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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條之知識表現、非單調邏輯及其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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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論法條之知識表現、非單調邏輯及其關聯性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2-2414-H-002-021- 執行期間: 92 年 08 月 01 日至 93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陳顯武 共同主持人: 葛祥林 計畫參與人員: 陳世昌、許智閔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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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條之知識表現、非單調邏輯及其關聯性

關鍵詞:法條(Rechtssatz)、知識表現(knowledge representation)、非單調邏輯 (nonmonotonic logic)、邏輯程式化(logic programming)、規則(rule)、 例外(exception)、原則(principle)、初步印象(prima facie)、有疏漏性 邏輯(defeasible logic)、找尋失敗即否定(negation as failure)、電腦邏輯 ( computational logic )、 衡 量 ( Abwägung )、 前 向 式 之 鏈 結 (forward-chaining)、後向式之分析方式(backward-chaining)、阻擋條件 因子(undercutter)、反駁效果(rebutter)、重力公式(die Gewichtsformel; the weight formula)、不動定點(fixed point)

壹、前言

法條之知識表現由法理論之立場出發,首先追溯到Kelsen 對 “法規範 (Rechtsnorm)”與 “法條(Rechtssatz)”之區分。Kelsen 認為傳統之德國法學中 二者被當作是同義的,因而混淆了描述法底意義之法條與意志行為底意義之法規 範。認為法條是條件式之判斷,其乃陳述在一既有法秩序之法知識的意義上,此 法秩序就某特定條件下某特定結果應出現;而法規範則非判斷,而是命令式的。 因此,Kelsen 主張法條之意義是描述法,而法學是認識法。基於此認識而來描述 法,因此,法條意義之研究係屬法知識,亦即是構成描述法之法學中之基本單位。 若Kelsen 之法條學說以現代之知識表現的方式來加以表述,則法條是由條件及法 效果構成之描述性語句。法知識是描述由一群法條構成之法秩序,而法學即是描 述法之法知識,因此,法學即在研究法條之知識表現及其組合。Kelsen 所指出法 學之描述性之特性及法條之條件性特性之深刻洞見,可形成法與人工智慧之整合 研究之一個出發點,且其特色係自法學之觀點─法律人─出發,而非人工智慧研 究之取向於資訊人的角度。 Larenz 則更進一步就法條之邏輯結構作出「完全性法條」與「不完全性法條」 之區分。Larenz 認為法典中之完全性法條必須由有構成要件及法效果組成之條件 式法條,而可成為法律邏輯三段適用之涵攝模式之大前提。另外,法典中仍有相 當多的法條或表示定義或表示出例外或表示出引用之語句,若單獨觀之,因該法 條未含有條件式之後件(法效果),或其雖含有條件式之後件作為其法效果,但其 法效果卻與其他法條之法效果相衝突,而有法條衝突或法條競合之情形。這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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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即是不完全之法條。因此,法條之研究必須對完全之法條與不完全之法條之相 互配合進行研究。 Philipps 教授是德國法學最早處理法條邏輯結構中「規則─例外」結構之先行 者,其由直觀邏輯出發,嘗試對「規則─例外」及「例外之例外」關係之階層進 行法學之觀察及研究,他認為不是僅有「規則─例外」之關係,而是「規則─例 外」有「階層」之關係,此可以是3 階或 4 階,甚至 6 階的關係,此間亦會有舉 證責任之分配的關係,此亦形成法條之知識表現之一重要問題,而該等問題並具 有非單調邏輯之推理特性,對此,Philipps 則亦嘗試運用「法律模組化 (Rechtsmodule)」來加以表現的可能性,終於將法條中規則─例外結構之 6 個階 層在語法及語意中恰當的(angemessen)加以處理1。 此外,Dworkin 與 Alexy 在法理論上作出規則與原則之區分,認為規則可以是 確定式的規則或含有例外的初步印象(prima facie)的規則。而原則雖沒有例外, 但卻可以有「反例(counterexample)」。他們認為規則之適用可以運用演繹推論, 然而原則之使用卻必須運用「衡量(Abwägung)」。Dworkin 與 Alexy 對於規則與 原則區分之法理論研究成果,更促使法條之知識表現重視例外不存在、反例不存 在、規則或原則之絕對優先性、相對優先性之知識表現之問題2。 因為古典邏輯乃是單調的邏輯,無法處理法條知識表現中關於例外不存在的 表現問題。由於法條中之規則─例外結構之知識表現具有非單調推理之特性,因 此法條之知識表現必須運用非單調邏輯。目前人工智慧學界則已發展出邏輯程式 化(Logic Programming)、缺省邏輯(Default Logic)、限定論(Circumscription)、 模態非單調邏輯(Modal Nonmonotonic Logic)、自認知邏輯(Autoepistemic Logic)、 信念修正(Belief Revision)、開放邏輯(Open Logic)…等技巧可資參照。另外, 經由人工智慧與法之科際整合研究之快速發展亦有一種具有非單調邏輯特性之另 類邏輯出現學界亦稱之為有疏漏性論證之邏輯(Logics of Defeasible

1 關於此點,參見: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Ausnahme - Die Eignung Nichtmonotoner Logik zur

Repräsentation juristischen Wissens, Diss., München, 1991, S.73ff.

2 此外,近來 Alexy 則在原則碰撞之非單調推理特性─或曰原則碰撞推理之有疏漏性(Defeasibility)

之問題上更做出重大貢獻。就此觀之,我們可以指出:規則與原則之區分是「慕尼黑(Philipps) ─基爾(Alexy)」法理論研究中南北呼應之綜效(synergy)的範例。關於此點,參見:Wang, Peng-Hsiang, Defeasibility in der juristischen Begründung, Diss., Kiel, 2003, S.26ff; S.94ff.;S.109ff.

(4)

Argumentation)或有疏漏性之邏輯(Defeasible Logic)3。另一方面,含有「找尋 失敗即否定(Negation-as-Failure)」之推論規則而有非單調邏輯之邏輯程式化在非 單調邏輯之知識表現因其具有電腦自動推理方便之優越性,且由於其有清楚之語 意及某種限制下更具有完備性,已逐漸脫穎而出,在電腦學界甚至已自稱或被稱 呼為「電腦邏輯(Computational Logic)」。本研究計畫基於以往已經對此領域之熟 悉,在本研究中主要取向於「有疏漏性論證之邏輯」及「含有『找尋失敗即否定』 之推論規則而有非單調邏輯之邏輯程式化」之電腦邏輯。其主要原因,乃立論於 條件式之法條邏輯結構有規則─例外之結構關係,而例外不存在之非單調性之知 識表現由「找尋失敗即否定」之非單調邏輯中之否定才可以將其語義恰當地表達 出來。 從本土之法學觀點出發,自從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二號解釋作成以來,法條之 知識表現所要處理的問題就包括列舉規定與概括規定組合之表現問題。甚至法律 階層中,憲法的規定、法律明確性與目的內容範圍明確之授權明確性之知識表現 問題之階層間相一致而不生牴觸;另自行政程序法施行以來,比例原則關於目的 手段合乎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性之規定亦形成法條之知識表現之一大重要且困 難之難題,因此,關於比例原則中原則衡量模式之探討,亦是本研究計畫討論重 心之一4。

貮、法條之知識表現

本研究基於上述先前理解及既已累積之研究洞見及成果,擬採具體文本分析 之途徑出發,以指出法條知識表現之根本問題及普遍性問題。因此,本研究即從 研究者最熟悉之條例出發,亦即主要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 條例」(詳見:附錄一)之法條為對象,分就「前向式」與「後向式」之鏈結表現 方式及該條例之法條邏輯結構之分析來加論述之。 一、

前向式之分析方式

(一)

、概念說明

3關於有疏漏論證之邏輯所提出之知識表現技巧,例如:undercutter 與 rebutter、攻擊與防禦之論點、 嚴格或有疏漏性之規則之區分及規則間之優先性之問題。 4 本研究計畫之部分成果(即關於 Alexy 重力公式之討論)已形成學術論文,並即將刊登於台大法 學論叢(TSSCI)(編號:04A002a)第 33 卷第 6 期(93 年 11 月底)。

(5)

所謂「前向式之鏈結(forward-chaining)」5,係指由前向後、由上而下逐步行 進來分析法條間之條文相互連結關係之表現方式,其可簡單地形式化為: R Q P∧ → 的推論表達式。 以補償條例而言,其第一條規定:「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 裁判者,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特制定本條例補償之。」依前向式分析, 補償條例之第一條因語句之開頭用「為…….受裁判者」其表明一目的,且因有受 裁判者,所以是為受裁判者之補償而制定本條例,其後段「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 償或救濟」可解讀為因國安法第九條二款前段之適用,因此受裁判者在解嚴後不 能獲得救濟,且其情形若不符合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亦不能 獲得冤獄賠償。因此在其立法目的中亦已內含式地指出其適用範圍,且因受裁判 者之理解需參考補償條例第二條,在理解上,則產生第一條與第二條之詮釋關連, 即要理解第一條之文意,必須參考第二條。又後段「特制定本條例補償之」亦已 內含受裁判者之補償依本條例之適用,即有詮釋學之部分—整體之關連。此在條 文表達亦是自我指涉之一種(Selbstreferenz)6,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之 比較,其末段只曰「特制定本條例」,而且是在第二條才出現受難者之概念,而無 第一條與第二條有理解上之邏輯的必然關連。經此比較,發現補償條例第一條因 既要確定立法目的,亦要確定首要的(primaer)適用範圍,而非補充性的概括承 受(auffangen)適用範圍而造成一種複雜之法條表現方式。 另,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即在確定戒嚴時期是一定義性之法條。第二條第 二項:「本條例所稱受裁判者,係指人民在戒嚴解除前,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亦為定義性 之法條。第二條第三項:「受裁判者或其家屬,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若引用完全,則第二條第 三項是本條例中之完整性法條(vollstaendiger Rechtssatz)7,即含有構成要件

5 關於此點,參見 Patterson, Dan W., Introduction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Expert Systems. New

Jersey 1990, pp334; 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Ausnahme—Die Eignung nichtmonotoner Logik zur Repraesentation juristschen Wissens, Diss. , München, 1991, S.15ff.; S.32.

6 關 於 此 點 , 參 見 Herberger, Maximillian, Simon, Dieter, Wissenschaftstheorie fuer Juristen,

Logik-Semiotik-Erfahrungs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1980, S.230f.; Roehl, Klaus F, Allgemeine Rechtslehre, Koeln, Berlin, Bonn, München, 1994, S.97ff.

7 關於完整性法條之討論,參見 Larenz, Karl, 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6., neubearb.

Aufl., Berlin u.a. 1991, S. 250ff.;Zippelius, Reinhold,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Eine Einfuehrung, 4, voelling neubearb. Aufl., München, 1985, S. 25ff;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增訂三版,台北 1993,頁 118 以下;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台北 1999,頁 68 以

(6)

(Tatbestand)與法律效果(Rechtsfolge)之法條,此外其亦含有除外(即例外) 規定,時效與程序規定。

當然因受裁判者的構成要件在第二條第二項中充分且必要之被定義。因此,

受裁判者

在第二條第三項及本條例中,其他地方出現,皆是一

中介概念

,即是一 法律模組(Rechtsmodul)8。引進此中介概念有助於法條結構之清晰與簡化。因此, 本研究計畫乃有必要論及Alf Ross 在其著名的論文 Tû-Tû9及其著作on Law and Justice10所運用之表現方法。

(二)、Ross 之法條連結之表現方法

Ross 從指令立場出發,認為依法規(legal rule)當作對法官之指示,其表現如 下11: D(if F , then C) D 即表示對法官下一指令,當 F 事實存在,則法官之裁判亦當然是結論 C12。 然在如下圖一大群法規中13: F1-C1 , F2-C1 , F3-C1 ,……..Fp-C1 F1-C2 , F2-C2 , F3-C2 ,……...Fp-C2 F1-C3 , F3-C3 , F3-C3 ,……...Fp-C3 ﹒ ﹒ ﹒ ﹒ ︰ ︰ ︰ ︰ F1-Cn , F2-Cn , F3-Cn ,……..Fp-Cn 在上圖法規群中,F1-C1之解讀為法規F1-C1是由構成條件之事實F1與法律效 果C1相連結而組成的條件式14。而在整個法規群之表達,即是藉由構成要件之事 下。

8 Philipps, L., “Rechtsmodule,” in:Computer und Recht 2, 1986, S.113-115. 9 Ross, Alf, Tû-Tû, in: Harvard Law Review70(1956-1957), pp.812-825. 10 Ross, Alf, On Law and Justic, Berkeley, Los Angels 1956. pp.170-188. 11 Ross, Alf, On Law and Justice, p.170.

12 Ibid. 13 Ibid, p171. 14 Ibid.

(7)

實F1到Fp中之任何一個事實與任何一個法律效果C1到Cn皆相連接,以致每一個

F 皆與同一群法律效果(C1+ C2…..+ Cn)相結合,此即意謂擇一之多數構成條件之

事實與併存之多數法律效果相結合(a cumulative plurality of legal consequences is connected to a disjunctive plurality of conditioning facts)15。

因此在上圖法規群中,共有n *p 之個別的法規,而其可以透過中介概念 O 之 引進而連結法規之構成條件之事實與法律效果,而可將上圖法規群之邏輯關聯更 清楚及簡單地如下表現出來16: F1 C1 F2 C2 F3 O C3 . . . . Fp Cn 中介概念O 即系統性的連結 P 個個別之 F 與併存的 n 個 C17。 由人工智慧之知識表現之技術來檢視Ross 之表現方式,可清楚判定 Ross

並非

嚴格地將上圖法規群之個別法規間彼此之關聯形式化的表現出來

。然其圖示之表 現方式卻可以容易的將法條間之彼此關聯宏觀式地表現出來,且指出此種透過中 介概念表現一大群法規之結構關聯是法學常見之表現技巧18。Ross 亦主張中介概念 並沒有任何語意上之指涉(semantic reference)19,純粹是一種表現方法(technique of presentation)20,其是可以被消除的,只不過被消除後,需要更多的法規才可以 表現出中介概念未被消除前之法規關聯21。現在將Ross 之表現技巧運用到補償條 例之第二條及第四條關聯之分析上,可知此二法條之關聯是Ross 技巧之一較簡單 15 Ibid. 16 Ibid. 17 Ibid. 18 參照 Ibid, p175. 19 Ibid, p174 20 Ibid, p175.

21 參 照 Ibid, p174. 關 於 運 用 Gentzen 之 「 切 除 規 則 ( cut rule )」 與 Craig 之 「 中 介 定 理

(Interpolationstheorem;interpolation theorem)」來分析 Ross 之 Tû-Tû 中介概念,並指出 Ross 欲借 中介概念消除主觀權利之概念在法學上並不實在的觀點,請參見:Chen Hsien-Wu, “Logische Analyse der Normstruktur des taiwanischen Wiedergutmachungsgesetzes-Ein Anwendungsfall des Interpolationstheorems,” in:《刑事法學新趨勢──Lothar Philipps 教授七秩祝壽論文集》,台北:神 州出版,2004.3.,頁 91-115。(詳見:附錄二)

(8)

之呈現。第二條及第四條之關係,若皆以在戒嚴解除前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 已成立之前提下,大致如下: 各項內亂罪F1 C1 申請給付補償金 各項外患罪F2 O 受裁判者 C2 申請回復名譽 (及其家屬) 各項檢肅匪F3 諜條例之罪 C3 申請戶籍更正 由上圖即可顯見補償條例引進之中介概念受裁判者,使條例中之重要法條文 即第二條及第四條之邏輯關聯可以簡單的表達出來。至於F1至F3之罪因是以引用 (Verweisung)之方式來表達,若要該當 F1或F2或F3,則需前進到被引用之條文, 正好是前向式分析方法之由高向低之方向行進之檢查路進。 Ross 之表現技巧在補償條例之上開法條邏輯關聯之分析已如前所述,乃是其 一般圖示之簡單運用。德國法資訊學家Philipps 則曾試將 Ross 表現方式轉於神經 細胞連結網(neuronales Netz)22之表現方式來分析德國刑法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客觀阻卻違法性、主觀阻卻違法性與法律效果連結組成之邏 輯關聯網23,其就比上開補償條例之關聯組合來得複雜。Philipps 之試工作即是 Ross 表現方式之較一般性之運用,Philipps 稱之為 Tû-Tû 224,誠有以也。當然Ross 之 表現方式亦有其侷限性,例如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有除外規定,而此除外規定 乃是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此種規則—例外—關係之表現方式 Ross 似未再深入討論。

(三) 、補償條例法條間之「規則—例外」關係

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受裁判者或其家屬,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本 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22 Philipps, L., Tû-Tû 2. Von Rechtsbegriffen und neuronalen Netzen, in: Philipps ,Lothar, Wittmann,

Roland, (hrsg.), Rechtsentstehung und Recthskultur. Heinrich Scholler zum 60. Geburtstag, Heidelberg 1991, S.185.

23 參照 a.a.O., S.186. 24 A.a.O., S.179.

(9)

鄭玉波研究民法法條之結構有年,認為民法條文在結構上有十二種類型25 ,第 九型即除外型26 ,依鄭玉波之見解,除外型即除外規定,乃法條中,以除字開端, 而以外字結尾之文句,其作用有三:(1).擴充內容(2).相反規定(3).指出特別法27 。其 中第二種之相反規定,即例外規定,此時除外—日學者稱除書—與但書具有同樣 作用,皆在指出例外者。然但書常列於句末,除外規定則常列於句中,但除外規 定亦有列於句首者28 。 鄭玉波是從法條語句表達而歸結出除書與但書在法條結構之位置,為何如此 呢?可否除書與但書在文句中位置互調,例如邏輯表示(PQR),若 P 且 Q 則 R,亦可表為(QPR),若 Q 且 P 則 R,甚或表為(RPQ),則 R,若 P 且 Q。此乃表示在古典邏輯中之邏輯結構與順序前後無關,但中文之語法使用, 邏輯結構亦當與順序相合而不單獨區分,此為複雜思維之特色,分析思維剛好與 之相反,若是二種複雜關係結合之結構,則抽離一種關係(例如順序關係),只對 剩下的一種關係結構來進行探究。 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償:「一、已依法受領 冤獄賠償或二二八事件補償之受裁判者。二、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者。 前項第二款之認定,除由政府機關提出證據外,基金會並應設預審小組就個案事 實逐一審認之。」依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前段之情形的法律效果,雖不得申請 補償,然受裁判者並不需證明其無第八條第一款之情形,而且亦不易證明且亦無 罰則。另依第十條,乃是基金會主動調查,而認其屬於第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不予補償。因此受裁判者不必證明其無第八條第一款之情形,即初步 印象(prima-facie)得申請補償29 。此種看似互相矛盾之法律效果的規定,在人工 智慧乃係以「反駁效果(rebutter)」稱之的例外條款30 。其雖是表示例外之存在不 25 參照鄭玉波,〈法條十二型〉,收錄於:鄭玉波譯解,《法諺(一)》,再版,台北 1986,頁 152。 頁152-211。 26 同前註,頁 182。 27 同前註,頁 182。 28 同前註,頁 184。 29 初步印象(prima-facie),初步印象之推理是一種非單調邏輯之推理。單調邏輯之結論一旦由前 提推導出來,縱使增加再多的前提仍不會被推翻。初步印象之推理與之不同,起初由前提推導出來 之結論可能因新的前提加入,而再度被撤回,prima-facie,即起初有可行性,但可因其他理由,後 來再推翻其可能性。關於此點,參見陳顯武,〈法學上規則與原則之區分〉,收錄於:國家發展與兩 岸關係學術研討會,1993.11.,頁 7 以下。

30 rebutter, 依 Hage 之見解,rebutter 一字由哲學家 Pollock, J. L.於 1987 在一篇論文名為疏漏性可能

的推理(Defeasible Reasoning)所創,而後在 1993 年由法資訊學家 Prakken 引進法資訊之領域來(參 見Hage, Jaap, C., Reasoning with Rules. An Essay on Legal Reasoning and Its Underlying Logic,

(10)

予補償之法律效果,但此一出現在效果中的例外條款,其實可以轉換成一「阻擋 條件因子(untercutter)」,即轉成出現在構成要件中之一阻礙補償之例外條件31 。 補償條例法條間之「規則—例外」關係之推理方式並非古典單調邏輯之推理,而 是一種會因新的前提增加而撤回結論之有疏漏性(defeasibility)32之非單調邏輯之 推理(nonmonotonic reasoning)33。

二、 後向式之分析方式

(一)概念說明

Diederichsen/Wagner 在第九版之民法考試(Die BGB-Klausur)一書上就解題 技巧之訓練建議學生在面對

實例題之解題不要採行實例敘述情境之歷史式的,時

間序列發展的分析方式,而是要採專家鑑定式方法(

Gutachtenmethode

34,將實 例中所有需要澄清之問題限縮到以合乎事物之秩序安排之必要點上來加以研究35。 Diederichsen/Wagner 之專家鑑定式方法即是不採對事態(Sachverhalt)之前進 式分析,而是

以法律效果(

Rechtsfolge

)之找尋之請求權規範基礎

Anspruchsgrundlage

)為出發

,「即請求權基礎之找尋取向於…,…依法效果來,

那些法條能證成請求權提出者之要求」(Die Suche nach der Anspruchsgrundlage orientiert…,…daran,welche Vorschriften von ihrer Rechtsfolge her das Begehren des Anspruchsstellers rechtfertigen wuerden)36。

國內學者王澤鑑教授在其著作《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 Dordrecht, Boston, London 1997, pp166-167)rebutter 是表示與規則(rule)不相容之效果例外。

31 undercutter 亦同為 Pollock 所創,表示其僅是阻礙規則之適用,即期乃是出現在構成要件之

例外。參見Hage, Jaap,C., Reasoning with Rules, p.166. 若規則要適用,則 undercutter 不能出現,如 此規則初步印象般的可以適用,若爾後,undercutter 出現,則阻擋規則之適用,此時,法律效果再 度被撤回(參見 Hage, Jaap, C., Reasoning with Rules, pp166-167).

32 關於 defeasibility of legal reasoning 近來已引起廣泛迴響,參見 Prakken, H., Logical Tools for

Modelling Legal Argument-A Study of Defeasible Reasoning in Law, Dordrecht/Boston/Lond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chers, 1997, pp.272-273.顏厥安在其論文「論證問題」中討論到 Peczenik 之文章時將 defeasibility 譯為可反駁性、可推翻性、可擊敗性,可資參考。參見顏厥安,〈論證、客觀性與融貫 性—由幾篇文獻檢討法律論證的基本問題〉,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No.64,2000,頁 42。

33 關於 nonmonotonic reasoning 之形式化表現及綜論參見 Brewka, Gerhard, Dix, Juergen, Konolige,

Kurt, Nonmonotonic Reasoning,. An Overview, California, Stanford 1997; 非單調邏輯在法學之運用參 見 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Ausmahme, S.184ff.; Ratschow, Eckart, Rechtswissenschaft und formale Logik, Baden-Baden 1998, S.141ff.

34 參照 Diederichsen, Uwe, Wagner, Gerhard, Die BGB-Klausar, 9. nenbearb. u. erw. Aufl., München,

1998, S.12.

35 參照 ebenda. 36 A. a. O., S.40.

(11)

系》一書上亦大力鼓吹請求權方法,認為實例解題採「請求權方法」,較合目的性, 但在有些實例,例如所有權是否變動上亦可在請求權方法上並用歷史方法37。 此種

由法律效果出發來尋求請求權規範

之分析方式,在法資訊學與人工智慧 之研究上,稱為

後向式之分析方式(

backward-chaining

38,其亦可以簡單地以 Q P R← ∧ 的推論式來表現之。後向式之分析方式在某種情況與前向式之分析方式 相結合是有意義的。例如時間之變動之序列之檢視或如上所述之法律效果之前向 式之分析。

(二)、補償條例之法條邏輯結構後向式之分析

以簡單之知識表現方式即Ross 之表式之倒轉 D( C if F ),則 C if F ,可如下表現之:

r

1 : X 得申請補償金 if X 是受裁判者 or 其家屬

and not 本條例另有規定 (undercutter) and 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and 依本條例規定

r

2 : X 是受裁判者 if 案件時間在戒嚴解除前 and X 觸犯內亂罪 or 外患罪 or 檢肅匪諜條例之罪 and 判決有罪確定 or 裁判交付感化(訓)教育

r

3: 本條例另有規定 if 已依法受領冤獄賠償 or 二二八事件補償 or 認定為叛亂犯確有實據 or 認定為匪諜確有實據

r

4: 認定為叛亂犯確有實據 if 政府機關提出證據 and 預審小組個案確認為有

r

5: 預審小組推定為叛亂犯未有實據 if not 政府機關提出的證據 and not 反駁有利叛亂犯之推定 37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頁 55。 38 關於此點,參見 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Ausmahme, S.189ff.

(12)

之例外 (rebutter)

r

6: 認定為匪諜確有實據 if 政府機關提出證據 and 預審小組個案確認為有

r

7: 預審小組推定為匪諜未有實據 if not 政府機關提出證據 and not 反駁有利匪諜之推定之例 外(rebutter)

r

8: 反駁有利匪諜之推定之例外 if 誣告罪

and not 誣告罪之例外(undercutter)

r

1…

r

8即是條件式之規則,not 在上述規則中表示非單調邏輯之找尋不到即 否定之意思。 此種後向式之知識表現之規則群中在語意上有r4 與 r5、r6 與 r7 即認定為叛亂 犯或為匪諜確有實據與預審小組推定為叛亂犯或為匪諜未有實據相矛盾,然此種 語意之矛盾在邏輯推論之語法層面上並未表現出來,唯有加上如下之規則,始可 以完成推論所需之「銜接橋段(Ueberbrueckung)」。

r

9: 認定為叛亂犯確有實據 if not 預審小組推定為叛亂犯未有實據

r

10: 認定為匪諜確有實據 if not 預審小組推定為匪諜未有實據 因此,

r

5與

r

7二規則中,在if 條件之例外,如反駁有利叛亂犯之推定之例外 即反駁有利匪諜之推定之例外,雖外觀上是undercutter,然其實質上是 rebutter。 上述{

r

1,

r

2,

r

3,

r

4,

r

5,

r

6,

r

7,

r

8,

r

9,

r

10 }之規則庫若在下列事實出現時:

f

1:案件時間在戒嚴解除前

f

2:a 觸犯檢肅匪諜條例之罪

f

3:a 判決七年有罪確定

f

4: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f

5:依本條例規定

(13)

依非單調邏輯之推理,由{

r

1,

r

2,

r

3,

r

4,

r

5,

r

6,

r

7,

r

8,

r

9,

r

10,

f

1,

f

2,

f

3,

f

4 ,

f

5} 之規則與資料庫中,可推出 C1 :

a

是受裁判者 之結論,另亦可透過找尋不到即否定之推論規則推出

r

7之條件出現: C2:not 政府機關提出證據 C3:not 反駁有利匪諜之推定之例外 而可推出

r

7之結論 C4:預審小組推定為匪諜未有實據。 由C4因無法推出

r

4或

r

6之結論: C5:認定為叛亂犯確有實據 或 C6:認定為匪諜確有實據。 因此也無法推出

r

3之結論 C7:本條例另有規定 因此

r

1中之if 之條件組成之一 not 本條例另有規定即符合,即可推出 C8:not 本條例另有規定 因有

f

4 ,

f

5,所以

r

1中if 之條件組成之四部分皆滿足。因此{

r

1,

r

2,

r

3,

r

4,

r

5,

r

6,

r

7,

r

8,

r

9,

r

10,

f

1,

f

2,

f

3,

f

4 ,

f

5}之集合中可非單調推理式地推出 C9:a 得申請補償金

(14)

只要再加上下列兩條規則,則補償條例第十條之規定亦被表現出來:

r

11:給予X 補償 if X 得申請補償金

r

12:不予X 補償 if not X 得申請補償金 則可推出 C10:給予a 補償。

三、關於 undercutter 與 rebutter 之問題

荷蘭法資訊學者Prakken39與Hage 討論到例外對一條規則在推理上之作用有兩 種,一種扮演「阻擋條件因子(undercutter)」,即在推理上例外(excepton)僅是阻擋 一條法規的適用而沒有影響法律效果40,例如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中之除書規 定。另一種例外在推理上不僅僅阻擋一條法規的適用,還提出一與原來法規不相 容之法律效果,此種例外即是「反駁效果(rebutter)」41,例如補償條例第八條第 二項之除書規定。在政府不能提出證據且沒有例外之情況下,則預審小組在此「無 法確證(non liquet)」之情形下,推定受裁判者為叛亂犯或匪諜未有實據。而預審 小組「

推定受裁判者為叛亂犯或匪諜未有實據

」與「

認定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

」 在法律效果上不相容,因此,若在後向式之分析方式之使用上,需建立一條規則, 即認定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if not 預審小組推定叛亂犯或匪諜未有實據。此過 橋規則雖亦用not (negation as failure)來表現,然其與 undercutter 是出現在一條規則 之條件中,而且是在正面之構成要件要素之後,其規則構造還是有所不同。從後 向式之分析,使補償條例之邏輯結構清楚的顯現出其規則—例外—結構之特色, 而其例外雖皆以除書之面貌出現,卻因與其他部分相連結而有阻擋條件

(undercutter)或反駁效果(rebutter)兩種使用方式,而為 Prakken 與 Hage 所談之理 論找到一個對荷蘭學者而言是實際上運用之外國法之實例。當然rebutter 亦可能在 立法時化成undercutter。如 Larenz 與 Philipps 之理論所言42,則暫不細究。

39 參見 Prakken, Henry, Logical Tools for Modelling Legal Argument, pp.226-228, pp.249-253;

Hage, Jaap C., Reasoning with Rule, pp.166-167, pp.177-180.

40 Sartor 之 對 規範 之 例 外( exception to norm) 即 是 undercutter, 參 見 Sartor, Giovanni,

Defeasibility in Legal Reasoning, in: Bankowski, Zenon, White, Ian, Hahn, Ulrike(eds), Informatics and the Foundations of Legal Reasoning, Dordrecht, Boston, London 1995, p.131.

41 Sartor 之對法律效果之例外(exception to legal effect)即是 rebutter, 參見 Sartor, Giovanni, ibid. 42 關於 Larenz 與 Philipps 之規則—例外—關係之詳細討論參見 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15)

四、小結

綜上所述,邏輯分析方法與人工智慧之知識表現方法,運用在個別之法律文 件,例如補償條例上亦可對其結構之重建,能作出一定程度之貢獻。

參、法學上規則與原則區分之非單調邏輯分析

43 上述乃就法條具有規則─例外結構之條件式而進行前向式及後向式之知識表 現及邏輯推論之研究。然,法律並非僅由條件式規則之法條所組成,亦包含所謂 的「原則(Prizipien)」在內,因此,原則之特性及其如何加以知識表現與原則之 運用乃是「衡量(Abwägung)」而非規則運用之邏輯推論──即「涵攝

(Subsumtion)」。就此觀點而言,在此一部分本研究將首先對Dworkin 及 Alexy 所 發展出來之原則理論進行非單調之邏輯分析,然後,再就Alexy 自 2000 年以來在 其原則理論上,往代數方式來表現原則衡量結構特徵之「重力公式(die

Gewichtsformel; the weight formula)」進行深入分析,指出重力公式可能的另類知 識表現方式及其非單調性。並由兩個不動定點之方式,來表現Alexy 重力公式中 之結構的游動空間及平手情況之有二個不動定點特性。因而,可以在原則之知識 表現上認識原則之非單調性及其在知識表現上特點之電腦化之界限。 Dworkin 有關規則與原則之區分比起一般對規則與原則之區分之不同在於 43本研究計畫此部分之完成,首先要感謝Alexy 之學生王鵬翔博士提供 Alexy 在 2000 年撰寫之論 文,並惠贈其德文之博士論文;另此一部分,亦經投稿於《台大法學論叢》(TSSCI)已獲接受刊登, 預計於第33 卷第 6 期中登出(93 年底)。此外,也感謝兩位匿名審查者惠賜寶貴意見,使本研究計 畫之論述更加完整。此外,亦感謝國科會對於「論法條之知識表現、非單調邏輯及其關聯性」(編 號:NSC-92-2414-H-002-021,92.08-93.07))研究計畫之大力支持,尤其是本研究計畫第參部分中 關於重力公式之討論。此外,亦感謝參與此國科會研究計畫之博士班研究助理陳世昌同學在文獻、 電腦、邏輯上之大力協助及其與本研究計畫作者之密切對話對本研究計畫之充實。所謂「非單調推 理(non-monotonic reasoning)」係指「由前提所能推出之結論並不隨著前提集合之擴張而增加,甚 至可能因增加新的前提而撤回原有之推論」,其形式上的說明如下:若∑、∑'為語句集,Cn為邏

輯結論運作元(operator of logical consequences),則單調性可定義為「若∑⊆∑',則 ) ' ( ) (∑ ⊆ nn C C 」,而「非單調推理」即為欠缺此一性質之推理。另一種更簡單的表達式為 “ Σ ├ a ” Σ , y├ a ,而 “├ ”係一邏輯推衍運作符號,整個式子則可簡單翻譯為“若由前提集合 Σ 可以 推衍出a 之結論,則加入任何新前提 y 於前提集合 Σ 之後,仍然可以推衍出 a 之結論”,此即邏輯 推論之單調性,換言之,若邏輯推論關係具有單調性,則稱為「單調邏輯」,反言之,不具此一特 性者,則稱為「非單調邏輯」。其實 “Σ∪{y}”即上述之“∑'”。參見:Brewka, G. ,Dix, J., and Konolige, K., Nonmonotonic Reasoning: An Overview, Stanford, California, 1997, p.24.

(16)

Dworkin認為二者之間的不同是結構上的不同。這與一般人認為規則是相對的較具 體的規範,而原則是相對的較抽象的規範的見解──把規則與原則之區分繫於規 範適用的廣泛程度(Generalitätsgrad)之不同而區分開來──是大不相同的44。 Dworkin的區分使我們對法規範可以有著不同的邏輯結構有更進一步的認識。然而 Dworkin並未進一步將規則與原則之結構上的不同以較精確的或更形式化的語言 描述出來。只是認為規則才有例外,而所有的例外,在理論上是可能完全地被列 舉出來,且在理論上它們是可數的。而每一原則皆可能有相反例子,但不能把相 反例子當做此一原則之例外來看待,而且理論上相反例子是不可數的,不可能完 全地被列舉出來而成為原則組成的一部份。這種直覺式的覺得規則之例外是理論 上可數的主張可能透過較精確的描述而被發現例外亦是理論上不可數的。如此一 來,規則與原則之區分就需另求判準了。

事實上,在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Künstliche Intelligenz)的研究上, 人們發現規則與例外之結構可以以更精確的語言來描述45,而且規則之例外在理論 上也是不可數的46。規則─例外─關係之邏輯結構(Regel–Ausnahme–Verhältnis) 並沒有辦法以古典邏輯來加以掌握,因為古典邏輯是單調邏輯(monotonic logic), 而例外存在或不存在之表現(representation)乃是一種非單調邏輯(nonmonotonic logic)的推理47。例如推定所有的例外不存在,則我們適用規則,但一旦我們發現

44參照Alexy, R., Theorie der Grundrechte, S.73.

45參照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Ausnahme, S.227f.

46參照a.a.O., S.227f., Fn.132.另參見:Wang, Peng-Hsiang, Defeasibility in der juristischen Begründung,

S.25f.

47古典邏輯所發展出來之法知識表現技巧無法滿足法律人之需求,因為古典邏輯乃是單調的邏輯,

無法處理法條知識表現中關於例外不存在的表現問題。由於法條中之規則─例外結構之知識表現具 有非單調推理之特性,因此法條之知識表現必須運用非單調邏輯。目前人工智慧學界亦已發展出邏 輯程式化(Logic Programming)、缺省邏輯(Default Logic)、限定論(Circumscription)、模態非單 調邏輯(Modal Nonmonotonic Logic)、自認知邏輯(Autoepistemic Logic)、信念修正(Belief Revision)、開放邏輯(Open Logic)…等技巧可資參照,關於此點,參見: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Ausnahme.另外,經由人工智慧與法之科際整合研究之快速發展亦有一種具有非單調邏輯特性 之另類邏輯出現學界亦稱之為有疏漏性論證之邏輯(Logics of Defeasible Argumentation)或有疏漏 性之邏輯(Defeasible Logic),關於此點,參見:Prakken, H., Logical Tools for Modelling Legal Argument-A Study of Defeasible Reasoning in Law, Dordrecht/Boston/Lond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chers, 1997.及 Wang, Peng-Hsiang, Defeasibility in der juristischen Begründung.另一方面,含有 「找尋失敗即否定(Negation-as-Failure)」之推論規則而有非單調邏輯之邏輯程式化在非單調邏輯 之知識表現因其具有電腦自動推理方便之優越性。關於此點,參見: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Ausnahme. 並且,由於該種知識表現方式其有清楚之語意及某種限制下更具有完備性,已逐漸脫 穎而出,在電腦學界甚至已自稱或被稱呼為「電腦邏輯(Computational Logic)」。邏輯程式化奠基 者之一,Kowalski 六十大壽之祝壽論文集第一冊亦以此為其書名。關於此點,參見:Kakas, A.C., & Sadri, F. (eds.), Computational Logic: Logic Programming and Beyond, Essays in Honour of Robert A. Kowalski, Part I. 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 2407, Berlin: Springer Verlag, 2002.

(17)

了有例外狀況存在,規則則不再適用了,原來所得出的法效果則再被收回48。 規則之例外是理論上不可數的與規則─例外─關係需用非單調邏輯才能在形 式上加以掌握最主要是人工智慧對法理論的貢獻。由法理論的觀點出發把這個問 題更精密且清楚地加以解析的是Alexy。Alexy也懷疑規則之例外是否理論上可數 的49。 簡單的說原則碰撞之解決需要透過衡量而衡量之結果形成一條條件式的優先 關係。而由這個條件式的優先關係可以導出一條規則。適用此規則則可以得出法 效果。而這法效果正是有優先性的原則在優先條件成立時支持而出現的法效果。 Alexy把這種條件式的優先關係與規則相結合而形成一條碰撞律則 (Kollisionsgesetz)50。它是用來解決原則碰撞問題。Alexy這樣描述碰撞律則。 (K)若原則P1在特別情形C下優先於P2,即是(P1 p P2)C存在,且 若由P1在特別情形C下導出法效果R,則會產生一條有效的規則而 這條規則是由C組成其構成要件R組成其法效果:即C → R51。 C → R表示一條件句:若C則R之意。C → R是一條確定性的規則(eine definitive Regel)。然而 Alexy並不反對且認為有時(P1 p P2)C只是形成一種有初

步印象特徵的條件式優先關係(eine bedingte prima-facie-Vorrangrelation)52。也就 是說優先條件C與同時依照碰撞律則K而形成規則之構成要件的C不是確定地而 是初步印象地導出R而已。這表示有可能把例外附條款加到這規則上。Alexy沒有 再以其它的形式符號來表達這種關係。但如同上述,知道Alexy也同意可以把例 外條款加到規則上,使得這條規則成為有初步印象特徵的規則(eine

prima-facie-Regel)。事實上,德文句法 “ Wenn C, dann R, es sei denn A”,或英文之 “ If C, then R, unless A”,皆可以把這種初步印象特徵的規則陳述出來,只是這種句 法之邏輯結構看似簡單,其實卻是相當的複雜,其無法以古典二值邏輯來加以表 達,因為它是一種非單調邏輯的推理53。

48參照Chen Hsien-Wu, Negation und Ausnahme, S.46f.另參見:Wang, Peng-Hsiang, a.a.O., S.109ff. 49參照Alexy, R., “Zum Begriff des Rechtsprinzips,” S.68ff.; ders., “Rechtsregel und Rechtsprinzipien,”

in: ARSP, Beiheft 25, 1985, S.16.

50 Alexy, R., Theorie der Grundrechte, S.84. 51 A.a.O., S.83.

52 Alexy, R., “Rechtsregel und Rechtsprinzipien,” S.26.

(18)

Alexy提出碰撞律則恰巧可以把原則層面與規則層面相連接起來,明白地顯示 原則如何當做理由而被運用到實際的判決來。而且這種條件式的優先關係也可做 為描述原則彼此之間相對的重要性的方法,也可使我們更了解Dworkin所指的原 則有一重力向度的真正意涵。 最近,Alexy亦嘗試將其衡量模式進行更詳細的建構,針對衡量律則進一步的

具體化而提出所謂的「重力公式(die Gewichtsformel; the weight formula)」。Alexy 論及重力公式的相關論文,大抵從2000年開始持續發表,可說是其自1985年完 成體系宏偉的教授升等論文《基本權利理論》以來,經過15年後再一次對其基本 權利理論之重要基礎作出理論上之重大補強,值得在本研究計畫中再仔細加以分 析之。

一、Alexy 重力公式形式之分析及重組

Alexy上述所提及之衡量律則之運用可解為三步驟,第一步驟即先確定某原則 之不滿足程度或受侵害之程度;第二步驟則再確定與此原則相碰撞之原則之滿足 的重要性之程度;最後,在第三步驟中,則確定與此原則相碰撞之原則之滿足的 重要性程度是否足以證成其對此原則之不滿足程度或受侵害之程度54。其實,第三 步驟即是將第一步驟所確定的受侵害程度與第二步驟所確定之重要性程度相互比 較,此即猶如透過天秤之度量而得以確定該二者重力之輕重程度,然後可以進行 算術運算之相互比較,而得出結果。 在第一步驟中,為了先確定某原則之不滿足程度或受侵害之程度,Alexy首先 採三階之度量衡區分毎一原則之重力可有「輕(leicht)、中(mittel)、重(schwer)」三 種不同之度量值,分別以lms三個符號來加以表示,Alexy以“

IP

i

C

”表示受 侵害之原則

P

i在具體個案

C

之情況中所受侵害之密度(

I

:Intensität),其中,

C

仍表示前述「原則碰撞」一節中之優先條件,故

IP

i

C

共有三個層面之複雜表達, 有時Alexy則以較簡單的表示“

I

i ”來表示“

IP

i

C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Chapter 1, pp.1-13.

54 Alexy, R., Die Gewichtsformel, S.773, in: Jickeli, J./Kreutz, P./Reuter, D.(Hrsg.), Gedächtnisschrift für

Jürger Sonnenschein, Berlin, 2003, S.771-792; Alexy, R., “On Balancing and Subsumption. A Structural Comparison, pp. 436-437.

(19)

在第二步驟中,為了再確定與此原則相碰撞之原則之滿足的重要性之程度, Alexy 則同樣採以三階之度量衡區分毎一原則之重要性重力亦可有「輕(leicht)、中 (mittel)、重(schwer)」三種不同之度量值,並分別以lms三個符號來加以表示, 此時Alexy以“

WP

j

C

”表示與此原則相碰撞之原則

P

j在具體個案

C

之情況中之滿 足的重要性之程度(

W

:Wichtigkeit),於此,Alexy則將“

WP

j

C

”逐步地修正為 以“

IP

j

C

”來表示55。本研究計畫作者推想Alexy逐步將“

WP

j

C

”化為“

IP

j

C

”一 式,即在嘗試將該二表示式中「滿足的重要性程度」轉換成「侵害之密度」,基於 此一度量之等同,Alexy進而才能進一步進行數量化的算術運算。因此,Alexy又 以較簡單的表示“

I

j ”來表示“

IP

j

C

”。因此,

I

i

I

j二者之間經由「輕、中、重」 三種不同之度量值,即可形成 “3×3=9 ”種可能性,Alexy將之表示如下: (1)

I

i: s,

I

j: l (2)

I

i: s,

I

j: m (3)

I

i: m,

I

j: l (4)

I

i: l,

I

j: s (5)

I

i: m,

I

j: s (6)

I

i: l,

I

j: m (7)

I

i: l,

I

j: l (8)

I

i: m,

I

j: m (9)

I

i: s,

I

j: s Alexy將此9種情況分別如上述9個表示式賦值之後,即可進行算術之四則運 算,具體之重力公式Alexy即首先以「減法運算」來加以表達,如下:

G

i, j =

I

i-

I

j56 Alexy之重力公式中,減法時即以「1、2、3」之「算術級數」將「輕、中、 55 Alexy 認為,「Pj之具體的重要性(即,“ WP j C”)」的概念,其與「對Pj侵害密度」之概念, 經由對Pi之侵害之不作為(或不干預;放任)二者間之關係是等同的。此即對Pj作成一假設性之 侵害密度,經由對Pi之不干預或不侵害。換言之,Pj具體之重要性可以由對Pi之不干預而造成對 之Pj侵害之密度大小來加以量定。因此,Alexy 認為“ WPj C”亦可以侵害之密度來加以表達,而 成為“ IP j C ”。Alexy, R., Die Gewichtsformel, S.780f.

56 Alexy 此處所使用之“Gi, j ”符號係 “GP

i, j C”之縮寫。此外,Alexy 同時亦使用“Gi ”符號,其與“Gi, j ”並不相同,“Gi ”乃表示“Pi ”之「抽象重力」。參照:Alexy, R., a. a. O., S.784.

(20)

重」三種不同之度量值予以數量化之後再求其間距,此即所稱之「差距公式 (Differenzformel)」。Alexy其表示如下:

G

i, j =

I

i-

I

j (本式之原始形式即為:

GP

i, j

C

=

IP

i

C

IP

j

C

) Alexy依上述之賦值具體運算如下: (1) s, l = 3-1 = 2 (2) s, m = 3-2 = 1 (3) m, l = 2-1 = 1 (4) l, s = 1-3 =-2 (5) m, s = 2-3 =-1 (6) l, m = 1-2 =-1 (7) l, l = 1-1 = 0 (8) m, m = 2-2 = 0 (9) s, s = 3-3 = 0 針對此種「減法運算」,Alexy認為其僅將「輕、中、重」三種不同之度量值 之重力以「算術級數」之間距表達出來而已,其較無法將兩原則相關之「受侵害 ─侵害」間密度之變化率表達出來。故,Alexy進而嘗試引進算術運算之「除法運 算」及「幾何級數」之度量值57。 Alexy之重力公式中,進行除法運算時則以「20、21、22」之「幾何級數」將 「輕、中、重」三種不同之度量值予以數量化之後再求其「商」,此即所稱之重力 公式之「商公式(Quotientformel)」。Alexy其表示如下: 57 本研究計畫作者認為,Alexy 之差距公式之 9 種情況,若以矩陣(Matrix)之形式加以表現,則 可更容易掌握其結構。其矩陣形式如下,           − − − 0 1 2 1 0 1 2 1 0 。其中,對角線部分,其值皆為0,即為 3 種平手情況;而對角線之右上方,其值皆為正值,即表示

I

i優先,且其正值愈大即表示

I

i之重力 愈重,其優先性愈強;另,對角線之左下方,其值皆為負值,即表示

I

j優先,且其負值愈大即表 示

I

j之重力愈重,其優先性亦愈強。

(21)

j i j i, I I

G

= ………(G-1) Alexy依上述之賦值具體運算如下: (1) s, l = 4 / 1 = 4 (2) s, m = 4 / 2 = 2 (3) m, l = 2 / 1 = 2 (4) l, s = 1 / 4 = 41 (5) m, s = 2 / 4 = 2 1 (6) l, m = 1 / 2 = 21 (7) l, l = 1 / 1 = 1 (8) m, m = 2 / 2 = 1 (9) s, s = 4 / 4 = 1 此種以「幾何級數」之「商」之運算,在進行原則衡量時更可凸顯出其二者 間之「邊際效益遞減率」之關係。因此,Alexy認為此種「商公式」之表達方式較 為妥當58。 在上述「差距公式」之9種公式中之(1) s, l = 3-1 = 2、(2) s, m = 3-2 = 1、(3) m, l = 2-1 = 1等式中,可以輕易發現其差皆為正值,即在

G

i, j =

I

i

I

j

I

i(或

P

i) 為優先。此外,在(4) l, s = 1-3 =-2、(5) m, s = 2-3 =-1、(6) l, m = 1-2 =-1 等式中,則亦可以輕易發現其差皆為負值,即在

G

i, j =

I

i

I

j

I

j(或

P

j)為優先。 此外,在上述之「商公式」之9種公式中,(1) s, l = 4 / 1 = 4、(2) s, m = 4 / 2 = 2、 (3) m, l = 2 / 1 = 2等式,可以輕易發現其商皆大於1,即在 j i j i, I I

G

= >1時,

I

i(或

P

i)為優先。此外,在「商公式」之(4) l, s = 1 / 4 = 41、(5) m, s = 2 / 4 = 21、(6) l, m 58 同樣地,Alexy 之商公式之 9 種情況其矩陣形式表現如下             1 2 1 4 2 1 2 1 4 1 2 1 ,其亦可較容易掌握其結 構。其中,對角線部分,其值皆為1,即為 3 種平手情況;而對角線之右上方,其值皆為>1,即 表示

I

i優先,且其數值愈大即表示

I

i之重力愈重,其優先性愈強;另,對角線之左下方,其值皆 為<1,即表示

I

j優先,且其分母值愈大(即分數愈小)即表示

I

j之重力愈重,其優先性亦愈強。

(22)

= 1 / 2 = 2 1等式中,則亦可以輕易發現其商皆小於1,即在 j i j i, I I

G

= <1時,

I

j(或

P

j)為優先。惟,Alexy比較減法之差距公式之(7) l, l = 1-1 = 0、(8) m, m = 2-2 = 0、(9) s, s = 3-3 = 0等式與除法之商公式(7) l, l = 1 / 1 = 1、(8) m, m = 2 / 2 = 1、(9) s, s = 4 / 4 = 1等式後,皆發現該兩種運算中之(7)、(8)、(9)式中兩原則之重力均相 等,Alexy稱此種重力相等之情形乃係衡量模式或重力公式中之「平手情況 (Pattfälle)」,或稱「不分高下情況」59。Alexy認為經由重力公式之運用而在原則 衝突具體情況之衡量中有平手情況出現,乃係衡量模式中之結構性之特徵,亦稱 「結構性衡量空間(strukturellen Abwägungsspielraum)」60。本研究計畫作者認為 此種平手情況稱為「衡量模式中之結構性空間」亦甚為妥當,亦即:若衡量模式 中衝突之兩原則有重力度量賦值之「對稱性(Symmetrie)」之結構,即留有衡量者 下判斷之游動空間,此時衡量者選取衝突中兩原則之任一原則皆為最佳解。此表 示結構性之衡量空間,並非只有Dworkin所謂的「hard case中只有唯一正確解」, 而是存在具有對稱性之原則之任意選取皆為最佳解。本研究計畫作者亦觀察到, 此種情形似乎恰與博奕理論的「納許(Nash)均衡」中之「對稱均衡有解」定理,其 在結構上極可能存在有相同之映射結構。此乃本研究計畫作者對Alexy衡量模式 中「平手情況」之另一詮釋,此即著重重力比較結構之對稱性及其最佳解選取之 均衡性。 Alexy建立起上述重力公式之基本形式之後,並進而將之擴充為乘法運算與除

法運算相結合之重力公式之複合形式。更進一步地,Alexy以“Gi表示“Pi之「抽 象重力」,因此,一原則在具體情況下受侵害之密度運用乘法運算乃“

W

i =

I

i.

G

i ” 之形式而另一原則在具體情況下侵害之密度運用乘法運算則可表示成“

W

j=

I

j

G

j ”形式。而此二原則相關之「受侵害─侵害」間密度之商公式則可表示為: j j i i j i, G I G I

G

• • =

(即,

Wj Wi =

………(G-2) 當然,Alexy亦指出若兩原則之抽象重力相等,即可消去,因此,“

G

i ”≠“

G

j ” 59參照:Alexy, R., a. a. O., S.785f.

60 Alexy, R., “Verfassungsrecht und einfaches Recht-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und

Fachgerichtsbarkeit, ” S.18, in: Veröffentlichungen der Vereinigung der Deutschen Staatsrechtslehrer, 61, S. 7-30.

(23)

時上述“ j j i i j i, G I G I

G

• • = 此一複合公式之運用才有實益,但在通常情況下“

G

i ”大抵與 “

G

j ”相等。至此,Alexy將衡量模式之結構分析以算術運算來表達之作法,已臻 完善。由非單調邏輯觀點來考察,Alexy所指出之「結構性衡量空間」在未作出最 佳解之選取前之「平手情況」即為原則推理之非單調性,蓋因此種情況乃是選取 兩衝突原則中之任一原則皆為最佳解。因此,“Pi ”與“Pj在平手情況之邏輯表達即 為“Pi∨Pj ”,其依據邏輯推理即可導出“¬PiPj ”且“¬PjPi ”,若在基本權利之 知識庫中有此二“¬PiPj ”、“¬PjPi ”語句存在,則在電腦上即無法進行自動 推理運算。然而,對於此種情形,若衡量者能夠就任一原則作出選取──例如「選 取“¬PiPj ” 而不選取“¬PjPi ”」或「選取“¬PjPi ” 而不選取選取 “¬PiPj ”」,此皆為最佳解──則其在電腦上即可進行自動推理運算。此亦即 Alexy所稱之「碰撞律則(K)」之運用,即兩對立衡突原則在具體情況C下之衡 量結果將會導出一條有效的規則。此種選取在非單調邏輯中,稱此種最佳解選取 之可能性有兩個不同之「不動定點(fixed point)」。本研究計畫作者認為,此種結 果似乎與博奕理論中Kakutani之不動定點定理61亦有相同之結構。因此,Alexy所 指出原則衝突之衡量模式中之平手情況此一衡量結構性空間之結論,其乃是衡量 推理具有疏漏性之所在。所以,Alexy將原則定義為最佳化命令,即蘊含衡量推理 之具有疏漏性之特徵。此外,本研究計畫作者亦認為,此並非一般非單調邏輯推 理中因資訊缺乏而造成推理之有疏漏性,而應歸於對“Pi∨Pj ”之邏輯表式之結構所 致。因“Pi∨Pj ”在Logic Programming中是一「不確定表式(indefinite clause)」,其 乃是電腦上不可自動推理的62。此種情形,其若出現在規則層面,即出現規則衝突, 要對一個法律效果下“yes or no”之判斷之前之情形,其亦為一「不確定表式」,即 為「有法律效果」或「非有法律效果」(R∨ ¬R)。此乃二值邏輯中之「排中律」 (A∨ ¬ A)之邏輯形式。此乃規則衝突須透過後設規則或規則─例外結構之選 取,始可從二最佳解中選取出一最佳解。 Alexy認為完整的重力公式仍須在“ j j i i j i, G I G I

G

• • = 公式之分子分母上再加入第 三對變數,即分別在分子加入“

S

i”,而在分母上加入“

S

j”。其中,“

S

i”及“

S

j”乃各表 61 Kakutani 之不動定點定理以中文簡單地來說,其精神即:有一不動定點即存在一最佳解。換言 之,若有二不動定點,則此二不動定點雖不同,但均為最佳解。在Alexy 衡量模式中之平手情況下, 即“Pi ”與“Pj ”均成為不動定點,因此,於此情況下即產生選取“Pi ”或“Pj ”均成為最佳化之均衡狀態。

(24)

示某一原則之不實現(即,被侵害)及相對立之原則之實現(即,侵害)所採取 之措施之經驗性前提之確定性程度。Alexy認為聯邦憲法法院區分三階段之審密度 恰為此種經驗性前提之確定性程度之三分說,亦即,其由高、中、低而有「密集 的內容審查」(即,其所採措施之經驗性前提之確定性是「確定的(sicher)」)、「可 成立的審查」(即,其所採措施之經驗性前提之確定性是「可成立的(vertretbar)」)、 「明顯的審查」(即,其所採措施之經驗性前提之確定性是「非明顯錯誤的(nicht evident falsch)」)63。關於經驗性前提之確定性程度,Alexy認為其衡量之表達可 以相對照於上述所提及之衡量律則(即,若P1與P2相碰撞,而對P1之不滿足或受

侵害的程度愈大,則P2之滿足的重要性就必須愈大),Alexy稱之為「認識論的衡

量律則(epistemisches Abwägungsgesetz)」,而上述之衡量律則Alexy則稱之為「實 質的衡量律則(materielles Abwägungsgesetz)」。「認識論的衡量律則」亦為一條比 較的規則,即:對一個基本權之侵害程度愈大,則其侵害所依據的前提之確定性 即需愈高(Je schwerer ein Eingriff in ein Grundrecht wiegt, desto groser mus die Gewisheit der den Eingriff tragenden Pramissen sein.)64

。 同樣地,Alexy將比較級之語句所表達之「認識論衡量律則」亦透過賦值之方 式將其轉換成三種不同量的表現式。在此三個量的商公式中進行除法運算時則對 “

S

i”及“

S

j”之賦值則依「確定的」 、 「可成立的」 、 「非明顯錯誤的」而分別 以「20、2-1 、2-2 」之遞減「幾何級數」予以數量化。因此,其完整的重力公式則 為65j j j i i i j i,

S

G

I

S

G

I

G

• • • •

=

………(G-3) Alexy的完整之重力公式其所要表達之理念,即為(實質的衡量律則)×(原 則之抽象重力)×(認識論的衡量律則)。惟,Alexy已使用精確的量之表達,即為 j i j i,

I

I

G

=

×

j i

G

G

×

ji

S

S

又Alexy亦常認為抽象重力對(

G

i ,

G

j)其重力之賦值結果相等時,其可互相 消去,即:

63 參照,Alexy, Die Gewichtsformel, S.789. 64 ebenda.

(25)

j j j i i i j i,

S

G

I

S

G

I

G

• • • •

=

j j i i

S

I

S

I

• •

=

Alexy曾舉一例說明,在經由消去抽象重力對後之完全之重力公式在實際情況 中,亦會出現平手情況,例如: 1 2 1 4 1 2 = ⋅ ⋅ = j i,

G

Alexy此種完整公式之運用,並 非只是純為算術之興趣而已,毋寧其乃欲透過算術運算後之商公式來表達在此種 具有所採措施之經驗性前提之確定性(

S

i ,

S

j)參與的情況下,其在平手情況中, 最佳解之選取由「立法者」來決定,Alexy稱此乃「立法者在經驗事務之認識論上 之游動空間」66。其實, j j j i i i j i, S G I S G I

G

• • • • = 一式在算術運算上係等於 j j j i i I G S I G S • • • • 一式, 所以在平手之情況下,究竟是「憲法法院抉擇之游動空間」抑或是「立法者抉擇 之游動空間」?其因商公式僅表示出代數結構,其具有「可交換性 (Kommutativität)」,故二式算術結果相等。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無論是交由「憲 法法院抉擇」抑或是交由「立法者抉擇」,其皆為最佳解。故上述有(

S

i ,

S

j)參與 而有平手之情況下,Alexy認為於此其抉擇乃「屬於『立法者決擇之游動空間』」 之見解,本研究計畫作者認為,其並無法由此完整的重力公式中推導出來,蓋因 商公式之代數結構具有「可交換性」所致。因此,Alexy已在此種情況下表示了他 的立場,即運用一條「在有(

S

i ,

S

j)參與而平手之情況下,立法者抉擇優先」之 「次序規則」。對此,本研究計畫作者則認為,我們同樣地亦可形成另一條次序規 則,即:「在有(

S

i ,

S

j)參與而平手之情況下,憲法法院抉擇優先」之規則。蓋因, 此二「次序規則」之選取其實皆為最佳解。 此外,Alexy亦將此種具有「所採措施之經驗性前提之確定性(

S

i ,

S

j)」參與 之經驗層次上之認識游動空間的想法,推廣至「規範層次上的認識游動空間 (normative Erkenntnisspielräume)」,此乃對規範認識之不確定性。若(

S

i ,

S

j)係 用以指「規範性的認識游動空間」之確定性與否,則在平手情況下,亦屬立法者 抉擇優先67。 66 參照,A.a.O., S.793,

(26)

上述完整的重力公式 j j j i i i j i, S G I S G I

G

• • • • = 一式其僅表達出二原則互相碰撞之衡 量,然而,Alexy認為在此完整的商公式中,分子或分母之任一方皆出現多個可能 相關原則參與的情形,尤其在分母這一方(即,對基本權的限制),更經常出現多 個原則並聯之情形,就此,Alexy則透過「加法運算」將此多個原則並聯之重力加 以表示出來,此即「擴張之重力公式(erweiterte Gewichtsformel)」,如下式: n n n j j j i i i n j i,

S

G

I

S

G

I

S

G

I

G

⋅ ⋅ ⋅

=

Κ

………(G-4) 本研究計畫作者認為,此一商公式中分母之一方,在多個原則相加的部分必 須有所限制,即:各原則之間必須無整體與部分之包含關係。其實,Alexy亦深有 洞見而認為加法運算之運用必須使用在各原則間具有異質性(Heterogenität)或互 斥性時方可。但,Alexy同時也承認,各原則彼此間常有實質上之互切(substantielle Überschneidungen)或交集之情況發生68。 最後,Alexy雖語帶保留,但亦認為將上述(G-4)商公式之分子一方擴展為多個原 則並聯之表現,其亦以「加法運算」為之,本研究計畫作者認為,其所受之限制 條件亦與分母之加法擴張相同,即:各原則之間必須無整體與部分之包含關係。 Alexy稱此公式為「完全擴張之重力公式(vollständige erweiterte Gewichtsformel)」, 如下: n n n j j j m m m i i i n j m, i

S

G

I

S

G

I

S

G

I

S

G

I

G

⋅ ⋅ ⋅ ⋅

=

- -

Κ

Κ

………(G-5) Alexy以算術的四則運算及幾何級數之賦值而將重力公式發展至此一「完全擴 張之重力公式」(G-5),似乎將算術之運用發揮到極致,但本研究計畫作者認為其 仍無法處理二原則重力相加中有相切及包含關係的情形。若重力公式之賦值能進 一步地轉為機率的賦值69,此種問題將可獲得解決。例如,二原則若彼此「互斥」, 則其機率值可以表達如下:

68 參照:Alexy, Die Gewichtsformel, S.792.

69 關於此點,見:Rüssmann, H., Zur Mathematik des Zeugenbeweises, S.397ff, in: Alexy, R./ Koch,

H.-J./Kuhlen, L./ Rüssmann, H., (hrgs.), Elemente einer juristischen Begründungslehre, Baden-Baden: Nomos, 2003, S.395-429.

(27)

)

(

)

(

)

(

I

i

I

j

P

I

i

P

I

j

P

Υ

+

(當

P

(

I

i

Ι

I

j

)

0

時) 此外,二原則若彼此「相切」的情形,則可表達如下:

)

(

)

(

)

(

)

(

I

i

I

j

P

I

i

P

I

j

P

I

i

I

j

P

Υ

+

Ι

另外,二原則若有整體包含部分之關係,例如,

I

i

I

j,則因基本權特殊性 優先,其機率則相當於下式:

)

(

)

(

)

(

I

i

I

j

P

I

i

I

j

P

I

j

P

Ι

二、重力公式與貝氏定理可能產生的關聯

首先,我們考慮Alexy衡量模式(P1 p P2) C中之下述二種可能性, 在C1的條件下,P1應優先P2。 在C2的條件下,P2應優先P1。 這種表現的格式,其與von Wright關於二元條件式道義邏輯之研究,似乎有 其密切關聯之處,蓋因這種條件式表現之形式思維運作精神乃是相同的,故本研 究計畫作者認為von Wright的構思可說仍是深具啟發性的70,惟其與Alexy衡量模 式中之此種條件式表達之想法究竟關聯至何等程度,由於此並非本研究計畫之討 論重點,故只能另外為文討論之,於茲不贅。此外,關於此種條件式表現之基本 想法,本研究計畫作者認為其亦可以透過機率統計學中表達條件式機率之「貝氏 定理(Bayes’ Theorem; Bayestheorem)」來對Alexy的重力公式加以細緻化。例如, 以P1及P2兩原則碰撞為例,在Alexy上述關於衡量模式的重力公式中,對於上述 中「P1應優先」之語句,我們可以將其意義可置換性地理解為「P1應優先獲得 實現」、「P1將獲得實現」、「P1應優先獲得選取」或「P1將獲得選取」;而對於 中 「P2應優先」之語句,我們則可以將其意義可置換性地理解為「P2應優先獲得實 現」、「P2將獲得實現」、「P2應優先獲得選取」或「P2將獲得選取」;進一步地,當

70 例如,von Wright 係以“O(p/q)”或“O(p) /q”來表達「在 q 的條件下,p 是應該的」這種條件式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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