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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項目基準值之建立

第四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二) ─ 火災安全性能

第二節 性能項目基準值之建立

一、火災感知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一) 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從住戶內發生火災時的情況):

經調查與比較台灣與日本住宅火災感知性能相關規範後(表 4-2.1),因台 灣對於住宅火災感知性能規範較為寬鬆,故本研究對於火災感知性能基準值 建議採與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中「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從住戶內 發生火災時的情況)」相同的方式來表示。此外,自動灑水滅火頭的熱感應性 能與定溫式感應器的感應性能並無太大的差異,本研究建議可判斷其與等級 四的感應器為同一等級。

(二) 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從其他住戶發生火災時的情況):

經調查與比較台灣與日本住宅火災感知性能相關規範後,對於本項基準 值,本研究建議採與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中「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 級(從其他住戶發生火災時的情況)」相同的方式來表示(表 4-2.2)。

4-2.1 台灣建築技術規則與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中住宅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 級相關規定之比較表

台灣建築技術規則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

建築設備編第三章消防 設備

65 條 火警分區

2-1 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 (從住戶內發生火災時的情況)

可即早感知火災的位置 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位置

4 住戶內所有的房間 廚房發生的火災 住戶的全區域 3 住戶內所有的房間 廚房發生的火災 火災發生的房間附近 2 住戶內的一個房間以上 廚房發生的火災 火災發生的房間附近 1.不得超過一樓層

2.不得超過 600 ㎡ 3.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 得超過50m

1 其他 其他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4-2.2 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準告示中火災感知警報器裝設等級(從其他住戶發生火災時 的情況)

等級 火災自動感知裝置 火災警報器

4 裝設有火災自動感知裝置 可自動發出火災警報的火災警報器 3 裝設有火災自動感知裝置 以手動操作方式的火災警報器

2 ―――― 以手動操作方式的火災警報器

1 其他

表來源:依「最新品確法「省令•告示」ハンドブツク年 11 月號,建築知識,2000」整理

二、逃生避難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一) 公共走道排煙方式:

本研究建議以公共走道有無排煙設施來訂定基準值。

(二) 公共走道避難路徑:

本研究建議以公共走道避難路徑相鄰牆面的開口部在火災時遮蔽火燄時 間的長短與避難方向之數量來訂定基準值。

(三) 住戶在平常步行通道無法使用時的緊急逃生方式:

本研究建議以有無住戶在平常步行通道無法使用時的緊急逃生方式來訂 定基準值。

三、防止延燒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一) 有延燒危險性的部分(開口處):

對於住戶之外牆開口處的防火時效建築技術規則並無規定,本研究建議 住戶之外牆開口處耐火等級的基準值依建築技術規則中的甲種防火門窗、乙 種防火門窗來訂定。

(二) 有延燒危險性的部分(開口處以外):

樓層位置不同,建築技術規則所要求住戶之外牆防火時效也不同。因此 本研究建議住戶之外牆耐火等級的基準值,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表 4-2.3)。

(三) 隔戶分間牆與隔戶樓地板:

樓層位置不同,建築技術規則所要求住戶之隔戶樓地板防火時效也不 同。因此本研究建議住戶之隔戶分間牆與隔戶樓地板耐火等級的基準值,依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表 4-2.4)。

4-2.3 建築技術規則所要求住戶之隔戶分間牆之防火時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 頂層起算

4 樓以下 4∼14 樓 15 樓以上

牆壁 分間牆

1 小時 1 小時 1 小時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4-2.4 建築技術規則所要求住戶之隔戶樓地板的防火時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 頂層起算

4 樓以下 4∼14 樓 15 樓以上

樓地板 1 小時 2 小時 2 小時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主 要 構 造 部

主 要 構 造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