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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英/外語文課程、外語畢業標準檢定 辦法與補救課程之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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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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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校務發展研究計畫

九十八學年第 1 學期成果報告

大學英/外語文課程、外語畢業標準檢定

辦法與補救課程之通盤檢討

執行期間:98 年 11 月 1 日至 99 年 9 月 30 日

執行單位:語言學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何萬順特聘教授

1

計畫參與人員: 蔣侃學研究生

2

廖元豪副教授

3

周祝瑛教授

4

1 本計畫研究獲得以下人員之熱心協助,主持人深表感謝。 2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碩士,現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生;擔任本計畫研究助理,與 主持人多次討論整體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提出有關大學法之法理論述、蒐集法理相關資料、並 且協助撰寫及詳細校對結案報告。 3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分別與主持人及研究助理有深入訪談,提供了法理上之見解, 並且對結案報告中法理面的論述提出修正意見。 4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系教授;與主持人有一次訪談,討論研究架構,並且對結案報告之整體論 述提出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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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檢視本校英/外語畢業門檻所衍生出的問題,分別從學理 面、公平性、法理面、與執行面等四個層面探討。本文將逐一論證:一、英/外 語畢業門檻之本質為「不教而誅」,不僅違反大學教育之基本精神,甚且違背大 學法所賦予大學之自治精神;二、外語畢業門檻在諸多層面上流於恣意,包括各 個外語測驗之間、外籍生之間、外籍生與本籍生之間、與不同系所之間,都無法 做到公平公正;三、此一法規有違背行政命令所應遵守的幾個基本原則(即適合 性、必要性與法益相稱性),有違法之虞;四、在實際執行面上,「補救課程」的 「後門條款」是一種技術性的欺騙;而且本校獨厚TOEIC 多益測驗代理商之事 實也恐遭行政不中立之質疑。本文最終建議:本校校方應正視本研究所提出種種 問題之嚴重性,儘速廢止英/外語畢業門檻,且應回到教育的本質,只有在提供 學生適切且足夠的英/外語教育的前提下,方得給予合理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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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相繼經歷了兩個世紀的英美霸權,在二十一世紀裡英語做為國際語(lingua franca)的地位只會持續增長,因此也逐漸被認可為世界公民的重要條件。在我 國的正式教育體系中,強制性之英語教育也已從大學與中學向下延伸到小學。因 此,台灣各大學無不要求學生必修英語文課程,課程名稱包括「大一英文」與「大 學英文」等。而在教育部的政策性鼓勵下,如今也已有上百所的大學,包括政大, 在「確保學生英語文水準」之前提與目標下,紛紛制訂了英語文畢業標準,強制 學生參加英語文標準測驗,檢定通過者或檢定未通過而修習補救課程成績及格者, 方得畢業。 各校訂定此英語畢業門檻之原因,主要之論述為加強「國際化」以及「學生 競爭力」這兩項考量。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外語能力(特別是英語)的重要性與 日遽增,為了促進國際化以及提升學生之競爭力,各大學理直氣壯的訂定了外語 畢業門檻,在學界並未引起爭議。然而,在這個看似理所當然毫無爭議的決策背 後,英/外語畢業門檻的訂定,其實存有許多嚴肅且嚴重的問題,迫切的需要進 一步討論與釐清。諸如:是否符合大學教育精神?在法規命令上是否於法有據? 以英/畢業門檻作為一種「手段」,是否真正能作為「促進國際化」或是「增強學 生競爭力」之「目的」?本校開設之「大學英文」課程,其實質內涵是否已足夠 使同學通過此項外語檢測?如果足夠,為何還需另外再強迫學生花錢參加校外的 考試?如果學校提供的英語教育是不足的,又如何能寄望並且強迫學生必須達到 畢業門檻?而補救課程的實質意涵又是什麼?凡此種種,皆是將英語文畢業門檻 訂定為法規時無法迴避之問題。然國內目前於此相關議題之研究極少,更缺乏通 盤性之檢視。而在全國各大學中,似乎唯有政大將「英語」畢業門檻擴大為「外 語」畢業門檻,此項作為在學理與法理上終究是一種進步還是退步? 本研究之目的,即在梳理此一英/外語畢業門檻所衍生出的種種問題,分別 從學理面、公平性、法理面、與執行面等四個層面深入探討;本文結構如下: 一、前言 二、本校英/外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制訂與標準 三、學理層面之檢討 四、公平性之檢討 五、法律層面之檢討 六、實際執行層面之檢討 七、結論

二、本校英/外語能力畢業門檻之制訂與標準

本校在英語文方面之要求,本校「「大學英語文課程」選課辦法」(請見附 件一)規定,所有學生必修「大學英文」4至6學分,但若達到英語文標準測驗檢 核標準者,可免修大學英文,但應以其他外語課程,補足外文通識之4學分。免 修之最低標準訂定甚嚴,為下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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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英檢高級複試 二、TOEFL托福600 三、CBT電腦托福250 四、iBT托福網路化測驗100 五、IELTS國際英語測驗7.5級

六、Cambridge Certificate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CAE Grade B 七、TOEIC多益測驗890 「大學英文」在選課的要求上,因此呈現了三項思維:(一)已具備高階英 語能力為免修「大學英文」之必要條件,且要求甚嚴;(二)凡英語能力未達檢 核標準者經由修習「大學英文」課程中獲得英語能力之增長,可能達到免修標準 的高階英語能力;(三)非英語之其他外語能力無論如何高階(如日語或俄語檢 定最高級),也無法構成免修「大學英文」之條件。在本計畫中,我們將逐一檢 視,以上三項思維與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間的邏輯與學理關係。 政大於94年9月通過訂定「英語文畢業標準檢定辦法」(參見附件二),凡 此後進入本校大學部就讀之學生,必須達到檢定標準方得畢業。此標準分別為: 一、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 二、TOEFL托福500 三、CBT電腦托福173 四、IELTS國際英語測驗5.5級 五、Cambridge Certificate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PET 六、TOEIC多益測驗600 但身心障礙學生,得不適用以上規定;外籍生與僑生且得以華語檢定替代。 政大並於94年起研議將「英語」擴大為「外語」,於96年4月通過「外語畢業標 準檢定辦法」(參見附件三),其中「外語」之明確定義如下: 一、英語 二、阿拉伯語 三、俄語 四、日語 五、韓語 六、土耳其語 七、法語 八、德語 九、西班牙語 將外語作以上界定的唯一依據,是這些乃是本校外語學院所開設的外語語種。 其中阿拉伯語與土耳其語之檢定且分別由本校之阿文系與土文系主辦,其餘則由 具公信力之獨立機構主辦。 上述此一檢定辦法有一補修課程,即已參加測試但未通過檢定標準之學生, 得依參加檢定之語種,修習本校所開外語進修課程零學分兩小時;修畢課程成績 及格者,視同通過本校外語能力畢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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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本校對於此一畢業標準之訂定,從一開始只限於以英語作為畢業之門檻, 而後改為其他本校有開設之外語,皆可作為外語畢業門檻之標準。同時,辦法中 已規定了補修課程的設立,無法通過檢定標準的學生因此可經由此「後門」而順 利畢業。 此一辦法雖然看似既可要求學生增強外語能力,不侷限於單一之「英語」, 又提供本校學生在「實在無法通過」時之補救措施,是一個完整而有體系之辦法。 然則,到底一開始訂定此一外語畢業門檻,是否合乎大學教育之精神?本校卻未 曾加以檢視,未曾討論。並且,本校原在學生畢業所必修之學分中規定了「大學 英文」的課程。「大學英文」以及「外語畢業門檻」這兩項要求之間的關係到底 為何?有無相互輔助之關係?應該要予以討論。在下一節中,本研究試圖就學理 層面加以檢視。

三、學理層面之檢討

在本節中,我們從幾個面向檢視英外語畢業門檻在學理上的嚴重缺失。首先, 英外語畢業門檻凸顯出在大學教育中獨尊英/外語的不正當性;再者,此一畢業 門檻在本質上是「不教而誅」,不符合「培育人才」之正當性;此外,英/外語畢 業門檻與大學英文課程之間存有諸多學理上的矛盾,也違反教育精神。最後,我 們論證本校將英語擴大至外語的矛盾。 1. 獨尊英/外語的不正當性 本校訂定之英/外語畢業門檻,其最初本旨乃在於提升學生之英語文能力, 而後擴及其他幾種外語。然則,在大學畢業所需具備之能力中,為何獨獨只有「外 國語文」須在除了大學畢業學分之外,另訂標準,此點值得深入檢討。 受本校大學教育畢業之所有學生所應具備之重要能力,除了語文之外,可以 舉出相當多其他同等重要之能力,諸如:國文程度、邏輯思維、公民素養、體適 能、情緒管理等等。上述幾種能力,是否較語文能力更重要,當然大有爭議,但 應可接受的是,對於一個大學畢業的學生而言,上述這些能力相較於外語能力絕 非是不重要!如此,既然除了各系所訂定之畢業學分之外,因為外語能力重要而 必須在畢業時,另外提出本校所列舉之外語能力檢定方得畢業,當然應該同樣要 求本校學生在畢業前通過由校外機構所主辦之「國文測驗」、「邏輯能力測驗」、「公 民素養測驗」、「體適能測驗」、「情緒管理測驗」等等,甚至是各系之專業執照考 試(例如法律系考取律師、會計系考取會計師),方得畢業。 本研究提出上述質疑之重點,並非希望本校除語言能力外,再行訂定其他項 目之畢業門檻,而在於藉此提問更突顯出外語能力作為畢業門檻本身所隱含之問 題,在可能的範圍內,也希冀更進一步釐清大學教育之本質。 從上段提問所呈現的問題中,我們應可以理解到的是,並不是哪些能力重要, 就應該要列入本校要求學生畢業的條件裡,因為重要的能力很多無法完全列舉。 退一步言之,即便本校之決策已達成共識,認為外語文能力重要性大於上述之任 何一種能力,要求本校學生在畢業時提出外語能力證明,仍然沒有抓到這裡問題 的核心:重點不在這個能力是否最重要,而是「最重要」不等於可以設為「畢業 門檻」。是否可以作為畢業門檻的前提,不是這項能力重不重要,而是這項要求, 是否符合大學教育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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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教而誅」的不正當性 大學法第1 條規定:「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 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大學教育之精神應在於培育人 才,既曰「培育」,則應該在要求學生之前,必須給予其所當接受之教育,也就 是孔子所說「不教而誅謂之虐」的道理。簡言之,即便這項能力再重要,沒有給 予學生相關教育之前,不應該要求其具備相關之能力。「不教而誅」的最直接證 據,來自英/外語畢業門檻的要求是藉由一門「零學分」的必修課程。請見(附 件三)「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第4 條: 本校各學系、學程主任開設一門零學分之必修「外語能力檢定」 課程,學系、學位學程主任不另核支鐘點費。學生必須通過本 辦法第五條英語能力標準或第六條第二外語能力標準之規定, 並經學系、學程主任核定始得畢業,成績以「通過」或「不通 過」登錄。 該課程既然是「零學分」且沒有授課時數(因此不支鐘點費),當然不可能 有任何「培育人才」的實質內涵。更何況「外語能力檢定」課程之內涵必須涵蓋 華語、英語及其他八種外語,英語部分更包括六種不同的檢測,在學理上根本不 構成一個單一課程。因此,事實上這門課程也的確絲毫沒有任何授課內容,僅僅 要求學生必須通過測試,並給予成績之核定。因此,我們現在進一步釐清「教育」 與「測試」間的學理關係。 大學法第 27 條:「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 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 位。」本條文中明言,大學在考核其學生修畢學校學程所規定之學分,方授予學 位之原因在於,學生所修之所有學分,皆是由該大學所開設之課程,大學有把關 之權責。而此項權責必須以該校「已提供課程」為前提。因此,無論是在一般學 理上或是依據大學法第27 條的規定,學校不應訂定在該校「可提供且可自行考 核」課程之外的任何畢業條件。本校所要求的外語文畢業門檻,並非以本校實質 課程內容為基礎;更有甚者,給予學生測試之權責也不在本校,而在其他的檢測 機構。「不教而誅謂之虐」,英/外語畢業門檻有違大學教育之精神。 3. 「大學英語文課程」與「英/外語畢業門檻」的矛盾 或有論者以為,本校已規定同學必修「大學英文」至少4 學分,因此已經提 供了畢業門檻所需之相關教育,並沒有「不教而誅」。此一看法與事實不盡相符, 我們從兩個角度來論證「大學英文課程」與「英/外語畢業門檻」之間的矛盾。 在課程設計上,「大學英文」一方面為「通識」課程,並非針對任何一種英語檢 定考試而設計,畢業門檻因此的確是「不教而誅」。但同時「大學英文」的免修 辦法(例如需TOEIC 多益 700 方可免修)卻又影射了該課程其實有高於英語畢 業門檻(例如僅需TOEIC 多益 600)的實質教育內容,畢業門檻因此的確不是 「不教而誅」。此後項論述若屬實,則畢業門檻形同虛設,因為修讀「大學英文」 並通過課程內部考核與即表示其英語能力已達畢業門檻。 「大學英文」為「通識課程」 本校「大學英文」之課程設計,其課程之屬性乃是「通識」,並非用以幫助 學生通過針對任何一種英語檢定考試。「大學英文」所屬的「外國語文類通識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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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課程指標(請見附件一)也明訂必須符合至少一項通識精神。關於通識教 育之精神,學界已有相當成熟之討論,本文不擬贅述。5但學界認定通識教育乃 博雅教育(liberal education),不是教導單一的技能,而在於提供廣博的知識; 本校「大學英文」課程,正是如此。其師資由本校英文系以及語言所教員擔任, 各任課教授可依其在英語之專業領域分別教導之,而同學可以從眾多教授之專業 領域中,選擇其所感興趣之領域修習。同樣修畢「大學英文」,學生卻因修習不 同教授之課程,分別學到戲劇、小說、語言學、語言學習、英文寫作、新聞英語 等等不同領域之內容。這些領域相當廣泛,但皆非為了幫助同學通過特定之英語 檢定考試。是故,在符合培育人才,並且避免「不教而誅謂之虐」之情形下,若 要要求學生通過校外英語能力測驗方得畢業,則應該由學校教師開設「多益班」、 「托福班」…等課程。 然而,政大若開設上述課程必然招致「補習班化」之譏,我們因此純粹就邏 輯辯證的角度來檢視這個可能。首先,所開設的課程應是必修而非選修,且必須 涵蓋華語、英語及其他八種外語以及所有的各項檢定測驗。沒有相關課程的語言 或檢測,即應從辦法中刪除。然而,弔詭的是,一旦政大有了該項課程,在學理 上即應在該項課程內給予檢測,並沒有權力要求另外學生自行付費參加校外的檢 測,此時畢業門檻也是形同虛設。 「大學英文」免修條件的意涵 本校「「大學英語文課程」選課辦法」(請見附件一)第四條規定凡學生入學 之「基本學力測驗」或「指定科目考試」英文成績達到本校同年入學同學之前20% 者,可跳修「大學英文(一)」及「大學英文(二)」4 學分,但仍須改修兩門科 目名稱不同之「大學英文(三)」,或可改修「大學外文課程」。同樣的,學生 入學時若能提出檢測證明,達到以下檢核標準之一者(例如全民英檢高級複試、 TOEFL托福600、TOEIC多益測驗890),亦可免修4學分之「大學英文(一)」及 「大學英文(二)」。 由此可見,「基本學力測驗」或「指定科目考試」英文成績達到本校同年入 學同學之前20%者,本校即認定其英語能力等同以上之檢核標準,而這些標準已 遠遠超過英語畢業門檻(例如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TOEFL托福500、TOEIC多 益測驗600)。但是本校仍然強迫這些同學必須自行付費參加校外的英語文檢定。 此外,「大學英文」的免修條件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意涵:凡英語能力未達免 修標準者都應該能夠經由「大學英文」課程中達到免修標準,而免修標準是遠遠 高於畢業門檻的。而我們仔細檢視「大學英文」的課程指標,也會發現這些指標 的實踐的確可以表示達到了畢業門檻的語言能力。然而,事實是,無論學生在「大 學英文」中的表現如何優異,即便修習了「大學英文(三)」甚至完成了「英語 文榮譽學程」的12學分,仍然必須被迫另外自行付費參加校外的英語文檢定。 上述的事實顯示本校強迫所有的學生接受唯一的方式,就是自行付費參加檢 測,無論英語能力多好,這是唯一合乎畢業門檻的方法。此舉突顯出一個隱藏在 英語畢業門檻後面的現實:大學與商業利益之間的關係。大學從畢業門檻的要求 5

諸如:1812 年美國耶魯大學提出<<耶魯報告>>(The Yale Report of 1828)中指出:大學的 目的,不是教導單一的技能,而是提供廣博的通識基礎,不是造就某一行業專家,而是培養領 導群倫的通才。學生從大學所獲得的,不是零碎知識的供給,不是職業技術的販售,而是心靈 的刺激與拓展,見識的廣博與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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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取得了看似冠冕堂皇的成績,但是強迫所有學生付費參加檢測卻最直接幫助了 檢測代理商的獲利。這不僅違反教育精神,更涉及行政不中立等法律問題。 4. 「英語」與「外語」的矛盾 在我們的調查中台灣現有近百所大學設有英語文畢業門檻,政大似乎是唯一 將英語擴大至其他外語的學校。這項作法在表面上看起來是否決了「國際化=英 語化」的狹隘觀念,似乎比較宏觀、比較開明。然而,我們將分別論述此項作為 在學理、公平性(第四節)、與法理(第五節)等層面上的缺失。 在學理上,沒有任何兩個語言是相等的,英文能力並不能被其他任何單一語 言的能力所取代;而在事實上語言學界也公認在當今的世界裡英語的重要性的確 不是任何其他語言所能取代的。此項論述可以從兩件事實中得到證實。一是英語 是我國所有中學與大學的必修課科目,並不能被任何其他外語所取代。二是從本 校「大學英文」的免修條件中得到證實:必修的「大學英文(一、二)」(4 學分) 只可能因為學生已經有高階英語能力的證明而獲得免修,任何其他的外語能力證 明,無論如何高階(如日語或俄語檢定最高級),也無法構成免修之條件。英語 畢業門檻若有正當性,必須建立於英語在今日世界裡獨特的、無可取代的重要地 位,本校允許以少數其他外語取代(如日語或俄語)英語,不合乎學理,而且也 流於恣意。(94/95 級畢業生確實分別約有 3-4%的學生以外語檢定通過門檻,詳 見第六節的數據分析。) 外語畢業門檻除了上述在學理上的嚴重弊病外,在法理的層次上亦有需要詳 加檢視。然則,在討論到法理層面之前,有必要將本校關於外語畢業門檻在實施 的「公平性」先加以檢視,以利我們討論法理時有更具體的事實可供參考。

四、公平性之檢討

上面之討論,已經證明本校訂定此一外語檢定標準,在教育精神以及學理上 不妥適之處。除此之外,本校頒佈畢業證書之公平性上,也有其可非議之處。試 分下列幾個階段予以論述之。 1. 不同英語檢定考試之間 首先,本校 94 年所訂定之「英語文畢業標準檢定辦法」,列舉本校學生應選 擇以下英語檢定考試證明之一方得畢業: 1.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 2.TOEFL托福500 3.CBT電腦托福173 4.IELTS國際英語測驗5.5級 5.Cambridge Certificate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PET 6.TOEIC多益測驗600 上述六項英語文檢定考試,皆屬有公信力之檢定考試,本校將其列入學生可 參加之考試本有防止不客觀或流於恣意之宗旨,但卻忽略了更重要的一點,那就 是這六項英語檢定考試,所欲檢驗之英語能力並不盡相同。例如:TOFEL 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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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是美國為測驗學生是否具備在美國大學就學之英文能力所設計之測驗; TOEIC 多益測驗,是為測驗受試者在非美國本土之美商公司工作所需具備之英 文;而全民英檢,則是根據台灣教育體系而設計,測驗受試者是否已達國中、高 中、或大學等級之英語能力。這些英語考試之目的不同,但本校要求學生以其中 之一,作為畢業門檻之英語能力證明,反而彰顯本校對於學生英語文能力要求, 並沒有明確之標準。 一種直接可以想到改善這種恣意性規定之辦法是,將上述幾項測驗之分數, 作一客觀之轉換,例如找出客觀之指標,換算TOEIC 多益測驗 500 分等同於 TOEFL 托福幾分。而一旦找出上述幾種英語文能力檢定之轉換方式,則本校可 以經考慮後,決定要要求學生之英語能力到哪一個等級,之後再將這一個等級, 換算成上述六種考試分別之分數,則可以將這種恣意性去除。但是,正因為上述 幾種考試之測驗目的並不相同,目前全世界之語言教學研究,並沒有這些測驗間 轉換之客觀指標。是故,本校列舉上述六種英語檢定考試,令學生擇一通過,必 然流於恣意而產生不客觀之結果。 此外在表面上,英語畢業門檻只要求學生自行付費參加檢定一次,但是實際 上部分學生極可能需要花錢考好幾次,方才通過。學生也可能以「亂槍打鳥」的 心態同時參加好幾種檢定(例如全民英檢、TOEFL 托福、TOEIC 多益、IELTS 國際英語測驗四種),弔詭的是,若僅僅通過了其中一項檢定(例如全民英檢中 高級初試),即可滿足畢業門檻,其他多種檢定的失敗(例如僅有TOEFL 托福 400、TOEIC 多益測驗 500、IELTS 國際英語測驗 4 級)卻完全不表示其實這位 同學的英語能力並未達標準。這也不合乎常理。 2. 不同英外語之間 其次,訂定此一標準另一項爭議在於,目前在世界上公認重要之語言有好幾 個,為何本校對於外語能力之要求僅限於英語?而為了顧及此一公平性問題,本 校於 96 年 4 月通過「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其中「外語」之明確定義如下: 英語 阿拉伯語 俄語 日語 韓語 土耳其語 法語 德語 西班牙語 在此一辦法中,將外語做以上界定的唯一依據,是這些乃是本校外語學院所 開設的外語語種。其中阿拉伯語與土耳其語之檢定,且分別由本校之阿文系與土 文系主辦,其餘則由具公信力之獨立機構主辦。這似乎解決了「公平性」的問題, 但實際上我們若進一步檢討之,則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我們直觀的發現,決定是否將該外語列入範圍的唯一依據,乃是本校外語學 院是否開設此一語種,而非該一語文是否具有學術性,抑或是否為世界上使用人 口數較多的語言。舉例而言,現在印度所使用之Hindi-Urdu 印度文,其使用人 口僅次於中、英、西班牙文,列居全世界第四。本校在允許學生以法語、德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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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土耳其語之語言測驗,作為外語能力之證明時,卻不允許學生以印度文或任 何其他為列入之外語,作為具有相同重要之能力,給予畢業證書,這在公平性上 可被質疑。 此外,各項非英語之外語檢測標準,在各外語之間(請見附件三之【附表: 其它外語檢核標準(修訂版)】),以及相較於各項英語檢定標準(請見附件二之 第四條規定),是否代表相同等級之語言能力?如果其他外語所要求的畢業門檻 相對偏低,或許有人會辯稱是因為學習其他外語的難度較高。如果其他外語所要 求的畢業門檻相對偏高,或許有人會辯稱是因為學習其他外語的同學以主修的為 主。總之,本校對公平性或一致性毫無論述,辦法中所規定的種種不同標準,流 於恣意。 3. 不同學生之間 從更細緻的比較來看,非中文為母語之外籍學生,同樣可以用上述任何一種 語言,作為有外語能力之證明而獲得本校學位,這更會發生公平性上面的問題, 試分別就「外籍生之間」、「本籍生之間」、「外籍生與本籍生之間」詳加討論之。 外籍生之間: 依據本校「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請見附件三)第三條規定,「國際學生 及僑生之外語畢業標準檢定,應排除其國籍之官方語言」。本校允許外籍學生, 以「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中所明訂任何一種語言證明(包含華語)作為通過 畢業之門檻。然則,各個國家之官方語言不代表就是此國家學生之母語。不以「母 語」作為判別標準,而以「官方語言」作為不得用以抵免之語言,會發生一定不 公平之現象。這個問題之突顯,可以藉由以下兩個例子以說明之: a.Mike 國籍為法國,但是自幼生長於德國,德文為其母語,法文一句也不會。 b.Bruce 國籍為瑞士,瑞士之官方語言為德語、法語、義大利語、羅曼語。Bruce 之母語為德語。法語、義大利語、羅曼語Bruce 小時候皆未接觸,但成人後 因其對於語言之興趣而努力學習,終於可以在德語之外,流利掌握此三樣語 言。 上述 a 的例子中,法文對此學生而言是完全陌生的語言,德文是其母語。但 在本校的規定下,他卻可以以其母語(德語),不用學任何新的語言即可通過本 校外語標準。 在光譜的另一端,b 的例子中,Bruce 的母語只有德語一種。法語、義大利 語、羅曼語,皆為其後天努力學習而來。也因其努力,終於具有四種語言之能力。 但是在本校的規定下,該生卻得在此四種語言之外,另外再修習一門語言,以通 過本校之外語能力檢定。 在這裡我們可以清楚從上述兩個例子中,看出明顯的不公平性存在。以「官 方語言」作為是否排除某語言以通過本校外語畢業門檻之作法,會使得母語與本 國官方語言不同之外籍生,可以用其母語以通過本校外語畢業門檻。同時,也會 使得其國家官方有不只一種官方語言之外籍生,被迫將這些語言全部排除在外而 另外再學一種語言。上述的兩種不公平結果,相信皆非本校訂定此一畢業門檻之 本意,但卻是此一法規無法避免的後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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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籍生之間: 本校除了外語學院之學生以語言作為主修外,尚有文學院、社會科學院、商 學院、法學院等其他八個學院的學生,並非以語言作為其主修。外語學院之學生, 對於其所主修之語言,以四年之時間鑽研,並可以該主修之語言能力證明,作為 畢業門檻,而其他八個學院的學生,卻須在除了其主修之學門外,另外花時間學 一個非母語之語言,以獲得本校之畢業證書。可見目前修改後之外文畢業門檻, 對於外語學院與非外語學院之學生間,有不平等之要求。 此外,本校「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校各院、系、學位 學程得提高檢定標準。」如果依據本文第三節從學理層面所做之檢討,大學教育 之精神,應當在於「教育」該校之學生,而檢定標準之高低,應取決於所提供教 育之程度。本校對於全校各系之學生,除英語系以及少數幾個系之外,皆只有提 供「大學英文」之課程。但是在「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中,卻讓各系所皆可 以提高檢定之標準,實在是一種恣意。因為若照學理層面來看,若各系所要提高 檢定之標準,則理應提供其「較其他各系為多」且「針對該語言考試」之課程。 本校各系所中,並無任何一個系所有提供學生如同上述之課程,但在外語檢定辦 法中,卻授予其可提高檢定標準之權,確實地造成了各系、各院之間學生畢業門 檻上的不公平。 外籍生與本籍生之間: 承前文所述,外籍學生被要求要提出「非官方」且「列於本校外語畢業標準 檢定辦法清單中」之語言之能力證明,以通過外語畢業門檻,有可能造成得用「母 語」通過本校外語畢業門檻並取得畢業證書之可能。惟本校在頒發畢業證書時, 畢業證書上對於本籍生與外籍生,並沒有任何的區別,皆為本校畢業生。拿本校 完全相同之畢業證書,本籍生需要學會除了中文之外的另一種外語,而在上述條 件下的外籍生卻不需要。這在公平性上,有其可商議之處。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本校對於外語畢業門檻之規定,雖然已擴大 到本校外語學院有教授之外語能力證明作為畢業門檻,但在公平性上卻出現了相 較於之前更大的漏洞。行政程序法第 6 條明言:「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為差別待遇。」本校所訂定之畢業門檻為一行政命令,當屬行政行為,受此原 則限制。但本校卻在沒有提出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對「外籍生之間」、「本籍生之 間」以及「本籍生與外籍生之間」,皆做出了不平等之要求。這不僅有違學理, 同時也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所訂定之公平原則。同樣的,根據此條文,我們可以 接受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減免條款。 此一規定在學理層面上的缺失,衍生出公平性的種種疑慮,更嚴重的是法律 層面上也有根本性待商榷之處。下一節將就法律層面探討此一規定。本研究將根 本性地從大學教育在憲法上規定之本質開始論述,具體檢視「外語畢業標準檢定 辦法」,是否符合大學法之精神,並檢視其是否符合大學作為行政機關,所需遵 行之行政原則。從憲法、行政程序法、大學法之規定,對於此一問題之法律層面 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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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層面之檢討

在討論此一規定之設計與執行時,應先瞭解此一規定在法律上之意義。我國 憲政實務上,以大學作為制度性保障之機構,其目的乃在於對抗國家權力對於學 術可能之操控,保障學術自由。而在另外一方面,大學內部對於教師、學生要求, 其性質係為大學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命令(詳參大法官釋字380 號、450 號解 釋)。 大學法第 1 條規定:「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 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 治權。」又,大法官釋字563 號闡明,對於畢業生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之 範疇,不生違反憲法23 條(基本權限制)之問題。 從上面的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學對於學生畢業之要求,其性質上屬於一 種對於憲法 22 條(概括基本權利)之限制。被認定為是大學自治之核心內涵, 在大學自治與人民受教育權被侵害之法益權衡下,設定畢業條件未必會被認為違 反憲法第23 條。另外需提及的是,因我國應考試服公職之資格,多與大學文憑 密切相關,其對於學生畢業門檻之限制,除憲法 22 條概括之基本權之受教育權 外,尚有憲法 15 條所保障工作權之限制。並且,因為對於學生畢業門檻之要求, 需「強迫」其參加付費之語言檢定考試,是故除了憲法 22 條受教權、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之侵害外,尚有憲法第 615 條財產權之侵害。 我們從上面的闡述可以瞭解,大法官釋字 563 號,乃認為因畢業門檻之訂定, 係大學自治範疇才予以特別保護。而大學自治之核心內涵,乃基於大學法所賦予 之法律保障才有其根基,若違背大學法對於大學之保障範圍以外之規定,自然不 屬大學自治所保障之點,而只被視為對學生基本權利(受教育權、財產權)之侵 害,應當予以違憲之解釋。是故,我們需審視大學法對於大學精神之闡明,才可 瞭解本校此項畢業規定是否在大學法所保障之範圍內。大學之核心目的,乃在於 培育人才,是故其對於學生受教權、工作權之侵害,當以培育人才為目的之行政 命令,當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享有其自主權。 由於大學內部所訂定之畢業規定在行政法上,係屬「行政命令」。法治主義 意指國家一切的權力或非權力性作用,均須受法的拘束,並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為目的之一種主張。而其中當然也包括了對於行政的法拘束,進而發展出行政法 基本原則要求。亦即,任何之行政執行都應遵守之原則,是故也應遵守行政程序 法上對於行政執行所訂定之基本原則。試就與本畢業規定有關之原則分述如下: (一)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依法行政 原則,係指行政權的發動,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縱有裁量權的情形, 亦應嚴守界限,不得逾越或濫用。如同前引大學法第 1 條:「大學以研究學術, 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 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同法第 27 條規定:「學生修畢學分學 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 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大學之宗旨乃在於培育人才,提供學生課程而後對之進行要求。是故,任何 之畢業要求,當以考核所提供課程作為目的。簡言之,任何畢業之考核,當以大 學已提供之課程為前提,此一簡單原則,正是孔子所說「不教而誅謂之虐」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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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校要求學生需通過上述列舉之語言檢定作為畢業門檻,卻沒有在校內開設 幫助同學考過相關檢定之專屬課程,其在最前提的設計上,已經違反了大學法第 27 條對於學生畢業考核之規定,其與立法宗旨不合的這種作法,也違反了「禁 止恣意」的法律一般原則,進而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 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以及第 10 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 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之規定。 (二)比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方法應有助 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本校訂定學生畢業外語檢定門檻之目的,乃在於提升學生之外語文能力以及 日後競爭力。在基於大學自治之憲法精神上,其目的有其正當性。然則,在接下 來討論「比例原則」的階段,我們應該考慮以下三個步驟的要求,方符合比例原 則之檢驗,否則行政機關之行政命令,將因違反此項規定而違法: 1.適合性要求:在適合性要求下,目的與手段間,須有可連結的關係存在。 亦即前引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1 款--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要求:即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 時,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少者。 3.狹義比例性(法益相稱性)要求:行政機關即使採取了適合且必要的手段, 以試圖完成其所欲執行之行政任務,但若是該手段所侵害人民的利益與欲 謀求目的下所保護的公共利益相較,兩者顯不相當時,則違反了法意相稱 性的要求。亦即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3 款--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 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適合性原則的檢驗下,我們應當考慮,此一措施與其目的,是否有助於目的 之達成。本文第三節在學理層面已經提及,在大學法的精神下,對於學生成績所 做之要求皆應有足夠且適當之課程提供給學生,方得以要求。然而,學校所開之 英文課之目的,並不在於幫助同學通過特定之校外檢定。本校訂定此一標準時的 假設是,只要訂有畢業門檻,同學就會自動具備該能力,不需要提供適當之相關 課程。我們從這裡可以知道,在適合性的檢驗上,本校之外語能力畢業規定之手 段,並不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已流於恣意性。 第二階段之必要性原則要求上,亦即要求最小之侵害手段,仍然無法通過檢 驗。因為,我們可以很容易想到,同時可以提升學生英語文能力,卻又可以更小 侵害同學的其他手段。例如:若本校提供本校同學關於各類英語之課程,在課程 中對學生能力進行考核,其不會對學生財產權造成侵害,又不會致使其受教權被 剝奪,卻同樣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如前文所述,英語畢業門檻表面上只要求學生 自行付費檢定一次,但學生極可能需要花錢考好幾次方才通過。所以明顯易見的, 第二階段必要性原則之要求,也被違反。 最後,在第三階段法益相稱性的要求上,也無法通過,因為學生被侵害之受 教權、財產權,皆屬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本校侵害此法益所為了求得的 卻只是同學語言能力之提升,顯然不符法益相稱性之要求。 是故,從上面的推論,我們可以知道,本校以外文檢定,作為畢業門檻之規 定,在對於學生基本權利限制之手段與目的上,有相當大可爭議之處。並且,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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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業已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一般法律原則,不僅可爭議,甚至有違法之虞。為免 本校可能遭受立法院之質疑、監察院之糾正與彈劾,或同學向教育部與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爭訟等情況發生,祈望校方主管與校務會議委員儘速檢討修訂之。 至此,我們清楚看到,本校「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在學理層面、公平性、 法律層面之檢驗上,皆存在重大問題。除了上述面向之外,目前本校94/95 級之 學生已經畢業,我們可以從已畢業學生對於通過外語畢業門檻的種種統計數據, 對其進行經驗性的分析,以瞭解「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在實際執行層面上所 衍生之問題。

六、實際執行層面之檢討

(一)補救課程的欺騙行為 本校要求大學部學生,必須通過外語檢定標準方得畢業,然同時卻又設立補 救課程,即已參加上述語文檢定考試至少一次但未通過檢定標準之學生,得依參 加檢定之語種,修習本校所開外語進修課程零學分兩小時;修畢課程成績及格者, 視同通過本校外語能力畢業標準,若其他系上必修學分皆已修畢通過,則給予畢 業證書。 此一補救課程呈現了兩項思維:一、不同於一般大學英/外文課程,理論上 補救課程之內容與設計,應該以輔助學生通過檢定為唯一目的;二、訂定「外語 畢業標準檢定辦法」之明確宗旨,為「確保學生外語能力之水準」,而補救課程 成績及格,則視同通過外語畢業標準。可見本校確信,補救課程及格者,確實已 有畢業標準之英/外語能力。但是,以上兩點卻都不是事實。 原「英語文畢業標準檢定辦法」也同時於「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實施後 失效,新法追溯適用於94級學生與其後之所有年級。因此,98年應畢業之94級政 大學生,乃首次適用此一辦法,99年應畢業之95級為第二年。以下(表一)為94/95 級學士班學生之畢業數據。 表一(1)、94級學士班應畢業與未畢業人數 表一(2)、95級學士班應畢業與未畢業人數 應畢業94 級學士班人數 2062 實畢業94 級學士班人數 1460 70.81% 未畢業94 級學士班人數 602 29.19% 應畢業95 級學士班人數 2092 實畢業95 級學士班人數 1473 70.41% 未畢業95 級學士班人數 619 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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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我們關注的是(表二),在實際畢業的1460/1473人當中,無法通過英/ 外語畢業檢定而需經補救課程之人數為197/158人,分別佔13.49%/10.73%。 表二(1)、94級學士班檢定通過與補救課程及格人數 表二(2)、95級學士班檢定通過與補救課程及格人數 補救課程是否真的「確保學生外語能力之水準」?換言之,這197/158位同 學在修習補救課程後,如果再參加外語檢定,是否能達到畢業檢定標準?這個問 題政大校方完全沒有人關心,也沒有人在意,因為當初在法規上的設計,就是放 水的「後門條款」,要確保無法通過畢業門檻的同學也能安然畢業,因而避免無 法畢業的同學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的確,在 94/95 級學士班畢業人數中,選修補救課程人數 197/158 人,及格 人數197/158 人,全部過關。部分實際教授這門補救課程的同仁也私下表示,無 論修課的同學表現如何欠佳,因其四年來其他課程(包括「大學英文」)皆已通 過,實在難以給予同學不及格之成績,使之不能畢業。而「修畢課程成績及格者, 視同通過本校外語能力畢業標準」(請見附件三本校「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 第八條)。也就是說,通過這個補救課程之法定意義,完全等同於通過該項語文 檢定。但是,顯而易見的,通過一門課程,與通過一種檢定的意義,完全不同。 即便是坊間補習班最好的「多益名師」,也不可能保障參加其課程的學生,一定 通過該課程(所謂「保證班」也只是保證將輔導期限延長至考上為止而已,並沒 有說上完該課程,即等同於通過相關的考試)。因此,當本校學生無法通過外文 檢定門檻而無法畢業時,唯一誠實的作法,就是補救課程修課完畢後再參加檢定, 直到通過標準。 明明不是等價的兩件事情,卻認定其意義相同,授予其畢業學位。當本校對 外宣稱:「政大設有英/外語畢業門檻」或「政大畢業生都有相當於多益 600 分或 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的外語能力」時,其實也已經將這些沒有通過外語能力測驗, 卻藉由「後門條款」取得畢業證書之學生算在內。如此,本校此一「後門條款」 是技術性的欺騙,違反誠信的教育精神,也使得這197/158 位同學身不由己的成 為這項欺騙行為的共犯。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 方法為之。」本校於此原則明顯有所違背。 實畢業94 級學士班人數 1460 標準測驗檢定通過人數 1221 83.63%

補救課程成績及格人數 197 13.49%

僑生(無須檢定) 42 2.88% 實畢業95 級學士班人數 1473 標準測驗檢定通過人數 1267 86.01%

補救課程成績及格人數

158

10.73%

僑生(無須檢定) 48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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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表三)的數據,更值得我們注意:有高達75/36人無法畢業的唯一 原因,是未通過外語畢業檢定標準,佔整體未畢業人數的12.46%/5.82%。 表三(1)、94級學士班未通過外語畢業檢定標準人數 表三(2)、95級學士班未通過外語畢業檢定標準人數 我們必須誠實面對這個問題:這75/36 位同學無法畢業,是他們自己的錯誤 與失敗?還是政大教育的錯誤與失敗?他們為什麼不去選讀補救課程,利用此一 「後門條款」畢業?難道他們比制訂這個「後門條款」的政大教師們更有良知, 拒絕參與這個欺騙行為,堅持靠自己的實力通過檢定? 本計畫主持人透過助理設法盡量與這些同學取得聯繫,希望瞭解他們拒絕參 加補救課程之原因。在我們可聯繫到的同學中,不參加補救課程之原因全都是: 「延畢」!這些同學技術性的讓學校不讓他們畢業,讓他們可以利用這段延畢的 時間考研究所或其他的生涯規劃。一旦他們已經完成該階段的規劃不需要延畢時, 隨時都可以拿出原已持有之外文能力證明,立即畢業。學生大四時為了要考研究 所或躲避兵役尋找延畢的手段,已不是新聞。過去最常聽聞之方式,是拜託體育 老師將其體育成績當掉致使不能畢業。但萬萬沒料到,本校關於外語畢業門檻之 規定,反而提供了學生比將體育當掉更為方便、快速之延畢手段。 (二)測試之分布不均 關於 94/95 級學士班學生選擇英語及其他外語作為外語畢業門檻之統計,請 參見(表四)。 表四(1)、94級學士班通過英/外語檢定人數分項表 表四(2)、95級學士班通過英/外語檢定人數分項表 未畢業之94 級學士班人數 602

未通過外語畢業檢定標準人數

75 12.46%

未畢業之95 級學士班人數 619

未通過外語畢業檢定標準人數

36 5.82%

標準測驗檢定通過人數 1221

英語檢定

1190

97.46%

其他外語檢定 31 2.54% 標準測驗檢定通過人數 1267

英語檢定

1216

95.97%

其他外語檢定 51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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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表四),我們可以看出,94/95級學士班學生,有1190/1216人選擇英 語作為通過外文畢業門檻之途徑,同時,僅有31/51人採取非英語之外語檢定。 而選擇各項英語檢定的人數分布請參見(表五)。 表五(1)、94級學士班通過英語檢定人數分項表 英語檢定通過總人數 1190

TOEIC 多益

940

78.92%

全民英檢 153 12.84% IBT 網路托福 51 4.28% TOEFL 托福 23 1.93% IELTS 國際英語測驗 12 1% CBT 電腦托福 7 0.58% Cambridge Certificate 劍橋英文認證 4 0.33% 表五(2)、95級學士班通過英語檢定人數分項表 英語檢定通過總人數 1216

TOEIC 多益

903

74.25%

全民英檢 195 16.03% IBT 網路托福 85 6.99% TOEFL 托福 20 1.64% IELTS 國際英語測驗 9 0.74% CBT 電腦托福 2 0.16% Cambridge Certificate 劍橋英文認證 2 0.16% (表五)的數據則更耐人尋味。在1190/1216位以英語作為檢定語言的同學 當中,近八成是參加TOEIC多益測驗。根據以上的統計數據,我們可以得知,在 英語/其他外語人數,以及TOEIC多益測驗/其他英語檢定人數之比例,皆呈現顯 著性的不均勻。絕大多數的人選擇英文檢定,而選擇檢定英文的學生之中,近八 成選擇TOEIC多益測驗。當討論這項不均勻的分布要如何解釋時,我們首先應該 來看看,各種英語檢定之特色以及考試費用。

(18)

表六6 我們從(表六)可以看到,在考試特色上,TOEIC 多益測驗與 Cambridge Certificate 並沒有太大的不同。如果僅僅考量考試特色,不應會有如此懸殊之百 分比差距。而若就考試費用來衡量,TOEIC 多益測驗與全民英檢之價格明顯較 其他測驗為低,所以似乎可以解釋,為何本校同學超過九成選擇這兩項考試。然 則,為何本校同學又有近八成的人選擇TOEIC 多益測驗,大大超過全民英檢呢? 本校所要求之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僅需 800 元,而在政大舉行的「TOEIC 多益英語測驗校園考」卻需 1390 元。花費明顯較高的 TOEIC 多益測驗竟然在人 數上遙遙領先較便宜的全民英檢達4 至 6 倍之多。是故,必然存有其他強大的變 項,嚴重影響了本校學生之意願。我們從本校的網頁中可以發現一個很好的解 答: 6 本表出自「行政院民國 95 年 4 月 4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 號」

(19)

上面的圖片,轉自本校網頁99.9.21 之校園公告,如此堂而皇之的告知本校 學生,在本校公企中心有開設TOEIC 多益測驗之課程。公告文中說明:「報名公 企中心TOEIC 課程者,享有原地考試之報名資格,可報名本中心與 ETS 在台總 代理忠欣公司合辦之TOEIC 校園考試。」「可於本中心應試,無須事先看考場, 不會被分發至陌生考場。」也就是說,政大在「校園公告」上告知同學報名參加 TOEIC 課程之訊息,並且,本校之場地,提供忠欣公司作為考場。政大獨厚 TOEIC, 其他所有的英語檢定沒有一個有如此的待遇。 此外,我們到公企中心之英語課程網頁上也可以看到,本校公企中心所開設 之英語課程中,對於特定之語文檢定,只有針對TOEIC 開班,針對其餘檢定之 班級則付之闕如:

(20)

再來請見下圖: 上面是本校流通之公文(左上角有流通文號),此公文將寄發給政大全校師 生。公文內容則是提醒同學,若有需要記得報名「TOEIC 多益測驗校園考」。 綜合上述的網頁及圖片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政大在其所隸屬之公企中心之 英語訓練班中,對於本校明訂可作為通過英語畢業門檻之六種英語檢定中,僅僅 針對TOEIC 開辦課程。此一課程藉由「校園公告」通告全校師生,並且特別強 調報名以後可以「原地考照、考訓合一」(參見附件四:政大公企中心多益測驗 (TOEIC)班廣告)。更有甚者,透過會寄發予全校師生之公文通知學生,可以 由「政大代辦」「TOEIC 校園考」。舉凡從開班、通知、培訓、考照,皆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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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出面宣傳,並且,上述之一連串宣傳,皆獨厚TOEIC,並無其他任何之外 語文能力檢定有此待遇。因此,我們合理地推斷,近八成的政大學生,選擇考 TOEIC 作為外文畢業之檢測,最重要的原因是本校公開的以公部門資源為其宣 傳、代辦。 TOEIC 多益測驗之代理商忠欣公司是一個私人營利機構,政大代表國家行 使公權力,應當保持中立、客觀。對於有可能圖利特定廠商之行為,應小心避免。 但政大不但特別僅為單一廠商宣傳,甚至透過全校公文系統通知同學,並未謹守 行政中立的原則。

七、結論

英語畢業門檻一般皆認為是台大於91 年率先實施,本校於 94 年實施,為第 二所設立英語畢業門檻的大學。隨後各大學紛紛起而效尤。然而,許多人不知道 的是,台大並沒有直接規定英語畢業門檻,乃是間接的隱藏在其「進階英語課程 施行辦法」(請見附件五)。該進階英語課程為必修課,按學生英語能力分班。分 班前,統一施測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學生需負擔費用),以該成 績為分班依據。重點在於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者得以免修。有明確的訂定「英 語文畢業標準檢定」辦法,政大乃始作俑者。相較於政大的直接作法,台大之作 法較為間接,但本文的各項論述也一概適用,同樣在學理與法理上站不住腳。此 外,台大明文規定獨厚全民英檢(財團法人),政大也堂而皇之獨厚多益(其代 理商為私人營利公司)。兩者為五十步與百步之譏,都不適當。 本校為台灣人文科學之重鎮,對於學生人文素養之提升,素來不遺餘力。94 年通過以及96 年修正之「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其本意乃在於「確保學生外 語能力」,以提升本校學生之學術能力。然則,本校在訂定此一門檻的同時,並 未提供同學相關之課程予以教育,並且強制規定,同學必須先花錢考完相關之檢 定後,若有未通過者方才予以「補救課程」幫助其畢業。 在檢視此一畢業門檻時,我們應當先注意到,「大學教育」之精神,乃在於 「培育」人才。並且,大學對於學生畢業之要求,根據大學法第27 條文義解釋, 應當僅限於其校內提供且可自行進行考核之課程。若是規定學生必須在必修學分 之外,繳交校外單位所頒發之語文能力檢定證明方得畢業,所衍生之問題不僅是 在學理層面上之「不教而誅」,而甚至已經違反大學法所賦予大學之自治精神。 再者,本校在為達到「確保學生外語能力」此一目的的同時,並未選擇相對 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之手段,僅只規定須通過所列舉之校外語文檢測。似乎認定只 要規定了畢業門檻,學生英/外語能力自然就會提升,這在行政法「適合性」的 檢驗上,有待商榷。即使本校所採取之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也無法符合「最 小侵害原則」以及「法益相稱原則」之檢驗。是故,本校此一畢業規定之訂定, 已經有違行政命令所應遵守之幾個基本原則,恐有違法之虞。 此外,本校雖已於 96 年將此外語畢業門檻之範圍擴大到本校外語學院有教 授之幾種語言,但在實際的執行上,因為各個外語測驗之間無客觀轉換之標準, 此一規定恐流於恣意,並且在「外籍生之間」、「外籍生與本籍生之間」、「本籍生 之間」,皆會造成「同一份畢業證書,畢業要求卻不相等」之不公平情形發生。 在實際執行的層面上,我們可以看出,此一規定致使學生必須花錢參加外語 能力檢測(至少一次),已經構成對於其財產權之侵害。再者,未通過之學生可

(22)

以藉由「補救課程」此一「後門條款」取得畢業證書,由於參加補救課程並不等 於通過校外之語文能力測驗,本校此一規定,事實上是一種技術性的欺騙。 最後但也同樣重要的,本校獨厚 TOEIC 多益測驗,為其開辦課程、借場地 給代理商考試,以公文為其廣告,並代辦報名。凡此種種,促使本校近八成之同 學選擇了TOEIC 作為其選考之外語測驗。本校上述之行為顯有行政不中立。 上述的這些問題不僅涉及學理與公平,更涉及法律層面,因此有可能致使監 察院對本校進行彈劾、糾正,或有學生對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我們誠摯且強烈的 建議,本校應正視本文所提問題的嚴重性,儘速廢止英/外語之畢業門檻,回歸 大學教育之基本精神,加強英/外語教育,並於課程內給予學生適當之檢測。我 們引述英語教育專家張武昌教授(2005)的建言作為本文的結束7: 許多大學目前積極要求學生必需通過特定程度的英語能力檢定 才能畢業。事實上,以通過英檢作為大學畢業門檻,非但於法 無據也不是最理想的做法。比較務實的做法應該是努力改革大 學英語教育的課程,從充實教學的內容,來提升學生的學習動 機,從實用的活動設計,來提升英語文的學習成效。 7 張武昌(民 94)。我國各階段的英語教育:現況與省思。英語教育電子月刊第二十期。引文中之 粗體與底線為本文作者所加。

(23)

附件一

國立政治大學「大學英語文課程」選課辦法

民國93 年6 月11 日92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教務會議通過民國95 年10 月16 日95 學 年度第1 學期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學生對本校大學英語課程之選課 規範與依據,特訂定大學英語文課程選課辦法。 第二條 本校大學英語文課程由外文中心規劃,分為下列5 部份: 一、大學基礎英語文課程(以下簡稱大學英文):本課程為通識基礎教 育之一環,屬於外文通識科目,分為3 學期,每學期2 學分,共計 6 學分。課程包含:大學英文(一)、大學英文(二)及大學英文 (三)。本校大學部學生於在學期間,必修大學英文4 至6 學分, 採計為外文通識學分。 二、英語文補救課程:修讀大學英文(一)及大學英文(二)課程之學 生,凡經任課教師認定必須加強基礎英語文訓練者,需選修外文 中心所規劃之非同步遠距補救課程(聽力及文法寫作)。本課程 不收費且不計學分,其成績納入大學英文(一)及大學英文(二) 課程計算。 三、英語文榮譽學程:本學程為配合各學院需求而規劃,屬選修學程, 包含大學英文課程6 學分,及閱讀、寫作及聽講等進階英語文訓 練課程12 學分。 選修本學程之學生必修大學英文(三)。 前項之進階英語文訓練課程12 學分部份,選課學生需依照外語學 院學分費收費標準另外繳交學分費。 本學程之學生修滿全部18 學分課程,將由外文中心授與「英語文 榮譽學程證書」。 四、英語聽力與口說訓練課程:本課程為選修課程,供全校學生選習。 各系、所、學程得依其需求訂定為必修課程,委由外文中心開課。 本課程之選課辦法由外文中心另定之。 五、英語文進修課程:本課程為單學期,不計學分,每週授課2 小時。 未通過本校英語文畢業檢核標準之學生,得付費修習本課程。修 畢課程且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本校英語文能力畢業標準。 第三條 本校大學英文課程免修標準如下,惟各院系所得訂更嚴格之標準。達到 以下檢核標準之一者可免修大學英文4 學分,但應以其他外語課程或專 業課程補足外文通識之4 學分。(一)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 高級複試(二)托福紙筆測驗(TOEFL-ITP)600(含)分以上(三) 電腦托福(TOEFL CBT)250(含)分以上(四)托福網路化測驗(TOEFL iBT)100(含)分以上(五)國際英語測驗(IELTS)7.5 級(含)以 上(六)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Cambridge Certificate)CAE Grade B (含)以上(七)多益測驗(TOEIC)890(含)分以上

第四條 凡學生入學之「基本學力測驗」或「指定科目考試」英文成績達到本校 同年入學同學之前20%者,可跳修「大學英文(一)」及「大學英文(二)」

(24)

4 學分,但須改修兩門科目名稱不同之「大學英文(三)」,或可改修 「大學外文課程」,以採計外文通識學分。 第五條 下列學生修讀大學英語文課程需依「國立政治大學外語課程限修辦法」 之規定辦理: (一)僑生。 (二)國際學生。 (三)曾於其他國家 中等學校以上就讀超過兩年以上之一般生。 第六條 英文系之英語文課程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由校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25)

附件二

國立政治大學英語文畢業標準檢定辦法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九月九日第一三0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學生英語文能力之水

準,特訂定「英語文畢業標準檢定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自94年起經本校錄取之學士班學生。惟身

心障礙學生之英語文能力檢定,得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校各學系系主任開設一門零學分之必修「英語文能力檢定」

課程,系主任不另核支鐘點費。學生必須通過本辦法第四條

之規定,並經系主任核定始得畢業。成績以「通過」或「不

通過」登錄。

第四條 達到以下檢核標準之一者則視為通過本校英語文畢業標準:

一、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

二、TOEFL托福500(含)以上。

三、CBT電腦托福173(含)以上。

四、IELTS國際英語測驗5.5級(含)以上。

五、

Cambridge Certificate英國劍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PET(含)

以上。

六、TOEIC多益測驗600(含)以上。

第五條 各院系之低收入戶學生得申請考試費用補助一半,以兩次為

限。

第六條 未通過第四條規定之學生,得修習本校所開之英語文進修課

程零學分二小時。修畢課程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本校英語

文能力畢業標準。

前項課程須付費上課,但低收入戶學生得免費上課。

第七條 本校各院系得訂更嚴格之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6)

附件三

國立政治大學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

95 年12 月25 日95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4 月28 日第14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6 月21 日第144 次校務會議確認 98 年1 月16 日第15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確保學生外語能力之水準,

特訂定「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外語係指英語、阿拉伯語、俄語、日語、韓語、

土耳其語、法語、德語及西班牙語。國際學生及僑生得選擇

以華語為其外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自94 學年度起經本校錄取之學士班學生。

惟身心障礙學生之外語能力檢定,得不適用本辦法。國際學

生及僑生之外語畢業標準檢定,應排除其國籍之官方語言,

自98 學年度新進學生實施。

第四條 本校各學系、學程主任開設一門零學分之必修「外語能力檢

定」課程,學系、學位學程主任不另核支鐘點費。學生必須

通過本辦法第五條英語能力標準或第六條第二外語能力標準

之規定,並經學系、學程主任核定始得畢業,成績以「通過」

或「不通過」登錄。

第五條 達到以下英語能力檢核標準之一者,視為通過本校外語能力

畢業標準:

(一)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二)

TOEFL 托福500(含)以上(三)CBT 電腦托福173(含)

以上(四)IBT 網路托福61(含)以上(五)IELTS 國際英

語測驗5.5 級(含)以上(六)Cambridge Certificate 英國劍

橋大學國際英文認證 PET(含)以上(七)TOEIC 多益測

驗600 (含)以上

第六條 達到其他外語檢核達標準(如附表),視為通過本校外語能

力畢業標準。未來有關其他外語之檢核,標準如有增刪,即

依外國語文學院之審訂增刪。

第七條 各院系之低收入戶學生得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補助考試之半額

費用,惟以兩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貳

仟元。

第八條 未通過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之學生,經辦理成績登錄及系所

核定後,得依參加檢定之語種修習本校所開外語進修課程零

學分兩小時。修畢課程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本校外語能力

(27)

畢業標準。學生修習前項課程須付費,但低收入戶學生得免

費上課。

第九條 本校各院、系、學位學程得提高檢定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附表】其它外語檢核標準(修訂版)

語文

通過標準 / CEF 語言能力

參考指標

測驗說明

(1.測驗主辦單位 2. 能力等級由 高→低)

阿拉伯語 第二級CEF 語言能力參考

指標:B1

1. 阿文檢定主辦單位:本校阿拉伯語文學 系。2. 能力等級: 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 →第一級

俄語

第二級 TORFL-2 CEF 語

言能力參考指標:B2

1. 俄語能力測驗TORFL (Test of Russian as a Foreign Language)主辦單位:俄羅斯聯邦 教育及科學部俄語能力測驗中心。2. 能力等 級: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基 礎級→初級

日語

日文檢定二級CEF 語言能

力參考指標:B2

1. 日本語能力測驗主辦單位: 交流協會委託 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日本語能力試驗模擬考 試主辦單位:(日本)專門教育出版委託大 新書局。2. 能力等級: 第一級→第二級→第 三級→第四級

韓語

中級(四級)

CEF 語言能

力參考指標:B2

1. 韓國語文能力測驗TOPIK(Test of Proficieny in Korean)主辦單位:駐台北韓國 代表部。2. 能力等級:高級(6、5 級)→中 級(4、3 級) →初級(2、1 級)

土耳其語 土耳其文檢定 B1 CEF 語

言能力參考指標:B1

1. 土文檢定主辦單位: 本校土耳其語文學 系。2. 能力等級:C2→C1→B2→B1→A2→A1

法語

TCF

3

級 (Test de

Connaissance du Français)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1

1. TCF 考試主辦單位:台灣法國文化協會。 2. 能力等級: 6→5→4→3→2→1

德語

Zertifikat Deutsch B1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B1

1. 考試主辦單位: 德國文化中心、語言訓練 測驗中心等單位。2. 能力等級:

(28)

西班牙語 Dele 測驗Diploma de

Espanol(Nivel Inicial)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1

1. Dele 測驗主辦單位:塞凡堤斯國家語言檢 定中心委託文藻外語學院。2. 能力等級: Diploma de Espanol (Nivel Superior) → Diploma de Espanol (Nivel Intermedio) → Diploma de Espanol (Nivel Inicial)

華語

華語文能力測驗中等3 級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1. 測驗主辦單位: 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 員會。2. 能力等級:高等(7、6、5)→中等 (4、3)→ 初等(2、1)→基礎

(29)

附件四

(30)

附件五

國立臺灣大學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

91.03.18 90 學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自九十一學年度起入學新生實施) 97.03.14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98.10.16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99.10.15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本校學生之英語能力,特訂定 進階英語課程施行辦法。 第 二 條 進階英語課程總計施行二個學期,凡修習學士學位者,於二年級起修 習進階英語(一)及(二),每星期各二小時。 第 三 條 進階英語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其成績以 C-(或百分制六十分)為及 格。未通過者,必須重修。全部通過者,始得畢業。 第 四 條 進階英語課程由外文系開設,視聽教育館統籌課程各項行政與教學支 援。 第 五 條 進階英語課程以非同步網路教學為主要授課方式,並按學生英語能力 分班。分班前,統一施測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以該成 績為分班依據。 第 六 條 本校學生各學期之進階英語成績應依下列各款考核標準合併計算: (一)平日練習參與: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二)各階段複習測驗:佔總分百分之六十 (三)期末檢定考試: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第 七 條 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修全部課程: (一)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中高級初試 (二)托福550 分(含)以上 (三)電腦托福213 分(含)以上或托福網路測驗(TOEFL-iBT)79 分(含) 以上 (四)國際英語測試(IELTS)6 級(含)以上 (五)外語能力測驗(FLPT)之英語測驗筆試各分項成績七十分(含)以上 (六)英國劍橋大學中等英文認證(FCE)B 級(含)以上 (七)獲得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之英語系國家大學(含)以上之學位 (八)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班大一英文免修施行要點」,並具有免修大一 英 文資格者。 (九)其他經由進階英語課程規劃小組認可,並經共同教育中心核備之英語能 力測驗。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共同教育中心共同教育委員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 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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