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處理
須知
(二)
貳、現場處理篇 一、如何處理輕微事故? (1)凡遇車輛損毀輕微尚能行駛且無人受傷或死亡的 事故,應先將各車四個車角或輪胎(機車則倒地位 置)標繪地上後(以粉筆或石頭‥‥等物劃設,如圖 示),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以免受 罰。 (2)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警處理,惟應將 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再生糾紛。 (3)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請立即報警處理, 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二、如何處理傷亡事故? (1)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醫。 (2)於事故地點明顯位置放置標誌,保護現場。(3)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 檢舉肇事逃逸。 參、肇事責任處理篇 一、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1)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 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派出所或地方法院 提出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2)事故有人死亡,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 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二、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 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事人住居所鄉、 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 請審理。
(2)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 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3)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 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 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 三、如何處理行政責任? 若有違規事實,請於接獲違規通知單後,逕向應到案 處所接受裁罰。 肆、異議處理篇 一、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1)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 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 內逕向高雄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 定(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七十七號四樓、電話:
07-7224822);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 家屬於訴訟中可請法院囑託鑑定。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 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高雄市交通局(第 三科)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高雄 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十六樓、電話: 07-2299803);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 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3)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 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二、如何進行違規申訴? (1)對於交通警察大隊所舉發違規通知單內容如有不 服,請於應到案時間內向應到案處所(交通事件裁決 處,監理所、站)或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訴。
(2)當事人對裁決單位裁定處罰仍有不服時,得於收 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 異議。 (3)當事人對前項法院裁定不服時,得為抗告,但對 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伍、疑問解答篇 一、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有任何疑問,可逕向交通警察 大隊第五組或原處理轄區交通分隊查詢,我們將竭誠 為您服務。 二、各相關單位聯繫電話及地址如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五組 2412891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一九一號四樓 第一分隊(三民第一分局、鹽埕分局) 5510686 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六號十樓 第二分隊(三民第二分局)
3871397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四六八號三樓 第三分隊(鼓山分局) 5315204 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三路二號三樓 第四分隊(新興分局) 2295195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二十五號五樓 第五分隊(苓雅分局) 7222639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一路一四九號 第六分隊(前鎮分局) 8416196 高雄市前鎮區班超路五十五巷一號一樓 第七分隊(楠梓分局) 3523031 高雄市楠梓區楠梓路一六三號 第八分隊(小港分局、旗津地區) 8023786 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二十號 第十分隊(左營分局) 5569206 高雄市左營區富民路四三五號二樓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勤務指揮中心 2317642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一九一號六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