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榷、允釀與敷配:
宋朝萬戶酒考析
楊宇勛
*摘要
宋朝並未實行全國統一的酒法,比起鹽茶專賣,更充滿了多樣性,因 時因地而有變化。「萬戶」乃是百姓之意(一說陳萬戶),不禁不榷、聽民 釀造與敷配課徵是萬戶酒的三大精神。 敷 配 酒 額 制 的 萬 戶 酒 , 主 要 實 行 於 福 建 路 、 廣 南 二 路 與 其 他 部 分 地 區。酒額敷配制經由歷史長期演變而來,起源於中晚唐,宋朝萬戶酒亦將 酒 額 敷 配 於 民 , 允 許 百 姓 自 由 釀 造 , 隨 著 二 稅 徵 收 。 萬 戶 酒 之 所 以 能 實 行,在於優禮遠民、簡單易行、官酒經營多不敷成本等因素。南宋之後, 敷 配 酒 額 制 的 實 行 區 域 有 擴 大 的 跡 象 , 若 干 州 縣 取 消 虧 損 嚴 重 的 買 撲 酒 坊,將坊場錢敷配於民間。萬戶酒之制,雖有簡易便民之利,卻有「只利 造酒大姓而非細民之利」、稅上加榷等疑慮,因而無法推行於全國。酒額科 敷於民,隨同二稅課徵,有如附加稅,行之既久,「二稅化」日趨明顯。倘 若官吏不知淵源典故,或者基於財計壓力,難免再度實行官榷,出現課徵 酒額後又重新榷酒的現象,加重百姓的負擔。 關鍵詞:萬戶酒、榷酒、專賣、酒課、敷配、科率 * 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本文曾宣讀於〔古代中國社會變遷與轉型學術研討會〕,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 院,2009年9月2日,並感謝研討會評論人游彪教授、學報兩位匿名審查學者不吝賜 教,受益良多。)一、問題由來
宋朝並未對酒課制度採取大一統政策,常因時因地而制宜。 曾鞏分析宋朝酒法說:「我宋紹位,有三制焉。王城之中,則征其 糵而不征其市;閩、蜀之地,則取其稅而不禁其私;四方郡國, 則 各 有 常 榷 。 」1這 只 是 大 略 的 分 類 : 榷 麴 ( 王 城 )、 稅 酒 不 禁 (閩、廣)、榷酒(州郡)等三種形式。馬端臨則認為:「宋朝之 制: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諸州城內,皆置務釀之;縣、鎮、 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則所在皆請官酤。」2 其 云 酒 法 及 實 行 地 區 , 僅 有 榷 麴 ( 三 京 )、 民 營 酒 坊 ( 縣 鎮 鄉 閭)、官酤(諸州城內及其他)等三種。 筆者從課利及販酒權的形式來看,初步認為宋朝的酒制可分 為六種類型:(1)官方自用酒,如皇室的法酒庫及內酒坊、地方 的公使庫酒、軍隊贍軍激賞酒庫等。(2)官酒官賣,如官營酒 坊、各級政府機構的營利酒庫等,公使庫及贍軍激賞庫造酒常涉 及貿易營利。3(3)官麴民酒,政府壟斷發酵酒麴的利益,酒戶 必須購買官麴,取得釀酒及販酒的專賣特許權,實行地區以四京 和大城市為主。4(4)民營酒坊,原由衙前重役或投充衙前經營 酒坊,作為其重役之補償;其後,陸續出現買撲、實封投狀等方 式,藉此取得城鎮或鄉村酒坊的釀酒及販酒專賣特許權。裴汝誠 認為,宋代的買撲酒坊帶有包稅、包產及包銷的特性。5(5)隔 1 宋‧曾鞏,《曾鞏集》(北京:中華書局,1998,陳杏珍、晁繼周點校本),〈輯 佚‧議酒〉,頁745。 2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北京:中華書局,1991,十通本),卷17,〈征榷考 四〉,頁168;元‧脫脫等,《宋史》(臺北:鼎文書局,1985,新點校本)則承 繼此說,卷185,〈食貨志下七‧酒〉,頁4513。 3 楊師群,〈宋代官營酒務〉,《中州學刊》,1992年第4期,頁138-143。 4 古林森廣,〈都市酒造業〉,《宋代產業經濟史研究》(東京:國書刊行會, 1987),頁39-69。 5 裴汝誠、許沛藻,〈宋代買撲制度略論〉,《半粟集》(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 2000),頁247-254。買撲亦可參考,熊本崇,〈榷酤をめぐる宋の豪民─買撲と 店を中心に─〉,《集刊東洋學》,41(1979),頁38-51;古林森廣,〈農村酒 造業〉,《宋代產業經濟史研究》,頁15-38;楊師群,〈宋代榷酒中的買撲經 營〉,《學術月刊》,1988年第11期,頁71-75;古林森廣,〈宋代における酒の槽法,南宋初年四川地區所實行的酒法,酒戶攜帶米糯,輸納權 利稅金後,可在官府所設酒槽內釀造,酒成後可自行販賣。不限 數額,唯錢是視。此非獨佔事業,販酒者須與其他同業競爭。6 (6)課稅於釀酒者或販酒者,如入城稅酒法等。(7)萬戶酒,屬 於不禁不榷之酒法。7 關於不禁不榷酒法,宋太祖開寶四年(971)四月,廣南轉運 使王明(919-991)言: 廣州酒麴元無禁法,軍民取便醞賣。 朝廷同意他的建議:「依舊不禁」。8所謂「無禁法」,即指官方不 實行榷酒獨佔,軍民可以自由釀酒及販酒。京西北路的陳、滑、 蔡、潁州、信陽軍,京西南路的隨、郢、均、鄧、金、房州,原 屬不榷地區,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京西轉運使程能奏請將 京西路十一州郡實行官榷,朝廷從之,取消這些地區的不禁酒。9 販賣機構─とくに腳店と拍戶について─〉,《中國宋代の社會と經濟》(東京: 國書刊行會,1995),頁201-224;郭東旭,〈宋代“實封投狀”法探析〉,《徐規教 授九十華誕紀念文集》(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頁288-296。 6 李華瑞,《宋代酒的生產和征榷》(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1995),頁237-238。 7 學者對於宋朝酒制的分類,漆俠依據《寶慶四明志》將宋朝酒法歸類為三種: (1)許民般酤,(2)官榷,(3)買撲,見《中國經濟通史‧宋代經濟卷》(北 京: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頁1005-1016。楊師群認為宋朝酒課分為:(1)官 營酒務及坊場,(2)買撲酒坊,(3)萬戶酒,(4)榷麴,(5)麴引,〈宋代的 酒課〉,《中國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3期,頁117-119。李華瑞認為宋朝榷酒通 行於全國者有三種:(1)官監酒務,(2)買撲坊場,(3)特許酒戶經營;實行 局部地區亦有三種:(1)京師榷麴,(2)四川隔槽法,(3)兩浙及兩湖等地區 「將坊場錢均於畝頭」的萬戶酒。見《宋代酒的生產和征榷》,頁293。汪聖鐸認 為宋朝榷酒大致有四法:(1)城鎮官造賣,(2)小城鎮及鄉村百姓買撲坊場, (3)四京等處所行官賣麴、民用官麴造酒之法,(4)萬戶酒和不禁榷區,《兩宋 財政史》(北京:中華書局,1995),頁266。 8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北京:中華書局,1987,北平圖書館本),食貨20之 3,開寶四年四月;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北京:中華書局,2004,新 點校本),卷12,開寶四年四月己巳,頁263;元‧脫脫等,《宋史》,卷185, 〈食貨志下七‧酒〉,頁124。 9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0之3,太平興國二年十月;宋‧李燾,《續資治 通鑑長編》,卷18,太平興國二年十月辛未,頁414。元‧馬端臨,《文獻通考》, 卷17,〈征榷考四〉,頁169;元‧脫脫等,《宋史》,卷185,〈食貨志下七‧
《宋會要輯稿》食貨 19 所載,原是畢仲衍(1040-1082)《中 書備對》的一部分,係神宗熙寧十年(1077)酒課租額與買撲收 入的數據。福建路八郡,計有建州、南劍州、邵武州三郡留有數 據,「福州、汀州、泉州、漳州、興化軍,已上不榷」。廣南東路 十三郡、西路二十郡,「已上並榷」。10據《文獻通考》,將「廣南 東西兩路州軍」列於「無榷」地區11,顯見《宋會要輯稿》當是 「已上無榷」之意。據《宋史》記載,日後的不榷地區如下:河 東路的麟、府州,夔州路的夔、達、開、施、黔、涪州、梁山、 雲安軍,梓州路(潼川府路)的瀘州,成都府路的黎、威州,荊 湖南路的辰州,福建路的福、泉、漳、汀州、興化軍,廣南東、 西路。12 南 宋 初 年 , 國 用 窘 急 , 朝 廷 遂 有 榷 酒 福 建 的 提 議 。 趙 鼎 (1085-1147)提到: 川、廣、福建……鹽、酒之利與民同之,而不之榷。近以 國用窘急,始議榷福建之鹽,尋欲榷福建之酒。13 「榷」為官榷之意,即官方實行酒之專賣。至於當時福建路是否 推行官榷酒法呢?證諸史料並未付諸實踐。《文獻通考》轉引南宋 中期陳傅良(1137-1203)言: 國初,諸路未盡禁酒,吳越之禁自錢氏始,而京西禁始太 平興國二年,閩、廣至今無禁。14 從陳傅良所言得知,當時的福建及廣南路仍為不禁酒地區。 酒〉,頁4513,後面二書都漏列均州。 10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19之1-19。馬玉臣輯校,《《中書備對》輯佚校 注》(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2007),頁1-2。 11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7,〈征榷考四〉,頁170。 12 元‧脫脫等,《宋史》,卷185,〈食貨志下七‧酒〉,頁4514。 13 宋‧趙鼎,《忠正德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文淵閣四庫全書 本),卷1,〈論福建兩川鹽法奏〉,頁30。 14 是文未見於文集之中,茲引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7,〈征榷考四〉,頁 170。
今日學者對於萬戶酒法的見解不盡相同,漆俠提到,宋朝的 不榷酒區有三種經營型態:一是「許民般酤」,民釀民賣。二是 「募民自釀,輸官錢」。三是坊場錢攤入民間,隨二稅徵收,然通 行範圍不大。15 楊師群認為,北宋時,福建及四川部分地區不榷酒,卻課徵 酒稅,將一年酒課均攤在二稅之中,稱之「萬戶酒地分」16。北宋 時,廣南路未行榷酒;到了南宋,也開始實行酒稅制。因此,宋 朝始終不榷酒的地區很少,而不榷酒地區後來幾乎被酒稅制所覆 蓋。17他認為萬戶酒就是敷配酒額制,有宋一代,不榷酒區逐漸朝 向稅酒敷攤於二稅的方向進行演變。汪聖鐸的觀點亦接近此說: 「萬戶酒法,是將榷酒課利分攤於百姓負擔而允許民間自造酒出 賣的一種酒法。」18 李華瑞認為萬戶酒的內容及性質,因時因地而異,分為三種 類型:一是不榷不禁不稅,放任自釀;二是均攤榷酒錢於民間, 將坊場錢敷於畝頭均納,民得自釀;三是入城稅酒,個別州郡實 行之,招募醞戶造酒於城外,招募拍戶賣酒於城內,入城之時, 端視容器多寡而稅之。19他對萬戶酒採取彈性的說法,認為不榷不 禁不稅(無償許釀)、民間均攤榷酒錢(敷配酒額)、稅酒(入城 稅酒)等三種形式,均屬於萬戶酒。 四位學者並未完全解決萬戶酒諸項疑點,但可確定的是,萬 戶酒屬於宋朝不榷酒法的範疇,即不禁酒,一種實行於局部區域 的酒法。萬戶酒的實貌為何?究竟是「無償許釀」呢?還是「敷 配酒額」呢?這是本文的論旨所在。 15 漆俠,《中國經濟通史‧宋代經濟卷》,頁1005。 16 「萬戶酒地分」一詞,見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0之19,紹興十五年七 月一日。 17 楊師群,〈兩宋榷酒結構模式之演變〉,《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頁59。 18 汪聖鐸,《兩宋財政史》,頁269。 19 李華瑞,《宋代酒的生產和征榷》,頁248-254。
二、萬戶酒淵源
「萬戶酒」一詞,就目前文獻所見,最早出現在宋仁宗嘉祐 (1056-1063)末年,距離開國已有頗長的歲月。就下條文獻而 言,萬戶酒本身並無爭議,就是敷配酒額制,不多也不少。根據 北宋晚年楊時(1053-1135)說:(以下諸條重要的引文,將〔史 例〕編號,並在萬戶字眼下劃線,於敷配字眼加以粗體,以方便 論證) 榷法自祖宗以來,行之久矣。至嘉祐末年,流弊之久,民 間苦官務酒惡不可飲,比戶私醞,故官中每歲酒課不敷, 而民間犯法者亦眾,此公私通患也。吾鄉陳氏〔名廣者, 鄉人目為陳萬戶〕經由朝廷獻利害,乞會計每歲官中所得 酒課若干數目均在人戶,作酒利錢送納,吾郡合五邑人戶 裒金資以往。朝廷下有司相度,從之。迄今六十餘年,上 下安便。官中無一毫之費,而坐收厚利,民間亦免冒禁抵 刑之患,此公私兩利也。20〔史例 1〕 楊時為福建路南劍州將樂縣人,所云「吾鄉」當指將樂縣。前言 提及,北宋初年,福建路八郡之中,福、泉、漳、汀州、興化軍 等五郡屬於不榷酒地帶,其餘的南劍州、建州(建寧府)、邵武軍 等三郡則實行官榷禁酒。至仁宗嘉祐末年,在陳廣建議之下,南 劍州不再榷酒,將每歲酒課數額敷配於稅戶。此次以陳廣為首的 人民請願行動,集合南劍州全部五縣(將樂、順昌、劍浦、沙、 尤溪)「人戶裒金資以往」,得到朝廷首肯,改採敷配酒額制。鄉 民 暱 稱 陳 廣 為 「 陳 萬 戶 」, 於 是 將 這 種 敷 配 酒 額 制 稱 作 「 萬 戶 酒」。顯然在楊時的心中,南劍州的萬戶酒就是將酒額敷配於民的 不榷酒法。萬戶酒制度雖可上溯於仁宗嘉祐末年,但此一說法屬 於楊時間接聽聞的說法,並非當時直接觀察的記錄,還是小心為 20 宋‧楊時,《龜山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 22,〈與梁兼濟書〉,頁11。是。 神宗朝,劉摯(1030-1097)詩云:「粵嶺酒萬戶,醞者無刑 章。以茲於釀事,家家致其詳。」21這是筆者目前所見文獻宋代, 「萬戶」一詞最早的直接記載,徽宗朝楊時追溯仁宗嘉祐末年則 是間接的說法。「萬戶」一詞由來的說法有二:一是楊時所言,與 將樂縣陳萬戶有關。二是劉摯詩中所云,家家戶戶皆可釀酒之 意,朝廷不加以禁榷,即是「聽民自醞」(見史例 11)、「任從民 間醞造」(見史例 13)、「萬室通釀酤」(見史例 14),萬戶乃指百 姓。 南劍州萬戶酒之說,查諸《續資治通鑑長編》及《宋會要輯 稿》食貨 20 均未發現相關記載,殊為可惜。幸好翻閱史籍,找到 一條輔證,《水心文集》提到孝宗朝時: (林湜 1132-1202)通判南劍,太守議官自賣酒,公爭曰: 「……且閩地俱萬戶也,今始自南劍,他郡效之,君不畏 八州民怨己乎?」……言者亦謂:「閩近瘴,故二稅有酒 錢,而民自酤,今創禁之,非舊制也。」22 從「萬戶……始自南劍」,足見「萬戶」一詞,可能創始自南劍 州。此文提到萬戶酒之課徵,係隨著二稅而輸納。其次,是文提 到「閩地俱萬戶」,意指孝宗時福建路八郡均已推行萬戶酒。 寧宗慶元六年(1200),知建寧府傅伯壽(1138-1223)追溯 徽宗宣和年間該郡萬戶酒的歷史,他說: 至宣和年間,稅戶何宰等列訴:「本府出(田之誤)地出 產稀少,難於輸納,乞罷官酒,改行萬戶,情願折納糯米 價錢還官。」畫旨許民從便。是後,糯米不納本色,每石 21 宋‧劉摯,《忠肅集》(北京:中華書局,2002,裴汝誠、陳曉平點校本),卷 15,〈天蘇酒成次路韵〉,頁337。 22 宋‧葉適,《葉適集》(臺北:河洛出版社,1974,新標點本)之《水心文集》, 卷19,〈林湜墓誌銘〉,頁373。
折納價錢二貫三百文。23〔史例 2〕 福建路建州(孝宗即位陞格建寧府)及南劍州相同,兩郡原先都 曾實行官酒榷賣,後來才改行萬戶酒。此次人民自力救濟行動與 陳廣模式如出一轍,由稅戶何宰領銜,他們向朝廷陳訴「改行萬 戶,情願折納糯米價錢還官」,官方課徵稅戶糯米折錢,允許民間 自由釀酒。換言之,仁宗嘉祐末年南劍州由官榷改行萬戶酒,徽 宗宣和年間建州也開始實行萬戶酒,百姓折納酒錢輸官。上引林 湜說:「閩地俱萬戶也」,時至南宋晚年,黃震(1213-1280)也 說:「萬戶酒,皆福建法也」。24至於邵武軍何時實行萬戶酒呢?據 《宋史》〈羅拯傳〉記載,北宋中期,「邵武之光澤不榷酒,以課 賦民,號『黃麴錢』,(轉運使羅)拯均之他三邑,人以為便。」25 〔 史 例 3 〕 邵 武 軍 光 澤 縣 敷 配 黃 麴 錢 於 民 , 漕 司 羅 拯 ( 1016-1080)將黃麴錢法推展至邵武、泰寧、建寧等三縣。由於〈羅拯 傳〉並未述明時間,推算時間可能在神宗熙寧(1068-1077)初 年。26依據福建路萬戶酒的不禁榷、聽民自釀及敷配酒額三大原 則,邵武軍的黃麴酒也符合這三大原則。 南劍州並不在原先福建不榷酒五郡之列,為何林湜卻說:「萬 戶始自南劍」呢?似有矛盾之處。學者汪聖鐸認為,不禁酒地區 實行酒課敷配制,宋初原已有之,只是尚未有名稱,至仁宗時才 以「萬戶酒」稱之。27本文狗尾續貂,推測如下:原先的福、泉、 漳、汀州、興化軍等五郡,其不榷酒法即已將酒課敷配於二稅之 內,這點從〔史例 5〕的興化軍莆田縣(原先五郡之列)為酒額 23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70之98,慶元六年四月八日。 24 宋‧黃震,《黃氏日抄》(臺北:大化書局,1984,乾隆三十三年刊本),卷34, 頁10。 25 元‧脫脫等,《宋史》,卷331,〈羅拯傳〉,頁10645。 26 明‧黃仲昭,《八閩通志》(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新標點本),卷30, 〈秩官〉,頁853,其引《名宦志》羅拯任提點福建刑獄時間為英宗治平年間 (1064-1067 ) , 又 據 《 宋 史 》 本 傳 , 其 後 「 遷 轉 運 使 」 , 當 在 治 平 之 後 , 頁 10645。《八閩通志》,同卷,頁851,神宗熙寧年間有三位轉運使,羅振是第一 位,可能是羅拯之誤書,由此推算為神宗熙寧初期。 27 汪聖鐸,《兩宋財政史》,頁269。
敷配制,可以獲得佐證。仁宗嘉祐末年,南劍州模仿原先五郡的 敷配酒額模式,取名為萬戶酒,最後邵武軍(神宗熙寧初年)及 建州(徽宗宣和時)陸續跟進。 其實,這種敷配酒額制並非始於宋朝萬戶酒,而是唐代中晚 期的不榷酒法的一種。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十二月敕,為了擴 大稅源,天下諸州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一切禁 酒。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初行榷酒,天下酒悉由官釀,京師 地區特免榷酒。28唐憲宗元和六年(806)六月,京師免榷酒不再 是無償性質的,而改為有償的,隨兩稅而均率榷酒錢。據《舊唐 書》記載: 京兆府奏:「榷酒錢除出正酒戶外,一切隨兩稅青苗據貫 均率。」29 京兆府榷酒錢採取均率敷配的方式,隨兩稅課徵,課徵基準為二 稅青苗稅額。 到 了 五 代 , 後 梁 初 年 未 聞 酒 禁 , 後 梁 末 , 各 節 度 使 始 置 麴 務 。 後 唐 開 始 全 面 榷 麴 , 對 麴 加 以 禁 榷 。30後 唐 明 宗 天 成 三 年 (928)七月十三日敕,改變榷麴的形式,將酒麴錢額敷配於兩稅 之中: 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於是 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麴,醞酒 供家,其錢隨夏秋徵納。31 28 李錦綉,《唐代財政史稿》(下卷)第二分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 頁698-700。 29 後晉‧劉昫,《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95,新點校本),卷49,〈食貨志 下〉,頁2130;宋‧王欽若等,《冊府元龜》(臺北:大化書局,1994,崇禎十五 年刻本),卷504,〈邦計部‧榷酤〉,頁2661;宋‧歐陽修等,《新唐書》(北 京:中華書局,1995,新點校本),卷54,〈食貨志四〉,頁1381;宋‧司馬光, 《資治通鑑》(臺北:建宏書局,1977,新點校本),卷276,頁9021。 30 鄭學檬,《五代十國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頁208-209。 31 宋‧司馬光,《資治通鑑》,卷276,頁9021;宋‧薛居正,《舊五代史》(北 京:中華書局,1995,新點校本),卷146,〈食貨志〉,頁1955-1956;宋‧趙彥
敷配麴錢之後,允許百姓自造私麴,釀酒自給。三年之後,長興 二年(931)五月,放免敷配麴錢,再度恢復榷麴制度,後晉、後 漢大體依舊維持榷麴制度,後周稍變其法。32由上可知,酒額敷配 制始於中晚唐,並非始於宋朝,此為日後萬戶酒的先驅。 還有,兩浙路杭州曾經很早實施過敷配酒額制,不過實行一 年便夭折了。太宗太平興國九年(984,雍熙元年)九月,江浙小 民規利私釀,率多犯法,於是朝廷下詔:「將各務課額於上等戶均 定麴法錢數,依秋夏稅期輸納,其酒更不禁榷。」不久,「以酒麴 課額均賦於民」出現了後遺症,造成貧富不公更形加劇,「城郭富 豪 之 家 坐 收 酤 醞 之 利 , 鄉 村 貧 弱 之 戶 例 納 配 率 之 錢 , 甚 非 便 利。」針對這種現象,朝廷於隔年(985)五月改弦易轍,實行官 榷法,下詔:「自今宜依舊置清酒務,差官監當,依江南例減價酤 賣,其所均錢並罷納。」33〔史例 4〕這是筆者所見宋朝最早的敷 配酒額制史料,當時尚未出現萬戶酒的名稱,地點在兩浙路杭 州。 前面提到,京西路十一州郡原先不榷酒,太宗太平興國二年 (977)十月,京西轉運使程能奏請實行官榷,朝廷從之。相對於 京西路酒制之改革順利,六年(981)川陜諸路酒法的命運卻與京 西路截然不同,有臣僚建議將原先的榷麴改行榷酤,「有以便於民 而佐用度」。隔年(982)八月,「民庶頗極怨咨」,於是太宗改弦 易轍,「罷官酤酒,仍造麴與民,前所增麴錢三十萬並除之。」太 宗於詔書提到: 朕奄有四海,寵綏元元,以百姓為心,常恐一物失所,舉 事乖當。蓋由朕之不聰,出令惟行,遂使民之受弊。 衛,《雲麓漫鈔》(北京:中華書局,1998,傅根清點校本),卷10,頁167。 32 鄭學檬,《五代十國史研究》,頁209-211。 33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0之3,雍熙二年五月;元‧脫脫等,《宋 史》,卷185,〈食貨志下七‧酒〉,頁4514;宋‧潛說友,《咸淳臨安志》(北 京:中華書局,1990,宋元方志叢刊本),卷40,〈詔令一〉,頁4,將「詔免杭 州民閒隨稅酒錢」繫於雍熙二年(985)六月。
後蜀於太祖乾德三年(965)正月歸附於宋,十六年之後,宋太宗 太平興國六年推行榷酤政策,卻遭致蜀人的極力反對,怨聲載 道。一年之後,便收回成命,改行官麴民酒的舊制,這是宋朝在 新附地推行新政策失敗的例子。主事官員遭受重懲,「召聶詠、范 祥及東川轉運使宋覃、同轉運卜倫皆下御史獄」。34京西路十一州 郡原本就是五代政權所控制的疆域,與新附後蜀的四川地區有所 不同。可能因為如此,福建及廣南路等新附地帶也維持舊制,依 然不禁榷,朝廷的理由是「體恤遠民」及「煙瘴」之說。 「體恤遠民」之說,以高宗朝趙鼎(1085-1147)所言最具代 表性: 以祖宗刱業之始,結民心為基本故也,其於川、廣、福建 之 民 尤 加 優 恤 。 以 其 疾 苦 赴 訴 , 去 朝 廷 特 遠 , …… 故 凡 鹽、酒之利與民同之,而不之榷。35 趙鼎奏言的主旨雖是榷鹽,卻回顧本朝的禁榷歷史,推論宋初 川、廣、福建不榷鹽、酒的原因,係結民心之故。「煙瘴」之說, 如孝宗乾道二年(1166),某位臣僚提到: 贛州并福建路、廣南等處,以煙瘴之地,許民間自造服藥 酒,以禦煙瘴,謂之萬戶酒。36 據該臣僚的認知,福建、廣南路實行萬戶酒,係偏遠煙瘴之故。 煙瘴之說,尚見於葉適之文:「閩近瘴,故二稅有酒錢,而民自 酤」。37元代《大德南海志》也提到:「惟嶺南以煙瘴不禁,謂之萬 戶酒。」38 34 長引文見宋‧宋綬、宋敏求編,《宋大詔令集》(北京:中華書局,1962,叢書集成 本),卷183,〈兩川罷酒酤等詔〉,頁664;亦見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23,太平興國七年八月戊寅,頁526;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0之3,太 平興國七年八月。 35 宋‧趙鼎,《忠正德文集》,卷1,〈論福建兩川鹽法奏〉,頁30。 36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1之7,乾道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37 宋‧葉適,《葉適集》之《水心文集》,卷19,〈林湜墓誌銘〉,頁373。 38 元‧陳大震,《大德南海志》(北京:中華書局,1990,宋元方志叢刊本),卷
據上推測,宋朝日後的不榷酒區,多半位處偏遠落後地帶, 可能因為反抗榷酒激烈或因酒課較少而不實行榷酒。上引趙鼎所 言:「祖宗刱業之始,結民心為基本」,表示萬戶酒帶有皇恩浩蕩 的意味,欲懷柔收編後蜀(四川部分)、南漢(廣南東西路)、南 唐及吳越(多數福建路)、北漢(麟、府州)等新附地區之民心。 宋朝不禁榷的萬戶酒制與中央常行的官榷制有所區別,這是宋朝 大一統之外另一種多元的風貌。 宋 廷 之 所 以 保 留 不 榷 酒 地 區 , 除 了 上 述 煙 瘴 而 體 恤 遠 民 之 說,萬戶酒制度簡易而便利也是原因之一,如朱熹便曾經說過: 「唯萬戶抱額最為簡便」(見史例 10)。其三,可能與市場因素有 關。北宋初年,福建路尚非經濟繁榮地區,對外交通不便,而廣 南路更是偏遠地區。由於地廣人稀,相形之下,行政區域則頗為 遼闊,官僚體系從事營利事業的成本必定隨之提高,一方面很難 查緝私釀行為,另一方面經營績效也多半不彰。人煙稀少,加上 並非商旅必經之地,酒類的消費數額自然不多,市場銷售有其困 難度,不易實行榷酒。無論是官府自置酒務,或者是酒商撲買酒 坊,多不敷經營成本。既然,官酒不符合經濟效益與徵收酒坊息 錢不多,朝廷只得放任民間自便。如高宗紹興十五年(1145),四 川宣撫司便提到:「夔州務緣係萬戶酒地分,……緣本路鄉村荒 僻,民物蕭疎」。39
三、萬戶酒與敷配酒額制
為求慎重,本文再徵引其他萬戶酒敷配酒額制的相關史料, 並於「萬戶酒」字眼下劃線,依年代先後討論如下: 孝宗朝,薛季宣(1134-1173)提到溫州的例子: 天下榷酤久矣,永嘉未聞深病。太守莆田人也,忽欲以其 閩中萬戶酒法行之於州。閩中初不賦錢,今以田賦。酒禁 之弛,惟市中游手與坊場之敗闕者便之。某始亦謂可省私 6,〈酒課〉,頁16。 39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0之19,紹興十五年七月一日。釀之刑,詳之乃不大便。酒額止敷稅戶,郡中所以處之不 疑。然而此法一行,上戶必專酤榷之利,中產尚可,貧戶 但乾出錢,亦欲為之,則糊口不自給,百用單窘,何能爭 利於富家?平時富家猶或強以私醞賣與貧民,況復貢有田 賦肆其裒斂,必將自此公行賦錢,以率計之,是為加一免 役之賦。……稅產移割之不時,則又有無窮之害。……晚 唐有博徵之科,以鹽與民易帛,今鹽絹故在也,縣官已復 榷鹽。萬戶之酤,安知異時不類是也。40〔史例 5〕 就萬戶酒來看,薛季宣所言有四點值得注意:(1)閩中地區實行 萬戶酒法,興化軍莆田縣亦在其中。(2)萬戶酒法為「酒額止敷 稅戶」,隨田賦二稅課徵,大受「市中游手與坊場之敗闕者」的歡 迎,因為游手者不必輸納酒錢,而敗闕者也可將虧空酒額轉嫁給 稅戶。(3)萬戶酒有利於富家,富家為了牟利,「強以私醞賣與貧 民」,貧民卻徒納酒課。(4)萬戶酒實行後,日後有可能重新實行 榷酒,出現重複課徵的現象,如同榷鹽之類演變成稅上加榷。(第 3、4 點將於第五節詳論)由上可知,薛季宣亦佐證楊時敷配之 說,一是萬戶酒最初實行於閩中,二是興化軍莆田縣的萬戶酒也 是酒額敷配制。 孝宗朝,左司諫陳良祐(生卒待考)曾經建議朝廷將萬戶酒 推行至全國,據《宋會要輯稿》乾道四年(1168)五月七日條記 載: 左司諫陳良祐乞行萬戶酒,卻將坊場錢於畝頭均納。41 陳良祐所建議的萬戶酒,即是「將坊場錢於畝頭均納」,亦是敷配 酒額制。該條繼續記載,蔣芾(1117-1188)不以為然,向孝宗陳 奏萬戶酒的缺點: 40 宋‧薛季宣,《薛季宣集》(上海:上海科學院出版社,2003,張良權點校本), 卷21,〈與王公明〉,頁271。 41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1之7,乾道四年五月七日。
目前利害未甚見永遠,卻為百姓之害。且臣每聞玉音云: 「 他 時 財 賦 稍 從 容 , 當 為 百 姓 蠲 減 非 泛 科 須 、 折 帛 之 類。」今以坊場錢均之畝頭,目陛下始只利造酒大姓,而 非細民之利也。42〔史例 6〕 從蔣芾發言得知,萬戶酒法畝頭均納的做法有變相加稅的味道, 其與非泛科須、折帛錢類似,均是敷配於民的形式。蔣芾「只利 造酒大姓」的說法,此與「城郭富豪之家坐收酤醞之利,鄉村貧 弱之戶例納配率之錢」(見史例 4)、貧戶「何能爭利於富家」及 「富家猶或強以私醞賣與貧民」(見史例 5)、下引「小民無力釀 造,榷沽之利盡歸豪戶」(見史例 25),都有類似的見解。其後, 孝宗將陳良祐的建議「付戶部侍郎曾懷商度」,曾懷(1107-1175) 「以為難行,寢其奏」。陳良祐心目中所設想的萬戶酒亦是敷配酒 額制,佐證楊時的敷配說法。 兩年之後,又有臣僚乞請孝宗將拖欠停閉的坊場實行萬戶酒, 據《宋會要輯稿》乾道六年(1170)三月記載,上封事者提到: 近 來 坊 場 以 拖 欠 停 閉 為 名 , 欺 陷 數 多 , 望 下 有 司 痛 革 弊 端。諸如坊場有拖欠課撲去處,他合停閉,召人承買其已 停閉去處。如州郡見行差置閑沽,即合以息錢十分為率, 以 一 半 起 充 上 供 。 如 見 今 空 閑 , 即 乞 為 萬 戶 酒 , 均 輸 課 撲,從便沽賣。43〔史例 7〕 針對閒置停閉的坊場改行萬戶酒,「均輸課撲,從便沽賣」,將原 先買撲酒坊的錢額敷配於民,然後允許「從便沽賣」。該位上封事 者認為,萬戶酒乃是敷配酒額制,而非允許百姓無償釀酒,亦佐 證楊時敷配之說。 孝 宗 乾 道 ( 1165-1173 ) 末 年 , 刑 獄 使 者 領 四 川 常 平 李 蘩 (1117-1177)鑑於宰輔「欲以榷酤鬻之民」44,他反對成都府實 42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1之7,乾道四年五月七日。。 43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1之8,乾道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44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0,四部叢刊初
行萬戶酒制,其理由為: 請毋以他,以成都言之,……此與東南酒坊不可槩論也。 萬戶酒之說,則習俗各異,如成都十縣歲為酒息八十三萬 緡,若敷在民間,其為害甚於官榷也。45〔史例 8〕 萬戶酒「酒息敷在民間」的做法,在李蘩看來是負面的,「為害甚 於官榷」。 為何全國實行萬戶酒在孝宗朝成為朝臣爭辯的熱點之一呢? 推測可能原因有二:其一,萬戶酒的敷配方式簡單易行,朝廷又 不會因此而喪失歲入;其二,相對於北宋,南宋疆域縮小,福建 路、廣南二路及部份四川路等萬戶酒區,約佔全國面積的五分之 一,將萬戶酒推廣至全國確有其可行性。然而,萬戶酒終究未能 實行於全國,其原因為何?本文認為萬戶酒雖有簡易便民之利, 卻有「只利造酒大姓而非細民之利」、稅上加榷等疑慮,最終無法 推行於全國。 《雲麓漫鈔》所談論的萬戶酒,亦將之歸納為酒額敷配制, 可佐證楊時敷配之說。其云: 又創萬戶酒之說,將一坊酒額盡均苗頭上。舊坊戶既有醞 具 , 其 上 戶 亦 有 力 造 酒 酤 賣 五 等 下 戶 白 令 出 錢 , 數 且 零 細,家至戶到,貽害良農。目今浙東、湖北皆有斯弊,悉 編本),卷78,〈李蘩墓誌銘〉,頁9,記載:「乾道末,……丞相葉公某嘗欲以 搉(疑榷)酤鬻之民」。經查史籍,孝宗乾道年間任宰輔者,有葉顒(簽書樞密院 事乾道元年八月己丑、權參知政事兼簽書樞密院事元年八月癸巳、參知政事兼同知 樞密院事元年十二月庚寅至二年五月庚戌、知樞密院事二年十二月戊寅、左僕射同 平章事兼樞密使二年十二月甲申至三年十一月癸酉)、葉衡(簽書樞密院事淳熙元 年四月己卯、參知政事元年六月癸未、參知政事兼權知樞密院事元年十月,右丞相 元年十一月丙午至二年九月乙未)等兩人。如元‧脫脫等,《宋史》,卷213, 〈宰輔表四〉,頁5572-5580;宋‧徐自明,《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北京:中華 書局,1986,王瑞來點校本),卷17-18,頁1190-1227。葉衡的可能性較大,理由 有二:一是墓志銘云「乾道末」,與葉顒不符,二是葉衡自戶部尚書除簽書樞密院 事。不過,墓志銘云「乾道末」,亦與淳熙元年四月己卯葉衡除簽書樞密院事不 符。據此推測,不是墓志銘誤書時間或人物,便是「乾道末」為「淳熙初」之誤。 45 宋‧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78,〈李蘩墓誌銘〉,頁9-10。
緣達官慕愛民之虛名,忘久遠之利病,為無窮之害。予向 在漢東,偶有為此舉,力爭得免,故書以告來者。46〔史例 9〕 撰者趙彥衛(1140-1210)為南宋中期人,他所謂萬戶酒,以苗頭 為敷配基準,將坊場酒額敷配於五等稅戶。據他說,實行地區還 包括浙東、湖北等路在內。 孝宗淳熙九年(1182),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朱熹(1130-1200)談到處州例子: 酒坊之弊,其說有四:一曰官監,二曰買撲,三曰拍戶抱 額,四曰萬戶抱額。……唯萬戶抱額最為簡便,然須以一 州或一縣通計田畝、浮財物力而均出之,使無官戶、民戶 之 殊 , 城 居 、 村 居 之 異 , 一 概 均 敷 , 立 為 定 籍 , 乃 為 盡 善。47〔史例 10〕 朱熹形容得頗為精確,萬戶酒就是「萬戶抱額」,意即敷配酒額。 在朱熹眼中,萬戶酒法最為簡便,採取等第課徵,其基準「以一 州或一縣通計田畝、浮財物力而均出之」。當時,浙東雖非全路實 行萬戶酒,但「處州見已實行四五十年」萬戶酒,而且「民無爭 訟,官省禁防」。關於處州萬戶酒,《經濟文衡》引朱熹奏言亦提 到:「倣處州萬戶酒法,改諸郡酒場為之。」48另從「實行四五十 年」一詞,由 1182 年往上推算,處州實行萬戶酒的時間,約在高 宗紹興初年。浙東處州的萬戶酒,亦符合楊時敷配之說。 浙東路除了處州,尚有台州天台縣、慶元府昌國縣等地曾實 行萬戶酒。寧宗嘉定元年(1208),台州天台縣重修稅務,「舊兼 酒及茶、鹽,後以行萬戶,廢酒務,惟存稅務。」49理宗朝,鄭德 46 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10,頁167-168。 47 宋‧朱熹,《朱文公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0,四部叢刊初編本), 卷18,〈奏鹽酒課及差役利害狀〉,頁14-15。 48 宋‧滕珙,《經濟文衡》(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續 集,卷13,〈繳回督責賦稅指揮〉,頁21。 49 宋‧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北京:中華書局,1990,宋元方志叢刊本),卷
言擔任浙東慶元府昌國縣監酒,有鑑於百姓困於豪右撲買酒坊, 於是他建議知府: 毀諸坊,聽民自醒(醞),使縣郭有物力家各以高下,歲 認諸坊息錢有差,無物力而開酤者,日認有差。昌國行萬 戶酒,自德言始也。50〔史例 11〕 「認」是抱認之意,意味著有條件的抱認諸坊息錢,而非敷配於 全體稅戶。縣郭有物力家可酤酒,各依物力高下而歲認坊息錢有 差;無物力家若要酤酒亦可,日認息錢有差。 《開慶四明續志》提到,理宗朝慶元府酒坊的情形: 奉化酒坊,元係本府給米麴本,於內歲解經總制司額錢。 後改為萬戶,徑取淨息,生煮酒年取二千三百貫有奇。寶 祐六年六月,以白劄子陳請酒司與行頭,均敷酒息,重為 民擾,乞仍舊貫立官務。51〔史例 12〕 奉化酒坊均敷酒息於民,寶祐六年(1258)恢復了官務。該書繼續 談到,慈溪酒務從官務改為拍戶抱認,又改回官務。該書又記載: 翁山酒坊,管下子坊一十五所,元係民戶抱納通判東廳額 錢。嘉熙四年,因府第攘奪白泉子坊,遂改坊為萬戶,任 從 民 間 醞 造 。 卻 將 額 錢 攤 抑 一 縣 有 物 力 之 家 , 續 額 錢 無 歸,民戶被害,遂有「坊場改萬戶,貧富齊受苦」之謠。52 〔史例 13〕 官府鑑於「貧富齊受苦」,寶祐四年(1256),將萬戶酒改回官務 制,比起奉化酒坊還早上兩年。以上有三點值得注意:其一,萬 7,〈公廨門四‧場務‧天台〉,頁7-8。 50 宋‧劉克莊,《劉後村先生大全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0,四部叢刊 初編本),卷154,〈鄭德言墓誌銘〉,頁17-18。 51 宋‧梅應發、劉錫,《開慶四明續志》(北京:中華書局,1990,宋元方志叢刊 本),卷4,〈興復經總制諸酒務坊場〉,頁16。 52 俱見宋‧梅應發、劉錫,《開慶四明續志》,卷4,〈興復經總制諸酒務坊場〉, 頁16-17。
戶酒之實行,未必以全路、全州或全縣轄境為範圍,單一酒務亦 可能獨立採行。其二,萬戶酒的敷配對象未必是全體稅戶,也可 能是部分人戶,如上述〔史例 11〕的「縣郭有物力家」。其三, 各地的萬戶酒法置廢不一,很難確切劃分出實行的地區圖。 南宋末年,章如愚(生卒待考)回顧歷代酒制時提到: (漢)昭帝因賢良文學議而罷之(榷酒),乃令民自賣, 以所利而輸租,既又限其酒,使不得厚取民財,此後世所 謂萬戶酒也。53 姑且不論漢昭帝的酒制如何,章氏確定萬戶酒的內容為:民戶得 釀酒出售獲利,但必須輸納租稅。至於「輸租」的確切形式為 何?不甚清楚。但在他的認知上,萬戶酒必須「以所利而輸租」, 而非無償性的「自賣」。就章如愚編纂典章制度的經歷來看,其言 可信度不低。 前引十三例(史例 1-13),均能證明萬戶酒確為敷配酒額制, 詳見下表與諸引文粗體部分: 表一 宋朝萬戶酒敷配酒額表 史 例 敷配內容 敷配基準 敷配對象 地點 1 會計每歲官中所得酒課若干數目均 在人戶,作酒利錢送納 稅戶 福建南劍州 2 折納糯米價錢還官 折納糯米價錢 稅戶 福建建寧府 3 以課賦民,均之他三邑 福建邵武軍 4 將各務課額於上等戶均定麴法錢數 上等戶 浙西杭州 5 酒額止敷稅戶 稅戶 6 將坊場錢於畝頭均納 畝頭 稅戶 7 均輸課撲,從便沽賣 8 敷在民間 9 將一坊酒額盡均苗頭上 苗頭 稅戶 部分浙東、湖北 10 以一州或一縣通計田畝、浮財物力 而均出之 田畝、浮財物力 稅戶 浙東處州 53 宋‧章如愚,《群書考索》(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後集,卷58,〈財用門‧酒類〉,頁10-11。
史 例 敷配內容 敷配基準 敷配對象 地點 11 使縣郭有物力家各以高下,歲認諸 坊息錢有差,無物力而開酤者,日 認有差 物力 特定戶 浙東台州天台 縣、慶元府昌國 縣 12 均敷酒息 浙東慶元府 13 將額錢攤抑一縣有物力之家 物力 稅戶 浙東慶元府 說明:(1)未記載或不明者,以斜線表示之。(2)上表中,福建路僅有兩例,廣南路一例也沒有, 兩浙路竟有六例,何以如此?本文推測,因為福建、廣南全路都實行萬戶酒,故爭議性 不高;而兩浙路僅有部分州縣實行,較易產生爭議,故文本記錄反而較多。 據楊時說,宋仁宗嘉祐末年,福建路南劍州將樂縣改榷酒法 為萬戶酒法,採行敷配酒額,附於二稅輸納,許民自行釀酒。上 引十三例均能證明萬戶酒確為敷配酒額制,佐證楊時敷配之說。 再者,我們從中晚唐榷酒的歷史,看到京師等地已採用敷配酒額 的做法,在官方禁榷專賣之外,另行開闢一條酒課敷配道路,為 宋朝萬戶酒法的先行者。史籍說萬戶酒實行於福建及廣南路,但 從上表來看,當不止於此,尚且包括部分的兩浙路及湖北路地 區。還有,夔州路部分州縣亦實行萬戶酒法,高宗紹興十五年 (1145)七月一日詔提到:「夔州路將建炎三年後來歷繫添置酒店 惠行施罷,其大軍折估錢,卻將本司別項錢物令四川都轉運司對 數取撥補填。以四川宣撫司言:夔州務緣係萬戶酒地分,舊額酒 店只有一百四十五處。建炎三年內,創添置六百餘處,約增額錢 四萬二千九百餘貫,應副大軍折估。緣本路鄉村荒僻,民物蕭 疎,與東、西兩川事體不同故也。」54此文提到夔州路原是萬戶酒 地分,不必比照其他兩川實行大軍折估錢。 本文還蒐集到其他萬戶酒史例,先將無法判斷的三條史例置 於註腳。55接下來討論廣南路萬戶酒的形式: 54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0之19,紹興十五年七月一日。 55 三條史例為:孝宗乾道三年(1167),七十歲的曹勛(1098-1174)詩云:「邑有 萬戶酒,一出嘗十家,已覺醉屢肘」,可惜該詩並未提到萬戶酒的內容。宋‧曹 勛,《松隱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21, 〈山居雜詩〉之十三,頁2。由該詩之五「吾年今七十」,可判斷其年代。宋‧周 必大,《文忠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34, 〈小詩戲王甫駒請來早轉約伯威德源得善彥和志伯西美粹夫及愚卿兄弟共不托一盃
前面提到太祖開寶四年(971),「廣南轉運使王明言:廣州酒 麴元無禁法,軍民取便醞賣。」下詔依舊不禁酒、麴。56仁宗皇祐 三 年 ( 1051), 梅 堯 臣 ( 1002-1060)〈 書 竄 〉 詩 云 :「 立 貶 嶺 外 春 , …… 萬 室 通 釀 酤 , 撫 遠 亡 禁 律 。 醉 去 不 須 錢 , 醒 來 弄 琴 瑟。」57〔史例 14〕此詩形容嶺南沒有榷酒律令,允許民戶自行 釀製。梅堯臣用「萬室通釀酤」,描述廣南路家家戶戶釀酒的情 況。若楊時所言可信,萬戶酒敷配始於仁宗嘉祐(1056-1063)末 年,當時「萬戶酒」一詞尚未出現,梅堯臣卻先以「萬室」來形 容廣南路的不榷不禁酒制,卻恰好與日後的「萬戶」一詞相通。 哲宗紹聖元年(1094),蘇軾(1037-1101)詩云:「嶺南萬戶 〔嶺南萬戶酒〕皆春色,會有幽人客寓公。」58蘇軾雖然遭到貶 謫,但想到嶺南萬戶酒,內心充滿了喜悅,足見嶺南萬戶酒風味 之迷人,其品質當有相當的水準。何以如此?由於沒有官榷,家 家戶戶都可造酒,市場競爭激烈,產品質量因而獲得提升。同月 所作〈浣溪沙〉詞序也說:「余近釀酒,名之曰萬家春,蓋嶺南萬 戶酒也。」蘇軾自釀的萬家春,當亦屬嶺南萬戶酒之列。該詞提 到他自釀的萬家春:「雪花浮動萬家春,醉歸江路野梅新。」59他 又詩曰:「萬戶不禁酒,三年真識翁。」60無庸置疑,蘇軾稱廣南 路不榷之酒為「萬戶酒」。南宋中期時,周去非提到:「廣右無酒 已有定例不設他味〉,頁16,寧宗慶元五年(1199),詩云:「甕頭幸有茅柴酒, 來看平園萬戶棊。」元代泰定帝二年(1325),吉州議行萬戶酒,州民慶賀,劉詵 賦詩云:「城中禁釀五十年,目斷吹秫江東烟。……務中稅增沽愈貴,舉盞可盡官 緡千。……今年忽縱萬戶釀,處處爭說邦侯賢。」清‧顧嗣立,《元詩選》(臺 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二集,卷15,〈桂隱集‧萬戶酒 歌〉,頁70。 56 宋‧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2,開寶四年四月己巳,頁263,記載:「詔 嶺南商稅及鹽法並依荊湖例,酒麴仍勿禁。」李華瑞於《宋代酒的生產和征榷》指 出《宋史》〈食貨志下七‧酒〉相關記載之錯誤,頁124。 57 梅堯臣,〈書竄〉,《全宋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新點校本),卷 252,頁3021-3022。 58 宋‧蘇軾,《蘇軾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傅成、穆儔點校本)詩 集,卷38,〈十月二日初到惠州〉,頁471。 59 宋‧蘇軾,《蘇軾全集》詞集,卷2,〈浣溪沙〉,頁617。 60 宋‧蘇軾,《蘇軾全集》詩集,卷40,〈新年五首〉之四,頁495。
禁,公私皆有美醞」61,再度證明廣西路無禁榷的事實。南宋末 年,陳慶勉提到,廣南路所行萬戶酒確實與江南路、兩浙路榷酒 制有所不同。其云: 江浙郡縣全藉榷、稅,而獨不行于廣南。民擅榷酤之利者 日以富,官非酒泛之給者日以貧。62 引文的「官非酒泛之給者日以貧」,說明官方並非廣南路酒類的供 應者,所以日以貧,而酒類的大宗的民間業者,卻日以富。宋代 的廣南路確實採行不禁酒政策,然而究竟屬於有償性的酒額敷配 或無償性的聽民自釀呢?仍有討論的空間。 范成大(1126-1193)曾說:「廣西無酒稅、商舶所入。」這 句話過於簡短,很難作精確的判斷。63雖說廣西路沒有酒課收入, 但不表示絕對沒有敷配萬戶酒額,因為很可能隨二稅課徵而沒有 記錄,故在上引《宋會要輯稿》及現存宋朝地方志之中,廣南二 路與福建路五郡均未見酒課。值得注意的,元代《大德南海志》 提到: 至 宋 變 為 官 釀 , 惟 嶺 南 以 煙 瘴 不 禁 , 謂 之 萬 戶 酒 。 歸 附 後,酒一壜稅鈔一錢。64 此文有兩種可能的解讀:一是原先宋代不敷配也不課稅,元代則 開始加徵酒稅;二是宋代既已敷配或徵收酒課,元代則稍改其 法,「酒一壜稅鈔一錢」。 然而,曾鞏明確表示說:「閩、蜀之地(酒法),則取其稅而 61 宋‧周去非,楊武泉校注,《嶺外代答校注》(北京:中華書局,1999),卷6, 〈食用門‧酒〉,頁232。 62 元‧陳櫟,《定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 9,〈陳慶勉傳〉,頁5。 63 宋‧黃震,《黃氏日抄》,卷67,〈讀范石湖文‧奏狀〉,頁6。宋朝文獻「酒 稅」的標點,大致以「酒、稅」為多,概指酒課及商稅兩類。清‧徐松,《宋會要 輯稿》,食貨17之5-10,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7,〈征榷考四〉,頁 169-170,所載宋神宗熙寧十年額及之前舊額,廣西路確有商稅收入,因此應標點 為「酒稅」,此處僅指酒課一項。 64 元‧陳大震,《大德南海志》,卷6,〈酒課〉,頁16。
不禁其私」。65表示廣南路為有償性的酒課,據此推理,應與福建 路一樣是敷配酒額制。筆者傾向於此說,廣南路酒法確實為不禁 不榷,可能是有償性的敷配制。後因併入二稅徵收,所以當地官 方的財賦奏報才未見酒課收入數額,如《宋會要輯稿》、范成大 《桂海虞衡志》、周去非《嶺外代答》等文獻。不過,廣南路酒課 的相關史料實在太少,仍不敢作百分之百的確定。倘若日後發現 新的材料,便可判別筆者的對錯。 儘管萬戶酒仍有不可解之處,不過,筆者和楊師群的看法大 略相同,萬戶酒即是酒額敷配制,特別以福建路為代表。萬戶 酒,以不禁榷、萬戶自釀及敷配酒額為其三大特徵,隨著二稅輸 納之。北宋初期,宋廷對閩、廣、川不榷酒,隱含著優禮新附偏 遠地區的意味;其後,也可作為處理敗闕民營酒坊的手段之一, 將酒課元額敷配於人戶;南宋孝宗朝,由於實行萬戶酒的疆域相 對增多,故有臣僚奏請全國實行萬戶酒制,但朝廷並未冒然採 行。敷配或攤派的手段在宋朝運用頗為廣泛,如和買絹、和糴、 和市、科率、各類苛捐雜稅……等等,66酒類專賣亦避免不了,本 文的萬戶酒便是一證。
四、其他敷配酒額制與統計
許多州縣的酒課也是採取敷配於民的手段,史料雖未明言萬 戶酒,但其形式雷同,特別是酒麴錢之類的敷配行為。以下按照 路級、時序先後而論述之: 福建路方面,南宋中期,朱熹敘述建寧府敷配酒課淨利錢的 經過: 官務煩費,收息不多,而民以私釀破業陷刑者不勝其眾, 於是申請罷去官務,而會計一年酒課所入,……總計淨利 若干,均在二稅小麥、糯米折錢數內,別項送納,民間遂 65 宋‧曾鞏,《曾鞏集》,〈輯佚‧議酒〉,頁745。 66 可參考王曾瑜之文,〈宋朝鄉村賦役攤派方式的多樣化〉,《晉陽學刊》,1987年 第1期,頁80-85。得除去酒禁,甚以為便。67〔史例 15〕 向民戶敷配淨利錢,隨著夏秋二稅輸納,此亦合乎萬戶酒三大形 式 。 寧 宗 朝 , 真 德 秀 ( 1178-1235 ) 提 到 :「 閩 中 之 與 諸 道 異 者,……以酒酤則無榷,……凡若是者,皆優於他道。」68真德秀 為建寧府浦城縣人,稱許家鄉的不榷萬戶酒法優於他路酒法,極 為正常。 荊湖南路方面,神宗熙寧之前,孔武仲(1042-1098)提到: 「潭州之安化、衡州之常寧、永州之東安、郴州之宜章、道州之 寧遠」,「散場錢於民間,視其等第以為厚薄,隨二稅輸入,而罷 其酒禁」。69〔史例 16〕此例按等第厚薄作為敷配坊場錢的基準, 隨著夏秋二稅輸納,從「罷其酒禁」,亦具備萬戶酒敷配的性質。 高宗朝,荊湖南路敷配麴引錢,亦「以人戶見今等第均敷」,如同 萬戶酒敷配形式。70〔史例 17〕此例以人戶等第作為敷配麴引錢 的基準。 寧宗嘉定十五年(1222),湖南安撫使知潭州真德秀於〈潭州 奏復稅酒狀〉提到: 若重湖以南,……全、永、郴、道等州,或聽民自釀而輸 稅於官,或於夏秋正賦併輸酒息,未有專行禁榷如江、浙 諸路者也。71〔史例 18〕 此條與前述神宗熙寧孔武仲所言可以相互印證(見例 16),湖南 路的全、永、郴、道等四州,並未像江、浙諸路實行榷酒官賣, 而是「聽民自釀而輸稅於官,或於夏秋正賦併輸酒息」。「夏秋正 賦併輸酒息」即是敷配酒額制,至於「聽民自釀而輸稅於官」,則 67 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29,〈與陳建寧劄子〉,頁25。 68 宋‧真德秀,《西山文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 本),卷29,〈福建罷差保長條令本末序〉,頁6。 69 宋‧孔武仲,〈代論湖南酒禁奏狀〉,引自《全宋文》(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2006,新點校本),卷2187,頁179。 70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35之37,紹興五年三月十八日。 71 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9,〈潭州奏復稅酒狀〉,頁20-21。
是「入城稅酒法」,真德秀解釋說:「募醞戶造酒城外,而募粕戶 賣之城中,入城之時,數罌以稅。」72敷配酒額制的課徵對象是酒 類的潛在消費者,入城稅酒制的課徵對象則是酒的生產者和販賣 者。 荊湖北路方面,孝宗朝,王炎(1115-1178)提到岳州臨湘等 四縣的諸多違法規費,其中的第四、十一項:「公吏、里正、攬 戶、僧寺,歲敷煮酒錢,四也;……上供煮酒,里正名下科敷米 本,十一也」。73〔史例 19〕兩者均採取敷配的方式,只是敷配對 象有所不同。 兩浙東路方面,第二節曾經提及,可參考表一。太宗雍熙元 年(984),杭州曾短暫實行過敷配酒額制。其後,官方對於地方 上敗闕的買撲坊場,其不足或積欠的歲額,多半會用敷配的方式 來彌補歲額缺口。高宗建炎二年(1128),提舉兩浙常平等事曾珗 (生卒待考)說:「嚴、衢等州坊場廢壞,無人承買,盡是百姓分 認名課,仍一槩分認十分,至有鬻田地以償者」。他建議「將無人 承買酒坊名課,止令認納七分」。74〔史例 20〕對於經營不善的酒 坊,假設朝廷允許稅戶們自由釀酒的話,其代價是將酒坊敷配給 稅戶。至於酒坊名課定額的規定,多半是十分,此處亦如是,如 今減至七分。寧宗嘉定二年(1209),浙東提舉司提到溫州平陽 縣,抑配停閉坊場的錢額,「強家幸免,浮細受害,……抑配白 納,而永嘉至有筭畝而起,反過正稅」。75〔史例 21〕此例以田畝 為敷配坊場錢的基準。《嘉定赤城志》提到台州臨海縣的章安酒 庫,原本是人戶買撲,後因敗闕,孝宗淳熙二年(1175),改為官 榷 酒 庫 。 其 後 ,「 以 補 酒 擾 民 , 民 戶 陳 乞 以 家 活 均 抱 」〔 史 例 72 引文同前註。入城稅酒法起源自高宗紹興初年,李華瑞認為稅酒法亦屬萬戶酒的一 種,李華端,《宋代酒的生產和征榷》,頁253-254。 73 宋‧王炎,《雙溪類稾》(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卷20,〈上劉岳州〉,頁22-23。 74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0之14,建炎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75 宋‧葉適,《葉適集》之《水心文集》,卷10,〈平陽縣代納坊場錢記〉,頁 161。
22〕。76 於是,民戶以家活錢(家業錢)均抱酒庫酒錢。 江 南 西 路 方 面 , 寧 宗 嘉 泰 元 年 ( 1201 ), 周 必 大 ( 1126-1204)詩云:「攤酒催錢吏打門,那堪嫁娶畫朱陳。稍捐官府秋毫 利,散作鄉村浩蕩春。」〔史例 23〕詩云地點為江西路吉州太和 縣77, 依 照 詩 的 文 意 , 此 縣 將 酒 額 敷 配 於 秋 稅 之 中 。 嘉 定 六 年 (1213),劉強學(1154-1224)「通判臨江軍,始罷榷酤,令民自 釀,輸息錢。」78劉為浙東衢州西安縣人,他可能用其家鄉酒制作 為臨江軍的改革範本,改官榷為輸納酒息錢。理宗中期,吳潛 (1196-1262)提到隆興府進賢縣: 所謂酒者,初無醞造,亦無發賣,係于鎮戶量其家第之高 下,抑令納錢。一戶或四五十文,或三十文,或七八文, 以是為月解,歲亦不過千數百緡而已。79〔史例 24〕 此例以戶等家第為敷配酒錢的基準,但採取月解輸納的方式,而 非隨夏秋二稅課徵。是否與南宋的月樁錢有所關聯?有賴日後追 蹤。 上引史例中,共有八例確定採取敷配方式,茲整理如下: 表二 宋朝額敷配酒麴錢表 史例 內 容 敷配基準 敷配對象 地點 15 總計淨利若干,均在二稅小麥 糯米折錢數內,別項送納。 二稅小麥 糯米折錢 稅戶 福建建寧府 16 散場錢於民間,視其等第以為 厚薄,隨二稅輸入。 等第 稅戶 湖南潭州安化、衡州常 寧、永州東安、郴州宜 章、道州寧遠等縣 76 宋‧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7,〈公廨門四‧倉庫‧臨海〉,頁3。 77 宋‧周必大,《文忠集》,卷43,〈太和宰趙嘉言汝謨造大舟付諸渡又停鄉村酒坊 代輸其課繪二圖各題小詩〉,頁9。 78 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卷46,〈劉強學墓誌銘〉,頁11。從「明年少師薨」 判斷,證諸宋‧葉適,《葉適集》之《水心文集》,卷20,〈劉穎墓誌銘〉,頁 387,其父卒於嘉定六年。 79 宋‧吳潛,《許國公奏議》(臺北:藝文印書館,1968,百部叢書集成之十萬卷樓 叢書本),卷2,〈奏乞廢隆興府進賢縣土坊鎮以免抑納酒稅害民之擾〉,頁7。
史例 內 容 敷配基準 敷配對象 地點 17 麴引錢以人戶見今等第均敷。 人戶等第 稅戶 湖南 19 上供煮酒,里正名下科敷米 本。 特定戶 湖北岳州臨湘等縣 21 坊場錢抑配白納,而至有筭畝 而起。 筭畝 稅戶 浙東溫州平陽縣 22 酒庫錢以家活均抱。 家活 稅戶 浙東台州臨海縣章安酒 庫 23 攤酒。 江西吉州太和縣 24 于鎮戶量其家第之高下,抑令 納錢。 家第 鎮戶 江西隆興府進賢縣 分析上表,福建路為敷配萬戶酒區,姑且不論。其他如浙東 路(史例 21、22)、江西路(史例 23、24)、湖南路(史例 16、 17)、湖北路(史例 19)等,值得留意。 若是依照等第的敷配方式,王曾瑜認為,有四種徵收基準: 一是按田地多寡肥瘠,二是按戶等,三是按家業錢或稅錢,四是 按人丁。稅錢即是二稅中的夏稅錢;家業錢係將人戶的田地、浮 財等各項財產折算成錢,亦稱物力。萬戶酒的敷配原則,也可能 採取這四類基準。這四種基準也經常交錯重疊使用,衍生出多種 的攤派方式,例如人丁和戶等混搭、田地和戶等混搭、產錢和戶 等混搭等。80譬如史例 10 朱熹所言「以一州或一縣通計田畝、浮 財物力而均出之」,便屬等第敷配的混搭形式之一。 至 於 敷 配 酒 課 , 是 否 亦 如 王 曾 瑜 所 言 ? 綜 合 表 一 、 二 的 史 例,清楚寫出田畝、戶等、物力或二稅錢是敷配酒課的基準,共 計十二例,依序為:史例 2 徽宗宣和時建州之「折納糯米價錢」、 史例 6 陳良祐建議之田畝、史例 9《雲麓漫鈔》之苗頭、史例 10 浙東路處州之田畝及浮財物力、史例 11 浙東路慶元府昌國縣之物 力、史例 13 浙東路慶元府翁山酒坊之物力、史例 15 建寧府酒課 淨利錢之「二稅小麥糯米折錢」、史例 16 湖南路五縣坊場錢之等 第、史例 17 湖南路麴引錢之人戶等第、史例 21 浙東路溫州平陽 80 王曾瑜,〈宋朝鄉村賦役攤派方式的多樣化〉,頁80-85。
縣坊場錢之筭畝、史例 22 浙東路台州臨海縣章安酒庫之家活、史 例 24 江西路隆興府進賢縣酒息之家第等。總計共有五種敷配形 式:按田畝多寡敷配者有三例,戶等等第敷配者有三例,物力敷 配者有三例,二稅錢者有兩例,混搭田畝及浮財物力有一例。其 中,史例 2 及史例 15 俱為建州(建寧府)同以二稅錢方式。詳參 表三: 表三 宋朝敷配酒課方式表 敷配基準 田畝 戶等 物力 二稅錢 田畝、浮財物力混搭 史例 6、9、21 16、17、24 11、13、22 2、15 10 「均」有「普遍敷配」之意,乃是按照等第而敷配,並非齊 頭均敷之意。史例 10 可為佐證:「以一州或一縣通計田畝、浮財 物力而均出之,使無官戶、民戶之殊,城居、村居之異,一概均 敷」,即是按田畝、浮財物力的等第而敷配之。史例 1、3、4、 6、9、10、12、15、22 等都有「均」字,卻是等第敷配之意,可 為佐證。 官方常將經營不善的酒坊酒錢改以敷配百姓,從前面的討論 大致可以窺知,茲整理成下表,方便我們判斷: 表四 坊場錢額敷配表 史例 時間 地 點 敷配內容 萬戶酒 16 神宗 湖南潭州安化、衡州 常寧、永州東安、郴 州宜章、道州寧遠 散場錢於民間,視其等第以為厚 薄,隨二稅輸入,而罷其酒禁。 疑似 20 1128 年 浙東嚴、衢州 坊場廢壞,無人承買,盡是百姓分 認名課。 疑似 6 1168 年 以坊場錢均之畝頭。 3 7 1170 年 空閑坊場乞為萬戶酒,均輸課撲 錢,從便沽賣。 3 22 1175 年 浙東台州臨海 章安酒庫以補酒擾民,民戶陳乞以 家活均抱。 疑似
史例 時間 地 點 敷配內容 萬戶酒 10 1182 年 浙東處州 酒坊之說,四曰萬戶抱額。 3 15、 25 孝宗末 福建建寧府 申請罷去官務,總計淨利若干,均 在二稅小麥、糯米折錢數內。 疑似 9 孝、光 宗 浙東、湖北 將一坊酒額盡均苗頭上。 3 21 1209 年 浙東溫州平陽 停閉坊場酒額,抑配白納,筭畝而 起,反過正稅。 疑似 11 理宗 浙東慶元府昌國 毀諸坊,聽民自醞,歲認諸坊息錢 有差。 3 12 理宗 浙東慶元府 奉化酒坊,均敷酒息。 3 13 1256 年 浙東慶元府 翁山酒坊管下子坊一十五所,任從 民間醞造,將額錢攤抑一縣有物力 之家。 3 說明:按時序排列,而非史例編號。 將坊場酒錢元額敷配於民,借用史例 10 朱熹的術語來說,可 稱為「萬戶抱額」。由此推測,不禁榷、敷配酒額與聽民自釀之萬 戶酒模式,成為官方處理敗闕酒坊的手段之一。81因此,敷配萬戶 酒可運用於單一酒坊(見史例 12、22),或是數所酒坊(見史例 13),或是一縣酒坊(見史例 16、21),或是一郡酒坊(見史例 20),或是一路酒坊(福建路及廣南二路)。由於只是簡表,無法 推斷敗闕酒坊敷配制起源於何時,但南宋敷配的史例明顯較北宋 為多。
五、利弊得失
本節先以表列方式表達宋人對萬戶酒敷配的看法,然後再分 析稅上加榷一事。先看對萬戶酒持正面觀點的臣僚: 表五 稱許敷配酒額言論簡表 81 對酒場經營不善者尚有其他的處理方式,如北宋前期的責請衙前經營、強賣於民 等,元‧脫脫等,《宋史》,卷185〈食貨志下七‧酒〉,頁4516,載:「初,酒 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保伍輸錢以充其數,嘉祐、治平中,數戒止之。治平 四年,……江南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人物 理 由 出處 楊 時 官中無一毫之費,而坐收厚利,民間亦免冒禁抵刑之 患,此公私兩利也。 史例1 朱 熹 唯萬戶抱額最為簡便。 史例10 真德秀 閩中之與諸道異者,以酒酤則無榷,皆優於他道。 《西山文集》29/6 楊時世居福建路南劍州將樂縣;朱熹雖是江東路徽州婺源縣 人,但生於南劍州尤溪縣,並長期居住於建寧府崇安縣五夫里, 其學被世人稱為閩學82;真德秀則是建寧府浦城縣人。三人均曾長 居於福建路,自然熟悉萬戶酒,在文詞中都不禁流露出他們對萬 戶酒的好感。 綜合上表,稱許萬戶酒法者的觀點有二:(1)行政效能的角 度,可減少官榷法的人事及設備支出,官民兩便。(2)百姓的角 度,人戶得以自由釀酒,不致於私釀而誤觸法網。以下為臣僚對 萬戶酒敷配的負面觀點: 表六 批判敷配酒額言論表 人物 理 由 史例 太宗詔 城郭富豪之家坐收酤醞之利,鄉村貧弱之戶例納配率之錢,甚非便 利。 4 薛季宣 此法一行,上戶必專酤榷之利,中產尚可,貧戶但乾出錢,亦欲為 之,則糊口不自給,百用單窘,何能爭利於富家?……晚唐有博徵 之科,以鹽與民易帛,今鹽絹故在也,縣官已復榷鹽。萬戶之酤, 安知異時不類是也。 5 蔣芾 只利造酒大姓,而非細民之利也。 6 李蘩 若敷在民間,其為害甚於官榷也。 8 趙彥衛 其上戶亦有力造酒酤賣,五等下戶白令出錢,數且零細,家至戶 到,貽害良農。悉緣達官慕愛民之虛名,忘久遠之利病,為無窮之 害。 9 82 陳榮傑,〈朱子之居─五夫里、武夷與建陽〉,《朱子新探索》(臺北:臺灣學生 書局,1988),頁139-140。
人物 理 由 史例 均敷酒息重為民擾,乞仍舊慣立官務。 12 續額錢無歸,民戶被害,遂有「坊場改萬戶,貧富齊受苦」之謠。 13 葉適 強家幸免,浮細受害,抑配白納,反過正稅。 21 某臣僚 萬戶酒,小民無力釀造,榷沽之利盡歸豪戶。 26 根據上表,官員批判萬戶酒法分為下列兩種觀點:(1)稅上 加榷,加重百姓的負擔。(2)市場競爭的不公平,小民的釀酒成 本無法與豪戶競爭,顯然政策有利於豪民。 為何官方會稅上加榷呢?朱熹〈與陳建寧劄子〉解答我們心 中的疑惑: 伏見本府夏稅小麥、秋稅糯米,除折錢外,並納淨利錢。 聞 之 故 老 , 本 府 酒 課 , 舊 來 元 係 官 榷 。 至 ( 徽 宗 ) 宣 (和)、政(和)間,故御史中丞翁公出鎮鄉邦,始以官 務煩費,收息不多,而民以私釀破業陷刑者不勝其眾,於 是申請罷去官務,而會計一年酒課所入,除米麥本柄官吏 請 給 之 外 , 總 計 淨 利 若 干 , 均 在 二 稅 小 麥 、 糯 米 折 錢 數 內 , 別 項 送 納 。 民 間 遂 得 除 去 酒 禁 , 甚 以 為 便 。〔 史 例 25〕 朱熹於貼黃提到:「至今為利中間,偶聞官司有再榷之意,因以此 說告之,得寢其議。然數年以來,耆舊凋零,已無知其說者,深 慮日久,無復稽考,必有後患。」83朱熹提供了解答,敷配酒課常 隨著二稅輸納,行之既久,「二稅化」日趨明顯,形式上好像是二 稅的附加稅,埋下日後稅上加榷的因子。至於酒額為何要均折於 夏稅小麥或秋稅糯米之中呢?本文推測,在於小麥及糯米是釀酒 材料,均折成酒課較具備政策的正當性。 假以時日,一旦地方官不知悉過去的慣例成俗,或者基於財 83 兩段引文均見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29,〈與陳建寧劄子〉,頁25。
計壓力,難免有再行官榷之舉,形同稅上加榷,加重百姓的負 擔。前引楊時〈與梁兼濟書〉,已經提到敷配酒課之後的再榷弊 端: 今若再榷,當張官置吏,役使兵夫,祿廩所費不貲,又須 折科米麥,調度紛起,仍於人戶免納酒利錢乃可,如此, 官中何利之有?若不與免納酒利,則是榷之又榷,非今日 所宜為也。84 楊時對於再榷之議感到憂慮,既然當時將酒課敷配於民,罷去官 監官酒,允許民間自釀,如今在地方財計壓力之下,復行榷酒, 無疑是榷之又榷,稅上加稅。酒課敷配的再榷之議,頗為類似免 役錢發展的情形。早於唐代末年已經出現這種稅上加榷的現象, 據學者李錦綉說:「(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唐代宗)廣德、 大曆年間的榷酤錢已併入了兩稅。建中三年(782)增置的官酤酒 已是重疊加稅了。(唐德宗)貞元中,變官酤為榷酒錢,酒利再一 次併入兩稅徵收,兩稅、榷酒錢中已含有雙重酒利收入。貞元後 期,……有的道在百姓納上供榷酒錢的同時,又行官酤、榷麴, 百姓實際付出的是三倍榷利的代價。」何以至此?關鍵在於唐末 中央與地方競相爭奪酒利的結果。85 宋朝的情況很像唐代晚期的情況,在國用困乏之下,萬戶酒 敷配制變得更加複雜。如趙鼎提到:「其於川、廣、福建之民,尤 加優卹,以其疾苦赴訴,去朝廷特遠,而變亂竊發,遽難救止, 故凡鹽、酒之利與民同之,而不之榷。近以國用窘急,……尋欲 榷福建之酒。」86福建路萬戶酒敷配的經過,不是官員不知本末, 便是因為「國用窘急」而刻意忽略。 到了孝宗朝,情況依舊,前面徵引過的《水心文集》提到林 湜案例: 84 宋‧楊時,《龜山集》,卷22,〈與梁兼濟書〉,頁11-12。 85 李錦綉,《唐代財政史稿》(下卷)第二分冊,頁715-717。 86 宋‧趙鼎,《忠正德文集》,卷1,〈論福建兩川鹽法奏〉,頁30。
通判南劍,太守議官自賣酒,公爭……,守諱其切,自為 奏。87 在通判林湜沒有副署的情況之下,朝廷疑慮知州的做法,此議遂 不行。就連萬戶酒之名創始的南劍州尚且如此,可見情況之嚴 重。朱熹〈與陳建寧劄子〉也提到: 但今竊詳淨利二字不見,本是酒課之意,竊慮將來官司不 知本末,或有再榷之議,欲望台慈詢究本末,申明省都, 將「淨利」二字改作「酒息」。88 就算知州熟悉當地敷配酒課的典故,在地方財計壓力之下,也難 保地方官不會興起再榷的念頭。既然實行敷配制,許民造酒,其 後再行禁榷,一隻牛剝兩層皮,顯示官府斂藝無度,百姓無辜受 害。乾道二年(1166),又有臣僚建議: 贛州并福建路、廣南等處,以煙瘴之地,許民間自造服藥 酒,以禦煙瘴,謂之萬戶酒。小民無力醞造,榷沽之利盡 歸 豪 戶 。 乞 將 應 造 酒 之 家 將 所 造 之 酒 經 官 稅 畢 , 然 後 出 賣,仍將稅錢樁發行在。戶部看詳:逐州軍風俗不同,又 事干財計,乞下江南西、福建、廣南東西路轉運司從長相 度。89〔史例 26〕 福建、廣南、江西贛州等地實行萬戶酒法,允許民間自由釀酒。 由於販酒之利逐漸歸於豪戶,該臣僚建議再對造酒之家課稅,話 說得雖然動聽,但依然是稅上加稅,販酒者除了輸納敷配外,還 得交納酒稅。戶部看詳此道奏劄,還算有良心,最後「從長相 度」,從此未見下文。 宋朝之專賣,從敷配定額演變成稅上加榷,不止酒息如此, 就連茶、鹽亦有此現象。欽宗靖康元年(1126),楊時奏疏談到河 87 宋‧葉適,《葉適集》之《水心文集》,卷19,〈林湜墓誌銘〉,頁373。 88 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卷29,〈與陳建寧劄子〉,頁25。 89 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21之7,乾道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