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北朝、隋唐時期「朝堂」機能的演變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6-2411-H-004-007-
執 行 期 間 : 96 年 08 月 01 日至 97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德權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何亞宜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1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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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計畫名稱)
北朝、隋唐時期「朝堂」機能與性質的演變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6-2411-H-004-007-
執行期間: 96 年 08 月 01 日至 96 年 0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王德權
共同主持人:
計畫參與人員: 何亞宜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 □完整報告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
畫、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政治大學歷史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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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前言
二、朝堂的來歷
三、朝堂的機能
四、決杖於朝堂
五、關於朝堂性質的討論
六、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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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隋唐的朝堂
—以「決杖於朝堂」為中心的考察—
一、前 言
筆者考察唐代官人貪贓行為,稍留意到決杖於朝堂這種懲處官人方式的特殊性;後 讀《日知錄》,始知顧炎武已揭出其事:「唐時贓吏多於朝堂決殺,其特宥者乃長流嶺 南。」1唯亭林僅述及此事,其後亦未見專論此現象者。官人決杖於朝堂包括官人決杖、 決杖地點兩個部分,前者明文規定於《唐律》,故不具特殊性,在朝堂裡進行懲處,才 是此現象的獨特表現。那麼,應如何理解決杖於朝堂的意義?我們不妨想像一下,朝堂 中間是正受著決杖處分的官人。品級高低不等的官人佇立一旁,隨著木杖起落,傳出陣 陣哀嚎,充塞在圍觀者耳中,眼前上演著令他們怵目驚心的一幕。從這個場景看來,與 其說這幕戲的主角是受決杖處分的官人,倒不如說是那些佇足圍觀的百官們。隋唐懲戒 官人的方式,無論是決杖、除名還是配流,大抵皆承前代,且明文規範於《唐律》之中, 唯獨決杖於朝堂卻是此前所未見,且律令無明文規定者。此一始見於隋唐的處分方式, 其獨特性並不是決杖本身,而是處罰地點以及公開的懲處儀式,在朝堂裡以公開儀式懲 戒官人,實寓有宣示百僚周知、傳遞訊息的政治目的。如,隋文帝開皇 15 年 6 月庚寅, 「相州刺史豆盧通貢綾文布,命焚之於朝堂。」2又唐玄宗開元初,「上悉出金銀珠玉 錦繡之物於朝堂,若山積而焚之,示不復御用也。」3藉焚毀綾布或金銀珠玉之類行動, 公開宣示皇帝不接受臣僚進奉的決心。與其說決杖於朝堂著重在懲處官人之過犯,倒不 如說通過「集眾圍觀」,宣示百僚周知。至於未登場的皇帝,通過這場公開儀式,將政 治訊息傳達給圍觀的百官,更是主導這幕戲演出的關鍵人物,皇帝與百官的關係是理解 唐代官人決杖於朝堂現象的可能方向。 歷來研究鮮見觸及朝堂來歷、性質及其演變者,甚至未能分辨朝堂與殿廷的不同。 晚近以來,漢唐都城的考察漸興,始稍有論及者,如,楊寬探討古代都城建築與禮儀變 遷4、郭湖生考察南朝城巿的空間結構5等。楊寬從禮制與政治結構變遷的角度出發,為 後續研究奠定基礎;渡邊信一郎踵其後,從皇帝議政體制的變遷勾勒出漢唐間朝堂的面 貌,渡邊氏指出:以正殿、朝堂舉行朝議的空間結構,萌芽於西漢中晚期,形成於東漢。 1 (清)顧炎武,《日知錄》,卷 17〈除貪〉,頁 393。 2《隋書》,卷 2〈高祖紀下〉,頁 40。 3 (唐)劉餗,《隋唐嘉話》,卷下,頁 48。 4 楊寬指出由西漢至東漢的都城結構,由東西軸向改變為南北軸向,與當時禮制、尤其是元會禮 有密切關係,所論甚詳。參見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3,頁 196-200。 5 郭湖生,〈台城辯〉,《文物》,1999:5(北京,1999)。4 東漢朝堂是以公卿為中心的官僚會議場所,其政治機能表現在三方面:(1)與皇帝權力 相對、獨自形成官僚集團意志;(2)傳達皇帝政令;(3)朝廷的禮儀空間。魏晉以後,正 殿與朝堂持續作為議政空間,但因貴族制的成立,朝堂成為貴族勢力集結之處,是超越 個別貴族利益、形成貴族集體政治意志的場所。皇帝不參加朝堂會議,意味著皇帝不干 涉高級官僚與貴族的集議,顯示當時貴族制保持著相對於皇權的獨立性。東晉南朝議政 空間變化的趨勢,顯示朝政結構趨於分散,日常朝政向「私的性質」轉化,這是當時皇 權稀薄化與分散化的反映。同時,以朝堂為中心的貴族官僚議政開始出現沈滯的現象, 顯示此期國家整體統治能力的衰退。不同於東晉南朝,北朝朝堂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 原本具相對獨立性的朝堂議政,自北魏孝文帝開始臨御朝堂,直接干涉朝堂議政,表現 出以皇帝為中心的朝政一元化企圖,結果是加強將貴族官僚從屬於皇帝。6值得注意的 是其後皇帝介入朝堂的行為例行化,至北朝末,大抵沿襲此一型式。到了隋唐,朝政空 間發生決定性的變化,尚書省從原本位處宮城之內,趨向於外朝,成為純粹的外朝行政 空間,尚書省的議政地位日漸低落;原屬內朝的朝堂也在此時向宮城正門外兩側移動而 外朝化,不再如六朝般作為貴族官僚的議政場所,原本相對獨立的朝堂與皇帝正殿議政 空間之區隔逐漸消失,代之而起的是以皇帝為中心的一元化議政結構。7 渡邊氏從皇帝議政體制之演變的貫時性考察,深化了該領域的研究,帶動學者賡續 展開探討。8本文擬在渡邊氏研究的基礎上,以唐代官人決杖於朝堂為主軸展開討論, 重點固不在於說明唐代如何懲處官人,而是剖析這個現象背後的國家型態及其演變之趨 勢。
二、朝堂的來歷
傳存史料未明確記載朝堂來歷及其機能,本節擬歸納相關實例,略作疏證。目前所 見西漢史料,迄未出現朝堂一詞,至東漢始見其例,唯亦未記載具體位置。按,《周禮 正義》卷 84〈考工記〉「匠人」條載: 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鄭玄註:九室,如今朝堂諸曹治 事處。) 鄭玄雖未明言朝堂的位置,但據此註,「外有九室」是在九嬪所居的「內有九室」 6 《魏書》,卷 13〈宣武靈皇后胡氏傳〉,頁 338。 7 渡邊信一郎,〈元會的建構〉,收入溝口雄三.小島毅編,孫歌等中譯,《古代中國的思維世 界》,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有關渡邊氏論點,另可參見王德權,〈東京與京都之外〉, 《新史學》,17:1(台北,2006),頁 21-22。 8 如,窪添慶文探討北朝的議政,參見窪添慶文,〈北朝後期政爭と意志決定〉、〈北朝の議〉 (收入窪添慶文,《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3)、松本保宣分析唐代御 前會議與朝政空間松本保宣,《唐王朝の宮城と御前會議》,京都,晃洋書房,2006。5 之外,則朝堂可能位在禁苑外的「內朝」裡,班固〈西都賦〉:「左右庭中,朝堂百寮 之位。」亦足為佐證。9進而言之,鄭註「諸曹治事處」一語顯示治事於朝堂的機構內 部,已有諸曹的組織分工,唯未言明諸曹所指為何。若以東漢前期朝堂位處內朝的情況 觀之,諸曹不是外朝丞相府(或三公府)轄下的諸掾曹,顯示朝堂不是丞相府(或三公府) 裡的百官朝會殿。漢世位處內朝且又有諸曹之組織分工的機構,恐非尚書機構莫屬,東 漢朝堂是指位居宮內的尚書機構分曹治事之所。10 據前引鄭玄注「諸曹治事處」,朝堂應是尚書機構分曹治事的場所,是尚書機構本 身附屬的議事場所,這一點顯示朝堂這個政治空間與尚書機構的形成、擴大有關。西漢 中後期的尚書機構正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內部逐漸發生諸曹的政務分工,朝堂作為尚 書省本身的議事場所,有可能就形成在這個階段裡。至東漢,始明確出現這個詞彙。關 於朝堂與尚書機構的關係,尚可舉出兩項旁證:(1)南朝蕭梁天監元年詔書云:「尚書 中有疑事,先於朝堂參議,然後啟聞。」11尚書省官員遇疑事,須先行在朝堂參議,提 出解決方案而後上奏皇帝,說明朝堂原是尚書諸曹討論政務的場所,是尚書省本身附屬 的政治空間。(2)南北朝都城的空間結構裡,朝堂皆位處內朝,且皆與尚書省相連,如, 北魏洛陽城的朝堂位在太極殿東側、尚書省北端,與尚書省相連(參見本文附圖)。南朝 梁、陳的朝堂也在類似位置,位於正殿左側,正與班固「左右庭中,朝堂百寮之位」的 描述一致,說明朝堂是尚書省附屬的議政空間。12 朝堂原為尚書分曹治事參議之所,隨著尚書職權與組織的擴張,逐漸成為百官至內 朝議政的場所。自西漢中期內朝成立以來,頻見以大司馬大將軍召集外朝公卿至內朝會 議之例,尚書屬內朝轄下,召集會議的場所可能就在朝堂,唯彼時未著其名耳。至東漢 初,光武帝懲西漢末外戚以領尚書事掌握權柄,致有王莽竊國之事,故不置領、錄尚書 事,尚書本身的職能至此獲得發展的機會,組織規模也持續擴大。13東漢一代,每當國 家有大政事,皇帝多命外朝公卿至朝堂共同參議,唯皇帝並不親臨與議。推測朝堂舉行 的公卿會議,可能由內朝大臣(領、錄尚書事等)或尚書機構首長(尚書令、左右僕射)主持。 朝堂既位處宮內,和皇帝的關係原本親近,東漢皇帝雖未親臨朝堂會議,但可能派 遣中常侍監臨公卿議政。14皇帝未親臨、介入朝堂議政的習慣,至魏晉亦然。皇帝與朝 堂關係的變化始於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魏書》卷 27〈穆亮傳〉載: 後高祖臨朝堂,謂(穆)亮曰:「三代之禮,日出視朝,自漢魏已降,禮儀漸 9《後漢書》,卷 40 上〈班固傳〉,頁 1341。據〈班賦〉,西漢似已有朝堂且位居宮內。唯西 漢朝堂之記載僅此一例,姑置之以俟後考。 10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 11《通典》,卷 22〈職官 4:尚書省〉「總論」,頁 588。 12《南史》,卷 24〈王綸之傳〉(頁 653)載:「齊永明中,(綸之)歷位侍中,出為豫章太守。下 車祭徐孺子、許子將墓,圖畫陳蕃、華歆、謝鯤像於郡朝堂。」唯郡朝堂的性質不詳。 13自東漢光武帝懲王莽之篡,未置領、錄尚書事,明帝朝亦然,至章帝始復置之。參見祝總斌, 《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 14《後漢書》,卷 56〈陳球傳〉,頁 1832。光武帝、明帝二朝未置領、錄尚書事,至章帝始復 置,則光武、明帝二朝朝堂議政可能是由尚書機構的長官即尚書令主持,關於此,尚待確認。
6 殺.晉令有朔望集公卿於朝堂而論政事,亦無天子親臨之文。今因卿等日中之集, 中前則卿等自論政事,中後與卿等共議可否。」遂命讀奏案,高祖親自決之。 漢魏以來,朝堂的機能逐漸獲得發展,也成為帝國禮儀進行的場所,皇帝雖曾親臨 朝堂舉行禮儀,如為大臣舉哀;但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不是禮儀的行為,而是「命讀奏 案,親自決之」,參與「論政事」、「共議(政事)」。孝文帝指出漢晉之世無皇帝親臨 朝堂議政之例,顯示他是有意識地介入朝堂政務運作,渡邊信一郎注意到孝文帝介入朝 堂議政前的太和中期,已在「皇信堂」引見王公以下群臣,辨其忠佞,或議法律刑政等, 開爾後皇帝介入朝堂議政之先河。15根據筆者所見資料,往前追溯,北魏前期即有類似 記事。《魏書》卷 2〈太祖紀〉「天賜元年」條載:「上幸西宮,大選朝臣,令各辨宗 黨,保舉才行,諸部子孫,失業賜爵者二千餘人。」其後,明元帝一朝的政治運作也與 「西宮」關係密切,恐為北魏前期君主制運作的權力型態。據此,孝文帝親御朝堂議政 事、大考百官,似與北族傳統權力結構有關。窪添慶文表示: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是將 北族自身議政傳統包攝其中。16其說可從。大體上,自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其後為北 朝後期諸君主所沿襲,開啟隋唐以降皇帝擴大政務參與的序幕。 南北朝是尚書省職能達到巔峰的階段,至隋代重新釐定三省關係,尚書省部分職權 開始移轉至中書、門下二省,位置也從內朝移往外朝;同時,作為尚書省議政空間的朝 堂,也從內朝向外移至宮城正南門的承天門外兩側。17朝堂的疎外與三省關係重新釐定 有關。外移後的朝堂不復為百官議政的場所,而尚書省的議政空間也移至尚書都省的都 堂,朝堂自此始與尚書省分離。在皇帝議政方面,形成以三朝(內朝、中朝、外朝)18為中 心的一元化議政體制,如:朝會、朔望朝參、常參官會議、仗下後會議等。整體而言, 隋唐的朝堂已脫離其成立以來持續不輟的議政傳統,其機能業已發生重大變化。 朝堂演變的歷程既如上述,有必要說明「(尚書)都堂」與「朝堂」的關係,前述隋 代尚書省外移後,以都堂作為尚書省本身的議政場所,朝堂與都堂明確分在二地。但是, 漢隋間已經出現「都堂」一詞,隋以前的都堂與朝堂是否為同處異名?以資料出現的頻 率觀之,漢隋間都堂一詞鮮少出現,據筆者的蒐集,僅 7 例,與頻繁出現的朝堂不成比 例。即使如此,我們仍欠缺直接史料證明二者的關係。都堂與朝堂的關係有兩種可能的 解釋,即(1)都堂與朝堂分為二地、(2)都堂即朝堂。關於第一種可能,前引鄭玄注裡提 到漢代朝堂是「(尚書)諸曹治事之所」,顯示漢代朝堂就是尚書機構本身的議事場所, 即使都堂與朝堂不是同一處所,這種現象也不會始於漢代,至多是魏晉以降尚書省成為 15渡邊信一郎,《天空の玉座》,東京,柏書房,1996,頁 86-7。 16窪添氏重視孝文帝漢化背後的北族因子,值得參考。窪添慶文,〈北朝の議〉,收入窪添慶文, 《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頁 431。 17除了位置的移動外,隋唐朝堂又依文武分置東、西兩朝堂,從官僚制文武分途的角度觀之,此 事也類似南北朝將軍號分化為文、武兩個序列的散官。其意義有值得深究之處,姑置於此。 18近年有關唐代三朝的論述頗有進展,如,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頁 171-5)、渡 邊信一郎,《天空の玉座》、松本保宣,《唐王朝の宮城と御前會議》等,隋唐以皇帝為中心 的一元化議政體制就是在內中外三朝的政治空間裡展開,標誌著皇帝與國政關係的歷史轉折。
7 國政樞紐後的變化,即朝堂成為百官議政的空間,另以都堂作為尚書省自身的議事場 所。這項推測雖不無可能,但根據前引蕭梁天監元年詔書:尚書省內部若「有疑事,先 於朝堂參議,然後啟聞。」至南朝後期,朝堂仍然是尚書省自身的議事場所。由此觀之, 如果都堂是尚書省自身的議政空間,那麼,隋代以前朝堂與都堂分為二地的可能性並不 大。到了隋代,尚書省疏外,都堂、朝堂始分為兩地。由於欠缺足資證明的直接材料, 以上討論只能在有限資料下進行,姑且作為一個暫時性的結論。
三、朝堂的機能
現存史料未見明確定義朝堂之機能者,只能根據實例歸納之。整體看來,朝堂起源 於漢代尚書機構的議事空間,其後隨著政治體系裡朝堂之重要性的提昇,也成為舉行重 要禮儀的場所,至北朝中後期,更衍生出懲戒個別官人的機能。至隋唐之際,隨著三省 關係的釐定,朝堂之政事、禮儀機能衰退,但懲戒機能卻有明顯進展。以下擬分為政事、 禮儀與獎懲等三個方面說明之。 (一)政事機能 百官議政 隨著尚書機構成為國政樞紐機關,朝堂逐漸成為百官議政之所。位處內朝的朝堂, 平日是尚書諸曹治事與參議的場所,每當朝廷有大政事、重要制度之釐革時,多命外朝 公卿至朝堂共同商議,如,東漢中期議伐匈奴19、東晉議法律20等皆是。 自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後,事無不綜,一般政事亦包含其中。如,孝文帝遷洛 之際,親臨朝堂,「部分遷留」。21討論、安排遷都的程序,顯示孝文帝介入朝堂不是 禮儀性質,而是真正介入朝堂議政。 議廢立 漢末以降政局動盪,權臣謀廢立之際多於朝堂集合百官公然為之。如,漢末董卓「乃 大會百官於朝堂,議欲廢立。」22又西晉政爭時,賈后謀議集眾廢楊太后於朝堂。23到 19《後漢書》,卷 47〈班勇傳〉(頁 1587):「(曹)宗因此請出兵五千人擊匈奴,報索班之恥,因 復取西域。的焦點,「入屯朝堂」、「入守朝堂」、「入攻朝堂」之類記載頻頻出現,顯示五 朝時期朝堂(或尚書省)在權力交替期的特殊地位。鄧太后召勇詣朝堂會議。」 20《晉書》,卷 30〈刑法志〉(頁 939-940)載:「(東晉)元帝令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是 以明罰敕法,域。的焦點,「入屯朝堂」、「入守朝堂」、「入攻朝堂」之類記載頻頻出現, 顯示五朝時期朝堂(或尚書省)在權力交替期的特殊地位。鄧太后召勇詣朝堂會議。」先王所慎。 自元康已來,事故荐臻,法禁滋漫。大理所上,宜朝堂會議,蠲除詔書不可用者,此孤所虛心 者也。」 21《魏書》,卷 7 下〈高祖紀下〉,頁 174。 22《後漢書》,卷 64〈盧植傳〉,頁 2119。 23《晉書》,卷 31〈武悼楊皇后傳〉(頁 955-956)載賈后欲廢楊太后事。8 了東晉,桓溫也在朝堂集合百官,廢晉帝為海西公。24在朝堂集合百官廢立皇帝,呈現 出朝堂重要的公共性質。 值得一提的是東晉南朝政治史裡,朝堂經常成為權力攘奪之際各方軍事行動的焦 點,「入屯朝堂」、「入守朝堂」、「入攻朝堂」之類記載頻頻出現,25顯示五朝時期 朝堂(或尚書省)在權力交替期的特殊地位。 百官上書 朝堂是百官上書進諫、上封事的場所,如東漢和帝時,竇太后秉政,針對太后兄竇 憲北擊匈奴事,公卿上書朝堂進諫。26又隋文帝開皇 11 年詔:「百官悉詣朝堂上封事。」 27也有臣子上請行封禪之例。28個別臣僚上表陳請也在朝堂,如開皇年間,陸知命「詣 朝堂上表,請使高麗。」29當臣僚遭受不平待遇,也有至朝堂上書投訴冤屈者。30即使 朝堂外移的唐代,臣子上表亦多由朝堂以進,《全唐文》收錄此類表文為數甚多,茲不 具引。 庶民上書 庶民上書之事歷代皆有,帝王間或獎勵庶民上書,其理由非一,但多是針對官僚體 系的不當舉措而發。如,北魏太延 3 年,因「民官瀆貨」,皇帝思加整肅,下詔「天下 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31漢代以來庶民上書多為「詣闕上書」,闕指宮門32而非朝 堂。庶民上書於朝堂始於隋,隋以前朝堂猶處內朝,庶民幾無上書於朝堂的可能,至隋 代朝堂外移,始見庶民詣朝堂封奏之例。煬帝即位之初,勵精圖治,大業元年 3 月戊申 詔書:「其民下有知州縣官人政治苛刻,侵害百姓,背公徇私,不便於民者,宜聽詣朝 堂封奏。」33詔書明白表示獎勵庶民上書,目的在於約束官僚「政治苛刻、背公徇私」 等不當施政,顯然是針對地方官的不當舉措而發。 漢、隋唐庶民上書的地點,以名稱來說雖有不同,漢世為「詣闕」,隋唐在「朝堂」, 但以其位置來說都位在宮城門口。即使如此,二者性質仍有差異,關鍵在朝堂是百官政 24《晉書》,卷 8〈廢帝海西公紀〉(頁 214):「(桓)溫因諷太后以伊霍之舉.(十一月)己酉,集 百官于朝堂。」 25郭湖生對南朝台城、朝堂等有較深入的說明,也曾注意到南朝「入屯朝堂」、「入守朝堂」、 「入攻朝堂」等事例,但未提出解釋。參見郭湖生,〈台城辯〉,頁 62-5。 26《後漢書》,卷 45〈袁安傳〉,頁 1519。 27《隋書》,卷 2〈高祖紀下〉,頁 36。 28《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55),卷 7〈封禪〉(頁 79)載:「(貞觀)十一月己亥,朝集使利 州都督武士彠等,詣朝堂又上表請封禪。」 29《隋書》,卷 66〈陸知命傳〉,頁 1560。官人受命撰述經史典籍,亦於朝堂進呈。 30《隋書》,卷 37〈梁睿傳〉(頁 1128):「(梁)睿初平王謙之始,自以威名太盛,恐為時所忌, 遂大受金賄以自穢。由是勳簿多不以實,詣朝堂稱屈者,前後百數。」又《太平廣記》,卷 269〈酷暴 3:誣劉如璿惡黨〉(頁 2109)條載則天朝來俊臣誣陷樊姓府史謀反而誅之,樊某之 子「訟冤於朝堂,無敢理者,乃援刀自刳其腹。朝士莫不目而悚惕。」雖未必是事實,仍可作 為訟冤於朝堂的事例。 31《魏書》,卷 111〈刑罰志〉(頁 2874) 32詣闕的「闕」,依都城的空間結構而有不同,楊寬指出:西漢詣闕上書在北門,至東漢則在南 門。參見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頁 137。 33《隋書》,卷 3〈煬帝紀上〉引,頁 63。
9 治空間的象徵,庶民於朝堂上書寓有針對性,即約束百官不當作為。唐代進一步發展出 投匭、登聞鼓等制,其整體意義宜自此處加以把握,本文第五節將詳論之。 理刑政與錄囚 朝堂也是處理刑政、錄囚之地,唯此類事例較為晚出,始見於北魏前期命重臣於朝 堂理刑政、錄囚徒,如,太宗明元帝命長孫嵩、嵇拔與崔玄伯「坐朝堂,錄決囚徒。」 34又重臣錄囚與皇帝親錄的性質亦有差異,皇帝親錄之例始見於漢世,史載漢光武帝親 自臨朝聽訟,所謂「臨朝」當指朝會。35至於皇帝親自錄囚於朝堂,同樣始於北魏孝文 帝,「(帝)臨朝堂,引見公卿已下,決疑政,錄囚徒。」36到了唐代,時見皇帝錄囚或 理刑政於朝堂之舉,如,唐太宗「幸朝堂,親覽冤屈。」37 頒赦書 東漢制敕由內朝擬定,頒至丞相機關的三公,三公副署後,始頒下群司或郡國。但 漢制規定,頒布赦書的程序與其他文書不同,三公必須親詣朝堂接受赦書,然後再由司 徒印封,頒下州郡。38顯示漢代赦書與其他詔敕文書不同,但魏晉以後,三公府失去作 為丞相機關的職能,司徒府也轉化為評定鄉品的最高機關,此制已不復見。至唐世,頒 布赦書的程序與其他文書並無不同,未表現如漢世赦書般的特殊性。39 策試計吏、秀、孝 朝堂也是策試上計吏、秀、孝的場所,唯其例晚出,始見於北魏末胡太后掌政,「親 策孝秀、州郡計吏於朝堂。」40其後,北齊承此例,時見皇帝親臨朝堂策試秀孝之例。 41此事背景當自每年元旦舉行的元會禮儀理解。漢魏以來的元會禮,郡國上計吏帶領貢 士、方物,以鄉里之貢的形式呈貢至京。在舉行典禮時,方物以「充庭之禮」的庭實陳 列於王廷,而上計吏、貢士則是以「鄉里」代表的形式匯集朝堂。但隋代朝堂外移,就 發生以下不協調的局面。《唐會要》卷 76〈緣舉雜錄〉載: 長壽二年十月,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天下諸州所貢物,至 元日,皆陳在御前。唯貢人獨於朝堂拜列,但孝廉秀異充歲貢,宜列王庭,豈得 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賢良文學,棄彼金門之外。恐所謂貴財而賤義,重物而 34《魏書》,卷 3〈太宗紀〉,頁 51,又見《魏書》,卷 24〈崔玄伯傳〉,頁 622、《魏書》, 卷 25〈長孫嵩傳〉,頁 645。 35《後漢書》,卷 1 下〈光武帝紀〉。關於漢代的朝議,參見永田英正,〈漢代の集議〉,《東 方學報(京都)》,43,1972。 36《魏書》,卷 7 下〈高祖紀〉,頁 172。 37《舊唐書》,卷 2〈太宗紀上〉,頁 35。又《通典》,卷 170〈刑法 8:寬恕〉「貞觀初」條(頁 4412):「後大理引囚過,次到岐州刺史鄭善果。上謂演曰:『如鄭善果等,官位不卑,縱令 犯罪,不可與諸囚同例。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須將身過朝堂聽進止。』」 38 (漢)蔡邕,《獨斷》:「惟赦令、贖令,召三公詣朝堂受制書,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 39此處是指文書頒布程序上並無不同,比如大赦是以制書的程序發布,與其他的制書在程序上並 無二致。至於大赦的儀式方面,漢唐仍有不同,比如唐世大赦有樹金雞一事。 40《魏書》,卷 13〈宣武靈皇后胡氏〉,頁 338。 41北齊文宣帝天保 2 年,策秀才於朝堂。又《通典》,卷 14〈選舉 2:歷代制中〉「北齊」,《隋 書》,卷 9〈禮儀志〉4 略同。又北齊武成帝河清 2 年正月,「帝詔臨朝堂策試秀才。」(《北 齊書》,卷 7〈武成帝紀〉河清 2 年正月乙亥)。
10 輕人。伏請貢人至元日引見,列在方物之前,以備充庭之禮。制曰可。 隋以前朝堂猶處內朝,不致出現貢物陳列於殿廷而貢士棄彼金門之外的現象;但隋 代朝堂外移,遂發生貢物猶列王庭而貢士固已疏外的結果。經劉承慶上奏,改為貢士與 方物同集王廷,不復集於朝堂。其後依此制,於含元殿前召集各地貢士。42 關於北朝後期皇帝親試秀孝、上計吏,宜與漢制校其異同,漢制是由丞相(三公)策 問上計吏,漢世擔任上計吏者有機會通過這個程序,得到三公賞識,甚至辟召為公府掾 吏,唯迄未見皇帝親試之例。 銓選百官 北魏初拓拔燾雖曾大選百官於西宮,但銓選官人於朝堂始見於北魏後期,如《魏書》 卷 38〈刁整傳〉:「延昌三年秋,世宗親選百官於朝堂。」當時銓選仍以吏部為中心, 皇帝遂至朝堂主持銓選。至隋代釐定三省關係,吏部銓選之權被轉移,六品以下仍屬吏 部銓,五品以上則轉移至中書門下二省;43吏部銓選於吏部舉行,與朝堂不復關聯。 (二)禮儀機能 元會禮 禮儀支配是傳統中國秩序的獨特表現,禮儀旨在建構人間秩序,在種類繁多的禮儀 中,南郊禮與元會禮別具意義,是維繫天人關係與人間秩序的核心禮儀。南郊禮以祭天 為主軸,聯繫天與人,著重表達代天理物的皇帝為中心構成的人間秩序之根源。至於元 會禮,渡邊信已有經典的探討,體現在「朝廷(王畿)—郡國—四夷」空間構圖下以皇帝 為中心的帝國權力結構。44 正殿(包括殿庭)是舉行元會禮的主要場所,由東漢元會禮的順序觀之,依序為「畿 內公卿百官、四夷君長、郡國上計吏、宗室」,表現出「王畿—郡國—四夷」的政治空 間構圖,元會禮在構築帝國權力秩序上具有重要意義。至於元會禮儀中的朝堂,是郡國 上計吏、秀孝等貢士會聚之所,代表著由各鄉里(「郡國」)共同構築成帝國這個公共世 界,帝國的公共性體現在以朝堂為節點而展示的「朝廷—郡國—四夷」關係上。 冊拜 大業 3 年,隋煬帝冊拜齊王,追憶開皇年間他受冊為晉王的情景:「先帝立我於西 朝堂,乃令高熲、虞慶則、元旻等,從內送王子相於我。」因仿其先例,立齊王於西朝 堂。45據此,隋制親王受冊於朝堂。唯唐制有所不同,凡冊拜大官爵,依官爵高低分為 臨軒冊授、朝堂冊授兩類,冊命王爵屬臨軒冊授,46此制至少可追溯至高宗顯慶元年。 42 (宋)錢易,《南部新書》,卷丙:「每歲十一月,天下貢舉人於含元殿前,見四方館舍人當直 者。」 43嚴耕望,〈唐代尚書省的職權與地位〉,嚴耕望,《唐史研究叢稿》,香港,新亞研究所,1969。 44有關漢唐間元會禮的討論,參見渡邊信一郎,〈元會的建構〉一文。 45《隋書》,卷 47〈柳機傳〉,頁 1275-6。 46《通典》,卷 15〈選舉 3:歷代制下〉「大唐」引開元令:「諸王及職事二品以上,若文武散
11 47不過,唐制雖規定親王臨軒冊授,也有例外,如,唐睿宗即位後,御承天門冊立李隆 基為太子,則是受冊於朝堂,48而非當時禮制規定的臨軒冊命。 漢魏以來,刺史、郡守等地方長官多於朝堂冊授,唐制雖規定上州刺史仍受冊於朝 堂,但據筆記小說記載,玄宗以後頻見刺史授職後、赴任前,個別地被延入內殿晉見皇 帝,由皇帝親自垂問統治事宜,這個現象頗耐人尋味。首先,在地方治理上,漢隋間元 會禮有頒授〈戒敕〉規範郡國行政的儀制,至隋代始取消。49由這個脈絡看,皇帝召見 刺史(或郡守)垂詢地方政務,宜視為皇帝重視與強化地方治理的表現。表面上看,此事 是〈戒敕〉的延續,顯示出皇帝關切地方政務的一面;但〈戒敕〉終究屬於元會禮儀的 一環,且其對象是全體郡國,不若唐代皇帝個別垂詢般具有彈性,其現實背景源自隋代 國制變動下地方治理的變化,構成帝國潛在的統治難題,隋唐時期皇帝重視地方治理, 宜自這個脈絡理解之。50其次,官員被延入內殿,個別地晉見皇帝,表現出皇帝與個別 官僚間的互動,其意義與中唐以降延英奏對裡的「次對官」類似,51宜視為唐代皇帝擴 大參與政務趨勢的反映。 舉哀、立嗣與燕享 朝堂也是為大臣舉哀、立嗣和燕享群臣的禮儀空間。王公大臣有功於國,當其亡故 之時,皇帝多於朝堂舉哀,以示崇敬。隋文帝開皇元年 5 月辛未,「介國公薨,上舉哀 於朝堂,以其族人洛嗣焉。」52除了為王公大臣舉哀,也以公開儀式為故世的王公大臣 在朝堂「立嗣」。唯王公大臣身故之後,是否舉哀於朝堂,與大臣的身分有關。《通典》 卷 81〈禮 41:凶禮 3〉「天子為大臣及諸親舉哀議」載〈晉武帝咸寧二年詔書〉: 摯虞《決疑注》:國家為同姓王、公、妃、主發哀於東堂,為異姓公、侯、 都督發哀於朝堂。 摯虞此說與東晉王彪之「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53的說法相同,只有異姓(含后 族)大臣始能舉哀於朝堂,而為同姓皇族舉哀的場所則在東堂。54同姓或異姓是決定舉哀 地點的基準,所謂「異姓」是指來自各鄉里,共同參與建構、維持帝國秩序的百官。此 類儀制裡的朝堂呈現非皇室私家的公共性,有助於理解古代帝國型態裡官僚制的性質。 官一品,並臨軒冊授;其職事正三品,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護、上州刺史,並朝堂冊。訖, 皆拜廟。」 47《通典》,卷 19〈職官 1:歷代官制總序〉:「貞觀六年,大省內官」條原註:「拜三師、三 公、親王、尚書令、雍州牧、開府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左右僕射,並臨軒冊授。太子三少、 侍中、中書令、諸曹尚書、諸衛大將軍、特進、鎮軍、輔國大將軍、光祿大夫、太子詹事、太 常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朝堂受冊。」 48《舊唐書》,卷 8〈玄宗紀〉上「景雲元年」條,頁 168。 49關於元會禮頒〈戒敕〉一事,渡邊信一郎有精彩的討論,參見渡邊信一郎,〈元會的建構〉。 50關於唐代政治體系變動下的地方治理課題,有待從朝廷、士人兩方面深入檢討。舉例來說,隋 唐時期官方加強地圖製作,大量編纂《圖經》,也是著眼於地方治理的需要(《唐會要》,卷 68〈刺史上〉元和 3 年正月條)。 51參見松本保宣,《唐王朝の宮城と御前會議》,頁 41-4。 52《隋書》,卷 1〈高祖紀〉上,頁 15。 53《通典》,卷 81〈凶禮三:皇后為親屬舉哀議〉「晉」尚書王彪之議。 54東堂、西堂具皇帝私家禮儀空間之性質,與朝堂的公共性有別,位置也不一樣。參見本文附圖。
12 為王公大臣舉哀之外,朝堂也是宴請異姓臣子的場所,高宗顯慶 5 年 3 月丙午,「皇 后宴親族鄰里故舊於朝堂。」55后族屬異姓,故設宴於朝堂。又,皇帝賜食百官時,其 場所也多在朝堂,如,玄宗開元初年誡勵縣令,在其返回任所前,多於朝堂賜食。56 由此觀之,無論異姓戚屬、還是百官,都體現出朝堂的非皇室私家之公共性質。 命將授節鉞 漢魏時期,凡命將出征,皆授節鉞於朝堂。57《藝文類聚》卷 59〈武部:戰伐〉引 摯虞《新禮》議: 漢魏故事:「遣將出征,符節郎授鉞於朝堂。」《新禮》:「遣將,御臨軒, 尚書授節鉞。」古兵書跪而推轂之義也。 命將以專征之權,故授其節鉞,但漢魏皆於朝堂為之,至西晉卻發生變化,除了皇 帝親臨,授任地點也由朝堂改為臨軒。西晉命將禮儀的變化饒富意義,宜自漢晉間軍事 體制的變動理解之。西晉一代頗致力於克服郡國兵可能造成如漢末群雄分立的離心力, 隨著魏晉中軍體制的建立,軍事權向朝廷側移動,在中軍與外軍(即郡國兵)並立的新軍 事結構下,58西晉命將禮儀的地點由朝堂改為臨軒,其意義表現在「朝廷—鄉里」關係 的變化上。由於朝堂是代表各鄉里參與帝國這個公共世界的節點,在中軍體制尚未出現 的郡國兵時期,命將程序以朝堂除授為主;至中軍體制崛起,塑造了軍事結構裡的中、 外關係,遂由朝堂除授轉變為皇帝臨軒冊拜。至隋文帝開皇 10 年改革府兵制,標誌著 魏晉以來中軍體制的完成,隋唐命將禮儀亦承晉制而不改,採皇帝臨軒冊拜的儀式,充 分顯示漢魏命將儀式裡的朝堂寓有「鄉里(郡國)」的政治意涵。 其他禮儀 其他在朝堂舉行的禮儀,還包括:群臣為皇帝上壽59、外蕃朝貢60、宣露布61等,茲 不贅。 (三)獎懲機能 朝堂的獎懲機能較為晚出,始見於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後,而盛行於隋、唐前 期。朝堂的獎懲機能大多表現為以個別官人為對象的形式,如,考績、官人待罪與決罰 等,朝堂獎懲機能的出現標誌著北朝中期以後皇帝與百官關係的微妙變化。 評定官人考績 55《舊唐書》,卷 4 〈高宗紀〉上。 56《全唐文》,卷 36〈勉新授縣令勅(天寶 13 載 6 月)〉。 57《晉書》,卷 21〈禮志下〉:「漢魏故事,遣將出征,符節郎授節鉞於朝堂。」 58何茲全,〈魏晉的中軍〉,收入何茲全,《讀史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唐長孺, 〈西晉分封與宗王出鎮〉,收入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北京,中華書局,1982。 59《後漢書》,卷 2〈明帝紀〉:「公卿百官以帝威德懷遠,祥物顯應,乃並集朝堂,奉觴上壽。」 60《北史》,卷 74〈李雄傳〉:「雄明辯有器幹,帝甚任之。新羅嘗遣使朝貢,雄至朝堂與語, 因問其冠制所由。」 61 (唐)封演,《封氏聞見記》,卷 4〈露布〉:「隋文帝時,詔太常卿牛宏撰《宣露布儀》。開 皇九年,平陳,元帥晉王以驛上露布。兵部請依新禮,集百官及四方客使於朝堂,內史令稱有 詔,在位者皆拜。宣露布訖,蹈舞者三,及拜郡縣皆同。自後因循至今不改。」
13 北魏孝文帝不僅介入朝堂議政,更在朝堂大考百官,「六品以下,尚書重問;五品 以上,朕將親與公卿論其善惡。」親自決定百官考績,進行黜陟。其後,宣武帝亦循此 例,「延昌中,世宗臨朝堂,親自黜陟。」62又「景明之初暨永平之末,內外群官三經 考課。逮延昌之始,方加黜陟。五品以上,引之朝堂,親決聖目;六品以下,例由敕判。」 63顯示北朝後期皇帝入朝堂考績百官,有成為慣例之勢。考績是針對個別官人依其功過 進行的獎懲,這是朝堂獎懲機能運作的基本型態。 官人待罪 朝堂既為皇帝獎懲百官之地,因而延伸為有罪的官人待罪的場所。兩漢官員有罪, 多待罪於「闕下」或「××門外」。官人待罪於朝堂之例始見於隋,隋文帝時,陸讓擔 任刺史,違犯憲章,贓貨狼籍,因而得罪。陸讓就刑前待罪朝堂,其母馮氏蓬頭垢面詣 朝堂責備陸讓,而後上表求哀,文帝為此特許陸讓減死除名為民。64唐承隋制,規定官 人有罪,待罪於朝堂:「舊制:大臣有被御史彈者,皆俯僂趨出,待罪朝堂。」65唐代 史料裡所謂「舊制」,其意非一,但頗多是指隋制,以官人待罪朝堂一事而言,舊制當 為隋制。至於漢、隋官員待罪地點,隋代朝堂已外移至宮城門口,與漢代闕下的位置並 無不同;但因朝堂是代表百官的政治空間,其間暗示了君主與百官關係的變化。 決罰官人 在考績、待罪外,決罰官人於朝堂的現象亦始見於隋,史載隋文帝好決罰官人於殿 廷、朝堂,且不唯決杖,連死刑(斬、絞、杖等)也包括在內。據《隋書》卷 62〈趙綽傳〉: (趙)綽曰:「陛下寧可殺臣,不得殺辛亶。」至朝堂,解衣當斬,上使人謂 綽曰:「竟何如?」對曰:「執法一心,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釋之。 大理卿趙綽堅執守法,認為辛亶罪不及死,而激怒文帝,「(綽)至朝堂,解衣當斬。」 顯示文帝原本要在朝堂斬趙綽,朝堂行刑固不止於決杖,斬刑也是可能的方式。66 (四)小結 綜觀朝堂各項機能,其政事機能始於作為尚書機構的議政空間,其後擴大為百官進 入內朝的議政空間,唯漢晉以來,迄未見皇帝介入朝堂議政之例。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 議政是朝堂政事機能轉變的關鍵,標誌著皇帝擴大政務參與的起點。隋代尚書省外移, 朝堂喪失其議政機能,逐漸形成以皇帝為中心、以三朝為空間的一元化議政形式,這是 62《魏書》,卷 88〈良吏:明亮傳〉,頁 1904。《魏書》,卷 8〈世宗紀〉:「八月甲申,帝 臨朝堂,考百司而加黜陟。」頁 214。 63《魏書》,卷 19 中〈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度傳〉,頁 478。 64《隋書》,卷 80〈列女傳:陸讓母〉,頁 1807-8。 65《通典》,卷 24〈職官 6:監察(侍)御史」條原註引「景龍三年」監察御史崔琬彈奏宰相宗楚 客、紀處納事。,頁 674-5 66唐玄宗處置皇后妹壻長孫昕,原本也是令「朝堂斬昕」。《隋書》,卷 38〈劉昉傳〉載:開 皇中,開皇中,劉昉得罪。臨刑,至朝堂,宇文忻見高熲,向之叩頭求哀。昉勃然謂忻曰:「事 形如此,何叩頭之有!」於是伏誅,籍沒其家。此條敘事不明,劉昉、宇文忻「臨刑,至朝堂」 是指誅於朝堂,還是發赴刑場前待罪朝堂,史料提供的訊息不足以作出判斷。
14 漢代以來皇帝與國政關係的重大轉折。朝堂的禮儀機能最足以反映朝堂之政治象徵,首 先,無論是元會禮儀裡作為郡國成員參集的場所,還是為王公舉哀、燕享群臣之所,皆 體現出非皇室私家的公共性質。自隋代朝堂性質發生變化,《大唐開元禮》的朝堂只是 百官參加各項典禮時聚集之地,原先朝堂寓有的帝國公共秩序象徵趨於衰退、形式化, 前引唐前期來自各地的貢士不再會集朝堂,最足以表現出這一點。相較於政事、禮儀機 能的弱化,朝堂懲戒官人的機能以及象徵百官政治空間的意涵,在隋唐時期卻有強化之 勢。朝堂的獎懲機能晚出,源自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隋唐之際,朝堂各項機能之 間的此消彼長,是我們理解隋、唐前期朝堂性質的重要線索。 從古代中國國家型態的層次出發,始能理解漢唐間朝堂的性質及其演變。筆者曾撰 文討論「核心—四方」的政治空間構成古代中國國家型態的特質。67半個多世紀前,錢 穆先生即以「向心凝結」、「廣土眾民」描述古代中國國家的空間型態: 秦漢是一個郡縣統一的國家。……這些郡縣,在政治上完全站在同等的地 位,他們同等的納賦稅,同等的當兵役。各地除邊郡外,由地方兵自衛秩序,受 同一法律的裁判,同樣可以選送優秀人才,享受國家教育與服務政治,並按人口 分配額員。……秦漢國家在理論上乃至事實上,是一個平等組合的,是和平與法 治的,而絕非一個武力征服的國家。因此,各個郡縣都是參加國家組織之一單位, 而非為國家征服之一地域。68 姑且不論賓四先生此語是否出於「溫情與敬意」,又或者是一個文化保守主義者的 發言,69賓四先生比較秦漢、羅馬兩帝國,重點不是帝國成立過程裡的軍事征服,而是 完成軍事統合後的政治例行化,即俗語所謂馬上得天下後如何治天下。秦漢帝國在核心 與四方(郡國)間建立了制度的聯結,郡國不單是由上而下地被統合,更是由下而上地與 核心建立「制度化交往」的關係,在這個層次上,各郡國事實上處在相同的地位。賓四 先生雖未明確提出「核心—四方」之類空間概念,但所謂「向心凝結」一語背,正是古 代中國「核心—四方」國家型態的反映。 朝堂的機能主要體現在「朝廷—鄉里(郡國)」的聯結上,各鄉里(郡國)以均等的角 色,參與朝堂的禮儀活動,意味著各個鄉里是以朝堂為節點參與帝國這個公共秩序。朝 堂是展示古代帝國權力構成的禮儀空間,象徵「朝廷—鄉里(郡國)」間的權力聯繫,在 元會禮儀裡,朝堂是朝廷與鄉里的聯結點,這個意義也反映在漢晉之際中軍體制成立前 後命將禮儀的變化上。朝堂寓有「朝廷—鄉里」權力聯繫的意涵,體現出古代帝國是由 67王德權,〈「核心集團與核心區」理論的檢討—關於古代中國國家權力形成的一點思考〉,《政 治大學歷史學報》,25(台北,2006)。 68參見錢穆,《中國文化史導論》,台北,正中書局,1982,頁 87。又見錢穆,《中國歷代政 治得失》,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77,頁 8-9。 69近代以來,頗有認為賓四為傳統皇權之非專制性質辯護,予人保守印象,但他以「廣土眾民」、 「向心凝結」為由,解釋古代中國立國規模、皇帝制度的成立與長期延續,表面上看似老生常 談的論點,其實蘊含著深入理解的可能。賓四的觀點抉出古代中國國家型態的空間特質,不宜 以「文化保守」的價值立場,輕易抹煞其說。
15 各鄉里(郡國)共同構築而成的公共世界,延伸此意,朝堂也就成為象徵帝國公共性的政 治空間,為王公大臣舉哀、燕享百官等禮儀呈現的非皇室私家之公共性,即承此脈絡而 來。70再者,朝堂也是百官議政的政治空間,渡邊信一郎更指出朝堂是象徵百官的政治 空間,這個觀點頗具啟發性,但為何朝堂是象徵百官的政治空間?渡邊氏提出的理由是 朝堂是百官(貴族)的議政場所。筆者以為渡邊氏此說猶有深入理解的餘地,以下擬從國 家型態的層次擴充其說。 尾形勇以「公家」、「私家」為主軸探討漢代國家型態,指出時人常以「破家立事、 起家為國、出身從公」等語描述士人入仕王廷,顯示「國與家」間存在著一道時人習知 的界線。71尾形氏「由家到國」的觀點甚具學術價值,讓我們得以破除近代以來「家國 不分」的成見,惜其說在「家」、「國」間欠缺一個符合古代中國社會的現實媒介,而 予人抽象、跳躍之感。然而,聯繫「家」與「國」的現實媒介為何?士人「起家」的實 態與意義,遂成為理解古代官僚制性質的關鍵課題。如所周知,發現「鄉品—官品」關 係的宮崎巿定,特別關注士人起家問題,他指出:漢晉時任職州郡掾吏,不被視為「起 家」;又魏晉以九品重定官制,州郡掾吏亦不入九品之列,也就是說州郡掾吏不屬於九 品官制下的朝廷官職。72 宮崎氏此說頗耐人尋味,若與尾形勇「由家到國」之說合而觀 之,其間意味著:士人「起家」不只是離開私家,更是離去所從出的鄉里,進入由各鄉 里構成的帝國這個公共世界。在古代帝國體制下,與朝廷互動的單位是鄉里,不是個人。 宮崎氏的觀點寓有「私家依附在鄉里內部」的意涵,讓我們得以為尾形勇「由家到國」 之說,填補上「鄉里」這個失落的環節,同時也印證了古代帝國「朝廷—鄉里」的權力 型態。在這個國家型態下,古代官僚制的首要意義是聯繫鄉里與朝廷的橋樑,(異姓)官 僚來自各鄉里,通過鄉里社會的評定,作為鄉里人才入仕王廷。關於這一點,許倬雲更 以中央與地方間互動的「普遍的制度化」,闡釋漢代實施察舉制的深層意涵,可說是前 述賓四論點的進一步發揮。73 前述元會禮儀裡來自各鄉里的貢士會集於朝堂,意味著士 人脫離鄉里進入王廷是以朝堂為節點。因此,官僚制遂寓有如朝堂般聯繫朝廷與鄉里的 職能,而朝堂也就成為象徵出身各鄉里之百官的政治空間,這一點也反映在為異姓王公 大臣舉哀於朝堂等禮儀上。換言之,古代士人入仕,不是以其個人或私家,而是代表其 鄉里,從而發揮了聯繫朝廷與鄉里的機能。當士人入仕王廷,其榮、其辱皆與鄉里共之, 故本國(郡)「榮之」、「恥之」之例頻見於史籍。至於官僚出身哪個社會階層,是否躋 70朝堂不只表現為「朝廷—鄉(郡國)」的關係,也是四夷君長朝貢的禮儀空間,這是古代國家「核 心—四方」國家型態的反映。本文討論的重點是郡縣制下的「朝廷—鄉里」,四夷君長部分暫 且不論,謹此說明。 71尾形勇,《中國古代「家」「國家」》,東京,岩波書店,1979。 72宮崎巿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一書早於 1963 年出版(京都:同朋舍,1963),問世歷半個多世 紀後,始由韓昇、劉建英譯為中文(《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本文引用 此書皆據中譯本,謹此說明。 73許倬雲從「中央—地方」的視角,勾勒出漢代察舉制度的深刻意義,值得參考。參見許倬雲, 〈西漢政權與社會勢力的交互作用〉,收入許倬雲,《求古編》,台北,聯經出版公司,1986。
16 身「貴族」行列,雖然也是重要課題,但只是附屬於「朝廷—鄉里」層次之下的議題。 無論是單士居多的漢代秀孝,還是以門地二品入人仕的魏晉士人,社會成分或有不同, 但都是處在古代帝國「朝廷—鄉里」的結構之中。74 承襲了北朝中期以降「去鄉里化」的趨勢,隋代汰除了原本內化於國制、禮儀中的 鄉里機制,尚書省移至外朝,與朝堂分離,帝國議政空間逐漸形成以皇帝為中心的三朝 體制,朝堂性質至此發生微妙變化。在隋制變動的脈絡下,朝堂聯繫各鄉里與朝廷的機 能也急速萎縮,連帶使朝堂象徵帝國公共空間的意涵趨於形式化。相較於朝堂之政事、 禮儀機能的衰退,作為百官政治空間的意義卻反而獲得增強,尤其表現在對個別官人的 懲戒上,決杖於朝堂採取「集眾(百官)圍觀」的儀式,即其表徵。由此觀之,唐代朝堂 褪去漢以來的面貌,表現出前所未有的新特徵,在君主、官僚體系同處變動的背景下, 唐代朝堂成為君臣互動關係的展示場。
四、決杖於朝堂
(一)決杖與決杖於朝堂 在考察官人決杖於朝堂的事例以前,擬先說明官人決杖一事。現存《唐律》載有官 人因公罪、私罪而受杖的法條。然而,官人受杖刑究竟始於何時?《唐律》並未明確記 載,劉俊文箋解《唐律疏議》,爬梳史料,指出漢代郎官受杖之例,75暗示官人受杖始 於漢世。趙翼《陔餘叢考》已略言及此事,76北宋方勺則是較早論及者: 國家治贓吏至有決杖者,或以為太峻。予曰:今人但見唐韓、杜諸詩謂判司 簿尉不離棰楚,獨不知自後漢時,郎官猶不免杖責。侯汶為侍御史,賦貧民廩糜 不實,獻帝令杖之五十。唐禮部侍郎令狐峘忤宰相楊炎,德宗欲杖而流之。然獻 帝、德宗不足法也,至若贓吏貪黷,何足恤哉!77 方勺首先指出漢代郎吏受杖之例,並本著刑不上大夫的立場,批評漢獻帝、唐德宗 杖責士人的作為,認為士人不應受到決杖的處分。值得玩味的是他又強調士人若因貪贓 而受杖,卻是理所當然的事,「何足恤哉」。由此看來,漢代郎吏受杖顯有實據,似宜 採納此說,將官人決杖視為漢代以來官僚懲處之常規。但深思之,其實不然,此說不足 以解釋為何魏晉至北朝末幾不復見官人受杖之例。《顏氏家訓》卷 4〈涉務篇〉: 晉朝南渡,優借士族,故江南冠帶有才幹者,擢為令僕已下、尚書郎中書舍 人已上,典掌機要;其餘文義之士,多迂誕浮華,不涉世務,纖微過失,又惜行 74此處有關古代國家型態下「士人—鄉里—朝廷」的關係,參見王德權,〈士人、鄉里與國家—〉 一文。 75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頁 24-8。 76 (清)趙翼,《陔餘叢考》,卷 17〈唐時簿尉受杖〉。 77(北宋)方勺,《泊宅編》卷 7,北京,中華書局,1997,頁 38。17 捶楚,所以處於清高,蓋護其短也。至於臺閣令史主書監帥諸王籤省,竝曉習吏 用、濟辦時須,縱有小人之態,皆可鞭杖肅督,故多見委使,蓋用其長也。 顏之推以「惜行捶楚」與「鞭杖肅督」對言,反映出士與吏的身分差異,吏是指庶 人在官者,其本源的身分是庶民,士、吏二者間猶若士庶之際自天隔般懸遠。在士庶有 別的身分立場下,吏人猶不免於鞭責,而士人固已免於刑戮矣。宮崎巿定已注意到這個 現象:漢代郎吏受杖至少延續到曹魏,其後,隨著「貴族主義」的發達,這種做法被取 消了,但對令史的杖罰卻一直保留下來。78若考慮受杖官員的「身分」,官員受杖之事 雖可上溯兩漢,但漢、唐官員同受杖責只是表面的相似,以受杖者身分觀之,實不相同, 關鍵是由漢到唐官員身分發生從「士庶無別」到「士庶有別」的轉變。79漢代官員是以 「吏」的身分受杖,且吏人受杖此後未絕,顏之推筆下的吏人身受鞭杖,也頻見於唐人 筆記小說之中。但魏晉以降,士人獲得了不同於農工商的法制身分,得以登載於士籍, 享有不同於庶民的待遇,這是魏晉以降士人不復受杖的制度背景。從身分的立場上看, 不宜視漢代郎吏受杖為隋唐官人受杖的源頭。 魏晉以降士人不受杖刑,但至北朝末開始發生變化。史載北齊君主數行決杖,如, 武成帝以裴澤誹謗大臣,兼詠詩託意,決杖六十。80獨孤枝也因誣告罪,決杖一百。81 至隋唐,官人受杖之事轉多,但當時去南北朝未遠,官人多本著士庶有別的立場批評官 人受杖之事。從士人的立場看,杖刑懲處的對象是吏卒、徒隷,不應施用在士人身上, 他們批評「(官人)受杖於朝,有若卒伍」、「決杖贖死,恩則甚優;解體受笞,事頗為 辱,上可施之徒隸,不當及於士人。」82甚至以「士可殺,不可辱」表達他們的抗議。 83開元 10 年,廣州都督裴伷先下獄,中書令張嘉貞奏請決杖,張說向玄宗進言,指出 過去姜皎曾以三品官的身分決杖於朝堂,並處以流刑,誠屬非宜,「勳貴不可輕行決罰」, 何況「決杖廷辱,以卒伍待之。」玄宗最後同意張說的建議。84事後,張說向張嘉貞解 釋:「若貴臣盡當可杖,但恐吾等行當及之,此言非為(裴)伷先,乃為天下士君子也。」 兔死狐悲之情溢於言表。這個事件裡,玄宗雖同意張說的建議,似止於一時之舉措,根 據實例,其後仍頻見其事。 78宮崎巿定,《九品官人法研究》,頁 177。 79《通典》,卷 16〈選舉 4:雜議論上〉引「(梁)尚書左僕射沈約論曰」。一如閻步克的考察, 漢家體制「以吏道畜之」,官員被視為「吏」,其祿秩則附麗於其職位,當其不任職時,即不 具備「個人身分」,尚未形成魏晉以降從屬於官員本身的法制身分。參見閻步克,〈漢代祿秩 之附麗于職位〉,收入閻步克,《品位與職位》,北京,中華書局,2002。 80《北史》,卷 38〈裴澤傳〉,頁 1378-1379。 81《北史》,卷 51〈馮翊王潤傳〉,頁 1868。 82《資治通鑑》,卷 214〈唐紀三十〉「開元 25 年 5 月」條引左丞相裴耀卿上疏,頁 6828。 83《舊唐書》,卷 101〈張廷珪傳〉:「(廷珪)再遷黃門侍郎,時監察御史蔣挺以監決杖刑稍輕, 敕朝堂杖之。廷珪奏曰:『御史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殺即殺,當流即流,不可決杖。 士可殺,不可辱也。』」時制命已行,然議者以廷珪之言為是。」《新唐書》,卷 118〈張廷 珪傳〉(頁 3153)載此事為「詔決杖朝堂」,應是決杖於朝堂之意。 84《舊唐書》,卷 49〈張嘉貞傳〉(頁 3091-2)、《通典》,卷 167〈刑法 5〉「雜議下」大唐開 元 10 年 11 月條(頁 4320-4321)。
18 北朝末以降,官人決杖之例漸增,甚至在法律上明文規範,但官人受杖終究和受杖 於朝堂不同,差別在公開儀式與受杖地點上。決杖於朝堂採集眾處置的公開儀式,處分 待罪官人,目的是向百官傳達訊息。茲舉一例以明之,肅宗朝,唐軍從安史叛軍手中收 復長安,處置叛降之臣的措施即鮮活地反映這一點。《舊唐書》卷 50〈刑法志〉載: 初,西京文武官陸大鈞等陷賊來歸,崔器草儀,盡令免冠徒跣,撫膺號泣, 以金吾府縣人吏圍之,於朝謝罪,收付大理京兆府獄繫之。及陳希烈等大臣至者 數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初,令宰相苗晉卿、崔圓、李麟等百僚同視,以為棄辱, 宣詔以責之。 在天寶昇平的盛世裡,當安史叛軍攻入長安,官人驚慌失措、投偽叛國者眾。後來, 唐軍收復西京,為此安排處分儀式。低階叛臣的處分方式是集聚金吾與京兆府縣人吏圍 觀之,同樣採「集眾」的形式,唯地點不詳,但由集眾圍觀後始「於朝謝罪」看來,應 不在朝堂。至於處分丞相等高階叛臣的地點,則是在朝堂「免冠徒跣」85待罪,同樣以 聚集百官圍觀的方式加以羞辱。由此觀之,決杖官人於朝堂是藉此羞辱、懲處有過犯的 官人,更因為是在象徵百官的政治空間裡進行,而寓有濃厚的宣示意味與針對性。百官 有罪既須待罪朝堂,決杖或處死官人於朝堂可說是這項職能的延伸,藉由懲處官人之負 面行為,以集眾處置的形式,達到宣示庶僚周知的目的。 以集眾決杖方式懲處官人的地點,除了位在京師的朝堂以外,對於犯贓的地方官, 有時也採取就近在地方治所集眾處置的方式。如,開元中,夷州刺史楊濬坐贓當死,玄 宗命決杖六十,流古州。86裴耀卿針對此事上疏: 臣伏見夷州刺史楊濬犯贓處死,敕決六十配流者。……臣愚以為全生免死, 誠為至化,有恥且格,為訓將來。……臣以為刺史縣令,與諸吏有別,人之父母, 風化所瞻,一為本部長官,即合終身致敬。決杖者,五刑之末,只施於抶朴徒隸 之間,官蔭稍高,即免鞭撻。今決杖贖死,誠則已優,解體受笞,事頗為辱。法 至於死,天下共之,刑至於辱,或有所恥。況本州刺史,百姓所崇,一朝對其人 吏,背脊加杖,屈辱頓挫,人或哀矜,忘其免死之恩,且有傷心之痛,恐非敬官 長勸風俗之意。87 一如唐代士人對決杖的觀感,裴耀卿從官人榮辱的角度評論此事,反映的是士可殺 不可辱的心情。楊濬決杖之地正是其治所,所集之眾則是夷州百姓,裴耀卿認為如此一 來將嚴重破壞官人在民眾眼中的形象,令人好奇的是裴耀卿並未提及或者反對在朝堂 「集眾」決杖的方式。類似事例,如《舊唐書》卷 11〈代宗紀〉載:代宗大曆元年宣 州刺史李佚「坐贓二十四萬貫,集眾杖死,籍沒其家。」可能也屬此類事例。 (二)決杖於朝堂的權力意涵 85《漢書》,卷 81〈匡衡傳〉,頁 3345。按,免冠與徒跣是官人待罪的基本儀態。 86 《舊唐書》,卷 98〈裴耀卿傳〉,頁 3082。 87《全唐文》,卷 297 裴耀卿〈論夷州刺史楊濬決杖表〉。
19 當官人犯下公、私罪,依律文規定受到杖責,這是法律條文規範下的懲處。但若採 取決杖於朝堂的處置,意義即有不同,決杖數雖未必踰越法條的規範,但決杖地點選擇 在象徵百官的政治空間裡,宜視為帝王針對百官採取的特殊舉動。《唐律》雖有官人決 杖之法條,卻無決杖於朝堂的規定,說明此類處置具有「法律之外」的性質。渡邊信一 郎引用北周樂運例:「(樂)運乃輿櫬詣朝堂,陳(周宣)帝八失:……帝大怒,將戮之。 內史元巖諫,因而獲免。」88認為此例可能屬於決罰朝堂之例。樂運輿櫬至朝堂,意在 死諫,傳文謂周宣帝怒甚,將殺樂運,確有杖殺於朝堂的可能,但因史料未明確記載是 否將戮之於朝堂,且未指出是否「集眾」處置,姑且置之。筆者注意到另一個可能事例, 《北史》卷 34〈宋遊道傳〉: 游道剛直,疾惡如讎,見人犯罪,皆欲致之極法。彈糾見事,又好察陰私, 問獄察情,捶撻嚴酷。兗州刺史李子貞在州貪暴,游道案之。文襄以子貞預建義 勳,意將含忍。游道疑陳元康為其內助,密啟云:「子貞、元康交游,恐其別有 請屬。」文襄怒,於尚書都堂集百僚,撲殺子貞。 此事發生在北齊,稍早於北周樂運之例,但地點在尚書「都堂」而非朝堂。前面提 到漢隋間的「都堂」很可能就是指「朝堂」。再加上此例「集百僚」懲處的形式,也和 後來在朝堂處分官人類似,唯無法確認。明確記載決罰官人於朝堂之例,始見於隋文帝 世。《通典》卷 170〈刑法 8〉「峻酷」隋文帝條: 隋文帝性猜忌,素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開皇)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理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處,殿 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眾生,務在去弊, 而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 避賢路。」……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委所由。 高、柳二人以「朝堂非殺人之處,殿廷非決罰之地。」諫請文帝不宜在朝堂決罰。 自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以來,朝堂懲戒機能漸獲發展,乃至演變為決杖、絞、斬等 處分。但官人受杖於朝堂終究不是法律的明文規範,多來自皇帝「赫斯怒」時的法外處 置,因而妨礙了正常的法制運作。中國向無西方法律神授的傳統,皇帝是人間秩序的源 頭,其權威猶在法律之上;帝王特旨雖超越法律,但在有司守法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 為法律的客觀運作留下些許餘地。不過,當處在「怒甚」狀態中的皇帝,採取這類法律 之外的裁處時,即使有司欲守法,未必能獲得預期的效果。高熲、柳彧以個人進退的高 姿態勸諫文帝,其深意正在於阻卻皇帝的法外行為,交由有司根據法律進行裁處。史載 高、柳進諫雖引起文帝不悅,最後仍下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委所由」,透露此 事焦點正在帝王守法上。 揆諸實例,隋唐諸帝下令決杖(或其他處罰)官人於朝堂,多發生在皇帝盛怒的情境 之中。如,《唐會要》卷 4〈儲君:雜錄〉: 88《北史》,卷 62〈樂運傳〉,頁 2220-2。
20 貞觀十六年六月,苑西守監穆裕農囿不脩,太宗怒甚,命于朝堂斬之。侍臣 戰慄,莫敢進言。太子承乾諫曰:「人者有生最靈,一死不可復活。命即斬之, 理恐未盡,請付法司推鞫。」太宗意解,即笞而釋之。 太宗以農苑不修,欲殺守監,由侍臣戰慄一語觀之,不難看出太宗「怒甚」的程度, 反映皇帝震怒之餘作出「法外」決斷的傾向。太子承乾以理恐未盡為由,諫請交付法司 推鞫,決罰於朝堂與「有司」間的對照,益發顯現此類處置來自皇帝的獨斷。 又開元 4 年正月,長孫昕恃其皇后妹婿的身分,毆擊御史大夫李傑,玄宗「大怒」, 令「朝堂斬昕以謝百官。」有司以陽和之月不可行刑為由,上表陳請,但玄宗不為所動, 仍下令杖殺。89玄宗之所以採取如此嚴厲的處置,有其現實背景,歷經中宗、睿宗朝皇 親國戚主導的長期政爭,為統治階級帶來前所未有的混亂,即位未久的玄宗銳意改革, 首要之務即肅清吏治,有意根絕皇親國戚橫干政治之風習。因此,當發生長孫昕以國戚 身分毆擊大僚的事件時,玄宗遂採取嚴厲手段加以處置。史言玄宗此舉的目的是「謝百 官」,又選擇在象徵百官政治空間的朝堂裡行刑,正是出於政治宣示的目的。再者,在 長孫昕這個事件裡,有司或其他大臣未能提出具說服力的法律或政治見解,「時令不宜」 的發言顯得軟弱無力,並未能阻卻玄宗藉機展現其政治意圖。90 又開元中,冀州武強縣令裴景仙犯贓五千匹事發,玄宗「大怒」,令集眾殺之。此 例表現出決杖於朝堂的特徵,即皇帝盛怒下的獨斷,因而與有司依法行政的立場發生衝 突。大理卿李朝隱秉持「生殺之柄,人主合專;輕重有條,臣下當守」的原則,據律文 以為乞贓與枉法贓不同,景仙罪不至死;加上裴景仙為開國宰相裴寂之後,符合律文「八 議」之條,「據贓未當死坐,准犯猶入請條。」建請玄宗依法裁決,「願寬暴市之刑, 俾就投荒之役。」以流刑取代死刑。李朝隱堅執「為國惜法,期守律文」的態度,最後 終於促使玄宗讓步,改為決杖一百,配流嶺南惡處。91這個案例雖未明言決杖地點,《通 典》〈刑法典〉、《舊唐書.李朝隱傳》皆載此事,《通典》作「大理卿李朝隱上奏」, 《舊傳》記為「朝堂奏曰」,顯示此事可能就是發生在朝堂裡,以集眾的方式處置。 至於哪些公、私行為可能導致官人受到決朝於朝堂的處分?歸納〈附表〉,事由不 一,大致可區分為公罪與私罪兩類。公罪是指官人執行職務時的過犯,因而引起皇帝震 怒者,如,前引唐太宗以苑囿不修為由,欲杖死苑監之例即屬之。又,開元 2 年,蔣珽 擔任御史,在監督行刑時採取較寬鬆的標準,被認定失職而受杖,同樣也是屬於職務上 的過失,應列入公罪的範疇。至於私罪,主要是指官人的行為違犯法律或者觸怒君主, 依事例又可區分為三類:觸及政治敏感問題、帝王有意藉機立威、官人貪贓。首先,官 89《舊唐書》,卷 8〈玄宗紀上〉,頁 176。傳文雖未記載杖殺地點,參照《舊唐書》,應是杖 於朝堂。 90玄宗開元前期,數度表現出不重視「天」的現象,如即位初期不行祭天之禮,又開元 4 年一年 之間即發生滅蝗、巡幸東都兩事,最後,玄宗都選擇排除傳統天道觀的拘束,意欲有為的玄宗 此時頗具「天命不足畏」的姿態。參見王德權,〈為士之道—柳宗元士人論之考察〉,《中華 文史論叢》,2007:3(上海,2007),頁 257-8。 91《通典》,卷 169〈刑法 7〉「守正」大唐開元 10 年 8 月條,頁 4383-4384、《舊唐書》,卷 100〈李朝隱傳〉,頁 3126-3127。。
21 人上書或言論事涉敏感,甚至觸動當時政治禁忌者,如,《新唐書》卷 117〈裴伷先傳〉: (裴)伷先未冠,推蔭為太僕丞。炎死,坐流嶺南。上變求面陳得失,后召見, 盛氣待之,曰:「炎謀反,法當誅,尚何道?」伷先對曰:「陛下唐家婦,身荷 先帝顧命,今雖臨朝,當責任大臣,須東宮年就德成,復子明辟,奈何遽王諸武、 斥宗室?炎為唐忠臣,而戮逮子孫,海內憤怨。臣愚謂陛下宜還太子東宮,罷諸 武權。不然,豪桀乘時而動,不可不懼!」后怒,命曳出,杖之朝堂,長流瀼州。 裴炎死後,其子伷先自知難以倖免,於是以上變為由,要求武后「復子明辟」,甚 至以威脅的口吻說出「豪桀乘時而動」的話,則天為之震怒,予以決杖於朝堂而後長流 之刑的處分。92檢視相關事例,這類因為觸及權力核心敏感問題而引發的事件,嚴重者 多決杖後猶處死,情節稍和緩者則是決杖後長流(或配流)之刑。 又,開元後期,玄宗欲拜牛仙客為相,宰相張九齡以仙客出身胥吏為由表示反對, 引起玄宗不悅。93當此之時,監察御史周子諒也上書反對仙客拜相,「引讖書為證」, 遂引起玄宗震怒,「命左右暴(子諒)於殿庭,絕而復蘇;仍杖之朝堂,流瀼州,至藍田 而死。」94事後,李林甫向玄宗表示周子諒擔任御史是張九齡所推薦者,此事遂成為引 發張九齡去職的導火線。一般而論,諫官或御史上書評論朝廷重要人事,雖可能引起皇 帝不悅,但遭受如此嚴厲的懲處者並不常見。玄宗為何採取暴之於庭而後決杖於朝堂的 激烈處置?傳文提到周子諒引讖書為證,大抵是言國休咎之類,可能因事涉敏感而觸怒 皇帝。除了這個原因外,根據此事後續發展,也可能存在另一項值得理解的背景,為了 牛仙客入相事,玄宗已與張九齡發生言語衝突,此時又見周子諒上書反對,恐怕會認為 這是宰臣授意下的黨派舉動,或許這也是導致玄宗盛怒、採取嚴厲處置的原因之一。綜 觀玄宗一朝政局,宰相朋黨可說是當時政治一大禁忌,而為玄宗特別重視之事。95林甫 遂得以藉此事見縫插針,遂順勢扮演起張九齡罷相一事推手的角色。 第二類是帝王有意藉事立威,其性質與第一類相近,皆屬事涉敏感的政治事件,如 前述玄宗皇后妹婿長孫昕毆擊御史大夫李傑一事,依此案情節觀之,原不致作出如此嚴 厲的處分。但在玄宗整頓朝綱、遏止權貴橫干政治的企圖下,長孫昕遂成為玄宗貫徹其 政治意志的犧牲品。 決杖於朝堂是皇帝在法律之外的權力展示,以上兩類都是涉及高層權力、具高度敏 感性的政治事件,因而引發君主的強烈反應,但正因如此,反襯出第三類案例即官人貪 92據(唐)張鷟,《朝野僉載》,〈補輯〉。長流之制始於高宗初年長孫無忌的建議。所謂「別勅 長流」。因屬法外制置,故不見於《唐律》,但頻繁運用於當時政界。唯就史料觀之,長流與 配流之區隔不甚明確,不同材料在記載同一事件時也經常有所出入。又長流之發生是「別勅」, 亦時見以「制書」形式處置者。又依詞義,長流者永無歸期,但在若干處置裡,卻見配流者反 較長流者為重的現象。關於長流與配流,仍有必要再作釐清。 93 (唐)劉肅,《大唐新語》,卷 7〈識量〉,頁 104-5。 94 一說作「杖死於朝堂」,一說是子諒受杖後離京,死於途中。 95自玄宗壓抑皇親國戚,權力真空由宰相取代,因而形成宰相朋黨的潛勢,玄宗對此已深所警覺, 並有意識地加以防範。參見王德權,〈孤寒與子弟〉,中國史學會、史語所與政大歷史系主辦, 《基調與變奏:7-20 世紀的中國》(三),台北:2008,頁 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