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角力場浮上檯面—「臺資企業協會」 時 評
時 評
兩岸角力場浮上檯面
—「臺資企業協會」
許光泰
今年3 月 20 日,中共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聯合民政部,以「2003 國臺發第 1 號」文件下達「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知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的臺辦以及民政廳、民政局遵照執行,並已於4 月 20 日開始實施。制定該「辦法」的理由有三,其一是保障「臺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 會」)合法權益,其二是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其三是為了規範管理該「協會」。 這三個理由,可以說是話中有話,嚴格管理該「協會」,不讓該「協會」落入臺灣方面 掌握,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保障該「協會」的權益卻是表面的,骨子裡看誰操控了該 「協會」,就知道該「辦法」是在維護誰的權益。至於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就值得 臺灣方面謹慎以對。 這個「辦法」讓日後成立「協會」有了法規依據,也要求該「辦法」實施前已經成立 的「協會」要在今年10 月 20 日前依據該「辦法」自行修正,使前後成立的名稱一致化, 也可讓早期依法成立卻自主性較高的「協會」納入管理,這屬於附帶目的。 該「辦法」係以規章形式首次專門針對「協會」的特別規定,屬於暫行規定,似具 有過渡試行性質。在此之前,欲成立「協會」,雖然有法源依據卻是無法可據以申請登 記。1988 年的「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第 18 條規定,在臺胞投資企業集中 的地區,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成立「臺商協會」。1994 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第10 條,也允許在臺商企業集中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並保 護其合法權益。1999 年的「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 26 條也有相應規定, 並進一步允許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也受法律保護。因此,在該「辦法」發布前 1 1第 1 卷第 5 期 92 年 5 月 展望與探索 得以依據向當人民地政府申請成立「協會」的主要規定,就只有遲至1998 年才發布的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1988 年之後成立的「臺商協會」和 1994 年之後成立的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各地人民政府受理申請的主要根據,黨中央的對臺政策是 主要的,其次才是適用1986 年「民法通則」中有關社會團體法人的一些原則規定辦理。 由此可見,最早的協會名稱叫「臺商協會」,後來才改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 會」,協會名稱才算正式確定下來,前後成立的「協會」都屬合法社團,現在專門管理 的辦法出來了,應該會在今年10 月 20 日前統一協會稱呼,中共當局也想完全掌握, 特別是「臺商協會」。從上述法律、法規看來,首先依法成立該「協會」,是在上世紀八 O年代後期在中國大陸南方廣東、福建等有較多臺商集中地區陸續出現的,初期自主 性較高,自籌開辦經費,自訂活動計畫,甚至自選臺商領導。此後,由於大批臺商快 速湧入大陸,中共黨政涉臺部門才逐步積極介入主導,其自主性才受到許多限制,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受到中共方面完全掌握,就是很好說明。雖然該「辦法」第 15 條允許「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但是實際上卻限制很多,1998 年「社會團 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的管控程度已經夠嚴格,現在該「辦法」可以說管理更嚴, 深怕稍有閃失,有如防疫SARS 失控。 如何定位「協會」,或者說正確認識「協會」,是必要的。根據該「辦法」第2 條的 解釋,「協會」是以在中國大陸登記註冊的臺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因此,瞭解這個以臺資企業為主體的「協會」,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第一,早期「臺 商協會」中的「臺商」,或者近期的「臺資企業」,顧名思義,是臺灣地區投資人去中國 大陸的投資者,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由於上述涉臺的規定對於投資形式,除 了「獨資」以外,還允許採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成所謂的「臺資企業」中多 少都會有「中資」的資金在內,形成「臺資」和「中資」你濃我濃的柔情蜜意,實在難分 難捨,也因此該「辦法」第7 條規定,「協會」中以單位會員身分即以登記註冊地的臺 資企業名義加入的會員,仍有「中資」的資金投資在內,不能視為純粹的「臺資」企業。 第二,參加「協會」的個人會員,除了臺幹以自己名義加入外,還有一種是為「協會」 服務的有關人員以「適當名義」加入的會員,這可以是「中國公民」,至於如何以「適當 名義」加入,根據該「辦法」第20 條規定由國臺辦負責解釋,臺辦系統在「協會」自始 至終扮演非常重要角色,未來這個「中國公民」除可以是「臺資企業協會」的會員外, 甚至可以是理事、監事、秘書長等適當身分,與臺灣進行交流。 因此,「協會」根據該「辦法」第2 條雖說是由在中國大陸登記註冊的臺資企業自 願組成的社會團體,究竟是兩岸那一邊的社會團體,不必明講,心神領會即可,較早 成立的「臺商協會」未來名稱修正後也應如此看待。而且,國臺辦和地方臺辦根據該 2
兩岸角力場浮上檯面—「臺資企業協會」 時 評 「辦法」第6 條規定是「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成立「協會」要經其審查同意,不但如 此,臺辦系統的觸角有如巨大八爪章魚般牢牢抓住整個「協會」,充斥在整個「辦法」 之中。從入會會員、成立「協會」條件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擔任「協會」正副會 長的條件要遵守「一個中國」原則和維護國家統一、安插人員進入「協會」擔任職務、「協 會」舉辦重要活動等都要臺辦點頭同意,甚至擺明「協會」不得加入外國商會及境外社 團組織,與其他任何組織不能有隸屬關係,也不得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委託從事與章 程規定不符的活動。這些要求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針對臺灣而來的。 換言之,中共當局很清楚,過去以臺聯、民革等形式來代表臺灣單位早已不符合 目前兩岸關係發展的現狀,而且在「人大」、「政協」中的所謂「臺灣代表、委員」,也僅 能代表大陸地區的、絕大多數連臺灣話都不會講的「假臺灣人」,這些人與今天在中國 大陸投資經商、探親旅遊、遊學等真正的臺灣人根本無法讓人聯想在一起。因此,在中 國大陸地區代表臺灣部分民意的「協會」,自然成為中共當局不會放棄掌控的主要目標, 包括由真正臺灣人在早期成立自主性較高的「臺商協會」在內。這些臺商,不論當時用 什麼身分、名義到中國大陸去投資,至今大多仍與臺灣保持密切聯繫,包括設籍仍在 臺灣,仍拿臺灣護照,「協會」會員也是臺灣「工總」成員,臺灣當局適度表示關切也 是應該的。 根據報導,一些「協會」會長表示,實施該「辦法」並不會影響會務運作,有些會 長甚至表示,不但不會有不良影響,反而還會有正面作用。這些看法是可以理解的, 臺商人在大陸,在大陸投資設廠,資金早已不分「臺資」或者「中資」,長期投資以來, 早已形成命運共同體,任何經營管理和生活上遇到的問題,尋求臺辦協助是理所當然 的。臺辦是「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其職責根據該「辦法」第10 條規定,主要就是「指 導」和「協助」臺商,當地人民政府臺辦部門負責人如果「被聘請」擔任「協會」中的「相 應職務」,的確比較方便解決問題。因此,從臺灣來看臺辦在「協會」中的角色,不宜 單從負面理解。如果在「協會」中進而成立中共的黨組織,這就與在臺資企業中成立中 共黨組織一樣,是否就是壞事,端視情況而定,何況臺資企業並非純是「臺資」的企業。 因此,「協會」的定性是複雜的,也應該從複雜的角度看「協會」。 兩岸關係發展至今,仍然呈現經濟緊密、政治疏離的現象,中共應會繼續善用「協 會」達到政治上目的。事實是,已在臺灣上市的產品,諸如「燕京」、「青島」的啤酒,背 後都有北京、青島人民政府臺辦的影子,「中資」入臺也可能是指中港、中日、中美甚至 中臺的資金,「協會」正式取得合法地位,肯定會是兩岸政治角力的新場所。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