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7 年 4 月 16 日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 97 年 5 月 27 日管理學院教評會通過 97 年 06 月 25 日第 52 次校教評會通過 一、國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本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規定,訂定「國 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設置「國 立高雄大學應用經濟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審議事項: (一)本系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不予續聘、留職停薪、資遣原因之認定及 進修研究等事項。 (二)本系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設委員五人,並得設候補委員若干人。 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系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副教授(含)以上教師推選產生。推選委員中具教授資格者須 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如本系推選委員未達法定委員人數時,由召集人推薦具相 關學門專長之校內、外教授或研究員,簽請校長聘定之。 當然委員之任期從其職務任期,推選委員任期為一年,至次屆委員產生時屆滿,連選得 連任。 四、本會召開方式有: (一)本會不定期召開,並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及主持會議。 (二)本會除由系主任召開外,亦得經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書面簽名連署召開之,並選舉當 次會議主席。 本會之審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其審查結果應作成紀錄。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五、本會委員任期中,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任職、出國超過半年以上、留職停薪者,或 連續未出席會議達三次以上者,經本會決議通過,應解除其職務,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 補。如無候補委員可資遞補,則依本要點第三條推選程序再行推選,其任期以補足所餘 任期為限。六、本會開會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惟各委員對於審議案件如涉及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 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案件,應予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教評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請人得向本系教評會申請 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委員未自行迴避時,主席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本會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但經出席委員全體同意,得依其他方式表決。 八、系教評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各申請人或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受審議之本系 教師,得於本會開會前提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 九、本系教師對於本會之決議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本系教師對於申覆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及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