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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心智障礙者之人權保障-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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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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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林佳和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之 人 權 保 障 -以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 機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為中心. sit. y. Nat. n. al. Disab ility- -Ma in. er. io. Hu man Rig h ts Pro tectio n of A du lt with In tell ectu al. v i n C h e of th e legUal relatio n sh ip Issu engchi. of. serv ice co n trac t is b etween Di sab ility welf ar e ag en cies and th e clien t i tself. 研究生:張貴貴.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謝辭. 三年多取一個碩士學位,感謝. 神的應許,恩典滿滿。. 二十五年築一個法律夢,感謝家人的支持與陪伴。. 論文得以完成,. 政 治 大 感謝所有幫助過我的人, 立. ‧ 國. 學. 感謝伊甸基金會同工的包容與鼓勵,. ‧. al. er. io. sit. y. Nat. 特別感謝林佳和老師的提點與指導。. v. n. 謹將此文獻給認真過生活的每位成年心智障礙者,. Ch. engchi. i n U. 衷心冀望每位身心障礙者有尊重、尊嚴及尊榮的生活。.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中文摘要. 我 國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人 權 保 障,從 過 去「 殘 障 福 利 法 」的 通 過,. 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正,一直隨著國際人權法來修正;. 尤 其 是 2 0 1 4 年 公 布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 將《 聯 合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治 政 D i s a b i l i t i e s , 簡 稱 C R P D ) 》 內 國 法 化 , 具 有大 國內法律效力。過去視身 立 ‧ 國. 學. 心 障 礙 者 是 被 保 護 的 客 體,現 在 則 應 以 權 利 主 體 來 看 看 待 身 心 障 礙 者。. ‧. 但這樣的人權理念,實務上運用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安置成年心智障. y. Nat. al. er. io. sit. 礙者的契約上,仍是有明顯的落差,而契約簽定涉及到我國民法有關. n.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的 設 計,如 何 減 少 這 樣 的 落 差,是 本 文 主 要 的 研 究 目 的。.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研究方法有文獻分析及比較分析二種。從對身心障礙者的觀. 點 轉 變 及 CRPD 的 原 則 下 , 機 構 安 置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應 有 的 法 律 規 範 與 契 約 簽 定 原 則。同 時 比 較 及 兼 採 C R P D 原 則 檢 視 英 國、美 國、德 國、 日本及韓國成年監護制度,以作為我國保障心智障礙者的人權,同時. 符 合 CRPD 精 神 時 , 民 法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的 參 考 方 向 。 本 文 最 後 依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五 項 建 議:一、以 權 利 主 體 的 觀 點,修 改 機 構 的 服 務 契 約;.

(6) 二、障礙者鑑定、需求評估及機構安置間的應有比例性原則與監督審. 核機制;三、落實維護障礙者權益,修正身權法相關法令;四、我國. 創設意定監護制度,也應修訂民法成年監護制度及五、民法增設監護 的監督機制,並增列人身管理的法律保留及法院許可的雙保障機制。. 政 治 大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身障公約、人權保障、自主自決、意思能力、 立. ‧ 國. 學. 法律行為能力、成年監護制度.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7) ABSTR AC T The human rights of disabilities law in Taiwan has been followed by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Welfare Law for Handicapped Person enacted in 1990. The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was amended in 2007.. Especiall y th e Act to Implement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was promulgated in 2014.. It. relate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 from UN into domestic law with legal effect. Disabilities were treated as protected object of right in the past. are subject of rights now.. They. 政 治 大. But it still has huge gap between such human. rights philosophy and practical status--such as the contacts used in. 立. Contract signed. relates to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of the civil law.. How to reduce. ‧ 國. 學. welfare agencies for adult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such huge gap is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 This thesis uses two methods to research:. The document anal ysis includes two aspects:. y. Nat. comparative analysis.. document analysis and. sit. one is the perspective changes of disabilities from object to subject.. er. io. The other is the regulations and contract doctrines between those welfare. al. n. v i n C RC P Dh . S i m u l t a n e oU e n g c h i usly, a. agencies for adult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and stipulators should b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survey about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s of UK, US, German, Japan and Korea b y CRPD standard could be a reference to establish civil law to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of adult disabilities.. There are five suggestions by this research:. 1. From the view of subject of right modifies the service contract with disability welfare agencies.. 2. Disabilities evaluation system, need. assessments. agencies. and. welfare. should. have. proportionality, supervising and adulating s ystems.. principle. of. 3.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disabilities’ rights; modify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Rights Protection Act.. 4. Self-determinant. majority custod y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our country. the 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under civil law.. Modify. 5. Add supervision.

(8) mechanism of custody, and create double secure s ystem of legal reservation guardian of the person and the permission of court in civil laws. Ke yword: Disabilities、 CRPD、 Human-Right Protection、 Self-determination、 Mental capacity、 Legal capacit y、 Aadult guardianship system.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目次 目 次 …………………………………………………………………………….…I 表 次 …………………………………………………………………………….…Ⅴ 圖 次 …………………………………………………………………………….…Ⅴ 第 一 章 緒 論 .................................................................................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 3. 政 治 大 壹 、 研 究 動 機 ................................................................. 7 立.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 7. ‧ 國. 學. 貳 、 研 究 目 的 ............................................................... 1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 15. ‧. 壹 、 文 獻 分 析 ............................................................... 15 貳 、 比 較 分 析 ............................................................... 15. Nat. sit. y.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及 架 構 ....................................................... 16. er. io. 壹 、 研 究 範 圍 ............................................................... 16. al. v i n 身 心 障 礙 法 令 的 理C 念h 轉 變 . . . . . . . . . . . . .U e n g c h i ................................... 21 n. 貳 、 研 究 架 構 ............................................................... 17. 第二章. 第 一 節 身 心 障 礙 觀 點 的 演 變 ................................................ 21 壹 、 個 人 觀 點 ............................................................... 21 貳 、 人 權 觀 點 下 的 社 會 模 式 ........................................... 23 第 二 節 身 障 公 約 的 演 進 ....................................................... 25 壹 、 個 人 觀 點 : 從 慈 善 模 式 到 功 能 模 式 , 再 到 醫 療 模 式 .. 25 貳、人權觀點:從醫療模式走向社會模式,到人權觀點下的 社 會 模 式 ............................................................... 28 第 三 節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的 定 義 :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及 需 求 評 估 ....... 33 壹 、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的 定 義 .............................................. 33 貳 、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的 定 義 .............................................. 35 I.

(10) 第 四 節 小 結 ........................................................................ 43 第 三 章 身 障 公 約 運 用 在 機 構 安 置 的 規 範 ...................................... 47 第 一 節 機 構 安 置 的 法 規 範 .................................................... 54 壹 、 安 置 原 因 及 目 的 ..................................................... 55 貳 、 安 置 契 約 的 涵 蓋 範 圍 .............................................. 65 第 二 節 人 身 自 由 限 制 或 剝 奪 的 憲 法 規 範 ............................... 71 壹 、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 72 貳 、 比 例 原 則 ............................................................... 77 第 三 節 身 障 公 約 核 心 價 值 與 重 要 原 則 ................................... 83 壹 、 身 障 公 約 立 法 精 神 及 核 心 價 值 ................................. 85. 政 治 大 小 結 . . . . . . . .立 .............................................................. 100. 貳 、 身 障 公 約 的 權 利 保 障 範 疇 ........................................ 90 第四節. ‧ 國. 學. 第 四 章 身 障 公 約 與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的 關 聯 性 ................................. 103 壹 、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 106. ‧. 貳 、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 107 參 、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人 ................................................... 107. y. Nat. sit. 第 一 節 意 思 能 力 與 自 主 自 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0. er. io. 壹 、 意 思 能 力 判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al. n. v i n C h策 略 . . . . . . . . . . .U 參、支持意思決定的 e n g c h 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9 貳 、 自 主 自 決 的 意 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5. 第 二 節 我 國 成 人 監 護 制 度 演 進 ........................................... 122 壹 、 監 護 制 度 設 立 之 歷 史 脈 絡 ...................................... 123 貳 、 成 人 監 護 制 度 的 主 體 及 人 格 保 障 ........................... 126 第 三 節 身 障 公 約 第 十 二 條 闡 述 的 人 格 保 障 .......................... 130 壹 、 障 礙 者 是 法 律 上 的 權 利 主 體 .................................. 132 貳 、 障 礙 者 在 法 律 上 能 力 平 等 ...................................... 132 參 、 障 礙 者 應 有 法 律 上 能 力 行 使 的 支 持 措 施 ................. 134 肆 、 尊 重 障 礙 者 意 願 和 選 擇 , 優 於 最 大 利 益 或 最 佳 利 益 135 伍 、 適 當 及 有 效 的 代 理 權 或 同 意 權 ............................... 137 第 四 節 小 結 ...................................................................... 138 II.

(11) 第 五 章 各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上 之 比 較 分 析 -兼 以 身 障 公 約 加 以 檢 視 . 142 第 一 節 英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 144 壹 、 英 國 2005 年 意 思 能 力 法 概 要 ................................. 145 貳 、 英 國 2005 年 意 思 能 力 法 之 重 要 原 則 ...................... 148 第 二 節 美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 158 壹 、 美 國 成 年 法 定 監 護 制 度 ......................................... 161 貳 、 持 續 性 代 理 權 授 與 制 度 ......................................... 167 第 三 節 德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 172 壹 、 德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概 要 ......................................... 172 貳 、 德 國 成 年 輔 助 制 度 之 重 要 原 則 ............................... 177. 政 治 大 壹 、 日 本 監 護立 制 度 概 要 與 原 則 ...................................... 185. 第 四 節 日 韓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 183. ‧ 國. 學. 貳 、 韓 國 監 護 制 度 概 要 與 原 則 ...................................... 200 第 五 節 小 結 ...................................................................... 208. ‧. 壹 、 落 實 尊 重 自 我 決 定 權 , 並 設 有 監 督 保 護 制 度 .......... 210 貳 、 意 思 能 力 判 斷 必 須 考 量 現 存 能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1. y. Nat. sit. 參、身上照護及醫療行為是高度人格自主權,需有法律程序. er. io. ........................................................................... 213. al. v i n 結 論 . . . . . . . . . . . . .C . . .h . . . . . . . . . . . . . . . . . . . . .U e n g c h i ................................. 215 n.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 215 第一節. 壹 、 身 心 障 礙 法 令 主 流 是 人 權 觀 點 下 的 社 會 模 式 .......... 215 貳、機構安置心智障礙者法規範落差在於正當法律程序及比 例 原 則 ................................................................. 217 參 、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應 遵 守 身 障 公 約 的 人 格 保 障 原 則 ....... 218 肆、尊重自主決定權及監督保護制度是各國成年監護制度的 關 鍵 .................................................................... 220 第 二 節 建 議 ...................................................................... 220 壹 、 以 權 利 主 體 的 觀 點 , 修 改 機 構 的 服 務 契 約 .............. 221 貳、障礙者鑑定、需求評估及機構安置間的應有比例性原則 與 監 督 審 核 機 制 ................................................... 225 III.

(12) 參 、 落 實 維 護 障 礙 者 權 益 , 修 正 身 權 法 相 關 法 令 .......... 226 肆、我國創設意定監護制度,也應修訂民法成年監護制度 ........................................................................... 231 伍、民法增設監護的監督機制,並增列人身管理的法律保留 及 法 院 許 可 的 雙 保 障 機 制 ...................................... 233 參 考 文 獻 .................................................................................. 240 附 件 ......................................................................................... 250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251. 政 治 大.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 271. 立. 三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第 一 號 一 般 性 意 見 ........................ 250. ‧ 國. 學. 四 、 法 務 部 公 告 105 年 10 月 4 日 法 律 字 第 10503513431 號 , 預. ‧. 告 修 正 「 民 法 親 屬 編 (意 定 監 護 )」 部 分 條 文 .................. 285.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13) 表次 表 五 -1: 日 本 法 定 監 護 制 度 的 類 型 ............................................. 190 表 五 -2: 我 國 與 各 國 法 定 監 護 制 度 異 同 ...................................... 208 表 六 -1: 身 權 法 相 關 條 文 建 議 修 正 對 照 表 ................................... 230. 圖次 圖 二 -1. 國 際 功 能 、 失 能 和 健 康 分 類 (IC F)理 論 架 構 圖 ................... 38. 圖 二 -2. 障 礙 者 的 鑑 定 需 求 評 估 流 程 ............................................ 40.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圖 二 -3. 政 治 大 身 心 障 礙 證 明立 ................................................................ 40. Ch. engchi. V. i n U. v.

(1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5) 第一章. 緒論. 阿 茹, 一 位 多 重 障 礙 重 度( 智 障 中 度 及 語 障 中 度 ) ,個 子 嬌 小 的 30 歲女人,對話、寫字、看書、讀報與三位數字的加減對她來說不是一. 件 難 事,知 道 有 錢 才 可 以 買 東 西,所 以 她 想 要 跟 家 人 一 樣 去 工 作 賺 錢。. 這 樣 的 女 人 , 卻 自 國 中 畢 業 後 , 15 年 來 在 全 國 多 家 全 日 型 身 心 障 礙 福. 政 治 大. 利機構打轉,沒有回家,沒有就業。她在機構內打人、摔東西及偷東. 立. ‧ 國. 學. 西,問 她 做 壞 事 原 因,她 答「 社 工 會 通 知 家 人,想 家 人、想 跟 家 人 住 」 ,. 結果機構以「不適住」為理由讓她離開機構,而她又被家人送往另一. ‧. io. sit. y. Nat. 家機構。一樣的行為模式反覆在他家機構出現,因為她知道機構的標. n. al. er. 準 作 業 「 通 知 家 人 」, 這 是 她 行 為 的 目 的 「 不 想 住 機 構 」。 問 家 人 不 讓. Ch. engchi. i n U. v. 她 回 家 的 原 因 , 答 案 很 簡 單 「 要 工 作 , 沒 人 照 顧 她 」。 但 阿 茹 真 的 需 要 隨 時 有 人 照 顧 嗎 ?在 機 構 都 是 她 在 照 顧 同 儕 , 幫 工 作 人 員 的 忙 。. 周 董,一 位 智 障 極 重 度 體 格 壯 碩 的 25 歲 青 年,沒 有 口 語、不 會 書 寫,會自己吃飯洗澡。國中畢業後,家人以照顧他很累為由,把他送. 到 M 縣 全 日 型 機 構,一 住 七 年 多;二 年 前 因 M 縣 機 構 照 顧 人 手 不 足,. 周 董 由 家 人 帶 回 H 市 接 受 一 家 兼 辦 日 間 托 育 的 全 日 型 機 構。周 董 每 天 1.

(16) 搭交通車往返家裡與機構,學會上下車時搖手問候別人,上車後第一. 件事繋安全帶。問家人周董現在日間待機構夜間在家裡,家中其他成. 員 反 應 如 何,答 案 也 很 簡 單「 很 好,在 家 都 乖 乖 的,會 幫 忙 做 家 事 了 」 ,. 後 面 還 補 上 一 句 話「 如 果 可 以 , 還 是 讓 他 住 機 構 , 這 樣 家 人 較 自 在 」。 問 周 董 要 住 機 構 嗎 ?他 搖 頭 , 接 著 拉 著 機 構 人 員 的 手 往 大 門 口 走 。. 政 治 大. 在障礙者領域工作多年,各機構間像阿茹、周董這樣不是自己決. 立. ‧ 國. 學. 定居住機構的人比比皆是,他們普遍沒有監護宣告,按理應由他們決. 定自己的生活模式,實則不然。每年六月畢業季,機構社工總接到心. ‧. io. sit. y. Nat. 智障礙者家人詢問孩子可以送到那家機構,卻少有心智障礙者本人打. n. al. er. 電話詢問機構有床位否。機構到底是讓心智障礙者邁向獨立生活、提. Ch. engchi. i n U. v. 升生活品質、減少社會依賴的中繼站,還是解決心智障礙者家人困擾. 的終點站。國內學者與心智障礙者團體隨著國際上對障礙者人權議題. 的重視,呼籲政府要重視心智障礙者的人權,多停留在人權理念的倡. 議,對於心智障礙者的人權法制應如何應對,心智障礙者以契約簽定. 的私法行為移送安置機構的法制規範均論述不多,且在參採國外機構. 對心智障礙者的服務時,多以機構如何促進心智障礙者的生活品質為. 2.

(17) 主,未見心智障礙者與機構間服務的這條線是如何串起的,即是誰找 上了機構,是誰決定心智障礙者住進機構。. 不可否認國外內文獻及學者研究,心智能障礙者因著先天或後天 的 障 礙 , 生 理 機 能 老 化 的 狀 況 比 一 般 人 提 早 20 年 ; 40 歲 以 上 智 能 障 礙者的健康問題,可能與一般老年人口相同,因此需要保護及照顧的 介 入。但,需 要 因 此 提 早 將 他 們 移 送 安 置 到 機 構 嗎 ? 相 信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政 治 大. 既 然 如 此 , 就 該 思 考 心 智 能 障 礙 者 居 住 機 構 ,「 是 不 得 不 然 , 或 是 有 其. 立. 他 的 可 能 性 」,「 是 自 己 的 決 定 , 或 是 他 人 的 決 定 」。 基 於 確 信 心 智 障 礙. ‧ 國. 學. 者跟一般人一樣,總會為自己做最好的決定,機構不管是中繼站或終. ‧. 點站,都應該徵詢本人的意願,給他們選擇的機會,即應該尊重他們. sit. y. Nat. 的自主自決權。而為了確保心智障礙者的人權,可以從抽象的人權理. n. al. er. io. 念,到可以具體的實踐,法規範的檢視及修正是必要途徑。. i n U. C. h節 第一 e n研g究 c h背i 景. v. 我 國 於 2015 年 5 月 15 日 立 法 通 過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以 下 簡 稱 長 照 法 ), 並 自 公 布 後 2 年 施 行 , 即 2 0 1 7 年 5 月 1 5 日 開 始 施 行 。 長 照 法 第 1 條開宗明義的確定立法目的在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 權益,且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 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 3.

(18) 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1. 。與長照法相關的法規分在衞政及退輔體. 系 , 其 中 衞 政 體 系 的 老 人 福 利 法 (以 下 簡 稱 老 福 法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身 權 法 ),針 對 老 人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 以 下 簡 稱 障 礙 者 ) 的 照顧或服務需求,提供各類型的照顧機構設立依據. 2. 。. 不 論 長 照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所 指 涉 的 身 心 失 能 者 ( 以 下 簡 稱 失 能 者 ),. 政 治 大. 當一個人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導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 立. ‧ 國. 學. 助者;或者身權法第 5 條第 1 款所稱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障. ‧. io. sit. y. Nat. 礙 者,當 被 鑑 定 為 失 能 者 或 障 礙 者 時,尚 有 現 存 能 力 (有 學 者 稱 為 殘 存. n. al. er. 能 力 或 尚 存 能 力 , 其 能 力 包 含 行 為 能 力 、 意 思 能 力 及 辨 識 能 力 )時 , 應. Ch. engchi. i n U. v. 如何充分享有人權、基本自由與實踐自我決定權;使當事人善用現存.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第 1 條 規 定 :「 為 健 全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提 供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 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 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 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 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2 吳 肖 琪 、 周 世 珍 , 我 國 長 期 照 護 相 關 法 規 之 探 討 , 長 期 照 護 雜 誌 , 11 卷 1 期 , 頁 36, 2007 年 3 月 。 1. 4.

(19) 能 力,照 顧 者 或 照 顧 機 構 尊 重 本 人 的 意 思 協 助 其 生 活,以 保 護 其 利 益, 3. 並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是法制面向與實務操作的難題。. 我國對障礙者的保護法制,包含身權法、老福法、兒童及少年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兒 少 法 )、 精 神 衞 生 法 、 社 會 救 助 法 及 民 法. 4. ,最 顯. 而 易 見 的 是 身 權 法 及 民 法 的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 前 者 自 1980 年 6 月 首 次. 政 治 大. 立 法 通 過 公 布 迄 今 ( 2 0 1 7 ), 共 歷 經 1 8 次 修 法 , 法 案 名 稱 及 法 條 , 從 早. 立. ‧ 國. 學. 期 殘 障 福 利 法 (以 下 簡 稱 殘 福 法 )計 26 條 至 現 在 身 權 法 計 121 條,學 者 指 出 無 論 是 在 權 利 模 式 範 疇 及 權 利 內 容 都 已 接 近 2006 年 12 月 13 日. ‧ y. 3 日生效 的《 聯合 國身 心 障礙 者權 利公 約. io. sit. 5 月. Nat. 通 過 , 2008 年. n. al. e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h. engchi. i n U. v. 簡 稱 C R P D ) 》 5 ( 以 下 簡 稱 身 障 公 約 )。 隨 著 身 權 法 不 斷 的 演 進 , 於 2 0 0 7 年 大 幅 修 正 公 布;民 法 關 於 成 年 監 護 之 規 定,亦 因 著 德 國 1 9 9 0 年 通 過 成 年 輔 助 制 度 , 學 者 介 紹 及 智 障 者 團 體 倡 議 , 於 2008 年 5 月 公 布 修. 楊羽萱,長期照護與成年監護制度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頁 1, 2016 年 12 月 。 4 戴 瑀 如 , 由 聯 合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論 我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改 革 , 收 錄 於 黃詩淳、陳自強主編,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頁 107, 2014 年 2 月 。 5 廖 福 特 , 從 「 醫 療 」、「 福 利 」 到 「 權 利 」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障 之 新 發 展 ,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 2 期 , 頁 171, 2008 年 3 月 。 3. 5.

(20) 正 。 監 護 制 度 相 關 法 令 配 合 需 時 間 修 正 , 故 於 民 法 親 屬 篇 施 行 法 第 14 條 之 3 規 定 本 次 修 正 於 公 布 後 一 年 六 個 月 施 行,即 2 0 0 9 年 11 月 2 3 日 始能正式施行. 6. 。成年監護或輔助之適用對象,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其判斷能力有欠缺或不足的狀況,通常已該當身權法第 5 條 之 要 件 ( 影 響 本 人 之 活 動 與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 7。 然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的 發 展 ,. 政 治 大. 早期禁治產宣告制度,表面上看似為保護本人而設,但實際目的是保. 立. 護社會交易安全與家產維護. 8. ,即財產權之行使,隨後監護制度的修. ‧ 國. 學. 正,對受監護宣告人的能力一切剝奪,不尊重其現存能力及自己決定. ‧. 9. 權,目的僅是在保障弱勢. ,即立法者只著眼在如何防止本人做出不. sit. y. Nat. io. n. al. er. 利自己的行為而已,並不是積極的維護障礙者的權利,避免不當的侵. Ch. i n U. v. 害。隨著時代變遷、社會進步及國際人權發展,對於個人權利保護已. engchi. 不再僅限於財產方面,對於人身尊嚴及自由意志保護也日趨重要及重 視。. 郭欽銘,論台灣與日本成年監 2013 年 10 月 。 7 黃詩淳,障礙者人權與成年監 月。 8 譚丞佑,從美國法制論我國成 論 文 , 頁 8, 2016 年 7 月 。 9 林秀雄,論我國新修正之成年 2009 年 1 月 。 6. 護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 華 岡 法 粹 , 55 期 , 頁 92, 護 制 度 , 人 權 會 訊 , 117 期 , 頁 29 , 2015 年 7 年監護制度之替代措施,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監 護 制 度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164 期 , 頁 155, 6.

(21) 我 國 於 2 0 1 4 年 8 月 2 0 日 公 布「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施 行 法 」( 簡 稱 身 障 公 約 施 行 法 ), 並 自 2 0 1 4 年 1 2 月 3 日 起 施 行 , 以 單 邊 批 准 及 制 定 施 行 法 之 方 式,將 國 際 人 權 條 約 內 國 法 化. 10. ,對 於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障. 在法制執行層面上,隨國際人權條約從過去以「個人觀點」保護照顧. 的客體,走向「權利觀點」權利保障的主體。但在現行成年監護制度. 政 治 大. 實 施 上,雖 在 2008 年 修 法 時,納 入 維 護 當 事 人 之 人 格 權,並 尊 重 其 現. 立. 存 能 力 , 然 在 條 文 中 明 定 尊 重 當 事 人 意 見 則 僅 有 二 處 , 即 民 法 第 1111. ‧ 國. 學. 條 之 1 及 第 111 2 條 , 故 現 行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可 能 與 公 約 抵 觸 , 尤 其 是 民 11. ‧. 法 對 人 身 管 理 (含 身 上 照 護 )規 範 的 疏 漏. 。. 研究動機及目的. n. er. io. al. sit. y. Nat 第二節. 壹、. 研究動機. Ch. engchi. i n U. v. 我 國 身 權 法 2007 年 6 月 5 日 的 修 法 , 對 於 障 礙 者 的 定 義 做 出 重 大 的 修 法 , 將 舊 有 的 1 6 類 障 礙 類 別 改 為 功 能 系 統 障 礙 的 8 大 分 類,並. 黃 詩 淳 , 障 礙 者 人 權 與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 人 權 會 訊 , 117 期 , 頁 29 , 2015 年 7 月。 11 戴 瑀 如 , 由 聯 合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論 我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之 改 革 , 收 錄 於 黃詩淳、陳自強主編,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頁 11 5 -11 6 , 2 0 1 4 年 2 月 。 10. 7.

(22) 自 2012 年 7 月 起 適 用 新 法 的 解 釋 , 重 要 目 的 是 為 與 聯 合 國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Wo r l d H e a l t h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 簡 稱 W H O ) 通 用 系 統 接 軌. 12. ,並配. 合 身 權 法 第 1 0 6 條 相 關 規 定 , 自 2 0 1 5 年 7 月 11 日 起 至 2 0 1 9 年 7 月 10 日 止 , 將 已 領 有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以 下 簡 稱 障 礙 手 冊 )者 , 重 新 評 估 或 換 發 為「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以 下 簡 稱 障 礙 證 明 ), 故 實 務 界 以 舊 制 及. 政 治 大. 新 制 區 分 「 障 礙 手 冊 」 與 「 障 礙 證 明 」。 因 障 礙 手 冊 撤 銷 日 為 2 0 1 9 年. 立. 7 月 10 日 , 本 文 論 述 有 關 障 礙 定 義 仍 先 採 用 舊 制 , 以 避 免 混 淆 。. ‧ 國. 學. 從衞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3. (以 下 簡 稱 社 家 署 )統 計 處 統 計. 14. ,. ‧ sit. 推 估,其 中 與 神 經、精 神 及 心 智 功 能 有 關 的 障 礙 人 口 數. n. al. er. 15. io. 分類對照表. y. Nat.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止 , 全 國 障 礙 人 口 數 達 1,170,199 人 , 另 依 新 舊 制. Ch. engchi. i n U. v. 周 月 清 、 張 恆 豪 、 李 慶 真 、 詹 穆 彥 , 聯 合 國 國 際 衛 生 組 織 ICF 緣 起 與 精 神 : 文 獻 檢 視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50 期 , 頁 18, 2015 年 6 月 。 13 2013 年 7 月 23 日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 將 原 主 管 衛 生 醫 藥 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與 內政部社會福利相關部門進行職能整合,原內政部社會司、兒童局、家庭暴 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國民年金監理會以及教育部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等 單 位 , 一 起 整 併 為 事 權 統 一 的 新 機 關 「 衛 生 福 利 部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專責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家庭支持 等事項。 14 .衞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統 計 處 , 詳 參 : h t t p : / / w w w. m o h w. g o v. t w / c h t / D O S / S t a t i s t i c . a s p x ? f _ l i s t _ n o = 3 1 2 & f o d _ l i s t _ n o = 4 1 98,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7/04/20。 15 衞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站,詳參: h t t p s : / / d p w s . s f a a . g o v. t w / c o m m o n c h / h o m e . j s p ? m e n u d a t a = n u l l & c o n t l i n k = a p / i d f b o o k _ v i e w. j sp&dataserno=201212280003&mserno=200805260011&ser no=200805260018,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7/04/20。 12. 8.

(23) 3 1 6 , 7 3 3 人,佔 障 礙 人 口 數 2 7 % ( 含 舊 制 6 8 , 7 7 1 人,其 中 智 能 障 礙 2 2 , 5 9 4 人 佔 3 2 . 8 %、 植 物 人 佔 1 , 1 6 5 人 1 . 7 %、 失 智 症 7 , 6 8 1 人 佔 11 . 2 %、 自 閉 症 1 , 0 9 3 人 佔 1 . 6 % 及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3 6 , 2 3 8 人 佔 5 2 . 7 %、 及 新 制 第 一 類 247,962 人 )。 若 依 舊 制 障 礙 類 別 百 分 比 來 類 推 新 制 第 一 類 人 口 數 , 則 在 新 制 第 一 類 人 口 數 中,智 能 障 礙 8 1 , 3 3 2 人 ( 佔 3 2 . 8 % )、植 物 人 4 , 2 1 5. 政 治 大. 人 ( 佔 1 . 7 % ) 、 失 智 症 2 7 , 7 7 2 人 ( 佔 11 . 2 % ) 、 自 閉 症 3 , 9 6 7 人 ( 佔 1 . 6 % ). 立. 及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1 3 0 , 6 7 6 人 ( 佔 5 2 . 7 % ),並 以 實 務 界 以 心 智 障 礙 統 稱. ‧ 國. 學. 智 能 障 礙 及 自 閉 症,則 推 估 全 國 心 智 障 礙 人 口 數 為 1 0 8 , 9 8 6 人 佔 9 . 3 %。. ‧. io. sit. y. Nat. 再 從 社 家 署 統 計 資 料 中 ,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止 不 含 依 精 神 衞 生 法. n. al. er. 設 立 的 精 神 照 護 機 構 ,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以 下 簡 稱 為 身 障 機 構 ). Ch. engchi. i n U. v. 達 2 7 2 家 , 實 際 安 置 服 務 的 障 礙 者 達 1 8 , 6 8 7 人 ( 舊 制 11 , 5 1 7 人 及 新 制 3,679 人 )。 在 舊 制 中 的 智 能 障 礙 5,425 人 及 自 閉 症 189 人 , 依 舊 制 障 礙 類 別 百 分 比 類 推 新 制 中 智 能 障 礙 2 , 6 9 3 人 及 自 閉 症 9 4 人,新 制 與 舊 制 合 計 8,401 人 , 佔 機 構 實 際 安 置 人 數 45%, 此 統 計 並 不 包 含 依 舊 制 障礙類別歸屬為多重障礙之具有心智障礙者。另從機構安置之年齡分. 配 , 至 2016 年 12 月 止 機 構 中 未 年 滿 18 歲 者 3,203 人 佔 17%, 其 餘. 9.

(24) 83%為 刑 法 中 責 任 能 力 的 年 齡 層 , 其 中 又 以 年 滿 18 歲 至 未 滿 60 歲 者 16. 13,429 人 佔 72%為 眾 成年. 17. ,可 依 此 推 估 多 數 在 身 障 機 構 之 心 智 障 礙 者 已. 。. 隨 著 高 齡 化 人 口 增 加 , 有 關 機 構 內 接 受 服 務 者 (或 稱 受 照 顧 者 )的 法律相關議題亦愈受重視,但多半以接受服務者為高齡者來論述,顯. 政 治 大. 少以障礙者為重點,何況是心智障礙者。從社家署的統計資料顯示,. 立. ‧ 國. 學. 自 2007 年 至 2016 年 身 障 機 構 家 數 依 機 構 性 質 或 類 型 略 有 增 減 , 但 仍 18. 以全日型生活照顧機構. (以 下 簡 稱 全 日 型 機 構 )為 大 宗 , 至 2016 年. ‧ 19. y. ,並 沒 有 顯 著 減 少;. io. sit. Nat. 全 日 型 機 構 實 際 安 置 服 務 人 數 達 13,182 佔 71%. n. al. er. 亦即不論是既有資源型態統計或實際接受服務人數統計,皆顯示我國. Ch. engchi. i n U. v. 障礙者的正式照顧型態,以全日型機構為主,且此類機構照顧人數並. 16. 衞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處,詳參: h t t p : / / w w w. m o h w. g o v. t w / c h t / D O S / S t a t i s t i c . a s p x ? f _ l i s t _ n o = 3 1 2 & f o d _ l i s t _ n o = 4 1 82,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7/04/20。 17 民 法 第 1 2 條 規 定 :「 滿 二 十 歲 為 成 年 。 」 18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 0 條 :「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需 求 評 估 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 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一、居家照顧。二、生活重建。三、心理重 建。四、社區居住。五、婚姻及生育輔導。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七、家 庭托顧。八、課後照顧。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 個 人 照 顧 之 服 務 。 」;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辦 法 第 6 2 條 第 1 項 前 段 :「 機 構式住宿照顧服務對象為經需求評估需二十四小時生活照顧、能力增進。」 19 衞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計處,詳參: h t t p : / / w w w. m o h w. g o v. t w / c h t / D O S / S t a t i s t i c . a s p x ? f _ l i s t _ n o = 3 1 2 & f o d _ l i s t _ n o = 4 1 98, 最 後 瀏 覽 日 : 2017/04/20。 10.

(25) 未逐年減少. 20. ,亦 指 全 日 型 機 構 照 顧 的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一 直 存 在。隨 著. 身障公約及身障公約施行法的執行,關於一位成年的心智障礙者接受. 身障機構的服務,尤其是接受全日型機構的服務,就面臨下列問題或 挑戰:. 一、. 全日型機構對人身自由限制多,應為最後選擇. 政 治 大 由於傳統保護觀念,隔離式的機構教養服務我國早期也出現過, 立. ‧ 國. 學. 雖然隨著國際人權的轉念,機構提供予心智障礙者更多的參與社會機. ‧. 會,但心智障礙者的生活基本上還是由機構規範或控制,機構都有一. y. Nat. al. er. io. sit. 套預防心智障礙者無人陪伴下外出的策略,如裝有門禁系統、門口駐. v. n. 衞人力,簡單的說,機構宣稱讓心智障礙者自我決定,然外出需要有. Ch. engchi. i n U. 人陪伴或全日型機構准假,是符合最小限制原則,還是限制人身自由. 易引起紛爭,基於自由權是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這基本人. 權運用以國家社會福利體制發展中的私人間效力,值的進一步探索及 區別。. 20. 王 國 羽 、 林 昭 吟 、 張 恆 豪 主 編 , 障 礙 研 究 理 論 與 政 策 應 用 , 頁 220, 2012 年 9 月。 11.

(26) 二、. 使用機構服務的本人,服務契約主體性不足. 雖 身 權 法 第 65 條 第 1 項 敍 明 機 構 應 與 接 受 服 務 者 或 其 家 屬 訂 定 書 面 契 約,明 定 其 權 利 義 務 關 係。然 觀 諸 定 型 化 契 約. 21. 第 六 條「 乙 方. 應 依 第 四 條、第 五 條 規 定 提 供 食 宿、生 活 自 理、健 康 維 護、休 閒 娛 樂、. 社 區 適 應 、 技 藝 陶 冶 、 或 其 他 支 持 服 務 。 」幾 乎 涉 及 生 活 的 各 種 層 面 ,. 政 治 大. 包含食、衣、住、行、育、樂等等,甚至有進而取代現代社會家庭的. 立. ,對 於 這 種 身 障 機 構 承 擔 超 越 財 產 層 面 的 服 務 項 目 提 供,生 活. ‧ 國. 學. 傾向. 22. 在此契約規範下的接受服務者,從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來看,偏向民法. ‧. io. sit. y. Nat. 第 269 條 第 三 人 利 益 契 約 , 為 障 礙 者 是 契 約 欲 保 護 的 客 體 , 即 契 約 第. n. al. er. 三人,幾乎無以障礙者本人為契約主體的對等呈現,障礙者無法依自. Ch. engchi. i n U. v. 身的現存能力多寡或有無,決定契約內容與簽約與否。即契約的內容. 是 否 確 實 為 符 合 第 三 人 (障 礙 者 )的 利 益 ?是 否 應 由 第 三 人 (障 礙 者 )自 己 行使權利,更能符合第三人利益或身障公約之目的。. 機 構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者 契 約 書 範 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169 次 會 議 通 過 , 中 華 民 國 9 8 年 11 月 20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980718446 號 公 告 修 正 。 22 許政賢,高齡化社會中法律規範的挑戰--以養護(長期照護)契約在臺灣 社 會 發 展 為 例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 230 期 , 頁 54, 2014 年 7 月 。 21. 12.

(27) 三、. 未受監護宣告,本人現存能力,應受尊重. 我國監護制度採行監護、輔助二元制度下,對受監護與輔助宣告. 後之效果已以法律規範,而對於尚未受監護與輔助宣告之成年,基於. 權利主體性,原則上應視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但在未受監護宣告. 的心智障礙者身上實務操作上實則不然,雖肯定其有自我決定權,僅. 政 治 大. 在解決實際日常生活之需求時,尊重現存能力,任何重大財產或人身. 立. ‧ 國. 研究目的. ‧. 貳、. 學. 管 理 (含 身 上 照 護 )上 , 仍 由 家 屬 或 親 友 決 定 者 為 多 數 。. sit. y. Nat. io. n. al. er. 對於心智障礙者在機構實務運作與對應身障公約及身障公約施. Ch. i n U. v. 行法時是否已有好的相關因應措施,讓心智障礙者在入住機構前,甚. engchi. 至入住機構後,其除在失能範圍內需要相關人員協助外,對於自身現. 存能力,能予以尊重,對於自身應有的自我決定權,得不受委託契約. 影響,甚至能拒絶家屬簽定的委託契約並沒有明確答案,但只要能提. 供心智障礙者一個選擇的機會,選擇本身就是一個決定,是尊重心智. 障礙者自我決定權的表現。所以當我國在依身障公約及身障公約施行. 13.

(28) 法檢視國內障礙者相關法令的人權保障時,除從大方向著手外,實在. 有 必 要 同 步 檢 視 已 執 行 多 年,採 本 人 申 請 入 住 機 構,卻 行「 委 任 契 約 」. 模式的機構服務契約,畢竟契約為機構所有服務之始,避免遂行限制 或剝奪人身自由之實際照顧服務。. 鑑於長照法已正式上路,身權法的修正也隱含著身權公約精神,. 政 治 大. 機構在成人心智障礙者的權利行使上,已不能再打模糊戰,身權法、. 立. ‧ 國. 學. 身權公約、身權公約施行法及民法監護制度間具在高度關聯性,故本. 文研究目的在說明彼此間如何緊密連結,藉由機構法制及憲法高度的. ‧. io. sit. y. Nat. 人身自由保障,點出可能的爭議,再論述我國及外國成年監護制度對. n. al. er. 應身權公約實施後的改變,希望利用比較及觀察,先提供心智障礙者. Ch. engchi. i n U. v. 鑑定及需求評估與入住機構間接軌上的漏洞,最後能在身障公約最小. 限制及比例原則的精神下,提供民法監護制度的修正建議,除此法制. 規範修法之外,幫助政府及機構實務工作者對此議題的普及性重視,. 於社會福利制度的行政規範,亦能齊備以尊重並支持心智障礙者的自 我決定權。. 14.

(29)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 研 究 採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為 「 文 獻 分 析 」及「 比 較 分 析 」, 以 我 國 憲. 法原則及身權公約為重點,對內檢視民法監護制度法制,向外比較各. 國監護制度法制,從中分析提出對心智障礙者在監護制度運用上的理. 論及運作方式,最終討論出機構與心智障礙者間在遵行身障公約精神. 政 治 大. 前提下,身權法或民法監護制度相關法令修正以發揮效用。. 立. ‧ 國. 學. 壹、. 文獻分析. ‧. 主要在於彙整學者關於身權法、身障公約及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 sit. y. Nat. io. n. al. er. 見解,藉由書籍、專論、期刊、研究報告、相關文獻作為參考依據,. Ch. i n U. v. 使文獻分析的資料儘量充足完備,藉由文獻的研讀,以及蒐集的資料. engchi. 為比較分析及建議的素材,避免論述立場之偏頗。. 貳、. 比較分析. 以比較法方式,簡介我國及國外法制,例:英國、美國、德國、. 日本及韓國都有關於監護制度現況和法律規範,故將其與身障公約間. 的適當性做大略性研究。雖然我國在監護制度上已有尊重當事人的精 15.

(30) 神,但在合於身障公約原則及精神部份仍顯不及。期待我國監護制度. 的修正或運作,應納入心智障礙者的現存能力,以期更進一步實踐身. 障公約原則及精神,不論是在機構的安置服務或社區生活。此外,藉. 由各國監護之法制規範及改變,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及機構實務 工作者留意。. 第四節. 立. ‧ 國. 學. 壹、. 治圍 及 架 構 政 研究範 大. 研究範圍. ‧. 我 國 2016 年 12 月 止 ,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數 達 1,170,199 人 , 其. sit. y. Nat. io. n. al. er. 中, 實 際 接 受 身 障 機 構 安 置 服 務 的 障 礙 者 達 18,687 人 ,又 以 成 年 心 智. Ch. i n U. v. 障 礙 者 佔 45%為 大 宗 , 再 者 一 般 人 對 於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的 認 識 都 可 以. engchi. 理解為心智功能有損傷或欠缺,故本文擬限以成年心智障礙者為探討. 對 象 。 此 外 身 權 法 第 78 條 有 關 障 礙 者 緊 急 保 護 安 置 相 關 規 定. 2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 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 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23. ,此. 7 8 條 規 定 :「 身 心 障 礙 者 遭 受 第 七 十 五 條 各 款 情 形 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 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16.

(31) 種安置雖有其法律依據,但在各機構內並非多數,因此不在本文討論 範圍內。. 貳、. 研究架構. 由於全日型機構的運作,就像一個小型的社會,其觸及的面向有. 憲法的基本人權保障、國際人權、整個社會福利制度的行政規範及民. 政 治 大 法的私法關係,故關於本文架構分為六個章節,以下就各章節之內容 立 ‧. ‧ 國. 學. 依序說明。. 第一章緒論. io. sit. y. Nat. n. al. er. 說明研究背景、研究動機及目的,與研究方法關聯性,以及藉以. Ch. engchi. 引導出研究範圍與本文各章節序列。. i n U. v. 第二章身心障礙法令的理念轉變. 針對身心障礙觀點的演變進行論述,從個人觀點到人權觀點,將.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定 義 從 「 醫 療 模 式 」轉 變 到「 社 會 模 式 」, 強 調 應 移 除 外. 在環境與制度對身心障礙者的不利因素。而聯合國對障礙者議題關注. 17.

(32) 的 改 變,對 障 礙 者 的 重 新 定 義,影 響 著 國 際 間 推 動 障 礙 者 權 利 的 方 向。. 而 我 國 身 權 法 的 演 變 與 國 際 接 軌 , 身 心 障 礙 的 定 義 於 2008 年 即 採 行 WHO 頒 布 的 「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 y and Health, 簡 稱 IC F), 作 為 障 礙 者 社 會 福 利 與 服 務 取 得 之 機 制,並 於 2 0 1 2 年 因 著「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政 治 大. 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而實施的「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立. 及需求評估新制」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應 以 障 礙 者 為 主 體 觀 點 出 發 ,顯. ‧ 國. 學. 示我國為實踐身障公約而作的努力。. ‧. al. er. io. sit. y. Nat. 第三章身障公約運用在機構安置的規範. v. n. 我國有關障礙者權利的運動,一直沿襲國際人權公約發展歷程,. Ch. engchi. i n U. 因 此 也 影 響 身 障 機 構 安 置 服 務 障 礙 者 應 有 的 理 念 轉 變 , 尤 其 2007 年 身權法的全文修正,更為我國實踐身障公約的重要碁石。身障公約乃. 本文論述的主軸,從身障公約的重要意旨與基本原則中,探究障礙者. 為 權 利 主 體 的 意 涵,且 在 實 務 運 作 過 程 中,應 有 那 些 基 本 觀 念 的 轉 變。. 尤其我國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為自由權,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第 3 8 4 號、第 4 4 3 號 及 第 5 6 7 號 等 解 釋 文,對 於 人 身 自 由 的 憲 法 規 範, 18.

(33) 與 身 障 公 約 第 14 條 人 身 自 由 與 安 全 的 基 本 原 則 相 當 , 而 在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中 , 常 出 現 「 安 置 」 一 詞 ,「 安 置 」 是 基 於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 而. 予機構加以保護的措施。此機構與障礙者間的保護措施與身權公約以. 障礙者為權利主體時,尤其當權利主體為心智障礙者,在落實上應有 公 約 第 12 條 在 法 律 之 前 獲 得 平 等 承 認 的 規 範 原 則 。. 政 治 大. 第四章身障公約與成年監護制度的關聯性. 立. ‧ 國. 學. 從身障公約第 5 條的平等與不歧視,禁止基於任何理由的對障礙. ‧. 者 歧 視 。 同 時 身 障 公 約 第 1 2 條 在 法 律 之 前 獲 得 平 等 承 認,明 白 揭 示 障. y. Nat. al. n. 護制度,會出現那些適法性不足的議題。. Ch. engchi. er. io. sit. 礙者在生活各方面與他人有同等的權利,因此相較身障公約與成年監. i n U. v. 第 五 章 各 國 成 年 監 護 制 度 上 之 比 較 分 析 -兼 以 身 障 公 約 加 以 檢 視. 以第四章論述之內容作為基礎,分別就我國與外國在成年監護制. 度加以檢視及比較,以法制結構及運作程序內容來觀察差異,藉以發. 現我國成年監護制度用在心智障礙者身上之不足,提出可供我國參考 之處,並嚐試從中尋求第四章所提出違法之虞,提出可解決之道。. 19.

(34)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綜合整理各章討論重點,期待在合於身障公約前提下,對於現況. 機構安置未經監護程序之心智障礙者,應如何因應提出具體建議。我. 國民法成年監護制度程序的修正方向,提出有利於心智障礙者自我決. 定權的建議。除此之外,在現行法制規範與行政規範配合中,從現行. 政 治 大. 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與民法成監護制度程序,找出可提供. 立. ‧. ‧ 國. 學. 對心智障礙者自我決定權之最小限制可行性執行方式。.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0. i n U. v.

(35) 第二章. 身心障礙法令的理念轉變. 接受機構安置及提供服務的前提要件,是接受服務者的身份必須. 是 「 障 礙 者 」, 致 於 誰 是 障 礙 者 , 又 涉 及 對 障 礙 的 定 義 。 以 不 同 的 理 念. 看待障礙者,會有不同的詮釋結果,這也影響我國有關身心障礙法制 的走向。. 政 治 大 身心障礙觀點的演變. 第一節. 立. ‧ 國. 學. 身心障礙觀點的演變,是一種價值判斷的轉變過程,從過去社會. ‧. 排除轉向社會包容的歷程:. sit. n. al. er. io. 個人觀點. y. Nat. 壹、. Ch. engchi. i n U. v. 過 去 以 「 個 人 觀 點 」 ( I n d i v d u a l M o d e l ) 看 待 障 礙 者 ,「 個 人 觀 點 」 認 定 障 礙 是 個 人 身 體 的 變 態 (abnormality) 、 失 序 (disorder) 與 缺 損 (deficienc y), 導 致 功 能 限 制 與 障 礙. 24. 。「 個 人 觀 點 」 發 展 出 醫 療 模 式. ( M e d i c a l M o d e l )、 功 能 模 式 ( F u n c t i o n a l A p p r o a c h ) 及 慈 善 模 式. 24. 林 萬 億 、 劉 燦 宏 等 著 , 臺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31, 2014 年 9 月 。 21.

(36) ( We l f a r e o r C h a r i t y M o d e l ) 三 個 模 式 。「 醫 療 模 式 」 亦 稱 為 生 物 醫 學 模 式 ( B i o m e d i c a l M o d e l ), 是 以 身 體 結 構 的 生 理 與 生 物 基 礎 為 主 , 在 此 概念下,身心障礙被定位為身體系統產生病變,且有具體可診斷的病. 癥,障礙者被視為病人,接受各種治療與復健,障礙者成為醫療介入 的客體. 25. ,因 此 不 考 慮 外 在 環 境 與 社 會 結 構 因 素 對 身 心 障 礙 的 影 響。. 政 治 大. 「功能模式」也是從個人觀點出發,因為個人身心之限制,而導. 立. ‧ 國. 學. 致 個 人 功 能 之 受 限,因 此 應 該 提 供 更 多 服 務 使 障 礙 者 的 功 能 限 制 降 低,. 這 是 強 調 障 礙 者 個 人 功 能 之 限 制。 「 慈 善 模 式 」則 認 為 障 礙 是 一 種 個 人. ‧. io. sit. y. Nat. 的悲劇,可藉由非障礙者之協助或障礙者個人之勇氣予以克服,障礙. n. al. er. 者被視為是與其障礙情境抗衡,值得予以讚許,此模式以功能限制觀. Ch. engchi. i n U. v. 點看待身心障礙,進一步著重於社會資源之分配. 26. 。. 對於「個人觀點」下的三個模式而言,各有其解決障礙者問題的. 方 式 ,「 功 能 模 式 」及「 醫 療 模 式 」著 重 在 於 身 心 之 回 復 ;「 慈 善 模 式 」. 廖 福 特 , 從 「 醫 療 」、「 福 利 中研院法學期刊,2 期,頁 26 廖 福 特 , 從 「 醫 療 」、「 福 利 中研院法學期刊,2 期,頁 25. 」到「權利」 173, 2008 年 」到「權利」 174, 2008 年 22.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 3 月。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 3 月。.

(37) 則著重於補償. 27. ,其 均 沒 有 將 障 礙 者 看 成 是 權 利 的 主 體,而 是 需 要 被. 照護、支持與治療的客體。. 貳、. 人權觀點下的社會模式. 1 9 6 0 年 代 末,開 始 使 用「 損 傷 」( i m p a i r m e n t )、 「 障 礙 」( d i s a b l e m e n t ) 及 「 殘 障 」 ( h a n d i c a p ) 三 個 名 詞 的 概 念 來 鑑 定 障 礙 者 :「 損 傷 」 指 缺 少. 政 治 大 四 肢 的 一 部 份 , 或 不 完 整 的 四 肢 、 器 官 或 身 體 機 制 ;「 障 礙 」為 功 能 的 立. ‧ 國. 學. 喪 失 或 減 少 ;「 殘 障 」 則 因 障 礙 引 發 活 動 上 的 不 利 與 限 制 , 其 中 的「 殘. ,之 後 發 展 出「 社 會 模 式 」 ( Social. n. al. er. io. sit. y. Nat. M o d e l )。. 28. ‧. 障 」概 念,其 實 已 粗 具 社 會 的 意 義. Ch. i n U. v. 「社會模式」是將身心障礙的論述由個人層次提升到社會結構的. engchi. 討論,將障礙原因非著眼於障礙者個人身體功能欠缺,而是聚焦於社. 會整體結構與環境層層的阻礙。換言之,障礙不只是個人的問題,還. 是個人與周遭人群及物理環境互動的結果。認為應移除外在環境與制. 廖 福 特 , 從 「 醫 療 」、「 福 利 」 到 「 權 利 」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障 之 新 發 展 ,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 2 期 , 頁 174, 2008 年 3 月 。 28 林 萬 億 、 劉 燦 宏 等 著 , 臺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34, 2014 年 9 月 。 27. 23.

(38) 度對障礙者的各種結構性的不利因素,強調障礙者之尊嚴及國家應祛. 除社會障礙,使所有的人均能享有充分之尊嚴及平等權利. 29. 。「 社 會. 模式」無意否認障礙者在身體、智力或精神損傷造成的功能限制,而 是更進一步去理解障礙者面對的現實與經驗中的障礙與限制. 30. 。. 近代發展更加著重以人權觀點看待障礙者,人權觀點除採納社會. 政 治 大. 模式的主張,更強調人人在道德上的價值均等,社會中所有人民不論. 立 31. ‧ 國. 均等. 學. 其是否有身體功能與結構的損傷,都有權利納入社會,且獲得結果的. 。權 利 觀 點 包 容 每 一 個 差 異 的 個 體,重 視 結 果 的 均 等,而 非 機. ‧. io. sit. y. Nat. 會均等,即社會整體脈絡應給予的實質平等。此種觀念的轉變,也意. n. al. er. 味著社會整體需要以更寬容和正義的態度對待障礙者. Ch. e n g。c h i. 會模式」也被稱為「人權模式」. 33. i n U. 32. 。 因 此 ,「 社. v. 孫 迺 翊 , 無 障 礙 /可 及 性 、 合 理 調 整 與 平 等 不 歧 視 原 則 : 從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檢視我國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平等原則內涵,臺灣大學法學論 叢 , 4 5 卷 , 頁 1 1 9 1 - 1 1 9 2 , 2 0 1 6 年 1 1 月 ; 廖 福 特 , 從 「 醫 療 」、「 福 利 」 到 「 權 利 」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障 之 新 發 展 ,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 2 期 , 頁 175, 2008 年 3 月 。 30 林 萬 億 、 劉 燦 宏 等 著 , 臺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35, 2014 年 9 月 。 31 林 萬 億 、 劉 燦 宏 等 著 , 臺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39-40, 2014 年 9 月。 32 黃 源 協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的 發 展 趨 勢 與 內 涵 -國 際 觀 點 的 分 析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04 期 , 頁 346, 2003 年 12 月 。 33 廖 福 特 , 從 「 醫 療 」、「 福 利 」 到 「 權 利 」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障 之 新 發 展 ,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 2 期 , 頁 175, 2008 年 3 月 。 29. 24.

(39) 第二節. 身障公約的演進. 2008 年 5 月 3 日 聯 合 國 正 式 生 效 的 身 障 公 約 , 是 21 世 紀 第 一 個 人 權 條 約, 也 是 國 際 人 權 的 重 要 發 展 歷 程 碑,是 近 5 0 年 國 際 人 權 發 展 的 結 果。在 20 世 紀 以 前,機 構 收 容 與 隔 離 孤 立 是 障 礙 者 的 命 運,障 礙 者的問題仍是被歸於濟貧與慈善工作,不論是收容窮人、精神病人,. 政 治 大. 乃 至 於 特 殊 教 育,在 機 構 中 的 人 沒 有 自 由,也 不 可 能 參 與 決 定. 立. ‧ 國. ,直. 。. 個人觀點:從慈善模式到功能模式,再到醫療模式. ‧. 壹、. 35. 學. 到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戰爭才間接造成隔離制度的鬆動. 34. sit. y. Nat. io. n. al. er. 在 1 8 世 紀 工 業 革 命 以 前,對 障 礙 者 的 反 應,是 人 們 對 異 常 事 物 的. Ch. i n U. v. 各種想像,充滿懼怕、敬畏、崇拜等心情的投射,社會普遍相信障礙. engchi. 者 是 因 為 魔 鬼 的 詛 咒,排 斥 障 礙 者 於 家 庭 與 社 會 生 活 之 外. 36. 。當 然 也. 存在悲憫之心,對於這樣的人,如果不能工作,會給予公共救助,包. 括食物或金錢;因戰爭致殘者則給予醫療協助。障礙者的工作概念,. 林 萬 億 、 劉 燦 宏 等 著 , 臺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51, 2014 年 9 月 。 王 國 羽 、 林 昭 吟 、 張 恆 豪 主 編 , 障 礙 研 究 理 論 與 政 策 應 用 , 頁 12-19, 2012 年 9 月。 36 王 國 羽 、 林 昭 吟 、 張 恆 豪 主 編 , 障 礙 研 究 理 論 與 政 策 應 用 , 頁 14, 2012 年 9 月。 34 35. 25.

(40) 是先圍繞在家庭的自給自足活動,至中世紀出現參與有計畫性的經濟. 生產及開始出現機構的收容救助. 37. 。英 國 從 1 4 世 紀 以 來 的 濟 貧 原 則,. 區辨「值得」與「不值得」救助的貧民,或「合格」與「不合格」接. 受 救 濟 的 對 象 , 要 成 為「 合 格 」的 救 濟 對 象 , 須 離 開 家 庭 進 入 習 藝 所 ;. 無工作能力者進入救濟院。雖在濟貧原則的發展脈絡下,已出現機構. 政 治 大. 化的照顧,但障礙者並未大量從家庭移向機構,也被容許視為合理的 38. 立. 。 至 18 世 紀 工 業 革 命 改 變 生 產 的 模 式 , 此 時 期 生. 學. ‧ 國. 可被救濟的對象. 產模式的分工更趨精細與成熟,使障礙者無法適應,因而將無法適應. ‧. 或不易找到工作的障礙者安置於機構,加速了機構化的快速發展。而. sit. y. Nat. io. n. al. er. 英國習藝所轉型為收容老病體弱或無法靠自身勞力維生者,也包含障. Ch. i n U. v. 礙者,雖動機是為了更人道的對待窮人,但結果卻是將障礙者隔離於. engchi. 社會之外,障礙者合理地視為可被機構收容乃至隔離的對象。受到機. 構化影響更深,長期的入住機構,使障礙者幾乎完全依賴機構照顧,. 並經驗著社會控制和孤立隔離. 39. 。 障 礙 者 的 權 利 處 境 , 在 近 2000 年. 林 萬 億 、 劉 燦 宏 等 著 , 臺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47-50, 2014 年 9 月。 38 林 萬 億 、 劉 燦 宏 等 著 , 臺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47-50, 2014 年 9 月。 39 林 萬 億 、 劉 燦 宏 等 著 , 臺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50-51, 2014 年 9 月。 37. 26.

(41) 顯然是以慈善模式來引導,而在經濟生產下發展出的功能模式,障礙 者也只是工作的客體,不成為主張權利的一種身分。. 1 9 世 紀 末 的 工 業 社 會 以 下, 以 醫 療 知 識 為 基 礎 的 障 礙 個 人 模 式 才 廣被接受,將障礙者所遭遇的問題視為是個人因失能所產生的直接結. 果. 40.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西 方 福 利 國 家 於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架 構 下,陸. 政 治 大。 其 主 要 的 歷 史 背 景 , 除. 續發展出較完整的障礙者保護政策與規範. 立. 41. ‧ 國. 學. 了進入工業革命後,因職場上的傷害及職業病的人,其次戰爭留下的. 傷 兵,必 須 重 回 社 會 生 活. 42. ;二 次 大 戰 結 束,各 國 都 有 相 當 數 量 的 退. ‧. io. sit. y. Nat. 伍軍人回到社會中,需要各醫療復健服務與措施,因此當時的主要對. n. al. er. 象 與 服 務 以 退 伍 回 歸 社 會 的 受 傷 軍 人 為 主 。 因 此 50 年 代 至 70 年 代 初. Ch. engchi. i n U. v. 期,聯合國針對障礙者所推動的各種決議文與行動方案都是採取提供. 照顧與復健服務為主. 43. 。這 種 協 助 暫 時 或 永 久 的 障 礙 者,能 進 入、恢 44. ,屬 偏 向 醫 療 模 式 的 個 人 干 預 焦. 林萬億、劉燦宏等著,臺灣身心障礙者權 孫迺翊,再探視障按摩保留條款之合憲性 實與法釋義,中研院法學期刊,9 期,頁 42 林萬億、劉燦宏等著,臺灣身心障礙者權 43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 頁 108-109, 2008 年 9 月 ; 林 萬 億 、 劉 燦 利 , 頁 52、 63-66, 2014 年 9 月 。 44 林萬億、劉燦宏等著,臺灣身心障礙者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31, 2014 年 9 月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四 九 號 解 釋 的 法 事 99 , 2011 年 9 月 。 益 與 福 利 , 頁 60, 2014 年 9 月 。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宏等著,臺灣身心障礙者權益與福. 復 或 保 持 就 業,被 定 義 為 職 業 復 健. 40 41. 27. 益 與 福 利 , 頁 59, 2014 年 9 月 。.

(42) 點之服務,醫療專業所關注的是,能為職業復健證明什麼,而不是為 障礙者的權利能增加些什麼. 貳、. 45. ?. 人權觀點:從醫療模式走向社會模式,到人權觀點下. 的社會模式. 聯 合 國 成 立 於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後 的 1945 年 , 於 1948 年 通 過. 政 治 大 「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 U n i v e r s a l D e c l a r a t i o n o f H u m a n R i g h t s,簡 稱 U D H R ), 立. ‧ 國. 學. 以「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作為人權的基礎,關注到障礙者的議題,是 46. , 60 年 代 後 因 少 數 的 英 國 和 美 國 障 礙. ‧. 以障礙者的預防和復健為主. y. Nat. al. n. 礙 者 似 乎 只 被 重 視 痛 苦、醫 藥,或 不 健 康. Ch. engchi. 47. er. io. sit. 者組織研究分析,顯出機構的隔離收容以及長期的醫療與復健使得障. v. 。研 究 發 現,障 礙 是 社 會. i n U. 環境所造成的結果以及對失能者不平等的待遇。除非障礙者可以全面. 的 主 導 自 己 的 生 活,否 則 障 礙 者 與 生 俱 來 的 人 性 ( i n n a t e h u m a n i t y ) 以 及 生 於 人 即 擁 有 的 權 利 (the rignt that pertain to that humanity)將 永 遠 不. 林萬億、劉燦宏等著,臺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 104 期 , 頁 348, 2003 年 47 唐宜楨、陳心怡,從《身 向,身心障礙研究,6 卷 45 46. 灣身心障 發展趨勢 12 月 。 心障礙者 4 期,頁. 礙 者 權 益 與 福 利 , 頁 69, 2014 年 9 月 。 與 內 涵 -國 際 觀 點 的 分 析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權利公約》來探討身心障礙概念的新轉 239-240, 2008 年 12 月 。 28.

(43) 被認可 49. 48. 。因 此,障 礙 者 與 人 權 概 念 結 合 的 障 礙 者 權 利 運 動 漸 漸 興 起. 。 聯 合 國 於. 年 代 政 策 的 再 評 估 導 致 去 機 構 化 (de-. 60.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i z a t i o n ) 的 出 現 ,並 激 起 一 種 障 礙 者 更 多 社 會 參 與 的 需 求, 60 年 代 後 期,處 理 障 礙 者 的 態 度,開 始 轉 變 到 一 種 新 的 社 會 模 式. 50. 。. 到 了 70 年 代 , 聯 合 國 逐 漸 開 始 朝 向 以 權 利 為 基 礎 的 決 議 文 與 行 動方案. 51. 政 治 大. ,對 障 礙 者 的 議 題 是 以 人 權 為 基 礎 的 權 利 觀 點. 立. 52. 。1 9 7 1 年,. ‧ 國. 學.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心 智 發 展 遲 緩 者 權 利 宣 言 」( D e c l a r a t i o n o n t h e R i g h t 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s), 這 份 決 議 文 是 聯 合 國 第 一 個 採 取 「 權. ‧. 54. y. ,即 以「 權 利 」而 非「 照 護 」的 觀. 。這 份 文 件 開 宗 明 義 的 說 明,在 最 大 可 能 的 範. n. al. er. io. 點來推動障礙者政策. 53. sit. Nat. 利 」為 障 礙 者 主 要 訴 求 的 決 議 文. Ch. engchi. i n U. v. 圍內,心智能障礙者與一般人相同享有一樣的權利。這份決議文的重. 唐宜楨、陳心怡,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探討身心障礙概念的新轉 向 ,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 6 卷 4 期 , 頁 240, 2008 年 12 月 。 49 唐宜楨、陳心怡,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探討身心障礙概念的新轉 向 ,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 6 卷 4 期 , 頁 240, 2008 年 12 月 。 50 黃 源 協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的 發 展 趨 勢 與 內 涵 -國 際 觀 點 的 分 析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04 期 , 頁 348-349, 2003 年 12 月 。 51 王 國 羽 , 聯 合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對 我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頁 109, 2008 年 9 月 。 52 黃 源 協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的 發 展 趨 勢 與 內 涵 -國 際 觀 點 的 分 析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04 期 , 頁 349, 2003 年 12 月 。 53 王 國 羽 , 聯 合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對 我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頁 109, 2008 年 9 月 。 54 孫 迺 翊 , 再 探 視 障 按 摩 保 留 條 款 之 合 憲 性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四 九 號 解 釋 的 法 事 實 與 法 釋 義 ,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 9 期 , 頁 102, 2011 年 9 月 48. 29.

(44) 要意義在於它非常謹慎的處理因為心智障礙者『能力』不足,導致他. 們與社會隔絶,其明顯的指出心智能障礙者權利保障應不受能力的限. 制. 55. ,其 應 盡 可 能 與 親 屬 或 扶 養 者 同 住,並 參 與 社 區 生 活;因 嚴 重 殘. 缺而不能明確行使各項權利或權利必須加以限制或剝奪時,應有法律. 保障。這份決議文為未來全面性的方針開創了一條道路,最終企圖要. 能夠讓障礙者融合於社會. 立. 56. 政 治 大. 。 於 1975 年 , 聯 合 國 大 會 再 通 過 「 障 礙. 近「 個 人 觀 點 」的 功 能 模 型 看 待 障 礙 者. 57. 學. ‧ 國. 者 權 利 宣 言 」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 雖 是 趨 ,但 清 楚 的 指 出 障 礙 者 與 其. ‧. 他人口相同,都應享有基本公民權與政治參與權利。這份決議文比前. sit. y. Nat. io. n. al. er. 述 1971 年 決 議 文 的 立 場 更 為 積 極 , 它 認 為 應 促 進 及 提 升 障 礙 者 實 踐. Ch. i n U. v. 權利的能力,不只是消極的保護權利實踐的平等基礎而已。這兩份決. engchi. 議文,開啟聯合國後來的有關障礙者問題的發展,將早期的照顧與服.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 頁 109, 2008 年 9 月 。 56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與內涵 104 期 , 頁 349, 2003 年 12 月 。 57 廖 福 特 , 從 「 醫 療 」、「 福 利 」 到 「 權 利 」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 2 期 , 頁 179, 2008 年 55. 30.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國 際 觀 點 的 分 析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新發展, 3 月。.

(45) 務模式改向權利保障模式發展,也奠定後來將障礙者納入人權宣言保 障架構的基礎. 58. 。. 80 年 代 是 聯 合 國 對 於 障 礙 者 議 題 由 以 往 的 照 顧 取 向 轉 向 權 利 保 障取向的關鍵時間,也奠定後來轉為人權宣言保障架構的重要時間。. 1 9 8 1 年 聯 合 國 訂 為 「 國 際 障 礙 者 年 」 ( T h e I n t e r m a t i o n a l Ye a r o f t h e. 政 治 大. Disabled, 簡 稱 IYDA), 強 調 『 完 全 參 與 』 與 『 平 等 』. 立. 59. 。 次 年 1982. ‧ 國. 學.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障 礙 者 世 界 行 動 網 領 」( Wo r l d P r o g r a m m e o f A c t i o n C o n c e r n i n g D i s a b l e d P e r s o n s,簡 稱 W PA ) 以 有 效 延 續「 國 際 障 礙 者 年 」. ‧. 60. io. sit. y. Nat. 。 接 著 1 9 8 3 年 至 1 9 9 2 年 聯 合 國 訂 為「 障 礙 者 十 年 」( U n i t e d N a t i o n s. n. al. er. D e c a d e o f D i s a b l e d P e r s o n s ) , 這 個 十 年 作 為 實 殘 W PA 的 行 動 方 針 ,. Ch. engchi. i n U. v. W PA 的 目 標 有 三 : 預 防 、 復 健 與 平 等 機 會 , 前 兩 個 目 標 仍 是 偏 向 傳 統 的照顧模式,即醫療模式;但第 3 個目標平等機會,則是具有權利部 份的社會模式展現. 61. 。「 障 礙 者 十 年 」 關 心 的 是 要 排 除 限 制 個 人 社 會.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頁 109, 2008 年 9 月 。 59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頁 109-110 , 2008 年 9 月 。 60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發展趨勢 104 期 , 頁 350, 2003 年 12 月 。 61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頁 110 , 2008 年 9 月 。 58. 約 對 我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約 對 我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與 內 涵 -國 際 觀 點 的 分 析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約 對 我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31.

(46) 參與的社會和物理上的障礙,尤其是這些障礙會衝擊到心智能障礙者 62. 或多重障礙者的福祉. 。即 是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障 的『 無 差 異 』原 則, 強. 調權利不因本身不同的限制條件而受不當的限制,這是確立了障礙者 63. 『作為人的基本權利』. 。. 9 0 年 代 後,聯 合 國 對 於 障 礙 者 的 議 題,走 向 積 極 的 全 面 人 權 觀 點,. 政 治 大. 1 9 9 1 年,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保 護 精 神 疾 病 者 與 改 善 心 理 健 康 照 護 原 則 」. 立. ‧ 國. 學.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 強 調 精 神 障 礙 者 的 基 本 自 由 和 基. ‧. 。 1992 年 聯 合 國 訂 每 年 12 月 3 日 為 「 國 際 障 礙 者 日 」. io. y. sit. 64. Nat. 本權利. n. al. er. (International Day of Persons withDisabilities), 1993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Ch. engchi. i n U. v. 過 「 障 礙 者 機 會 平 等 準 則 」 (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z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指 「 身 心 障 礙 」 是 因 為 不.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 104 期 , 頁 357, 2003 年 63 王國羽,聯合國身心障礙 頁 110 , 2008 年 9 月 。 64 黃源協,身心障礙福利的 104 期 , 頁 351, 2003 年 62. 發 展 趨 勢 與 內 涵 -國 際 觀 點 的 分 析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 月 。 者 權 利 公 約 對 我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發 展 趨 勢 與 內 涵 -國 際 觀 點 的 分 析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 月 。 32.

(47) 同功能限制所產生,而「殘障」則是指缺乏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或 是其機會受限制. 65. 。. 這份文件為聯合國實踐障礙者人權保障的工具,確保各國逐漸朝. 向 以 權 利 為 基 礎 的 政 策 方 向 移 動,也 成 為 推 動 身 障 公 約 的 重 要 碁 石. 66. 。. 2008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身 障 公 約 , 綜 觀 整 個 身 障 公 約 , 未 對 於 障 礙 者. 政 治 大. 強 調 其 有 異 於 一 般 人 的 特 殊 權 利,毋 寧 是 強 調 障 礙 者 應 與 一 般 人 一 樣,. 立. 。至 此,聯 合 國 對 於 障 礙 者 的 議 題 及 政 策 方 向,已. ‧ 國. 學. 享有同等的人權. 67. 從 過 去 「 個 人 觀 點 」 的 「 醫 療 模 式 」, 轉 變 為 「 人 權 觀 點 」 下 的 「 社 會. ‧ y. sit er. 我國身心 a 障 礙 的 定 義 : 身 心v障 礙 鑑 定 及 需 求. n. 壹、. io. 第三節. Nat. 模 式 」。. i l C n hengchi U 評估. 國際身心障礙的定義. 廖 福 特 , 從 「 醫 療 」、「 福 利 」 到 「 權 利 」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保 障 之 新 發 展 ,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 2 期 , 頁 179-180, 2008 年 3 月 。 66 王 國 羽 , 聯 合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對 我 國 的 啟 示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 123 期 , 頁 111 , 2008 年 9 月 ; 唐 宜 楨 、 陳 心 怡 , 從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來 探 討 身 心 障 礙 概 念 的 新 轉 向 , 身 心 障 礙 研 究 , 6 卷 4 期 , 頁 241, 2008 年 12 月 。 67 孫 迺 翊 , 再 探 視 障 按 摩 保 留 條 款 之 合 憲 性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四 九 號 解 釋 的 法 事 實 與 法 釋 義 ,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 9 期 , 頁 102, 2011 年 9 月 65. 33.

(48) WHO 自 80 年 代 開 始 , 研 究 障 礙 人 口 定 義 與 分 類 系 統 , 目 的 在 預 防與瞭解人口老化與疾病型態改變的趨勢,以做為推動全球醫療衞生. 工作的基礎. 68. 。 1976 年 推 出 對 障 礙 概 念 的 定 義 與 架 構. 疾病結果導致的損傷與障礙經驗. 至. 1980. 70. 69. ,純粹重視. , 屬「 個 人 觀 點 」的「 醫 療 模 式 」,. 年 制 定 「 身 心 障 礙 定 義 與 分 類 模 型 」(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政 治 大.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o f I m p a i r m e n t s , D i s a b i l i t i e s , a n d H a n d i c a p s,簡 稱 I C I D H ) 。. 立. 而 1 9 8 1 年 聯 合 國 訂 為 「 國 際 障 礙 者 年 」, 障 礙 者 組 織 與 團 體 聚 集 探 討. ‧ 國. 學. 障 礙 者 權 利 以 及 挑 戰 歧 視 議 題 , 間 接 促 成 IC IDH 的 改 版 與 修 正. 71. 。. ‧. 1997 年 發 展 出 「 國 際 機 能 損 傷 、 活 動 與 參 與 分 類 」 (International. sit. y. Nat. io. n. al. er.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o f I m p a i r m e n t s , A c t i v i t i e s a n d P a r t i c i p a t i o n,簡 稱 I C I D H -. Ch. i n U. v. 2), 納 入 「 社 會 模 式 」 論 點 , 將 障 礙 經 驗 如 何 限 制 障 礙 者 的 社 會 參 與. engchi. 做 為 重 要 外 部 環 境 影 響,帶 入 障 礙 者 的 概 念 與 定 義 系 統.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 月。 69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 月。 70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 月。 71 唐宜楨、陳心怡,從《身 向,身心障礙研究,6 卷 72 王國羽、林昭吟、張恆豪 年 9 月。 68. 72. 。2 0 0 1 年 通. 主 編 , 障 礙 研 究 理 論 與 政 策 應 用 , 頁 73, 2012 年 9 主 編 , 障 礙 研 究 理 論 與 政 策 應 用 , 頁 76, 2012 年 9 主 編 , 障 礙 研 究 理 論 與 政 策 應 用 , 頁 76, 2012 年 9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探討身心障礙概念的新轉 4 期 , 頁 240, 2008 年 12 月 。 主 編 , 障 礙 研 究 理 論 與 政 策 應 用 , 頁 76-77, 2012 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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