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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環境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第七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五)— 光環境性能

第一節 光環境性能項目選定探討

一、光環境性能項目選定分析

參考各國既有相關的各種性能基準評估方式,大致上有採光面積比(窗 地面積比),採光係數、建築物立面可開窗面積比、各方位別開口比率……

等各種評估方式,而我國的建築法規則是以有效採光面積比來規範各類型建 築物的採光設計(表 7-1.1、表 7-1.2),然而本研究主要的目的乃是為探討 評估住宅的之自然採光性能,因此在分析、比較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關於 光性能部分的規範(表 7-1.3)、國內外相關法規(表 7-1.4)及相關研究(

表 7-1.5)後,建議評估對象應可分為獨戶住宅與集合住宅兩類,並就不同階 段住宅的採光面積比與各居室採光合格比加以評估,如:住宅於設計階段的 評估、新建一年內的住宅及既有住宅的評估。

7-1.1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一)

幼稚園及學校教室

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 福利設施包括保健館、托兒所、育幼院、育嬰室

、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

採光面積比

採光面積不得小於

樓地板面積1/5 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1/8 位於地板面以上50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7-1.2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二)

7-1.5 國內外住宅室內環境品質相關研究成果分析

類別 研 究 單 位 研 究 名 稱 年度 主要內容

內政部 建築技術規則 200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室內環境保健控制綜合指標 1999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第二十二屆中日工程技術研討會建

築研究組(一)—住宅性能表示制 度

2002

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籌備處

建築技術規則採光相關規定之研究 1992 將模擬實測及理論驗證對採光效能 提出解析結果,以供設計者預測參 考,可歸納成以下結論:

室內向度因子 開窗向度因子 建築向度因子

千葉幸雄 今す 使ぇ改正建築基準法完全版 2000

日本建築 2001.8

光環境

特別增刊號,日本建築 2002.2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表示 CNS 有相關規定,“ ”◎ 為法國於UIA1999 之建議項目

二、評估基準項目及定義

住宅室內採光性能之良窳與室內環境品質息息相關,而評估此項性能的 基準大致以採光面積比(窗地面積比)、採光係數、可開窗面積比與各方位 開口比率……等數種方式,然而因採光面積比乃為居室有效開口面積之總和 與所有居室總樓地板面積之比值,為整體性開口比率之評估,但並未能兼顧 個別居室是否產生眩光、過熱或採光量不足之影響,因此本研究經彙整研究 後,建議以“採光面積比”與“採光深度比”作為住宅整體採光性能主要之評估 項目,而以“各居室採光合格比”為評估個別居室之採光量是否適當之指標,

其定義如下:

(一) 採光面積比:

住宅居室之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有效採光面積之和與居室樓地板面積和 之比值不得小於規定之比例(我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訂為 12.5﹪)。

(二)採光深度比分級制:

建築物之居室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之最深居室深度與居室天花板高度之 比例,一般而言,居室之採光深度比越小,則室內晝光率則越佳,若居室之 室內深度過大,不僅易造成室內晝光率過低,並降低居室之採光性能。

(三)各居室採光合格比分級制:

住宅個別居室立面有效採光面積與該居室立面有效採光面積與該居室立 面可開窗面積之比值,稱為“可開窗面積比”,其比值應合於規定之比例,而 所有符合規定比例居室數目之和與全部居室數目之比值,稱為各居室採光合 格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