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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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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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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二) 、.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二).

(3) 受 委 託 者 : 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 研究主持. : 楊逸詠. 人 協 同 主 持 : 劉慶男 利 人. 江哲銘. 蔡江洋. 林裕昌. 員 : 楊詩弘. 簡永和. 研 究 助 理 : 許國勝. 詹肇裕. 尤博. 林沂品. 郭建. 研. 究. 鄭政. 民 張桂鳳 志.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4)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A Study Of Evaluation System For Building Performance Of Housing ( Ⅱ ). BY YI-YUNG YANG CHING-NAN LIU CHE-MING CHIANG CHIANG-YANG TSAI CHENG-LI CHENG YU-CHANG LIN. December. 31, 2003.

(5) GPN: 1009205404 ISBN. 957-01-6607-X.

(6)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九十二年 .

(7)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出版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電話:(02)27362389 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3 號 13 樓 網址:http://abri.gov.tw 出版年月:九十二年十二月 版(刷)次:第一版 工本費: GPN:1009205404 ISBN. 957-01-6607-X.

(8) 目次. 目次 表次. ‥‥‥‥‥‥‥‥‥‥‥‥‥‥‥‥‥‥‥‥‥‥. Ⅰ. 圖次. ‥‥‥‥‥‥‥‥‥‥‥‥‥‥‥‥‥‥‥‥‥‥. Ⅴ. 摘要. ‥‥‥‥‥‥‥‥‥‥‥‥‥‥‥‥‥‥‥‥‥‥. Ⅵ. 英文摘要 第一章. 第二章. ‥‥‥‥‥‥‥‥‥‥‥‥‥‥‥‥‥‥‥‥ 緒論. Ⅶ.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1. 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範圍 ‥‥‥‥‥‥‥‥‥. 1-2.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1-3.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 2-1. 第一節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經緯 ‥‥‥. 2-1. 第二節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現況及問題點. 2-6. 第三節 國內住宅性能評估內容可行性探討 ‥ 2-10 第四節 國內住宅性能評估機制可行性探討 ‥ 2-14 第三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一)----結構安全性能 ‥‥. 3-1. 第一節 結構安全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 3-1. 第二節 結構安全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 3-5. 第三節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方法之建立 ‥‥‥ 3-11 第四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二)----火災安全性能 ‥‥. 4-1. 第一節 火災安全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 4-1. 第二節 火災安全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 4-5. 第三節 火災安全性能評估方法之建立 ‥‥‥. 4-8.

(9) 第五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三)----節能省水性能. ‥. 5-1. 第一節 節能省水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 5-1. 第二節 節能省水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 5-9. 第三節 節能省水性能評估方法之建立 ‥‥‥ 5-11 第六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四)----空氣環境性能 ‥‥. 6-1. 第一節 空氣環境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 6-1. 第二節 空氣環境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 6-4. 第三節 空氣環境性能評估方法之建立 ‥‥‥. 6-8. 第七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五)----光環境性能 ‥‥‥. 7-1. 第一節 光環境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 7-1. 第二節 光環境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 7-4. 第三節 光環境性能評估方法之建立 ‥‥‥‥. 7-7. 第八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六)----音環境性能 ‥‥‥. 8-1. 第一節 音環境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 8-1. 第二節 音環境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 8-4. 第三節 音環境性能評估方法之建立 ‥‥‥‥. 8-8.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運作機制建議. ‥‥‥‥‥. 9-1. 第一節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草擬 ‥‥‥‥‥. 9-1. 第二節 運作機制可行性分析 ‥‥‥‥‥‥‥. 9-4. 第九章. 第三節 運作機制之建議 ‥‥‥‥‥‥‥‥‥ 9-10 第四節 配套措施之建議 ‥‥‥‥‥‥‥‥‥ 9-20.

(10)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 ‥‥‥‥‥‥‥‥‥‥‥‥‥‥‥ 10-1. 第一節 研究成果與結論 ‥‥‥‥‥‥‥‥‥ 10-1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 10-9 附錄一. 結構安全性能案例評估. ‥‥‥‥‥‥‥‥‥‥ 11-1. 附錄二. 火災安全性能案例評估. ‥‥‥‥‥‥‥‥‥‥ 12-1. 附錄三. 節能省水性能案例評估. ‥‥‥‥‥‥‥‥‥‥ 13-1. 附錄四 空氣環境、光環境、音環境性能案例評估 ‥‥‥ 14-1 附錄五 參考書目. 簡報會議記錄. ‥‥‥‥‥‥‥‥‥‥‥‥‥‥ 15-1. ‥‥‥‥‥‥‥‥‥‥‥‥‥‥‥‥‥‥‥‥ 16-1.

(11)

(12)

(13) 表次. 表次 表 2-1.1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類別及項目一覽表. ‥‥‥. 表 2-2.1 設計及建設性能評估書申請及 核發狀況一覽表(一) ‥‥‥‥‥‥‥‥‥‥ 表 2-2.2 設計性能評估書申請及 核發狀況一覽表(二) ‥‥‥‥‥‥‥‥‥‥ 表 2-2.3 建設性能評估書申請及 核發狀況一覽表(三) ‥‥‥‥‥‥‥‥‥‥ 表 2-2.4 都道府縣住宅性能評估書核發狀況一覽表 ‥ 表 2-3.1 住宅性能評估架構建議表. 2-4. 2-6 2-6 2-7 2-7 2-9. ‥‥‥‥‥‥‥‥ 2-12. 表 2-3.2 本研究住宅性能評估類別及項目. ‥‥‥‥‥ 2-13. 表 2-4.1 國內外住宅品質相關評估制度實施重點. ‥‥ 2-14. 表 3-1.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項目及評估基準-1. ‥‥‥. 3-3. 表 3-1.2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項目及評估基準-2. ‥‥‥. 3-4. 表 3-2.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之比較及說明. ‥‥‥. 3-8. 表 3-3.1 設計內容說明書(集合住宅等用). ‥‥‥‥‥ 3-16. 表 3-3.2 施工狀況報告書-1(基礎配筋工程完成時). ‥ 3-17. 表 3-3.3 施工狀況報告書-2(基礎配筋工程完成時). ‥ 3-18. 表 3-3.4 施工狀況報告書(二樓版之結構體工程完成時) 3-19 表 3-3.5 施工狀況報告書(中間層樓版之結構體工程完成時) 3-20 表 3-3.6 施工狀況報告書(屋頂工程完成時). ‥‥‥ 3-21. 表 4-1.1 我國住宅火災安全相關研究. ‥‥‥‥‥‥‥. 表 4-1.2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 ‥‥‥‥‥‥‥ 14-1. I. 4-1.

(14) 表次. 表 4-1.3 台灣建築技術規則與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 示中住宅防火性能相關規定之比較表 ‥‥‥ 表 4-1.4 住宅火災安全之性能評估項目 ‥‥‥‥‥‥ 表 4-2.1 台灣建築技術規則與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 示中住宅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相關規定之 比較表 ‥‥‥‥‥‥‥‥‥‥‥‥‥‥‥‥ 表 4-2.2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中火災感知警報器 裝設等級(從其他住戶發生火災時的情況) ‥ 表 4-2.3 建築技術規則要求住戶之隔戶分間牆之防火時 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 ‥‥‥‥‥‥. 4-3 4-4. 4-6 4-6. 4-7. 表 4-2.4 建築技術規則要求住戶之隔戶樓地板之防火時 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 ‥‥‥‥‥‥. 4-7. 表 4-3.1 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樓梯開口部之防火時效(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 ‥‥‥‥‥‥‥‥‥‥. 4-9. 表 5-1.1 台灣能源供需狀況. 5-1. ‥‥‥‥‥‥‥‥‥‥‥. 表 5-1.2 節能省水性能類別評估項目表. ‥‥‥‥‥‥. 5-2. 表 5-1.3 2002 年日本住宅的節能設計基準最高值規定. 5-2. 表 5-1.4 2002 年綠建築標章日常節能指標基準規定內容. 5-2. 表 5-1.5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五規定內容. ‥‥. 5-2. ‥‥‥‥‥‥‥. 5-3. 表 5-1.6 台灣各住宅類型耗電統計值. 表 5-1.7 國內外法規有關節能性能評估項目表. ‥‥‥. 5-3. ‥‥‥‥. 5-4. ‥‥‥‥‥‥‥‥. 5-9. ‥‥‥‥‥‥‥‥‥‥‥. 5-9. 表 5-1.8 國內住宅節能相關研究成果一覽表 表 5-2.1 外殼等價開窗率評估基準 表 5-2.2 隔熱性能評估基準. 表 5-2.3 熱水系統節能性能評估基準. II. ‥‥‥‥‥‥. 5-10.

(15) 表次. 表 5-2.4 日常節水量性能評估基準 表 5-3.1 等級表示. ‥‥‥‥‥‥‥‥ 5-10. ‥‥‥‥‥‥‥‥‥‥‥‥‥‥‥ 5-11. 表 5-3.2 節能省水性能評估審查表. ‥‥‥‥‥‥‥‥ 5-12. 表 5-3.3 節能省水性能類別評估基準表. ‥‥‥‥‥‥ 5-13. 表 5-3.4 節能省水性能各評估項目詳細說明表. ‥‥‥ 5-15. 表 6-1.1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之空氣環境性能概要. 6-1. 表 6-1.2 國內外法規室內環境品質評估項目比較表 ‥‥. 6-2. 表 6-1.3 我國住宅空氣環境品質相關研究成果分析表 ‥. 6-2. 表 6-2.1 住宅開口面積比評估基準值 ‥‥‥‥‥‥‥‥. 6-4. 表 6-2.2 較佳通風路徑比規定評估基準值 ‥‥‥‥‥‥. 6-5. 表 6-2.3 機械通風量之評估基準值 ‥‥‥‥‥‥‥‥‥. 6-6. 表 6-2.4 室內甲醛濃度值及 TVOC 濃度值之評估基準值. 6-8. 表 6-3.1 空氣環境性能評估審查表 ‥‥‥‥‥‥‥‥‥. 6-9. 表 6-3.2 空氣環境性能評估基準表 ‥‥‥‥‥‥‥‥‥ 6-10 表 6-3.3 空氣環境性能評估基準說明分析表 ‥‥‥‥‥ 6-11 表 7-1.1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一) 7-1 表 7-1.2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二) 7-2 表 7-1.3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之光性能概要 ‥‥. 7-2. 表 7-1.4 國內外法規室內環境品質評估項目比較表 ‥‥. 7-2. 表 7-1.5 國內外住宅室內環境品質相關研究成果分析 ‥. 7-3. 表 7-2.1 住宅採光面積比性能評估基準值 ‥‥‥‥‥‥. 7-5. 表 7-2.2 住宅採光深度比性能評估基準值 ‥‥‥‥‥‥. 7-5. III.

(16) 表次. 表 7-2.3 住宅各居室採光合格比評估基準值 ‥‥‥‥‥. 7-6. 表 7-3.1 光環境性能評估審查表 ‥‥‥‥‥‥‥‥‥‥. 7-7. 表 7-3.2 光環境性能評估基準表 ‥‥‥‥‥‥‥‥‥‥. 7-8. 表 7-3.3 光環境性能評估基準說明分析表 ‥‥‥‥‥‥. 7-9. 表 8-1.1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之音環境性能概要. 8-1. 表 8-1.2 國內外法規音環境品質評估項目比較表 ‥‥‥. 8-2. 表 8-1.3 我國住宅音環境品質相關研究成果分析 ‥‥‥. 8-2. 表 8-2.1 住宅分界牆評估基準值 ‥‥‥‥‥‥‥‥‥‥. 8-4. 表 8-2.2 住宅外牆開口部評估基準值 ‥‥‥‥‥‥‥‥. 8-5. 表 8-2.3 輕量衝擊源樓版隔音性能評估基準值 ‥‥‥‥. 8-6. 表 8-2.4 重量衝擊源樓版隔音性能評估基準值 ‥‥‥‥. 8-7. 表 8-3.1 音環境性能評估審查表 ‥‥‥‥‥‥‥‥‥‥. 8-8. 表 8-3.2 音環境性能評估基準表 ‥‥‥‥‥‥‥‥‥‥. 8-9. 表 8-3.3 音環境性能評估基準說明分析 ‥‥‥‥‥‥‥ 8-10 表 9-2.1 國內外建築相關評估制度之比較與國內住宅性 能評估制度之建議 ‥‥‥‥‥‥‥‥‥‥‥‥. 9-1. 表 9-3.1 評估系統架構示意表 ‥‥‥‥‥‥‥‥‥‥‥ 9-12 表 9-3.2 住宅性能評估架構建議表 ‥‥‥‥‥‥‥‥‥ 9-13 表 9-3.3 建築物建造性能評估時間建議表 ‥‥‥‥‥‥ 9-16 表 9-3.4 國內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建議 ‥‥‥‥‥‥‥ 9-17 表 9-4.1 附件三:住宅設計性能評估申請項目所需檢附文 件一覽表 ‥‥‥‥‥‥‥‥‥‥‥‥‥‥‥‥ 9-34 表 9-4.2 附件四: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申請項目所需檢附文 件一覽表 ‥‥‥‥‥‥‥‥‥‥‥‥‥‥‥‥ 9-35 表 9-4.3 附件五: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之現場檢查時機與所 需檢附文件一覽表 ‥‥‥‥‥‥‥‥‥‥‥‥ 9-36 表 10-1.1 各性能項目評估基準表 ‥‥‥‥‥‥‥‥‥‥ 10-2 IV.

(17) 圖次. 圖次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 圖 6-2.1 各國開口面積比評估基準值. 1-3. ‥‥‥‥‥‥‥. 6-4. 圖 6-2.2 良好開口位置示意圖. ‥‥‥‥‥‥‥‥‥‥. 6-5. 圖 6-2.3 機械通風性能比較圖. ‥‥‥‥‥‥‥‥‥‥. 6-6. 圖 7-2.1 各國法規採光面積比之比較圖 圖 7-2.2 住宅採光深度比示意圖. ‥‥‥‥‥‥. 7-4. ‥‥‥‥‥‥‥‥‥. 7-5. ‥‥‥‥‥‥‥‥. 7-6. ‥‥‥‥‥‥‥. 8-4. 圖 7-2.3 住宅採光面積計算示意圖 圖 8-2.1 各國分界牆隔音性能比較圖. 圖 8-2.2 各國樓版隔音性能比較圖(輕量衝擊源). ‥‥. 8-6. 圖 8-2.3 各國樓版隔音性能比較圖(重量衝擊源). ‥‥. 8-7. ‥‥‥‥‥‥‥‥. 9-2. 圖 9-1.1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體系圖 圖 9-3.1 住宅性能評估流程簡圖. ‥‥‥‥‥‥‥‥‥ 9-14. 圖 9-4.1 住宅建築性能評估作業流程圖. ‥‥‥‥‥‥ 9-28. 圖 9-4.2 附件一:住宅設計性能評估申請與作業流程圖. 9-32. 圖 9-4.3 附件二: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申請與作業流程圖. 9-33. V.

(18) 摘要. 摘. 要. 關鍵詞:住宅性能項目、住宅性能表示基準、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本研究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可行性研究。研究內容分 為兩部分,一為住宅性能評估內容:包括住宅性能項目之選 定、各項目之基準值及其評估方法。一為評估制度相關之機 制:例如:法規行政之配套措施、評估機關及其人員之資格、 評估認定作業方案等。. 住宅性能評估內容部分選擇較重要且國內具研究成果之 住宅性能類別,即構造、防火、節能、健康、光環境、音環 境等六種性能類別,建立其性能項目、評估項目及其各項目 之基準值、評估方法。建議於初期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實施時, 可先行針對這些項目進行評估作業,並進一步研擬其他必要 之性能類別及性能項目,以建立未來國內住宅性能評估制度 之完整性,例如:管理維護、高齡者考慮、使用性等。. VI.

(19) ABSTRACT Keywords: items of building performance of housing, standard indicating building performance of housing, evaluation system for building performance of housing This research refers to the practicability of an evaluation system for building performance of housing. It is composed of two divisions. One part of the research focuses on the contents of evaluation, which include itemizing qualities and performance of housing, estimating the basic standard of those elements and devising supportive evaluation methods. Another approach relates to the mechanism of the evaluation system. It raises issues about regu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package of measures, the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qualification of its officers, and execution proposals for evaluation and recognition. The part of Contents of Evaluation states performance of housing on the basis of the comparatively important and conclusive researches in Taiwan. Six chosen categories are construction, fire protection, energy saving, health, lighting, and acoustic environment. The actions consists of setting up categories in accordance with housing performance, itemizing elements for evaluation, founding basic standard of those items and devising possible evaluation method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full attention should be given to evaluating the above categories at the preliminary stage of the evaluation programmer. National evaluation system will be completed with further study on other desirable quality categories and evaluation elements in terms of management, maintenance, and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and quality of utilization, etc. The chapter of Mechanism of the Evaluation System demonstrates that the evaluation system is established on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adopts Japanese regulation named “Promotion Codes for the Assurance of Housing Quality ” as references. The research aims to devise a practicable programmer and auxiliary sets of means to implement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building performance of housing in the future. The mechanism involves execution methods, evaluation methods, and endorsement authorities.. VII.

(20) VIII.

(21)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近年來,由於國內經濟成長,民間投資商大量興建房屋,使房屋市場趨 近飽和。而又由於國民生活水準之提昇,加上九二一震災之影響,國人對於 住宅品質之要求與日俱增,國內之住宅問題可謂已由只是滿足量的需求進到 追求品質之時代。 然而國內住宅之品質長久缺乏客觀之評估方法,一般評判住宅品質之好 壞,大都著眼於材料設備之價格及外觀造型之裝飾等與實質之居住性能無關 之項目,因而導致市面上存在許多高價格低品質之缺陷住宅案例。 如何引導國內房地產重視性能之觀念,提供健康且安全之高品質住宅, 除了訂定生產者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規及建立獎勵性質之性能標章制度外, 最基本的是必須建立一套可行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藉以提供各種住宅性能 之定性化及定量化指標,才能順利推動住宅品質之實質提升。 日本於 2000 年 4 月開始實施「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由於其相關法 令制度及性能評估方法均相當完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亦曾於 2002 年 5 月 於中日工程技術研討會邀請日方專家來台,舉行專題演講並進行研討,參與 之產官學界一致認為其確有值得國內參考借鏡之處。然由於中日國情不同, 對性能之要求亦迥異,日本之相關法令制度及性能評估項目與方法,若無經 本土化之過程即加以推動,則將窒礙難行。本研究基於此前提,期望在考量 國內相關法規、既有之性能研究與民眾需求、生活習慣等因素,參酌各國已 實施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及相關研究,將此制度透過本土化的過程,得以於 我國施行,以提昇國內之住宅居住品質。. 1-1.

(22)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及範圍 本研究計畫之目的在於研擬國內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並針對國內既有之 住宅性能研究成果中,擬定具體可行之性能評估項目及性能評估基準。進一 步擬定可行的性能評估機制,以提供國內未來建構相關住宅品質指標及評估 制度之參考。因此本研究可定位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可行性研究。研究內 容分為兩部分,一為住宅性能評估內容:包括住宅性能項目之選定、各項目 之基準值及其評估方法。一為評估制度相關之機制:其內容涵蓋:法規行政 之配套措施、評估機關及其人員之資格、評估認定作業方案等,推動施策上 之建議。 住宅性能評估內容部分優先選擇國內較重要且已具研究成果之住宅性能 類別,包括構造、防火、節能、空氣、光環境、音環境等六種性能類別,建 立其性能項目、評估項目及其各項目之基準值、評估方法。建議於初期住宅 性能評估制度實施時,可先行針對這些項目進行評估作業,並進一步研擬其 他必要之性能類別及性能項目,以建立未來國內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完整性 ,例如:管理維護、高齡者考慮、使用性等。 評估制度相關機制部分則參考日本「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內容,斟酌 國內相關法規規定及推動已見成效之各種標章制度,以擬定未來住宅性能評 估制度之推動方案及配套措施如執行方式、評估方法認定機關等。 另外為落實此制度之本土化,本研究將選擇適當住宅案例,利用本研究 選定之性能項目、評估基準,進行模擬之性能評估,以實際案例之操作,檢 核評估項目之適當性、評估基準之合理性,並從中瞭解實際評估過程所產生 的問題,作為日後制度施行之參考。 本研究計畫之效益為綜合國內住宅性能既有之研究成果及配套措施,擬 定一近程具體可行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又本研究將透過座談會以凝聚產官 學界對住宅性能評估之共識。由於我國房屋市場之需求已由量轉為質之時代 ,本研究在確保國民居住安全及提高生活品質上,可提供一公正、客觀之評 估方法有其時代意義。. 1-2.

(23)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具體作法為彙整國內有關建築性能之研究成果及建築標章評估 制度,並參考日本住宅品質確保促進之法令與制度,擬定國內可行之評估制 度。研究過程中將以專家學者之座談方式以檢核制度之可行性,並以國內之 集合住宅為模擬對象,訂各性能之基準性及確認評估方法之可行性。 (二)研究流程: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研究動機、目的 研究範圍內容及預期成果 國內性能相關研究彙整. 日本品確法調查分析. 性能類別分組 結 構 性 能 項 目 選 定. 防 火 性 能 項 目 選 定. 節 能 性 能 項 目 選 定. 環 控 性 能 項 目 選 定. 其 他 性 能 項 目 選 定. 評估制度草擬. 基 準 值 評 估 方 法 之 建 立. 基 準 值 評 估 方 法 之 建 立. 基 準 值 評 估 方 法 之 建 立. 基 準 值 評 估 方 法 之 建 立. 項 目 選 定. 配 套 措 施. 可 行 性 評 估. 具 體 方 案. 1-3.

(24)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第一節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經緯 一、經緯及目的 日本對於住宅品質之評估,從二十世紀中期即依不同需要提出各種評估 方式,1951 年建設省為了判定不良住宅促其改善,提出「檢點 30 項住宅不 良判定評定法」,之後建設省又於 1973 年公布「工業化住宅性能認定制度 」以確保工廠製造住宅之工業化之品質並推動獎勵工業化技術運用於住宅建 設,接著「建設省建築研究所」於 1978 年提出「住宅性能總合評價系統」 ,以充實前項制度技術層面之評定及表示方式。 而在 1997 年,為了促進住宅市場構造改革及住宅產業的新發展,建設 省以「住宅性能標示制度的整備」及「瑕疵擔保責任之強化」為主軸,將其 彙整為「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簡稱住宅品確法),於 1999 年 6 月通過 國會審查公布,並於 2001 年 4 月 1 日開始實施。而住宅品確法中之住宅性 能標示制度則於同年十月開始以新建住宅為對象開始實施,並於 2002 年 12 月 17 日開始實施既存舊有住宅之性能標示制度。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法源依據是依上述「住宅品質確保促進法」為 基礎所制訂的。同法之基本制度除住宅性能標示制度外尚有瑕疵擔保責任及 住宅糾紛處理體制二項新制度,非本研究所探討之對象,暫待其他研究討論 。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建立之主要目的是藉由住宅性能標示基準的設 定、依此基準由公正之第三機構進行住宅各項性能之客觀評估,提供消費者 購屋選擇之參考,同時做為住宅瑕疵擔保及解決住宅糾紛之依據,使住宅品 質確保的促進、購屋者等的權益保護及住宅相關的紛爭等問題得到迅速且適 切的解決,期使國民生活得以穩定提升及國民經濟得以健全發展。 二、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特性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基本特性可歸納如以下幾點:. 2-1.

(25)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1)二階段評估 日本之住宅性能評估分為兩階段,一為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其評估階段 為設計完成階段內容為依各案之住宅設計圖說之評估結果,另一為住宅建設 性能評估,其評估階段為施工及完工階段,內容包含施工階段以及完工時所 做檢查結果之整理。另外針對特殊被商品代之型式住宅即被重複使用的房屋 標準設計,可先就其住宅性能加以認定。另外由工廠生產的部分建築組件, 若再符合規定要求的品質管理下生產,可事先獲得認證,以省略評估手續。 此外,對於未納入評估準則中之特殊型房屋,則採建設大臣特別認證。 (2)簡化等級 日本之住宅性能標示基本標準,係以建設大臣制訂之「日本住宅性能標 示基準」為主;而表示住宅性能之評估方法則依照建設大臣制訂之「評估方 法準則」。其為非強制性法令,所以並非規定最低標準,而係以等級之觀念 取代標準,達到提升住宅品質之目的。此性能評估標示方法並非採用單一門 檻標準,而是依各種性能之意義訂定不同之等級基準,以易於判斷的等級分 別取代專業的標準數值,使一般民眾易於分辨住宅各性能的優劣比較。 (3)自由選擇第三機關評估 評估作業是由公正之第三機構負責,建設大臣指定複數的立場客觀之第 三機構為制訂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住宅相關之當事者可自由選擇第三機關委 託評估,住宅性能評估機構接獲申請後,依據評估基準進行住宅性能之評估 工作,並交付申請人紀錄評估結果之住宅性能評估書。其「評估員」並需具 一定之資格,且評估時需由評估員親自辦理。 (4)住宅性能標示制度為非強制性規定 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並非強制性法令,不論是房屋的買方、賣方或建設公 司等任何一方均可自由決定是否需依據適用表示標準評估住宅各項性能,或 是否向第三機關提出房屋評估的申請。. 2-2.

(26)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5)評估範圍包含所有住宅 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評估對象包含所有住宅之類別,如獨戶住宅、集合 住宅,同時並不僅止於對新建住宅的評估,其對於舊有既存住宅亦有其評估 方法及項目,使評估範圍具完整性。 (6)充分運用住宅性能評估書內容 由指定住宅性能評估機構所頒發之住宅性能評估書或其影本,不僅可供 消費者購屋時之性能參考資料,亦可成為設計者、營造商、建設公司之住宅 品質證明文件。進一步亦可以附加在新建住宅的承包契約或買賣契約中,視 為契約之一部分。但契約中已明列之事項不在此限。 (7)能提供專業妥善迅速之紛爭處理方式 具有住宅建設性能評估書的住宅可以向建設大臣指定的住宅糾紛處理機 關提出房屋糾紛調解。指定住宅糾紛處理機關並非仲裁機關,而是要將雙方 所發生的糾紛做妥善迅速的處理;對於具備住宅建設性能評估書住戶所提出 的住宅調解,並非僅限於表示書中所列的內容,也包括承包契約、買賣契約 等任何和當事人相關的糾紛排解。 三、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內容 評估項目與類別 (1)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標示性能以具體之建築物各部位之性能為對象, 建築物外牆至內部構造且可客觀評估之事項為主,包含構造安全、防火安全 等計 9 大類別、28 項目所組成,其類別項目如下表所示:. 2-3.

(27)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表 2-1.1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類別及項目一覽表(建設省告示第 1652 號) 類別 一. 二. 構 造 安 全. 防 火 安 全. 三. 劣化 減輕. 四. 管理 維護. 五 六. 七 八. 九. 序號 受地震力或風力時的建築物安 1-1 全強度 1-2. 項目 結構體耐震(倒塌) 結構體耐震(損壞). 1-3. 耐風. 1-4. 耐積雪. 1-5. 地耐力. 1-6. 基礎構造. 火災發生時避難的容易度及建 2-1 築物的不易燃性 2-2. 感知警報(自住戶發生火災) 感知警報(從他戶發生火災). 2-3. 避難安全對策. 2-4. 逃生對策. 2-5. 耐火等級(開口處延燒). 2-6. 耐火等級(開口處以外之延燒). 2-7. 耐火等級(隔戶牆延燒). 建築物不易劣質化(混凝土劣 3-1 質化、木材腐朽、鐵銹)程度. 劣化等級對策(結構體). 管線等維護管理(檢查、清潔 4-1 、修補)的容易程度 4-2 溫 濕 熱 防暑、防寒等室內溫度及冷暖 5-1 環境 氣的節省能源等. 維護管理對策(專用配管). 空氣 環境. 甲醛釋出對策. 光環境 音環境. 化學物質影響的抑制等室內空 6-1 氣中的的化學物質之濃度測量 6-2 每個方位之採光等 噪音的防止等. 省能對策. 整體換氣對策. 6-3. 特定部分換氣對策. 7-1. 單純開口率. 7-2. 方位別開口率. 8-1. 重量衝擊樓版防音對策. 8-2. 輕量衝擊樓版防音對策. 8-3. 隔戶牆隔音等級. 8-4. 外壁開口隔音等級. 高 齡 者 考慮高齡者身體機能降低而設 9-1 考慮 計可及性、照料之容易性、及 9-2 滾落、跌倒等事故之防止。. 表來源:すぐ分かる「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基礎知識。. 2-4. 維護管理對策(共用配管). 高齡者考慮對策(專用部分) 高齡者考慮對策(共用部分).

(28)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上表所列類別項目之選擇以下列幾點因素考量: 1.標示制度之完整性及廣泛利用:以居住之安全性及健康性為主軸建立 表示制度之完整性,以廣泛應用。 2.可在設計階段即進行評估:選擇之評估項目可於設計階段及進行評估,以 使消費者及早判斷該住宅品質之優劣。 3.優先考量外觀難以判斷之事項:將非建築專業所無法判斷之性能類別與可 定性定量化之類別加以評估,使消費者易於 判斷。 4.住戶可輕易變更之設備機器,原則上不列為評估對象。 5.難以客觀評定的事項不列為評估對象。 四、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可資參考之處。註1 1.法令完備:相關法令制度極為完備,構成一完整之評估系統。 2.評估具客觀性:量化之評估基準且由第三者評估,具客觀性。 3.評估內容簡要周延:住宅性能評估內容簡要周延,符合民眾需求且易執行 。 4.具公信力:評估人員及評估機構之資格皆有明確規定,且需經政府授權及 接受政府監督,評估結果具公信力。 5.引進民間力量:以民間專業力量,共同推動促使品質提升之方案。 6.融合市場機制:評估機構可同時為確認檢查機構。 7.建構健全房屋市場:配合住宅瑕疵擔保責任,及住宅糾紛處理機制,落實 保障消費者並建立合理之糾紛解決機制,建構健全房屋市場。. 註1 參考內政部建築研究所,91.12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廖慧燕. 2-5.

(29)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第二節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制度之現況及問題點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自 2000 年 10 月執行迄今,已二年又餘,其執行 情形自 2000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計二年 5 個月其間總計申請設計住宅性 能評估書者為 163391 件,核發者為 81243 件。另建設住宅性能評估書申請 為 114433 件,核發 53497 件。統計顯示設計住宅及建設住宅評估書之申請 與核發皆有顯著之提升。以日本之新建住宅開工戶數每年約 120 萬戶左右而 言,申請設計住宅性能評估之戶數仍只佔約全體住宅之 1/13(7.6%)。比起 原先預計 2005 年利用性能標示制度之新建住宅佔新建住宅總量之 50%之目 標仍有努力之空間。又從各都道府縣之申請分佈而言,已可見於都市化地區 之普及比鄉村地區迅速。且集合住宅亦較獨戶住宅普及。 表 2-2.1 設計及建設性能評估書申請及核發狀況一覽表(一) 申請及. 2001 年. 2001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2 年. 2002 年. 2001 年 10 月 至. 核發類別. 10 月. 11 月. 12 月. 1月. 2月. 3月. 2002 年 3 月. 設計性能申請. 5290. 5711. 5703. 5765. 5511. 9893. 80690. 設計性能核發. 5242. 4422. 5988. 4737. 5332. 9340. 71185. 建設性能申請. 3006. 3819. 4085. 3799. 4708. 4883. 50199. 建設性能核發. 944. 885. 1216. 2134. 2000. 5910. 14197. 表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91.12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廖慧燕 日本國土交通省 2003 年 5 月 18 日記者發表會 表 2-2.2 設計性能評估書申請及核發狀況一覽表(二) 獨戶住宅 申請. 集合住宅 核發. 申請. 合 核發. 申請(對前期比). 計 核發(對前期比). 2002 年 2 月. 1295. 1228. 4216. 4104. 5511(4.4%減). 5332(12.6%增). 2002 年 3 月. 1690. 1640. 8203. 7700. 9893(79.5%增). 9340(75.2%增). 2002 年 4 月. 1494. 1492. 3827. 4706. 5321(46.2%減). 6198(33.6%減). 2002 年 5 月. 1724. 1808. 3197. 5113. 4921(7.5%減). 6921(11.7%增). 2002 年 6 月. 1830. 1580. 4898. 5165. 6728(36.7%增). 6745(2.5%減). 2002 年 7 月. 2110. 1633. 4535. 4353. 6645(1.2%減). 5986(11.3%減). 2-6.

(30)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2002 年 8 月. 1835. 2095. 4980. 3440. 6815(2.6%增). 5535(7.5%減). 2002 年 9 月. 1976. 1978. 9230. 7108. 11206(64.4%增). 9086(64.2%增). 2002 年 10 月. 2251. 2199. 5068. 6179. 7319(34.7%減). 8378(7.8%減). 2002 年 11 月. 2315. 2361. 7273. 6326. 9588(31.0%增). 8687(3.7%增). 2002 年 12 月. 2031. 2048. 7828. 6054. 9859(2.8%增). 8102(6.7%減). 2003 年 1 月. 2364. 2264. 4156. 4953. 6520(33.9%減). 7217(10.9%減). 2003 年 2 月. 2294. 2354. 5485. 6034. 7779(19.3%增). 8388(16.2%增). 制度實施後之累計. 37557. 36683. (---). 152428(----). 2001.4-2002.3 計. 13597. 13329. 64097(----). 60089(----). 50500. 46760. 表來源:日本國土交通省 表 2-2.3 建設性能評估書申請及核發狀況一覽表(三) 獨戶住宅. 集合住宅. 申請. 申請. 核發. 合. 核發. 申請(對前期比). 計. 核發(對前期比). 2002 年 2 月. 963. 703. 3745. 1297. 4708(23.9%增). 2000(6.3%減). 2002 年 3 月. 1246. 1146. 3637. 4764. 4883(3.7%增). 5910(195.5%增). 2002 年 4 月. 1300. 946. 2602. 1098. 3902(20.1%減). 2044(65.4%減). 2002 年 5 月. 1547. 1100. 4596. 773. 6143(57.4%增). 1873(8.4%減). 2002 年 6 月. 1474. 977. 4123. 673. 5597(8.9%減). 2002 年 7 月. 2007. 1127. 3913. 1561. 5920(5.8%增). 2688(62.9%增). 2002 年 8 月. 1612. 1036. 2298. 2213. 3910(34.0%減). 3249(20.9%增). 2002 年 9 月. 1854. 1331. 2653. 2605. 4507(15.3%增). 3936(21.1%增). 2002 年 10 月. 1998. 1296. 6359. 1845. 8357(85.4%增). 3141(20.2%減). 2002 年 11 月. 1972. 1392. 4732. 1935. 6704(19.8%減). 3327(5.9%增). 2002 年 12 月. 1867. 1476. 5408. 1715. 7275(8.5%增). 3191(4.1%減). 2003 年 1 月. 1905. 1435. 4304. 26226. 6209(14.7%減). 4061(27.3%增). 2003 年 2 月. 1935. 1768. 3775. 4652. 5710(8.0%減). 6420(58.1%增). 制度實施後之累計. 30676. 20115. 83757. 30382. (---). 50497(----). 2001.4-2002.3 計. 10084. 6153. 31396. 8686. 41480(----). 14839(----). 表來源:日本國土交通省. 2-7. 1650(11.9%減).

(31)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從各種調查報導及資料觀之,住宅性能標示制度實施以來,對消費者及 住宅供給業者而言對此制度均有正面評價,將其歸納如下: 一、對消費者而言之正面評價 1.購屋時有較科學及客觀之選擇參考標準。 2.可避免購買到不良住宅 3.住宅糾紛時有憑證可應用 4.第三者現場檢查帶來安心感 5.有金融優惠措施可利用 6.未來轉售房屋時有較高評價 二、住宅供給業者 1.具有高度信賴之性能評估系統,可塑造商品之差異性。 2.有性能標示為生產、設計、建設、銷售之共通語言,有利於目標之達成及 調整。 3.易說服消費者,有利房屋之銷售。 4.可預先性能評估以減少購屋糾紛,進而健全房屋市場。 5.經第三者公正評估,有利設計之定案及完工交屋。 然而住宅性能標示制度在實行上仍有若干負面之現象亟待克服,一為申 請住宅性能標示制度時,所費不賃,增加消費者之負擔;另一為申請提出資 料之整理及先行自評之作業相當繁複。評估機構之審查費用及申請資料整理 、自評之總費用,據稱大約每戶平均日幣 40 萬元。近來若干申請評估之電 腦之支援系統已被開發運用,其系統之普及在降低費用、縮短審查時間、文 件資料之傳遞簡化上均有顯著之效益,使繁複作業及昂貴費用之批評已漸減 少。. 2-8.

(32)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表 2-2.4 都道府縣住宅性能評估書核發狀況一覽表 都道府 縣名 北海道 青森縣 岩手縣 宮城縣 秋田縣 山形縣 福島縣 次城縣 曆木縣 群馬縣 琦玉縣 千葉縣 東京都 神奈川縣 新瀉縣 富山縣 石川縣 福井縣 山梨縣 長野縣 岐阜縣 靜岡縣 愛知縣 三重縣 滋賀縣 京都府 大阪府 兵庫縣 奈良縣 和歌山縣 鳥取縣 島根縣 岡山縣 廣島縣 山口縣 德島縣 香川縣 愛媛縣 高知縣 福岡縣 佐賀縣 長崎縣 熊本縣 大分縣 宮崎縣 鹿兒島縣 沖繩縣 合計. 獨戶住宅 設計(戶) 建設(戶) 2 1 2 0 21 32 38 32 10 0 3 0 1 6 34 28 54 55 30 22 314 190 174 158 355 269 226 184 20 9 10 8 12 3 8 0 4 6 18 10 38 26 115 82 170 84 53 25 31 35 56 43 149 127 119 168 18 25 29 16 2 1 3 1 21 14 37 18 9 11 6 4 25 8 36 27 6 4 47 19 3 1 17 7 13 3 3 3 8 2 2 0 2 1 2354 1768. 設計(棟) 11 11 1 3 2 0 0 7 0 0 5 5 29 10 3 1 0 0 0 2 3 3 13 1 2 2 9 15 7 9 3 2 0 7 0 0 0 3 0 12 0 6 1 0 1 3 0 192. 集合住宅 建設(棟) 110 1 31 1 20 0 80 5 3 4 0 5 0 3 25 0 0 1 0 5 76 5 196 8 2275 31 383 12 5 0 11 0 0 0 0 0 0 0 16 5 70 0 98 1 481 11 24 1 15 0 137 3 530 12 1026 2 41 0 28 0 3 2 4 0 0 0 90 2 0 0 0 0 0 0 9 0 0 0 102 6 0 0 51 0 2 0 0 0 40 0 52 0 0 1 6034 127. (戶數). 表來源:日本國土交通省. 2-9. (戶數) 110 9 0 598 28 28 18 0 18 28 75 329 1030 785 0 0 0 0 0 29 0 1 430 2 0 71 760 72 0 0 14 0 0 46 0 0 0 0 0 89 0 0 0 0 0 0 82 4652. 合 設計(戶) 112 33 41 118 13 3 1 59 54 30 390 370 2630 609 25 21 12 8 4 34 108 213 651 77 46 193 679 1145 59 57 5 7 21 127 9 6 25 45 6 149 3 68 15 3 48 54 2 8388. 計 建設(戶) 111 9 32 630 28 28 24 28 73 50 265 487 1299 969 9 8 3 0 6 39 26 83 514 27 35 114 887 240 25 16 15 1 14 64 11 4 8 27 4 108 1 7 3 3 2 0 83 6420.

(33)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第三節 國內住宅性能評估內容可行性探討 本研究之先期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 (第一階段)已建立未來我國推動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基礎架構,其內容主 要乃參酌日本住宅性能標示制度之作法,考量國內相關建築評估制度及住宅 供給現況,提出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具體可行的綱要及方向。 10 性能類別 28 性能項目有關住宅性能之類別、性能項目及評估項目亦 有具體之建議內容,如表 2-3.1,本研究乃針對其中構造性能、防火性能、節 能性能、健康性能、光視環境性能、音環境性能等六種性能類別之評估項目 及性能表示基準之內容加以進一步之探討,使其更具可行性及本土化。 本研究已完成 6 性能類別及 22 性能項目如表 2-3.1 各性能類別之性能項目之增減以及評估項目及等級之訂定等之考量因素 如下: (一)、結構安全 構造性能項目中著重於考慮地震力、風力對建築物結構體產生影響程度 ,由於國內氣候狀況,故不考慮積雪承受耐力之項目;而有關耐風力之性能 日本之性能項目中有考慮防止結構體倒塌之耐風等級,而國內木造住宅建築 較少,很少因風力而倒塌之建築物,此外國內規範僅將設計風力作為彈性設 計之外力規定,並無崩塌等級之風力,因此本研究僅考慮防止損傷之耐風性 能。又結構耐震等級為鼓勵提昇耐震等級之意願,增加 1 等級介於日本分區 等級之 1 與 2 間。 (二)、火災安全 由於台灣之建築與消防相關法規與日本不盡相同,同時集合住宅之平面 型態亦因國情而有所差異,在項目選擇上雖維持日本評估制度之設定項目, 然在內容要求及等級的設定上則考量國內法規及民情及實際需求作調整。. 2-10.

(34)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基本上火災感知性能,採納較嚴謹之日本住宅性能標示之方法,逃生避 難性能依國內住宅之平面型態之特殊性而調整評估基準,耐火等級性能部分 則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為最低基準值加以分級規範。 (三)、節能省水性能 由於我國對於建築物節能性能包括於技術規則內條文及綠建築標章之實 施之時已有推動多年,相關法規與配套措施均稱完整,包括建築物外殼節能 、外殼等價開窗率、不透光部位平均熱傳透率等均有本土化之成果,因此對 於項目的選擇、等級的設定與內容之要求均以國內相關法規及制度作為評估 之依據;另由於我國氣候及地理之因素影響,雨季與非雨季之差別明顯,水 資源的利用尚有許多可提升的部分,因此亦增列節水性能作為評估項目之一 。 (四)、空氣環境性能 在空氣環境性能方面,則參酌國內對此領域既有之研究與考量國內住宅 實際需求與問題,歸納自然通風、機械換氣、室內裝修量等三項性能類別, 以健康性與舒適性做為室內空氣環境性能評估之主軸。 有關通風換氣性能建議只評估合格與否不加以分級,而室內裝修量之性能則 以室內甲醛與室內 TVOC 濃度值之多寡為分級基準。 (五)、光環境性能 本性能類別參考各國既有相關各種性能基準評估方式參考各國既有相關 的各種性能基準評估方式,大致上有採光面積比,採光係數、建築物立面可 開窗面積比、各方位別開口比率……等各種評估方式,而我國的建築法規則 是以有效採光面積比來規範各類型建築物的採光設計,然而本研究主要的目 的乃是為探討評估住宅的之自然採光性能外部之環境噪音及內部噪音源不列 為評估對象。因此在分析、比較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關於光性能部分的規 範、國內外相關法規及相關研究後,建議評估對象應可分為獨戶住宅與集合 住宅兩類,並就不同階段住宅的採光面積比與各居室採光合格比加以評估。. 2-11.

(35)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表 2-3.1 住宅性能評估架構建議表 性能類別 一、 構造安定. 二、 火災防制 三、 劣化防制 四、 管理維護. 五、 節約能源 六、 健康性能. 七、 光環境 八、 音環境 九、 高齡者 考慮 十、 使用性. 性能項目 結構體耐震(倒塌) 1-1 結構體耐震(損壞) 1-2 耐風 1-3 地耐力 1-4 基礎構造 1-5 感知警報 2-1 避難安全 2-2 耐火等級 2-3 結構體劣化防制 3-1 防止滲漏水 3-2 管理維護對策 4-1 (專用配管) 管理維護對策 4-2 (共用配管) 防盜 4-3 節能 5-1 (溫熱環境) 省水 5-2 自然換氣性 6-1 機械換氣 6-2 室內空氣品質 6-3 電磁環境 6-4 採光量 7-1 採光品質 7-2 外牆開口隔音 8-1 隔戶牆隔音 8-2 樓版隔音 8-3 高齡者考慮 9-1 (專用部分) 高齡者考慮 9-2 (共用部分) 10-1 住宅使用性 10-2 變更彈性. 評估項目 結構計算之承受力設定 結構計算之承受力設定 結構計算之承耐風力設定 地耐力設定 基礎構造之種類及承載力等 自住戶及他住戶火災偵測及警報裝置 逃生避難之設施及設備 開口處及非開口處延燒之防止 防止混凝土龜裂、鋼筋鏽蝕等結構體劣化 外牆及屋頂滲漏水之防止 專用給排水管、管道間、維修清潔之考慮 共用給排水管、管道間、維修清潔之考慮 考慮防止盜賊侵入等相關事項 等價開窗率、屋頂熱傳透率、外牆熱傳透率 浴廁設備、相關省水設備設施 開口面積比、較佳通風路徑比 機械換氣量 不良氣體濃度(甲醛等) 極低頻電磁場強度及密度 整體採光面積比 各居室採光面積及採光方位 外牆開口隔音 隔戶牆隔音 輕量及重量樓版衝擊音 專用部分考慮高齡者移動之方便性、跌倒等 意外事故之防止 共用部分考慮高齡者移動之方便性、跌倒等 意外事故之防止 住宅平面配置及空間比例之合理性 住宅的可變動性(開放式設計). 表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91.12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廖慧燕. 2-12.

(36)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六)、音環境性能 國內居住環境之噪音問題存在已久,其影響因素甚多包括生活噪音、設 備噪音、環境噪音…等,但本研究主要目的係探討評估住宅之音環境性能, 因此在比較分析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國內外法規及相關研究之內容後建 議將住宅外牆門窗開口、戶與戶間分界牆及樓版等住宅構造體之隔音性能, 列為主要之評估項目。. 性能類別 一、 結構安全. 二、 火災安全. 表 2-3.2 本研究住宅性能評估類別及項目 性能項目 評估項目 防止結構體倒塌之耐 防止結構體倒塌之耐震等級 3-1 震性能 防止結構體損傷之耐 防止結構體損傷之耐震等級 3-2 震性能 防止結構體倒塌之耐 防止結構體倒塌之風等級能 3-3 風性能 地盤或基樁之容許支 地盤之容許承載力或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以及 3-4 承力及其設定方法 地盤調查的方法、評估承載力之計算依據 對於直接基礎,明示基礎的構造方法以及形 基礎之結構方法及形 式,對於樁基礎明示樁之種類、樁徑及樁之 3-5 式等 長度。 4-1. 火災感知性能. 4-2. 逃生避難性能. 4-3. 耐火等級性能. 5-1. 遮陽性能. 5-2. 隔熱性能. 六、 空氣環境. 5-3 5-4 6-1 6-2 6-3. 熱水性能 節水性能 自然換氣 機械換氣 綠建材裝修面積對策. 七、 光環境. 7-1. 居室採光面積比. 7-2 7-3 7-3 8-1. 方位別開口比 居室採光深度比 各居室採光合格比 分界牆隔音性能. 8-2. 外牆開口部隔音性能. 8-3. 樓版隔音性能. 五、 節能省水. 八、 音環境. 自住戶及他住戶發生火災時的狀況偵測及警 報裝置等級 自住戶及他住戶發生火災時的狀況逃生避難 之方式及設施與設備 開口處及非開口處有延燒危險性的部分之防 止 外殼等價開窗率、住戶等價開窗面積率 屋頂不透光部位平均熱傳透率、外牆不透光 部位平均熱傳透率、住戶外牆不透光部位平 均熱傳透率 熱水系統節能性 日常節水量 開口面積比、較佳通風路徑比 新鮮外氣機械通風量 室內甲醛濃度值及 TVOC 濃度值 評估對象居室總樓地板面積與居室開口部有 效採光面積總和之比例,不得小於基準值。 計算住宅各方位開口部面積總和所佔之比例 評估各居室之自然採光環境 評估整體建築物之採光合格比例 對於隔間牆的隔音效果 住宅外牆在不同方位上窗框對空氣傳導聲音 的隔音效果 因應居室上下樓間樓版及輕量樓版衝擊音之 隔音效果必要對策程度.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2-13.

(37)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第四節 國內性能評估機制之可行性探討 本節為探討國內住宅性能評估機制之可行方式,擬針對住宅性能評估, 參考相關文獻比較國內外相關評估制度之施行方式。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於前階段所完成有關國內外住宅相關評估制度之比較. 註. 2. ,本節引用與摘錄其. 中部份成果,表 2-4.1 係日本、中國大陸、英國、美國相關住宅性能評估制 度及國內「綠建築」及「防火建築」標章制度之實施重點內容。 表 2-4.1 國內外住宅品質相關評估制度實施重點註 2 國家及制度名稱 實施重點 美國住宅品質標 1.以使用中之單戶住宅為評估對象。 準 ( Housing 2.以提昇租賃住宅之品質為目標。 Quality Standard 3.評估範圍包括住宅內部、外部及基地環境等,依據住宅品質標準,檢 ,簡稱 HQS) 查項目包括衛生設備、烹調相關設備、房屋結構等。 4.由政府授權之檢查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書後,據以參與租屋補助計 畫。 英 國 ( Housing 1.以新建之社區或單戶住宅為評估對象。 Quality 2.監督公共補助之住宅,及作為業界自行檢討以提昇住宅品質。 Indicators, 簡 稱 3.評估範圍包括住宅內部、外部及基地環境等;十項評估指標包括位置 HQI) 、開放空間、可及性、省能及永續使用等。 4.除專業部份涉及較複雜之計算須另請專業評估外,可自行評估。 中國大陸商品住 1.以新建住宅為評估對象。 宅性能認定 2.提供民眾購屋之參考,區隔市場定位,及提昇住宅品質。 3.分等級評估,評估重點包括適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環境性 能和經濟性能計五種,再細分為二十二項評估項目。 4.由政府委託評審機構審查後,依據等級核發證書,得享優先融資之優 惠。 日本住宅性能標 1.以新建住宅為評估對象。 示制度 2.提供民眾購屋之參考,以提昇住宅品質,減少住宅缺陷及糾紛。 3.分等級評估,評估範圍限定於建築物本體,評估類別計九類,包括構 造安全、防火安全、劣化減輕、維護管理考慮、省能、空氣環境、 音環境、光環境、高齡使用之考慮,再細分為二十九項。 4.分為設計性能及建設性能證書,由經政府授權機構中之專業人員評估 合格後,發給證書後,得享融資額度提高及較低利率之優惠。. 註 2:參考「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p.94。. 2-14.

(38)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我國. 我國. 第二章 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探討. 綠建築標 1.以新建之建築物及使用中之建築物為評估對象。 章 2.以構築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建築為目標。 3.評估之範圍以綠建築有關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為主,評估指標計有七 指標包括省水、日常節能等。 4.評估分成設計及完工使用二階段,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5.標章期限為三年,未經重新申請期滿自動失效。 防火建築 1.以使用中之建築物為評估檢查對象。 標章 2.以確保防火安全為目標。 3.以建築物之消防設備及避難路線等為檢查重點,再查核公共安全檢查 有關防火安全之查核事項等。 4.由民間機構自主辦理,合格者發給證書,得享降低保險費率之優惠。 5.為確保安全,執行單位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檢驗。. 參考與比較有關住宅評估國內外相關制度,以下提出國內未來推行住宅 性能評估機制之可行方式,其要點項目如下: (一)評估內容 評估內容須能反映評估目的,且須周延簡要,評估內容具體完整,且各 類別應具備詳細之評估項目及評估基準。 (二)性能分級評估 宜依等級不同訂定各項性能之評估基準較為適合。 (三)評估具公信力 評估須具公信力,方有實質意義。比較國內外制度發現為確保評估結果 具到公信力主要之作法包括: 1.制定機構:由政府制訂頒佈相關規定,使其具法律地位,更具公信力。 2.評估內容:評估內容必須是可客觀評估者,所以涉及美醜、心理或文化 等受個人主觀因素影響者,皆不列入評估內容。 3.評估基準:評估基準須儘量採量化基準。 4.評估機構及人員:政府授權與監督,由第三者評估且評估人員須具一定 資格, (四)配套措施 住宅評估皆為志願申請,所以可以提供金融貸款利率降低及融資額度 提高之優惠等有具吸引力之配套推動措施。. 2-15.

(39)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第三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一)-結構安全性能 結構要求之安全性能一般可分為兩大項:(一)為防止損傷:考慮回歸期約 30 年左右之地震,此等地震於建築物使用年限內發生的機率甚高,因此地震 後要求不產生影響維持結構安全性之損傷,結構體於地震中所表現之行為大 概在彈性範圍內。此外,台灣地區受颱風侵襲的頻率甚高,也常使結構物損 壞,所以也要求受暴風侵襲後結構物不產生須大規模修復之損傷。(二)為防止 倒塌(人命保護):根據以往地震記錄、地震地盤構造、活斷層等,考慮最大級 可能地震,於應力平衡、諧和變形之保證下,結構物不失支承垂直載重之能 力。因此防止結構體損傷和倒塌為住宅結構性能評估之主要項目。. 第一節 結構安全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參照日本[品確法]之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其有關結構安全之項目如下: (1)耐震等級(防止結構體之倒塌) 對於極少發生之地震力(數百年一次之地震力),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 塌等之程度。分為 1, 2, 3 等級。 (2)耐震等級(防止結構體之損傷) 對於不常發生之地震力(數十年一次之地震力),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傷等之 程度。此處所謂之損傷指地震後需要大規模修復工程的明顯損傷。分為 1, 2, 3 等級。 (3)耐風等級(防止結構體之倒塌及損傷) 對於極少發生之暴風力(500 年一次之暴風),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塌 等之程度以及對於不常發生之暴風力(50 年一次之暴風),結構體不易損傷 的程度。分為 1, 2 等級。 (4)耐雪等級(防止結構體之倒塌及損傷) 對於極少發生之積雪(500 年一次),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程度 以及對於不常發生之積雪(50 年一次),結構體不易損傷的程度。分為 1, 2 等級。. 3 -1.

(40)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5)地盤或基樁之容許支承力等以及其設定方法:地盤承載力、基樁支承力之 預估以及設定之依據。 (6)基礎之構造方法及形式等:說明基礎構造及形式或基樁種類、樁徑、樁長 等。. 考量國內實情,因一般並無積雪之載重所以將上述(4)耐雪等級略去,同時 國內建築結構因風力而倒塌之案例並不多見,且目前國內有關風力設計之建 議規範也僅限於彈性設計,因此(3)之耐風等級中僅考量防止損傷之項目。 日本[品確法]自 2000 年 6 月實施以來有關結構耐震等級評估幾乎停留於等 級 1(合乎法規基本要求之耐震等級),因為等級 2 要求之設計地震力(或結構體 之保有極限層剪力強度)為等級 1 的 1.25 倍,或許因而希望提昇耐震等級的意 願不高。有鑑於此以及儘可能將等級區分為 4 之共通原則下,將耐震性能分 為 4 等級,增加之等級介於日本區分等級之 1 與 2 間。 有關基礎構造之評估難以等級區分,所以使用記載方式。分為兩項目(1) 為地盤或基樁之容許支承力,敘述基地調查方法及計算承載力之依據公式, 有地層改良時說明其改良方法。(2)為基礎之構造方法及形式,直接基礎明示 基礎的構造方法及形式,樁基礎則說明樁之種類、樁徑及樁之長度,說明基 礎開挖方式及擋土安全措施。 本案建議有關結構性能之評估項目如表 3-1.1 所示。. 3 -2.

(41)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表 3-1.1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項目及評估基準-1. 性能 性能項目 評估項目. 表示方法. 評估基準. 類別 結構 耐震性能 防止結構體 防止結構體倒塌之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塌等的程度。 安全. 倒塌. 耐震等級 等級 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避免建築物在最大考量地震下崩塌 之設計地震力,結構體不會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等級 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1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等級 3.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2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等級 4.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防止結構體 防止結構體損壞之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壞(須進行大規模修復工程的明 損壞. 耐震等級. 顯損壞)的程度。. 等級 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避免中小度地震降伏之設計地震 力,結構體不會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等級 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1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傷等。. 等級 3.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2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等級 4.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耐風性能 防止結構體 防止結構體損壞之 對於暴風,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壞(須進行大規模修復工程的 損壞. 耐風等級. 明顯損壞)的程度。. 等級 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之設計風力,結構體不會產生損壞 等。. 等級 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風力之 1.2 倍,結構體不會產 生損壞等。. 加. 地盤或基 評估地盤或基樁對長期作用載重之抵抗力大小以及評估時作為設定依據的方法。. 註. 樁之支承 有地質改良時,說明其方法. 事. 力性能. 項. 基礎結構 直接基礎的構造以及形式,或樁基礎之種類、樁徑及樁長。 形式. 基礎開挖方式及擋土安全措施。.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3 -3.

(42)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表 3-1.2 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項目及評估基準-2 評估項目. 適用範圍. 表示方法. 評估基準. 結 防止結構體 獨棟住宅. 防止結構體倒塌之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倒壞、崩塌等的程度。. 構 倒塌之耐震 集合住宅. 耐震等級. 安 性能. 等級 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避免建築物在最大考量地震下崩塌. 全. 之設計地震力,結構體不會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之. 等級 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1 倍,結構體不會. 相.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關. 等級 3.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25 倍,結構體不會. 事.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項. 等級 4.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倒壞、崩塌等之破壞。. 防止結構體 獨棟住宅. 防止結構體損壞之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壞(須進行大規模修復工程的明. 損壞之耐震 集合住宅. 耐震等級. 顯損壞)的程度。. 性能. 等級 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避免中小度地震降伏之設計地震 力,結構體不會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等級 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1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傷等。. 等級 3.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2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等級 4.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地震力之 1.5 倍,結構體不會 產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壞等。. 防止結構體 獨棟住宅. 防止結構體損壞之 對於暴風,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壞(須進行大規模修復工程的. 損傷之耐風 集合住宅. 耐風等級. 明顯損壞)的程度。. 性能. 等級 1.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之設計風力,結構體不會產生損壞 等。. 等級 2.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述風力之 1.2 倍,結構體不會產 生損壞等。. 加 地盤或基樁 獨棟住宅. 地盤之容許承載力 評估地盤或基樁對長期作用載重之抵抗力大小以及評估. 註 之容許支承 集合住宅. 或基樁之容許支承 時作為設定依據的方法。. 事 力及其設定. 力以及地盤調查的 有地質改良時,說明其方法. 項 方法. 方法。評估承載力之 計算依據。.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3 -4.

(43)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第二節 結構安全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日本現行建築基準法內有關結構計算同時並列[新耐震設計法]以及[限界 耐力法]兩方法。前者於 1981 年 6 月實施,導入所謂二次設計的檢討,要求一 次設計完成之結構體其各樓層之極限層剪力強度必須大於必要之極限層剪力 強度。計算必要極限層剪力強度時採用之標準剪力係數為一次設計的 5 倍, 再依據結構形式、構材種類等所符合之規格定出各樓層之構造特性係數 DS(相 當於韌性容量)折減必要層剪力強度,同時考慮建築物的偏心、不規則形狀再 修正必要層剪力強度。此方法對於地震僅作強度之檢討並未計算其可能之變 形。 於 2000 年 6 月實施之[限界耐力法]其設計基本為,對規定之地震動計算建 築物之反應值,並以直接確認該反應值未達限界值為原則。但是,為了使此 手法真的符合性能規定,非設定出能真正表示反應值、限界值的性能不可。 首先為地震動,特別是強度和周期特性,因此採取所謂表現地震動最重要特 性之反應譜的表現方法,此外對反應值有相當大影響之表層地盤特性及地盤 和建物的相互作用影響,為了易於考量上述影響導入工學的基盤(剪力波速度 大約在 400m/sec 以上之地盤)。另一方面,關於限界值則根據實驗值等成為評 估之基本,真的限界值有許多不明朗的地方,但是從所謂於限界值以下的觀 點,因此使用設計用限界值。 參照日本品確法之住宅性能評估方法基準有關結構安全之評估基準如下: (1) 耐震等級(防止結構體之倒塌) 對於等級 1(基本等級)結構體之性能評估基準,如採用[新耐震設計法]則 依該規範之規定計算,確認結構體具同等以上之安全性,並要求各樓層 之極限層剪力強度必須大於必要之極限層剪力強度。等級 2、3 之結構體 則依序要求各樓層之極限層剪力強度必須大於必要之極限層剪力強度的 1.25、1.5 倍。 如採用[限界耐力法]則依該規範規定之反應加速度譜,考慮安全限界之基 本周期、地盤之加速度放大率、振動阻尼之加速度低減率等計算設計地 震力,並確認各載重作用下結構體之構材應力於容許應力內。等級 2、3 之結構體其設計地震力則依序考慮為上述地震力的 1.25、1.5 倍。. 3 -5.

(44)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2) 耐震等級(防止結構體之損傷) 對於等級 1(基本等級)結構體之性能評估基準,如採用[新耐震設計法]則 依該規範之規定計算,確認結構體具同等以上之安全性,並要求各樓層 之層間位移角小於 1/200。等級 2、3 之結構體則依序將設計地震力提高 1.25、1.5 倍。 如採用[限界耐力法]則依該規範規定之反應加速度譜,考慮損傷限界之基 本周期、地盤之加速度放大率等計算設計地震力,確認各載重作用下結 構體之構材應力於容許應力內,並要求各樓層之層間位移角小於 1/200。 等級 2、3 之結構體則依序將設計地震力提高 1.25、1.5 倍。 (3) 耐風等級(防止結構體之損傷) 對於等級 1(基本等級)結構體之性能評估基準,如採用[新耐震設計法]及 [限界耐力法]皆依各該規範之規定計算風力,根據各該規定之載重組合, 確認結構體於風力作用下構材應力小於容許應力。等級 2 之結構體則將設 計風力提高 1.2 倍。 綜合上述之研究,可知結構性能基本等級之評估基準皆以規範為依據,如 此合乎規範設計者不須另外進行任何檢討即可判定為等級 1(基本等級)。較高 之等級則以保有之極限層剪力強度或設計力的提高作為評估基準,因此建議 國內有關結構性能之評估基準如下:. 一. 防止結構體倒塌之耐震性能的評估基準 合乎現行規範設計之建築物其防止倒塌之耐震等級為 1(基本等級),唯我 國現行規範內並無規定結構體之極限總剪力強度與必要極限總剪力強度之比 較,因此即使合乎現行規範設計之建築物,亦有於最大考量地震下倒塌之虞, 因此建議必要時最好進行極限總剪力之檢討。參考日本[新耐震設計法]之評估 方式,等級 2、3 及 4 必須計算結構體之極限總剪力強度,其與必要極限總剪 力強度之比值依序應為 1.1、1.25 及 1.5 倍。必要極限總剪力強度之計算,則 考量最大可能地震之工址最大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結構安全限界時之等 值基本周期等(建議方法後述)。. 3 -6.

(45)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二. 防止結構體損傷之耐震性能的評估方法 與上述防止結構體倒塌之耐震性能評估方法類似,合乎國內現行規範之設 計則為等級 1(基本等級)。等級 2 以上評估時須加計算結構體之損傷限界總剪 力強度及防止損傷必要總剪力強度。採用 Pushover 分析為基本,耐震等級 2、 3 及 4 必須計算結構體之損傷總剪力強度,其與防止損傷之必要總剪力強度之 比值依序應為 1.1、1.25 及 1.5 倍,同時須符合層間位移角小於 1/200 之規定。 防止損傷必要總剪力強度之計算,則考量工址設計水平加速度反應譜係數、 結構損傷限界時之等值基本周期等(建議方法後述)。. 三. 防止結構體損傷之耐風性能的評估基準 合乎現行風力規範設計之建築物,防止損傷之耐風性能等級為 1。等級 2 則將設計風力提高 1.2 倍,而尚能符合規範之容許應力及層間位移之規定。. 四. 地盤或基樁容許承載力之評估基準 有關地盤承載力之評估採用記載方式,無法分列等級。惟須記載下述內 容(a) 地盤之長期容許應力(t/m2),基樁之長期容許支承力(t/支)。(b)基地調查 方法及計算承載力之依據公式。(c) 有地質改良時,說明其方法。. 五. 基礎之構造方法及形式之評估基準 有關基礎之構造方法等之評估採用記載方式,無法分列等級。惟須記載下 述內容(a) 對於直接基礎明示構造方法(鋼筋混凝土、無筋混凝土)及其形式(獨 立基腳、聯合基腳、連續基腳、筏式基礎等)。(b) 對於樁基礎明示樁之種類(支 承樁、摩擦樁等),樁徑(cm)及樁長(m)。(c) 基礎開挖方式(邊坡式、擋土式), 擋土安全措施(擋土版、版樁、排樁、地下連續壁)。 本案建議有關結構性能之評估基準與日本[品確法]之住宅性能評估基準的 比較如表 3-2.1 所示。. 3 -7.

(46)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表 3-2.1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基準之比較及說明 性能 評估項目. 表示方法. 詳細文字說明(日本). 詳細文字說明(國內). 說明. 項目 結 耐震 防 止 結 構 防 止 結 構 地震時結構體難以產生倒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 性能 體倒塌 體 倒 塌 之 壞、崩塌等的程度 倒壞、崩塌等的程度 構 耐震等級 安 等 級 1( 日 對於極少發生(數百年一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避 1. 國 內 現 行 規 範 極 限 本) 次左右)之地震力(相當於 免建築物在最大考量地 層剪力檢討僅為上下樓 全 等 級 1( 本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82 震 下 倒 塌 之 設 計 地 震 層間弱層之檢討,因建 案) 條之 6 第 5 款所規定),結 力,結構體不會產生倒 築物之實際韌性常與規 構體不會產生倒壞、崩塌 壞、崩塌等破壞。 範之理論韌性差異甚大 等之程度。 等級 1 所述地震力相當於 (如存在非結構牆、短梁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第 等),故若無保有極限層 2.10.2 節 所 規 定 之 地 震 剪力與必要極限層剪力 力,建議進行極限總剪力 之檢討比較時,不易確 認結構體是否會產生倒 之檢核。 壞、崩塌現象。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 等 級 2( 本 述地震力之 1.1 倍,結構 2. 僅 依 國 內 現 行 之 規 案) 體不會產生倒壞、崩塌等 範設計者,雖設定為等 破壞。(確認結構體之極限 級 1,但是並不保證在 總剪力強度大於防止倒 最大考量地震下不會倒 塌之必要極限總剪力強 塌,因此建議進行必要 極限總剪力之檢核。 度之 1.1 倍。) 等 級 2( 日 對於極少發生(數百年一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 本) 次左右)之地震力(相當於 述地震力之 1.25 倍,結構 3. 日 本 分 為 三 個 等 等 級 3( 本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82 體不會產生倒壞、崩塌等 級 , 本 案 建 議 於 等 級 案) 條之 6 第 5 款所規定)的 破壞。(確認結構體之極限 一、二間再加入一個等 1.25 倍,結構體不會產生 總剪力強度大於防止倒 級,成為四個等級,誘 倒壞、崩塌等之程度。 塌之必要極限總剪力強 導設計者盡量朝等級 2 或以上目標設計。 度之 1.25 倍。) 等 級 3( 日 對於極少發生(數百年一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 4. 結 構 體 極 限 總 剪 力 本) 次左右)之地震力(相當於 述地震力之 1.5 倍,結構 強度及必要極限總剪力 等 級 4( 本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82 體不會產生倒壞、崩塌等 之計算另行提出建議方 案) 條之 6 第 5 款所規定)的 1.5 破壞。(確認結構體之極限 式。 倍 , 結 構 體 不 會 產 生 倒 總剪力強度大於防止倒 壞、崩塌等之程度。 塌之必要極限總剪力強 度之 1.5 倍。) 性能 評估項目. 表示方法. 詳細文字說明(日本). 詳細文字說明(國內). 項目 耐震 防 止 結 構 防 止 結 構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損 地震時結構體不易產生 性能 體損壞 體 損 壞 之 傷(須進行大規模修復工 損壞(須進行大規模修復 耐震等級 程的明顯損傷)的程度 工程的明顯損傷)的程度. 3 -8. 說明.

(47) 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之研究(二). 第三章 結構安全性能. 對於不常發生(數十年一 對於現行法規所規定避 1. 為 確 保 中 小 度 地 震 次左右)之地震力(相當於 免中小度地震降伏之設 下結構體不易損傷,建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82 計地震力,結構物不易產 議等級 1 除依國內現行 條之 2 款及第 4 款所規定 生須進行修復之損傷等。 之規範設計外,也建議 之地震力),結構體不易產 等級 1 所述地震力相當於 進 行 必 要 層 剪 力 之 檢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第 核。 生損傷的程度。 2.10.1 節 所 規 定 之 地 震 力,並確認符合 2.16.1 節 2. 日 本 分 為 三 個 等 有關層間相對位移角之 級 , 本 案 建 議 於 等 級 一、二間再加入一個等 規定。 級,成為四個等級,誘 導設計者盡量朝等級 2 或以上目標設計。 等級 2(本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 案) 述地震力之 1.1 倍,結構 3. 建立結構體之模型 體不易產生須進行修復 時,須考量現場澆築與 之損傷等。(除檢討層間位 主結構結成一體之 RC 移角之規定外並確認結 牆效應及其開裂強度 構體之損傷層剪力強度 等。 大於防止損傷之必要層 4. 結構體損傷層剪力 剪力強度之 1.1 倍。) 等 級 2( 日 對於不常發生(數十年一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 強度及防止損傷之必要 本) 次左右)之地震力(相當於 述地震力之 1.25 倍,結構 層剪力強度其計算方法 等級 3(本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82 體不易產生須進行修復 另行提出建議。 等級 1. 案). 條之 2 款及第 4 款所規定 之損傷等。(除檢討層間位 之地震力)的 1.25 倍,結構 移角之規定外並確認結 體不易產生損傷的程度。 構體之損傷層剪力強度 大於防止損傷之必要層 剪力強度之 1.25 倍。). 對於不常發生(數十年一 對於本評估項目等級 1 所 等級 3 等級 4(本 次左右)之地震力(相當於 述地震力之 1.5 倍,結構 案)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 82 體不易產生須進行修復 條之 2 款及第 4 款所規定 之損傷等。(除檢討層間位 之地震力)的 1.25 倍,結構 移角之規定外並確認結 體不易產生損傷的程度。 構體之損傷層剪力強度 大於防止損傷之必要層 剪力強度之 1.5 倍。) 耐風 防止結構 性能 體損壞. 防止結構 體損傷之 耐風等級. 對於暴風,結構體不易產 生倒壞、崩塌等的程度, 以及結構體不易產生損傷 (須進行大規模修復工程 的明顯損傷)的程度。. 3 -9. 對於暴風,結構體不易產 1. 日本同時考慮防止 生損傷(須進行大規模修 結構體倒塌之耐風等 復工程的明顯損傷)的程 級,國內木造住宅建築 度。 較少,很少因風力而倒 塌之建築物,此外國內 規範僅將設計風力作為.

數據

表 5-2.4  日常節水量性能評估基準   ‥‥‥‥‥‥‥‥  5-10 表 5-3.1  等級表示   ‥‥‥‥‥‥‥‥‥‥‥‥‥‥‥  5-11 表 5-3.2  節能省水性能評估審查表   ‥‥‥‥‥‥‥‥  5-12 表 5-3.3  節能省水性能類別評估基準表   ‥‥‥‥‥‥  5-13 表 5-3.4  節能省水性能各評估項目詳細說明表   ‥‥‥  5-15 表 6-1.1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之空氣環境性能概要  6-1 表 6-1.2 國內外法規室內環境品質評估項目比較表 ‥‥
表 7-3.1 光環境性能評估審查表 ‥‥‥‥‥‥‥‥‥‥  7-7 表 7-3.2 光環境性能評估基準表 ‥‥‥‥‥‥‥‥‥‥  7-8 表 7-3.3 光環境性能評估基準說明分析表 ‥‥‥‥‥‥  7-9 表 8-1.1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之音環境性能概要   8-1 表 8-1.2 國內外法規音環境品質評估項目比較表 ‥‥‥  8-2 表 8-1.3 我國住宅音環境品質相關研究成果分析 ‥‥‥  8-2 表 8-2.1 住宅分界牆評估基準值 ‥‥‥‥‥‥‥‥‥‥  8-4 表 8-2.2 住宅外
表 2-1.1  日本住宅性能標示類別及項目一覽表(建設省告示第 1652 號)  類別  序號 項目  1-1  結構體耐震(倒塌)  1-2  結構體耐震(損壞)  1-3  耐風  1-4  耐積雪  1-5  地耐力 一  構 造 安 全 受地震力或風力時的建築物安全強度  1-6  基礎構造  2-1  感知警報(自住戶發生火災)  2-2  感知警報(從他戶發生火災)  2-3  避難安全對策  2-4  逃生對策  2-5  耐火等級(開口處延燒)  2-6  耐火等級(開口處以外之延燒)二
表 2-2.4  都道府縣住宅性能評估書核發狀況一覽表  獨戶住宅  集合住宅  合        計 都道府  縣名  設計(戶)  建設(戶)  設計(棟) (戶數)  建設(棟) (戶數)  設計(戶)  建設(戶)  北海道  2 1 11 110 1 110  112 111 青森縣  2 0 11 31 1 9 33  9 岩手縣  21  32  1 20 0 0 41 32 宮城縣  38 32  3 80 5 598 118 630 秋田縣  10 0  2 3 4 28 13 28 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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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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