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鷲巢敦哉皇民化論述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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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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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鷲巢敦哉皇民化論述的反思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9-2410-H-004-139- 執 行 期 間 : 99 年 08 月 01 日至 100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江玉林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黃耀賞 報 告 附 件 : 出席國際會議研究心得報告及發表論文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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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向來在討論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時,除了強調涵養國民精神、 國民性外,通常都會針對皇民化運動的內容,加以分析。例如 宗教與社會風俗的改革、國語運動、改姓名、志願兵制度、公 學校、國民學校的科別與教科書。但是,我們卻很少看到從警 察政治的觀點,來重新反思潛藏於皇民化運動裡的權力作用。 鷲巢敦哉以他十五年擔任警察公職、十年親自編纂《沿革誌》 的經歷為基礎所完成的《台湾保甲皇民化読本》,不僅完整保 留並能夠相當程度反應當時官方推行皇民化運動的決策乃至實 踐過程,更因此留下難得的考古線索,可以用來勾勒出警察政 治與皇民化運動彼此間的權力系譜關係。

英文摘要: This research project is rethinking the japanization discourses of Atsuya Washisu. The police background of Atsuya Washisu and the police politics during the japanese colonial governance in Taiwan can be seen as good start points to analyze disciplinary power hidden in the jap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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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

解構鷲巢敦哉《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

比較法律文化下的反思

目次 一,法律文化與法律考古 二,現代法律秩序的考古:國家‧主權‧法律 三,鷲巢敦哉及其所處的日本殖民臺灣時代氛圍 四,解構鷲巢敦哉《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警察政治與製作 皇民 一,法律文化與法律考古 我的研究領域是法理學。而我向來處理法律議題的手法,受法國後現代思 想家傅柯(Michel Foucault)的影響,習慣稱為考古學也就是法律的考古1。法律 的考古,乍看起來,趨近於法律史學。不過,若要仔細深究,法律考古在運用 法律史料時,強調兩個問題意識:是否有可能產生不同或另類的歷史詮釋?能 否因此創造更大的批判空間,既可以挑戰既存世界,也可以和它保持等距、或 與之共舞。總而言之,法律的考古,即便涉及歷史,也不再是純然的歷史詮釋, 反而成為反思權力關係、權力布局的方法。1984 年,傅柯在回應兩百年前 1784 1 參閱江玉林,〈人,法的主體與法律的考古-從張光直「蕃薯人的故事」也談法律的故 事〉,《月旦法學教室》12期,2003年,頁110-120;〈凱爾生、考古學與法學的論述格 局-從大法官處理宗教自由與國家權力衝突的相關論述談起〉,《政大法學評論》85期, 2005年,頁1-58;〈法理學考古初探─從當代知識社會學談起〉,載:《法律哲理與制度 ─基礎法學:馬漢寶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06年,頁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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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康德針對啟蒙的說法時指出,批判的目標就是想要從歷史偶然中,找出得以 突破既有生活經驗的可能逾越。因此,不斷追問「我們如何成為自身歷史的囚 犯」,進而想辦法跳脫原有的生活框架,找到新的生命體驗形式,成為法律考古 也就是傅柯提出批判歷史存有論(die kritisch-historische Ontologie)的核心所在2。

在法律考古的反思下,法律文化著眼於法律的格局,認為一切的法律現象 莫不依附於特定的文化鑲嵌(cultural embeddedness)3脈絡。法律文化在意的是 特定的法律,究竟從何而來,如何產生,如何運作?不僅如此,法律文化更要 進一步追問,透過法律,究竟希望傳遞、擁護、拒斥哪些特定文化訊息,形塑 何種特定社會制度,促成哪些人的特定行為、觀念?因此,法律文化要探究的, 既是法律的結構,也是法律的底醞。除此之外,法律文化更成為反思法律的方 法,可以一窺法律運作的現實、偶發條件、布局手法乃至權力關係。 二,現代法律秩序的考古:國家‧主權‧法律 我曾經以法律考古的手法,試圖在歐洲近代初期十六至十八世紀的沈積層 裡,挖掘促成現代法律秩序的文化線索4。將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命令,這是現代 法律秩序的最顯著特徵。然而,這個特殊的法律現象,究竟如何形成?法律為 什麼會以主權者命令的姿態出現?人們為什麼總是以主權者的意志,來認知法

2 Foucault, Was ist Aufklärung, in: Eva Erdmann/Rainer Forst/Axel Honneth (Hrsg.), Ethos der Moderne. Foucaults Kritik der Aufklärung, 1990, S. 49-53.

3 Alenka Kocbek, The Cultural Embeddedness of Legal Texts, Journal of Language & Translation 9-2, 2008, pp. 51-53. 4 參閱江玉林,〈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從傅柯與厄斯特萊希對於規訓概念的討論談 起〉,載:蔡英文、張福建主編,《現代性的政治反思》,2007年,頁333-358;〈近代 初期教派化運動與神聖羅馬帝國國家法學〉,《法制史研究》15期,2009年,頁185-203; 〈歐洲近代初期「博理警察」與「警察學」〉,載: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編, 《法文化研究—繼受與後繼受時代的基礎法學》,2011年,頁16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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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展現法律?

無論是將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命令,或將它視為主權者的意志,這些說法, 都指向帶有意志論色彩的法律觀(ein voluntativer Gesetzesverständnis5)。奧地利 維也納大學法律史教授Thomas Simon 指出,和平與正義(pax et justitia),始終 是歐洲中世紀封建秩序的核心價值。和平,不只是免於暴力的威脅,更指向和 諧完美的秩序,其中既帶有濃厚的封建等差關係,又成為體現基督信仰的上帝 之城。由此衍生而成的正義乃至正法(das Recht),主要任務就在同時確保封建 世俗秩序與神聖基督秩序的安寧穩定。一旦秩序受到侵擾破壞,所有封建等級 的統治者,都有責任讓受到干擾的秩序,再度回復到原先和諧的狀態6。 然 而 , 十 一 世 紀 以 後 , 神 聖 羅 馬 帝 國 皇 帝 與 羅 馬 教 皇 因 授 職 衝 突 (Investiturstreit)產生的權力鬥爭,日益嚴重。世俗君主紛紛轉向古代的羅馬法, 希望找到足以抗衡羅馬教會的理論武器。羅馬法中曾經用來彰顯帝國權威的權 力(potestas)與法律(lex),開始獲得青睞。透過制定法律的權力,世俗君主不 僅和羅馬教會劃清界限,自中世紀後期起,更因而擺脫過去消極維繫和平與正 義的姿態,轉而以共通福祉(bonum commune)為名,積極介入封建臣民的生活。 涵蓋層面,鉅細靡遺,從宗教信仰、道德節操,到日常生活經營,都成為法律 管制的對象7。十五世紀開始,以法律為核心的博理警察(Policey)、甚至大規模 的警察法規(Policeyordnungen)立法現象,逐漸成為世俗君主的統治工具。十 六世紀相繼引爆的宗教改革、宗教戰爭,更促使世俗君主進一步從主權的制高 點,重新整編法律。自此以後,法律不但改頭換面化身成為主權者的命令,展 現主權者的意志,更成為建立社會新秩序、區別對錯的普遍判準。霍布斯在《利 維坦》的講法,成為經典的註腳:

5 Thomas Simon, ’Gute Policey’. Ordnungsleitbilder und Zielvorstellungen politischen Handelns in der Frühen Neuzeit, 2005, S. 75.

6 Simon (Fn.5), S. 27. 7 Simon (Fn.5), S.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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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區別正當與不正當的規則。凡認定為不正當的,都與法律有所 相違。(that Laws are the Rules of Just, and Unjust; nothing being reputed Unjust, that is not contrary to some law8.)

然而,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須改以臣屬的身分來重新面對他們的君主也就是 主權者,並非是件想當然爾、可以輕而易舉做到的事。中世紀長時期踐行的封 建采邑體制,存在著多層級的遞延服從關係。由上而下的封建身分,至少包括 君王、帝國諸侯(包括宗教諸侯與世俗諸侯)、伯爵、帶有貴族、騎士身分的自 由人、家臣、非自由人等級9。這些等級彼比之間,往往透過締結互負相互義務 ( mutua obligatio ) 如 效 忠 、 保 護 的 誓 約 而 各 自 結 成 不 同 層 級 的 身 分 聯 盟 (Personenverbände)。因此,要如何重新打造以主權為主軸的新統治服從關係, 讓所有臣民,既要擁有矢志效忠君主的崇敬心志(Ehrfurcht),更要擁有恪遵法 律 也 就 是 主 權 者 命 令 的 服 從 性 格 , 成 為 席 捲 當 時 歐 洲 的 社 會 規 訓 化 (Sozialdisziplinierung)運動注目焦點10。 總而言之,在法律文化的反思視野裡,我們重新看到主權以及由此而來的 一連串概念如現代國家、主權者命令、法律、規則、義務、強制力、威嚇、懲 罰,紛紛成為建構現代法律秩序的核心要素。而這些環繞於主權並且相互依存 的概念,同時也成為打造新臣民身分而擁有忠誠、守法、愛國特質的基石。主 權者的命令與臣民的忠誠、守法、愛國義務,也因此成為現代法律秩序的雙核 心。

8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J.C.A. Gaskin ed., 1998, p. 176.

9 Reinhold Zippelius, Kleine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 Vom frühen Mittelalter bis zur Gegenwart, 6. Aufl., 2002, S. 57.

10 參閱江玉林,〈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從傅柯與厄斯特萊希對於規訓概念的討論談 起〉,同註4,頁34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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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鷲巢敦哉及其所處的日本殖民臺灣時代氛圍 透過法律文化,特別從社會規訓化的主權與臣民角度,我們快速瀏覽現代 主權國家乃至現代法律秩序的生成變化11。這一切誕生於歐洲近代初期的特殊法 律經驗,隨著十九世紀中葉西方帝國勢力擴張,也順勢成為舶來品而一併輸入 東亞社會。比較法律文化,甚至因為移植繼受異質法律而轉為跨文化12的法律研 究,反倒成為反思東亞法律文化的基本視野。接下來,我就以臺灣日治時期的 皇民化論述為例,具體指出比較法律文化、跨文化法律研究的反思特色。 1895 年,日本開始殖民統治臺灣時,不免抱持浪漫的想法,希望透過「一 視同仁的政治13」、甚至同化的政策,讓原屬清國的新附之民,成為擁有日本精 神的新國民。不僅如此,同化政策或同化論更進一步要求無內地人、本島人的 區別。殖民者必須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內地人與本島人。然而,隨著作戰、游擊、 暗殺、襲擊、騷亂事件,一再發生,日本早已窮於應付,根本無心再談同化政 策。本島人與內地人也經常交相指責。例如,本島人稱內地人為「フアナア」(蕃 仔),而內地人則指責本島人為「チヤンコロ」(清國奴14 因此,如何透過高壓手段,鎮壓一切反抗勢力,確保殖民者的安全與統治 利益,反倒成為殖民之初迫切解決的問題。1896 年由日本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 11 當然,這並非唯一的觀察點。除了厄斯特萊希的社會規訓化構想外,也有許多大理論想 要一窺現代主權國家包括現代法律秩序誕生的奧秘。像是希林(Heinz Schilling)以及萊 因哈德(Wolfgang Reinhard)的教派化(Konfessionalisierung)理論、伊里亞斯(Norbert Elias ) 的 文 明 化 理 論 、 韋 伯 ( Max Weber ) 的 理 性 化 理 論 、 傅 柯 的 治 理 化 (Gouvernementalisierung)理論等等。 12 跨文化討論,參閱:何乏筆(Fabian Heubel),〈跨文化動態中的當代漢語哲學〉,《思 想》9期,2008年,頁175-178。 13 鷲巢敦哉,《台湾保甲皇民化読本》,中島利郎、吉原丈司編,《鷲巢敦哉著作集》III, 2000年,頁163。 14 鷲巢敦哉,同上註,頁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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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號(簡稱為六三法),賦予臺灣總督委任立法權,可以制定與法律擁有同 等效力的律令。1906 年,法律第 31 號(三一法),延續六三法制。直到 1919 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崛起的民族自決浪潮,為避免激發日臺對立情緒,於是重新檢 討同化政策而改採內地延長主義。1921 年制定的法律第 3 號(法 3 號),開始讓 日本內地的法律同樣施行於臺灣15。 1931 年的滿州事變(918 事變),以及接著日本退出國際聯盟,使得日本益 加確認臺灣在國防戰線上的重要地位。因此,要如何讓臺灣島民盡快以帝國臣 民自居,遂成為殖民統治的迫切任務。而隨著1936、1937 年日中關係的緊張惡 化 , 要 求 比 同 化 政 策 更 加 積 極 的 皇 民 化 構 想 , 也 就 順 勢 形 成 。 鷲 巢 敦 哉 (1896-1943)在《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提到的「皇民奉公運動」、「國民精神 總動員運動」,不僅呼籲臺灣人必須深刻體悟「皇國精神」,更應親身奉行「臣 道實踐運動」,以恪遵「盡忠報國」的使命。 鷲巢敦哉的《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1941 年出版,短短半年之間,就修 訂刊行三版。鷲巢敦哉何許人也?根據吳密察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解題16〉 的考證,鷲巢敦哉出生於鹿兒島縣,曾經隨任職總督府的父親短暫來台。父親 過世後,與母親返回日本。在他即將屆滿21 歲的時候,再度來到臺灣,成為總 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乙科的練習生。結業後,分發到霧社支廳,擔任巡 查,陸續經歷警部補、警部、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教官等職。1932 年,因疾 病在家療養,加上正值行政組織員額改革的緣故,辭去警察工作。但隨即在隔 年1933 年,以警務囑託的名義,接下編纂《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的工作。 1943 年,病逝於臺北市東門町的自宅中,時年 46 歲。 15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1999年,頁67-70, 108-110。 16 本文最先收錄在1995年由南天書局出版的複刻版《沿革誌》中,後經修改並直接以〈解 題〉為名,收錄於:蔡伯壎譯註:2008,《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臺以後的 治安狀況(上卷)》中譯本(I),台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該書所收〈解題〉並無 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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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當時列為總督府機密資料,僅印製300 套。而 今成為探索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瞭解當時臺灣社會狀況,極為珍貴的第一手史 料。全書共計三編五大冊,出版時間,自昭和8 年到昭和 17 年(1933-1942)為 止,長達十餘年。《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內容包括警察機關的構成(第一 編)、日本統治臺灣的治安狀況(第二編共三卷)、警務事蹟(第三編)。其中第 二編中卷別名為〈臺灣社會運動史〉,具體彙整高等警察監控當時臺灣政治活 動、社會運動的情搜資料,內容厚達1,381 頁。蒐集的對象,鉅細靡遺。根據該 書節次,摘錄如下:文化運動(臺灣同化會、臺灣文化協會)、政治運動(臺灣 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臺灣民眾黨、臺灣自治聯盟)、共產主義運動(臺灣共產黨、 臺灣赤色救援會組織運動、上海臺灣反帝同盟)、無政府主義運動(新臺灣安社、 臺灣黑色青年聯盟、孤魂聯盟、臺灣勞働互助社)、民族革命運動(眾友會、臺 灣華僑同鄉會、臺灣民主黨)、農民運動、勞働運動、右翼運動等等。 鷲巢敦哉是實際編纂《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的核心人物。鷲巢敦哉利 用編纂《沿革誌》的空暇,經常在雜誌上發表專欄文章,最後彙集出版四本專 書,本次報告主要根據的資料《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即是其中之一17。鷲巢敦 哉寫文章出版專書,一方面回顧擔任警察公職的十五年經驗,另方面想要藉由 通俗讀物的方式,補充、闡明《沿革誌》收錄「無味乾燥」的龐大瑣碎資料。 至於撰寫《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的起因,則是鷲巢敦哉1940 年自日本內地旅 行返台後,感於當時臺灣人民,並未深刻覺悟皇民化運動的真義。希望根據他 在臺灣四十年的生活體驗、十五年的警察公職經驗、加上長達十年編纂《沿革 17 其餘三冊:《警察生活細說》(警察生活の打明け物語)、《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台 湾警察四十年史話)、《臺灣統治回顧談》(台湾統治回顧談)。2000年,中島利郎、 吉原丈司,編纂出版五卷的《鷲巢敦哉著作集》。《著作集》除收錄四本專書外,另彙 集鷲巢敦哉發表在《台湾警察協会雑誌》、《台湾警察時報》、《台湾地方行政》、《台 湾時報》、《台法月報》雜誌的文章。2002年,中島利郎、吉原丈司,又接著出版《鷲 巢敦哉著作集‧別卷》,特別收錄鷲巢敦哉專為實施、準備警察考試而撰寫的試務、應 答手冊:《甲乙種巡查採用試験の実際と受験の要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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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的心得,透過著書說理,讓臺灣人民真正感受皇民精神,以身為日本帝國 臣民為榮18。 鷲巢敦哉的皇民化論述,主要見於《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此外,他在《臺 灣統治回顧談》、《臺灣警察時報》,也經常談到皇民化的問題。在鷲巢敦哉看來, 經由皇民化而來的國民精神改造運動,並不是突然出現的。早在日本殖民臺灣 之際,便已經開始實施。只是當時並不叫做皇民化而是稱為同化。 四,解構鷲巢敦哉的《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警察政治與製作皇民 《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章節共分四部:第一部,「話說臺灣歷史」。第二 部,「保甲壯丁團講述」。第三部,「皇民化講述」。第四部,「時局與島民奉公」。 鷲巢敦哉透過總計 396 頁的篇幅,深入闡述皇民化運動的目標、內容,獲得當 時總督長谷川清贈以「盡忠報國」題字,以表嘉勉。 向來在討論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時,除了強調涵養國民精神、國民性外, 通常都會針對皇民化運動的內容,加以分析。例如宗教與社會風俗的改革、國 語運動、改姓名、志願兵制度19;公學校、國民學校的科別與教科書20。但是, 我們卻很少看到從警察政治21的觀點,來重新反思潛藏於皇民化運動裡的權力作 用。鷲巢敦哉以他十五年擔任警察公職、十年親自編纂《沿革誌》的經歷為基 18 鷲巢敦哉,中島利郎、吉原丈司編,《鷲巢敦哉著作集》V,2000年,頁480。 19 周婉窈,《海行兮的年代:日本殖民統治末期臺灣史論集》,2009年,頁40。 20 許佩賢,《殖民地臺灣的近代學校》,2007年;王錦雀:《日治時期臺灣公民教育與公 民特性之硏究》,2005年。 21 臺灣日治時期警察政治討論,參閱:江玉林,〈「南無警察大菩薩」—日治時期臺北州 警察衛生展覽會中的警察形象〉,《政大法學評論》112期,2009年,頁1-44;〈後藤新 平與傅柯的對話—反思臺灣日治初期的殖民警察政治〉,《中研院法學期刊》7期,2010 年,頁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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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而完成的《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不僅能夠完整保留並相當程度反應當時官 方推行皇民化運動的決策乃至實踐過程,更因此留下難得的考古線索,可以用 來勾勒出警察政治與皇民化運動彼此間的權力系譜關係。 我在這裡談到的權力系譜關係,除了傅柯提到帶有規訓監控效果的權力作 用外,還進一步包括我提出的法律與權力交疊關係。不僅在警察政治裡,遍佈 規訓監控的權力效果,甚至連同警察政治賴以發揮作用的現代主權國家、法律、 命令,它們同樣遭到規訓權力機制收編的命運。國家、法律、乃至主權者的命 令,將不再只是壓抑、威嚇的權力,它們同時還可以擁有規訓監控的效果22。 簡單地說,在我看來,皇民化運動,除了積極打造臺灣人身為皇國民的國 民性格外,它根本上就是警察政治的延伸。而我在這裡提到的警察政治,並不 是動輒以法律來威嚇、懲罰人民的壓抑統治,而是經由層層規訓技術來監控所 有社會活動的解剖政治(anatomo-politics23)。 透過皇民化以鍛鍊皇國民乃至「盡忠報國」信念的警察政治,其實早在1925 年刊登在《臺灣日日新報》中談到應普及「國民警察」觀念的漢文報導24裡,可 以看出端倪。在這篇報導裡,國民警察共有十項要求,其中特別相應我在前面 提到的鍛鍊國民性格、層層監控人民社會生活的內容,例如: 第二項:「吾人當作日本國民。非有互相營生有意義之社會生活不可。 又若有背社會共同生活者。我國民須當要排斥之。」 22 江玉林,〈法律、權力與共通福祉—從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談起〉,載:邱文聰 主編,《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雙年刊. 2007:公衛風險的法律建構》,2008年,頁71-74。 23 解剖政治是傅柯提出的,它是用來闡明規訓技術針對人的身體所產生精緻化切割、層級 化監視、乃至行為控制的權力效果。 24 《臺灣日日新報》,大正14年(1925)11月24日,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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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吾人勿論要遵守法律規則。可進要為之向前盡作善行也。 法律規則是命其應為者。及禁其不可為者。即標示國民應為有意義之社會 生活。國民應當互相注意。當進為向前盡作之善行。是為切要也。」 第五項:「犯罪乃害社會之最甚也。犯罪者之惡。固勿論常存。勿犯 之。是社會之義務也。國民互相警戒。切勿生出犯罪之人也。」 第六項:「警察之職務及警察官。警察是對一般民眾之過日。欲豫防 其破壞保安及秩序之發生。又欲以排除之。及計策增進國民之福利。為本 領也。警察官對此職務。時從不眠不休之活動也。」 第七項:「警察是與國民。即每日對大家有密切之關係也。人民須要 互相向上。及發展之精神的物質的。以為奉仕國家社會也。然若有妨碍此 等者。應盡最善而排除之。互相求居安全之要緊。其為執此者。即警察之 事務也。是以警察與國民之間。每日是不能離開者也。」 第十項:「國民之心裡。常抱大和魂。採外國之長處。是為必要也。 廣求知識于世界必要。固勿論。然外國輸入之思想中。亦有健全者。亦有 不健全者。是以國民心裡。常抱為日本臣氣。確固不拔之信念。採外來思 想之長。捨其短。迎正退邪。是最必要也。」 一旦瞭解皇民化運動便是國民警察乃至警察政治的積極表現,則對於鷲巢 敦哉何以在談論皇民化運動時,要特別用專章處理保甲的用意所在。因為保甲 不僅是警察的耳目,更是標舉國民性、推展皇民化運動的關鍵規訓監控技術。 日本殖民統治臺灣後期1930 年代中葉以後,積極推展的皇民化運動,目標 首先定在要如何將臺灣人打造成為義勇奉公、氣勢非凡的皇國臣民。製作新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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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過程,雖然不脫十六到十八世紀遍行歐洲的社會規訓化運動,但兩者仍有截 然不同之處。對於日本而言,無論是明治維新時針對日本人而提出的國民形象、 國民精神涵養,或是針對殖民地臺灣人而講的同化、皇民化要求,它們在最後 都訴諸於1890 年由天皇頒布的〈教育勅語〉。 簡單而言,〈教育勅語〉的政治目標,著眼於重新打造既是帝國臣民又是 現代國民的身分認同與相應的德行意識:忠誠奉公與遵法服從。就外觀而言, 無論是製作臣民或是國民,都是伴隨建造現代主權國家的必要環節。當明治國 家想要透過1889 年公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轉型成為現代主權國家的 時候,就不能不同時改造日本人的國民性:既要成為忠誠奉公的帝國臣民,又 要成為文明而遵法的現代國民。然而,相較於歐洲現代主權國家長期浸淫的基 督宗教氛圍,此時的日本,更需要超越政治、法律的宗教信仰也就是崇拜萬世 一系天皇的神道國教,以整合動員臣民、國民的集體意志。而這項重任就落在 〈教育勅諭〉身上。因此,〈教育勅語〉不僅是政治、法律的規訓手冊,更是 道德、宗教的精神皈依。明治42 年(1909),文部省公布漢譯版的〈教育勅語〉 如下: 朕惟我皇祖皇宗、肇國宏遠、樹徳深厚。我臣民、克忠克孝、億兆一心、 世濟厥美、此我國體之精華、而教育淵源、亦實存乎此。爾臣民、孝于父母、 友于兄弟、夫婦相和、朋友相信、恭儉持己、博愛及衆、修學習業、以啓發智 能、成就徳器、進廣公益、開世務、常重國憲、遵國法、一旦緩急、則義勇奉 公、以扶翼天壤無窮之皇運。如是者、不獨為朕忠良臣民、又足以顯彰爾祖先 之遺風矣。 斯道也、實我皇祖皇宗之遺訓、而子孫臣民之所當遵守。通諸古今而不謬、 施諸中外而不悖。朕庶幾與爾臣民、倶拳拳服膺、咸一其德。 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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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名御璽25 明治憲法在製作現代主權國家的同時,要求必須維繫日本特有的萬世一系 的神道天皇國體。而〈教育勅語〉將人民改造成為現代國民而能「常重國憲」、 「遵國法」、學習文明知識的同時,也必須一如往昔恪遵儒家忠孝仁義之道。十 七世紀初,德川幕府結束紛擾的戰國時代。朱子學重抒孔孟義理轉而強調三綱 五倫的大義名分,成為德川幕府重建封建武士等級秩序的基礎。儘管後來陸續 出現批判朱子學的主張如荻生徂徠(1666-1728),甚至力主排斥儒家教義而獨尊 日本皇國古道的國學思想如本居宣長(1730-1801)。但在 1790 年實施寬政異學 之禁後,朱子學在幕府取得「正學」地位。直到明治初期,仍可見到朱子學的 影響26。〈教育勅語〉的頒布就是顯明的例證。同時參與草擬明治憲法與〈教育 勅語〉的井上毅正是結合朱子學與國體論,並且將兩者轉化為現代國民道德的 關鍵人物。 儒學特別是朱子學的忠孝義理,居然在明治維新時,透過天皇頒布的〈教 育勅語〉成為打造新日本臣民的現代國民道德、甚至輾轉到臺灣成為殖民者透 過警察政治,力行皇民化運動的精神來源。在不可思議之時,也因此看到比較 法律文化乃至跨文化法律研究的有趣的地方,可以促成不同或另類的歷史詮釋。 25 片山清一,《資料.教育勅語 : 渙発時および関連諸資料》,1974年,頁6。 26 詳細討論,參閱丸山真男,王中江譯,《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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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從比較法律文化反思臺灣日治時期的皇民化論述

—兼論鷲巢敦哉的《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1941)

江玉林 臺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一 大家好。今天很榮幸,也非常感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史學會 的邀請,來北京參加海峽兩岸法律文化研討會。我任職的學校政治大學法學院, 在今年三月接受東亞法哲學會的委託,預計在明年2012 年 3 月 17-18 日,主辦 第八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大會主題同樣也涉及法律文化,題目定為「後繼受 時代的東亞法文化」。我因為負責籌畫承辦第八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所以想藉 這次難得的機會,向在場各位先進、同好,一方面報告東亞法哲學研討會的會 議構想,同時謹此誠摯邀請大家,能夠撥冗報名與會,另方面報告我對法律文 化的淺見,希望由此切入這次向大會提交的論文題目。 二 東亞法哲學研討會自1996 年以來,已經舉辦七屆。上一屆也就是第七屆, 在2008 年由吉林大學主辦。2012 年將召開第八屆會議,由政治大學法學院主辦。 研討會的名稱,雖然定為法哲學,但根據歷次研討會主題、參加學者研究背景, 實際上已經突破法哲學的框架而進入跨領域、學科整合的研究範疇。無論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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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為法哲學、法律哲學或法理學,已經成為跨領域的法學交流平台,可以從多元 學科如哲學、歷史學、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甚至從文化、宗教、性別、 科技領域,反思東亞法律文化。第八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為延續並強化跨領 域、學科整合的會議特色,特別邀請台灣法理學會、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央研 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為合辦單位,共襄盛舉。 2012 年第八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主題定為「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 東亞法律文化,以十九世紀中葉遭遇歐美法律文化衝擊為分際,大致可分為兩 個繼受、移植階段:一個是繼受中國傳統法律的時代,楊鴻烈的《中國法律在 東亞諸國之影響》(1971),可為總結;另一個則是受日本明治維新變革新法影 響而陸續繼受、移植西方法律的時代。 十九世紀中葉以來,東亞各國法律秩序面臨來自歐美現代法律秩序的衝 擊。現代法律秩序強調個人權利義務而與東亞傳統奠基於倫常禮教的律令身分 體制,大相逕庭。不僅如此,孕育整套現代法律秩序的主權國家也就是「萬國 公法」體制,挾其強勢的文化擴張,也一波波衝擊東亞社會。基督宗教、科學、 民主、理性啟蒙、文明化、進化論、資本主義、帝國主義、殖民主義、軍事競 賽,影響東亞社會深遠。移植、繼受歐美現代法律秩序,儘管一開始成為東亞 各國突破自身困境的必要手段,但也因此促成東亞法律文化乃至法律意識的轉 換,可以分享現代法律秩序應許的自由、平等、正義、立憲國家的價值、理念。 東亞社會,經由移植、繼受現代法律秩序,一方面建立法治,爭取個人權 利,深思傳統律法與現代法律的衝突、調和,另方面也反省現代法律秩序在政 治、經濟、社會引發的新興衝突、危機包括文化價值、文化認同的轉變1。這些 因移植、繼受現代法律秩序而產生的社會變遷,屬於東亞特有的法律經驗,既 1 最近文獻,參閱: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編,《法文化研究—繼受與後繼受時代 的基礎法學》,2011年;柳立言主編,《中國史新論—法律史分冊》,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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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是反思東亞法律文化的起點,也是比較法律文化、檢視跨文化法律變遷的最佳 素材2。 三 然而,法律文化究竟是什麼?我們要從什麼觀點來理解法律文化? 我的研究領域是法理學。而我向來處理法律議題的手法,受法國後現代思 想家傅柯(Michel Foucault)的影響,習慣稱為考古學也就是法律的考古3。法律 的考古,乍看起來,趨近於法律史學。不過,若要仔細深究,法律考古在運用 法律史料時,強調兩個問題意識:是否有可能產生不同或另類的歷史詮釋?能 否因此創造更大的批判空間,既可以挑戰既存世界,也可以和它保持等距、或 與之共舞。總而言之,法律的考古,即便涉及歷史,也不再是純然的歷史詮釋, 反而成為反思權力關係、權力布局的方法。1984 年,傅柯在回應兩百年前 1784 年康德針對啟蒙的說法時指出,批判的目標就是想要從歷史偶然中,找出得以 突破既有生活經驗的可能逾越。因此,不斷追問「我們如何成為自身歷史的囚 犯」,進而想辦法跳脫原有的生活框架,找到新的生命體驗形式,成為法律考古 也就是傅柯提出批判歷史存有論(die kritisch-historische Ontologie)的核心所在4。

2 以上說明,亦見於2012第八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網頁: http://eacpl2012.nccu.edu.tw/introduction.html。 3 參閱江玉林,〈人,法的主體與法律的考古-從張光直「蕃薯人的故事」也談法律的故 事〉,《月旦法學教室》12期,2003年,頁110-120;〈凱爾生、考古學與法學的論述格 局-從大法官處理宗教自由與國家權力衝突的相關論述談起〉,《政大法學評論》85期, 2005年,頁1-58;〈法理學考古初探─從當代知識社會學談起〉,載:《法律哲理與制度 ─基礎法學:馬漢寶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06年,頁61-86。

4 Foucault, Was ist Aufklärung, in: Eva Erdmann/Rainer Forst/Axel Honneth (Hrsg.), Ethos der Moderne. Foucaults Kritik der Aufklärung, 1990, S. 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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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在法律考古的反思下,法律文化著眼於法律的格局,認為一切的法律現象 莫不依附於特定的文化鑲嵌(cultural embeddedness)5脈絡。法律文化在意的是 特定的法律,究竟從何而來,如何產生,如何運作?不僅如此,法律文化更要 進一步追問,透過法律,究竟希望傳遞、擁護、拒斥哪些特定文化訊息,形塑 何種特定社會制度,促成哪些人的特定行為、觀念?因此,法律文化要探究的, 既是法律的結構,也是法律的底醞。除此之外,法律文化更成為反思法律的方 法,可以一窺法律運作的現實、偶發條件、布局手法乃至權力關係。 我曾經以法律考古的手法,試圖在歐洲近代初期十六至十八世紀的沈積層 裡,挖掘促成現代法律秩序的文化線索6。將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命令,這是現代 法律秩序的最顯著特徵。然而,這個特殊的法律現象,究竟如何形成?法律為 什麼會以主權者命令的姿態出現?人們為什麼總是以主權者的意志,來認知法 律、展現法律? 無論是將法律視為主權者的命令,或將它視為主權者的意志,這些說法, 都指向帶有意志論色彩的法律觀(ein voluntativer Gesetzesverständnis7)。奧地利 維也納大學法律史教授Thomas Simon 指出,和平與正義(pax et justitia),始終 是歐洲中世紀封建秩序的核心價值。和平,不只是免於暴力的威脅,更指向和 諧完美的秩序,其中既帶有濃厚的封建等差關係,又成為體現基督信仰的上帝 之城。由此衍生而成的正義乃至正法(das Recht),主要任務就在同時確保封建

5 Alenka Kocbek, The Cultural Embeddedness of Legal Texts, Journal of Language & Translation 9-2, 2008, pp. 51-53. 6 參閱江玉林,〈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從傅柯與厄斯特萊希對於規訓概念的討論談 起〉,載:蔡英文、張福建主編,《現代性的政治反思》,2007年,頁333-358;〈近代 初期教派化運動與神聖羅馬帝國國家法學〉,《法制史研究》15期,2009年,頁185-203; 〈歐洲近代初期「博理警察」與「警察學」〉,載:《法文化研究—繼受與後繼受時代 的基礎法學》,同註1,頁165-179。

7 Thomas Simon, ’Gute Policey’. Ordnungsleitbilder und Zielvorstellungen politischen Handelns in der Frühen Neuzeit, 2005, S.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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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世俗秩序與神聖基督秩序的安寧穩定。一旦秩序受到侵擾破壞,所有封建等級 的統治者,都有責任讓受到干擾的秩序,再度回復到原先和諧的狀態8。 然 而 , 十 一 世 紀 以 後 , 神 聖 羅 馬 帝 國 皇 帝 與 羅 馬 教 皇 因 授 職 衝 突 (Investiturstreit)產生的權力鬥爭,日益嚴重。世俗君主紛紛轉向古代的羅馬法, 希望找到足以抗衡羅馬教會的理論武器。羅馬法中曾經用來彰顯帝國權威的權 力(potestas)與法律(lex),開始獲得青睞。透過制定法律的權力,世俗君主不 僅和羅馬教會劃清界限,自中世紀後期起,更因而擺脫過去消極維繫和平與正 義的姿態,轉而以共通福祉(bonum commune)為名,積極介入封建臣民的生活。 涵蓋層面,鉅細靡遺,從宗教信仰、道德節操,到日常生活經營,都成為法律 管制的對象9。十五世紀開始,以法律為核心的博理警察(Policey)、甚至大規模 的警察法規(Policeyordnungen)立法現象,逐漸成為世俗君主的統治工具。十 六世紀相繼引爆的宗教改革、宗教戰爭,更促使世俗君主進一步從主權的制高 點,重新整編法律。自此以後,法律不但改頭換面化身成為主權者的命令,展 現主權者的意志,更成為建立社會新秩序、區別對錯的普遍判準。霍布斯在《利 維坦》的講法,成為經典的註腳: 法律就是區別正當與不正當的規則。凡認定為不正當的,都與法律有所 相違。(that Laws are the Rules of Just, and Unjust; nothing being reputed Unjust, that is not contrary to some law10.)

然而,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須改以臣屬的身分來重新面對他們的君主也就是 主權者,並非是件想當然爾、可以輕而易舉做到的事。中世紀長時期踐行的封 建采邑體制,存在著多層級的遞延服從關係。由上而下的封建身分,至少包括 君王、帝國諸侯(包括宗教諸侯與世俗諸侯)、伯爵、帶有貴族、騎士身分的自 8 Simon (Fn.7), S. 27. 9 Simon (Fn.7), S.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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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由人、家臣、非自由人等級11。這些等級彼比之間,往往透過締結互負相互義務 ( mutua obligatio ) 如 效 忠 、 保 護 的 誓 約 而 各 自 結 成 不 同 層 級 的 身 分 聯 盟 (Personenverbände)。因此,要如何重新打造以主權為主軸的新統治服從關係, 讓所有臣民,既要擁有矢志效忠君主的崇敬心志(Ehrfurcht),更要擁有恪遵法 律 也 就 是 主 權 者 命 令 的 服 從 性 格 , 成 為 席 捲 當 時 歐 洲 的 社 會 規 訓 化 (Sozialdisziplinierung)運動注目焦點12。 總而言之,在法律文化的反思視野裡,我們重新看到主權以及由此而來的 一連串概念如現代國家、主權者命令、法律、規則、義務、強制力、威嚇、懲 罰,紛紛成為建構現代法律秩序的核心要素。而這些環繞於主權並且相互依存 的概念,同時也成為打造新臣民身分而擁有忠誠、守法、愛國特質的基石。主 權者的命令與臣民的忠誠、守法、愛國義務,也因此成為現代法律秩序的雙核 心。 四 透過法律文化,特別從社會規訓化的主權與臣民角度,我們快速瀏覽現代 主權國家乃至現代法律秩序的生成變化13。這一切誕生於歐洲近代初期的特殊法 律經驗,隨著十九世紀中葉西方帝國勢力擴張,也順勢成為舶來品而一併輸入

11 Reinhold Zippelius, Kleine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 Vom frühen Mittelalter bis zur Gegenwart, 6. Aufl., 2002, S. 57. 12 參閱江玉林,〈憲政國家的權力建築學-從傅柯與厄斯特萊希對於規訓概念的討論談 起〉,同註6,頁340-345。 13 當然,這並非唯一的觀察點。除了厄斯特萊希的社會規訓化構想外,也有許多大理論想 要一窺現代主權國家包括現代法律秩序誕生的奧秘。像是希林(Heinz Schilling)以及萊 因哈德(Wolfgang Reinhard)的教派化(Konfessionalisierung)理論、伊里亞斯(Norbert Elias ) 的 文 明 化 理 論 、 韋 伯 ( Max Weber ) 的 理 性 化 理 論 、 傅 柯 的 治 理 化 (Gouvernementalisierung)理論等等。限於篇幅的緣故,就不再多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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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東亞社會。比較法律文化,甚至因為移植繼受異質法律而轉為跨文化14的法律研 究,反倒成為反思東亞法律文化的基本視野。接下來,我就以臺灣日治時期的 皇民化論述為例,具體指出比較法律文化、跨文化法律研究的反思特色。 1895 年,日本開始殖民統治臺灣時,不免抱持浪漫的想法,希望透過「一 視同仁的政治15」、甚至同化的政策,讓原屬清國的新附之民,成為擁有日本精 神的新國民。不僅如此,同化政策或同化論更進一步要求無內地人、本島人的 區別。殖民者必須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內地人與本島人。然而,隨著作戰、游擊、 暗殺、襲擊、騷亂事件,一再發生,日本早已窮於應付,根本無心再談同化政 策。本島人與內地人也經常交相指責。例如,本島人稱內地人為「フアナア」(蕃 仔),而內地人則指責本島人為「チヤンコロ」(清國奴16 因此,如何透過高壓手段,鎮壓一切反抗勢力,確保殖民者的安全與統治 利益,反倒成為殖民之初迫切解決的問題。1896 年由日本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 第 63 號(簡稱為六三法),賦予臺灣總督委任立法權,可以制定與法律擁有同 等效力的律令。1906 年,法律第 31 號(三一法),延續六三法制。直到 1919 年 第一次世界大戰崛起的民族自決浪潮,為避免激發日臺對立情緒,於是重新檢 討同化政策而改採內地延長主義。1921 年制定的法律第 3 號(法 3 號),開始讓 日本內地的法律同樣施行於臺灣17。 1931 年的滿州事變(918 事變),以及接著日本退出國際聯盟,使得日本益 加確認臺灣在國防戰線上的重要地位。因此,要如何讓臺灣島民盡快以帝國臣 民自居,遂成為殖民統治的迫切任務。而隨著1936、1937 年日中關係的緊張惡 14 跨文化討論,參閱:何乏筆(Fabian Heubel),〈跨文化動態中的當代漢語哲學〉,《思 想》9期,2008年,頁175-178。 15 鷲巢敦哉,《台湾保甲皇民化読本》,中島利郎、吉原丈司編,《鷲巢敦哉著作集》III, 2000年,頁163。 16 鷲巢敦哉,同上註,頁164。 17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1999年,頁67-70, 1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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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化 , 要 求 比 同 化 政 策 更 加 積 極 的 皇 民 化 構 想 , 也 就 順 勢 形 成 。 鷲 巢 敦 哉 (1896-1943)在《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提到的「皇民奉公運動」、「國民精神 總動員運動」,不僅呼籲臺灣人必須深刻體悟「皇國精神」,更應親身奉行「臣 道實踐運動」,以恪遵「盡忠報國」的使命。 鷲巢敦哉的《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1941 年出版,短短半年之間,就修 訂刊行三版。鷲巢敦哉何許人也?根據吳密察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解題18〉 的考證,鷲巢敦哉出生於鹿兒島縣,曾經隨任職總督府的父親短暫來台。父親 過世後,與母親返回日本。在他即將屆滿21 歲的時候,再度來到臺灣,成為總 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乙科的練習生。結業後,分發到霧社支廳,擔任巡 查,陸續經歷警部補、警部、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教官等職。1932 年,因疾 病在家療養,加上正值行政組織員額改革的緣故,辭去警察工作。但隨即在隔 年1933 年,以警務囑託的名義,接下編纂《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的工作。 1943 年,病逝於臺北市東門町的自宅中,時年 46 歲。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當時列為總督府機密資料,僅印製300 套。而 今成為探索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瞭解當時臺灣社會狀況,極為珍貴的第一手史 料。全書共計三編五大冊,出版時間,自昭和8 年到昭和 17 年(1933-1942)為 止,長達十餘年。《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內容包括警察機關的構成(第一 編)、日本統治臺灣的治安狀況(第二編共三卷)、警務事蹟(第三編)。其中第 二編中卷別名為〈臺灣社會運動史〉,具體彙整高等警察監控當時臺灣政治活 動、社會運動的情搜資料,內容厚達1,381 頁。蒐集的對象,鉅細靡遺。根據該 書節次,摘錄如下:文化運動(臺灣同化會、臺灣文化協會)、政治運動(臺灣 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臺灣民眾黨、臺灣自治聯盟)、共產主義運動(臺灣共產黨、 18 本文最先收錄在1995年由南天書局出版的複刻版《沿革誌》中,後經修改並直接以〈解 題〉為名,收錄於:蔡伯壎譯註:2008,《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二編:領臺以後的 治安狀況(上卷)》中譯本(I),台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該書所收〈解題〉並無 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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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臺灣赤色救援會組織運動、上海臺灣反帝同盟)、無政府主義運動(新臺灣安社、 臺灣黑色青年聯盟、孤魂聯盟、臺灣勞働互助社)、民族革命運動(眾友會、臺 灣華僑同鄉會、臺灣民主黨)、農民運動、勞働運動、右翼運動等等。 鷲巢敦哉是實際編纂《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的核心人物。鷲巢敦哉利 用編纂《沿革誌》的空暇,經常在雜誌上發表專欄文章,最後彙集出版四本專 書,本次報告主要根據的資料《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即是其中之一19。鷲巢敦 哉寫文章出版專書,一方面回顧擔任警察公職的十五年經驗,另方面想要藉由 通俗讀物的方式,補充、闡明《沿革誌》收錄「無味乾燥」的龐大瑣碎資料。 至於撰寫《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的起因,則是鷲巢敦哉1940 年自日本內地旅 行返台後,感於當時臺灣人民,並未深刻覺悟皇民化運動的真義。希望根據他 在臺灣四十年的生活體驗、十五年的警察公職經驗、加上長達十年編纂《沿革 誌》的心得,透過著書說理,讓臺灣人民真正感受皇民精神,以身為日本帝國 臣民為榮20。 鷲巢敦哉的皇民化論述,主要見於《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此外,他在《臺 灣統治回顧談》、《臺灣警察時報》,也經常談到皇民化的問題。在鷲巢敦哉看來, 經由皇民化而來的國民精神改造運動,並不是突然出現的。早在日本殖民臺灣 之際,便已經開始實施。只是當時並不叫做皇民化而是稱為同化。 《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章節共分四部:第一部,「話說臺灣歷史」。第二 19 其餘三冊:《警察生活細說》(警察生活の打明け物語)、《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台 湾警察四十年史話)、《臺灣統治回顧談》(台湾統治回顧談)。2000年,中島利郎、 吉原丈司,編纂出版五卷的《鷲巢敦哉著作集》。《著作集》除收錄四本專書外,另彙 集鷲巢敦哉發表在《台湾警察協会雑誌》、《台湾警察時報》、《台湾地方行政》、《台 湾時報》、《台法月報》雜誌的文章。2002年,中島利郎、吉原丈司,又接著出版《鷲 巢敦哉著作集‧別卷》,特別收錄鷲巢敦哉專為實施、準備警察考試而撰寫的試務、應 答手冊:《甲乙種巡查採用試験の実際と受験の要訣》。 20 鷲巢敦哉,中島利郎、吉原丈司編,《鷲巢敦哉著作集》V,2000年,頁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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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部,「保甲壯丁團講述」。第三部,「皇民化講述」。第四部,「時局與島民奉公」。 鷲巢敦哉透過總計 396 頁的篇幅,深入闡述皇民化運動的目標、內容,獲得當 時總督長谷川清贈以「盡忠報國」題字,以表嘉勉。 向來在討論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時,除了強調涵養國民精神、國民性外, 通常都會針對皇民化運動的內容,加以分析。例如宗教與社會風俗的改革、國 語運動、改姓名、志願兵制度21;公學校、國民學校的科別與教科書22。但是, 我們卻很少看到從警察政治23的觀點,來重新反思潛藏於皇民化運動裡的權力作 用。鷲巢敦哉以他十五年擔任警察公職、十年親自編纂《沿革誌》的經歷為基 礎而完成的《臺灣保甲皇民化讀本》,不僅能夠完整保留並相當程度反應當時官 方推行皇民化運動的決策乃至實踐過程,更因此留下難得的考古線索,可以用 來勾勒出警察政治與皇民化運動彼此間的權力系譜關係。 我在這裡談到的權力系譜關係,除了傅柯提到帶有規訓監控效果的權力作 用外,還進一步包括我提出的法律與權力交疊關係。不僅在警察政治裡,遍佈 規訓監控的權力效果,甚至連同警察政治賴以發揮作用的現代主權國家、法律、 命令,它們同樣遭到規訓權力機制收編的命運。國家、法律、乃至主權者的命 令,將不再只是壓抑、威嚇的權力,它們同時還可以擁有規訓監控的效果24。 簡單地說,在我看來,皇民化運動,除了積極打造臺灣人身為皇國民的國 21 周婉窈,《海行兮的年代:日本殖民統治末期臺灣史論集》,2009年,頁40。 22 許佩賢,《殖民地臺灣的近代學校》,2007年;王錦雀:《日治時期臺灣公民教育與公 民特性之硏究》,2005年。 23 臺灣日治時期警察政治討論,參閱:江玉林,〈「南無警察大菩薩」—日治時期臺北州 警察衛生展覽會中的警察形象〉,《政大法學評論》112期,2009年,頁1-44;〈後藤新 平與傅柯的對話—反思臺灣日治初期的殖民警察政治〉,《中研院法學期刊》7期,2010 年,頁41-79。 24 江玉林,〈法律、權力與共通福祉—從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談起〉,載:邱文聰 主編,《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雙年刊. 2007:公衛風險的法律建構》,2008年,頁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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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民性格外,它根本上就是警察政治的延伸。而我在這裡提到的警察政治,並不 是動輒以法律來威嚇、懲罰人民的壓抑統治,而是經由層層規訓技術來監控所 有社會活動的解剖政治(anatomo-politics25)。 透過皇民化以鍛鍊皇國民乃至「盡忠報國」信念的警察政治,其實早在1925 年刊登在《臺灣日日新報》中談到應普及「國民警察」觀念的漢文報導26裡,可 以看出端倪。在這篇報導裡,國民警察共有十項要求,其中特別相應我在前面 提到的鍛鍊國民性格、層層監控人民社會生活的內容,例如: 第二項:「吾人當作日本國民。非有互相營生有意義之社會生活不可。 又若有背社會共同生活者。我國民須當要排斥之。」 第三項:「吾人勿論要遵守法律規則。可進要為之向前盡作善行也。 法律規則是命其應為者。及禁其不可為者。即標示國民應為有意義之社會 生活。國民應當互相注意。當進為向前盡作之善行。是為切要也。」 第五項:「犯罪乃害社會之最甚也。犯罪者之惡。固勿論常存。勿犯 之。是社會之義務也。國民互相警戒。切勿生出犯罪之人也。」 第六項:「警察之職務及警察官。警察是對一般民眾之過日。欲豫防 其破壞保安及秩序之發生。又欲以排除之。及計策增進國民之福利。為本 領也。警察官對此職務。時從不眠不休之活動也。」 第七項:「警察是與國民。即每日對大家有密切之關係也。人民須要 互相向上。及發展之精神的物質的。以為奉仕國家社會也。然若有妨碍此 25 解剖政治是傅柯提出的,它是用來闡明規訓技術針對人的身體所產生精緻化切割、層級 化監視、乃至行為控制的權力效果。 26 《臺灣日日新報》,大正14年(1925)11月24日,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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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等者。應盡最善而排除之。互相求居安全之要緊。其為執此者。即警察之 事務也。是以警察與國民之間。每日是不能離開者也。」 第十項:「國民之心裡。常抱大和魂。採外國之長處。是為必要也。 廣求知識于世界必要。固勿論。然外國輸入之思想中。亦有健全者。亦有 不健全者。是以國民心裡。常抱為日本臣氣。確固不拔之信念。採外來思 想之長。捨其短。迎正退邪。是最必要也。」 一旦瞭解皇民化運動便是國民警察乃至警察政治的積極表現,則對於鷲巢 敦哉何以在談論皇民化運動時,要特別用專章處理保甲的用意所在。因為保甲 不僅是警察的耳目,更是標舉國民性、推展皇民化運動的關鍵規訓監控技術。 日本殖民統治臺灣後期1930 年代中葉以後,積極推展的皇民化運動,目標 首先定在要如何將臺灣人打造成為義勇奉公、氣勢非凡的皇國臣民。製作新皇 民過程,雖然不脫十六到十八世紀遍行歐洲的社會規訓化運動,但兩者仍有截 然不同之處。對於日本而言,無論是明治維新時針對日本人而提出的國民形象、 國民精神涵養,或是針對殖民地臺灣人而講的同化、皇民化要求,它們在最後 都訴諸於1890 年由天皇頒布的〈教育勅語〉。 簡單而言,〈教育勅語〉的政治目標,著眼於重新打造既是帝國臣民又是 現代國民的身分認同與相應的德行意識:忠誠奉公與遵法服從。就外觀而言, 無論是製作臣民或是國民,都是伴隨建造現代主權國家的必要環節。當明治國 家想要透過1889 年公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轉型成為現代主權國家的 時候,就不能不同時改造日本人的國民性:既要成為忠誠奉公的帝國臣民,又 要成為文明而遵法的現代國民。然而,相較於歐洲現代主權國家長期浸淫的基 督宗教氛圍,此時的日本,更需要超越政治、法律的宗教信仰也就是崇拜萬世 一系天皇的神道國教,以整合動員臣民、國民的集體意志。而這項重任就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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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教育勅諭〉身上。因此,〈教育勅語〉不僅是政治、法律的規訓手冊,更是 道德、宗教的精神皈依。明治42 年(1909),文部省公布漢譯版的〈教育勅語〉 如下: 朕惟我皇祖皇宗、肇國宏遠、樹徳深厚。我臣民、克忠克孝、億兆一心、 世濟厥美、此我國體之精華、而教育淵源、亦實存乎此。爾臣民、孝于父母、 友于兄弟、夫婦相和、朋友相信、恭儉持己、博愛及衆、修學習業、以啓發智 能、成就徳器、進廣公益、開世務、常重國憲、遵國法、一旦緩急、則義勇奉 公、以扶翼天壤無窮之皇運。如是者、不獨為朕忠良臣民、又足以顯彰爾祖先 之遺風矣。 斯道也、實我皇祖皇宗之遺訓、而子孫臣民之所當遵守。通諸古今而不謬、 施諸中外而不悖。朕庶幾與爾臣民、倶拳拳服膺、咸一其德。 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御名御璽27 明治憲法在製作現代主權國家的同時,要求必須維繫日本特有的萬世一系 的神道天皇國體。而〈教育勅語〉將人民改造成為現代國民而能「常重國憲」、 「遵國法」、學習文明知識的同時,也必須一如往昔恪遵儒家忠孝仁義之道。十 七世紀初,德川幕府結束紛擾的戰國時代。朱子學重抒孔孟義理轉而強調三綱 五倫的大義名分,成為德川幕府重建封建武士等級秩序的基礎。儘管後來陸續 出現批判朱子學的主張如荻生徂徠(1666-1728),甚至力主排斥儒家教義而獨尊 日本皇國古道的國學思想如本居宣長(1730-1801)。但在 1790 年實施寬政異學 之禁後,朱子學在幕府取得「正學」地位。直到明治初期,仍可見到朱子學的 影響28。〈教育勅語〉的頒布就是顯明的例證。同時參與草擬明治憲法與〈教育 勅語〉的井上毅正是結合朱子學與國體論,並且將兩者轉化為現代國民道德的 27 片山清一,《資料.教育勅語 : 渙発時および関連諸資料》,1974年,頁6。 28 詳細討論,參閱丸山真男,王中江譯,《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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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律文化研讨会会议 ☆中国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1年6月25日 關鍵人物。 儒學特別是朱子學的忠孝義理,居然在明治維新時,透過天皇頒布的〈教 育勅語〉成為打造新日本臣民的現代國民道德、甚至輾轉到臺灣成為殖民者透 過警察政治,力行皇民化運動的精神來源。在不可思議之時,也因此看到比較 法律文化乃至跨文化法律研究的有趣的地方,可以促成不同或另類的歷史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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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1/10/31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鷲巢敦哉皇民化論述的反思 計畫主持人: 江玉林 計畫編號: 99-2410-H-004-139- 學門領域: 基礎法學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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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江玉林 計畫編號: 99-2410-H-004-139-計畫名稱:鷲巢敦哉皇民化論述的反思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1 1 100% 篇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 〈 從 比 較 法 律 文 化 反 思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皇 民 化 論 述 — 兼 論 鷲 巢 敦 哉的《臺灣保甲皇 民 化 讀 本 》 (1941)〉,「海峽 兩 岸 法 律 文 化 研 討會」,中國人民 大學法學院、中國 法 律 史 學 會 主 辦,2011 年 7 月 25 日。研討會論文 經改寫後,將投稿 發表為期刊論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1 1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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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本計畫執行期間,主持人獲得日本北海道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田口正樹教授 邀請,以協力研究員(wissenschaftlicher Kooperator)身分,參與田口教授 主持研究計畫「岡松參太郎的德國法學背景與臺灣舊慣調查」。藉此促成台日跨 國研究團隊,深化日治時期法律文化研究,特別有助於殖民統治、國家主權、 法律、國民互動關係的釐清。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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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研究成果發表:〈從比較法律文化反思臺灣日治時期的皇民化論述—兼論鷲巢敦哉的《臺 灣保甲皇民化讀本》(1941)〉,「海峽兩岸法律文化研討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 史學會主辦,2011 年 7 月 25 日。研討會論文經改寫後,將投稿發表為期刊論文。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本計畫達成的研究成果如下: (一) 鷲巢敦哉主要是以編纂《沿革誌》而受到學界的重視。在 2000、2002 年,中島利 郎、吉原丈司共同編纂出版五卷的《鷲巢敦哉著作集》,外加一冊別卷。這套著作集的出 版,不僅有助於認識鷲巢敦哉的生平,更提供完整的素材,可以從中瞭解當時警察機制運 作的實際樣貌與問題所在。由於目前以鷲巢敦哉著作為對象的研究成果,仍不多見。因此, 本研究計畫對於鷲巢敦哉皇民化論述的探討,將具有先驅研究的特殊意義。 (二) 向來在討論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時,大都著重在國民精神、國民性的培養。而對 於皇民化運動內容的分析,也都將焦點擺在宗教與社會風俗的改革、國語運動、改姓名、 志願兵制度、公學校、國民學校的教育過程上。我們很少看到從警察政治的觀點,來重新 反思潛藏於皇民化運動裡的權力作用。因此,本研究計畫對於警察政治與皇民化運動彼此 間關係的釐清,有助於重新思考皇民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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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四) 本計畫主持人基於過去留學德國的背景,加上在 2004-2007 連續三年,獲得國科 會專題研究計畫補助,持續探討歐洲近代初期十六到十八世紀期間,現代主權國家的崛起 過程。在現代主權國家面前,所有的人都重新以臣民(subject)身分,向主權者表明矢 志效忠的心志,並服從主權者經由法律乃至警察措置頒布的命令。此一可以歸結至現代國 家崛起乃至社會規訓化、教派化的大規模社會變遷,有助於比較釐清日治時期皇民化運動 的特色與可能面臨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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