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主義學報第 22 期: 200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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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言論出版自由談大陸人權保障
On The Protection ofHuman Right in Mainland China in Terms
of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Publication
陳沛郎*
摘要 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中共公然以機關槍、坦克車屠殺自己的人民,引 起全世界震驚,史稱「六四天安門事件-1使得人權紀錄原本便不良的中國大 陸,更為世人所唾棄,而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從此更加為世人所重視。 雖然人權問題是現今國際上一個廣為討論的議題,但它卻是中共最不喜 自家人及外人碰觸的瘡疤。本文試從吉論出版自由的角度加以研究,分析人權 在中國大陸保障的情形。 在中國大陸這種非憲政體制的國家中,憲法只是空中樓閣,憲法中所有 明定的人權保障條文,都可以被中共以「內政」、「主權」或「集體人權」等 荒謬及牽強的說辭所掩蓋,甚至,只要中共高興,憲法隨時可以重新制憲或廢 除。所以在中國大陸,共產主義的政治理念及極權專制的政治制度不作改變, 中共不能朝向民主政治前進,那麼大陸的人權保障根本一定仍舊是「毫無保 障」。 關鍵詞:人權,中國大陸,吉論自由,出版自由,表現自由。 壹、前吉 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中共公然以機關槍、坦克車屠殺自己的人民,引起 全世界震驚,史稱「六四天安門事件-1使得人權紀錄原本便不良的中國大陸, 更為世人所唾棄,而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從此更加為世人所重視。 *陳沛郎,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憲法為國家之基本大法,國父於序吳宗芽、中華民國憲法史中曰 r 憲法者,
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蓋今日政治學者大都已肯定,就當 今各國憲法的體例和實質以觀,其中所定,大都包含有三大要義:一為關於國家 體制、政府組織和職權分配,以及各種職權行使方式的規定,學者通常簡稱之為
規定政府的憲法 (Const
i tut i on of
government) 。二為關於人民所應有之公民 及政治的自由權利 (CiviI and pol itical
rights) 和各種權利行使的分際,以及人民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學者通稱之為規定自由的憲法 (Constitution
of
I
iberty) 。三為有關憲法的修正和解釋的程序,乃為憲法本身應有之義,學者 有稱之為規定主權的憲法 (Constitutionof
sovereignty) 。各國憲法大都以 此三者為主要內容,自然常因各國國情的不同而頗有出入。總之,現代各國立憲要義,莫不以規範政府行為,保障人民權利為主旨 1 。因此,各國的憲法在人權
條文的規定上,都會將有關人民的保障及政府的限制入憲,以保障人民的基本人 權。一九八二年,中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
,在此憲法之
第二章有許多有關人權保障之條文,但由於大陸憲法係一社會主義型憲法,在憲 法之「序吉」中亦將「四大堅持」載入因此,大陸現行憲法之人權保障原理, 基本上還是不同於民主國家之憲法,是真有社會主義特色的「中國大陸式」人權 3保障原理。 由於中共不得不將人權保障條文載入憲法,但又存在著共產主義專制獨裁 的本質,於是便產生了「掛羊頭賣狗肉」的情況,也就是一方面有憲法保障人權, 一方面又公然踐踏人權。更有甚者,中共為了將其違反人權之行為合理化,更發 展出一套謬論,以用來解釋其枉顧人權之事實。故本文之目的,乃希望以大陸憲 法為出發點,進一步的分析中共在人權保障,尤其是在吉論出版自由的理論與實 際上的差異。 貳、中共的人權論述 一九七八年中共實施「改革開放」之前,中國大陸是一個走「極左路線」 的專制共產主義國家,對於西方所強調之民權,基本上是嗤之以鼻,不屑一顧的, l 蘿志淵. (中國憲法與政府) .台北:正中書局.1979 •
4 。 2 法律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線土查詢】 h主主~//residence.educities.edu. tw/iio/a.htrr1
0 3 所謂「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中國大陸式』人權」是持中共不願承認自己沒有人權觀 念,而稱中國大陸的「人權」內涵與標準與西方不同,而自成一格自欺欺人的人權論述。三民主義學報第 22 期: 200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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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中共向來鮮少提及人權問題,因此,中共對人權這個概念的看法,外界 大都不甚明瞭.J。而在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門事件之後,中共受到國際輿論嚴 厲的譴責,國際人權組織更是大家鞋伐,中共漠視人權的問題開始受到普遍的重 視。中共面臨外界強大的壓力,又在美國經濟制裁的威脅下,開始較重視人權概 念的研究及提出,並建構其官方與學界方向一致的人權論述。 一九八五年,中共領導人鄧小平指出 r 西方世界的所謂 r 人權」和我們 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J這是中共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中 國大陸式」人權論述之始祖。 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中共國務院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共官方在六四天安門事件之後,為了展示其維護人
權的成果,並回應國際對他違反人權的指責,所發表的一份代表性官方文件,由 此文件可看出中共對人權議題已開始「重視.J就如「馬克思主義人權理論」一 書中所吉 r 毋庸諱盲,由於諸多歷史原因和誤解,我們過去在相當長的時間裡 曾經認為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口號,把人權當作資產階級專有的理論範疇予以拒 斥...近些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進行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人權理 論問題已受到普遍重視。.J 而中共為反駁外界對其人權方面所作之批評,最常使用之技倆,便是他的 主權概念。中共用此概念來抗拒西方的人權訴求及「侵犯.J一直將人權視為國 家內部自己的主權問題,而批評西方不斷干預其「內政」。這概念在「中國的人 權狀況」白皮書及「曼谷宣吉」內,都一再受到中共的強調。 而中共宣稱,中國大陸的人權具有三個顯著的特點一)廣泛性。即享 受人權的主體不是少數人,也不市某些階級和階層的一部份人,而是全體中國大 陸公民。中國大陸公民所享受的人權範圍是廣泛的,不僅包括生存權、人身權和 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權利。國家不僅十分注重保障個人人權,而且注重維護集體人權。(二)公平性。中國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
消滅了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各項公民權利不受金錢和財產狀況以及民族、種 族、性另Ij、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為全社會 的公民平等地享有。(三)真實性。國家為人權的實現,從制度上、法律上、物 質上給予保障。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各種公民權利,同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所享受 的權利是一致的。中國大陸的人權立法和政策,受到中國大陸各民族、各階層人 4 許光泰, (中共法和l 論) ,台北:商務印書館 '1989 , 1 0 5 鄧小平 , (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香港:三聯書店,1985
'的 o s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中國的人權狀況) ,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
0 7 李沫油, (馬克思主義人權遑論)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 1-2 。民、各黨派、各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擁護和支持自。以上中共官方柏拉圖式
的說法,與現實差距甚大,近幾年來,中共一向是以「人權虛無主義.J的意識
型態來處理人權議題,故研究中國大陸的人權問題,除了「形式」上的法律條文 之外,對於官方或非官方及知識份子的各類文獻,都應該深入加以分析研究,如 此才能進入問題研究的核心。 參、 言論出版自由之分析 一、吉論出版自由的意義 所謂吉論出版自由,就是個人有「表現」其思想、觀念或意見的權利,故 也有人稱之為狹義的「表現自由 10 」。吉論及出版是人頭意見溝通、知識傳播及 文化傳承的基本方法,故表現自由是增進人類文明及社會進步的原動力。 吉論出版自由包括出版報刊、書籍的自由,以口頭或文字發表意見的自由, 報導新聞的自由,批評的自由等等。我們一般說的吉論自由,專指個人以口頭演 講、談話、辯論等方式,自由發表其思想或意見;出版自由則是指個人以文字著 書立說及繪製圖畫等方式來自由發表其思想或意見。吉論自由保障的內容包括演 講稿事先不受審查、談話內容不受限制或不受他人意見左右,參加任何集會時, 發吉權不受他人侵奪或干涉。但是行使吉論自由權時,以不侵犯他人自由為限, 即吉論不得污辱或毀謗他人,需受一定的個人利益上的限制。此外,所發表的吉 論也不得煽動他人犯罪、敗壞道德、妨害社會治安,即須受一定的公共利益上的 限制。出版自由保障的內容主要是個人的著作或圖畫可以透過印刷方法印製成 品,自由出售或傳播。與吉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不是絕對的不受干涉,凡是 意圖顛覆代表民意的政府、破壞公共秩序、損害他人信譽或利益,以及敗壞社會 道德的文字繪畫的著述及刊物也必須受到限制。各國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不外 採取兩種制度:一是事先預防制,即凡出版物在未刊行前,必須經由政府檢查或 特許,以及向政府預交保證金或提出報告,以便防止濫用出版自由。這種制度在 8 人民日報(海外版) • (中國的人權狀況卜轉引自吳奇英. (中共統治下的中國大陸人 權一 1949 至 1994) .台北:俄情研究雜誌手土 .1995'7-8 。 9Michae1 C. Davis'
(中國人權面面觀) .鄧文正譯{從法律、哲學和政治觀點看人權 與中國價值觀} .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1997.10 0 「人權虛無主義」就是拾,一種理論上與實質上都不怎麼給人權以保障的憲政或法理文 4匕。 10 I 表現自由」在概念上可分為狹義與廣義兩種,狹義上的表現自由是指言論自由與出 版自由為主,廣義上的表現自由除了言論和出版自由之外,還可加上報導採訪自由、集 會自由、結社自由等。本文則採取狹義的「表現自由」來代表言論出版自由。見杜鋼建,三民主義學報第 22 期: 200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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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以前的歐洲大陸國家比較盛行。二是事後追懲制,即凡出版物在發行 後,如發現內容有違反法律規定,則依法予以懲處,而出版前政府不加干涉 11 。 故無論是吉論或是出版自由,都不是漫無範圍,無所限制 r 為所欲為」的自由, 而是必須基於理性、法制 r 為所應為」有所合理限制的自由。 吉論出版自由乃是近代民主立憲政體中,僅次於生命或生存權的一項民 權。其與民主政治之關係,可以說是互為因果,難分軒鞋,蓋唯有吉論出版自由, 民主政治才有可能真實;而也唯有民主政治,吉論出版自由才算有了不可或缺的 生態條件。同時,民主政治在觀念上,假設、證實及強調人類的理性,其所追求 的,即以和平、人道及合理化為目標。民主政治在制度程序上所有的一切設計和 安排,可以說都是為了貫徹這些目標所作的努力。而吉論出版自由,一方面係以 民主政治為存在條件,另一方面則又構成民主政治的必要手段。在理論上,民主 信念特別強調手段必須與信念保持和諧,所以民主政治既為「理性政治-.J那麼 吉論出版自由亦必須表現為「理性自由-.J然後吉論出版自由與民主政治,才能 夠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十t世紀英國詩人米爾頓,因為爭取吉論出版自由,在 國會的陳情演說中,曾謂「殺一個人,不過是毀滅一個理性動物,而禁止吉論出 版自由,則是根本上扼殺理性」 12 。故民主政治必須保障吉論出版自由這樣的人 類理性,這個「理性-.J既是民主政治的條件,也是手段。 美國學者艾默森曾經說過,一個國家是否能夠建立一種良好的適合國家發 展的「表現自由 13 」制度,有賴於一定的社會基礎和根本條件。他把這些條件確 定為(1)社會成員對共同價值體系及社會目標的認同 (2) 國家經濟結構對 社會各階層人民的物質福利有所保障 (3) 國家政治體系必須不斷適應社會變 遷的需要,及時反映人民的意志,解決發展中遇到的種種困難,並使大多數公民 有安全感 (4) 教育、新聞及一切對公眾輿論、大眾傳播有影響的事業團體、 機關,必須注重培養人的健康情操及獨立人格 (5) 國家發展必須注重對「軟 性權力-.J (專指一國文化水準、國際形象以及公民精神狀況等方面而吉)的培養, 造就民主風氣 14 。也就是說要建立有效的表現自由制度是必須有相當條件的,否 則,吉論出版自由可能會受到限制或取消。 二、表現自由之憲定原則 〈基本人權論一論中國大陸之人權> .台北:洪葉文化.1997 .
37 。 11 轉引自改哲. <新人權論) .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5 .
307 。 12 荊知仁. (憲政論衡) .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1986'1 日 2 。 l' 同吉主 10 0 14 同吉主 II•
314 。吉論出版自由乃各國憲法所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憲法對於保障吉論出版 自由之規定,係屬於憲法保障,又稱為直接保障或絕對保障,以別於法律保障、 間接保障或相對保障。所以吉論出版自由一旦列入憲法保障,政府及國會便不得 利用各種行政命令或立法,來剝奪人民的表現自由。 以憲法的發展來看,在憲法上規定吉論出版自由的做法,可以追溯到一六 八九年英國權利法案,該法案第九條規定 r 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 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劫或訊問。」該條文雖主 要在保障國會內之吉論自由,但其乃為憲法保障發表自由之濫觴。 而近代憲法對吉論出版自由之保障更是不勝枚舉,例如美國憲法第一條修 正案便明文規定 r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以之剝奪人民的吉論及出版自由。」日 本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r 保障集會、結社、吉論、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現的自由。」 挪威憲法第一百條規定 r 任何人不能因為其已經付印或出版的作品而受到懲 罰,而不論其內容如何。但作者不得蓄意或明顯的表明自己或煽動他人違反國家 的法律,藐視宗教或社會功德,或者藐視國家的憲法性權力,對抗當局的命令, 或者散佈謠盲,對他人提起毀謗性控訴。人人都有權對國家的管理或其他任何事 項自由地、坦率地發表意見。」德國基本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 r 人人有用口頭、 書面和繪畫自由地表達和傳播自己意見的權利,並有自由採訪一般可允許報導的 消息之權利。新聞出版、廣播與電影報導的自由予以保護,不受檢查。」前蘇聯 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r 為了適應勞動者利益並鞏固社會主義制度,法律保 障蘇聯公民享有以下各項自由(1)吉論自由 (2) 出版自由 (3) 集會自 由 (4) 遊行或示威自由。公民此種權力之保障為:印刷所、紙張、公共場所、
街道、交通工具及其他一切為實行此種權利所必要之物質條件。」剛果人民共和
國憲法第十t條規定 r 剛果人民共和國公民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有吉論、出 版、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智利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 r 各種思潮依法 都有權加以實行,並可由自己的或他人的宣傳工具加以傳播和交流。」荷蘭法學家馬爾賽文等人的統計 15 在一百四十二個國家的成文憲法中,有
一百二十四個憲法規定了發表自由,佔了 87. 3% 沒有規定的憲法有十八部, 只佔 12. 沛,可見表現自由幾乎為全世界憲法所認可 O 但在其調查中,只有十 六個國家的憲法明確地規定了「出版自由..J (佔 11.3%)
,其他 百二十六部 憲法(佔 88.7%
)並沒有出現「出版自由」的規定,這可能是許多國家認為吉 論自由自然包括了出版自由,故沒有單獨規定的必要,不過都仍在表現自由的保 障範圍內。三民主義學報第 22 期: 200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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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大陸憲法與吉論出版自由保障 研究當代中國大陸人權狀況,從方法上看並無一定之規。但是如果想從整 體著眼,給中國大陸人權狀況下個較為全面、精確的評判,其方法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方法,是用《世界人權宣吉》及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設置的人權標 準來衡量中國大陸的現實。目前不少國外學者就常常採取這種方法進行分析。 第二種方法,也是部分西方學者提倡的「比較分析」的方法,包括兩個步 驟一)把國際社會確立的某些人權標準拿來與中國大陸的具體國情相比較, 特別是從法律的角度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對人民權利保障所制定的具體 條例,從中找出異同之處; (二)在比較的基礎上分析中國大陸的人權保障狀況, 提出相應評判。這種分析一般說來比較客觀,雖然帶有西方意識型態色彩,但仍 大有借鑑之處。 第三種方法,以理想的中國式的人權研究方法。他一方面強調中國大陸的 實情,把對中國大陸人權狀況的研究與中國大陸民主建設的具體實踐結合在一 起,撫棄人性論、人本主義曲解人權的片面性;另一方面,他也注意從世界形勢 出發,與時代發展結合,在深入研究、精確把握時代特徵和人權發展趨勢的基礎 上,為中國大陸未來的發展制定符合實際的具體政策的。筆者本篇論文的研究, 便是以第二種方法為主,第一及第三種方法為輔,所作的一個統合性的研究。 一、中共憲法對吉論出版自由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中共至目前為止先後總共制定了四次憲法,而 每次的憲法條文中都有有關吉論出版自由保障之規定。一九五四年的中共憲法第 八十t條規定 r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吉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 的自由。」而一九t五年憲法第二十八條和一九t八年憲法第四十五條都有類似 保障表現自由之規定。一九八二年中共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同樣沿用上述之規定。值得注意的是,
九八二年憲法刪去了一九t八年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大
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就表現自由而盲,這可算是退了一大步。九t五年及
九t八年的憲法對「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四
大自由」提出明文保障,許多樂觀主義者以為,在毛澤東以後及鄧小平的掌權下,
中國大陸可能朝著西方式的民主政治的方向前進。任何人都能張貼「大字報」的 15 亨利﹒馬爾賽文等, (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 ,台北:久大出版社, 1990' 150-151 。 16 孫、哲, <新人權論} ,台北:五南圖書公司, 1995 , 128-129 0民主牆蓬勃地出現著,這也包括主張政治改革以及基於人權之動機的各種反政府 控制。其結果是,鄧小平的方法幾乎與毛澤東如出一轍,利用這個新式的「民主 運動」作為臨時戰術,在政治上削弱他的對手,以贏取人民支持他在黨內的權力 門爭。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鄧小平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會上獲勝後, 他斥責「民主牆」的試驗,稱他為「無政府主義、反革命和反動」。數月後,民 主牆」被封閉,一九八 O 年初鄧小平變本加厲,還責「四大自由-'公開宣佈自
憲法中剔除 17 。因此,在鄧小平的野心及權謀之下,大陸人民得到了短暫的、假
象的吉論自由,但是到了最後,鄧小平連憲法上的「假保障」都吝於欺騙他的人 民。 簡單的說,憲法必會阻礙極權制度的發展,因為它規範了權力的運用以及 權力的範疇。共黨將憲法視為反馬克思主義的事物,因為憲法包含了人性中不能 強予改變的部分。中共目前的憲法是在一九八二年經過激烈辯論後通過的,它是 中共在三十三年中的第四部憲法,如果一九四九年的文件計算在內,它就是第五 部,這當中不算及一九七 O 年或一九七三年的憲法草案。因此「八二憲法」條文 的恆久性實在令人懷疑,至於該法被認為具有束縛力,能夠抑制共黨的權力或黨 政之大權亦值得商榷,中共只要認為合宜,就可很簡單地撰寫另外一部憲法。中 共憲法對於鞏固法制並未給予任何基礎,亦未對於共黨的統治下之個人權利予以 保障,有關此方面之承諾亦未得到保證,相反地,它的憲法總是扮演著宣傳的角色 18 。所以在中國大陸如此的共產主義之下,無論憲法制定了如何美麗及惠人的
詞句,它都無法實行,無法提供人民任何的保障,甚至連「參考」的價值都所剩 無幾。 二、表現自由在中國 目前在世界各國的憲法中所保障的人權項目,我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 法中,幾乎也是全數可見,但是顯而易見的,中共非旦沒有落實自己在憲法中所 制定的人權保障,而且一再的踐踏人權,欺壓人民,憲法成為中共蒙蔽人民的一 種工具。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九八二)第三十五條明文保障盲論、出版等 表現自由,但是第五十一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 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17 轉引自 John
F. Copper
,
Franz
,
Michael
,
and Yuan-ll
Wu' 越卡成譯{毛以後的中國大陸人權) ,台北 亞洲與世界尋土, 1987 , 31-3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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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這是一般民主國家對自由皆會制定的一個合理的範圍與限制,但是由於規定 籠統無法具體,中共於是經常無限上綱,使得人民動則得咎(近年的法輪功便是 一例) ,而第三十五條之保障便自然而然地形同虛設。 在吉論自由方面,除了在一九t五年及一九t八年的憲法對「大鳴、大放、 大辯論、大字報」給予「四大自由」的短暫自由之外,大陸人民實際上根本沒有 享受過所謂的吉論自由。 而中共在新聞事業方面,則更是毫無自由之可吉。中共將傳播機構獨佔控 制,新聞成為其一項有力的工具與武器。毛澤東曾指出,社會主義國家的報紙和 資本主義國家的報紙有原則區別 r 在社會主義國家,報組是社會主義經濟及在 公有制度基礎上的計晝經濟通過新聞手段的反應,和資本主義國家的報紙是無政 府狀態的和集團競爭的經濟通過新聞手段的反應不相同。在世界上存在著階級區分的時期,報紙又總是階級鬥爭的工真九。依上所述,於是共產黨控制新聞媒
體,不得放任或不于干涉,並作為保障無產階級之藉口。 在出版自由方面,中國大陸人民同樣無法獲得任何保障,事實上,中國大 陸鮮少有私人的出版單位及印刷廠,大多數的出版機構都為官方或學術機構所 有,且全由中共所控制,而中共對於出版物的管制採預防制,非經中共當局核准,私人著作是無法出版的。雖然一九t八年北平曾經引發「大字報」熱潮,並且延
燒到大陸各地,地下刊物紛紛大量出現,頗有百家爭鳴之勢,但是這股熱潮到了 一九t九年三月鄧小平表態禁止之後,便告結束,著名的中共民主鬥士魏京生也 在此時被捕,直到一九九三年始被中共釋放。 伍、 結語 雖然人權問題是現今國際上一個廣為討論的議題,但它卻是中共最不喜自家人及外人碰觸的瘡疤。中共巖重侵犯人權的事例多不勝數,人權紀錄也多半是
敬陪末座,憲法對人權保障之規定形同虛設,人民的各項自由根本毫無保障可吉。中共在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的血腥鎮壓之後,受到國際輿論的大家
聽伐,於是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中共國務院發表了一份「中國的人權狀況」 白皮書,此文件之目的在於對中共違反人權的情況作合理化的辯解,中共將中國 人權問題視為其「內政..J對於國際的批評稱謂「干預中國內政」。 19 同吉主 2 。 20 轉引自吳奇英. (中共統治下的中國大陸人權一 1949 至 1994) .台北:俄情研究雜誌 4土 .1995.41 。另外,中共也用「主權」的概念來抵制「人權」的訴求。中共辯稱,在社 會主義國家中,國家主權至上,人權從屬於主權之下,因此人權不得凌駕於主權 之上,於是在保障國家主權的前提下,人權是可以被犧牲及忽略的。 更有甚者,中共甚至發明了「集體人權」說來模糊人權議題。「集體人權」 說強調國家、民族及黨的集體權利大於個人權利,利用「民族主義」及虛構的所 謂中國主權面臨危機的說辭,使得人民忽略自身人權被踐踏的事實,更進而支持 政府抵抗西方國家的「侵犯」。 在中國大陸這種非憲政體制的國家中,憲法只是空中樓閣,僅止於瞻仰及 遠望,憲法中所有明定的人權保障條文,都可以被中共以「內政」、「主權」或 「集體人權」等荒謬及牽強的說辭所掩蓋,甚至,只要中共高興,憲法隨時可以 重新制憲或廢除。所以在中國大陸,共產主義的政治理念及極權專制的政治制度 不作改變,中共不能朝向民主政治前進,那麼大陸的人權保障根本一定仍舊是「毫 無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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