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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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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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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0 年 9 月

(2)

2

簡報大綱

1.立法情形及協議內容

2.

ECFA 產證相關規定及程序

3.

ECFA 產證申請及結案流程

4.申請

ECFA 產證注意事項及結論

ECFA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

ECFA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概

(3)

3

1-1 立法情形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ECFA)

99.08.17-- 立法院會議決議通過

99.09.11-- 海基會及海協會書面相互通知 依協議第 15 條規定自 99.09.12 生效

15 條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 知另一方

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4)

4

1-2 協議內容

協議文本協議文本

序言、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 及其他等計 5 章、 16 條

5 5

項附件項附件

附件 1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

附件 2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 3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 4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 5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 務提供者定義

(5)

5

1-3 協議內容 附件 1

ECFA 附件 1

貨品貿易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 267 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 539 項

(6)

6

我方早期收穫產品 ( 我方降稅 )

產業 次 產 業 項數

石 化 基本原料、特用化學品、塑膠原

料、塑膠製品 42

機 械 工具機、產業機械、其他機械、

機械零組件 69

紡 織 紡織中上游、下游 22

運輸工具 自行車及其零件、嬰兒車 17

其 他

化學品、染顏料、運動器材、儀 器、模具、卑金屬製品、手工具

、橡膠、電子、電機、玻璃、遊 樂設備、雜項製品

117

總 計 267

(7)

7

陸方早期收穫產品 ( 陸方降稅 )

產業 次 產 業 項數

石 化 基本原料、特用化學品、塑膠原料、塑膠製品 88 機 械 工具機、產業機械、其他機械、機械零組件 107 紡 織 中上游(紗、線、布)、下游紡織品、紡織製品、鞋類 136

運輸工具 汽車零組件、自行車及其零組

50

其 他

鋼鐵、水泥、染顏料、運動器 材、醫材、儀器、模具、金屬 製品、玻纖、橡膠、漆、電子

、電機、小家電

140 農產品 切花、水果、漁產品 18

總 計 539

(8)

8

早期收穫產品 - 降稅情形

降 稅 模 式

陸 方 降 稅 期 程 規

我 方 降 稅 期 程 規

關 稅 級 距

早收 實施

1

(2011.1.1)

早收 實施

2

(2012.1.1)

早收 實施

3

(2013.1.1)

關 稅 級 距

早收 實施

1

(2011.1.1)

早收 實施

2

(2012.1.1)

早收 實施

3

(2013.1.1)

依關稅 級距分 3次降 至零關

( 自 ECFA 早期收穫 實施2年 內降至零 關稅 )

0<X<=

5

降為 0 關

   

0<X<=2.5

降為 0 關

   

5<X<=

15

5%

降為 0 關

 

2.5<X<=7

.5

2.5%

降為 0 關

 

15<X

10% 5%

降為 0 關

7.5<X

5% 2.5%

降為 0 關

備註:雙方採相同降稅模式,但適用不同標準,雙方降稅速度與幅度相當

(9)

9

1-4 協議內容 附件 2

ECFA 附件 2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

關稅估價等定義 ( 第 1 條 ) 原產貨物 ( 第 2 條 )

完全獲得貨物 ( 第 3 條 )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 第 4 條 ) 稅則號別變更 ( 第 5 條 )

區域產值含量 ( 第 6 條 ) 加工工序 ( 第 7 條 )

累積規則 ( 第 8 條 ) 微末加工 ( 第 9 條 ) 微小含量 ( 第 10 條 ) 可互換材料 ( 第 11 條 ) 中性材料 ( 第 12 條 )

成套貨品微小含量 ( 第 13 條 ) 包裝材料及容器 ( 第 14 條 )

配件、備用零件及工具 ( 第 15 條 ) 直接運輸 ( 第 16 條 )

原產地相關行政程序 ( 第 17 條 )

(10)

2.

ECFA 產證相關規定及程 序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查詢 臨時原產地規則

行政程序

ECFA 產證填寫須知

原產地查證及違規處分

(11)

11

2-1 早期收穫產品查詢 1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 267 項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 539 項

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可至貿易局經貿資訊 (http://cweb.trade.gov.tw/)\ 兩岸經濟合作架 構協議 (ECFA) ㄟ擱發 \ 早收清單查詢

(12)

12

2-1 早期收穫產品查詢 2

輸入已知的台灣 或中國大陸之號 列( 8 位碼)即 可查詢是否為早 收清單貨品及目 前稅率

輸入已知的台灣 或中國大陸之號 列( 8 位碼)即 可查詢是否為早 收清單貨品及目 前稅率

查詢結果查詢結果

進入 ECFA 官網( www.ecfa.org.t w )

點選「早收清單查詢」

進入 ECFA 官網( www.ecfa.org.t w )

點選「早收清單查詢」

(13)

2-2 臨時原產地規則 1

原產貨物之認定

( 第 2 條 )

( 一 ) 貨物在一方完全獲得

( 二 ) 貨物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原產材料生產

( 三 ) 貨物是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 規則 ( 包括稅則稅號變更、區域產值含量 (RVC) 、加工工序標準 等 )

(14)

2-2 臨時原產地規則 2

直接運輸

( 第 16 條 )

( 一 ) 貨物應在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直接運輸

( 二 ) 如運經第三方,不論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符合下列條 件仍應視為直接運輸:

1. 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2. 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

3. 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再該 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 三 ) 貨物在第三方之臨時儲存不得超過 60 天,且貨物停留期間須處 於第三方海關監管下

( 四 ) 貨物申報進口時,須檢具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行政程序

( 第 17 條 )

執行本規則所需之行政程序由雙方原產地規則磋商小組另行商定後實施

(15)

15

2-3 行政程序條文 1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 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政程序行政程序

簽證機構及原產地證明書定義 ( 第 1 條 ) 原產地證明書 ( 第 2 條 )

樣式、填寫須知、簽發規定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 ( 第 3 條 ) 與進口有關之義務 ( 第 4 條 )

保證金之收取與退還 ( 第 5 條 )

原產地查證 ( 第 6 條 )

拒絕給予優惠待遇 ( 第 7 條 ) 保密條款 ( 第 8 條 )

聯繫溝通機制 ( 第 9 條 )

(16)

16

2-3 行政程序條文 2

簽證機構及原產地證明書定義 ( 第 1 條 )

•簽證機構指一方有關規定授權簽發原 產地證明書之機構

•ECFA 原產地證明書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

產地規則」規定簽發,證明該證明書中所

列貨物原產於一方之制式書面文件

(17)

17

簽證機構

貿易法

20 條之 2 簽 發 單 位

優惠關稅

( 俄羅斯烏克蘭 GSP 產證、台 巴、台瓜、台 尼、台薩宏 FTA 產證 )

16 個政府機關

檢驗局及其分局( 7 個)

加工出口區管理局及其分處( 5 個)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南科管理局、

農委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優惠關稅

(ECFA 產證 )

16 個政府機關

1 個財團法人

45 個工商團體

(18)

18

2-3 原產地證明書 1 (第 2 條)

(19)

2-3 原產地證明書 2 (第 2 條)

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 1 份原產地證明書之貨物應同 1 批次交運 1 份原產地證明書項數不超過 20 項

只有 1 份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持正本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優惠關稅 有效日期為簽發日起 12 個月

(20)

2-3 原產地證明書 3 (第 2 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出口商或生產商可在貨 物出口報關之日起 90 天內申請補發 ECFA 原產 地證明書:

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經規定可接受之正當理由

1. 進口商未事前要求提供 ECFA 產證,惟已向海關主動申報適用優 惠關稅待遇 ( 檢附切結書及進口商說明書 )

2. 進口商已向海關主動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並繳交保證金 ( 檢附 切結書及繳交保證金證明文件 )

簽證機構已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但由於在填製或簽 發證明書時產生之技術性錯誤,出口商申請註銷及 補發原產地證明書

ECFA 原產地證明書遺失或損毀

補發之原產地證明書自貨物出口報關日起 12 個 月有效,並註記補發字樣

(21)

21

2-3 原產地文件之保存(第 3 條)

生產商或出口商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

應將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至少保存 3 年

出口商或生產商獲得相關貨物之直接證據,如其帳冊及 與出口貨物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憑證

有助於證明生產貨物所用材料是否為原產之文件,例如 所有直接及間接原料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 單據或憑證

證明原材料生產和加工之文件

簽證機構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起,應各自 依其規定保存原產地證明書之副本及原產地相 關之證明文件

(22)

22

2-3 進口義務(第 4 條)

除本行政程序另有規定外,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進 口商應在報關時:

依進口方海關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海關主動申報,

聲明其進口貨物為原產貨物;

提交出口方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

提交符合本行政程序規定,與進口貨物原產地相關之其他 證明文件。

一份原產地證明書應對應一份進口報單上申報之貨物 當多項貨物按同一份原產地證明書進行進口報關時,如 海關對部分貨物之原產資格有疑問,應啟動查證程序。

(23)

23

2-3 原產地查證 1 (第 6 條)

雙方應建立原產地查證聯絡點

進口方海關可以下列方式對貨物原產地進 行查證

要求該方之進口商限期提供補充資料

經由上述聯絡點,書面請求出口方之出口商、

生產商或簽證機構對貨物原產地提供協助 雙方共同商定之其他方式

(24)

24

2-3 原產地查證 2 (第 6 條)

進口方海關向出口方提出原產地查證請求 時,應說明貨物係以擔保或繳稅方式放行 外,另應具體說明查證之事項、理由及重 點,並將現有之相關文件、資料、或其影 本提供給出口方

出口方之回復不得超過收到請求之日起 120 天

(25)

25

2-4 填寫須知

填寫須知 書表格式

(26)

26

2-4 填寫須知 1

2 欄 ( 生產商 )

在我國註冊登記

填寫生產商名稱、地址、電話

、傳真和電子郵件。如無傳真 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名稱、地 址,如證明書填寫不下,可以 隨附生產商清單

如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 寫「同上」

*不論產證是否列印生產商,

生產商欄位仍必須填寫

如因機密考量不願在產證上列 出生產商,可於生產商列印方 式選擇「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 要求時提供」

1 欄 ( 出口商 )

在我國註冊登記

填寫出口商詳細 名稱、地址、電 話、傳真和電子 郵件

如無傳真或電子 郵件,應填寫

「無」

*申請時須填寫 統一編號

3 欄 ( 進口商 )

在大陸註冊登記

填寫進口商的詳 細名稱、地址、

電話、傳真和電 子郵件

如無傳真或電子 郵件,應填寫

「無」

(27)

27

2-4 填寫須知 2

4 欄 ( 運輸工具及路線 )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

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

如離港日期不確定,得填寫 預計的離港日期,並註明

「預計」字樣

5 欄 ( 受惠情形 ) 申請人毋須填寫此欄

6 欄 ( 備註 ) 如有需要,得填寫訂單 號碼、信用狀號碼等

(28)

28

2-4 填寫須知 3

7 欄 ( 項目編 )

填寫項目編號

不得超過 20 項

8 欄 (HS 編碼 )

對應第 9 欄中的 每項貨物填寫調 和制度編碼

以進口方 8 位碼 為準

9 欄 ( 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 )

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

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

,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調和制 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

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

10 欄 ( 毛重或其他計量單 )

填寫貨物數量,可依照雙方 慣例採用的計量單位填寫,

但應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 位衡量的數量,如毛重 ( 千 ) ,容積 ( 公升 ) ,體積 ( 立方米 ) 等

(29)

29

2-4 填寫須知 4

11 欄 ( 包裝嘜頭或編 )

填寫嘜頭或包裝號,

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本表格第 9 欄列名的貨物生產或製造的詳

填入第 12 欄

(a) 出口方完全獲得的貨物 WO (b) 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 , 僅由符合本附

件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原產材料生產 WP (c) 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貨物 PSR

12 欄 ( 原產地標準 )

出口商必須標明其貨物申報適用 優惠關稅待遇所根據的原產地標

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

「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 量」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 款,亦應於本欄相應填寫「 AC U 」、「 DMI 」或「 FG 」

(30)

30

2-4 填寫須知 5

13 欄

( 發票價格、編號及日 )

填寫出口商商業發票成 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 票日期

*含價格及幣別;應填 寫西曆日期

14 欄 ( 出口商聲 )

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 填寫、簽名,並應填寫 簽名的地點及日期

15 欄 ( 證明 )

由簽證機構的授權 人員填寫簽證地點 和日期,並簽名、

蓋簽證機構印章

簽證機構的電話號 碼、傳真及地址由 系統自動帶入

(31)

2-4 書表格式 1

31

生產商清冊

生產商清冊:如生產商 2 家以上,且選擇於產 證列印生產商明細時,系統將自動列印生產商 清冊作為產證續頁

證明書證明書:自系統印出,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 後交予簽發單位審核無誤,蓋印簽署交由申請人

(32)

申請書:申請書:自系統印出,蓋上出口商大小章或由已 獲授權人簽字後交予簽發單位

2-4 書表格式 2

申報書申報書:自系統印出,蓋上生產商大小章或由已 獲授權人簽字後交予簽發單位

32

(33)

2-4 書表格式 3

切結書切結書

放行後申請、註 銷換發、遺失補 發等情形時填寫 並加蓋大小章後 交予簽發單位

33

(34)

34

2-5 原產地查證及違規處分

稽查稽查 處分處分

貿易法第 28 條 3 項

處分 簽發單位 貿易法第 28 條

3 項

處分 簽發單位 貿易法第 28 條

1 項 處分 申請人 貿易法第 28 條

1 項 處分 申請人

偽造文書移送法辦 偽造文書移送法辦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簽發單位簽發單位

貿易法第

貿易法第1717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貿易法第貿易法第2828

11項 第項 第33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 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六、有第17 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3 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 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

(35)

35

3. 申請及結案流程 1

申請人透過貿易局網站或自便捷貿e網 ( 關貿及 汎宇 ) 軟體連結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 系統申請

申請人填寫所有必填欄位並送出申請案

系統產生「收件編號」時,申請人列印申請書及申 報書,經蓋章或簽字後,可併同商業發票或交易文 件先傳真至簽發單位,由簽發單位核對交易文件與 產證資料等無誤後核可。

簽發單位核可並產生「產證編號」後,申請人可自 行列印產證

(36)

36

3. 申請及結案流程 2

申請人將 (1) 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2) 經由 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之產證 (3) 出口商 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請書 (4) 生產 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報書交簽發單

簽發單位於產證蓋印及簽發人員簽字後交予申 請人

貨物出口放行後,申請人應至原產地證明書線 上作業系統,填寫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 項次,申請結案(產證簽發後 30 日內)

簽發單位審核報單資料與產證資料無誤後准予 結案

(37)

37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1

點選「申請作業」

押下「產證 類別」即出 現下拉式選

點選單點

ECFA 產 證」

(38)

38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2

系統設定為非 電子印章式

不得點選電子 印章式

系統設定為 1 ( 不可修改 )

(39)

39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3

所有*者皆 為必填欄位

(40)

40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4

押下

製造 商列印方 式」即出現下 拉式選單

點選列印方式

(41)

41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5

必須填寫製造商資

不得點選「主管機關 要求時提供」

(42)

42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6

押下「新增貨品明細」後,

彈跳出此視窗,即可輸入貨 品資料

每項貨品須點選 1 次「新增 貨品明細」

(43)

43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7

欲填寫第 21 項貨 品時,系統將出 現提示畫面

(44)

44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8

可填寫訂單號碼或信用 狀號碼等

所填資料將列載於產證 6 欄「備註欄」

此欄填寫資料將列載 於產證第 9 欄「貨品

名稱」下方

申請人欲告 知簽發單位

資料將不會之訊息 列載於產證

倘非放行前申請,

需符合規定情形並 檢附切結書

填寫完畢 後押下

「申請」

送出案件

(45)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9

45 至「案件內容暨進度查詢」查詢

申請成功會出現「收件編號」時

,可列印申請書、申報書

待簽發單位審核完成後,即會出 現「產證編號」可列印產證

(46)

46

3. 線上作業系統申請流程

申請人由系統列印出產證10

、申請書及申報書

簽字或蓋章後交予簽發單

(47)

47

3.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1

申請人應於 ECFA 產證簽 發後 30 日內申請結案

先點選左方「結案申請作 業」並輸入產證編號後押 下「案件查詢」

(48)

48

3.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2

系統將帶出產 證內容資料

(49)

49

3. 線上作業系統結案流程 3

押下「新增報 單明細」即彈 跳左方視窗

輸入出口報單 號碼及項次資 料後押下「儲 存」即可

(50)

50

早收降稅貨品必須 100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 報關出口,原產地證明書也是當日(含)起才 能開始申請

應於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補發應在貨物出口 報關之日起 90 天內申請

1 份正本產證,供進口商報關時申請適用優惠關 稅待遇

1 份產證的貨品應 1 批次交運,且不超過 20 項 產證自簽發日起 12 個月內有效,出口後簽發之 產證自出口報關日起 12 個月內有效

4-1

ECFA 產證

注意事項 1

(51)

51

4-1

ECFA 產證

注意事項 2

出口商需在我國註冊登記 生產商需在我國註冊登記 進口商需在大陸註冊登記 HS 編碼指大陸 8 位碼

產證上的貨品名稱需與出口商發票、進口 報單相符

散裝貨品應於第 9 欄註明「散裝」

應填寫我國出口商開具之發票所載實際成 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52)

52

4-1

ECFA 產證

注意事項 3

應檢附文件 (1) 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2) 經由 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之產證 (3) 出口商或 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請書 (4) 生產商或 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報書

產證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尤其是貨 品名稱) ,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僅能申請非電子印章式產證

放行後申請、遺失補發及註銷換發產證,產證上 將分別註記:『補發 ( 出口後發 ) 』『補發 ( 遺 失補發 ) 』 『補發 ( 註銷補發 ) 』字樣

遺失、註銷補發僅可申請同號碼

(53)

53

4-1

ECFA 產證

注意事項 4

申請人應於產證簽發後 30 日內至貿易局 網站之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填寫 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申請結 案,簽發單位經審核報單資料與產證資料 無誤後准予結案

申請人未於 30 日內辦理結案,不得再申 請 ECFA 產證

收到進口方海關原產地查證請求之日起 120 天內回復

(54)

54

4-1

ECFA 產證

注意事項 5

出口商或生產商自產證簽發之日起,應將 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保存 5 年

簽發單位對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應自簽 發日起保存 2 年。但電子資料應自簽發 日起保存 5 年

原產地證 明書及加 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 第 31 條貿易局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之貨品來源證明文件資料或加 工證明書之加工證明文件資料,以供查核其原產地或加工事實

前項文件資料,申請人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 5 年

29 條申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簽發單位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2 年,以供貿 易局查核,期滿予以銷毀。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電子資料,應自簽發之日起保存五 年。

(55)

4-2 結論

取得要出口貨品稅則號列( 8 位碼)

ECFA 官網( www.ecfa.org.tw ) 查詢是否為早期收穫清單貨品

查看出口貨品

是否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

https://cosystem.trade.gov.tw )

55

ECFA 產證 一般產證

1 1

2 2

符合符合 不符合不符合

(56)

56

簡報完畢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敬請指教

原產地證明書服務窗 原產地證明書服務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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