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子不生孩子?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
購屋對家戶婚後生育時間影響之研究
林佩萱 政治大學地政系博士生,E-mail: [email protected]。
張金鶚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E-mail: [email protected]。
中文摘要
現今低生育率及高房價的社會現象,使家戶購屋及生育行為的行為決策受到 關注。在報章媒體常見的「沒有房子不生孩子?」及「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 標題引起本文研究動機。本文從成本觀點探討購屋對家戶生育行為影響的可能途 徑,運用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針對1934~1984 年出生之受訪者個體資料,建立生 育行為存活模型進行分析。實證結果為生育前購屋家戶相較未購屋者,有較長的 婚後至生育的時間,且於房價景氣高漲時期購屋,將使婚後至生育時間更為延長。 說明在房價高漲時期購屋,將佔據更多的家庭資源,使房子對孩子的排擠效果更 為強烈,進而降低生育事件的發生率,而有「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的現象。對 於未購屋家戶而言,在外租屋除需負擔居住成本租金外,也降低獲取家庭代間資 源的可及性,婚後生育時間相較於與原生家庭同住家戶長;當將房子視為生育的 前提要件時,便產生「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形。建議政府有關單位應積極解 決高房價問題,控制因高房價時期購屋導致家戶生育時間的過度延遲,以避免進 入超低生育率陷阱。 關鍵字:成本、高房價、購屋、生育行為、存活分析“No House No Children?” “Dare not Have Children after Buying a House?” The Links of House Buying on Household Fertility Behavior
Pei-Syuan LIN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Chin-Oh CHANG
Department of Land Economic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sts, this study discussed the possible consequences of household purchase brought to fertility behavior. The Panel Study of Family Dynamics surveyed was used to establish the fertility behavior survival model.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purchasing houses at soaring prices will take up more household resources causing a stronger crowding-out effect of houses on children, and thereby reducing the occurrence rate of fertility leading to the phenomenon of "dare not have children after buying a house”. On the other hand, when considering houses as the precondition factor of child-bearing, the situation of "no house no children" will occur. This study recommends that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units should actively address the problem of high housing prices and control the unreasonable delay in household fertility periods due to house purchase during high housing price periods in order to avoid falling into the low fertility trap.
Keywords: cost, high housing prices, house buying fertility behavior, survival
一、前言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臺灣總生育率(total fertility rate, TFR)自 1951
年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下圖1);在 1985 年,總生育率首次低於人口替換水準 2.1,甚至在 2010 年總生育率僅為 0.9。此後雖在民國百年、農曆龍年及名人結 婚潮的刺激下,總生育率些微提升,惟一對夫妻一生平均生育子女仍不及2 個, 少子化情形名列全世界第一。 對於家戶平均生育子女數劇烈改變的現象,Easterlin 及 Crimmins(1985) 認為從「自然生育1」到「有意識的控制生育」是近代生育行為改變的最大特徵, 即婦女一生實際生育子女數少於理想生育子女數,並提出「成本」(cost)是關 鍵影響因素。究竟成本如何對家庭生育行為產生影響?對此有必要進一步針對生 育成本進行討論。家庭經濟學之父 Becker 最早以經濟學觀點系統性分析家庭對 生兒育女的需求,認為在不考量小孩的品質下,生育需求視孩子相對價格2與家 庭所得之相互作用而定,如:受到廣泛探討的女性教育水準與勞動參與率,提高 女性時間價值,增加養育子女的成本,而對家庭生育行為產生影響,其中便包含 了成本的概念。i除孩子相對價格外,實質所得亦影響家戶對孩子的需求。一般 1自然生育係指婦女依據自己的意願決定生育的子女數。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原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臺灣地區婦女生育態度與行為調查(第一次至第八次),自1985 年(第五次 調查)以降,有偶婦女平均希望生育子女數皆以兩個所占比例最高,近五成;至最近一次調查(2002
年)平均希望生育兩個子女數之比例已逾六成。此調查結果與Easterlin and Crimmins(1985)所
認為之自然生育子女數相同。
2子女的相對價格指生產及養育子女的總成本與其他商品成本的比例。
圖1 1947-2014 臺灣育齡婦女總生育率(TFR)趨勢圖
而言,隨著實質所得提高,在其他財貨價格不變的狀況下會提高消費者對財貨的 需求,對孩子的需求亦然。然而,已開發國家卻出現所得與出生率負相關的情形, 從臺灣近年總生育率與家庭年平均可支出所得趨勢(圖2)同樣發現,家庭實質 所得增加雖可扶養較多的子女,家戶卻選擇生育較少的子女數。Becker(1981) 認為這是孩子的有效價格隨所得提高所致,即孩子數量與品質間相互影響的結果, 使家戶對孩子的需求不會隨著實質所得的提高呈正向線性關係。無論如何,成本 的確是影響家戶生育行為的關鍵因素,在尚未將購屋納入考量前,家庭在「成本」 的考量下,已理性選擇出所需的子女數。 然而,為何有「沒有房子不生孩子」或「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之說呢?高 房價與低生育的社會現象是巧合,抑或低生育率是高房價導致的另一社會問題? 在探討這個問題前,需要先釐清房子與孩子的關係,即房子如何影響家庭對孩子 的需求,是房子降低了家庭實質所得?抑或是房子提高了孩子的相對價格,才使 的家戶不願生育孩子? 首先,關於房子對家庭實質所得的影響,可從不動產兼具投資消費雙重特性 分析。若將房子視為投資財,將被預期對家庭實質所得有所助益,而當所得增加, 在不考慮孩子品質的狀況下,將提高家戶對孩子的需求;若將房子視為消費財, 則對家庭所得沒有影響,亦不會改變家戶生育子女的需求。由此知,無論將房子 視為投資財或消費財,皆不會降低家庭實質所得而減少家戶的生育數量。接著, 為便於討論房子與孩子相對價格的關係,先假設家戶僅購買房子及孩子兩項財貨, 在實質所得及生育子女所需成本固定不變的情況下,房價上漲將使孩子有較低的 相對價格,而增加家戶對孩子的需求。然而,這種說法不僅不符現實情形,且難 以讓人接受。因為須將孩子與房子皆具有缺乏良好替代品,以致價格彈性很小的 特性納入考量;兩者間沒有密切替代性,家戶對於子女與房子的需求應是獨立的, 所需成本將在家庭實質所得中競爭,而高房價將使此種競爭關係更為激烈。根據 內政部營建署公佈之2015 年第 1 季房價負擔能力指標統計成果(內政部營建署 2015),全國貸款負擔率為35.94%,房價所得比為 8.46 倍,說明家戶所得逾三成
0 20 40 60 80 100 0 1 2 3 4 5 19 70 19 72 19 74 19 76 19 78 19 80 19 82 19 84 19 86 19 88 19 90 19 92 19 94 19 96 19 98 20 00 20 02 20 04 20 06 20 08 20 10 20 12 20 14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 平均家戶年可支配所得 年 可支 配 所 得 (NT $ 萬元 ) 總生育 率 (‰) 五用以支付房屋貸款,家戶對於房價負擔能力低。在近年家庭所得、貸款負擔率 及房價所得比年變動率發現(圖3),家庭平均年可支配所得年變動率自 2003 以 降皆維持在±5%區間,而貸款負擔率年變動率落於 0~10%區間,於 2008 年超過 15%;房價所得比變動率亦是自 2003 以降皆為正成長,兩者年變動率皆大於家 庭平均年可支配所得。說明在家戶實質所得成長持平的情形下,房價高漲將增加 購屋居住成本,降低家戶生育至理想子女數的負擔能力,而出現「買了房子不敢 生孩子」的情形。 圖2 1970-2014 年臺灣育齡婦女總生育 率與平均家戶年可支配所得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2015;行政 院主計總處,2015。 圖 3 2003-2013 年臺灣平均家戶年可支 配所得、貸款負擔率及房價所得比 年變動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2015;內 政部營建署,2015。 此外,由於孩子的相對價格3不盡相同,將視家戶偏好而定,因此將購屋成 本視為生育子女的投入成本之一的看法被提出。當房子被視為生育孩子的前提要 件時,使孩子相對於其他滿足家戶需求財貨的成本增加,則家戶對子女的需求將 隨之降低,亦為現今「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形提供充分的解釋。 綜言之,高房價及少子化為重要社會議題,過去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與討論, 多數採用總體資料分析家戶購屋與生育率的關係(陳文意、周美伶、林玉惠、陳 明吉2013;彭建文、蔡怡純 2012a;Lo 2012; Yi and Zhang 2010; Feijten and Mulder 2002; Clark , Deurloo and Dieleman 2003; Feijten, Mulder and Baizan 2003; Mulder
and Wager 2001)。惟無法將家戶屬性特徵差異納入考量,在影響家庭行為潛在因 3由於孩子是每個家庭投入自己的時間與市場物品所生產,因此不同家庭孩子的相對價格不盡相 同,甚至同一家庭的小孩的相對價格也有差異。 ‐10% ‐5% 0% 5% 10% 15% 2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平均家戶年可支配所得年變動率 貸款負擔率年變動率 房價所得比年變動率 年 年變動率 (% )
素的探討上實為一研究缺口。對此,本文使用中央研究院調查之華人家庭動態資 料庫(panel study of family dynamics, PSFD),針對1934~1984 年出生之受訪者家 戶個體資料,從觀察之「沒有房子不生孩子」及「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社會現 象作為切入點,以經濟學成本的觀點探討房子對家戶生育行為的影響,以及高房 價時期影響效果的變化,藉此以期釐清家戶購屋與生育行為的連結關係。本文結 構除第一部分前言外,第二部份為文獻回顧,分為成本與生育行為的關係及購屋 對家戶生育行為的影響進行探討,第三部分資料說明及模型建購,第四部份變數 選取與樣本基本資料分析,第五部份實證結果,最後第六部份為結論。
二、文獻回顧
在生育率影響因素的探究上,Easterlin 及 Crimmins 曾於 1985 出版「生育革命」(the fertility revolution)一書,將歷史上生育率劇烈變動的情形視為生育革
命,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為生育補償階段,發生在衛生醫療較為落後時期, 婦女生育較多的子女以因應無法順利長大的夭折孩子數;第二階段為婦女可依自 己意願決定生育子女數之自然生育的階段;第三階段為有意識控制生育階段;並 考量各國生育政策的影響,可能有政策控制階段,例如:中國大陸的一胎化政策、 臺灣60 年代實施的家庭計畫等。對此,Easterlin 及 Crimmins 建立生育革命理論 模型用以解釋為何婦女生育子女數少於理想擁有子女數的現象,認為成本是關鍵 因素。而台灣目前的情形正是處於此一有意識控制生育階段,對此本文以成本觀 點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 關於成本與家庭生育行為的關係,過去曾以經濟理論模型進行解釋,並依消 費成本的觀點大致區分為芝加哥學派、新家庭經濟學派以及兼併上述學派並加入 社學會學觀點等三個派別(Bagozzi and Van Loo 1978)。芝加哥學派首先在視孩 子為一般財貨(goods)的假設前提下,將消費者行為理論運用在解釋家戶生育 行為;認為家戶生育動機來自於對孩子的需求,在財貨相對價格與家庭所得考量 下,生育行為為家戶選擇家庭規模(即生育孩子數)以滿足需求極大化的決策過
程(Becker 1960)。透過建立受預算限制的生育效用函數,說明家戶對孩子的需 求量是由財貨價格和所得水準所構成之函數,當家庭所得較高時,會有較大的孩 子需求,而生育較多的孩子來滿足其需求。然而,實際情形卻為高所得家庭雖可 養育較多數量的孩子,卻選擇生育較少的孩子,並增加對每個孩子平均花費的成 本;此效用函數模型與現實情形不符。對此,學者修正孩子為正常財的假設,提 出小孩為耐久性消費財(durable consumption goods)的觀點,說明家戶生育行為 不僅考量孩子的數量,亦同時考量孩子的品質。 新家庭經濟學派則以機會成本衡量家戶養育子女的成本,提出擁有孩子的動 機、孩子的品質及總體經濟市場與生育率間的關係。說明總體經濟市場環境透過 家庭支出之機會成本,對家庭生育行為產生影響。在國內調查研究中,同樣證實 或說明經濟為影響生育率或家庭生育決策的重要因素。例如李美慧(2008)發現 臺灣經濟成長與生育率有共整合關係、陳文意等人(2013)發現房價所得比對總 生育率的長期與短期影響的方向性有顯著的差異,以及國民健康署2006 年「國 人對婚姻與生育態度」調查中,經濟因素為國人不願結婚或生子的重要原因。 上述將孩子視為財貨的假設,受到眾多學者的抨擊。如同房子對於家戶的意 義不僅在於滿足居住需求,孩子對於家戶而言亦不僅滿足家庭規模需求;例如: 子女帶給父母情感上的支持與歡愉非一般財貨所無法比擬。因此,其後發展出兼 併芝加哥學派、新家庭經濟學派且加入社學會學觀點以分析家庭生育行為的理論 模型;即在生育理論模型加入傳宗接代價值觀、家庭的社經地位、消費方式、存 活子女數目、避孕與否等等,視其為影響生育行為的家戶屬性及社會因素。另外, 值得一提的是邊際成本對生育行為的影響。Mörk et. al.(2013)以瑞典家庭為例, 探討降低育兒成本對家戶生育行為的影響,實證結果為對擁有一個孩子家庭而言, 社會福利政策對育兒成本的降低,不會改變家庭對孩子的需求,但對擁有二個孩 子的家庭卻是顯著,即為生育的邊際成本降低所致。鑑此,成本為影響家戶生育 行為的關鍵因素,而房子與孩子關係是否亦是建立在成本上? 如同家戶對子女的需求,房子的相對價格與家庭資源同樣為家戶對房子需求
重要考量。在房子相對價格對購屋機率影響的探討上,如彭建文(2012)從擁屋 相對成本探討住宅租擁選擇,證實不論擁屋成本或擁屋相對成本,對於擁屋機率 均有顯著負向影響。而正由於購屋及生育皆消耗相當程度的家庭資源,使兩者產 生資源排擠的效果,如 Lo(2012)以排擠效果說明臺灣擁屋率與總生育率間的 負向關係。此房子與孩子的競爭關係,非為高房價時期的特殊現象,是當家戶同 時有居住及生育子女的需求時便會產生,高房價則對兩者競爭關係有強化作用。 另一值得探討的問題是,為何房價高漲使房子相對價格提高的狀況下,但家戶仍 要進場購屋?即房價高漲將提高家戶進場購屋的門檻,增加無法負擔房價的家戶 數量,應減少甚至沒有「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的情形,為何媒體報章雜誌卻突 顯此一社會現象。換言之,高房價時期有能力買房,為何沒能力養小孩?薛立敏 及陳綉里(1997)探討 1982 年與 1993 年家戶住宅權屬選擇變化研究中,認為預 期房價增值提高時家戶會傾向購屋。彭建文(2012)探討擁屋相對成本對住宅租 擁選擇影響的研究中,同樣認為家戶對房價增值的預期,為房價高漲仍進場購屋 的原因之一4。彭建文與蔡怡純(2012b)針對臺灣住宅負擔能力與住宅自有率關 係研究中指出,高房價雖降低家戶購屋負擔能力,但對高房價的增值預期則會驅 使家戶選擇購屋,使得房價對住宅自有率有正向顯著影響。以上相關研究皆說明 房子不同於一般消費財,其消費與投資的雙元性使家戶預期未來增值,甚而出現 擔心房價持續飆漲,而有現在不買未來更買不起的心理,使家戶於高房價時期仍 進場買房。不可忽視的是,當未考量自身負擔能力而勉力購屋時,將使排擠效應 更為強烈,使低生育率成為高房價產生的社會問題之一。 然而,房子與孩子在家庭資源的競爭關係卻無法說明「沒有房子不生孩子」 的情形。由於購屋對家戶的意義不僅在於提供一個較具自主性、私人隱密性且滿 足家族新成員的空間需求,更在於傳統價值觀的自我實現、留存後代。例如 Elsigna and Hoekstra (2005)針對南歐國家擁屋者與租屋者對居住滿意程度研究,
4彭建文(2012)分析國內房價偏高家戶仍偏好擁屋的現象,可能原因有二:一為擁有自用住宅 的成本相對偏低及高房價增值預期心理。一為較高的租屋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
實證結果顯示即使控制住屋品質與個人條件等因素,近九成國家家戶認為擁屋所 帶來的滿意度比租屋高;認為擁屋所代表的是一種家庭傳統的深層意義,遠超過 住宅選擇行為表象。因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何部分家戶將房子作為生育孩子的先 決條件,將購屋成本視為生育孩子的前期投入,而有「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 形;即父母為新成員到來預為準備相對穩定且高品質的居住及生活環境。如Yi 與 Zhang(2010)探討香港 1971 至 2005 年房價對生育率的影響效果,認為對較年 輕或貧窮的家戶而言,擁有房子或充足大小的租屋空間是擁有孩子的前提,而高 房價將壓抑家戶擁有孩子的需求。同樣的,在歐洲地區由於高房價使得年輕世代 擁屋變得困難,使離開原生家庭的時間及成立新家庭的時間受到延遲,間接影響 生育率(Mulder 2006)。因此,當家戶將購屋價格納入生育成本,將對生育行為 產生負向影響,而高房價則強化了影響效果。 以成本討論房子與孩子關係時,另一個不可忽略的議題是購屋行為透過居住 安排改變影響家庭組成結構。由於居住安排使家庭資源重分配,不僅反映在家戶 住宅支出,也包含生育子女的養育照養成本;即脫離原生家庭,購屋自立門戶組 織核心家庭的新婚夫妻相較於與原生家庭居住者,將負擔相對高的居住成本及降
低來自原生家庭提供照顧第三代資源的可及性。如Morgan and Hirosima(1983)
研究指出三代同堂家庭的祖父母若可協助照顧小孩,家中婦女的生育率較高且就 業的比例也較高。 透過上述相關研究的探討,瞭解房子與孩子關係建立在成本的基礎上。資源 有限的新家戶在同時面對居住及生育子女的需求時,由於資源競爭可能發生「買 了房子不敢生孩子」的現象;又高房價增強家戶的預期心理提高購屋機率,使此 現象更為普遍且資源競爭關係更為劇烈。而「沒有房子不生孩子」情形,則為將 購屋相對價格視為生育成本的之一,提高孩子相對成本,而負向影響生育行為所 致;高房價將使包含購屋成本在內的生育成本激增,使擁有孩子更遙不可及。此 外,本文亦將購屋改變家庭居住安排,其背後隱含增加獲取原生家庭資源的成本 或另尋替代資源(例如:托嬰、托育)的成本納入考量。期能藉由「成本」瞭解
家戶購屋及生育行為的關係,特別是在現今高房價低生育率的時空背景下,應有 值得深入探究的研究價值。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研究指出生命歷程重大事件如結婚、生育、購屋等,為 共同決定的聯合決策行為(Mulder and Wagner 2001;Feijten and Mulder 2002; Feijten et al. 2003;Mok 2005;陳佳欣及陳彥仲 2010)。即家庭重大事件間的關 聯性,會使家戶同時考量多項決策,例如:進行生育決策時,同時考慮購屋決策, 反之亦然。換言之,事件發生的先後無法反映這些決策的優先順序(Marini and Singer, 1988),購屋與生育事件間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本文僅就高房價時購屋 對家戶生育行為的影響進行探討,並從成本的觀點試圖描繪出房子對家戶生子需 求影響路徑。
三、資料說明及模型建構
(一) 資料說明 本研究之實證研究資料為中央研究院調查之「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PanelStudy of Family Dynamics, PSFD),其以華人家庭成年樣本為對象的固定樣本追
蹤調查,涵蓋的年齡層自青年至老年。自1999 年進行調查以來,已完成十餘年 的調查訪問計畫,隨著主樣本的死亡、失去聯繫等無法持續進行調查因素,主樣 本之樣本數漸減,資料庫隨年陸續新增樣本資料。該資料庫調查方式為,每次調 查皆新增不同出生年受訪者作為主樣本,或將主樣本滿25 歲子女納入主樣本調 查,並就前次調查之主樣本進行追蹤調查,為長期動態追蹤調查之回溯性5 (retrospective)資料。本研究採用於 1999 年至 2009 年調查之主樣本問卷6(問 5「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為回溯性的調查資料,即調查受訪者過去已經歷或於調查當時未經歷 事件,例如請問您結婚是在民國哪一年?請問您結婚當時從事的職業?請問您結婚當時的居住 安排?等等,因此不受到受訪者接受調查當時年齡影響。換言之,即便受訪者接受調查當時已 逾生育年齡,仍不影響本文對於家戶生育行為觀察。 6本文使用之問卷資料為「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中已釋出之主樣本調查資料,對於歷年追蹤樣 本則未納入。原因有二: 一為本文為探討購屋與生育兩行為間關係,除針對購屋事件發生與否、發生時間等影響變 項探討外,並將家戶結婚當時家庭屬性(如:年齡、經濟收入、教育程度、居住安排等)列為 控制變項,當主樣本(即受訪者第一次進入調查)能提供研究所需資訊時,其後追蹤樣本提供 的資訊便非為本文議題所探討關注。
卷編號為 RI1999、RI2000、RI2003、RCI2004、RCI2005、RCI2007、RCI2009 及RI2009,共八份調查問卷),受訪者為 1935 年至 1984 年間出生,並刪除婚前 生子及未能提供實證分析所需變數的樣本,例如回答不知道、拒答、缺漏值等。 (二) 模型建構 根據本文第二部份為文獻回顧,購屋對家戶生育行為的影響路徑一為透過成 本與生育行為對家戶資源產生競爭關係,二為將購屋成本視為生育成本的一部份 並消耗家庭資源(圖4)。由於全部所得7I(full income)決定家戶對購屋及生育 行為的負擔能力,故參考Becker(1981)以一般迴歸家庭預算限制式探討家戶簡 單生育模型,並加入購屋成本變項(式1)。其中 是生養一個小孩所需的成本, 由每個家戶藉由市場物品、勞務、父母時間的投入等生產要素所組成。由於各家 庭的自有時間成本和家庭生產函數各不相同,故生產與養育小孩的成本也不盡相 同。 是購買房子的成本,同樣受到各家庭偏好或需要的房子類型、坪數及區 位等相異的影響,也有相異的購買房子成本。而其他不同商品合併成為單一的綜 合商品(aggregate commadity)Z, 表示綜合商品(Z)的成本。n 為生育的子 女數。考慮家戶將購屋成本視為生育成本一部份的情形,在式(1)將 加入, 改寫成式(2)。考量購屋成本與養育子女成本間的資源競爭關係有隨時間改變的 現象,如 Lo(2012)及林佩萱(2015)證實在家庭所得有限的情形下,擁屋及 生育決策存在排擠效果,且效果隨著時間遷移減弱。即購屋對於不同出生序孩子 的影響,因資源排擠效果的減弱,而有所不同。假設房子在生育首胎前購買,且 購屋成本將隨孩子數增加而等比例邊際成本遞減,可改寫成式(3)。另一影響路 二為對於主樣本未能提供充足資訊時(例如:受訪者未婚),則必須透過追蹤樣本獲取資訊。 雖然該資料庫經過逾十年的追蹤調查,提供豐富的家庭動態資訊,但由於主樣本追蹤調查時的 限制,無法針對所有主樣本中受訪者進行調查(發生受訪者死亡、無法與受訪者取得聯繫、受 訪者無法接受訪問等情形),使追蹤調查資料無法反映整個追蹤調查時期完整的家庭動態情形。 以樣本編號0010090 為例,該樣本於 1999 年進入主樣本接受調查,並於 2003 年(第四次追蹤 調查)及 2007 年~2009 年(第八次至第十次追蹤調查)被追蹤調查,對於未被追蹤調查年 (2000~2002 年、2004~2006 年)時的樣本之家庭動態不得而知,造成在應用追蹤資料的困難。 對此,本文僅將主樣本之調查資料依受訪編號合併後納入分析,未針對每年皆受訪、中途 失聯、中途加入的不同特性的樣本進行處理。
徑為將購屋成本視為家戶購買綜合商品的成本之一的情形,購屋成本將與生育成 本產生資源競爭關係,以式(4)表示。無論何種路徑,在家庭全部所得 I 及生 育成本 (或 ∗)不變的狀況下,當 增加,生育的子女數 將會減少。 ………(1) ( ∗ ) ………(2) 路徑二: ( ∗ ) ………...(3) 路徑一: ( )………(4) 然而,若以生育數作為生育行為的替代變項,以探討購屋對家庭生育行為影 響時,將在進行實證時遭遇沒有完整觀察值的困境。首先,根據人口統計學對育 齡婦女生育數的定義,係指女性歷經15 歲至 49 歲生育年齡期間後,一生所生育 的總嬰兒數。換言之,生育數觀察值須源自經歷且已超過育齡婦女的家庭,對於 尚在育齡階段婦女的家庭而言,其生育的子女數還有變動的可能性,無法作為實 證樣本資料。對此,在人口統計研究上,經常以同一世代的育齡婦女將按照目前 的年齡別生育水準的假設,推算育齡婦女可能的總生育率或生育數,以突破上述 需長時間追蹤調查以獲取生育數觀察值的方式;過去以總體資料探討房子對生育 行為影響的相關研究也多以總生育率作為依變項(陳文意等人2013; Lo 2012; Yi and Zhang 2010)。惟在個體資料研究若以相同生育水準的假設,推估可能生育數 並以此作為模型依變數,將無法凸顯家庭特徵屬性對生育行為影響的差異,也失 生育成本 圖 4 購屋對家戶生育行為影響路徑示意圖 生育成本 滿足家戶日常所需之 其他財貨成本 資源排擠 資源排擠 路徑一 路徑二 購屋 成本 滿足家戶 日常所需 之其他財
去以個體資料分析家庭行為的意義。因此,基於上述考量,本文在依變數-生育 行為影響的選擇上,將不以過去生育子女數或生育率為依變項。 本文參考使用個體家戶資料探討家庭行為的相關研究(陳佳欣及陳彥仲 2010),採用存活分析法(survival analysis)進行實證,研究某一群體歷經一段 時間,群體中樣本發生某特定事件機率之統計分析方法;亦可探討某特定事件之 解釋變數與樣本於發生事件後存活時間之關連性,依變數為個體觀察期間 (duration)。在處理資料特性方面,常用以處理觀察值右方設限8(right censoring data)的問題,避免資料設限導致部分觀察值不完整,而使估計造成偏誤的情形。 同時存活分析法亦適用於處理樣本存活時間9為非常態分配、每個個體進入觀察 的時間與追蹤時間相異、事件發生比率會隨追蹤時間改變,以及依變數為「期間」 之非常態分佈連續變數等情形。故本文建構存活分析模型,用以觀察每個樣本個 體在事件發生後,每單位時間事件的發生率。透過探討存活時間與危險因子間之 關聯性,檢視存活與一或多個預測或解釋變數(predictors)之關係,用以瞭解家 戶購屋對生育事件的影響。 本文建置二個生育存活模型(圖 5),測試購屋事件對家戶婚後至生育首胎 期間的影響,以說明購屋成本對與生育行為的關係。雖然本文欲探討因家戶偏好 相異產生購屋成本對生育行為影響的兩種途徑,但由於購屋與未購屋為相對事件, 無法於同一模型中對「沒有房子不生孩子」與「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兩種情形 進行實證。對此,於未購屋家戶樣本中納入居住安排變項,測試未購屋家戶婚後 居住安排,對家戶婚後至生育首胎期間的影響。模型設計的原因為:對於將購屋 成本視為生育成本之一而未購屋家戶而言,由於家戶於購屋前尚未產生實質購屋 成本支出,無法觀察包含購屋成本在內的生育成本如何影響家戶生育行為。因此, 在未購屋家戶之生育模型設計上,以其非購屋居住之其他居住安排對家戶生育行 8右方設限,指受到抽樣調查時點的限制,在調查抽樣時特定事件尚未發生,但無法排除未來仍 有發生可能性的情形。 9存活時間係沿用存活分析的原始名詞,在醫學領域的應用上,將病人死亡或發病視為離開觀察 時間的事件,存活時間則為病人在進入觀察後至死亡或發病的時間。在本文指家戶婚後至生 育首胎事件發生的時間。
為的影響,實證是否存在「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形。 接續針對新成立家戶,以結婚事件作為家戶樣本進入觀察時間的起點,分別 建立家戶生育事件存活機率模型。依變項以家戶結婚至生育首胎期間視為存活時 間,當生育事件發生則觀察時間終止,樣本退出觀察;若於問卷調查當時,仍尚 未發生生育事件之家戶樣本,則視為設限資料,故各樣本的觀察時間並不相同。 並以此探討家戶婚後生育事件的發生機率,包含各解釋變數對生育事件的影響, 以及期間內購屋事件發生與否與存活時間之關連性。 首先,令存活時間 T 為家戶婚後至生育首胎時間,為一非負之連續性隨機變 數,其累積分配函數 F(t)可定義為下式(5)。存活函數(survivor function)S (t)為存活時間超過 t 之機率,用以表示家戶婚後至生育首胎期間達 t 以上之機
率(式6)。而失敗函數(failure function)為一累積機率分配(cumulative distribution) 與存活函數互補,即 S(t)=1-F(t),此時 F(t)=P(T≦t)。而存活函數 S(t) 為機率密度函數 f(t)的積分(式7)。 ∆ → ( ∆) ∆ ...(5) ( ) ∞ ……….………...………...(6) ( ) ( ) ………..……….……(7) 接著,計算 危險函數(hazard function),為一個條件機率,當給定存 活時間 T 大於或等於 t 為條件時,在 T=t 的瞬間失敗率。表示至某一時點 t 依然 存活(生育事件未發生)之條件下,於下一時點(t+△t)的事件發生率(式 8)。 ) (t h 生育存活 模型 模型一 購 屋 未 購 屋 與原生家庭或配偶原生家庭同住 租屋或與兄弟姊妹、親戚同住 模型二 圖 5 模型建置示意圖
進一步推導危險函數與存活函數間之關係,可知家戶婚後生育首胎事件之危險函 數,為存活時間機率密度函數與存活函數之比值(式9)。 ∆ → ∆ ∆ | ...(8) ( ) ( ) ...(9) 在存活模型的選擇上,存活模型主要可分為參數、半參數及無母數三種模型。 本文選擇Cox 等比例危險模式(proportional hazard model, PHM),其具有半參數 模型的特性,可使用於未知的基準函數(baseline-hazard function)且不須服從特 定的機率分佈的情況下使用,為最常見使用於存活分析的模型。本文研究議題為 購屋對家戶婚後至生育首胎時間的影響,屬時間上存活與否的問題,且危險因子 (解釋變數)涵括質化及量化數值,加上無法確定真實函數之型態為隨時間不變、 遞增、遞減或先遞增再遞減等特定型態,而 Cox 等比例危險模式恰可滿足上述 條件。其函數型如下: ⋯ ∑ ………(10) 其中, ( ):基準危險函數; :解釋變數 i 之參數; :解釋變數 i(詳見後續變數選取); k:解釋變數之個數; 令 , , … , , , … ,則可將 Cox 等比例危險模型 以矩陣型式表示如下: ……….………..(11) 由於 Cox 等比例危險模型有危險率比值為一常數的特性,即危險率成固定 比例,假設兩自變數協變量的值分別為Z 和 Z*,則可將危險率比值表示如下: ( | ) ( | ∗) ∑ ∑ ∗ ∑ ( ∗)……….(12)
四、變數選取與樣本基本資料分析
(一) 變數選取 1. 購屋事件 本文為探討房子對生育行為的影響,先依家戶生育前發生購屋事件與否,測 試對婚後生育時間的影響。接著,納入高房價變數,將婚後生育前已購屋家戶再 分為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屋及其他房價景氣購屋兩群組,測試於不同房價時期購 屋相較於生育前未購屋家戶之生育發生率是否有顯著差異。在房價景氣高峰時期 的劃分上,參考台灣歷次房地產景氣波動10(張金鶚、花敬群、彭建文、楊宗憲 2013),以臺灣第三次(1987~1989 年)及第四次(2003 年以後)房地產景氣高 峰期視為房價高漲時期,而高房價時期以外時期,則視為其他房價景氣時期。推 測於房價高漲時購屋,將增加居住成本,強化排擠效果的影響程度,進而降低家 戶對生育行為的負擔能力,對生育行為發生機率有不利影響。 對於未購屋家戶而言,因購屋行為未發生,僅得觀察非購屋之居住安排其婚 後至生育時間的差異。依據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問卷中,「請問剛結婚時,您們 居住在哪裡?」11問項,將未購屋之居住安排分為兩類:與原生家庭(或配偶原 生家庭同住)及在外租屋或與兄弟姊妹(或親戚)同住,測試未購屋家戶是否有 「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形。在高房價議題探討方面,由於未購屋家戶之購屋 10根據張金鶚等人(2013)認為台灣房地產景氣波動歷程中,有四次景氣變化較大,分別為 1973~1974 年、1979~1980 年、1987~1989 年及 2003 年迄今。就景氣波動的原因來看,前兩 次房地產景氣屬於供給導向的景氣波動,主要受到國際石油危機影響,帶動物價與建材價格 高漲,促使民眾預期心理而購屋保值所致。後兩期則為需求導向型的景氣波動,第三期主要 受到當時政治開放、經濟快速成長、外匯存底激增、市場游資過多、精華地段國有土地標售、 重新規定地價、美元貶值及低利率等原因的影響。第四期則是受到兩岸經貿開放與社會游資 過多所致。由於本文探討家戶購屋與生育行為的關係,探討家庭對房子的需求,故以後兩期 (1987~1989 年及 2003 年以後)需求導向型經景氣波動之房價變動期間為劃分房價景氣高漲 時期的依據應為恰當。 11本文為簡化討論聚焦議題,將問項「請問剛結婚時,您們居住在哪裡?」之十個選項分為三 類:第一類為與原生家庭(或配偶原生家庭同住),包含(01)住父母家及(02)住(岳父母 /公婆)家;第二類為在外租屋或與兄弟姊妹(或親戚)同住,包含(03)與兄弟姊妹或親戚 同住、(04)在外租屋、(09)住宿舍及(97)其他;第三類購屋居住,包含(05)住在父母 預先購買的房子、(06)住(岳父母/公婆)預先購買的房子、(07)購屋居住及(08)蓋房子 住。事件尚未發生,無法以購屋是否發生高房價時期進行分群,而改依結婚發生年是 否為房價景氣高峰期作為劃分依據12。將剛結婚與原生家庭同住之未購屋家戶, 分為「結婚於房價景氣高峰期且與原生家庭同住、結婚於其他房價景氣購屋且與 原生家庭同住」兩變項,測試其與家戶生育行為之關係。 2. 家庭屬性特徵:結婚年齡、教育程度、經濟收入 由於生育決策為家庭重大決策,將由夫妻共同決定(陳淑美等,2004),故 應同時放入夫妻雙方的屬性變數。在年齡對生育行為的影響方面,由於生育行為 深受生育者的生理年齡限制,一般認為晚婚的婦女因生理限制(可能面臨不孕或
較大的生育風險),故將在婚後較短的時間內生育首胎(Happel et. al. 1984)。然
而,這樣的說法並未獲得學者一致的認同,另有研究指出晚婚婦女相較於早婚者
有較長的首胎生育步調(Wang and Yang 1996)。而男性的年齡對家戶生育行為的
影響較少探討。對此,考量結婚年齡與生育時間可能為非線性關係,放入結婚年 齡連續變數為自變項,以及結婚年齡平方項測試對生育時間的影響。 在教育程度方面,由於接受較高水準教育的夫妻,通常有較高的衛生醫療常 識,例如:避孕措施、家庭優生計畫等等,並投注較多的家庭資源撫育下一代, 以提升孩子品質的價值觀,而傾向於生育較少的子女或延後婚後生育行為的發生, 進而對生育行為發生機率造成影響。對此,本研究將教育程度以類別變數處理後 測試「夫妻教育程度」變項對生育行為的影響。 家戶生育行為為家庭支出的重要項目,過去研究多以家戶恆常所得、戶長教 育程度及職業等,作為家庭經濟資源的替代變數。由於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缺乏 家庭所得資料,故本文採職業作為家庭經濟資源的替代變數。考量家戶為一經濟 12考量家戶決策行為可能根據現況產生之預期心理而影響行為決策,故將高房價因素納入,探 討未購屋家戶於高房價時期結婚,是否對生育發生率產生影響。過去研究指出,未來的不確 定性將對家庭重大決策產生影響,例如Hondroyiannis(2004)以歐洲國家為例,實證指出產 出波動(output volatility) 和失業率等總體經濟指標對總生育率(TFR)有負面的影響,認為 負責任的父母,在面對未來可能失業或低收入等高風險的狀況下,將選擇不生育或生育較少 的孩子。Gobbi(2013)認為導致婦女生育數減少的原因之一,為擁有孩子的機會成本,並推 測房價的上漲可能為父母成本增加的原因。故本文欲測試高房價此一對未來的不確定性,對 未購屋家庭生育行為的影響。
共同體,故同時採夫妻雙方結婚當時職業,分別先予以分類後,再依行政院主計 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推算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後排序給分13,分為三個等 級(表 1)。分別為第 1 級為家庭經濟資源較佳者、第 2 級經濟資源次佳者,最 後是第3 級經濟資源較差者,依此測試家庭經濟收入對家戶生育行為的影響。 表1 家庭經濟收入分類表 男性 女性 從事非體力勞動工作 從事體力勞動工作 其他 從事非體力勞動工作 第1 級 第1 級 第2 級 從事體力勞動工作 第1 級 第2 級 第3 級 其他 第2 級 第3 級 第3 級 3. 居住地區 過去研究指出居住在都市的家戶由於居住成本較高,擁屋較為困難,住宅自 有率相對較低(Lauridsen et al., 2009;彭建文、蔡怡純,2010)。本研究為突顯 購屋居住衍生之「購屋成本」對生育行為的影響,並考量家戶對於成本的負擔能 力,以房價所得比(Price Income Ratio, PIR)作為區域別的劃分依據,以虛擬變 數將台北市及新北市視為高房價所得比地區,測試是否對家戶生育行為產生影 響。 4. 結婚世代 世代為過去研究家庭生育行為或生育率研究的重要變數之一。世代差異隱含 價值觀及時空背景的轉變,在外顯行為上反映。在世代的劃分上,過去依其研究 13根據 102 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統計報告,統計表之「所得收入者平均每人所得來 源按職業別分」,本文將其職業別分為「非體力勞動工作」、「體力勞動工作」及「其他」三類, 依職業別之個人可支配所得高低排序,以此作為評量家庭資源之給分依據。「從事非體力勞動 工作」指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專業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事務支援人員以 及服務及銷售人員等,平均可支配所得為707,896 元;「體力勞動工作」指農、林、漁、牧業 生產人員、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以及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等,平 均可支配所得為414,779 元;「其他」:無法分類的職業,如無工作者、學生、退休人士等,平 均可支配所得為401,975 元。據此,推算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如下,括號內為由高至低排序。 依職業別之個人可支配所得推算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 非體力勞動工作 體力勞動工作 其他 非體力勞動工作 1,415,792 (1) 1,122,675 (2) 1,109,871 (3) 體力勞動工作 - 829,558 (4) 816,754 (5) 其他 - - 803,950 (6)
目的而自訂劃分依據,並無定論。本文考量除了成本對家庭生育行為的影響外, 衛生醫療條件及價值觀的改變(Easterlin & Crimmins 1985),亦是影響家戶選擇 是否生育及生育子女數的重要因素。由於結婚世代(marriage cohort)較能反映 結婚當時的社會規範與價值觀,亦即在某年代結婚相較於在某年代出生,顯然結 婚當時的社經環境發展、社會期待與文化規範,對於婚後居住安排較有直接且立 即的影響(王俊豪,2008),故以此作為控制變項。據此,本文依據家戶結婚事 件發生年當時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分為小於 2 (1985 年以後)、2(含)~3 (1977~1984 年)及 3 以上(含)(1976 年以前)三類,以控制不同世代家戶因 外在環境或價值觀改變生育行為的情形,並假設在相同一總生育率年期背景下結 婚的家戶,應有相同或相似的生育行為,測試不同世代別家戶生育行為的差異。 表2 購屋事件對家戶生育行為影響之存活模型變數表 變項 變數 類型 說明 因變項 婚後至生育首胎 的時間 連續 指家戶結婚至生育首胎花費的時間;若於問卷調查當時 家戶仍未發生生育事件,則視為設限資料,以結婚至問 卷調查當時所經歷時間為變數。 自變項 購屋事件 類別 0:生育前未發生購屋事件(基準組)、1:生育前發生 購屋事件。 購屋時期 類別 0:其他時期購屋(基準組)、1: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 屋。 剛結婚時居住安排 類別 0:在外租屋或與兄弟姊妹 (或親戚)同住(基準組)、 1:與原生家庭 (或配偶原生家庭)同住。 家戶屬性特徵 結婚年齡 連續 包含結婚當時年齡及結婚當時年齡平方項。 教育程度 類別 0:國中以下(基準組)、1:高中(職)、2:大專以 上。 經濟收入 類別 將結婚當時夫妻雙方的職業分類,作為經濟收入的替代 變數。0:第3級(基準組)、1:第1級、2:第2級。 居住地區 類別 0:居住於其他縣市(基準組)、1:居住於高房價所得 比地區 (台北市和新北市)。 結婚世代 類別 依據家戶結婚事件發生年當時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劃
(二) 樣本敘述基本資料分析 表3 為家戶婚後購屋及生育狀態之基本統計,總樣本數為 1,473 份,家戶婚 後至生育首胎平均時間為 1.86 年。首先比較生育前家戶是否購屋對婚後至生育 首胎時間的影響,購屋家戶平均於婚後2.66 年生育首胎,高於未購屋家戶(1.71 年)。接著,比較已購屋家戶之購屋事件發生時間,以及未購屋家戶之婚後居住 安排,是否在婚後至生育首胎平均時間有所差異。顯示生育前購屋家戶有較長的 婚後生育時間,且於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屋相較於其他時期,家戶有更長的婚後 生育期間。而婚後與原生家庭同住相較於其他居住安排之未購屋家戶,則有較短 的婚後生育期間。 在樣本分配方面,逾八成家戶比例已生育首胎。已生育家戶樣本中,已購屋 樣本比例占 15.91%,其中約二成的家戶於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屋;而未生育家 戶樣本中約三成已購屋,其中於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屋的家戶占 46.43%。未購 屋家戶之婚後居住安排選擇與已生育家戶相同,以婚後與原生家庭同住的比例居 多(76.23%)。接著,在家戶屬性特徵方面,男性結婚年齡之已生育樣本平均26.32 歲,未生育樣本平均29.87 歲。而女性結婚年齡之已生育樣本之平均 23.07 歲, 未生育樣本平均27.75 歲,顯示女性平均結婚年齡低於男性。教育程度方面,已 生育樣本之男性及女性教育程度以國中以下居多,約占四成,而未生育樣本之男 性及女性教育程度則以大專以上居多,分別為67.98%與 61.80%。顯示無論性別, 未生育者結婚年齡及教育程度皆有高於已生育者的情形。 經濟狀況方面,無論性別已生育樣本之剛結婚時職業,以從事農林漁牧業、 生產、運輸設備操作或體力工者居多約占五成,其次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行 政、主管、監督或佐理人員者。而未生育樣本之剛結婚時職業,則以從事專門性、 技術性、行政、主管、監督或佐理人員居多,男性其次為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 運輸設備操作或體力工者,女性其次為銷售或服務工作者。顯示性別的職業類型 分。0:TFR3(含)以上(基準組)、1:TFR小於2、2: TFR2(含)~3。
差異,以及已生育與未生育者在職業結構上的差異。進一步將剛結婚時家戶職業 之經濟收入劃分為三個等級,已生育樣本中家庭經濟收入以第二級分類者居多, 約三成五,其次為經濟資源較差之第三級分類者占 34.75%;相反的,未購屋樣 本以第一級分類者居多,近五成,第二級分類者居次(43.82%)。顯示未生育家 戶之經濟收入高於已生育者。最後,已生育與未生育樣本居住於房價所得比較高 地區之比例分別為29.03%及 32.02%。結婚世代則皆以在總生育率小於 2 時期結 婚之家戶居多。 表3 樣本敘述統計 生育 未生育 連續變數 平均數(標準差) 平均數(標準差) 結婚至生育首胎時間(年) 1.86(1.78) — 結婚至生育首胎時間 於生育前購屋(年) 2.66(3.12) — 房價高峰時期購屋(年) 2.83(3.37) — 其他時期購屋(年) 1.89(1.39) — 於生育前未購屋(年) 1.71(1.34) — 與兄弟姊妹(親戚)同住或在外租屋(年) 1.75(1.38) — 與原生家庭(或配偶原生家庭)同住(年) 1.62(1.27) — 結婚年齡 男性結婚年齡(歲) 26.32(4.19) 29.87 (3.91) 女性結婚年齡(歲) 23.07(3.47) 27.75 (6.13) 類別變數 樣本數(%) 樣本數(%) 購屋事件 購屋 206 (15.91) 56 (31.46) 購屋時期 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屋 38 (18.45) 26 (46.43) 其他時期購屋 168 (81.55) 30 (53.57) 未購屋 1089 (84.09) 122 (68.54) 未購屋家戶居住安排 在外租屋或與兄弟姊妹(親戚)同住 304 (27.92) 29 (23.77) 與原生家庭(或配偶原生家庭)同住 785 (72.08) 93 (76.23) 家戶屬性特徵 男 性 教育 程度 國中以下 503 (38.84) 6 (3.37) 高中(職) 464 (35.83) 51 (28.65)
五、實證結果
為探討家戶婚後購屋事件與生育行為的關係,本文從成本的觀點分析購屋可 能對生育行為的兩種影響途徑,建立以結婚為觀察起始點之存活模型,除購屋事 件發生與否為重要變項外,納入包含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屋(或結婚)變項在內 之其他相關影響變項,以期能建構家戶生育行為存活模型,並試圖探討高房價時 代家庭生育行為的變化。實證結果如下表4 所示。 模型一家戶生育存活模型,樣本包含生育前購屋及未購屋家戶樣本,總樣本 數為1,473,設限樣本14比例為12.08%。(一)測試家戶於婚後購屋與否對生育事 14在此設限樣本指問卷調查當時尚未發生生育首胎事件之家戶樣本,設限樣本數為 170。 大專以上 328 (25.33) 121 (67.98) 職業 專門性、技術性、行政、主管、 監督或佐理人員 329 (25.41) 85 (47.75) 銷售或服務工作 291 (22.47) 35 (19.66) 農林漁牧業、生產、運輸設備操 作或體力工 675 (52.12) 58 (32.58) 女 性 教育 程度 國中以下 553 (42.70) 7 (3.93) 高中(職) 439 (33.90) 61 (34.27) 大專以上 303 (23.40) 110 (61.80) 職業 專門性、技術性、行政、主管、 監督或佐理人員 443 (34.21) 91 (51.12) 銷售或服務工作 253 (19.54) 62 (34.83) 農林漁牧業、生產、運輸設備操 作或體力工 599 (46.25) 25 (14.04) 經濟收入 第一級 388 (29.96) 86 (48.31) 第二級 457 (35.29) 78 (43.82) 第三級 450 (34.75) 14 (7.87) 居住地區 高房價所得比地區 376 (29.03) 57 (32.02) 其他縣市 919 (70.97) 121 (67.98) 結婚世代 TFR<2 857 (66.18) 177 (99.44) TFR2~3 163 (12.59) 1 (0.56) TFR≧3 275 (21.24) 0 (0.00) 樣本數 1295 (87.92) 178 (12.08) 總樣本數 1,473(100%)件發生率15的影響;(二)為進一步測試家戶於不同房價時期購屋與未購屋家戶 生育時間的差異;概似比值(Log likelihood Ratio)分別為 158.39 及 158.78,在
顯著水準0.01 時,模式適配度高於當所有自變項影響效果同時為零時。 由模型一之 (一)實證結果可知,購屋事件對婚後至生育首胎時間的影響 顯著為負,說明購屋事件將延長家戶婚後生育的時間16;由危險率17可知,購屋 家戶婚後生育發生率為未購屋家戶的0.61 倍。而模型一之(二)實證結果顯示, 房價景氣高峰時期或其他時期購屋相較於未購屋家戶,對生育時間的影響皆顯著 為負,危險率分別為 0.56 及 0.63,即無論購屋時之房價景氣為何,皆對家戶生 育發生率有不利的影響,而有較長的婚後至生育時間,且購屋於房價景氣高峰時 期家戶的生育發生率小於其他時期。說明家戶生育前購屋對生育發生率有負面影 響,原因可能來自於房子對家庭資源排擠現象所致,而在房價景氣高峰時期此排 擠效果被增強,使在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屋家戶,婚後至生育首胎的時間更為延 長;此實證結果與陳文意等(2013)及 Mulder(2006)相符。 在家庭屬性方面,結婚年齡、教育程度、經濟收入及結婚世代等因素,對家 戶婚後至生育時間皆有顯著影響。實證結果證實,無論性別,結婚年齡與生育發 生率有顯著正向關係,而結婚年齡平方項之係數值則為負向顯著關係,說明結婚 年齡與生育發生率為正向非線性關係。隨著結婚年齡增加生育發生率會越高,即 婚後至生育首胎時間縮短,但生育發生率增加幅度是會隨著結婚年齡而呈現遞減, 15生育發生率即為「參、資料來源與模型建構」所指之事件發生危險率。由於事件指生育事件 而言,危險率為至某一時點依然存活(事件尚未發生)之條件下,於下一時點事件發生之機 率的可能性,詳稱應為生育事件發生危險率,在此簡稱為生育發生率。
16本文使用 SAS9.3 統計套裝軟體進行模型校估計算,提供係數(estimate)及危險率(hazard ratio) 等相關數值,其中係數值用以判定自變項中,其他項與基準項兩者與依變項的關係是否有顯 著差異。在模型一之(一)中,購屋變項的校估後係數為-0.487,p 值達到 0.01 顯著水準,說 明已購屋家戶之生育首胎的發生率較未購屋家戶低,可知已購屋家戶從結婚後至生育首胎花 費較長時間。 17危險率則近似賭倍比(odds ratio)的概念,即將模型校估的解釋變數參數,以指數還原成邊 際影響效果。表示在其他變數條件不變的情形下,某一特定自變數每增加1 單位對選擇機率 的影響幅度為100[exp(β)-1]%(Demaris,1992; Liao, 1994)。因此,當自變項之其他項與基 準項兩者與依變項的關係沒有顯著差異(即p 值≧0.1),雖然仍可計算求得危險率數值,惟無 統計上實質意義故不多加論述,並在表中以”n/s”表示之。
即便遞減的幅度非常小(賭倍比趨近於 1),但當年齡增加至某一臨界值時,年 齡增加反而出現生育發生率越低的現象,兩者之間呈現一種近似「倒 U 型」的 關係。在教育程度方面,無論性別,大專以上教育程度相較於國中以下程度之受 訪者,有較長的婚後生育時間。由於高教育程度象徵有較高的優生保健醫療常識, 例如:避孕措施、育前健康檢查等等,而高學歷女性也可能有較高的工作時薪使 時間價值增加,將使婚後生育首胎的時間延長。 在經濟狀況方面,家戶職業分類為第一級者,為經濟程度相對較佳的家戶, 經濟程度相對優於第三級的家戶,有較長婚後生育時間。由於經濟程度相對較佳 的家戶,可能增加對小孩品質的投入,而有相對較高的生育成本,降低生育事件 發生機率。換言之,高所得的家庭雖可養育較多數量的孩子,卻選擇生育較少的 孩子,並提升平均對每個孩子花費的成本,且可能在考量生育成本下選擇延後或 不生育孩子。此實證結果與Becker 所指之孩子質量抵換的情形相符。 在地區差異方面,居住在台北市及新北市之高房價所得比地區家戶之生育時 間與其他地區沒有顯著差異。推測家戶生育時間不具有顯著區域差異的原因為, 購屋成本才是影響生育時間的關鍵,若家戶未購屋則未產生購屋成本,則居住在 高價所得比地區家戶的生育時間自然相較於其他地區無異。最後,結婚世代方面, 實證結果於總生育率2~3 時期結婚之家戶相較於總生育率 3(含)以上結婚之家
戶,有較高的生育發生率;說明在Easter and Crimmins(1985)所認為總生育率
接著,模型二為瞭解租屋與原生家庭同住兩類不同居住安排類型外,納入不 同房價景氣時期結婚交乘項進行測試。模型二生育存活模型,樣本僅包含生育前 未購屋家戶樣本在內,總樣本數為 1,211,設限樣本比例為 10.07%。(一)測試 家戶剛結婚時居住安排對生育事件發生率的影響;(二)測試與原生家庭同住家 18表中男性結婚年齡平方項之賭倍比,原值為 0.998,因取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而為 1.00,故 有係數值顯著賭倍比卻為1 的情形。 表4 模型實證結果 模型一 (一) (二)
自變項 Estimate Hazard ratio Estimate Hazard ratio
購屋事件 未購屋(參考組) 購屋 -0.487 *** 0.61 — 房價景氣高峰時期購屋 — -0.579 *** 0.56 其他時期購屋 — -0.465 *** 0.63 家戶屬性特徵 男 性 結婚 年齡 年齡 0.086 ** 1.09 0.083 * 1.09 年齡平方18 -0.002 ** 1.00 -0.001 ** 1.00 教育 程度 國中以下(基準項) 高中(職) -0.102 n/s -0.103 n/s 大專以上 -0.212 * 0.81 -0.216 * 0.81 女 性 結婚 年齡 年齡 0.331 *** 1.39 0.331 *** 1.39 年齡平方 -0.008 *** 0.99 -0.007 *** 0.99 教育 程度 國中以下(基準項) 高中(職) -0.085 n/s -0.085 n/s 大專以上 -0.231 * 0.79 -0.228 * 0.80 家 戶 經濟 收入 第三級(基準項) 第一級 0.241 * 1.27 0.244 * 1.28 第二級 0.189 n/s 0.190 n/s 地 區 其他縣市(參考組) 高房價所得比地區 -0.018 n/s -0.018 n/s 世 代 總生育率 3(含)以上(基 準項) 總生育率小於2 0.125 n/s 0.126 n/s 總生育率2(含)~3 0.282 ** 1.33 0.280 ** 1.32 Likelihood Ratio 158.39 *** 158.78 *** Score 117.98 *** 118.25 *** Wald 126.89 *** 126.70 *** 設限樣本數/總樣本數(%) 178/ 1473 (12.08 %) 說明:p 值:***顯著性水準<0.01;**:顯著性水準<0.05;*:顯著性水準<0.1;未標示者為不顯著。
戶,於不同房價時期結婚對生育發生率的影響;概似比值分別為113.82 及 118.42, 在顯著水準在0.01 時,模式適配度高於當所有自變項影響效果同時為零時。 模型二之(一)實證結果為,相較在外租屋家戶,剛結婚時與原生家庭同住 之未購屋家戶,其生育發生率為在外租屋的 1.17 倍;即與原生家庭同住有較短 的婚後生育的時間。模型二之(二)剛結婚時的居住安排皆為與原生家庭同住, 於一般時期結婚家戶,相較於在外租屋家戶,有較短的家戶婚後生育時間;而於 高房價時期結婚家戶,其生育時間則與在外租屋者沒有顯著差異。說明家戶於剛 結婚時與原生家庭同住,對生育發生率有正面影響,其可能來自於家庭資源代間 移轉的負成本,降低家戶對生育成本的預期,使家戶即便沒有房子仍在婚後較短 時間內生育孩子。相反的,在外租屋家戶需負擔居住成本(租金)外,降低獲取 家庭代間資源的可及性,便產生「沒有房子沒有孩子」的情形。雖然在此無法得 知在外租屋家戶,是因為將購屋成本視為生育成本一部分,所以才在未買房子前 不生孩子,還是因為租金排擠家庭生育子女所需成本,所以需要花費較長的生育 時間。但可知「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形,並非適用於說明所有未購屋家戶的 生育情形,而對於未購屋之在外租屋家戶的生育行為,卻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 此外,雖然於剛結婚時的居住安排同樣為與原生家庭同住,但在房價景氣高 峰時期結婚之未購屋家戶生育發生率與在外租屋家戶沒有顯著差異,說明即便與 原生家庭同住可獲得降低生育成本的益處,但仍受高房價影響,消弭與原生家庭 同住的負成本。推測原因可能為高房價產生之未來不確定性(Gobbi, 2013)、未 來增值預期心理(彭建文與蔡怡純,2012;薛立敏與陳綉里,1997)等,使家戶 於婚後先與原生家庭同住,對生育決策持保留態度或透過降低居住成本以提高購 屋的負擔能力,儲蓄未來購屋所需資金,於購屋前暫緩生育子女。此亦為「沒有 房子不生孩子」的另一種態樣,值得注意。在家庭屬性方面,未購屋家戶之結婚 年齡、教育程度、經濟收入及結婚世代,對家戶婚後至生育時間皆有所影響,實 證結果與模型一大致相同。
19表中男性結婚年齡平方項之賭倍比,因取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為 1.00,而有係數值顯著賭 倍比卻為1 的情形。 20同注釋 23。 表4 模型實證結果(續) 模型二 (一) (二)
自變項 Estimate Hazard ratio Estimate Hazard ratio
未購屋家戶婚後居住安排 在外租屋 (基準項) 與原生家庭同住 0.158 ** 1.17 — 於房價高峰時期結婚*與原生家庭同住 — -0.061 n/s 於其他時期結婚*與原生家庭同住 — 0.201 *** 1.22 家戶屬性特徵 男 性 結婚 年齡 年齡 0.106 ** 1.11 0.111 ** 1.12 年齡平方19 -0.002 ** 1.00 -0.002 ** 1.00 教育 程度 國中以下(基準項) 高中(職) -0.159 -0.157 大專以上 -0.318 ** 0.73 -0.311 ** 0.73 女 性 結婚 年齡 年齡 0.418 *** 1.52 0.404 *** 1.50 年齡平方20 -0.010 *** 0.99 -0.009 *** 1.00 教育 程度 國中以下(基準項) 高中職以下 -0.053 n/s -0.051 n/s 大專以上 -0.160 n/s -0.147 n/s 家 戶 經濟 收入 第三級(基準項) 第一級 0.226 n/s 0.203 n/s 第二級 0.250 ** 1.28 0.244 ** 1.28 地 區 其他縣市(基準項) 高房價所得比地區 -0.004 n/s 0.002 n/s 世 代 總生育率3(含)以上(基準項) 總生育率小於2 0.102 n/s 0.127 n/s 總生育率2(含)~3 0.290 ** 1.34 0.293 ** 1.34 Likelihood Ratio 113.82 *** 118.42 *** Score 71.58 *** 78.00 *** Wald 86.92 *** 91.62 *** 設限樣本數/總樣本數(%) 122/1,211(10.07 %) 說明:p 值:***顯著性水準<0.01;**:顯著性水準<0.05;*:顯著性水準<0.1;未標示者為不顯著。
六、結論
現今低生育率及高房價的社會現象,使家戶購屋及生育行為的行為決策受到 關注。在報章媒體常見的標題「沒有房子不生孩子?」及「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 引發本文的研究動機。本文從成本的觀點探討購屋對家戶生育行為影響的可能途 徑有二:一為將房子視同滿足家戶日常生活所需的綜合財貨之一,因此購買房屋 的成本將與生育成本競爭有限的家庭資源,產生排擠效果,而有「買了房子不敢 生孩子」的情形。二為將擁有房子視為生育行為的前提要件,即購屋成本為生育 成本的一部分,使包含購屋成本在內的生育成本與其他綜合財貨競爭家庭資源, 而有「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形。兩種購屋成本對生育行為的可能影響途徑, 視家戶的偏好而定,本文分別建立模型探討之。其中,後者情形因購屋事件尚未 發生,無法觀察包含購屋成本在內的生育成本如何影響家戶生育行為,改由觀察 未購屋家戶之居住安排(在外租屋或與原生家庭同住)的生育行為,探討未購屋 家戶「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形。換言之,藉由家戶剛結婚時居住安排,包含 購屋居住及非購屋居住,建置生育行為模型,探討「沒有房子不生孩子」及「買 了房子不敢生孩子」兩種情形背後隱含之「購屋成本」對家戶生育行為的影響。 本文考量過去研究多以總體資料分析家戶行為關係,無法細究家戶個體行為 之影響因素,且過去經常使用之 logistic 模型或 probit 模型無法處理觀察值右方 設限、依變數為「期間」非常態分佈連續變數、個體進入觀察的時間與追蹤時間 相異、事件發生比率會隨追蹤時間而改變等情形。故實證資料採用中央研究院調 查之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針對1934~1984 年出生之受訪家戶資料建置存活模型 進行分析,以填補總體資料忽略家庭個體行為分析之研究缺口並降低估計偏誤。 此外,併同考量房價景氣高峰時期可能改變家庭資源排擠情形,而對家庭購屋與 生育行為關係產生影響,故納入探討之,以期有助於對家戶購屋對生育行為影響 的瞭解。 模型校估結果為,生育前購屋家戶相較於未購屋者,有較長的婚後至生育的時間,且於房價景氣高漲時期購屋,將使婚後至生育時間更為延長。證實房子與 孩子的資源競爭關係,將導致「買了房子不敢生孩子」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 此情形雖然非為高房價時期的特殊現象,但過去研究指出,高房價使家戶產生對 未來增值的預期心理,或擔心房價持續飆漲有現在不買未來更買不起的心理,使 家戶於高房價時期仍進場買房。當未考量自身負擔能力而勉力購屋時,「買了房 子不敢生孩子」所導致房子與孩子的排擠效應更為強烈。若再加上國人普遍晚婚
的情形,將過度推遲家戶婚後生育時間21,進入超低生育率陷阱(low fertility trap)
22 。對此,減輕已購屋尚未生育此類家戶之購屋貸款負擔或許是提高生育率的方 式之一,亦是目前內政部營建署的重要住宅政策,唯根本之道仍要讓房價回歸正 常,別讓家戶有不合理的期待或想像,以控制因購屋引起之排擠效果對生育時間 的延遲。 而未購屋家戶相較在外租屋家戶,與原生家庭同住有較短的婚後生育的時間。 由於家戶於剛結婚時與原生家庭同住,對於家庭資源代間移轉資源,有較高的取 得方便性,降低家戶對生育成本的預期,使家戶即便沒有房子仍在婚後較短時間 內生育孩子。相反的,在外租屋家戶需負擔居住成本(租金)外,且降低獲取家 庭代間資源的可及性,當將房子視為生育的前提要件時,便產生「沒有房子不生 孩子」的情形。對於婚後未購屋之在外租屋家戶而言,可能是居住成本對生育行 為衝擊最大的族群,即便國內房價租金比顯示房價與租金成長速度嚴重脫鉤,但 租屋家戶的雙重負擔將減緩家戶財富積累的速度,使所需的生育時間高於同樣未 購屋卻與原生家庭同住的家戶。因此,對於在外租屋家戶而言,現行租金補貼及 青年成家購屋貸款優惠利率,雖可使其儘早達成有殼一族,以利生育大事,惟由 21有關生育時間與生育率的關聯性,可透過台灣早期實施家庭計畫窺知一二:民國 56 年,提出 「五三」口號:即婚後三年生育、間隔三年再生育、最多不超過三個孩、三十三歲以前全部 生完。民國60 年,提出「兩個孩子恰恰好,男孩女孩一樣好」及「三三三一」口號:即婚後 三年生第一個小孩、過三年再生一個。換言之,女性育齡生理的限制,透過延長生育時間(包 含婚後至生育第一胎間隔時間及每胎子女生產間隔)用以作為控制生育數量的方式之一。據 此可推論生育時間與生育率的負向關係,即當生育時間延長則有較少的生育數。
22低生育率陷阱理論是 Lutz and Skirbekk (2005)在研究低生育率國家政策對生育的「進度效
應」 (tempo effect)作用時所提出。指出當總生育率為 1.5 時,低生育率的「自我強化機制」
於「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情形,可能為將擁有房子視為生育行為前提要件的觀 念所導致,故在現今普遍晚婚且高房價時期,透過宣導先生育再購屋的觀念,並 配套解決有小孩家庭的居住問題,使房價回歸合理,才為治本之道。 此外,未購屋家戶中,與原生家庭同住婚後生育時間同樣受高房價影響。原 因有二:一為高房價使家戶產生對未來不確定性,二為高房價增加家戶對房子未 來增值的預期,提高家戶擁屋偏好或進場購屋機率;此亦為將居住成本視為生育 成本之一之「沒有房子不生孩子」的另一種態樣。在家庭屬性方面,家戶之結婚 年齡、教育程度、經濟收入及結婚世代,對家戶婚後至生育時間皆有所影響。 綜上而言,成本是影響家戶生育行為的關鍵因素,本文以此觀點出發探討購 屋對生育行為影響的可能途徑,並納入高房價議題,以期對家戶行為有更深入的 了解。然而,在實證及探討過程中,仍有部分的限制與不足之處有待後續加以研 究。首先,本文在成本的討論上,為簡化模型聚焦討論議題,未將購屋及生育行 為消耗之成本特性及跨期消費納入考量。生育行為在孩子出生早期將佔用家戶較 多的時間成本,特別是對照顧者母親而言,隨著小孩成長進入學校就學至找到正 式工作前,養育孩子的貨幣成本將以正成長增加。相反的,購屋行為在擁屋之初 有較高的貨幣支出(頭期款),隨著擁屋時間增長,建物及相關附屬設備的折舊, 需要較多的時間成本加以維護。而兩者在家庭支出上的共同點為皆屬跨期消費, 甚至需要仰賴跨世代的資源流動,以支持家庭的消費行為,建議未來可針對此購 屋及生育行為成本特性進行更細緻的討論,建立跨期的家庭成本預算模型,將對 於家庭行為決策的探討有所助益。 接著,由於代間資源移轉為家戶財產重分配,住宅產權移轉態樣各異包含與 父母同住的所得移轉、生前贈與、死後繼承及頭期款或房貸免息等形式,對生育 決策的影響程度不盡相同,使移轉資源的多寡及時機為重要關鍵。而高房價可能 增加新家戶對代間資源的依賴,進而影響家庭決策。建議未來針對此華人家庭特 性代間資源移轉方式進行分類討論,將對於家庭生育行為的分析有所助益。最後, 本文將房子兼具消費與投資的雙元特性納入探討,而孩子則依 Becker 的觀點將
視為耐用消費財。惟孩子也有類似房子的雙重特性,在消耗家中的資源,同時也 是家中資源的生產者,特別是在農業時期,學齡左右的孩子已可協助農務,較年 長的孩子也可協助母親照顧弟弟妹妹,成為家庭勞動力的來源,這也是即便家戶 經濟困窮,仍選擇生育較多子女的原因之一。建議未來針對世代生育行為差異比 較時,應將此孩子特性納入討論,將對估計養育孩子所需成本有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