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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精神病患之主要照顧者被病患攻擊的經驗及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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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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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台 灣 地 區 嚴 重 精 神 疾 病 之 盛 行 率 約 千 分 之 三 至 四 ,其 中 以 精 神 分 裂 症 和 雙 極 情 感 性 疾 患 居 多,在急性精神科病 房 住 院 病 人 中, 精 神 分 裂 症 佔 50~60%, 雙 極 情 感 性 疾 患 佔 15~20%( 崔 、 楊、謝 、吳 、陳 , 1998)。 1960 年 代 推 動「 去 機 構 化 運 動 」, 精 神 復 健 開 始 朝 向 「 社 區 化 」 發 展 ,「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 成 為 當 前 精 神 復 健 醫 療 的 主 流 ,家屬於是成為 主 要 照 顧 者 。 家 屬 一 天 二 十 四 小 時 與 病 患 相 處 ,除提供照 顧 外 , 也 時 時 提 心 吊 膽 , 怕遭病患突發性的暴力攻擊,他 們承受的壓力與負荷極需醫療人員的關懷與幫助。黃 ( 2000) 的 研 究 指 出 :「 精 神 病 患 的 精 神 症 狀 和 攻 擊 行 為 , 常 是 家 人 最 切 身 的 痛。病 患 服 藥 不 合 作、有 破 壞 攻 擊 行 為、 殘 餘 症 狀 太 多 、 反 覆 發 作 等 , 是大多數家庭的困擾。」且 提 到 : 家 庭 系 統 之 平 衡 , 常受到病患病情嚴重度、病患是 否 具 攻 擊 性 與 破 壞 性 之 影 響 。 她認為家庭長期照顧精神病 患 所 承 受 的 壓 力,外 人 很 難 體 會,家 屬 的 聲 音 需 要 被 聽 見, 因其身心所受之苦並不亞於病患。 近 年 來 經 由 媒 體 報 導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或 殺 害 家 屬 ,或家 1.

(2) 人 無 法 忍 受 病 患 發 病 時 的 行 為 干 擾 、 暴力相向反而勒斃、 殺 死 病 患 。 凡 此 種 種 , 對 病 患 個 人 、 家屬及社會皆造成不 可 逆 的 傷 害 與 負 面 影 響 , 例 如 , 病患與家屬在身心上所受 的傷害、家庭系統的改變、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持負向及 污 名 化 之 看 法。 Czuchta & McCay (2001)的 研 究 發 現, 隨 著 外 界 對 精 神 病 患 抱 持 標 籤 化 態 度 和 病 患 症 狀 的 增 加 ,其照 顧 者 ( 父 母 ) 的 負 荷 也 越 形 加 重 。 國 內 張 依 虹 ( 1998) 曾 以質性研究方式探討精神病患家屬遭病患暴力時之因應行 為 發 現 : 社 會 大 眾 對 病 患 的 誤 解 和 異 樣 眼 光 ,讓家屬對病 患 病 情 低 調 的 處 理 , 以減少外界對家庭之負向關注,加上 媒體的誇張報導令社會大眾更害怕精神病患的攻擊行為, 其 主 要 照 顧 者 不 僅 在 家 中 顯 得 孤 立 無 援,對外亦需面對他 人的誤解和敵意,同時也害怕病患再發病出現攻擊行為。 國 外 方 面 亦 有 學 者 ( Vaddadi, Soosai, Gilleard & Adlard, 1997; Carlsson, Dahlberg, & Drew, 2000)開 始 關 心 家 屬( 主 要 照 顧 者 ) 面 對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的 感 受 與 壓 力 。醫護人員與 主要照顧者建立夥伴關係是當前社區精神復健醫療的潮 流,但目前國內針對主要照顧者被精神病患攻擊情形的相 關 研 究 不 多 , 因 此 引 發 作 此 研 究 的 動 機。本研究擬以量性 2.

(3) 研究方式探討社區精神病患之主要照顧者被病患攻擊的經 驗 與 反 應 , 以 瞭 解 問 題 嚴 重 的 面 向 , 期使醫護人員能更認 識 、 瞭 解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家 屬 的 相 關 因 素 及 主要照顧者被攻 擊 後 的 反 應 與 其 所 需 的 協 助 , 能 掌 握 主要照顧者所面臨的 問 題 、 困 境 與 其 需 要 , 以 提 供 主要照顧者 適當的協助,使 其負擔和傷害減至最小。. 3.

(4)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討: 一、. 精神病患之主要照顧者遭受病患攻擊的經驗與其反. 應。 二、. 精神病患之屬性因素與主要照顧者遭受病患攻擊經. 驗的關係。 三、. 主要照顧者之屬性因素與其遭受病患攻擊經驗的關. 係。 四、. 精神病患主要照顧者之屬性因素與其遭病患攻擊反. 應的關係。 五、. 主要照顧者遭受病患攻擊的經驗與其反應的關係。. 4.

(5) 第二章. 文獻查證. 第一節 精神病患的攻擊行為與 病患屬性因素的關係 一、. 出現攻擊行為之精神病患的疾病診斷別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具 有 暴 力 之 精 神 疾 患 中 ,以精神分裂. 症 患 者 居 多,其 次 為 雙 極 情 感 性 疾 患,第 三 為 重 度 憂 鬱 症, 再 者 是 其 他 精 神 疾 患( 陳,1997; Chou, Lu & Chang, 2001; Davis, 1991; Lee & Chang, 1999; Noble & Rodger, 1989; Vaddadi et al., 1997) 。精 神 分 裂 症 病 患 的 攻 擊 行 為 發 生 率 約 為 2~45%( 周 、 龍 、 郭 , 1995), 精 神 分 裂 症 或 情 感 性 精 神 分 裂 症 的 病 人 會 因 情 緒 失 控 毆 打 照 顧 者,甚至造成照顧者 的 嚴 重 受 傷 ( Vaddadi et al., 1997)。 二、. 出現攻擊行為之精神病患的特徵 在 陳 ( 1997) 對 精 神 科 急 性 病 房 住 院 病 患 的 暴 力 行 為. 研究結果指出,出現攻擊行為之精神病患的精神症狀為: 不 合 作 與 敵 視 ; 情 緒 激 動 ; 答 非 所 問 、多話;注意力易分 散 ; 無 病 識 感 ; 激 躁 不 安 ; 被 害 妄 想 、誇大妄想,以及判 斷 力 有 障 礙 。 Blomhoff, Seim & Friis (1990) 對 精 神 科 住 院 病患之研究發現,有攻擊行為的精神病患多是急性發病 5.

(6) 期 、 情 緒 高 昂 、 焦 躁 不 安 、 過去曾有衝動行為、住院前曾 出現攻擊行為、以及入院時有攻擊意念和威脅攻擊的姿 態 。 國 外 學 者 Rossi 在 1986 年 統 計 前 往 急 診 求 助 之 精 神 病 患 中 , 有 60%的 病 患 曾 出 現 過 暴 力 行 為 , 強 制 住 院 之 病 患 中 ,也 有 82%曾 有 暴 力 行 為 ( 梁 、李 , 1997)。 另 一 項 研 究 顯 示 : 在 區 域 醫 院 精 神 科 住 院 的 病 患 ,有近半數的病患過 去 曾 對 其 家 屬 施 以 身 體 上 的 虐 待 (Vaddadi et al., 1997)。 而 國 內 一 項 針 對 精 神 科 住 院 病 人 所 作 的 研 究 (Chou et al.,2001) 結 果 顯 示 , 出 現 攻 擊 行 為 的 病 患 中 77%有 攻 擊 史 。 三、精神病患之攻擊行為 根 據 統 計 , 台 灣 地 區 社 區 中 的 精 神 病 患 約 15%於 一 個 月 內 偶 而 或 是 經 常 出 現 暴 力 之 行 為( 劉,2000) ;而 在 Brekke, Prindle, Bae & Long (2001) 的 研 究 發 現 ; 居 住 於 社 區 的 精 神 分 裂 症 患 者 中,34%的 病 患 三 年 中 曾 出 現 攻 擊 行 為。有 許 多 病 患 因 被 害 妄 想 , 而 變 得 兇 暴 想 保 護 自 己 ,有時病患會 變 得 暴 躁 不 安,出 現 暴 力 攻 擊,傷 害 他 人( 曾、徐,1996)。 精 神 病 患 可 能 會 對 自 己 的 攻 擊 行 為 解 釋 為:「 在 遊 戲 」、「 好 玩」 , 其 目 的 只 是 想 讓 受 害 者 停 止 某 些 行 為 或 惡 言 相 向( 周 等 , 1999)。 6.

(7) 綜 合 以 上 文 獻 , 國 內 外 之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具有攻擊行 為 的 精 神 病 患 中 以 精 神 分 裂 症 的 比 例 最 高 ,其次依序是雙 極 情 感 性 疾 患 、 重 度 憂 鬱 症 。 具有攻擊傾向之精神病患多 受 其 精 神 症 狀 的 影 響 , 例 如 被 害 妄 想 、敵意、注意力分散 與 判 斷 力 的 障 礙 , 且 自 我 衝 動 控 制 力 較 弱 而 毆 打 、傷害他 人 。 出 現 攻 擊 行 為 的 精 神 病 患 中 , 國內外研究皆顯示其中 至少有六成以上者具有攻擊史。. 7.

(8) 第二節. 精神病患的攻擊行為與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的關係. 針 對 門 診 與 社 區 精 神 病 患 的 研 究,顯 示 有 95.5%的 病 患 與 照 顧 者 同 住( 宋,1999) ,主 要 照 顧 者 是 父 母( 宋,1999; 周 、 熊 、 黃 , 1992; 崔 等 , 1998; 蕭 等 , 1999; 黃 、 李 、 毛 , 1991)。 家 屬 與 病 患 間 的 互 動 亦 受 到 其 對 病 患 的 期 待 、 感 受 和 評 價 之 影 響( 許 、 戴 , 1991), 家 中 若 有 精 神 病 患 同 住 也 常 會 引 起 家 屬 間 的 衝 突 , 這些衝突對一般人而言也許 是極平常的小事,但在精神病患的家庭裏卻變得非常重 要。家 屬 若 覺 得 病 患 是 家 庭 的 負 擔,較 不 能 接 受 病 患 同 住, 多 以 敵 意 、 嚴 苛 或 批 評 的 方 式 對 待 之 ,而家屬與病患間的 溝 通 語 氣 、 對 病 患 的 負 向 情 緒 表 達 , 極易使病患的症狀復 發 ( 郭 , 2001)。 家 人 間 對 如 何 照 顧 精 神 病 患常有不同的意見,此時亦 會有衝突產生。精神病患的手足會因父母對他們不公平且 太過縱容病患而生氣,在父母年老時會氣憤病患將父母的 精 力、時 間 全 擠 光,對 於 自 己 成 家 後 要 照 顧 自 己 的 家 庭 外, 一 旦 父 母 過 世 後 還 要 負 擔 照 顧 病 患 之 責,加上病患的一些 奇 怪 行 為 而 感 到 生 氣 、 丟 臉 。 另外社會對精神病患的污名 8.

(9) 化( stigma) 、病 患 的 攻 擊、破 壞 行 為 則 造 成 其 家 庭 被 孤 立, 親 戚 、 朋 友 、 鄰 居 逐 漸 疏 遠 , 家屬的社交生活漸受限制, 他們常因不知如何向親友解釋病患狀況而不敢邀請親友來 訪、因擔心病患自我照顧能力不足而不敢留病患單獨在 家 , 最 後 乾 脆 自 己 獨 自 在 家 陪 伴 與 照 顧 ( 郭 , 2001)。 高 達 九 成 五 的 精 神 病 患 與 照 顧 者 同 住 ,家中因有精神 病 患 的 存 在 而 產 生 家 庭 內 的 衝 突 與 意 見 分 岐 、家庭成員長 期累積對病患的負向情緒,甚至將之表現在對待病患的態 度 上 , 病 患 容 易 因 此 關 係 造 成 疾 病 復 發。家屬在標籤化的 影響中漸被孤立,病患的手足對於未來接替父母所留下來 的責任:持續照顧精神病患也有負向的情緒。. 9.

(10) 第三節. 社區精神病患攻擊行為的 種類、攻擊的原因. 一、主要照顧者被病患攻擊的相關因素 精 神 病 患 之 攻 擊 行 為 亦 常 發 生 於 家 庭 中 ,因家庭是其 主 要 的 支 持 來 源 , 家 中 成 員 常 是 受 攻 擊 的 對象,尤以照顧 精 神 病 患 最 親 近 家 屬 之 風 險 最 大( 成、 賴、吳, 1999; 陳 , 1997; Tardiff & Koenigsberg, 1985) 。引 起 病 患 攻 擊 家 屬 的 原 因 ( 郭 , 2001) 如 下 : (一 ) 病 患 在 非 常 激 動 的 狀 態 下 , 家 屬 企 圖 限 制 其 行. 動 , 病患有可能會出現破壞傷害的行為 ,此時病 患 雖 不 打 算 傷 害 任 何 人 , 但不慎時,亦可能引起 其攻擊。 (二 ) 病 患 受 到 妄 想 的 影 響 , 覺得自己在極危險的情境. 中,於是直覺的採取自我保護行動。 (三 ) 受 其 他 精 神 症 狀 的 影 響 , 而企圖傷害家人或毀損. 他 人 財 物 , 例 如 : 幻 聽 干 擾;幻聽命令患者去殺 他 的 父 親 。 若家屬試圖與病患爭辯斥責其幻聽、 幻視或妄想,只會增加病患的攻擊行為。 (四 ) 病 患 覺 得 家 人 對 他 不 公 平 ,偏袒其他手足而予以 10.

(11) 報復。 (五 ) 病 患 與 家 屬 的 溝 通 不 良 而 引 起 衝 突 。. 在 國 內 外 針 對 精 神 科 住 院 病 人 的 研 究 中 ,曾提到精神 病 患 發 生 攻 擊 行 為 的 因 素 是 多 重 的( 馬、林,1996; Daffern & Howells, 2002), 包 含 病 患 的 : (一 ) 思 考 、 情 緒 、 知 覺 、 認知與行為等功能已發生障. 礙。 (二 ) 發 洩 個 人 情 緒 : 例如拒絕接受治療;身體痛苦而. 感 到 煩 躁 ; 處 在 焦 慮 不 安 、激動等情緒,以攻擊 破 壞 行 為 發 洩 情 緒 ; 有被害感,因害怕而出現攻 擊行為。 (三 ) 人 際 關 係 之 衝 突 : 醫病溝通不 暢、醫護人員忽略. 病 患 想 要 表 達 的 意 思 , 致使病患以攻擊行為表達 其 不 滿 的 情 緒 ; 病患自覺被誤解、自尊受傷或覺 得 被 孤 立 而 發 生 攻 擊 行 為 ;病患判斷力已出現障 礙,受他人慫恿而發生攻擊行為。 另 外 ,黃 ( 2000) 在 其 研 究 中 指 出 : 「病患因有許多虛 擬 存 在 的 症 狀 , 而 誤 解 、 打 罵 甚 至 砍 殺 家 人 ,是許多病患 家屬不足為外人道的經驗。」 11.

(12) 二、被病患攻擊的方式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行 為 之 表 現 方 式 ( 王 , 1997; 梁 、 李 , 1997;陳,1997;周 等,1995;Garnham,2001;Morrison, 1990) 有口頭上的和肢體上的,包含: (一 ) 口頭攻擊:威脅、漫罵、辱罵、叫囂、威脅、譏 諷 與. 嘲笑。 ( 二 ) 身 體 攻 擊: 咬 人、 打 人、 踢 人、 推 人 、 拉 人 與 朝 人 吐. 口 水 、 碰 撞 。拉 、抓 、勒 、殺 、推 、搶 、性 騷 擾、 強 暴、或使用物品行之。 ( 三 ) 破 壞 物 品 : 對 物 體 的 攻 擊, 如 摔、 打 、 敲、 碰 撞、 撕. 扯或毀損物品。 在 Lee & Chang( 1999)針 對 精 神 科 住 院 病 人 攻 擊 傾 向 之 評 估 研 究 結 果 顯 示:其 研 究 對 象 中 有 61.3%的 病 患 在 住 院 期 間 曾 出 現 口 頭 攻 擊 、 身 體 攻 擊 、 破 壞 物 品 , 其 中 60.4% 的 病 患 出 現 口 頭 攻 擊,破 壞 物 品 者 為 42.3%,出 現 對 他 人 之 身 體 攻 擊 的 病 患 比 率 為 41.4%。 Chou 等 人 ( 2001) 對 精 神 科 住 院 病 人 之 攻 擊 行 為 所 作 研 究 結 果 顯 示:57.8%的 病 患 出 現 對 其 他 人 的 身 體 攻 擊,24.0%的 病 患 出 現 破 壞 物 品,18.2% 的病患出現言語威脅。 12.

(13) 三、被攻擊後導致身體上的傷害程度 國 內 外 學 者 專 家( 宋、謝、洪、呂,1988;周 等,1995; Noble & Rodger, 1989) 將 攻 擊 行 為 就 其 傷 害 程 度 分 為 三 等 級: ( 一 ) 第 一 度; 醫 師 檢 查 受 害 者 時, 未 發 現 到 其 身 體 有 任 何. 明顯受傷之痕跡。 (二 ) 第 二 度 ; 受 害 者 的 身 體 有 皮 下 淤 血 、 輕 度 破 皮 或 傷. 口。 ( 三 ) 第 三 度; 受 害 者 的 身 體 有 重 大 傷 害, 包 括 大 的 傷 口 、. 骨 折、昏 迷 或 永 久 性 的 傷 殘、 甚 至 死 亡,或 需 要 緊 急 醫療處置。 國外一項以醫院急診和住院之精神病患為對象的研究 顯 示;在 半 年 內,20%的 家 屬 曾 被 病 患 施 以 攻 擊 導 致 身 體 受 傷 , 有 61%遭 到 口 頭 辱 罵 ( 威 脅 與 咆 哮 )( Vaddadi et al., 1997)。 綜合以上文獻,發現精神病患的攻擊行為除發生於醫 療 機 構 中 , 也 會 在 家 中 對 家 人 進 行 攻 擊。其家人遭受病患 攻 擊 時 , 可 能 處 在 孤 單 一 人 面 對 病 患 的 危 險 情 況 ,常無法 為 外 人 發 現 而 予 以 即 刻 協 助 , 不似機構中有較多立即性的 13.

(14) 支援與人力,精神病患攻擊家屬的因素除受到精神症狀影 響外,病患攻擊家屬與否也和家人對待病患之態度和溝通 方 式 有 關 。 病 患 對 家 屬 的 攻 擊 行 為 包 含 口 頭 上 、身體上的 攻 擊 與 破 壞 物 品 。 攻 擊 後 所 造 成 身 體 受 傷 程 度 ,輕者雖無 外顯傷痕,但心理上卻已產生需要時間才能慢慢平復的傷 口,嚴重的身體受傷甚至會導致永久傷殘或死亡。. 14.

(15) 第四節 主要照顧者被病患攻擊後的反應 國 內 張 ( 1998) 的 研 究 指 出 ; 家 屬 被 病 患 暴 力 攻 擊 的 感 受 , 多 呈 現 出 感 到 威 脅 、 緊 張 、 焦 慮、痛苦、自責、無 助 、 無 望 、 罪 惡 、 恥 辱 感 、 困窘孤立等現象。在瑞典,一 項 針 對 精 神 醫 療 中 心 病 患 之 主 要 照 顧 者(為精神科護士與 護 佐 ) 遭 受 到 病 患 攻 擊 之 研 究 發 現 : 他們遭到病患攻擊後 會 感 到 威 脅 與 經 驗 到 恐 懼 ( Carlsson et al., 2000)。 國外曾針對精神科護士被病患身體攻擊後反應之研 究 , 結 果 發 現 : 大 部 分 被 攻 擊 的 護 士 出 現 生 氣 、焦慮、為 攻擊他的病患感到難過、自覺應去做些防止再被攻擊的事 以 及 沮 喪 、流 淚、對 工 作 產 生 厭 倦 感 之 情 緒 反 應( Morrison et al., 2002; Ryan & Poster, 1989), 四 成 至 五 成 的 護 士 出 現 身 體 緊 繃 、 警 戒 過 度 等 生 物 生 理 學 反 應,而在認知、社交 方 面 的 反 應 程 度 比 較 低 (Ryan & Poster, 1989)。 國 內 王 ( 1997) 曾 調 查 精 神 科 護 士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後 的 反 應 , 結 果 也有類似發現:被攻擊的研究對象有一半以上出現生氣、 害 怕 和 無 奈 之 情 緒 反 應 , 但 在 生 物 生 理 學 、認知、社交方 面之反應影響不明顯。 綜合以上文獻,發現精神科護士被病患攻擊後的反應 15.

(16) 強 度 較 強 烈 的 為 生 氣 、 焦 慮 、 害怕與無奈 ,有別於精神科 護士的反應,家屬受到病患攻擊後的情緒反應多為焦慮、 無助、自責、威脅、感受到孤立無援和恐懼。. 16.

(17) 第三章. 研究架構與研究假設. 第一節. 研究架構. 精神病患屬性因素.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 *. 個人基本屬性(年 齡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 *. 個 人 基 本 屬 性( 年 齡 、 性 別、婚 姻 狀 況、教 育 程. 職業狀況) * 疾 病 屬 性( 診 斷 別 、. 度、宗 教 信 仰、職 業 狀 況 ) * 與 病 患 的 關 係( 親 子 、. 發 病 期 間、有 無 住 院 、 出院時間). 非親子). 主要照顧者遭病患攻 擊後之反應. 主要照顧者遭受精神病 患攻擊的經驗. * 情緒 受攻擊的方式 被攻擊的部位. * 生物生理學 * 認知. 受攻擊受傷的嚴重度 受攻擊的原因. * 社交. 圖 1: 本 研 究 之 概 念 架 構. 17.

(18) 第二節 一、. 研究假設.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的 經 驗,因病患屬性. 因 素(包括性別、年 齡、婚姻、就 業、發病期間、診 斷 別、有無住院)之不同而有顯著差異。 二、.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的 經 驗,因其屬性因. 素 (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 就 業 、 與 病 患 關 係、宗 教 信 仰、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情 形)之 不 同 而 有 差 異。 三、.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型 態 ,因其屬. 性因素(包括性別、 年齡、教育程度、婚 姻、就業、 與 病 患 關 係 、宗 教 信 仰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情 形 )之 不 同 而 有 顯著差異。 四、.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精 神 病 患 攻擊後之反應型態,因其. 遭受病患攻擊經驗之不同而有顯著差異。. 18.

(19) 第三節 名詞界定 一、. 精 神 病 患 ( Psychotic patient):. ( 一 ) 概 念 性 定 義: 經 診 斷 確 立 為 精 神 疾 患, 目 前 未 住. 院,生活於社區中,持續在高雄地區之精神醫療 機 構 追 蹤 治 療 或 復 健 , 包含門診與從急、慢性病 房出院一個月內者。 (二 ) 操 作 性 定 義 : 符 合 「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準 則 手 冊 ;. DSM-IV」 之 診 斷 準 則, 並 經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schizophrenia( 精 神 分 裂 症 )和 mood disorder ( 情 感 性 疾 患 : 雙 極 性 疾 患 、 憂鬱性疾患)者。 二、. 主 要 照 顧 者 ( primary caregiver):. ( 一 ) 概 念 性 定 義: 與 精 神 病 患 共 同 居 住, 擔 負 主 要 照. 顧病患責任的家庭成員或同居人。 ( 二 ) 操 作 性 定 義: 與 病 患 為 直 系 、旁 系 、姻 親 關 係 之. 親 屬 或 朋 友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 與病患無付費受雇關 係 )。 三、. 攻 擊 行 為 ( assault behavior):. ( 一 ) 概 念 性 定 義:精 神 病 患 對 其 家 屬 施 以 言 語 或 肢 體. 上的不當行動、物品上的破壞行為。 19.

(20) ( 二 ) 操 作 性 定 義:精 神 病 患 對 其 家 屬 進 行 下 列 方 式 的. 行動 1. 肢 體 上 強 行 傷 害 、攻 擊 或 破 壞 行 動 ,包 含 踢、打 、吐 口 水 、 抓 、 扯 、 打 、 咬 、 勒 、殺、或使用物品行之。 2. 言 語 上 威 脅 、 漫 罵 、 譏 諷 、 叫 囂 、 嘲 笑 。 3. 破 壞 物 品 , 包 含 摔 、 打 、 敲 、 撞 、 撕 扯 物 品 。 四、. 遭 受 攻 擊 ( being assaulted): 本 研 究 所 謂「 遭 受 攻 擊 」 ,乃 指主要照顧者 曾經遭受病 患的身體攻擊、口頭攻擊或破壞物品等攻擊方式之一 項以上者。. 五、. 遭 攻 擊 後 反 應 ( reaction after being assaulted):. (一 ) 概 念 性 定 義 : 主 要 照 顧 者 被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後 所. 出現之主、客觀感受與變化。 ( 二 ) 操 作 性 定 義:採 用 王 常 如 在 1997 年 翻 譯 自 Poster. & Ryan( 1989)所 修 訂 之「 遭 受 病 人 身 體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Assault Response Questionnaire, ARQ) ,評 量 主 要 照 顧 者 被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後 出 現 之 情 緒、生 物 生 理、認 知 和 社 交 等 方 面 的 反 應 型 態 , 量 表 以 1-5 分 之 Likert 五 點 式 評 量 , 得 分 愈 高 表 20.

(21) 示該項反應愈強烈且負向。. 第四章. 研究方法. 本研究為描述性橫斷式的相關性研究,採立意取樣 (purposive Sampling), 使 用「 病 患 家 屬 基 本 資 料 表」 、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等 結 構 式 問 卷 , 與主要照顧者面對面 進行訪談以收集資料。. 第一節. 研究對象. 一 、 選案條件: 依據衛生署民國九十年所公佈之合格醫學中心與精神 專科醫院,選取高雄市某精神專科醫院的門診病患之家 屬,病患經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疾 患,透過醫師及門診護理人員轉介得知主要照顧者曾遭受 過 病 患 以 言 語、身 體、破 壞 物 品 等 攻 擊 方 式 之 一 項 以 上 者, 無論是否有明顯外傷,皆列入本研究的對象。. 21.

(22) 本研究對象需符合以下的標準: ( 一 ) 經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依 據 DSM-IV 診 斷 為 「 精 神 分 裂 症 」. 和「 情 感 性 疾 患 」 的 病 患 家 屬( 含 祖 父 母 、 父 母、 手 足 、 親 戚 與 子 女 )。 (二 ) 意 識 清 楚 , 願 意 接 受 研 究 者 之 訪 談 。 (三 ) 能 以 國 語 、 台 語 溝 通 者 。 (四 ) 經 研 究 者 解 釋 研 究 目 的 及 步 驟 後 , 同 意 參 與 本 研 究. 者。 二、研究個案之數目: 根 據 多 變 項 統 計 分 析 所 需 樣 本 數 之估計原則:所需研 究 個 案 數 為 所 有 自 變 項 加 依 變 項 之 數 目 乘 以 十 ,總和後再 加 上 50( < 自 變 項 + 依 變 項> ×10+ 50)所 得 到 的 數 目。本 研 究 共 有 4 個 自 變 項 與 8 個 依 變 項 , 至 少 需 170 名 研 究 對 象,並 考 慮 近 年 國 內 精 神 病 患 攻 擊 行 為 的 發 生 率 77﹪( Chou et al., 2001), 故 至 少 需 要 220 名 個 案 數 ( 170 ÷77﹪ ), 本 研 究 共 收 案 249 名 ,收 案 期 間 有 13 位 符 合 條 件 之 個 案 拒 絕 受 訪 , 或 問 卷 訪 談 進 行 中 途 即 退 出 本 研 究 ,故獲得有效問 卷 共 236 份 ,有 效 回 應 率 為 94.8%。. 22.

(23) 第二節. 研究工具. 一、 結構式問卷: (一 ) 病 患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 由研究者參考國內外文獻並針對本研究之目的而自 擬, 項 目 包 含 病 患 之主 要 照 顧 者 的性 別、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就 業 狀 況 、 婚 姻 狀 況 、 與 病 患 之 關 係 、宗教信仰、參加宗 教 活 動 的 情 形 、 婚 姻 狀 況 、 遭受病患攻擊的經驗(攻擊方 式 、發 生 時 間 、部 位 )、受 到 攻 擊 的 原 因 和 受 到 傷 害 的 嚴 重 程 度 等 12 項 ; 病 患 之 性 別 、 年 齡 、 婚 姻 狀 況 、 就 業 狀 況 、 精神疾病診斷別、發病時間、住院次數等 7 項。 (二 )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採 用 由 王 常 如 ( 1997) 翻 譯 自 Lanza(1983)發 展 , 由 Poster & Ryan( 1989)所 修 訂 之「 遭 受 病 人 身 體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Assault Response Questionnaire, ARQ) ,研 究 者 予 修 訂 以 適 用 於 家 屬。 原 量 表 之 項 目 包 含 情 緒 反 應 20 題 、 生 物 生 理 學 反 應 18 題 、 認 知 反 應 9 題 、 社 交 反 應 14 題 , 共 計 61 題 。 其 折 半 信 度 為 : 情 緒 反 應 量 表 γ =.93, 生 物 生 理 學 反 應 量 表γ =.87, 認 知 反 應 量 表γ =.95, 社 交 反 應 量 表 γ =.86。 王( 1997)之 中 譯 版 量 表 經 修 訂 後, 將 社 交 反 應 量 表 23.

(24) 中 之 兩 題 合 併 為 一 題,共 計 60 題,其 內 部 一 致 性 Cronbach's a 值 為:情 緒 反 應 項 目 a =.93,生 物 生 理 學 反 應 項 目 a =.87, 認 知 反 應 項 目 a =.86, 社 交 反 應 項 目 a =.88。 量 表 採 Likert 五 點 式 評 量 (5-point Likert -type scale ), 計 分 方 式 由 「 無 」、 「 輕 度 的 」、「 中 度 的 」、「 強 烈 的 」 到 「 嚴 重 的 」, 依 序 為 1 分 到 5 分 , 分 數 愈 高 表 示 研 究 對 象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後 ,其反 應強度愈嚴重。. 24.

(25) 第三節. 研究工具之信度與效度. 一、效度檢定 (一 ) 專 家 內 容 效 度 :. 將「 病 患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 、 「遭病患攻擊之反 應 量 表 」 邀 請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 護理專家、資深護理督導 與 資 深 護 理 長 等 七 位 專 家 針 對 「 內 容 相 關 性 」、「 措 詞 合 適 性 」 與 「 評 分 的 適 切 性 」 作 檢 定 , 以四點計分法,依專家 意 見 評 定 分 為 適 當( 4 分 ) 、 尚 可( 3 分 ) 、 不 適 當( 2 分 )、 非 常 不 適 當 ( 1 分 )。 最 後 彙 整 每 位 專 家 意 見 , 經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後 進 行 問 卷 內 容 修 正 , 使題意及內容更符合研究目 的 , 提 高 受 測 者 的 瞭 解 程 度 , 並考量實際臨床狀況及認為 不 適 合 國 情 文 化 者, 予 以 刪 除、修 改 或 增 加 後 , 「遭病患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採 Likert 五 點 式 評 量 , 依 序 計 分 為 1 至 5 分 。 計 分 方 式 由 「 無 此 種 反 應 」、「 輕 度 」、「 中 度 」、「 重 度 」 到 「 極 重 度 」, 分 數 越 高 表 示 該 反 應 越 強 烈 或 越 負 向 。 (二)表面效度 量 表 初 稿 完 成 後 , 請 15 位 符 合 收 案 條 件 之 病 患 主 要 照 顧 者 進 行 預 測 , 以瞭解受測者對題目直覺性瞭解的有效 程 度 , 針對其不明瞭或答題困難、語意模糊不清或回答 25.

(26) 困難者,予以修改、完成問卷之表面效度。 二、信度檢定:見表 1 ( 一 ) 內 在 一 致 性 ( internal Consistency ):. 「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以 預 測 的 15 位 個 案 之 資 料 進 行 資 料 分 析,採 Cronbach's a 係 數 檢 定 其 量 表 之 內 在 一 致 性 , 發 現 反 應 量 表 中 各 分 量 表 之 a 值 介 於 .85 和 .89 之 間 。 正 式 研 究 (N=236)各 分 量 表 之 a 值 介 於 .84 和 .93 之 間,顯 示 反應量表具內部一致性。 ( 二 ) 量 表 穩 定 度 ( Stability):. 「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以 完 成 預 試 的 15 位 研 究 個 案 , 隔 兩 週 後 進 行 再 測 試( test-retest), 比 較 前 後 「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分 量 表 個 別 之 相 關 性 ,使用相關係數 (Pearson correlation coefficient)統 計 量 檢 定 前 測 與 後 測 所 得 結果是否一致,分析結果顯示各分量表題項前後測皆具高 度 相 關,其 相 關 係 數 均 達 .981 以 上,表 示 此 量 表 具 穩 定 性 。. 26.

(27) 表 1 量表之信度檢定 量表名稱. 分量表名稱. 預試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 (n= 15). 正式施測 相關係數 (Cronbach's a) (N= 236). 遭病患攻擊 之反應量表 情緒反應. .89. .93. .991***. 生物生理反應. .87. .91. .995***. 認知反應. .87. .87. .992***. 社交反應. .85. .84. .981***. ***p< .001. 第四節. 研究步驟. 準備階段: 研 究 者 先 親 自 拜 訪 , 並致電研究機構的護理主任、護 理 長 和 精 神 科 主 任 , 徵 得 機 構 同 意 , 由學校發公文。研究 者 與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討 論 並 交 換 意 見 後 ,選取符合選案標準 (曾遭受攻擊者)之研究對象,進行訪談收集資料。 第一階段: 92 年 01 月. 預試. 量 表 經 專 家 內 容 效 度 檢 定 後,將 初 步 制 定 的 量 表 進 行 預 試 ,選 15 位 符 合 選 樣 標 準 的 研 究 對 象 ,徵 得 同 意 後,由 研 究 者 進 行 訪 談 , 以瞭解研究對象是否明白量表之題目,預 27.

(28) 測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及 完 成 量 表 所 需 花 費 的 時 間 ,於兩週後 針 對 此 15 位 個 案 進 行 再 測 , 以 檢 定 量 表 之 穩 定 性 。 第二階段:正式研究 92 年 01 月 至 92 年 03 月 由研究者針對符合取樣條件的門診精神病患主要照顧 者 說 明 量 表 的 目 的 、 填寫的注意事項及所需時間,徵得其 同 意 後 , 簽 訂 研 究 對 象 同 意 書 , 由研究者進行訪談收集資 料 。 若 主 要 照 顧 者 未 能 陪 同 病 患 至 醫 院 者 ,則採電話聯繫 方 式 , 說 明 研 究 目 的 與 進 行 方 式 , 徵得主要照顧者之同意 後 ,以 電 話 訪 談 收 集 資 料 。 其 中 親 自 面 談 的 有 71 人 , 電 話 訪 談 為 56 人 , 自 填 問 卷 的 有 109 人 。 訪 談 時 間 約 40 分 鐘 至 1 小時。. 28.

(29) 第五節. 研究的倫理考量. 在 本 研 究 進 行 時 , 就 研 究 對 象 的 人 權 、安全和權益之 倫理考量,研究者將遵守如下原則: 一 、 尊 重 個 案 的 意 願: 研 究 進 行 前, 研 究 者 先 向 參 與 者 詳 細 解說研究目的及步驟、 需花費的時間 ,並說明參與者的權 益 , 包 括 : 具 有 是 否 參 加 的 權 利、 不 會 因 拒 絕 參 加 而 有 任 何 損 失 、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絕 對 保 密、 研 究 者 會 尊 重 個 案 的 隱 私 權,採匿名方式填答問卷、 研究過程中個案擁有隨時提 問 題、退出參加研究的權利、 且不因中途退出而有任何損 失 、研究過程中若有任何問題 ,可隨時提出疑問 、質詢。 二 、 維 護 個 案 的 隱 私 權: 研 究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需 尊 重 並 維 護 個 案 的 隱 私 權 ,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 僅 供 學 術 研 究 使 用, 絕 不 對外公開。 三 、 提 供 個 案 護 理 指 導: 個 案 不 論 是 否 全 程 參 與 本 研 究, 皆 提 供 精 神 疾 病 認 識、 照 顧 病 患 相 關 知 識 之 護 理 諮 詢、 指 導 等服務。 四 、 為 確 定 參 加 者 皆 能 完 全 瞭 解 研 究 目 的、研 究 進 行 步 驟 及 所有解釋的項目 ,故將所解釋的內容列於參與同意書中 , 請參與者簽名, 於問卷完成後致贈一份小禮物以示謝意。 29.

(30) 第六節 資料分析 一、. 資料處理. 將 收 集 的 資 料 以 SPSS 10.0 for Windows 統 計 套 裝 軟體進行資料建檔與統計分析。 二、. 資料探索. 在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推 論 性 統 計 分 析 前 , 依 盒 形 圖 (boxplot) 與 莖 葉 圖 (stem-and-leaf plot )檢 視 出 「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量表」的得分均符合常態分佈。 三、. 統計分析. (一)描 述 性 統 計. 1. 病 患 之 性 別、婚 姻 狀 況、就 業 狀 況 和 精 神 疾病 診 斷, 及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性 別 、 教 育 程 度、婚姻狀況、就業 狀 況、與 病 患 關 係、宗 教 信 仰、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情 形 、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攻 擊 的 時 間 、 方式、部位、原因與 受 傷 害 的 程 度 , 以 次 數 分 配 、 百分比等描述,來瞭 解其特性。 2. 病 患 之 年 齡 、 發 病 時 間 和 住 院 次 數 , 及 主 要 照 顧 者 之年齡、遭受病患攻擊後之反應量表的得分情形, 以 平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大 值 、 最小值與排序,來瞭 30.

(31) 解其分佈及特性。 (二)推 論 性 統 計 :. 1. 卡 方 檢 定 ( chi-square test; ?²-test ): (1)比 較 精 神 病 患 之 性 別 、 婚 姻 、 就 業 、 診 斷 別 、 發 病 期 間、有 無 住 院 和 主 要 照 顧者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的 經 驗 之 間 的差異。 (2)比 較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性 別 、 教 育 程 度 、 婚 姻 、 就 業 、 與 病 患 的 關 係、宗 教 信 仰、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情 形 和 其 遭 受 病患攻擊的經驗之間的差異。 2.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 Independent t-test): (1) 檢 定 病 患 之 年 齡 和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年 齡,在 主 要 照 顧 者遭受病患攻擊的經驗上是否有差異。 (2)檢 定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性 別 、 就 業 、 教 育 程 度 、 宗 教 信 仰 、 與 病 患 的 關 係 、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情 形 ,在其遭受病 患攻擊後之反應所測得分間是否有差異。 (3)檢 定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的 經 驗 , 在 其 遭 受病患攻擊後之反應所測得分間是否有差異。 3.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One-way ANOVA ) (1)分 析 精 神 病 患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婚 姻 , 在 其 遭 受 病 患 攻 31.

(32) 擊後之反應間的差異。 4.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 Pearson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1)分 析 精 神 病 患 主 要 照 顧 者,其 年 齡 和 遭 受 攻 擊 後 之 反應間的相關性。. 32.

(33) 第五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精神病患屬性因素之分佈. 本 研 究 對 象 , 在 精 神 病 患 之 個 人 屬 性 中 ,性別方面以 女 性 居 多 , 佔 53.0%。 年 齡 方 面 以 30 歲 佔 多 數 , 平 均 年 齡 為 41. 8± 12. 6 歲 。 婚 姻 狀 況 以未 婚 最 多 , 佔 50.0%, 其 次 為 已 婚,佔 41.1%。 就 業 狀 況 方 面 以 無 業( 含 家 庭 主 婦 )者 居 多,佔 86.9%。 在 精 神 病 患 之 疾 病 屬 性 中, 平 均 發 病 年 數 為 13.1 年, 平 均 住 院 次 數 為 2.6 次。在 精 神 疾 病 診 斷 部 分, 以 精 神 分 裂 症 最 多 , 佔 75.0%( 表 1)。. 33.

(34) 表 1 病 患 之 個 人 屬 性 分 佈 ( N= 236) 項目. 人數. 百 分 比 ( ﹪ )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 性別 男 女 年齡( 歲 ). 111 125. 47.0 53.0. 最 小 值 (17) 最 大 值 (80). 41.8( 12.6). 婚姻狀況 未婚 已婚 其他. 118 97 21. 50.0 41.1 8.9. 無 業( 含 家 庭 主 婦 ) 205 31 有就業. 86.9 13.1. 就業狀況. 發 病 期 間 ( 年 ) 最 小 值 (0). 13.1( 10.0). 最 大 值 (61). 住 院 次 數 ( 次 ) 最 小 值 (0). 2.6( 3.6). 最 大 值 (28). 精神疾病診斷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疾患. 177 59. 34. 75.0 25.0.

(35) 第二節.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其 遭受病患攻擊的經驗. 一、精神病患之主要照顧者個人基本資料之分佈 本 研 究 對 象, 在 精 神 病 患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個 人 基 本 屬 性 中 ,性 別 方 面 以 女 性 居 多 ,佔 54.2%。年 齡 方 面 以 52 歲 佔 多 數 , 平 均 年 齡 為 48.2± 14.5 歲 。 教 育 程 度 以 國 中 到 高 中 居 多,佔 49.6%。就 業 狀 況 方 面 以 無 業 者 居 多,佔 47.0%, 其 次 為 全 職 就 業 者, 佔 43.7%。 婚 姻 狀 況 以 已 婚 者 最 多 , 佔 66.5%。 與 病 患 的 關 係 方 面 以 親 子 居 多, 佔 44.5%, 其 次 依 序 為 配 偶 , 佔 25.8%、 手 足 , 佔 23.3﹪ 。 宗 教 信 仰 以 東方宗教(民間信仰、佛 教、一貫道和道教) 居多,佔 77.5%。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情 形 以「 有 」參 加 者 居 多,佔 51.3% ( 表 2)。. 35.

(36) 表 2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個 人 屬 性 分 佈 ( N= 236) 項目. 人數. 百分比( ﹪) 平均值( 標準差). 性別 男 女 年齡(歲). 108 128. 45.8 54.2. 最 小 值 (17) 最 大 值 (81). 48.2( 14.5). 教育程度 國小以下 國中到高中 專科以上. 68 117 51. 28.8 49.6 21.6. 無就業 全職 兼職. 111 103 22. 47.0 43.7 9.3. 未婚 已婚 其他. 54 157 25. 22.9 66.5 10.6. 親子 手足 配偶 其他. 105 55 61 15. 44.5 23.3 25.8 6.4. 無信仰 東方宗教 西方宗教. 33 183 20. 14.0 77.5 8.5. 無 有. 115 121. 48.7 51.3. 就業狀況. 婚姻狀況. 與病患關係. 宗教信仰. 參加宗教活動情形. 36.

(37) 二、精神病患之主要照顧者遭受病患攻擊的經驗 以 發 生 攻 擊 的 時 間 點 來 區 分 , 主要照顧者遭受到病患 攻 擊 方 式 的 分 佈 如 下 ( 表 3): ( 一 ) 最 近 一 個 月 : 以 口 頭 攻 擊 居 多 ( 佔 37.7﹪ ),. 其 次 依 序 為 破 壞 物 品( 19.9﹪ )與 身 體 攻 擊( 10.2﹪ )。 ( 二 ) 最 近 一 年 : 以 口 頭 攻 擊 居 多 ( 佔 54.7﹪ ), 其. 次 依 序 為 破 壞 物 品 ( 29.7﹪ ) 與 身 體 攻 擊 ( 21.2﹪ )。 ( 三 ) 生 病 以 來 : 以 口 頭 攻 擊 居 多 ( 佔 75.8﹪ ), 其. 次 依 序 為 破 壞 物 品 ( 佔 54.2%) 與 身 體 攻 擊 ( 佔 44.1%)。 為了充分了解社區精神病患之主要照顧者遭受病患攻 擊的情形,又因其受到身體攻擊的感受與反應較深刻強 烈,故在推論性分析方面,僅以生病以來遭受到身體攻擊 的經驗為主。 本 研 究 之 受 訪 對 象 包 含 曾 遭 受 病 患 的 口 頭 攻 擊 、身體 攻擊與破壞物品。在主要照顧者被病患攻擊的部位方面, 以 單 一 部 位 ( 不 含 其 他 部 位 ) 受 到 攻 擊 居 多 , 佔 56.7﹪ , 其 次 為 三 個 以 上 的 部 位 受 到 攻 擊 ( 22.3﹪ )。 在 單 一 部 位 有 受 到 攻 擊 中 , 以 手 腳 居 多 , 佔 26.0%( 表 4)。 若 包 含 二 個 37.

(38) 以 上 部 位 受 到 攻 擊 , 就 受 攻 擊 之 重 要 部 位 (頭、臉、胸、 腹 ) 與 非 重 要 部 位 ( 手 腳 、 背 、 臀 、 肩、其他)來說,以 非 重 要 部 位 居 多 , 佔 69.2%。. 表 3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到 病 患 的 攻 擊 經 驗 及 攻 擊 方 式 之 分 佈 (可複 選 )( N= 236) 攻擊方式. 最近一個月. 最近一年. 生病以來. 人次( ﹪). 人次( ﹪). 人次( ﹪). 口頭攻擊. 89(37.7). 129(54.7). 179(75.8). 身體攻擊. 24(10.2). 50(21.2). 104(44.1). 破壞物品. 47(19.9). 70(29.7). 128(54.2). 表 4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到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的 部 位 ( N= 104) 身體部位 單一部位 頭 臉 胸 腹 手腳 其他 ( 含 背 、 臀、 肩 ). 人數 70 15 8 3 3 27 14. 百分比( ﹪) 56.7 14.4 7.7 2.9 2.9 26.0 13.3. 11 23. 10.5 22.3. 二個部位 三個以上部位. 38.

(39) 在受攻擊原因方面,以病患的要求未被滿足者居多, 佔 96.1%, 其 次 為 病 患 與 家 屬 發 生 爭 吵 、 意 見 不 合 , 佔 47.1%, 第 三 為 精 神 症 狀 干 擾, 佔 44.2%( 表 5) 。主要照顧 者 遭 攻 擊 後 受 到 傷 害 之 程 度 方 面 , 多數為身體上無任何受 傷 , 佔 56.7%, 其 次 為 身 體 上 有 受 傷( 淤 血 、 破 皮 、 擦 傷 ) 但 不 需 就 醫 , 佔 40.4%( 表 6)。 表 5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到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的 原 因 (可複選) 攻擊原因 症狀干擾 要求未被滿足 與病患爭吵意見不合. 人次. 百分比( ﹪). 46. 44.2. 100. 96.1. 49. 47.1. 表 6 主要照顧者遭到病患身體攻擊後之受傷害程度分佈 ( N=104) 受傷害程度. 人數. 百分比( ﹪). 無任何受傷. 59. 56.7. 受 傷 但 不 需 就 醫( 淤 血 、 破 皮、 擦 傷 ). 42. 40.4. 3. 2.9. 有大傷口或骨折、昏迷,需就醫治療. 39.

(40) 第三節 精神病患主要照顧者遭攻擊後之反應 精神病患之主要照顧者遭受病患攻擊後之反應,以 「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評 量 其 在 情 緒 、生物生理學、 認知和社交等方面的反應。 因 每 個 反 應 分 量 表 之 題 數 不 同 且 得 分 高 低 不 一 ,為了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受 攻 擊 後 反 應 的 程 度 , 故將量表得分平均數 除 以 題 數 ( 平 均 數 /題 數 ) 得 到 平 均 得 分 , 再 將 平 均 得 分 除 以 量 表 之 5 分 法 計 分 方 式 後 乘 以 100( 平 均 得 分 /5×100), 算 出 標 準 化 得 分。反 應 量 表 總 分 平 均 數 為 103. 8,標 準 差 為 37.7, 平 均 得 分 為 1.9, 標 準 化 得 分 為 38.0, 得 分 範 圍 為 55-226 分 。 在 各 分 量 表 中 得 分 狀 況 : 情 緒 反 應 之 平 均 數 48.4、標 準 差 為 17.7,平 均 得 分 為 2.6,標 準 化 得 分 為 52.0; 生 物 生 理 學 反 應 之 平 均 數 28.9、 標 準 差 11.6, 平 均 得 分 為 1.7, 標 準 化 得 分 為 34.0; 認 知 反 應 之 平 均 數 15.4、 標 準 差 為 6.9,平 均 得 分 為 1.9,標 準 化 得 分 為 38.0;社 交 反 應 之 平 均 數 18.1、標 準 差 為 7.5,平 均 得 分 為 1.6,標 準 化 得 分 為 32.0( 表 7)。. 40.

(41) 表 7 研究對象在遭病患身體攻擊後之反應量表各分量表及總 量 表 的 得 分 ( N=104) 量表名稱 分量表 情緒反應 生物生理學反應 認知反應 社交反應 總量表. 題 數. 得分範 圍. 平均值. 標準差. 平均 得分. 標準化 得分. 19 17 8 11 57. 19-87 17-75 8- 40 11- 53 55-226. 48.4 28.9 15.4 18.1 103.8. 17.7 11.6 6.9 7.5 37.7. 2.6 1.7 1.9 1.6 1.9. 52.0 34.0 38.0 32.0 38.0. 「遭病患攻擊之反應量表」的各分量表每題得分情 形,結果分述如下: 一、 情緒反應 精 神 病 患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後, 以「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測 得 情 緒 反 應,得 分 較 高 依 序 為 「 感 覺 悲 傷」 、 「為 攻 擊 我 的 病 人 感 到 難 過」 、 「 感 覺 震 驚 害 怕」與「 雖 作 預 防 仍 受 攻 擊 , 感 覺 無 奈 」。 在 反 應 強 度 部 分 , 有 「 重 度 到 極 重 度」之 情 緒 反 應 者 ,以「 為 攻 擊 我 的 病 人 感 到 難 過 」 49.0﹪ 最 多 , 其 他 依 序 為 「 感 覺 悲 傷 」 48.1%、「 雖 作 預 防 仍 受 攻 擊 , 感 覺 無 奈 」 46.1%、「 感 覺 震 驚 害 怕 」 44.2 ﹪ 、「 變 得 憂 鬱 」 與 「 感 到 生 氣 」 各 為 39.4﹪ ( 表 8)。. 41.

(42) 表 8 遭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後 之 情 緒 反 應 得 分 情 形 ( N= 104) 題目. 感覺悲傷 變得憂鬱 感到生氣 變得焦慮不安 感覺震驚害怕 雖作預防仍受攻擊, 感覺無奈 覺得有罪惡感 害怕獨處 感覺無助 感覺失去控制 覺得沒面子 變得冷淡 心情變沈重 我變得暴躁 覺得有失落感 害怕回到攻擊現場 變得不愛說話 對各種情緒的感受力 降低 為病人感到難過. 平均值 (標 準 差 ). 1分 無 ( n/% ). 2分 3分 4 分-5 分 排 重 度 -極 重 度 序 輕度 中度 ( n/% ) ( n/% ) ( n/%). 3. 4 (1.4) 3.1 (1.5) 3.1 (1.5) 2.9 (1.5) 3.2 (1.5) 3.2 (1.6). 14 (13.5) 20 (19.2) 17 (16.3) 25 (24.0) 20 ( 19.2) 23 ( 22.1). 20 ( 19.2) 22 ( 21.2) 22 (21.2) 19 (18.3) 14 (13.5) 14 (13.5). 20 ( 1 9 . 2) 21 (20.2) 24 (23.1) 21 (20.2) 24 (23.1) 19 (18.3). 50 (48.1) 41 (39.4) 41 (39.4) 39 (37.5) 46 (44.2) 48 (46.1). 2.2 (1.5) 2.2 (1.5) 2.5 (1.5) 2.1 (1.3) 2.4 (1.5) 1.9 (1.3) 2.8 (1.5) 2.1 (1.4) 2.3 (1.5) 1.8 (1.3) 2.0 (1.4) 1.9 (1.2). 53 ( 50.9) 51 ( 49.0) 42 ( 40.0) 50 ( 48.1) 45 ( 43.3) 60 ( 57.7) 27 ( 26.0) 48 ( 46.2) 49 ( 47.1) 68 ( 65.4) 59 ( 56.6) 52 ( 50.0). 14 (13.5) 15 (14.4) 13 (12.5) 18 (17.3) 17 (16.3) 16 (15.4) 22 (21.2) 23 (22.1) 17 (16.4) 12 (11.5) 17 (16.4) 27 (26.0). 16 (15.4) 16 (15.4) 24 (23.1) 19 (18.3) 13 (12.5) 14 (13.5) 21 (20.2) 17 (16.4) 16 (15.4) 11 (10.6) 11 (10.6) 13 ( 1 2 . 5). 21 (20.2) 22 (21.2) 25 (24.0) 17 (16.4) 29 (27.9) 14 ( 13.4) 34 ( 32.7) 16 ( 15.3) 22 ( 21.1) 13 ( 12.5) 17 ( 16.4) 12 ( 11.5). 3.3 (1.5). 21 ( 20.2). 13 (12.5). 19 ( 1 8 . 3). 51 ( 49.0). *表反應強度為「重度-極重度」的前五項排序. 42. 2* 5* 5*. 4* 3*. 1*.

(43) 二、. 生物生理學反應 精 神 病 患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後, 以「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測 得 生 物 生 理 學 反 應,得 分 較 高 依 序 為「 變 得 不 易 入 睡 」、「 出 現 腹 瀉 」、「 覺 得 身 體 緊 繃 」、「 感 覺 頭 痛 」、「 大 聲 哭 叫 」 與 「 變 得 警 戒 容 易 受 到 驚 嚇」。 在 反 應 強 度 部 分 ,僅 有 少 數 主 要 照 顧 者 有 「 重 度 到 極 重 度」 的 生 物 生 理 學 反 應, 其 中 以 「 變 得 不 易 入 睡 」 22.1﹪ 較 多 , 其 次 是「 變 得 半 夜 會 醒 來 」21.1﹪ 和「 大 聲 哭 叫 」15.4﹪( 表 9)。. 43.

(44) 表 9 遭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後 之 生 物 生 理 學 反 應 得 分 情 形 ( N= 104) 題目. 我變得容易入睡 我的食慾增加 我感覺呼吸急促 我對身體的受傷部位 注意力增加 我變得不易入睡 我變得半夜會醒來 我的食慾減退 我出現便秘的症狀 我出現腹瀉的症狀 我覺得身體緊繃 我感覺頭痛 我感覺噁心 我感覺頭昏眼花 我大聲哭叫 我的夢都與攻擊有關 我因受攻擊而作惡夢. 平均值 (標 準 差 ). 1分 無 ( n/% ). 2分 3分 4 分-5 分 排 輕度 中度 重度-極重度 序 ( n/% ) ( n/% ) ( n/% ). 1.3 (0.7) 1.2 (0.5) 1.7 (1.0) 1.4 (0.9). 87 ( 8 3 . 7) 88 ( 8 4 . 6) 65 ( 6 2 . 5) 78 ( 7 5 . 0). 11 ( 10.6) 14 ( 1 3 . 5) 17 ( 1 6 . 3) 12 ( 11. 5). 4 (3.8) 1 (1.0) 18 (17.3) 10 (9.6). 2 ( 1.9) 1 ( 1.0) 4 ( 3.9) 4 ( 3.9). 2.4 (1.4) 1.8 (1.2) 1.8 (1.2) 1.3 (0.7) 2.0 (0.8) 2.0 (1.2) 2.0 (1.3) 1.4 (0.9) 1.7 (1.1) 2.0 (1.4) 1.5 (1.0) 1.6 (1.1) 2.0 (1.3). 39 ( 3 7 . 5) 40 ( 3 8 . 5) 61 ( 5 8 . 7) 89 ( 8 5 . 6) 91 ( 8 7 . 5) 54 ( 5 1 . 9) 55 ( 5 2 . 9) 79 ( 7 6 . 0) 66 ( 6 3 . 5) 61 ( 5 8 . 7) 76 ( 7 3 . 1) 73 ( 7 0 . 2) 51 ( 4 9 . 0). 16 ( 1 5 . 4) 14 ( 1 3 . 5) 17 ( 1 6 . 3) 6 ( 5.8) 5 ( 4.8) 17 ( 16.3) 16 ( 15.4) 12 ( 11.5) 19 (18.3) 13 (12.5) 14 ( 1 3 . 5) 14 (13.5) 20 ( 1 9 . 2). 26 (25.0) 28 (26.9) 17 (16.3) 6 (5.8) 4 (3.8) 21 (20.2) 18 (17.3) 8 (7.7) 8 (7.7) 14 (13.4) 6 (5.8) 9 (8.7) 20 (19.2). 23 ( 22.1) 32 ( 21.1) 9 ( 8.7) 3 ( 2.9) 4 ( 3.9) 12 ( 11.6) 15 ( 14.5) 5 ( 4.8) 11 ( 10.5) 16 ( 15.4) 8 ( 7.6) 8 ( 7.6) 13 ( 12.6). 我變得警戒過度或很 容易受到驚嚇 *表反應強度為「重度-極重度」的前三項排序. 44. 1* 2*. 3*.

(45) 三、. 認知反應 精 神 病 患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後, 以「 遭 病 患 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 測 得 認 知 反 應 , 由 表 10 得 知 , 得 分 較 高 依 序 為「 隨 時 感 覺 好 像 攻 擊 會 再 度 發 生 」、「攻 擊 事 件 發 生 令 我 難 以 相 信 」 與 「 因 攻 擊 事 件 的 發 生 而 自 責 」。 而 在 反 應 強 度部分 , 僅 有 極 少 數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有 「重度到極重 度 」之 認 知 反 應,其 中 以「 因 攻 擊 事 件 的 發 生 而 自 責 」17.3 ﹪ 較 多,其 次 依 序 為「 隨 時 感 覺 好 像 攻 擊 會 再 度 發 生 」16.6 ﹪ 、「 攻 擊 事 件 發 生 令 我 難 以 相 信 」 13.5﹪ 。. 45.

(46) 表 10 遭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後 之 認 知 反 應 得 分 情 形 ( N= 104) 題目. 平均值 (標 準 差 ). 1分 無 ( n/% ). 2分 3分 4 分-5 分 排 輕度 中度 重度-極重度 序 ( n/% ) ( n/% ) ( n/% ). 1.8 64 14 15 我懷疑我存在 ( 1.2) ( 61.5) ( 1 3 . 5) (14.4) 的價值 2.0 54 19 17 攻擊事件的發 ( 1.3) ( 51.9) ( 1 8 . 3) (16.3) 生令我難以相 信 2.0 53 19 14 我因攻擊事件 ( 1.3) ( 51.0) ( 1 8 . 3) (13.4) 的發生而自責 1.9 51 31 11 我常覺得容易 ( 1.1) ( 49.0) ( 2 9 . 8) (10.6) 忘記事情 1.8 57 23 14 集中注意力有 ( 1.1) ( 54.8) ( 2 2 . 1) (13.5) 困難 1.9 56 21 15 一再地重複想 ( 1.2) ( 53.8) ( 2 0 . 2) (14.5) 起攻擊事件 1.7 66 16 11 受攻擊後想要 ( 1.2) ( 63.5) ( 1 5 . 3) (10.6) 持續完成一件 事 或 工 作 ,感 覺 困難 2.2 45 21 21 隨時感覺好像 ( 1.3) ( 43.2) (20.1) (20.1) 攻擊會再度發 生 *表反應強度為「重度-極重度」的前三項排序. 46. 11 ( 10.6) 14 ( 13.5). 3*. 18 ( 17.3). 1*. 11 ( 10.6) 10 ( 9.6) 12 ( 11.5) 11 ( 10.6). 17 ( 16.6). 2*.

(47) 四、. 社交反應. 精 神 病 患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後 , 以 「遭病患攻 擊 之 反 應 量 表 」測 得 社 交 反 應 ,由 表 11 得 知 ,得 分 較 高 依 序 為 「 迴 避 會 引 起 病 人 攻 擊 念 頭 的 活 動 」、「 與 其 他 家 人 關 係 變 差 」、「 與 其 他 親 戚 朋 友 的 關 係 變 差」 以 及 「 與 鄰 居 或 同事的關係變差 」 。 而 在 反 應 強 度 部 分, 僅 有 極 少 數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有 「 重 度 到 極 重 度 」 之 社 交 反 應, 其 中 以 「 迴 避 會 引 起 病 人 攻 擊 念 頭 的 活 動」37.5﹪ 較 多 ,其 次 依 序 為「 害 怕 其 他 類 似 疾 病 或 病 情 相 似 的 病 人 」 12.5﹪ 、「 害 怕 曾 經 攻 擊 我 的 人 」 與 「 對 以 前 喜 歡 的 活 動 , 興 趣 減 低 」 各 佔 8.7%。. 47.

(48) 表 11 遭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後 之 社 交 反 應 各 題 得 分 情 形 ( N= 104) 題目. 與其他家人關係 變差 與其他的親戚朋 友的關係變差 與 鄰 居 (或 同 事) 的關係變差 不想再繼續照顧 他了 想 搬 出 去 住 ,不 想 與他同住 害怕曾經攻擊我 的人 害怕其他類似疾 病或病情相似的 病人 害怕陌生人 依賴性增加. 平均值 (標 準 差 ). 1分 2分 3分 4 分-5 分 排 無 輕度 中度 重度-極重度 序 ( n/% ) ( n/% ) ( n/% ) ( n/% ). 1.7 ( 1.1). 68 17 ( 6 5 . 4) ( 1 6 . 3). 11 (10.6). 8 ( 7.7). 1.7 ( 1.2). 66 18 ( 6 3 . 5) ( 1 7 . 3). 11 (10.6). 9 ( 8.6). 1.7 ( 1.1). 63 23 ( 6 0 . 6) ( 2 2 . 1). 10 ( 9 . 6). 8 ( 7.7). 1.5 ( 0.9). 76 13 ( 7 3 . 1) ( 1 2 . 5). 10 ( 9 . 6). 5 ( 4.8). 1.5 ( 0.9). 79 ( 7 6 . 0). 11 (10.6). 5 ( 4.8). 1.6 ( 1.2). 73 12 ( 7 0 . 2) ( 1 1.5). 10 ( 9 . 6). 9 ( 8.7). 3*. 1.6 ( 1.2). 77 11 ( 7 4 . 0) ( 1 0 . 6). 3 (2.9). 13 ( 12.5). 2*. 1.2 ( 0.5) 1.3 ( 0.8) 1.5 ( 1.1). 94 5 ( 9 0 . 4) ( 4 . 8) 85 10 ( 8 1 . 7) ( 9 . 6) 75 15 ( 7 2 . 1) ( 1 4 . 4). 4 (3.8) 5 (4.8) 5 (4.8). 1 ( 1.0) 4 ( 3.9) 9 ( 8.7). 10 ( 9 . 6). 39 (37.5). 9 ( 8 . 6). 對以前喜歡的活 動,興趣減低 2.8 35 20 我迴避會引起病 ( 1.6) ( 3 3 . 7) ( 1 9 . 2) 人攻擊念頭的活 動 * 表反應強度為「重度-極重度」的前三項排序. 48. 3* 1*.

(49) 第四節 精神病患屬性因素與主要照顧者 遭受身體攻擊經驗的關係 本 節 主 要 探 討 精 神 病 患 之 屬 性 因 素 與主要照顧者遭受 病患身體攻擊經驗之關係。 結 果 發 現 :病 患 曾 經 住 院 與 否 , 在主要照顧者遭受攻 擊 經 驗 上 有 顯 著 之 差 異, 即 曾 經 有 住 院 之 病 患, 其 主 要 照 顧者被病患攻擊的比例較高,為無住院病患之主要照顧者 的 2.23 倍 。 病 患 之 性 別 、 婚 姻 、 就 業 、 發 病 期 間 與 疾 病 診 斷 別, 在主要照顧者有無遭受身體攻擊的經驗上無顯著之差異性 存 在( 表 12)。病 患 之 年 齡 與 照 顧 者 遭 身 體 攻 擊 的 經 驗,以 獨立樣本 t 檢定分析後,在統計上無顯著差異。. 49.

(50) 表 12 病患屬性因素與主要照顧者遭受身體攻擊經驗的 差 異 性 分 析 ( N= 236) 變項. 身體 攻擊 有 n(%) 無 n(%). 性別 男 女. 44(39.6) 60(48.0). χ2 1.67. 67(60.4) 65(52.0). 婚姻. OR. 95%CI. 1.00 1.41. .84- 2.36. 1.00 2.11. .93- 4.81. 2.49 未婚 已婚 其他. 52(44.1) 46(47.4) 6(28.6). 66(55.9) 51(52.6) 15(71.4). 就業. 3.27 有 無. 9(29.0) 95(46.3). 22(71.0) 110(53.7). 發病期間. 3.59 1 年以內 1- 5 年 6- 10 年 11 年 以 上. 3(33.3) 19(36.5) 19(39.6) 63(49.6). 6(66.7) 33(63.5) 29(60.4) 64(50.4). 有 無. 86(48.9) 18(30.0). 90(51.1) 42(70.0). 住院. 6.46*. 診斷別. 2.23 1.00. 1.92- 4.17. 1.45 1.00. .79- 2.66. 1.47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疾患. 82(46.3) 22(37.3). 95(53.7) 37(62.7). * p< .05. 50.

(51) 第五節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其遭受 身體攻擊經驗的關係 本節主要探討精神病患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其遭受 病患身體攻擊經驗之關係。 主 要 照 顧 者的 性 別、 教育程度 、 年齡 、 婚 姻、 就 業、 與 病 患 關 係 、 宗 教 信 仰、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情 形 , 在 其 遭 受 攻 擊 經 驗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表 13) 。主 要 照 顧 者 的 年 齡 與與 其 遭 受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的 經 驗,以 獨 立 樣 本 t 檢 定 分 析 後,在 統 計 上無顯著差異。. 51.

(52) 表 13 主 要 照 顧 者 屬 性 因 素 與 其 遭 受 身 體 攻 擊 經 驗 的 差 異 性 分析 ( N= 236) 身體 攻擊 有 n(%) 無 n(%). 變項 性別 男 女. 55(50.9) 49(38.3). χ2 3.80. 53(49.1) 79(61.7). 教育程度. OR. 95%CI. 1.67 1.00. .99- 2.81. .00 44(44.0) 國中以下 (含 國 中 ) 60(44.1) 高中以上 (含 高 中 ). 56(56.0). 1.00. 76(55.9). 1.01. .60- 1.69. 1.00 1.01. .60- 1.68. 婚姻. 1.78 未婚 已婚 其他. 28(51.9) 65(41.4) 11(44.0). 26(48.1) 92(58.6) 14(56.0). 就業. .00 有 無. 55(44.0) 49(44.1). 70(56.0) 62(55.9). 親子 非親子. 49(46.7) 55(42.0). 56(53.3) 76(58.0). 與病患關係. .52. 宗教信仰. 1.21 1.00. .72- 2.03. .30 有 無. 88(43.3) 16(48.5). 115(56.7) 17(51.5). 參加宗教活動. 1.00 1.23. .59- 2.57. .37 有 無. 53(46.1) 51(42.1). 52. 62(53.9) 70(57.9). 1.17 1.00. .70- 1.96.

(53) 第六節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 其反應型態的關係 本 節 主 要 探 討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屬 性 因 素,在其遭受病患 身體攻擊後反應型態上之差異。結果分述如下: 一、情緒反應: 女性主要照顧者,其情緒反應量表之得分顯著高於男 性 主 要 照 顧 者 。 主 要 照 顧 者 與 病 患 關 係 為 親 子 者 ,其情緒 反應量表得分顯著高於非親子關係者。本研究過程中發 現 :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後 , 病患的父母普遍產生因為擔心、煩 惱 或 害 怕 病 患 再 度 攻 擊 而 睡 不 著 , 多數病患的父母因為擔 憂病患日後是否有人承續照顧之責而傷心、難過。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 婚 姻 、就業、宗教信仰、參 加 宗 教 活 動,在 其 情 緒 反 應 之 得 分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表 14)。 以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主 要 照 顧 者 之年齡與其情緒反應得 分的關係,結果顯示未呈顯著相關。. 53.

(54) 表 14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其遭受身體攻擊後的情緒反應之 差 異 性 分 析 ( N= 104) 變項. 人數. 情. 緒. 平均值( 標準差). 統計值. 性別. t=-2.14* 男 女. 55 49. 45.0(19.5) 52.2(14.7) t=.65. 教育程度 國 中 以 下( 含 國 中 ) 44 高 中 以 上( 含 高 中 ) 60. 49.7(17. 4) 47.4(18.1) F=.52. 婚姻 未婚 已婚 其他. 28 65 11. 46.5(18.6) 48.4(17.9) 53.0(14.9). 有 無. 55 49. 46.6(15.8) 50.4(19.6). 就業. t=-1.11. t= 2.18*. 與病患關係 親子 非親子. 49 55. 52.3(15. 8) 44.9(18.7) t=. 63. 宗教信仰 有 無. 88 16. 48.9(17.4) 45.8(19. 9). 53 51. 49.1(18.2) 47.6(17.3). t=. 44. 參加宗教活動 有 無. *p< .05. 54.

(55) 二、生物生理學反應: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性 別 、 教 育 程 度 、婚姻、就業、與病患 關 係 、 宗 教 信 仰 、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 在 其生物生理學反應之 得 分 上 無 顯 著 之 差 異( 表 15) 。以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年 齡 與 其 生 物 生 理 學 反應得分的關係,結果顯示 未呈顯著相關。. 55.

(56) 表 15 主 要 照 顧 者 屬 性 因 素 與 其 遭 受 身 體 攻 擊 後 的 生 物 生 理 學反 應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 N= 104) 變項. 人數. 生物 生理學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 性別. 統計值 t=-1.20. 男 女. 55 49. 22.7(13.2) 30.4 ( 9.3). 國 中 以 下( 含 國 中 ) 高 中 以 上( 含 高 中 ). 44 60. 27.4 (8.7) 30.1(13.3). 教育程度. t=-1.15. F=.02. 婚姻 未婚 已婚 其他. 28 65 11. 28.6(13. 9) 29.1(11.3) 28.6 (5.9). 有 無. 55 49. 28.5(10. 8) 29.4(12.5). 49 55. 29.3(10.1) 28.6(12.8). 就業. t=-.38. t=. 31. 與病患關係 親子 非親子. t=1.46. 宗教信仰 有 無. 88 16. 29.6(12.1) 25.1 ( 7.6). 53 51. 28.2(11.0) 29.7(12.2). 參加宗教活動. t=-.65 有 無. 56.

(57) 三、認知反應: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性 別 、 教 育 程 度 、婚姻、就業、與病患 關 係 、 宗 教 信 仰 、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 在 其認知反應之得分上 無 顯 著 差 異( 表 16) 。以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年 齡 與 其 認 知 反 應 得 分 的 關 係 , 結果顯示未呈顯著相關。. 57.

(58) 表 16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其遭受身體攻擊後的認知反應之 差 異 性 分 析 ( N= 104) 變項. 人數. 認. 知. 平均值 (標準差). 統計值. 性別. t=-1.50. 55 49. 14.5(7.6) 16.5(6. 0). 國 中 以 下 ( 含 國 中 ) 44 高 中 以 上 ( 含 高 中 ) 60. 15.1(5.8) 15.7(7.6). 男 女. 教育程度. t=-.39. F=.01. 婚姻 未婚 已婚 其他. 28 65 11. 15.4(8.5) 15.5(6. 4) 15.4(6. 0). 有 無. 55 49. 15.0(6. 0) 16.0(7. 9). 就業. t=-.75. t=. 83. 與病患關係 親子 非親子. 49 55. 16.0(6. 2) 14.9(7.5) t=1.42. 宗教信仰 有 無. 88 16. 15.8(7.0) 13.2(6. 0). 53 51. 15.0(6. 9) 15.8(6.9). 參加宗教活動. t=-.61 有 無. 58.

(59) 四、社交反應: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性 別 、 教 育 程 度 、婚姻、就業、與病患 關 係 、 宗 教 信 仰 、 參 加 宗 教 活 動 , 在 其社交反應之得分上 無 顯 著 差 異( 表 17) 。以 皮 爾 森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年 齡 與 其 社 交 反 應 得 分 的 關 係 , 結果顯示未呈顯著相關。. 59.

(60) 表 17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其遭受身體攻擊後的社交反應之 差 異 性 分 析 ( N= 104) 變項. 人數. 社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 性別. 交. 統計值 t=-.62. 55 49. 17.6 (7. 4) 18.5 (7.6). 國 中 以 下( 含 國 中 ) 44 高 中 以 上( 含 高 中 ) 60. 17.2 (5.6) 18.7 (8.6). 男 女. 教育程度. t=-.99. F=.62. 婚姻 未婚 已婚 其他. 28 65 11. 19.4(10.0) 17.6 ( 6.6) 17.5 ( 4.6). 有 無. 55 49. 17.8 ( 8.2) 18.4 ( 6.7). 49 55. 17.6 ( 6.4) 18.4 ( 8.4). 就業. t=-.38. 與病患關係. t=-.53 親子 非親子. 宗教信仰. t=-1.21 有 無. 88 16. 17.7 ( 6.5) 20.1(11.7). 參加宗教活動. t=-1.63 有 無. 53 51. 60. 16.9 ( 5.2) 19.3 ( 9.2).

(61) 第七節 主要照顧者遭身體攻擊經驗與其反應的關係 本節主要探討主要照顧者遭受病患身體攻擊的經驗, 在 其 反 應 得 分 上 的 差 異 。 結 果 發 現 ( 表 18): 一、情緒反應: 有 遭 受 到 身 體 攻 擊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 其情緒反應量表之 得 分 明 顯 高 於 無 遭 受 到 身 體 攻 擊 者 , 亦即有遭受到病患身 體攻擊的主要照顧者,其情緒反應較無受到身體攻擊者強 烈 、 負 向 , 標 準 化 得 分 為 52.0。 二、生物生理學反應: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的 經 驗,其生物生理學 反應量表之得分在統計上無顯著差異。 三、認知反應: 有 遭 受 身 體 攻 擊 的 主 要 照 顧 者 , 其認知反應量表得分 明 顯 高 於 無 遭 受 到 攻 擊 者 , 亦 即 有 遭受到病患身體攻擊的 主要照顧者,其認知反應較未受到身體攻擊的主要照顧者 來 得 強 烈 、 負 向 , 標 準 化 得 分 為 38.0。 四、社交反應: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的 經 驗 ,其社交反應量表之 得分在統計上無顯著差異。 61.

(62) 表 18 主 要 照 顧 者 遭 受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之 經 驗 與 其 反 應 之 差 異 性 分 析 (N=236) 變項. 人數. 情緒 平均值 (標 準 差 ). 受攻擊 有. 無. 生物 生理學 統計值 t=3.24*. 104. 132. 48.4 (17.7) 標 準 化 得 分 : 52.0 41.3 (15.4) 標 準 化 得 分 : 43.4. 平均值 (標準差). 統計值 t=1.52. 28.9 (11.6) 標 準 化 得 分 : 34.0 26.7 (10.8) 標 準 化 得 分 : 31.4. *p< .05. 62. 認知 平均值 (標準差). 社交 統計值 t=2.05*. 15.4 (6.9) 標 準 化 得 分 : 38.0 13.6 (6.5) 標 準 化 得 分 : 34.0. 平均值 (標準差). 統計值 t=1.55. 18.1 (7.5) 標 準 化 得 分 : 32.0 16.6 (6.5) 標 準 化 得 分 : 30.2.

(63) 第六章 討論 第一節 精神病患之主要照顧者遭受攻擊的經驗 本研究之主要照顧者,自病患生病以來遭受其攻擊的方式以口 頭攻擊居多數,佔 75.8﹪;其次依序為破壞物品與身體攻擊,亦即 遭受到口頭攻擊的比例較身體攻擊、破壞物品來得高,此結果與國 外(Vaddadi et al., 1997)針對精神病患家屬之研究結果類似,亦與 (Atawneh, Zahid, Al-Sahlawi, Shahid, & Al-Farrah, 2003)針對醫院急 診單位護士的研究結果類似。 在受攻擊部位方面,單一部位以手腳部位居多(26.0%),若以 攻擊部位之重要性區分,則以重要部位(頭、臉、胸、腹)佔 55.8%, 非重要部位(手腳、背、臀、肩、其他)佔 69.2%,與王(1997)針 對精神科護士遭受住院病患身體攻擊的研究結果類似。研究者認為 可能與當人們在面臨攻擊威脅時,為了保護頭部、臉部等身體之重 要部位,會本能的以雙手來保護自己有關。 在主要照顧者受傷害程度方面,身體有受傷但不需就醫的有 42 人(佔 40.4%),受到嚴重傷害或骨折、昏迷而需就醫治療的有 3 人 (佔 2.9%)。此結果與王常如在 1997 年對有遭到病患身體攻擊的精 神科護士之研究發現不同:無受傷者佔 70.8﹪、有受傷(含有就醫、 不需就醫者)佔 29.2﹪。本研究遭身體攻擊而受傷的主要照顧者,. 63.

(64) 其受傷害程度明顯高於精神科病房的護士,研究者認為社區中的資 源、協助不若病房的充足與即刻性,主要照顧者在遭受病患身體攻 擊的當時多獨自一人面對,亦無其他家人和外來支援協助,另外主 要照顧者在長期應對病患上的方式多為盡量順從,容易讓病患予取 予求,若出現無法立即滿足病患便遭到攻擊,皆可能導致主要照顧 者雖在社區與病況較穩定的精神病患共處,一旦遭受病患身體攻 擊,其受傷害的嚴重程度亦較病房中的護士嚴重。 本研究主要照顧者遭受病患身體攻擊的原因,以病患的要求未 被滿足最多,佔 96.1﹪,其次依序為病患受到症狀干擾,佔 44.2%, 主要照顧者與病患發生爭吵,佔 47.1﹪,研究者認為可能因精神病 患病況較穩定,故其發生身體攻擊的原因不以精神症狀的影響為主。. 64.

(65) 第二節. 精神病患屬性因素與主要照顧者 遭身體攻擊經驗之關係. 本研究中精神病患的屬性分佈,未婚者佔五成,年齡以 30 歲佔 多數,無就業者佔八成以上,與過去針對精神病患之屬性研究(張, 1998;崔等,1998;謝、周,1999;胡,1999)結果類似。在精神疾 病診斷部分,以精神分裂症最多,其次為情感性疾患,與國內外針對 有暴力之精神病患的研究結果(陳,1997;Carlsson et al., 2000; Chou et al., 2001; Noble & Rodger, 1989; Vaddadi et al., 1997)相近。與過去 的文獻比較,本研究亦有相同發現:精神病患的病情變化,常嚴重影 響其日常生活功能與人際相處,其無業與未婚的比例亦高於一般人。 在病患有無住院,與其對主要照顧者出現身體攻擊的關係方面, 本研究結果發現曾經有住院的病患,其主要照顧者被病患身體攻擊的 比例愈高,此與國內外研究( Chou, Lu & Mao, 2002; Lee & Chang, 1999; Nijman, Merckelbach, Evers, Palmstierna & Campo, 2002; Steinert, Wiebe & Gebhardt, 1999; Swanson et al., 2002)以及 Morrison 在 1987年 (Morrison , 1994)之結果相同:病患住院和其病況之穩定有關,社區精 神病患常因病情變化、疾病復發而反覆住院,因此出現身體攻擊的情 況通常是病患病情不穩定的徵兆。 過去研究發現攻擊行為比例較高的病患屬性為精神分裂症患者 ( Chou et al., 2002; Flannery, Rachlin, & Walker, 2002; Swanson et al., 65.

(66) 2002; Yesavage, Werner, Becker, & Mills, 1982),早年發病者( Swanson et al., 2002),男性病患( Steinert et al., 1999; Tardiff, & Koenigsberg, 1985),女性病患(Flannery et al., 2002),年齡較輕者(Flannery et al., 2002; Tardiff, & Koenigsberg, 1985),以及未婚者(Tardiff, & Koenigsberg, 1985)。本研究之結果發現病患的性別、年齡、婚姻與其發病期間、精 神疾病診斷,在主要照顧者有無遭受病患之身體攻擊上無顯著差異, 與過去國內外的研究結果有所不同,此結果之差異可能與本研究之收 案對象限定為社區中精神分裂症與情感性極患的病患,以及研究情 境、文化差異和主要照顧者特質之不同有關。 國外 Vaddadi (1997)等人對主要照顧者被病患攻擊的研究結果顯 示病患的年齡與其攻擊行為無顯著差異;而 Swanson (2002)等人針對 住院門和診精神病患攻擊行為的研究結果顯示病患的性別、年齡、婚 姻和就業狀況與其攻擊行為無顯著差異,本研究結果亦有相同發現。. 66.

(67) 第三節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其遭 身體攻擊經驗之關係 精神病患主要照顧者之屬性分佈以女性居多,佔五成以上,年 齡以 52 歲佔多數,教育程度以國中到高中佔多數(49.6﹪) ,與病患 關係為親子者居多(44.5﹪)、就業狀況以無業者居多(47.0﹪)、宗 教信仰以「民間信仰、佛教、一貫道和道教」之東方宗教者居多, 佔 77.5%,與過去針對精神病患主要照顧者之研究(Vaddadi et al., 1997;張,1998;宋,1998;崔等,1998;謝、周,1999;蕭等, 1999;Wu, 2000; Hwu, 2000;謝、蔡、蕭、陳,2001)有類似之結果。 在宗教信仰上,因本研究對象取自於南部某一所精神科專科醫院, 個案多來自南部鄉鎮或農、漁村,信奉西方宗教者僅佔少數(8.5﹪) 。 過去對住院病患的主要照顧者受其攻擊之研究(Coverdale, Gale, Weeks & Turbott, 2001; Vaddadi et al., 1997;張,1998)發現家中較弱 勢如婦孺者、與病患相處情形越差者較易受到身體攻擊,本研究發 現結果不同:主要照顧者之性別、與病患相處情形,在其有無遭受 身體攻擊經驗上無顯著差異。本研究結果發現:主要照顧者的年齡、 教育程度、就業、婚姻、與病患關係、宗教信仰、宗教活動情形和 其他家人的支持等屬性因素,在其有無遭受身體攻擊經驗上無顯著 差異,與國外 Vaddadi 等人 (1997)針對主要照顧者被病患攻擊的研. 67.

(68) 究結果類似:主要照顧者有無遭受病患身體攻擊與其屬性因素無 關。研究者推測可能是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主要照顧者的溝 通技巧、病患之精神症狀和病情變化等影響。 本研究在進行問卷訪談時,仍有主要照顧者向研究者表示:雖 知病患生病而不與他計較,長期照顧病患後自覺早已習慣病患的行 為,但若稍微無法順從病患的意思,則易導致病患經常、突發性的 情緒激動、破口大罵等干擾行為,嚴重者甚至會被病患身體攻擊。 訪談時發現,這些遭受到身體攻擊的主要照顧者較欠缺與病患溝通 的技巧,以及不知如何適時、適當的拒絕病患等因應技巧。社區精 神病患出現攻擊主要照顧者的情形,雖因病患的病情已獲穩定控制 而不若急性發病期的住院病患頻繁,然而病患出現攻擊行為除了自 我衝動控制力差以外,亦可能與主要照顧者的應對態度有關。. 68.

(69) 第四節. 主要照顧者屬性因素與其反應的關係. 一、主要照顧者遭攻擊後的反應 主要照顧者遭身體攻擊後的反應,以情緒反應的得分最高 ,其 標準化得分為 52 分,而生物生理學、認知與社交等反應之標準化得 分均在 38 分以下。推測可能因本研究之社區主要照顧者遭受身體攻 擊後大多數無受到嚴重傷害以及對病患的病情容忍度較高有關。雖 然照顧者了解病患出現攻擊行為是在所難免的,但是當受到身體攻 擊後其情緒上仍不免會產生較負向的反應。 二、情緒反應 本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與 病 患 為 親 子 關 係 和 女 性 性 別 之 主 要 照顧者,在其情緒反應量表之得分上有顯著差異。 主 要 照 顧 者 與 病 患 為 親 子 關 係 者, 其 情 緒 反 應 量 表 得 分 較 高。研 究 者 認 為 與 中 國 人 所 強 調 的「 倫 常 關 係」和「 孝 道 」 有 關,父 母 在 家 庭 中 責 無 旁 貸 的 負 起 照 顧 病 患 的 責 任,他 們 認 為 子 女 理 所 當 然 的 要 尊 敬 並 孝 順 父 母。當 遭 受 病 患 身 體 攻 擊 時 便 覺 得 病 患 做 出 攻 擊 父 母 的 行 為 是「 違 逆 倫 常 」 、 「大 逆 不 道 」, 令 其 無 法 忍 受 而 有 較 強 烈 的 情 緒 反 應 , 如 傷 心 、 難 過,同時也覺得被自己拉拔大的孩子打而感到沒面子。 主 要 照 顧 者 為 女 性, 其 情 緒 反 應 量 表 之 得 分 顯 著 高 於 男. 69.

(70) 性。 研 究 者 認 為 家 庭 中 的 女 性 成 員,往 往 順 理 成 章 地 成 為 病 患 的 主 要 照 顧 者,而 使 得 多 數 女 性 主 要 照 顧 者 不 得 不 全 天 候 在 家 照 料 病 患,她 們 承 受 著 外 界 看 待 精 神 病 患 家 庭 的 異 樣 眼 光,以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對 照 顧 者 的 期 待 或 責 難 等 雙 重 心 理 壓 力, 此 時 若 又 遭 受 病 患 的 身 體 攻 擊,其 情 緒 反 應 易 趨 向 負 向 且強烈。 三、生物生理學反應、認知反應: 本研究結果發現,主要照顧者的屬性因素與生物生理學反應、 認知反應在統計上無顯著差異。研究者認為本研究之社區主要照顧 者遭受身體攻擊後受到嚴重傷害者僅佔 2.9%,因此受到身體攻擊後 其生物生理學與認知反應之得分,在統計上無顯著差異。 四、社交反應 研究結果發現,主要照顧者的屬性因素與社交反應,在統計上 無顯著差異。但本研究對象在其受到身體攻擊後出現較負向的社交 反應為迴避引起病患攻擊念頭的活動,國內的研究(張,1998)也 發現主要照顧者常獨自面對病患隨時的攻擊行動,若缺乏其他家人 支持或未阻止病患對主要照顧者的攻擊行動時,常使其內心更感孤 單、害怕惶恐,因此為了自身安全只好盡量順病患的意思、避免激 怒病患。. 70.

(71) 研究者認為因家庭中有成員罹患精神分裂病之後,其他成員面 對病患不定時的行為干擾、病情變化與外界的看法等雙重壓力,社 會大眾帶著歧視眼光看待精神病患和其家庭的社會污名化(Social stigma),使的主要照顧者和其他家中成員心中產生羞恥感而無法坦 然面對外界,加上病患非預期的行動與突發狀況,其他家中成員亦 產生對病患無法諒解的負面情緒,主要照顧者逐漸縮小自己的社交 圈,甚至將自己孤立起來。. 71.

(72) 第五節 主要照顧者遭身體攻擊的經驗與 其反應型態的關係 本研究中,有遭受到身體攻擊的主要照顧者,其情緒、認知等 反應量表之得分明顯高於沒有遭受到攻擊的主要照顧者。此結果是 可預期的,主要照顧者在病患出現攻擊行為時,因此而覺知到病患 的病情未好轉,產生病患是否康復不了的疑慮而對病患原先的期待 落空,認為自己犧牲日常休閒辛苦照顧病患竟還被他打、罵、破壞 東西,認為傷害到自己還可以忍受,但更擔心的是病患傷害、干擾 到他人,這與張(1998)的研究發現相同。 本研究發現,主要照顧者遭受到身體攻擊的經驗,其生物生理 學與社交等反應量表之得分在統計上雖無顯著差異,但其得分較無 遭受身體攻擊者為高,且標準化得分均在 35 分以下。研究者推測可 能因主要照顧者長期照顧精神病患,對病患長期的生病角色已經較 能接受,對病患的精神症狀和行為舉止也較能習慣,因此在面對病 患的情緒和行為上的失控亦具有較高的包容力。. 7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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