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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運作体系

評估体系 建立與運 作

為使評估具公信力,宜由公部門主管機關主導制訂相關規章。由經授權之民間機構執行,並由主 管機關監督。經專業之第三者客觀評估後,依性能水準清楚標示其等級,俾消費者可就不同住宅 間作比較,並依個人需求選擇購買合適之住宅。

評估內容 主要項目

本評估範圍限於住宅本體及本體介面接觸部份之區域,能客觀評估之實質性能為範圍。

初步研擬出住宅性能評估類別計6 種,再細分為 24 項性能項目。

評估基準 依據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評估標準,如:「住宅性能評估標示基準」。建議各性能項目之分級一致

,採四等分級方式,各級性能目標建議如下:

一級:達到建築技術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或一般基本要求。

二級:超過目前法令之標準,以提供較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之住宅為目標

三級:達到較二級更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之住宅性能。

四級:達到特別安全、健康、便利、舒適、經濟及永續使用之住宅性能。

評估結果 表達方式

採四等分級方式標示。評估結果並非給綜合等級,而係逐項列明其等級。

獎勵配套 措施

配套措施:由於為志願申請,宜有配套措施,以提高申請意願,如貸款額度之提高、貸款利率、

保險費率之降低、及對房屋生產者或購買者,在住宅買賣發生糾紛涉及施工品質時,可迅速且合 理的獲得住宅機構之協助以排解糾紛等。

(三) 相關機構與人員---主管機關、評估機構、評估員、住宅生產機構、消費者

主管機關授權 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評估機構設

評估作

第四節 配套措施之建議

依據前節住宅性能評估運作機制之可行性分析與建議,暫訂住宅性能評 估制度為自由申請方式,初期以新建建築物為評估對象,由經審查授權之民 間機構與評估人員執行評估作業,區分為設計性能、建造性能二階段評估作 業,並且分別以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表達 住宅性能評估結果與明示住宅建築性能。為推動住宅性能評估之實施,就建 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所需有關住宅性能評估相關法令部份,本研究先擬提「

住宅性能評估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住宅性能評估申請與執行須知」、「

住宅性能評估機構認可基準」做為施行政策與推行制度之依據。

一、「住宅性能評估推動使用作業要點」初擬

「住宅性能評估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主要係規定住宅性能評估體系中之 組成要件及各組成要件之運作關係。包括:法源與適用對象、住宅性能評估 施行方法與程序、建築主辦機關與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之權責、住宅性能評估 機構與評估人員之資格。詳細條文內容擬提如下。

「住宅性能評估推動使用作業要點」條文(草案)

中華民國○○年○○月○○日台內 字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