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少年法院法的適用對象:
少年 (Jugendliche)(14-17
歲 ) 或是甫成年人
(Heranwachsene)(18-20 歲 ) ,實行按照德國刑
法典或附屬刑法等普通規定應該處以刑罰的
「過錯行為」 (Verfehlung)
少年被告的辯護人並不是少年辯護人,而
是
少年刑事程序的辯護人
(Verteidiger im
Jugendstrafverfahren)
參與必要性的判斷標準
1.
以成年刑事程序參與必要性的情狀為基礎
列舉式
+ 概括式→辯護不足
2. 側重教育思考觀點的法律適用看法
對原先規定在德刑訴法當中的成年被告「辯護不
足」情狀作從寬解釋
3. 純粹基於教育思考的參與必要性情狀
少年被告身體活動自由被剝奪的情形,「能避免
收容,就避免」的想法
無教養權人陪同
德國少年刑事程序辯護人參與程序必要性
的法律基礎體系
參與必要性的原因
列舉方式:
8 款
(§ 140IStPO+§
68Nr.1JGG)+3
款 (§ 68 Nr. 2-4 JGG)
概括方式:
(§ 140IIStPO+§ 68Nr.1JGG)
參與少年刑事程序必要性的標的
偵查、審判
(§ 140I,II StPO+§ 68, 2 JGG
)
列舉規定
1. 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案件第一審屬邦最高法院或邦高等法院管轄
因為事實調查的程序只舉行一次,這裡呈現出少年
被告這邊「必須放手一搏」的需求 =審級利益縮減
被告被控實行重罪 (Verbrechen)
1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12 StGB)
可能做成職業禁止的程序
職業禁止對於被告未來生活的經營會有重大的影響
,描述的是一個重大的基本權干預的情形
僅對於甫成年人具有重要性
實行德刑訴法第 413 條以下的保安程序
被告因本案而身陷剝奪身體活動自由的措
施當中
- 為了調查本案的事實 ex, 羈押中、收容於公立
精神病醫院。僅甫成年人有實益。
- 為了預防對於公眾的危險 ex, 暫時性的收容措
施
(§140 I Nr. 4, + §§ 126a, 275a StPO ) 。僅
被告非因本案而身陷剝奪身體活動自由的
措施當中
ex. 基於法官根據刑訴法或是其他法領域的命令
或是許可,少年被告已經收容在機構當中至少
三個月,而且無法在審判開始前兩週被釋放
現任的辯護人被排除
少年被告的辯護人只有
1 位,卻因為 StPO
第
138 條 a 、第 138 條 b 而被排除參與少年刑
事程序
概括規定
法官有一個非常大的裁量空間,在判斷「是否
被告方面是否為辯護不足」
在成年刑事程序所使用的標準,在少年刑事程
序只能算是「最低的標準」
適用上的參考建議 – 科隆準則
(Kölner Richtlinie)
1.
行為的嚴重性
德國通說,行為是否嚴重,取決於根據行為
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少年刑罰的情形,只要達到 6 個月以上、
自由剝奪的保安處分措施
2. 事實或法律情狀的困難
要能夠完全理解並對程序標的作出合乎刑訴
目的的反應,是「近乎苛求」
需要閱卷、思考是否提起上訴
3. 被告無力自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