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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薪」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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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期

2018/12/23

實習「薪」不「薪」

林芷懷 報導 每每接近寒、暑假,⼤量的企業便會釋出實習⽣名額,對⼤專院校的青年們招 ⼿。作為就學和就業的橋樑,實習制度源⾃於美國1990年代,是以特定職位⼯作 為基礎的教育經驗。 ⼤學⽣藉由實習,作為跨入職場的第⼀步。(圖片來源/林芷懷攝) 「實習」是⼀個概括的總稱,其樣態實際上⼗分多元。台灣過去較受關注的實習 制度為「建教合作」,意即技職學校與企業簽訂合約,讓學⽣於在學期間進入社 會累積實務經驗。此種技職體系的產學合作模式以《⾼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 及建教⽣權益保障法》為基礎,學⽣兼具勞⼯⾝分,⼯作權益受到基本保障。另 ⼀⽅⾯,隨著⾼等教育蓬勃發展,不少⼤學科系將「實習」列入必修學分,《評 鑑雙⽉刊》的「臺灣⼤學實習制度之調查分析」結果顯⽰,截⾄2012年年底,有 455個系所均開設實習課程,⼤學院校的校外實習儼然成為趨勢。但此制度⽬前 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不論是⼯作時數、酬勞、勞保或健保,都由校⽅與企業 ⾃⾏制定,使實習⽣的權益產⽣疑慮。

實習⽣ 或是廉價勞⼯

國立交通大學機構典藏系統版權所有 Produced by IR@NC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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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 或是廉價勞⼯

就讀交通⼤學,曾於公關公司數位⾏銷部擔任實習⽣的顏同學即表⽰,她的⼯作 內容五花八⾨,從粉絲團經營、⼝碑操作(操作假帳號)到抽獎、業配等事宜。 期間公司並無⽀付薪⽔,也沒有簽訂保障權益的契約。顏同學認為,雖然對公司 整體助益不⼤,但她的確付出了時間與勞⼒,完成正職⼈員也不太願意做的雜事 (例如核對10,000份中獎名單),卻沒有得到相對的酬勞。不過實習尾聲,公司 有依據實作結果(企劃案的成效),視情況給予獎⾦。 台灣⾼等教育產業⼯會青年⾏動委員會於今年進⾏的「全台⼤專校院實習情況調 查」指出,在三百多個樣本當中,有80.3%的實習⽣與企業具有實質上僱傭關 係,意即其實習型態符合⼈格從屬性(須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的 義務)與經濟從屬性(並非為⾃⼰,⽽是為該他⼈之⽬的⽽勞動)。然⽽這些僱 傭關係中,有⾼達67.1%的⼈沒有領到任何薪資或津貼,9.7%的⼈薪⽔未達基本 時薪(140元)。由此可⾒,企業濫⽤實習⽣進⾏無酬或廉價勞動的情況已並非 個案。 ⼀般法律上,判斷是否具僱傭關係的標準。(圖片來源/林芷懷製) 資 料來源:最⾼法院⺠事裁判81年台上字第347號 ⼀個願打,⼀個願挨,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學⽣們如此「願挨」?在競爭激烈的時 代底下,豐富的履歷表無疑能替未來求職過程加分。再者,經驗無價,⼀切勞務 皆以學習為名義的情況下,合理的報酬便容易被忽略,過度執著的話甚⾄可能被 視為模糊焦點。這或許是實習⽣態已經持續數載,卻依舊缺乏現⾏法律保障的原 因之⼀。 以培訓正職⼈員為由招募無薪實習⽣的公司也不在少數。熬過實習階段,就有機 會轉為正職,如此的誘因確實很吸引⼈。但能否受聘成為正職員⼯並無保證,全 國立交通大學機構典藏系統版權所有 Produced by IR@NC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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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公司主觀認定,彷彿變相的「試⽤期」。另外,眾多系所開設實習課程,強制 學⽣進⾏實習,在實習⽣供應量⼤的情況下,企業不必⽀薪也能有學⽣上⾨。學 ⽣成功拿到⼀張實習證明書,企業免費獲得⼀名勞⼯,何樂⽽不為? 實習⽀薪與否的問題,不僅是在台灣備受爭議。根據中華⺠國比較教育學會「各 國⼤學實習制度之調查分析」的研究,以美國為例,美國《公平勞⼯標準法》的 作法是嚴格定義實習⽣⾓⾊,不符合任⼀標準者都必須比照⼀般雇員給予最低薪 資。其六項標準包括以學員獲益為考量、雇主不會由學員從事的活動得到好處、 訓練結束後學員不保證得到正職⼯作等等。然⽽現實是,該法令在判斷和執⾏上 尚有許多模糊之處,無⽀薪的實習仍然常⾒,甚⾄有實習⽣取代正職雇員的狀 況,進⽽導致政府稅收損失等問題,因此引起社會中的反彈聲浪,呼籲勞⼯部對 實習制度加以約束。

專法保障?性質難界定

針對台灣⾼等教育的實習⽣權益,2017年全國教師⼯會總聯合會曾主張,應納入 《勞基法》保障範圍,然⽽複雜的實習樣態被教育部認定不適⽤於勞基法。取⽽ 代之,教育部於2018年推動《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希望透過專 法,對校外實習予以更嚴謹的規定。攤開該專法的草案,除了明定實習活動必須 簽訂契約以外,其中將校外實習分為「⼀般型」以及「⼯作型」。根據書⾯定 義,⼀般型實習以學習為⽬的,並無從事訓練課程以外的勞動⼯作,⽽⼯作型實 習則在訓練之餘提供實際的勞務,其⾝分為學⽣與勞⼯兼具。 然⽽⼀般型與⼯作型之間該如何界定,似乎仍有待商確。由於實習乃以「學習」 為初衷,即便有實際上的「勞務」,該⾏為究竟該視為對企業的貢獻,抑或僅為 學習的⼀部份?若擬訂中的專法無法明確替中間的灰⾊地帶界定,假實習之名⾏ 剝削之實的情況,恐將從「無法可管」轉為「合法剝削」。

時間與勞⼒的價值

總歸來說,實習內容是否對企業具正向⽣產⼒之抽象研判,為最⼤的癥結點。交 通⼤學的游同學表⽰,過去在新聞台實習的期間,雖然會跟著正職記者外出拍攝 新聞,也會撰寫新聞稿,但其成果並不會真正在電視上播送,⼀切以「⾒習」成 分居多。「記者們在⼯作之餘還要照顧實習⽣,其實是⼀種負擔。」她說。也因 此她覺得該實習沒有⽀薪,⼗分合情合理。 對此,交通⼤學傳科系助理教授張宏宇認為,強制⽀薪將可能影響企業培育實習 ⽣的意願。無可否認的,不少企業仍以「培育⼈才」作為出發點,積極分派正職 ⼈員對實習⽣進⾏訓練、授課,不僅沒有透過實習⽣獲取利益,反⽽多了⼀項成 本。如果還得為此⽀付實習薪資,在利弊衡量下,企業⼤可以不必招收實習⽣。 另外張宏宇也提到,對於培訓新⾎⽽⾔,寒、暑假短期實習的時間稍嫌不⾜。開 學後學⽣得兼顧課業和地點考量,能否繼續實習都是未知數,或許是⼀些企業不 願投資其中的理由。 國立交通大學機構典藏系統版權所有 Produced by IR@NC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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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實習最初與最終的⽬的,乃是年輕學⼦進入職場前,提早熟悉⼯作環境、建 立⼈脈並累積實作經驗的管道,⾦錢終究並非判斷時間和勞⼒價值唯⼀的標準。 如何確保學⽣從實習當中獲得等值的回饋,無論實質的酬勞或能⼒的精進,是⼀ 道未解的難題。     記者 林芷懷 編輯 姚璇 國立交通大學機構典藏系統版權所有 Produced by IR@NCTU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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