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24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政治⼤學法學院碩⼠在職專班 碩⼠學位論⽂. 債務⼈異議之訴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litigation of the Debtor's Objection against the Compulsory Execution.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al. er. io. 指導教授:劉 明 ⽣ 博⼠. n. v i n U 撰 h e n g c世 研 究C⽣:楊 hi 吉. 中華民國⼀零九年六⽉.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 謝. 辭. ⾸先要感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劉明⽣教授,撰寫論⽂過程之中,劉⽼師依 循學術最嚴謹的標準,不厭其煩地協助我修改和給予建議,很慶幸能在⽼師⾨ 下接受論⽂指導,本論⽂才能得以順利完成。此外在此,也⾮常感謝國⽴政治 ⼤學許政賢教授及銘傳⼤學法學院劉⽟中教授擔任⼝試委員,兩位⽼師都以⾮ 常慎重的態度,詳細審閱學⽣的論⽂,並給予許多的寶貴意⾒和指正,使本論 ⽂能精益求精更臻完善。.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感謝學校提供⾮常優秀的師資與學術資源,收穫匪淺。在求學過程中,結識 許多位好同學,也⾮常感謝您們的相互扶持,學習的路上有您們真好。同時也感. ‧. 謝我的內⼈姮⼈,再重新回到校園學習的這些⽇⼦,因上課總缺席⼩朋友的重要. y. Nat. al. n. 全意上課和撰寫論⽂,衷⼼感謝妳和兒⼦。. Ch. engchi. er. io. sit. 活動,深感抱歉,⾮常謝謝你們的體諒和默默的⽀持,讓我無後顧之憂,能全⼼. i n U. v. 最後要特別感謝我的⽗母給賜予⽣命與健康的⾝體,付出親情與照顧,讓我 在⼈⽣的道路上能順利地持續⾛下去,僅獻給我最摯愛的⽗母及妻兒。 楊世吉 謹識 國⽴政治⼤學法學院碩⼠在職專班 中華民國⼀○九年六⽉.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 中⽂摘要 強制執⾏程序乃基於債權⼈之聲請,提供執⾏債權⼈⼀個迅速、簡潔之⽅式, 以國家公權⼒實現債權,滿⾜私法上之請求權,其為⾮訟程序。債權⼈取得執⾏ 名義後,向執⾏法院聲請強制執⾏之程序,執⾏機關僅得依執⾏名義之所⽰,實 現及滿⾜債權⼈之權利,法院不再作實質審查當事⼈間之實體權利是否存在,審 判機關與執⾏機關分⼯合作。如執⾏名義成⽴後,兩造當事⼈間之實體權利關係 有所變動時,該執⾏名義實際上已和真正實體權利不符,如任由債權⼈仍依執⾏. 政 治 大. 名義上之所⽰,對債務⼈實施強制執⾏,法院⼀旦開啟強制執⾏程序就不停⽌,. 立. 直⾄執⾏程序完全終結,如⽋缺救濟之程序保障下,將使債務⼈之權利及財產蒙. ‧ 國. 學. 受重⼤損失難以回復,法律將無法維持真正之公平正義。為使債務⼈能對實體權. ‧. 利關係變動之情況,於法律上能有救濟之⽅式,並阻⽌執⾏債權⼈依執⾏名義⽽. n. al. er. io. 起「債務⼈異議之訴」之⽅式以資救濟。. sit. y. Nat. 為之強制執⾏,因此法律為保障債務⼈之權利及財產,特別⽴法賦予債務⼈得提. i n U. v. 此程序攸關執⾏債權⼈、執⾏債務⼈及執⾏效⼒所及之第三⼈之權利影響甚. Ch. engchi. 鉅,如何能平衡債權⼈及債務⼈間之權利,這個議題值得做更深⼊之研究和探討。 本論⽂係以「債務⼈異議之訴」為研究之核⼼,研究範圍從其⽴法之⽬的、意義、 性質、合法要件、訴訟標的、當事⼈適格、適⽤範圍、異議事由及其時間上之限 制等等,將⽬前學說上及實務上之⾒解,經整理歸納分析後,針對有爭議之處提 出本⽂之⾒解及建議,提供⽴法者修法之參考,始能維持真正之公平正義。 關鍵詞:債務⼈異議之訴、執⾏名義、救濟⽅式、異議事由、當事⼈適格、訴 訟標的。. DOI:10.6814/NCCU202000703.

(4) Abstract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is based on the claims of the creditors, providing a quick and concise way to execute the creditors, realizing the claims with the public power of the state and satisfying the claims in private law, which is a non-litigation procedure. After the creditor obtains the execution name, it may claim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from the enforcement court. The execution authority may only realize and satisfy the rights of the creditor as indicated in the execution name. The court will no longer conduct a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substantive rights between. 政 治 大 execution name, the entity right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two parties has 立. the parties. Cooperate with the executive division. If,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hanged, the execution name has actually been inconsistent with the real entity rights.. ‧ 國. 學. If the creditor is allowed to enforce the debtor as the execution name implies, Once the. ‧. court starts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it will not stop until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y. Nat. is completely terminated. If the lack of relief guarantees the procedure, it will make it. er. io. sit. difficult for the debtor’s rights and property to suffer significant losses, and the law will not be able to maintain true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order to enable the debtor to respond. al. n. v i n to changes in the entity’s rights,C there is a legal remedy, h e n g c h i Uand to prevent the enforcement.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reditor’s enforcement in the name of the execution. Therefore, the law provides the debtor with special legislation to protect the debtor’s rights and property. The "Debtor's Dispute Appeal" method is remedy. This thesis is based on the "Debtors' Objections" as the core of the research. The scope of the research ranges from its legislative purpose, significance, nature, legal requirements, litigation subject, parties' eligibility, scope of application, objections to the objections and time limits, etc. After summarizing and analyzing the current academic and practical views, the views and suggestions of this article are proposed for the controversial issues. This procedure is related to the rights of the enforcement. DOI:10.6814/NCCU202000703.

(5) creditor, the enforcement debtor, and the third party involved in the enforcement effect. Ju, how to balance the rights between creditors and debtors, this topic is worthy of more in-depth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before it can maintain true fairness and justice..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2000703.

(6) ⽬ 次 第⼀章 緒論………………………………………………………………………1 第⼀節 研究動機……………………………………………………………1 第⼆節 研究⽅法……………………………………………………………5 第三節 研究範圍……………………………………………………………6 第四節 研究架構……………………………………………………………6 第⼆章 債務⼈異議之訴之⽴法⽬的及性質……………………………………8. 政 治 大.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之⽴法⽬的………………………………………9. 立.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性質之爭議………………………………………11. ‧ 國. 學. 第⼀項 學說⾒解………………………………………………………12. ‧. 第⼆項 實務⾒解………………………………………………………19. sit. y. Nat. 第三項 本⽂⾒解………………………………………………………21. n. al. er. io. 第三節 債務⼈異議之訴與其他強制執⾏救濟⽅式之⽐較………………23. i n U. v. 第⼀項 強制執⾏之救濟⽅法之種類…………………………………24. Ch. engchi. 第⼆項 債務⼈異議之訴與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區別…………………26 第三項 債務⼈異議之訴與第三⼈異議之訴之區別…………………36 第四項 債務⼈異議之訴與執⾏當事⼈不適格異議之訴之區別……51 第四節 債務⼈異議之訴之適⽤範圍………………………………………59 第三章 債務⼈異議之訴之合法要件……………………………………………63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法院之管轄………………………………………63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與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之差異…………………64. DOI:10.6814/NCCU202000703.

(7) 第⼀項 訴訟標的相關理論之爭議…………………………………64 第⼆項 債務⼈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界定之爭論…………………75 第三項 本⽂⾒解……………………………………………………81 第三節 債務⼈異議之訴當事⼈適格之爭議問題………………………83 第⼀項 債務⼈異議之訴之原告適格………………………………86 第⼀款 債務⼈………………………………………………86 第⼆款 繼受⼈………………………………………………86. 政 治 大. 第三款 其他有爭議之情形…………………………………109. 立. 第⼆項 債務⼈異議之訴被告之適格………………………………126. ‧ 國. 學. 第⼀款 債權⼈………………………………………………126. ‧. 第⼆款 受執⾏⼒擴張之第三⼈……………………………126. sit. y. Nat. 第四節 債務⼈異議之訴共同訴訟之爭議問題…………………………129. n. al. er. io. 第⼀項 連帶債務⼈異議之共同訴訟………………………………130. i n U. v. 第⼆項 不可分債務⼈異議之共同訴訟……………………………135. Ch. engchi. 第三項 可分債務共同異議之共同訴訟……………………………135 第四項 保證⼈與主債務⼈共同異議之共同訴訟…………………136 第五節 強制執⾏程序提起債務⼈異議之訴的時間限制………………136 第⼀項 須在聲請強制執⾏之後……………………………………138 第⼆項 強制執⾏程序終結前提起…………………………………138 第四章 債務⼈異議之訴之事由及其時間上的限制…………………………140 第⼀節 判斷債務⼈異議之訴事由基本法理與類型化觀察……………140. DOI:10.6814/NCCU202000703.

(8) 第⼀項 基本法理……………………………………………………140 第⼆項 類型化觀察…………………………………………………141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之異議事由……………………………………147 第⼀項 以確定終局判決為執⾏名義………………………………148 第⼆項 以與確定判決同⼀效⼒為執⾏名義………………………162 第三項 以與確定判決無同⼀效⼒為執⾏名義……………………169 第三節 債務⼈異議之訴之事由發⽣時期之限制………………………192. 政 治 大. 第⼀項 確定終局判決之執⾏名義…………………………………193. 立. 第⼆項 與確定判決有同⼀效⼒之執⾏名義………………………209. ‧ 國. 學. 第三項 無確定判決同⼀效⼒之執⾏名義…………………………210. ‧. 第五章 債務⼈異議之訴之程序進⾏與判決…………………………………214. sit. y. Nat.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程序之進⾏……………………………………214. n. al. er. io.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之裁判與救濟程序……………………………214. i n U. v. 第⼀項 異議之訴不合法……………………………………………215. Ch. engchi. 第⼆項 異議之訴有理由……………………………………………215 第三項 異議之訴無理由……………………………………………216 第三節 債務⼈異議之訴之裁判效⼒……………………………………216 第六章 結論……………………………………………………………………219 參考⽂獻(依姓⽒筆畫排列)……………………………………………………228. DOI:10.6814/NCCU202000703.

(9) 表次 表1. 地⽅法院民事事件收結情形……………………………………….………3 表2. 地⽅法院民事事件終結件數-按訴訟程序別………………………………3 表3. 地⽅法院民事強制執⾏終結事件-按執⾏案由分…………………………4 表4. 異議之訴與聲請聲明異議之區別…………………………………………34 表5. 債務⼈異議之訴與第三⼈異議之訴之區別………………………………49 表6. 提起強制執⾏之限制,第三⼈異議之訴與債務⼈異議之訴之異同……51. 政 治 大. 表7. 第三⼈異議之訴強制執⾏開始前提起之限制……………………………51. 立. ‧ 國. 學. 表8. 債務⼈異議之訴與執⾏當事⼈不適格之異議之訴區別…………………58 表9. 判斷訟標的之標準,⼀分肢說、⼆分肢說及三分肢說之差異…………71.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0) 圖次 圖1.. 民國98年⾄107年地⽅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2. 圖2.. 民國107年地⽅法院民事強制執⾏事件執⾏案由…………………………4. 圖3.. ⽀付命令修法前後⽐較……………………………………………………188. 圖4.. 債務⼈異議之訴,事由發⽣之時點………………………………………194. 圖5.. 主張抵銷適狀,於⾔詞辯論終結前後均可提……………………………197. 圖6.. 以和解或調解為執⾏名義時,得提出異議之訴時點……………………2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1) 第⼀章 緒論 古代法律未臻完備,國家之公權⼒不彰,當個⼈之私權被侵害或無法滿 ⾜之時,僅能由當事⼈以⾃⼒救濟之⽅式實現其權利,造成弱⾁強⾷,社會 之秩序失衡,公平無法維持。時代演進下,法律⽇益完備,國家公權⼒漸漸 強⼤,對私權之保障,由國家以公權⼒來執⾏,並禁⽌⾃⼒救濟之⽅式。由 國家所設置之機關即為執⾏機關,當⼈民之私權被侵害或無法滿⾜之狀態,. 政 治 大. 義務⼈不履⾏其義務,審判機關所為之判決形同具⽂,國家得以公權⼒強制. 立. 義務⼈履⾏其義務,以實現公平正義、司法威信及維持社會秩序。強制執⾏. ‧ 國. 學. ⼀⽅⾯須依執⾏名義,⼀⽅⾯係實現權利,為使債權⼈之私權迅速得到滿⾜,. ‧. 法院採審判與執⾏分離原則,不須經法院實質審理,只須債權⼈依執⾏名義. sit. y. Nat. 所⽰之請求權,向執⾏機關對債務⼈聲請強制執⾏。債務⼈於執⾏名義成⽴. n. al. er. io. 後,主張執⾏名義所⽰之實體請求權,與債權⼈時實體法上之狀態不⼀致時,. i n U. v. 亦即有消滅或妨礙債權⼈請求權之事由發⽣時,法律賦予債務⼈提起以排除. Ch. engchi. 執⾏名義為⽬的之訴訟,此訴訟即為債務⼈異議之訴。司法實務上債務⼈異 議之訴占強制執⾏事件中重要之地位。. 第⼀節 研究動機 前幾年網路社群軟體間流傳⼀則⾃稱某⼤學教授甲收到來⾃不明⼈⼠之 存證信函,信函內容偽稱其⽋款5萬元,欲向其請求返還清償債務,因台灣詐 騙集團極為猖獗,詐騙案件層出不窮,甲認為其為來⾃詐騙集團所寄發⽂件. 1.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2) ⽽不予理會,該不明⼈⼠遂以該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核發⽀付命令,甲收到 來⾃法院所寄送之⽀付命令仍置之不理,⽀付命令成⽴後,該不明⼈⼠持確 定之⽀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對教授甲強制執⾏⼤學任教之薪資,讓教授甲對 ( ) 22 2 22. 2 30. 1 07. 我國之司法制度感到失望 。根據我國司法院所統計之資料,近⼗年民事事件 243 1 .44 1. 新收案件數,從民國98年近229萬件,⾄民國107年案件數已經增加⾄243萬件, 強制執⾏案件數從民國98年1,048,772件,⾄民國107年案件數已經增加⾄ 41 . 1 07 3 5.0 4 4 . 56. 107. 57. 4. 5 -1 0 1 07 6. 1,318,649件(其中約有100萬件來⾃⾦融機構) ,每年均⾼居司法院民事新收 2. (. 政 治 大. ) 107. 2 ,425 ,61 7. 案件數的第⼀位(民國107年佔⽐為42%)3。 1 6 3,1 4. 立. 36 ,60 4 4 .54. 6.3 0. 1 .53. 1 07 0 .17. ‧. ‧ 國. 學. 圖1. 民國98年⾄107年地⽅法院民事事件新收及未結件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年報. 1. 參張⽂傑,是⽀付命令還是詐騙花招?20 天內先提議異議,ETtoday 法律,ETtoday 新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410/1418998.htm#ixzz6Agm9yPhL,最後瀏覽 ⽇ 2020 年 5 ⽉ 31 ⽇。. 2. 參吳政峰,⾃由時報電⼦報,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901280, 最後瀏覽⽇ 2020 年 5 ⽉ 31 ⽇。. 3. 參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最後瀏覽⽇ 2020 年 5 ⽉ 31 ⽇。 2.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3) 表1. 民國98年⾄107年地⽅法院民事事件收結情形. 107. 242. 立. 治 政 大 5,617. 7. 4. 11 224 .61. ‧ 國. 107. 7.42. 學. 101 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年報. 4 .64. ‧. 105 5 . 107 57.62 表2. 民國98年⾄107年地⽅法院民事事件終結件數-按訴訟程序別. n. er. io. ). Ch. sit. y. Nat. al. (.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年報 71. 1. 107. 11.55. 101 3. 4.35 5.66. 104 4.4. 5.5. 15.53. 107. 6.00 106 5. 67.34 13.37 107. 6.25.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07.

(14) 1,04 ,772 130 1,31 ,64 0.21. 107 1,04 ,772. 76.34. 130 107. 1,31 ,64 0.21. 4.1. 107. 政 治 大. 76.34 16.33. 立. 4.1. ‧ 國. 學.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年報. ‧. 表3. 民國98年⾄107年地⽅法院民事強制執⾏終結事件-按執⾏案由分. y. Nat. io. sit. 16.33. n. al. er. 107. 圖2. 民國107年地⽅法院民事強制執⾏事件執⾏案由. Ch. engchi. i n U. v. 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年報 4.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5) 近⼗年強制執⾏事件案件量有增無減,且呈上升之趨勢,從民國98年終結 件數1,048,772件增加⾄民國107年1,318,649件,強制執⾏事件中以清償債務佔 76.34%為最⾼,其次為清償票款佔16.33%,強制執⾏在民事案件中有如此⾼ 之⽐例,相對⽽⾔,在執⾏過程中,不當或違法情事之發⽣⽐例也相對提⾼。 債權⼈希望以強制執⾏之⽅式,迅速取得未獲滿⾜之私權,相對債務⼈之權 利也需要充分被保障,始符合公平正義。對債務⼈程序之保障,規定於強制 執⾏法第⼗四條,也就是當債務⼈發現債權⼈執⾏名義所⽰之請求權,有消. 政 治 大. 滅或妨礙債權⼈請求之事由,與現實權利不⼀致時,債務⼈均得提起「債務. 立. ⼈異議之訴」之救濟⽅式以保護其權利不被侵害。強制執⾏法於民國85年修. ‧ 國. 學. 正後,對原本債務⼈異議之訴許多爭議問題得以解決,但仍有若⼲爭議問題. ‧. 未能解決。實施強制執⾏之違法或不當時,侵害當事⼈或利害關係⼈之權利. sit. y. Nat. 或利益時,當事⼈或利害關係⼈該如何救濟?何種事由可以救濟?有哪些救. n. al. er. io. 濟之途徑?何時能提起救濟?救濟有何限制?⽬前債務⼈異議之訴救濟⽅式,. i n U. v. ⽐較⽬前我國學說上及實務上之異同,及有疑義之處應如何改善,為本⽂探. Ch. engchi. 討之重點,並提供意⾒作為未來條⽂修正之參考。. 第⼆節 研究⽅法 債務⼈異議之訴這個議題,牽涉法規範圍甚廣,包含民法、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法、⾮訟事件法、公證法、⼟地法、信託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等, 牽動的層⾯也相當廣。從債務⼈異議之訴之⽴法⽬的開始研究,⽴法之⽬的 是為保障債務⼈之權利受到不當侵害時之救濟⽅式。本論⽂研究當事⼈是除 5.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6) 執⾏債務⼈及執⾏債權⼈外,是否擴及其繼受⼈?受執⾏擴張之第三⼈?當 事⼈能⼒,⾃然⼈、法⼈、⾮法⼈團體、合夥等等,當事⼈適格問題,⾮法 ⼈團體爭議問題、強制執⾏程序該何時提起債務⼈異議之訴的時間限制、異 議之事由有何限制、既判⼒問題、爭點效問題等等。 本研究係對我國強制執⾏不當侵害時,債務⼈以提起債務⼈異議之訴之 ⽅式救濟進⾏研析,因強制執⾏屬於程序法之範疇,研究內容涉及民事訴訟 法中之理論及法律層⾯,亦涵蓋實體層⾯,故就學者主張及司法實務加以分. 政 治 大. 析,所參考⽂獻包括我國⽬前之強制執⾏相關書籍、期刊論⽂、民事訴訟法. 立. 研究會、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司法院解釋、法院判決、報章、網路…等等,. ‧ 國. 學. 進⾏蒐集、閱讀整理和⽐較,透過⼤量之書⾯資料研析,將有關債務⼈異議. ‧. 之訴之章節內容,歸納及⽐較各學者間與實務判決之差異,從中發現問題及. sit. y. Nat. 探討問題,進⼀步就⽬前實務上對於債務⼈異議之訴之運作情形,有疑義之. n. al. er. io. 處提出本⽂之觀點及建議。. 第三節 研究範圍. Ch. engchi. i n U. v. 我國強制執⾏案件量逐年增加,相對債務⼈異議之訴案件量也隨之增加, 債務⼈異議之訴之研究為本⽂之核⼼,從債務⼈異議之訴之⽴法⽬的及性質 開始研究,針對債務⼈異議之訴之適⽤範圍、合法要件、事由、當事⼈及其 時間上的限制做更深的探討,提出本⽂之觀點及建議。. 第四節 研究架構 6.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7) 以⽬前我國債務⼈異議之訴救濟制度為本⽂之研究核⼼。 第⼀部分「緒論」 主要說明研究債務⼈異議之訴之⽬的與意義,介紹研究⽅法與主要核⼼ 內容。 第⼆部分從「債務⼈異議之訴之⽴法⽬的及性質」開始研究 債務⼈異議之訴與其他強制執⾏救濟⽅式⽐較,債務⼈異議之訴之適⽤ 範圍進⾏歸納分析,更清楚認識債務⼈異議之訴。. 治 政 第三部分從「債務⼈異議之訴之合法構成要件」 大 立 ‧ 國. 學. 債務⼈異議之訴法院之管轄,債務⼈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與民事訴訟標. 的相異之處,債務⼈異議之訴之當事⼈及適格,共同訴訟、強制執⾏程序提. ‧. io. sit. Nat. 議性之問題,加以論述及提供解決建議。. y. 起債務⼈異議之訴的時間限制為研究分析,⽬前債務⼈異議之訴之事由具爭. er. 第四部分則就「債務⼈異議之訴之事由及其時間上的限制」做深⼊之研究. al. n. v i n Ch 判斷債務⼈異議之訴事由基本法理與類型化觀察,債務⼈異議之訴之事 engchi U. 由發⽣,債務⼈異議之訴之事由發⽣時期之限制,並論述⽬前制度上之優缺 點,提出⾒解和建議。 第五部分則針對「債務⼈異議之訴之程序進⾏與判決」 債務⼈異議之訴之裁判與救濟程序、債務⼈異議之訴之裁判效⼒之部分, 並論述⽬前之制度。 第六部分針對本論⽂所進⾏之研究及建議,作綜合之結論。. 7.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8) 第⼆章 債務⼈異議之訴之⽴法⽬的及性質 債務⼈異議之訴係指執⾏名義成⽴後,債務⼈主張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 ⼈請求之事由發⽣,得在強制執⾏程序終結之前,向執⾏法院聲請以判決請 求排除執⾏名義之執⾏⼒。如以裁判為執⾏名義時,其異議原因之事實於前 訴訟⾔詞辯論終結後者,⽅可提起異議之訴,為強制執⾏之救濟⽅式4。執⾏ 法院應依債權⼈之聲請,並依據執⾏名義所⽰請求權之內容,對債務⼈實施 強制執⾏,但有時與執⾏時實體法上之權利不符,將不當侵害債務⼈之權利. 政 治 大 。依強制執⾏法第⼗四條第⼀項、第⼆項 、強制執⾏法第⼗四條之⼀第⼀項 立. 5. 6. 、強制執⾏法第⼀百⼀⼗九條第⼆項⾄第四項8,如第三⼈未於法定期間內向. 7. ‧ 國. 學. 法院聲明異議,亦未依執⾏法院之命令將⾦錢、動產或不動產⽀付或交付執.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i n U. v. 4. 參陳榮宗,強制執⾏法,2000 年,162 ⾴。. 5. 參張登科,強制執⾏法,2012 年,162 ⾴。. 6. 參強制執⾏法第⼗四條第⼀項、第⼆項:「執⾏名義成⽴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請求. engchi. 之事由發⽣,債務⼈得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向執⾏法院對債權⼈提起異議之訴。如以 裁判為執⾏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在前訴訟⾔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之效⼒者,於執⾏名義成⽴前,如有債權不成⽴或消滅或妨礙債 權⼈請求之事由發⽣,債務⼈亦得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7. 參強制執⾏法第⼗四條之⼀第⼀項: 「債務⼈對於債權⼈依第四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 如主張⾮執⾏名義效⼒所及者,得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向執⾏法院對債權⼈提起異議 之訴。」。. 8. 參強制執⾏法第⼀百⼀⼗九條第⼆項⾄第四項:「第三⼈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 依執⾏法院命令,將⾦錢⽀付債權⼈,或將⾦錢、動產或不動產⽀付或交付執⾏法院時, 執⾏法院得因債權⼈之聲請,逕向該第三⼈為強制執⾏。對於前項執⾏,第三⼈得以第⼀ 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第⼗⼋條第⼆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之。」。 8. DOI:10.6814/NCCU202000703.

(19) ⾏法院時,執⾏法院對該第三⼈強制執⾏,得以對抗債務⼈之事由,仍屬債 務⼈異議之訴9。.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之⽴法⽬的 我國強制執⾏法⾃民國⼆⼗九年⼀⽉⼗九⽇公布實施以來,歷經數⼗年 未曾⼤幅修正,隨著時代社會之變遷,早已從農業社會到商業社會,商業經 濟活動頻繁,⼈與⼈之間的互動與來往,也⾮常密切也不可分,強制執⾏法 已和社會經濟結構嚴重脫節,為因應當前社會需求,⽴法院⾃民國七⼗六年. 政 治 大. 七⽉起,延攬國內專家學者就現⾏之強制執⾏法做通盤檢討及修正,並參考. 立. ‧ 國. 學. 國外⽴法例及學說,歷時五年五個⽉的討論,完成修正草案,直⾄民國⼋⼗ 五年九⽉⼗七號完成三讀,此次為強制執⾏法⼤規模之修正,增列強制執⾏. ‧. 法第⼗四條第⼆項及同法第⼗四條之⼀,將管轄法院明⽂規定為執⾏法院,. Nat. io. sit. y. 增加無實體上確定⼒之執⾏名義,債務⼈主張⾮執⾏名義所及之⼈,得於強. al. er. 制執⾏終結前,提起債務⼈異議之訴救濟機會,讓債務⼈異議之訴之規定更. n. v i n Ch 加完備 。債務⼈和債權⼈兩造之間,因實體法律關係上所發⽣之權利義務, engchi U 10. 兩造當事⼈於法律程序上均應有充分之救濟機會。如債務⼈對債權⼈主張之 權利有所爭執時,均應以法律程序為攻防,使債權⼈無法成功取得執⾏名義。 ⼀旦債權⼈取得執⾏名義時,向執⾏法院聲請強制執⾏之程序,執⾏機關僅 得依執⾏名義所⽰,實現及滿⾜債權⼈之權利,法院不再作實質審查當事⼈. 9. 10. 參陳計男,強制執⾏法釋論,2012 年,175 ⾴。 參⽴法院議案關係⽂書,案由:司法院函請審議「強制執⾏法修正草案」,院總第五五五 號,政府提案第四五⼆⼆號,中華民國⼋⼗⼆年⼀⽉五⽇。 9.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0) 間之實體權利是否存在,審判機關與執⾏機關分⼯合作。如執⾏名義成⽴後, 兩造當事⼈間之實體權利關係有所變動時,該執⾏名義實際上已和真正實體 權利不符,如放任債權⼈仍依執⾏名義對債務⼈實施強制執⾏,法律將無法 維持真正之正義。為使債務⼈能對實體權利關係變動之情況,在法律上能有 救濟之主張,並阻⽌債權⼈依執⾏名義⽽為之強制執⾏,法律特別賦予債務 ⼈,得以提起「債務⼈異議之訴」以資救濟11。 德國之債務⼈異議之訴,乃因執⾏名義成⽴後,事後請求之抗辯事由發. 政 治 大. ⽣,債務⼈所提起由執⾏名義所⽣之執⾏的訴訟。並准許債務⼈提出清償證. 立. 明,證明債權⼈所主張之債權,事後已清償或延期清償,得以暫時停⽌執⾏,. ‧ 國. 學. 如債權⼈否認,強制執⾏程序將持續進⾏,直⾄債務⼈向執⾏機關提出停⽌. ‧. 強制執⾏之裁判。債務⼈於嗣後,亦得對執⾏名義提出消滅或妨礙債權⼈之. sit. y. Nat. 事由發⽣,債務⼈並⾮對判決提起訴訟,因抗辯之事由為事後發⽣。判決所. n. al. er. io. 確認之請求及其正確性並無問題,造成強制執⾏不當乃因執⾏名義成⽴後之. i n U. v. 新事由發⽣12。強制執⾏於具備執⾏名義等法定要件後即可開始執⾏,其所實. Ch. engchi. 現者為執⾏名義所表彰之實體請求權。但⼀⽅⾯由於執⾏名義所表彰的請求 權存在,是以⼀定時點為判斷基準來成⽴執⾏名義,與強制執⾏時實際上之 實體請求權產⽣不⼀致的情況,另⼀⽅⾯由於執⾏法院並無實質審查的權利, 其僅能依據債權⼈所聲請的執⾏名義來執⾏,縱然執⾏名義成⽴後,實體請 求權已經消滅,但執⾏名義之執⾏⼒並未隨之⽽消滅,執⾏法院仍可依據債. 11. 參陳榮宗,同註 4,162 ⾴。. 12. 參蕭百麟,再探債務⼈異議之訴,司法新聲,第 122 期,84 ⾴。 10.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1) 權⼈之聲請⽽執⾏,在程序上雖屬合法,在實體法上則使債務⼈遭受損害, 屬不當之執⾏,執⾏法院所為之執⾏⾏為並⾮違法或無效。惟既然在執⾏名 義成⽴後,實體上之請求權發⽣變化,有消滅或妨礙債權⼈請求之事由發⽣, 為維持實質的公平正義,⾃應允許債務⼈提起訴訟,以保護債務⼈之利益, 故債務⼈對執⾏名義有提起異議之訴的事由存在,當債權⼈聲請法院為強制 執⾏者,執⾏法院不得逕⾏駁回,債務⼈應透過法律設⽴債務⼈異議之訴的 制度,提起債務⼈異議之訴,國外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百六⼗七條及⽇本. 政 治 大.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五條均有規定,學者稱之為請求異議之訴和關於請求. 立. 之執⾏「債務⼈異議之訴」13。依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之解釋:「強制執⾏法. ‧ 國. 學. 第⼗四條所定債務⼈異議之訴以排除執⾏名義之執⾏⼒為⽬的,故同條所謂. ‧. 強制執⾏程序終結,係指執⾏名義之強制執⾏程序終結⽽⾔,執⾏名義之強. sit. y. Nat. 制執⾏程序,進⾏⾄執⾏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的時,始為終結,故執⾏. n. al. er. io. 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全部達其⽬的以前,對於某⼀執⾏標的物之強. i n U. v. 制執⾏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仍得提起異議之訴,但此項異議之訴有理由之. Ch. engchi. 判決,僅就執⾏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達其⽬的之部分排除其執⾏⼒, 不能據以撤銷強制執⾏程序業經終結部分之執⾏處分。」. 第⼆節 債務⼈異議之訴性質之爭議 債務⼈異議之訴,係指債務⼈主張執⾏名義所⽰之請求權,與債權⼈在 實體法上之權利之現狀不符,於執⾏名義成⽴後,如有消滅或妨害債權⼈請. 13. 參林昇格,強制執⾏法理論與實務,72 年,241 ⾴。 11.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2) 求之事由發⽣,債務⼈得於強執⾏程序終結前,提出請求法院以判決排除執 ⾏名義之執⾏⼒,宣告永久或⼀時不許強制執⾏之訴,若以裁判為執⾏名義 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在前訴訟⾔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訴⽽ ⾔,也可以稱為請求異議之訴14。債務⼈異議之訴究竟是屬於哪⼀種訴訟?是 屬於給付訴訟、確認訴訟還是形成訴訟類型呢?債務⼈異議之訴的訴訟標的 為何?債務⼈異議之訴的確定判決既判⼒範圍如何?這些問題都和債務⼈異 議之訴的法律性質有關。學者對於債務⼈異議之訴之性質有不同⾒解,歸納 整理後有下列六種學說:. 立. 第⼀項 學說⾒解. 政 治 大. ‧ 國. 學. ㄧ. 形成訴訟說. ‧. 此說係基於抽象執⾏請求權之理論,認為債務⼈基於實體上之異議事由,. Nat. io. sit. y. 即實體上之權利關係與執⾏名義所⽰之請求權不⼀致時,即發⽣屬訴訟法上. er. 之形成權性質之「異議權」,此異議權⽬的在於排除執⾏名義之執⾏⼒,因. al. n. v i n Ch 此債務⼈異議之訴,乃以程序法上之異議權為訴訟標的,⽽⾮實體上之形成 engchi U 權,請求法院宣告不得基於該執⾏名義強制執⾏,排除執⾏名義之執⾏⼒之 形成訴訟15。 學者認為若原告獲勝訴判決確定,即發⽣排除執⾏名義之執⾏⼒的效果, 故應解為形成訴訟。基於抽象執⾏請求權之理論,認本訴係債務⼈基於實體 上事由所⽣之訴訟法上異議權,請求宣告不得基於執⾏名義為強制執⾏,請. 14. 參劉清景主編、施茂林校訂,強制執⾏法,1996 年 1 ⽉,105 ⾴。. 15. 參張登科,同註 5,163 ⾴。 12.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3) 求以排除執⾏名義之執⾏⼒。即請求以判決⽅式使執⾏名義之執⾏⼒發⽣消 滅或變更之效果,並⾮請求變更或廢棄執⾏名義之本⾝,認為債務⼈異議之 訴為訴訟法上之形成訴訟16。亦有學者主張以請求排除特定執⾏名義之執⾏ ⼒為訴訟標的,請求確定勝訴判決,發⽣執⾏不容許之形成⼒者。也有學者 認為債務⼈異議之訴為形成防⽌訴訟,訴訟標的是以對債務⼈之債權⼈形成 權,即原告在抵抗執⾏名義之執⾏⼒時,形成對原告壓迫之先⾏所為強制執 ⾏之抵抗,為向被告(債務⼈之債權⼈)司法上之形成權,⽽⾮原告(債務. 政 治 大. ⼈)之形成權。另有學者認為異議請求勝訴之判決,應認為係不完全之形成. 立. 判決者。形成訴訟說之缺點,在於此說並不以執⾏名義所載之請求權為訴訟. ‧ 國. 學. 標的,故異議之訴敗訴判決之執⾏⼒,並不及於該實體上之請求權,從⽽若. ‧. 債務⼈於敗訴後,如⼜以同⼀事由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獲勝訴判決時,. sit. y. Nat. 將發⽣裁判相互⽭盾之問題17。執⾏名義成⽴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請訴. n. al. er. io. 求之事由發⽣,債務⼈具有實體上異議事由,主張執⾏名義請求權與實體上. i n U. v. 權⼒關係不⼀致時,此時即發⽣屬於訴訟法上「形成權性質之異議權」,係. Ch. engchi. 以程序法上「異議權」為訴訟標的,並⾮以債務⼈在實體法上之形成權為訴 訟標的。請求法院宣告執⾏機關不合法,不許基於執⾏名義為強制執⾏,以 排除執⾏名義執⾏⼒之形成訴訟。所以債務⼈異議之訴是以訴訟法上之異議 權為訴訟標的,並不是以債務⼈在實體法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由於實體 上請求權之存否,並⾮債務⼈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只是攻擊防禦⽅法,. 16. 參楊與齡,強制執⾏法論,90 年,237 ⾴ ; 參陳榮宗,同註 4,163-164 ⾴。. 17. 參陳計男,同註 9,191 ⾴。 13.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4) 因此判決後,實體上請求權存否並無既判⼒,即使債務⼈敗訴,仍得基於同 ⼀事由另⾏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只能再由被告之債權⼈提起 反訴,就實體關係獲得既判⼒。我國通說、德國、⽇本通說都採此說18。 最⾼⾏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373 號⾏政判決:「⽽債務⼈異議之訴之 規範屬性,依國內之通說係採「形成訴訟說」,即以程序法上之異議權為訴 訟標的,在⽴基於特定執⾏名義所發動之強制執⾏程序未全部終結以前,針 對尚未終結之部分(已終結之部分即⾮屬債務⼈異議之訴所能救濟者,應另. 政 治 大. 提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審理法院將「整個」執⾏程序(⽽⾮「各別單⼀」. 立. 之執⾏⾏為),視異議事由之不同,予以「終局性全部」撤銷(在異議事由. ‧ 國. 學. 為「執⾏債權消滅」時),或「暫時性全部」停⽌(在異議事由為「執⾏債. ‧. 權因妨害事由之存在,⽽暫時不能⾏使」時)。. sit. y. Nat. 最⾼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2271 號民事判決:「蓋債務⼈異議之訴為形成. n. al. er. io. 訴訟,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基於各該原因事實所⽣應以訴訟⾏使之. i n U. v. 異議權,若依確定判決之既判⼒,原則上限於訴訟標的之規定,則債務⼈以. Ch. engchi. 發⽣某⼀原因事實,提起債務⼈異議之訴受敗訴確定後,仍可再依不同原因 事實起訴,以阻礙執⾏程之進⾏,實⾮所宜,故同法於⼋⼗五年修正強制執 ⾏法時,增訂上開規定。」 最⾼法院 102 年台抗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惟按債務⼈異議之訴性 質屬於訴訟法上形成權性質,訴之⽬的在排除執⾏名義之執⾏⼒,或使之暫 時停⽌。⽽執⾏名義異議權屬於主張其有強制執⾏法第⼗四條之排除或妨礙. 18. 參林昇格,同註 13,242 ⾴ ; 陳榮宗,同註 4,163-164 ⾴ ; 張登科,同註 5,164 頁。 14.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5) 執⾏債權⼈請求之事由者,因⽽同⼀執⾏名義之執⾏債務⼈雖有數⼈,異議 權主體仍各有不同,各異議權⼈提起債務⼈異議之訴,並無共同起訴必要。」. ⼆. 確認訴訟說 採此說認為債務⼈異議之訴,再確認執⾏名義所載之請求權不存在,或 確認執⾏名義之執⾏⼒不存在19。此說以具體執⾏請求權為基礎,本說可分為 訴訟法上之確認訴訟說和實體法上之確認訴訟說。 (⼀) 訴訟法上之確認訴訟說. 政 治 大. 以具體的執⾏請求權說為論據,認為執⾏名義之執⾏⼒既然隨執⾏名義. 立. 表彰之請求權消滅⽽消滅,則依據債務⼈異議之訴所阻⽌強制執⾏者,⾃係. ‧ 國. 學. 請求確認執⾏⼒不存在之故,故此⼀⾒解⼜稱為確認執⾏⼒不存在訴訟說20。. ‧. 認為異議之訴係請求確認執⾏名義之執⾏⼒不存在之訴訟法上確認之訴。並. sit. n. er. io. (⼆) 實體法上之確認訴訟說. al. Ch. y. Nat. 以具體的執⾏請求權說之總結作為其說明21。. i n U. v. 此說認為執⾏名義之執⾏⼒,是基於其所確定之請求權。本訴係債務⼈. engchi. 請求確認執⾏名義所載實體上請求權不存在,或雖存在⽽有變更(例如:延 期),並以該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22。認為異議之訴係以執⾏名義所載實體法 上之請求權不存在,消極的確認實體法上給付義務不存在,為實體上之確認 之訴。雖⾮以具體的執⾏請求權說之歸結作為其說明,⽽係認原執⾏名義之. 19. 參張登科,同註 5,163 頁。. 20. 參林昇格,同註 13,243 ⾴。. 21. 參陳計男,同註 9,191 ⾴。. 22. 參楊與齡,同註 16,237 ⾴。 15.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6) 判決所載私法上給付義務與異議之訴判決結果不相容,並反射於執⾏機關之 結果⽽不能執⾏。此說為⽇本近時之有⼒學說23。債務⼈異議之訴,在確認執 ⾏名義所⽰之實體上請求權或執⾏⼒不存在。確認訴訟說認為執⾏名義之執 ⾏⼒喪失,乃因債務⼈異議之訴之勝訴判決,反射⾄執⾏機關的效果24。. 三. 給付訴訟說 主張此說學者認為,債務⼈異議之訴是債務⼈請求法院,消極確認債權 ⼈之請求權不存在及命令債權⼈不作為(不為執⾏⾏為)不得⾏使請求權之. 政 治 大. 給付訴訟或返還查封物25。也有認為債務⼈異議之訴是債務⼈請求法院命令. 立. 債權⼈返還因執⾏⽽獲得之財產的給付訴訟26。德國學者認為「債務⼈異議之. ‧ 國. 學. 訴含有消極確認實體上給付請求權不存在於執⾏機關命令禁⽌執⾏之性格」 。. ‧. ⽇本學者則認為「債務⼈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執⾏名義所載之請求權本⾝」. sit. y. Nat. 。亦有學者認為應採給付訴訟說最為適合。債務⼈異議之訴,係債務⼈請求. 27. n. al. er. io. 法院命令債權⼈不得以執⾏名義為強制執⾏之不作為給付訴訟,其訴訟標的. Ch. i n U. v. 是債務⼈對債權所主張之不作為給付請求權,債務⼈以執⾏名義之請求權消. engchi. 滅或⾏使受妨礙為理由,主張債權⼈不得依執⾏名義強制執⾏之不作為義務, 請求法院就訴訟標的(債務⼈對債權所主張之不作為給付請求權)為確認, 命令債權⼈不得以該執⾏名義對債務⼈強制執⾏28。. 23. 參陳計男,同註 9,191 ⾴。. 24. 參張登科,同註 5,163 ⾴。. 25. 參楊與齡,同註 16,236 ⾴。. 26. 參陳榮宗,同註 4,164 ⾴。. 27. 參陳計男,同註 9,192 ⾴。. 28. 參陳榮宗,同註 4,165 ⾴。 16.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7) 臺灣⾼等法院 95 年上字第 214 號民事判決:「關於債務⼈異議之訴,係 何種之訴,有(1)確認訴訟說(2)給付訴訟說(3)救濟訴訟說(4)命令訴 訟說(5)形成訴訟說等不同之⾒解,然就本件債務⼈異議之訴係主張系爭本 票之債權不存在之論點,⾃以給付訴訟說為適當,被上訴⼈主張其為形成之 訴,顯有未當。」此為實務上少數採給付訴訟說之判決。. 四. 救濟訴訟說 此說認為債務⼈異議之訴,無法⾃傳統的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形成之. 政 治 大. 訴三種典型的訴訟中獲得解釋,屬於特殊類型之救濟訴訟,兼具確定實體上. 立. 法律關係及排除執⾏名義之執⾏⼒之雙重作⽤,不僅有排除強制執⾏之形成. ‧ 國. 學. ⼒,並對當事⼈間實體法律關係有既判⼒,和上訴、再審之訴等程序,同樣. ‧. 具有救濟的功能,屬於救濟訴訟的⼀種29。此說在訴訟標的究竟是原告的異議. sit. n. al. er. io. 沒有說明清楚30。. y. Nat. 權或者是異議原因的實體上之權利,對於排除執⾏名義之執⾏⼒之原因,並. 五. 新形成訴訟說. Ch. engchi. i n U. v. 此說認為債務⼈異議之訴的判決,可以排除執⾏名義之執⾏⼒,⾃屬於 形成之訴。債務⼈在實體上之法律關係雖⾮訴訟標的既判⼒所及,但該法律 關係為判決之先決問題,並經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判斷者,依新訴訟標的及爭 點效之理論,對後訴具有拘束⼒31。基本上與形成之訴說相同,係以訴訟上之. 29. 參楊與齡,同註 16,238 ⾴。. 30. 參楊與齡,同註 16,238 ⾴。. 31. 參楊與齡,同註 16,238 ⾴。 17.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8) 異議權為訴訟標的,構成異議權之基礎法律事由並⾮訴訟標的,不在異議之 訴判決既判⼒之範圍,因此可能發⽣異議之訴債務⼈敗訴後,⼜另⾏提起不 當得利返還之訴⽽獲勝訴判決之⽭盾32。為避免形成訴訟說之既判⼒僅在於 異議權,不及於實體權利,採爭點效理論,認為本訴訟⽬的為債務⼈排除執 ⾏名義執⾏⼒之訴訟,但既判⼒可擴張⾄債務⼈主張之實體事由。 有學者認為確認之訴說及給付之訴說,係以執⾏名義所載實體請求權為 前提,但是實體請求權已經發⽣變更或消滅,以(消極)確認之訴或(不作. 政 治 大. 為)給付之訴作為執⾏之救濟⽅法,但是透過確認之訴或給付之訴,並不能. 立. 排除實體請求權,故無法採取確認之訴說及給付之訴說33。. ‧ 國. 學. 六. 命令訴訟說. ‧. 此說認為本訴係確認實體上法律關係,並就確定之結果,命令執⾏機關. sit. y. Nat. 於債務⼈提出勝訴判決時,不得執⾏原執⾏名義。德國學者也主張此說34。⽇. n. al. er. io. 本學者主張,認為執⾏關係訴訟(如:債務⼈異議之訴、第三⼈異議之訴). Ch. i n U. v. 構造之特質,在複合為執⾏⽽確定的實體關係,及為反應執⾏關係及控制擔. engchi. 當執⾏機關之指⽰或宣告⽽成,因此該訴訟之勝訴判決,其本質應解釋為對 執⾏機關之指⽰或命令35。債務⼈異議之訴,兼具兩種構造,確定執⾏有關之 實體關係和確定結果命令執⾏機關不許執⾏36。. 32. 參陳計男,同註 9,193 ⾴。. 33. 參陳計男,同註 9,194 ⾴。. 34. 參楊與齡,同註 16,237 ⾴。. 35. 參陳計男,同註 9,193 ⾴。. 36. 參吳光陸,強制執⾏法 修訂⼆版,101 年,196 ⾴。 18. DOI:10.6814/NCCU202000703.

(29) 第⼆項 實務⾒解 臺灣基隆地⽅法院 96 年重訴更字第 1 號民事判決:「關於「債務⼈異 議之訴之法的性質」,學說上之爭議要點如下:「債務⼈異議之訴之性質, 傳統上之爭論,有三說,即:給付訴訟說(即請求債權⼈不⾏使執⾏名義所 揭⽰之請求權,或返還執⾏名義之訴,或要求對執⾏機關為禁⽌執⾏命令之 宣告之訴)、形成訴訟說(以排除執⾏⼒或使執⾏⼒變更之訴訟法上之形成 訴權的異議權為訴訟標的)、確認訴訟說(請求確認執⾏⼒或實體上之請求. 政 治 大. 權不存在之訴訟)。但是,債務⼈異議之訴,實際上有基於執⾏名義所表⽰. 立. 之請求權,與現在之實體關係不⼀致,⽽求為排除執⾏名義之執⾏⼒之機能,. ‧ 國. 學. 依此機能⽽求為判決不許依執⾏名義執⾏,就此⽽⾔,謂此種訴訟為傳統上. ‧. 純粹之給付訴訟、確認訴訟,或形成訴訟所構成,即有理論上之難點。就給. sit. y. Nat. 付訴訟說⽽⾔,將之謂為要求請求權不⾏使之給付訴訟,以⽰與請求權不存. n. al. er. io. 在之確認訴訟有區別,不但缺乏理論根據,⽽且,將執⾏債權與其實體上之. Ch. i n U. v. 請求權切割,⽽將該請求權之不作為請求權劃定為訴訟標的,將有關於既判. engchi. ⼒、重複起訴等等之困難的問題發⽣,何況,執⾏⼒不具有能對債務⼈返還 之性質,以執⾏機關作為訴訟對造之訴訟構造的說法,亦⽋說服⼒。就形成 訴訟說⽽⾔,因以排除執⾏⼒之效果成為異議權,以該異議權劃定為訴訟標 的,固易於理解,然⽽亦有何以此異議權何以成為形成訴權,有此異議權, 債務⼈本得對債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之問題。就確認訴訟說⽽⾔,其認 為異議事由發⽣,執⾏名義之執⾏⼒同時消滅,與現⾏法制不合。因此,近 時之學說,以債務⼈異議之訴乃強制執⾏法上所規定具有複合的機能之訴訟, 19.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0) 說明債務⼈異議之訴之性質,持此⽴場者,因就訴訟中請求為債權不存在之 確認、執⾏名義之執⾏⼒之排除、判決主⽂為不許執⾏之宣告等差異中,究 應為如何之併存⽅式,⾒解上亦有分歧,⼤體上有以下五說:⼀為請求權不 存在之確認的機能,與執⾏⼒之排除之形成的機能併存之特殊的救濟訴訟說; ⼆為強制執⾏乃實體上違法之確認,與對執⾏機關為不許執⾏之指⽰或命令 合併請求之命令訴訟說;三為具有得要求排除特定執⾏名義之法的地位之形 成的法的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新形成訴訟說;四為因請求權不存在⽽執⾏名. 政 治 大. 義之執⾏⼒當然失效及其範圍之確認,⽽要求宣⽰不許執⾏之新確認訴訟說。」. 立. 然⽽,儘管學說上有上述爭議,然無論我國或採類同規定之⽇本,通說及實. ‧ 國. 學. 務均認為傳統的訴訟三類型,仍可解決私法紛爭,不必創造新的訴訟類型,. ‧. 於債務⼈異議之訴乃以在傳統之形成訴訟說為通說及實務之向來的⾒解,未. sit. y. Nat. 有改變即以排除執⾏⼒或使執⾏⼒變更之訴訟法上之形成訴權的異議權(之. n. al. er. io. 存否),為訴訟標的。因此,原告(債務⼈)所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i n U. v. 為不許被告(債權⼈)不得依執⾏名義為強制執⾏。執⾏名義原有之執⾏⼒. Ch. engchi. 向後的排除,並據以阻⽌強制執⾏為⽬的之訴訟,其原告所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即原告勝訴之主⽂,⾮個別強制執⾏程序之撤銷,蓋僅為個案強制 執⾏程序之撤銷,無法達到債務⼈異議之訴之⽬的;伸⾔之,於若執⾏名義 之債權僅部分有消滅或妨礙、不成⽴債權⼈請求之事由,亦即債務⼈異議之 訴⼀部有理由、⼀部無理由時,因執⾏程序不可割裂,無法為執⾏程序⼀部 應予撤銷之判決,且即使原告全部勝訴確定後,執⾏法院依判決主⽂撤銷該 個案之強制執⾏程序,被告依同⼀執⾏名義另案聲請強制執⾏,已⾮原案之 20.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1) 執⾏程序,甚或另案聲請之執⾏標的物,⾮前案之執⾏標的物,乃原確定判 決原告(債務⼈)之其他財產,因確定判決既⾮在判決主⽂範圍內,造成被 告還可以執⾏其他財產,或另案聲請執⾏之疑慮,故判決主⽂如以個案強制 執⾏程序之撤銷之形式為之,實屬實務錯誤之作法,亦無任何理論依據。因 此,即使上訴介紹關於債務⼈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訴訟之法的性質主要學 說中持不同說之學者,亦未⾒有主張原告勝訴判決主⽂應以個案強制執⾏程 序之撤銷之形式為之者。總之,債務⼈異議之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政 治 大. 通說及實務向來之⾒解,以請求判決宣⽰不許就某⼀執⾏名義為全部或⼀部. 立. 之強制執⾏,或宣告該項執⾏名義全部或⼀部不適於強制執⾏為已⾜,⾄於. ‧ 國. 學. 已為執⾏處分之撤銷,乃為不許強制執⾏之當然效果,無待聲明請求判決,. ‧. 此在持通說學者著作中,並無異論37。」. sit. y. Nat. 第三項 本⽂⾒解. n. al. er. io. 如債權⼈尚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債務⼈之權利則尚未受到侵害⾃無. Ch. i n U. v. 保護之必要,⼀旦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後,債務⼈之權利將受到侵害,. engchi. 就有需要被保護和救濟之必要,形成訴訟說創造出學理上之異議權,適時提 供債務⼈救濟之權利,能將債權⼈之強制執⾏程序暫時或永久不許執⾏,以 免債務⼈之權利被強制執⾏後,永遠無法回復。形成訴訟說之異議權,排除 異議權之⽅式⽐其他學說更加適合實務上之救濟⽅式。所以債務⼈異議之訴 是以訴訟法上之異議權為訴訟標的,並不是以債務⼈在實體法上之形成權為. 37. 參陳計男,同註 9,225 ⾴;陳世榮,強制執⾏法詮解,65 年 2 ⽉修訂版,122 ⾴;張登 科,同註 5,155-156 ⾴。 21.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2) 訴訟標的。學者在研究債務⼈異議之訴時,著重在當事⼈間的實體權利和執 ⾏名義已發⽣分離,執⾏機關具有公法性質和當事⼈間之實體權利爭執並不 會影響執⾏⾏為的合法性。對於債務⼈異議之訴的重點,完全忽略執⾏債權 ⼈之執⾏⾏為的侵權⾏為,反⽽被移轉⾄排除執⾏機關之執⾏⾏為及排除執 ⾏名義之執⾏⼒問題上。有學者認為(⼀)形成訴訟說、(⼆)確認訴訟說、 (三)給付訴訟說,以上三說屬於傳統學說,⽬前多數學者和實務上通說採 形成訴訟說,認為形成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原告對於被告有可能產⽣⼀定法. 政 治 大. 律效果之權利(實體法或程序法上之形成權),⽽⾮判決所形成之法律關係。. 立. 六種學說各有⽀持的學者,學者採形成訴訟說38,有學者採給付訴訟說39,亦. ‧ 國. 學. 有學者採救濟訴訟說40,學者或採新形成訴訟說41。. ‧. 由於實體上請求權之存否,並⾮債務⼈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只是攻. sit. y. Nat. 擊防禦⽅法,因此判決後,實體上請求權存否並無既判⼒,即使債務⼈敗訴,. n. al. er. io. 仍得基於同⼀事由另⾏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前國內學者學. i n U. v. 者對債務⼈異議之訴之性質,雖有不同之看法,也有不同之⾒解,但我國實. Ch. engchi. 務及通說、德國、⽇本通說均採形成訴訟說。為避免形成訴訟說之既判⼒僅 在於異議權,並不擴及於實體權利,本⽂建議應採新形成訴訟說,本訴訟⽬ 的為債務⼈排除執⾏名義執⾏⼒之訴訟,應加上爭點效理論,既判⼒應擴張 ⾄債務⼈主張之實體事由,才不會發⽣裁判⽭盾。債務⼈在實體上之法律關. 38. 參張登科,同註 5,163 頁 ; 吳光陸,同註 35,198 ⾴。. 39. 參陳榮宗,同註 4,165 ⾴。. 40. 參楊與齡,同註 16,238 ⾴。. 41. 參陳計男,同註 9,194 ⾴。 22.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3) 係雖⾮訟標的既判⼒所及,但該法律關係為判決之先決問題,並經法院於判 決理由中判斷者,依新訴訟標的及爭點效之理論,對後訴具有拘束⼒,才不 會發⽣前後訴訟裁判⽭盾之現象,亦可有效減少訴訟案件並促進法院審理之 效率,並提⾼⼈民對司法的信賴與裁判品質的提升。. 第三節 債務⼈異議之訴與其他強制執⾏救濟⽅式之⽐較 有權利即應有救濟之⽅式,避免權利受到侵害。強制執⾏機關動⽤國家 公權⼒為之,應遵守⼀定之法定程序,同時涉及債權⼈及債務⼈之利益,侵. 政 治 大. 害債務⼈或第三⼈之權利時,如有執⾏法院強制執⾏有違法或不當時,設置. 立. ‧ 國. 學. 強制執⾏之救濟的⽬的,在於當事⼈或利害關係⼈之權利或利益,因強制執 ⾏之違法或不當⽽受到侵害,當事⼈或利害關係⼈得請求救濟之⽅法。強制. ‧. 執⾏機關實施強制執⾏時,因無調查事實之權利屬⾮訟事件,僅得債權⼈之. Nat. io. sit. y. 聲請⽽執⾏,發⽣侵害對當事⼈或第三⼈之權利或利益,應有救濟之⽅法以. er. 貫徹私權保護42。依⽬前實務上,審判程序與強制執⾏程序分別由不同法院進. al. n. v i n Ch ⾏。地⽅法院之民事法庭以審判為主,無法⼲涉執⾏⼯作之進⾏。地⽅法院 engchi U 之民事執⾏處依債權⼈所⽰之執⾏名義,法院僅從形式、程序、表⾯判斷, 實質上該財產可能並⾮屬於債務⼈所有,發⽣執⾏錯誤,侵害他⼈之權利, 應給予救濟之⽅式。當事⼈或利害關係⼈,因執⾏機關之執⾏受到侵害,若 屬強制執⾏之法律上程序問題,應由民事執⾏處處理。如當事⼈或利害關係 ⼈間實體法律關係之問題,應由民事法庭審理之。執⾏法院實施強制執⾏時,. 42. 參林昇格,同註 13,229 ⾴。 23.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4) 未遵守強制執⾏法中之規定程序者,即為違法執⾏,如無執⾏名義之強制執 ⾏、未經查封即進⾏拍賣、拍定⼈尚未繳交款項即發權利證明書、法院已裁 定停⽌執⾏,但仍不停⽌執⾏者等等。執⾏程序合法,實體上有侵害債務⼈ 或第三⼈之權利者,謂之不當執⾏,如執⾏名義成⽴後權利已經消滅,執⾏ 權利⼈仍持執⾏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者,形式上觀之有執⾏名義可強制 執⾏,實體上卻已無權利,執⾏權利⼈不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43。救濟之⽅ 式規定在強制執⾏法第⼗⼆條第⼀項44,同法第⼗四條第⼀項第⼆項,同法第. 政 治 大. ⼗四條之⼀第⼀項,同法第⼗五條第⼀項45。46. 立. 第⼀項 ⼀般強制執⾏之救濟⽅法之種類47. ‧ 國. 學. 第⼀款 實體上之救濟⽅法. ‧. 債務⼈或第三⼈基於實體上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排除. y. sit. n. al. er. io. 之⽬的。. Nat. 不當之強制執⾏,即指異議之訴,債務⼈或第三⼈之權利或利益能獲得保障. 1. 債務⼈異議之訴. Ch. engchi. i n U. v. 43. 參吳光陸,同註 36,173 ⾴。. 44. 參強制執⾏法第⼗⼆條第⼀項:「當事⼈或利害關係⼈,對於執⾏法院強制執⾏之命令, 或對於執⾏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之⽅法,強制執⾏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 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不因⽽停 ⽌。」。. 45. 參強制執⾏法第⼗五條第⼀項:「第三⼈就執⾏標的物有⾜以排除強制執⾏之權利者,得 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向執⾏法院對債權⼈提起異議之訴。」。. 46. 參陳榮宗,同註 4,149 ⾴。. 47. 參楊與齡,同註 16,214 ⾴。 24.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5) 債務⼈主張有排除強制執⾏名義之執⾏⼒之事由發⽣,請求權與實體權 利不⼀致,因⽽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排除不當之強制執⾏。依強制執⾏ 法第⼗四條規定、強制執⾏法第⼗四之⼀條第⼀項規定、強制執⾏法第⼀百 ⼗九條第⼆項到第四項規定以上述法條規定排除強制執⾏。 2. 第三⼈異議之訴 第三⼈主張請求執⾏法院撤銷或不許對於特定標的物之強制執⾏,亦即 第三⼈主張就其特定執⾏標的物,有⾜以排除強制執⾏之權利,依強制執⾏. 政 治 大. 法第⼗五條之規定,請求法院以判決排除對特定標的物之強制執⾏,第三⼈. 立. 異議之訴須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否則強制執⾏程序已終結,第三⼈已無. ‧ 國. 學. 從撤銷或更正執⾏處分獲得救濟48。. ‧. 第⼆款 程序上之救濟⽅法. sit. y. Nat. 當事⼈或利害關係⼈對於執⾏程序上,未遵守執⾏程序規定之⾏為,提. n. al. er. io. 出聲請或聲明異議以資救濟。當事⼈或利害關係⼈對於強制執⾏之命令、執. i n U. v. ⾏⼈員(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執⾏⽅法、執⾏程序有侵. Ch. engchi. 害當事⼈或利害關係⼈之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強制執⾏法第⼗⼆條規定得向 執⾏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49。聲請或聲明異議亦即關於執⾏⽅法異議或執⾏ 異議,當事⼈或利害關係⼈請求執⾏法院,予以救濟之⽅法。聲請係當事⼈ 或利害關係⼈請求執⾏機關,為⼀定之⾏為或不為⼀定之⾏為之意思表⽰⽽ ⾔,故對執⾏法院怠於執⾏處分⽽聲明時。聲明異議係當事⼈或利害關係⼈. 48. 參陳計男,同註 9,175 ⾴。. 49. 參陳計男,同註 9,176 ⾴。 25.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6) 請求執⾏機關,撤銷或變更其所為⼀定之⾏為或不為⼀定之⾏為之意思表⽰ ⽽⾔,聲明異議之⽬的在排除違法之處分50。. 第⼆項 債務⼈異議之訴與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區別 債務⼈異議之訴係債務⼈或第三⼈對實體事項有所主張,請求執⾏機關 排除強制執⾏之救濟⽅法。聲請聲明異議係對程序事項有所不服之救濟⽅法。 債務⼈異議之訴與聲請聲明異議有之區別如下: ⼀. 管轄法院 1. 債務⼈異議之訴. 立. 政 治 大. 民國⼋⼗五年強制執⾏法修正前,對於債務⼈異議之訴管轄法院並未有. ‧ 國. 學. 明⽂規定,有學者主張管轄應由執⾏法院,亦有部分學者主張應適⽤民事訴. ‧. 訟法之規定,亦有部分學者主張應依執⾏名義之種類不同⽽定其管轄,實務. sit. y. Nat. 上均由執⾏法院管轄。民國⼋⼗五年強制執⾏法修正後,將管轄法院為執⾏. n. al. er. io. 法院,明⽂規定於強制執⾏法第⼗四第⼀項內,性質上亦屬專屬管轄51。異議. Ch. i n U. v. 之訴為強制執⾏之救濟程序,由執⾏法院管轄,並向執⾏法院提起異議審查. engchi. 較為便利。第三⼈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依強制執⾏法第⼗五條之規定,執⾏ 法院係指本案強制執⾏繫屬之民事庭執⾏處,法條雖未明⽂定為專屬管轄, 依其性質仍屬專屬管轄52。 2. 聲請或聲明異議. 50. 參楊與齡,同註 16,214 ⾴。. 51. 參陳計男,同註 9,203 ⾴。. 52. 參陳計男,同註 9,221 ⾴。 26.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7) 聲請或聲明異議應向執⾏法院,並由執⾏法院裁定,依強制執⾏法第⼗ ⼆條第⼀項之規定,條⽂中並無專屬執⾏法院管轄之⽂字,所為執⾏法院應 指實⾏強制執⾏之法院(司法院第 2000 號解釋:「強制執⾏法第⼗⼆條、第 ⼗三條所謂執⾏法院,係指為強制執⾏之法院⽽⾔,執⾏法院依該兩條所應 為之裁定,或由執⾏推事為之,或由其他推事為之,均無不可。對於執⾏推 事之⾏為,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時,縱令實際上以由兼任院⾧之推事或其他推 事裁定為宜,但由該執⾏推事裁定,仍⾮法所不許。」),應屬專屬管轄53。 ⼆. 當事⼈. 立. 1. 債務⼈異議之訴. 政 治 大. ‧ 國. 學. 債務⼈異議之訴當事⼈,包括原告(執⾏名義所⽰之債務⼈)或其繼受. ‧. ⼈,或其他因執⾏名義執⾏⼒之擴張所及之⼈、被告(執⾏名義所⽰之債權. sit. y. Nat. ⼈)或其繼受⼈,或其他因執⾏名義執⾏⼒之擴張所及之⼈54。第三⼈異議訴. n. al. er. io. 之當事⼈,包括原告(須為第三⼈),第三⼈係指執⾏名義效⼒所不及之⼈,. i n U. v. 亦即執⾏名義所⽰之債務⼈與強制執⾏法第四條之⼆55之規定以外之第三⼈、. Ch. engchi. 被告(執⾏債權⼈或其繼受⼈)或公法上之債權強制執⾏(如:罰鍰、罰⾦、 沒收)應以代表國家為債權⼈之機關56。. 53. 參陳計男,同註 9,182 ⾴。. 54. 參張登科,同註 5,174 ⾴。. 55. 參強制執⾏法第四條之⼆:「執⾏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外,對於左列之⼈亦 有效⼒:⼀、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之繼受⼈及為當事⼈或其繼受⼈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為他⼈⽽為原告或被告者之該他⼈及訴訟繫屬後為該他⼈之繼受⼈,及為該他⼈或其 繼受⼈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前項規定,於第四條第⼀項第⼆款⾄第六款規定之執⾏名義, 準⽤之。」。. 56. 參張登科,同註 5,203 ⾴。 27.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8) 2. 聲請或聲明異議 聲請或聲明異議之執⾏當事⼈,包括債權⼈、債務⼈及利害關係⼈。執 ⾏權利⼈(債權⼈)係指執⾏名義所⽰之債權⼈及其繼受⼈。執⾏義務⼈(債 務⼈)係指執⾏名義所⽰之債務⼈及其繼受⼈。利害關係⼈係指債權⼈、債 務⼈以外之⼈,因其法律上之權益受到強制執⾏之侵害57。 三. 異議事由 1. 債務⼈異議之訴. 政 治 大. 債務⼈異議之訴之事由,依強制執⾏法第⼗四條第⼀項之規定,如有消. 立. 滅債權⼈請求之事由,執⾏債權⼈就執⾏名義所⽰之請求權,⼀部或全部消. ‧ 國. 學. 滅,如債權讓與並已通知債務⼈或債務承擔經債權⼈承認。請求權消滅之事. ‧. 由,如清償、提存、抵銷、混同、免除、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 sit. y. Nat. 就、契約之解除、拋棄、受扶養⼈權利之死亡、債權⼈之請求權因債務⼈破. n. al. er. io. 產⽽終結、公司重整完成⽽消滅或以意思表⽰有瑕疵為理由⾏使撤銷權。妨. i n U. v. 礙債權⼈請求之事由,債權⼈依執⾏名義所載之請求權,暫時不能⾏使。如. Ch. engchi. 債權⼈同意債務⼈延期清償、留置權之⾏使、債權之設定質權、債務⼈⾏使 同時履⾏抗辯權、或附加停⽌條件等等58。第三⼈異議之訴之事由,依強制執 ⾏法第⼗五條第⼀項係指第三⼈就執⾏標的物有⾜以排除強制執⾏之權利者 (最⾼法院 105 年台上字 228 號民事判決59)。. 57. 參張登科,同註 5,153 ⾴。. 58. 參張登科,同註 8,166 ⾴ ; 吳光陸,同註 25,199 ⾴ ; 陳計男,同註 4,198 ⾴。. 59. 參最⾼法院 105 年台上字 228 號民事判決:「按第三⼈就執⾏標的物有⾜以排除強制執⾏ 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程序終結前,向執⾏法院對債權⼈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法第 28. DOI:10.6814/NCCU202000703.

(39) 2. 聲請或聲明異議 依強制執⾏法第⼗⼆條第⼀項之規定,向執⾏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聲 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有下列四種 (1) 執⾏法院強制執⾏之命令 係指執⾏法院所為之執⾏命令,如強制執⾏法第⼗七條60之規定,得命債 權⼈另⾏查報財產,強制執⾏法第⼗九條第⼀項61執⾏法院命債權⼈查報,強 制執⾏法第⼆⼗條62執⾏法院命債務⼈據實報告財產之狀況。強制執⾏法第. 政 治 大. ⼆⼗⼆條63命債務⼈提供擔保。強制執⾏法第五⼗五條第⼀項64許可查封之命. 立. 令。強制執⾏法第⼀百⼀⼗五條第⼀項、第⼆項65准許債權⼈收取之命令。依. ‧ 國. 學 ‧. ⼗五條前段定有明⽂。所謂就執⾏標的物有⾜以排除強制執⾏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標 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者⽽⾔。占有,依民法第九百四⼗條之. y. sit. 例參照)。」。. al. er. 參強制執⾏法第⼗七條:「執⾏法院如發⾒債權⼈查報之財產確⾮債務⼈所有者,應命債. io. 60. Nat. 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不包含在內(本院四⼗四年台上字第七⼆⼀號判. v i n Ch 參強制執⾏法第⼗九條第⼀項:「執⾏法院對於強制執⾏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 U i e h n c g 債權⼈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62. 參強制執⾏法第⼆⼗條:「已發⾒之債務⼈財產不⾜抵償聲請強制執⾏債權或不能發現債. n. 61. 權⼈另⾏查報,於強制執⾏開始後始發⾒者,應由執⾏法院撤銷其執⾏處分。」。. 務⼈應交付之財產時,執⾏法院得依債權⼈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據實報告該期 間屆滿前⼀年內應供強制執⾏之財產狀況。」。 63. 參強制執⾏法第⼆⼗⼆條:「債務⼈有下列情形之⼀者,執⾏法院得依債權⼈聲請或依職 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有事實⾜認顯有履⾏義務之可能故不履⾏。⼆、就應供 強制執⾏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債務⼈有前項各款情形之⼀,⽽有事實⾜認顯有逃 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法院得依債權⼈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住居於⼀定之 地域。但債務⼈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執⾏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 64. 參強制執⾏法第五⼗五條第⼀項:「星期⽇或其他休息⽇及⽇出前、⽇沒後,不得進⼊有 ⼈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為。」。. 65. 參強制執⾏法第⼀百⼀⼗五條第⼀項、第⼆項:「就債務⼈對於第三⼈之⾦錢債權為執⾏ 時,執⾏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債務⼈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第三⼈向債務⼈清償。 29. DOI:10.6814/NCCU202000703.

(40) 強制執⾏法第⼀百⼀⼗六條66之規定,命第三⼈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 法院。強制執⾏法第⼀百⼀⼗七條67之規定,執⾏法院命令讓與或管理財產權。 此類之命令若執⾏法院應發⽽未發者,即得聲請⽽發,如不應發⽽發者,當 事⼈或利害關係⼈得對該命令聲明異議68。 (2) 強制執⾏之⽅法 係指執⾏⼈員包括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或執達員實施強制執 ⾏時所使⽤之⽅法。如強制執⾏法第四⼗五條69、強制執⾏法第四⼗七條70、. 政 治 大. 強制執⾏法第五⼗九條71,以上強制執⾏之⽅法,如違反本法之規定者,均得. 立. 學. ‧ 國. 聲請或聲明異議72。. (3) 強制執⾏時應遵守之程序. ‧ sit. y. Nat. 前項情形,執⾏法院得詢問債權⼈意⾒,以命令許債權⼈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 al. v i n Ch 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時,執⾏法院除以命令禁⽌債務⼈處分,並禁⽌第三⼈交付或移 U i e h n c g 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法院,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 n. 66. er. io. 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向執⾏法院⽀付轉給債權⼈。」。. 參強制執⾏法第⼀百⼀⼗六條:「就債務⼈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交付或移轉動. 執⾏之規定執⾏之。」。 67. 參強制執⾏法第⼀百⼀⼗七條:「對於前三節及第⼀百⼗五條⾄前條所定以外之財產權執 ⾏時,準⽤第⼀百⼗五條⾄前條之規定,執⾏法院並得酌量情形,命令讓與或管理,⽽以 讓與價⾦或管理之收益清償債權⼈。」。. 68. 參陳榮宗,同註 4,150 ⾴。. 69. 參強制執⾏法第四⼗五條:「動產之強制執⾏,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法⾏之。」。. 70. 參強制執⾏法第四⼗七條:「查封動產,由執⾏⼈員實施占有。其將查封物交付保管者, 並應依左列⽅法⾏之:⼀、標封。⼆、烙印或⽕漆印。三、其他⾜以公⽰查封之適當⽅法。 前項⽅法,於必要時得併⽤之。」。. 71. 參強制執⾏法第五⼗九條:「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 之保管⼈保管之。認為適當時,亦得以債權⼈為保管⼈。」。. 72. 參張登科,同註 5,150 ⾴。 30. DOI:10.6814/NCCU202000703.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You are given the wavelength and total energy of a light pulse and asked to find the number of photons it

Reading Task 6: Genre Structure and Language Features. • Now let’s look at how language features (e.g. sentence patterns) are connected to the structure

Wang, Solving pseudo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and pseudocon- vex optimization problems using the projection neural network, 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17

volume suppressed mass: (TeV) 2 /M P ∼ 10 −4 eV → mm range can be experimentally tested for any number of extra dimensions - Light U(1) gauge bosons: no derivative couplings. =>

Define instead the imaginary.. potential, magnetic field, lattice…) Dirac-BdG Hamiltonian:. with small, and matrix

incapable to extract any quantities from QCD, nor to tackle the most interesting physics, namely, the spontaneously chiral symmetry breaking and the color confinement.. 

• Formation of massive primordial stars as origin of objects in the early universe. • Supernova explosions might be visible to the most

The difference resulted from the co- existence of two kinds of words in Buddhist scriptures a foreign words in which di- syllabic words are dominant, and most of them are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