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學報輩的辦 2005 2 耳 l 曰 113
私立大學(院校)校畏的遴選與適法性
黨論佛光校長去議事件
'ai --2 鬥 H一兀
中丈擁要 本文旨在探討在立院校校長的遴選與適法性, 1994 年新縷的大學法 中,參酌其時民主化的風潮,規定不論公私立大學院校,校投率由 校內教師講選,甚至教師潘輯、教學及申訴,概脫離行政權的掌攏, 校提鑄校關內的虛位先苔,其權力來自大學法的有意模糊,以祈大 學民主串治之可能。做實施以來,多數私校校長的j遴選、連任及罷 免等,率皆於法有達,在校校長權力既不受拘束,校長復聽命於葷 ,分享剩餘權力,大學法所欲保障大學血?告,及學術自由的精 神,並未確當予以維議,從佛光人文學院的個案探討'rlJ略窺見, 喜謂大學校長者實無權,戒有權無賀,然祇是部份公立學校的琨象, 多數在立大學院校校長的角色,祇要有董事會的支持,對內專揖強 勢者有之,絕非校務會議所敢輕肘。餾ltt大學法修訂十年之際,教 育部新修大學法草案,除對在校枉法而擋,復又考慮自復大躍校長 的權力,問接加強葦事會對學校的控制,誠令人不無疑廳。 曬鍵宇:大學的治、舉術自由、校長遴擺 .感吾吾幫位斑名審查發錢的審查 0 .聽吾技vttï學院/譚議中心/教授114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遲遲與過法性一兼檢佛光校長去戰事件
A
discussion on electoral procedure and legality of private
academic's president also comment the
resi蠶n ofFl卜Kangcollege's president
HsuChen輛Yuan
Abstract
The artìcle is primarily to dìscuss the electoral procedure and legality
of private academic's president.
The University Law promulgated in
1994 stipulates that the academic's president must be elected by the
teachers representatives to confirm the academic autonomy.
However ' there are widely
ille在alphenomena in the electoral
procedure and
le起alityìn most cases. The academic's presìdent owns
not only the administrative as well as legislative authority under the
support of the board of trustees.
It
is obviously that the academic
autonomy and freedom here not carried out in the light of Fu-Kang
College's case. Some ofthe public universities ' the president may own
the
pow位 withoutduty
,
or be endowed with duty without power. But
the president of private academy has been the potentate not only to the
faculty but also the staff. It
is worrÍsome while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intends to enforce the power of academic president in the
revised draft plan of the University Law for now.
Keyword : academic autonomy
、 academicfreedom
、 electionof
為cademic'spresident
政治學舉報;學的期 2005 年 2 丹 1 日 115 始自 1981 竿,由聯合報發行的「中闊論嗜 J 週刊,舉辦「大學的危 機 J 座談會,由台大教授楊閻抴灑約了 14 位學者與會,討論大學的功能 與運作,會中李清哲、張思棟、胡f弗等都提出校發參與的議攏,會後並 引組校蟬的熱熱討論, 1987 年起台大學住團體「自由之愛 j 吏走上立法院 請顱,要求修改大學法,以達成校園自治、校園民主及教授治校的理念(賀 德拉 1991 :202) 。其時,台灣內部正逢政治解嚴,萬年盟會改選,黨禁報 禁開放,兩岸敵對情勢鬆動,社會獨攬著一股挑戰權威、解除禁鎮、追 求民主及熱衷參與的風瀨,在此種時空背景下, 1994 年新僻的大學法, 乃闊步反映社會追求的價髓,校園自治、校園民主、教授治校體然形成 一股沛然未能禦之潮流,而成為現行 1994 年新做大學法的聲本理念。理 議上,就大學理;念與任務而吉,大學不應只是可導譜、授業、解惑 J 而更應是研究學問及探究真理的場所,龍為了完成此種可能性,大學必 須賦予最大獨立可能的自由,即在制度上容許大學的自治權,以尋求躍 在寄自由的普世價值 o 司法院釋黨文所指 r 為保障大學之學衛自由,應承 認大學自裕之制度,對於研究、教舉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 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 {屆人享有學看r.Ï 自由 o J (釋字第 380 號文參照) ,即為暉{呆此一制度設計的法理研白。 是故, 1994 年軒梧的大學法中,參酌其時民主化的風潮,有許多精神 道異以往的推施,諸如;大學校長產生方式的更涯,教師納入學與立比例 不得低於 1 丘,把學術行政主管亦由選舉產生,不冉單獨自校表(院長)漲 任,主教師選聘與解聘制度改變,出舉街行政主管單獨選任,改為自三級 教師評審贅員會議決,以具體保障教師的月斬王,即「教師之舉術成說及其 研究與教學之能力,應i及其所任教之系(所)問麗某一專業範圈內之教師及 學生知之最詳,因此,教臨之聘任應由系研丹)自行決定,不宜由全校性且 組成份子專長各有不向領t隨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來審議決定,提聘與否不再 專屬系、斯主任,而應提系、所教評會 J (http://www.high.edu.tw/0 1l01.htrn) 。
116 私立大學(既校)校長的遴選與過法性…毅論佛光校長去職事件 教師漣聘與解聘脫離舉術行政主管主控,問問歸到系、用全體教師之 發表興,有助於落實學諧的由 。前教師申訴評議養員會之投霞, 許牆有關教研解聘、停聘及其他不服之申訴,申評會主要組成份子, 其中朱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 2/3 '允許教師得經申訴或訴顧、 行政訴訟,以謀求國家機麗之最終救濟。最後,校務會議組成與功能 之提升等,明言了校聲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學校事務聲大事 項,組成份子亦由往昔以教務、學務、輯、務三長、系、斯主管等其偉 行政主管(如闢書館、軍訓室、竇訊竄)為重要成員,轉變躊教師代表 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蓋全體會議人數之 112 ,當使大學免於一
人搗斷 o
雖則, 1994 年大學法既訂之後,實撞上不免有諾多謊弊,論者郎以 為: 1)依 1994 年大學法規定,不論公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率由校內教師邊選, 大學法訂「大學校長之產生,接由各校組成還選委典會遴選二至三人; 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講教菁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 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自肇事會組 織漣選委典會遴讓經葦事會關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J 且「大躍遴 選委負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及石關校長之任蝦、去職方式均由各大學組 織規程訂定之 o 教育部建選委銷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出教育部前定之。 j (第 611駒,其實擁結果,閻然使校內教師得參與校長遴選,但往往校長遴 選養員會僅止於選務機麗,為居於被動站位者辦理還務,而不能主動覓 才,甚至失去邊選功能。 2)1994 年大學法修訂「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 艷麗大事明。 J 及「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J (第 13 條) ,若以校務會議為大學自惰的最高立法機構,校接聽為此立法權的主 鷹。大學法坊、設囂行政會議, r 以校畏、副校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政治學舉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17 總務殼、各學院院長及其恤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 要行政事項。 J (第 15 ~駒,行政會議事實上類問於大學自治的最高行政 機構,凡不屬於校務會議的職權,即歸為行政會議的管轄客體,校長則 為此行政權的權力鷗 j騰。校長既身兼立法權主席與行政權首長觀種角 色,難完形成有權無冀,或有覽無權的現象(董保城, 1990: 14) 。有權無責 ,除了每學期的校務會議,備受冷嘲熱親外,其它時間則幾可為用欲 為,握有人事員額,頭算分酷主導槽,只要不違法,即無人可以幫裁。 有責無權者,校長一切以校務會議馬首是瞻,在會議上謹守「…人一票、 一票一館」的主席身分,不搗稻田下的小動作,凡一切事務交給校務會 議背書,校務會議所沒有提案決議者,校長一切無為而治。 3)此外,校務會議成聽眾多,無關定人員與蠶費,開會次數僅一學期 2 次,平時難以彙整意見與瞭解事實,開會時人多七嘴八舌,會議完晨, 議案且提案、排入議程到討論完畢,往往等上半年或一年,持有照閉, 校關民主或許報底當實,效率與效能卻犧牲殆盡。拜者,大學法雖規定 校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會議,委主以一倍嘩具「會議」形式的烏合之泉, 恃無眉定常設委員會,欠缺粵人與經費,一切人力經費來自學校行政系 統恩給,校務會議如向平時彙黨意見,擬定學術政策,甚布監督校長及 其他行政人員,有效推動改進校務缺失,悔不無疑義。校務會議由於缺 乏常設組織,平恃無法溝通代表意見,開會時難以有效整合意見,社定 校務會議流於學與彤式,位自此校發會議成為橡皮圖章,不僅容易形成 情緒悲蔥,且按內無任伺機構得以制衡均勢。 4)大學校及既是士林祭酒,享有崇高的社會聲望,立是校內行政資源的主 宰暨分配者,觀組者不乏其人,觀之 1994 年大學法通過後,各大學院校 校長還選,不足關說、↑同嘴甚至買票賄選等,甚至使得學校派系林立, 相互傾說較勁,終致杏壇蒙羞。再者,校長潘選易有大系壓j自小系,形 成利益擴斷,情形, t黨於校共遴選結束後,報復性地進行行政!璽誨,文或 麓選時近親繁殖'終失谷r,1大學向外求才的真義 Q
118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遴還與過法性一兼論佛光校長去職事件 5)199是年大學法雄行之前,大學校長並無遴選制度,如寫公立大學,則 由教育部邊聽;如為在立大學,把自董事會遴騁,在法理上,似無錯誤。 只是校長為學摘之領導者,理應在連選過程中, 以求共力;但是,至今在許多公立大學,則演變成教授以舉校公民白宮, 牧民須向他們負責,校長必須經由他們一人一票選出,才是合法,在「民 J 演出的激情下,不懂闊的民主法制,甚且教師間常生糾紛,扭曲了 校長遴選的立法意旨(http://www.high.edu.tw/white-p叩er/indexc.htm) 。 雖然 , 1其迄 2004 年大學法新修十年腎,頗不乏各種缺誤謬失,然而, 大學目的在發掘真塘,培養入材,其核心{賀龍是學語言自由(林世
1998:12)
,學研寄自由戰時反對現有的制度和措豈能,間然容易混淆了現實 問題,漫無限制或不與實任的學術自由,亦可能接勵師生放縱,造成心 智和品德的虛無主義傾向,然而,大學襄沒有了學術自由,則將喪失其 探討真理、發掘事實的可能性。故大學法第 1 條第 2 瑣規定 r 大學應 受學衛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盟問,享有臼治權 J '學術自由是言 論、意見及思想串串的精緻化表現,包括「教」的自申與「學」的自由, 為達成覓一目標,放以觀家法律保障大學自治,做搏擊街串串的異體屏 障,此一自治的精神理念,外防止圈家權力的濫行介入,內防止校醫佇 政的一元領導。然而,哪術日由與校務行政問立豈不矛盾,甚至可以相互 為用,凡直接影響到心智活動與真理探尋,間為懋術自由保障範圈,然 間諸如校長支援選,院、系(所)學吾有主管選任,教師聘任或陸還考核,學生 受教權益的維護等,則有待一定的程序,重視蒞臨程序及步驟,白熱有 說於學窮皂白的保釋,反之臭豆也可能頂敗俱嘆。 1)1994 年大學法新釘,搗蹉免校園行政集攏,安以校務會議的集體領導, 作為大學權力的策齣及執行者,即在校園權力的分配上,特別強謂權力 的分置,以闢體耐不以個人決策,以垂直且以水平分土,是以,重大校 內決策以校務會議為之,行政庶務以行政會議為之,教務、學務及總務政治學學報第的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19 三長,雖的於校長的放任,然各有其次級委員會議,各舉院各系所各自 選咐,甚至教師遴聘、教學及申訴,概脫離行政權的掌控,校長為校園 冉的虛位元首,其權力來自大學法的有意模糊,以研大舉民主自治之可 能,並與大學的世界潮流接軌(黨紹國譚,泌的 :367-369) 0 !f:臼 p ,學術自由 為大學的核心價值,其具體的保障為大學自治,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文 所梢,大體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車頭,諸如內部組織、議程設 、研究內容、學力評盤、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 自?台權(司法 院釋字第 380 號及第 450 號解釋文參照) .其精神在保障大學院校免於行 政干頭,自述:不許大學內部的行政干預,以行政領導、評鑑或擴效為名, 藉屍還魂 o 2)大學院校校長遴選是世界潮謊,況在民主社會的關絮,校投議還本身即 是教育的一壤,民主代議制度的校闊模攝,校圍內校長 j鑫選的經歷,自 成為民主社會公民權的經驗,過程中舉凡遴選會議的召暉,遴選要員的 ,違選流程的訂定,甚時投開票規割,慧票印製,梅報激發,議題 管理,政見發表,支持度調葦,秩序維持,衛突談判,開票,唱票,監 窮,乃至廢票處理,致誰當選證番,及臼後當選人的政見檢驗(許籐 籬,2001
:250)
·無一不是民主選學具體制微的雛型,也無…不是啟發公民 意識的最佳途徑,祝且,大學校園內各種校、說長的議選,使全校的生 皆有參與感,得以提聚校內共識,並出於權力分立及任期制,校長必須 謹小慎微,不致於權力傲慢,淪於本位主義思考。從主選舉的技詩:盟而霄, 大學校轉成品素質之高,區為女民社會中的錯楚,若然大學校長的建選 弊端叢生,因噎廢食,到國家的民主選舉將之奈何(黃俊{槳, 1997:216刪217) 。 3)也立大學為財團法人,擁有法律上的當事人均住,私立學校法更明訂董 事會職權(第 22 條) .在與學校經營者問切囂,私校黨事會雖擁有戶另有權, 也不得干預校旗經營,董事會與校內經營者間,非相統,囑,互不干韻。 然罰,在現實的操作上,雖依憲法第 162 條規定: r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 化機關,依法律受盟家監督。」然而,董事會卻往往揖校鹿爵私蹺,觀120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遴選與過法性…兼論佛光校長去戰箏件 大學說校教師為企業員工,輩革會是校內最高權力機構,操控校內一切 校務、人事及預算,實為校務會議的太土機構,此故,董事會的決議瑕 代一切,校長權力非來自法律授權,而係董事會的剩餘分配,造成校醫 權力飽置,校長或昏,橫無知於國家法律,戒晶 f是阿財於葷事會, 發古人的角色白居(詐禎元,2004: 187-190) 。種種,方其手無寸鐵姆先持教 師時,則倡言學講理念,以知識份子自屑,路當撰誰學校大f立時,卻叉 憂心於名位不符,以經營管那者為念,愛清過各種名目的會議,汲汲於 權力的積累。事實上,前述所稱校長權力不彰,概是部份公立學校的現 象,多數私立院校校長的角色,祇要有董事會的支持,對內專撞強勢者 ,結非校務會議所敢暫肘。 1994 年修訂大學法實施,會令諸多知議份子在躍,以其民主性與理 想規撓,重點在法治制度的規靶,法治文化的思行崇尚,及法治程序的 一絲不苟,是否逾艙,有無濫行,有無陽奉陰違, 11薩拉大舉法修訂十年 之期,此則為本文討論目的首揭 Q 貳、私立院校校長讓選法諒 大體法首蟬於 1947 年(計 33 條) ,制後雖賭經倍正, 1982 年館正的大 學法,的係以權力集中為特色,說中大學院校的權力組成,主要是教育 部(私校為董事會)、校長、教學總三至蓮、各院、系(用)學辦主管、各處室 主任,而各教學總三長、院、菜(斯)學術主管、各處室主任(含人事室、 會計室、 、國聽館、研發中心及事業發展處)等,皆由校長所提名 任命,校長則由教育部(私校出董事會)指頭,此種槽力結構實為權力食物 錯,捕以教育部(在校自董事會)為最上游,大學教師與學生並無置喙餘 楠,此種高度集權的現象,聽遭醬議, J或認為大學法有重新修訂的品要, ?在其暗的戒嚴文化生態,若要還過教育部主動修法,無與緣木求魚。 1988 年 12 月 27 日,立法院第 82 會期第 34 次院會,立法養員林時機等 33λ'
-w 曹 Eti--tLAL--fii1a 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21 即以「達到根本改革大學制度、保障學術自由、實現大學自治之目標」 為題,認為「大學內部之行政組織及運作,幾乎全部控制在大學校長所 任命行政主管之手,而非由全體教師與學生所選出之代表來決定,實難 符合大學自治之民主原則 JC立法院公報第 77 卷第 104 期院會紀錄參照)
,
愛提出大學法修正草案。教育部在大學法修訂過程中,原為被動抗拒, 惟迫於時民主氛圍使然,乃於隔日追提大學法修正草案,於 1988 年 12 月 30 日立法院第 82 會期第 35 次立法院會中,桐決議與委員提案交付教 育、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立法院公報第 78 卷第 2 期院會紀錄參照)。 其後,在歷經 6 年,計 29 次教育、法制聯席會議審查協商 '9 次院 會討論後,終於在 1993 年 12 月 7 日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案,確定「大 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 2 至 3 人;國立者,由各 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 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 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J (立法院公報第 82 卷第 70 期院會紀錄參照) ,此舉改變了大學的權力結構,權力多頭馬車的設計, 校長權力定位的有意模糊,任期制的引進實施,權力生態由單向改為共 力,由行政優位改為學術崇尚,在確保校園不會形成以校長為尊的惟一 派系,以促使校園內的妥協容忍,並形成維護學術自由的安全瓣(許禎 元,2004: 183) 。此種立法意自亦為司法院釋憲丈所稱:r ...學術自由的保
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的保障」 的具體涵攝(司法院第 380 號釋憲丈參照) ,即此,學校行政自主性的提高, 校園民主程序的建置,及教師為學術自由所受到的保障,皆為前所未見。 1994 年大學法的修法意冒,不僅要將校園的外部干預怯除,也解構了大 學校長的一人獨大。關後,大學的權力移轉到校務會議,校務會議的職 權包括'1.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2.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3.學院、 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4.教務、學生事務、總務、 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5.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6 校務會議所設122 私立大學(說校)校長的退還與過法性…f;:論佛充校長職事件 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7.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噴(第 1411菜)。而不 專屬於校務會議明列事項,貼得為行政會議的職權, 後者則近於幕僚會議,各有職權,形成百隔,大學法立訂「大學設任政 會議,以校長、斟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說院長及 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故事項 o J (第 15 條) ,大學行政會議成員中,雖不乏校長派任的行政主管(教學總三長、各 處室主任) ,然行政會議亦採委員制組成,不待校長一人獨攬(林孝 信, 1997:246-247) ,校長露:為各類會議的主席,並不享有最後裁決權,大 學法所賦予校長的權力,祇有空擺擺的「粽理校務 J (第 6 條第 i 瑣) ,此 種法定授權的模糊,性,在罐{呆校去是權力的不得渝站, I涂非經由校長的疆 人燭力,一點…滴的角力取得,並獲得校務及行政會議的默可, 得為虛位主席,其法定角色照能發揮的影響力,並非來自於法律的明文 ,而係校務及行政會議的交付。愛此,校長喪失了舉校規章立法權, 不得騙到學校鎮簣,不得讓擔學校經脅,不得派任各級學術主管,不能 薪聘、升等或解聘大學教師,其遴選、任期、連任、罷免及去職等,亦 不待教育部(私校為董事會)置喙 O 輯之大學法限縮校長的權力,個括校務、行政、教輯、學務、總務 及各種次級會議的設置,在使大學校長無所事事, r 統克不治 J 0 除此之 外,有聽私校校畏償還人的產生方式、投窮人資格、領表程序、投票方 、票疑爭議、當選公告、任期、組任、罷免及去職方式等,都需依賴 關法律辦理,分清如下: 一、校長講選 大學院校校長的候選資格,主要載於教育人員任用接例,其最低{每 件組括 1) 大學院校以上畢業, 2)異教授資格, 3)曾在教育行政職務(第 10 饒) ,獨立學院校長的做件較寬鬆'其最{l&條件類同於大學,但其中卻 另有一項餅外規定 l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漿,曾任分類職位第 12 職等,
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 4 年以 L: '成績雙良苦。 J (教育,人員任
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l 日 123 用條例第 9 條第 4 款) ,即完全無須學術聲望,亦得擔任獨立學院校長。 究其實,大學或學院雖有名稱不同,校長的工作內涵並無差異,再者, 大學雖擁有三個(及以上)學院,然而,其規模並不必然大於學院,有些學 生數甚至祇有學院的 1 /1 0 '大學法以大學或學院之名,訂立不同的校長 侯選資格,祇是管理文化的迷思,並替教育部及內閣官員開立空白支票, 供其退休或轉換跑道酬庸,實有違教育專業立場 o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之遴選過程,依現行大學法所訂(第 6 條) ,其程序 有三: 1) 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校長候選人 2 至 3 人,經董事會圈選報 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2)大學遴選委員會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 公正人士,其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 1 /2 0 3)大學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亦即,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遴選,首須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其組 織及運作方式,須先訂立於學校組織規程中,學校組織規程既由校務會 議所通過,且須遵循 1994 年 10 月 18 日教育部台(83)高字第 056013 號函 「公私立大學校院組織規程審核原則 J '並依大學法第 8 條規定,由學校 報請教育部核准,董事會不得干預學校組織規程的內容自明。對於組織 遴選委員會的過程,董事會似可挑選「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 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J '其中學校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的 112 '惟 其代表的正當性仍受拘束,而所謂「社會公正人士」係不確定的法律概 念,司法院解釋文稱 r ...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 加規定,因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 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最後可 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於憲法保障人民 權利之意旨亦無怯觸。 J (司法院釋字第 545 號文) ,顯非董事會所可恣意 認定。遴選委員會既組成後,遴選校長候選人 2 至 3 人,董事會再就中 』
124 私立大學(院校〉技長的遴選與過法性…最論佛光校長去戰事件 挑選 l 人,報奉教育部核定 o 當然,由於校長遴選係公法委託事件,行 政程序法稱 r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J (第州的,即 須?主意挑躍程序的公正性,仍不得聽混反行政法理。
一、校長任期
1994 年大學法明訂任期制,規定 r 有鞠校長之任期、去輯方式, 均申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 J (第別的。大學不僅須建立校長任期制, 項明載於大學組織規程中,在報譽教育韶核定後實麗。更且, ,舉凡大學昆校長(第叫樣)、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 其罷舉辦行政單位主管(第 12-1 1!朗、院泉、系主任、所長,均須採任期 寄自(第 10 條) ,以時止行政權的壟斷世嚼。另外,大學法雖未明訂任期年 限,教育部基於主管機關的立場,於大學法描行細則中,分別為補充性 的行政規範,個括:施行細則雖未規範校良、副校長的任期年限,但明訂 「任期間滿後是否續任、續任方式及任期之計算,均由各大學組織規程 訂是 J (第 5 條) ,而「大學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J (第7
11駒,此外,大學「教務長、學生事發表、總額長之任巔,以三年為康 問 J(第 13 {[的及 f 院長、系主任、無畏之任蹺,以三年寫累臭豆 J(第別的 e 、起校長的任期年限,雖未為明文規範,但必須載明 於各校組織規程,前教務、學務、纏在務之三提及各院長、系主任、所長的 任期年眠,則以三年為原則。 ,大體法雖未規範校長任期年限,是否意味在訂定大學組織規 程時,校民期年限得不受拘束,非無輝蟻。 ,任期年限既是保障, 以防止機力的不當干韻,任期年限也是限制,雖免權力的自我氾濫,大 學校長任期年限過短,朝不保夕,將妨臨大學校務的推展,大學校長任 期年限太長,任期制將形向虛設,導致權力的樣,聽與腐化 e 大學法既授 權各校訂定組織規程,各校{JJ須注意憲法第 23 錄用要求之「盟的正當桂、 手段是、要娃、眼觀妥當佳此可法院釋字第 476 號文參照) ,及行政程序注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25 斯謂行政行為的頭貝11:
r 1.拉寂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問
接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接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研 議j吱之揖苦不得與欲麓,吱目的之和益顯失均衛。」即無乖於行政法的比 例麒闊,庶幾任期年 ~N有其正當性 o 再故法律的制定原理而苦,中央法規標車法國明7G法律價位頭則, 即行政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否則為無效(第 11~駒,行政程序法亦規荒 :r 法 規會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過越法律授權之範聞輿立 法精神 J (第 150 條) ,是法律授權制定行政規則自須遵守明確性原則,行 政規則的訂定尤不得逾越法律的授權範圈,若法律蘊概括授權行政機聽 訂定臨行細則者,該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艙母法規定之限 度肉,自亦得就執佇法律有關之緝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其施行緝則定之, 11須符合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最 高行政法院 89 年判字第 3047 號參照)。教育部ILL 大學法接行細則,明訂 大學教務長、學若晨、總務主蓮、院長、系主任、所長之任期,以三年為 原則 J '為大學法所未授權規範'是否連起大學法的授槽範圈,違反法律 攪性原則,並緝觸大學自治的精神,淘本無疑義 c 由於,若大學院校舉 發育部令,強為任期規範,將發生相對人的行政救濟, 2002 年 11 月 8 日 國立聯合技術學院校長魏嘉鎮與教背部在有關任期的系爭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即指出「選聘校長,係本於法律授與之職權為之,與私法之聘
任關係有憫,就上間讓聘芳草關事項之爭執,想括人選、任期等,自應許 其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正最高行政法距(91)年度判字第 2020 號文參 照)。 三、連任方式、次數及罷免1994 年大學法的核心蟹館,既在建立大學的舉術自由,復為了大學
自治的藍欄,聽立了各種發員會,解構了校內人事任派權,使大學「權 力各立、業務分工、人事殊主教尸並為了防阻行政權的腐化,在大學法明 訂任期制,權 1994 年大學法並未細項規範校長的連任方式及連任次數,126 私立大學(院校)說義的遴選與過法性…兼論佛光校長去戰事件 儷授權各校組織規程訂定, N~I r 各校校長連任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 定之 J 及「任期屑滿後是否續任、續任方式及任期之許算,均府各大學 組織規程訂定。 J (草 5 條) ,謂對於校長罷免蝶件與步驟,更隻宇未提, 似有違法律授權的明確性 G 司法院指出于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 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 雜性,及通用於個葉之妥當性,通用犧括條款而為相惡之規定 J (育法院 釋字第 521 號文參照)。即此,大學法雖授權各校依組織規程訂定校長遴 、連任及罷免方式,各校組織規程仍不得違反大學法意旨,法理甚明 o 翔之,大學法既於教育人民在:用條例規定校長的資格,復於校長遴選的 程序,為寶質與程序的現範,特無理由放ff:校長連任及罷免得遠皮大學 法的精神意旨 G 若有大學院校 1)校長的任期溫長, 2)校長得不受限及數的 ,或 3)連任得逕由黨事會問意通過,違反符敢自我拘束聽尉,變更 或創設大學法所無的意露,皆難取得正當性,調以通法。復且,在校鞭 長遴議委員會為依法讓任校;晨,在將其結果報請聲事會圈議,董事會除 器於該環選任程序明顯j護法,否則即應尊重雄選委員會的專樂意見,依 法鏡中圈支援一人,以保障學偏自由的法理,並符合大學自治人事決定樣 的意器(張雪梅, 1999:95-96) 。 {[I藍得注意者,私立大學說校係依大學法,等法令為依據,而受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委託行使教育行政之公權力(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暨其理
、及行政程序法第刮目是第 3 項、第 1611駒,大舉法第 61!柔且賦予主管
歡喜行政機關對其校長遴選享有「核准」之公權力。核准乃是主管機關 對人民陳報之事頃,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故事項之法定效力, 即原本有當事人間之怠法行為存在,須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介入之 後,始發生權利義路變動之效果,方麗法定手續的完成。私立大學院校 之校長,需報輝主管教育行政譏闋「核准 J 1:表聘任之,亦即須經核准之 後,獲董事會遴潛之校畏,始與其在立學校發生民事委任之法律麗彈(高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27 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停更一字第 1 號裁定文參照)。部份私立院校在 組織規程中,並未訂定校長遴選及連任條款,而轉授權訂定「校長選聘 及解聘辦法 J '惟此一子辦法並未送請教育部核定,藉此規避教育主管機 關的監督,亦有違大學法所訂: r 各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定組織規程,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J (第 8 條)的法治精神。 參、私立院校校長遴選現況 國民政府遷台之初,台灣只有一所國立台灣大學,一所工學院,一 所農學院和一所師範學院,學生人數計僅 5000 餘人, 1976 年到 1986 年 十年期間,大學校院僅增加 3 所,學生人數增加 36.3% '其時不僅高等教 育需求量不高,且高等教育為少數人的禁臂,僅有社會菁英份子被允許 加入(許禎元,2004:
179)
0 1986 年以後,由於政府的開放政策,私人資源 快速投入興學行列,公立大學則為平衡城鄉差距,及特殊學術領域之發 展(如體育、藝術、餐飲管理等)而增設,高等教育一時蓬勃發展,大學校 院數量,快速增加。其後,由於國立大學在政策上不再增設,而甚多私立 專科學校升格為技術學院,導致私立大學院校數量快速成長,甚至在 1999 年首度超越公立校院。依教育部統計處資料指出(見表一) ,台灣在民國的 學年度計有大學校院 57 所(含師範院校、軍事院校及空中大學) ,而到了 92 學年度則有 142 所,七年間增加了 75 所(增加1. 11 倍)。以辦學資金來 源分'的學年度僅有公立大學院校 37 所,私立大學院校 30 所,而到了 92 學年度,公立大學院校增加為 51 所(增加 0.37 倍) ,私立大學院校則驟 增為 91 所(增加 2.03 倍)。以在學學生人數計算, 92 學年度大學校院在學人數計 1 ,034, 178 人,為 85 學年度的 2.5 倍,屬於公立者 369, 119 萬人,
屬於私立者 665 ,059 人,其中公立大學院校增加 0.83 倍,而私立大學院 校則增加 2.15 倍。(http://www.edu.tw/EDU_ WEB/EDU _MGT/STATISTICSÆDU7220001/serv
ice/sts4-3.htm) 。
128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坡還與通法性一兼論佛光校長-!;-戰事件 表一:中華民醫大學院校及教育經費概況統計 大學校挽數 在 學生人數 占鷗民 產
額州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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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私 學生人數 公 息 i亡h3恥 金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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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665
,
059
1 ,0泊,178 資棋來源:作者繫理,吾吾兒: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STATISTICS/EDU7220001/servÎce/statÎs.htm
然就整體教育經費而言,雖然位學年度的學校數為 85 年的 2.11 倍, 92 學年度的學生數為 85 年的 3.15 倍,然其所分配到的國民生產毛額(GNP) 比率,卻從 80 年的 6 .49%'
85 年的 6.72% '下降到狗年的 5.89% '及 91 年的 6.09% '顯示總體需言,每一個學校(及學亞)所分配的教育預算, 正嚴重的逐年縮減(見表一) ,若以臨民生產毛額(GNP)為攤算基準,1996
年每位學生可以分配到 1215 元, 2000 年每位學生能分配到 775 元,到 2003 年則每位學生僅能分配至tl644 元(約當 7 年酷的 112) 。大學教育經費 的成長受到限制,國立大學當接受封衝擊,以往,合立學校教菁資頓的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29 分配,都是由政府扮演主導的角色,學校在原有公務預算制度下,預算 完全由政府編列,預算超收須全數繳庫,決算剩餘無法保存,為配合資 源調整的需要, 1996 年行政院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草案(2001 年立法通過) ,公立學校開始試行「校務基金」制度,收入來源 包括: 1)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2)學雜費收入, 3)推廣教育, 4)建教合作,
5)
場地設備, 6)捐贈, 7)華息'的其他等(第 6 條) ,使校務基金甚至得以購 買公債、國庫券或短期票券(第 7-1 條) ,讓公立學校負擔部分籌措財源的 責任,然而面對龐大的校務預算,學校收入仍顯捉襟見肘。 私立院校則於 1998 年,依私立學校法第 60 條及施行細則第 42 條授 權,訂定了大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J '讓私校將資金投入市場經營 事業,並得將基金轉投資華息運用。此外,教育部台 (88) 高(四)字第 88126883 號函規定,自 88 學年度起實施學雜費彈性方案,惟各校學雜費 收入不得高於學校「行政管理」、「教學研究訓輔」及「學生助學金」等 三項支出之總額,並實施學雜費彈性方案,開放私立院校學雜費得每年 增加 3-5% '藉以增加私立學校的收入(許禎元,2004:182-183) 。然而,私 立院校經費主要依賴學生的學雜費,但學雜費的收費標準由政府統一訂 定,使私立學校的經費來源受到相當限制,政府為縮小公私立學校間的 資源差距,幾年來大幅增加對私立學校的獎補助,以達到經費佔學校經 常收入的 20%為目標,然畢竟是杯水車薪。 1997 年憲法通過修正,取消 教科文 15%下限的預算保障,更加深教育資源配置的問題。根據資料顯 示,台灣大學教育平均每生分攤經費,在 84 學年度首度呈現負成長, 87學年度更是比前一年度減少了 6.5% '以迄 2004 年,私立院校雖然學生數
為公立學校的1. 8 倍,但只使用了 5%的公共資源,其每位學生的教育成 本,只有公立大學院校的 40% '政府對私立大學院校支持的經費,不足 其經常性支出的 20%(陳德華, 1993: 132) 。 易言之, 1996 年後不論公私立校院的迅速膨漲,所得到國庫相對性 』130 私立大學(見校)校長的遴選與過法性一兼論線光校長4".職事件 的頭算支持卻大輻減少,前述分析指出,從 1996 年到 2003 年七年悶, 大學院校增起了1. 11 倍,在學人數增加了 2.5 倍,問其所獲得關民生產 毛額(GNP)比率,竟能 6.72%降至U 6.09%' 其中,拉立院校增加學校數 2.03 錯,私校學生人數增加了 2.15 倍,而其所獲得國民生產毛額(GNP)比率, 僅從 1.25%提間到1. 71
%
'此種財政盟窘對私校經營的品質'影響重大, 並明顯波及在校的資的聘任,教學環境設備的改善,及舉措研究的進行 。在立說校所受限於政府的限制多,而所享有的公共財務支持少,造 成在校慘淡經營之不暇,理想潰散,連論要求其嚴守國家法律,結果是 「法不入校門 J '最後費價於匿法而治。 、校長議還 大學院校校長的議選,既明訂於大學法第 6 餘,理應爭議不大,惟 實務上,各耘校常在遴路程序上作手腳,詩如教師、行政人真及校友代 表常係叢事會的親朋故蓄,應迴鐘指未遁避,脫所謂教師及行政人員代 ,依教育部令台(87)人(一)字第 87103272 號文釋示 r 教師代表指由未 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選(號)舉之代表 J 問「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出校長 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或兼黨事之人員共同選(推)舉之代表 J 是以 r 教 師評審委與會委員中之教前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均非由全體教篩選 (提)舉產生,應由未兼行政或董事職務之教師、校長及兼行政或董事職潛之教師分別選(推)舉其代表。 J 而所謂的社會公正人士,更往往是極其爭
議人士斯擔任。諸如:其榮大學校長棋選人品袋?具有認同基督教之精 神與本校辦舉宗旨者 J (教育部台 (89)高(二)字第 89004131 號函核備) ,玄 獎大體教育理您寫「以教育宏搗玄業精神、藉學諱:培養濟投入才 J '前校 長候選人須「認向本校辦學宗言與教育理意 J (教育部份合(89)高(二)萃 89059673 號商核備)和ttp://www.hcu.edu.tw
/h
culideaLhtml)
, f弗先人文學院
對校聰念為「義正道慈 J '其校長候選人須「誼、向本校劉校理念與辦學醫
神 J (教菁部 92 萬(二)芋 0920184781 號函核定)(http://www. fJ恥的.t阱,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曰 131 慈濟大學的創校理念為仁慈悲喜捨 J '其組織規程則明文規定: r 校長若 無法落實興學理念,有礙校務發展番,得經董事會決議免職 J (h句://www.personnel.tcu.edu.tw/ 人事法規/惑濟大學組織規程 凹的口 .htm) ,皆創設法律所無的限制 O 司法院釋憲文第 479 號文指出: 「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雖得訂定命令對法律為必賽之補充. '推 其僅能就執行母法之細節,恆、技備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過錯母法之限 度 J (司法院第 367 號、第 390 號、第 443 號及第 454 號釋憲文參照)。撰 諾大學法立法精神在 r 大學應受學館官由之保障 J (第 1 條) ,在立院校 不乏以其創校精神,限縮大學院校的學衛自由,大學院校校長候選人的 資格,既明訂於教育人員任用鋒和li(第 9 ~潔、第 10 條) ,各私校在徵騁校 長公是峙,特別是宗教體體創立的學校,以「公法灌入私法 y 復多堆觀 接選人的資格,束縛以法律斯沒有的門檻'非無疑議。 一、校長任期 樣親私立大學院校校長遲選辦法,就本項研究統計發現,在所分析 的 72 所在立院校中,校長的任期長安豆不一,任期最長的為真理大學的 7 年,其次為東吳大學、輔仁大學、清雪科技大學、中外i按:哲學院、大黨 大舉、南台科技大學的 4 年,而有 62 所(86.1%)學校以 3 年任期為最多數, 其中,文化大學另規定校長官居任期 1 年,續任 3 年,任期最憊的為腎 達商業技合fc]學位的 1 年· 2000 年當創校招生的致違管理學院,其組織規 程朱辛苦校長任期的規定,種赤獲得教會部的核准備案(見表二)。就任期過 法性昂首,任期為七年、四年、三年犧皆無連,一年任期是否過短,間 是連當性與杏,與過法~Jf到J~無相關 o
132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遴選與過法性…兼論佛光校長去職事件 表二:在立大學院校校長任期一覽表 星星主 -r- 校
--J
I 啥?γ食棚、文化大學、長廣大學、實踐大學、台北韓壁大學、 13 年
銘傳大躍、舊是華科技大學、華梵大學‘大向大學、 光武技諱:舉院、景文技衛學院、據接技街學院、中華投術體 院、新增技甜言學院、胡志技衛星發院、致理技術學院、 術學院、組東技術學院、東南披術體院、中原大學、 海法,在4
4
、輔仁大學、清雲科技大學、中州、|技術學院、 理學院、南亞技術學院、 術學院、大華投備學院、 、咒智大學、元培科學技 、東海大學、現軒科技大 學、中聽聽欒大學、靜室大學、中山輯學大學、輯鵲科技大 學、邊母大學、弘光科技大學、{議先按衛學院、臺中鍵聽聽 管理學院、建國技術學院、吳!聽技術學院、稻江科技監管啤 學院、間略大學、台南女子科技大鹽、崑山科技大學、 藥理科技大學、立{惠管理學院、興關管理學院、南榮技術學 院、民榮大躍、樹德科技大學、高雄鸚躍大學、輯英科技大 學、高苑技搞學撓、文藻外語學院、和春技篇學院、永達技 衛學院、韓守大學、美和技備舉撓、大濃技搞學院、佛光人 文社會學院、懇濟大學、慈濟技備學說4
|中國技術軸
4
|育達商業技術軸
x
I 致還管理學院
個一坤一呻
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33 4 、連任方式、次數及罷免 大學法雖未訂定校長連在、次數及罷免方式,而授權大學組織規程 擬定,民必須報泰教害部按定,但大學組織規程的攪定,的不得違反大
學法的規範,即校長的接選的程序,既已於大學法為實質及程序規範,
要在確保校長羅躍的「民主性、正當性及合法,控 J '特無理由放任校長連 任及罷免,得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聽觸大學法的精神意臂,己如前 諱。檢視各大學院校組織規程,發現在耘校校長連任方式上,以經董事 會向意者 51 校(70.8%)最多,想括歷史悠久的淡江大學、文化大學、中康 大學、東海大學、中調醫藥大學、主義申大學等,陌所有的佛辦大學包括:華 梵大學、慈濟大學、玄吳大學、南寧大學、佛光人文學院等,較長連任 概須經董事會問意,顯見佛教團體所辦大學,董事代表對學校的企攝心實 非干其訴求「佛不思議離分別,了相十方無附有 J 的教義。此外,另有 21 校(29.2均未在組織規程襄規定(見表三) ,其適法性以行為將成可判定。 也校校長連任次數的多寡,原與過法性無關,要在建立校長的任期, 且不得違反憲法比'Wu原期(第 23 條)精神,使校長雖有任期,沛其任期過 站一般通念,或未作規定,而使校長任期或不受拘束,或臨時得經撤銷, 朝不保夕,要皆j鑫皮大型法任期保障的意旨。統計分析發現,私立校院 校長的連任次數,以未作規定者的校(62.5%)最多,得連任二次者 17 校 (23.6局)其次,包括淡江大學、東吳大學、中原大學、東海大學、中國臀 藥大學等,得連任一次者 7 校(9.7均為最少(見表四) 0 前所有的儕辦大學 但括:華梵大學、慈濟大學、玄與大學、南華大學、佛光人文學院等,其 校長連任次數皆未作燒雞 Q134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議還與1&法性一袋論佛光校長去戰事件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達任方式一覽表 適法,陸 i 學 校 x 淡江大星發、文化大學、技澳大學、實踐大躍、銘傳大學、 大向大學、體腎技搞學院、離梵大學、 、龍華科技大學、景文技術學院、德票投術學院、 中華技街學院、元智大黎、中原大學、開甫管理學撓、 雲科技大學、元塔科學技fi1iir略銳、大華投術學院、玄獎大 、運甲大鹽、靜誰大學、膏連閱業技術學撓、東海大學、 中關醫藥大學、弘光科技大學、僑光按語言學院、中持i技街 學院、大嘴大鹽、建盟技術星發院、吳聽技術星接院、稻江科 技聾管理學院‘商華大學、期合科技大學、農山科技大學、 聽隅藥理科技大禮、興罷管理學院、南榮技術舉院、義守 大學、輯{1慧、科技大學、輔英科技大學、高苑技甜可學說、和 春技衛學院、永遠技衛學院、菜和技術學院、佛光人文社 、大漢技術躍院、慈濟技術學院、蔥濟大躍、高雄 醫學大學 東莫大學、世新大學、台北臀舉大學、中懷躍投爭醫學院、新!朱規定 埔技術學院、胡志技術學撓、按理枝術學院、輔仁大學、 亞東技衛學院、東南技能學撓、南亞技禪:學院、中華大學、 明主持科技大學、中山醫權大學、朝陽科技大學、長榮大學、 肇中健康聾管琨學撓、台崗女子科按大學、致瑋管理學院、 玉立總管理學院、文龍井語學院
政治學舉報 i章的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35 表四:私立大學院校校長聽任次數…覽表 連任 i學法柱 屆再F主 校 近 淡江大學、東吳大學、實踐大學、台北醫學大學、 科技大學、兀智大學、中原大學、時;幫管理學院、 、中鐘聲藥大學、靜室大躍、憂中儸康暨管理想院、 崑山科技大學、高苑技術學院、文藻外語舉院、和春技
f院慈濟技 3
大舉、真理大學、亞東技街學說、明新科技大學、 中山體學大躍、逢申大壁、台南女子科技大學;
一次
未定 i 文化大學、世薪大學、民庚大學、銘傳大學、大荷大躍、|未燒定 嚨梵大學、中國技手!可學院、光武技VI哲學搓、 說、德霖技辦學鏡、中華技手醫學院、新埔技告窮學院、明 學院、 j會雲軒技大鹽、間豆豆技錯學院、中華大學、 學、宵達高業技術學院、輯揚科技大學、僑光投術學院、 中扑i技術學院、大葉大學、建國技語言學闊、吳鳳技晶宮學 t/u 、南華大學、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南台科技大學、 嘉稿藥理科技大學、致遠管理學饒、立穗管理學鏡、興 國管理學院、問榮技揖舉院、聶榮大學、 、樹 德科技大學、高雄醫學大躍、轎英科技大學、永違技術 、美和技術學院、韓光人文社會舉撓、大漢技衛學 說136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議還與違法性一兼論佛光校長去戰事件 表五:耘立大學院校校長罷免方式一覽表 罷免 i讀法,控 (屆f主L 校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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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技手哲學院、中原大學、台甫女子科技大學、崑 LlJ科 依相關 X 中閻文化大學、華梵大學、大黨大學、吳鳳技衛學院、 董事會 結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南華大學、弘光科技大學、明新 科技大學、龍華科技大學、開南管理學院、立德管理學 院、大漢技術學饒、兩槃技吾爾學院、建盟技手持學院、明 志技衛學院、文藻外語學院、東海大學、靜立大學、義 守大學、慈濟大學 未定 淡江大學、東吳大學、世新大學、輔仁大學、長廣大學、 未規定 實踐大學、銘傳大舉、大問大學、真理大學、台北醫學 大學、最文技合fLJ學院、{蔥震技街學院、中華技術舉院、 斬埔技說tJ學院、致理技街學銳、體昔技手fLj學院、亞東技 Pltj舉院、東南技街學院、亢智大學、滑雪科技大學、唱 亞技合!每學院、中華大學、元培科學技術學院、大華技術 學院、玄獎大學、宵達商業技合lîJ學院、中關臀讓大舉、 中山臀學大學、朝陽科技大舉、邊申大學、僑光技術學 院、聲中體康贊管增學院、南台科技大學、嘉南藥理科 技大鹽、致還管理舉院、興國管理體院、張榮大學、高 雄醫學大學、輔英科技大學、高苑技衛星發棍、和春技禪: 學院、永違技衛學院、美和技f括學院、佛光人文社會舉 院、慈濟技手fLÎ學院、中國技術學說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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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統計私立校院校長的罷免方式,未作規定者計有 45 校(62.5%) 最多,由董事會決議者 20 校(27.8%)其次,個括華梵大學、慈濟大學、南 華大學等佛辦大學,其餘六校(8.3%) ,合光武技衛學院、中原大學、台甫 女子科技大學、農山科技大學、謝德科技大學、中外i投稿學院等,則依 「私立學校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f9U J 等相關法律辦理(見表五) ,惟其 適法性。3待行為峙的擻,驗。 肆 J 佛光校長去職事件 J 個案提討 宗教團體辦理高等教育,原本有其歷史背景,但主要以西方教會集 資為限,諸如東海大學、東吳大學、瞬仁大學、靜堂大學、中原大學簿, 佛教輯體辦理大學則受限制,其後,台灣高等教育政葉還漸解禁,大學 院校開始皇現大幅擴增,佛教關體乃蛤瓶(吏帆,諸多佛辦大學院校於葦 成立,但i如:華梵大學、慈濟大學、玄獎大學、南華大學、佛光學院,乃 至正在籌辦中的法鼓學院等,不一而足。佛辦大學雖以世俗手投辦學, 甚旦被譽為「高等教育發展的典範 J (龔鸝程, 1996:9) ,但是,佛辦大學難 脫其慣有的宗教理念及思考框架,佛教理論講究清規戒律,寺廟生活肅 殺無艙,僧徒內心勤{愈嚴苛,肥大學則理念奔放,校園按』勵自由不羈, 教師學生叛逆哎,性,生活習性甫轅北轍,難有交集。 佛光學院位於宣關縣互尊溪鄉,創辦者為 1967 年創立的佛光山教醋, 佛光山間有許多文教肢暉,但括電視台、雜誌、出版社、中、小畢等, 然一而一直以未能擁有大學為穗,及至 1980 年代,台灣一高等教宵政策躍於 開放,情勢開始有所轉髓。始自 1993 年,佛光山星雲申請轉設儕先大學, 校址規劃在宜蘭礁溪,並找上素昧生平的掌聲鵬程,強調籌建一所「佛教辦大學 J ·時非「辦佛教大舉 f 其後,立闋的佛光學院尚未辦成,卻意
138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遴選與過法性一義論佛光校長-!-戰事件 外於 1996 年經由購入,先在轟轟成立南華管理學院,並由龔鵬程出任意rj 校校長,睛在短短三年後,南莘學院即升格為大學,全校採小班糖繳教 學,期以知識創浩及整合,形成研究蟬的學自,學校規模達 21 個系戶月, 學生人數亦夸三干餘人,學校注蘆學生的人格發展,每年皆循以古諱, 為大一生舉行成年禮儀式,在企灣各大學中獨擺一轍。興鵬程校長備受 學界推崇之際,卻屢傳與代表f弗光山董事的艷艷,而忽於 1998 年去戰, 並於沈潛一年後,轉任礁溪轉備佛光學院,其後的三年悶,南華大學的 正教授幾乎全數擊戰,或隨龔轉往佛光學院,或另覓教職,載j字載沈, 所謂的理想、盤大學瞬如混沫。 佛光學院雖早於南華大學籠設,卻晚於 20∞年 9 月招生,佛光學院 劉校之初,但以「中關搏繞書院精神的再展現 J 為創校理念,要辦一戶R r 不是職業訓練所,不為學生就業市場,也不為賺錢牟利 J 的真正大舉' 的罷,吸引了不少學者心嚮往之。學校車創三年後,佛光人文學院教師看 84 人,研究生人數則僅 600 餘人,全校師生比約為 1 比 8 ,遠高於其f也 學校的 1 比 42 '話,在聽鵬程個人的號召下,吸引了許多學界聲譽顯車的 教授,如中央研究院院士的楊闢樞、許傳雲、國策顧問的政治學者許介 鱗、教育學者王家通、社會學者葉啟政、人類學者謝劍、宋先宇、歷史 學者毛漢光、棟建先、文學學者烏蘇、黃德偉、黃維樑、哲學學者洪護 鼎、金春鋒,海外娃聘的期春堤、孫曉華、陳玉盤等前來助隙,連需獲 諾貝爾文舉獎的高行建,也被攏過到佛光機任講星星教隙, {i弗光就打算與 北京大學合作,在台出版文津聞版間庫全書,個最終未通描葦事會審窟。 雖然如此,由於襲鸝程行事作風,頗杆格於佛光山的董事代表,龔鵬程 始終堅堅持,董事會只是出資的「所有者 f 不是「經營者尸董事不能子
預舉校行政自主,擺盪在理想與現實闊,衝多起於是一觸即發,最後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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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程校長辭職鑽准,然輯部引爆另一波校長遴選風波。 2003 年 12 月 29 日,依據教育部台品(二)字第 0920123551 號函, 事會(92)佛文董會芋第 063 號函,按新版核定的「校長遴選辦法 J '全校 17 個系(所)不論大小各推舉 1 人,就中普選lli校長連選委員的人,再也 葷事會勾選出 5 人。普j接結果票數依序為周春堤教授(50 多票)、馬森教 授、許介麟教授、王家通教授(30 多票)、藍古富副教授、蔡明燒助理教授、 張培{侖助理教授(20 多票)、潘璿助理教授、朱春生副教授、吳宗杉助理教 授(1 0 多票) ,聲事會勾選了周春堤教授、藍吉寓副教授、蔡明建、張培{命 與潘王番助理教授, l~t舉亦引起了佛光師生不滿,認為違反校圖學術倫理, 問肇事會可以預先聽塘、非我族類,明顯逾是臨大學法之規定 o 最後,佛光 16 名研究生乾脆戴上口罩至2教育部抗議 02004 年 1 月§日,佛光校長議 選委員,但括 5 名董事會篩選遍的教師代表, 1 名董事會篩選過的職工代 表, 1 名華事會挑的「社會公正人士 f 及 3 名董事代表,終於遴選出代 理授提趙麗雲、中央大學教授李說及台灣師大教授趙寧等 3 人,並由草 草會說中輯選出鹿雲的皈依弟子, 1:去贊普光的組寧爵校其(陳洛殼,中屆時 報 :2004.01.09) 。 聽聞f弗光的人事爭給不論,經就法理上的探討布霄,佛光校長遴j攘 的過程中,已然還反憲法及大學法,較體得注意者,如下: 1.蛤串 2000 年 5 月 27 日佛光籌館會議,以海 2003 年 5 月 22 日佛光 91 學年度第 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緝的 γ 儕光人文社會學院組織規程 J 第 6 棒,均載明「校長遴選辦法自董事會另前,報請聽育部核定後寶碗 J ·使 董事會通掘了校務會議的轄權,違反在立學校法第 22 條規定(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2807 號判餌參照) ,觀之大權法第 6 條 γ 大舉遴選委員 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及有關校授之任期、去職方式均的各大學組織規程140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遴選與過法性:l論佛光,校長去職事件 訂定之。」及聞法第 11 條「校務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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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即明。 2 佛光學院聽聽程校長既辭,校長一職出缺,是否得自董事會被扭麗蠶代 暉,海不無疑輯。大學既享有憲法層次所保障大學自治(可法院第 380 號 釋憲丈) ,大學法第 6 條發訂有校民遴選免於董事會干預之程序,且向法 第 13 條亦有 r 大學設校路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 事項 J 等規範條文,自應認為大學(學院)校長出缺,苦,憨依循該校「組織 規程」所盯遴選辦法選出校長,否則,亦由經由校務會議議決,耐不得 出聲會事自行派任為宜。 3. 大學法第 6~樣?大學校長之接生,應的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議選 2 至 3人 J 及「大學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及有關校長之任期、去職方
式均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訂定之。」佛光董事會以自訂的校長攏選辦法, 規定校長遴選養員產生程序,復從中挑選「代表 J 入躍,實旦進皮大學 法關於校長遴選發員自由產生的立法精神,復創設大學法所沒有的限制 住條款,竟然也讓教育部核准噶壺,同意實誨。 伍、結論 大學法第 1 饒當揭, r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 社會, í足進關家發風為宗旨。 J 即大學的與時俱進,不斷的檢討革薪, 與蠶豆立社會的發展故闕,卓超大學的組織體輯、管理模式、行政連作與 評鑑系說,菇、須臨時勇於調整,鼓勵內在檢討的力麓,不斷批判,以激 發探討真理之動力,故必須路立大學自治,保證大學不接行敢干預,以 提供學衛自由的空間(萬強華, 1997:23) ,而為了維護實質的學術串串,教 師的工作權必須受到保障,若不訴求嚴謹的法律程序保障,教師工作權政治學學報第四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141 動輒受到威脅,則學術自由亦將無可能(但昭偉, 1994:210) 。再者,大學校 園內各類專業並舉,所要求的是多元價值,懂得以協商容忍代替一言堂, 其相互間必須尊重包容,以免於形成本位思考,大學容有行政業務,但 行政目的在支援學術'自不得以行政凌駕學術,本末倒置,即此一觀點 而言,大學不需要過度集中的權力,不需權力歸於一人的寡頭統治,學 術自由乃得以實現。事實上,大學的終極目標,既在學術研究及培養人 材,領導上沒有急迫性的事務,不僅不需要高密度的行政權,更且要防 範濫權的官僚體制,以免撕喪大學的自由學風。易言之,大學並非國家 政治控制的工具,亦非財團牟利的敲門磚,大學設立容有公私立之分, 有專業學門領域之別,然而,大學是社會的公器,國家傳之於後的資產, 大學院校既經設立招生,即屬國家社會所共有,此 1994 年大學法所立法 的精神。 值此大學法修訂十年之際,教育部新修大學法草案,除了規範國立 大學公法人化(第 2 章) ,明示大學預算編列與財源(第 2 條) ,在國立大學 設置董事會(第 14 條) ,明列董事會的職權,更希望強化大學校長的職權, 除規範除校長仍為遴選外,學校的一切人事員額,當回歸大學校長的掌 握。修訂中的大學法草案規定: r 院、系所主管逕由校長派任 JC第 33 條)
,
是校長除了掌握教務、學務、總務三長外,亦掌握了校內所有的學術主 管,除此之外,修訂中的大學法規定: r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並得於 教師聘約中,另訂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事由及程序 J (第 44 條), r 校長
或院長得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有關教師聘任、停聘、解聘、不續聘與資遣之提案 J (第 45 條)。亦即,舉凡行政主管、學術主管、教師聘
任及解聘,大學校長莫不大權在握。而透過校務會議及行政會議,校長 既得享有大學校內立法、行政權,透過提名申訴評議委員及程序操控, 』:尋2 私立大學(院校)校長的通道與違法性-~在論佛光校長安議事件 亦享有準可法槽,大學在路委員棋時,校至是即得對掠權力,若大學回歸 首長制,權力交到校長…人,大學戒嚴的嚴重程度,將更甚於 1994 年大 學法修法前G~午禎元,2004:203) 。然則,誠如本文前述研究指出,私校有聽 校長還選聘任、連在、罷免去職等,海法者少,據法者眾,若任令校長 當擁校關生發大樓,而校長禮聽命於董事會,長IJ所謂大學自洽倘囑可紹, 學術自由精神亦不復兒,此誠令人憂心↑中,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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