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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性議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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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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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 託單 位: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 WTO 中心)

民國 100 年 12 月

100 年度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計畫 子計畫二

即時性議題研究

執行成果報告書

(2)

目次

目次 ... i

表次 ...iii

圖次 ...iii

第一章 緒論 ... 1

一、計畫緣起 ... 1

二、計畫目的 ... 2

三、執行效益 ... 3

第二章 執行方法與內容 ... 5

一、計畫摘要 ... 5

二、執行方法 ... 5

三、今年度執行成果 ... 9

四、執行檢討與建議 ... 16

第三章 歷年執行成果概述 ... 17

第四章 各即時案研究概述 ... 23

編號 10002 入會後我國經貿自由化程度之研析... 23

編號 10004 我國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對漁業之影響評估 ... 26

編號 10005 台灣加入 WTO 十年成果檢視之研究 ... 28

(3)

編號 10008 台 歐 盟 ECA 進 攻 與 防 守 策 略 之 研 析 - 以 韓 歐 盟 FTA 歐盟與韓國服務業市場開放部分分析 ... 30 編號 10009 台歐盟 ECA 進攻與防守策略之研析-韓歐盟 FTA

對非關稅貿易措施之規範內容分析 ... 33 編號 10011 WTO 貿易便捷化談判結果對我國經濟效益之量化

評估 ... 37 編號 10012 「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主要規範及其對我

農產品輸美之影響」研析 ... 41 編號 10013 FTA/TBT 專章與 WTI 架構下洽簽商品檢驗相互承

認(MRA)協議之推展策略與產業衝擊分析... 44 編號 10016 我國與 EFTA(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洽簽 FTA 之經

濟效益評估 ... 46 編號 10017 日歐盟 FTA 對我國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 ... 48 附件一:WTO 中心計畫即時性議題(諮詢服務)評鑑表 ... 51

(4)

表次

表 1 即時性議題歷年執行情形 ... 2

表 2 WTO 中心研究人員議題分組 ... 7

表 3 2011 年度台灣 WTO 中心接受即時性議題研究列表 ... 10

表 4 2011 年度台灣 WTO 中心接受即時性研究「議題別」統計表 ... 13

表 6 2011 年度即時性研究由院外專家參與執行之案件列表 ... 14

表 6 即時性議題評鑑調查分析 ... 15

表 7 即時性議題歷年執行分析表—議題別 ... 18

表 8 即時性議題歷年執行分析表—以需求單位別分析 ... 19

表 9 即時性議題歷年執行分析表—以滿意度評鑑調查結果分析 ... 21

圖次

圖 1 即時性議題研究與諮詢服務收、分案與執行流程架構 ... 8

圖 2 即時性議題研究前五大議題所佔題數之各年度比較圖 ... 17

(5)

第一章 緒論

一、計畫緣起

有鑑於國際經貿事務瞬息萬變且日益複雜,政府對於短期性之政策研究 需求日益增加。但在資源有限且必須爭取時效下,相關人力必須持續培養,

尤其有時政策導向的議題常常需要跨領域的合作,需要多位研究同仁共同投 入,此時必須透過本即時研究機制加以因應。即時性議題之規劃,主要在針 對研究期程介於 1~6 個月期間的政策性研究,以爭取時效,同時又可補充 諮詢服務可使用資源與時間極為有限之限制。此外,即時研究服務不限於無 法預見之議題;本服務亦可針對小範圍的預定議題進行研究,作為補充年度 專題等長期大範圍研究之用。

本中心過去每年均執行即時研究 20~25 件,性質跨越經濟、法律與產業 分析,內容亦包含多邊、雙邊(包括兩岸)與 OECD 等多樣化內容(表 1)。

於今(100)年度持續在過去已累積之研究成果與知識基礎上,依據各主政 單位之需求提供本項服務。

(6)

表 1 即時性議題歷年執行情形

議題別 2004~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合計 百分比 區域貿易 協 定 24 4 4 11 7 50 27.78%

服務貿易 6 4 3 4 0 17 9.44%

農業 5 3 1 2 1 12 6.67%

貿易發展 4 2 2 1 0 9 5.00%

市場進入 4 1 1 0 0 6 3.33%

貿易環境 4 1 1 0 1 7 3.89%

貿易規則 5 1 0 1 1 8 4.44%

爭端 4 0 0 0 0 4 2.22%

OECD 1 0 2 0 0 3 1.67%

貿易便捷 化 1 0 0 0 1 2 1.11%

技術性貿 易 障礙 1 0 0 0 1 2 1.11%

跨議題研 究 8 2 4 0 6 20 11.11%

其他 30 2 2 4 2 40 22.22%

總 計 97 20 20 23 20 180 100.00%

二、計畫目的

本項子計畫之目的包括以下三項:

(1) 有效掌握 WTO 議題及杜哈回合發展趨勢;即時研析 WTO 及主 要國家提案及其對我國影響。同時針對我國關切議題提出深入研 析及應持立場建議,以協助政府研擬提案文件及研擬我國談判及 因應立場;

(2) 針對 FTA 與其他區域經貿協定之發展,包括兩岸議題之政策取 向,以及 OECD 等國際組織之動態議題,提出即時研析及協助政 府妥為因應,強化我國經貿利益;

(3) 針對國際經貿情勢、產業發展趨勢與新興議題,進行深入研析,

(7)

協助政府研擬相關因應做法及決策。

三、執行效益

即時性議題研究執行效益:

1. 迅速提供政府處理 WTO、FTA 與其他國際經貿事務之研究

支援

透過本項即時性議題研究下所進行之各項短期研究計晝,迅速提供政府 處理 WTO 與 FTA 事務與談判立場決策擬定的研究支援與參考,對政府各部 門有效處理或因應 WTO 與 FTA 等相關之重要議題,可望發揮立即之效應。

2. 協助政府檢視國內經貿法規以符合國際競爭趨勢

透過本項即時性議題研究下所進行之各項短期研究計畫,針對政府研擬 或推動之重要國內經貿措施與法規,進行初步之檢視與影響評估,以瞭解其 是否符合 WTO 規範及國際趨勢,進而提升政府施政之效能及品質。

3. 協助政府預先掌握重要國際趨勢及新興議題

透過本中心研究團隊長期追蹤、觀察國際重要經貿議題之發展及主動提 出即時性之議題研究計畫,發掘新興議題及未來發展趨勢,提供政府預先掌 握及因應之。

(8)
(9)

第二章 執行方法與內容

一、計畫摘要

1. 執行工作內容

100 年度需執行至少 20 件即時研究案。每項研究案執行時間視需要以 1 至 6 個月為度,以確保本項計畫之機動性質,以及其與長期專題性研究計畫 之目標明確區隔。

2. 執行原則之制訂

本中心針對即時研究之執行準則有如下建議,以供主政單位與本中心研 究人員為依據,準則內容包括:

(1)需仰賴大量資料蒐集、研究與調查分析,方能得出結論之案件,

無論時間長短,應判定為即時研究案件;

(2)即時研究案件之工作量應以 1~6 個月能完成者為限。超出者應縮 小研究範圍;

(3)對於純屬內容翻譯性質之即時案,依據 94 與 95 年之會議檢討所 得共識,原則上不屬於本項工作範圍;

二、執行方法

1. 即時研究團隊之組成與運作

本計畫以中經院專任研究人力為核心,提供即時性議題研究與政策諮詢 服務。為確保執行之標準程序與效率,本中心開設單一窗口,指定專人負責 與委託機關溝通聯繫,並於研究需求單收件 1~2 個工作日內儘速確定執行 之專家學者。後續則由子計畫專案主持人負責協調並確保如期提出報告,以

(10)

及後續報告與檢討事項。

其次,本中心為強化研究功能,以提供政府及產業部門深入且即時之研 究成果,將研究人員依 WTO 議題進行研究編組,俾使每一重要議題之研究 小組成員均能持續、長期性地觀察與追蹤個別議題之發展,並與政府相關承 辦人員、產業界及相關公會、協會人士等建立常態性之聯繫網絡。本中心之 工作研究群組主要分為 17 個研究小組(詳請見表 2),以求全盤掌握相關 之工作需求。

再者,隨著「專家平台」97~99 年度之運作結果,本中心已建置一具 規模之專家聯繫平台,不但已建立與整合經濟法律等各領域專家學者的聯繫 網絡,在即時研究服務上,更依據議題性質邀請各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執行,

增進即時研究結果之廣度與深度。於 100 年度本中心繼續透過此專家平台,

強化本中心與更多學者專家之聯繫合作,俾期即時性研究能有更臻完整周延 之執行成果。

最後,為強化本中心提供研究服務之成果與委託單位之需求一致,以及 為反映以「質」呈現本中心之研究服務成果,故本中心於 97 年度即開始實 施「諮詢與即時服務之評鑑調查表」,評鑑表之目的在增進本中心研究員提 供諮詢時能踐行標準程序,使提出需求與提供服務兩者之間維持良好溝通管 道,以期達到研究服務品質之確保。此評鑑制度並於 99 年度進行若干修正,

增列報告後續應用與分送單位等選項,以強化對報告之管理機制。於 100 年 度亦延續使用,希藉各項研究表現能獲致最適切之評價。(請參附件一)

(11)

表 2 WTO 中心研究人員議題分組

負責議題 主要小組

召集人 主要小組 成 員

1. FTA/區域貿 易協定 杜巧霞 杜巧霞、 靖 心慈、徐 遵 慈、李淳 、 顏慧欣、 王 儷容、陳 孟 君

2. 服務業 (經濟與統計 )

靖心慈 靖心慈、 徐 遵慈(文 創 )、李淳 ( 電信)、

王儷容( 金 融)、溫麗 琪(環境 )、吳佳勳( 醫 療)、林 長 慶、陳孟 君

3. 爭端解決 、 貿易便捷 化 、 WTO 組織運作、新會 員 入 會

徐遵慈 徐遵慈、 顏 慧欣(DSB)、吳玉 瑩

4. OECD 相關議題 徐遵慈 徐遵慈(OECD 整體、 法規)、

王儷容(OECD 金融)、陳信宏(OECD 科技 ) 5. 其他 WTO 議題 徐遵慈 徐遵慈( 勞 動、文化 、 健康、相 關 國際組織 、

ILO、WB 等,其 他 相 關 議 題:性 別、人 權 )、

李淳(競 爭 政策)

6. 複邊協定 靖心慈 靖心慈、 李 淳(政府 採 購)、徐 遵 慈(政府 採 購、ITA) 、林長慶 、 陳孟君

7. 非關稅措 施 議題

(技術性 貿 易障礙(TBT))

李淳 顏慧欣

李淳、顏 慧 欣(NTB) 、陳孟君

8. 服務業( 法 律)

電子商務

李淳 李淳(國 內 規章)、 靖 心慈、顏 慧 欣、陳孟 君

9. 貿易規則

(反傾銷 、 防衛與補 貼 )

顏慧欣 顏慧欣、 徐 遵慈、吳 柏 寬

10. 貿易政策 檢 討機制 李淳 顏慧欣

李淳、顏 慧 欣、陳信 宏 、陳孟君

11. 非農產品 市 場進入

(NAMA)

吳玉瑩 吳玉瑩、 李 淳(法律 ) 、顏慧欣 ( 法律)、 李 欣蓁、陳 孟 君

12. 投資 顏慧欣 顏慧欣( 法 律、BIT) 、王儷容 ( 經濟)

13. 模型組 吳佳勳 吳佳勳、 李 欣蓁

14. 貿易與環 境 葉長城 溫麗琪、 葉 長城、吳 玉 瑩 15. 農業

SPS

陳逸潔 吳佳勳

陳逸潔、 吳 佳勳

16. 貿易與發 展 王俊傑顧 問 葉長城

王俊傑、 葉 長城、靖 心 慈、蘇怡 文

17. 智慧財產 權 李淳 李淳、顏 慧 欣

(12)

2. 實施架構

另外為達到有效控管即時性議題研究服務之工作時效、流程及品質之目 的,本中心已配置專任秘書人員,以接收、分發、催收、彙整所有即時性服 務案件,並據以建檔及召開相關討論會議。為落實協調研究團隊,本計畫設 單一窗口,指定專人負責與委託機關溝通聯繫,並配合研究工作需要,參與 相關協調會議等。並由子計畫專案主持人負責協調並確保如期提出報告,與 後續報告與相關檢討事項。下圖 1 為本即時性議題研究收、分案與執行流程 示意圖。

圖 1 即時性議題研究與諮詢服務收、分案與執行流程架構

專案秘書 收件 送件

分案與 確定執行人

院外專家執行

中經院團隊執行

專案秘書收件並分案 數個工作日內填寫

工作確認單回擲

議題協調人 執行諮詢服務

提出成果報告初稿 執行案件協調

確認內容與定稿

(13)

三、今年度執行成果

(一)數量統計

今(2011)年度之執行架構依循歷年規劃,預定執行案件數部份,即時 性議題研究為 20 件,每項即時性議題研究案執行時間視需要以 1 至 6 個月 為 度 , 以 確 保 本 項 計 畫 之 機 動 性 質 , 並 將 其 與 中 長 期 之 專 題 性 研 究 予 以 區 隔。研究題目原則上由委託單位依據需求機動提出,惟本中心亦可配合國際 經貿情勢之發展與脈動,向主政單位建議適合之研究題目。

本(2011)年度執行之即時議題研究共計 20 件,如下表 3 所示。其中,

議題分布仍以區域貿易協定議題為主,有 12 件(含跨議題)之多,其他議 題則均只佔少數(表 4)。提出需求單位以貿易局為多,共計提出 12 件即 時性議題研究案;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提出 3 件、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提出 2 件,其他單位提出需求相對較少(表 5)。

(14)

表 3 2011 年度台灣 WTO 中心接受即時性議題研究列表

編號 需求

單位 議題 研究題目 主要研究人員 執行進度簡述

10001 貿易局雙一 組

區 域 貿 易 協定

(#10001_密件) 杜巧霞, 姚鴻成,

吳佳勳, 李宜靜, 梁逸韵

1. 2011/4/12 回覆 初稿 。 2. 已於 2011/11/2 結案 。

10002 貿易局多邊 組

其他 入會後我國經貿自由化程度之研析 杜巧霞, 靖心慈, 李淳, 顏慧欣, 吳佳勳, 吳玉瑩, 陳逸潔

1. 2011/4/15 回覆 初稿 。 2. 已於 2011/10/26 結案。

10003 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貿易規則 (#10003_密件) 洪志銘, 吳柏寬, 陳逸潔

1. 2011/9/1 回 覆初稿 。

2. 研 究團隊依 據委託 單位 及各單 位意見修改報告中。

3.已於 2011/12/8 結案 。 10004 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區 域 貿 易 協定

我 國 對 外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對 漁 業 之 影響評估

張靜貞, 陳逸潔 1.已於 10 月初回覆初稿。

2. 已於 2011/12/20 結案。

10005 貿易局多邊 組

其他 台灣加入 WTO 十年成果檢視之研究 吳佳勳, 徐遵慈, 吳玉瑩, 葉長城, 吳子涵, 姜博瑄, 陳建州, 許裕佳

1.2011/3/31 回 覆初稿 。

2.經 過多次與 委託單 位開 會與修 正,於 2011/9/14 結案。

10006 貿易局雙二 組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 貿 易 發展

(#10006_密件) 顧瑩華, 楊書菲,

高君逸

1.2011/8/12 回 覆初稿 ,並 於 2011/8/25 於 貿易局 進行 簡報。

2. 研 究團隊依 據委託 單位 意見修 改報告,於 2011/11/23 結案。

10007 貿易局雙二 區 域 貿 易 (#10007_密件) 顧瑩華, 楊書菲, 1.2011/8/12 回覆初稿,並於

(15)

編號 需求

單位 議題 研究題目 主要研究人員 執行進度簡述

組 協 定 , 貿 易 發展

高君逸 2011/8/25 於貿易局進行簡報。

2. 研 究團隊依 據委託 單位 意見修 改報告,於 2011/11/23 結案。

10008 貿易局雙二 組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 貿 易 發展

台歐盟 ECA 進攻與防守策略之研析-

以韓歐盟 FTA 歐盟與韓國服務業市場 開放部分分析

李淳, 顏慧欣, 陳孟君, 王煜翔, 李韋廷

1.2011/8/29 回 覆初稿 ,並 於 2011/8/30 於 貿易局 進行 簡報。

2.已於 2011/11/8 收 到 修 正 意見後,

修正報告結案。

10009 貿易局雙二 組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 貿 易 發展

台歐盟 ECA 進攻與防守策略之研析-

韓歐盟 FTA 對非關稅貿易措施之規範 內容分析

李淳, 顏慧欣, 陳孟君, 王煜翔

1.2011/8/29 回 覆初稿 ,並 於 2011/8/30 於 貿易局 進行 簡報 2.已於 2011/11/8 收 到 修 正 意見後,

修正報告結案。

10010 貿易局雙邊 二組

貿易環境 (#10010_密件) 葉長城, 溫麗琪, 吳佳勳, 吳玉瑩, 李欣蓁, 陳建州, 許裕佳

1. 已於 2011/5/31 繳交初稿 。 2. 已於 2011/9/19 結案。

10011 貿易局多邊 組

貿 易 便 捷 化

WTO 貿易便捷化談判結果對我國經濟 效益之量化評估

徐遵慈, 吳佳勳, 吳玉瑩

1. 已於 2011/8/1 繳交 初稿 。 2. 研 究團隊依 據委託 單位 意見修 改報告,於 2011/12/2 結案。

10012 農委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

SPS,農業 「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主要規 範及其對我農產品輸美之影響」研析

徐遵慈, 吳佳勳, 吳子涵, 姜博瑄

1. 已於 2011/8/1 繳交 初稿 。 2. 已於 2011/11/7 結案。

10013 標準檢驗局 技 術 性 貿 易障礙

FTA/TBT 專章 與 WTI 架 構下洽 簽商 品 檢 驗 相 互 承 認 (MRA) 協 議 之 推 展 策 略 與產業衝擊分析

李淳, 羅時芳, 顏慧欣

1. 已於 2011/11/15 繳 交 初稿。

2. 研 究團隊依 據委託 單位 意見修 改報告,於 2011/12/8 結案。

(16)

編號 需求

單位 議題 研究題目 主要研究人員 執行進度簡述

10014 經貿談判代 表辦公室

區 域 貿 易 協定

(#10014_密件) 徐遵慈, 吳佳勳,

吳玉瑩, 吳泰毅, 李欣蓁

1. 已於 2011/6/16 繳交初稿 。 2. 已於 2011/10/6 結案。

10015 經貿談判代 表辦公室

區 域 貿 易 協定

(#10015_密件) 杜巧霞, 靖心慈,

顏慧欣, 李宜靜, 梁逸韵

1. 已於 2011/6/24 繳交初稿 。 2. 已於 2011/8/22 結案。

10016 貿易局雙邊 二組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 貿 易投資

我國與 EFTA(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洽 簽 FTA 之經濟效益評估

杜巧霞, 吳佳勳, 吳玉瑩, 李宜靜

1.已於 2011/10/28 完成 並繳 交 初 稿。

2. 已於 2011/12/12 結案。

10017 貿易局雙邊 二組

區 域 貿 易 協定

日歐盟 FTA 對我國經濟及產業之影響 評估

顧瑩華, 楊書菲, 高君逸

1.本 研究案於 12 月中 完成 。 2. 已於 2011/12/23 結案。

10018 農委會國際 處

農業 (#10018_密件) 張靜貞, 陳逸潔 1.本研究案於 11 月 30 日完成。

2.已於 2011/12/16 結案 。 10019 貿易局雙邊

二組

區 域 貿 易 協定

美韓 FTA 對我貿易影響評估及因應措 施

顧瑩華, 劉大年, 楊書菲, 馬毓駿, 禤慧芸, 高君逸

1.本 研究案於 11 月 30 日 完成。

2. 已於 2011/12/16 結案。

10020 撤案

貿易局多邊 組

其他 本案於 10 月 26 日通知撤案。

10021 經貿談判代 表辦公室

區 域 貿 易 協定

(#10021_密件) 杜巧霞, 吳佳勳 1.已完成研究報告。

2. 已於 2011/12/16 結案。

(17)

表 4 2011 年度台灣 WTO 中心接受即時性研究「議題別」統計表

議 題別 件 數

區域貿易 協 定 7

農業 1

貿易規則 1

貿易便捷 化 1

貿易環境 1

技術性貿 易 障礙 1

區域貿易 協 定, 貿易發 展 4 區域貿易 協 定, 貿易投 資 1 跨

題 SPS, 農業 1

其他 2

總計 20

表 5 2011 年度台灣 WTO 中心接受即時性研究「需求單位別」

統計表

需 求單 位別 件 數

經 濟部 國際貿 易局

多邊貿易 組 3 雙邊貿易 一 組 1 雙邊貿易 二 組 8

12

經貿談判 代 表辦公室 3

行政院農 委 會漁業署 2

行政院農 委 會國際處 1

行政院農 委 會動植物 防 疫檢疫局 1

經濟部標 準 檢驗局 1

總計 20

(18)

本中心於 2008 年度新增「整合專家平台」制度,依據議題性質由專家 名單中委請合適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執行,以擴大研究之深度與廣度。今年 度之即時性議題研究,由院外專家參與執行之案件有 5 件(表 6)。未來仍 會繼續視議題之需求與性質,尋求適切院外專家學者參與研究之執行。

表 6 2011 年度即時性研究由院外專家參與執行之案件列表

編號 需求單位 研究題目 計畫主持人 參與研究之 專家平台學者 10001 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雙邊 貿易一組

(#10001_密件) 杜巧霞 姚鴻成:擔任研究顧 問,提供研究指導與參 與研究

10004 農業委員會 漁業署

我國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對漁業之影響評估

張靜貞 張靜貞:擔任計畫主持 人

10017 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雙邊 貿易二組

日歐盟 FTA 對我國經濟及產 業之影響

顧瑩華 陳添枝:擔任研究顧 問,提供研究指導與參 與研究

10018 農委會國際 處

(#10018_密件) 張靜貞 張靜貞:擔任計畫主持 人

10019 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雙邊 貿易二組

美韓 FTA 對我貿易影響評估 及因應措施

顧瑩華 陳添枝:擔任研究顧 問,提供研究指導與參 與研究

(二)滿意度評鑑調查統計

本 中 心 沿 用 過 去 建 立 之 諮 詢 與 即 時 服 務 之 評 鑑 調 查 制 度 ( 參 見 附 件 一)。評鑑表之目的,在反映中心研究人員與委託單位溝通效率、與研究成 果的實際運用性,以期達到提升諮詢服務品質之效果。

滿意度總分係以「研究成果符合需求目的」、「研究報告之應用可行性」、

「研究人員之主動溝通」、「研究內容準確反映問題」、「回復時效」等項 目之評估,各項目均有 1~5 分之給分評等,5 個項目加總分 23~25 分者,

表示「非常滿意」;19~22 分表示「滿意」;15~18 分表示「普通」;10~14

(19)

分表示「不滿意」;5~9 分表示「非常不滿意」。滿意度總分 15 分及以上 者方可通過。

本年度即時性議題研究評鑑成果統計,其中評鑑滿意度總分 23~25 分

(表示非常滿意)共計 2 件,約佔 10%;19~22 分(表示滿意)共計 17 件,

約佔 85%;15~18 分(表示普通)共計 1 件,約佔 5%(詳參表 6)。共計收 到 20 張評鑑表,總分為 405 分,平均為 20.25 分。

表 6 即時性議題評鑑調查分析

分數 案件數量 百分比 25 0 24 0 非常滿意

23 2 10%

22 1 21 4 20 7 滿意

19 5 85%

18 1 17 0 16 0 普通

15 0 5%

總分 405

平均 20.25

(20)

四、執行檢討與建議

相較於往年,專家平台之運作機制與使用,本年度已有提升。院外專家 參與計畫之情形,不論係由院外專家學者主持或協助研究之執行,抑或透過 專家座談,給予研究內容與結果評論與建議,均有助於提升研究品質與政策 建議之深度與可行性。未來除將延續本年度之執行方法外,並將尋求其他可 能合作方式,俾期逐步擴大專家學者對各議題之參與程度,強化本中心統整 各界專家學者與中心研究人員相互合作的平台功能。

其次,關於即時案評鑑制度的之客觀性,近年屢有發生研究案之評鑑分 數與研究人員之預期有所落差情事,探究其原因在於各委託單位承辦人員對 於評鑑標準寬鬆不一,可能導致評鑑分數未必能夠完整反映研究品質。為持 續改善本中心之研究品質,建議未來評鑑制度宜設定評鑑低標門檻,當評鑑 分數未達低標門檻時,應給予實質文字評鑑與修正建議,協助研究人員瞭解 研究之不足,也讓研究成果品質能夠持續性提升。

此外,為使研究成果能廣泛為政府各相關機關所運用,今年度始於評鑑 表增列附表(附件一,第 2 頁),由原需求單位指定研究成果報告分送之相 關單位,由本中心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提供予相關單位參考。

而經過今年度之運作結果,本中心認為以電子郵件寄至各單位相關人員

(或聯絡人)之電子信箱,若承辦人因公忙而未能即時處理,容易導致研究 成 果 暫 被 擱 置 情 事 發 生 。 此 外 亦 有 研 究 人 員 反 映 , 過 去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檔 案,經政府單位轉發公協會或產業單位後,研究內容之智慧財產權不易受到 保護,故未來是否可尊重研究人員之意願選擇提供紙本或電子檔案供參。因 此建議原「評鑑表附表」修改為:「研究成果報告書或電子檔請寄送至以下 各單位參考」之字句。

(21)

第三章 歷年執行成果概述

本項即時性議題研究工作已執行將近 8 年,歸納其歷年執行概況如下。

一、按議題別分析

本項即時性議題研究工作自 2004 年至 2011 年共計執行 180 件。以議題 別來看,則以區域貿易協定占最多數(27.78%),若加上橫跨 2 議題以上之 區域貿易協定相關題目,則高達 36.11%;而區域貿易協定議題在各年度亦 是最重要的議題(圖 2)。其次是服務貿易占 9.44%,農業占 6.11%,貿易 與 發 展 占 5.00%, 貿 易 規 則 占 4.44%, 貿 易 與 環 境 占 3.89%, 市 場 進 入 占 3.33%,其餘各項均在 3%以下(表 7)。

0 2 4 6 8 10 12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區域貿易協定 服務貿易 農業 貿易發展 貿易規則

圖 2 即時性議題研究前五大議題所佔題數之各年度比較圖

由此各年度資料(表 7)顯示,即時性議題研究之議題性質仍以區域貿 易 協 定 、 服 務 貿 易 、 農 業 、 貿 易 發 展 、 與 貿 易 規 則 為 主 ( 五 大 議 題 合 計 占 52.78%)。但即時性議題研究涵蓋議題層面亦相當廣泛,約有 35%的研究題 目散於 12 議題與其他議題,約有 12%的研究題目則跨 2 議題以上。

(22)

表 7 即時性議題歷年執行分析表—議題別

議 題別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年

2011

年 小 計 百 分比 區域貿易 協 定 2 7 10 5 4 4 11 7 50 27.78%

服務貿易 2 0 2 2 4 3 4 0 17 9.44%

農業 1 0 1 2 3 1 2 1 11 6.11%

貿易發展 0 0 3 1 2 2 1 0 9 5.00%

貿易規則 0 2 2 1 1 0 1 1 8 4.44%

貿易環境 2 0 1 1 1 1 0 1 7 3.89%

市場進入 1 3 0 0 1 1 0 0 6 3.33%

爭端解決 1 2 1 0 0 0 0 0 4 2.22%

貿易政策 檢 討 0 0 1 0 0 2 1 0 4 2.22%

OECD 0 1 0 0 0 2 0 0 3 1.67%

貿易投資 1 0 0 0 1 0 1 0 3 1.67%

勞 工議題 0 0 1 1 0 0 0 0 2 1.11%

技術性貿 易 障礙 0 0 1 0 0 0 0 1 2 1.11%

貿易便捷 化 0 0 1 0 0 0 0 1 2 1.11%

政府採購 0 0 0 1 0 0 0 0 1 0.56%

資 訊科技 協定 0 0 0 1 0 0 0 0 1 0.56%

SPS 0 0 1 0 0 0 0 0 1 0.56%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貿

易 發 展 0 0 1 0 0 1 0 4 6 3.33%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服

務 貿 易 0 0 0 1 0 2 2 0 5 2.78%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貿 易 投 資 (其 他:國 際 投 資 協 定 )

0 0 0 1 1 0 0 1 3 1.67%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服 務 貿 易 /其 他:兩 岸 關 係

0 0 0 0 0 1 0 0 1 0.56%

市 場 進 入 /貿 易 發 展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服 務 貿 易

0 0 0 0 1 0 0 0 1 0.56%

其 他 /貿 易 便 捷 化 / 貿 易 發 展 /國 際 間 及 台 灣 本 身 政

0 0 0 1 0 0 0 0 1 0.56%

政 府 採 購 /貿 易 規

則 /貿 易 投 資 0 0 0 1 0 0 0 0 1 0.56%

貿 易 競 爭 /貿 易 投 資 /貿 易 規 則 /貿 易 發 展

0 0 0 1 0 0 0 0 1 0.56%

技 術 性 貿 易 障 礙

/SPS 0 0 1 0 0 0 0 0 1 0.56%

農 業 /市 場 進 入 0 0 1 0 0 0 0 0 1 0.56%

農 業 /SPS 0 0 0 0 0 0 0 1 1 0.56%

其 他 12 5 6 1 1 0 0 2 27 15.00%

年度小計 22 20 34 21 20 20 23 20 180 100.00%

(23)

二、按需求單位別分析

以提案單位來看,貿易局最多共 94 件,占 52.22%;其次為外交部共 24 件,占 13.33%;其餘則分散至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10 件、農委會 7 件、投 資業務處 5 件、經建會 5 件、農糧署 4 件、財政部(關政司)3 件、標檢局 3 件、漁業署 2 件、勞委會 2 件、工業局 2 件;此外農委會檢疫局、商業司、

金融監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金管會保險局、貿易調查委員 會、國民健康局等各 1 件,由中華經濟研究院主動建議適合進行研究之案件 共計 11 件。(表 8)

表 8 即時性議題歷年執行分析表—以需求單位別分析

單位 別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小 計 百 分比 經濟部國 際 貿易局 14 11 12 12 7 15 11 12 94 52.22%

外交部 5 4 6 3 1 2 3 0 24 13.33%

經貿談判 代 表辦公

室 0 0 0 0 2 0 5 3 10 5.56%

行政院農 業 委員會 0 0 1 0 2 1 2 1 7 3.89%

經濟部投 資 業務處 1 0 2 1 1 0 0 0 5 2.78%

行政院經 濟 建設委

員會 0 0 0 0 2 2 1 0 5 2.78%

行政院農 業 委員會

農糧署 0 0 1 2 1 0 0 0 4 2.22%

財政部( 關 政司) 2 0 0 0 0 0 1 0 3 1.67%

經濟部標 準 檢驗局 0 1 1 0 0 0 0 1 3 1.67%

行政院農 業 委員會

漁業署 0 0 0 0 0 0 0 2 2 1.11%

行政院勞 工 委員會 0 0 1 1 0 0 0 0 2 1.11%

經濟部工 業 局 0 1 0 1 0 0 0 0 2 1.11%

行政院農 業 委員會

防疫檢疫 局 0 0 0 0 0 0 0 1 1 0.56%

經濟部商 業 司 0 0 0 0 1 0 0 0 1 0.56%

金融監督 管 理委員

會 0 0 0 0 1 0 0 0 1 0.56%

國家通訊 傳 播委員

會 0 0 0 0 1 0 0 0 1 0.56%

教育部 0 0 0 0 1 0 0 0 1 0.56%

(24)

單位 別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小 計 百 分比 行政院金 管 會保險

局 0 0 0 1 0 0 0 0 1 0.56%

經濟部貿 易 調查委

員會 0 1 0 0 0 0 0 0 1 0.56%

國民健康 局 0 0 1 0 0 0 0 0 1 0.56%

中經院建 議 適合研

究之案件 0 2 9 0 0 0 0 0 11 6.11%

小計 22 20 34 21 20 20 23 20 180 100.00%

三、按滿意度評鑑調查結果分析

為強化本中心提供研究服務之成果與委託單位之需求一致,以及為反映 以「質」呈現本中心之研究服務成果,本中心於 97 年度即開始實施「諮詢 與即時服務之評鑑調查表」,評鑑表之目的在增進本中心研究員提供諮詢時 能踐行標準程序,使提出需求與提供服務兩者之間維持良好溝通管道,以期 達到研究服務品質之確保。

不過經由實務運作後發現,各研究案之委託單位承辦人員對於評鑑的標 準不一,也使得各年度或個別研究案評鑑分數放在一起比較有失公允,未必 能夠完全準確反映研究品質。但整體而言,各單位給予 WTO 中心執行即時 性議題研究之滿意度評鑑,「滿意」程度以上的評鑑比例均能維持在七成以 上。(表 9)

(25)

表 9 即時性議題歷年執行分析表—以滿意度評鑑調查結果分析

滿 意度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評 鑑分 數 件 數 百 分比 件 數 百 分比 件 數 百 分比 件 數 百 分比

25 0 0.00% 0 0.00% 1 4.35% 0 0.00%

24 2 10.00% 0 0.00% 0 0.00% 0 0.00%

非常 滿意

23 2 10.00% 1 5.00% 0 0.00% 2 10.00%

22 1 5.00% 1 5.00% 0 0.00% 1 5.00%

21 1 5.00% 1 5.00% 5 21.74% 4 20.00%

20 5 25.00% 8 40.00% 8 34.78% 7 35.00%

滿意

19 4 20.00% 3 15.00% 4 17.39% 5 25.00%

18 3 15.00% 4 20.00% 1 4.35% 1 5.00%

17 1 5.00% 1 5.00% 3 13.04% 0 0.00%

16 0 0.00% 1 5.00% 1 4.35% 0 0.00%

普通

15 1 5.00% 0 0.00% 0 0.00% 0 0.00%

件 數 20 100.00% 20 100.00% 23 100.00% 20 100%

滿 意度 評鑑 97 年度 98 年度 99 年度 100 年 度

非常滿意(23~25) 20.00% 5.00% 4.35% 10.00%

滿意(19~22) 55.00% 65.00% 73.91% 85.00%

普通(16~18) 25.00% 30.00% 21.74% 5.00%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97年度 98年度 99年度 100年度

非常滿意

滿意

普通

(26)
(27)

第四章 各即時案研究概述

編號10002 入會後我國經貿自由化程度之研析

主要研究員:杜巧霞, 吳佳勳, 吳玉瑩, 李淳, 靖心慈, 顏慧欣, 陳逸潔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

我國加入 WTO 進入第 10 年,今年已完全執行入會承諾,這期間區域 經濟整合趨勢強勁,有必要檢視我國入會後經貿進一步自由化情形,並比較 其他國家的進一步自由化程度,以作為我國未來研擬經貿政策之參考。本研 究特針對我國加入 WTO 後經貿自由化程度與韓國、新加坡、日本、智利等 國家自由化程度之差距作比較,俾作為我國推動進一步自由化政策之參考,

再針對未來自由化的方向與內容提供建議。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自 2002 年自我國加入 WTO 以來,我國在調降關稅方面主要是按照 WTO 入會承諾逐年調降。到 2011 年平均執行關稅率為 6.0%,僅略低於約束關稅 率 6.3%。在服務業方面,雖已有部分自由化措施,若與 FTA 之市場開放比 較,我國自由開放或解除管制的部分顯然相當有限。

過去十年來,我國主要貿易夥伴與競爭對手多經由簽署 FTA 而加速自 由化,以與整合對象貿易占其對外貿易比重之高低來看,智利、墨西哥是參 與經濟整合最積極的國家,其優惠貿易占整體對外貿易比重已達 80%以上,

歐盟、新加坡在 65%以上,紐西蘭、美國在 36%以上,日本、韓國則在 15%

左右。其中韓國與 FTA 成員國之貿易占其整體對外貿易比重雖在 15%左右,

但韓美、韓歐盟 FTA 皆已完成談判,未來若得到國會批准,其優惠貿易所

(28)

占比重將快速提高至 35%左右。由於區域經濟整合之市場開放只是參與成員 間的互惠措施,我國尚未參與,因而成為被排擠的對象,使我國面對十分不 利的競爭環境。

以個別 FTA 來看,本研究特別針對韓歐盟 FTA、日泰 EPA、日星 EPA 及 TPP 深入分析韓國、日本、新加坡、紐西蘭在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時進一步 開放的相關措施,各國零關稅比例分別達 99.6%、90.2%、100%及 100%,

過渡期分別有 7 年、16 年、無及 10 年。

就服務貿易而言,台灣在加入 WTO 之入會談判時,雖有相當幅度的開 放,但是與各國在 FTA 中的開放承諾比較已有不足。以韓歐 FTA 為例,韓 國對歐盟額外開放的領域,且明顯高於台灣在 GATS 開放者,依 WTO 服務 業 WT20 主行業別來看,主要為:專業服務業、海運服務、銀行與證券服務、

觀光旅遊服務、管線運輸服務、其他類服務、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及空運 服務。

日本在日泰 EPA 中開放之服務業,高於台灣自由化之程度者有:銀行 與證券服務、專業服務業、休閒文化與運動服務、鐵路運輸服務、不動產商 業服務業、管線運輸服務、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海運服務、其他商業服 務、教育服務、觀光旅遊服務、郵政服務、其他類服務、空運服務。

新加坡在日星 EPA 中服務業開放高於台灣自由化之程度者有:專業服 務業、電信服務、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其他商業服務、不動產商業服務 業、保險服務、其他類服務、郵政服務、觀光旅遊服務、休閒文化與運動服 務、教育服務。

紐西蘭在 TPP 中服務業開放高於台灣自由化之程度者有:專業服務、內 河運輸服務、銀行與證券服務、視聽服務、空運服務、陸上運輸服務、管線 運輸服務、鐵路運輸服務、觀光旅遊服務、電信服務、教育服務、不動產商 業服務、未附操作員之租賃服務、郵政服務、保險服務、海運服務、太空服 務、其他運輸服務、其他類服務、其他商業服務、配銷服務、休閒文化與運

(29)

動服務。

為加強拓展出口同時吸引外資進駐,未來我國應積極爭取加入區域經濟 整合行列,但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就必須面對 FTA 談判之高度自由化要求,

因 此 有 必 要 加 強 對 自 由 化 政 策 之 規 劃 , 故 提 出 以 下 政 策 建 議 : ( 一 ) 確 定 FTA 政策方向,強化配套措施,協助弱勢產業提升積極調整能力,重視並建 立與利害關係人及一般大眾之溝通機制;(二)強化進口救濟制度,協助弱 勢產業或弱勢族群提升因應調整能力,必要時給予暫時性的救濟補助;(三)

充分利用國外互惠開放的市場,可以落實規模經濟效益,協助就業市場之因 應調整,故政策主管單位可協助業者開發國外市場;(四)協助及推動跨業 整合,強化製造服務業以進一步提昇我國製造品國際競爭力;(五)開放服 務業、解除管制,加速國內法規制度之改革,以利與國際接軌;(六)改善 投資環境,協助產業將創新能力商品化、市場化,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

改善產業發展環境;(七)化整為零的堆積木式談判,可為未來的 FTA 談 判預作準備。

(30)

編號10004 我國對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對漁業之 影響評估

主要研究員:張靜貞, 陳逸潔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

近年來區域經濟整合發展規模有日益擴大的趨勢,各國競相洽簽自由貿 易協定或區域貿易協定,成立區域經濟組織,為避免我國經濟因區域經濟風 潮造成不利影響,我國亦積極尋求主要貿易對手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惟洽 簽自由貿易協定,漁業勢必面臨關稅調降、市場開放及優惠性原產地規範等 影響與衝擊,爰需評估可能受衝擊情形並研擬因應策略,期以降低衝擊與影 響 程 度 。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在 於 研 擬 我 國 與 紐 西 蘭 、 日 本 等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時,漁產品市場開放之可能模式,並藉由本研究之結果,提供台灣與紐西蘭、

日本洽簽 FTA 時農業談判策略之參考。在研究內容方面,主要包括:(1)

我國與日本、紐西蘭等漁產品關稅及貿易措施、(2)紐西蘭及日本對外簽 署 FTA 的情形、(3)我國與紐、日簽署 FTA 漁產品之可能市場開放模式,

以及(4)台紐、台日 FTA 對我國漁業部門之影響評估。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就台紐漁產貿易而言,紐西蘭並非我國主要漁業貿易國,進口項目包括 鰻魚、鰺魚、鯖魚、鮭鱒鱈魚、其他魚類、魷魚、龍蝦、蟳蟹、牡蠣及其他 貝介類等,僅鰻魚的進口相對較大,但因進口量遠低於台灣國產產量,故相 對不受紐國進口價格影響;而在台灣漁產品出口紐西蘭方面,主要項目為中 表層洄游魚類及魷魚等。由於紐國漁產品關稅平均僅 0.26%,而台灣平均為 25.47%,雙方若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因台灣降稅幅度遠大於紐國,即使目前 台灣自紐國進口不多,仍舊會對產業造成衝擊,因此,對紐國的漁產品市場 開放模式,可參考紐泰 (NZTCEP),將進口值相對較大的鰻魚、鰺魚、鯖魚、

(31)

鮭鱒鱈魚等之降稅期程拉長到 7-10 年以上。而在台紐自由貿易的模擬分析 下,主要以鰻魚、鰺魚、魷魚及其他貝介類因紐國進口價格相對較低,在享 有零關稅優惠下,而取代自其他國家的進口量。整體上,因台灣自紐西蘭漁 產品的進口實績相對較小,使得實質關稅的調降幅度不大,而對台灣漁業部 門之衝擊相對小於台日 FTA 所造成之衝擊。

就台日漁產貿易而言,日 本 一 向 為 台 灣 漁 產 品 出 口 主 要 市 場 , 出 口 值 近 5 億 美 元 , 出 口 以 鮪 魚 、 鰻 魚 為 最 大 宗 。 鮪 魚 部 分 , 我 國 出 口 至 日 本 漁 產 品 分 為 遠 洋 超 低 溫 及 沿 近 海 生 鮮 兩 類 , 鰻 魚 部 分 則 分 為 活 鰻 及 冷 凍 調 製 鰻 兩 項 ;在進 口項目上,主要為鮭魚 、鱒魚 、鱈魚等。由於日本漁產 品關稅平均僅 5.31%,而台灣平均為 25.47%,雙方若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因 台灣降稅幅度遠大於日本,故台灣自日本進口相對低價的鰺魚、其他中表層 洄游魚類、鮭鱒鱈、其他小蝦及對蝦及其他蝦等將更具競爭優勢。由日本對 外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時對漁產品相對保護,因此雙方在市場開放上,對於各 自敏感的品項,應可以 10 年以上的降稅期程,或關稅配額方式予以保護。

整體上,若台灣對日漁產品全面開放,在遠洋漁業出口可享日本零關稅的帶 動下,可使得整體漁業部門產值增加,但受零關稅及日本低價魚種的影響,

台灣整體漁業部門產量則略為減少,其中衝擊最大的為沿近海漁業、其次為 養殖漁業。

整體而言,我國若與紐、日洽簽自由貿易協定,對我國漁業部門除遠洋 外,其餘皆呈負面的影響,其中影響最甚的是養殖部門,而遠洋漁業由於鰻 魚、鰺魚、其他中表層洄游魚類、鮪魚、斑節蝦及九孔皆以出口至日本為主,

因台日自由貿易下而享受約 3.5%關稅減讓,使得實際出口價格增加 3.5%,

而可為產業帶來利益。

(32)

編號10005 台灣加入WTO十年成果檢視之研究

主要研究員:吳佳勳, 葉長城, 吳玉瑩, 徐遵慈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

為配合明年度(2012)我國加入 WTO 滿十週年,本即時案針對台灣入 會 10 年對我國經濟及社會影響層面,進行資料分析與收集。研究內容包括 相關經濟指標的整理,進行統計資訊上的客觀研讀。

本計畫研究結果顯示,我國入會後無論是在 GDP 及國民所得的成長,

或是就業人數及進出口貿易等經濟指標上的表現,皆大致呈現正面增長的態 勢。另外在國際評比的表現上,相關數據也顯示出我國加入 WTO,確實為 我國在整體貿易表現上,帶來了顯著的正面影響。

在其他具體效益的展現上,自由化為我國產業帶來新的刺激,帶動產業 升 級 和 轉 型 , 並 促 使 我 國 制 度 得 與 國 際 社 會 接 軌 , 加 速 國 內 制 度 改 革 的 進 程,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的競爭力。除此之外,加入 WTO 也提供我國參與國 際談判之最佳場域,對於提升我國經貿利益及國際參與,均有相當大的正面 助益。對產業而言,自由化促使產業開始思考新的發展途徑,這點尤其以傳 統產業、農漁業最為明顯。總體而言,我國因應自由化所進行的一系列經濟 改革,不僅促成國內相關制度、法規及政策與國際接軌,同時也進一步提升 了國內經濟因應及掌握自由化與全球化趨勢的整體競爭力與調適力。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案之結論認為自由化對於台灣經濟發展確實存在許多正面效益,除了 統計數據上可量化的經濟表現外,加入 WTO 對台灣更重要的意涵,蘊含在 許多無法量化的價值。據此,本研究提供相關建議如下:

(一)我國仍應持續積極參與 WTO,爭取我國在多邊貿易架構下之會

(33)

員權益與經貿利益。除應持續強化 WTO 談判參與的積極性外,亦應更積極 透過 WTO 進行各種實質經貿外交的功能,靈活運用 WTO 與相關國際組織 之聯結,擴大我國參與國際事務之空間,及對國際新興經貿議題之了解。

(二)我國未來推動自由化,宜採取「多軌政策」。即我國應採取多邊、

區域及雙邊貿易並重發展策略,在 WTO 架構下,加強思考如何參與雙邊與 區域經濟整合,以多軌並重模式,提高我國全球經貿參與度。

(三)未來我國應持續推動自由化政策行銷,尋求民眾的認同與支持。

積極推動自由化政策行銷有助於讓民眾能夠對自由化議題有所認識,進而瞭 解,並在瞭解後能夠對於政府政策產生支持的動力,此將是政府未來應繼續 努力的目標。

(34)

編號10008 台歐盟ECA進攻與防守策略之研析-以 韓歐盟FTA歐盟與韓國服務業市場開放部 分分析

主要研究員:李淳, 顏慧欣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

歐盟於 2006 年發布「全球歐洲(Global Europe)」以亞洲國家為其對 外經濟拓展之重點,並於 2010 年提出「歐洲 2020(Europe 2020)」,勾勒 出其更為積極的貿易政策之輪廓。在這種背景下,韓國與歐盟於去(2010)年 10 月 6 日正式簽署 FTA,預計今(2011)年 7 月 1 日生效。加上歐盟與新 加坡已開始洽談 FTA,並有意與越南洽談 FTA,因此台灣在歐盟市場恐將 面臨新的競爭壓力。

歐盟為世界第 1 大經濟體,歐盟是我國第四大出口地區,2010 年台灣 對歐盟出口 270 億美元,歐盟亦是我國第四大進口國,2010 年台灣自歐盟 進口 213 億美元,雙邊經貿關係密切。但近年來台灣占歐盟的進、出口比重 逐年下滑,且排名也大幅滑落,台灣實有必要加強與歐盟的貿易關係。

對此,本研究將研析歐盟會員國與韓國在韓歐盟 FTA 下,就重點服務 業市場進一步開放程度,作為分析預估未來台灣在與歐盟洽談 FTA,可能面 臨被要求服務業之市場開放業別及開放程度;以及歐盟可能開放給台灣之項 目、業別、程度及內容。並將以歐盟及韓國在 GATS 之開放範圍與程度為基 礎,研析歐盟在韓歐盟 FTA 之重點服務業進一步開放項目、程度與差異。

同時透過上述分析結果,根據我國目前在 GATS 之開放程度,研判歐盟若與 我國進行 FTA 協商,可能提出之服務業開放要求,以及我國可向歐盟提出 進一步服務業開放之項目與內容與政策建議。

(35)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在台歐 FTA 下歐盟可能對我國之要求

專業服務業與運輸服務業均為我國與歐盟推動 FTA 時,可能面臨進一 步自由化之服務業項目,因為這兩項服務業均為我國在 GATS 開放程度相對 較低,且韓國在韓歐盟 FTA 中均面臨大幅開放之業別‧又特別是台灣在運 輸服務業中之海運、內河、空運、陸上及管線運輸上,可能均屬於未承諾開 放或開放程度較低之次行業別,爰可能成為歐盟提出進一步開放之對象。其 次,金融服務業所包含之銀行或保險服務業,則是另一可能要求進一步限制 之服務業別。

最後,對於電信服務業部分,我國現行 WTO 承諾以及電信法,均規定 外資直接持股上限為 49%,直接加間接則為 60。而韓國於韓歐盟 FTA 中則 承諾在協定生效後兩年內,解除外資持股限制(包含個人持股上限),但保 留對主要業者 KT 與 SK 電信二家公司之外資限制。對此,我國必須準備進 一步開放電信服務之外資限制,但可參考韓國經驗,主張保留對中華電信公 司現行 49%之外資持股限制。

(二)在台歐 FTA 下我國對歐盟可提出之要求

歸納以上對歐盟進一步開放項目可知,歐盟於韓歐盟 FTA 中對於服務 業已接近全面開放之程度。例如於銀行與保險服務業部分,歐盟基本上多以 解除原本 GATS 之限制為此次開放方向,包括完全解除水平承諾限制,並於 具體承諾部份,僅少數成員國留下少數限制。而通訊服務業方幾乎所有成員 國皆解除 GATS 中的限制。對此,我國可對歐盟提出要求之基本原則,即為 要求歐盟將其在韓歐盟 FTA 下對韓國開放之部分,給予我國最惠國待遇,

比照開放。

歐盟對批發零售業所維持之限制仍相對較高,而我國並無限制,故可作 為特別提出要求之項目。又在健康與社會服務業中之「其他人類衛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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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行業別(CPC9319,如老人照護、居家照護設施等),歐盟仍有部分成員不 予 承 諾 開 放 , 且 多 數 成 員 國 保 留 經 濟 需 求 測 試 。 最 後 對 於 內 陸 水 道 客 運 服 務、公路客運服務以及其他運輸服務等,多數成員國亦仍然保留限制。

固然歐盟本次開放程度極高,但亦有若干行業倒退問題。例如在法律服 務業,法國即新增部分業務僅限於律師公會有完整資格之律師方可執行;且 提供法國與歐盟法律服務之律師事務所,其 75%股份必須由律師公會完整資 格律師持有。又於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設有數量限制。而這 些限制均為法國在 GATS 承諾內容並未規定者,法國在 GATS 原本僅要求提 供法律服務應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民事專業公司型態提供。故新增這些限制之 背景,應基於有部分歐盟成員國在韓歐盟 FTA 完全解除法律服務業之限制,

則歐盟市場基本上為一體之市場,故法國必須確保韓國律師不會因透過進入 其他歐盟成員國,而對其法國法律服務業產生重大影響。

至於在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歐盟在 GATS 承諾開放之範圍基本上已涵 又 在 研 發 服 務 業 中 之 自 然 科 學 服 務 (CPC851)與 跨 學 科 服 務 (CPC853), 奧 地 利、保加利亞、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斯洛文尼亞等國新增對於政 府補貼研發服務,僅限於給予歐盟成員國國民或總部設於歐盟境內法人的限 制,其次,社會人文科學研發服務(CPC852),在韓歐盟 FTA 下反而排除心 理治療服務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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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009 台歐盟ECA進攻與防守策略之研析-韓 歐盟FTA對非關稅貿易措施之規範內容 分析

主要研究員:李淳, 顏慧欣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

本計畫研析韓歐盟 FTA 在貿易救濟、技術性貿易障礙(TBT)、政府 採購與透明化部分等非關稅貿易障礙議題之規範內容,分析未來台灣與歐盟 洽談 FTA 時,在相關議題上可能面臨之要求與因應建議。

主要內容包含韓歐盟 FTA 中,關於貿易救濟、TBT 與透明化專章之相 關規範與關鍵取向、韓歐盟 FTA 中,關於政府採購專章之相關規範與進一 步市場開放項目。同時將透過上述分析結果,根據我國貿易環境之現況下,

研判歐盟在 FTA 協商中,對於相關議題可能對我國提出之要求。最後考量 我國產業利益下,對於我國在 FTA 協商相關議題中,可向歐盟提出之要求 內容,並提出具體政策建議。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台歐盟 FTA 貿易救濟規範之政策建議

1. 韓歐盟 FTA 對於貿易救濟規範包括四種面向之內容,包括全球防衛 措施、雙邊防衛措施、反傾銷措施、補貼與平衡措施等規範。對此,

由於我國尚未實施過 WTO 全球防衛措施,但歐盟已有相關實施經 驗,因此納入諮商與提供資訊條款,對我國應更具實用性。此外,

韓歐盟 FTA 亦規定,雙方不得對同一產品同時實施全球防衛與雙邊 防衛措施。對我國而言在雙邊 FTA 中納入此一條款,亦有利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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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業者。

2. 雙邊防衛措施:韓歐盟 FTA 訂有得實施雙邊防衛措施之過渡期,以 及雙邊防衛措施僅得以「關稅」為之,不得使用其他數量限制(如 配額)措施。未來台歐盟 FTA 之協商,對於彼此得實施雙邊防衛措 施之過渡期長短部分,倘若最終貨品進一步自由化之深度與廣度類 似於韓歐盟 FTA 之程度者,則仍宜爭取較長之過渡期;否則較短之 過渡期應足以提供保護,亦使雙方因貿易救濟措施而形成之非關稅 貿易障礙,得盡早消除。

3. 又關於實施雙邊防衛措施應有補償或報復之規定,韓歐盟 FTA 規定 實施報復之一方,不得立即展開報復行為,僅能在防衛措施實施後 24 個月後方得展開。此項規定是否有利於我方與納入與否與利弊評 估,端視我國貿易調查主管機關從其過去經驗,判斷我國在台歐 FTA 下採行此項措施之機會與可能性。

4. 其次,韓歐盟 FTA 在反傾銷與平衡措施調查中,規定雙方應接受以 英文提出之文書。對此,亦將可能成為歐盟對我方之要求。則應由 主管機關評估可能增加之行政成本與可能因應之道。最後,在通知 義務上韓歐盟 FTA 亦有更具體與嚴謹之規定。此對於出口商常面臨 貿易救濟案件調查之問題,應屬於符合我方產業之規定。然而,這 些程序性對我國調查機關難免成為另一額外行政負擔,如前所言,

則應由主管機關評估可能增加之行政成本與因應作法。

(二)台歐盟 FTA 之 TBT 措施政策建議

1. 建 立 後 市 場 監 督 之 消 費 商 品 安 全 制 度 預 作 準 備 : 對 於 電 機 電 子 產 品,歐盟透過韓歐盟 FTA 來推動雙方(特別是韓國)朝向「供應商 自我宣告」(SDoC)制度發展。由於歐盟在 WTO 亦大力推動此一 機制,故倘若台灣與歐盟推動 TBT 之合作,歐盟勢必對於我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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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之要求,不論是整體制度之改革 走向,抑或從個別產品逐步推 動 SDoC 制度,均為我國在推動與歐盟 TBT 合作前,應有整體考量 與準備之課題。

2. 電 機 電 子 產 品 之 符 合 性 評 鑑 程 序 : 韓 歐 盟 FTA 朝 向 相 互 承 認 (Mutual Recognition)之機制來達成。基此,電機電子產品雙邊相互承 認,可評估做為台歐雙方推動 TBT 合作之起步與基礎。

3. 在汽車零組件之 TBT 合作方面,歐盟在 WTO 對於汽車標準之倡議 重點,則是將「全球車輛法規調和論壇」(UN ECE/ WP 29)所進行之 國際車輛法規之規範,與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等相關 1958 協定(關於 採納共同的車輛及零組件技術規範與 互相承認依這些規範發出之認 可條件)與 1998 協定(有關建立車輛及零組件全球技術性法規之協 議),作為在 WTO 架構下與汽車和其零組件相關之多邊規範。至於 化妝品、醫療器材之 TBT 議題部分,歐洲商會亦曾提出關切。另外 台歐之間對於醫療器材,亦為歐盟指 出為我國邊境內障礙較高之產 品。對此,在未來推動台歐盟 FTA 時,歐盟即可能藉此提出針對醫 療器材之檢驗標準及程序之調和與簡化,為我國需預先準備之議題。

4. 對於我國可能提出合作要求之 TBT 議題部分:歐盟近年來推動之「新 化學品政策」(REACH)法案、「廢電器與電子設備回收指令」(WEEE) 及「電器及電子設備禁用危險物質指令」(RoHS),均將顯著提高我 國出口業者之成本及複雜度,故或可 利用台歐盟雙邊協商場合,探 討相互承認以及簡化驗證程序之可能。

(三)台歐盟 FTA 對於政府採購及透明化規定之政策建議

歐盟對我國政府採購之要求事項,可能為我國於 GPA 承諾總附註之 HS 8535(逾 1000 volts) 之斷電器及開關設備等排除項目部分。其次,歐盟亦關 切我國五都升格為直轄市後,是否可納入政府採購開放之範圍。未來歐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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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藉由台歐盟雙邊諮商管道,提出要求。我國對於歐盟可能提出之政府採購 項目,首先可要求依據最惠國原則,給予我國其給予韓國之待遇。其次對於 前述歐盟在 GPA「第二次修正承諾」排除我國適用之項目,包含附件一中 新增之中央政府機關、附件三之鐵路運輸事業,我國亦可透過台歐盟雙邊諮 商平台,爭取對我國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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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011 WTO貿易便捷化談判結果對我國經濟 效益之量化評估

主要研究員:徐遵慈, 吳佳勳, 吳玉瑩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

在 WTO 下之貿易便捷化(Trade Facilitation,簡稱 TF)議題談判內容 主要涵蓋(一)GATT 1994 第 5、8、10 條條款之內容,包括過境運輸之自 由、輸入規費與手續、貿易法令之公佈與施行;以及(二)技術協助、能力 建構(Technical Assistant Capacity Building,簡稱 TACB)與特殊及差別待 遇(Special and Different Treatment,簡稱 S&D)。冀望透過簡化貿易流程,

使各國間貿易往來更加順暢、有效率。此外,世界銀行(World Bank)、聯合 國貿易暨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簡稱 UNCTAD)及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igination,簡稱 WCO)

等 國 際 組 織 亦 對 貿 易 便 捷 化 議 題 十 分 關 注 ; 同 時 , 各 國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FTA)時,為促進雙邊貿易發展,貿易便捷 化亦是多數 FTA 所涵蓋之議題。

有鑑於 WTO 貿易便捷化議題,不僅影響各國貨品貿易活動甚鉅,亦是 WTO 與其他國際組織相當重視的貿易議題。未來 WTO 貿易便捷化協定正式 通過後,其相關規範及措施發展,勢必對我國產業之進出口貿易帶來實質影 響。因此,有必要針對貿易便捷化之內容,及其對我國總體經濟及產業的影 響,先進行適當的經濟量化評估,以供後續政策執行之參考。

據此,本研究將以量化分析為主,透過相關文獻的回顧與整理,以及相 關具體經濟指標及數據之迴歸分析,並配合可量化的一般均衡模型,以評估 貿易便捷化之施行對我國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相關研究內容,說明如下:

(42)

一、 收集並整理國際上探討貿易便捷化常用的經濟量化評估方法,做為用 以評估對我國產業影響之參考。 

二、 針對實務上各種便捷化指標,評估其對國家各產業進出口貿易流量之 影響,並藉以將便捷化對產業貿易之影響具體量化,做為後續總體經 濟效益評估之係數參考。 

三、 透過總體經濟模型計算各產業因貿易便捷化所帶來之貿易變動,評估 對我國總體經濟及產業的實質經濟效益。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本研究檢視有關貿易便捷化相關文獻及研究報告,大多顯示貿易便捷化 對於各國的貿易流量、經濟成長、社會福利等皆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本 研究針對我國貿易金額受貿易便捷化的迴歸分析結果亦顯示,我國前 50 大 貿易對手國的通關日數以及通關交易成本皆顯著影響我國進出口,且其對我 國出口金額之影響效果大於其對我國進口金額之影響。

由於我國貿易便捷化程度相對已高,未來改善程度相對有限,故我國可 因其他國家進口通關的便捷化而增加我國出口金額;另一方面,我國國內市 場規模較小,預計未來即使各國在出口通關方面執行便捷化措施而增加對我 國之出口,對實際金額影響恐有限。

除 上 述 各 國 便 捷 化 對 於 我 國 進 出 口 金 額 之 影 響 效 果 不 同 外 , 在 出 口 方 面,各國落實貿易便捷化,為我國帶來的出口之效益亦將大於各國降低關稅 所帶來的好處,其原因在於我國主要出口產品多為 ITA 協定範圍之商品,故 相對而言,我國出口受各國關稅執行稅率之高低的影響較小,而各國貿易便 捷化措施的施行,將使各類產品通關日程或交易成本下降,對於關稅稅率已 低,但可能存在交貨期限壓力之廠商而言,必將產生較大的貿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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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針對貿易便捷化對我國總體經濟、進出口貿易量變化,以及對各 產業的實證評估部分,並以 GTAP 經濟模型為分析工具,研究結果發現,貿 易便捷化確實有助於改善我國總體經濟成長(實質 GDP 成長 1.6%),實質 產出增加 68 億美元(0.97%)。社會福利水準則增加 45.82 億美元。對貿易 的影響部分,貿易便捷化有助於貿易順差的提升,顯示便捷化效果對我國出 口增加的效益,大於進口提升的影響。對我國各產業的影響方面,除了少數 農業產品係依賴進口為主且不具出口能力,因此可能在便捷化下,受到進口 量提升而取代國內產值外,其他工業及服務業則全面受惠,特別是幾項我國 重要出口導向的工業部門(如電機及電子產品、化學塑膠橡膠製品、機械、

紡織),受益最為明顯。

惟須說明者,量化模型並無法反應出各國便捷化程度的實際狀況,僅能 就現行通關效率值(透過行為參數反應)提升 1 個百分比的假設來進行模 擬,但此部分質化差異(各國便捷化程度),並不在本研究模擬的設定之中,

因此模擬結果可能有高估現象,為量化模型的限制。

其次,在此次量化評估的模擬方式中所採用的模擬假設,包括各國產品 貿易的交易成本降低 1%(抵換成約當關稅降幅);以及各國進出口通關效 率提升 1%等二種模式,來進行評估。但對應於 WTO 杜哈回合完成之後,

貿 易 便 捷 化 的 談 判 成 果 究 竟 能夠 帶 來 各 國 多 少 程 度 的 貿 易 便 捷

?

仍 須 視 最 終的談判結果,以及各國能夠真正落實的程度而定。本研究雖初步獲得貿易 便捷化對我國在總體經濟的影響方向和各產業獲益分布情形,如為求更精準 接近現況的模擬結果,有待後續持續研究。

(二)政策建議

1. 我國應持續積極參與多邊談判,以爭 取多邊體系下全球貿易便捷化 的經貿利益。

2. 我國應協助促進主要貿易對手國(開發中國家)之貿易便捷化,以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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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貿易投資活動,及拓展海外市場。

3. 我國應加強對國內各界宣導貿易便捷 化對於提升貿易與吸引外資之 重要意義,輔導廠商與有關機關落實多邊與雙邊便捷化之各項計畫。

4. 鑑於貿易便捷化對改善貿易與投資之 正面影響,我應將便捷化合作 納 入 未 來 洽 簽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或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ECA) 中 , 並與對象國研商制定適當之便捷化合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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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0012 「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主要規 範及其對我農產品輸美之影響」研析

主要研究員:徐遵慈, 吳佳勳

一、研究主題與內容

(一)研究緣起及目標

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FSMA)

已於本(100)年 1 月 4 日生效實施,賦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加 強執行食品安全機制之法源。

《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生效後將取代原《食品、藥品暨化妝品法案》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s Act, FDCA),其主要內容可分為四大領 域,包括:預防(Prevention)、檢測、遵循及應對(Inspections, Compliance, and Response ) 、 進 口 食 品 安 全 ( Import Safety ) 及 加 強 合 作 ( Enhanced Partnerships)。

有關加強進口食品安全方面,該法將加強外國食品生產、加工及製造商 之管理與查核,要求進口商對外國食品供應商進行查核(verification),並 應訂定相關查核計畫(foreign supplier verification programs),包含對外國 食品供應商增加提供食品運送紀錄、實地查廠、樣本抽測等義務。另外,該 法 亦 責 成 美 國 衛 生 部 制 定 「 自 願 性 合 格 進 口 商 計 畫 」 ( voluntary qualified importer programs),要求外國食品供應商須取得第三方機構核發之安全認 證,始能適用進入美國之快速通關程序。該法亦授權 FDA 得強制要求廠商 回收(recall)或扣留(detent)有問題食品,以及拒絕有問題食品進口。

鑑 於 該 法 案 之 實 施 將 對 我 輸 美 食 品 生 產 、 加 工 及 製 造 商 等 產 生 直 接 影 響,本研究將檢視其對於外國食品生產、加工及製造商之直接影響,並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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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對台灣與美國主要農產品貿易之可能影響,提供我主管機關及相關產業預 為因應之政策建議。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參酌研究目標與委託單位之需求,將整理、研析美國《食品安全 現代化法案》背景沿革、主要規範內容、章節架構,並將針對該法案中與貿 易活動有重要關聯性之條文進行分析,以瞭解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

之全貌與法案重點。

其次,將整理該法案中與 WTO 協定規範相關聯之條款,分析該等規定 與 WTO 規範之適法性,並探討其是否遵循其他相關國際標準、準則及規範,

最後探討該法案是否造成國際貿易之隱藏性限制。最後,則將整理我國輸美 之重要農產項目,探討該法案實施後,對我國輸美之農產品生產、食品加工 及製造商可能帶來的影響,做為未來我國規劃農產品出口政策以及雙邊貿易 協定談判下有關農業議題對策之參考。

二、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研究結論

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之實施將對我輸美食品生產、加工及製造 商等產生直接影響,惟因本法案下涵蓋眾多之規則、準則、指引及計畫方案 等,尚有待 FDA 等相關機關正式發布後始生法律效果,因此其具體之影響 仍有待未來後續觀察本法案之發展以及法條之解釋與具體個案之適用。由於 本法案內容涉及國際貿易之相關程序與待遇,因此美國應遵循其在 WTO 下 之相關義務,且在不違反 SPS 協定的情形之下進行檢驗與防檢疫措施。對 此,我有關單位應持續關注《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之後續發展與適用,如 其對我出口可能造成貿易障礙,應向美國表達我國之關切。

在我國農產品與食品對美國出口方面,我國食品加工業者因為政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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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推動 HACCP 等制度漸收成效,企業生產製程相對完善,因此預期未來受 到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實施的影響程度相對較低;不過在初級農產 品方面,則因我對美出口較少,農民組織亦多非企業化經營,因此預計未來 受到《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實施的影響較大。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食品 安全現代化法案》注重食品安全預防機制的精神,與我國及國際間積極推行 的 HACCP 制度並行不悖,因此我國如能持續推行 HACCP,積極輔導更多 國內企業及農民組織符合 HACCP,將有助我未來符合《食品安全現代化法 案》之相關要求,或降低企業調整之時間與成本,以提升我食品產業的整體 出口能力。另由於農民對於外界資訊的掌握相對缺乏,政府應更積極加強宣 導與教育工作,設計相關配套措施,協助輸美業者更快符合該法案的要求與 規定,將其對我國農產品出口業者帶來的影響降到最低。

(二)政策建議

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議,供委託單位及其他相關機構參考:

1. 持續了解、蒐集《食品安全現代化法 案》相關法案、規則之後續發 展與內容,以評估其是否符合 WTO 相關協定之規範。

2. 依據《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加強與 出口國合作與能力建構原則,

與美國研商具體合作事項,如爭取設立通過 FDA 認可之第三方認證 機構。

3. 針對加工食品與初級農產品製訂不同 之輔導計畫,加強推廣初級農 產品的認證與產銷履歷的措施與範圍。

4. 鑒於加強食品安全已成國際趨勢,我 國可參考美國《食品安全現代 化法案》立法原則,建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與監管架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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