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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暴目睹兒童家庭轉換經驗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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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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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彭淑華. 博士. 婚暴目睹兒童家庭轉換經驗初探. 研究生:陳玟璇. 撰.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2) 謝 誌 熬了三年多,終於完成論文。回首這段時光,對論文的猶豫、等待受訪者的 焦慮,論文的流暢度的困擾,均令我面臨很大的挫敗及考驗。然過程有多挫折, 成果就有多豐碩,我從論文學習到的,不僅是學術上的,更包括自我的成長,而 這都要感謝幫助我走過論文歷程的老師、同儕、機構及家人。 從研一開始以作業、實習、閱讀等方式發展自己的論文,這段時間很感謝師 大社工所的彭淑華老師、潘淑滿老師、王永慈老師、沈慶盈老師的教導與協助。 而開始撰寫論文的過程,更要感謝指導教授彭淑華老師,不厭其煩的反覆修正我 的問題,協助我思考論文方向,指出我論文在書寫及概念上的問題,並拓寬我思 考、閱讀的角度。感謝口試委員劉可屏老師及沈瓊桃老師,提供我更多的思考點, 並指出我的盲點,讓我能將論文修正得更加完整。 再來,就要感謝陪我走過論文歷程的朋友們,不斷對我的論文予以肯定,在 我挫折時幫我重拾信心:感謝文婷、資穎不論在情緒、論文或專業學習上,都提 供我很大的協助,也總能相互支援,在每一個低潮期鼓舞我。感謝思函、依潔、 采霈協助我轉換負面情緒,也提醒我很多思考的盲點。感謝瑞香總是在我不知所 措時,即時雪中送炭。還有惠月、盈姿、思儀、莊嬌在課堂上及私下聚會時,給 予我許多思考及歡樂。也要感謝鴨子的協助跟支持,不但乘載了我許多負面情 緒,還常給我當頭棒喝的提醒。 感謝機構的主任及社工的協助,解答我對目睹暴力兒童的疑惑、協助我找尋 受訪對象,並在我腦袋卡死時,關心並刺激我思考。還有要感謝接受我訪談的七 位小朋友及四位獨立勇敢的媽媽,因為有你們的經驗分享,才得以成就這篇論文 的價值,讓我在這個議題上有更多的成長學習。 最後,要感謝家人的關心與協助,支持我唸研究所,也不給我任何的壓力, 讓我可以任性的按照自己的步調,完成這份論文。 陳玟璇 2009 年 1 月.

(3) 摘 要 離開施暴情境的婚暴目睹兒童,也許不若婦女一般需煩惱家計及生活,但在 搬遷的過程中卻受到環境、家庭生活、學校人際網絡轉換的影響,這意味著婚暴 目睹兒童有著與婚暴婦女不同的困境與需求,而此篇的目的,即在還原婚暴目睹 兒童對家庭轉換歷程中的主觀感受與需求,並探討其因應家庭轉換的模式。 本研究以目前與婚暴婦女同住的婚暴目睹兒童為研究對象,藉由與四個家庭 中的七位婚暴目睹兒童及其照顧者分別進行深度訪談,探討婚暴目睹兒童對家庭 轉換經驗的主觀感受、因應方式及對家的認知與期待。研究結果發現婚暴目睹兒 童脫離暴力之後,可依照受暴力的影響程度將其經驗分為變動期以及調適、穩定 期。而從受訪的婚暴目睹兒童的感受中發現,他們在變動期對不穩定或不佳的環 境可接受,但對照顧者改變則表達較多的不適應,並重視穩定的情感陪伴,而在 調適-穩定期則對父親角色的期待較少表達。此外,經歷家庭轉換的受訪婚暴目 睹兒童,出現許多適應困境及心理困擾,其中又以轉換照顧者對他們在生活適 應、安全感上的影響最大。 另外,本研究也整理出「與母親同住」 、 「曾接受機構安置」 、 「曾單獨與父同 住」三種婚暴目睹兒童的環境轉換型態可能分別面臨不同的危機及需求,也發現 婚暴目睹兒童即使處於逆境,也能正向看待物質匱乏的環境,而家庭也有能力發 展出資源來因應危機。. 關鍵字:婚暴目睹兒童、目睹暴力兒童、家庭生活轉換、生活改變.

(4)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the family life transition of children witness to marital violence Abstract Children witness to marital violence may not need to worry about livelihood after leaving the violence environment, but were influenced by the changing of circumstances, family life, and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in school during the course of moving. This research is to explore the subjective experience and the needs during the period of family life transition; furthermore, to study the pattern of children witness to marital violence facing family life transition. This research takes as object children whom witnessed marital violence and now are living with women who have experienced marital violence. Through in-depth interviews, seven children who witnessed marital violence from four different families and their care takers were interviewed to explore their experience of family life transition and their cognition and anticipation to family. The result finds that after departure from violence, the experiences of children whom witnessed marital violence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variable time, adapting-stable period according to the affection of violence. It is also found from the interview that children witness to marital violence can often has trouble adapting to a new environment, and reveal discomfort to the change of their care takers. They take stable emotion companies seriously and seldom express their expectation to the role of Father. Besides, children interviewers who experienced family life transition show many adapting problem and psychological confusion, especially on the changing of care takers. This research comes to a conclusion that children witness to marital violence who “live with the mother”, “placed in institutions”, and “lived alone with the father” are facing different crises and needs. They can still have a positive attitude towards poor conditions even in time of adversity; meanwhile, the family is also capable of raising resources to face crises.. key word: children witness to marital violence、children witness domestic violence、 the family life transition、life changing.

(5)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 .........................................................1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4. 第三節. 名詞解釋....................................................................................................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 ................................................6 ................ 6 第一節 初繪家庭...................................................................................................... 6 第二節 變色的童年................................................................................................. 10 第三節 婚暴目睹兒童家庭圖像............................................................................ 16 第四節 家庭轉換對婚暴目睹兒童的危機與轉機 ............................................. 22.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 ................................................28 ................ 28 第一節 質化研究方法 ............................................................................................. 28 第二節 研究對象...................................................................................................... 29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與步驟.................................................................. 31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34 第五節 研究的嚴謹性 ............................................................................................. 36 第六節 研究倫理與研究者角色............................................................................ 38. 第四章 資料分析 ................................................................ ................................................................................ ................................................42 ................ 42 第一節 家庭故事...................................................................................................... 42 第二節 婚暴目睹兒童主觀家庭轉換圖像-期待父母重聚的小文與小敏 ..... 47 第三節 婚暴目睹兒童主觀家庭轉換圖像-家!不一定要有爸爸 .................. 7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 ................................ ............110 ............ 110 第一節 研究結論與討論......................................................................................... 110 第二節 其他研究發現與討論 ................................................................................ 123.

(6) 第三節 研究建議...................................................................................................... 126 第四節 研究限制...................................................................................................... 131 第五節 後記............................................................................................................... 133. 參考書目................................ 參考書目................................................................ ............................................................................................... ................................ ...............................13 ............................... 137 137 附件................................ 附件................................................................ ................................................................................................ ................................ ....................................... .......................................1 ....... 144 附件一 受訪者家庭轉換經驗 ................................................................................ 144 附件二 兒童照顧者訪談大綱 ................................................................................ 145 附件三 兒童訪談大綱 ............................................................................................. 146 附件四 訪談同意書(照顧者)............................................................................ 147 附件五 訪談同意書(兒童) ................................................................................ 148 表目次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 ........................................................................................... 30 表 5-1 婚暴目睹兒童主觀家庭經驗(兩類兒童的對照) .............................. 110 表 5-2 婚暴目睹兒童環境轉換類型 ..................................................................... 112 表 5-3 家庭轉換各階段之困境與需求 ................................................................. 118.

(7)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壹、 初繪婚暴目睹兒童 婚暴目睹兒童未直接受虐,卻可能因長期目睹家庭暴力,出現情緒、人際互 動上的困擾,並影響兒童與父母的依附品質(莊靜宜,2003)。對此,國內也已 於近十年關注目睹暴力兒童的家庭重建及心理輔導問題,除了民國92年制訂「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 ,新增第43條「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之外,兒 童局也於90年度起,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治療服務」專案列入 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之補助項目(黃碧霞,2006) 。 而國內有多少婚暴目睹兒童有待關注,目前尚無名確的統計數據,但根據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94-96年對婚姻暴力通報數的統計,民國96年婚姻暴 力為40,494件,95年有38,757件,94年也有39,564件(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 治委員會,2008)。以上通報案件若以內政部統計處公布的近三年(94-96年)育 齡婦女平均子女數1.1人(內政部統計處,2008a)推估,則估計94年至96年每年 至少有三至四萬名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需協助。此外,根據民國96年家庭暴力被害 人保護扶助項目中則指出,子女問題協助便有7,515件,就學及轉學服務也有1,623 件(內政部統計處,2008b)。這些數據說明了有一群為數不少的婚暴目睹兒童, 他們雖未受虐,卻仍受到婚姻暴力的影響,並面臨就學環境的改變而需提供協助。. 貳、 燃起熱情--燃起熱情---初識婚暴目睹兒童的家庭轉換 ---初識婚暴目睹兒童的家庭轉換 研究者於與婚暴目睹兒童接觸的實習期間,觀察到婚暴目睹兒童除了飽受目 睹暴力的驚嚇以外,在離開婚暴家庭的同時也失去玩伴,甚至被迫離開原照顧 者,並發現這些改變常使兒童感到失落,甚至影響其往後的生活適應。因此,研 究者開始透過相關文獻,發現有些婚暴目睹兒童於學齡期離開暴力家庭後,也短 1.

(8) 暫接受安置、庇護,這段時間不但需調適與過去家庭生活大不相同的機構生活形 態,還需面臨轉換學校、失去原本的友伴等環境的改變(洪文惠,2006;許文娟, 1998),而這種離開原本熟悉的家庭及同儕、學校環境所造成的雙重失落,對兒 童適應新環境無疑是極大的危機(Dowling & Barnes, 2000,引自楊雅華,2003, 頁13)。這些實習經驗及文獻閱讀讓研究者瞭解,目睹暴力不只造成兒童身心創 傷,離開婚暴後的環境轉換也對兒童造成不小的影響,而其中又以學齡期兒童需 面臨家庭、學校雙重的環境轉換,也引發研究者想針對學齡期的婚暴目睹兒童, 進一步瞭解他們的家庭轉換經驗。 意識到家庭轉換對學齡期目睹暴力兒童可能造成的影響後,研究者再度透過 實習及閱讀相關文獻瞭解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對家庭轉換的感受,並發現他們對離 開施暴者均有不同於成人的思考角度及感受歷程,例如:雖然有些孩子與施暴母 親一樣慶幸能離開施暴者,但有些仍表現出對暴力家庭及施暴者濃厚的情感,甚 至抱持著父母能和好的期待。此外,研究者亦發現在跟隨母親離開施暴者的過程 中,一些曾因接受安置而與母親分開的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他們對機構生活也有 其獨特的感受。 另一方面,研究者也由宋月瑜(2004)對婚姻暴力受虐婦女離婚後生活適應 研究中,發現以受暴婦女主觀觀點來看,離開婚暴後的環境的受暴婦女所擔心的 事,包括面臨民生困境、與孩子分離的情感剝奪、暴力問題延續、單親焦慮等。 這也讓研究者好奇,若是從學齡期兒童主觀感受來看這段離開施暴父親的生活經 驗,他們最擔心的事情為何?對這段歷程有何感受與需求?他們適應的困難點是 否與婦女不同?對各階段的環境及家人的認知與期待為何? 國外對目睹暴力兒童議題的研究,研究者根據Cummings等人(2002)、Kitzmann 等人(2003)所整理的相關文獻,歸納出國外近幾年對此議題的研究可包括:一、 目睹暴力兒童的定義及目睹類型:例如:區辨目睹與非目睹、合併受虐與單純目 睹,探討不同的暴力類型,對目睹暴力兒童的影響程度。二、目睹暴力兒童家庭 背景:探討婚暴家庭特有的家庭環境及資源特性,瞭解兒童復原及往後調適歷程 2.

(9) 的阻助力。三、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提出兒童對目睹暴力的反應、因目睹暴 力產生的各項症狀與發展困擾,以及暴力對婚暴目睹兒童的長期適應問題(Jarvis, Kelly, &Lynn, 2006; Katz & Low, 2004; Katz & Windecker-Nelson, 2006)。四、目 睹暴力兒童的特質:探討不同的兒童特質,例如:氣質、性別、年齡..等的差異, 造成婚暴目睹兒童受婚暴影響程度的不同(Kitzmann et al., 2003)。 國內的針對婚暴目睹兒童的議題則包括:一、目睹暴力經驗與因應:包括目 睹暴力兒童對婚暴家庭的主觀感受與因應策略(胡美齡,1999;黃珮儀,2005)。 二、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與需求:包括目睹暴力兒童身心症狀與發展困擾(曾 慶玲,1998;羅斐諭,1996)、婚姻暴力對親子關係的改變(莊靜宜,2003;陳 卉瑩,2003;黃群芳,2002)、婚暴目睹的長期影響及需求(邱菀瑜,2005;洪 素珍,2006;姜琴音,2005;楊美婷,2003)。三、目睹暴力兒童的特質:探討 不同的兒童特質(例如:性別、家中排序)影響婚暴目睹兒童身心創傷的程度(沈 慶鴻,1997)、四、婚暴家庭特質:婚暴類型、父母社經地位、婚姻狀況、家庭 人數..等變項影響婚暴目睹兒童身心創傷的程度(陳卉瑩,2003;曾慶玲,1998; 趙小玲,1998)。 在瞭解婚暴目睹兒童家庭環境轉換歷程的研究方面,國外有研究庇護所經驗 對兒童調適的影響 (Fantuzzo & Lindquist, 1989,引自Kitzmann et al., 2003;Jarvis, Gordon, & Novaco, 2005;Ornduff & Monahan, 1999)。然而國內雖已有針對婚暴目 睹兒童長期適應的需求進行瞭解,卻少有以家庭轉換此項因素切入,瞭解學齡期 兒童主觀知覺之轉學、家庭生活轉換(包括家庭結構改變、庇護、安置機構)的 經驗及調適困境。因此,本研究將針對學齡期離開婚暴家庭的兒童,藉由他們描 述家庭轉換的歷程與經驗,瞭解他們對婚暴後家庭轉換的感受與需求。. 3.

(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家庭是提供兒童身心發展最重要的環境,也間接影響兒童身心的調適 (Borduin, B. J., Borduin, C. M., Cone, & Mann, 1990)。本研究想藉由學齡期經歷家 庭轉換的婚暴目睹兒童主觀感受,描繪離開暴力家庭後的家庭生活及適應的困 境,並瞭解婚暴目睹兒童對家的需求及期待。因此本研究的目的為: 一、瞭解婚暴目睹兒童的家庭轉換經驗。 二、瞭解婚暴目睹兒童如何因應、調適家庭環境的轉換。 三、瞭解婚暴目睹兒童對家的期待與需求。 期待經由上述目的,能對暴力事件過後重建家庭的婚暴目睹兒童有更多瞭 解,並經由他們的主觀經驗,對於父母或監護人、社會工作體系或相關政策提出 建議。. 基於以上的研究目的,本研究側重在瞭解婚暴目睹兒童對家庭生活轉換的看 法,以及對家的認知與期待。因此研究問題為: 一、婚暴目睹兒童的家庭轉換歷程為何?有何感受經驗? 二、面對家庭環境的轉換,婚暴目睹兒童如何因應與調適? 三、面對家庭環境的轉換,婚暴目睹兒童有何需求?對於家有何期待?. 4.

(11)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婚暴目睹兒童 婚暴目睹兒童是指看到、聽到或事後察覺(包括事後觀察、經驗到暴力的後 果)父母婚姻暴力之十八歲以下未成年兒童(洪文惠,2006;Holden, 2003, 引自 童伊迪、沈瓊桃,2005)。其中又可依據是否受虐,區分為「婚暴目睹且合併受 虐的兒童」及「單純婚暴目睹兒童」兩類(沈慶鴻,2001b) 。 本研究所探討之婚暴目睹兒童為於學齡期隨母逃離婚暴而經歷家庭轉換歷 程的單純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這群兒童雖未受虐,所遭受的多為心理上的傷害, 較不易察覺,但這些心理傷害卻可能會造成兒童在發展、適應上的問題。. 二、家庭轉換 家庭暴力導致兒童面臨的環境轉換(transition) ,根據 Gardner 及 Helen(2007) 研究因家庭暴力而接受寄養服務的兒童,發現其環境轉換包括照顧者及兒童生活 環境、學校、鄰里、人際網絡環境的改變(change)。因此本研究所指稱之「家 庭轉換」,為婚暴目睹兒童逃離施暴父親後,曾經歷以下任一種或多種家庭環境 改變的情況: (一) 曾轉換照顧者。 (二) 曾轉換居住環境:轉學、鄰里及人際網絡改變..等環境改變。. 5.

(1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經歷家庭環境變動的婚暴目睹兒童在整個家庭變動的過程 中,對家庭生活的感受與調適、及對家的期待。因此將於第一節先探討家的意義, 以說明家庭經驗所包含的範圍,並說明家庭事件如何改變一個人對家的看法,及 兒童對家庭概念的認知發展。此外,於第二、三節探討婚暴目睹及暴力家庭動力 對兒童造成的影響。最後提出家庭轉換的相關研究,以瞭解家庭轉換對兒童的影 響。. 第一節 初繪家庭 壹、 家的定義: 家的定義: home 與 family 提到家,應該探討什麼?根據國內外文獻指出,家可包含兩種意義,一種是 家(home),一種是家庭(family),兩者在定義上有所差別。因此,本研究將於 此小節澄清「家」所涵蓋的意義,以便說明本研究指稱之「家庭經驗」 。 一般而言,家(home)是強調空間及對此空間的情感,指的是一個人對家抽 象的情感及想像的樣貌。所以提到家的意義,除了指住宅之外,還包括鄰近的環 境,以及一個人對於這個地點的情感連結(Lewin, 2001;Rykwert, 1991)。而這層情 感連結,讓一個人即使居住環境改變,仍對家保有一致的感覺及形象。藉由對家 的詮釋,可瞭解人對自我的定位、對家的感受及與周遭環境的關係 (Lewin, 2001),而協助婚暴目睹兒童詮釋家的意義,也幫助我們瞭解他們對家的轉換, 及對不同階段家庭與周遭環境的情感。 家庭(family)則強調團體內的組成成員、組成關係及功能(畢恆達,2005;黃 迺毓,1998),探討的層面眾多。本研究整理國內外對家庭的定義,將家庭所探 討的面向分為客觀組成要件與情感互動關係兩大層面。其中客觀組成要件可包括 家庭成員、家庭功能、居住、物理空間,情感互動關係層面則包含家人情感、互 動及成員對家的感受(許美瑞,1998;黃迺毓,1998;戴蒂,1997) 。分述如下: 6.

(13) 一、客觀組成要件 (一) 居住、 居住、物理空間: 物理空間: 根據戴蒂(1997)研究指出,多數受訪者會以「共 同居住」做為判斷一家人的標準。物理環境則包括家庭居所、周遭 環境與位置、及居家空間配置(許美瑞,1998)。 (二) 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透過受訪者對家庭成員的定義,一方面瞭解受訪者對「家 人」的概念,另一方面也瞭解家人與受訪者間的情感親疏(So & Hodkin,1988,引自洪毓璟,2004,頁 16)。 (三) 家庭功能: 家庭功能:家庭功能以情感、生殖、及經濟功能較常提到(趙淑珠、 蔡素妙,2002)。 二、 情感互動關係 (一) 成員情感與互動關係 成員情感與互動關係: 互動關係:包含成員彼此空間與情感上的距離,例如:家 人是共處或各自分離、與家人相處能否感到安心、及對父母與手足 的情感(Geer, 1981,引自洪毓璟,2004)。 (二) 成員對家庭的感受: 成員對家庭的感受:可透過「正負向家庭概念」、「家庭一致性」、「家 庭滿意度」來瞭解個人知覺他的家庭快不快樂(Van der veen,1965; Grice, 1980; Hetel, 1992,引自洪毓璟,2004)。此外「成員對家的向 心力」 、 「將問題歸因於外還是歸於家庭內部」也是成員對家庭感受 的一部份(洪毓璟,2004)。 目前國內大部分文獻都將家(home)與家庭(family)的概念結合討論,本 研究在考量兒童對家的認知概念發展階段,不特別區分家(home)或家庭(family) 的不同來探討,而是將兩者所談的概念結合,重新將家的概念分為「家庭成員組 成及心理支持層面」(對家庭成員與家庭功能轉變的感受、與家人的互動經驗與 情感關係) 、 「物理環境層面」 (對周遭環境及住屋的情感經驗、對居住環境改變) , 以探討婚暴目睹兒童面對家庭轉換而對家產生的感受與期待。 7.

(14) 貳、 家庭事件如何影響對家的期待 Lewin(2001)提出家除了代表安全感、個人的個性、私人空間或家人情感的核 心等觀點外,也提出經驗觀點(experiential perspective)與現象學及發展觀點 (phenomenological and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說明家也可能是文化、個人等 各種經驗的複合概念(composite)、或是隨著時間改變的概念。以下研究者將藉 由探討此兩種強調經驗及時間概念的觀點,瞭解婚暴事件對兒童家庭概念的影 響: 一、 經驗觀點 此觀點重視「個人對家的感覺」。強調每個人在不同階段所經歷的家庭經驗 不同,而前一個時間點的經驗,也會影響往後生活中如何看待家的意義(Lewin, 2001)。因此,不管是正向經驗,例如家人、朋友彼此支持及愛的關係,或是負 向經驗,例如家庭暴力、兒童性虐待、老人疏忽等,都足以改變人對家的看法, 而婚暴目睹也可能改變兒童對家的意義的看法。 另外,一個人對家的感受,會因人、事、時、地、物改變。因此需瞭解人在 不同生命階段及居住地點下,如何看待不同家庭經驗。藉此,我們才能從人成長 的經驗脈絡中,瞭解這些經驗對他們對家的感受的影響。 二、 現象學及發展觀點 此觀點認為家是永久且持續的,他就像是一個大型的記憶庫,容納了過去到 現在的所有連續記憶,是維繫一個人過去到未來經驗的過程,而個人生命歷程中 的特殊事件會影響他們如何經驗家 (Lewin, 2001)。 對暴力家庭的兒童或受虐婦女來說,家不見得是避風港或親密空間,反而只 是暴虐、傷害、囚禁的地方(Lewin, 2001; Mallett, 2004) 。然而,對婚暴目睹兒童 來說,即使家庭曾是暴虐、不穩定的,他們也如所有兒童一般,對一個充滿安全 感、歸屬、認同的環境有所期待。若能藉由婚暴目睹兒童詮釋家庭經驗,探討他 們對家的經驗與感受,也將幫助我們瞭解他們對家的轉換歷程的感受及期待,並 8.

(15) 從他們的思考角度,瞭解家庭事件如何影響他們對家的印象。. 參、 兒童對家庭概念的形成 家是涵蓋成員角色功能、空間、及情感等許多元素的整合性概念。兒童對家 庭的概念發展是有階段性的,也會因不同性別、所經驗的家庭類型而對家有不同 程度的認知,本研究旨在探討學齡期婚暴目睹兒童,故針對學齡期孩子對家的認 知發展進行探討,以便瞭解他們怎麼看家庭: 兒童對家庭的概念發展,可依照學齡期作為分界。學齡前期的兒童對家庭的 定義,多半會以比較具體的面向指標來判斷,Piaget (1976)便指出,7 歲以下的兒 童以「是否同住」作為判斷家人的準則(引自 Borduin et al., 1990, p.34) 。Borduin 等 人 (1990)針對白人學齡期兒童進行家庭概念發展的研究,結果顯示 6 歲的兒童使 用具體的標準(共同居住)來定義家庭,對家人關係的永久性概念薄弱。 到了學齡後期,兒童逐漸發展出抽象思考的能力,對家庭的定義開始轉而重 視血緣、家庭情感支持、對家的向心力、家庭角色等象徵意義來定義家庭(Piaget, 1976;引自 Borduin et al. , 1990, p.34)。尤其女孩比男孩更重視家庭角色及凝聚力、 陪伴的情感關係(Newman, Roberts & Syre, 1993;洪毓璟,2004) 。 而青少年時期,也承襲學齡後期兒童的發展,重視家庭的情感因素、家庭向 心力等(Newman, Roberts & Syre, 1993) 。除此之外,根據洪毓璟(2004)研究青 少年家庭概念的結果指出,青少年多以自身從家庭感受到的情感來定義家庭,例 如「瞭解我需要什麼」 、 「碎碎唸煩死了」 、 「討厭的地方」…等等,較少以定義的 家庭組成、角色及功能的概念來描述家庭。 除了年齡與性別將使兒童對家有不同認知發展之外,家庭結構也會影響兒童 對家庭概念的認知。根據 Newman 等人(1993)、Parish, J. G. 及 Parish, T. S. (1983) 的研究,提出父母離異或分居等家庭經驗也可能影響兒童對正向家庭概念的發 展。而根據 Newman 等人(1993)的研究也指出,經歷離婚或分居等家庭經驗的 兒童,可能更難以用情感關係來定義家庭,且較難成熟的發展出家庭的正向意義。 9.

(16) 小結 學齡期正好處於是家庭概念的轉變時期,他們開始以抽象的情感歸屬及血緣 概念來建構家庭及家人的意義、關注「對父母忠誠」的議題,並重視家庭成員的 角色與功能。所以學齡期的重視血緣的特色,將有助於減輕兒童因父母關係破 裂,而害怕永遠失去父母(Borduin et al., 1990),但他們對家庭成員及角色的變動, 將產生較多認知矛盾與情緒困擾,加上進入學校環境後,人際關係也更加多元, 環境變動也將連帶威脅他們的學校生活及人際網絡。因此本研究選擇探討曾在學 齡期經歷家庭轉換經驗的婚暴目睹兒童,瞭解他們在經歷照顧者、居住環境、家 庭型態等家庭環境的變動後,對「家庭成員組成及心理支持層面」 、 「家物理環境 層面」的感受,及兒童對家的期待。. 第二節. 變色的童年. 壹、 誰是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誰是目睹婚姻暴力兒童? 婚暴目睹兒童的定義,可分為「目睹且合併受虐的兒童」,以及「單純目睹 並未直接受虐的兒童」兩類(Rosenberg & Giberson, 1991,引自沈慶鴻,2001b, 頁 242)。 一、 目睹婚暴且合併受虐的兒童 此類目睹婚姻暴力兒童,不但目睹父母間的暴力,本身也受到暴力攻擊。遭 受虐待的原因,可能是成為雙親宣洩憤怒的對象,或是在保護被毆打的父母時, 連帶受到暴力波及(沈慶鴻,民 2001b)。 二、 單純目睹婚姻暴力的兒童 係指看到、聽到或事後察覺父母婚姻暴力行為的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洪文 惠,2006;陳怡如,2003)。單純目睹的形式,根據童伊迪、沈瓊桃(2005)整 理學者 Holden(2003)對目睹兒童的分類,包括直接看到或聽到雙親威脅與毆打, 或間接聽說,或事後看到暴力發生的結果,例如:事後觀察、經驗到暴力的後果 10.

(17) 兩類。這群兒童所遭受的多為心理上的傷害,較不易察覺,但這些心理傷害卻可 能會造成兒童在發展、適應上的問題。 因考量目睹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會因兒童是否也受虐而有差異,因此本研究僅 針對單純目睹婚姻暴力兒童進行研究。此外,因學齡期為兒童發展認知、道德及 家庭概念的關鍵時刻,且考量兒童對此議題之認知及表達能力,故本研究受訪者 以目前至少國小三年級以上之婚暴目睹兒童為受訪對象,回溯從變動期一直到現 在穩定期所經驗的整個家庭轉換歷程。. 貳、 目睹婚姻暴力兒童的樣貌 一、 從理論觀點檢視婚暴目睹兒童的危機 婚暴目睹兒童之所以值得關切,是因為目睹婚姻暴力使他們暴露在有毒的環 境(Toxic environment)中,對他們的情緒、認知、行為、適應、生活信念造成 負面影響,成為婚暴目睹兒童往後家庭生活適應的不利因子(洪文惠,2006)。 以下便從發展階段觀點來瞭解婚姻暴力對兒童短期、長期發展及人際關係的影 響、以依附理論來瞭解婚暴目睹兒童情緒及人我關係,並從創傷理論瞭解兒童生 理症狀的起因,社會學習理論瞭解暴力環境如何讓目睹兒童出現外向攻擊行為。 (一) 發展階段觀點 發展階段觀點 發展階段觀點認為,每一個階段都有社會發展任務,若能成功的達成任務則 可以成長並順利邁向下一個發展階段,若無法達成任務,將造成適應困難並阻礙 進入下一個發展階段(洪素珍,2006)。就兒童時期而言,可分為兩個階段,即 3~5 歲的兒童早期,以及 6~12 歲的兒童中期(張宏哲、林哲立,2000) 。以下分 述兒童時期兩個階段的任務與發展危機: 根據艾瑞克森(Erikson)心理社會發展理論提出,兒童早期的發展任務為在 自主與依賴間取得平衡,同時隨著年齡及認知、智能、身體等各項能力的增長, 開始進入積極主動與罪惡感的發展課題。因此,兒童約於 2~3 歲時,形成對父母 或其他人的依附,也發展出自我的意識,想要自我控制與獨立,並對其他兒童產 11.

(18) 生興趣。若此時遭到限制或過度的懲罰,將使兒童懷疑自己的能力。而當兒童進 入 3~5 歲的階段時,社交、情緒、認知、智能、身體等能力均有所進展,使兒童 開始想主動的進行各種不同活動,並於此時顯現出自尊心。若此時常受到否定, 則阻礙各項能力的發展,懷疑自我能力並產生罪惡感,不利於未來學齡階段的學 校與人際生活(張宏哲、林哲立,2000) 。 6~12 歲的兒童中期,在社交資源及分辨環境訊息的能力增加,且情緒認知 也逐漸能與他人產生連結。整體而言,他們更具有現實感去瞭解事件,有較佳的 技巧解決問題並分辨正、負向或中性的情緒,也重視與他人的情感探索(洪素珍, 2003;陳怡如,2003)。但這些認知與情緒的發展,也導致兒童容易吸收父母扭 曲的角色示範,並忙於處理憤怒、羞愧等複雜情緒,讓他們被困在家庭暴力傳達 的矛盾資訊中,產生更多情緒困擾及對父母角色的錯誤認知(洪素珍,2003)。 另一方面,此階段開始處理較複雜訊息,並重視事件背後的動機、想法。長 期目睹循環暴力模式,使兒童多疑、不確定感增加、易陷入僵化思考。婚暴目睹 兒童長期接收與原本的認知有所落差的暴力訊息,為了減少內在衝突,遂於採取 自我防衛,出現偏激、撒謊、固執、逃避被責怪,取巧等不當言行(洪文惠,2006) 。 兒童中期的人際發展場所擴展到學校。學校是家庭以外另一個形成自我概念 的重要場所,透過在學校與同儕、師生間的人際互動,逐漸瞭解自己是怎樣的人。 然而來自高衝突家庭的孩子比一般家庭更容易削弱社會認知能力,防衛、敵意、 不相信別人對自己的正向回饋、對他人言行斷章取義。這些不利因子也造成目睹 兒童社會化不良的問題(Malia & Julia, 1996;洪素珍,2003) 。 進入青少年時期的婚暴目睹兒童,他們身心上都面臨很大的轉變:除了關心 身體的發育之外、自我意識強烈,思考能力擴張,且在思考上容易陷入自我中心 的現象。而根據 Erikson 提出的人格發展階段任務則指出,青少年時期最主要的 任務在自我認同(洪文惠,2006;蘇建文等,1998)。因此,若此時目睹暴力, 則將因暴力家庭缺乏彈性、獨立自主空間而剝奪兒童此階段欲追求的獨立及自我 表達需求。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使婚暴目睹兒童因對家內事感到羞愧且易認同負 12.

(19) 向團體。婚暴目睹兒童此階段對同儕認同與歸屬以滿足自我認同有強烈的需求, 因此易受負向同儕帶領,出現偏差行為。但相對的,青少年時期思考能力的提升, 也提升他們對事情的判斷能力,使青少年較易對暴力有正確認知。另一方面,青 少年重視同儕團體的認同,也將注意力放在與同儕建立關係上,一方面減低了對 家庭壓力的注意力,另一方面也代表若有正向的同儕團體支持,同儕資源則可成 為目睹暴力子女面對家庭暴力的重要資源(洪文惠,2006;陳怡如,2003) 。。 不同階段的兒童受到家庭暴力影響的面向及嚴重性不同,但其中以 6~12 歲 兒童最容易受暴力事件影響,因為此階段是他們在認知、情緒、道德、問題解決 技巧上積極發展的階段,若此時目睹暴力又面臨搬遷等家庭變動,將影響兒童在 家庭及學校的適應與學習(洪素珍,2003;陳怡如,2003)。因此瞭解婚暴目睹 兒童於學齡期 6~12 歲承受的壓力與調適方式,將有利於他們適應未來生活。 (二) 依附理論 依附理論最早由 Bowlby 提出,是嬰兒對照顧者形成的一種情感連結。此種 依附關係將發展出一套內在認知的運作模式,影響往後人格及與他人的互動關係 (陳怡如,2002)。Ainsworth 設計的陌生情境測驗結果,發現安全依附的兒童, 可在照顧者在的時候,主動的探索環境,對於照顧者的離去雖有情緒反應,但照 顧者返回便能平復情緒並與照顧者靠近(黃翠湄等譯,2002)。根據理論,若親 子間依附關係是溫暖的、穩定有回應的,則可建立安全依附,並有助於兒童社會 能力的運用及適時利用外在資源面對挫折,也比較有能力處理情緒,反之則造成 不安全依附關係,影響兒童未來的人我關係及與他人的情感連結(黃翠湄等譯, 2002;劉蓉果,1998)。因此當父母間嚴重衝突時,會使孩子產生情感上的不安 全感,這種不安全感若不處理,將增加婚暴目睹兒童的適應困難。 依附是延展整個生命歷程的現象,且隨著個人生命歷程的發展不斷與環境重 新建構新的依附模式。所以即使過去有一段不安全的依附關係,仍可透過重建新 的安全依附,來提升兒童的社會能力及處理挫折情緒的能力。因此過去依附關係 的破壞,有賴脫離暴力情境後,在穩定的環境中調整親子依附關係,並提升兒童 13.

(20) 探索並適應生活的能力。 (三) 創傷理論 許多婚暴目睹兒童會出現一些生理症狀,除了因為受暴的主要照顧者無力給 予孩子適當的照顧外,另外就是面對重大危機事件或創傷時,出現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 。而學齡期兒童常見的 PTSD 症狀為: 易出現退化行為、某一方面出現身心發展障礙,自動化喚起症狀而干擾學習能 力,產生強迫式防衛、攻擊行為等(陳怡如,2002)。 除了生理症狀外,也會出現焦慮、害怕、無助等情緒反應(黃群芳,2002; 林英欽、古稚偉、王慈蜂、林正清與謝瀛華,2006)。此外,因為暴力發生在朝 夕相處的父母親身上,兒童因而更容易不斷經由暴力相關的人、事、物的刺激, 重複創傷的痛苦經驗。 (四) 社會學習理論 社會學習理論主張攻擊如同其他複雜的社會行為一樣,是基於過去對攻擊情 境的認知與判斷、學習而來的(Bandura,1976, 引自 Richardsons, 1994;洪素珍, 2003) 。根據 Lee (2001)研究 50 位 6~12 歲兒童的情緒經驗與控制對婚姻暴力及兒 童行為問題間的關連,發現憤怒(anger)的情緒變項被控制時,婚暴與兒童行為 問題間的關連便消失了。因此,婚暴目睹兒童的外向性攻擊行為,是模仿父母在 暴力當下的侵略及生氣行為,藉此習得暴力可有效解決問題,並認為對家人施暴 是被允許的,從而習得以暴力達成目的或對待他人(Lee, 2001)。 此外,社會學習理論也強調當我們學習新訊息時,會主動評估並與其他訊息 組織在一起,應用在不同情境。因此長期目睹婚暴的兒童,也將家中習得的暴力, 應用於自己的人際關係或衝突處理,甚至帶到未來自己組成的家庭中,讓暴力成 為一種代間傳遞(沈慶鴻,2001a)。 二、 婚暴目睹兒童的樣貌 針對上述理論可知,婚暴破壞了婚暴目睹兒童的成長環境,對他們情緒、認 知、行為、適應、生活的信念方面可能產生負面影響(洪文惠,2006) 。Banett(1997) 14.

(21) 曾整理眾學者研究,將婚暴目睹兒童可能出現的症狀分為內向性行為/情緒困 擾、外向性行為困擾、學校問題與社會適應能力三類,又 Fantuzzo 及 Lindquist (1989)所做的整理,可再將此三類細分為外在行為困擾、情緒困擾、社會功能、 智力與學業困擾、身體障礙五大面向分析(引自曾慶玲,1998,頁 37) 。以下彙 整上列內容,分別從生理困擾、內向性行為/情緒困擾、學校問題和社會能力、 外向性行為困擾進行描述: (一) 生理症狀 暴力家庭成長的兒童,常合併多種健康問題,例如頭痛、胃痛、抽筋、疲倦、 嗜睡、失眠、尿床、厭食、抵抗力弱、注意力不易集中,及個人衛生習慣不良等 症狀(Hughes, 1988,引自 Katz & Windecker-Nelson, 2006, p.56;林英欽等人,2006), 也可能有自殺的危機(Fantuzzo & Lindquist, 1989,引自曾慶玲,民 87,頁 37)。 此外,處於暴力情境中,被害母親疲於應付,個人身心難以維持一個穩定的 狀態,更難顧及小孩的照顧,也使小孩長期缺乏妥善的健康照顧之下,造成營養 不良、疾病或其他健康上的問題。 (二) 內向性行為/ 內向性行為/情緒困擾 兒童可能出現多種情緒困擾,例如:恐懼、矛盾、困惑、害怕再次發生衝突、 焦慮、悲傷、憂鬱、擔心、憤怒、對暴力事件發生在自己家中感到羞恥,進而自 我隔絕,對無法保護受暴母親而有無力無助感、罪惡感(Lee, 2001; Hughes, 1988, 引自 Katz & Windecker-Nelson, 2006, p.56;陳卉瑩,2003) 。自尊及自我價值感較 低,且難以信任別人、麻木、否認,缺乏安全感(Hughes, 1988,引自 Katz & Windecker-Nelson, 2006, p.56)。 婚暴目睹兒童對家庭關係及父母忠誠的困惑,常使他們對施暴者又愛又恨, 即使逃離婚暴環境,還是無法由混亂的情緒中解放出來。根據陳卉瑩(2003)的 研究結果,婚暴目睹兒童即使離開了婚暴環境,但還是會擔心施暴者找上門、擔 心自己與家人、朋友的安危,並不因離開施暴情境減少其負面影響。又根據 Graham-Bermann 及 Levendosky (1998)的研究,受虐婦女的孩子相較一般的孩 15.

(22) 子,情緒管理能力發展較差,較少對事件表現適當的情緒,且更常表達他們的負 面感受(引自 Katz & Windecker-Nelson, 2006, p.56)。因此,婚暴目睹兒童雖沒有 身體上的傷害,但這些情緒上的傷痕,都需要一段調適時間。 (三) 學校適應及社會功能 婚暴目睹兒童容易將對家庭的情緒直接帶入學習環境中。混亂的情緒及擔心 受暴母親的心情都影響上課的情緒,導致在課業上無法專心,課業因此落後 (Crowder, Kahn, & Claudson, 2006;陳卉瑩,2003;羅斐諭,1996)。另外,污名與 家庭暴力的隱密性使得兒童感到悲傷與孤立,許多孩子表示在交朋友或經營友誼 上有困難,對人際關係也傾向比較保留、退縮,甚至出現恃強凌弱的行為(Gorin, 2004;Holden,1998,引自陳怡如,2003,頁 37) 。 在社會表現上,婚暴目睹兒童的問題解決技巧及社交技巧較低、且缺乏同情 心(Banett, 1997)。社會角色功能較低,角色勝任能力比一般兒童差(Fantuzzo& Lindquist, 1989,引自曾慶玲,1998,頁 38~39) 。 (四) 外向性行為 即明顯可見的行為,嚴重的甚至出現犯罪行為,例如違反規定或酒精、藥物 濫用等(陳怡如,2002)。另外,也可能出現具有攻擊或破壞性的行為以及社交 撤離的現象(Katz & Low, 2004)。. 第三節 婚暴目睹兒童家庭圖像 婚暴目睹兒童來說,是重大的家庭事件,以下將以家庭系統的次系統概念, 說明婚姻暴力如何影響家庭次系統間的運作,並提出暴力家庭的動力關係對兒童 造成的影響。. 壹、 家庭系統理論 家庭系統理論假設家庭型態是重複、可預測且循環互動的,而家庭中的成員 都同時參與家庭問題的形成與維持(沈慶鴻,2001)。因此,以家庭系統理論觀 16.

(23) 點看個人問題時,會將焦點放在系統與問題個人之間的關連性,注意問題成員與 家 庭 的 互 動 , 並 以 婚 姻 、 親 子 、 手 足 等 次 系 統 的 回 饋 ( feedback )、 穩 定 (homeostasis)、均衡(equifinality)運作狀況,來分析家庭型態、家庭成員、角 色關係、權利分配、家庭規則、成員互動方式等議題。因此,家庭系統觀點可協 助釐清以下的家庭互動現象: 一、 次系統間互相影響 次系統是系統中因特殊功能分化出來的,其中婚姻次系統是家庭的基礎,一 旦婚姻次系統有任何失功能都會反應到整個家庭中。而親子(親職)次系統則負 責子女養育跟教導社會化的功能,一旦此次系統出現問題,會透過出現問題症狀 的小孩來反應出家庭的混亂跟不安全。相較於其他次系統,手足系統對家庭功能 的影響則取決於其他次系統的運作狀況。 二、 次系統層級對親子衝突的影響 系統是有高低階層的,高層系統會包含低層系統並提供低層系統生存的環 境。高層系統扮演著執行者的領導地位,因此若下層者-兒童不願聽從父母管教 時,使父母權威無法發揮功能時,極易導致家庭內親子衝突(陳曉蕙,蔣碧君, 2000)。 三、 次系統界線與家庭規則、 次系統界線與家庭規則、角色的互相影響 系統依家庭規則運作,規則協助家庭形成次序及維持穩定。每個人從中學習 到什麼是被允許、期待的。通常這些規則是調理化、隱而不顯的,但可從家庭關 係中重複的行為互動模式察覺(翁樹澍、王大維,1999) 。角色是在家庭中被成 員期待的行為並用以控制系統的功能,當某些角色無法發揮時,將導致角色間關 係不良,例如:父母堅持權威角色,而子女不願接受則導致親子關係衝突。界限 是維持系統完整性跟凝聚力的象徵性保護膜(曾瑞真,1993),界限一旦成立, 規則即因應而生以區分每一個成員間的差異及互動規則,並限制外來者以保護系 統的完整性。因此,界限鬆散、混淆或過度干擾都會導致不健全的家庭系統與失 功能(楊子萱,1999)。 17.

(24) 四、 家庭權力與同盟、 家庭權力與同盟、聯盟關係的形成 同盟是共同參與家庭活動的方式,是成員間情緒跟心理的連結。當父母邀請 小孩結盟對抗對方時,這種由第三者來解決問題的失功能同盟方式叫做三角化關 係。另外,家庭成員長期或短期不公開同盟與合作的關係為聯盟,可分為固定、 沒有彈性的穩定聯盟與轉嫁雙方壓力給第三人的轉向聯盟,這種聯盟也影響次系 統間的界線(翁樹澍、王大維,1999)。. 貳、 以家庭系統觀點看婚暴對家庭樣貌的改變 根據上述,婚姻、親子與手足次系統實為家庭內最主要的三個次系統,尤其 婚姻次系統對親職功能、次系統層級、界限、角色分配、運作規則的運作有極大 的影響。因此婚姻暴力在婚姻次系統功能失調的情況下,也影響親子、手足等次 系統的運作,以下便針對暴力家庭系統運作情況作一描述: 一、 婚姻次系統對親子次系統的影響 親子關係與婚姻關係是兩相牽連的(Fauchier & Margolin, 2004) 。婚姻暴力會 影響親子關係及親職功能發揮(胡美齡,2000)。以下根據所蒐集的相關文獻, 以父親為施暴者、母親為受暴者的角度,分點詳述這樣的婚姻暴力類型家庭對親 子次系統的影響: (一) 婚姻暴力對親子互動的影響 目睹婚暴將造成子女與施暴者互動關係的改變,根據胡美齡(1999)的研究 指出,目睹子女與施暴者間的關係是疏離、緊張及衝突的,除了對父親的正向互 動減少,也可能與母親站在同一陣線對抗並疏遠施暴者。但另一方面,也有研究 指出有些施暴者未曾對子女施暴,使得這些婚暴目睹兒童對施暴者同時存在恐懼 與依賴的矛盾情緒,而非只是單純厭惡(洪素珍,2003;黃群芳,2002) 。 另一方面,子女與母親間的互動模式,也因母親受暴而產生改變。受暴婦女 本身承受了相當大的身心創傷,情緒低落之際,透過向子女傾吐、自我傷害來緩 減情緒,或隻身離家躲避暴力。這些受暴母親對暴力的反應,也改變了原本親子 18.

(25) 間的互動關係(胡美齡,1999)。對兒童來說,面對處在弱勢的母親,也許選擇 陪伴、安慰母親,甚至與母親結盟對抗施暴的父親,但有些則寧可裝作沒看到, 選擇逃避、冷漠抗拒(胡美齡,1999;莊靜宜,2003)。由此可知,不管暴力使 母子關係更加緊密或疏離,都使原本親子互動模式產生了變化,也增添了親子間 的互動壓力,而婦女或子女對暴力的恐懼也影響親子間安全的依附關係(莊靜 宜,2003)。 (二) 婚姻暴力對親職功能的影響 受暴母親疲於應付婚暴情境之餘,還需負擔管教子女的責任。因此受暴母親 在情緒不佳或擔心目睹婚暴對子女的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出現一些負向的管教態 度,例如擔心孩子模仿暴力行為,而採取嚴格控管的嚴厲型管教方式,或是基於 補償或怕給子女太大壓力,反而採取放縱的態度,或出現「被毆婦女症候群」 , 在身、心、認知、情緒都不穩定的狀態下,管教子女的態度不一致,也十分情緒 化(莊靜宜,2003;黃富源、黃翠紋,2000)。以上這些管教方式,都使得親職 教養功能無法有效發揮,親子關係也呈現緊張、衝突的狀態。 此外,暴力也削弱了受暴母親的管教威嚴。夫妻次系統權力失衡,使受暴母 親無力行使親權,同時也動搖母親在孩子心目中的權威。施暴者對受暴者所展現 出來的暴力行為模式與輕蔑態度,強化兒童對其母親的不尊重感,使受暴母親難 以管教子女(洪素珍,2003;胡美齡,1999)。這種權力與層級的失衡,會在離 開施暴者後更為明顯,因兒童從施暴者控制與壓力中解放的同時,卻容易使母親 在管教時更加難以控制(洪文惠,2006)。另一方面,父母離婚後,取得監護權 的母親,承受照顧責任及情緒壓力,導致對子女要求多,少回應需求,但未取得 監護權的父親,反而對小孩更加溺愛或縱容,也因此造成母親對子女教養上的阻 礙(黃翠湄等譯,2002)。因此當受暴婦女與施暴者離婚後,施暴者對孩子採取 縱容、以物質享受賄賂等行為,也將削減母親在教養上的努力,而增加母親管教 上的困難。 夫妻與子女次系統的界限不清也危及父母親職功能的發揮,並造成子女的親 19.

(26) 職化。家庭次系統間界線模糊,使得當子女不斷以代罪羔羊、聯盟等方式介入婚 姻次系統時,子女與父母間界限瓦解,影響父母、孩子在家庭系統內的位階(張 虹雯、郭麗安,2000)。此外,暴力家庭的父母無法發揮親職角色功能時,子女 也將取代長期處於壓力跟沮喪的父母其中一方,彌補父母失功能的角色(胡美 齡,1999;陳怡如,2003)。家庭次系統界線問題不僅只存在暴力家庭中,也可 能出現在攜子脫離施暴者的受暴婦女與子女組成的單親家庭裡。攜子離家的受暴 母親必須獨自扛起照顧及家庭經濟支持的重擔,而無力兼顧所有家庭照顧角色、 致使親職出現缺口,此時家中的長子(女)將親職化,代替父母照顧弟妹(Winton, 2003,引自蔡秋雄,高淑清,2006,頁 7)。當子女被迫擔起照顧父母或照顧手 足時,將使兒童陷入家庭系統的需求中,阻礙兒童在自我認同、情緒表達及控制 上的發展(Well & Jones,2000;Eearley & Cushway,2002)。 此外,婚暴目睹兒童也可能出現婚暴之前所沒有的認知、行為上的問題。 Davis 等人 (1998)研究指出,兒童目睹夫妻衝突,將降低兒童負面行為的抑制。 Katz 及 Low (2004)的研究結果也指出,婚暴目睹兒童相較其他類型的家庭與親 職形式的兒童,更容易有攻擊及社交撤離的問題行為。沈瓊桃(2005)則提出兒 童對成為父母衝突的代罪羔羊的感受越深,越不容易表現正向行為。從上面的研 究中可知,婚暴造成婚暴目睹兒童負向行為增加及正向行為減少,將使父母管教 更加困難。 二、 婚姻次系統對於手足次系統的影響 為了維持家庭系統的恆定,手足次系統會因應婚姻次系統的問題而調整。因 此,婚姻次系統發生嚴重衝突,手足為了回應親職與婚姻次系統的失功能,而負 起「平衡」 、 「保護」失衡系統的任務,成為家庭內因應危機的重要資源(葉致芬, 2004)。然而手足次系統的因應方式卻影響其內部正常的互動關係及界線,根據 陳卉瑩(2003)探討兒童時期目睹婚姻暴力經驗歷程的研究,便提出婚姻暴力下 的手足關係可分為「緊密型」 、「疏離型」及「壓力型」。而這意味著雖然手足間 的關係可能因暴力而更加團結、藉由彼此支持來因應失功能的婚姻次系統,但也 20.

(27) 可能演變成以暴力、疏離來回應對婚姻次系統衝突的焦慮,而使手足間關係惡化。 另一方面,婚姻暴力也提供手足以衝突解決問題的不良示範。根據林妍佑 (2005)研究婚姻衝突對手足衝突關連性,發現當父母的肢體暴力衝突越多,手 足的肢體暴力衝突也越多,反之父母以理性處理,則手足也會模仿父母理性處理 問題的方式。因此,子女目睹婚暴也學會以暴力解決衝突,並將此不當的解決問 題策略,用於解決手足糾紛,影響手足和睦。 三、 婚暴家庭社會脈絡的影響 若將系統的觀點拉到家庭成員與外在環境的交流,可發現家庭系統與環境也 是相互影響的(林巧翊,2003)。因此,家庭透過與社會環境的互動,也可使家庭 自外部環境中獲得資源(趙善如,2006)。但相對的,若鄰里親友對婚暴家庭採 負面看法或孤立、拒絕的態度,加上逃離施暴者後,婚暴婦女及其子女所經歷的 環境是不穩定、不安全或不被接納時,也會對原本的家庭系統帶來負向的影響, 也為家庭成員帶來以下生活困擾。 (一) 適應環境的困難 婚姻暴力發生後多半使婚暴目睹兒童面臨一些環境的變動。根據黃群芳 (2002)的研究結果顯示,有些目睹子女因此經歷安置經驗,或是與婦女一起進 入庇護中心,也可能使目睹子女出現出適應不良的困擾。 (二) 鄰里親友的異樣眼光 有些婚暴目睹兒童需承受周遭親友對暴力家庭或父母的輿論壓力,亦可能因 意識到自己家庭與別人有所不同,,加上父母隱瞞此種家庭祕密的態度而擔心可 能因此引來他人異樣眼光。這些原因均促使婚暴目睹兒童為了隱藏家庭暴力這個 不可說的秘密,而以衝突、孤立、拒絕透露等方式與同儕保持距離,即使能與同 儕分享心事,也僅選擇性的對一些人說(黃群芳,2002) 。. 21.

(28) 第四節 家庭轉換對婚暴目睹兒童的危機與轉機 一般認為家,象徵這個空間下的家庭關係與生命歷程,庇護家人並提供安穩 的感覺。然而對經歷過暴力家庭生活的子女來說,家庭經驗卻是不安全感與恐懼 的印象(Mallett, 2004)。這些經驗也使婚暴目睹兒童雖已離開暴力家庭,但他們 在重新適應、詮釋家庭的過程中,也可能遭受以下阻礙:. 壹、 目睹婚暴使兒童對家的認知、 目睹婚暴使兒童對家的認知、情感發展受阻 學齡期兒童正處於人格、行為及認知、家庭概念成熟的關鍵時期,他們對關 係的理解是模糊的,所以對「家」的認知與感受往往是藉由觀察家庭事件以及成 員互動而來,因此家庭環境影響兒童能否發展出正確情感與對家的認知。因此親 密與暴力衝突交錯的矛盾情感互動,將使家庭關係與氣氛產生變化,身處其中的 兒童無論在認知或情緒的調適歷程上都增添複雜性(Fauchier & Margolin, 2004; 鄭淑蓮,2004)。此外,婚暴目睹兒童在父母離婚後,須經歷另一段調適,根據 Lee (2001)研究指出,經歷父母離婚的兒童多半也經驗到忠誠衝突,對父母親的 依附產生內在衝突並懷疑家是否安全。 另一方面,目睹父親的暴力行為也衝擊兒童對父親角色的認知。根據黃有志 (1999)從家庭發展階段的角度,父親角色應包括養護者、規範者、守護者及教 養者。兒童在學齡期時,父親需扮演協助孩子培養操作技巧、健全的自信、協助 孩子掌控自己的個性與情緒,尤其是憤怒情緒、與母親一同提供性別認同的模 範,並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孩子放心探索學習,因此,父親對兒童安全感及情 緒經驗、未來兩性、婚姻關係的認知有很大的影響(柯里斯、林為正,1995)。 然而,婚暴目睹兒童在發展過程中,不但無法從父親身上獲得上述的協助,還必 須長期應付對父母忠誠矛盾的情感的困惑與不安全依附的內在衝突,阻礙兒童發 展任務的執行,對父親形象產生混淆,造成兒童未來兩性、婚姻認知的困擾(柯 里斯、林為正,1995)。因此,婚暴目睹兒童對家人的情感關係、家庭角色的認 知困擾是需要他人協助釐清的。 22.

(29) 貳、 環境轉換對婚暴目睹兒童造成適應困境 兒童健康發展有賴於安全及穩定的環境及照顧(Harden, 2004) 。因此當無法 提供穩定的環境,或與照顧者間的連結被切斷時,將影響兒童往後的身心發展。 Gardner 及 Helen(2007)提出,安置在寄養家庭的兒童將面臨環境轉換 (transition) ,這些轉換包括照顧者及兒童生活環境、學校、鄰里、人際網絡環境 的改變(change)。而 Johnson 等人(1995)研究接受家外安置兒童的研究結果也 提到,離開原生家庭進入一個機構型態的環境中,將面對轉換學校、朋友、鄰居 的衝擊。根據 Fantuzzo 及 Lindquis (1989) 的研究指出,因婚暴而住進庇護所的 兒童,相較於遭受同樣等級的目睹家暴孩童但住在社區的婚暴目睹兒童,承受更 多樣的壓力,並且出現更多調適的問題(引自 Kitzmann et al., 2003)。因此,離 開婚暴家庭之後,不同的家庭環境轉換所帶來的多重壓力,也是影響婚暴目睹兒 童長期適應的一項因素。 儘管有研究提出搬遷到庇護所會增加婚暴目睹兒童的痛苦,但根據 Jarvis 等 人 (2005)研究因婚暴隨母親住進庇護所的 42 位 6-12 歲兒童,發現不喜歡庇護所 的兒童只佔了 10%,而表示很喜歡或有一些喜歡的兒童,各佔了 40%以上的比 例,原因是庇護所讓他們遠離暴力,且此處的環境也讓他們感到很有趣、機構內 的人員也很親切。Ornduff 及 Monahan (1999)則針對 56 名住在庇護所的學齡前及 學齡期兒童進行訪談,結果也發現兒童對庇護所的居住經驗是正向的、較為安 全、快樂的。 由上述研究結果可知,離開婚暴家庭,轉換到庇護所、寄養等機構形式的生 活環境,對兒童來說並非全是負面經驗,但Jarvis等人(2005)也針對此項研究結 果提出解釋,說明兒童轉換歷程所要面對的困難,並非不存在,而是已透過正向 與支持的母子關係而獲得緩減。另外,根據Jarvis 及 Novaco(2006)的研究指出, 離開庇護所之後,婚暴目睹兒童的內在化行為與外在化行為問題,仍持續困擾他 們。因此,在婚暴目睹兒童適應轉換家庭生活環境的過程中,事實上還有許多如 23.

(30) 親子關係品質、兒童目睹暴力創傷等因素,影響婚暴目睹兒童如何看待每個的家 庭生活轉換經驗及他們對環境的適應(Jarvis et al. , 2005)。對兒童來說,目睹婚 暴之後的內外在行為問題需要長時間調適,而婚暴目睹兒童帶著目睹婚暴的影響 經歷家庭環境的變動,也將於兒童復原的過程中,增添了更多元的壓力,提高了 兒童在離開暴力家庭之後,重新適應新生活的困難度,但相對的,也同時有其他 因素有助於降低轉換環境的壓力(Jarvis et al. , 2005 ;Fantuzzo & Lindquis, 1989, 引自Kitzmann et al., 2003;Jarvis & Novaco, 2006)。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過後,婚暴目睹兒童也可能也經歷短暫與母親的分離, 如接受安置、母親獨自離開暴力家庭,或因受虐而寄養。依照 Bowlby 所提出的 觀點,認為依附照顧者是與生俱來的能力,因此當婚暴目睹兒童經歷了與照顧者 短暫或長期的分離時,這種親子關係的中斷(disruptions)將成為兒童最大的威 脅。這種威脅也反應在兒童的行為跟生理上,大幅增加兒童發展成混亂型依附的 危機,使得他們難以在痛苦時向他們的父母尋求安慰,也很可能出現內在化困擾 (internalizing disorders) 、外在化困擾(externalizing disorders)及解離(dissociation) 等長期問題(Dozier & Bick, 2007) 。Myers 等人(1999)針對父母入監服刑的兒 童進行研究,發現兒童因家庭失功能而轉換照顧者或失去原生父母,將導致兒童 出現發展上的困擾。而 Harden(2004)與 Dozier 及 Bick(2007)從環境安全、穩 定的觀點探討,也發現幼童時期離開原生家庭進入寄養機構時,將因為轉換環境 及照顧者,而使其出現健康上的問題,或是感到苦惱、焦慮,並缺乏與外在環境 的連結。. 參、 家庭結構改變帶來的危機與轉機 兒童的問題往往來自不快樂的雙親家庭經驗,但此種經驗之後的家庭型態改 變,例如,離婚、分居,又將加重兒童心理健康的問題(李曉燕、李詠慧,2005)。 受暴婦女與施暴者離婚後,婚暴目睹兒童在處理暴力認知與對施暴者情感的同 時,又需調適家庭成員、家庭結構改變,而這些改變更增添他們生活適應的不利 24.

(31) 因子(黃群芳,2002)。根據宋月瑜(2004)研究指出,脫離婚暴的婦女可能擔 心兒童因外界異樣的眼光、目睹暴力、過度早熟、多重角色衝突等。 另外根據離婚與兒童適應的相關研究指出,單就離婚事件就包含許多風險因 子,例如單親家庭的經濟困難,連帶影響兒童的住家、學校及同儕團體及母親陪 伴時間,或婦女離婚期間沈浸在自己情緒裡,也影響兒童的照顧品質(李曉燕、 李詠慧,2005)。而從彭淑華(2003)對單親家庭生活處境的描述可知,除了經 濟及子女教養、親子關係的困擾外,也可能因經濟困境導致居住的品質不佳或住 居處交通不便、租屋困難等問題,以及面臨子女探視、監護等法律上問題。 父母離婚也會對兒童婚產生心理影響,例如兒童對改變的家庭結構產生忠誠 的矛盾、焦慮與失落等情緒、害怕再被傷害、害怕被遺棄等「苦惱」(Lee, 2001; Hughes, 1988;陳卉瑩,2003;李曉燕、李詠慧,2005) 。此外,有些婚暴家庭因 受暴婦女基於經濟及其他對施暴者情感依附的原因,遲遲無法做出離婚的決定, 根據黃宗堅(2006)研究提出,父母對離婚意願的不一致,或一方提出離婚,另 一方卻猶豫不決,將使兒童基於對父母雙方的忠誠,抱持著父母會復合等不切實 際的期待,反而使兒童更難調適父母已經分開的狀態。 離婚將造成兒童經歷一段無法掌握的過渡期,但若能維持與離婚前一致的環 境,避免破壞兒童熟悉的人際網絡、學校、生活環境,則兒童較容易適應父母一 方離開的狀況(黃宗堅,2006) 。然而,跟隨母親逃離施暴父親的婚暴目睹兒童, 其生活必然面臨改變、轉學及人際網絡的破壞,當環境再也不是溫暖且熟悉可掌 握時,他們對家的調適及成長需求,也需要重新釐清。 儘管家庭結構的改變為婚暴目睹兒童帶來危機,但仍不可忽視離婚對婚暴目 睹兒童及其家庭帶來的轉機。變動的環境除了可能阻礙兒童適應外,也可能相對 注入有助於兒童適應的有利因子。Amato 等人 (1995)的研究指出,來自高衝突家 庭的兒童在父母離婚後反而發展的比離婚前好,代表對這類家庭的兒童來說,離 婚反而是種解脫(引自李曉燕、李詠慧,2005,頁 69)。 另一方面,失去施暴者所提供的經濟來源,受暴婦女可能無法提供兒童足夠 25.

(32) 的財物資源,但根據趙善如(2006)研究家庭資源對單親家庭生活品質的影響, 其結果仍發現,經濟性資源並不是家庭生活品質的首要條件,反而照顧者的認知 能力及技巧、對家庭投入的時間與心力,才是影響生活品質的首要關鍵。這份研 究結果也說明,儘管受暴婦女離開施暴者後無法立即克服家庭經濟困境的危機, 但藉由外在資源的注入,提升受暴婦女能力,妥善安排子女照顧計畫,仍可提升 婚暴目睹兒童的生活品質。 就目睹暴力兒童的資源面來說,婚姻暴力後不同的家庭變動經驗,都擁有其 不同的環境阻力及助力,根據復原力的觀點,兒童擁有內在自我復原之潛能,能 在逆境中也也可發揮韌性(resilience)適應變動後的環境並讓身心正常的發展(史 提芬,1997)。而根據陳卉瑩(2003)的研究指出,婚暴目睹兒童在離開婚暴情 境後,體會到經濟頓時陷入困境及家人關係破碎,這些與不同於婚暴家庭的生活 現狀,也讓他們有經濟協助及家人關係重建等新的需求,而婚暴目睹兒童也較尚 未脫離婚暴家庭前,更能考量自己的需求(陳卉瑩,2003)。承上述,目睹暴力 兒童經歷家庭轉換的過程中,將面臨危機,但也也可能因離開暴力環境而產生新 的資源,使得危機也能成為轉機。. 結語 隨著對家庭概念的新發展,兒童對家庭變動的情感更加敏感、認知更加複雜 (Borduin et al., 1990)。學齡期經歷家庭轉換的婚暴目睹兒童將面臨家庭解組、父 母離異或分居、轉學、人際網絡變動、照顧者或照顧型態改變等事件,也影響他 們對家庭角色、情感及認知概念上的發展,甚至出現健康、情緒等問題(Harden, 2004 ; Dozier & Bick, 2007)。 然而,從上述研究中,也發現婚暴目睹兒童即使處在看似惡劣的環境中,仍 有一些對環境的正向經驗及極佳的復原力,Kline 等人(1991)便提出,暴力對兒 童在情感上、行為上的影響會隨著時間而減弱,取而代之的反而是與照顧者間的 互動關係品質,這個縱貫性的研究結果,說明了往後家庭重建過程的親子關係品. 26.

(33) 質才是對目睹子女復原最重要的關鍵,而 Gorin (2004)也提出提供適當的教養環 境及需求的滿足,是可以修正兒童先前對家庭的負面經驗的。承上述,本研究將 深入婚暴目睹兒童對「家庭成員組成及心理支持層面」 、 「物理環境層面」及「對 家的期待」的主觀解釋,瞭解他們在這段家庭變動的調適路上對家產生的困惑、 對家人的情感及對家的期待及理想家的樣貌,以期從中發掘婚暴目睹兒童及其家 庭的內外在資源與需求。. 27.

(3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質化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方法,主要原因為本研究對象,雖然同樣經歷暴力情境 及家庭變動的歷程,仍有不同的歷程發展、對變動的感受及面對變動所擁有的資 源,而相關的理論與研究也尚在發展建構,因此難以用量化研究的因果關係,為 特定脈絡下產生的特定關係下一個結論。針對此點,質性研究不對因果有所預 設,較具變通性,能從蒐集資料的過程中,發掘歷程與情境脈絡下的意義,符合 本研究在所知不足、無法推論因果的情況下,欲深入瞭解這群特定對象的目的(朱 柔若,2002)。 另外,質性研究強調「內在特殊性(emic) 」 ,捕捉當事人主觀的「活生生的 經驗」 (lived experience) ,從中創造意義(王金永等,2000) 。本研究目的希望婚 暴目睹兒童表達自己所見,及對目前情境與自我需求的感受,瞭解他們對家的看 法、對家的期待與需求。因此除了靜態瞭解婚暴對兒童環境的改變以外,更重視 捕捉他們對家庭經驗轉變歷程的內在感受歷程,而這種需要放在特定情境脈絡下 看當事人主觀想法及心理歷程的議題,可透過質性研究達成。 就研究對象的考量,兒童受訪者的語言表達能力,及對文字情境的抽象思考 尚未完全成熟,要從量化問卷中引出對家的感受、對家與家庭氣氛的期待等深度 情緒的訊息較為困難,且兒童需要更多的暖身、引導及同理,始能讓兒童進入訪 談情境。因此透過質性研究的訪談過程,採取較迂迴的方式,並透過語言、文字 及其他活動作為媒介,從過程中順著受訪者的語言探問、引導,則較量化問卷能 蒐集到更多敏感而深度情緒的資料(王金永等,2000) 。 基於以上理由,本研究採質性研究,重視開放與互動的研究關係,透過一個 彈性、動態、開放的資料蒐集方法,讓研究者與婚暴目睹兒童在安全、自然的互 動情境中,深入瞭解他們的主觀經驗。. 28.

(35)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 選樣管道 本研究以研究者曾實習並擔任志工的台北某提供目睹暴力兒童服務的機構 為選樣管道,一方面較為瞭解機構內婚暴目睹兒童的特質,另一方面也對機構立 場較為清楚。與受訪者取得聯繫的方式,為先透過機構社工員詢問已結案之案家 意願,並於案家同意後,由研究者自行聯繫訪談事宜。. 貳、. 立意取樣. 本研究的目的,在瞭解目睹婚姻暴力兒童對家的看法與主觀經驗,而目睹婚 姻暴力兒童的個人特質、暴力經驗、表達能力及智力均會影響本研究主題資料蒐 集的豐富性。故本研究採取立意取樣,透過機構社工人員,推薦適合的訪談對象, 以便使樣本資料具有豐富性、深度、多元的(胡幼慧,1996)。 本研究受訪對象原設定為學齡期中、高年級(9-12 歲)且於學齡期經歷家庭 轉換經驗的婚暴目睹兒童。但瞭解機構受訪者年齡分佈後,因考量一些適合本研 究主題之受訪兒童雖已升國一,但其同樣在學齡期時經歷家庭轉換歷程,且因經 歷家庭轉換時,已是國小中、高年級,反而對當時記憶及想法、感受更為完整。 因此,在考量認知能力、選樣標準及機構內學齡期經歷家庭轉換且結案的受訪兒 童年齡層偏高的限制下,將受訪兒童年齡從 9-12 歲放寬至 9-13 歲。 本研究除了以婚暴目睹兒童為主要受訪對象,也訪談現在婚暴目睹兒童之照 顧者(受訪的四個家庭照顧者均為受訪兒童之母親) 。但與照顧者訪談之內容, 在資料分析時,只提供補充婚暴目睹兒童家庭轉換史及婚暴目睹兒童未提出或已 遺忘之重要事件之對照,不額外呈現。. 參、. 選樣標準. 因研究以兒童口語訪談內容為主要分析,故受訪兒童需具有一定的語言及處. 29.

(36) 理成人訊息能力。另一方面,考量尋找學齡期經歷過家庭環境轉換經驗的婚暴目 睹兒童,並兼顧倫理避免傷害,因此本研究之取樣標準設定為: 一、 9-13 歲具備基礎口語表達能力的婚暴目睹兒童。 二、 學齡期因婚暴而經歷家庭轉換歷程。 三、 家庭現階段無太大的危機或變動且目前身心狀況穩定。 四、 現已搬離原婚暴家庭,不與施暴者同住。. 肆、. 受訪者基本資料. 本研究共訪談四個家庭,四位照顧者,七位婚暴目睹兒童,其基本資料如表 1 所示: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 家 庭 受 訪 者 代 年齡 代號. 性別 照 顧 者 家 庭 轉 曾離開 家庭轉換過程. 名 小文. 13 歲. 代名. 換年數. 母親. A母. 約2年. 無. 型態. 女. A 小敏. 11 歲. 女. 晴晴. 12 歲. 女. B 小穎. 11 歲. 女. 凱凱. 11 歲. 男. 家 庭. 父母 與母同住 分居. B母. 約 10 年 有. C母. 約8年. 曾機構安置. 單親. 曾與施暴者同 C. 有. 單親 住. 小韺. 13 歲. 女. D. 曾與施暴者同 D母. 涵涵. 9歲. 女. 約5年. 有. 單親 住. 30.

(37) 第三節 資料蒐集方法與步驟 壹、 資料蒐集方法資料蒐集方法-深度訪談法 本研究旨在深入瞭解婚暴目睹兒童對婚暴後家庭經驗歷程的主觀感受,因此 希望藉由深度訪談法的方式,蒐集研究所欲回答的問題,以便對研究的現象有全 面而深度的瞭解。而質化研究的訪談目的為發現現象與行為模式,而非尋求問題 的標準答案,所以強調「聽」的重要性,研究者必須保持開放、彈性的態度,並 創造一個自然的情境,以便與受訪者進行雙向式的溝通對話(潘淑滿,2003)。 此外,本研究由於考量到兒童受訪對象的認知發展階段,採用「引導式訪談」 (guided interview),在訪談進行前,先設計一份訪談大綱,以確保訪談能回答研究 問題,但研究者仍注意受訪者於訪談問題之外,所提出的特殊事件,以確保不遺 漏有意義的資料。 為求資料的完整性,考量兒童可能無法全面描述事實情境,除了對兒童進行 訪談之外,也對受訪兒童的主要照顧者進行訪談,以下分別針對兒童訪談及照顧 者訪談方式加以說明: 一、 兒童訪談部分兒童訪談部分-半結構訪談 為避免訪談經驗不足而導致訪談偏離主題或遺漏重要訪談問題,故採半結構 式的訪談,設計訪談大綱。在每次的訪談當中修正問題陳述方式,以確保兒童能 理解問題的意思。訪談大綱主要問題為詢問兒童對家的轉變歷程的主觀感受,對 各個改變階段的理解與調適及他們對目前生活與對家人的期待(詳見附件三)。 實際訪談狀況,每位受訪兒童訪談時間大約一個半小時至兩個小時,並於訪 談前十分鐘進行暖身。遇到比較抽象的問題,或兒童難以進入情況時,研究者以 繪本、自製情緒形容詞卡,吸引兒童注意力,並作為引導表達的輔助工具,讓兒 童能較完整表達所欲表達的事情。 二、 主要照顧者訪談部分主要照顧者訪談部分-半結構訪談 此部分的訪談,主要瞭解目前家庭狀況、婚暴之後的家庭轉換過程、受訪兒 3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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