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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報告書之契約效力

廿八、使用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為契約之終止事由:

(一)使用人或申請人申請終止契約。

(二)使用人或申請人解散或歇業。

(三)使用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之建築物,其相關證件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

(四)違反本作業要點。

(五)以詐偽方法或不實檔資料送審。執行單位應於知悉前項終止事由之日起三日內,

通知使用人或申請人終止契約,並報本部備查。

廿九、住宅性能評估機構應每半年將住宅設計性能評估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之申請、准 駁情形及訂約之評估報告書申請人名稱、使用期限、抽查及終止契約等事項,彙報 本部備查。

三十、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之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即停止使用評估報告書,並於十日內將評估報告書繳交執行單位。逾期不繳交 者,由本部予以公告註銷。

(一)第九條規定之使用期限屆滿,未經申請繼續使用者。

(二)經依第十五條規定,視為自動失效者。

(三)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終止事由,經住宅性能評估機構書面通知終止契約者。

三十一、本要點公告方式為公告於本部建築研究所網站(http://www.abri.gov.tw/)、

建築研究簡訊 (http://○○○○○○○○○○)。

三十二、本要點經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領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 領取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

通過 未達等級一

製作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

製作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 等級一以上

領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 (載明應改善項目)

領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 (載明應改善項目)

等級一以上 未達等級一 設計圖說完成

文件確認與收件

依設計圖評估住宅設計性能 檢具文件:申請書、設計書圖、

自評評估書表

核發設計性能 評估報告書 申請

建造性能評估--施工中檢查

建造性能評估---竣工檢查

核發建造性能 評估報告書 檢具文件:申請書、設計書圖、

施工計劃書、評估書表

建築物開工

住宅建造性能改善 住宅設計性能改善

性能評估申請人 評估機構

文件確認與收件 確認檢查日期與項目

施工中檢查配合繳交文件:

施工狀況報告書、 施工圖

配合 申請

二、「住宅性能評估申請與執行須知」與評估作業相關圖表初擬 依據「住宅性能評估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為執行住宅性能評估作業,初 擬「住宅性能評估申請與執行須知」條文、住宅設計性能評估作業流程圖、

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作業流程圖、住宅設計性能評估項目所需檢附文件一覽表

、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申請項目所需檢附文件一覽表、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之現 場檢查時機與所需檢附文件一覽表,如下所列。

「住宅性能評估申請與執行須知」條文(草案)

中華民國○○年○○月○○日台內建研字第○○○○○○號 一、住宅性能評估作業區分:

住宅性能評估作業區分為住宅設計性能評估與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二階段。

取得建造執照之新建住宅設計案於尚未開工前,由申請人向住宅性能評估機構 提出申請,評估機構依本要點與相關規定針對住宅設計性能執行評估作業。

取得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並且各評估項目之等級皆符合一級以上規定之新 建住宅設計案,由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依本要點與相關規定,針對住宅建造施工性能 執行評估作業。

二、住宅性能評估申請人資格:

(一)住宅設計性能評估之申請人為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或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

(二)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之申請人為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 造人。

三、住宅設計性能評估之申請案,需檢具下列文件:

(一)住宅設計性能評估申請書申請書四份。

(二)建造執照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切結書。

(五)建築設計內容說明書圖,詳如附件三:住宅建築設計性能評估申請項目所需文件 一覽表。

(六)住宅設計性能自行評估書。申請內容應依據「住宅性能標示基準」所標示,載明 性能標示事項。

(七)本部主辦機關規定之必要設計圖與計算書,特殊案件應有之其他必要文件。

四、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之申請案,需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四份。

(二)建造執照影本一份。

(三)消防、水電等相關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證明檔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切結書。

(六)建築施工圖,詳如附件四: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申請項目所需文件一覽表。

(七)施工計畫書。

(八)住宅建造性能自行評估書。申請內容應依據「住宅性能標示基準」所標示,載明 性能標示事項。

(九)評估機構核發之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

(十)本部主辦機關所規定之必要設計書圖,特殊案件應有之其他必要文件。

施工階段應配合工程進度繳交施工狀況報告書、照片。峻工階段應配合工程完工 繳交峻工狀況報告書、照片。

五、住宅性能評估機構資格:

住宅性能評估申請人得向依法核准設立,並且聘用合格專業評估人員之住宅性 能評估專業執行機構,申請執行住宅性能評估。住宅性能評估機構之設立應合於「

住宅性能評估機構與評估人員認可基準」規定。

六、住宅設計性能評估作業執行:

住宅性能評估機構應委任合格專業之評估員執行住宅設計性能評估作業,審查 住宅設計性能評估申請書、設計書圖、住宅設計性能自行評估書圖等相關文件;依 據「住宅性能標示基準」進行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分級,製作「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 書」。

七、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作業執行:

(一)住宅性能評估機構應委任合格專業之評估員執行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作業

,依據「住宅性能標示基準」進行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審查住宅建造性 能評估申請書、施工圖、住宅建造性能自行評估書圖等相關文件,分別 於施工階段與竣工階段執行建築物現場檢查作業。

(二)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申請者,應依附件五: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之現場檢查 時機與所需檢附文件一覽表,所規定之各階段工程進度檢查時間,於各

階段工程完成時,就工程實施狀況,填寫「施工狀況報告書」向住宅性 能評估機構提出申報。住宅性能評估機構應於接獲申請者通知後 7 日內

,派遣合格專業評估人員執行該階段工程之性能評估檢查。

(三)評估人員得於建築物竣工時,依據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結果,製作「住宅 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

八、住宅性能評估結果核發:

申請住宅設計性能評估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之建築物,經本部主辦 機關委託之評估機構執行評估作業,審議通過符合「住宅性能評估標示 基準」所訂定各設計性能類別、評估項目之評估基準,並報經本部核准 後,分別核發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或住宅建造性能評估報告書。

九、申請費用:

(一)申請住宅設計性能評估費用:

1.申請審查費每件為新台幣 萬元,於收件登錄時一次繳清。

2.申請案件經預審審查且通知申請人補件,逾期不補或補件不完全而經 退件者,退還申請人每件審查費二分之一費用。

(二)申請住宅建造性能評估費用:

1.申請審查費每件為新台幣 萬元,於收件登錄時一次繳清。

2.申請案件經預審審查且通知申請人補件,逾期不補或補件不完全而經 退件者,退還申請人每件審查費二分之一費用。

3.申請案件經施工中現場檢查且通知申請人補件,逾期不補或補件不完 全而經退件者,退還申請人每件審查費四分之一費用。

4.申請案件經竣工現場檢查且通知申請人補件,逾期不補或補件不完全 而經退件者,則無退費。

十、申請手續:

(一)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住宅設計性能評估申請與作業流程圖,附件二

:住宅建造性能評估申請與作業流程圖。

(二)檢附申請應備文件與費用,親送或函寄住宅性能評估專業機構。

十一、注意事項

(一)「住宅性能評估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修訂時依新修訂之要點配合辦理。

(二)有關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之各項問題,歡迎向各地住宅性能評估專業機構 洽詢。

申 請 人 執 行 單 位 主管單位 內政部

退件

一個月內補正 (備註二)

資料齊全

駁回 核准 送件

資料五日內補正 備妥住宅設計性能

評估申請文件

收件前 資料審查

評估員預審書圖資料

寄發核准通知書

製作住宅設計性能評估報告書 及簽約

評估機構 審核

准駁建議

核發

發證

料 補 正

準備簽約文

駁回通知

收件掛號並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