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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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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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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業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 國 家 作 物 種 原 中 心 」 作業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農糧字第09216170號函同意備查 ◎農 試 所 種 原 組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 本所)為加強作物種原之蒐集、保存、利 用、交換、保育及研究等相關工作,健全. (2)自交作物或純系、自交系等種子十至 二十五粒。 2.無性繁殖作物種原. 國家作物種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 (1)枝條或接穗二至三支。. 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2)組織培養試管一至二支。. 二、本中心主要工作為蒐集及長期保存珍貴之 種原,並進行相關之研究以充實種原保育 與利用。. (3)種球一至二球。 (二) 當 種 原 保 存 種 子 量 低 於 本 中 心 運 作 需 求 時,得暫時停止分贈。. 三、種原之蒐集與保存應涵蓋國內、外作物栽. (三) 原提供者基於研究、品種保護法規或商業. 培品種、地方種、原始作物栽培類型、育. 利益之考量提出限制分贈者,不予提供,. 種材料、野生種、野生近緣種以及基因轉 殖植物等。. 惟徵得其同意時,不在此限。 (四)一般市售品種不予提供。. 四、蒐集與保存之種原材料屬國家所有,但原. 八、接受贈予單位或個人應將利用結果函知本. 提供單位或個人具有優先取回部分提供材. 中心,於育成新品種或撰寫相關研究報告. 料之權利。 五、國外引進之種原,應依植物檢疫相關法規 辦理檢疫,並提供該種原之相關資料。 六、種原保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種子繁殖作物以種子保存為原則,並 依種子繁殖種原入庫規範(如附件一) 辦理。 (二) 無性繁殖作物,分為田間及組織培養. 時,應註明材料之來源。 九、基因轉殖植物之種原欲貯存於本中心時, 應由申請人填具寄存申請書(如附件四)及 種原清單(如附件五)並檢同基本資料表向 本所提出申請。 前項基因轉殖植物種原貯存相關之包裝容 器、工具、儀器設備均應專用,並標明 「GMO」 字樣,每個字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分。其產生. 兩種保存方式,並依無性繁殖作物種. 之廢棄物並應以燒毀處理。. 原入庫規範(如附件二)辦理。. 十、保存基因轉殖植物種原之取出僅限原申請. (三) 保存種原應建立種原資訊系統包含基 本資料、特性資料、庫存資料及其他 相關資料,以提供相關研究查詢之. 貯存人,填具取出申請書(如附件六)後向 本所提出申請。 十一、 基因轉殖植物種原之保存與取出情形均. 用,並依其作業規範(如附件三)辦. 應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 理。. 委會)核備。. 七、各 項 種 原 分 贈 應 依 原 提 供 者 所 提 條 件 辦 理,並以提供從事研究為原則。 (一) 可提供種原每品種(系)分贈數量如下: 1.種子繁殖種原 (1)異交或數基因型混合作物種子二十五. 十二、 種原保存與分贈情形由本所按年編印成 冊,報請農委會核備,必要時送原提供 者參考。 十三、 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農 委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至五十粒。 附件詳情請見http://www.npqrc.tari.gov.tw. 農業試驗所技術服務 2004 3月 第57期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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