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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法規變遷對勞資關係及企業之影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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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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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國家勞動法規變遷對勞資關係及企業之影響研究-以中國

大陸勞動合同法對廈門、深圳、上海台商為例分析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8-2410-H-003-146- 執 行 期 間 : 98 年 08 月 01 日至 100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東亞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蔡昌言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鈺娟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蘇建璋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賴名倫 報 告 附 件 : 赴大陸地區研究心得報告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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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國家勞動法規變遷對勞資關係及企業之影響研究

-以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對廈門、深圳、上海台商為例分析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8-2410-H-003-146

執行期間:98 年 8 月 01 日 至 100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蔡昌言

計畫參與人員:賴名倫、黃鈺娟、蘇建璋。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

畫、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V 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東亞學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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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法規變遷對勞資關係及企業之影響研究

-以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對廈門、深圳、上海台商為例分析

目錄

壹、 中文摘要..………..………...3

貳、 英文摘要..………..…………...4

參、 前言與研究目的………. .……….……..…… 5

肆、 文獻探討..……….………... 8

伍、 研究方法……….… 14

陸、 結果與討論………...…….. 15

柒、 參考文獻………. 22

捌、 附件………. 31

玖、 計畫成果自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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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中文摘要

本文旨首先在探討上海、廈門與深圳台商在經濟全球化架構下,面對中國大 陸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影響及組織行為。依據資料分析與深度訪談,本文得到 兩個結論。第一,在經濟全球化架構下,中國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必須滿足先進 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勞動標準,制訂改善勞動條件的法令規章,而中國勞動法規的 制定與實施,將造成企業經營成本的增加。第二,地方政府在財政能力許可的情 況下,將以改善勞動條件來穩定政治及社會基礎。由於上海與廈門具有地方財政 健全、法治基礎穩定等優勢,因此在執行《勞動合同法》時,儘管地方政府傾向 以維護勞工權益及改善勞動條件為主要目標,但上海與廈門台商仍選擇在合法的 架構下逐漸調整經營方式,以因應其衝擊與影響。但深圳台商則傾向選擇結合合 法的架構下逐漸調整經營方式、兼具非正式管道的人際溝通脈絡、以及透過台商 協會向地方政府爭取經營彈性的方式,來面對國家法規變化對經營管理帶來的衝 擊。 其次,在探討長三角臺商在中國大陸經濟發展政策變遷的脈絡之下,面對實 施《勞動合同法》的影響及其因應策略。依據資料分析與深度訪談,本文得到兩 個結論。第一,《勞動合同法》對臺商於長三角之經營的影響,除企業須調整內 部制度以符合法規規定,並因制度變化而產生的人事成本增加外,更重要的是, 其影響程度更受制於該地地方政府的態度與該企業與地方政府的非正式關係。第 二,隨著中國大陸勞動法規的變遷,企業內部的管理將配合法規逐漸制度化,無 論地方政府的執法標準為何,企業唯有配合政策執行,才有辦法長期發展。長三 角的地方政府仍然傾向於採取保護台商的政策,然該地區的法治基礎較其他地方 更為穩定,因此長三角台商在面對中國大陸經營環境的變化時,應謹慎分析其總 體經濟戰略,考量其政策發展方向以決定未來營運模式,對於現有法規之執行, 不應抱持僥倖的態度,而是在制度變遷中尋找獲利的機會。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臺商、廈門、長三角、勞資關係、政企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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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英文摘要

This paper first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impact of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on Taiwanese enterprises and their organizational behaviors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in-depth interviews, two conclusions are drawn: first, in order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s, China endeavors to meet the labor standards adopted by western or developed economies. Hence, labor conditions will be improved, which will add cost for running businesses in China. Second, local governments with better fiscal status and infrastructures tend to enforce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more seriously and strictly to stabilize their political and social conditions by improving the labor conditions. Shanghai, Xiamen, and Shengchun are these cities with sound financial status and treat the enforcement very seriously. Although local governments enforce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in a serious manner, Taiwanese enterprises choose to stay by adjusting their businesses strategies to handle the impact in spite of the strict enforcement of the law.

Next, the paper aim to explore how Taiwanese businesses in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deal with the impacts of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and their strategies. Based on data analysis and interviews, two conclusions are drawn: First, the impact of China’s Labor Contract Law impact Taiwanese businesses not only in the rise of labor cos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 but such impact may be subject to local institutional factors. Second, in order to sustain business operations in China, Taiwanese businesses need to comply with such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less of the fact that some local government may not implement the law strictly.

Keywords: Labor Contract Law, Taiwanese enterprises, Xiamen, Yangtze 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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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前言與研究目的

中國經濟改革開放初期,透過設立經濟特區以吸引外國資本和技術轉移,藉 此提升中國本地企業的生產力。在低廉勞動力及廣大市場的吸引之下,大量台商 相繼前往中國大陸投資,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自 1991 年至 2008 年 11 月,台灣赴大陸投資總投資金額已經超過七百億美金,1而這投資金額還未包 括未經政府核准逕行赴中國大陸投資,以及經由第三國以私人資金轉進中國大陸 的投資行為。台商作為投資大陸先行者,其優勢不僅在於文化和地理上的相近, 更在於引進生產技術及管理方式,透過組織學習及人員訓練的過程,促進中國企 業的現代化及培養在地管理人才。2 然而,在經濟發展優先的目標下,雖然外資企業的重要性與貢獻與日俱增, 但是以勞力密集產業為主的台、港、韓商等企業,勞動條件苛刻亦長期為人所詬 病。由於勞資糾紛及大規模的勞工抗爭事件大量增加,許多學者及輿論便預測中 國在享有經濟快速成長之同時,亦將面臨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及政治危機。3面 對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和資本積累的危機,中國政府近年來也試圖透過各種法令 及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一方面逐步推動市場經濟制度,另一方面減緩經濟發 展所帶來的社會衝突。4 在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中,《勞動合同法》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勞動合同 法》立法的目的是穩定勞動力市場,以保障勞工福利,改善勞動人權,但是卻引 起以勞力密集為主的外資企業強力反彈。例如上海歐美商會認為《勞動合同法》 過度保護勞工,將大幅提高人事成本,威脅將自中國撤資並遷廠至印度、巴基斯 坦及東南亞國家。5以台商而言,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甫完成的《大陸經 貿新措施對台商影響分析》研究報告亦指出,台商普遍認為《勞動合同法》是宏 觀調控政策中對台商影響最大的一項,尤其快速增加的勞動糾紛,大幅提高台商 1「97 年 12 月核准僑外投資、國外投資、對中國大陸投資統計速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http://www.moeaic.gov.tw/system_external/ctlr?PRO=NewsLoad&id=626。

2 有關中國企業透過與外資合作學習技術及管理方式,詳見 Doug Guthrie, Dragon in a Three-Piece

Suit: The Emergence of Capitalism in China,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Doug Guthrie, “Organizational Learning and Productivity: State Structure and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Rise of the Chinese Corporation,”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Vol. 1, No. 2 (January, 2005), pp. 95-165.有關中國勞工接受台商管理方式訓練並晉升管理幹部,詳見 Hong-zen Wang, “China’s Skilled Labor on the Move: How Taiwan Businesses Mobilize Ethnic Resources in Asia,“ Asian Survey, Vol. 48, No. 2 (March/April, 2008), pp. 265-281.

3 Gordon Chang, The Coming Collapse of China (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 2001); Peter F.

Drucker, Managing in the Next Society (New York: St. Martin’s Griffin, 2003).

4 中國自 2004 年開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第六次的宏觀調控政策,包括:信貸緊縮政策、人民幣

匯率政策調整、兩稅合一政策、調整外貿結構政策、以及正在草擬的社會保險法。有關宏觀調 控政策對總體經濟的影響,請參見:跨區域經濟發展動態仿真模擬技術開發課題組,「當前國 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及其評價─基於對廣東省深圳市、佛山市工業企業的調研分析」,中國 工業經濟,第11 期(2008 年 11 月),http://gjs.cass.cn/pdf/new%20research/dqgjhgtkzcyxjpj.pdf; Mary E. Gallagher and Junlu Jiang, “Guest Editors’ Introduction,” Chinese Law and Government, Vol. 35, No. 6 (November-December, 2002), pp. 3-15.

5 GLS North American Staff, Behind the Great Wall of China (New York: Global Labor Strategy,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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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的風險及不確定性。6此外,根據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於2008 年 8 月所公布的《2008 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指出,台商在中國大 陸投資所面對的經貿糾紛類型中,勞動糾紛為成長比例第四快的糾紛類型,成長 幅度約為12.63%。7對大多數台商來說,低廉的勞動成本一直是中國吸引台商投 資的關鍵因素,《勞動合同法》不但增加台商經營之人事成本 (請參見表一),更 嚴重影響台商投資大陸的信心與動機。因此,中國人大代表在實地調查《勞動合 同法》對企業的影響後,計畫將提出修正,以減緩衝擊,8中國大陸管理學者甚 至呼籲中國政府立即停止或修正《勞動合同法》。9雖然就實際利用外資數據而 言,實際變化也許尚未立即反應在吸引外資在中國的投資上 (請參見表二),但 綜觀媒體與學者專家的討論,一般認為就現有企業投資而言,對於《勞動合同法》 實施一年多以來之影響初步的結論是,在全球經濟不景氣以及宏觀調控政策等大 環境因素下,《勞動合同法》被認為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10特別是對勞 力密集產業而言,原本利潤就較低的勞力密集產業幾乎無法生存。 此外,在討論《勞動合同法》所造成之影響時,亦不可忽略中國大陸各區域 發展的差異。不同區域因經濟發展的程度互異,產業結構不同,因而對於外資設 廠的要求、法律執行的標準與區域經濟發展的目標皆略有差異。如果《勞動合同 法》加強了對違法單位的處罰,對於長期未遵法令執行的企業顯然衝擊較大,那 麼對於已經按照《勞動法》執行的企業或是地區而言,《勞動合同法》的影響是 否會有所不同?有哪些基礎造成這些差異?這是過去在討論《勞動合同法》的影 響時所被忽略的研究重點,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問題。 爰此,筆者計畫實地走訪中國大陸各地台商,就《勞動合同法》在不同地區 所造成的影響與各地台商的因應之道進行研究,進而比較分析其間的差異。其中 本文選擇廈門作為這一系列研究的第一步,其原因有以下兩點:第一,「海峽西 岸經濟特區」(簡稱海西區)於2005 年 10 月正式寫入《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與《中國海洋事業「十一五」規劃》 之中,其重要性已不可同日而語。11未來台閩雙方的交流將因海西區的發展而日 益密切,部分企業對於深化投資福建躍躍欲試,亟欲更進一步的瞭解該地區的制 度與法規。12廈門作為福建的重要城市,也是海西區中優先與台灣落實合作機制 6 林庭瑤,「勞動法發威,大連台商最慘」,經濟日報,2009 年 1 月 5 日, A10 版。 7 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蛻變躍升謀商機-2008 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 (臺北:商周,2008 年 8 月),頁 29。 8 康彰榮,「勞同法衝擊大,人大代表擬提案修正」,工商時報,2008 年 10 月 31 日, A10 版。 9 白德華,「勞動法週年,學者籲停止執行」,中國時報,2009 年 2 月 10 日, A9 版。 10「新勞動合同法觸發多米諾效應 上千家鞋廠倒閉」,中國評論新聞網,2008 年 1 月 2 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search/siteDetail.jsp?id=100551633&sw=新劳动法。 11 「 十 七 大 後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未 來 發 展 」 , 遠 景 基 金 會 , http://www.pf.org.tw:8080/web_edit_adv/admin/temp_lib/temp2/temp2b1/template_view.jsp?issue_i d=128&pv=2&byfunction。 12 11 http://www.pf.org.tw:8080/web_edit_adv/admin/temp_lib/temp2/temp2b1/template_view.jsp?pv=2&is sue_id=128&chapter_id=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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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市,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的施行對廈門投資環境所造成的衝擊,以及廈 門台商的因應之道,近來格外受到欲赴大陸投資之企業的重視。因此,本文試圖 理解廈門台商因應《勞動合同法》的方式,並進一步探討台商在中國大陸勞動法 規變遷下的組織行為與勞動過程改革。 第二,廈門是距離台灣最近,也是最早開放的經濟特區之一。在經濟改革的 過程中,廈門也是各種市場經濟法規和制度試行的地區。在改革開放30 年之後, 廈門的法治基礎與市場經濟制度相對較為健全。因此,我們以廈門為起點來探討 《勞動合同法》對台商的影響,有助於理解中國大陸地方政府在面對經濟全球化 及勞動法規改革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 此外,隨著中國梯次開放,1990 年代末起,隨著大陸內需市場逐漸成熟,投 資環境優勢漸起,臺商投資地點逐漸轉向長江三角洲經濟圈(以下簡稱長三角)。 13長三角為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重點區域,自 2000 年起臺商對長三角的投資 大幅增長,投資金額超過廣東省,成為臺商在中國投資最多的地區,尤其是2001 年以後臺商對上海與江蘇省的投資金額超過對大陸投資金額的一半以上;2004 年以後,甚至趨近於七成。14 臺商於長三角之投資,整體而言以製造業為主,占中國全國的百分之七十, 其中又以電子零組件為最大宗,多數分佈於江蘇省;其次是電腦、電子產品與光 學製品,多分佈於上海市。另外,在長三角投資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 汙染整治業、營造業、不動產業、支援服務業以及公共行政國防與強制性社會安 全等第三級產業(或與環保相關產業)為全中國大陸唯一投資該領域之臺商,即 可反映出長三角與其他區域發展之差異。 根據外貿協會於2009 年所作的「中國大陸潛力城市市場調查」,長三角及中 部地區12 個調查城市中,對臺商投資最有吸引力的城市依序是:蘇州、寧波、 杭州、無錫、嘉興。這些城市吸引臺商最主要的原因是有比較成熟的產業園區, 例如蘇州工業園區、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杭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 開發區等,而且這些城市的地方政府在政策上,對臺資企業也給予較大的幫助。 殷鑑於此,本文首先將從政治經濟學的觀點,討論經濟全球化下的中國勞工 人權問題,以及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制度變遷的相關理論。接著本文討論勞動法 規變遷對企業經營及勞資關係的影響,並指出地方政府與台商在面對勞動法規變 動時,如何相互調適,在降低企業經營成本與實踐勞動法規兩者間取得平衡。最 後,本文探索當地方政府原本即以較嚴謹方式落實勞動法規,同時於基礎建設、 生活環境等條件都不遜於其他競爭對手的前提下,在面對《勞動合同法》的衝擊 13 長江三角洲經濟圈以上海為中心,南京、杭州為副中心,包括江蘇的揚州、泰州、南通、鎮 江、常州、無錫、蘇州、鹽城、淮安,浙江的嘉興、湖州、紹興、寧波、舟山、臺州、金華、 衢州,安徽的合肥、馬鞍山,共22 個城市。長三角經濟圈於 1992 年由由上海、無錫、寧波等 14 個市所發起;2008 年 9 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 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長三角的範圍包括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爰此,本研究討論之 長江三角洲經濟區即引用此概念,明確定為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 14 中華經濟研究院編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委託,大陸投資事業狀況調查分析報告(民國 九十一年),(臺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2003 年),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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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台商是否如同「向下追逐理論」預測將會進行撤資,或是選擇在合法的架構 下調整經營方式,並開源節流以適應《勞動合同法》,將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肆、文獻探討

以下作者將從全球化下的中國勞動人權、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的制度變遷, 以及中國勞動法令變動對企業的影響三個角度出發,回顧過去中國大陸勞工人權 發展之政治經濟影響。 一、全球化下的中國勞動人權 學者關於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劇對勞工人權會產生何種影響,主要有新自由 主義學派(Neo-liberalism School)以及批判理論學派(Critical Theory School)兩種觀 點。新自由主義學派認為,當一個國家經濟活動與他國日益頻繁互動時,國家的 整體經濟力量與財富將同時提升,越是全球化的經濟體會創造更多的財富總和, 而勞工亦能從中受惠。其中,低度開發國家(Less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 的勞工將最有可能藉由國家經濟全球化的過程獲得最大利益,因為跨國公司的投 資傾向把資金投注於低工資與勞動環境要求條件低的地區,一旦資本大量投資於 低工資與勞動環境要求低的國家,經濟逐漸發展之後,勞工的實質收入自然能逐 漸好轉,長期而言勞工自然更有餘裕去追求其他勞工基本權益的提升。 相對於新自由主義學派,批判理論學派則強調世界經濟體系中階級利益的衝 突層面。批判觀論點的學者認為,跨國公司的利益適恰與勞工利益正面衝突。簡 言之,跨國公司龐大利益的來源正是奠基於對勞工利潤的高度剝削。全球化的過 程使得跨國公司更易於掌握資訊,去尋找可提供低成本的勞工與低要求的基本勞 動環境,同時更便於資本的跨國轉移。未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勞工,或許短期而言 可獲得因跨國公司投資而增加的工作機會,然而長期而言,跨國公司一旦發現投 資國無利可圖或比較成本過高,必然會轉移其投資到更低的勞工成本之國家。因 此,勞工仍將因就業機會的喪失與經濟的停滯發展,嚐到經濟全球化的苦果,而 這亦是「向下追逐」(race to the bottom)論點的論述邏輯。

關於經濟全球化對中國勞工人權的影響,學術界一般抱持著正負面效益並存 的看法。舉例而言,宋國誠便認為全球化現象對中國整體勞動市場的就業率提升 有著明確幫助,但另一方面。全球化亦增加更為廣泛的剝削和無情競爭,而競爭 之後的經濟利得不見得回歸於勞工,而是回歸於企業主。15因此,中國勞工的整 體福利在全球化現象衝擊影響下未必會有明顯增進。陳佩華(Anita Chan)則認 為,中國勞工面對國內和海外競爭的雙重壓力,必須增加產出和提高效率。其結 果有二:第一是工資水準的持續下滑。表面上看,因為官方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逐年提高,工人的工資也有所增加。但如果根據通貨膨脹率進行調整以後,儘管 白領工人的工資有較大幅度增長,民工的工資實際上卻下降了。第二是拖欠民工 的工資額一年比一年多。這些事件已經成了司空見慣的工資制度,甚至地方政府 15 宋國誠,全球化與中國:機遇、挑戰與調適(臺北:政大國關中心,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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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開始覺得有必要進行干預。16

批判理論的分析對於開發中國家以及中國勞工的勞動條件作了許多悲觀的 解釋及預測。然而,自1990 年代由「耐吉觀察陣營」Nike Watch Campaign 領導 的新反血汗工廠運動(anti-sweatshop movement),針對開發中國家跨國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TNC)及其合作廠商的勞動條件進行監督和稽核,越 來越多的外資為了企業形象開始制訂生產準則(codes of conduct),納入企業社 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勞動規範。17因此,在解除勞動市場管 制和維持企業形象兩個因素之下,無論是與內資企業合資(joint venture)、外國 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或外資企業的外包廠商(outsourcing), 中 國 都 必 須 滿 足 外 資 企 業 及 國 際 組 織 如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的規範。1995 年勞動法的實施以及 2001 年工會法的修改反 映了中國勞資關係法制化的趨勢,雖然在實際執行層面仍有許多改進的空間,但 是在法規制度上已明確納入了部分國際標準,18並有部分企業開始採用社會責任 標準的認證。 中國大陸在全球化的壓力下,透過勞動立法使勞資關係理性化的結果,與批 判理論所描述的全球化結果截然不同。中國大陸在30 年的經濟改革之後,國家 財政狀況大幅改善,因此即使面對全球化及外資的壓力,國家仍具有相當高的自 主性實施提高勞動成本的法規改革,以提升勞工自主性及勞動人權。這種國家主 導下的勞動人權改革對於新自由主義理論和批判理論的觀點同時構成了挑戰。 二、中國經濟改革的制度變遷 有關中國經濟改革的制度變遷,學界主張主要可以分為三個觀點。首先,市 場轉型理論認為中國大陸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藉由市場經濟制度的改革,以市 場機制取代了計劃經濟時期由國家官僚體制來協調生產與分配,因此社會階層的 制度基礎由政治權力所控制的再分配機制轉變為由市場經濟的交換制度,結果是 市場機制提供了社會底層的農民累積資本的致富機會,促進社會流動,進一步降 低了黨政官僚的影響力。19

16 Anita Chan, “A Race to the Bottom: Globalisation and China’s Labour Standards,” China

Perspectives, Vol. 46 (2003/3-4), pp.41-49; 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 The Case of Chinese 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 Human Rights Quarterly, Vol. 20, No. 4 (November, 1998), pp. 886-904; Anita Chan and Robert J. S. Ross, “Racing to the Bottom: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out a Social Clause,” Third World Quarterly, Vol. 24, No. 6 (December, 2003), pp. 1011-1028. 17 「 工 會 與 全 球 反 血 汗 工 廠 運 動 」, 中 國 驗 廠 網 , 2006 年 12 月 21 日 , http://www.sa8000cn.cn/Article/scsz/200612/20061221091020_346.html。 18 周長征,「我國勞動立法與基本國際勞工標準的比較」,中國勞動,2004 卷第五期(2004 年 5 月),頁25-28;岳經綸、蔣曉陽,「經濟全球化條件下中國勞工與國家的張力」,鄭功成、鄭宇 碩編,全球化下的勞工與社會保障(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 年),頁 111-29。

19 Victor Nee, “A Theory of Market Transition: From Redistribution to Markets in State Socialism,”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4 (October, 1989), pp. 663-681; “Social Inequalities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 Between Redistribution and Markets in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56 (June, 1991), pp. 267-282; “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 Changing Mechanisms 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1, No. 4 (January, 1996), pp. 90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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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論點近來已經受到許多學者的挑戰,例如劉雅靈對蘇南吳江的研究指 出,鄉鎮企業產權私有化的最大受益者是與黨政官僚關係密切的企業管理階層, 地方農民反而被剝奪分享企業的所有權,成為最大的受害者,市場轉型論忽略市 場經濟制度中的政治過程,過度強調市場經濟的影響力。20陳志柔的研究也指 出,市場轉型論並沒有考慮到中國幅員廣大,地方差異極大,很難一概而論,必 須考慮地方制度的影響。21 地方政府法人理論強調中國地方政府一方面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另一方面為 了促進經濟成長以作為執政成績的指標,藉著強大的行政權力取代資本家以公司 法人的角色直接領導,以提供鄉鎮企業誘因及資源的方式發展地方經濟。22這個 理論強調地方政府對財產權制度的合理化是中國經濟轉型的關鍵,地方政府只要 提供足夠的誘因及完善的監督機制,清楚定義財產權關係,集體企業也能獲致經 濟效率,而不一定要私有化。23 這種觀點受到的批評主要在於過度強調地方政府的行政效能,忽略了地方黨 政幹部的尋租行為,沒有考慮計畫經濟時期短缺經濟所遺留下來的「路徑依存」 (path dependency)後果,造成地方政府在投資飢渴以及經濟成長作為執政績效 的邏輯下,大量借貸進行無效率的投資,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24 社會鑲嵌理論則進一步強調人際脈絡中社會資本對經濟行為的影響,經濟行 動者運用社會關係網絡動員經濟發展所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要素,甚至透過 地方政治菁英與傳統家族勢力的結合,共同促進資本積累。25社會鑲嵌理論認 為,地方的權力關係及各種非正式的制度,是正式制度(如勞動法規)落實地方 的重要媒介,地方制度如何轉化、影響法規的執行,是探討中國法規與制度變遷 必須要考慮的因素。26 晚近對中國經濟轉型的制度變遷研究發現,地方政府在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 參 與 程 度 不 同 , 而 有 不 同 的 角 色 , 包 括 : 直 接 參 與 經 營 的 企 業 家 政 府 (entrepreneurship) 、 主 導 發 展 模 式 帶 動 企 業 興 起 的 發 展 型 地 方 政 府 (developmental)、保護企業發展的侍從主義政府(clientelist),以及抽取企業利潤的 掠奪性政府(predatory)。27因此,地方政府在不同發展時期可能扮演不同經濟角 20 劉雅靈,「強制完成的經濟私有化:蘇南吳江經濟興衰的歷史過程」,台灣社會學刊,第 26 期 (2001 年 12 月),頁 1-54。 21 陳志柔,「中國大陸農村財產權制度變遷的地方制度基礎:閩南與蘇南的地區差異」,台灣社 會學,第2 期(2001 年 12 月),頁 219-262。

22 Jean Oi, “Fiscal Reform and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orld

Politics, Vol. 45 (October, 1992), pp.99-126; “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China Quarterly, Vol. 144 (December, 1995), pp. 1132-1149; “Evolution of the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Andrew G. Walder, ed., Zouping in Transition: The Process of Reform in North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tiy Press, 1998), pp. 35-61.

23 Andrew G. Walder, “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 A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of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1 ( September, 1995), pp.263-301.

24 劉雅靈,「強制完成的經濟私有化:蘇南吳江經濟興衰的歷史過程」,頁 6。

25 Nan Lin, “Local Market Socialism: Local Corporatism in Action in Rural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Vol. 24, No. 3 (June, 1995), pp. 301-54.

26 陳志柔,「中國大陸農村財產權制度變遷的地方制度基礎:閩南與蘇南的地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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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地方政府法人只是特定時期的其中一種,地方政府亦會基於本身不同的歷史 條件及財政能力,對中央政府的法令執行採取不同的力度與彈性。本文的田野訪 談資料將指出,地方政府的財政與執法能力是《勞動合同法》影響台商的關鍵因 素。 三、勞動法規變動對企業的影響 過去對於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制度變遷的研究累積了重要的貢獻,然而制度 研究經常受到的批評是過度強調宏觀的制度變遷,並擴大推論至個別經濟行動者 的行為模式,卻缺乏微觀層次的實證資料佐證,28或者採用大量的總和性資料 (aggregate data)討論制度變遷對企業的影響,卻沒有組織層次的資料來說明組 織行動者對制度變遷的回應和調整。29 一般而言,勞動法規的實施或修訂,通常對於企業利潤有負面的影響。例 如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通常被認為大幅提高了企業成本,造成企業經營 困難。然而亦有研究指出,企業若能參與政府對社會政策制訂的過程,儘管會造 成成本上升,但為了穩定長期經營環境,企業仍可能支持政府對完善勞動制度所 做的改革。30 因此,為進一步瞭解勞動法規變動對企業之影響,有必要先針對 「政府—企業—勞工」三邊關係發展作一了解。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總則中清楚揭露,中國政府藉由相關勞動法規之制 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也就是政 府希望會同工會及企業,共同「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 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換言之,政府、企業與勞工三方,在相關勞動法規 之制定與環境之變遷下,應有共同之目標與理念,也就是改善勞資關係,創造和 諧社會。因此,政府致力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 動關係」,而企業單位亦需「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 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在政府與企業戮力於勞動條件的改善與制度環境更加 健全之際,企業與勞動者亦需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並由政府負責做好相關執行績 效之稽查、管控與申訴仲裁,以落實相關勞動法規制定或修正之初衷。31 前揭之《勞動合同法》總則立意雖然良善,並試圖顧及政府、企業與勞工三

MacFarquhar, eds., The Paradox of China’s Post-Mao Reform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333-360.

28 Jonas Pontusson, “From Comparative Public Policy to Political Economy: Putting Institutions in

Their Place and Taking Interests Seriously,”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 28 (1995), pp. 117-147.

29 例如 Barry Naughton, Growing Out of the Plan: Chinese Economic Reform 1978-1993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Guthrie 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制度研究學者如 Victor Nee 還有 另一種區位謬誤,即以微觀的個人層次資料推論計畫經濟的制度轉型,卻沒有對市場行動者作 直接觀察。詳見Doug Guthrie, “Between Markets and Politics: Organizational Responses to Reform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02, No. 5 (March, 1997), pp. 1265-1267.

30 Cathie Jo Martin and Duane Swank, “Does the Organization of Capital Matter? Employers and

Active Labor Market Policy at the National and Firm Level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98, No. 4 (November, 2004), pp. 593-611.

31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令 第 65 號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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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機制與需求,但無可諱言的,仍有許多針對《勞動合同法》實際上較向勞工傾 斜之批評與質疑,亦即在政府、企業與勞工三方關係中,中國政府較忽視企業需 求與經營成本上的壓力,而更重視勞工權益之改善。事實上,此現象與中國過去 勞資雙方關係長久以來相當程度上的權力不平等,以及近來勞工人權意識抬頭有 很大的關係。根據學者研究,1960 年代整體美國提倡重視人權的社會氣氛,形 成一種規範環境,促成了許多勞動法規的通過並引起企業對勞動人權的重視。因 此在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受到保障之後,勞工遭遇不合理的勞動條件, 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從制度層面解決糾紛,司法部門則作為仲裁者,長期下來使 勞工待遇獲得顯著改善。32亦有研究指出,企業組織因應《平等就業機會法案》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Law)所做的調整策略及勞資關係的改變。研究 發現企業為了符合《平等就業機會法案》的規定改變了升遷制度,使企業內部的 人力資源管理及升遷方式有明確的制度規定,改革了過去升遷依賴人際關係與主 管個人好惡的問題,也讓原本只是為了符合法令規定所做的適應作法,在非預期 的情況下促使勞資關係形式化及理性化。33 《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使中國大陸勞工對人權及法律意識 的覺醒,勞工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上出現了明顯的理性化現象。由於勞動法規 及勞動合同制度的合理化,勞工面對勞動爭議時會以合法程序尋求解決,包括向 勞動監察部門申訴尋求仲裁以及向勞動法院提出訴訟等。自1995 年勞動法實施 以來,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大量增加,顯示勞資關係的理性化程度已經大幅提 高,而不若計畫經濟時期依賴私人關係與人際網絡來處理。因此,經濟組織的理 性化進一步動搖了組織所鑲嵌的黨政結構,使勞工敢於憑藉法令挑戰上級權威, 勞資關係因為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而更加理性化是明顯的趨勢。34 根據上述文獻分析,我們可以歸納《勞動合同法》對台商影響相關的理論觀 點如下:第一,從經濟全球化與勞動人權理論來看,與中國有關的文獻幾乎都採 批判理論學派的觀點,主張經濟全球化使得資本流動更自由,為了吸引外國企業 投資,開發中國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壓力下,必須降低勞工待遇及福利,才能以 較低的成本維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結果就是勞動條件愈趨惡化的向下追逐 現象。 然而,勞動法規的改革改變了長期以來勞資權力的不平衡關係,尤其《勞動 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批判理論學派的觀點造成明顯的挑戰。由於全

32 Lauren B. Edelman, “Legal Environments and Organizational Governance: The Expansion of Due

Process in the American Workpla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5, No. 6 ( May, 1990), pp. 1401-1440.

33 Frank Dobbin, John R. Sutton, John W. Meyer, and W. Richard Scott, “Equal Opportunity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n Internal Labor Market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9, No. 2 (September, 1993), pp. 396-427; John R. Sutton, Frank Dobbin, John W. Meyer, and W. Richard Scott, “The Legalization of the Workplac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99, No. 4 (January, 1994), pp. 944-971.

34 Doug Guthrie, “The Transfo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in China’s Emerging Market Economy,” The

Future of Market Transition, Vol. 19 (November, 2002), pp. 137-168; Ching Kwan Lee “From the Specter of Mao to the Spirit of the Law: Labor Insurgency in China,” Theory and Society, Vol. 31, No. 2 ( April, 2002), pp. 18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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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化的影響,反血汗工廠運動對於改善勞動條件的主張迅速獲得輿論支持,在品 牌形象的考慮下,禁止超時加班、禁用童工等規定,以及對企業社會責任等勞動 標準也成為歐美跨國企業要求下游承包廠商(即大多數台商)必須改善的勞動條 件;另一方面,國際組織如 ILO 也針對勞動人權問題對中國施壓;而因應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之後面臨更激烈的國際競爭及 可能引發的相關勞動及社會問題,中國大陸勞資關係的理性化與法制化刻不容 緩。 因此,為了與國際市場進一步整合,必須滿足外資企業及國際組織的要求, 同時為了因應加入WTO 之後面臨的國際競爭,中國政府自 1995 年以來透過《勞 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勞工意識提升及勞資關係理性化。在國家 法令的推動與政府制度的架構下,企業並沒有因為經濟全球化程度的提高,主宰 勞資關係;反之,由於勞工意識的高漲,因可自由離職而增加談判權力(bargaining power),大幅提高自主性,使得企業必須以提高勞工福利或改善勞動條件等方 法,以符合中國大陸之法令規範,並減少相關勞資糾紛,企業經營之隱性成本亦 因此增加。簡言之,針對批判理論學派的反思與勞動法規變動對企業之影響,本 文提出第一項假設如下: 假設一:當經濟全球化程度越高,中國為了吸引外國投資,必須滿足先 進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勞動標準,制訂改善勞動條件的法令規章。因此, 中國勞動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將造成企業經營成本的增加。 第二,從中國經濟轉型的制度變遷理論來看,地方政府在發展過程中扮演關 鍵的角色。地方政府不但主導地方發展策略,提供企業稅賦及生產資源的優惠, 對於中央政府所頒佈的法令政策更有彈性執行的空間。然而,無論是市場轉型理 論、地方政府法人理論以及社會鑲嵌理論都強調,中國地方政府在政治上有很高 的自主性,也有不同的方式主導或干預地方經濟發展策略,但是都會為了支持經 濟發展,在政策上提供企業有利的發展條件。因此這些理論探討的重點則集中在 地方政府如何與不同企業合作以促進發展的政治經濟過程。 然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突顯了上述中國經濟轉型制度變遷理論所忽 略的問題。這些理論的實證背景是1980 年代至 1990 年代中期,中國經濟發展以 快速成長的主要目標的時期,也就是鄧小平主張「讓一部份人、一部份地區先富 起來」的指導政策時期。因此這些理論觀點的前提是,經濟發展是地方發展唯一 的目標,而理論的重點在於解釋地方政府與企業如何達成這個目標。在這個前提 之下,制度變遷理論解釋了地方政府為了吸引資本,在《勞動合同法》的法令解 釋和執行上給予企業很大的彈性和豁免以促進資本積累的過程,但是卻無法解釋 為什麼有些地方政府願意嚴格執行這個可能影響某些企業或產業甚巨之法令? 換言之,在勞動法規改革以後,地方政府與企業的合作關係是否有所改變?經濟 成長是否仍是唯一的目標?這些問題是解釋《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影響的重要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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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也是目前制度變遷理論所忽略的。 對企業而言,遵守法令、維持與地方政府的穩定合作關係,目的是為了維持 資本積累;但是對地方政府而言,經濟成長固然重要,還要面對政治及社會問題。 1990 年代中期以後,隨著社會衝突不斷增加,經濟成長不再是地方黨政幹部執 政績效的唯一指標,地方的勞動糾紛數量、上訪次數、社會穩定程度等,都是地 方政府的重要責任。因此,如果勞工要求福利保障的壓力增加,致使勞資關係不 穩定進而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地方政府在財政能力許可的情況下,將可能進行產 業重組及勞工保障的策略,以穩定政治及社會基礎。質言之,針對中國經濟轉型 的制度變遷理論前提,本文擬出第二項假設提供檢證: 假設二:當經濟成長不再是地方發展唯一的目標,產業重組與維持政治 及社會的穩定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務時,在地方財政能力許可的情況 下,政府在執法上傾向保護勞工權益。 其次,中國自 1980 年代經濟快速起飛之後,對於鄰近地區如臺灣、日本、 韓國等國家形成了一股磁吸效應,吸引各國企業紛紛將資本投入中國市場,進而 帶動了中國各地的經濟發展。外國投資資本對中國的經濟成長固然有一定的影響 程度,然而就一國的經濟表現來說,政府的存在乃是經濟成長的關鍵。在中國, 一黨獨大的治理方式讓國家的力量無遠弗屆,對於經濟的干預從直接參與企業經 營到管理、規範和引導經濟活動。然而傳統中國社會裡的國家/市民社會二元對 立並不明顯,加上幅員遼闊的中國行政層次繁多,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往往到 了基層行政單位便有很大的轉圜與詮釋空間,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實施多半是以黑 箱作業的方式來處理的。35因此,要建立一個全面的政府改革制度乃是相當困難 的任務,那麼個別地區如何發展出經濟發展的路徑?本文認為在討論制度變遷的 過程,必須看到中間組織的作用,以下將逐一討論目前三種主流關於中國經濟發 展的看法。

伍、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行下列兩項研究方法。第一,文獻資料分析法:筆者著手蒐集整理 相關文件資料,對於研究主題進行分析。換言之,本文將以2008 年開始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中國近年來,在勞工政策、經濟發展與制度變 遷相關討論為文獻資料收集的執行重點,探索中國勞動法令的變革與其對企業所 產生的影響作用。第二,深度訪談法:筆者與各產業具有代表性之台商,擬定訪 談題綱進行深度訪談36。 35 趙曉,「競爭、公共選擇與制度變遷─從“抓大放小”看體制轉軌中政策效率改善的原因」,北京 大 學 中 國 經 濟 研 究 中 心 , 中 文 討 論 稿 No.C1999025 , http://www.ccer.edu.cn/download/1061-2.pdf. 36 對各台商進行訪談之訪談題綱內容全文,請參見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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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果與討論

《勞動合同法》為近來中國在勞動相關法規中,最重要也是最受矚目的法規 37,其立法過程反應出近年來中國在勞動條件上的變遷與對勞動議題上的重視, 頗值進一步探究。在討論《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之前,有必要先就近年來中國 大陸勞動法規變動發展狀況進行回顧與瞭解,事實上,早在1995 年 1 月 1 日, 中國便實施了《勞動法》,來平衡勞動關係及保障勞動人權,38因此,《勞動法》 是中國憲法關於保障公民人權原則在法律上的全面而且具體的體現。39 2005 年 12 月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勞動合同法》並發布第一次審 議稿, 2006 年 3 月公開徵求意見,引起廣泛討論。共收到意見 191,849 件,其 中報刊刊登者145 件,直接來信者 1280 件,為歷屆人大常委會法律草案公開徵 得最多意見者。而於2006 年 12 月所發布的第二次審議稿中,較首次發布之草案 新增「特別規定」一章,其內容包含集體合同、勞務派遣合同以及其他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二次審議稿第 50 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 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 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此項 規定強化公會於集體合同中的角色,並明文規定勞工具有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之 權利,勞工可藉由集體合同形成合力,獲得較多談判籌碼。 2007 年 4 月的第三次審議稿之調整可分為以下三點。首先,關於員工培訓 的部分,第三次審議稿中第22 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經 費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 議,約定服務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如果使用法定培訓費用開展職業培訓,不 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第二,第41 條規定中新增企業轉型、重大 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之企業,若有需要,可進行經濟性裁員,放寬了原先對 裁減人員的限制。最後,第47 條新增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明確指示經濟補償的 標準,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2007 年 6 月《勞動合同法》進行第四次審議,確立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標準, 並強化保障勞工權益。2007 年 6 月 29 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受山西黑磚窯 事件40影響,新增第95 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 37 中國在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中通過「中華 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對於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及平等 就業等有相關之規範,亦為近來勞動相關法規上重要法規之一,雖其受矚目性與「勞動合同法」 有所不同,特別是對企業的影響,但在目標上一致,皆為促進社會穩定和諧而努力。因此,從相 關立法可看出中國對勞動議題之重視。 38 慶玲,「《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制度變化解讀」,四川行政學院學報,第6 期(2007 年), 第58 頁。 39 黃蕾,「論我國勞動者人權的法律保障」,南昌大學學報,第 39 卷第 2 期(2008 年 3 月),第 76 頁。 402007 年 6 月 5 日,網路論壇上出現一篇「罪惡的黑人之路!孩子被賣山西黑磚窯 400 位父親泣 血呼救」的文章陳述,有多位孩童於鄭州火車站、汽車站、立交橋下、馬路邊等地方被人販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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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藉以處理行政部門漠視違法事件的行 為,加重行政部門對於勞動糾紛的責任,此後,勞動仲裁部門傾向勞動者的態勢 更加明顯。 《勞動合同法》通過後,企業按規定應與員工簽訂新的工作合同,根據 104 人力銀行的調查,於該法實施之前,已有14.4%的台商企業藉此進行「人事盤整」, 提前與不適任員工解約。41許多台商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易造成勞資糾紛, 並損及資方利益,加上近來中國政府一系列政策調整,已讓台資企業不堪負荷, 部分台商轉往東南亞發展。然而, 2008 年上半為了壓制通膨而提出的緊縮政 策,使中國的經濟成長趨緩,中國政府在北京奧運之後開始對一些政策略為放 鬆。42有鑑於此,不少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應有後續的「放鬆」動作,對 是否因應《勞動合同法》而展開公司制度的調整,採取觀望的態度。 然而,2008 年 9 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公布後,並未出現如企業所期 盼的結果,實施條例僅將母法中較為含糊不清的部分加以明確化,歸納了分散在 《勞動合同法》中可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 14 種情形,向勞方傾斜的立場並未改變。在《勞動合同法》的條文中,以試用 期的規範最為嚴明,企業主若想等到試用期滿才想簽合同,將得給予勞工兩倍的 工資。另一方面,對於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的勞工,如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則 視為已簽訂勞動合同,這段期間的薪資以兩倍計算。而勞工支領經濟補償的條件 也予以放寬,勞工除嚴重違法或自行離職之外,不論合同解除或合同終止,企業 均須支付經濟補償。在這些規定下,《勞動合同法》使中國的勞工制度逐漸引導 向終生雇用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由資方轉至勞方,對企業來說,不但提 高企業的用人成本,亦增加勞資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一、《勞動合同法》對廈門台商造成的影響 本研究計畫針對廈門八家台商企業之高階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深度訪談,訪談 題綱共有20 個與台商企業經營管理以及《勞動合同法》之法令與執行相關的問 題,大致可分為六個部分。首先,請受訪台商說明對國際與國內投資環境,以及 誘騙或強行拉上車,以500 元一個的價格賣到山西的黑磚窯做苦工的事件,並揭露地方行政單位 受案後不予以協助,坐視不管非法行為的情形,引起中國大陸社會大眾的重視,中國童工問題與 地方行政單位的執法問題浮上檯面。最後,以山西省依法追究省內11 市的瀆職行政人員處理本 案 。 詳 見 :「 山 西 黑 磚 窯 事 件 驚 動 中 央 」, 中 國 網 ,2007 年 6 月 15 日 , http://big5.china.com.cn/city/zhuanti/node_7022678.htm;「"黑磚窯"事件影響惡劣 將加強鄉村企業 用 工 管 理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網 站 ,2007 年 07 月 20 日 , 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wszb/zhibo103/content_690942.htm。 41 彭漣漪,「西進停滯 44%企業減少雇用基層台幹」,中國時報,2007 年 12 月 13 日,B2 版。 42 李書良,「台商 2008 大逃亡 勞動合同法啟動遷徙潮 紛赴內陸或越南考察,爭取低價土地、 租稅優惠,化解勞動成本上升衝擊」。工商時報,2008 年 1 月 2 日,A6 版;李書良,「轉戰他國 台商向經濟部求援」,工商時報,2008 年 2 月 15 日,A9 版;李書良,「鬆綁勞動合同法 台商唯 一活路」,工商時報,2008 年 8 月 17 日,C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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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的一般看法;其次,討論《勞動合同法》的執法狀況;第三,針對《勞 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發表意見;第四,廈門台商如何適應勞動法規變動所產生的 問題;第五,了解區域差異及產業差異;最後,討論在《勞動合同法》推出後, 台商所遭遇的勞資糾紛,及其解決辦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大量的媒體報導及本研究田野調查的訪問結 果發現,《勞動合同法》引起企業關切的規定最主要在於下列三點。首先,《勞動 合同法》賦與勞工離、轉職的自由,勞工選擇工作的自由大幅提升,企業無法以 任何理由拒絕,使得員工穩定度大為降低,增加用人單位培訓成本,尤其是以需 特殊技術操作機台的工廠,受大的衝擊最大。員工穩定度的降低不單表現在員工 的流動率,部分在職勞工以放大鏡檢視資方所提供的工作環境,如遇違規之處, 隨即提出勞動仲裁。對勞方而言,若於仲裁中獲得勝訴,可得到的經濟賠償金遠 大於工資,因此無心全力投入於工作,造成員工工作狀況不如以往穩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不但於制度面大幅向勞方傾斜,受第95 條規定的影響, 相關執法人員亦較為重視勞工的意見,甚至單方面採納勞方的說法,忽略了資方 的權益。另外,高額的賠償金促成了「黑心律師」的出現。黑心律師意指無論其 是否擁有合法律師資格,提供為勞工處理勞資糾紛的服務為由,慫恿勞工提出勞 動訴訟,進而從勞工的賠償金中收取高額的服務費用者。在有心人士的煽動之 下,勞方對自身權益的覺醒,對工作環境與薪資有一定要求,甚至不排除採取法 律途徑的作法,造成勞資關係緊張。因此,在提出勞動仲裁有利於勞工的情況下, 勞動糾紛大幅增加,使得企業疲於奔命,一方面要面對訴訟,一方面又要安撫在 職勞工。 最後,《勞動合同法》實際執法狀況,還是有賴於各級政府對法令的解釋。 然而,各級政府對法令的解釋不一,各地執法的嚴謹程度不同,部分於廈門當地 嚴格執行的法條,在臨近城鎮的執法狀況又非如此;或是廈門當地政府對於法令 的解釋,與其上級政府的解釋又有差異。於不同城鎮設廠之台商企業受到的衝擊 最大,為了符合各地政府與各級政府之標準,瞭解其差異,需耗費相當大的心力, 進而增加經營的隱性成本。 根據訪談資料,員工穩定度的降低、勞資關係緊張、以及各級政府對法令的 解釋不同這三個問題,影響所及並不單純是勞動成本的增加,更令台商關心的是 企業經營不確定性的增加,以及台商對中國政府經濟政策的信心。 二、廈門台商的因應方式 上述的討論顯示,《勞動合同法》的制度變革提高了勞工的自主性和談判權 力,使台商面臨著矛盾的處境:一方面由於勞工離職更自由,台商不但必須依法 給付薪資、提供保障,更必須增加給員工的福利以提高向心力;另一方面,由於 《勞動合同法》強調由法律保障勞工的工作權,政府僅扮演仲裁者的角色,企業 必須負擔所有的賠償,賠償也全歸勞工所有,因此勞工對於提出仲裁以獲得賠償 相當熱衷,使得勞資關係愈趨緊張,台商對勞工的不信任感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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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矛盾的處境,台商受《勞動合同法》衝擊的程度除了取決於地方政 府的執法能力與態度,台商在既有的制度基礎上調整經營策略的能力是另一個關 鍵。《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大量媒體報導集中在廣東省的案例,因而形成了 台商無法承受《勞動合同法》的衝擊而大量倒閉的刻板印象。輿論報導的台商關 廠、撤資的故事引起廣泛的注意,但是媒體卻沒有報導其他台商如何在宏觀調控 政策及經濟不景氣下調整經營方式、改善勞資關係而持續獲利。換言之,媒體沒 有報導的台商故事,例如本研究所關注的廈門台商因應方式,可能同樣值得我們 深入分析,茲討論如下: (一)改善既有職工福利、同時更審慎評估人員進用 根據對廈門台商的訪談結果,台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因應方式包括: 增加獎勵、改善福利制度、精簡人力、轉型或擴充產品線等。 在精簡人力方面,幾乎所有的受訪台商都表示面臨《勞動合同法》和經濟不 景氣的衝擊,遇缺不補、減員增效等方式都是必須的措施。過去動輒大規模裁員 的方式已經不可行,原因在於一方面大規模裁員需要地方政府同意,同時也要面 臨大筆的賠償和冗長的法律協商;另一方面,中國大陸由於大學擴招,大學畢業 生大量增加,受訪台商表示大學畢業生到工廠做工的意願非常低,為了將來的訂 單著想,也不敢裁太多人,以免收到急單來不及生產。因此,在降低成本上,只 能盡可能從日常開銷中節約,或者試著增加產品的多樣性,擴大市場。 (二)審慎評估整廠遷移,或保留原廠並另建新廠 從企業經營的角度來說,要能擴充生產線、開發新產品,需要的研發投資不 是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台商可以負擔,許多台商也有考慮過將工廠移往內陸或東南 亞。根據陳佩華的觀點,中國大陸沿海地區的勞工在東南亞及中國內陸地區更廉 價的競爭之下,勞工條件將會更加惡化,勞工的福利和待遇也很難提升。43然而, 受訪的廈門台商在與其他地方比較之後,幾乎都選擇留在廈門或福建省其他城 鎮,原因有以下二點:第一,廈門作為最早開發的經濟特區,穩定的法治基礎雖 然對外地的農民工有很大的吸引力,而且廈門的治安與物價等生活環境也上海、 廣州這些大都市穩定,因此勞力來源較為充足。第二,在不景氣的影響下,台商 的訂單減少,資金不足,對於遷廠的態度相當保留,因為無論是中國大陸內陸省 分或東南亞,在基礎設施和交通運輸條件上,相較於地理位置優越、基礎設施完 善的廈門,遷廠所降低的勞動成本還無法彌補在其他方面增加的成本。 (三)積極進行產業附加價值提升與人力資源升級 廈門地方政府近年來積極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產業升級,協助當地企業 適應中央政府的調控政策,並為吸引廠商於此發展高科技產業提供良好的金融環 境。因此,廈門的產業結構與鄰近其他城鎮較為不同,淘汰勞力密集產業,發展 重視技術的高科技產業。另外,廈門政府自2007 年起積極推動台廈高科技產業 合作,並以金融合作的方式提供高科技產業發展穩定的資金周轉,增加台商於廈 43 同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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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投資高科技產業的幅度。44根據《2008 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 指出,廈門2007 年與 2008 年連續兩年為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高科技產業之第五 大城市,而投資傳統產業城市的排名則由第八名下降至十名之外。45由此可見, 台商於廈門之投資,在地方政府的鼓勵下,以產業升級、結構調整來面對政策變 遷。 三、《勞動合同法》對長三角與珠三角臺商造成的影響 根據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見圖1),有68.8%的長三角與珠三角臺商認為生 產、營運成本的持續升高將成為臺商投資中國大陸失敗的主因,遠高於其他因 素,隨著大陸人口紅利的消失,臺商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轉型壓力。人力成本的 逐漸上漲,使得以代工為主的臺資傳統產業面臨重重考驗。 圖1 長三角與珠三角臺商投資中國大陸失敗的原因 資料來源:北京華通人商用資訊公司於長三角與珠三角所發布之1076 份 問卷調查結果,作者整理繪製。 從圖2 可以發現,有 35.3%的臺商投資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公 司產生影響,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成本;雖然,《勞動合同法》對長三角與珠三角 臺商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與總體數據相比,《勞動合同法》對長三角與珠三角 臺商的影響略低於對全中國臺商影響的比例。接受問卷調查的長三角與珠三角臺 商中,有 34%的臺商認為《勞動合同法》的影響較小,甚至有 36%的臺商認為 沒有影響,僅有10%的臺商認為《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經營造成較大的影響(見 圖 3),其中認為《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經營造成影響的臺商中,又以傳統製 44 鄧志慧,「廈門市長:廈門將設基金支持廈台高科技產業合作」,人民網,2007 年 4 月 9 日, http://tw.people.com.cn/BIG5/14813/5585354.html。 45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蛻變躍升謀商機-2008 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與風險調查, 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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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業與基礎製造業為主(見圖 4)。一位於上海從事律師工作的臺商在接受訪談 時針對長三角的現況提出以下解釋: 因為臺商於長三角的投資產業和其地方是比較不一樣的,加上今年 (2010 年)上海市公佈的《勞動合同法》解釋傾向保護企業,這使得 上海臺商所受到的衝擊可能小於其他地方。46 圖2 對臺商投資中國大陸影響較大的政策法令 資料來源:北京華通人商用資訊公司於上海市、浙江省以及江蘇省所發布 之538 份問卷調查結果,作者整理繪製。 圖3 《勞動合同法》對長三角臺商投資企業總成本的影響 資料來源:北京華通人商用資訊公司於上海市、浙江省以及江蘇省所發布 之538 份問卷調查結果,作者整理繪製。 46 作者親自訪談,2010 年 3 月 17 日於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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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認為《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經營造成影響的長三角臺商產業別 資料來源:北京華通人商用資訊公司於上海市、浙江省以及江蘇省所發布 之538 份問卷調查結果,作者整理繪製。 四、長三角與珠三角台商的因應方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大量的媒體報導及本研究田野調查的訪問結 果發現,《勞動合同法》於長三角與珠三角地區之實施,對企業造成的影響以及 因應方式主要反映在下列三點。首先,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社會保險列 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台資企業強制為員工投保社會保險,並為其員工繳納社 會保險的單位負擔。而《勞動合同法》中針對最低工資的相關規定,地方政府將 負起兩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任,隨著最低工資的上調,企業為員工繳納之社 會保險基金亦跟著上調,為企業經營之人力成本帶來大幅度的增長。 其次,《勞動合同法》中規定應由資方負起舉證之責任,然而其制度面大幅 向勞方傾斜,勞方於訴訟中略占優勢,勞資糾紛中高額的賠償金促成了「黑心律 師」的出現。黑心律師意指無論其是否擁有合法律師資格,提供為勞工處理勞資 糾紛的服務為由,慫恿勞工提出勞動訴訟,進而從勞工的賠償金中收取高額的服 務費用者。在有心人士的煽動之下,勞方對自身權益的覺醒,對工作環境與薪資 有一定要求,甚至不排除採取法律途徑的作法,造成勞資關係緊張。因此,在提 出勞動仲裁有利於勞工的情況下,勞動糾紛大幅增加,使得企業疲於奔命,一方 面要面對訴訟,一方面又要安撫在職勞工。 最後,雖然中國大陸政府希望透過《勞動合同法》的推動,使勞動關係制度 化,為社會建立一套符合其經濟未來發展的勞動政策。然而,受各地不同經濟狀 況之影響,各地方政府的執法態度而有所不同,再加上勞動仲裁的過程中有許多 可解釋的空間,長三角與珠三角臺商須更密切地維持其政企關係,以瞭解該地的 執法狀況,並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以有助於勞動仲裁的結果。經由非正式關 係所形成的網絡,為臺商之經營增加了許多隱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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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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