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修法及防範洗產地 措施說明會
108年12月26日(臺中場) 108年12月27日(臺北場)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一、貿易法修法重點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 五、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規定暨實務
簡報大綱
一、貿易法修法重點
貿易法修法背景
一、貿易法修法重點(1/3)
修正條文第17條 現行條文第4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使用不實之輸出入 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其中所述「不實之 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指以虛偽不實之 文件方式申請之許可或證明文件。為使語意更臻明確,
爰酌作文字修正
為防止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洗產地),致外國對我輸出貨品之產 地加強查驗,影響產業利益及聲譽,
並促進人民協助政府檢舉違法,增訂 檢舉制度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明定民眾檢舉獎勵規定,以防杜 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影響我整體產業。
修正條文第17條
規定出進口人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方式 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 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一、貿易法修法重點(2/3)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
為有效管理及嚇阻廠商違法輸出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等 情形,提高其刑罰之罰金額度(
管制地區包括:伊朗、伊拉克、
蘇丹、敘利亞、北韓及中國大陸 部分貨品)
為因應國際貿易情勢改變,藉提高罰鍰額度達 到加強管理及提升嚇阻之效果。本條禁止行為 包括:違法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非管制地 區、產地標示不實(洗產地) 、使用不實貿易證 明文件,或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程序簽發產證等 違法行為
修正條文第27條
廠商違法出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罰 金從現行規定150萬元以下,提高為 300萬元以下
修正條文第27條之2及第28條
廠商及產證簽發單位違反貿易法 禁止行為之罰鍰從現行規定3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為6萬元 以上,300萬元以下
一、貿易法修法重點(3/3)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
標示規定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1/7)
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
紡織品
第61、62章:紡織品 第6115節:襪子 第63章:棉質毛巾 第94章:蓋被褥或床 罩(床單)
鞋類商品
第64章:鞋子
*拋棄式之紙質或織 物材質製成之室內 拖鞋,免標。
陶瓷面磚
第6907節:陶瓷面磚
*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 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 面磚,免標。
其他進口貨品:如有標示產地應正確標示產地。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1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範圍:第61、62章紡織品(成衣、襪子(第6115節)),63章(棉質毛巾 ) 及9404.90.10.00-3(蓋被褥)、9404.90.20.00-1(床罩(床單 ))。
2.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車縫或蓋印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
顯而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第 6115節之襪類產品,每雙本體附縫產標或以不易拆換之附掛 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明。
3.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於貨 品本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標處加蓋產地標,具不易滅損,
且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 辨識其產地者。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2/7)
補標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
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2 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範圍:稅則第6401~6405節,以橡膠、塑膠、天然皮、
合成皮、織物、木類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外底
,經加工成型之鞋品。
2.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 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 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
3.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免標。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3/7)
補標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
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本部104年11 月2日經商字第10400694460號公告之「 陶 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3 陶瓷面磚之產地標示規定
1.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
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 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 裝修材料。
2.原產地標示: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 文或外文標示之。但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 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
3.厚度6.5毫米以下且面積6,400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 面磚,或背面以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 以雷射打印、噴墨印 、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改之方 式為之。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4/7)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5/7)
進口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項 次
違 規 事 實
二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3萬元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二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地區為製
造產地) 警告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3萬元 三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標示不實製 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30萬元
廢止 出進口廠商
登記
—
四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
MADEIN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0萬元 五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 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
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 新臺幣
3萬元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我國產製
• 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 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產 地(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臺灣或臺灣)。
• 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 牢固性。
外貨
• 檢附原進口報單證明係 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 地標示得予保留。
• 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
得依原樣出口。
外貨加工 復出口
•只進行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 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字樣: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 保存作業。
•(2)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 之分類、分級、分裝或包裝等 作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
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 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 重大差異。
•(4)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
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 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例外
•免標: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 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
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免標 產地。
•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內、
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A.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
其產地標示在表明 其最後產 品之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 准者。(案例如下)
•B.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 包裝材料。
法源: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6/7)
項次
違 規 事 實
二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 警告 警告 罰鍰新臺幣
3萬元
二
產地標示不實 罰鍰新臺幣
3萬元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三
出口非我國產製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 貨品,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 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30萬元
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
四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 管理之貨品除外),產地標示不實(如臺灣製造、產 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
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新臺幣 6萬元
罰鍰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新臺幣 24萬元
五
出口非我國產製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 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
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
罰鍰新臺幣 4萬元
罰鍰新臺幣 8萬元
罰鍰新臺幣 16萬元
二、進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7/7)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
國際間實施貿易限制措施增加
• 加徵關稅、進口量限制
• 涵蓋貿易額超過5,880億美元
各國開始重視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問題。
・背景:貿易保護主義持續升溫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1/12)
16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2/12)
(一)依可否適用關稅減免分2類:
1. 優惠性:
判定進口產品原產地國是否適用優惠關稅措施[自由 貿易協定(FTA)、普遍性優惠關稅措施(GSP)等]。
2. 非優惠性:
判定進口產品是否遭受貿易救濟措施(如反傾銷稅、
美國301條款)及禁止進口、產地標示是否正確等。
(二)WTO原則性規範:
1. 完全取得:貨物完全在一國獲得,如農林漁牧礦產品。
2. 最終實質轉型(產品原料來自多國):
• 稅則變更:進口原材料與製造後成品之稅號相異。
• 附加價值率:某一國對非原產材料進行加工製造後,產 品增值比例。
• 重要製程:針對特定的產製過程認定原產地。
※實務上各國基於前述原則,再訂定具體之認定標準
(三)進口產品原產地:由進口國認定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3/12)
• 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
• 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4/12)
我國「臺灣產製」認定條件:
• 自國外進口原料在我國製造加工,在我國 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
實質轉型
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
重要製程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5/12)
• 6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 21類(Sections)
• 96章(Chapters),名義上為97章,其中第77章為空章
• 1,222節(Headings)-4位碼
• 5,387目(Subheadings)-6位碼
• 9,136款(Division)-8位碼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6/12)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例如:
出口成品:尼龍/聚酯纖維複合
紗 CCC 5402.44.10.00-0
進口國外原物料:尼龍原絲 CCC
5402.33.00.00-5
出口成品:尼龍原絲(半延伸) CCC 5402.44.20.00-8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7/12)
於國內加工製造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PE塑膠粒 出口成品:PE塑膠板CCC
3901.20.20.00-0 CCC 3920.10.10.00-7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8/12)
於國內加工製造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鋁錠 出口成品:鋁製輪胎圈
CCC 7601.20.20.00-1 CCC 8708.70.20.00-0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9/12)
貨品出口價格(FOB) -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貨品出口價格(FOB)
※自[臺灣貿易商]購入國外製材料及零件 ≠ 臺灣製
> 35%
中國大陸製造商
臺灣貿易商
臺灣製造商 加工製造
進口陸製零件 進口陸製零件
國內採購陸製零件
製造商自行出口 透過貿易商出口 或
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35%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10/12)
實質轉型:重要製程
特定貨品符合經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
產品 重要製程內容
CCC 2804.61.20.00-6項下 之「太陽能級矽晶棒」及 CCC 2804.61.90.00-1項下 之「太陽能級矽晶碇」
重要製程指矽原料經高溫 熔料與晶體成長並控制電 阻之過程,且其產品電阻 值應小於或等於15 ohm- cm。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11/12)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 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簡 單 加 工 不 得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三、原產地認定原則與條件(12/12)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
申請人(貨物 出口人)
核 發
產證簽發 單位
申 請
出口人如違反貿易法第17條相關規定,貿 易局得依貿易法第28條 警告或處6~300萬 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輸出貨品,並得廢 止出進口資格
貿易法第20條之2
1.出口人輸出貨品若需要申請產證
2.貿易局委託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核准/
核備工商團體,及農漁會辦理核發產證 3.產證之格式、原產地認定基準、簽發單
位條件、申請產證檢附文件、其他應遵 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原產地證明 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簡稱產證管 理辦法)
貿易法第28條
簽發單位若違反規定貿易局得警告或處 6~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簽發產 證
國際貿易局
B/L, Invoic es
法源依據:貿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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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1/13)
申請人 (報單出口人)
我國海 關
國外進 口人
簽發 單位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發流程
1.貨物報關出
口 貿易局
產證線上作業系統
4.比對出口 報單
貿易局產證線上作業系統:
https://cocp.trade.gov.tw/tb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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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2/13)
申請人 (報單出口
人)
國際貿易局 簽發單
位
國外進 口人
通報 稽
查
回復稽查結 果
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稽查流程
進口國海關 對產證有疑慮
經濟部
駐外單位 我國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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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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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個簽發單位
• 16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1家協會
• 36個工商團體
• 放行前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ECFA)
•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 驗局及其分局)
• 放行後產證
輸美(洋菇竹筍罐頭)、
輸歐盟(大蒜)、輸巴西(
• 105個簽發單位
• 18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79個工商團體
•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農 產品合作社/產銷協會
• 放行後產證 一般產證
• 16個簽發單位
• 標準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局及其分處 (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
南科管理局、農委會屏東農 業生物技術園區
• 放行後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臺巴、
臺瓜、臺尼、臺薩宏 FTA產證)
• 自行具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 星、臺紐FTA原產 地聲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種類及簽發單位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4/13)
產證申請人、出口人資格(第11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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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指出口報單之出口人。但經貿易局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 填載為申請人或出口報單買方以外之第三人,
應另檢具申請人與該第三人之交易相關證明文 件影本,或另檢附經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5/13)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產證應檢附文件(第16條)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 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 第六款或第七款之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
得免附出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6/1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
得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一. ① 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或加工證明書申請輸入許可,或辦理進口通 關 。
二.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② 須隨同貨品一併 運送,或 ③ 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 報單尚未放行,或 ④ 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三.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 為 ⑤ 優質企業。
四. 經 ⑥ 貿易局公告之特定貨品。
35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1項)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7/13)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 統登錄及查詢,或簽發單位得以網路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 申請書。
二. 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符合前項條件(①②③④⑤⑥)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五. 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原產 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 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2項)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8/13)
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簽發後180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限內,透過 作業系統登入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 次,或檢具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向原簽發單 位申請補結案;前揭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
37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第21條第3項)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9/13)
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申請產證(第23條)
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 二十條規定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前項申請超過180日,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之日 起15日內申請。但經貿易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10/13)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第24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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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 發者,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正本者
,應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 加工證明書。但換發不同之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11/13)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應 檢具說明資料,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申請 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銷 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180日內為 之。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第24條第3、4項)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12/13)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 者,無效。
例如自行加蓋「校 對章」或「on
board date」等,
都算塗改,屬無效 產證。
產證經塗改無效(第25條)
四、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13/13)
五、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
防杜違規轉運措施
查驗 產地標示
貿易監測
1
• 申報進口用途:中國大陸製 自行車、工具機
• 附產地證明:太陽能模組及 電池、鋼鐵產品
進口 管理
4 2
防杜 違規轉運
產證管理
6
產證管理 產地諮詢
5
出口 管理
3 • 自由貿易港區輸出許可:
輸往歐、美之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輸往歐盟之太陽能產品、鋁製輪胎圈及 鋼鐵產品
• 檢附產證:輸美之工具機、輸歐盟自行 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五、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1/2)
出口商檢附 貿易局核發 配額證明書
進口國 防衛措施
歐盟9類 鋼品配額
出口商檢附 鋼鐵公會核發
產證
越南彩鋼 配額
配合進口國防衛措施
五、防範洗產地管理措施(2/2)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
管理原因
善盡國際社會責任
落實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符合國際組織規範
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
保護我商出口利益
引進高科技貨品及技術
促進產業升級
增進國家經濟利益
47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30)
出口管制相關之國際組織
核子供應國集團 (Nuclear Suppliers Group, NSG)
澳洲集團 (Australia Group, AG)
飛彈技術管制協議 (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 MTCR)
瓦聖那協議 (Wassenaar Arrangement, WA)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CWC)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30)
法令規定(1/6)
法律
貿易法第13條
貿易法第27條、第27條之1及第27條之2
法規命令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
行政規則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認定要點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3/30)
管理法源:貿易法第13條
SHTC非經許可不得輸出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 人或轉往第三國、地區
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 自變更
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SHTC,非經許可不得經由 我國通商口岸過境、轉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 中心及自由貿易港區。違反者,主管機關得予扣 留,並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裁處。除已依法裁處没 入者外,主管機關應予退運。
法令規定(2/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4/30)
貿易法第27條
未經許可將SHTC輸往管制地區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
、發展核子、生化等軍事武器之用。
刑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 立 法 院 於 108.12.3 三 讀 通 過 提 高 罰 金 至 300 萬 元 , 總 統 於 108.12.25公布,並自108.12.27生效。)
貿易法第27-1條
行政罰:有貿易法第27條所定違法情形之一者,由貿易局停止其1個 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法令規定(3/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5/30)
參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決議及我國國情需要,
將涉及武器發展及恐怖活動頻繁之地區列為管制地區。
我國列為管制地區之國家:
1. 伊朗 2. 伊拉克
3. 北韓 *我國於106年9月25日公告全面禁止與北韓貿易*
4. 蘇丹 5. 敘利亞
6. 中國大陸部分貨品 *僅限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其 他SHTC輸往中國大陸地區適用非管制地區之規定*
法令規定(4/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6/30)
貿易法第27-2條
未經許可將SHTC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 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
,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等軍事武器之用。
行政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 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 進口廠商登記。(立法院於108.12.3三讀通過提高罰金 至300萬元,總統於108.12.25公布,並自108.12.27生 效。)
法令規定(5/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7/30)
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
總則: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執行。
輸入管理:國際進口證明書(IC)或保證文件(WA
、CWC)等文件申辦規定等。
輸出管理:SHTC輸出許可證申辦規定等。
附則:文件資料保存5年規定。
法令規定(6/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8/30)
何謂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
戰略性高 科技貨品
(SHTC)
貨品管理清單
1.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 出口管制清單(ECCN)
2. 一般軍用貨品清單(ML)
敏感貨品清單
1.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2.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CCC code)
進口保證文件
依出口國政府規定須取得 我國政府核發進口保證文 件之貨品
滴水不漏
最終用途或最終使用者有 可能用於生產、發展核子、
生化、飛彈等軍事用途 (Catch-all)
55
我國於106年9 月25日公告全 面 禁 止 與 北 韓 貿易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9/30)
貨品管理清單
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及一般軍用貨品 清單:
參考核子供應國集團、澳洲集團、飛彈技術管制 協議、瓦聖那協議等國際出口管制組織公布之清單
,並諮詢我業者及公協會之建議納入綜合考量,據 以制訂並公告,原則上每年更新1次。
目前版本:108年12月13日公告。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0/30)
SHTC鑑定服務
若廠商無法判定出口貨品是否屬於軍商兩用貨品及 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的列管項目,可洽工業技術研究 院線上申請貨品鑑定
https://shtc.itri.org.tw/WebPage/index.aspx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1/30)
敏感貨品清單
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
鑒於伊朗發展核、生、化等軍事武器,嚴重威脅 全球安全及區域穩定,為配合國際出口組織規範,
自95年6月1日起增列。
不定期更新。
輸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
我國於106年9月25日公告全面禁止與北韓貿易。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2/30)
滴水不漏(Catch-aLL)
我國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
其他可疑之交易情形(RED FLAG)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3/30)
紅色警戒(Red flag)
客戶及其地址與政府所列之拒絕/禁止往來廠商清單中的廠商相似。
客戶或購買代理商不願意提供產品最終用途的資訊。
產品功能與購買者的主要產業不相符,例如小型麵包店卻訂購了精密電腦。
所訂購的產品與運送目的國家的技術層級不相符,例如將半導體製造設備運送至没 有任何電子工業的國家。
當產品價格十分高昂,一般的銷售條件都是先賖款後付帳時,客戶卻願意以現金支 付貨款。
客戶幾乎或是完全沒有商業背景。
客戶對產品效能特性不熟悉,但仍執意要購買該產品。
客戶拒絕例行性的安裝、訓練或維修服務。
運送日期不確定,或運送地點是目的地以外的地方。
貨運公司被列為產品最終送達的目的地。
運送路線對產品及目的地而言是不尋常的。
包裝與運送或目的地所述方式不一致。
發生問題時,購買者態度閃爍,特別是對於購買產品是在國內使用、用於出口或用 於再出口交代不清。
客戶願意支付超過市值的價格。
60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4/30)
是否要申請輸出許可證?
61
出口貨品是否屬於我國 貨品管理清單?
交易對象是否屬於我國實體管理名單?
是否為主管機關告知之特定對象?
交易是否有異常情況(紅 色警戒)?
不需申請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申 請
「 戰 略 性 高 科 技 貨 品 輸 出 許 可 證
」 NO
NO NO
YES
YES
YES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5/30)
向誰申請輸出許可證?
受理簽證對象 發證機關
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
*國防部委託研發、產製、維修屬軍事用 途之SHTC
*中科院輸出屬軍事用途之SHTC
國防部軍備局
園區內廠商 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加工出口區內廠商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課稅區所有出口人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6/30)
如何申請輸出許可證?
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
線上申辦
https://cfgate.trade.gov.tw/boft_pw/PW/login.j sp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7/30)
SHTC輸出許可證線上申辦流程更新(1/6)
為避免廠商重複登載紙本與系統的「最終用途保證書
」資料,並減少因資料不一致需進行補正等問題,本 局將於108年度進行「線上申辦流程更新」。
登錄 資料
匯出最 終用途 保證書
填寫內 容並簽
名
上傳 附件
補登 最終 用途
完成 申請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8/30)
申請非輸往伊朗及北韓之SHTC輸出許可證,請先 至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系統辦理「最終用途保證書 登錄作業」 。
SHTC輸出許可證線上申辦流程更新(2/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19/30)
最終用途保證書登錄完成後,可得到「登錄編號」
,並可匯出「最終用途保證書」。
SHTC輸出許可證線上申辦流程更新(3/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0/30)
67
匯出「最終用途保證書」
後,
請交由「最終使用人」
填寫最終用途、日期並 簽名。
並由「申請人」填寫日
期並簽名。
SHTC輸出許可證線上申辦流程更新(4/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1/30)
最終用途保證書簽署並填寫完成後,請至電子簽證 系統,將「最終用途保證書」及「其他應檢附文件
」上傳至系統。
SHTC輸出許可證線上申辦流程更新(5/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2/30)
上傳最終用途保證書後,並請登打「最終用途」,
即完成申請。
SHTC輸出許可證線上申辦流程更新(6/6)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3/30)
提升SHTC出口管理效益
鼓勵廠商自主管理
從客戶詢價開始、訂單處理、會計作業到出貨,有一套 SOP流程,做一系列的檢查及篩選,對企業的整體出口流 程進行管控。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實施目的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4/30)
7大管理要件
企業政策說明書
內部查核
訂單處理
權責劃分 通報流程 檔案紀錄
訓練計畫
3大篩選要件
紅色警戒清單
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出口管制貨品清單
企業內部出口管控制度定義與要件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5/30)
ICP廠商優勢 提升國際形象
有利引進高科技貨品
提高產業競爭力
展現企業與政府 合作夥伴關係 簽證成本降低
交貨期準確 降低違規風險
SOP流程
釐清內部責任關係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6/30)
ICP廠商優惠(1/2)
ICP廠商 一般廠商
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3年 滿3年可申請展延
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6個月
*例外情況可申請2年 許可證可填多目的國、進口
商及最終使用人
許可證僅可填單一目的國、進口 商及最終使用人
以出口管制貨品號碼(ECCN) 管控,免填數量及金額
以產品型號、規格控管,許可證 需逐項填寫數量及金額
輸往美國、日本之專屬證號:
不限金額及數量
輸往美國、日本之專屬證號:金 額不可超過新臺幣30萬元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7/30)
ICP廠商 一般廠商 申請輸出許可應檢附文件:
與ICP廠商屬同一公司,或為 控制與從屬之關係,得由 總 公司或控制公司出具最終用 途保證書
申請輸出許可應檢附文件:最終 用途保證書、交易文件、產品型 錄、地址說明(網頁、營業登記 證等)、其他文件
申請再出口SHTC許可證時:
免附 原出口國同意及原進口 文件,但應逐筆保存該文件
申請再出口SHTC許可證時:需 檢附原出口國政府同意文件及原 進口證明文件
SHTC優先鑑定權 SHTC鑑定按照遞件順序排隊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8/30)
ICP廠商優惠(2/2)
ICP認證廠商
75
年別 廠商名稱 家數 累計家數
99年 德州儀器 1 1
100年 台灣三豐 1 2
101年 台積電、聯電、台灣應材、台灣應材
台南分公司、新加坡應材、欣銓 6 8
102年
聯發科、聯發科台北分公司、英特爾、
美商英特爾、京元電、高通在台2家 分公司
7 15
103年
矽格、台灣萊寶、恩智浦、艾司摩爾、
新加坡商安富利在台2家分公司、艾 睿、奇普仕、和康、京元電(銅鑼)
10 25
104年 文曄集團等4家、日月光、福雷、大
聯大集團等14家 20 45
105年 遠智、矽品及其分公司3家、新燁 5 50 106年 香港商科林、台灣瑞薩、香港商艾司
摩爾、山九昭安物流 4 54
107年 創發信息、宣昶、鴻沛、聚興 4 58 108年 全智、瞻航國際物流、茂綸、亞勳 4 62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29/30)
ICP聯誼會
每年辦理,面對面了解業界需求,解決ICP廠商出 口管制問題,相關討論決議均持續追蹤檢討,以改 善出口管理效益。
持續鼓勵企業建置ICP制度,亦開放讓潛在企業參 與。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輸出入規定暨實務(30/30)
77
貿易法修正條文(1/2)
第十五條
出進口人輸出入貨品經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者,應依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貨品輸出入許可證之核發、更改與有效期限、產地標示、商標申報、來源識別或來源識別 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第十七條之一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主管機 關對於檢舉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
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 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第二十七條之一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
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78
貿易法修正條文(2/2)
第二十七條之二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 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
、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
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第二十八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
,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害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
,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
、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 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第二十一條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 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
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 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 包裝材料。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第二十二條
輸出貨品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 ,得依原樣 出口。
第二十二條之一
前條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 在臺灣加工、
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但貨品只進行下列作 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其 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之外文字樣: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 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 貨品之特性 造成重大差異者。
前項標示臺灣加工或加工之工序字樣之外貨復出口時,應同時以顯著與牢 固方式標示原 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