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住宅性能評估類別(五)— 光環境性能
第二節 光環境性能基準值之建立
一、採光面積比性能
(一)採光面積百分比及格法
參考各國規定採光之指標值(圖 7-2-1),在一般性法規方面可以發現美 國及紐澳等國家其採光面積約在 8%∼10%之間,而亞洲國家如我國、中國 大陸及日本等地理位置相近之國家,採光面積比指標值較高約在 12.5%∼14
%之間,而我國之指標值為12.5%。
圖7-2.1 各國法規“採光面積比”之比較圖
然而在權衡各國法規及相關研究及考慮我國所橫跨緯度之地理因素後,
在住宅整體採光性能上,目前我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住宅採光面積比須為 1 8(即 12.5%)以上,為適當比率,應可以沿用。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美國NBC 美國IBC 美國UBC 澳洲BCA 紐西蘭NZBC 日本建築基準法 中國大陸住宅設計規範 中國大陸商品住宅性能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
採 光 面 積 比
%
A( AA)
AAA
12.5%
(二)基準值之建立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住宅之採光面積比,可作為住宅之採光性能評估 指標之一,其彙整如表7-2.1 所示。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採光深度比性能
(一)採光深度百分比及格法
而為避免居室深度過深,造成居室採光深度過大影響居室自然採光性能
,因此針對住宅居室的採光深度比亦應加以考量,根據綠建築九大指標之室 內環境評估指標規定,居室之室內有效採光深度(X),以不超過三倍天花 板高(H)為原則,天花板高度(H)為簡便評估,一律訂為 3 公尺,因此 為確保居室室內採光性能,亦需對室內採光深度比加以考慮。
(二)基準值之建立
對於室內採光深度比之規定內容,其彙整如下:
表7-2.2 住宅採光深度比性能評估基準值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居室”定義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圖7-2.2 住宅採光深度比示意圖
性能指標 指標值﹪ 計算方式
採光面積比 【 ﹪】
12.5
≧ ﹪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41 條(採 光面積)、42 條(有效採光面積)之規定
性能指標 指標值﹪ 計算方式
採光深度比 D/H<2.5 依據綠建築九大指標之室內環境評估指標規定,居室採光深度比 2.5
≦ ,居室包括:住宅之居室、宿舍之臥室。
表7-2.1 住宅採光面積比性能評估基準值
h
X≦2.5h h
X≦
圖7-2-3 住宅採光面積計算示意圖
距離地板面50 公分範圍內之 開口,不計入 有效採光面積
一、整體建築物各居室採光性能評估
(一)各居室採光合格百分比分級制
為確保整體建築物個別居室之採光性能,則建議由“各居室採光合格比”
來評估住宅各居室符合“可開窗面積比 1”指標值之比率,以提供鑑別整體住 宅之採光性能。
(二)基準值之建立
對於室內採光深度比之規定內容,其彙整如下:
表7-2.3 住宅各居室採光合格比評估基準值
性能指標 指標值﹪ 計算方式
各居室採光合格比 【 ﹪】
1.計算個別居室開窗面積與該居室立面可開窗面積之 比率X
2.計算合於 1/6 X 1/2≦ ≦ 之居室數目n
3.計算〔居室數目 n 全部居室數目〕之比值 R(%
),則R 即為各居室採光合格比
表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居室”定義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