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頁 112-114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112 頁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借鏡芬蘭教育
林淑華 臺北市立大學教育系博士候選人一、前言
根據現行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不適 任教師(unqualified teacher)的定義是 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 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或「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者」等做為參考基準(全國法規資料 庫,2013),一般而言,校園中出現的 不適任教師,多以體罰學生且有具體 事實者、曠課與礦職記錄且工作態度 消 極 、重 病或 體力 並不 適宜 教 學工 作,甚至性騷擾等重大行為失當且具 體事實者,方判定為「不適任教師」。 本文認為不適任教師處理的層面牽涉 甚廣,除了學校行政著力之外,同時 亦可參考芬蘭的做法,借重教師會的 組織與力量。二、芬蘭教育的做法
在現今的全球教育界中,芬蘭被 譽為擁有素質最好的教師群、最優質 的師培與教學系統(Simola, 2005;張 家倩,2007;陳之華,2010;劉慶中 等,2007),芬蘭在整體師培過程中, 依據基本綜合知識測驗的分數,並透 過心理測驗及面談,篩選出真正對教 育有熱忱的教師(林曉欽譯,2013)。 同時,提昇全體中小學教師到碩士學 歷之外,還有相當精緻的職場師徒 制,以及制度化的同儕專有互動。然 而,在優良的師培制度下,若有不適 任教師,現行的芬蘭的教育體制如何 處理此一問題呢? 芬蘭在 1973 年所成立的「教師工 會」,在輔導不適任教師的工作上,扮 演着重要角色。若發現不適合擔任該 職 務 的 教 師 , 政 府 和 教 師 工 會 (Teacher’s Trade Union,芬蘭文簡稱 OAJ)會以輔導及再訓練的方式,改善 這些教師的工作能力,或透過雙方共 同的瞭解與溝通,將無法繼續現職的 教師調任到他職(陳之華,2010)。「芬 蘭教師工會」的成員包括幼教老師到 大學教授,是教育專業工作的命運共 同體,也是教師可尋求專業諮詢、顧 問 、 訓 練 的 機 構 ( Trade Union of Education in Finland,2013)。芬蘭的教 師工會經常是幫第一線教師找出教學 盲點、諮詢教育問題以及師生相處趨 勢的交流場域,也是促進學生學習的 教改先驅(陳之華,2010)。然而,因 為師培機構已作了先前的把關,因此 芬蘭的學校與工會雖握有教師「離退」 的權利與機制,鮮少派上用場。三、國內教師會的任務與功能
反觀國內的教師會,近年來致力 於改變教育政策與爭取教師福利的行 動。2002 年 9 月 28 日教師節當天,全 教會發動史上規模最大的教師遊行, 會中的口號是「尊嚴、團結」,主要訴 求是組教師工會、擁有罷教權,最後 協調未果。而最近一次則是 2013 年 5 月 25 日,抗議政府所提出的教師退休 金制度所做的遊行,會中的口號是「打 爛案、救改革」。教師會對於「針對學 校應革事項,提出建議」以及「維護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頁 112-114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113 頁 與爭取教師權益」等方面的著力有目 共睹,然而對於「不適任教師」的協 助方面卻較少聽聞,原因之一也許是 因為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涉及當事人 的隱私與權益,因此,各校多半低調 進行,同時亦多由學校教評會進行處 理,故較少聽聞教師會在這方面所發 揮的功能。然而,建立建立機制與參 與的平臺卻是必要且重要的。 根據 2013 年 7 月修訂的教師法第 27 條規定(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教師會的基本任務有六項:(一)維護 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二)與 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 三 ) 研究 並協 助解 決各 項教 育問 題 ;(四)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 訴及其他教師有關的法定組織;(五) 監督離職儲金之管理、營運、給付等 事宜;(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乍看 之下,教師會好像沒有一項任務與不 適任教師處理有關,其實不然。四、借重教師會的力量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涉及的層面甚 廣,基本上與上述第一項「維護教師 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以及第六項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是相關的。而 且,教師會以保障教師的權益為成立 的宗旨,某種程度而言,教師會比行 政組織更易取得教師的信任,因此, 若教師會能加入行政的行列一起處理 不適任教師的問題,相信其商議及處 理過程會更加順暢。國內許多學校的 教師會自從成立以來,發生與學校行 政的磨合問題,多所聽聞。然而,教 師會與學校行政、家長會應是夥伴關 係而非對立關係,攜手合作才能為教 育謀更多的福利。學校行政若能建立 適當的參與機制,教師會對於不適任 教師的處理,會是一個正向加分的力 量,筆者的行政經驗與教育觀察可為 一佐證。 在筆者的經驗中,校園裡「不適 任教師」的問題,除了突然少數爆發 的性騷擾、性侵害或體罰事件之外, 鮮少是突然產生的,其生成有一定的 時間與訊息行為。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如果已進入「覺察期」、「輔導期」或 「評議期」的處理流程,通常已是教 評會、考績會的工作,且有一定的處 理程序。然而,多數「不適任教師」 的問題前身經常是「親師溝通有礙」、 「班級經營不力」以及「教師教學效 能與自我覺察」等問題。有上述情形 的教師,通常其「自覺性」並不高, 需要 行 政人員 及同儕教師 提醒與 協 助。然而,在行政人員著手去處理時, 教師多築起一道高高的防衛牆,有時 甚至認為行政人員沒有站在教師的立 場,同理教師的情況,或是學校行政 與家長故意找碴,也因此使得溝通、 輔導困難重重。 因此,建議各校在發現教師有上 述問題,亦即不適任教師處理的「覺 察期」時,即應該啓動處理機制,同 時讓學校教師會一開始就明瞭事情的 原委與發展,並取得教師會的協助, 與教師多方面溝通,並在「輔導期」 時,共同輔導改善教師的教學情況或 表現作為。或者當其他教師對於學校 的輔導措施有所質疑時,教師會代表 也能就其對輔導過程的觀察,有第三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3,2(12),頁 112-114
不適任教師處理 主題評論 第 114 頁 立場的理解,至於後期的「評議期」, 亦可邀請學校教師會的代表亦列席教 評會的會議。當一切都按照該有程序 來進行時,學校不適任教師的處理, 才可能跳脫外界或家長對於「師師相 護」的批判,或者避免當事人因情緒 不 平 而產 生對 處理 機制 的不 理 性指 控,使教評會或行政人員的立場陷入 被質疑的困窘。五、結語
任何一個教師組織皆應發揮教育 的正向力量。筆者欣見並感謝教師會 對 於 國內 教育 改革 所做 的貢 獻 ,然 而,教師會對於教師專業的提昇、確 保學生的受教品質,以及不適任教師 的退場機制,卻可以有更多的著力與 貢獻。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行政若能 納入學校教師會的力量,共同處理「不 適任教師」的問題,當是教育之福。 芬蘭教師工會的作法,值得國內 教師會思索其組織之功能與未來的走 向。不過要強調的是,筆者並非主張 全盤移植芬蘭的做法,因為其中牽涉 組織編制的問題,教師會要成為不適 任教師處理的專責機構,或許並不可 行 , 或許 要經 過一 段很 長的 轉 型 歷 程。因此,本文強調的是,教育組織 的資源彙整,學校行政、教評會、教 師 會 應該 共同 處理 不適 任教 師 的問 題。除了借鏡芬蘭教育對於不適任教 師的處理之外,更值得我們省思的, 恐怕是芬蘭教育體制對於師培生的嚴 格把關以及篩選培訓,師培上游做得 好,下游問題自然少,畢竟這才是減 少不適任教師產生的根本之道。 參考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教師法 第 14 條 。 取 自 http://law.moj.gov.tw/ LawClass/LawSearchNo.aspx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教師法 第27條。取自http://law.moj.gov.tw/Law Class/LawSearchNo.aspx 林曉欽(譯)(2013)。未竟的芬 蘭志業(Finnish Lessons,原作者:Andy Hargreaves)。載於芬蘭教育這樣改! (頁35-46)。臺北市:商周出版。 張家倩(2007)。芬蘭國民教育現 況探析。教育資料集刊,33,239-256。 陳之華(2010)。成就每一個孩 子。臺北市:天下文化。 劉慶中等(2007)。拓展師資培育 之大學國際視野與建立學術合作參訪 計劃—芬蘭、瑞典成果報告書。教育 部「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出國報告 書。 Simola, H. (2005). The Finn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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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about OAJ members. 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