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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可能協定架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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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可能協定架構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9-2410-H-004-152- 執 行 期 間 : 99 年 08 月 01 日至 100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楊光華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鄭琇霙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林怡臻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葉姿嫻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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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亞太自由貿易區」並非新的倡議或概念,但因為亞太經合會 「茂物目標」的第一個目標年(2010)之屆至,出現愈來愈多 有利其發展的因素,而使之具有新的研究價值。2010 年亞太經 合會的領袖宣言指出達成「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可能路徑,包 括東協加三、東協加六以及環太平洋夥伴關係等。後者乃緣自 「環太平洋策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含有所謂的「開放加 入」條款,自美國宣佈加入談判後,其規模已由原來的三加一 國擴充至九國,其成為未來「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基礎架構之 可能性大增。本研究擬就上述協定條文進行法律分析,輔以亞 太經合會多年累積發展出來的 「模範措施」,並比較與其他東 亞經濟整合協定條文規定之異同,同時兼論對世貿組織協定相 關條文之可能影響,最後並就臺灣加入「亞太自由貿易區」之 法律可行性提出看法,以供政策參考。

英文摘要: The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 - Pacific (FTAAP) is not a new proposal or idea, but there were more and more elements good for its development emerging when the 1st target year of the Bogor Goals (year 2010) arrived. The new momentum merits study. The APEC Leaders’ Statement of 2010 identified a range of possible pathways to achieve FTAAP, including ASEAN+3, ASEAN+6, and TPP. TPP is derived from TPSEP, which contains an ’open

accession’ provision welcoming any APEC economy or State to join. Since the United States announced its participation in the expansion negotiation of the TPSEP (now commonly known as TPP), the TPP’s membership has been expanded from a three plus one to nine. As a result, the possibility for it to become the

framework of FTAAP increases significantly. This Study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analyz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TPP as well as the ’Model Measures’ developed through years by APEC on various RTAs/FTAs, and compares them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other East Asia RTAs/FTAs, such as ASEAN + N. In addition, the Study will explore their possible relation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WTO Agreement. In order to provide policy consideration, the Study will also discuss the legal feasibility of Taiwan’s participation in the future FTA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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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可能協定架構研究

The Study of the Possible Agreement Framework

for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 Pacific

計畫編號:NSC 99–2410–H–004-152

執行期限:9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主持人:楊光華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中文摘要 「亞太自由貿易區」並非新的倡議或 概念,但因為亞太經合會「茂物目標」的 第一個目標年(2010)之屆至,出現愈來 愈多有利其發展的因素,而使之具有新的 研究價值。2010 年亞太經合會的領袖宣 言指出達成「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可能路 徑,包括東協加三、東協加六以及環太平 洋夥伴關係等。後者乃緣自「環太平洋策 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含有所謂的「開 放加入」條款,自美國宣佈加入談判後, 其規模已由原來的三加一國擴充至九 國,其成為未來「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基 礎架構之可能性大增。本研究擬就上述協 定條文進行法律分析,輔以亞太經合會多 年累積發展出來的 「模範措施」,並比 較與其他東亞經濟整合協定條文規定之 異同,同時兼論對世貿組織協定相關條文 之可能影響,最後並就臺灣加入「亞太自 由貿易區」之法律可行性提出看法,以供 政策參考。 關鍵詞:亞太自由貿易區、亞太經濟合作 會議、環太平洋策略經濟夥伴關 係協議、環太平洋夥伴關係協 議、 Abstract

The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 - Pacific (FTAAP) is not a new proposal or

idea, but there were more and more elements good for its development emerging when the 1st target year of the Bogor Goals (year 2010) arrived. The new momentum merits study. The APEC Leaders’ Statement of 2010 identified a range of possible pathways to achieve FTAAP, including ASEAN+3, ASEAN+6, and TPP. TPP is derived from TPSEP, which contains an “open accession” provision welcoming any APEC economy or State to join. Since the United States announced its participation in the expansion negotiation of the TPSEP (now commonly known as TPP), the TPP’s membership has been expanded from a three plus one to nine. As a result, the possibility for it to become the framework of FTAAP increases significantly. This Study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analyzes the provisions of the TPP as well as the “Model Measures” developed through years by APEC on various RTAs/FTAs, and compares them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other East Asia RTAs/FTAs, such as ASEAN + N. In addition, the Study will explore their possible relation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WTO Agreement. In order to provide policy consideration, the Study will also discuss the legal feasibility of Taiw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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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icipation in the future FTAAP.

Keywords: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FTAAP), APEC, 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P4),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

一、 前言

「亞太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FTAAP)」並非新的倡 議或概念,但於亞太經合會(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茂物目 標(Bogor Goals)」的第一個目標年(2010) 屆至前後,卻有愈來愈多的因素利於其發 展,而使之具有新的研究價值。 「亞太自由貿易區」的倡議雖然是 2004 年時,由亞太經合會成員的企業代 表 所 組 成 的 APEC 企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ABAC)所提出,動機本是為了整合亞 太地區如雨後春筍、但卻內容分歧以致反 而增加企業交易成本的區域貿易協定或 自由貿易區協定(RTAs/FTAs)1,不過若要 追溯其源頭,倒是可回溯至 1966 年日本 經濟學家小島清(Kiyoshi Kojim)教授在 日本外務省智庫贊助下所提出的「太平洋 自由貿易區(Pacific Free Trade Area)」 概念2,儘管後者並未實現,惟仍促成「太 1 這種負面效果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 Jagdish Bhagwati 教授稱為「義大利麵碗(Spaghetti Bowl)」效果,於其與 Krueger 教授合著的專書: 首次提出,之後被廣泛援引。 2 有關「太平洋自由貿易區」之概念,以及其倡 議之理由,小島清教授於其專著:《日本與太平 洋自由貿易區》(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1)一書中有詳細的闡述。

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Council, PECC)」的建立以 及後來亞太經合會的發展。 亞太經合會各成員一開始對「亞太自 由貿易區」的反應並不熱絡,表面上之理 由為擔心影響杜哈回合之談判,同時質疑 與APEC原來之運作原則:採自願性、非 拘束性、以及開放性的區域主義有所扞 挌;不過在智利聖地牙哥舉行的2004年 APEC領袖會議中,會員倒是同意探究簽 訂 RTAs/ FTAs 的 「 最 佳 範 例 (best practices)」,也因而促成後來陸續發展出 來 的 RTAs/FTAs 之 「 模 範 措 施 ( model measures」,至2008年已累積十五章,包 括3:貿易便捷、貨品貿易、技術性貿易 障礙、透明化、政府採購、合作、爭端解 決、電子商務、原地地規則與程序、衛生 檢疫措施、防衛措施、競爭政策、環境、 商務人士短暫入境、及關務與貿易便捷。 而 2009 年 領 袖 會 議 宣 言 則 要 求 更 進 一 步,以囊括服務貿易、投資等專章4。 直至 2006 年越南主辦 APEC 年會期 間,在美國積極提議與主導下,河內領 袖宣言才明白指出儘管 FTAAP 之談判 於當時有其現實之困難,但卻已是思考 APEC 如何更有效地達成亞太地區之貿 易與投資的自由化的時機,故要求官員 們必須研究促進區域經濟整合──包括 將「亞太自由貿易區」列為一項長程目 標──的方法與手段,並於未來向領袖 會議提出報告。 上述的決議雖然使相關之研究、論著 與報告於 2007 年達到高峰5,但是普遍認 3

APEC, 2008COMMITTEE ON TRADE AND

INVESTMENT ANNUAL REPORT TO MINISTERS, App. 2. Model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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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 2009 Leaders’ Declaration, at Singapore, 14 - 15 Novembe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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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以當時之政治經濟氛圍,推動「亞太自 由貿易區」並不可行,因為 APEC 各主要 經濟體如美、日、中、東南亞各有其不同 之 RTA/FTA 路徑,也各有不同的敏感產 業需要保護,調合起來並不容易;縱使各 成員有高度的政治意願,進而產生所謂的 「共同願景(unity of vision)」6,以「亞太 自由貿易區」涵蓋範圍之廣,也需各國將 此談判視為其貿易談判之核心活動,如此 一來不免影響 APEC 各會員對杜哈回合 談判之投入,與 APEC 長期支持 WTO 的 立場有違;遑論「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建 立如何與 APEC 本身的開放性區域主義 以 及 自 願 性 自 由 化 原 則 相 容 也 是 大 問 題。惟亦有不少學者指出儘管「亞太自由

以及 Eduardo Pedrosa 合編之 THE APECTRADE

AGENDA?APOLITICAL ECONOMY OF A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2007)即囊括了 C.Fred Bergsten, Vinod K. Aggarwal, Sheng Bin, Shujiro Urata, Sherry M. Stephenson, Roboert Scollay, Chia Siow Yue 以及 Hadi Soesastro 等來自美、中、日、 紐、星知名學者對 FTAAP 之可行性與利弊之分 析共 8 篇。另外,Japan Economic Foundation 及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於 2007 年合辦的 New Asia-Pacific Trade Initiatives 研討會亦有一場次專門討論「創造亞太自由貿易 區」,而有數篇美、日學者的專論發表(available at

http://www.iie.com/events/events.cfm)。 至於 Christopher M. Dent 教授所著之 Full Circle?

Ideas and Ordeals of Creating a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 則是刊登於期刊之專論(THE

PACIFIC REVIEW,Vol. 20, No. 4, December 2007: 44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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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son 博士以美洲自由貿易區為例,認為 這是亞太自由貿易區成功之先決條件。見其收錄 於 THE APECTRADE AGENDA?APOLITICAL

ECONOMY OF A FREE TRADE AREA OF THE

ASIA-PACIFIC專書中之文。 貿易區」的談判困難重重,不過考慮到其 所可能帶來的種種好處,包括促進全球自 由貿易,以及可能協助達成 APEC 的茂物 目標,就使得此議題仍值得繼續鼓吹與研 究。 在普遍不看好「亞太自由貿易區」前 景的情形下,2007 年 APEC 的澳洲領袖 宣言一方面澄清杜哈回合仍是 APEC 的 貿易優先項目,但另一方面也同意區域貿 易協定對於加速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有 其價值,故仍應加強區域經濟整合,而「亞 太自由貿易區」則列為該工作下之長程項 目,並以「透過務實且漸進的步驟,檢視 『亞太自由貿易區』的選項與前景」回應 ABAC 加強整合區域內貿易協定之呼籲。 2008 年 APEC 的領袖會議面臨美國 政權更迭,出席的布希總統即將卸任,但 最後的「利馬宣言(Lima Declaration)」 對於「亞太自由貿易區」仍有所著墨,一 方面讚揚以「亞太自由貿易區」為長程目 標所進行之可能選項與前景的檢視工作 之進度,另一方面也表示注意到部長會議 所提有關「亞太自由貿易區」可能帶給亞 太地區之經濟好處與創造此一自由貿易 區之挑戰,最後則指示資深官員及部長們 進一步檢視可能之選項與前景,包括「對 於『亞太自由貿易區』可能之經濟影響進 行更進一步的分析性工作,且針對未來可 能的談判討論所需之能力建構」。 自 2009 年起 APEC 年會由新加坡、 日本、美國接續主辦,此三國對 APEC 區 域經濟整合之企圖心帶給「亞太自由貿易 區」新的契機。從新加坡為 2009 年會所 訂 之 主 題 : 「 持 續 成 長 、 連 結 區 域 (Sustaining the Growth, Connecting the Region)」,即可看出新加坡之訴求,亦 即其除了主張應積極因應全球經濟與金 融 危 機 以 維 持 亞 太 的 成 長 外 , 更 鼓 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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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自由貿易區」所需的路徑,並期待之後 接棒的日本能藉著「茂物目標」的檢討, 在「亞太自由貿易區」議題上有所突破。 對於日本而言,維護「茂物目標」與 其亞太戰略息息相關7。為了能在「茂物 目標」的關鍵年(茂物宣言中宣示 APEC 之已開發經濟體必須於 2010 年達成貿易 與投資的全面自由化),辦好這堪稱 APEC 發展歷史分水嶺的年度大會,早在 2009 年初就已訂出「邁向二○一○,超越二○ 一○(Toward 2010, Beyond 2010)」的 主題,除了將有關「茂物目標」達成度之 評估及 APEC 下一階段目標之釐定列為 2010 年會議的重點外,在政權尚未更迭 前(2009 年 8 月 30 日民主黨在眾議院選 舉中贏得壓倒性勝利而自長期執政的自 民黨手中獲得政權)執政的自民黨政府更 主張應探討訂立「亞太自由貿易區」的路 徑圖(roadmap),並且與新加坡以及 2011 年的主辦國──美國取得共識,分別從擴 大或連結區域內現有之 RTAs/ FTAs 以及 推動部門別自由化二方向著手,進一步推 動「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實現。 在美國方面,「亞太自由貿易區」之 所以能夠在 2006 年納入 APEC 河內宣 言,本來就是靠著美國布希政府的強力推 動。由於擔心東亞區域整合的進展將美國 排除在外,美國更曾公開主張轉型 APEC 為亞太經濟共同體。2008 年 9 月即使在 任期有限的情況下,布希政府仍然宣布加 入 「 環 太 平 洋 策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 Trans - 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SEP)」之擴大

7 日本頗具影響力之媒體”JP Press”已公開提醒, 假如在 2010 年 APEC 部長會議以及領袖會議,出 現各經濟體不履行「茂物目標」的現象,屆時日 本的經濟外交「品格」將蕩然無存。 談判8,也進而促使澳洲、秘魯在 2008 年 11 月 APEC 部長會議後做出加入的承 諾,越南之後也表示有參與之意願。如此 一來,四國的 TPSEP 變成八國,甚至九 國 的 「 環 太 平 洋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9,其成為「亞太自由貿易區」發展 礎石的可能性,也因而大增。 歐巴馬當政後,本來一般擔心美國推 動「亞太自由貿易區」的政策將有變,不 過 在 歐 巴 馬 任 命 主 張 自 由 貿 易 的 Ron Kirk 為貿易談判代表,並於其首度亞洲行 之前(2009 年 11 月)宣布美國將參與 2010 年 3 月的 TPP 擴大談判後,無論此 談判進展是否能如外界預期地於 2011 年 8 其實早在 2008 年 3 月美國就已先加入此協定 之金融服務方面之自由化談判。「環太平洋策略 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又稱 P4 協定,是由紐西蘭、 智利、新加坡及汶萊等四國於 2005 年 7 月簽署(汶 萊是在 8 月簽署),並同時完成另兩項具拘束力 之協議,分別為「環境合作協議(Environment Cooperation Agreement)」和「勞工合作瞭解備忘 錄(Labour Cooperation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P4 之發展可追溯至 2001 年 紐星簽署之「更緊密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ANZSCEP)」,由於該協定中含有「開放加入 (open accession)」條款,智利遂於 2002 年 APEC 墨西哥年會期間表達加入該協定之意願,而汶萊 則是於 2004 年三方的第二回合談判中成為觀察 方,並於 2005 年 4 月的第五回合談判中成為正式 談判方。紐西蘭宣稱:P4 協定締約方之共同願景 是創造一個足以做為模範的貿易協定,以擴大成 為亞太地區經貿合作的平台。根據 P4 協定的規 定,四國將在 2017 年之前達成全面性的降低關 稅,這也是第一個橫跨亞洲、太洋洲以及拉丁美 洲的自由貿易協定。 9 2010 年 10 月馬來西亞也加入談判,而使參與國 成為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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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主辦 APEC 檀香山領袖會議前達成 協議,可確定的是美國藉此推動亞太區域 經濟整合的政策維持不變,Ron Kirk 於公 開演講中指出 TPP 將成為未來美國貿易 的模範更證實了這一點。

對照 Ron Kirk 在 2009 年 WTO 部長 會議中堅持開放中國家應有更多的市場 開放承諾,杜哈回合才有可能完成的態度 看來,亞太區域經濟整合未來在美國貿易 政策上顯然會占有更高的比重。 當然杜哈回合之遲滯不前也增加了 「亞太自由貿易區」發展的機會。儘管 WTO 秘書長與主要會員均企盼杜哈回合 早日完成,甚至認為 2011 年為「希望之 窗年」10,不過由目前第八屆部長會議準 備情形看來(預計 2011 年 12 月 15-17 日 在日內瓦舉行),突破僵局之可能性並不 高,這也使得「亞太自由貿易區」──向 來被認為是 WTO 杜哈回合的備案,有可 能獲得更多的發展動能。 綜上所述,「亞太自由貿易區」在未 來的二、三年內顯然會有不同與以往的發 展,更值得進一步研究,這也是本計畫草 擬的動機。 二、研究目的 APEC 領袖會議於 2010 年(橫濱) 宣示將以 APEC 區域內既有的自由貿易 協定,包括「東協加三(ASEAN+3)」, 「東 協加六(ASEAN+6)」,「環太平洋夥伴 關係(TPP)」等為基礎,發展出全面性 的亞太自由貿易區。 本研究即探究上述三種路徑,何種最 10 APEC 橫濱領袖會議宣言中,表示 2011 年對杜 合回合談判而言,是關鍵性重要的「機會之窗」 年。 可能成為「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協定架 構。相對於國內外以往對於「亞太自由貿 易區」的研究多從區域政治與經濟的角 度,分析其利弊以及可行性;本研究專注 於相關協定之具體條文架構以及亞太經 合會目前已發展出來的「模範措施」,側 重於法律分析,而有別於以往之相關研 究,冀望研究成果有助於我國參與亞太自 由貿易區談判之準備。 三、結果與討論 儘管有學者以為APEC區內之三強: 美國、日本與中國,各自有偏好的FTA模 式:如美、日偏好納入經貿協定中之投 資、智財權、競爭政策、金融服務貿易自 由化以及管制議題等皆非中國所喜;而 中、日常於FTA中納入經濟合作事項也非 美國所好,以致亞太自由貿易區有可能像 美洲自由貿易區一樣,因為重要成員欠缺 共同願景而難以實現(Dent, 2007)。 然而相對於其他「東協加三」或「東 協加六」的協議,普遍認為TPP仍是屬於 較全面性以及高標準的FTA11,因為TPP 對服務貿易之開放採取負面表列之方式 (咸認此種方式高於GATS正面表列方式 之自由化程度)。另外,不但訂有政府採 購專章,同時也在公平競爭方面要求建立 或維持執法之機關(Capling, 2009:比較 TPP與東協加紐澳的自貿協定所為之結 論)。這都是亞洲區內之其他自貿協定通 常所欠缺者。因為亞洲區內之自貿協定著 重貨品貿易,忽略非關稅貿易障礙、智 財、投資、服務、政府採購與競爭政策; 另一方面,雖是以貨品貿易為重點,卻又 往往在關稅減讓上保有太多之例外與排 11 惟亦有學者抱持不同看法,認為 P4 在關稅減 讓之調適期對於智利太過寬容,而在服務貿易部 分又排除重要的金融服務,且又允許對 P4 締約國 採行貿易救濟措施,稱不上是高標準之 FTA。(Gao,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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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更不要提所製訂之複雜的原產地規 則,凡此種種皆使得企業利用這些FTA之 比率偏低(Mercurio, 2011)。 至於TPP的前身,即TPSEP12,由於 締約國的市場規模皆不大,且其中的紐、 星原本之貨品關稅稅率已極低,縱使該協 定有所謂之開放加入條款(第20.6條規定 「本協定開放加入,凡亞太經合會之經濟 體或其他國家符合締約國同意之條件即 可加入」),但顯然亞太地區其他國家的 加入,並非純然基於經濟考量,如美國之 參與,說穿了就是為了加強與亞洲之關 係。儘管如此,TPP還是必須設法增加本 身之經濟誘因,以便擴大參與之規模,否 則將無法對於亞太地區貿易之自由化產 生任何催化作用(Elms, 2009)。這也是 為何美國加入談判後即積極提案擴大協 定範疇的原因。 可惜的是截至本研究成果報告繳交 日前,關於美國所參與之九個回合TPP談 判(2010年有四個回合,分別在墨爾本、 舊金出、汶萊、奧克蘭舉行;2011年則依 序在聖地牙哥、新加坡、胡志明市、芝加 哥、利馬進行),相關提案文字皆以保密 為由,不對外公開(Cai, 2011:批評這種 秘密談判剝奪包括中國在內之其他APEC 成員之參與機會)。 最近雖有部分提案文件外洩,且為非 政府組織所取得,進而公諸於世,但也只 能得見冰山之一角,如:(1)在「透明化」 專章後,美國提案增加所謂的「醫療保健 技術之透明化與程序公平性附件(Annex on Transparency and Procedural Fairness for Healthcare Technologies)」;(2)在「技 術性貿易障礙」專章後增加所謂的「醫 材、藥品及化妝品附件」;(3) 另外新增 所 謂 的 「 管 制 一 致 性 ( Regulatory Coherence)」專章;(4)同時在智財權專 章也提案增修部分條文以便增加專利藥 廠儘早提供新藥給其他開發中國家會員 12 美國表達參與之意圖後,該協定即被改稱為 「環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 之誘因13 惟從USTR之官方網站所載有關歷次 回合TPP談判之摘要,約略可知在第一回 回墨爾本談判時,即已成立了十個工作小 組,包括工業產品、農業產品之市場開放 談判小組、衛生檢疫及標準、電信與金融 服務、海關之原產地規定、政府採購、環 境以及貿易能力之建構;到了第三回合之 汶萊談判,則又分割原來的小組或新增小 組而成立了如紡織品、技術性貿易障礙、 投資與智財之小組。 根據目前所獲得之資訊,TPP應有25 章,較原來TPSEP所涵蓋之20章為多,包 括TPSEP原有的:貨品貿易、原產地規 則、海關程序、貿易救濟、衛生檢疫措施、 技術性貿易障礙、競爭政策、智慧財產、 政府採購、跨境服務貿易、商務人士之暫 准進入、爭端解決、合作(策略性夥伴關 係)以及行政管理與機構性議題;並進一 步延伸至TPSEP尚未涵蓋者,如金融服 務、電信服務、電子商務、以及投資。此 外,也成立了關於勞工、環境議題之談判 小組(儘管TPSEP協定本身並未涵蓋這兩 者,但當初之締約國曾另簽有「環境合作 協議」以及「勞工合作瞭解備忘錄」)。 不同於TPSEP,目前的TPP談判也在 代 表 團 團 長 等 級 的 會 議 中 討 論 跨 領 域 (cross-cutting)的水平議題,如管制的一 致性(regulatory coherence)、競爭力(如 供應鏈之聯接性)、中小企業以及發展。 甚至如何共同打擊非法渔撈、野生動物的 非法捕捉以及濫墾等也在美國的主導下 成為談判重點;對於美國勞資雙方都很關 注的國營事業問題更是第九回合利馬談 判的焦點。由於這類提案主要是針對邊境 後之內國管制障礙,故紐、澳強烈反對納 入,美國卻認為納入有其必要性,這也使 得TPP成為新型FTA的代表。 13

Leaked TPP Texts Show Details Of U.S. Access

To

Medicines Proposal, INSIDE U.S.TRADE,Oct.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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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 管 暫 時 無 法 取 得 TPP 之 完 整 條 文,以致無法完成本研究擬進行之條文解 構,但透過每次回合談判後,新聞媒體對 爭議點之描述,可揣測目前TPP談判之爭 議點(Barfield, 2011): 一、 目前九個參與談判之會員國皆同意 至少所有的APEC成員皆有參加之 資格。不過目前因為美國的參加以 及其迫切希望在檀香山領袖會議前 完成主要諮商,使得別的APEC成員 之參與變得格外複雜。經濟規模大 如韓、日、印尼等之APEC成員,假 如發現主要的談判內容不待彼等加 入已被確定,將大幅降低彼等參與 之意願,進而失去美國原來積極推 動TPP之目的。 二、 市場開放架構之問題:美國認為其 僅需與未嘗與美簽訂FTA之成員國 進行市場開放之談判,至於已與美 簽有FTA者之關稅減讓,應維持不 變;然而澳洲、汶萊及紐西蘭持反 對看法,認為應諮商出一個適用於 其他所有TPP成員之減讓表,才能避 免過多FTAs糾結所產生之「義大利 麵碗」效應。目前初步達成之妥協 則是允許成員選擇以雙邊或複邊方 式提出關稅減讓承諾,以雙邊方式 提出者允許在談判後期再將承諾多 邊化。 三、 農業談判之困難:美國之糖業及酪 農業基本上希望美國政府維持過去 在其他FTA上對彼等之保護;但在 另一方面,農產品加工業者則希望 政府能揚棄此種保護主義以降低其 原料成本。美國談判代表Kirk雖已拒 絕 了 美 國 乳 品 聯 盟 將 乳 品 排 除 於 TPP之外的要求,但最後結果如何仍 有待觀察。 四、 原產地規則:除了美國以外的TPP 成 員 支 持 較 為 自 由 化 之 原 產 地 規 則;但美國自NAFTA以來,一向對 其敏感性產品,如紡品成衣、乳製 品,要求嚴格(也就是較具保護色 彩)之原產地規則,在TPP談判自也 不例外;不但爭取狹隘的產品別原 產地規則,要求較高的當地產製比 例,對於紡品,甚至還要求「自紡 紗以降(yarn-forward)」原則,亦 即紡品之原物料就必須是在美國境 內或其他FTA對手國境內取得。 五、 智慧財產:過去美國一直堅持所謂 的”TRIPs-Plus”智財條款,而大藥廠 也一直對美國行政部門施壓,希望 對外有關智財之談判得以增加其在 專利期間內之資料專屬權之保護, 延長其專利保護期間,以及其他得 以防止學名藥廠快速與其競爭過期 專利之方式。過去美國甚至在FTA 條款中限制對手援引TRIPs之公衛 例外,不過當歐巴馬執政後,原來 FTA中加強藥廠專利保護以及限縮 TRIPs公衛例外之文字,在非政府組 織之呼籲下,已有所緩和。然而最 近外洩之智財章節條文,仍遭非政 府組織之強烈抨擊,認為美其名是 協助開發中國家取得新藥(Access to Medicine),但實際上根本是緣木 求魚,有圖利大藥廠之嫌14。 六、 投資:最近締結的FTAs皆會有較詳 細之外人直接投資(FDI)規定,對 於美國倡議之最惠國待遇、國民待 遇、政府徵收規定、資本之自由移 動、無實績之要求等多已出現在TPP 成員所締結之FTAs中,故問題不 大。比較棘手的是投資人與地主國 間之爭議處理問題。美國業界希望 藉著TPP撰寫更強之文字以確保有 獨立的國際仲裁或司法程序以處理 此類爭端;另外也企盼藉著TPP之談 判降低或最終消弭他國所設之外資 投資比例限制。對於以上這些提案 紐、澳皆有所保留。 七、 勞工與環境:對美國而言,這兩大 議題應是其對內最難處理者。美國 國會自2007年起即令行政部門對外 洽簽貿易協定時必須要求對手國採 納並執行國際勞工組織所宣示之五 14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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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基本工作權:自由結社權、集體 協商權、全面消弭各種形式之強制 勞動、廢止童工以及消除聘僱上之 歧視;同時不許對手國以欠缺資源 為由而怠於以執行這些基本權。然 而美國國內之公會以及其他非政府 組織並不以此為滿足,在TPP之談判 中甚至更進一步訴求所有參與TPP 談判之國家必須通過加入國際勞工 組織所有已可執行的勞工公約;其 實連美國本身也僅簽署了八項公約 中之兩項而已,若要符合這些團體 的要求,美國自身都還需要修法。 環境議題亦是如此,依照國會的指 示,美國必須要求其對手國通過並 執行一堆多邊的環境公約,包括臭 氧消耗、瀕臨危險之物種、海洋污 染、溼地保護、鯨與南極海洋生物 保育等。這樣的高標準,不要說是 越南、汶萊、秘魯、智利等國家會 反彈,即使紐、澳恐怕也很難全盤 接受。 八、 新興課題:對於供應鏈之鼓勵與管 理就不免會帶來海關的改革、基礎 建設的推動以及貿易便捷之措施; 同樣地,對於強化中小企業之競爭 力就可能涉及國內不必要法規之鬆 綁以及出口創造力之培育。但最核 心的還是在「管制一致性」的政策 提 案 , 討 論 內 容 包 括 程 序 之 透 明 化、疊床架屋管制的消弭,對於服 務與衛生之標準增加相互承認協定 之使用,以及明確之行政與司法救 濟。美國甚至還建議TPP成員應在國 內設置管制調和機關以防止重複或 矛盾的管制行為。最後,在工商團 體的督促下,美國也提出對於國有 事業應有更多之管制規範,以確保 在TPP成員國內之國有事業與私部 門公司間的「競爭中立性」;這樣 的倡議不僅對於已在談判的越南與 馬來西亞有重要的影響,因為彼等 國有事業甚多,同樣地也會影響到 中國,假如其未來想申請加入TPP 的話。 綜觀上面的爭議點,美國的提案顯然 已使得TPP涵蓋的內容遠超過當代其他 FTAs,而使之成為新一代FTA之代表。然 而這也使得美國原所設定之2011年11月 APEC領袖會議(檀香山)前完成談判之 目標愈發不可能達成。充其量,在APEC 領袖會議上頂多揭露主要領域之架構或 發表原則性聲明。如此是否足以讓領袖會 議確立TPP為發展FTAAP之最終路徑,並 不可知。固然尚未完成的好處是目前仍在 門口徘徊的其他APEC會員得以及時加 入;但美國過多之要求,也可能會使得其 他會員卻步。無怪乎有美國學者疾呼不要 過度追求經濟利益而忽略環太平洋架構 之其他面向,如政治及安全結構(Barfield, 2011)。 四、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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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tical Economy of Multilateralization in Asia, Paper for Asia Pacific Trade Economists’

Conference: Trade-Led Growth in Times of Crisis, held at Bangkok, Nov. 2-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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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1/07/08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可能協定架構研究 計畫主持人: 楊光華 計畫編號: 99-2410-H-004-152- 學門領域: 國際法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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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楊光華 計畫編號: 99-2410-H-004-152-計畫名稱:亞太自由貿易區之可能協定架構研究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3 3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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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無。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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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經比較「環太洋夥伴關係」及所謂的「東協加 N」後,由於前者隨著美國的加入,引入許 多新的課題,特別是邊境後之管制調和,使之更適合發展成為 FTAAP。但截至 2011 年 10 月為 止,TPP 協商文字並未對外正式公開。僅能從 NGO 所取得之外洩文件,以及媒體的報導進行側 面了解。至於用來做比較基準之 FTA 的「模範措狏」,內容並非法律條文格式,僅是參考用之 例示說明;在目前沒有 TPP 條文可茲對照的情形下,相關分析亦無法進行。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儘管因為 TPP 條文未對外公開,造成本研究最重要的一塊拼圖不齊,但藉著歷次回合談判 洩露出來的蛛絲馬跡,本研究已開始撰寫可能的解析,盼 2011 年 11 月 APEC 領袖部長會議(檀 香山)時,因為地主國──美國之推動,TPP 之內容可以進一步曝光,則可完成整篇之論述。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如果 2011 年 11 月 APEC 領袖部長會議得以揭示 FTAAP 之最終路徑,以致 TPP 之內容可進 一步公開,則本研究對 TPP 內容之分析,以及與 APEC 之 FTA/RTA 模範措施之對照比較, 可供我國未來參與 TPP 談判時,了解協定權利義務之參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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