國際 預 算 。 隨即. 一概念予 以 涵蓋,將 在 論述於下 。. 北 約其 他 成 員 起而 效 尤 , 其中 如 英 國 、西. 肆、建構「台灣化」緣起及其 意義. 德 也表 態 無 意 照辦 , 丹 麥 此種 基 於 國 家利 益 不得 不 採 取 的權 宜 措 施 ,其 影 響 所 及, 歐洲社會 稱 之為「丹 麥 化」。 25 至於 「 芬 蘭 化」 這 個 概 念, 則 較 引 人注. 一、「台 灣 化」緣起. 意 ,由 於 芬 蘭 和強 鄰 蘇 聯 毗鄰 , 在 第 二次. 只要 稍 加 關 注歐 洲 歷 史 和政 治 發 展 ,對. 世 界大 戰 期 間 ,芬 、 蘇 二 國曾 發 生 過 兩次. 所 謂 的 「 瑞 士 化 」 ( Switzerlandization ) 、. 戰 爭 26 , 芬 蘭 未 能 「 以 寡 敵 眾 」 , 祇 好 割. 「丹麥化」(Denmarkization)和「芬蘭化」. 地 求和 。 戰 後 ,赫 爾 辛 基 政府 為 了 確 保其. (Finlandization)等概念應不陌生。這三個. 安 全, 於1948年 和 莫斯 科 簽 訂「 友 好 、合. 概 念的 共 同 特 徵都 基 於 確 保國 家 利 益 ,並. 作 、 互 助 條 約 」 ( Treaty on Friendship,. 使其得以穩定發展所必要採取的權宜政. Cooperation and Mutual Assistance) ; 27. 策。茲就 其 緣起扼要 略 述如後。. 很 明顯 地 , 芬 蘭位 處 在 有 赤化 世 界 野 心的. 「瑞 士 化 」 概念 通 常 具 有下 列 意 涵 :其. 大 國陰 影 下 , 一方 面 必 須 全力 維 護 西 方式. 一 ,瑞 士 建 國 前後 為 抵 抗 外族 統 治 , 其境. 的 民主 政 治 和 市場 經 濟 制 度, 另 一 方 面,. 內 各 郡 ( Canton) 號 召 團 結 組 成 「 瑞 士 邦. 對 外關 係 又 得 要小 心 翼 翼 ,和 有 一 千 二百. 聯 」 ( Swiss Confederation) , 一 致 對 外. 七 十公 里 長 共 同疆 界 的 蘇 聯保 持 睦 鄰 友好. 遂 使 瑞 士 得 以 生 存 發 展 26 ; 其 二 , 等 同 於. 關 係; 其 外 交 政策 的 核 心 價值 , 必 須 事事. 「 中 立 化 」 ( neutralization) , 前 者 , 瑞. 考 慮「 以 不 危 害蘇 聯 安 全 」為 原 則 , 不踰. 士 曾為 神 聖 羅 馬帝 國 、 拿 破崙 大 帝 和 哈布. 越 其所 能 容 忍 程度 為 優 先 考量 。 因 此 ,赫. 斯 堡 ( Habsburg) 王 朝 的 統 治 納 入 其 勢 力. 爾 辛基 政 府 在 處理 國 際 事 務的 空 間 有 其一. 範 圍, 當 時 境 內各 郡 紛 紛 聯合 相 互 聲 援,. 定 範圍 , 不 得 不謹 慎 回 應 。準 此 , 國 際社. 「 瑞士 化 」 運 動遂 成 為 其 立國 之 道 。 十七. 會 把類 似 這 種 特殊 而 微 妙 的關 係 和 作 為叫. 世 紀以 來 , 瑞 士為 尋 求 自 保, 與 歐 洲 列強. 做 「 芬 蘭 化 」 。 28 一 般 咸 認 , 東 、 西 方 冷. 維 持等 距 關 係 ,採 行 中 立 政策 , 直 至1815. 戰 期間 , 芬 蘭 對付 超 級 強 權的 蘇 聯 所 執行. 年 維也 納 會 議 保證 其 永 久 中立 。 因 此 ,一. 的 外交 政 策 , 不失 為 「 小 國自 保 」 , 求生. 般 稱「 瑞 士 化 」, 即 「 中 立化 」 之 意 。其. 存 的成 功 範 例 。當 蘇 聯 解 體後 , 東 西 方冷. 對比利時 、 奧地利曾 發 生過影響 。. 戰落幕,芬蘭轉而走向「歐洲化」. 「 丹 麥 化 」 這 個 概 念 源 自 1970 年 代 末 期 , 1978年 5月 北 約 組 織 在 華 盛 頓 召 開 高 峰 會議 時 做 成 決議 , 要 求 成員 國 每 年 除掉. ( Europeanization) , 於 1995年 加 入 歐 洲 聯盟,又 使 其經濟發 展 突飛猛進 。 基於 上 述 經 驗的 認 知 , 台灣 為 了 求 生存.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23.
(9) 新世紀、新政局. 求 發展 , 自 然 也得 要 權 衡 國家 利 益 至 上,. 構類似「芬蘭化」適合時宜的「台灣. 妥 善考 量 和 因 應周 遭 外 在 因素 , 並 且 建構. 化 」, 遂 成 刻 不容 緩 要 務 。總 而 言 之 ,建. 具 有特 色 又 能 符合 內 外 在 環境 需 求 的 「台. 構台灣化 最 重要的意 義 ,莫過於 :. 灣 化」 政 策 。 乃是 總 統 大 選後 , 新 政 府當. 如何 在 台 灣 的對 外 關 係 和兩 岸 關 係 找到. 務之急的 重 要課題。. 「 恰如 其 份 」 的平 衡 點 , 既不 影 響 台 灣在. 二、「台 灣 化」的意 義. 國 際社 會 的 正 當性 和 合 法 性, 也 不 傷 害兩. 從「瑞士化」、「丹麥化」、「芬蘭 化」的經驗中,對台灣較具有啟示價值 的 ,當 然 是 「 芬蘭 化 」 的 經驗 。 依 照 「適 應 政 治 」 ( Adaptive Politics ) 一 般 理 論 的 解析 , 「 芬 蘭化 」 的 經 驗可 歸 納 如 下要. 岸 睦鄰 友 好 合 作關 係 。 兩 岸溝 通 管 道 制度 化 ,如 何 透 過 雙方 的 「 條 約關 係 」 來 規範 彼此間的互動,以營造和平穩定環境。 「 台灣 化 」 的 最終 目 標 , 即達 成 兩 岸 關係 的正常化,至於兩岸未來的分合,是 「 合」 ? 是 「 分」 ? 應 互 相尊 重 對 方 人民. 點 31 : 第一 、 蘇 、 芬兩 國 「 一 大一 小 」 之 間, 存 在不 均 衡 關 係; 大 國 擁 有更 多 的 政 治資. 的選擇。 三、「台 灣 化」的對 外 政策. 源,對小 國 構成莫大 的 心理壓力 與 威脅。. 無可 諱 言 , 兩岸 關 係 的 動向 對 台 灣 求生. 第二 、 由 於 大國 擁 有 支 配權 , 得 以 直接. 存 求發 展 舉 足 輕重 , 影 響 甚大 。 不 過 ,台. 影 響小 國 對 外 關係 , 包 括 干預 其 與 他 國的. 灣 總不 能 任 由 中國 擺 佈 , 予取 予 求 , 否則. 雙邊或多 邊 的各項合 作 。. 將 是自 投 羅 網 ,受 其 控 制 。兩 岸 關 係 是我. 第三 、 就 大 國扮 演 區 域 領袖 和 支 配 者的. 國 對外 政 策 的 重要 組 成 部 份, 殆 無 疑 義。. 角 色而 言 , 處 心積 慮 , 試 圖兼 併 或 納 入其. 為 此, 「 台 灣 化」 的 對 外 政策 也 必 須 堅守. 勢力範圍 。. 下列方向 。. 第四 、 就 小 國謀 求 自 保 而言 , 基 於 自身. 首先 , 必 須 要確 認 的 是 ,什 麼 是 我 國對. 的 安全 利 益 和 生存 發 展 空 間, 迴 避 大 國的. 外 政策 的 核 心 價值 ? 台 灣 發展 對 外 關 係的. 主 導, 權 宜 之 計, 自 我 約 束, 換 取 大 國的. 核 心價 值 , 無 庸置 疑 的 , 下列 三 項 基 本原. 信任。. 則 應予 確 認 : 其一 , 台 灣 利益 優 先 原 則。. 第五 、 總 結 「芬 蘭 化 」 的運 作 經 驗 ,無. 固 守台 灣 是 主 權獨 立 國 家 的合 法 地 位 ,是. 非採「適應默從」(Adaptive Acquiescence). 絕 大多 數 國 民 願意 不 惜 一 切代 價 維 護 台灣. 策略,「以小搏大」,共創「雙贏」 局 面。. 主 權獨 立 的 國 家地 位 , 也 是台 灣 社 會 廣泛. 誠然,「芬蘭化」經驗對於提供建構. 接 受的 信 念 ; 其二 , 國 際 社會 忠 誠 伙 伴原. 「 台灣 化 」 的 政策 甚 具 正 面意 義 。 台 灣和. 則 。信 守 聯 合 國憲 章 和 各 項國 際 公 約 的規. 芬 蘭的 處 境 背 景固 然 不 同 ,如 歷 史 文 化和. 範 ,履 行 應 有 的權 利 和 應 盡的 義 務 。 根據. 對 外關 係 , 但 也有 某 些 雷 同之 處 , 如 蘇、. 聯 合國 憲 章 , 台灣 住 民 有 決定 自 己 前 途的. 芬 和兩 岸 之 間 人口 面 積 的 懸殊 、 「 一 大一. 權 利; 其 三 , 發展 睦 鄰 、 合作 、 互 利 互惠. 小 」的 對 比 、 雙邊 體 制 的 差異 、 以 及 小國. 原 則。 積 極 參 與建 構 多 邊 相互 信 任 機 制,. 追求自保達致穩定和平的決心等。顯然. 俾促進區 域 的穩定發 展 和世界和 平 。. 地 ,為 了 台 灣 的生 存 和 永 續發 展 , 如 何建. 24.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其次 , 台 灣 近、 中 程 的 外交 目 標 , 要從.
(10) 新世紀、新政局. 下 列面 向 紮 根 。第 一 , 強 本立 國 外 交 :我. 社 會, 不 僅 將 有助 亞 太 地 區的 穩 定 繁 榮,. 們 應有 信 心 使 政治 民 主 和 外交 結 合 ; 應有. 而且台灣 也 能藉此獲 得 安全保障 。. 決 心使 經 濟 實 力與 外 交 結 合; 應 有 恆 心使. 準此 以 觀 , 外交 與 安 全 環環 相 扣 , 密不. 台 灣命 運 共 同 體意 識 和 外 交結 合 , 才 能奠. 可 分, 唯 有 台 灣能 夠 走 進 國際 社 會 , 台灣. 定台灣深厚的根基,走向國際社會。第. 的 安全 才 有 多 一層 的 保 障 。同 樣 地 , 台灣. 二 ,突 破 困 境 外交 : 為 了 擺脫 我 國 外 交困. 命 運共 同 體 意 識的 凝 聚 力 愈強 , 愈 可 確保. 境 ,必 須 將 台 灣問 題 國 際 化, 並 努 力 擴大. 安 全, 始 能 贏 得國 際 社 會 的尊 重 與 支 持,. 國 際活 動 空 間 ,應 積 極 推 動加 入 各 種 國際. 才有利於我國對外關係的拓展。無可諱. 組 織及 參 與 國 際會 議 , 以 突破 北 京 共 黨政. 言 ,在 中 國 霸 權處 處 打 壓 和國 內 朝 野 對外. 權 的外 交 封 鎖 ,爭 取 國 際 社會 對 台 灣 的支. 政 策共 識 不 足 的情 況 下 , 的確 我 國 發 展對. 持 ,進 而 維 護 台灣 的 安 全 與繁 榮 。 第 三,. 外 關係 舉 步 維 艱, 但 其 問 題關 鍵 很 清 楚,. 全 民機 動 外 交 :除 藉 由 政 府管 道 外 , 應可. 是 要「 有 尊 嚴 的爭 生 存 」 ,抑 或 「 甘 願屈. 借 助民 間 力 量 實現 外 交 目 標, 如 透 過 富有. 辱投降被 吞 併」?其 答 案不言可 喻 。. 機 動性 的 政 黨 、工 商 企 業 和民 間 團 體 的交 流 事宜 , 達 到 全民 外 交 的 目的 , 讓 國 際社 會 真實 瞭 解 台 灣的 處 境 , 以確 保 台 灣 民眾 的 權益 。 第 四 ,正 常 互 動 外交 : 在 李 登輝 總 統提 出 「 兩 國論 」 後 , 台灣 應 該 開 始以 獨 立國 家 身 份 與國 際 社 會 進行 外 交 互 動, 尋求正常的途徑與世界各國建立友好關 係 ,進 而 突 破 長久 以 來 的 外交 困 境 , 不再 受 制於 中 國 , 使台 灣 的 國 際關 係 走 向 正常 化 。第 五 , 鞏 固並 進 外 交 :積 極 拓 展 外交 活 動空 間 , 鞏 固並 加 強 與 現有 邦 交 國 家及 非 邦交 國 之 合 作關 係 。 我 國現 有 外 交 政策 除 應繼 續 推 展 台灣 經 驗 、 鞏固 與 原 有 邦交 國 之情 誼 外 , 也應 拓 展 與 美國 、 日 本 、亞 太 地區 、 歐 洲 聯盟 、 獨 立 國協 和 中 、 東歐 等 國家 的 關 係 。第 六 , 建 立安 全 外 交 :安 全 是我 國 對 外 關係 的 重 要 環節 , 要 確 保台 灣 二千 二 百 三 十萬 人 民 的 安全 與 福 祉 ,就 必須透過外交途徑,創造和平穩定的環 境 。 要 積 極 倡 議 仿 效 七 ○年 代 「 歐 洲 安 全 與 合 作 ( 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 會 議 」 模 式 , 建 立 亞 太 安 全 信 任 機 制 ,共 同 促 進 區域 和 平 , 參與 及 貢 獻 國際. 伍、結論 作者 在 構 思 和撰 寫 本 文 之際 , 時 時 警惕 自 己以 學 術 研 究者 的 角 度 就事 論 事 , 客觀 分 析。 惟 觀 之 北京 政 府 對 「特 殊 國 與 國關 係 」的 反 應 如 此過 度 , 又 深知 李 總 統 此一 宣 示是 攸 關 台 灣生 存 發 展 。為 此 , 作 者在 行 文中 難 免 表 現殷 切 對 台 灣未 來 的 期 待, 希 望明 天 的 兩 岸關 係 會 更 好, 但 願 在 國人 迎 接「 新 世 紀 、新 政 府 、 新希 望 」 的 時刻 下,提出 如 下建言。 第一 、 兩 岸 「特 殊 國 與 國關 係 」 可 更精 確界定為「兄弟國關係」,「本是同根 生,相煎何太急」,兄弟都已分家五十 載,應盡 棄 前嫌,攜 手 合作。 第二 、 兩 岸 一方 是 「 民 主台 灣 」 , 另一 方 是「 共 黨 中 國」 , 分 立 分治 已 達 半 個世 紀 ,情 況 特 殊 ,在 「 非 常 處境 」 下 , 就得 以 「非 常 手 段 」因 應 , 國 人應 有 憂 患 意識 團 結一 致 , 共 體時 艱 , 步 步為 營 , 以 時間 換取空間 , 靜待其和 平 演變的到 來 。 第三 、 兩 岸 之間 的 互 動 ,應 拋 棄 中 國歷 史 上「 漢 賊 不 兩立 」 、 「 國共 仇 恨 不 共戴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25.
(11) 新世紀、新政局. 天 」陳 腐 的 舊 思維 , 改 以 前瞻 性 的 眼 光,. 15。. 新 的思 維 , 新 的方 法 , 以 「相 互 依 賴 」來. 6.Istvan Lazar, Hungary A Brief History,. 取 代「 相 互 對 抗」 , 以 「 互利 雙 贏 」 來取. (Budapest: Corvina Books, 1997), pp.. 代 「零 和 全 失 」, 以 「 共 同安 全 」 來 取代. 157-180。. 「 對等 安 全 」 ,這 種 寬 宏 胸襟 , 共 創 二十 一世紀華 人 在亞太地 區 的新創舉 。. 7.Raymond C. Taras,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 Research on the USSR and. 最 後 , 僅 以 「 三 P」 方 針 作 為 新 科 總 統 就 職的 賀 禮 , 期待 陳 水 扁 總統 的 新 政 予人. Eastern Europe, (London: Greenwood Press, 1992), pp.84-85。. 耳目一新。所謂「三P」,即和平. 8.捷 克 斯 洛 伐 克 ( 1918-1993, 1993年 分 裂. ( Peace ) 、 進 步 ( Progress ) 、 繁 榮. 成捷克共和國與斯洛伐克兩個國. ( Prosperity ) ; 唯 有 兩 岸 在 「 和 平 」 共. 家)。. 處的基礎上,雙方始能開創「進步」契. 9.Minton. F.. Goldman,. Revolution. and. 機 ,帶 動 社 會 、政 治 、 文 化和 經 濟 等 領域. Change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的 進步 與 繁 榮 ,共 享 共 榮 ,李 登 輝 總 統領. (New York: M. E. Sharpe Inc., 1997),. 導 台灣 邁 向 民 主, 完 成 台 灣民 主 化 發 展的. pp.143-145。. 關鍵階段,贏得世人「民主先生」的美. 10.NUPI, The Federation Council ratifies. 譽 。陳 水 扁 總 統未 來 的 重 大使 命 , 將 要肩. the Russia-Belarus Union Treaty, (URL:. 負 兩岸 和 平 競 賽的 重 責 大 任, 國 人 莫 不衷. http://www.nupi.no/cgi-win/Russland/. 心 期盼 有 這 麼 一位 「 和 平 先生 」 的 到 來,. krono.exe/4586), 1999.12.9。. 以締造新 紀 元。. 11.CIA. The. World. Factbook. 1999,. Belarus, (URL: http://www.cia.gov/cia/. 【 註釋】 1.Taiwan security Research, Special State-toState Relationship Redefine ROC and PRC relations, ( URL: http://www.future-china. org.tw/spcl_rpt/2state/state2state_e.htm#PAP ERS), 2000.2.27。 2. 聯 合 報 , 台 北 , 1999 年 9 月 4 日 , 第 13 版 ; 中 央 日 報 , 台 北 , 1999 年 9 月 4 日,第2版。 3. 中 國 時 報 , 台 北 , 2000 年 1 月 25日 , 第. publications/factbook/bo.html), 2000.3.24。 12. 聖 馬 利 諾 於 1992 年 3月 2 日 正 式 加 入 聯 合國。參見安國政主編,世界知識年. 鑑 1997/98 , ( 北 京 : 世 界 知 識 出 版 社,1998年),頁647。 13.列 支 斯 坦 於 1990年 9月 18日 正 式 成 為 聯 合國成員之一。參見安國政主編,世. 界知識年鑑 1997/98,同前註,頁601。 14.Reuters,. 15版。 4.自 由 時 報 , 台 北 , 2000年 3月 3日 , 第 4. Austria's. EU. envoy. says. Commission could end crisis, (URL: http://biz.yahoo.com/rf/000304/t.html),. 版。 5.Georg. –. Stadtmüller,. Geshichte. der. 2000.3.4.. ;. Ron. Synovitz,. Austria:. habsburgishen Macht, ( Stuttgart: W.. Strong Nationalist Vote Could Affect EU. Kohlhammer Verlag, 1996 ) , pp. 14-. Expansion, (URL: http://www.rferl.org/. 26.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12) 新世紀、新政局. nca/features/1999/10/F.RU.99100112262 0.html), 2000.2.25。. 25. 中 新 社 ,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持 續 增 加 , (URL:. 15. 白 俄 羅 斯 為 原 蘇 聯 共 和 國 之 一 , 1991. http://tw.yahoo.com/headlines/. 000229/china/chinapress/022810dtxt.htm l), 2000.3.29 ;根據行 政 院陸委會 的 統. 年8月宣佈獨 立。 16. 哈 薩 克 為 原 蘇 聯 共 和 國 之 一 , 1991 年. 計顯示台灣對大陸貿易佔我外貿比重. 12 月 宣 佈 獨 立 , 現 為 獨 立 國 協 之 一. 為 11.13% , 參 見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編. 員。. 撰,兩岸經濟統計月報,(台北:行. 17. 塔 吉 克 是 前 蘇 聯 的 一 個 加 盟 共 和 國 , 1991 年 蘇 聯 解 體 後 即 加 入 新 成 立 的.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 1999 年 8 月 ) , 頁 22。. 「 獨 立 共 和 國 國 協 」 ( Commonwealth. 26.Georg Stadtmüller, op. cit., p. 150.;伊. of Independent States, CIS),1993年與. 士頓著,李邁先譯,西洋近世史. 烏茲別克、土庫曼、吉爾吉斯及哈薩. ( 二 ) , ( 台 北 : 幼 獅 書 店 , 1969. 克等國醞釀另組中亞人民聯盟。其首. 年 ) , 頁 198; 世 界 書 局 編 譯 所 譯 , 歐. 府杜尚別 ( Duschambe)位於亞 洲 。. 洲近代現代史,(台北:世界書局,. 18. 吉 爾 吉 斯 為 原 蘇 聯 共 和 國 之 一 , 1991 年 8月 31日 宣 佈 獨 立 , 現 為 獨 立 國 協 之. 1960年),頁476-479。 27. 蘇 秀 法 , 「 『 芬 蘭 化 』 和 『 丹 麥 化 』 陰影下的歐洲」,問題與研究,(台. 一員。 19. 土 庫 曼 曾 為 原 蘇 聯 共 和 國 之 一 , 1991 年 10 月 宣 佈 獨 立 , 現 為 獨 立 國 協 之 一. 北 : 第 20 卷 第 5 期 , 1981 年 2 月 ) , 頁 28-30。 28. 一 次 為 1939-1940 年 的 冬 季 戰 爭. 員。 20. 烏 茲 別 克 是 前 蘇 聯 共 和 國 之 一 , 1991 年8月宣佈獨立,現為獨立國協之一. (Winter War),另一 次為1944年的續 戰(War of Continuation)。 29. 嚴 震 生 , 「 『 芬 蘭 化 』 的 歷 史 經 驗 與. 員。 21.或稱為the Muslim religion。. 兩岸關係發展之比較」,問題與研. 22.中 國 時 報 , 台 北 , 1999年 8月 2日 , 第 2. 究 , ( 台 北 : 第 34 卷 第 12 期 , 1995 年 12月),頁75-77。. 版。 23.工 商 時 報 , 台 北 , 1999年 9月 16日 , 第 10版。 24.Der. 30. 蘇 秀 法 , 「 『 芬 蘭 化 』 和 『 丹 麥 化 』 陰影下的 歐 洲」,同 前 註,頁21-23。. Fischer. Weltalmanach. 1987,. 31.Hans Mouritzen, Finlandization: Towards a. (Frankfurt a. M. Fischer Traschenbuch. General. Verlag, 1986), p.604。. (Avebury: Aldershot, 1988)。. Theory. of. Adaptive. Politics,.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9期 2000.04.01.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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