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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通信系统 - 万水书苑-出版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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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船舶通信系统概述

第一节 船舶通信系统基本概念

船舶通信系统主要指 GMDSS 系统, GMDSS 是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 (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的英文缩写。GMDSS 是在现代无线电通信技术的基础上,为适应 海上搜救与安全通信, 满足海上通信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遇险和安全通信系统, 该系统也满足 船舶的常规通信业务。 多年来,船舶通信系统经过了多次的变革。由于现代数字通信与导航技术的发展,包括卫 星通信、卫星导航、大规模集成电路和微处理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的海上通信系统的建立不但 必要而且也成为可能。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1988 年 11 月在伦敦总部召开了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作为现行系 统法律依据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1979 年 SOLAS 议定书》的修正案,即  SOLAS 公约 1988 年修正案。 修正案把 GMDSS 引入了公约, 并在 SOLAS 公约中规定了 GMDSS  自然生效的条款,使公约生效(即 GMDSS 开始实施)的日期选定为 1992 年 2 月 1 日(所谓 “自然生效”即为若无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国或占世界船舶总吨位  50%以上的船东对公约提 出疑义,则在规定之日自然生效,无需再召开另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决议规定:为保障海上 人命安全,改善海上遇险和安全无线电通信,与搜救协调组织相结合,建立一个采用最新通信 技术的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当船舶遇险时能够向岸上的搜 救协调中心(RCC)发出报警,救助协调中心能立即协调搜救行动。按照国际搜救公约有关 规定,所有船舶有义务援助任何其他遇险的船舶。在 GMDSS 实施前,当遇险船舶发出遇险报 告之后,要等附近的其他船舶前来援助;这种依靠近距离船舶通信系统的方法,在航行船舶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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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多的海区证明有效,但在航行船舶较少的海区却有某些不足之处;另外,在世界某些地区,岸 上当局提供的援助也有局限性。 在 GMDSS 中,国际海事组织(IMO)把卫星通信系统用于海事通信方面,采用卫星通信 系统进行在紧急情况下的报警和寻位具有许多优越性, 它克服了常规地面遇险通信所存在的不 足。因此,GMDSS 可以说是地面通信和卫星通信组成的海上综合通信系统,是用于海上遇险 与救助行动、安全和常规通信的系统。GMDSS 于 1992 年 2 月 1 日起逐步实施,经过七年时 间由旧系统向新系统过渡,于 1999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全面实行。  GMDSS  是以岸基为基础的船舶通信系统。GMDSS  的基本概念是岸上的搜救当局以及遇 险船舶和遇险人员附近的其他船舶, 能迅速接收到遇险事件的报警, 并迅速地进行搜救协调援 助。GMDSS 还可以提供紧急和安全通信,并播发海上安全信息(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 预报及其他紧急安全信息等)。换言之,无论船舶航行在哪个海区,都能够完成对本船和航行 在同一海区的其他船舶的安全都非常重要的一切通信任务。 一、GMDSS 的功能  GMDSS 要求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无论其航行在哪个海区,必须具备以下 9 个功能: (1)发送船到岸的遇险报警,至少使用两个分别独立的设备,每个设备应使用不同的无 线电通信业务; (2)接收岸到船的遇险报警; (3)发送和接收船到船的遇险报警; (4)发送和接收搜救协调通信信息; (5)发送和接收现场通信信息; (6)发送和接收寻位信号; (7)发送和接收海上安全信息(MSI); (8)在船和岸上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之间发送和接收常规无线电通信信息; (9)发送和接收驾驶台到驾驶台的通信信息。  GMDSS 提供的报警方法能够使遇险船舶发射表明其需要立即援助的报警信号。国际海上 搜救公约确立了国际上统一的搜救方案(SAR Plan)。世界上划分了 13 个搜救区城,并规定了 搜救的组织、合作与搜救程序的标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要求签约国提供救 助业务并要求沿其海岸线提供海岸电台值守业务,按国际海事组织(IMO)于 1985 年制定生 效的《搜救公约》,为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提供协调搜救和援助。 二、GMDSS 的海区划分 按照 1974 年 SOLAS 公约规定, 船舶无线电设备是根据其船舶吨位而配备的。 而在 GMDSS  中,船舶无线电设备的配备是根据船舶航行的海区来确定的,因而在 GMDSS 中 IMO 明确规 定了四个海区。GMDSS 的海区划分(见图 1­1­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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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图 1­1­1    GMDSS 海区划分示意图  A1 海区——至少在一个 VHF 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覆盖范围之内, 并且在此海区可实现船 岸 VHF DSC 报警。此海区从 VHF 海岸电台位置向海上可延至约 30~50 海里作为报警区域。  A2 海区——在至少一个 MF 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覆盖范围之内, 在此海区可实现船岸 MF  DSC  报警。此海区设定为离岸约  150  海里的范围,但不包括任何指定的  A1  海区。实际上,  A2 海区的覆盖范围已达到离 MF 海岸电台 250 海里的范围。  A3 海区——在 INMARSAT 静止卫星覆盖范围内,即地球南北纬度 70°以内的区域范围, 但不包括指定的 A1 海区和 A2 海区。此海区可连续进行船岸报警。  A4 海区——除 A1,A2 和 A3 海区以外的区域,基本为南北纬度 70°以外的南北两极附近 的海区。此海区只能使用 HF 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报警。

第二节 船舶通信系统组成与通信业务 

GMDSS  中 的 通 信 系 统 , 可 归 纳 为 四 大 分 系 统 , 即 地 面 通 信 系 统 、 海 事 卫 星 通 信 (INMARSAT)系统、定位寻位系统和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每一分系统又包含有若干种 通信设备(见图 1­2­1),通信设备主要包括: (1)地面通信设备,有 MF/HF 组合电台,带有 DSC、NBDP 无线电传终端设备的电台、 便携 VHF 无线对讲机、VHF­DSC 无线电话设备等; (2)卫星通信设备,有 A 站(2007 年停止使用)、B 站、C 站、M 站、D 站、P 站、F  站和 E 站等; (3)定位寻位设备,有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SAR  Radar Transponder); (4)海上安全信息播发接收设备,有航行警告接收机(NAVTEX)、增强群呼(EGC)设 备或带 EGC 接收功能的卫星通信设备等。 一、地面通信系统(Terrestrial Communications)  1.远距离业务 在船到岸和岸到船方向通信中,可使用高频(HF)来进行远距离通信。在 INMARSAT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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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统覆盖区域中,既可使用高频通信也可使用卫星通信。在 INMARSAT 的覆盖区域以外,一般 指 A4 海区,高频是唯一的远距离通信手段,在 4、6、8、12 和 16MHz 频带中,指定了远距 离通信业务使用的频率。 图 1­2­1  船舶通信设备总图  2.中距离业务 中距离业务是在 2MHz 频带中的频率上进行的通信。 在船到岸、船到船和岸到船的方向通 信中,可在 2187.5kHz 频率上使用 DSC 进行遇险报警和安全呼叫;在 2182kHz 上使用无线电 话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包括搜救协调通信和现场通信。2174.5kHz 将用于窄带直接印字电报 (NBDP)的遇险和安全通信。  3.近距离业务 近距离通信业务是在甚高频(VHF)无线电话的频率段的通信。能进行近距离遇险报警和 遇险通信,其频率是: (1)利用 DSC 进行遇险报警和安全呼叫的 156.525MHz(70 频道); (2)利用无线电话进行包括搜救协调通信和现场通信在内的遇险和安全通信的  VHF16  频道的 156.8MHz。 (3)日常通信使用的 VHF 工作频率。

二、国际移动卫星通信系统(International Mobile Satellite Communications)

卫星通信是 GMDSS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用国际移动卫星(INMARSAT)系统的静止卫星、网络协调站(NCS)、地面站(LES) 和移动站(MES)组成的卫星通信网络,可实现南北纬 70°范围之间的全球卫星通信,该系统 具有电话、电传、传真和数据的双向通信功能。在 GMDSS 遇险报警、紧急与安全和日常通信 中,INMARSAT  具有保障海上通信的快速及时、可靠和保密性等特点,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 作用。 随着卫星通信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卫星移动站已全部数字化,并趋于小型化和配有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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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终端,人机对话界面操作十分方便;通信资费得到大大的降低,通信业务也不断发展,可以实 现高速接入 Internet、E­mail 电子信息业务、实现动态图象的传输;可以实现综合业务数据网 (ISDN)与移动数据包交换业务(MPDS)等,完成移动端与陆上办公中心之间的数据流的 实时交换,实现人们感觉上的零距离的信息交流。 三、定位寻位系统 该系统包括定位系统和寻位的搜救雷达应答器等。目前船舶常用的定位系统为  COSPAS/  SARSAT 定位系统。  1.COSPAS/SARSAT 定位系统 该系统由卫星、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EPIRB)、 区域用户终端 (LUT) 和任务控制中心 (MCC) 所组成,其工作频率为 406MHz。 该系统所使用的卫星是低高度极轨道卫星。 该系统目前使用四颗低高度极轨道卫星,为全球包括两极区域在内,提供通过极轨道卫星 进行的船对岸遇险报警的功能。 船舶配备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在船舶遇险时可人工或自动启动(当船舶下沉 到水下 2~4 米处时,在水的压力下,静水压力释放器被打开,EPIRB 自浮到水面并自动开启) 发出包括本船识别码在内的遇险报警信息, 当极轨道卫星通过时, 由卫星转发器接收处理和中 继后,实时或存贮转发到地面上的区域用户终端(现也称为地面站),然后通过陆上公众交换 网或专用线路通知任务控制中心和有关的搜救协调中心(RCC),完成船对岸的遇险报警。  2.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在 GMDSS 中,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是对遇险船舶或其救生艇筏进行寻位的主要手 段。便携式 SART 可在船上使用,或在救生艇筏上使用。  SART 其工作频率为 9GHz 属于寻位设备,是救生艇筏或幸存者使用的主要设备,该设备 一方面可为搜救援助单位用来确定遇险事件的位置, 另一方面向幸存者表明搜救援助单位已驶 近其遇险的地点,可为幸存者带来极大的信心。 当发生海难事故时,搜救雷达应答器人工开启,应答器进入待命状态,当应答器接收到进 行搜索与营救工作的船舶或飞机上的 9GHz 波段雷达发来的扫描信号后, 应答器通过天线发出 信号,该信号被 9GHz 雷达接收后,在其显示器的荧光屏上显示出由一系列光点组成的信号。 根据这独特的信号, 搜救者可判断出遇险船舶或救生艇, 或遇险幸存者所在的位置, 进行营救。 船舶或飞机上装备的 9GHz 波段雷达无需做任何改造即可接收到 SART 的信号。 四、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 该系统用于及时有效地向船舶提供有关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搜救信息、气象预报及其他 紧急的海上安全信息,以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 在 GMDSS 实施前, 船上报务员必须每天按规定时间抄收由莫尔斯报传输的航行警告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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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象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资料,由此可见,过去的通信系统受到专业的严格限制,只能由报务员 完成,且报务员的劳动强度很大,常有漏抄、错抄的现象发生。  GMDSS 实施后,播发海上航行安全信息系统包括两个分系统,即 NAVTEX 系统和 EGC  系统(Enhanced Group Calling)增强群呼系统。  1.NAVTEX 系统  NAVTEX 是近距离广播通信系统,工作频率为 518kHz,用英语以窄带前向纠错工作方式 定时向船舶播发 400 海里范围以内沿岸的海上安全信息。 船上装有 NAVTEX 接收机, 可自动接收和处理 NAVTEX 播发台发射的本航行区域内的海 上安全信息。  2.EGC 系统

该系统具有和 NAVTEX 系统相同的功能。EGC 系统是通过 INMARSAT 海事卫星向固定海 域、临时划定区域的船舶群或所有船舶提供全球统一的自动海上安全信息卫星广播业务,它弥 补了 NAVTEX 的空白,保证了 NAVTEX 岸台覆盖不到的远海域、没有能力建立 NAVTEX 业务 或由于船舶密度太低而不开放 NAVTEX 业务的沿海水域,能接收到海上安全信息。只要船舶配 备具有 EGC 接收功能的移动站或 EGC 接收机,即可以接收全球任何海区的海上安全信息。  EGC 系统分安全网(Safety Net)业务和船队网业务(Fleet Net)。安全网业务是向船舶广 播海上安全信息(MSI);船队业务是向船舶提供公众消息和商业服务信息。

第三节 船舶通信系统的功能

海上船舶通信系统主要包括下面 7 种功能:  1.报警(Alerting) 迅速可靠的遇险报警, 将遇险事件报告给能提供或协调援助的附近其他船舶或救助协调中 心(RCC)。遇险报警应指明船舶的识别和遇险的位置,如时间允许,还应指明遇险性质和有 助于救助行动的其他信息。 在 GMDSS 中,可在三个方向上进行遇险报警:船到岸、船到船和岸到船。由于报警时间 短,反应迅速,所以报警的成功概率极高,因而提高了救助成功的可能性。船到船的报警有效 距离只有 100 海里, 当在遇险船舶附近 100 海里的范围内没有其他船舶时, 遇险船舶可利用卫 星通信设备或高频(HF)通信设备,实现船到岸报警,得到岸上提供的协调援助。  RCC  在收到遇险报警时,一般通过海岸电台或卫星地面站将报警转发到搜救(SAR)单 位和遇险事件附近的其他船舶。RCC  可利用卫星通信系统将遇险报警转发到卫星地面站,也 可使用地面通信系统, 在适当的频率上将报警转发到其他船舶的通信设备上。 为避免大范围海 区的船舶接收遇险报警,通常发送区域呼叫(Area  call),仅使遇险事件附近的船舶能接收到 报警转发。在接收到遇险报警的转发后,要求在遇险海区附近的其他船舶与有关的 RCC 建立 通信,以便协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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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2.搜救协调通信(SAR Coordinating Communications) 通常,搜救协调通信是指参与搜救遇险报警的  RCC、其他船舶、飞机和搜救现场指挥人 员之间的通信联接。由 RCC 直接控制或 RCC 指定电台控制,参与遇险搜救的通信工作。 搜救协调通信通常利用无线电话和无线电传的遇险和安全通信双向发送信息, 以便传递搜 救协调通信的电文。 在 GMDSS 中使用的遇险和安全通信技术包括无线电话和无线电传。 可采用地面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进行无线电话和无线电传的通信, 这主要取决于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和遇险事 件发生的海区。  3.现场通信(On­scene Communications) 现场通信是遇险船舶和现场援助单位之间的通信, 是向遇险船舶提供援助或为救助幸存者 的通信。一般在中频(MF)和甚高频(VHF)频带内,使用无线电话或无线电传在指配的遇 险和安全通信的频率上进行。若飞机参与现场通信,通常可以使用 3023、4125 和 5680kHz 频 率上进行现场通信。此外,搜救飞机配备的通信设备可以在 156.8MHz 以及其他的海上移动频 率上通信。  4.定位与寻位(Locating) 寻位是指发现并找到遇险船舶或救生艇筏或幸存者。在 GMDSS 中,遇险船舶或幸存者利 用 9GHz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来进行位置的自动标识。当遇险船舶或幸存者携带的雷达 应答器被搜救单位的 9GHz 雷达触发信号触发时, 在搜救单位的雷达荧光屏上就会显示出遇险 船舶或幸存者所处的位置信号,便于搜救单位对救助目标的锁定与跟踪。  5.海上安全信息的播发(Promulgation of Maritime Safety Information) 船舶在航行中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航行警告、气象警告、气象预报和其他的紧急海上安全 信息(MSI),来保证航行的安全。MSI 是通过“国际 NAVTEX 业务”和“国际安全通信网业 务”向船舶播发。船舶的相关设备能自动接收 MSI 信息。  6.常规无线电通信(General Radio Communications) 在 GMDSS 中,常规无线电通信是指船舶进行有关船舶经营管理的无线电通信,例如,要 求引水员和拖轮业务,海图修正和船舶维修等,这些通信对船舶的安全有很大的影响。常规无 线电通信可以在包括公众通信使用的适当频道上进行。  7.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Bridge­to­Bridge Communications) 驾驶台对驾驶台通信是船舶之间的 VHF 无线电话的通信。 其目的是为保证船舶航行的安全。

第四节 船舶通信系统设备配备要求 

GMDSS 对船用通信设备的配备要求,适用于所有超过 300 总吨的货船和在国际航线上航 行的所有客船。GMDSS 的设备配备宗旨是,根据船舶航行的海区,强制其配备该海区要求的 通信设备,而不是根据船舶的吨位来配备其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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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一、GMDSS 船舶通信设备的基本配备  1988 年 SOLAS 公约修正案对 GMDSS 规定了在各个不同海区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不同, 设 备配备的基本原则是基本配备加附加设备。设备的最低要求与基本配备如下。  1.Al 海区 (1)VHF 无线电话装置; (2)在 70 频道上具有 DSC 功能的 VHF; (3)VHF 的 DSC 值班接收机; (4)两台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

(5)NAVTEX  接收机,如果超出  NAVTEX  覆盖区域,配备增强群呼(EGC)设备和打 印机; (6)自浮式卫星 EPIRB,或能在 VHF 的 70 频道上发送 DSC 遇险报警的 VHF EPIRB。  2.A2 海区 (1)同 A1 海区设备配备的(1)~(5)项; (2)自浮式卫星 EPIRB; (3)带有 DSC 的中频无线电话设备; (4)专用在 2187.5kHz 频率上的 MF 值班接收机。  3.A3 海区 (1)同 A2 海区设备配备的(1)~(5)项; (2)INMARSAT 移动站(MES),或用(3)项设备代替; (3)中频/高频加上 DSC 扫描值班接收机和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设备。  4.A4 海区 (1)同 A1 海区设备配备的(1)~(4)项; (2)NAVTEX 接收机; (3)406MHz 自浮式卫星 EPIRB; (4)MF/HF 带有 DSC 和 NBDP 组合的无线电话与电传设备; (5)中频/高频 DSC 扫描值班接收机。 到 1999 年 2 月 1 日 GMDSS 全面实施后,船舶应配备的设备种类与数量要求及近几年船 舶通信设备实际配备的情况汇总列表如表 1­4­1 所示。 表 1­4­1  船舶 GMDSS 设备配备要求

设备名称  A1  A1­A2  A1­A3  A1­A4 

VHF+DSC  1  1  1  1 

MF  组合电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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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续表

设备名称  A1  A1­A2  A1­A3  A1­A4 

卫星船站 或 1  406 S­EPIRB  1  1.6GHz S­EPIRB  任选一种 任选一种 任选一种  70CH EPIRB  NAVTEX  1  1  1  1  SART  2  2  2  2  TWO­WAY VHF  3  3  3  3  AIS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SSAS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 万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船,20090701 前配备  S­VDR  3000~20000 总吨及以上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船,20100701 前配备 二、GMDSS 船舶通信设备的附加要求 (1)VHF 无线电话设备应能够在 70 频道上发送和接收数字选择呼叫(DSC),应能够在  6、13 和 16 频道上发送和接收无线电话。 (2)70 频道数字选择呼叫(DSC)值班接收机可与上述设备分开或组合在一起。 (3)只航行在 A1 海区的船舶可配备在 70 频道上发送 DSC 遇险报警的甚高频(VHF), 使用 9GHz 的 SART 和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4)中频(MF)无线电设备必须能够在 2187.5kHz 上发送和接收 DSC 报警,并能够在  2182kHz 上发送和接收无线电话通信。 (5)专用在 2187.5kHz 频率上的 DSC 值班接收机,可与上述第 4 条的 DSC 设备分开或 组合在一起。 (6)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应在 1605~27500kHz 频带内所有遇险和安全频率上,能够发 送和接收数字选择呼叫(DSC)、无线电话和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 (7)MF/HF 的 DSC 值班接收机应在 2187.5kHz、8414.5kHz 和至少一个 HF 的 DSC 频率 (4207.5、6312、12577 或 16804.5kHz)上进行接收。 三、GMDSS 设备的可用性和维修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已经做出规定,为保证海上航行船舶通信设备的可用性,GMDSS 船舶必须 要满足一定的维修要求。 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来保证 GMDSS 设备的可用性,船舶通信设备应能够在完成遇险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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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全通信时才可以驶离港口。在保证 GMDSS 设备正常工作和可用性的同时,船舶还应满足一 些条件。 (1)设备的设计应使主要部件易于更换而无需仔细地重新校准或调整; (2)设备的构造和安装应便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修; (3)应备有足够的资料以便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修; (4)应备有足够的工具、备件和测试仪器,以便对设备进行维修; (5)要确保对无线电设备进行维修,以符合这些设备的建议性能标准。 航行在  A1 或  A2  海区的船舶,经主管机关认可,可通过使用 GMDSS 设备的双配套、 岸上维修或海上维修三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或综合使用上述方法,来保证 GMDSS 设备的 可用性。 航行在 A3 和 A4 海区的船舶,应至少综合使用上述方法的两种,来保证 GMDSS 设备的 可用性。比如双套设备和岸上维修,或双配套和海上维修。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了设备 双配套的标准。

第五节 船舶通信设备工作的规定与要求 

GMDSS  设计由设备自动值班代替了传统的人工值班要求,但船长、甲板部主管  GMDSS  设备的高级船员以及船舶电子员(ETO),应了解以下的规定。 一、GMDSS 设备工作的一般规定 (1)船上及时认真处理各种来往通信业务,按规定调试、检查通导设备,并将每天的工 作情况如实记录在无线电通信日志。 (2)凡涉及到遇险、紧急、安全通信的情况,执行遇险、紧急、安全通信处理程序。 二、船舶在航行期间对设备的工作要求 (1)2187.5kHz MF DSC 值守机和 VHF 70 信道值守机应保持 24 小时开机,值守机与接 收天线应处于良好的连接状态。 (2)到 2005 年前 VHF 仍要求 24 小时值守在 CH16 信道上,直至国际上做出新的规定。 (3)航行在 A3、A4 海区的船舶按要求配备 MF/HF DSC 值守机,要求在 DSC 遇险安全 呼叫频率  2187.5kHz  和  8414.5kHz  上  24  小时值守,另外还要在  DSC  遇险安全呼叫频率  4207.5kHz、6312kHz、12577kHz 和 16804.5kHz 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不间断收听,也可在这些 频率上全部扫描值守。发生报警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4)保持 NAVTEX 接收机和 EGC 接收机常开,根据船舶航行的具体海域做适当的设置, 以随时接收相关海岸电台和地面站播发的气象预报、气象警告、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 (5)每天至少试验和测试一次 MF、HF 和 VHF  DSC 遇险安全呼叫频率值守机,包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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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 a pter 收发设备和应急电源连控的试验, 并将试验和测试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 发现问题及时设 法修复或告知所属公司或船东。 (6)每月至少试验和测试一次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设备和检查电池一次(备用电池不 能拆封);每三个月至少试验一次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并将试验和测试情况记入无线电通 信日志。 (7)主管人员每月至少试验一次搜救雷达应答器,并将试验情况记入无线电通信日志。 (8)根据船舶航行海域和航行目的地,将接收机设置在目的地港和船籍港海岸电台的  DSC 频率上保持不间断扫描值守。 (9)航行中每天校对驾驶台天文钟和 GMDSS 相应设备的时钟一次。 (10)做好蓄电瓶充放电及保养工作;定期检查维护各种天线,并按时进行通导设备的维 护保养工作。 三、船舶锚泊时对 GMDSS 设备的工作要求 (1)船舶在等潮水、引水、泊位、外锚地或因故在海上漂泊期间,按船舶航行时对设备 的工作要求执行。 (2)锚泊期间,根据当地港口有关当局的规定,保持在 VHF70 信道和其他某一信道上值 守,值班驾驶员应随时注意守听有关部门的通告和通话表。 (3)每天至少接收一次有关海岸电台播发的气象预报、气象警告或者气象传真图、航行 警告、冰况报告等海上安全信息。 (4)靠泊期间,要遵守各港口当局有关港界线内使用发射机的规定,除卫星通信移动站 常开外,应关闭 GMDSS 组合电台设备的电源,以避免无关人员误操作报警。如需启用发射机 时,必须报告船长,并征得当地有关当局同意后才能开机。 (5)装卸货物时,应注意室外天线是否妨碍,如有妨碍应及时处理。凡正在装卸燃点较 低和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气体货物及其他危险品货物时,禁止调试和开启一切发射设备。 (6)开航前校准驾驶台天文钟和 GMDSS 相应设备的时钟;按规定做好所有通导设备的 航前安全检查测试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 GMDSS 设备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7)及时处理有关业务,如填报各种报表,通信资费帐单、物料申请和封存各种报文, 并做好有关通信业务资料(含无线电信号书)的改正工作。 (8)做好蓄电瓶、各种天线、应急通信设备以及其他通信导航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若 需进行岸上维修设备,应及时联系,尽早解决。 (9)主管 GMDSS 设备的甲板部高级船员离船时,应安排好有关工作并向船长请假同意 后方可离船。 (10)当执行特殊任务,航行特殊海区,船舶因故在海上抛锚、漂泊、待命、遇台风等, 应按主管部门、船东布置或船长要求指定专人对 GMDSS 设备进行值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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